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委会查摆问题(共12篇)(共12篇)
1.支委会查摆问题 篇一
个人查摆问题及整改措施
根据****局查摆活动的统一部署,对照“四讲四有”标准,按照普通党员干部“五查摆五强化”要求,对照重点查摆几个方面的问题,经认真梳理,我主要在以下方面不足,需加以改进和提高。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学习主动性较差,除参加中心组织的学习外,自觉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业务知识少,以致在实际工作中遇到较复杂的问题,不能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影响了工作效率的提高。
2、工作存在按部就班,满足于现状,缺乏开拓创新意识。患得患失,求稳怕乱,被动工作多,创新工作少。
二、整改措施
1、加强学习能力
要端正学习态度,增强学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应制定学习计划,除坚持中心组织学习外,每个星期还应主动抽出业余时间进行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熟练掌握****知识,了解行业最新动态,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从而提高业务技能。
2、提升沟通能力
沟通主要包括与部门领导的沟通、小组间的沟通、团队成员间的沟通、也包括与客户、合作单位之间的沟通,任何一部分沟通不好都有可能会影响项目和计划的按时完成。身在工作一线,面对团队成员和客户单位,每天都会碰到许多现实问题,及时透明的沟通有利于问题的良好解决,也有助于团队建立积极向上、团结和谐的氛围。
3、提高工作效率
做好每一项上级安排的任务,如何避免项目交叉中带来的手忙脚乱的局面,就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再根据计划做到每周检查、每周总结,及时发现、总结并整改项目中出现的各种情况。
在以后的工作和生活中从本职做起,落到实处,在服务****事业、强富美高新江苏的建设中迎接困难和挑战,时刻将“两学一做”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有一分光,发一分热,做一个合格的共产党员。
2.支委会查摆问题 篇二
关键词:中央立法;村委会职能;问题
中图分类号:D9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09)04-0095-05
对于被动进入现代化的中国农村而言,法治目标的实现将更多依赖建构性努力。这一过程中,立法无疑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价值。[1]辩证地看,如同其他实践一样,法律也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虽然可能因其缺陷而失效,甚至于根本失效,但它却绝不是荒唐的玩笑。[2]作为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法律必须具备某些固定的品质:态度恒定、前后一致、切合实际、语义明确等。如果立法者对事物性质的判断不能保持恒定;对某些关系的确认前后矛盾;对权利、义务以及职责的设置脱离实际或者条文的措辞容易引人误解,那么法律就不可能达到规范实践的预期,立法者甚至可能造就一个法律越多而秩序越少的世界。在农村法制建设中,中央立法中的村委会职能规定是规范村委会日常行为的重要依据,理论上,更应该具备以上法的品质,但事实不然。在十七届三中全会召开、并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之际,我们将法律文本分析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列举如下,但有意将问题的对策留给诸位方家,以推动正在进行的《村组法》及相关法律的修改活动。
一、由职能规定所反映的村委会性质在不同立法中不能保持恒定
目前,研究中的主流观点认为,文本制度中村委会虽是群众自治组织,但实践运作中,村委会是“准行政机构”或者“基层政府的派出机构”。然而,在我们看来,村委会性质的矛盾不仅存在于文本制度与现实运作之间,也存在于不同的文本制度里。
例如,现行《宪法》第111条规定,村委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它的任务是“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由此可以认为,村委会是“办理本地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自治组织。在各类立法中,村委会这方面的性质主要通过诸如:调解村民纠纷、实施民主管理、建立并维护村庄内各种公益设施、开展精神文明建设等职能体现。另一方面,《村组法》尽管也规定了村委会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性质,但同时规定村委会应该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据此,村委会是“协助基层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自治组织。为了具体列明村委会应该如何协助基层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不同法律从不同的角度规定了多种需要村委会协助的事宜:例如,协助搞好治安工作、协助教育、帮助和监督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协助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协助政府实施义务教育以及防治血吸虫工作、协助开展有关艾滋病的宣传和防治工作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宪法》的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对于这句话,一般的理解应该是,其他法律应该在《宪法》业已界定的村委会的性质以及职能的范围内,对村委会与基层政权的关系进行界定。而且,《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也仅能够就两者的关系立法,不应涉及村委会的职能设定。如果这种理解具有合理性,那么,《村组法》关于村委会应当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的规定就有违宪之嫌。因为,如前所述,《宪法》并没有赋予《村组法》增加村委会的职能的权力。这进而引发一个较为重要的问题:村委会能否依据《宪法》以上的规定,提出认为《村组法》中关于“应该协助基层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条文违宪的诉求,籍以不履行协助行政的职能,并推翻其他立法中关于村委会协助政府工作以及直接实施行政性职能的种种规定?我们认为,如果严格按照《宪法》的规定办事,认定《村组法》中关于村委会应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是违宪的规定就不无理由——尽管这样的认定在当前环境中不可能发生,也不宜发生。
然而,再从另一些立法的职能规定上看,村委会的性质与上述两种描述又有所不同,类似于能够独立作出行政行为的组织。这些职能主要体现《民法通则》16和17条关于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监护人的规定中。依照法律条文,村委会具有依法审查监护人资格、在存在争议的多个当事人之间指定监护人、以及担任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监护人的职能。在这些场合,村委会所作出的行为事实上具备了与民政部门完全相同的权力,是典型的行政行为。
由此可见,不同立法中的职能规定所反映的村委会性质是不一致的,最终使村委会的性质莫衷一是。
二、指导及协助关系不仅仅存在于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
按照《村组法》规定,乡镇政府指导村委实施村民自治,村委会协助乡镇政府开展行政工作。但通观中央立法,村委会需要协助开展工作的部门远远超出乡、镇政府的范畴。
