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车辆停放管理通知(精选10篇)
1.客户车辆停放管理通知 篇一
汕头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汕头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汕价〔2002〕46号
各区、县(市)物价局,市区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停车场所(以下简称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省政府《广东省经营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省物价局《广东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在汕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利用场地为车主(驾驶员)提供车辆停放车位和保管服务,并收取停放服务费的停车场经营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通知的规定。
二、汕头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价格主管部门)是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三、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一)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具体管理规定及收费标准,并负责对汕头市辖区域内收费等级为一、二级物业管理小区所设置停车场和其他类型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各区价格主管部门依照市的规定负责其区域内收费等级为三、四级物业管理小区所设置停车场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并按季将停车场的收费管理情况(表)报市备案;
(三)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通知的规定,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在不突破市规定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的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四、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区别不同的类型,以其成本投入为依据,遵循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
五、我市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区别不同性质,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管理形式。
(一)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停车场以及设在城市市区地段的露天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一、表二);
(二)居民住宅小区的配套专用停车场,写字楼(含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与居民住宅区共用的停车场以及设在城市郊区路段的露天停车场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车辆停放服务费,经营者可在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基准价的基础上,依据设施配套、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等因素,在规定浮动幅度的范围浮动,上浮幅度为0,下浮幅度不限(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表三);
(三)独立设置的室内专业停车场(专用于停车的建筑物)、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行制定收费标准。
六、根据公安部《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第五章第二、三节规定,因交通违章、肇事或故障等原因,车辆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拖曳至经批准的停车场的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表四)。
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因执法管理工作需要,需设置暂扣车辆停车场的,其收费标准参照交通违章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并报经市或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七、经公安交通部门批准设置的道路临时占道停车点以及实行电子咪表计费的收费标准,必须报经市或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执行(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表五)。
八、属政府定价、指导价的范围的室内专业停车场,凡停放车位产权属车主所有,又需经营者提供水电、消防、通风设施管理服务的,以实际停放车辆按月计费,车位空置的不得收费。实施物业管理小区的业主自有独立专用车库(独立间),凡有实际停放车辆的,其停放服务费实行按月计费,空置且未改变用途的不得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表六)。
九、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的条件下,鼓励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所,鼓励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活动场所、老人活动场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设置的停车场,原则上不得收费,确需收费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申报手续,取得经营资格,按不高于政府定价的同类停车场的收费标准的50%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表七)。
