基层纪委执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调研报告

2025-02-02

基层纪委执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调研报告(精选6篇)

1.基层纪委执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调研报告 篇一

银行党风廉政纪委执纪监督工作报告

20xx年以来,行纪委在上级纪委和本行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中纪委十九届二次全会和省纪委十届三次全会以及省联社第一次党代会精神。聚焦监督执纪问责,压实压紧“两个责任”,坚持挺纪在前,加强党内监督,深入推进作风建设、认真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深入开展,为推进全行改革发展提供了坚强的纪律保障,现将党风廉政间和执纪监督工作总结如下:

一、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认真落实“两个责任

一是抓好工作部署。

年初召开了全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总结20xx工作,部署2xx年工作任务。

二是层层传导压力。

年初总行党委书记与各党支部书记及部门负责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强化责任担当,促进责任落实;

制定20xx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分解工作任务,明确责任人员,确保工作有人抓、问题有人管。

三是开展中层干部述职述廉考评,将考核结果与干部使用、评优评先相挂钩。

四是强化督查。

结合包片包点工作机制,对“两个责任”落实情况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进行督查,推动工作落实。

二、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健全案件防控机制

强化党委统一领导,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各条线部门各司其职。完善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领导班子各负其责,在党委、纪委的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的协助下协调反腐倡廉和案件防范工作,督促辖内各机构负责人履行对本机构党风廉政责任制主要责任,真正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三、挺纪在前,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重点是做好警示教育。20xx年行纪委对xx名提拔为中层管理干部进行任前廉政谈话,同时对因个人信用问题及涉诉涉访的部分员工进行约谈。20xx年xx月xx日,本行案件警示教育培训会在综合办公大楼电教室正式举办,会上重点剖析了两起近年来全省xx银行系统发生的典型案例,分管领导重点强调了全体员工要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在心中深植守法合规文化,同时要求本行各级机构以案为鉴、以案代训、以案促改,建立健全案防长效机制,提升了本行金融案防合规管理水平。

20xx年xx月xx日上午,组织全体支部书记、各部室负责人来到xx烈士陵园开展瞻仰悼念活动,重温入党誓词,参观革命历史陈列馆,时刻铭记共产党员的神圣使命和责任,进一步强化了自身廉政意识,时刻紧绷廉洁自律这根弦,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永葆廉洁本色。全行xx家机构主管会计、轮休柜员、客户经理及总部相关人员共计xx人参加了本次培训,会后各参会人员纷纷表示将继续加强合规学习,以案为鉴、警钟长鸣,自觉做到知法守法、坚守底线、履职尽责,争当依法合规好员工。通过积极开展警示教育,进一步强化了自身廉政意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路线,永葆廉洁本色。

四、常抓不懈,巩固深化作风建设成果

(一)持之以恒纠正“四风”。

认真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和上级主管机关实施细则,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关注“四风”问题新表现新动向,以开展“严规矩、强监督、转作风”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专项行动为契机,通过强化组织保障、强化监督问责、强化氛围营造、强化严实举措,在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上下功夫,继续整治“四风”问题,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对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的严肃问责。通过经常性检查和明察暗访等形式,强化日常监督,确保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地生根。在重大节日前(元旦、春节、中秋和国庆)及时下发和转发各级纪委关于节日期间廉洁自律工作要求,提醒党员干部严格执行节日期间廉洁自律规定。

(二)加大作风建设专项督查力度。

严格执行《安徽xxxx银行系统高管人员公务用车、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等制度,严防执行中的变型走样。加大对违规超标准发放薪酬福利、乱列乱支费用、公车私用、私车公养、公款吃喝、公款购买购物卡等顶风违纪行为的惩处力度。坚持明查暗访、查处追责、通报曝光案例多管齐下,形成常态,保持威慑,确保了全行今年以来违纪案件零发案的成果。

(三)畅通信访渠道。

截至20xx年xx月xx日,接到客户投诉xx起,处理完毕共计xx起,接待来访xx人次,来电xx起,均做到了及时查处,件件有回复,查结和反馈率达94.6%。

(四)党员干部带头开展移风易俗弘扬时代新风。

在行党委的正确带领下,全行党员干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美德,牢固树立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思想观念,坚决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婚丧大操大办、反对封建迷信,抵制腐朽落后文化侵蚀,做到“婚事新办、仪式从简;

厚养薄葬,丧事从简;喜事小办或者不办;杜绝奢华,办事从俭;正常往来,礼金从少;摈弃低俗,恶俗禁办;主动报备,守纪践诺;示范带动,引领新风;情趣高尚,健康生活”九条具体措施,带头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以实际行动抵制不良风气,以榜样力量引领新风正气。

(五)做好信访稳定工作,保障全行稳健运营。

2019年国庆期间,为进一步做好新中国成立70周年庆祝活动期间信访维稳工作,落实“三个确保”和“五不”的目标,扎实做好本行国庆期间信访维稳工作,强化应急措施,切实提高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的能力,努力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根据xx县信访工作领导组《关于印发《新中国成立70周年庆祝活动期间xx按信访稳定工作问责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本行信访维稳工作实际,制定并实施了《xx银行2019年国庆期间信访维稳工作应急预案》,成立以总行党委成员及总行各部室、各支行(营业部)负责人为成员的维稳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细化维稳措施,强化责任追究,以优异的成绩保障了本行国庆期间的信访稳定,全行无一起上访上诉现象出现。

五、惩前毖后,加大对违规人员处罚

截至2019年xx月xx日,全行通过常规审计、专项检查、案件风险排查、夜间查岗等,共处理违规人员xx人次,其中,党纪处分xx人,纪律处分xx人,组织处理xx人,通报批评xx人次,对xx家违规机构作出核减绩效处理,累计核减绩效减金额xx万元,罚款xx人,累计罚款xx元

通过对违规人员和违规处理,即对违规人员付出违规成本,有对其他工作人员起到防微杜渐作用。

截至2019年10月底,本行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取得了突出成效,全行“两个责任”进一步压实,作风建设得到加强,警示教育扎实开展,“四种形态”得到较好运用,问题查处深度与力度进一步加大,纪检监察队伍履职能力进步提升。但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仍有不足,与中央、省委的部署和省联社党委及行党委的要求存在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一是“党风廉政建设存在上热下冷、上紧下松现象。部分党支部对党风廉政建设重视程度不够,重业务经营、效益增长,轻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压力传导未到位。二是纪检监察队伍素质有待提高。学习不深入、本领不高、执纪不严等问题尚存。监督责任未落实到位。三是“四风”整治工作不扎实。全行信访举报量依旧居高不下,“四风”问题存在反弹现象。四是对违规违纪问题处理存在“宽、松、软”情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未很好落实。对此,我们要高度重视,切实加以解决。

2.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篇二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

(2017年1月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规范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督执纪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依规执纪,把监督执纪权力关进制度笼子,落实打铁还需自身硬要求,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干部队伍。

第三条 监督执纪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体现监督执纪的政治性,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二)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

(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规党纪为准绳,把握政策、宽严相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四)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严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风险点,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制约。第四条 监督执纪工作应当把纪律挺在前面,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五条 创新组织制度,建立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市地级以上纪委可以探索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执纪监督部门负责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日常监督,执纪审查部门负责对违纪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把关。

第二章 领导体制

第六条 监督执纪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中央委员、候补中央委员,中央纪委委员,中央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以及党中央工作部门、党中央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纪委等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同级党委工作部门、党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下一级党委、纪委等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三)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以及同级党委下属的各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未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由该委员会负责监督执纪工作。