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8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在这一规定中,所谓“有关部门”就不一定是指基层人民政府或其所属部门。实践中,基于职务之需而涉及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以及教育、挽救工作的部门可能包括教育单位、监狱行政部门、弱势群体保护组织以及慈善机构等。《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12条规定,文物保护单位有使用单位的,使用单位应当设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没有使用单位的,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可以设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的活动给予指导和支持。在上述规定中,协助和指导关系也可能存在于村委会以及各级文物保护关系中,并不特定是乡、镇政府所设的文物保护办公室与村委会之间。
还例如,《义务教育法》第13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这里“协助政府做好工作”就有明显的超出乡、镇人民政府的范围,蕴含各级政府在内。又如,《血吸虫防治条例》第五条规定“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血吸虫病防治的宣传教育,组织村民、居民参与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中的“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艾滋病防治条例》第6条规定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发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公益事业,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都囊括了一切层级的政府及其下属部门。
此外,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因防治非典型肺炎引起的矛盾和纠纷的通知》的通知中第1条规定,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妥善处理因防治非典型肺炎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充分发挥各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作用,努力把矛盾和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从这个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村委会有化解和协助化解非典型肺炎引发的矛盾和纠纷的职能,其协助对象也是极具广泛性的“各地区、各部门”。
村委会协助对象在立法中泛化,反映不同部门对这一组织的无限需求,这与村委会有限的资源及能力之间形成鲜明的对比,也产生严重的冲突。
三、某些职能设置没有考虑村委会适格性问题
村委会只有具备履行某种职能的资格及能力时,才能胜任于这种职能,由此,法律在规定村委会职能时就产生适格性问题。所谓不适格是指考虑其能力、权限以及性质等因素,由村委会执行某项工作不合理的情形。由中央立法所规定的村委会职能中,我们认为不适格的情形包括:
(一)《民法通则》第16、17条的规定
在民事制度中,监护是对得不到亲权保护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设定专人以管理和保护其人身权利和财产利益的法律制度。[3]按照《民法通则》第16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第1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由上可知,未成年人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得不到亲权和近亲属监护的情况下,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可以作为监护人,但须获得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的同意。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包括住所地村委会在内的上述主体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以提出诉讼,没有前述监护人的,由村委会等基层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我们认为,这样的规定是不完善的。
首先,在“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情况下,最终能否如愿获得监护权,还须取决于被监护人住所地的村委会是否同意的规定欠缺严谨。因为,从法律条文的内容看,立法者的意图可能是:在以上特殊民事主体得不到近亲属或者亲权监护,并且基于其固有缺陷,没有足够能力去考察那些自愿承担监护工作者的实际能力的前提下,为使其生活获得最佳维护,立法赋予另一个主体对申请者的某些主要方面,诸如财产状况、人品素质等因素进行必要评价与估量以作出最优选择。就出发点而言,应该说这种立法意图是可取的,尤其是当申请者和被监护人同属一个村委会时,村委会申请人以及被监护人的情况都较为熟悉,村委会的介入和评价将十分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权益。但问题在于,假设被监护人和申请人不在同一村委会,那么,有权对申请者进行以上考察的村委会,究竟应是被监护人所在地的村委会较为适合,还是申请者所在的村委会更加可靠?毫无疑问,后者必然较之于前者更了解申请人的具体状况,尤其是人品素质方面的问题,因此,法律将这种审查权赋予前者就显得不适格。在我们看来,更严谨的做法应该是,区分不同情形,对于被监护人和申请人分处异地的监护申请,应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村委会根据申请者住所地村委会或民政部门的考察意见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而不是由其直接对异地申请人行使考察权。同时,在申请被拒绝的情况下,申请人如有异议,以上立法没有赋予申请人提出异议的权利,这就等于使申请人失去了依法获得申诉及救济的途径,换句话说,村委会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态度成为终极有效的决定。我们认为,立法赋予村委会的权力显然过大。
此外,在实践中还可能出现的情况是: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同时提出监护要求时,村委会的工作就是在申请人之间作出选择。此时有两个值得注意的方面:其一,村委会作为民间自治组织,是否有作出这种甑别性选择的技能?这是村委会的能力问题。其二,村委会应该依据什么标准作出决定?这是判断标准依据问题。如果这些问题在立法中不能明确,那么,村委会在实施这一职能时就不能避免争议,其实施效果也不能保证公允。
其次,在监护人就监护产生争议时,由村委会指定监护人的规定也是值得商榷的。一方面如前所述,村委会可能不具有考察和判定特定民事主体有或没有监护能力以及监护能力强弱的技能,这样一来,即使村委会对争议的审查或者对监护人的指定没有遭到当事人异议,也可能存在事实上的不得当。
另一方面,在监护制度实施的过程中,监护人的工作主要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活动等[3],所以,主流观点认为监护权对监护人而言是“有权利之名而无权利之实”。如果有关当事人对监护权的争议是相互推诿,《民法通则》将监护义务的设定权赋予村委会,即是允许一个民事主体对另一民事主体设定一项沉重或甚是历时较长的义务,这种规定对于非自愿承受监护义务当事人是不合理的。再者,如果争议的多方当事人不在同一村委会管辖的范围内,村委会就有可能作出有利于本村村民的指定,或者直接将监护义务科以另一村村民,从而造成不公平。而且,理论上被指定的另一村的村民亦可能不服从,甚至联合其所在村的村委会进行抵制,因为,依《村组法》规定,各村村委会都有维护本村村民合法权利和利益的义务,这种局面必然使得监护关系混乱不堪,对被监护人造成损害。