十、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停车服务费:
(一)进入居民住宅小区停车场,临时占道停车场,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与居民住宅共有的停车场每次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
(二)进入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配套露天停车场[机场(已设置送客车车辆循环通道免费停车)、道路咪表计费除外]每次停车不超过15分钟的;
十一、居民住宅区的常住业主用户的车辆停放在住宅区配套的停车场或其他类型与居民住宅区共用停车场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由业主自愿选择按月或按天付费方式。实行按天计费的停车场应做到车辆进场时,先登记发证(卡),车辆出场时,验车收回证(卡),记录车辆进出场时间,按规定开具有效票据收费。
同一车辆在同一车场、同一天内车辆多次进出停放的,只能按一天收取一次费用。
十二、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必须按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同一停车场设置多个收费处的按个数悬挂副证。
《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定,每三年换证一次。
十三、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的手续:
(一)按分工管理范围向价格主管部门领取《广东省经营性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填写后送达分工管理的价格主管部门审核;
(二)提交停车场设置的停车位平面图、配套设施规划图;
(三)提交有效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校对后退回)、副本复印件一份或公安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关合法文书。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必须有“车辆保管服务”内容;
(四)提交税务部门的税务登记证(校对后退还)及复印件一份;
(五)发证机关按规定审查、核发《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
十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接到停车场经营者提交的完整合法手续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发证。经营者因提交资料不完整需退回补交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并书面列明欠交的资料。
十五、所有停车场收费必须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停车场进出口显眼位置,使用规定的标价牌标明停车场的类型、停车服务内容、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计费方法、免费停车时限、监督机关投诉电话等内容。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价牌规格为长方形:长0.8米,宽0.6米,荧光蓝底白字,由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统一格式监制。
十六、停车场必须建立健全车辆停放和服务收费登记制度,严格执行规定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严禁向车主用户收取车位租赁费、固定车位费、证(卡)费、保证金等未经批准的费用。
停车场经营者采用集成电路卡(称IC卡)管理的,不得向用户收取费用,需收取押金的,应向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申报手续。
十七、停车场经营者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应使用税务部门统一规定的票据,按章纳税,票据必须填写停放日期、时间、车辆类型、车牌号码等内容。
十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停车场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无证经营、不实行明码标价,超出政府指导价收费和擅自变更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的,应依法查处,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曝光。
对社会反映强烈明显不合理的停车场(含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放服务收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纠正,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未及时纠正的,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有权责令纠正,并通报批评。
十九、本《通知》自2002年4月1日起执行,此前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汕头机场停车场车辆停放收费标准表(政府定价)(略)
附件2:汕头市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表(政府定价)(略)
附件3:汕头市住宅区配套及共用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表(政府指导价)(略)
附件4:汕头市违章、肇事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表(政府定价)(略)
附件5:汕头市道路临时占道泊车点(含电子咪表计费)车辆停放收费标准表(政府定价)(略)
附件6:汕头市自有车库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略)
附件7:汕头市医院、学校等事业单位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表(政府定价)(略)
2.关于规范校园车辆停放的通知 篇二