第七条 对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纪问题,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监督执纪,并及时向对方通报情况。

第八条 上级纪检机关有权指定下级纪检机关对其他下级纪检机关管辖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纪问题进行执纪审查,必要时也可直接进行执纪审查。

第九条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作出立案审查决定、给予党纪处分等重要事项,纪检机关应当向同级党委(党组)请示汇报并向上级纪委报告,形成明确意见后再正式行文请示。遇有重要事项应当及时报告,既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

坚持民主集中制,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处置执行中的重要问题,应当经集体研究后,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审批。

第十条 纪检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监督执纪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履行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职能。

第十一条 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派驻纪检组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经常听取工作汇报。派驻纪检组依据有关规定和派出机关授权,对被监督单位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开展监督执纪工作,重要问题应当向派出机关请示报告,必要时可以向被监督单位党组织通报。

第三章 线索处置

第十二条 纪检机关信访部门归口受理同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下一级纪委和派驻纪检组报送的相关信访举报,分类摘要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执纪监督部门、执纪审查部门、干部监督部门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经审批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按程序转交相关监督执纪部门。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巡视工作机构和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相关问题线索。第十三条 纪检机关对反映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常委,以及所辖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和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向上级纪检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提出分办意见,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按程序移送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问题线索,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线索管理处置各环节均须由经手人员签名,全程登记备查。

第十五条 纪检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问题线索综合情况汇报,进行分析研判,对重要检举事项和反映问题集中的领域深入研究,提出处置要求。

第十六条 承办部门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30日内提出,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第十七条 承办部门应当定期汇总线索处置情况,及时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汇总、核对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向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

各部门应当做好线索处置归档工作,归档材料应当齐全完整,载明领导批示和处置过程。第四章 谈话函询

第十八条 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拟订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对需要谈话函询的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十九条 谈话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或者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陪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

谈话过程应当形成工作记录,谈话后可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条 函询应当以纪检机关办公厅(室)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

被函询人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或者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直接回复发函纪检机关。

第二十一条 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办结,由承办部门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后报批。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一)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

(二)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三)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

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第五章 初步核实

第二十二条 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程序。被核查人为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纪检机关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三条 核查组经批准可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查核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进行鉴定勘验。

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的,纪检机关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交有关机关执行。

第二十四条 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核情况报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及初核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

承办部门应当综合分析初核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初核情况报告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必要时向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报告。第六章 立案审查

第二十五条 经过初步核实,对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凡报请批准立案的,应当已经掌握部分违纪事实和证据,具备进行审查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部门应当起草立案审查呈批报告,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审查。

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执纪审查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审查方案,提出需要采取的审查措施。

立案审查决定应当向被审查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通报。对严重违纪涉嫌犯罪人员采取审查措施,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审查人亲属。

严重违纪涉嫌犯罪接受组织审查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第二十七条 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审查方案。

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成立审查组,确定审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审批重要信息查询、涉案款物处置等事项。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研究提出审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和处置意见,审批一般信息查询,对调查取证审核把关。

审查组组长应当严格执行审查方案,不得擅自更改;以书面形式报告审查进展情况,遇重要事项及时请示。第二十八条 审查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经审批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谈话,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查询有关信息,暂扣、封存、冻结涉案款物,提请有关机关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措施。

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纪检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需要提请有关机关协助的,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办理手续,并随时核对情况,防止擅自扩大范围、延长时限。第二十九条 审查谈话、执行审查措施、调查取证等审查事项,必须由2名以上执纪人员共同进行。与被审查人、重要涉案人员谈话,重要的外查取证,暂扣、封存涉案款物,应当以本机关人员为主,确需借调人员参与的,一般安排从事辅助性工作。

第三十条 立案审查后,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与被审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讲明党的政策和纪律,要求被审查人端正态度、配合调查。

审查期间对被审查人以同志相称,安排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对照理想信念宗旨,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其深刻反省、认识错误、交代问题,写出忏悔和反思材料。

审查应当充分听取被审查人陈述,保障其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严格禁止使用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手段,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第三十一条 外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外查方案执行,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重要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外查工作期间,执纪人员不得个人单独接触任何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不得擅自采取调查措施,不得从事与外查事项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严格依规收集、鉴别证据,做到全面、客观,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调查取证应当收集原物原件,逐件清点编号,现场登记,由在场人员签字盖章;调查谈话应当现场制作谈话笔录并由被谈话人阅看后签字。已调取证据必须及时交审查组统一保管。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隐匿、损毁、篡改、伪造证据。第三十三条 暂扣、封存、冻结、移交涉案款物,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执行暂扣、封存措施,执纪人员应当会同原款物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现场填写登记表,由在场人员签名。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

纪检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确定专门人员保管涉案款物,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严禁私自占有、处置涉案款物及其孳息。

第三十四条 审查谈话、重要的调查谈话和暂扣、封存涉案款物等调查取证环节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和审查组分别保管,定期核查。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将被审查人或者其他谈话调查对象带离规定的谈话场所,不得在未配置监控设备的场所进行审查谈话或者重要的调查谈话,不得在谈话期间关闭录音录像设备。

第三十六条 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应当定期检查审查期间的录音录像、谈话笔录、涉案款物登记表,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报告。

第三十七条 查明违纪事实后,审查组应当撰写违纪事实材料,与被审查人见面,听取意见。要求被审查人在违纪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审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审查工作结束,审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审查报告,列明被审查人基本情况、问题线索来源及审查依据、审查过程、主要违纪事实、被审查人的态度和认识、处理建议及党纪依据,并由审查组组长及有关人员签名。

对执纪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意见建议,应当形成专题报告。

第三十八条 审查报告以及忏悔反思材料、违纪事实材料、涉案款物报告,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连同全部证据和程序材料,依照规定移送审理。

审查全过程形成的材料应当案结卷成、事毕归档。第七章 审 理

第三十九条 纪检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案件和复议复查案件进行审核处理。

审理工作应当严格依规依纪,提出纪律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坚持审查与审理分离,审查人员不得参与审理。第四十条 审理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案件审理部门收到审查报告后,应当成立由2人以上组成的审理组,全面审理案卷材料,提出审理意见。

(二)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执纪审查部门已查清主要违纪事实并提出倾向性意见的;或者对违纪行为性质认定分歧较大的,经批准可提前介入审理。

(三)坚持集体审议,在民主讨论基础上形成处理意见;对争议较大的应当及时报告,形成一致意见后再作出决定。审理部门应当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与被审查人谈话,核对违纪事实,听取辩解意见,了解有关情况。

(四)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退回执纪审查部门重新调查;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经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退回执纪审查部门补证。

(五)审理工作结束后形成审理报告,列明被审查人基本情况、线索来源、违纪事实、涉案款物、审查部门意见、审理意见。审理报告应当体现党内审查特色,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认定违纪事实性质,分析被审查人违反党章、背离党的性质宗旨的错误本质,反映其态度、认识及思想转变过程。

对给予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纪律处分的,在同级党委审议前,应当同上级纪委沟通,形成处理意见。

审理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四十一条 审理报告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提请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需报同级党委审批的,应当在报批前以办公厅(室)名义征求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被审查人所在党委(党组)意见。

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通知受处分党员所在党委(党组),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并在30日内向其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本人宣布。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四十二条 被审查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办理移送司法机关事宜。执纪审查部门应当在通知司法机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移送工作。

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执纪审查部门应当跟踪了解处置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不得违规过问、干预处置工作。审理工作完成后,对涉及的其他党员、干部问题线索,经批准应当及时移送有关纪检机关处置。第四十三条 对被审查人违纪所得款物,应当依规依纪予以没收、追缴、责令退赔或者登记上交。对涉嫌犯罪所得款物,应当随案移送司法机关。