(二)《继承法》23条的规定
继承是发生在近亲属之间的、转移死者遗留财产的法律现象。[4]在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发生后,继承人尽快展开继承活动是促进民事法律关系依法产生、变更、消灭的重要手段,因此,通知有继承权的民事主体行使权利在继承中显得非常必要。依据《继承法》第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由上可见,在所有继承人都不知道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而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履行通知义务时,(在农村)由村委会履行通知义务。
过往农村人口流动量不大,被继承人死亡,继承人等不知情的其死亡事实的情况甚少,要求村委会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履行通知义务的情形也并不多见。所以,即使有这样的法定职能,村委会也不一定就因此而增加工作量或在实施中陷入困局。但是,应该看到,近年以来,由于农村外出务工人员数量逐年增多,留守农村者自然或意外死亡的消息不能及时被家人、亲戚了解的事实经常发生;同时,外出务工者也可能在不为其住所地村委会以及亲属知悉的情况下自然或以外死亡。在这些情形下,村委会原本不经常发生的职能就可能频繁地出现,以上规定的不适当之处也逐渐体现:
首先,从《继承法》23条的内容来看,法律共规定两个主体对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负有通知义务,一是知情的继承人;另一是村委会,但对两者的要求不同。继承人所承担的通知义务以知情为基础,不知情的可以免于履行。知情然而客观上存在不能通知情形的,也可以免于履行。然而对于村委会,法律规定,假如出现继承人不知情或者通知不能的情况下,不管村委会是否也存在通知不能的情形都有义务通知。言则,在立法者的意念中,村委会的通知职能是必须的,不以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为基础,也不考虑客观上是否有可能。这样,规定本身显得过于绝对,对村委会尤其过分苛刻。
事实上,村委会有可能基于以下两种情况而对被继承人的死亡不知情。例如,按照《村组法》的规定,村委会不一定依照自然村设立,一个村委会可能管理几个不同的自然村。对于某些偏僻自然村中,村民死亡的事实,村委会及其成员不一定能够及时知道。另外一些偌大村,村委会管理范围过大,同样的情形也可能出现。又例如,民事主体可能在住所地之外的其他地方死亡,村委会对这些事实也不一定能够了解。由此可见,客观上,村委会履行通知义务也是以知情为前提的。当然,村委会即使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也可能出现一些客观情况而导致通知不能或者延迟。例如交通、通讯等等因素的阻隔。
此外,如果说,在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客观存在后,法律为村委会设置以上职能的初衷是为了及时开展继承活动,以尽快“结束以被继承人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话,那么,为了能够很好地实现以上目标,同样是对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究竟谁负有及时通知村委会的义务?
其次,除了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之外,在履行通知义务时,村委会还以知道遗属执行人及确切的继承人究竟是谁及他们的联系方式为基础。在遗属继承中,继承人的范围是由被继承人依据其意志决定,遗嘱的内容就只有相对有限的人才知道,或者甚至除被继承人之外没有其他人知道。按照现行立法的规定,村委会显然不具备了解被继承人遗属的权力,进而不可能知悉继承人的范围以及遗属执行人的具体情况,因此,法律要求村委会履行以上职能是没有根据的。
(三)其他规定中的不适格问题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第8条关于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的规定,也出现村委会职能不适格情况。该条指出,农民工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在组织换届选举或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务时,应及时通知农民工,并通过适当方式行使民主权利。在我们看来,假如现有法律没有关于村委会必须保证外出务工者行使权利的强制性规定;而且外出务工者没有法定义务,也没有可能必须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报告其工作地点以及变动情况或者联系方式的话,那么,要求村委会履行上述职能就是不切实际的。类似的规定还表现在《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该条例第21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具有定期评定基本农田地力等级的权力。基本农田是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占用的耕地。基本农田地力等级的评定应该建立在对农田地力信息大量收集的基础之上,由此而涉及的地力测量与探测、评价工作,也是村委会能力所不及。
四、因文字表达问题而产生的内容歧义
确定性是法律具有的另一必备要素之一。作为人们不断重复的行为规则,应该语义明确,易于理解,如果法律没有确定性则其难于被重复适用,从而也难以保障法的稳定与安全。以此为标准,我们发现,规定村委会职能的法律条文,由于确定性不足,在操作上经常引起争议。典型的例如《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32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应当为乡村医生开展工作和学习提供条件,保证乡村医生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那么,究竟应该由乡、镇政府还是村委会为乡村医生提供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村委会为乡村医生提供工作和学习条件、保证乡村医生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的程度以及标准如何界定?如果这些问题在立法上不明确,村委会的这一职能就不可能摆脱不确定状态。
在立法中,还有一些法律条文由于文字表达不精确,容易产生歧义。例如,在《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3条规定,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在我们看来,以上条文的内容之一便是:用人单位不得使用16周岁以下的童工,在农村,村委会对违反规定,同意用人单位招用其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父母和监护人应该予以批评。但是行文中“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表述,似乎暗示了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还有被用人单位“合法招用”的情形,而且这种情形是为法律允许的,村委会对于可能存在的“合法招用”亦无需批评教育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监护人。这显然和立法者的初衷矛盾,因为该法第2条同时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这一原则性规定来看,就不存在合法以及非法使用童工问题。
参考文献:
[1] 钱颖坤.当代中国立法的社会背景分析[M]//周旺生.立法研究.第4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3.
[2] 德沃金.法律帝国[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40.
[3] 刘心稳.中国民法学研究述评[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00.