各处室、年级: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道路交通、车辆的管理,规范车辆停放,创建文明、平安和谐校园,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根据上级部门的相关要求,经学校研究,从2011年9月8日起,对进出校园的车辆及车辆停放进行整治和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车辆进出校园的管理
1、凡进出校园的车辆,应主动接受门卫的检查。
2、校大门、后门为学校车辆进出通道,未经允许的其他车辆一律不准进出。
3、运送货物的车辆,须有所在部门、业主出具相关手续或在学校保卫处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放行。
4、严禁无牌、无证车辆、校外摩托车驶入校园。
二、车辆行驶规定
1、车辆进出校门按照交通标识行驶。
2、不得超速行驶(限速15公里/时)。
3、校园内严禁鸣号。
4、严禁在校园内练习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辆。
三、车辆停放的管理
1、严禁在行政楼、教学办公区,学生生活区的交通道路主干道和消防通道以及人行道、楼寓出入口等非停车场所乱停乱放。
2、车辆停放必须规范有序,不得堵塞车辆出入口,不得阻挡他人车辆。
3、因办公需要或学校教职工的车辆统一停放在东西辅教楼路面上。(学校在筹建停车棚)
4、严禁学校周边的社会车辆进入校园内乱停乱放,违者将采取锁车或罚款的形式处理。
5、各类送货车辆需占用非停车场地临时卸货,有接洽部门与学校保卫科联系同意后,在不影响交通的前提下,可以临时停放,卸货完毕后应及时离开。
6、遇学校开学迎新、大型活动或执行特殊任务等,车辆停放服从统一指挥。
四、有关要求
各处室、各年级要广泛宣传率先垂范,带头执行,要求师生员工自觉遵守和维护学校的规定,服从相关部门的统一管理,相互理解、支持和配合。相关职能部门以及门岗人员要树立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好务的思想,提高服务意识,热情礼貌,文明执勤保障校园车辆停放有序,安全畅通。
湖口二中综治办
3.车辆停放管理办法 篇三
一号道闸:
由于该区域涉及到小区住宅,对车辆进出要求有所限制,故按公司要求,制定“临时停车证”的方式对其进行管理。
入场证件:证上内容主要体现入场后必须服从现场安保人员指挥,在规定地点以即停即走的原则进行上下货,如需进入2号道闸(小区范围内),停放时间为半小时以内,如遇超时必须说明合理理由且补办延时手续。
2号道闸外:在通1号道闸前,由该岗位安保人员进行登记,登记内容为车辆车牌号、联系人及电话、上下货商家店招名称或铺位号,(如遇小区业主车辆,在场内车位已满的情况下,疏导至负4层停车库或其他地方停放),登记完毕后发放“临时停车证”予以放行。
2号道闸内:如需进入2号道闸,需在2号道闸处由安保人员登记入场时间,入场后停放时间不得超过半小时,如遇超时必须说明合理理由且补办延时手续,由道闸安保人员对时间进行监督,当闸内车辆数达到3辆,则后续车辆暂停进入,待有车离开后方可进入,闸内停放车辆部得超过3辆。
1-2号门:
临街区域停车按照顺向停车,尽量满足即停即走的原则,如公交车站台设立完毕且开通后,按照交通法规站台区域禁止停放社会车辆,如遇交通堵塞,由安保人员进行简单指挥疏通,如无法解决,则需求助交巡警部门前往现场处理。
4-5号门:
该区域停车必须按照停车线进行停放,如上下货车辆由该区域安保人员进行指挥至不影响畅通处上下货,完毕后立即离开,如遇交通堵塞,由安保人员进行指挥疏通。
负4层停车库
目前为免费停车,我方不提供任何服务,如遇拥堵,则由安保部人员进行指挥疏通。
负5层及板材区:
该区域上下货车辆由区域安保人员进行指挥至不影响畅通处上下货,完毕后立即离开,如遇拥堵,由安保人员进行指挥疏通。
4.车辆停放管理规定 篇四
1、车辆进入园区须持物业服务中心签发的真实有效的停车卡(凭证),按指定的线路行驶,直线段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进入地下车库或园区拐弯处(包括别墅路段)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
2、车主或驾驶人必须严格遵守园区或停车区域的指示标志要求,如出入口、限高、限速、行车路线、停车线、禁鸣等。
3、进入园区的车辆须服从车场管理人员的调度指挥,按指定路线进入停车区域,私家车位须对号停放,其他停车的车辆须按规定停放,不得跨位泊车(在两个车位间泊车)或一个车位泊多辆车。
4、车辆停放后,须配合车辆管理人员做好车辆的检查记录,车主离开时须锁好门窗,设定好车辆的防盗系统,带走停车卡及贵重物品,防止物品丢失。
5、车位使用人及车位所有人为该车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必须做好区域内防火安全工作。
6、本园区提供车辆泊车场地,不负责车辆及车辆上物品的保管,车主须自行办理有关车辆的保险,车辆及车上物品意外受损或丢失,由车主自行负责。
7、园区内严禁修车、试车、练车、洗车,停车区域内严禁加油、动用明火。
8、严禁载有易燃、易爆、剧毒、枪支等违禁物品的车辆进入,如车主瞒报而造成的一切后果,除当事人负责外,物业服务中心将上报公安、司法机关。
9、严禁在单元门前、园区行车道、人行横道、绿地等非划定区域停放车辆。
10、如发生火警、车祸或意外事故,物业服务中心有权在未通知车主前,采取临时应急措施,如将车辆拖至安全地点,阻挡可疑车辆离开现场等。
11、进入园区的车辆行驶或停放过程中造成其他车辆、公共设施损坏的,车主或驾驶人负责赔偿,在未处理前物业服务中心有权拒绝该车离场。
12、车主须妥善保管停车卡(凭证),如有遗失,须立即通知物业服务中心。因停车卡(凭证)遗失出场时,车主须出示本人身份证、驾驶证、车辆行驶证登记核实后,按入场时间缴交停车费及补卡工本费30元/张后方可出场。
5.小区车辆停放管理规定 篇五
为维护本住宅区交通秩序,加强机动车车辆停放管理,方便住户车辆保管,根据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物业公司负责小区内交通管理和机动车辆停放管理。所有车主在规定泊位内停放车辆,并交纳相应的车辆停放场地占用费。物业安保人员应做好出入车辆登记和交接班工作,严禁擅自离岗,做到文明执勤,认真检查,热情服务,及时指挥车辆停放,维持小区内车辆停放秩序。
二、非本小区车辆原则上不得进入小区停放,若需要进入小区办事,超过15分钟,按每小时5元收取停车费,超过3小时按15元收取停车费。
三、大货车(2吨以上)、集装箱车等大型车辆不得进入小区。
四、所有车主必须在指定泊位内停放,不得随意乱停,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地小区进出车路口。若车主不按规定随意停放,造成一切后果由车主负责。
五、车辆进入小区时,安保人员须登记车辆牌号、进入时间、车辆车型,以备查阅之需。
六、停车后驾驶者必须锁好车门窗,调好防盗系统到警备状态。车内贵重物品必须随身携带,物业安保人员不负责看管车内任何物品。
七、车辆带货出场,必须有相应证明,属贵重、大件物品或搬家时,必须由户主到物业单位办理放行手续,方可出场。
八、不得在小区内试刹车、练习驾车、大型修车,有滴漏机油车必须清洗干净。
九、车辆进入小区不得鸣号,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不得损坏小区设施。
十、车主停车出入证遗失要立即到管理处申明、补办,否则后果自负。
