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24-11-08

浅谈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精选8篇)

1.浅谈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篇一

姓名:宋潇潇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法律硕士 指导教师:孙利 2010-10 摘 要

本文简单介绍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内容、依据和程序,在大量查阅安全生

产行政执法资料和一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工作总结、论文的基础上,总结了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立法滞后、执法主体定位不准职责不清、执法力量不

足素质不高和执法环境不佳等四方面的问题,并提出了加强立法完善法律体系、充实执法力量提高人员素质、加大法制宣传力度优化执法环境和正确理解职责准

确定位等四方面有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关键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政处罚 Abstract This article explains the contents of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safety,basis and procedures,access to safe production in a large number of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safety information and first-line summary of the work of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officers,based on the thesis,summarizes safety legislation exists in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lag Subject of allowed law enforcement is unclear,the quality of law enforcement power is not high enough and the four aspects of poor law enforcement issues,and proposed legislation improving the legal system to strengthen and enrich the quality of law enforcement officers the power to improve and increase publicity efforts to optimize the rule of law enforcement environment and correctly understand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four aspects of accurate location of targeted measures and suggestions.Keywords :Work Safety,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Administrative penalty 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 外,本论文不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成 果。对本文所涉及的研究工作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 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责任由本 人承担。特此声明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年 月 日 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本人完全了解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关于收集、保存、使用学位 论文的规定,同意如下各项内容:按照学校要求提交学位论文的 印刷本和电子版本;学校有权保存学位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并采用影印、缩印、扫描、数字化或其它手段保存论文;学校有 权提供目录检索以及提供本学位论文全文或部分的阅览服务;学 校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有关部门或者机构送交论文;在以不 以赢利为目的的前提下,学校可以适当复制论文的部分或全部内 容用于学术活动。保密的学位论文在解密后遵守此规定。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年 月 日 导师签名: 年 月 日 1 第1 章 引 言

2002 年,我国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达到顶峰,分别是107 万起和

13.97 万人,之后逐年下降,到2009 年,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下降到37.9 万

起和8.3 万人,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2009 年,全国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查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共计849 万余起,依法关闭取 缔各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运输等单位和项目2.26 万余个。因非法违法行为

所造成的重特大事故比例由以往的80%以上降至目前的50%左右。① 因此,打击

非法违法生产,治理违规操作,成为扭转当前依然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保护人

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安全生产秩序的首要任务。

为此,近年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开展了声势浩大的“执法行动”(三

项行动之一)和“打非治违行动”,意在以加强行政执法打击非法违法行为,规 范安全生产秩序。

随着依法行政理念逐步深入人心,由执法不当、违法执法引起的行政诉讼社

会影响越来越大,依法行政执法的呼声和要求越来越高、越来越强烈,安全生产

行政执法也不例外。总结归纳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中存在的典型问题,提出有针对

性的解决对策,是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水平的必由之路。1 参见2002 年—2009 年全国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计司。2 第2 章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概述 2.1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概念

关于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概念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是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主体直接执行、适用法律及从属于法律的法规、规章处理涉及安全生产特定行政相对人的特定事

项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搞好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基本手段,是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及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从事的日常行政行为,是实现安全生产 的重要保障。②

第二种观点认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安全生

产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执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对

安全生产行政相对人履行权利和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并直接影响其权利和义务 的具体行政行为。③

还有的一线执法人员认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

法定程序,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适用于特定对象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消除安全

隐患、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有效途径。

上述三种观点存在的问题在于:一是执法依据不够全面,没有将安全生产相

关技术标准包含在内。二是对作为执法对象的行政相对人行为的范围阐述不够明

确。能够成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对象的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一定是安全生产相关 的生产经营行为,否则不能作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对象。如偷税漏税也是违法行

为,但不能作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对象。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执法实践,可以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作如下定义:安全

生产行政执法是拥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和个人(包括县级以上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也包括被

合法授权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主体),依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

准,按照法定程序,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个人进行行政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2 杨占科,增强安全执法的严格性和坚定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调查研究,2010 年第11 期。姜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冶金工业出版社,2009 年版,第1 页。3 2.2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依据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依据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广义和

狭义两种解释。广义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指我国为包括劳动者、生产者和保障

生产资料及财产安全的全部法律法规,如关于安全生产技术、安全工程、工业卫

生工程、生产合同、工伤保险、职业健康、技术培训、工会组织和民主管理、对

女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的特别规定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狭义的安全生产法律法

规,是国家为了保护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④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依据是狭义上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包括安全生产

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法律,包括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刑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等。

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许可证条

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

产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工伤保险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

地方性条例是省级行政区和有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在

本行政区内施行的法律文件,如浙江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山东省 安全生产条例等。

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包括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总局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道路交通、铁路、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工

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等部门制定的规章,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煤矿安全生产基本 条件规定等。

地方政府规章是省级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市人民政府为了实施法律、行政法

规、地方性法规,根据需要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制定的法律文件,如北京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办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办法等。

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是指国家要求必须强

制执行的标准,该类标准规定的技术内容必须执行,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或方式违

反或变更。对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推荐性标准,是国 赵卫东主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实务》,煤炭工业出版社,2006 年版,第29-30 页。4 家鼓励自愿采用的具有指导作用而又不宜强制执行的标准,以自愿为原则,不要 求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相关的标准,包括国家标准(GB)和行业标准(安全标准,AQ),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各类操作规程,在事故调查中 已成为认定导致事故发生的技术原因的主要依据。规章以上的法律文件仍然是定

性的,只有标准才能对安全生产行为进行定量规定,标准比其他法律文件更具操

作性和执行性,大多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都是不符合违反标准的行为。强制性的

安全生产相关标准也是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依据。

目 前 强 制 执 行 的 安 全 生 产 技 术 标 准 中,国 家 标 准 有 《 安 全 标 志 》

(GB2894-1996)、《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1995)、《烟花爆竹劳动

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1989)等,行业标准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

范》(AQ/T9006-2010)、《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作业安全通则》(AQ3018-2008)、《煤

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AQ1056-2008)等。

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文件。即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

规,结合本地、本系统实际,为了规范某一项行为,便于有效操作而制定的文件。

如《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炭监察局关

于贯彻落实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要求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

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2.3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内容 ⑤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内容按照不同的标准划分,大体上分为两类: 首先,以行为本身的内容、性质为标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可分为安全生产

行政处理、行政监督、行政强制、行政制裁。

(1)安全生产行政处理。是指安全生产行政主体依职权或依行政相对人申

请实施某种行为,处理涉及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某种事项,以使相应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行政管理目标得以实现。它是一种内容最为广泛、形式最为多样化的

行政执法行为。其具体种类包括安全生产行政命令、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安全生

产行政征收、安全生产行政给付、安全生产行政确认、安全生产行政奖励等。赵卫东主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实务,煤炭工业出版社,2006 年版,第83-85 页。5(2)安全生产行政监督。是指安全生产行政主体为了保障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在其所管辖的地区、部门、领域的执行,实现其安全生产行政管理目

标和任务,依法对安全生产行政相对人守法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的行

政执法行为。行政监督主要形式包括行政检查、行政审查、行政调查、行政统计 等。

(3)安全生产行政强制。是指安全生产行政主体为了保障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再起所管辖的地区、部门、领域的执行,实现安全生产行政管理目标

和任务,对不依法自动履行法定义务的行政相对人依法采取安全生产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安全生产法定义务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

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4)安全生产行政制裁。是指安全生产行政主体对实施了某种安全生产违

法行为的安全生产相对人依法给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或采取其他安全生产制裁

措施。它是保障法律实施和行政管理目标实现的行政执法行为,其基本形式是安 全生产行政处罚。

其次,以行为对安全生活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影响,作用的不同情形,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可分为赋予、暂停或取消行政相对人某种法律资格的行

政执法行为,授予、限制或剥夺行政相对人某种法律权益的行政执法行为,加予、减少或免除行政相对人某种法律义务的行政执法行为。

(1)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法律资格的行为通常是采取颁发某种资格证书的

方式进行的,如安监部门赋予通过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考试的人以特种作业人员资

格。暂停已经取得某种法律资格证书的人在一定时间内行使该种法律资格的行

为,通常是行政主体认为行政相对人实施了有关的违法行为或违背了相应职业道

德而对其给予的制裁。取消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某种法律资格的行为,是行政主

体根据有关事实材料,认定相应法律资格享有者严重违法或违背职业道德,已不

具备再享有此法律资格的条件,故吊销其法律资格正式,使之不能再从事与此法

律资格相适用的职业或活动。

(2)授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法律权益的行为有各种不同类别,如颁发非煤矿

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限制或剥夺行政相对人某种法律权

益可能基于不同的情况:或因法律、政策的变化,或因相对人违反法律的规定或

违反行政主体授予其相应权益时所附条件等。

(3)加予或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某种法律义务的行为也是各种各样的。比 6 如,依据《山东省非煤矿山企业、剧毒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费用提取

颁发》,强制地下开采非煤矿山企业按矿产品年销售收入净额的3%提取,露天开

采非煤矿山企业按矿产品年销售收入净额的2%提取,剧毒危险化学品生产、储

存企业按年销售收入净额的1%提权;又如强制企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等。减少或免除行政相对人某种法律义务的行为,是在行政主体在某种法定情形具备 的条件下,应行政相对人的请求而作出的行为。2.4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

以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典型行政行为——行政处罚为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

程序是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遵循的方式、步

骤、时限和顺序。行为方式构成行政行为的空间表现形式;行为步骤、时限、顺

序构成行政行为的时间表现形式。⑥ 即安全生产行政主体及相对人实施和参与行

政处罚的空间与时间表现形式。它是安全生产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进行行政处罚时

应遵守的一定程序,是确保安全生产行政行为合法、正确、公正地运行,提高行

政效率,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增进相对人对政府信赖的一种制度。《行政

处罚法》第五章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都规定了行政处罚 的程序,并将其分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执行程 序两类。其中,决定程序按案件性质、处罚种类、社会影响等又分为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实际上,听证程序是一般程序中的特殊程序,不是决定程 序中的独立程序。