对经认定不属于违纪所得的,应当在案件审结后依纪依法予以返还,办理签收手续。

第四十四条 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应当由批准处分的党委或者纪检机关受理;需要复议复查的,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受理。

申诉办理部门成立复查组,调阅原案案卷,必要时可以调查取证,经集体研究后,提出办理意见,报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或者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作出复议复查决定。决定应当告知申诉人,抄送相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坚持复议复查与审查审理分离,原案审查、审理人员不得参与复议复查。复议复查工作应当在90日内办结。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纪检机关应当严格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强化自我监督,健全内控机制,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纪检机关应当严格干部准入制度,严把政治安全关,监督执纪人员必须对党忠诚、忠于职守、敢于担当、严守纪律,具备履行职责的基本条件。

纪检机关应当加强对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严格教育、管理、监督,切实履行自身建设主体责任。

审查组应当设立临时党支部,加强对审查组成员的教育监督,开展政策理论学习,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进行批评纠正,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四十六条 对纪检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受请托人应当向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发现审查组成员未经批准接触被审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直至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第四十七条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审查审理人员是被审查人或者检举人近亲属、主要证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查审理情形的,不得参与相关审查审理工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查人、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选用借调人员、看护人员、审查场所,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四十八条 审查组需要借调人员的,一般应从审查人才库抽选,由纪检机关组织部门办理手续,实行一案一借,不得连续多次借调。加强对借调人员的管理监督,借调结束后由审查组写出鉴定。借调单位和领导干部不得干预借调人员岗位调整、职务晋升等事项。

第四十九条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控制审查工作事项知悉范围和时间,不准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严禁泄露审查工作情况。

审查组成员工作期间,应当使用专用手机、电脑、电子设备和存储介质,实行编号管理,审查工作结束后收回检查。

汇报案情、传递审查材料应当使用加密设施,携带案卷材料应当专人专车、卷不离身。

第五十条 纪检机关涉及监督执纪秘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应当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秘密。

监督执纪人员辞职、退休3年内,不得从事与纪律检查和司法工作相关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第五十一条 在监督执纪过程中,对谈话对象检举揭发与本案不直接相关人员并属于按程序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应当由其本人书写,不以问答、制作笔录方式记载,密封后交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径送本机关主要负责人。

第五十二条 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查组组长是执纪审查安全第一责任人,审查组应当指定专人担任安全员。被审查人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及时做好舆论引导。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省级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向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检讨,并予以通报、严肃问责。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督促整改。

第五十三条 对纪检干部越权接触相关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私存线索、跑风漏气、违反安全保密规定,接受请托、干预审查、以案谋私、办人情案,以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截留挪用、侵占私分涉案款物,接受宴请和财物等违纪行为,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肃处理。

第五十四条 开展“一案双查”,对审查结束后发现立案依据不充分或者失实,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纪检干部严重违纪的,既追究直接责任,还应当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可以根据本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办法。中央军事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相关规定。

纪委派驻纪检组(派出纪检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纪检机构,应当结合实际执行本规则。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的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

折叠编辑本段内容解读

2017年1月8日,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在京闭幕,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2] ,全会一致认为,制定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纪检机关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部署,带头强化自我约束,把监督执纪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做到正人先正己的实际行动,充分表明了严格自律的担当和决心。

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紧扣监督执纪工作流程,明确请示报告、线索处置、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涉案款物管理等工作规程;规定谈话函询的工作程序,执纪审查的审批权限,调查谈话和证据收集的具体要求;提炼有效管用实招,上升为制度规范,把纪委的自我监督同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等有机结合,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2]

3.基层纪委执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调研报告 篇三

一、单选题

1.为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规范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根据(B),结合工作实践,制定《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

A、《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B、《中国共产党章程》 C、《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D、《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2.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谈话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 进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D)进行。

A、所在单位纪委(纪检组)B、所在单位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 C、所在单位分管领导 D、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

3监督执纪工作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A)为准绳,把握政策、宽严相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A、党规党纪

B、法律

C、党纪法规

D、法律和党纪党规

4.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提出分办意见,报(A)批准,按程序移送承办部门。

A、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

B、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 C、上级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D、部门负责人

5.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B)内提出,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

A、15日

B、30日 C、45天

D、60日

6.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C)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

A、5

B、10 C、15

D、30

7.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B)内办结,由承办部门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后报批

A、7日

B、30日 C、15天

D、60日

8.立案审查决定应当向被审查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通报。对严重违纪涉嫌犯罪人员采取审查措施,应当在(B)内通知被审查人亲属。

A、12小时

B、24小时 C、48小时

D、3日

9.审查时间最长不得超过(B)日。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纪检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

A、60日

B、90日 C、120日

D、180日

审查谈话、执行审查措施、调查取证等审查事项,必须由(B)名以上执纪人员共同进行。

A、1

B、2 C、3

D、4 11.审理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B)内完成,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适当延长。

A、15日

B、30日 C、45天

D、60日

12.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通知受处分党员所在党委(党组),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并在(B)日内向其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本人宣布。

A、15日

B、30日 C、45天

D、60日

13.被审查人涉嫌犯罪的,执纪审查部门应当在通知司法机关之日起(C)内,完成移送工作。

A、2个工作日

B、3个工作日 C、7个工作日

D、15个工作日

14.县级纪检机关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函询应当以(B)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

A、县委办公室

B、县纪委办公室

C、所在党委(党组)办公室

D、县纪委

15.监督执纪人员辞职、退休(D)内,不得从事与纪律检查和司法工作相关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

A、一年

B、六个月 C、两年

D、三年 16.被审查人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在(B)内逐级上报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及时做好舆论引导。

A、12小时

B、24小时 C、48小时

D、8小时

17市地级以上纪委可以探索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B)负责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日常监督。

A、执纪审查部门

B、执纪监督部门 C、干部监督部门

D、组织部门 18.对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纪问题,应当按照(B)的原则进行监督执纪,并及时向对方通报情况。

A、谁出事谁负责

B、谁主管谁负责 C、所在地党委负责

D、所在地纪委负责 19.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作出立案审查决定、给予党纪处分等重要事项,纪检机关应当向(B)请示汇报并向上级纪委报告,形成明确意见后再正式行文请示。

A、上级党委

B、同级党委(党组)C、上级政府

D、同级政府 20.纪检机关(C)负责对监督执纪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履行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职能。

A、案件审查部门

B、案件审理部门 C、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D、干部监督部门

21.派驻纪检组对被监督单位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开展监督执纪工作,重要问题应当向(B)请示报告。

A、上级纪检机关

B、派出机关 C、被监督单位

D、被监督单位党组织

22.纪检机关(C)归口受理同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下一级纪委和派驻纪检组报送的相关信访举报。

A、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B、办公室 C、信访部门

D、干部监督部门

23.审查时需要提请有关机关协助的,由(B)统一办理手续,并随时核对情况,防止擅自扩大范围、延长时限。

A、执纪监督部门

B、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C、干部监督部门

D、执纪审查部门

24.(B)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提出分办意见,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按程序移送承办部门。

A、信访部门

B、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C、干部监督部门

D、执纪审查部门

25.纪检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问题线索综合情况汇报,进行分析研判,对(C)深入研究,提出处置要求。

A、重要检举事项

B、反映问题集中的领域 C、重要检举事项和反映问题集中的领域

26.审查工作结束,审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审查报告,列明被审查人基本情况、问题线索来源及审查依据、审查过程、主要违纪事实、被审查人的态度和认识、处理建议及党纪依据,并由(C)签名。