十一、车主不得刁难、辱骂或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妨碍物业安保人员执行公务。
6.小区车辆进出停放管理制度 篇六
为切实加强小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生活秩序,确保小区各种车辆进出停放有序和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一、各种车辆指业主自行购置的机动车、摩托车、自行车和业主临时带回的机动车需要停放小区并委托管理的过夜车辆。
二、物业管理车辆的职责范围:凡属小区业主需要长期和临时停放的各种车辆,只要小区条件允许(停车有泊位),小区物业管理人员均应积极协调,尽量给予安排,最大限度为业主提供方便。
三、业主要充分理解小区条件受限的客观实际,支持配合小区车辆的停放管理工作。
四、进入小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均应按规定的行驶路线限速行驶,不得逆行,不得挤占人行道、绿地,不得在小区内按喇叭等,影响住户休息;不得在停车场和小区范围内洗车、修车及清扫车上的杂物,人为制造垃圾影响环境。
五、停放车辆,要注意行人,小孩玩耍的意外,保持车辆前后左右的距离以防撞碰;自觉在规定的车位整齐停放并确保不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过。
六、车辆停放后,驾驶员必须锁好车门,将防盗系统调至警备状态,车内不得存放贵重物品和危险物品,否则发生问题,后果均由业主自负。
七、业主的摩托车、自行车统一到指定地点(车棚、位)停放时,应主动到物业公司(看车点)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包括车名、新旧、户主等),即时领取停车牌。车辆进出、停放均需出示停车牌,否则发生丢失物业公司不予负责。
八、确因没有机动车位时,物业人员应做耐心解释,劝其自行安排车辆停放。对不听劝阻者,造成车辆丢失、损坏等问题物业公司概不负责。
九、物业人员在小区的工作受物业公司领导,受业主的监督,并定期给予打分,对不称职且给业主造成应由物业人员负责的责任,物业公司有权给予罚款,造成严重损失的解除其合同。
十、凡由物业公司安排在小区内停放的车辆,业主每月应向物业公司交纳一定费用。
十一、各种车辆的服务费每月初由物业公司统一派人收取,并出具正式收据,看车点的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收费。
7.车辆停放管理经验交流材料 篇七
近年来,xx市城市管理工作紧紧围绕“创建川东北区域中心城市”目标,以创建全国卫生城市、全省文明城市为动力,按照“发展、创新、改革、和谐”的思路,大力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整治工作,不断创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举措,尤其在城市车辆停放管理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城市乱停乱放车辆的现象明显减少,城市面貌明显改善。我们在车辆停放管理方面的具体做法如下:
一、前置式执法—强化宣传,营造氛围
大力实施前置式执法举措,提前宣传,提前介入,搞预防式执法,将违法违章行为尽量消灭在萌芽状态。
一是开展了“三走进”宣传教育活动。走进机关,向市区机关单位宣传机动车停放方面的法律法规,并诚恳请求机关、企事业单位、驻市各机构带头遵纪守法,不乱停乱放车辆。走进学校,开展城管法律知识讲座,和学校结成共建友好单位,定期组织学生走上街头开展“小小城管”实践活动;与各中小学联合发出倡议,提倡中小学生独立上放学,不要家长接送,避免因接送学生停放车辆造成交通拥堵。走进社区,发动群体力量,针对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停放进行管理。
二是采取了三项温馨宣传措施。制作温馨宣传卡,以城管爱卫宣传月和安全生产宣传月为契机,以日常执法送温馨为主要措施,向广大驾驶员广泛宣传车辆停放相关法律法规。设置温馨提示牌,立于城市主要街道和禁停路段,提醒来往车辆不要乱停乱放车辆。成立温馨劝导队,在XXXX周边徒步执法或骑 自行车执法,对欲乱停乱放的车辆实施温馨劝阻。
三是实施了定向宣传措施。针对机动车停放相对集中的餐饮、娱乐、酒店、婚庆等行业,组织业主召开专题研究会,与之共同探讨既有利于行业发展,又有利于城市管理的科学举措。通过探讨,提出行业专人管理、分时段规范停放的管理要求,并在实际工作中予以运用。
二、亲和式执法—强化法纪,文明执法
在车辆停放管理中,由于涉及了社会的方方面面,在执法管理中,既可能遭遇强势部门的强烈对抗,又可能遭遇弱势群体的玩命抵抗,因此,我们在执法中严格按照以下“三讲”要求,实施“亲和式”执法,强化法纪,文明执法。
一是讲程序。严格遵守法律程序,按程序执法,按程序办事。采取摄像取证、照相取证等多种方法,锁定重要法律证据,令当事人在证据面前无话可说,心服口服。严格按照法律条文办事,在发现车辆乱停乱放时,必须首先确定现场无驾驶员或驾驶员拒绝驶离,方可锁定车轮或实施车辆暂扣。严格实施街面执法与内勤处罚相分离,街面执法人员不处罚,坚持在违章处理室进行处罚,尽量避免现场矛盾冲突。
二是讲纪律。执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按照“执法五步曲”的要求执法,严禁打骂当事人和违章者,严禁以罚代管、乱罚款、不按程序执法。执法过程中必须听从指挥,分工负责,互相配合,行动迅速。严禁到岗不到位,到位不作为。
三是讲方法。执法人员必须注意文明礼貌,合理运用工作方法,把握进度分寸,避免激化矛盾,要公正、文明、严格执法,按程序、规定办事,坚决杜绝执法态度粗暴、执法方法简 单。
三、疏堵式执法—强化职责,教处结合
按照XX市政府X号令,我局在交通管理方面的执法事权仅限于对车辆停放的行政处罚权,对静态的车辆实施执法管理。因此,一直以来,我们都严格按照市政府赋予的职责,大力实施“疏堵式”执法,加强对车辆的停放管理。
一是疏。首先,从2006年以来,我们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后,陆续在城市街道不影响交通和行人通行的地方,规划设置了5000多处机动车临时停车位和2000多处非机动车临时停车点,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停车难的问题。其次,协调市规划办清理了多处地下停车场,重新启用了XXXX周边挪作他用的地下停车场。再次,协调临街单位、小区,设置收费临时停车场,允许外来车辆进院停放。第四,允许餐饮娱乐行业中午、晚上进餐特殊时段在其门前人行道临时停车,但必须有专人指挥、管理,务求规范。
二是堵。在特勤大队下设锁车中队、贴单中队、机动中队。锁车中队专门负责城区的机动车(摩托车除外)停放管理,对城市主要街道、重要区域乱停乱放的机动车,在摄像取证之后,对其实施车轮锁定措施,待其到违章处理室接受处罚后方可解除锁定。贴单中队专门负责对不宜实施车轮锁定的机动车(摩托车除外)的停放管理(如中午、晚上特殊时段,城市严管街以外的其他街道),与辖区交警大队联合,对乱停乱放的机动车摄像取证后开出处罚告知书,逾期未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罚的,依法锁定其车管业务。机动中队专门负责非机动车、摩托车的停放管理,对在城市主要街道、重要路段违法停放的非机动车、摩托车实施暂扣措施,拖离现场,待接受处罚后方解除暂扣,逾期经媒体公告后仍未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罚的,依法拍卖并将拍卖所得上交国库。