2.4.1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当场处罚程序,是

指安全生产行政主体及其执法人员对于行政相对人违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秩序 的行为,当场作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程序。主要适应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违法行为。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年版,第368 页。7 2.4.2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又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普通程序,是指除适

用简易程序以外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件的适用程序。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告知、听取申辩、听证、审 查、作出决定、送达等环节。2.4.3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是指安全生产行政主体在作出安全生产行政

处罚的决定前,在符合法定条件下进行听取行政相对人意见和接纳行政相对人提

供的证据时,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

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听证适用于安

监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较大数额罚款等 的行政处罚。

2.4.4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是履行安全生产行政主体作出的安全生产行

政处罚决定的活动。安监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相对人应当在行政处罚

规定期限内,予以履行。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并且在规定

期限内不履行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 第3 章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3.1 安全生产立法工作滞后,无法满足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需要 3.1.1 目前安全生产的立法滞后于实际工作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经济和社会日新月异的发展,安全生产

形势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很多制度性、体制性、技术性、工艺性的新事物,如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对企业的管理行政手段逐渐让位于市场调节手段;国有

经济主体比例越来越低,民间经济主体和外资经济主体比例越来越大;企业规模

越来越大,其安全生产问题不仅是地区事件,甚至会上升会外交事件,等等。我

国目前的安全生产立法,尚未完全反映这些变化,逐步出现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

“无法可依”的现象。⑦

3.1.2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修订不及时

日本是目前国际上职业安全健康法规体系较为完善的国家之一,作为其安全

生产的基本法规《劳动安全与健康法》,自1972 年颁布以来已经历经多达10 余

次的修改,几乎每隔2~3 年就修订一次;美国在近20 年来对其900 多项标准进 行了修改和完善。⑧ 其他工业较发达的国家也都建立了有效、及时、动态的修改、更新和完善机制。在我国,安全生产法律的修改、完善和更新存在明显的滞后现

象,70 年代甚至建国初期颁布的一些法律法规虽然当时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但

随着我国逐步的改革开放和社会机制的改变,有些法律法规已不能够适应现代社 会的需要。范文波,浅谈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存在问题及对策,2007-05-29,http:// 12 3.3.4 缺少法律专业人才

由于体制原因,基层安全监管机构内设科室少、人员编制少,基本都没有条

件设立政策法规科(股)等专门法制科室,工作人员中基本没有接受过专业法律

教育的,在工作中接受法律方面的培训大都不系统、不深入,基础法律知识基本

都知道,但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中遇到的问题上升到法理层面进行解释或执行,却又没有能力做到,对法律法规理解不正确、违反程序执法、执法文书填写不规

范等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缺乏专业法律人才,缺乏对执法工作的研究和指导、监督,限制了执法质量的提高。3.3.5 体制转换背景下,执法意识不强

在我国,由于计划经济下政府长期采用行政管理手段而不是法律手段来管理

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并且我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史的国家,封建专制意识

浓厚,官本位思想、特权思想盛行。这些东西正是法治的大敌。导致部分执法人

员仍未能快速转变观念,对法律法规的执行不到位,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难于严

格实施,表现出“严不起来,执行不下去”的现象。3.4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环境不佳 3.4.1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受到各方的干预

目前,“重经济效益、轻生产安全”的观念仍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部分地方

政府采取各种措施,制定各类优惠政策,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外来投资。在安全

生产方面的表现主要有:一是一味追求招商引资的速度和成功率,不按程序办事,怂恿投资商“先上车、后买票”,甚至“只上车、不买票”,使一些达不到安全要

求的项目匆匆上马,造成“先天性”安全隐患;二是担心安全检查多了、要求严

了,影响软环境,怕留不住客商,影响投资热情,所以人为限制各种安全执法检

查;三是为违法违规者说情,有的甚至直接干预对违法企业的查处、处罚;四是

给安全监管执法部门施加压力,要求采取各种变通手段,确保项目顺利推进等等,13 致使执法人员在履行安全检查、调查处理、行政处罚等职责时很难到位,甚至有 的企业遇到安全生产检查和执法就向地方政府领导寻求支持,严重干扰了正常的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3.4.2 企业安全文化薄弱,全社会法制观念不强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我国目前已经成长起来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

型企业,这些企业在参与全世界市场的竞争过程中,通过引进和学习工业发达国

家企业的先进管理和经营理念,已经逐步拥有了自己企业文化,其中就含有安全

文化,安全文化是以提高人的安全意识为目的的文化,他要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

要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为安全生产方针,在企业建立预防型、科学型和系

统化的安全管理模式,制定和实施有效的各种事故应急预案,通过职工培训、企

业宣传等种手段,提高职工的安全认识和安全素质,最终达到保障员工生命安全 的最终目的。但是,已形成安全文化的企业目前仍然属于少数,有些企业,尤其

是中小型企业存在着较为严重的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有法不依、单纯追求经济利

益的倾向。企业安全文化的推广在我国仍然处于初级阶段。从历史上看,我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史的国家,并且目前中国经济和教

育发展不平衡,与工业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安全法制观念淡薄,存在着“不学

法,不懂法,有法不依”的现象。3.4.3 行政执法冲突时有发生

行政执法应当为实现政府的管理目标而共同努力,相互配合与支持。而现实 中却呈现出多层执法、多头执法、多次执法、政出多门、借法争权、借法争利等

执法不协调和执法冲突时有发生,相关部门间各自为政,缺少配合与联系,造成

管理上的错位和缺位。3.4.4 执法监督不完善

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中,执法标准不统一、自由裁量过于随意的问题比较突

出。同样或类似的违法行为,发生在不同地域、不同行业,受到的行政处罚可能 14 有很大差异。部分安全监管部门内部监督体系不完善,审批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

力,内部审核“互相礼让”走形式,唯上利益观念严重,“弹性行政执法”现象 时有发生。12 12 周开文,浅谈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江苏安全生产》杂志第8 期。15 第4 章 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水平的对策 4.1 加强安全生产立法,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4.1.1 尽快完成现有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维持其适用性,必须根据安全生产形势的变化、科学技

术的发展、生产工艺的变革、工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变化乃至经济体制改革及时进

行修订,如矿山安全监察条例(1982 年7 月)、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 年12 月)、矿山安全法(1992 年11 月)、煤炭法(1996 年8 月)、矿产资源法(1996 年8 月)、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 年10 月)、煤矿安全监察条例(2000 年12 月)、国

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2001 年4 月)、职业病防治法(2001 年10 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 年3 月)、安全生产法(2002 年6 月)

等一大批法律法规,有的已施行近30 年,最短的也已施行近10 年,其中的许多

规定已与当前的实际情况严重不符,需要尽快予以修订。13 4.1.2 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配套规定,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执行性 我国地域广阔,地区差异比较大,法律法规只能作出原则性的规定,这些法

律法规需要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细化,出台更具 体的规章、标准,才有可能进行高质量的行政执法,才有可能达到立法目的,实

现各行各业的生产安全。因此,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尽快出台完善各项法律法规的配

套规定,保障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能够执行到位。4.1.3 根据新的形势加快职业健康等方面立法进程

从2002 年以来,我国已连续7 年实现事故总量和死亡人数双下降,2008 年

全国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首次下降到10 万人以下,2009 年又下降到9 万人以 石少华,法制进程势不可挡,《劳动保护》杂志2005 年第9 期。16 下14,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令人瞩目的成就,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正逐步由保障人

身安全向职业健康转移,安全生产立法也应把握这些变化转移立法重心,加快职

业健康等方面的立法,同时要针对经济体制改革、所有制变化等实际,进行有针 对性的立法。

4.1.4 重视规范性文件质量 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是我国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履行其职

责的主要、重要手段之一,是抽象行政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机关的大量具

体行政行为是直接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出的,在公共管理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

作用,因此,有关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重视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4.2 进一步充实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力量,提高人员素质 4.2.1 进一步充实执法力量

在编制、人员、执法车辆等方面,各级人民政府要给予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充分支持,不断将以安全工程、法

律、化学、矿山、机械等相关专业的人才吸纳进执法队伍,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

有足够的专业人员、快速便捷的交通工具开展执法工作,避免由于人员和物质方

面的原因阻碍执法工作的开展。

4.2.2 完善执法人员培训教育制度,提高执法质量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执法人 员培训教育工作,建立培训制度,制定完善的培训计划,以“敢执法、能执法、会执法”为目标,通过安排执法人员到企业实习、进行执法经验交流研讨等形式,采用“走出去学、请进来教”的方式,使广大执法人员能够接受持续的培训教育,及时解决在执法实践中遇到的各类问题,使其业务素质、执法能力和执法质量不 参见2002 年—2009 年全国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计司。17 断提高。

要加强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坚定理想信念,通过弘扬先进、学习英模,以提高广大执法人员推动安全发展的自觉性,提高执

法为民的自觉性;加强作风建设,弘扬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的好作风,不折不扣

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把工作抓实抓细;加强党风廉政

和反腐倡廉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规范自身行为,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做到自警、自醒、自重、自律,杜绝吃拿卡要现象,自决抵制以权谋

私、权钱交易、官商勾结等腐败问题。15 通过严格的业务培训和思想教育,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执

法技巧和依法行政的能力,规范执法行为,转变安全执法观念,做到不越位、不

缺位、不错位,执法活动做到准确、全面、适当、有效,使其其遵纪守法,依法

执法,秉公执法,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强、作风正、业务精、能力强,能够较好地

适应新形势下日益繁重的安全监管工作需要的执法队伍。4.2.3 改善执法设备,全面提高行政执法手段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一方面要不断加强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基础设

施、设备的投入,配备必需的车辆、电话、摄影、摄像、录音、电脑等办案工作,改变装备缺乏、手段落后的被动状况;另一方面,要增加执法办案、安全监管等

业务经费,确保执法工作有效正常运行。4.2.4 要加强行政执法制度建设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必须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管理制度、廉政制度、执法监督制