A、审查组组长

B、审查组全体成员 C、审查组组长及有关人员

D、部门主要负责人

27.对需要谈话函询的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报(B)批准。

A、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

B、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 C、纪检机关部门负责人

D、纪检机关分管领导

28.坚持复议复查与审查审理分离,原案审查、审理人员不得参与复议复查。复议复查工作应当在(D)内办结。

A、45日

B、30日 C、60天

D、90日

29.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核情况报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及初核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由(B)签名备查。

A、核查组负责人

B、核查组全体人员 C、被核查人所在单位负责人

D、核查部门负责人

30.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部门应当起草立案审查呈批报告,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报(B)批准,予以立案审查。

A、纪委常委会

B、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 C、上级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

D、同级政府主要负责人 31.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B)应当跟踪了解处置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不得违规过问、干预处置工作。

A、执纪审理部门

B、执纪审查部门 C、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D、办公厅(室)32.(D)统一受理巡视工作机构和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相关问题线索。

A、信访部门

B、执纪审查部门 C、干部监督部门

D、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33.立案审查后,应当由(A)与被审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讲明党的政策和纪律,要求被审查人端正态度、配合调查。

A、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

B、审查组组长

C、被审查人单位负责人

D、执纪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

34.审查谈话、重要的调查谈话和暂扣、封存涉案款物等调查取证环节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由(C)保管,定期核查。

A、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B、审查组 C、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和审查组

D、机要部门

35.线索处置承办部门应当定期汇总线索处置情况,及时向()通报。

A、执纪监督部门

B、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C、干部监督部门

D、涉案单位

36.(A)应当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与被审查人谈话,核对违纪事实,听取辩解意见,了解有关情况。

A、审理部门

B、审查部门 C、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

D、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

37.审理报告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提请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需报同级党委审批的,应当在报批前以(D)名义征求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被审查人所在党委(党组)意见。

A、审理部门

B、审查部门 C、纪检机关

D、办公厅(室)

38.(A)研究提出审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和处置意见,审批一般信息查询,对调查取证审核把关。

A、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

B、审查组组长

C、纪检机关负责人

D、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 39.上级纪检机关有权指定下级纪检机关对(A)管辖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纪问题进行执纪审查,必要时也可以直接进行执纪审查。

A、其他下级纪检机关

B、其他同级纪检机关 C、上级纪检机关

D、各级纪检机关 40.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C),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程序。A、约谈

B、函询

C、制定工作方案

D、制定“两规”方案

二、多项选择题

1.监督执纪工作以(ABCDE)为指导,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依规执纪,把监督执纪权力关进制度笼子,落实打铁还需自身硬要求,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干部队伍。

A、马克思列宁主义

B、毛泽东思想 C、邓小平理论

D、“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E、科学发展观

2.监督执纪工作应当坚持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ABCD),体现监督执纪的政治性,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A、政治意识

B、大局意识 C、核心意识

D、看齐意识

3.监督执纪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县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ABCD)的违纪问题。

A、县委委员、候补委员

B、县纪委委员、县委管理的党员干部

C、县委部门、县直单位党组

D、乡镇党委、纪委 4.(BDC)等审查事项,必须由2名以上执纪人员共同进行。

A、诫勉谈话

B、审查谈话 C、执行审查措施

D、调查取证

5.县级纪检机关对反映()的问题线索和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向上级纪检机关报告。

A、县直单位主要负责人

B、县纪委常委

C、县委委员

D、县委部门负责人 6.线索处置承办部门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ABCD)方式进行处置。

A、谈话函询

B、初步核实 C、暂存待查

D、予以了结

7.监督执纪工作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AB)、处置执行中的重要问题,应当经集体研究后,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审批。

A、立案审查

B、案件审理 C、案件剖析

D、立案调查 8.对被审查人违纪所得款物,应依纪依规予以(ABCD)。

A、没收

B、追缴

C、责令退赔

D、登记上交 9.(ABC)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经审批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按程序转交相关监督执纪部门。

A、执纪监督部门

B、执纪审查部门 C、干部监督部门

10.线索处置承办部门应当综合分析初核情况,按照(ABCDE)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

A、拟立案审查

B、予以了结

C、谈话提醒

D、暂存待查

E、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

11.创新监督执纪工作组织制度,建立(ABCD)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A、组织管理

B、执纪监督 C、执纪审查

D、案件审理

12.审查应当充分听取被审查人陈述,保障其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严格禁止使用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手段,严禁(ABCDE)。

A、侮辱

B、打骂

C、虐待

D、体罚

E、变相体罚

13.外查工作期间,执纪人员不得(ABC)。

A、个人单独接触任何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 B、擅自采取调查措施 C、从事与外查事项无关的活动

14.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应向(BC)报告。

A、上级党委

B、同级党委 C、上级纪委

D、同级政府

15.审理工作应当严格依规依纪,提出纪律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意见,做到(ABCDE)、程序合规。

A、事实清楚

B、证据确凿

C、定性准确

D、处理恰当

E、手续完备

16.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ABC)。

A、将被审查人或者其他谈话调查对象带离规定的谈话场所

B、在未配置监控设备的场所进行审查谈话或者重要的调查谈话 C、在谈话期间关闭录音录像设备

17.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受理(ABCD)等单位移交的相关问题线索。A、巡视工作机构

B、审计机关 C、行政执法机关

D、司法机关

18.谈话函询工作在办结时,由承办部门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后报批。以下哪些情形做出的处理是正确的?(ABC)

A、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

B、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C、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

D、反映问题非常严重,直接移交司法机关

19.初步核实中,核查组经批准可采取以下哪些必要措施收集证据?(ABCD)

A、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 B、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 C、查核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 D、进行鉴定勘验

20.立案审查中,审查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以下哪些措施进行纪检审查工作?(ABCD)

A、经审批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谈话 B、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查询有关信息 C、暂扣、封存、冻结涉案款物

D、提请有关机关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措施

21.执纪审查中,有关谈话的录音录像资料由(CD)分别进行保管,定期核查。

A、信访部门

B、审理部门 C、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D、审查组

22.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应当定期检查审查期间的以下哪些内容? ABC A、录音录像

B、谈话笔录 C、涉案款物登记表

D、被审查对象的身体状况 23.下列哪些材料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ABCD

A、审查报告

B、忏悔反思材料 C、违纪事实材料

D、涉案款物报告 24.审理工作提出纪律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意见,做到(ABC)。

A、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B、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C、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D、应当严格依规依纪

25.对被审查人违纪所得款物,应当怎样进行处理?(ABC)

A、依规依纪予以没收

B、依规依纪予以追缴

C、依规依纪责令退赔或者登记上交 D、予以返还

三、判断题

1.2017年1月8日,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自通过之日起生效。(×1月20日)。——理由:自发布之日。

2.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发布日期是2017年1月20日。(√)

3.《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是对之前颁发的《案件检查工作条例》《案件审理工作条例》《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等条例的完善和更新,前者与后者是新法与旧法的关系。(√)4.制定《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的根本目的是强化对纪检机关、纪检干部的监督,构建纪检机关自我监督体系,推进纪检机关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5.《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规定的监督执纪纪律本质上是工作纪律,而不是政治纪律。(×)。——理由:本质上是政治纪律。

6.《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规定审查谈话、调查谈话,两者区别在于工作对象不同。(√)

7.《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体现了中央纪委内敛、谦虚、实事求是、求真务实态度。

√)