三是疏堵结合。对外地车辆的违法停放行为予以教育,一般不予处罚,教育放行;对本地车辆第一次违法停放且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进行教育后放行;在对车辆实施强制处罚措施的同时,及时向其宣讲法律、法规,为其指出可以停放车辆之处;对学校上学、放学接送学生的临时停放车辆进行劝导,要求家长尽量不要接送学生,并协助纪检监察部门,对公车接送学生的予以取证后曝光;将10月份确定为交通秩序严管月,认真开展交通秩序严管月活动,对乱停乱放的车辆一律实施顶格处罚。
四、联动式执法—强化联合,加大力度
与交警、交管等部门联合执法,着重形成联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交通违法行为。
一是积极与交警部门协调配合。在治理机动车违法停放方面,我们与交警部门形成一致意见,通过贴单的方式加大治理力度。在对违法停放车辆发出的处罚告知单上,城管分局与交警大队共同加盖公章,并将处理室设置交警大队的违章处理室,与交警大队一道共同处理违法停放行为。如有需放行或减轻处罚的,必须由我局领导签字或执法分局局长、交警大队大队长共同签字方可生效。
二是积极与交警、交管部门协调配合。三轮车、摩托车占道待客的行为非违法停放行为,只要执法人员对其实施管理,他们立刻驾车离开,或者与执法人员玩猫鼠游戏,管理难度非 常大。为此,我们与交警、交管相互配合,隐蔽摄像取证,认定其违法占道或非法营运,然后依法进行处理。
三是积极与残联、三区政府协调配合。主要解决残疾人三轮车营运的问题。我们按照市政府要求,通过调查、统计城区残疾人经营三轮车的情况,然后提出由三区政府安置好残疾人并由政府出资回购残疾人三轮车的办法。目前,市政府正对此项工作进行研究。
五、常态化执法—强化机制,长效管理
前置式执法、亲和式执法、堵疏式执法、联动式执法这“四式”执法举措不是单
8.临河回校车辆停放管理制度 篇八
安全高于一切,责任重于泰山,为创设健康安全的育人环境,特制定学校车辆管理制度如下:
一、学校倡导“绿色”上班,能步行不骑行,能骑行不驾驶。
二、机动车辆严禁随意停放,严禁驶入机动车禁入区(学生活动区、塑胶运动场地),严格按指定区域(门洞以东)整齐停放。晚到车辆指定地点停放已满,请自行停放到校外(回民巷路口或庆丰街两侧)。
三、自行车和电动车严禁随意停放,校内只许推行不得骑行,严禁校门口停放,严格按指定区域(教师车棚)整齐停放,车尾对齐,停入线内。
四、严禁家长的摩托车、自行车、电动车进入学校,自觉整齐摆放在校门两侧。遇大型集会、家长会,家长的车辆严格停放在操场北侧平台上,不得乱放,政教处、安全办协助管理停放车辆。
五、凡停放在校内的车辆,请自行锁好车门,管护好车辆,如发生物品丢
失、车辆损坏,校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凡车辆在校内损坏公、私财物,违反交通规定,轧坏、碰伤行人路
面,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所有人及驾驶人必须照章赔偿,并承担相应责任。
七、来校办公务的外来车辆,经门卫人员与相关领导联系并获得同意后,可以入校。按指定地点停放车辆。
八、以上规定,进校人员必须遵守。对违反规定者进行批评教育并予以通报,经教育仍不改正者,酌情给予处罚。
9.客户车辆停放管理通知 篇九
附:《成都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二OO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成都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停车秩序,保障车辆停放管理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非机动车辆的停放和管理。
第三条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辆停放设施按以下原则实施管理:
(一)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配置的机动车停放设施(包括地面停车库,地下停车库,立体停车库等)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使用;尚未出售的应当出租,不得闲置不用。
(二)凡利用业主依法享有的共用场地予以车辆停放的车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出售。建设单位拥有车场、车库所有权的,停车位要转让的,受让对象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租用停车位的业主享有该车位的优先购买权。建设单位在未满足本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停车需求前,不得将车位出售、出租给本住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的其他人。
(三)停车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出租时,租赁双方应在停车位出租合同中约定:当本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或者使用人需使用时,出租人可终止合同,收回出租的车位。但出租人应在终止合同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
(四)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设置停车位的,应当符合国家交通设施安全标准的规定,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通行。
第四条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非机动车辆停放,按以下原则实施管理:
(一)业主、使用人的非机动车辆应有序停放在指定位置。
(二)承担市政公用等专业维修、房屋装饰装修等需停放非机动车的,应当有序停放在指定位置。第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提供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管理服务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合同未就停车管理作出约定的,由业主大会或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依据相关规定决定本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停车管理方案。
