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历史

2024-09-07

宝安区历史(9篇)

1.宝安区历史 篇一

宝安区沙井街道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普查信息公告

发布日期: 2010-7-2信息提供单位: 宝安政府在线

宝沙普查告字2010-0001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以及《宝安区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信息普查工作方案》有关规定,我办对辖区内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进行了普查,但以下违法建筑相关当事人(或管理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报申请,现依程序将有关情况予以公告。请下列违法建筑相关当事人(或管理人)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宝安区沙井街道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信息普查办公室(办公地址:沙井街道中心路与北环路交叉口普查办公室;办公电话:33852099)提出申报申请。逾期未申报的,该违法建筑将按照《决定》的规定由建筑物所在街道办事处临时管理,待普查工作结束后依法予以没收或拆除。

附件:宝安区沙井街道2010年4月10号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普查信息公告表.xls

2.宝安区律师进社区经验材料 篇二

宝安区律师参与法律进社区工作总结

2006年3月,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组织了全区律师参与法律进社区活动。三年来,律师参与法律进社区工作机制已逐步健全和完善,律师在我区法制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也得到了充分的呈显和广泛的认可。在新一轮思想解放运动中,我们需要各部门、各街道社区转变观念、锐意创新,更需要广大律师勇于开拓、奉献智慧。下面,对我区律师参与法律进社区工作进行总结与回顾:

一、抓住五个结合,律师的价值在基层法制建设中得到了充分的展现

律师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一支重要的生力军,充分发挥律师在我区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作用,是组织律师参与法律进社区活动的主要目的。三年来,区司法局和各街道办把组织律师参与法律进社区工作与大调解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与“八个一”系列法制宣传活动紧密结合起来,与法律援助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与基层依法治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与清理整顿法律服务市场打击非法执业活动紧密结合起来,广大律师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充分满足了基层组织和干部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树立了律师良好的社会形象,促进传统社会向公民社会转型,夯实了基层法制建设 的基础。

二、理顺五个关系,律师参与法律进社区工作机制正逐步健全与完善

三年多的实践表明,组织律师参与法律进社区工作,是我区法制建设的民心工程,必须持续、深入地推进。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要健全和完善律师参与法律进社区工作机制,必须理顺五个方面的关系,即:

(一)正确认识法治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关系:法治与经济并重。

区委区政府领导充分认识到,经济与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两大支柱,为了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必须像抓经济建设一样抓好法治建设,各级领导干部对组织律师参与法律进社区工作都给予了高度重视。区委书记周林祥同志多次到社区调研律师进社区工作情况,区五套班子多次召开会议研究律师参与法律进社区工作,区委区政府还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律师参与法律进社区的工作方案》,明确了各街道与各部门落实这项工作的职责任务,落实了律师参与进社区工作的专项经费,改善了进社区律师的工作条件,逐步建立了律师参与法律进社区工作的长效机制。

各街道党政领导也认识到,良好的法制环境是经济建设的重要保障,也是社会稳定和安宁的前提与基础。福永街道党工委、西乡街道党工委、沙井街道党工委及分管司法工作的领导等都非常关心、支持律师进社区工作,为律师在社区 开展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和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便利,充分听取律师对街道社区依法治理的意见和建设,组织律师参与重大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活动,聘请律师担任街道社区的法律顾问,定期召开进社区律师座谈会共商基层法制建设大计,以非常积极的态度推动这项工作向纵深发展的。

(二)正确处理维稳与维权的关系:维稳与维权统一。在依法维权的过程中,律师常常遭遇利益相对人及相关组织的种种责难,正当的执业行为有时也被扣上“危害社会稳定”的帽子而受到阻挠和干涉,律师的形象也受到不同程度的贬损从而影响了进社区工作的开展。针对这一情况,区司法局与各有关部门、各街道办、各律师事务所及时沟通协商,研究对策。首先,区司法局建立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备案报告制度,律师代理5人以上的群体性案件及敏感性案件都应在24小时之内报司法局备案。司法局专人负责指导律师依法办理,防止矛盾激化,并随时将可能激化的情况向有关部门反映,及时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其次,加强沟通协调,让有关部门领导与办案律师充分理解维权与维稳的辩证关系,让大家充分认识到依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实现长治久安的前提和基础,律师只要依法依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应当得到社会各界的尊重和支持;同时也教育当事人维护权益要遵循法律途径,采取理性方式维权。对个别律师在代理案件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区司法局也采取严厉的措施予以教育和惩戒。最后,针对一年多来劳资纠纷多发的 实际情况,区司法局与劳动局、各街道办加强沟通,先后在西乡、福永、沙井等街道办设立了“社会矛盾排查调处中心驻劳动办调解工作室”,指导挂点律师积极参与劳资纠纷的调解工作。去年全年,单西乡街道劳动办调解室就成功调处了46宗劳动争议案件。此外,大浪、龙华、民治等街道还组织进社区律师参与街道信访接待工作。民治街道还针对地铁、轻轨建设征地拆迁问题组织进社区律师专业服务队。三年多来,律师参与突发性、群体性案件的处置工作890人次,代理了上千宗劳动争议案件,其中参与处理的数十宗群体性案件,都得到了比较妥善的解决。事实证明,在法律的框架下,维稳与维权的统一,才能让社会走向有序与和谐。

(三)正确处理普法与用法的关系:普法与用法同行。据统计,截止至2008年12月份,进社区律师共为59878人解答法律咨询,参与区、街道信访值班接待1272人次,参与法律宣传活动5527人次,举办法律培训讲座1084场,参与座谈会35713人次,通过电台、电视台开展法制宣传活动442次,受教育人数达700万人次。当前,我区已有4名律师担任市、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有11名律师被聘为宝安区政府法律顾问,有94名律师担任了市、区部分街道办或政府部门的法律顾问。

律师坚持到社区法律工作室值班,解答法律咨询,提出法律意见,帮助解决问题,无形中也提高了居民的法律意识和依法办事的能力。而西乡、福永、沙井、龙华、大浪、民 治等街道也定期召开进社区律师与社区干部座谈会,听取律师在进社区过程中掌握的社情民意及相关法律意见,为街道社区的管理工作提供参考。围绕街道社区的中心工作,各街道司法所也积极组织进社区律师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先后组织律师参与“做讲法治的公民大讨论”,参与《劳动合同法》巡回讲座,参与“八个一”法制宣传系列活动。2008年,进社区律师根据他们在街道社区掌握的情况,帮助区执行力办审查完善各街道的规章制度,提出了20多条宝贵意见,区执行力办的同志也对律师所做的工作给予了高度赞誉。律师参与法律进社区,对普法与依法治理工作是做出了较大贡献的,为法治政府和公民社会的建设夯实了基础。

(四)正确处理法理与人情的关系:融法、理、情为一体。

为了让进社区律师更好地了解社情民意,区司法局与各街道办都非常重视律师与党政机关、社会组织及干部群众的沟通与交流,让律师更全面地了解区情、商情、民情,使律师在社区工作中更能从宝安的实际出发,从企业的实际出发,从居民的法律服务需求出发,做到情、理、法相融。特别是律师参与调解群体性纠纷时,既能考虑到改革开放初期的历史遗留问题,又能考虑到当前及今后发展的实际情况,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妥善地处理矛盾纷争。在处理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劳资纠纷等问题时,既让双方明确法律的规定,又让双方本着相互理解的态度冰释前嫌。这 三年来,全区律师进社区18441人次,接待群众71058人次,参与调处纠纷2570宗,代理各类案件1295宗。“有纷争,问律师;打官司,请律师”,在律师的帮助下,依法律途径维护权益化解纷争,已经成为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

(五)正确处理服务与整治的关系:服务与整治并举。开展律师进社区活动之前,宝安的街道、社区存在一大批外地来宝安坐地收案或流动执业的律师,像劳动争议咨询服务所等组织的非法执业人员活动也非常猖獗,严重扰乱了法律服务市场秩序,给当事人的利益和基层社会稳定也造成了很大的损害,因此区政法委、司法局等相关部门多次组织整治。但需求决定市场,且非法执业者多处于隐蔽与流动状态,单靠打击与围堵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为此,区司法局在组织律师参与法律进社区活动时,采取了服务与整治并举的措施:一方面,与各街道沟通协调,在每个社区都设立律师值班接待室,公示律师的联系电话,大力开展律师进社区宣传活动,让社区居民和劳务工能非常方便地得到我区律师的帮助;另一方面,发挥进社区律师服务点多面广的优势,发现非法执业行为即及时予以整治。2006年3月至2008年12月份,在进社区律师的协助下,查处外地律师及其他人员在宝安非法执业的有52人次,取缔非法执业点4个,清拆非法悬挂的广告牌24个,逐步净化了宝安的法律服务市场,宝安律师的业务量也得到了较大幅度的增长。由于很多律师在进社区过程中已认识到基层法律服务市场广阔,已 有不少律师工作重心下移,先后在松岗、沙井、龙华、民治、观澜等街道设立了7家律师所,全区律师所的布局也日趋合理,将为我区基层法治建设带来更多的帮助。