8.《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规定承办部门应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的情况,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不包括立案。(√)

9.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30日内提出,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理由:不能延长

10.纪检机关对反映同级纪委委员的问题线索和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向上级纪检机关报告。(×)纪委委员不需要向上级纪委报告。

11.对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纪问题,应当根据以地方纪委为主原则进行监督执纪,并及时向对方通报情况。(×)—理由:谁主管、谁负责。12.执纪监督部门、执纪审查部门、干部监督部门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直接受理即可;不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直接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按程序转交相关监督执纪部门。(×)——理由:执纪监督部门、执纪审查部门、干部监督部门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受理后需要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需要经批准,才能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按程序转交相关监督执纪部门。

13.巡视工作机构和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相关问题线索,属于纪检机关受理的,一律交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14.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理由:30个日内办结。

15.谈话函询材料,由承办部门负责保管。(×)——理由:装入个人档案。

16.函询以承办部门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理由:以纪检机关办公厅(室)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

17.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部门应当起草立案审查呈批报告,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予以立案审查。(×)——理由:报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审查。18.对严重违纪涉嫌犯罪人员采取审查措施,应当在12小时内通知被审查人亲属。(×)——理由:24小时。

19.借调人员参与执纪审查的,只能从事辅助性工作。(√)

20.外查工作期间,执纪人员可以见机行事、随机应变,必要时可以先采取调查措施,事后报告并补办手续。(×)——理由:外查工作期间,执纪人员不得个人单独接触任何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不得擅自采取调查措施,不得从事与外查事项无关的活动。21.收集、鉴别证据,只要能形成证据链就符合要求。(×)——理由:严格依规收集、鉴别证据,做到全面、客观,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22.暂扣人民币,必须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

23.审查谈话、调查谈话,均应全程录音录像。(×)——理由:重要的调查谈话。审查工作结束,审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审查报告,而不是调查报告。(√)25.审查报告以及忏悔反思材料、违纪事实材料、涉案款物报告,应当报分管承办部门的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连同全部证据和程序材料,依照规定移送审理。(×)——理由: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26.审理党纪案件应当严格依规依纪,提出纪律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理由:程序合规。27.审理过程中,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退回执纪审查部门重新调查;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经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自行补证。(×)可以退回执纪审查部门补证。

28.申诉办理部门办理申诉案件,调阅原案案卷,必要时可以调查取证。(√)

29.监督执纪人员辞职、退休2年内,不得从事与纪律检查和司法工作相关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3年内

30.《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属于程序法;相比之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属于以实体法为主兼有一定程序的党内法规。(√)

31.《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属于纪检机关自我控权的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属于赋予党组织处分权的法规。(√)32.《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为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规范纪检机关监督执纪为目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为目的。(√)

33.《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均奉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

34.监督执纪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上级纪检机关不能对下级纪检机关管辖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纪问题进行执纪审查。(×)

35.审查组借调人员实行一案一借,如工作需要可连续多次借调。(×)

36.纪检机关在初步核实阶段,可以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鉴定勘验。(√)

37.纪检机关在初步核实阶段,不能暂扣、封存、冻结涉案款物。(√)38.审理报告中的审理意见,不是审理人员个人意见。(√)39.《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涵盖纪检机关所有业务。(×)

40.线索处置、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41.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同级党委委员(含同级党委常委)、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含纪委常委)的违纪问题。(×)

42.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应当由批准处分的党委或者纪检机关受理。(√)

43.纪检机关信访部门归口受理问题线索、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集中管理问题线索。(√)44.纪检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监督执纪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45.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核情况报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及初核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以核查组名义落款末尾。(×)46.审查报告、审理报告均应列明被审查人基本情况、问题线索来源、主要违纪事实、被审查人的态度和认识、处理建议。不同点有:审查报告需要写明审查依据、审查过程、党纪依据并由审查组组长及有关人员签名;审理报告则不要求写明审查依据、审查过程、党纪依据,审理报告末尾不需要审理人员签名。(√)谈话过程视情况制作工作记录,谈话后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48初核情况报告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必要时向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报告。(√)

49.凡报请批准立案的,应当已经掌握全部违纪事实和证据,具备进行审查的条件。(×)50.坚持审查与审理分离,但是审查人员必要的时候可以参与审理。

(×)

1.经过初步核实,对存在违纪行为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理由:对存在严重违纪行为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

2.派驻纪检组依据有关规定和派出机关授权,通报被监督单位党组织。(√)3.借调人员可以全面审理案卷材料。(√)

4.遇有重要事项应当及时报告,既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

4.基层纪委执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调研报告 篇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规范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结合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和监督执纪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2]

第二条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要求,依规依纪依法严格监督执纪,坚持打铁必须自身硬,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第三条 监督执纪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体现监督执纪工作的政治性,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

(二)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等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应当向上级纪委报告;

(三)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强化监督、严格执纪,把握政策、宽严相济,对主动投案、主动交代问题的宽大处理,对拒不交代、欺瞒组织的从严处理;

(四)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执纪者必先守纪,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约束自己,严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风险,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制约,确保监督执纪工作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第四条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把纪律挺在前面,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监督执纪全过程,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注重教育转化,促使党员自觉防止和纠正违纪行为,惩治极少数,教育大多数,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二章 领导体制

第五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中央领导下进行工作。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党委应当定期听取、审议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加强对纪委监委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监督。第六条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国家监察机关是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专责机关,中央纪委和地方各级纪委贯彻党中央关于国家监察工作的决策部署,审议决定监委依法履职中的重要事项,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

第七条 监督执纪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负责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中央委员、候补中央委员,中央纪委委员,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党中央工作部门、党中央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纪委等党组织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

(二)地方各级纪委监委负责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同级党委工作部门、党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下一级党委、纪委等党组织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

(三)基层纪委负责监督检查和审查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同级党委下属的各级党组织的涉嫌违纪问题;未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由该委员会负责监督执纪工作。

地方各级纪委监委依照规定加强对同级党委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第八条 对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法问题,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监督执纪,由设在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审查调查,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与地方纪检监察机关联合审查调查。地方纪检监察机关接到问题线索反映的,经与主管部门协调,可以对其进行审查调查,也可以与主管部门组成联合审查调查组,审查调查情况及时向对方通报。

第九条 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有权指定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其他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进行审查调查,必要时也可以直接进行审查调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将其直接管辖的事项指定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审查调查。

纪检监察机关之间对管辖事项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确定;认为所管辖的事项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

第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中央纪委定期向党中央报告工作,研究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遇有重要问题以及作出立案审查调查决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等事项应当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既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执行党中央重要决定的情况应当专题报告。

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作出立案审查调查决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等重要事项,应当向同级党委请示汇报并向上级纪委监委报告,形成明确意见后再正式行文请示。遇有重要事项应当及时报告。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对于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调查、案件审理、处置执行中的重要问题,经集体研究后,报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市地级以上纪委监委实行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部门分设,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联系地区和部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和对涉嫌一般违纪问题线索处置,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对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案件审核把关。

纪检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组织和机关、单位、个人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协助。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监督执纪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做好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工作。党风政风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党风政风建设的综合协调,做好督促检查、通报曝光和综合分析等工作。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履行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应当将纪律监督、监察监督、巡视监督、派驻监督结合起来,重点检查遵守、执行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维护总书记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部署,坚持主动作为、真抓实干,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民主集中制原则、选人用人规定以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巡视巡察整改,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恪守社会道德规范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分类处置、督促整改。