第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或者其他停车管理单位(以下统称停车管理单位)受托提供停车管理服务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遵守本市停车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和业主大会的决议等;
(二)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相关停车管理的约定;
(三)制定车辆停放管理制度,包括停车管理单位的职责、停车位和临时进出车辆停放的管理方案、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等;
(四)在地面、墙面设有交通标识,引导车辆按规定路线行驶;
(五)有专人对进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辆进行登记,进入时查验车身状况并发放停车凭证,离开时查验停车凭证后放行;
(六)维护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停放秩序,保证车辆整齐,行驶通畅;
(七)24小时有专人看管停车场或采用电子监控手段进行不间断监视,劝阻、制止损害停放车辆的行为,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停放车辆丢失。
第七条 车辆停放收费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军用、邮政等特种机动车辆执行公务时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的,不得收费。
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利用业主依法享有的共用设施进行车辆停放,属业主所得收益的,归共同拥有该物业的业主所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或者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
第八条 车辆停放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业主大会决议、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和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停车管理制度,听从停车管理人员的指挥;
(二)车辆停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妨碍消防设施的使用,不得影响行人和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机动车不得擅自停放在他人车位;
(三)按照规定或者约定交纳车辆停放费用。
第九条 除临时进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停放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辆停放人应与停车管理单位订立机动车辆停放管理服务协议,该协议一般应包括双方当事人机动车基本情况、双方的权利义务、收费价格、管理责任、管理服务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条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管理单位,应及时对停车场地、道路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保证正常使用。
对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位不能满足车辆停放需要的,停车管理单位应在征得业主大会同意后,结合实际,采取措施提高停车场地利用率。
第十一条 对不按规定停放车辆,影响住宅物业管理区域道路畅通或者公共安全的,停车管理单位可以按照车辆停放管理服务合同、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或者业主大会决议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非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辆停放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10.车辆停放管理服务协议 篇十
本协议当事人
甲方:西安佳鑫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号楼 单元 室业主/使用人)
为保证空军干休所小区地面停车场车位能够统一科学规范的使用,确保小区地面车辆出入停放有序,小区道路的消防通道安全畅通,根据我国《合同法》、《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及空军干休所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车位的使用与服务事宜,达成如下约定,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协议适用于本小区内地面停车、出入小区的车辆行驶、停放的管理。对所有相关人员及车辆具有约束力,凡外来车辆进入小区则视同其同意接受本规定,作为物业服务公司与其发生临时服务行为的约定。
第二条 凡进入本小区的机动车辆一律收费,收费标准如下:
1、露天停放:180.00元/月〃辆;
2、临时停车过夜超过八小时:8.00元/次〃辆
3、临时停放:40分钟之内不收费,超过40分钟,3元/小时。每超一小时加收2元
第三条 相关费用交纳
1、地面露天停放:按月/季度交纳;
2、临时过夜停车场停放:按日交纳;
3、临时停放:按小时交纳;
第四条 未按时足额交纳车位服务费用的责任和处理
1、乙方应自觉按时交纳服务费用,不得拖欠。逾期交纳的,甲方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应交纳费用3‰的滞纳金并进行公示通报;
2、若乙方欠费期超过3个月,甲方将收回车辆出入证,并禁止进入小区。
第五条 车位的使用、车辆的行驶与停放
1、车位的使用、车辆的行驶与停放见附件之《空军干休所小区车辆行驶、停放管理制度》;
2、甲方根据相关规章制度提供管理服务时,乙方及其车位使用人或其车辆驾驶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3、因维修养护或者公共利益等原因,确需临时占用乙方车位时,乙方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4、因乙方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乙方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5、乙方或其车位使用人(车辆驾驶人)在使用车位或者车辆的过程中,已经或者妨碍、危机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或有妨碍小区内交通秩序、堵塞消防通道的,应及时整改、移除和维修;存在安全隐患的,乙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乙方不履行或无法履行整改、移除和应急维修义务,甲方可代为进行,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6、本小区无露天车位,原则上应租用地下停车场,做到现有资源充分利用,露天停车采取先来后到原则,不固定人、车,甲方可视院内车辆停放情况限制车辆进入,避免造成交通堵塞现象;