3.对照党章查摆问题 篇三
近期,我对党章进行了温习,发现自己对工作理念,思路、方法及政策的把握上与当前新形势下对党员干部的要求还有所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深入学习上有差距。自己虽然注重了政治和业务学习,但总感到在学习的深入性和系统性上还有很大不足,存在时紧时松的现象,即使自己对新知识、新思维掌握不多,了解不透。这说明自己在学习上还存在“懒”的思想,还缺乏“挤”和“钻”的刻苦精神,缺乏深学苦头的恒心忍劲,缺乏把学习当作一种责任,一种自觉行动。
4.查摆问题阶段安排 篇四
查摆问题阶段安排
根据《县委办公室[2011]21号关于在全县开展机关作风整顿的安排意见》和党校作风整顿建设活动实施方案进程,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现对机关作风整顿查摆问题阶段作出如下安排:
一、总体要求
紧密结合实际,广泛听取意见,深入查找并认真解决突出问题,全面加强我校教职工学习作风、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和领导作风建设,不断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能力培养,不断提高工作效能和廉洁行政水平,切实增强作风整顿建设活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二、具体要求
1、深入进行思想发动。做到“三个清”:弄清为什么要查摆问题、重点查摆什么问题、怎样剖析根源明确整改方向。实现认识问题要有高度、查找问题要有深度、解决问题要有力度,思想认识要到位、工作谋划要到位、严于律己要到位、作风改进要到位、解决问题要到位,真正沉下心来,把我校机关作风整顿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查摆清楚。
2、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通过发放征求意见表征求意见和建议,召开座谈会、设立意见箱、开通热线电话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于4月15日前将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归类整理后在单位公布。
3、认真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4月16日后采取自己找、领导点、群众提、互相帮等形式,组织干部认真查找机关作风整顿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要求每人写出自查报告。查摆问题要勇于批评与自我批评,要敢于面对问题,揭露问题。把查摆问题的过程作为进一步解放思想,统一认识,自我教育的过程。
4、深刻剖析原因。我校将于将于4月下旬召开专题讨论会,对查摆出来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把造成问题的各种原因列出来,进行全面分析。对一个问题,要看它是否因为责任感不强,工作作风不正造成的,还是因为机制体制不完善,办事程序不合理造成的,或是因为个人素质不高、工作能力不强造成的。通过剖析原因,切实抓住问题的实质,找准问题产生的根源。
5、做好查摆问题的分类汇总。对个人查摆出来的突出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分类汇总,确定本单位集中整改的重点问题,并于4月26日前将《党校机关作风整顿查摆问题情况表》汇总。
6、研究提出整改方向、措施。在对存在问题进行分析,找出原因的基础上,针对共性的问题、集中的问题和特别重点的问题,研究提出整改方向。属于责任感、工作作风不正的问题,主要在加强思想教育、转变工作作风上下工夫整改;属于机制体制、职能配置的问题,主要在深化机制改革,创新管理机制优化工作程序上下工夫整改;属于个人素质、工作能力的问题,主要在加强学习培训,提高干部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上下工夫整改。
三、基本要求
1、领导干部要带头。查摆问题阶段工作搞得好不好,能否达到
目标要求,关键在于领导干部能否高度重视,发挥表率作用。领导干部要从自身做起,带头查摆问题,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带头剖析原因,带头明确整改方向和整改措施,从而带动全校查摆问题工作的深入开展。
2、坚持事实求是。查摆存在的突出问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有什么问题就查什么问题,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查摆什么问题。对存在的问题,既不能有意掩盖,避重就轻,把自身存在问题说成是别人的问题,把属于个人的责任说成是整个单位的责任,推卸个人责任;也不能把属于主观因素造成的问题推倒客观原因上,把作风、能力上的问题说成是体制机制上的问题,逃避主观责任。要把求真务实的作风体现在查摆问题的整个过程中。
3、坚持边查边改。在查找突出问题、深刻剖析原因、明确整改方向的同时,对于查摆出来的问题,具备条件马上改的要立即改,并把边查边改的结果反馈给相关的服务对象。
4、加强督促检查。校支部要加强对这一阶段工作的领导,认真开展督促检查,对查摆工作敷衍应付、弄虚作假,落实不到位的个人责令补课,严防走过场、搞形式。
5、加强信息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办公室要力争多宣传支部在机关作风整顿方面取得的成效。
5.查摆问题清单 篇五
一、贯彻执行方面对上级决策部署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口号喊得响、措施搞得多,实际工作没有真正抓起来。传达学习.上级精神不联系思想、不结合实际、不针对问题,只求时效,不求实效。以会议文件落实会议文件,工作悬在半空,只在上下领导机关之间空转,没有真正落地。贯彻上级决策指示开了会发了通知就了事,不扑下身子实抓,不下功夫解决矛盾问题,不跟踪督导问效,工作有.上篇没下篇。落实上级部署要求,不认真抓“规定动作”,热衷于搞自己的“特色”“亮点”,一味标新立异、翻新花样,用轰轰烈烈的形式代替扎扎实实的落实,工作华而不实。凭经验、靠感觉干事,习惯于大水漫灌、搞大呼隆,工作粗放粗疏粗糙,不求精准精细精确。图虚名做虚功,重显绩轻潜绩,抓有形的多,抓无形的少,难以给上级留下印象的事不做,不怕群众不满意,就怕领导不注意。作决策抓工作急功近利,只为眼前出政绩,不顾长远搞大动作、上大工程,不愿做扎扎实实打基础的事。工作刚一部署就向下面催要情况,就说形成热潮、立竿见影,就急于出成绩、出经验。不重实干重“包装”,机关工作围着材料转,要材料、搞材料、报材料,精力放在“材料美化”上,搞“材料出政绩”。总结工作讲成绩大讲特讲,讲问题遮遮掩掩,讲评通报对矛盾问题轻描淡写,不敢点到具体人和事,不痛不痒,做做样子。