三、做到五个坚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统领律师参与法律社区工作。

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再一次强调,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组织律师参与法律进社区活动,正是在基层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伟大实践。因此,我们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统领法律进社区工作,做到“五个坚持”。即:

(一)坚持依法治国理念,大力弘扬法治精神,这是时代赋予我们的社会责任和历史使命。因此,我们要认真组织进社区律师共同研究本辖区的法制宣传工作,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定街道社区的普法依法治理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各律师事务所也要与街道社区打成一片,充分掌握街道社区的实际情况,联系挂点街道社区的实际为基层依法治理出谋献策,为辖区组织和干部群众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努力在基层依法治理中发挥积极的作用,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二)坚持执法为民的理念,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合法权益作为律师进社区的目的和归宿。律师走进社区,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让执法为民的理念深入人心,才能让人民相信法律、尊重法律的权威。

(三)坚持服务大局的理念,努力营造稳定安宁的社会秩序。“法为国之重器”,律师作为“操法为业、以律为师”的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在进社区活动中必须紧密配合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坚持维权与维稳相统一的原则,在代理群体性案件、敏感性案件时要以大局为重,加强与政府各部门的沟通与协调,积极引导当事人依法处理矛盾纷争,竭尽全力防止矛盾激化,共同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安宁。政府各部门、基层各单位也要充分听取律师的法律意见,以法治构建良好的社会秩序。

(四)坚持公平正义的理念,努力营造和谐的法治氛围。我们希望广大进社区律师始终坚持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更好地保护劳务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五)坚持党的领导的理念,党员法律工作者应成为法治建设的先锋,坚持把党的方针政策贯彻始终,发挥律师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

3.宝安区中小学校长工作规定 篇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校长负责制,增强学校活力,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建设教育强区,根据深教人字〔1997〕26号《深圳市中小学校长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校长对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外行使法人职权,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的任免按干部管理权限和干部任免程序进行。

第三条校长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中小学校长任期一般为4年,可以连任。校长应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明确、具体、切实可行的任期目标和工作目标,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报所在街道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经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区直属学校直接报区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以此作为考核评价校长工作的重要依据。学校可根据有关编制文件规定,设立1至3名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

第二章任职条件、职责与要求

第四条校长任职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热爱教师、热爱学生,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努力掌握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熟悉教育法规、教育理论,熟悉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熟悉学校管理工作,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掌握科学的工作方法;具有勇于探索、积极进取和改革创新精神。

(三)遵纪守法,为人师表;克己奉公,为政清廉;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作风民主,办事公道;严于律己,宽于待人。

(四)中学校长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学高级教师职称,小学校长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具有小学高级教师职称,从事学校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经过岗位培训并取得校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五)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

第五条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按教育规律办学,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领导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工作方针,坚持学校工作以教学为主,按照国家下达的教育计划,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教学管理系统,搞好教学常规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积极指导教师进行教学改革和教研活动,树立良好的校风。

1.领导和组织德育工作。把德育放在首位,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工作方针,制定德育工作计划,建设德育工作队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持不懈地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品德教育。

2.领导和组织教学工作。坚持学校以教学为主,按照国家规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开齐课程,不偏科。遵循教学规律组织教学,建立和完善教学管理制度,做好教学常规管理。深入教学第一线,正确指导教师进行教学活动,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3.领导组织和开展体育、卫生、美育、劳动技术教育工作及课外教育活动。

(三)管理学校的人事工作。认真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和干部政策,团结、依靠教职工,建立和健全教职工岗位责任制和有关规章制度,做好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晋升工资等工作。关心群众生活。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四)抓好行政管理工作,加强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业务培训工作,努力提高教职工的思想、道德、文化、业务水平,建设一支团结精干、结构合理的教职工队伍。

配合党组织,支持和指导群众组织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各项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五)管好用好学校经费,做好经费预算和核算,审批学校财务开支。积极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建设好学生劳动技术教育基地,提高教育投资的效益,努力改善办学条件和教职工的生活福利待遇。

(六)抓好后勤工作和校园建设,管理好校舍、设备等校产。

(七)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相互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六条校长的岗位要求是:

(一)岗位品质要求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与改革开放,把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放在首位。

2.具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邓小平理论修养,能努力运用其立场、观点和方法指导学校工作。

3.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热爱学校、热爱学生,尊重、团结、依靠教职工。

4.实事求是,勤奋学习,作风民主,联系群众,顾全大局,公正、廉洁、艰苦奋斗,严于律已。

5.对待工作认真负责,一丝不苟。

6.具有勇于进取和改革创新精神。

(二)岗位知识要求

1.政治理论、国情知识:具有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邓小平理论知识。具有中国近现代史和国情基本知识。

2.教育政策法规知识:在实践中领会、掌握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的基本精神与中小学教育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初步掌握与教育有关法规的基本知识。

3.学校管理知识:联系实际掌握学校管理的基本规律和方法,以及与学校管理相关的基本知识和技术手段。

4.教育学科知识:学习马克思主义关于教育的论述,了解社会主义教育的基本特点和规律,具有教育学科基本知识。熟悉主要课程教学大纲及有关学科的教材、教法。具有中国教育史常识,了解中小学教育发展与改革的动态。

5.相关知识:掌握与中小学教育有关的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基础知识,了解本地的历史、自然人文环境、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基本情况以及民族与宗教政策等。

(三)岗位能力要求

1.能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2.善于做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能从实际出发、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3.具有听课、评课及指导教学、教研、课外活动等工作的能力。具有指导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改进教学的能力。

4.善于发挥群众团体组织的作用。能协调好学校内外各方面的关系,发挥社会、家长对做好学校工作的积极作用。

5.能以全面育人为中心,研究学校教育的新情况、新问题,并从实际出发,开展教育、教学实验活动,总结经验,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具有较好的口头表达能力和写作能力,能起草、演说学校工作报告、计划、总结等。

第三章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及教育行政部门的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要求,结合任期目标,决定学校的全面工作。

(二)根据国家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要求,选用合适的教材,并调整学校的具体教学计划,开展各项教学改革活动。

(三)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决定学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提出学校副校长、中层干部的人选。

(四)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编制和工资的总额,以及有关法规、政策、决定学校定员,调配、聘任教职工,确定教职工的职务岗位和工作量,决定各种岗位津贴和超工作量补

贴,认真执行奖惩制度。

(五)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安排和使用政府拨款、勤工俭学及社会赞助款等。

(六)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根据社会需要和学校情况,提出与厂矿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人联合办学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七)有权拒绝校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抽调、借用学校人员和占用学校校舍、土地、物资和奖金,以及摊派劳务费用。

第八条校长应定期向学校党组织通报工作情况,主动听取党组织对学校重大问题的意见,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

学校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学校党组织的任务,按党章规定执行。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后,学校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学校得到贯彻、落实。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负责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和学校党组织的思想、作风建设,认真抓好党的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总支)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参与学校行政工作和重大问题的决策。

(四)根据“党管干部”原则,负责干部的推荐、考察、培养、教育工作。

(五)支持和监督校长履行职责,协调学校内部关系,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共同办好学校。

(六)负责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和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七)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支持它们根据章程独立开展工作。负责统战工作,关心民主党派组织建设,支持他们开展工作。

第九条校长须尊重并支持教代会(工会)根据有关规定行使职仅,对学校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前,要认真听取教代会(工会)的意见。

教代会的主要职责:学校教代会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教代会接受学校党组织的领导。

(一)团结教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努力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行政工作。

(二)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重大工作、改革措施和规章制度;讨论通过教职工生活福利、住房分配等方案。

(三)根据上级党组织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员的人选,评议学校行政领导干部,根据有关规定对校级干部提出奖惩建议。

(四)积极支持校长履行职责,及时收集、反馈教职工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对学校工作实行民主监督。

(五)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关心教职工生活。

第十条学校工作重大问题的议事规则:

(一)重大问题的内容

1.办学方针;

2.事业发展规划,校长任期目标,工作计划;

3.重大改革措施及学校规章制度;

4.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实施方案;

5.副校长人选,中层干部人事安排;

6.师资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7.经费预算决算报告;

8.重大基建项目;

9.校内机构的增设或撤并等;

10.学校教职工工资福利分配方案和奖惩工作;

11.教职工住房分配原则;

12.其他重大问题。

(二)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形式

1.建立学校校务会议。校务会议由学校的正副校长、学校党组织的正副书记和工会主席等组成。

2.校务会议由校长主持召开。

3.校务会议对学校工作重大问题进行集体讨论,校长负责决策。如是认识不能统一,讨论意见严重分歧,学校党组织有责任如实地向上级党组织或机关反映情况。

(三)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程序

1.校长根据上级党组织和行政领导的指示、要求与学校的实际情况,经与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商议后,提出学校重大工作的总体思路和实施方案。