7、乙方须为车辆办好保险,将车停放后,应关闭车辆门窗,锁好车门并随身带走车内贵重物品;甲方提供的服务仅限于本协议第二条之约定内容,不承担乙方车辆及其车内物品的保管责任,凡露天停放,车辆有损坏及划伤,甲方不承担责任,8、小区内公司业主停车,按临时停车收费标准;
9、临时停车进入仅限业主子女及直系亲属。第六条 实行出入证放行制度
1、乙方带齐业主身份证明,到甲方物业服务中心办理,在甲方签订本协议后,由甲方发放出入证;
2、一车一证,不得涂改,借用;
3、进入院内请注意各种交规标识,关闭车上报警器,自觉停放在指定位置,如占用通道应及时移开;
4、出入证应放在醒目位置,自觉接受检查服从门卫指挥调度,院内消防通道禁止停车,违者将禁止进入本小区;
5、未持证车辆,甲方有权禁止其进入小区;
6、凡涂改出入证或出入证号与车牌号不符的,不服从管理员指挥的,门卫协防人员有权收回出入证;
7、禁止一切车辆在禁停区域停车;
8、出入证如有丢失或损坏,乙方须及时通知甲方,在提供有效证明后,办理相关补办手续;
9、乙方应在出入证使用期到期前,带上相关证明和出入证来甲方处办理续期手续,以免影响车辆的正常出入。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空军干休所《物业服务管理协议》及本协议的约定,以统一管理为原则,有权按约定的内容提供服务并向乙方收取场地占用费等相关费用;
2、有权要求乙方及其车辆使用人参与、配合甲方的管理服务工作,遵守小区的各项管理制度;
3、甲方应及时对小区道路、停车场及其他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养护,保障正常使用;
4、对不按规定停放的车辆,影响小区道路通畅或影响小区公共安全的,甲方有权按照本服务协议处理;
5、建立、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本车位的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变更情况;
6、乙方车辆在小区内受到损害或者丢失,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甲方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7、露天停车收费另行立账,使用经业委会同意,全部用于道路维修及物业公司服务成本;
8、接受乙方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等的监督,不断完善管理服务。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依据本协议合理使用车位
2、乙方应遵守《空军干休所小区车辆行驶、停放管理制度》及小区有关车位使用等公共、交通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方面的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的调度、指挥;
3、乙方须按时足额交纳本协议约定的相关费用;
4、乙方对其车位使用人,车辆使用人因违反本小区的物业服务管理制度和本协议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5、乙方应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道路、车位、车库维修、车辆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九条 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协议到期,自动终止;
2、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协议;
3、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终止协议:
(1)不能提供车位或所提供车位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车辆停放使用;
(2)甲方未尽修缮义务,严重影响车辆停放使用;
4、车位使用期间,乙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协议,收回车辆出入证:
(1)损坏车位所在地相关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甲方提出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承担违约金100.00-500.00元,并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进行赔偿;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本协议约定的车位用途的,承担违约金50.00-200.00元;
(3)利用车位存放危险品或者进行违法活动的,承担违约金200.00-1000.00元;
(4)拖欠车位场地占用费累计3个月以上;
5、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协议无法履行的,协议终止;
6、协议双方的变更:乙方需要与第三人互换车位使用权时,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甲方应当支持乙方的合理要求。
第十条 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协议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服务费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2、为维护公众、乙方或他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计情况下,如发生燃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爆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的突发事件,甲方应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造成乙方车位、车辆损失的,当事双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一条 乙方与其车位使用人或车辆使用人就本协议的权利