度,加强内部控制和监督,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切实做到推行行政执法责任

制与普法有机结合,实现依法行政、公平执法,建立行政执法长效机制。通过制

度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为依法行政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制度保证。15 王东照,安监人员需要树立“六种意识”,2008-11-19,http:// 18 4.3 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从业者的法治意识,优化执法环境 4.3.1 加大普法力度,做到懂法守法、依法办事

政府和企业都要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尤其要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安全

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与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一方

面提高企业依法规范自身生产经营行为的水平,另一方面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进

行有效监督,促使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和执法部门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4.3.2 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法制观念,减轻执法阻力

目前之所以大部分地方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对象处在对立的位 置,除了不规范执法行为的原因之外,主要还是企业安全生产意识不强,法制观

念淡薄,认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是“捣乱、找麻烦”。如果不能取得执法对象的

认同和配合,及时执法能消除企业一些具体的违法行为,也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

问题、实现企业本质安全,还是要企业能认同执法行为,只有企业扭转观念,主

动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才能最终实现安全生产。4.3.3 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

领导的表率作用对加强行政执法工作至关重要。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加强

领导是进行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的关键。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从“执政为民”的高度,充

分认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考核考评制度,行政职权、责任公示制度,把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政务公开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建立科学合理的执法行动机 制,为行政执法有力、有序、有效开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才能全面推进行政

执法工作,才能更有效的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快速发展和进步。19 4.3.4 执法检查与普法宣传相结合,寓教于检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不仅要求执法者学习掌握行政法律法规,更重要的是全

社会都要了解和掌握最基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这项工作是行政执法的基础,也

是法律服务精神的根本体现。送法上门,服务群众,让更多的人学法、懂法、知

法、守法,我们才能够更好的执法。在执法工作中,要把宣传和普及法律做为首

要任务去抓。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法规宣传,通过编印通俗读本、聘请专兼职

法律顾问、利用新闻舆论宣传等行之有效方式,增强广大城乡居民的法制观念和

安全意识。要争取人大、政协、社会各界以及新闻媒体的支持,为安全生产行政

执法工作创造的良好的执法环境。

监察执法人员到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将执法与普法宣传相结合,既能查处企 业违法行为,又能提高企业法律知识水平,既是检查也是服务,可以收到更好的

效果。要做好检查和宣传,需要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一是针对检查的企业性质和

特征,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二是准备好检查时的宣传资料,可以把典型安全生

产事故案例制成图片、录像片,到企业检查时请企业业主、安全员和职工观看,以惨痛的事故教训,向其展示违规违章生产经营的严重后果,使其得到生动、形

象、深刻的教育。之后再讲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隐患的防范措施,加强互动,通过反复宣传和交流,使业主深深地懂得安全生产是企业的最大效益,忽视安全

生产是企业最大的失败。16 4.4 正确理解职责,准确定位

4.4.1 正确区分政府的监管主体责任和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按照《安全生产法》确立的原则,政府及其安全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

主体责任,要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权,依法对企业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理,其职责重心在于检查企业落实其职

责的情况;而企业则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及其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 王东照,淮安市安监局强化执法行动的几点做法,2009-10-12,http:// 20 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建设配备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排查整改安全隐患,保障生

产经营安全。各级安全监管总局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正确认识两个主体的职责,应

当对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而不是代替企业进行隐患排查

治理,既不能越俎代庖,也不能擅离职守,要行使安全生产执法权,更要正确行 使。

4.4.2 正确处理安全监管机关上下级关系和部门之间的关系

按照目前的工作体制,安全监管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监管”原则,下级安

全监管部门接受上级部门的业务指导,同时又保持相对独立性。这就要求,在进

行立法等抽象行政行为时,上下级之间要保持一致,有不一致之处要进行完全沟 通,要把分歧解决在内部;在进行行政执法等具体行政行为时,要保持相互独立,厘清执法层级,保持相互之间的监督。服从与独立,相互之间要平衡好这种关系。17 安全监管部门与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之间,首先要正确理解综合监管的

含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在其主管的行业领域内,由其负责对该行业领域

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安全监管部门并不代替行业管理部门进行具体监管,而是

对其监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其次双方都要在其职责范围内进行充分行政,各尽

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把工作做好。

要正确处理行政执法与行业管理之间的关系。坚持行政执法与行业管理相结

合,加强相互配合与协作,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提高整体效能。要正确处理安全

生产执法与其它部门之间的关系。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建立由规划建设、国土

资源、公安、工商、质监、卫生等部门参加的协调机制,联合开展执法行动,形 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4.5 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

4.5.1 建立健全执法管理制度,提高执法的规范性

健全的管理制度是规范执法行为的保障,要着力建立五个方面的制度:一是 詹璞瑜,论安全生产领域的平衡关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调查研究,2010 年第2 期。21 办案制度,包括案件受理、调查取证、听证等制度;二是执法人员管理制度,包

括工作守则、责任追究、保密、证件管理、学习培训等制度;三是资料管理制度,包括执法设施管理、文书档案、资料管理等制度;四是监督与廉政制度,包括内

部监督和廉洁自律等制度;五是投诉举报受理和奖励等制度。针对当前安全生产

执法工作中需要解决的一些典型问题,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做到制度规范化、工作程序化、管理标准化、信息网络化,并认真抓好这些制度的落实,要以制度

来规范和约束执法行为,逐步提高执法行为的规范性。18 4.5.2 加强执法监督 强化执法监督,规范监督机制。首先是做好内部监督,一是搞好纵向监督,不但上对下有监督权,同样下对上的执法活动也有提出建议的权利;二是搞好横

向监督,同一业务部门,不同业务部门相互监督。其次要做好外部监督,大力推

行政务公开制,加大监督执法的透明度,公开执法程序。坚持内外结合的原则,对内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外强化社会监督,内外兼治,形成长 效保障机制。19 建立健全规范性的内部监督制度。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加强对下一级安全监

管部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指导,建立和完善定期执法分析制度,全面掌握执法

动态,评估执法效果,研究和改进行政执法的方法和措施,调整执法工作的重点,做出正确的执法决策,减少执法工作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建

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对、季度和月度执法

工作超前做出决策,有计划、按步骤开展执法工作;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采取定

期综合性督查和不定期专题督查等方式对本系统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定期督

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推行网上审批

和监督、网上执法质量评估等做法,落实执法制度,强化执法监督,提高执法质

量和效率,把执法监督落实到执法过程的每个环节,把事后监督变为即时监督,以缩小执法者自由裁量空间,减少执法的随意性,减少外来干扰,使执法工作更

加公开透明,执法监督更加扎实有效。参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 〔2007〕193 号。周开文,浅谈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江苏安全生产》杂志2009 年第8 期。22 实行政务公开,建立外部监督机制。只有不断加大政务公开的力度,保障人

民群众的知情权,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拓宽收集意见、建议的渠道,才能更有效 地结合实际情况,规范执法行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

开为例外”的原则,积极推行安全执法的依据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在政

府网站开设政务公开专栏,包括政务公开信息、机构职能、政策法规、公众留言、举报电话等分栏目,公开办事流程、工作规则、服务承诺、举报投诉等事项,对

行政许可内容、形式、程序、时限全部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使执法主体、执法

依据、执法流程透明、公开,以便于相对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有利于防止滥用

执法权力情况的发生。20 4.5.3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精神,依法界定

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将行政执法责任具体落实到每一

个部门、每一个岗位和每一个执法人员,明确每一个机构和领导干部及执法人员 的责任,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行政执法考核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重大案件备案制度等。同时充分发挥有关法制、纪检组织的监督作用,对执法人

员进行纪律约束;要建立淘汰机制和竞争机制,对那些以执法谋私、吃拿卡要、损害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形象的违法人员,予以严肃处理并清理出安全生产执法队 伍。王东照,淮安市安监局强化执法行动的几点做法,2009-10-12,http:// 23 第5 章 结 论

行政执法是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手段之一,是提高广大企业尤

其是高危行业企业生产安全水平,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降低生命财产损失的重要

途径。在政府机构改革过程中,我国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不断变迁,导致安全生产

监管监察队伍也在不断流动,客观上破坏了这项工作的连续性,过多的人员流动

也限制了队伍素质的持续提高,并且目前还没有出现这一状况稳定下来的迹象,变化和流动仍在持续。在这样的背景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中出现一些问题,特别是一些技术性的问题、由人员素质引起的问题,是正常的,也是开展此类研

究必须注意的。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就要从

更深层次的体制入手,要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稳定下来、把队伍稳定下来,让工作经验积累、人员素质提高和制度建设都能持续下来,这才是事半功倍之举。

当然,在坚定改革开放的大潮中,改变才是不变的主题,对这一问题技术性的探

讨仍然是有益的,立足现状力图完善,才是实事求是的做法,才是真正的改革者 的精神。24 参考文献

[1] 2002 年-2009 年全国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统计司编印。

[2] 杨占科,增强安全执法的坚定性和严格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调查

研究,2010 年第11 期。[3] 姜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冶金工业出版社,2009 年版。[4] 赵卫东主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实务,煤炭工业出版社,2006 年版。

[5] 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年版。

[6] 张树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年9 月第1 版。

[7] 詹璞瑜,论安全生产领域的平衡关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调查研究,2010 年第2 期。

[8] 地方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工作动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编 印,第2 期。

[9] 2006 年-2009 年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统计司编印。

[10] 张崇烈,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值得注意的细节问题,中国安全生产网。

[11] 王东照,淮安市安监局强化执法行动的几点做法,中国安全生产网。

[12] 仇元青,安全监察执法工作初探,中国安全生产网。[13] 周开文,浅谈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中国安全生产网。[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1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6]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17]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令第31 号。

[18]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令第11 号。

[19]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 号。25 [20]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 局令第4 号。