2.学校党政领导认真听取教代会(工会)、党内外群众的意见,集思广益。

3.校长主持校务会议进行决策。

4.校长组织实施,学校党组织要保证顺利实施。

第十一条校长提出学校副校长、中层干部人选时,应与学校党组织充分研究,并广泛听取教代会(工会)或教职员工的意见。副校长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由聘任校长的部门聘任;中层干部由校长聘任,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具体按宝安区中小学校长聘任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校长在任期内因故申请辞职,必须提前3个月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聘任部门批准后,方可离职。校长在任期内,一般不调动工作。

第四章待遇与考核

第十三条学校的主管部门必须为校长实现任期目标提供必要的办学条件,并发给校长职务津贴。

第十四条教育主管部门对校长实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和任期届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工作成绩显著者,给予表彰奖励;连续两年未完成工作目标或任期届满未完成任期目标的,按照一定程序,由聘任部门予以解聘。

校长由于工作失职或玩忽职守而导致学校发生重大事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法律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区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各级各类学校。民办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本规定解释权属区教育局人力资源科。

4.宝安区教职工聘任管理暂行规定 篇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教育系统人事制度改革,逐步建立有效的竞争机制,完善双向选择、择优上岗的用人制度,保障学校和教职工的权益,提高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促进我区教师队伍的优化和稳定,为建设“教育强区”提供有力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区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科研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教职工。

第三条教职工的聘任,采用合同的形式进行。

第四条聘用单位聘用教职工,应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竞争和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聘任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受聘的基本条件:

1.受聘的教师必须具备国家《教师资格条例》及《中小学教师职务条例(试行)》规定的有关条件,并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和专业技术资格;受聘的职工必须具备相应技术工人资格证。

2.学考核或聘任期满考核必须称职以上。

3.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第六条聘任程序:

1.聘用单位成立聘任工作小组。

聘用工作小组成员一般由聘用单位党政领导、兼职纪检员(监察员)、工会委员、教师代表等5-7人组成(须是单数)。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任组长,教师代表由教职工大会选举产生。聘用工作小组成员须报区教育局备案。

2.公布聘任岗位和每个岗位的条件和要求。

3.应聘人向聘任工作小组提交书面聘任申请。

4.召开聘任工作小组会议,讨论拟定聘任教职工名单。

5.法定代表人审定聘任教职工名单及资格。

6.法定代表人与受聘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书。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和终止

第七条签订聘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合同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

则。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立聘用关系,明确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聘用合同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档。凡签订聘用合同者,即为该单位聘用合同制度职工。

1.经上级聘任的校级行政领导干部,由教育主管部门与之签订聘用合同。

2.经上级批准或备案的副校长和学校中层领导干部,由学校法定代表人与他们签订聘用合同。

3.学校其他教职工由学校法定代表人与他们签订聘用合同。

4.本条1,2款的人员,任职(聘任)期满后不再担任原职务,继续在本单位工作的,仍应按本《管理规定》签订聘用合同。

第九条聘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1.聘用期限;

2.工作内容和职责;

3.工作报酬;

4.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5.工作纪律;

6.聘用合同终止的条件;

7.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8.争议的处理;

9.当事人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聘用单位聘用市外调入的教职工,可以规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聘用单位接受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第一年自然聘任,转正后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聘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和以完成特定的工作为期限两种类型。聘用合同的期限应根据双方的意愿,由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协商确定,聘期一般为1年。第十二条聘用合同签订后,不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终止或解除。

第十三条下列聘用合同无效:

1.违反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

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签订的聘用合同。

无效的聘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聘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有效。聘用合同的效力,由区人事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确认。

第十四条聘用单位与下列人员可以暂缓签订聘用合同:

1.个人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教职工;

2.确有特殊原因,在册不在岗的教职工;

3.学考核为基本称职,离岗学习未结业的教职工。

第十五条现教职工不愿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又不属于暂缓签订范围的,视为拒聘人员。聘用单位应给其一个月的自行流动期。自行流动期满后,教职工仍不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原聘用关系自行终止,由原聘用单位办理辞退手续。

第十六条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七条聘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即自行终止。在聘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签聘用合同。

第十八条聘用单位被上级部门撤销,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经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第四章解聘的条件、程序和管理

第二十条受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之签订的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者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

3.未能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

4.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5.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6.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聘用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被监察部门开除公职的;

8.学考核不称职的;

9.学考核排名连续两年居本学校末尾的;

10.违反合同规定条款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

1.受聘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愿从事聘用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受聘人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聘用合同签订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4.受聘人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第二十二条解聘规定和程序:

1.由法定代表人提名,并提出书面解释理由和事实依据;

2.经聘用单位聘任工作小组讨论后,由法定代表人决定;

3.通知解聘人,告知其被解聘理由,并办理解聘手续,发给由法定代表人签发的《解聘通知书》(一式3份);

4.解聘教师名单、解聘理由和聘任小组的决议须送区教育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能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1.受聘人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符合第二十条者除外);

2.女教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符合第二十条者除外);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受聘人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一般应在学期结束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聘用单位申请,聘用单位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可以向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聘用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3.受聘人因工作需要调动的。

第二十六条聘余、落聘人员,从生效之日起半年内,按本人聘余、落聘前的基本工资(含职务工资,特区津贴、保留津贴、教龄津贴)的70%发给生活费,半年后停止发放并办理辞退手续,其人事关系移交区人才交流中心。聘余、落聘人员在半年内调到其他单位工作的,从重新工作当月起,按新工作岗位待遇发放。

第二十七条解聘人员从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按本人解聘前基本工资的50%发给生活费。3个月后仍未与新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其人事关系移交区人才交流中心。拒聘人员从生效之日起有1个月的自行流动期,期满后仍未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由原聘用单位办理辞退手续。

第二十八条符合辞职、辞退条件或被开除公职的,从生效之日起停发工资。

第五章组织管理及争议处理

第二十九条聘任工作小组在讨论聘任、解聘自己或者自己的亲属时,实行回避制度。第三十条受聘人员在受聘期间,由聘用单位负责管理;聘余、落聘、拒聘、解聘人员在规定时间内仍由原聘用单位管理,规定时间外,移交区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第三十一条区人事局、劳动局、教育局按各自的权限有权检查、监督聘用合同的签订和变更。

第三十二条聘用合同当事人双方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各聘用单位成立由教工代表、行政代表、工会代表组成的人事争议调解小组(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在单位内行使人事聘用争议的调解职能。

第三十三条人事争议当事人应在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15天内,以书面方式向聘用单

位调解小组提出调解请求。凡经单位调解小组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协议履行。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从单位调解不成之日起15天内,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作出处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也可以向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请示,由仲裁机构仲裁调解没有达成协议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四条聘用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的,主管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可解除主要责任人的聘用合同;给受害人造成经济、精神损失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聘用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的,应赔偿受聘人2个月的合同规定的工资。

第三十五条法定代表人滥用职权对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聘余、落聘、拒聘、解聘人员无理取闹,纠缠领导,扰乱正常工作秩序,伺机报复的,按有关法纪处理。

第三十七条受聘人在聘任工作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聘用单位可以解聘有关人员。受聘人有第二十条第(4)(5)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聘人违反第二

十四、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的,聘用单位可以扣发受聘人2个月工资作为罚金。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违反聘用合同,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按《教师法》、《行政处罚法》执行);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受聘人员的医疗待遇和社会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各学校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原合同制教职工与单位签订的合同,凡未到合同期限的,原则上继续有效,如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也可以按本规定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5.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文件 篇五

深宝教„2008‟54号

关于印发《宝安区教育局2007年德育工作

总结及2008年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街道教育办(社会事务科),直属单位、各中小学:

现将《宝安区教育局2007年德育工作总结及2008年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践经验、更新德育理念、创新德育模式,不断增强德育干部综合素质。

(二)团结奋进,创新举措,顺利通过省落实中央8号文件工作督查组检查验收

2007年5月,各学校顺利通过省落实中央8号文件工作督查组的检查验收,督查组对我区近年来认真落实中央8号文件精神所做的工作给予高度评价,认为我区紧紧围绕未成年人思想特征开展德育工作,盘活德育资源,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育人为本,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德育干部团结奋进,勇于创新;学校德育主题活动形式多样,内容丰富,主题鲜明,成效显著。同时对我局设立的群团工作办公室和学校统一设立德育处的新举措给予充分肯定。

(三)积极响应,广泛参与,深入开展第二届未成年人道德教育月系列活动

根据市教育局工作部署,深入开展第二届未成年人道德教育月系列活动。先后组织了“我让青春年华承担责任”征文比赛(市级比赛我区共15位学生获奖)、“亲爱的老师我想对您说”优秀书信评选市级比赛(我区共36位学生获奖)、“创建全国节水型城市”广告语创作比赛(我区共24位学生获奖)、“环境与节水”手抄报比赛(我区共32位学生获奖)、“聚焦可爱的校园”摄影活动、中小学团体心理辅导优质课大赛、中小学教师“生命教育”优秀教案(课件)评选及“毒品预防教育宣传周”等八项系列活动。通过系列活动,进一步强化了对学生的生命意识和责任感教育,引导学生懂得对自己、家庭和社会负责;有效增强了学生的节水节能等环保意识,加强循环经济教育,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积极增进了师生之间的沟通和理解,建立和谐平等的师生关系,营造尊师重教的氛围。