第十四条 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纪检监察工委)报请或者会同党委(党组)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加强党内监督情况专题报告,综合分析所联系的地区、部门、单位政治生态状况,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意见及工作措施,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结合被监督对象的职责,加强对行使权力情况的日常监督,通过多种方式了解被监督对象的思想、工作、作风、生活情况,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应当及时约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畅通来信、来访、来电和网络等举报渠道,建设覆盖纪检监察系统的检举举报平台,及时受理检举控告,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监督作用。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任免情况、人事档案情况、因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受到处理的情况等;

(二)巡视巡察、信访、案件监督管理以及其他方面移交的问题线索和处置情况;

(三)开展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以及其他工作形成的有关材料;

(四)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材料;

(五)其他反映廉政情况的材料。廉政档案应当动态更新。

第十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对反映问题线索认真核查,综合用好巡视巡察等其他监督成果,严把政治关、品行关、作风关、廉洁关。

第十九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监督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应当向有关党组织或者单位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或者监察建议,通过督促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等方式,督查督办,推动整改。

第四章 线索处置 第二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问题线索的集中管理、分类处置、定期清理。信访举报部门归口受理同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或者派出机构以及其他单位移交的相关信访举报,移送本机关有关部门,深入分析信访形势,及时反映损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巡视巡察工作机构和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发现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办理。

监督检查部门、审查调查部门、干部监督部门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经审批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按程序转交相关监督执纪部门办理。

第二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4类方式进行处置。

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反映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纪委常委、监委委员,以及所辖地区、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和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第二十三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提出分办意见,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按程序移送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问题线索,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线索管理处置各环节应当由经手人员签名,全程登记备查。

第二十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问题线索综合情况汇报,进行分析研判,对重要检举事项和反映问题集中的领域深入研究,提出处置要求,做到件件有着落。

第二十五条 承办部门应当做好线索处置归档工作,归档材料齐全完整,载明领导批示和处置过程。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汇总、核对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向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第五章 谈话函询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推动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经常拿起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及时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促使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增强党的观念和纪律意识。

第二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起草谈话函询报批请示,拟订谈话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需要谈话函询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应当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八条 谈话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纪检监察工委)有关负责人陪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应当在具备安全保障条件的场所进行。由纪检监察机关谈话的,应当制作谈话笔录,谈话后可以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九条 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函询应当以办公厅(室)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组)和派驻纪检监察组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

被函询人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或者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直接发函回复纪检监察机关。

第三十条 承办部门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1个月内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按程序报批。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一)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采信了结,并向被函询人发函反馈。

(二)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三)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且否认理由不充分具体的,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一般应当再次谈话或者函询;发现被反映人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需要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的,应当提出初步核实的建议。

(四)对诬告陷害者,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查处。

必要时可以对被反映人谈话函询的说明情况进行抽查核实。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廉政档案。

第三十一条 被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应当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就本年度或者上年度谈话函询问题进行说明,讲清组织予以采信了结的情况;存在违纪问题的,应当进行自我批评,作出检讨。

第六章 初步核实

第三十二条 党委(党组)、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应当对具有可查性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扎实开展初步核实工作,收集客观性证据,确保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三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程序。被核查人为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四条 核查组经批准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查核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进行鉴定勘验。对被核查人及相关人员主动上交的财物,核查组应当予以暂扣。

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交有关机关执行。

第三十五条 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以及初步核实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承办部门应当综合分析初步核实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调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

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应当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七章 审查调查

第三十六条 党委(党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审查调查处置工作,定期听取重大案件情况报告,加强反腐败协调机构的机制建设,坚定不移、精准有序惩治腐败。

第三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经过初步核实,对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需要追究纪律或者法律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调查。

凡报请批准立案的,应当已经掌握部分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和证据,具备进行审查调查的条件。

第三十八条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部门应当起草立案审查调查呈批报告,经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审查调查。

立案审查调查决定应当向被审查调查人宣布,并向被审查调查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通报。

第三十九条 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人员立案审查调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主持召开由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议,研究批准审查调查方案。

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成立审查调查组,确定审查调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审批重要信息查询、涉案财物查扣等事项。

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组织研究提出审查调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和处置意见建议,审批一般信息查询,对调查取证审核把关。

审查调查组组长应当严格执行审查调查方案,不得擅自更改;以书面形式报告审查调查进展情况,遇有重要事项及时请示。

第四十条 审查调查组可以依照党章党规和监察法,经审批进行谈话、讯问、询问、留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暂扣、封存)、勘验检查、鉴定,提请有关机关采取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等措施。

承办部门应当建立台账,记录使用措施情况,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备案。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核对检查,定期汇总重要措施使用情况并报告纪委监委领导和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发现违规违纪违法使用措施的,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防止擅自扩大范围、延长时限。

第四十一条 需要对被审查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依据监察法进行,在24小时内通知其所在单位和家属,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因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而不宜通知或者公开的,应当按程序报批并记录在案。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第四十二条 审查调查工作应当依照规定由两人以上进行,按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第四十三条 立案审查调查方案批准后,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部门负责人与被审查调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讲明党的政策和纪律,要求被审查调查人端正态度、配合审查调查。

审查调查应当充分听取被审查调查人陈述,保障其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确保安全。严格禁止使用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手段,严禁逼供、诱供、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第四十四条 审查调查期间,对被审查调查人以同志相称,安排学习党章党规党纪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理想信念宗旨教育,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其深刻反省、认识错误、交代问题,写出忏悔反思材料。

第四十五条 外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外查方案执行,不得随意扩大审查调查范围、变更审查调查对象和事项,重要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外查工作期间,未经批准,监督执纪人员不得单独接触任何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不得擅自采取审查调查措施,不得从事与外查事项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依规依纪依法收集、鉴别证据,做到全面、客观,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调查取证应当收集原物原件,逐件清点编号,现场登记,由在场人员签字盖章,原物不便搬运、保存或者取得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将原物封存并拍照录像或者调取原件副本、复印件;谈话应当现场制作谈话笔录并由被谈话人阅看后签字。已调取证据必须及时交审查调查组统一保管。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隐匿、损毁、篡改、伪造证据。

第四十七条 查封、扣押(暂扣、封存)、冻结、移交涉案财物,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执行查封、扣押(暂扣、封存)措施,监督执纪人员应当会同原财物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现场填写登记表,由在场人员签名。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指定专门人员保管涉案财物,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严禁私自占有、处置涉案财物及其孳息。

第四十八条 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审查调查谈话、搜查、查封、扣押(暂扣、封存)涉案财物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妥善保管,及时归档,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核查。

第四十九条 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审查调查,监督执纪人员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将被审查调查人或者其他重要的谈话、询问对象带离规定的谈话场所,不得在未配置监控设备的场所进行审查调查谈话或者其他重要的谈话、询问,不得在谈话期间关闭录音录像设备。

第五十条 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应当定期检查审查调查期间的录音录像、谈话笔录、涉案财物登记资料,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报告。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应当通过调取录音录像等方式,加强对审查调查全过程的监督。

第五十一条 查明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后,审查调查组应当撰写事实材料,与被审查调查人见面,听取意见。被审查调查人应当在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审查调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审查调查工作结束,审查调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审查调查报告,列明被审查调查人基本情况、问题线索来源及审查调查依据、审查调查过程,主要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被审查调查人的态度和认识,处理建议及党纪法律依据,并由审查调查组组长以及有关人员签名。

对审查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意见建议,应当形成专题报告。

第五十二条 审查调查报告以及忏悔反思材料,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材料,涉案财物报告等,应当按程序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连同全部证据和程序材料,依照规定移送审理。