[21]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总局令第24 号

[2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07〕193 号。26 致 谢

此论文的顺利完成得益于我的指导教师孙利教授,在我论文写作的过程中孙

利教授从论文选题到文章结构,都给予了我耐心的指导。在此,对孙利教授给予

我的指导表示深深的谢意。

同时,也要感谢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王玉卿先生给我提供了大

量宝贵的资料信息,使我的论文有了坚实的写作基础。

最后,我还要感谢几年来为我们授课的二十余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的老师

们,是他们的努力使我具备了完成此论文的理论能力。在此对各位老师表示真诚 的感谢!年 月 27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个人简历:

宋潇潇,女,1980 年11 月4 日出生

2003 年7 月毕业于山东工商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

2003 年7 月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信息研究院参加工作 2008 年3 月进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攻读在职法律硕士

2.浅谈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篇二

1 存在的问题

1.1 监管部门衔接不到位

目前,我国对食品卫生的监督实行的是分段监管,从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组成部门来看,当前对外正式公布的有:国家发改委、农业部、商务部、科技部、财政部、卫生部、公安部、环保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粮食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共13个监管部门。

举个例子来讲,一头猪,从养殖到餐桌,至少要经历5个部门。养殖时归农业部门管理,商务部门负责屠宰,猪肉运到工厂进行深加工归质检部门管,到了市场则归工商部门管理,到饭店食堂上了餐桌,又成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责任。繁琐的监管过程,造成了各个环节监管衔接的不到位,不能形成无缝衔接,监管存在空白。

1.2 法律、法规本身的不完善

涉及食品卫生监督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概括起来,有以下四点:一是食品卫生监督法律、法规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涉及食品监管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只是对食品质量作了一些概要性规定,存在较大的法律监管盲区,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确定的执法主体职责与现实情况有所脱节,不适应多个部委共同按职能分段监管的现状。二是食品卫生监督法律、法规的条款笼统,操作性差,一些法律、法规规定的比较原则和宽泛,有些条款甚至完全过时,对实际问题约束力较低,操作性不强。三是食品卫生监督法律、法规的处罚条款规定较轻,法律效力不够,相比西方发达国家极其严厉的惩罚力度而言,缺乏威慑力。四是食品安全监管配套法律、法规未出台,执法力度不够。

1.3 监管支持系统保障不到位

我国食品卫生监管系统组建时间短,监管系统基础差、底子薄,基础设施和技术能力仍滞后于监管工作的需要,例如,现场检测设备、交通通讯工具、调查取证器材、信息装备不足等,这一局面造成了许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难以开展,在中西部地区尤其突出。

1.4 监管体系内层级管理不明确

各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上下级之间不是垂直管理,这不仅与许多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不一致,而且还缺乏统一、有效的分级管理制度。在现行的食品卫生监督法律、法规中,对有关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职责范围的划分存在不足,导致了当前各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范围重叠交叉内容普遍,严重干扰了正常的食品卫生监督工作,在县级单位的表现更为突出。

另外,由于绝大多数基层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依靠监测、体检收费来维持生存与发展,势必会造成因利益之争而形成监督重复或监督空白,使食品卫生的监督力度大大降低。

1.5 执法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受过去诸多条件的限制,基层食品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普遍存在着低学历、低素质的现象,加之培训力度不足,学习氛围较差,很大程度上制约了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的开展。同时,随着执法领域的拓宽和工作量的增加,食品卫生监督队伍的人力资源相当贫缺。

2 结果

食品卫生监督执法中存在很多问题,包括:监管部门衔接不到位,法律、法规本身的不完善,监管支持系统保障不到位,监管体系内层级管理不明确,执法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3 对策

3.1 发挥政府综合协调职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1,2];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为了协调好各部门之间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制定食品卫生监督执法的具体监管细则,使各部门明确各自的监管责任,从而使责任细化,做到无缝监管,防止监管空白现象的发生。

3.2 完善食品卫生监督的法律、法规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的食品卫生监督执法现状,我国应该尽快完善以国家基本法律、法规为主体、同国家法律体系相配套,和国际通行惯例相衔接、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相适应、具有中国特色的食品卫生监管法律体系[3]。此外,在法律、法规中要明确卫生监督执法权的集中行使。卫生监督机构是代表卫生行政部门集中行使监督执法权的专门机构,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的卫生监管职责,涉及管理相对人的具体执法任务,应当由卫生监督机构统一承担,防止多头执法和执法力量分散。

3.3 保障食品卫生监管法定职责切实落实

按照“权责一致、编随责增、人事相宜、保障履职”的原则,综合考虑辖区人口、工作量、服务范围和经济水平等因素,参照辖区每万名常住人口配备1~1.5名卫生监督员的标准,测算所需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编制。农村地区要加强卫生监督协管力量的配备。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经费投入,确保基础设施完善,技术设备现代化,从而方便食品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开展。

3.4 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

打造一支政治合格、作风过硬、业务精湛的食品卫生监督执法队伍是保障食品卫生监督执法事业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具体应该着力加强以下三个方面的建设:一是加强队伍的作风建设。食品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尤其是在应急反应、安全保障、重大行动等活动中,一定要锻炼形成作风干练、反应迅速、措施有力的执法风格。二是加强法制建设,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切实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更加规范地使用卫生执法权力。三是通过开展业务培训、专家讲座、经验交流等形式,来促进食品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专业能力的提高,业务素质的加强。四是通过突发事件应急模拟、实战演练、执法效果稽查考核等系列活动的实施,进一步加强以提升应急、应变能力为核心的素质建设。

3.5 加强政府部门与新闻媒体的协调与合作

在这个信息日益发达的时代,作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守卫战士,政府部门更应该善用媒体,将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维护的正面影响力逐步扩大和提高,拓展宣传途径,创新与媒体合作形式,让新闻媒体成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平台和得力助手。

参考文献

[1]牛春明.基层食品卫生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基层医学论坛,2011,15(4):373-374.

[2]叶景泉.浅析基层食品卫生监督体制存在的问题[J].当代医学,2009,15(13):151-152.

3.浅谈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篇三

摘 要: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是法律赋予农业部门的重要职责,是农业部门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是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农的重要手段。为了促进农业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农业行政执法还需加强,执法队伍素质还需提高。

关键词: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存在问题;应对对策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是法律赋予农业部门的重要职责,是农业行政部门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是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农的重要手段。近年来,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受到各方的关注和重视,农业执法体系不断完善,执法水平也逐渐提高,为了促进农业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农业行政执法还需加强,执法队伍素质还需提高。

1 农业行政执法中存在问题

1.1农业行政执法机构人员编制

农业行政执法机构中人员编制的数量多,但在岗出勤的人员数量较少,人员大多分散在各个股站室,不集中,不利于调遣。

1.2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大都不是法律专业人员,都是经过后期培训的,对农业法律法规相关知识了解较少,执法知识不够完善,没有熟练的执法技能,业务不精通,所以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经常执法速度慢,用时较长,办案效率低。

1.3专项整治不到位

1.3.1农资打假执法工作方面。对农资检查力度还不够,由于执法人员出动力量不够,致使检查的农资经营单位不够全方位,只是重点对一些门店检查督促,其余单位不能真正地整顿规范。

1.3.2较大种植户的监管方面。近几年虽然对高毒农药在蔬菜、水果上的禁止使用工作付出了很大努力,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在核心生產区管理上,农业投入品、农产品生产记录上,还存在欠缺,不够完善,或者是有记录但保存不完整。

1.3.3对农资经营户的素质提高不够。对农资经营户的培训力度小,使人们在农业法律法规知识,肥料、农药、种子等农业投入品常识,进货渠道及进货质量上不能自己进行检查,自己不能很好地把好质量关,进销货台账记录不全,给执法带来更大的工作量。

2 执法工作应对对策

2.1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开展农业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增强执法人员的培训,使执法人员更多了解农业法律,熟知法规知识,定期不定期组织执法人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法律、法规条律,来提高执法人员业务素质,建立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通,作风过硬,高效廉洁的专职执法队伍。

2.2进行农资打假执法,开展各项专项整治工作

2.2.1农资打假执法,根据农产品的生产环节主抓农业投入品的销售旺季,根据地方具体情况,主要制定春、夏、秋三季的农资打假方案,出动执法人员,进行拉网排查农资经营单位,发现不合格产品及时立案查处,进行调查,追溯源头,有效的规范农资市场,保障农业生产安全。

2.2.2查处“三品一标”产品。临各大节假日,出动执法人员对各大超市农产品的“三品一标”进行全面检查,检查该农产品进货时索要的认证证书,进货票据,记录,没有认证证书的“三品一标”产品杜绝上架销售,规范认证农产品市场。

2.2.3监管种植业大户。深化水果、蔬菜整治工作,加大监管力度,强化投入品的科学使用,全面了解水果、蔬菜种植基地农业投入品的生产使用情况,告知种植基地、核心生产区禁用、限用农药的名称、范围,监督种植业生产基地、合作社建立农业投入品的使用记录,并妥善保管。

2.2.4提高农资经营户的业务素质。定期召集农资经营户进行农业法律、法规知识,肥料、农药、种子等农业投入品的常识,进、销货注意事项,高毒农药的禁、限用等知识培训,把好农业投入品的销售关,消除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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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浅谈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篇四

[关键词]政府;行政管理;对策。

随着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各级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与运作方式都有了很大改观,并在实际工作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相比,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相比,与以人为本的现实要求相比,还存在差距,还需要在科学发展观的引领下进一步探索应对措施。

一、当前我国政府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政府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在思想观念上重经济建设轻社会管理,在管理主体上重政府作用轻多元参与,在管理方式上重管理控制轻协商服务,在管理环节上重事后处置轻源头治理,在管理手段上重行政手段轻法制规范和道德自律。