(四)突出重点,打造品牌,三大赛事凸现我区学校德育特色

在认真落实上级工作部署的同时,结合实际,重点举办了三大赛事,为广大师生提供广阔发展平台,有效促进学生全面素质提升中的个性特长的发展。

1.举办少先队鼓号队大检阅活动,展现我区少先队员奋发向上的风采。为迎接十七大召开,庆祝第58个国庆节,在9月28日上午,与区团委、区少工委联合举办“民族精神代代传,我与祖国共奋进”全区少先队鼓号队大检阅活动。充分展示了我区少先队员热爱祖国、奋发向上的风采。通过街道初赛,区决赛等激烈角逐,福永塘尾万里小学和龙华二小获得特等奖。团市委、区领导出席检阅仪式,并对此给予了充分的肯定。

2.举办“素质工程〃青年争先”中学生电视辩论赛,展示我区中学生良好的综合素质。作为第八届宝安区读书月重点活动之一的“素质工程·青年争先”中学生电视辩论赛历时近三个月,19支参赛队共举行18场比赛,宝安电视台连续三天实况转播。宝安中学、石岩公学辩论队分别获得冠、亚军。比赛辩题紧扣中学生热门话题,辩论唇枪舌战,精彩纷呈,竞争与合作、责任与荣誉等素质得到进一步提高,有效地促进我区高品位校园文化建-45 家务活动、家庭教育百场讲座、心灵关爱社区行活动、百名教师访千家活动、万张贺卡送警察活动。为进一步深化“深圳关爱行动”,从2007年开始,每年为全区1500困难劳务工子女赠送3000套学生服(每人冬、夏装各一套),与区慈善会联合实施资助我区困难劳务工子女学费、赠送学生奶、学生服及帮助学习困难的劳务工子女提高学习成绩等帮扶措施。结合我区对口扶持贵州纳雍、广东龙川和始兴等单位的交流工作,各学校发动学生为贫困山区学校捐资献物,总价值近百万元,积极践行慈善行为,增强广大学生慈善意识。

4.发挥身边活教材作用,向全国道德模范学习活动。结合市委市政府和市教工委、市教育局关于开展向全国道德模范学习活动的通知精神,在全区教育系统开展学习全国道德模范先进事迹活动,制作DVD,宣传图片,大力宣传来自我区的道德模范承明先生和出自宝安教育系统的现代孝儿媳李传梅的感人事迹,通过专题报告会、主题班会、宣传栏、讨论会营造学习模范感人事迹的热烈氛围,通过道德教育“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充分发挥我区、我系统身边道德模范看得见,摸得着的活鲜教材作用,将道德教育与课程教学相结合,并通过参观、学习、论坛、体验活动,使广大学生产生共鸣,在思想上得到熏陶,在行为上得到贯彻,将良好的道德品质内化为行为习惯。

5.“6〃26”禁毒、反邪教教育活动。我局每年与各单位层层签订《禁毒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加强预防毒品教育工作。各中小学运用多种宣传手段,营造氛围,组织开展“上一堂禁毒教育课,召开一次主题班会,举办一期禁毒板报,组织参观一次禁毒教育展览”的“四个一”活动。6月25日,全区各中小学统一利用升旗礼的国旗下讲话对全体学生进行禁毒教育,并举行以“远离毒品”为主题的宣誓仪式。各学校邀请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到校开展预防毒品教育讲座,并与区司法局联合组织学生分批次到区戒毒所参观戒毒人员生活场所及戒毒情况,进一步了解毒品对人类的危害,增强远离毒品的坚定意识。全区共现有17所“深圳市中学生毒品预防教育活动示范校”,得到市政法委、市教育局、市禁毒办的高度肯定。

6.“12〃4”法制教育活动。将每年的12月4日当周定为“法律伴我成长”法制宣传教育周,组织师生通过国旗下讲话、主题班会、法律知识讲座、竞赛、学生模拟法庭、板报、橱窗、广播、校园网等形式,大力普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小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编辑具有区域特色的《宝安区中小学法律知识读本》(中、小学版),被区普法办列为本区普法工作的八项重要工作之一,与区公安分局联合编印《校园治安法制宣传教育案例汇编》,作为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到学校开展法制教育课的教材。12月4日,组织近500名学生参加区“12〃4”普法游园活动现场法律咨询活动。12月6日,与区法院联合举办中学生模拟法庭现场展示及经验推广活动,大力推进模拟法庭在各学校的广泛开展,加强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警示教育,提高了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应用能力。

6.宝安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 篇六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切实加强本区范围内义务教育机构的学籍管理,根据《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规定》、《深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宝安区义务教育机构。

第二章录取与入学

第三条实行义务教育阶段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即新学年由区教育局或街道教育办公室(社会事务科)根据各所辖区域儿童、少年的分布和学校布局的实际情况划定入学范围,确保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免试就近入学。

第四条凡符合借读条件(详见深府〔2005〕125号文规定)非本市户籍户口的适龄儿童、少年,须申请办理就读手续,学校凭就读证予以接收。不符合借读条件的学校不得接收。

第五条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新生因病或特殊情况,经有关单位证明,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小学由街道教育办公室,中学由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批准可延期入学,延缓期满应立即入学,并办理有关入学手续。

第六条小学一年级新生按规定录取完毕后,录取名册一式2份,一份交街道教育办公室备案,另一份由学校保存;初中一年级新生按规定录取完毕后,录取名册一式2份。一份由区教育局报市教育局备案,另一份由学校保存。

第七条各校在新生入学后,每年九月底前,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新生做好报名注册手续,并按广东省教育厅学籍管理规定全面实行计算机管理。

第八条义务教育阶段有关表册的填写、管理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1.《学生学籍表》:在学生入学时由学校统一建立,按班级装订成册,并建立目录。册中人数应与班实有学生数完全相符,要及时填写有关内容。学生异动情况必须在册中作记录,辍学和死亡学生的学籍表放在册的最后面保存,转出学生学籍表原件带走,复印件保留在册中,休学后复学的学生学籍资料应带入复学班继续使用,复印件留在册中。《学籍册》由学校保存,学校不得擅自毁掉或重建。

2.《在校学生名册》:在学生入学时由学校统一建立,小学每年送街道教育办公室审核,初中直接送区教育局审核,学校不得擅自毁掉或重建。

3.《流动生名册》:每学年一册,开学初建立。学生异动,随时登记。每年初中由区教育局验核,小学由街道教育办公室验核。

4.《毕业生名册》:在学年末建立,由学校保存。

5.《广东省小学(初中)学生学籍登记表》、《学校综合情况登记表》、《广东省小学(初中)学生异动情况登记表》:学校必须在开学初填写好,并用省教育厅提供的《学生学籍管理系统(软件)》录入计算机,在开学一月内传送到区教育局汇总。

第九条学校对学生统一编制的学号不得变更,各类表册均以统一编号为序;学生学籍档案中的姓名不得任意变更,确须变更,须持户籍专用章的证明向学校申请办理,并在学期初由学校统一到区教育局申请办理。

第十条小学、初中不得拒收未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或未达到规定的在校最高年龄的未成年学生,包括被司法机关免于起诉、免除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以及解除收容教养或服刑期满而需复学的未成年学生。

第十一条新生录取工作结束后,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将组织人员对学校录取工作进行抽查、核实,对采用不正当手段,不按规定录取新生的学校除通报批评外,并严格按教育局当年下拨的招生计划核定教师编制、下拨办学经费。

第三章转学、休学与复学

第十二条学生因家庭迁移或有正当理由确需转学的,可凭户口迁移证或有关证明向所在学校申请转学,转学一般在寒暑假期间办理,任何学校不得收取规定以外费用。根据我区的实际,为严格控制宝安户籍学生转出,初三下学期不办转学手续。初中其它阶段的宝安户籍学生原则上不办理转学手续,确因特殊情况需办理转学手续的,填写转学联系函后按程序办理:转出(入)学校意见——转入(出)学校意见——双方教育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三条学生转学后,原转出学校的统编号不作变更,转入学校根据原学籍资料重新建立学籍档案(原学籍保存备查)。

第十四条学生因病无法继续学习的,有区级或相当于区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可办理休学手续。办理休学的程序是:学生本人申请(附区级医院证明)——家长签意见——班主任签意见——教导主任签意见——学校签意见——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签意见——学校发给休学证明(此表一式2份,一份学校存档,一份基础教育科备案)学生休学期满,要依时办理好复学手续,学校可依据实际学力程度,并征求本人及父母或监护人意见后,编入相应年级就读,没有复学的学生视为非正常流动生。