义务进行约定,但其车位使用人或车辆使用人违反协议约定的,乙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约定后可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本协议正本连同附件共8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物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解决。
第十五条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生效。附件:《空军干休所小区车辆行驶、停放管理制度》
甲方:西安佳鑫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经办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
《空军干休所小区车辆行驶、停放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小区停车场(库)车位能够统一、科学、规范的使用,保障车位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小区车辆出入,停放有序,保障小区道路及消防通道安全、畅通,创建安全文明的居住环境。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小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小区内各停车场(库)、出入小区的车辆行驶、停放的管理。对所有相关人员及车辆具有约束力,凡外来车辆进入小区则视同其同意接受本规定,作为物业服务公司与其发生临时服务行为的约定。
第二条 为维护小区内公共秩序,物业服务公司管理人员有权对出入小区的车辆及所携带物品进行检查,大件物品出门,应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不予放行,在区内预留车位饱和状态下,所有车辆谢绝入内。
第三条 注意事项
1、车辆驶离车位时应注意周围车辆的安全,慢速驶离;
2、通行证、停车卡须随身携带,以免因遗失或被他人盗用造成车辆失窃;
3、进入小区车辆须已购买保险。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仅限于交通与车辆停放的检查、巡视;场地保洁;相关设施设备的运行、养护和维修,不承担车辆及车内物品保管责任。小区内机动车辆受到损害、丢失或者给第三者造成伤害,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或向公安部门报警,物业公司有义务提供必要帮助;
4、对登记使用车位与停车车辆车牌号不符者,物业公司有权拒绝该车辆停放;
5、出入证实行一车一证,并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
6、所有进入小区的车辆应严格遵守“一慢、二看、三通过”的原则,车辆出入停车场(库)时,应低速谨慎,上下坡、转弯时务必谨慎驾驶,小区内不得学习驾驶车辆及练车。
7、集装箱车、2.5吨以上的货车和装载危险品的机动车、30座以上的客车、拖拉机以及运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车辆不
得进入小区。垃圾清运车、下水管道疏通车、货车为小区业主提供服务需要临时出入的除外;
8、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做好车辆防盗的必要安全措施,离开车辆时,锁紧车门,带走车内、外的贵重物品;
9、超过停车场限高规定的车辆及漏油、漏水等带病车不得进入小区、停车场(库),有漏油、漏水时,车主应尽快处理;
10、进入小区的机动车停放在指定或规划的车位后,应当熄灭发动机,不得在发动机运转的情况下长时间停放;机动车在小区内停放时,不得发出噪音,进入小区的车辆不得鸣笛。
第四条 车位使用人(车辆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任人承担违约责任,物业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而采取劝告、阻止、消除威胁、拒绝进入小区等措施:
1、车速超过5公里/小时、小区内鸣笛;
2、擅自占用、堵塞消防、救护通道,影响消防设施使用;
3、在停车场(库)非停车区域及其它车辆旁长时间停留而不听劝阻;
4、进入小区的车辆,不服从管理人员疏导、不在停车场(库)或者准许停放的地点停放;车辆之间没有保持一定安全、疏散距离;影响行人和其它车辆的正常通行;擅自占用他人车位;
5、在发动机运转正常的状态下长时间停放或发出噪声不及时消除;
6、损坏停车场(库)消防、通信、电器、供水、交通疏导标志等场地及设施,在物业公司提出合理期限内未修复或赔偿;肇事后不立即向物业公司或受损人说明,隐瞒不报的;
7、在停车场(库)内、车位上随地吐痰、乱丢垃圾和弃置废杂物;
8、在停车场(库)内、车位上加油、洗车、试车;在小区内学习驾驶车辆、练车;
9、在停车场(库)内、车位上吸烟、丢弃用过的油棉纱等废弃物、随地大小便;
10、超过停车场限高规定的车辆及漏油、漏水等带病车进入小区;
11、擅自装载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进入小区或在停车场(库)
存放汽油、柴油等燃料以及其他易燃、可燃物品、易爆、剧毒等危险品;
12、擅自将出入证外借给他人或其他车辆使用;
13、未按停车场和小区车行道路、停车位、禁停、转弯、减速、消防标识等行驶
14、在小区内修理车辆的。
因上述行为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负责赔偿,情节严重的,物业公司有权采取向有关行政管理单位报告及向法院起诉等相应措施。
第五条 临时进出车辆
1、进入小区车辆按规定交费
2、收费原则:按小时计费不分昼夜,40分钟之内不收费,40分钟以上,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记。
3、车辆临时停放费用:
(1)小型汽车3元/小时〃辆,大型汽车6元/小时〃辆;(2)汽车分类以车牌颜色划分,蓝色车牌为小型汽车,黄色车牌为大型汽车;
(3)执行公务的公检法车辆、军、警、消防、急救车、各种工程抢修等车辆及业主搬家车辆不收取费用;
(4)业主装修期间,为业主运送装修材料的送货车辆按以上收费标准收费;
(5)婚丧嫁娶车辆,业主应提前通知物业服务公司,以便安排好车位,不收取费用;
4、出租车原则上不许进入小区。雨雪天气或搭乘老、弱、病、残、孕、醉酒之小区住户,以及携物较大、较重者,经门岗协防查验确认后放行,进入小区后10分钟之内驶出,不收取费用。
第六条 以上价格随政府相关政策的调整而调整。物业公司在遵照政府规定的前提下,对有关车位及提供服务的收费和各项条款予以修订。
第七条 本规定可作为单独文件自2011年 月 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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