(一)政府行政管理绩效与经济发展的现实要求存在差距。

第一,宏观经济调控效益有待进一步提升。从以人为本的角度看,经济发展只有给人带来幸福才具有意义,政府的管理工作不能脱离这个目标。但是,这个要求并未完全达到。一个很明显的例子是,近几年最令人们关心的房地产问题一直热度不减,房价不断攀升,直接影响着群众的利益。虽然政府对房地产调控采取了许多措施,但效果并不明显,还引发了广泛质疑。第二,微观经济管理效益有待进一步提升。一些部门的管理中存在着“越位”“错位”“缺位”现象,造成一些地方政府在管理中措施不当,直接或间接影响了人民群众利益。特别是在我们当前提倡低碳生活的背景下,行政投入和行政绩效之间的较大反差还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真谛。第三,对发展主体的定位有待进一步明确。发展权的主体是人,尊重人的发展权本质上就是尊重人的自主发展。但是,一些部门把发展权片面理解为“政府的发展权”,进而滥用“政府发展权”,危害人民群众其他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政府管理绩效与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要求存在差距。

第一,步调不够协调。计划经济时期的管理方式造成的惯性依然存在,一些地方政府习惯于发号施令和通过审批等行政手段进行管理,这种习惯性做法体现的是一种自上而下的长官意志而不是民主作风。其次,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相对滞后,一些干部只唯上不唯下,只唯“功”不唯实,群众的利益往往在“政绩”追求中打了折扣。官僚主义的影响也大量存在,在一些地方民主权利成了摆设。第二,内容不够配套。加强民主管理,实行依法行政,是体现政府管理中人本关怀的主要措施,也是现代管理的基本方向。然而,这方面制度管理建设的内容还不配套,权大于法、言大于法以及利益代法的现象时常表现出来。第三,运行机制不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府职能定位有待进一步明确,服务型政府组织机构需要进一步完善,适应改善民生、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能力需要进一步提升。

(三)政府管理绩效与文化事业发展的要求存在差距。

在文化事业方面,政府的文化管理职能没有充分发挥,教育体制和教育机制方面的协调都不够有效。在很长的时间里,教育的主题词是“普及”“跨越式发展”“重点建设”“争创世界一流”,以及高校“扩招”“合并”“大学城”等。这些“发展”的光环不仅冲淡了教育改革的本质,也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教育不公的状况。日益拉大的学校差距、不断升级的“择校热”、高昂的教育收费加剧了业已存在的阶层差距,享受“优质教育”越来越成为金钱和权力的较量,成为富裕人和有钱人的专利。权学交易、钱学交易、招生****、学术****等现象严重损害了教育的公益性和公正性,对人的发展造成许多思想障碍和心理挫折。

(四)政府行政管理绩效与改善民生的要求存在差距。

政府行政管理理论不够完善,缺乏一整套完整的体系,理论框架、基本参数和操作规程等都需要进一步创建和完善。实际操作中,重强势群体权利轻弱势群体保障、重经济指标轻社会管理、重管控工作轻服务工作的现象依然存在。行政管理方式不够灵活,公民参与管理的质量不高,社会组织的作用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管理手段比较单一,没有达到综合运用各种渠道、各种途径、各种设施妥善解决社会问题的境界。政府的公信力、引导力和影响力都有待提升,近期日本地震影响下的中国盐恐慌,再次表明改善政府管理任重道远。

二、造成当前政府行政管理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政府管理人员的素质影响管理的质量。

我国政府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是好的,他们为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在现有的公务员队伍中,一些领导干部的“一言堂”和“家长制”作风使个****利欲望极度膨胀,而且,我们现在的“一把手”负责制也使个别干部找到了独断专权的“理由”或借口。其根本原因是脱离以人为本,行政决策机制不完善,行政管理制度存在漏洞,执法部门和权力部门对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级别较高的领导干部的行政行为缺乏相应的有效制衡机制。有的政府工作人员法制意识、责任意识还不强,习惯于工作怎么好做就怎么做。一些政府公共管理政策封闭运作严重,违背了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行政主旨。

(二)政府管理中的监督缺位影响管理效能。

目前,我们的政府工作远没有形成全面有效的监督机制。一是人大、政协、媒体等社会各方面对于政府工作的监督并没有真正体现监督的实质,一些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行为在所谓的“中国国情”“中国特色”借口下被一再演绎。如目前我们虽然也实行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制度等措施或做法,但由于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不尽如人意。二是群众对政府工作难以实行有效监督。一些地方行政程序的参与度较弱、公开度较低、公正性差较,对违反行政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也不健全。相当一部分行政程序缺乏民主性和透明度,甚至没有给当事人应有的申诉权和申诉机会。三是群众的民主意识和运用民主的能力还不适应监督工作的要求。在一些人眼里,有关的法律制度也还是挂在墙上的风景。四是在一些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上,如拆迁问题、农民权益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物价问题等,监督不力的现象很严重。

(三)现行政策之间的“打架”现象影响行政管理绩效由于制定政府公共管理政策的主体较多,这些主体本身又都是独立的利益部门,在政策制定中必然存在着利益纠葛,造成政府公共管理政策制定中协调不够,出现不同条例相互“打架”的现象,政府公共管理政策之间相互抵触、彼此冲突的情况时有发生。一是部门之间存在政策冲突。一些地方、部门为了自己的小团体利益相互拆台,甚至以损害别的部门利益为代价获取局部利益。二是一级政府或上级部门制定的政策与本级政府的部门或下级业务部门的政策相冲突,使全局利益受到损害,助长了地方保护主义。三是政府公共管理政策之间不配套,造成一些管理机构以所谓“因地制宜”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为借口,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之类的活动。四是问责制的问责尺度不一,缺乏专门、完善的问责法,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定不够清楚、权限许可不够明确、问责程序不健全、问责主体和问责范围过于狭窄。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重权力轻责任、重态度轻处罚、重处罚轻预防等现象。

(四)发展中的认识误区降解了政府行政管理的实际功效。

在增长方式上,一些政府部门片面关注GDP,把它异化为某些形象工程,脱离了现代社会应有的人文关怀。一些地方领导热衷于建豪华广场,脱离实际追求“形象工程”“亮丽工程”“夜景工程”,希望用城市的变化来展现自己的政绩。有的地方不顾群众反对,大肆圈地卖地,通过各种手段“挤占”群众利益,在当地引发了诸多社会矛盾。一些干部对服务型政府的认识也存在问题,简单地认为服务型政府就是强化服务职能、取消管理职能,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政府发挥市场监管这只“看得见的手”的作用,出现了生产安全问题、食品安全问题、药品安全问题等。还有,人们内部矛盾的化解效果不理想,社会思想道德的引导效果不理想,农村土地征用中的问题解决效果不理想,等等。

三、解决当前政府行政管理问题的思考。

哈耶克认为,良好的制度、利益共享的规则和原则,可以有效引导人们最佳地运用智慧,从而可以有效引导有益于社会目标的实现[1]。这对我们探讨解决当前的政府行政管理问题是一个有益的启示。从理论层面上解决当前政府管理中的问题,要建立和完善政府管理理论。从实践层面上解决当前政府管理中的问题,要创新政府管理体制、机制。在操作层面上要强化公共服务理念,践行为民服务、为党尽责、为国尽心的服务意识,创新和完善服务方式,形成多元联动、多方激励、多重监督的良性机制。在制度层面上要健全和完善相关立法,形成运行有理、操作有据、执行有度的管理规范。

(一)在理念定位上牢固坚持以人为本。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也是国家权力的源泉。这就决定了为人民服务是政府最根本的职能。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都对政府的“服务”职能有过充分论述,如马克思的“公仆论”、毛泽东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邓小平的“管理就是服务”等,都阐发了这方面的思想。******同志提出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深化了这一主题。

基于上述认识,政府行政管理要围绕“以人为本”这个理念来进行。而且,“关注民生,创建良好的公共秩序,优化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是政府管理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2]。要树立以人为本的行政管理思想,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观,努力做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并重,城市发展与农村发展并重,坚持执政为民,让人民群众得到更多实惠。城市发展要给市民提供一个清洁、美丽、富裕、和谐的环境,农村发展要致力于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和社会地位,科教文化发展要以为国家培养思想道德和专业文化知识双优的高素质人才为宗旨,财税金融分配要兼顾人民群众的实际承受能力,社会建设要以提高全民的幸福指数为目的。

(二)在职能定位上实现全方位的角色转换。

“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是发挥民众参与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的基础性作用,多元治理更需要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主体意识”[3]。这需要转变角色,致力于完善群众的利益维护机制,包括利益表达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解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首先,从地方政府的行为和权力角色上看,要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维护社会治安,形成安定有序的良性发展状态;二是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积极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三是妥善规划和引导经济发展,形成全面协调可持续的良性发展局面。其次,变换服务角色,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公共需求,在收入分配和再分配过程中兼顾效率和公平,对低收入家庭和个人提供最基本的生活必需品,让每一个公民共享发展成果。再次,执行市场规则,打击违法行为,保护正常竞争和合法经营,完善市场制度,保证市场的完整与统一,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通过法律以及规章,完善市场运行和调节体系,建立社会信用,保护包括私人财产在内的各类资源产权,为各类经济主体创造自由选择、公平竞争和安定有序的经营与发展环境。

(三)在目标定位上完善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

公共服务型政府是以社会本位、公民本位的行政理念为指导,以社会和公众为中心,以促进社会进步和满足公众需求为目标的政府。公共利益是服务型政府行政活动的逻辑起点和最终归宿,任何偏离公共利益的行为和做法,必将使服务型政府失去原本的意义。在现实政府行政管理过程中,个别地方和部门受自身利益驱动,以本地区和本部门的利益为行动原则,形成各色的地方保护主义;部分政府部门因追逐自身利益导致机构规模不断扩大,行政经费日益上涨;个别公务员以权谋私,其行为严重影响着政府的威信,毁坏了政府形象。这些现状必须彻底扭转。公共服务型政府应以公共利益为价值取向,围绕公共利益开展活动。从本质上讲,公共利益规定了服务型政府的行政方向和职能范围,公共利益是服务型政府最根本的价值诉求。建立服务型政府,要树立牢固的公共利益观念,把公共利益观念置于核心地位,使政府行为在公共利益观念的支配下服务于公共利益并使之最大化。要从管理控制观念转变为服务观念,从高人一等的“管理者”“父母官”转变为人民的“公仆”和“服务员”,使服务意识贯穿于行政管理的始终。