学生死亡凭死亡证明注销学籍。

第十五条经批准到国外或港澳地区定居的学生,必须提供出港澳或国外批文复印件(学校经办人签名确认)或户籍注销复印件以及当地派出所证明才能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六条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子女入读我区学校按深圳市教育局有关规定办理(详细规定登录“深圳教育”)。

第十七条未经批准而转学或参加其它培训班,自动退学、病休到期而不复学者都属于非正常流动,对非正常流动率超过省有关指标限定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该校上等级评估、当年的评先、评优资格。

第四章升级、留级与考勤

第十八条完成每学年学习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一律随班升级,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或安排学生留级。初级中学不得招收已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复读生,包括已读完初三课程无故不参加毕业考试的学生。

第十九条学校对学习成绩优异,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历程度的学生经全面考核,街道所属学校报街道教育办公室(社会事务科)批准,直属学校报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批准,可准其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

第二十条学校应建立考勤管理制度、严格考勤纪律,加强对学生的考勤管理。学生考勤情况每周由班公布1次,每月由学校公布1次。学期结束须将出勤情况记入学生手册、学籍表。学生请病、事假须有家长签名或医院证明。请假3天以内的由班主任审批;请假1周以内的由班主任提出意见,教导处审批;请假1周以上的由班主任和教导处提出意见,校长审批。请假经批准后,应将请假单交教导处备案。学生因急事或急病来不及请假者,应在回校后两天内持证明办理补假手续。

第二十一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劝退和开除学生。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校长要依法加强对学生的学籍管理,建立主管领导、教务员、年级组长、班主任的管理责任制,并把学籍管理工作作为校长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各学校须配备思想品德好、工作责任心强、敢于坚持原则、能熟练操作计算机的学籍管理人员。学籍管理员的岗位补贴参照班主任补贴发放。

第二十三条对遵守《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符合三好学生条件的学生,由学校或有关部门授予三好学生称号;对某一方面成绩显著者给予相应的表扬或奖励。三好学生的材料,存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四条对违纪、违规又屡教不改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态度好坏,在做好学生思想工作的基础上,分别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第二十五条奖励或惩罚学生须经学生评议,由班主任提出和征求任课教师意见后,送教导处呈报校长审批。对受处分的学生,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不要歧视,应继续进行教育。一个学期后,确有悔改者,经讨论批准,可撤销处分。撤销处分的决定应通知其家长并予以公布,同时撤销原处分材料。

第六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六条小学、初中学生德、智、体等方面达到规定要求,修完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对没有达到规定要求,成绩不合格的初中应届毕业生须参加补考,经补考后仍有半数学科不合格者,给予结业;对虽未修完全部课程,但修业年限已满九年者,予以肄业。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后,均由学校发给市教育局统一印制的,并经区教育局验印的《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小学阶段不发毕业证书)。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情况均在《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上予以注明。

第二十七条《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由学校填写盖章后,再送区教育局验印,验印时须提交学新生名册和3年的流动生名册。未经区教育局验印的《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无效。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在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7.宝安区初中数学教学常规实施细则 篇七

初中数学教学目标是使学生获得对数学的理解,增强应用数学的意识,在思维能力、情感态度及交流、合作、探究能力等方面得到发展,具有初步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因此要求既关注学生数学知识与技能、数学思想与方法的理解和掌握,还关注学生在经历数学思考、解决问题过程中获取的数学素养和能力。倡导“问题导入—自主探究、合作交流—理解并应用”为课堂教学的主要模式。

一、教学要根据内容和学生实际,选择不同的教学方式,典型课型应体现下列常规要求。

(一)新授课

新授课是课堂教学的主要形式,是学生获取知识,形成能力的主要途径,具体实施过程中应注意以下教学环节。

1.问题导入

根据教学内容和学生的实际情况,一般可以采用“情景导入法”、“复习导入法”、“预习导入法”等方法。

情景导入法:情境的创设应基于学生现实生活的背景及学生已有的知识经验,符合数学本身的特点、学生的认知规律和心理特征,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创设的问题情境要为课堂教学内容服务,以激发学生探究新知、学习新知的动机。

复习导入法:首先对上次课主要知识点进行复习演练,对本节课所需的预备知识进行回顾,达到温故知新的目的。可采取演练、回顾小结、作业点评等形式。复习应符合本课教学需要和学生实际,内容、形式应灵活多样,并且留给学生思考、回顾、看书的时间和空间。

预习导入法:课前不知学生带着问题预习,上课就通过演练、提问、小组交流等形式检测预习效果,让学生的思维困难凸现出来,带着问题进入到“新知探究”环节。

2.新知探究

启发讲授、师生互动、生生互动等是课堂教学的主要形式,理解接受、操作尝试、独立思考、合作探究、教师讲解等是新知(能力)形成的主要途径。

①倡导学生进行独立思考和自主探索

教学应为学生提供充分自主探索的机会、时间与空间,让学生体验从实际背景中抽象出数学问题、构建数学模型、寻求结果、解决问题的过程。

②鼓励学生合作交流 为了促使学生合作交流,在教学组织形式和教学方法上要转向小组合作学习教学的自制形式。教师应着力创造激励学生合作学习、有效交流的课堂氛围,指导学生在小组中从事学习活动,借助学生之间的互动,有效地促进学生的学习,并建立评价目标多元、评价方法多样的评价体系,共同达成教学目标。

为了促进学生进行小组合作学习,首先应对全班同学适当分组。分组时要考虑学生的能力、兴趣、性别、背景等因素,遵循“组内异质、组间同质”的原则,保证每个小组在相似的水平上展开合作学习。课堂教学中,让每个小组明确合作学习的目标。学生对学习目标的理解对课堂学习效果尤为重要。只有理解了合作目标的意义,才能使合作顺利进行。因此,在教学中,每次合作学习,教师应明确提出合作的目标和合作的要求。

③概念、公式、定理的学习重点:引导学生经历形成的过程,理解含义;

④例题的学习重点:选题合理,注重启发学生分析思路方法,引导学生归纳其中的数学思想方法和注意的问题。对求解(推导、证明)有困难的题目可将其分解,设置台阶,降低难度,并且要有学后回顾。

⑤重难点的讲解:课堂教学重点突出,讲解合理、适当。以学生为主体,面向全体的同时要关注学生的差异性,引导学生主动探索、有效交流。对较为抽象、复杂或深奥的难点内容,教师应尽可能地采用“拆开”和“组装”的办法,分散难点,各个击破,实现由繁变简、由难变易的效果。

3.理解并应用 选题要合理、科学,具有层次性、针对性,体现分层教学的要求,适当设置梯度(可把有难度的题分解,分部设问,不同要求),既适合多数学生,又有利于学有余力学生的提高。练习(板演)不仅要关注结果,更应关注解答的过程及相应的情感态度,练习中老师要注意巡视、了解学生对新知识的掌握程度,及时发现问题,引导学生对练习、板演的题进行自我评价、纠正与反思,对学生练习结果的点评不仅要关注结果,更要关注学生的思维过程及相应的情感态度,注重方法的归纳。

4.小结与作业

小结是课堂教学不可缺少的环节,一般由师生共同进行,其形式应灵活。小结的重点应是知识、方法、规律的总结与反思,及相应的课堂学习情感态度的总结。

作业布置要体现层次性,量与难度要适中,体现不同学生的需求。一般要有基础题、选作题和预习题,避免题型单一(解答题),适当布置观察、操作、收集、调查等方面的开放、探究性题目,对不同水平的学生有不同要求。

(二)复习课 复习课是教学中一种重要的教学课型,目的是巩固学生对所学知识与方法的掌握和理解,提高知识综合运用的能力。课堂教学过程中应关注下列环节:

1.知识的梳理与综合

根据复习内容和知识的前后联系,适时采用看书、归纳、梳理、列提纲、画框图等方法,对知识进行归类、综合,使零散知识条理化、网络化、系统化,准确、全面掌握知识。

知识的梳理不等于知识的简单罗列,而应该是再理解、再重构,真正做到温故而知新。

2.典型题的讲与练

复习既要对基础知识进行梳理,也要通过典型题的讲解与训练,深化对知识、方法的理解。讲解应着重引导学生分析解题的策略和方法,注意一题多问、一题多变、一题多解的归纳与训练,解题过程有规范要求,学习方法有具体指导。

一般情况下,复习课例题的选择要注重其对学生思维的引导性,而练习题的选择要关注其对学生基本功训练的全面性和基础性。

3.方法的归纳与运用

对例题、习题进行分类,根据知识、方法提炼为专题,强化训练,举一反三,形成能力。

“基础知识的构建和基本功的夯实”是复习课教学的落脚点。“内容适量,讲练适时,选题适当”是复习课有效课堂的重要指标。

(三)讲评课

作业、试卷讲评是课堂学习的延伸,对调整教学,纠正学生学习偏差起着重要作用。讲评课要在学生作业或试卷批阅后,根据学生知识和能力方面存在的主要偏差做出分析,帮助学生看到学习的进步,找出学习的不足。