审查调查全过程形成的材料应当案结卷成、事毕归档。第八章 审理

第五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对涉嫌违纪或者违法、犯罪案件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审核把关,提出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纪律处理或者处分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

第五十四条 坚持审查调查与审理相分离的原则,审查调查人员不得参与审理。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案件和复议复查案件进行审核处理。

第五十五条 审理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案件审理部门收到审查调查报告后,经审核符合移送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移送条件的可以暂缓受理或者不予受理。

(二)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已查清主要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并提出倾向性意见的;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性质认定分歧较大的,经批准案件审理部门可以提前介入。

(三)案件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应当成立由两人以上组成的审理组,全面审理案卷材料,提出审理意见。

(四)坚持集体审议原则,在民主讨论基础上形成处理意见;对争议较大的应当及时报告,形成一致意见后再作出决定。案件审理部门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应当与被审查调查人谈话,核对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听取辩解意见,了解有关情况。

(五)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退回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重新审查调查;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经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退回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补充审查调查。

(六)审理工作结束后应当形成审理报告,内容包括被审查调查人基本情况、审查调查简况、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事实、涉案财物处置、监督检查或者审查调查部门意见、审理意见等。审理报告应当体现党内审查特色,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认定违纪事实性质,分析被审查调查人违反党章、背离党的性质宗旨的错误本质,反映其态度、认识以及思想转变过程。涉嫌职务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还应当形成《起诉意见书》,作为审理报告附件。

对给予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监委委员处分的,在同级党委审议前,应当与上级纪委监委沟通并形成处理意见。

审理工作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第五十六条 审理报告报经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提请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需报同级党委审批的,应当在报批前以纪检监察机关办公厅(室)名义征求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被审查调查人所在党委(党组)意见。

处分决定作出后,纪检监察机关应当通知受处分党员所在党委(党组),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并依照规定在1个月内向其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以及本人宣布。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五十七条 被审查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办理移送司法机关事宜。对于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在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后,留置措施自动解除。

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审查调查部门应当跟踪了解处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不得违规过问、干预处理工作。

审理工作完成后,对涉及的其他问题线索,经批准应当及时移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处置。

第五十八条 对被审查调查人违规违纪违法所得财物,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收缴、责令退赔或者登记上交。

对涉嫌职务犯罪所得财物,应当随案移送司法机关。

对经认定不属于违规违纪违法所得的,应当在案件审结后依规依纪依法予以返还,并办理签收手续。

第五十九条 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由批准或者决定处分的党委(党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受理;需要复议复查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受理。

申诉办理部门成立复查组,调阅原案案卷,必要时可以进行取证,经集体研究后,提出办理意见,报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或者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作出复议复查决定。决定应当告知申诉人,抄送相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坚持复议复查与审查审理分离,原案审查、审理人员不得参与复议复查。复议复查工作应当在3个月内办结。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在行使权力上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严之又严,强化自我监督,健全内控机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坚决防止“灯下黑”。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切实履行自身建设主体责任,严格教育、管理、监督,使纪检监察干部成为严守纪律、改进作风、拒腐防变的表率。

第六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干部准入制度,严把政治安全关,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具备履行职责的基本条件。

第六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突出政治功能,强化政治引领。审查调查组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应当设立临时党支部,加强对审查调查组成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开展政策理论学习,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进行批评纠正,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六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树立依规依法、纪律严明、作风深入、工作扎实、谦虚谨慎、秉公执纪的良好形象,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力戒特权思想,力戒口大气粗、颐指气使,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把握政策能力,建设让党放心、人民信赖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第六十四条 对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受请托人应当向审查调查组组长和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发现审查调查组成员未经批准接触被审查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审查调查组组长和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直至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第六十五条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审查调查审理人员是被审查调查人或者检举人近亲属、本案证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查调查审理情形的,不得参与相关审查调查审理工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查调查人、检举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选用借调人员、看护人员、审查场所,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六十六条 审查调查组需要借调人员的,一般应当从审查调查人才库选用,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办理手续,实行一案一借,不得连续多次借调。加强对借调人员的管理监督,借调结束后由审查调查组写出鉴定。借调单位和党员干部不得干预借调人员岗位调整、职务晋升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 监督执纪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控制审查调查工作事项知悉范围和时间,不准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严禁泄露审查调查工作情况。

审查调查组成员工作期间,应当使用专用手机、电脑、电子设备和存储介质,实行编号管理,审查调查工作结束后收回检查。

汇报案情、传递审查调查材料应当使用加密设施,携带案卷材料应当专人专车、卷不离身。

第六十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相关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应当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秘密。

监督执纪人员辞职、退休3年内,不得从事与纪检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

第六十九条 纪检监察机关开展谈话应当做到全程可控。谈话前做好风险评估、医疗保障、安全防范工作以及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谈话中及时研判谈话内容以及案情变化,发现严重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依照监察法需要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及时采取留置措施;谈话结束前做好被谈话人思想工作,谈话后按程序与相关单位或者人员交接,并做好跟踪回访等工作。

第七十条 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审查调查组组长是审查调查安全第一责任人,审查调查组应当指定专人担任安全员。被审查调查人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中央纪委,及时做好舆论引导。

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或者存在严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省级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向中央纪委作出检讨,并予以通报、严肃问责追责。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督促整改。

第七十一条 对纪检监察干部越权接触相关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私存线索、跑风漏气、违反安全保密规定,接受请托、干预审查调查、以案谋私、办人情案,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审查调查人,以违规违纪违法方式收集证据,截留挪用、侵占私分涉案财物,接受宴请和财物等行为,依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在维护监督执纪工作纪律方面失职失责的,予以严肃问责。第七十三条 对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纪检监察干部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开展“一案双查”,既追究直接责任,还应当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

建立办案质量责任制,对滥用职权、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终身问责。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可以根据本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相关规定。

第七十五条 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纪检监察工委除执行本规则外,还应当执行党中央以及中央纪委相关规定。

国有企事业单位纪检监察机构结合实际执行本规则。第七十六条 本规则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5.基层纪委执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调研报告 篇五

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召集执纪监督专题会议、执纪审查(调查)专题会议、案件审理协调会议,参会人员范围确定...3月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各代表团召开全体会议或小组会议,审议宪法修正案草案。宪法修正案草案对我国现行宪法作出21条修改,其中11条与设立监察委员会有关,并增写监察委员会一节,引起广泛关注。对此,本报记者采访了三位省(市)纪委书记、监察委主任,请他们介绍对此的看法和观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于宪有据“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省纪委书记、省监察委主任王常松认为,决定对宪法部分内容进行修改,是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顺应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符合全国各族人民共同意愿,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在他看来,宪法修正案草案赋予监察委员会宪法地位,为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提供根本法保障。“一国传统文化决定其制度选择,我国监察制度是历史与现实贯通的重大制度性安排,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和中国特色。”王常松代表说,这次宪法修改专门增写监察委员会一节,确立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法律地位,这是推动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的重大制度设计,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使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于宪有据,监察法制定于宪有源,保障国家监察权在宪法框架下有序运行,走出一条基于深厚传统、符合历史逻辑、适应现实国情、保障发展需要的监察道路。将改革实践成果上升为宪法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修改宪法,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全国人大代表,山西省纪委书记、省监察委主任任建华告诉记者,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举措,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客观需要。2016年11月,党中央确定山西省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省份之一。次年1月18日,山西省监察委员会成立。“一年多的先行试点实践,从一个区域印证了党中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完全英明正确的。”他说。“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建立中国特色监察体系的创制之举,党中央从全面从严治党出发,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总体部署,积极推进改革及试点工作并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效。”任建华代表说,在此基础上将改革实践成果上升为宪法规定,把国家监察机关的设立、体制、职权、制度确认下来,这就为制定监察法、设立国家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提供了宪法依据,也彰显了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的执政原则。国家监督制度的重大顶层设计全国人大代表,天津市纪委书记、市监察委主任邓修明说,宪法修正案草案增加监察机关相关规定,是对我国政治体制、政治权力、政治关系的重大调整,是对国家监督制度的重大顶层设计。“草案在总结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取得重要成果的基础上,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大部署,积极顺应把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的迫切要求,专门增加监察委员会一节,为监察委员会建立组织体系、履行职能职责、运用相关权限等提供了根本依据。”他说。邓修明代表认为,赋予监察委员会宪法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这是中国特色反腐败全新理念和重大制度设计,是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其次,这是建设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的重大部署,有利于强化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第三,这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察体系,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创制之举,必将进一步坚定全党全国人民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法治道路的决心和信心。(本报记者 王少伟)