(四)在路径依赖上切实尊重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民生问题解决,是推进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的现实选择”[4]。这要求我们的各级政府坚持群众路线,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以人为本,坚持透明原则。在此基础上,体现管理的科学性、统一性、群众性、创新性和灵活性。具体地讲,要做到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保障发展权。发展权完整意蕴应当是自主发展。为了促进发展,政府可以通过典型示范来引导,通过国家帮助和辅助来规范,不能搞强迫命令。二是保障财产权。财产权问题在农村土地征用和城市拆迁中表现得很突出。尽管国家为保证农民权益做了很多有益的工作,但仍然有很多问题亟待解决。在一些地方,农民的发展权和财产权被肆意践踏,导致农民丧失发展能力,也造成一些地方农民越级上访,甚至出现极端行为。三是保障社会公正。“要充分保障公民权利,必须确立权利平等原则和建立健全权利制约机制”[5],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完善符合国情、比较完整、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分配关系。促进就业,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努力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和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五)在方法选择上完善政府运行范式。

第一,经济职能要由单纯的经济增长型向社会和谐型转变。毫无疑问,政府适度的经济干预和市场机制的良性运转是经济增长的重要手段,经济的可持续增长又能够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但是,政府经济职能的转变与定位是经济可持续增长的直接性前提,又是社会和谐发展的根本性前提。这是提高政府行政管理绩效的重要环节。第二,由封闭式的集中决策向开放式的民主决策转变。在革命时期,出于阶级斗争的需要,各种决策需要高度保密,而且保持下级绝对服从上级,这是完全必要的。计划经济时期,我们采取了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模式,也要求通过政府的权威来推进各项计划的执行。但是在当前,这种决策模式必须向开放式和民主参与的决策模式转变,即从封闭型的行政体制向公开透明的行政体制转变。首先是市场化改革造成了利益的分化,使得同一项公共政策对不同的人群有不同的影响,如果公共政策不让利益相关者参与的话,是难以有效表达他们的利益诉求的。二是只有开放式和民主决策才能够保证公共政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毫无疑问,方案的选择过程就是不同利益的表达、竞争以及权衡过程。开放式和民主决策,有助于实现作为管理者的政府(行政机关)、作为利益相关者的大众和作为政府与大众之中介的专家之间的良性互动,使“公众参与、专家论证、政府决策”的体制结构发挥更大的作用。有助于体现公共管理的合法性和公共决策的科学性。三是只有实现了开放式和民主决策才能够有效杜绝****现象。事实上,我国各个领域的****现象几乎都与暗箱操作直接相关,这样最有利于逃避监督。要有效地遏止****,必须实行阳光政策,实行民众参与式和互动式决策。第三,由“集权行政”向“分权行政”转变。随着社会信息化的发展和城市人口、资源流动性的不断增加,城市管理和服务的重心下移,对政府管理提出了新要求。政府要根据利益划分、信息多元、回应管理的需求,依据事项的分类和政策管理与执行管理分离的原则,建立分类、分级管理的政府体系,改变“条块交叉”的行政管理格局。第四,由利益政治化向利益社会化转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站在市场各种经济利益之上进行效率和公平之间的平衡,而不是将自己也作为利益的一方放在其中,甚至去与民争利。这也要求我们的政府部门“立足当代政府公共实践与和谐社会建设,从社会系统、控制、公众参与社会管理的角度,结合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探索,从案例入手,寻求化解社会管理问题,完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体系,建立一个规范有序的社会管理格局”[6]。

(六)在管理取向上积极创新政府管理模式。

探索“互信———安全”型模式,形成一个融洽的环境;探索“合作———包容”型模式,调动资源,解决矛盾,提升服务效率;探索“民本———服务”型模式,把出发点和立足点放在满足群众利益诉求上,以服务质量来检验政府行政管理的效果;探索“民主———法制”型模式,发扬民主,依法执政,在法律范围内完善服务职能;探索“制度———规范”型模式,建章立制,规范服务,形成高效服务的灵活机制。积极推动管理方式和管理理念由“行政管理”向“公共管理”的转变,由“指令型”向“服务型”政府转变,由“效率型”向“效能型”政府转变,由“全能型”政府向“有限型”政府转变,由“无限责任”向“有限责任”的转变,“着力打造有限型、高效型、责任型、服务型、廉洁型、阳光型政府,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政务环境”[7]。就当前而言,政府行政管理创新的重点应放在加强和完善行政管理格局,加强和完善维护群众权益的体制机制,加强和完善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加强和完善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加强和完善公共安全体系,加强和完善非公有制和社会组织的管理,加强和完善信息网络管理,加强和完善思想道德的引领。

参考文献

[1]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卷)[M]。北京:北京三联书店,1997。71。

[2]王星闽。政府管理创新着力点在哪[N]。光明日报,2010-12-13。

[3]金书仪。社会管理创新需让“公众参与”成为习惯[N]。解放日报,2011-04-12。

[4]省部班课题组。发挥制度优势保障公民权益促进民生改善[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1,(2):17。

[5]虞崇胜。民生、民富的关键是权利和尊严[N]。学习时报,2011-02-28。

[6]杨军剑。社会管理中的公众参与问题探析[J]。学习论坛,2011,(4):65。

5.浅谈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篇五

   关键词:

投资和发展环境 行政许可法

利润最大化 优惠政策

市场经济

摘要:招商引资已经成为各地发展经济的重要途径之一,优化投资和发展环境自然成为政府工作中的重要方面。在市场经济日趋完善的今天,投资商受到了前所未有的礼遇,如何处理好招商引资与行政许可法之间的关系是政府面临的重要市场考验。本文就优化投资和发展环境之间的关系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防治措施。

政府招商引资中采取的方式方法大多是政策上的优惠,其中包括在土地使用、税收、环境、安全等方面。在投资先期做的工作多,承诺的好;企业落户后发展中关心不够;政府各相关部门不协调不统一,服务不到位轻许可重管理等,于与优化投资和发展环境不协调的现象影响了招商工作的深入开展,本位主义、部门利益思想等与行政许可法不相符合的现象严重影响和制约了经济的发展。

一、政府与投资

各地政府与当地的经济具有较强的对称性,而这种对称性构成了超稳定的系统和机制惯性,就系统机制来看,一方面政府体制是建立在高度集中的计划基础上的,政府的职能及其运行方式具有较强的指令性特征,行政干预、政府补贴、政策保护是政府行为的主要体现;另一方面,中国的经济仍是政府主导性经济,政府直接介入经济运行,政企不分,职能交叉与市场有明显的不适应性。而投资是一种企业行为,从本质上说是以追求最大利润为目的,企业选择投资地点的出发点就是企业的利益。在当今各地竟相加大招商力度,优化投资与发展环境的热潮中,政府面对市场的竞争确有不适应性。由此,在优化投资和发展环境与行政许可法之间存在一些问题,有其客观性。

二、优化投资行政许可之间存在的问题分析。

在各地优化投资和发展环境与行政许可之间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一)、地方政策盛行

在优化投资和发展环境工作中,几乎千篇 一律的都有优惠的地方政策,内容涵盖了土地使用、项目审批、税收减免、环境、安全等方面,只要投资商要求的政府就加以满足,至于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国家法律等都视而不管特别是与行政许可法相抵触,并庄重承诺,举办庄重的签约仪式,下红头文件,开联席会议等等如此。确实让投资者感动不已,由此而产生的问题是在行政许可法面前,地方政策的改变,不仅不能使投资商获得想象的经济效益,甚至于连投资也是难以收回。

(二)、地方保护主义严重

为了保证地方经济的发展,在优化投资和发展环境工作中,一些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政府个别部门对招商来的企业不能作到一视同仁,对行政许可法视而不见,一谈管理就收费甚至巧立名目乱收费,错误的认为,外来的企业有钱、外来的企业影响了当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存在吃、拿、卡、要等现象,严重违反了行政许可法。

(三)、政府职能反映不灵活

优化投资和发展环境工作中,政府职能反映不灵活是行政许可要解决的首要问题,也是影响招商引资工作的主要问题,政府部门不能适应市场运行机制要求,存在政府服务意识差,办事拖拉,办事程序复杂繁琐等问题,违反了行政许可的规定,耽搁了投资商的时间,影响了企业的经济效益,伤害了投资商的感情。

三、所采取的对策。

在优化投资和发展环境中,政府职能的转变、观念的更新、服务思想的改变,说到底就是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事是关键,针对不同的企业制订有针对性的政策,才能招上来、留的住、能发展。

(一)、针对不同需求的投资需求,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

千篇 一律的优惠土政策,只会使投资商感到空洞、浮躁,没有真实感和操作性,对于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需求、不同规模的投资企业都使用,又都没有可操作性,不符合行政许可的规定,实际操作起来却不知如何入手。不同的投资者有不同的资金、技术、设备等方面的优势,作为一种投资他们追求的共同目标都是利润的最大化,对于其他的因素,企业是不会太关注的。针对不同的企业制定适合企业实际发展情况的优惠政策,尤其是在行政许可方面的规范,其本身对企业来说就是不小的一笔利润。投资者又何乐而不为呢?