1.对学生的练习或考试答题作好记录,讲评前要对各题解答情况进行分类统计分析,找出学生有疑问、理解和应用有偏差知识点,将整个试卷上的问题进行归类整理,集中点评。讲评的目的是围绕错误,分析原因、及时纠正,要突出思路、方法和知识的运用。

2.讲评要对典型错解进行分析,展示思维过程。在讲评的方式上,要引导学生自主纠正和互相订正,还要展示、分析学生的优秀解题案例,推广好的解法和思路,尽量让学生展示自己的思维和想法,鼓励学生大胆探索。

3.典型题要提倡一题多解,一题多变,多角度全方位培养学生思维,让学生在学习中感受数学之美。

4.根据学生作业、试卷中的错误,选择相应的练习题或试题,进行巩固性训练和拓展性训练。

二、教学过程中必须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教学准备

1.教学计划的内容一般应包括五个方面:分析基本情况;明确时段教学目标;拟定教学进度;提出教学实施中应注意的问题;安排教学业务研修活动。

2.教学设计是教学准备的核心,包括教学目标设计、教学内容设计和教学过程设计。

3.教学目标设计应该包括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等三个方面。

4.科学使用教科书。教科书不是教学的全部内容,教师应依据教学目标,从教学活动的需要出发,对课程资源进行必要的开发和整合。

5.精心设计教学过程。教学程序应符合学生的认知规律;教学方法和媒体手段的选择和运用,应有利于促进学生的自主学习、合作学习和探究学习。

6.课堂教学应有必要的板书。板书设计要简明扼要、重点突出、布局合理、系统性强。

7.教案是教学设计的表现形式,教案内容一般包括:课题、课型、教学目标、教学重难点、教学程序、教学方法及手段、板书设计、教具、课堂练习与课外作业等项目。

8.应按要求认真参加集体备课活动。教学设计应反映教师对教学活动的个性化理解和创造性劳动。

(二)教学用语与板书

教学中的用语、画图、板书是数学课堂教学的组成部分,教师要用亲切的教态、饱满的热情,营造有序、积极、开放,不沉闷的课堂氛围。要求做到教学用语科学(符合数学学科特点,没有闲杂附带语言),画图规范(简洁规范,有示范作用),板书清楚(重点突出,清晰明了)。

1.教师在教学中必须使用普通话。教学语言应文明、规范、清晰。仪表要大方,教态要自然、亲切。要善于用自己的教学激情来感染学生,以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

2.教师必须工整合理地书写板书

板书设计:合理规划、充分利用黑板版面;

板书内容:清晰体现教学内容的知识结构或脉络,体现教学的重点内容和主要方法。

“新授课”的板书内容应以知识结构为依据,把基本概念的定义、定理及证明过程、重要的例题解答过程、几何课的重要图形等,即每节课所传授知识的主体,按逻辑次序顺次板演在黑板上。

“复习课”的板书内容应通过具体的问题(典型例、习题的分析、解答过程)呈现出相关内容的知识脉络,而不是简单的重复。

(三)提问与评价

课堂中的提问是师生间的相互交流,是一种学习过程。还要课堂教学通过设问引导学生的思维方向,因此,不应只关注回答的结果是否与预设一致,更应注意倾听学生在回答问题中传递的信息,让学生有机会表达自己的见解。学生回答后要有追问(根据、理由、思路等),回答有困难时要变换问法、分步设问,降低难度,增强学习信心。不同层次的问题要让不同层次的同学回答,让每个学生都能在课堂上享受成功的快乐。

发挥多元评价在课堂教学中的积极作用,多些激励语言,多些赏识目光。倡导教师建立“课堂学习成长记录档案”,学生每天根据自己在课堂上的表现与进步填写记录,每周每月小结,以此激励学生进步。

评价测试卷不出偏题、怪题。要合理安排“了解”、“掌握”、“应用和迁移”三个层次试题难度的比例,综合复习测试卷要合理安排代数与几何题的比例。对测试待合格的学生进行补偿教学后,应给予再次测试的机会,鼓励上进。

(四)学法指导

课堂教学重视学生良好学习习惯的培养和学习方法的指导,指导学生学会倾听、学会思考、学会合作、学会交流、学会反思、学会评价、学会做笔记。

(五)多媒体的运用

教师应熟练掌握并能有效利用现代教育技术辅助课堂教学,不断提高信息技术同数学教学整合的能力。

1.发挥多媒体技术在“展示思维过程、增大课堂容量、化抽象为直观、化繁杂为美观”等方面的优势,对抽象且不容易描述的数学概念或数学原理,几何图形的动态规律,用可视化、模拟的方式表达出来,提高课堂效率。

8.宝安区历史 篇八

(文件已更新,请以此份为准)

为切实保障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就读权益,方便广大家长知晓2011年义务教育阶段新生招生政策,顺利申请学位,现将2011年秋宝安区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有关事宜公布如下:

一、有家长问(以下简称“问”):2011年新生招生按照什么规定进行?

教育部门答(以下简称“答”): 主要依照以下文件执行:

1.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以下简称“1+5”文件);

2.关于切实做好我市免费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深府〔2008〕74号);

3.关于印发深圳市义务教育就近入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8〕130号);

4.关于做好2011—2012学义务教育阶段新生招生工作的通知(深教〔2011〕116号)。

二、申请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学位须具备什么条件?提供哪些证件?

答:

(一)小学一年级招生对象

必须年满六周岁(2005年8月31日及此日前出生),有学习能力,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深圳市户籍儿童。

2.符合市政府“1+5”文件规定,父母在深连续居住1年以上,且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非深户籍人员子女。

(二)初中一年级招生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深圳户籍适龄儿童、少年。

2.目前在深圳就读小学六年级,符合“1+5”文件规定就读条件的非深户籍适龄儿童少年。

(三)深圳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学位申请材料 1.适龄儿童的深圳户籍户口本和身份证; 2.儿童出生证;

3.住房材料:适龄儿童父母在学校招生地段内的购房房产证(法定监护人的房产份额须≥51%)或租房合同(同一份住宅类租赁合同只限一户家庭申请学位所用)或其他类住房(祖屋、军产房、集资房、自建房、集体宿舍等)证明等材料。

(四)暂住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学位申请材料 1.适龄儿童及其父母的原籍户口本、在深居住证; 2.儿童出生证;

3.住房材料:适龄儿童父母在学校招生地段内的购房房产证(法定监护人的房产份额须≥51%)或租房合同(同一份住宅类租赁合同只限一户家庭申请学位所用)或其他类住房(祖屋、军产房、集资房、自建房、集体宿舍等)证明等材料。

4.社保或营业执照证明:适龄儿童父母持有本市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障卡或本市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注:社保和营业执照二种选一);

5.适龄儿童父母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办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6.适龄儿童户籍地乡(镇)以上教育管理部门开具的《就学联系函》。

三、学位申请的时间及程序如何安排?家长该如何报名? 答:

(一)小学一年级报名程序

1.家长网上预报名:3月23日— 4月13日

具体方法:按照每所学校公布的招生范围及接受申请学位类型,对照自身情况,选择规定的学校,登录报名系统,按要求如实填写各项资料。步骤:登录宝安教育在线—基础教育(网址:http://bajjk.sz.edu.cn/)——在左下角“家长服务通道”处点击“小一报名”——阅读报名指引后按照要求逐项填写资料——点击“保存”,报名成功。

2.资料初审:4月22日— 4月24日

适龄儿童家长携带打印的报名表及各项资料的原件(另备一套复印件)提交给申请的学校审核。学校初审合格,开具回执。

3.部门审核:4月29日—5月29日

各部门对全区小一新生就读与免费资质审核(简称“两免”)。各家长可及时登陆报名系统,跟踪查询自己孩子的“两免”审核情况。

4.公布名单:6月13日—6月14日

各招生学校公布招生情况和新生名单。家长也可登陆报名系统,查询录取情况。

5.新生报到注册:6月19日前

各学校在6月19日前接受新生报到注册。家长应及时到学校为孩子办理网上注册手续。逾时不办,视作自动放弃处理。

(二)初中一年级报名程序 1.准备阶段:4 月上旬 对照要求,准备升学资料。

2.家长网上预报名: 4月18 日—5 月10日 具体方法:按照每所学校公布的招生范围及接受申请学位类型,对照自身情况,选择规定的学校,登录报名系统,按要求如实填写各项资料。步骤:登录宝安教育在线—基础教育(网址:http://bajjk.sz.edu.cn/)——在左下角“家长服务通道”处点击“初一报名”——阅读报名指引后按照要求逐项填写资料——点击“保存”,报名成功。

3.学校初审:5月13 日— 5月15日

适龄儿童家长携带打印的报名表及各项资料的原件(另备一套复印件)到指定地点接受审核。初审合格,开具回执。

4.部门审核:5月25—6月21日

各部门完成全区初一新生就读与免费资质审核。各家长可登陆报名系统,及时跟踪及查询自己孩子的“两免”审核情况。

5.公布名单:7月8日—7月9日

家长到小学毕业学校或申请的初中查询录取情况。家长也可登陆报名系统,查询录取情况。

6.报到注册:7月15日前

各初中在7月15日前接受录取学生的报到注册。家长要及时到学校为孩子办理网上注册手续。逾时不办,视作自动放弃处理。

四、新生按照什么原则和顺序录取?学位类型和具体录取顺序如何规定?