6.纪委要全面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篇六

作者:肖培 《光明日报》(2016年12月02日 04版)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专章形式规定了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内监督中的地位作用、职责任务和工作制度,为纪委履行监督职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提供了重要遵循。

一、在全面从严治党中找准职责定位

党章赋予纪委的职责,归结起来就是监督执纪问责。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指出,纪委是党内监督、管党治党的重要力量,党章规定了纪委的三项主要任务和五项经常性工作,概括起来,就是监督执纪问责。《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这是在全面从严治党条件下,对纪委职责的高度凝练和准确定位。贯彻执行好《条例》,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尊崇党章,聚焦中心任务,准确把握这个职责定位,保证纪委履职尽责的正确方向。

严明党的纪律,强化党内监督,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纪委监督本质上是纪律监督。在党的历史上,根据形势发展和任务要求,纪律检查机关的名称职能、产生方式、领导体制多次变化,但严明纪律、强化监督的职责始终没有变,维护党的集中统一、捍卫党的先进性纯洁性的使命始终没有变。自诞生之日起,我们党就高度重视加强党内监督。党的一大党纲只有15条,其中2条规定党内监督,6条明确党的纪律。1927年,党的五大决定成立党的监察委员会,这是我们党首次设立党内监督专门机构。1928年,党中央颁布的巡视条例,是党的历史上第一部党内监督专门法规。新中国成立后,党不断推进长期执政条件下党内 1 监督组织制度创新。1949年新中国成立伊始组建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1955年改为监察委员会,1962年党的八届十中全会作出《关于加强党的监察机关的决定》。改革开放后,纪检机关恢复重建,党内监督制度逐步完善。邓小平同志指出,加强党内监督,“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1982年,党的十二大党章恢复“党的纪律”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专章,明确地方各级纪委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强化了纪委监督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1987年中央纪委颁布《关于对党员干部加强党内纪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提出了纪律监督的主要任务、重点内容和监督制度。1990年,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提出制定党内监督条例的任务。十年磨一剑。《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于2003年颁布实施,明确规定纪委是党内监督专门机关,形成了包含六类主体、十项制度的党内监督制度框架,使党内监督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

从“专门机关”到“专责机关”,一字之差,突出的是责任。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实现党的历史使命,强调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这就从制度层面厘清了党委、纪委在管党治党上承担的职责,既牵住主体责任“牛鼻子”,又发挥纪委专门监督作用。这次修订《条例》,把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改为“专责机关”,这个“责”就是履行监督职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体现的是权力与责任相统一,凸显的是政治责任和使命担当。履行好这个“专责”,各级纪委才能真正成为党章党纪的维护者、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捍卫者、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推进者。

监督执纪问责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统一于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的实践。监督是纪委的首要职责,要坚持依规治党、依纪监督,把维护党章作为根 本任务,坚定地维护党的领导核心和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情况,保证党的团结统一。执纪是纪委履职的重要手段,要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以纪律为尺子判别党员干部的行为,有错即纠、违纪即查,维护党的肌体健康和队伍纯洁。问责是监督执纪的保证,监督执纪的效果最终要靠问责来强化,没有问责,监督执纪就难以落实到位。监督执纪问责,仅仅六个字却有着丰富的内涵,形成了党内监督从发现问题到执行纪律再到责任追究的链条。

二、把监督执纪问责制度化具体化

总结实践经验,固化改革成果。《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从制定到颁布,历时13年之久;从颁布实施到这次修订,又过去13年,这期间党内监督的理论、实践和制度不断与时俱进、丰富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着眼于探索党长期执政条件下强化自我监督的有效途径,把党内监督摆到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位置;深化党的纪检体制改革、强化纪委监督权威,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巡视和派驻监督全覆盖;在“常”字上下功夫,加强日常管理监督,实现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常态化,完善党内监督法规、扎紧制度笼子,党内监督难题正在一道道破解。《条例》总结提炼党的十八大以来纪委监督执纪问责的新理念新实践,规范纪委的双重领导体制、监督职责和工作任务,完善严明政治纪律、加强派驻监督、受理检举控告、开展约谈函询、规范执纪审查、加大通报曝光、强化纪委内部约束等具体制度,为纪委有效履职提供有力的制度保证。

发挥“探头”作用,实现监督全覆盖。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专”就专在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纪委要把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负责任地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条例》围绕日常监督设计制度,对派驻监督、信访举报受理、把好选人用人的廉洁 关等提出明确要求。派驻机构是党组织设在被监督单位的“哨兵”,必须时刻关注干部的思想、工作、作风和生活情况,监督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不断增强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信访举报是党员、群众民主监督的重要渠道。要认真负责地处理信访举报线索,对重要检举事项集体研究、分析研判,对典型性、普遍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置意见;对信访举报比较集中的地方和部门,督促查找原因、认真整改。干部怎么样,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社会上与干部有关的传言、绰号、顺口溜,都是民意的反映。《条例》借鉴我国古代“风闻言事”制度,要求善于从群众反映中捕捉问题线索,对社会反映突出、群众评价较差的领导干部情况及时了解掌握,或提醒干部本人,或向党委提出处置建议。选对人、用好人关系事业成败,严把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是纪委的重要职责。要本着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及时核查掌握的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实事求是评价干部廉洁情况,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条例》总结最新实践成果,把“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进条文,明确了执纪重点和方式方法。维护纪律贵在日常,谈话提醒、约谈函询都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纪委要在实践第一种形态上做足功课,发现违纪问题就及时批评诫勉、督促纠正。执纪审查是纪委的重要职责,要体现审查的政治性,把握政策和重点,把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作为审查重点,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是重中之重。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发挥思想教育功能,让审查对象重温党章,从理想信念宗旨、党性原则、作风纪律上反省错误,真心悔过,回到正确的人生轨道上来。

用问责压实责任,用担当体现忠诚。对执政党而言,面对的突出挑战就是要让各级党员领导干部把管党治党责任担当起来。《条例》把责任作为贯穿始终的主线,要求以问责作为落实责任的保障。纪委要拿起问责这个利器,对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导致党内监督弱化,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问责。对纪委、纪检组监督作用没有发挥,能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三、增强贯彻《条例》的自觉性坚定性

贯彻落实六中全会精神是全党的重大政治任务,纪委要带头学习贯彻《条例》,落实好《条例》规定的各项职责任务。要把贯彻执行《条例》与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及其他党内法规贯通起来、融为一体,坚决维护党章党规党纪的严肃性。要与深化纪检体制改革和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结合起来,创新理念思路、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提高纪委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上一篇:讲正气树新风主题教育总结下一篇:武汉车辆年审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