(二)、为投资者做好服务、让企业在市场中公平竞争

政府部门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最重要的职能转变就是服务职能的转变。不但要管理更要服务,尤其要在思想上作到公平、公正、公开,作到一视同仁,积极为投资者服务,为外来投资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市场机制,让企业在市场面前公平竞争。使企业一开始就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三)、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办事效率

转变政府职能就是转变政府办事效率低下的工作作风,就是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的规定办事,在办理投资审批等工作中要为企业着想,尽量简化审批手续,使投资项目能尽快的开工建设。在接待投资商办事中要以礼相待,让他们感受到关心、关怀和重视,在感情上感动人。在市场经济中讲究的是效率、讲究是效益,时间决定着这些,让投资者从漫长的等待办理诸多的手续中解脱出来,对投资者来讲本身就是一种效益。

四、正确的认识“优化”

优化投资和发展环境,不是所谓的资源、区位优势等的“忘婆卖瓜”似的自夸与“做秀”。试想一个投资数十万、百万、千万的项目,是不会因为“做秀”、和几句自夸,就能达成投资协议的。投资者最关心的是投资所带来的利润。“优化”不仅是优惠政策、更重要的是要有良好的市场。在招商引资工作中要针对不同的投资特点、产业布局、生产规模等方面,在给予优惠政策的同时,更要注重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做好服务,为企业的市场提供良好的发展空间,有了市场才能使得产品流通,使企业不断的获得利润,不断的发展。

五、市场经济下的政府管理作用。

在市场经济还不很完善的今天,政府的管理作用就越显得尤为重要。行政许可法中规定管理和服务是相辅相成的`,优化投资和发展环境需要政府的这种管理作用。这是因为:第一,市场本身是存在缺陷的,市场的调节往往会出现“市场失灵”的问题。随着市场的扩大,其缺陷也会进一步放大。如果不能及时有效的进行管理,就会导致经济的恶性发展,对投资商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第二,市场的发展存在一个市场秩序的问题,在一些特定阶段往往会出现市场失序的问题,这就需要政府以强有力的干预,以保证经济的健康发展,保证投资商在有序的市场中竞争、发展。第三,宏观经济运行还存在多方面的问题,如何通过政府有效的管理,对于在市场竞争中保持投资商的主动是十分重要的,也是投资商最为关注的问题,优化投资与发展环境不仅只是政策上的优惠,同时也需要政府的有效管理作用。

优化投资和发展环境是一个全面的、全方位的为投资企业发展服务的过程,更是一个全面实施行政许可法的过程,它贯穿于企业发展的全部,也只有全面的、全过程的服务才能保证企业不断发展,才能保证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实现企业利润的增长,实现当地经济的繁荣,使企业和政府实现“双赢”,真正实现招商引资的目的,为加快当地经济的发展切实起到推动地方经济增长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王忠明 《中国加入WTO干部培训读本》 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2002

2、张福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讲话》 法律出版社 2003

3、中国招商网相关材料。

作者单位:新疆吉木萨尔县委党校

作者姓名:李文宏

邮政编码:831700

联系电话:6786810

电子邮箱:6911658-@mail.xj.cninfo.net

6.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篇六

——江安街道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反思

新中国成立61年以来,行政机关在维护政府工作职能的正常运转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进程不断加快,对行政执法单位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教育力度的加强,人民的文化知识水平不断提升,普通老百姓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利益的意识逐渐增强,街道、社区、邻里之间的问题与冲突都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这就使基层行政执法单位在日常执法工作中面临新的挑战。虽然在加强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依然存在不少问题。

一、行政执法工作问题形成原因:

1、在街道行政执法的过程中,行政相对人法律意识淡薄,会造成执法难度居高不下。我国在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的同时,为了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对社会文化的需求,不断加强和推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和社会文化建设。加上近些年国家法律知识的不断宣传和对法律知识的普及,广大人民群众遵纪守法意识不断增强。但是由于我们街道地处城乡结合处,人口文化水平普遍偏低,从现在的执法过程中我们还是不难发现,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还是遇到相当大的阻力,行政相对人暴力抗法的事件时有发生,一方面是由于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工作方法不得当,存在野蛮执法,从而进一步激化矛盾,影响执法工作的进行;另一方面这也说明个别行政相对人法律意识还不够强,不知道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简单采取暴力手段阻碍执法人员的执法。这些事件的发生严重影响到行政机关公信力和执行力,阻碍了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增加了执法工作难度。

2、办案人员自身学习不够,对依法行政认识不足。一方面,不理解案件核审、评查工作,总认为自己监管任务重,办案不容易;另一方面,不严格要求自己,绝大多数人学习热情缺失,甚至有人认为“学得越多,懂得越多,做事越多,犯错越多”,干脆就少学或不学,工作也就少做或不做。因此对法律规章的掌握也就不过细、一知半解,导致在办案过程中无所适从,再不就是凭主观好恶、凭想象办案,造成违法违规办案。

3、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落实不到位。这也是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众多问题的重要原因。当前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对执法工作监督力度还亟待加强,各个行政执法单位在执法工作中不断强调加强执法工作力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执法监督工作的缺失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粗暴执法、野蛮执法;同时、执法监督工作的缺失又造成执法随意性增大,执法人员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知法犯法、徇私枉法等违法违纪事件的发生。

二、行政执法问题应对之策探讨

(一)提高执法主体素质是行政执法机关提高执法水平的前提和基础

1、完善准入制度和执法人员辞退办法。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统一考录制度,从源头上切实保证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的素质,把严进口关;要制定或严格执行执法岗位调整办法和切实可行的辞退办法,对不适宜从事执法工作的人员要及时调整,对发生重大执法过错的要按规定予以辞退,畅通“出口”。

2、建立教育培训制度,强化执法人员培训教育。行政执法人员违规执法有多种原因,但根本上还是素质和能力问题。解决好这个问题的主要做法,就是组织执法人员进行学习和培训。可以根据不同的职责要求,分层次、有重点地研究和制定专门培训、定期培训制度,在培训形式上,采取集中与分散、缺什么、补什么的方法,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针对执法人员难以做到熟悉和准确把握的不同类型案件,进行剖析研究,以增强执法人员的理解能力和操作能力,提高执法素质。

3、建立完善考核制度,搞好执法业绩分析。采取定期考核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强化对执法人员执法能力的考核,将之列为执法人员上岗任职的重要条件;对执法人员日常执法业绩进行科学地认定,综合评估,纳入执法人员评优定级的范畴,通过考核评估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执法能力。

(二)端正执法思想、转变执法观念,不断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在执法中服务、在服务中执法

在端正执法思想上,我们要强化“四个意识”。一是民本意识。对人民群众的感情问题影响着执法者的立场,也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基础。我们要树立“人力有限,民力无穷”的观念,摆正自己位臵,纯洁执法目的,发动群众,依靠群众,时时想着群众,心中装着群众,把人民满意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人民公仆为人民”,不断赢得群众的拥护和支持。二是法治意识。懂法是守法、执法的前提和基础。作为维护公平与正义的执法机关和执法者,自己首先必须要懂法、守法。在执法过程中形成服从法律、遵守法律、信仰法律的观念,把自己的一切行动自觉纳入法律规范之下,通过严格公正文明的执法活动,使公平与正义得以实现,真正达到执法为民的根本目的。三是服务意识。当前,全党全国的工作大局就是加快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行政执法机关必须把握好这个大局,融入这个大局,服从服务于这个大局,做发展先进生产力的促进者,做发展先进文化的守护神,做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捍卫者,把促进社会和谐进步变成自己的自觉行动。

(三)开展法制教育,不断增强全体公民的法制意识 许多专家认为,我国目前的法制教育还没有摆脱普法水平。应该看到,现阶段,还有许多人对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理解还停留在表象层面,对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真正内涵理解还有待深入,对法律的本质依赖感还不够强,法律的真正权威还没得到国人的一致认可,为此全社会还必须在法制教育上下大功夫。只有当所有的公民都养成学法、守法、懂法并监督法律的实效的良好风气;公务员真正树立服务意识,不唯权,只唯法,时时刻刻依法行政,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才会获得巨大的生命力。

(四)加强和完善法律体系建设,为依法行政创造良好的外部法律环境

完善的法律制度是依法行政的前提和基础,行政执法的各个基本环节或程序都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相应规定。当前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建设应该注意以下几点,一要加强立法的民主化建设,逐步完善专家论证制度;二要不仅要重视实体法的制定,而且更应该重视行政程序法的制定;三要加强对立法的监督。

(五)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力度,增强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减少执法单位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各部门在制定各自规范性文件时,要认真执行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地规定,不能超于自身职权制定规范性文件。对文件中存在可能涉及其他职能部门政策的内容,要认真征求对方单位的意见和建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同时各执法部门之间还应进一步加强协调和沟通,增强信息交换意识,实现资源共享,减少没有必要的浪费,降低执法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7.浅谈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篇七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依据一定的原则,以法定方式和程序,利用国家财政资金和政府贷款,从国内外市场上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消费行为。

政府采购是我国经济领域的一次实质性变革,促进社会经济健康有序的协调发展,它在取得经济效益的同时还带来了良好的社会效益。目前,我国已出台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政策因依托法制而提高了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和严密性,减少政府公务员因权钱交易而滋生腐败的土壤。

二、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现状

西方国家早在十八世纪末就实行政府采购政策,经过200 多年的发展历程已经相当成熟。我国推行政府采购政策仅十几个年头,基本法制已经建立,也收获了可喜的成绩。2003年实施的《政府采购法》引领我国目前的政府采购工作步入到法制化的轨道,也标志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基本框架已经形成。我国的政府采购政策在支持国货,节能减排,保护环境方面起到很大的作用。政府采购制度从政府采购流程的源头入手,在公开招标时就压低利润,随着采购方式的不断完善和监管工作不断加强,进一步推动我国经济持续平稳发展。网络信息的多样化极大地丰富了政府采购的产品,随着采购规模不断扩大,范围也从原来的货品采购涉猎到工程和服务领域,且采购渠道公开透明,政府采购体系更加完善。

依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我国政府采购政策主要包括编报采购预算计划,实行多种方式招标,履行采购合同一系列流程。首先,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人员依据财政预算编制要求按照本单位领导意见及实际情况编制采购预算,保送财政有关部门审核,经人大同意后下达批复。其次,单位财务人员依据去年批复的采购预算登陆政府采购网下载相关表格进行填写,保送采购办和财政部门审批。按照相关规定确定采购方式和代理机构。通常政府采购按照采购金额不同分别采用招标性采购和非招标性采购。一般来说达到一定金额以上的采购项目,采用招标性采购方式;不足一定金额的采购项目,采用非招标性采购。其中,招标性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采购,选择性招标采购,有限招标采购,限制性招标采购的形式。非招标性采购方式有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征求建议采购的形式。最后,行政单位负责人持批复的采购计划与代理机构签订采购合同,组织验收小组按照采购计划书检验货品入库。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人员依据发票等支付货款,保存采购文件。对于不履性采购合同的供应商,采购单位写清书面文件报告采购办,依法处理。