答:

(一)根据学生户籍和监护人住房资料情况将我区新生学位类型分为6类,依次如下:

1.学位类型1:宝安户籍、招生地段内自购房

2.学位类型2:深圳市其他区户籍、招生地段内自购房 3.学位类型3:宝安区户籍、招生地段内租房

4.学位类型4:深圳市其他区户籍、招生地段内租房 5.学位类型5:暂住户籍、招生地段内自购房 6.学位类型6:暂住户籍、招生地段内租房

注:各街道教育办可根据本街道实际情况,在以上学位类型不变的前提下,进行适当细则补充。

(二)录取顺序和原则

1.按照划片招生,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按照学位类型的高低依次录取。

2.同一学位类型中,在其他条件相同的前提下,独生子女优先录取。其次,按购房先后顺序安排,同是租户则按租房先后顺序安排。租房以租赁合同的落款日期为准。3.学区公办学校招生计划录满时(小学45人/班,中学48人/班),其余符合就读条件的适龄儿童调配到其他有学位的公办学校就读,或自行到民办学校申请学位。

4.学位申请登记学校不是录取学校,最终录取学校需待登记情况汇总后,由区教育局、街道教育办根据有关规定以就近入学为原则根据实际学位情况安排录取学校。

(三)如何知道每所学校的招生范围及接受申请学位类型?

答:2011年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招生范围和接受申请学位类型已汇总公布在《2011年秋季宝安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招生范围及接受申请学位学位类型一览表》中。家长在“宝安教育在线”之“基础教育”(网址:http://bajjk.sz.edu.cn/)的“通知公告”处查询。

五、关于购房的说明

(一)学位类型1、2、5中的自购房如何界定,如何提供材料?

答:提供宝安区国土部门出具的真实有效的房产证。已购房但房产证原件在银行抵押的,提供加盖银行公章的房产证复印件;已购房但房产证尚未办理的,提供国土部门统一样本的购房合同原件。产权登记人须是学生的直系亲属(父亲、母亲、爷爷、奶奶、外公、外婆)之一,且所占份额须≥51%。如产权登记人是学生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之一的,该生须与他们在同一户口本上或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二)住在亲戚家,能用亲戚的房产证申请学位吗?

答:须用孩子的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证申请学位,不能用亲戚的房产证申请学位。

(三)我向人购买了一套房屋,没有在国土局备案,也未办理过户,但有律师见证书,可用它申请学位吗?

答:市司法局下发《关于严禁为违法建筑销售行为提供公证和律师见证服务的通知》中明文禁止公证机构和律师为违法建筑买卖提供相关公证和见证服务。国土部门也明确指出:若交易行为违法,即便有律师见证,交易合同仍然无效。此类持“律师见证书”的私人之间买卖的房屋不能用来申请学位。

六、关于租赁合同的说明

答:

(一)须提供宝安区各街道房屋租赁管理办出具的真实有效的住宅租赁合同,私人之间的租赁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用来申请学位。

(二)租赁合同中的房屋用途必须是住宅或商、住两用,不能是商业用途,如商铺、厂房、仓库、办公等。

(三)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须是学生的直系亲属(父亲、母亲、爷爷、奶奶、外公、外婆)之一,如承租人是学生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之一的,该生须与他们在同一户口本上或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四)同一份住宅类租赁合同只限一户家庭申请学位所用。

(五)已过期的租赁合同是无效的,不能申请学位。

七、住在其他类住房(祖屋、军产房、集资房、自建房、集体宿舍等)的如何提供住房资料?

答:

(一)原住居民的祖屋类别的。提供辖区居委会开具的相应证明材料;

(二)军产房类别的。提供住房军产证或军产房所属部门开具的证明,以及辖区居委会出具的实际居住证明;

(三)集资房类别的。出具购房收据或合同,并提供辖区居委会开具的住房证明材料。

(四)自建房类别的。提供辖区街道办事处开具的房屋不属于“查违拆违”对象的证明材料。

(五)集体宿舍类别。提供单位集体宿舍证明、单位与该员工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文本、单位为该员工购买社保的证明即员工的社会保障卡、辖区居委会开具的集体宿舍证明。集体宿舍证明样稿可在“宝安教育在线”之“基础教育”(网址:http://bajjk.sz.edu.cn/)的“招生考试”处查询、下载。

八、关于社保或营业执照证明的说明 答:

(一)社保卡的说明

1.适龄儿童、少年至少提供父母一方的深圳市社保卡; 2.如其父、母亲有一方是深圳户籍,则不需提供社保卡; 3.如其父、母亲有一方是港澳籍或外籍,港澳籍或外籍的一方不用提供社保卡,另一方需提供本市社保卡。

4.中央驻港人员不能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在其他就读证明材料符合要求的基础上,出具中央派出单位和在港工作单位的相关证明,以确认国家派其驻港工作身份。

5.内地企、事业单位驻深分支机构人员,未在深圳办理社保,必须提供与该企业、事业单位签定的正式劳动合同和其所在地社保部门提供的此类人员的参保情况证明。

特别提醒:社保缴费必须连续,已停止缴费的社保卡是无效的,不能申请学位。

(二)工商营业执照提供的说明

1.工商执照上的登记人须是学生的直系亲属(父亲、母亲、爷爷、奶奶、外公、外婆)之一。如执照登记人是学生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之一的,该生须与他们在同一户口本上或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2.如学生的父亲或母亲是某企业或实体的出资股东或合伙人,但在营业执照上没有名字,必须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工商信息单或相关证明予以证明。

3.已过有效期的营业执照是无效的,不能申请学位。

九、关于计划生育证明的说明

答:

(一)暂住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暂住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申请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位,须提供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如母亲是非深户籍,提供现居住地所在街道计生办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如母亲是深圳户籍,提供《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

(二)已有原籍计生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学位还要办计生证明吗?

答:不能用原籍计生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来申请学位,须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材料到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办开具《计划生育证明》;

(三)可以提供深圳市其他区的计划生育证明吗?

答:义务教育阶段划片招生,就近入学,如要在宝安区申请学位,须在宝安区内有合法住房资料,按照规定就须提供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办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四)关于适龄儿童属港澳籍,父母为内地籍(含深圳)如何提供计划生育证明?

答:根据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深卫人函〔2010〕103号)文:“对于适龄儿童属港澳籍,父母为内地籍(含深圳)的,其在深就读义务教育时应提供深圳市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其中母亲为深圳户籍的,提供户籍地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母亲为非深户籍的,提供现居住地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十、哪些子女申请学位时须提供“就学联系函”?又如何提供?

答:暂住户籍儿童、少年申请2011年秋季小一和初一新生学位须提供就学联系函;样稿可在“宝安教育在线”之“基础教育”(网址:http://bajjk.sz.edu.cn/)的“招生考试”处查询、下载。

十一、监护权由父母变更为他人的适龄儿童、少年如何提供证明材料?

答: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变更关系的法律文书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再提供变更后的监护人的各项证明材料;属于孤儿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关系证明。

十二、关于一些情况的温馨提醒

(一)未在规定时间内办齐证件或申请学位,后来补齐了证件可以补申请吗?或者前期提供了失效、不符合条件或虚假的证件,后期还可以补申请吗?

答:学位申请是按全市统一时间进行,广大家长要对照申请条件提前准备好各项证明材料,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学位。逾期申请,公办学位不能保证提供。

提供失效、不符合条件或虚假证件的申请是无效申请,不予以安排公办学位;且将予以登记,取消在宝安区任何公办学校补申请资格。

(二)申请学位的各项证件是教育部门审核吗?有一项或几项材料不合格可以申请学位吗?

答:学校负责收齐申请学位的各项证明材料,初审合格后,按职责分工,教育部门将资料分送各职能部门审核(公安、国土、租赁、社保、市场监管、计生等部门分别审核身份证和居住证、房产证、租赁合同、社保卡、营业执照、计生证明)。全部资料资料审核合格后,该生才具备录取和免费资格。

(三)可以申请择校或向多个学校重复申请学位吗?可以申请自己不符合条件的学校吗? 答:按照规定,义务教育阶段不能择校。家长须按照每所学校公布的招生范围和接受申请学位类型,对照自己的条件来申请规定学校的学位,不得在多个学校重复申请学位,不得申请自己不符合条件的学校。未按照公布的招生范围和学位类型来申请学位,其申请为无效申请,正常招生范围内的公办学位也无法保证。

十三、如何及时了解、掌握最新学位申请信息?