二、理想信念方面斗争精神不够强烈,虽然对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坚定不移,但当遇到一些与理想信念相违背的人和事时,勇敢站出来批驳的勇气和行动不够,传递正能量的政治责任意识还不强。对意识形态领域斗争严峻形势虽有足够认识,对政治谣言、小道消息、噪音杂音做到不信不传,但抵制不够有力。把理想信念转化为工作动力还不够,有时还停留在口头上,形式上,没有落实到实际工作中,为共产主义理想事业奋斗终生的激情还需进一步激发。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理解不够透彻,把握不够准确,运用不够到位,学用脱节现象有时在一些人、一些工作、一些领域方面还不同程度的存在。把习主席治国理政思想蕴含的立场、观点、方法运用到指导工作.上做得还不够,思维层次还没有达到与之相适应的战略高度,在具体实践活动中开拓创新、综合施策不够。研究式的学习还要加强,只是停留在把规定篇目学了,把笔记抄了,把重点划了,拟写心得体会还不够多,把握理论的精髓要义还不够深入。理论学习不求真学真懂,用背记名词语句武装“嘴巴”,做读书笔记、写体会文章装点门面,没有真正走心入脑。学习不重实效,搞空泛式表态、应景式过场、起哄式造势,不把自己和工作摆进去,看着轰轰烈烈,实际上雨过地皮湿。搞教育作辅导不用心不动脑,照搬照抄、照本宣科,当“文抄公”,说的都是大话空话套话,与本单位实际不沾边不对号。组织理论集训不调查研究,不精心筹划准备,请专家教授讲讲课、看看录像就算完成任务。重要会议、重要讲话精神的学习集训,为体现姿态仓促展开,只顾赶时间,不重实际效果。学习教育片面追求形式活泼多样,课件制作得很漂亮,配合活动搞得热热闹闹,缺乏思想性针对性。检查评价教育成效,只盯着记了多少笔记,背了多少题,考试得了多少分,上了多少报道和材料。学习的“广”度不够,偏重于业务工作领域知识的学习,没有考虑到政治理论学习的系统性、全面性,涉猎的知识面还不够宽。学习的“深”度不够,对一些理论文章和政策文件只是“泛泛而读”,对一些热点、焦点问题,缺乏深层次互动和思想交流。
三、检查调研方面在任务重、标准高、要求严的情况下,检查调研走马观花跑面多、蹲在基层解剖麻雀少,帮建效果还不够明显。对所属人员平时工作.上交流的多,思想上交流的少,对一些同志的现实思想状况需要进一步关注。检查调研不深入,下车就听汇报,听完就讲话,讲完就走人,蜻蜓点水,走马观花。搞调研到建设发展好、成绩突出的单位多,到情况复杂、矛盾集中的地方少,喜欢看“门面”和“窗口”,不看“后院”和“角落”,掌握不到全面真实的情况,有的明知报上来的是假情况、假数字、假典型,也听之任之。调查研究先入为主,提前定调找实证,划出框框要情况,搞虚假调研。各种检查名目繁多,不少检查内容交叉、工作组撞车。花费大量精力物力迎接检查,精心安排检查路线,挑选座谈人员,审核谈话发言提纲,拍摄制作各类多媒体汇报片,甚至派人打前站、搞预检。
四、工作作风方面决策随意任性,拍脑袋决策、拍胸脯表态、拍屁股走人,前面挖坑后面填坑,反复折腾,劳民伤财,留下一堆烂帐。工作缺乏统筹,政出多门,随意性大,临时性任务多,计划赶不上变化。制度规定讲在嘴上、写在纸上、挂在墙上,不去较真、不敢碰硬、不抓落实,成了“橡皮泥”“稻草人”。不依照法规制度指导开展工作,凭个人喜好和经验搞活动、抓建设、上项目,脱纲离谱,搞自己的一套。处理问题不严格依纪依规,对上级指出的问题“顶格”处理,对本级发现的问题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用开会减会议,用发文减文件,用检查纠检查,陷入以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怪圈。开会不深入研究讨论问题,念准备好的稿子,通过准备好的文件,按会前准备走走程序。为给领导讲话搭台开会,空泛表表态、提提要求,搞个宣传报道、报个情况了事,做姿态给上面看。开会讲排场、讲规格,越搞越成套,一些工作会议、业务会议,甚至办班培训、学习教育,保障人员一大堆,摄影摄像“一窝蜂”地上。转变职能、转变作风、转变工作方式不够,面对机关改革后人少事多的现状,工作运行模式还不够顺畅。主动作为、有所作为的劲头不足,工作按部就班、四平八稳,导致一些工作扭不住、推不动、压不实。有时满足于会开了,领导强调了,工作部署了,至于落实得怎么样,推进到那一步,缺乏跟踪问效、-抓到底的韧劲,没有形成闭合回路。精品意识树得不牢,满足于完成任务,缺乏精益求精、精雕细琢的精神,思维缺层次、指导缺力度、抓建缺创新的问题还比较明显。
6.村委会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篇六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票据管理不规范,存在乱收费现象,会计资料欠完整。一是使用的票据不规范,未经税务或财政部门认可监制,大多为购入“收款收据”或“付款凭证”;二是违反有关规定收取不当的管理费;三是原始凭证填制欠完整,某村委会一张凭证中基建款8万元,无原始凭证及清单;四是档案保存不完整,一些重要合同、征地补偿款发放清单等保管不健全。
2.项目工程竣工结算未经审计而报账。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工程未进行竣工决算审计。逃避审计监督,为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虚报工程支出提供了方便。
3.白条列支现象严重。一是部分工程款支出未开正式发票,从实际情况来看,村里有的费用支出确实无法取得正式发票,但大宗的工程支出要求对方提供正式税务发票方能付款;二是白条列支招待费。
4.报账不及时,坐支收入及白条抵库现象普遍存在。收入不及时上缴,收据的卫生费存根反映,2008年度卫生费收取的日期为当年4月和5月,但到2009年度11月收入仍未入账,而直接用于费用开支。
5.将专项资金挪作他用或滞留账户不及时下拨。新农村建设扶贫专项资金,部分用于兴建和维修村委会办公用房;部分土地补偿费未进行合理分配,出现截留和用于列支招待费的现象;截止审计日,财政拨付的一些专项资金仍未下拨。
6.村委会招待费过多,资金使用不合理。村委会年招待费在1.5万元左右,相对于收入来说,严重超标。
7.集体资产流失严重。资产被低价承包、变卖,集体的山林、水塘承包给个人经营,房屋出租给个体工商户经营,承包费或租赁费基本上是村干部个人说了算,同时,有些承包款拖欠现象严重;部分集体资产长期闲置,无人管理,损坏严重,甚至有些化公为私。
二、意见和建议
1.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一是建立会计、报账员考核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及时、完整、真实;二是强化票据审核制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来进行财务处理;三是加强村委会财务人员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业务能力,及时报账,规范会计工作,提高会计质量。
2.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一是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申报制;二是实行专项资金使用公开制;三是落实专项资金专项审计制。做到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保证财务的真实性,防止挤占挪用、套取专项资金现象发生,杜绝贪污和损失浪费国家资金,使党的惠民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3.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一是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管理制度,防止资产流失;二是严明纪律,明确村委会不得以任何名义从金融机构贷款或为企业提供担保,规范村委会经济行为。同时,精简人员,压缩开支;三是加强村委会财务管理和民主监督,抓好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债权债务管理等制度建设。重大财务开支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完善“村财乡管”;四是完善“一事一议”制度,实行村务公开透明、民主监督管理,建立集中民主决策机制,发挥村民代表作用,严格规范决策程序,促进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民主化;五是村级转移支付资金实行“村有、乡管、村用”,保证转移支付资金足额到位,杜绝截留挪用现象。(作者单位:南丰县审计局)