三、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

政府采购制度经过十余年发展取得了很好的成绩,但也存在诸多问题,需要在实践中总结经验不断改进。我国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普遍存在如下问题。

(一)政府采购监管体系存在隐忧,易滋生腐败土壤

政府采购过程中公开招标方式很多只是流于形式。公开招标方式通过引入竞争机制采购到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政府公务员与供应商之间的“回扣”现象时有发生,表现为各种串标现象,有投标人之间的串标,招标人之间的串标,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的串标。厂商暗中从政府权力掌握者手里争取到慷国家之慨的优惠待遇,而政府公务员从厂商那里获得“回扣”。投标人之间的串标,恶意哄抬物价,使政府采购政策提高资金效益的优势变成了政府财力误配置的劣势。供应商资格认证体系的缺陷导致寻租现象出现。寻租和腐败现象的高发趋势,不仅给经济活动本身带来危害,使不发供货商有可成之机,更重要的是采购机制使社会付出巨大成本。

(二)政府采购法律体系有待完备,回避制度规定不全面

我国目前针对政府采购行为的政策法规有《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预算法》和《合同法》等,其他是些规章和办法。2003 年1 月实施的《政府采购法》和2000年1月实施的《招标投标法》并没有写明具体的实施条例,并且两部法律对于政府采购某些方面的规定存在冲突。因此,我国政府采购的法律滞后于政府采购的发展速度,政府采购活动某些方面也存在一些法律漏洞和空白。例如,《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其中“相关人员”所指的范围备受争议。虽然在《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对“相关人员”有所规定,但是还是存在漏洞,经不起推敲。什么样的关系算作“有利害关系”,政府采购中哪个环节应该采取回避制度,非政府采购当事人有没有资格提出申请回避的权力等。

(三)政府采购人员缺乏系统培训,素质亟待加强

政府采购与一般的采买业务不同,它涉及到经济,贸易,自动化等多门学科知识。政府采购过程的招投标,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等多项业务需要很多专业技能和知识。目前我国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的招投标等业务大部分由单位财务人员或者临时组建的工作小组来完成,缺乏系统知识的培训和经验。随着我国政府采购业务的不断完善,政府采购需要专业知识过硬的队伍从事政府采购工作。

(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滞后,工作效率有待提高

随着网络信息化的普及,但很多地区的政府采购信息并不互通。地方保护政策仍然存在,本地的政府采购多数在本地供应商之间选择,政策设置无形的高门槛使全国其他地方物美价廉的商品望而却步。另外,有些行政事业单位出现重复购买的现象严重,没有相关的数据库信息可查。

四、完善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制度的对策

我国政府采购政策的框架已基本形成,内容有待充实,目前现状迫切要求我们完善政府采购体系。为采购活动提供健全的合理合法体系,从如下几个方面探讨对策。

(一)对政府采购体系加强监管

政府采购不仅要完善内部监督机制,而且对外实行网络政务公开的外部监督机制。掌握政府采购的审批部门,应当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人大的联合监管。三个部门之间监督工作分工明确,责任清晰,互相沟通协作,确保政府采购政策透明公正。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及时登记互联网,社会公众可随时查阅购买信息,实时监督,开通举报电话,避免重复采购、滥采购现象。对于采购后的货品、服务和工程验收应组织专门的督查小组,发现以次充好的商品要严惩供货商和职权部门,必要时可寻求相关法律程序。

(二)加快推进政府采购法制建设步伐

目前政府采购政策主要依据《中华人民政府采购法》,这部法律的实施为我国政府采购政策开创了历史新篇章。但这部法律仍不完善,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有益做法,建立多层次完备的法律体系。可出台法律实施细则,为法条做出详细的阐述,另外根据各地方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关的采购政策、条例。

(三)全面推进采购人员职业化教育

我国政府采购政策推行不久,有技能经验丰富的人员相对较少。为了提高政府采购人员的专业素质,需要尽快建立政府采购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制度,定期加强培训,建立职业认证资格审查,逐渐做到政府采购人员持证上岗,规范用人机制。

(四)采购过程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共享

加快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组织软件工程师和具备政府采购专业经验的人员共同开发研究统一的政府采购信息系统,将政府采购有关数据登记入库。掌握政府采购职权部门可从网络数据库中及时查到行政事业单位历年政府采购的准确数据,避免采购冗余货品。搭建网络平台,形成薄利多销的良好网络市场,使采购过程更加方便快捷,采购程序更加规范。

参考文献

[1]李佳敏.政府采购的现状、问题与对策.2013.1

[2]政少纲熊小刚.政府采购[M].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3.7

8.浅谈食品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篇八

关键词:食品 检测 措施

中图分类号:TS20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336(2013)16-0035-02

从近些年来食品安全方面的检查和管理情况来看,一方面,相关部门制定了更为严格的食品加工制度,落实食品的监管和检查,纠察了部分黑心食品加工工厂,取得了一定程度上的成功;另一方面,整体的食品生产业的链条没有发生本质性改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的问题。现如今,在食品安全问题频频被揭露的社会背景下,消费者面对市场上琳琅满目的食物,往往迷茫而不知所措,不知道如何甄选出真正安全的食品。究其原因,到底是什么在为有毒有害的不良食品提供栖息地呢?

1 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

1.1 经营者盲目趋利和法律意识淡薄

由于许多经营者缺乏最基本的食品安全知识,没有最根本的道德意识和法律知识,往往在利益的驱使下,对加工材料一省再省,甚至“偷梁换柱”,用其他更便宜的、危害性更大的原料代替,不仅如此,加工程序、生产方式及质量标准也是极为简陋,远远难以达到国家对食品安全最基本的要求。他们一切向钱看,无视消费者人身安全,法律意识极为淡薄。

1.2 消费者贪图便宜和片面追求外观

现在许多食品生产厂家不考虑如何为消费者生产出更好的商品,反而苦心研究消费者心理,为了吸引消费者煞费苦心。部分黑心厂家利用各种廉价且对人体危害化学物品对食物进行“美容”,不仅省下了加工费用,更是让商品看起来光鲜亮丽。这也正是近年来“漂白馒头”“苏丹红鸭蛋”“吊白块豆腐”“瘦肉精”等商品出现的原因。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往往会选择这些“物美价廉”的食品,从而引发食品安全问题。

1.3 食品源头监管存在缺陷

俗话说:“万物皆有源。”探索食品安全问题,就必然要从食品源头处发起。现在国家没有全面的食品产业相关条例,很多食品盛产行业没有严格的相关食品安全法规。很多食物在源头处就已经受到了污染:蔬菜在生长的过程中,施用了过多的肥料和农药;畜牧厂为了获得更高的利益,往往给牲畜喂养各类激素……这样的食品,从一开始就存在着食品安全问题。除此之外,食品安全的管理还存在着很多漏洞和盲区,例如在商场、街边或者酒店现场制作的甜点小品或时令小吃,并没有相关的食品安全条例对其进行规范和约束,制作过程、原料选择或是生产标准等全靠生产者的自我把握。上述食品,往往因为相关食品监管部门存在着疏漏,流入市场,造成更深层次的食品安全问题。

2 针对食品安全检查有关问题的几项措施

2.1 建立高效统一管理机构

现如今,很多部门都对食品安全有着监管的责任和权利,各个部门之间对食品检测互相交叉互相干扰,难以协调互助,往往造成了“三个和尚没水喝”的局面。因此,应该坚持中央的指导思想,贯彻合作配合的方针,配合政府的思路对每个部门的相关作用职能进行正确的分配,明确各个部门在整个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并科学制定合理的食品安全法规,实施严格可行的食品安全监督制度,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为广大消费者提供安全可靠的商品。

2.2 完善市场监管机制

我们要进一步加强食品市场的监管作用,及时进行食品的抽检,对不合格的商品要坚决退市返厂,严重违反条规者要采取销毁的手段,并对商家进行适当警告或处罚。除此之外,让消费者得到及时的食品安全消息,对于假冒伪劣产品更是要及时通过媒体发布,让消费者第一时间收到最新报道。最后,充分发挥消费者对市场的监督作用,给消费者提供广大的举报平台(如现在的“一会两站”),积极动员,对于有毒有害食品及时披露,给予严厉惩罚,让黑心厂家和无良产品无所遁形。

2.3 严惩食品造假行为

我们不仅对有毒有害食品要采用退市乃至销毁的方针,同时对于生产这些无良产品的厂家也应该进行严厉的惩罚。首先,要对于这些厂家要及时通过报刊、电视和网事等媒体进行报道,阻止不知情的消费者受到伤害;其次,对于这些黑心厂家要坚决依法处置,决不能姑息放过,在整个行业中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以警示同行业的商家。最后,对于事件中所涉及的执法机关、执法部门以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也因视具体情况依法处置,将食品违法产业链连根拔起,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彻底净化现代食品生产社会环境。

3 结语

从近十年来的食品安全的发展来看,我们取得了阶段上的成功,有着不可忽视的提高和进步,这是我们值得吸取经验的地方。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现在整个食品安全体系的明显缺陷。因此,我们日后的工作重心应该放在完善现有的管理体系上,结合我国密集型生产特点,引进新的管理方法和思路,步步为营,稳定地、科学地、合理地实施管理体系改革,努力实现食品安全的终极目标。

参考文献

[1]陈天华,欧阳建文,唐海涛.现代生物传感器在食品安全检测中的应用[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1年01期.

[2]李改荣.食品安全检验中出现的新技术[J].内蒙古统计,2012年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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