答:

(一)网站查询。可在“宝安教育在线”之“基础教育”(网址:http://bajjk.sz.edu.cn/)的“通知公告”处查询。教育部门将及时在上面挂发有关招生工作通知及公告。家长要密切跟踪,随时留意。

(二)电话咨询。全区各街道教育办和学校已开通咨询热线。申请街道学位直接向街道教育办或学校咨询。各职能部门,街道教育办、学校咨询电话号码已汇总公布在《2011年宝安区义务教育阶段新生招生咨询电话一览表》处。家长可在“宝安教育在线”之“基础教育”(网址:http://bajjk.sz.edu.cn/)的“招生考试”处查询。

9.宝安区历史 篇九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国际化城市,提升城市化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平安宝安、和谐宝安、繁荣宝安,进一步规范我区旧村整治改造工作,实现全区旧村及其周边环境和社会管理的根本好转。根据《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和宝安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旧村整治改造的实施意见》,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旧村”是指我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原村(居)民于1993年撤县改区以前建造的,建筑质量差,土地利用结构不合理,功能、环境质量等方面严重衰退的原农村旧(祖)屋集中区。

旧村整治改造范围在原农村旧(祖)屋集中区基础上结合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确定。第三条 旧村整治改造项目应当纳入全区旧村改造计划。符合深圳市城中村改造政策条件的,纳入全市城中村改造计划,适用城中村改造的政策和规定。

第四条 旧村整治改造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统一规划、按计划分步实施原则;

(二)坚持注重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兼顾公平的原则;

(三)坚持改造与整治并重、分类指引的原则;

(四)坚持整治改造与文物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区政府成立区旧村整治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旧改办,全面组织实施我区旧村整治改造工作。区旧村整治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旧改办)职责为:

(一)宣传落实旧村整治改造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旧村整治改造工作的需要,起草旧村整治改造规范性文件报区旧村整治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三)组织编制旧村整治改造计划和专项规划;

(四)负责旧村整治改造专项资金管理;

(五)负责对申报的旧村整治改造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并报区旧村整治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六)对旧村整治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进行监管;

(七)管理全区旧村整治改造的评估工作,制订全区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

(八)负责组织实施旧村整治改造项目征收;

(九)提供旧村整治改造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服务;

(十)指导各街道旧村整治改造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一)协调与旧村整治改造工作相关的各职能部门工作;

(十二)承办区旧村整治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 各街道旧村整治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街道旧改办)负责下列事项:

(一)宣传落实旧村整治改造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提出辖区内旧村整治改造的计划报区旧改办审核;

(三)参与辖区旧村整治改造规划的编制与评审;

(四)参与辖区旧村改造单位的确定;

(五)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旧村整治改造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六)对辖区内旧村整治改造项目的进度进行监管;

(七)提出辖区内旧村整治改造项目专项资金补贴和使用初步方案;

(八)承办区旧改办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旧村综合治理

第七条 区旧改办牵头,公安、建设、安监、消防、租赁等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参与开展全区旧村的摸底排查,划定全区旧村范围。根据《宝安区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划定操作办法》的要求,规划、国土部门应将旧村用地优先划入非农建设用地范围,以便纳入城中村改造范畴。文化部门应按规定划定旧村文物保护范围,并编制相应保护规划。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负责制定辖区内旧村的日常管理制度,进行旧屋登记并建立档案,对列入整治改造计划的旧村开展有关拆迁补偿安置的摸底工作。

第九条 公安部门负责建立旧村人口的管理制度,全面登记旧村住户人口情况,建立暂住人员管理档案。

第十条 区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旧村房屋出租管理制度,明确业主作为出租人应承担的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建设、安监、消防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旧村房屋勒令限期整改或实行封闭管理,完成对全区旧村的有效控制,实现公共安全和公共环境的根本好转。

第四章 旧村整治改造模式

第十二条 宝安区旧村整治改造模式分为综合整治和全面改造(包括整体拆建和局部拆建);根据改造主体的不同分为政府征收、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继受单位(村股份公司)自主改造或合作改造。

第十三条 基本不涉及房屋拆建而进行环境净化、美化的旧村实行综合整治。综合整治资金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继受单位(村股份公司)自筹资金和政府补贴两部分组成;自筹资金不低于项目整治改造总资金的51%。

第十四条 全面改造是指通过对现状建筑物的拆除重建,较为彻底地改变旧村的空间形态,调整用地功能,消除旧村与城市用地布局和景观面貌的严重冲突,全面提升空间环境质量。

应当优先对城市近期建设重点地区、居住环境质量极差的旧村开展全面改造。

第十五条 根据《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对以下情形的城中村,可以进行异地安置: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搬迁安置的;

(二)与城市发展或城市规划有严重冲突,以及处于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以内需要整体搬迁的。

第十六条 政府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使用旧村土地和整治环境恶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暂不具备重新改造条件的旧村,可采取货币补偿、房屋产权置换或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置换相结合的方式实行政府征收。

完成政府征收的旧村土地, 根据实施城市规划的要求,用于进行经营性开发的,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等公开方式选择开发建设单位,进行市场化改造;用于建设公共设施、市政配套设施及其他非经营性用途的,由政府直接实施改造,投资建设。

第十七条 列入全市城中村改造计划的旧村可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继受单位(村股份公司)申请自主改造,或者申请与国内外有实力的企业合作改造。

鼓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继受单位(村股份公司)与国内外有实力的机构合作建设城中村改造项目。

第五章 旧村整治改造规划、计划及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 我区旧村整治改造计划应当在城市规划及社会经济发展计划的指导下编制。旧村整治改造计划包括城中村(划入非农建设用地范围以内的旧村改造项目)改造计划和非城中村类旧村(未划入非农建设用地范围以内的旧村改造项目)改造计划两部分。

第十九条 旧村整治改造计划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继受单位(村股份公司)向所在的街道办事处申请;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后报区旧改办审查;区旧改办对街道申报的旧村整治改造计划进行审核后报区政府审定。

经区政府审定的旧村整治改造计划应在辖区内主要媒体进行公告。

第二十条 旧村整治改造项目公告发布之日起,区规划、国土、建设、工商、房屋租赁等职能部门严格管理改造范围内的调整用地红线、改变用地功能、新建、改建、扩建、产权转移、工商登记、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等相关手续。综合执法部门加强巡查,严禁旧屋村业主自行违章拆建,改变旧屋现状。

第二十一条 各街道旧改办负责对列入整治改造计划的改造项目进行权属核查。已确权发证的土地及建筑物,土地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以发证登记的面积为准;未确权发证的,由街道旧改办组织进行土地测量和房屋建筑面积查丈。对整治改造范围内的房地产权属情况进行登记,做到一个项目一份档案。

第二十二条 旧村整治改造计划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改造项目的位置、范围、现状与规划情况。

(二)项目改造的时间安排、业主意愿和改造性质。

(三)其它。

第二十三条 项目申请列入旧村整治改造计划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改造申请书,包括申请改造地区的名称、区位、范围、面积、改造意向。

(二)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改造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所在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五)改造范围内的房地产权属资料。

(六)拆迁补偿与安置方案。

(七)资金计划或证明。

(八)旧改办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四条 列入整治改造计划的改造项目,由区旧改办组织编制项目改造专项规划并按规定程序报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 列入整治改造计划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其改造意向单位应按照2005年颁布的《宝安区旧城旧村(城中村)改造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开发建设单位主体资格,并报区政府审定。

第二十六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的专项规划经批准后,改造主体单位应按照规划、国土等职能部门的相关要求申请办理改造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土地预审、建设用地方案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手续。

第二十七条 列入整治改造计划的非城中村类项目,其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由区旧改办向规划、国土等职能部门申请办理改造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土地预审、建设用地方案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房屋拆迁许可证》,并组织实施政府征收。

第二十八条 旧村整治改造项目应当按城市规划的要求安排市政、公共配套设施,旧村整治改造范围内新建的市政、公建配套设施免收地价,产权归政府所有。

第六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我区旧村整治改造专项资金由区财政拨款、国土基金专项提留费用组成。每年从区国土基金中提取当年国土基金总收入的10%作为区旧村整治改造专项资金。

第三十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项规划编制与旧村整治改造工作调查、研究;

(二)资和补贴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三)扶持贫困村的整治改造;

(四)征收旧村用地和建筑;

(五)旧村综合整治;

(六)奖励在旧村整治改造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七)其它旧村整治改造的相关费用。

第三十一条 区旧改办在计划、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区旧村整治改造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区旧改办负责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经计划部门统筹后报区政府批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 改造范围内规划市政、公建配套设施比例较大造成拆迁开发成本较高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区旧改办可委托专门的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政府补贴方案后,报区政府审定。

第三十四条 综合整治项目和扶持贫困村的改造项目需要政府补贴时,由项目所在街道办拟定初步方案,经区旧改办审核后,报区政府审定。

第三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项目属于政府采购或者符合招投标范畴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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