7.“四风”问题查摆 篇七
一、查摆出的问题
在形式主义方面要重点解决部署工作作风不务实。主要包括部署工作照抄照转,不结合实际;习惯于用会议落实工作,会后分解责任不够、跟踪推进不力;办法不多,决心不大,工作水平长期没有明显提高;协调不够,联动不好,力量整合不到位;周计划、月总结主要领导点评不够,重点工作阶段性推进不够,督办落实力度不大;对从严管理认同感低,执行制度不自觉、不经常;对问题视而不见、好人主义的问题等。
在官僚主义方面,重点解决作用不突出。主要包括群众观念、为民意识淡薄,对待群众诉求不上心、不耐心、不尽心;从严管理畏难,亲自办案畏难,考评排序畏难,不愿担当;上推下卸,揽功推过,推诿塞责;文来文往签个字,自己主张不多、作用不大;不跟踪问效,情况不明、心中无数;习惯于管事、不习惯管人,习惯于遥控指挥、不习惯亲自检查监督,习惯于个人决定拍板、不习惯集体讨论决策;倾听基层意见不够,深入一线调研不够,坐守机关、高高在上;对网络舆论不重视,对社会反响不关注,不警惕、不敏感的问题等。
在享乐主义方面,重点解决精神懈怠、贪图安逸、工作标准低。主要包括精神头不足,进取心不强,工作不在状态的问题;不紧张,不尽力,拖拖拉拉,工作效率低的问题;不推不动,推一推动一动,工作不主动,“自转”能力差的问题;能不干不干,能少干少干,工作拈轻怕重的问题;不习惯有压力,不愿意受约束,消极对抗从严管理的问题;比资历不看能力,要利益不肯付出,图安逸不讲奉献的问题等。
在奢靡之风方面,重点解决执行廉政规定标准不高。主要包括公款吃喝、宴请,公车私用,开特权车;饭局多,应酬多,“朋友”多,社会交往不慎重;执行廉政规定不够严格,对亲友要求不够严格,廉洁自律标准不够高;利用公职身份,为个人、亲友谋取方便和好处;接受请托打探、帮助说情;以权谋私的问题等。
二、对照检查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通过这次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和相关资料学习,深刻地认识到“四风”现象表现不一,症状多样,但究其根源,理想信念问题、思想作风问题是存在上述所有问题的直接根源。
1、政治理论学习不够主动,不够深入,政治理论修养有待提高。
一是没有把政治理论学习放在一个重要的位置,在学习上存在着一定的片面性,缺乏对政治理论和经营管理理论的系统研究和深刻理解。
二是没有深刻地重视到理论与实践的辨证唯物关系,缺乏系统性、经常性和针对性的深入学习。还不能完全用马列主义、科学发展观的立场和观点分析问题,认识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2、对党的群众路线认识不深,经验不足,宗旨观念有所淡化。对党的群众路线认识不深的主要原因是对坚持改造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还没有真正在思想上、行动上树立起全心全意为群众群众服务的公仆意识。导致工作上群众群众观念淡薄,主观意志成份多,形式主义成份多,服务群众群众少。
3、创新意识有所淡化,忽视了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在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创新工作方法和手段方面有所欠缺。忙于应付多、主动落实少,研究情况多、解决问题少,缺乏创造性开展工作,改革意识有待继续增强。
三、注重实效,明确的整改措施和方向:
一是纪律作风明显转变。实现管理秩序明显转变,作风明显
转变,机关风气明显转变,党群关系明显转变。
二是办案质效明显提高。做到“一个确保,三个满意,四个显著提升”。“一个确保”即确保工作、队伍、安全不出问题;“三个满意”是让人民满意,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安全感和满意度明显上升;让社会满意,深化政务公开,主动接受监督;让党委满意,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防止因执法不当影响发展,引发不安定因素。“四个提升”,即提升服务大局水平,提升执法办案水平,提升行政监督管理水平,提升队伍建设水平。
8.自我查摆问题清单 篇八
经过第一环节学习教育、听取意见,本人按照查找“四风”问题的要求,认真查找自身在“四风”方面的问题,查找出个人“四风”方面的问题5条,形成了个人“四风”问题清单。
1、平时对自身要求不严,思想上有所放松。常常以忙于日常工作事务为借口,放松对政治理论学习。认为政治理论与自己关系不大,自己能把握好政治方向,不会在政治上犯错误从而放松了政治理论的学习。
2、在工作中开会布置多,督促跟进少;抓督促、抓问责办法和手段不多;抓落实、抓督促时,没有及时批评和谈话。群众意识不够强,对如何实践党的群众路线认识不到位。对于工作的事研究得多、思考得多,关注群众利益、群众困难少。
3、工作思路还不够宽,做事还是畏首畏尾,日常工作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思想树立的不够牢固。往往满足于现在的学识和见解,干事创业缺乏进取精神,“稳字”当头,习惯于按老方法、老思维推进工作,创新意识不强,干事动力不足如。
4、批评与自我批评开展的不好,对自己的缺点也没有主动请其他同志正面指出。工作上有时会有焦躁脾气。特别是遇到任务重、出现问题压力大的时候容易产生焦躁情绪。
9.查摆问题和整改措施 篇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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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诚信建设年”活动开展以来,我认真学习活动动员会的会议精神和办公室会议提出的“六要意识”的内容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立足本职工作,逐条列项对自己的工作情况进行自我剖析,从自身找问题,找漏洞,找差距,找不足,并深刻反思自步入公务员队伍以来自己的思想状态和工作态度,以实现自我能力水平、思想认识的新提升。
一、存在的问题
一是工作目标不够明确。缺乏工作目标和规划,不清楚工作应该做到什么程度,什么样子,自己心里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二是主动工作意识不强。来到新的工作环境,虽然对工作比较生疏、业务不熟,存在适应周期,但对于一些专业性并不强、完全可以承担下来的工作,实事求是讲也的确存在畏难怕错心理,总等着老同志做,领导不说就不敢做,不主动、不积极;三是工作作风不够扎实。在以往的工作中,自己有时办事急躁,尤其多项工作相叠加,就常常会慌手脚,导致急中出乱,忙里出错,影响了工作效率。
二、整改措施
一是明确责任,在思想上提升高度。市委办作为全市党政机关的中枢机构,要想胜任自己的工作岗位就要有极高的事业心、极重责任感、极丰富的知识储备,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通过报刊、新闻等搜集最新时事动态,掌握大政方针,保持政治敏锐性,把握工作要点,提升自己的思想政治水平。
二是高效办事,在业务上钻研精度。在新的工作环境中,要加快转变自己的工作方法,熟悉业务知识,缩短适应周期,尤其在文字材料上,要多看、多听、多记、多想,要抓住每一篇文章的中心主旨和内在含义,学习文章中的框架结构,争取尽快提高自身的文字功底和写作水平。
三是主动干事,在工作上增加热度。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变被动为主动,主动想事、大胆做事,事后多自我总结,梳理经验,汲取教训,加大干事热情,树立“有岗必有责,有职必尽责”的工作作风,以如履薄冰的谨慎、大胆作为的勇气,不断自我锤炼,实现自身新跨越。
10.问题查摆与整改措施 篇十
学习杜君河同志在全市教育教学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后感到自己在以下方面存在问题:
1、抓质量不理直气壮。对素质教育和规范办学存有片面认识,没有牢牢把握大上质量这个主旋律。特别在思想、组织、制度、管理等方面,还存在着重行政轻教学、重形式轻实效、重功利轻成绩的现象,没有真正把教学放在中心位置,没有真正把质量作为核心任务,只满足于单位不出事,质量高点低点不在乎,以致于工作重心不突出,精力投放不集中,责任分解不到位。即使抓质量,也是遮遮掩掩、羞羞答答,在评价上质量权重不够突出。
挤评价不旗帜鲜明。评价的激励导向作用不突出,调动积极性的方法单
一、路子陈旧、力度不大、效果不明显。不少单位不注重对评价办法的研究,没有形成一套完备的评价体系,缺乏科学的教学考核方案、评优树先方案、职称评聘方案、干部调整选拔方案等等。有的虽然制定了方案,但没有经过广泛论证和教代会通过,认可度低;有的甚至搞暗箱操作,不透明,不公开,老师意见很大,公信力差;部分学校对教学成绩的使用谨小慎微,既没有用足也没有用好上级有关政策,“质量效益双高”不真奖真惩,导致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孬一个样、前勤后勤一个样,激励性弱。
通过反思,我发现自己所做的工作与教育工作会议领导的要求还远远不够,我深深的认识到教育的核心不是传授知识,而是培养健康人格,这也将是越来越多的人所要形成的共识。所以下一步的工作我将从以下方面去努力完善,尽量做到更好。
通过读书,逐步提高自身理论、业务水平。现在社会在飞速发展,知识在不断更新,我做为一名从教二十年的教师,再用当初在学校里学到的那点知识去教学生已经远远不够啦。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我要徜徉在书的海洋中,多读书:读教育名著,读教育刊物,读教材教法等,不仅要通过读书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而且要通过读书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只有自身的综合素质得到了提高,才能坦然面对学生,才能坦然面对课堂改革。
11.班子查摆问题分析材料 篇十一
活动问题查摆剖析材料
按照全县“思想大解放,树立新形象”活动的统一部署,县委办公室紧密联系工作实际,采取积极措施,深入扎实开展了问题查摆活动,顺利的完成了问题查摆阶段的工作任务,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广泛征求建议
为找准单位思想观念、服务群众、办文办会及工作效率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我们坚持做到组织查摆和个人查摆相结合、开门纳谏查摆与自查自摆相结合。
一是召开座谈会,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为了征求到不同阶层的意见,办公室于7月20日召开职工座谈会,向全体干部职工全面征求意见建议。
二是发放意见征求表。印制并发放了征求意见表60份,向全县各单位(部门)、乡、镇(街道)征求意见,回收有效的征求意见表48份,从中梳理意见、建议20条。
三是设置投诉意见箱,公布投诉电话,全方位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四是召开班子专题会议。7月25日下午,召开查摆问题专题会议,紧紧围绕“思想大解放、树立新形象”活动方案 要求,认真查摆班子在思想观念、工作作风、工作效率等方
1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深刻剖析了问题产生的原因。
二、认真查摆问题
经过梳理,共征求到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一是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强全体党员干部的党性修养,用发展的思路推进全县发展;二是加强信息调研工作,多下基层调研,为领导决策提供有价值的信息;三是进一步开拓创新,提高办文、办会质量。
班子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三条:一是思想观念滞后,在实际工作中对上级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很好的领会贯彻,思想观念有待进一步更新;二是工作作风不够扎实,有时存在躁动现象;三是规章制度有待完善,规章制度的落实上存在时紧时松现象。
三、深刻剖析原因
针对自查自摆的问题,深刻剖析了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是理论和政策学习不够深入,思想观念滞后。对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等理论和党的方针政策的学习存在着浅尝辄止现象,不求甚解,没有深刻地去理解其思想内涵和精神实质,导致理论、政策水平不高,思想观念跟不上形势的发展,用新知识、新理念武装自己的意 识不强,对党的方针政策不能很好的贯彻落实。
四、制定整改措施
针对查摆出来的问题,经班子认真研究,下一步我们将
从三个方面认真加以整改:
一是强化理论和政策学习,不断更新观念。要大力倡导勤奋好学、学以致用的良好风气,提倡学习学习再学习,增强理论思维和战略思维,提高执政能力和行政水平。进一步解放思想,不断更新观念,形成一种与时俱进的精神状态,营造一种勇于创新的浓厚氛围。
二是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和服务意识。大力倡导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的作风,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开拓创新,克服一切困难,把工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12.查摆问题 篇十二
——农牧中心认真查摆差距
根据乡党委统一安排,近期农牧中心连续召开专题会议,深入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体同志认真学习,认真领会,认真思考,积极讨论,踊跃发言。通过学习讨论,大家进一步提高了思想认识。在此基础上,结合思想工作实际,深刻剖析、认真查摆本部门和本人在思想工作等方面存在的差距和不足。
当前农牧中心在思想工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是:
一.政治理论学习抓的不够紧,学习不深入、不系统,理论联系实际不够。
由于日常工作繁忙琐碎,对于政治理论学习,农牧中心班子仅仅是一般性地组织传达文件。而没有结合实际,深入系统地学习,并运用到实际工作中。业务学习抓的不紧,部分同志业务能力不能适应快速发展的新形势
二、工作标准不够高。
纵向比有进步,横向比有差距。部分同志通过纵向与我们村过去的工作比较,感觉进步明显;但横向与县乃至全区乡镇的先进行列相比,还存在明显差距。没有把着眼点放在横向与本乡以外更优秀单位来比较找到我们村的差距,并且没有认识到这种差距给我们带来的紧迫感。
三、创新意识不强。
农牧中心部分干部职工满足于完成本职日常本职工作,不能够更加严格的要求我们村,不能够主动发现差距,提升我们村的主动性和学习力,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四、工作中大局观不够强,不能正确认识轻重缓急,工作计划性不强。
在工作中经常会存在工作很紧张,效率并不高的局面,主要原因就是因为不善于统筹兼顾、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不能够有计划地合理安排工作。
五、发挥主观能动性不够。
遇事考虑客观困难多,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想办法解决困难少。
下一步我们将针对查找出的问题,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推动农牧中心各项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为我乡的发展稳定作出更大的贡献。
乌勒泽特村学习“两个条例”查摆汇报材料
根据乡党委统一安排,近期我村党支部深入学习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并观看了有关录像,并能深刻认识到,学习“两个条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按照“活动”第二阶段的安排,在进一步加深理解、提高认识的基础上,在深入基层认真调查研究,多方面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通过我们村找,群众提,上级点,同志帮的办法,对我们村近年来的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进行认真总结和对照检查。请领导和同志们审议,并提出批评意见,我们一定虚心诚恳接受。
一、主要成绩
思想上我们能够用党的思想理论指导工作实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方向明确,政治立场坚定,从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工作上我们能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事业心强,工作认真,积极负责,不怕艰苦,任劳任怨,真抓实干,以身作则,工作做到有计划,有督促检查,有总结,到点到位,目标明确,思路清晰。积极做好各项分管的工作,较好地完成上级交给和各项工作任务,取得较好的成绩。作风上我们村能够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党纪国法和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能够坚持廉洁自律,作风正派,正直朴实,办事公正,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执行《廉政准则》、《廉政守则》,并能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虚心听取群众意见,有效
地防止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发生。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学习不够深入,思想政治理论水平低。一是对理论学习重视不够,时紧时松没有养成自觉学习的习惯。二是理论学习缺乏系统性,对马列主义原著读得少,往往只是工作中遇到问题才学习有关理论章节或查询有关政策法规,没有系统地全面学习,没有深入钻研,有时甚至往往是一知半解。三是学习面不够广,知识不够全面,对科学文化知识、法律知识学得不深透,特别是不能及时吸收新知识、新技术,知识老化问题比较突出。缺乏现代领导干部应具备的政治的、科学的、法律的、管理的全面知识。五是未能正确地运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观点、立场和方法观察分析和解决问题,有时政治敏锐性和辨别力不够强。因此,往往对问题判断不准确,处理不得当。
2、工作能力不强,行政管理水平不高,解决问题的能力、尤其是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不强。一是性格爽直急躁,工作方法生硬,心直口快,考虑的问题不全面,不够细致,工作不够大胆,对一些问题的处理不够果断,不够科学,延误了时机。二是未能做到经常主动向上级领导汇报工作,未能积极争取上级支持,部门之间联系沟通不够,有时也增加工作的难度。三是未能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对干部使用往往避其短,未发挥长处,不够大胆放心使用。四是行政管理知识不够全面,管理经验不足,领导艺术不高,工作能力不强,从而影响了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3、为人民服务宗旨意识不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一切言行的宗旨,我们一切言论行为,必须合符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以广大人民群众为拥护作为最高标准。也就是要无条件地履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一宗旨。由于我们宗旨意识不强,放松了对世界观的改造,未能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人民公仆意识淡薄。由于宗旨意识不强,使我们村里有些干部渐渐地孳生自由主义,作风有时散漫,工作效率不高。
4、开拓创新意识不够强。主要表现在改革意识不强,胆子小,步子不快。
其原因,一是旧制度传统习惯、传统模式所束缚,不敢大胆提出我们村的设想,怕出漏子。二是对新事物,新知识,新技术接受慢,未能积极地学习、借鉴、吸收先进经验。三是对改革的有关政策学习理解不深透,不敢标新立异,怕负责任,不利于卫生事业的发展。
三、今后努力方向
1、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严格履行职责。一是不辜负党和人民的期望,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以是否符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甘当人民公仆为宗旨,以所作所为是否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作为行为标尺,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准确贯彻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按照乡里提出的奋斗目标,做好服务工作,努力完成好上级部门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特别是针对这次纪律教育学习活动查摆出来的问题进
行全面分析,认真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落实到实处,为大力推进我村工作。
2、多学习,多实践,努力提高我们工作人员的知识水平和管理水平。在今后的工作中,一是要做到多学习,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的重点在掌握理论和科学体系上下功夫,在掌握原理及其精神实质上下功夫,在掌握马列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并以指导实践上下功夫。通过学习,掌握观察事物的科学方法增强分清是非的能力,提高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水平。二是要加强业务知识,科学技术知识,法律知识和其他各方面知识的学习,增加知识面。从而不断提高领导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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