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种气体市场调查

2024-09-05

中国特种气体市场调查(7篇)

1.中国特种气体市场调查 篇一

2014-2018年中国特种车市场发展契机与投资风险预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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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目录

第一章 2014年中国特种车行业现状1

1.1 行业定义及分类

1.1.1定义

1.1.2分类

1.2 特种车辆行业发展分析

1.2.1中国特种车行业发展现状

1.2.2中国特种车行业存在的问题

1.2.3促进特种车行业发展的措施1.2.4特种车产品细分化趋势分析 1.3 中国特种车市场表现1.3.1 2014年特种车市场表现特点1.3.2 2014年中国重卡市场表现 1.4 2014年中国特种专用车市场分析1.4.1 2014年中国特种专用汽车市场1.4.2 2014年中国特种车市场面临挑战1.4.3 2014年中国特种车市场机遇分析1.4.5 2014年特种专用汽车产销量情况1.4.5 中国特种专用汽车市场前景 第二章 2014年特种车辆及改装汽车制造业发展192.1 2014年特种车及改装汽车总体情况1.1.1 中国特种车及改装汽车行业1.1.2 中国特种车产品发展前景1.1.3 产品发展方向与发展趋势1.1.4 中国特种车行业发展目标1.1.5 中国特种车行业发展重点 2.2 2014年各细分市场情况分析2.2.1 厢式车2.2.2 罐式车2.2.3 自卸车2.2.4 仓栅车2.2.5 举升车2.2.6 特种车2.2.7 工程类专用车分析·2.2.8 作业类专用车分析 2.3 改装车市场2.3.1 2010-2014年中国改装汽车生产情况2.3.2 2013年改装汽车区域市场产量2.3.3 2014年改装汽车区域市场产量

2.3.5 2014年中国改装车市场发展2.3.6 中国改装车市场潜力 第三章 中国专用特种车对外贸易423.1 2014年中国专用特种车进出口分析3.1.1 2014年专用汽车进口市场分析3.1.2 2014年专用汽车出口市场分析 3.2近年进口汽车相关政策调整对进口汽车格局和市场的影响 3.3 中国特种车进出口情况3.3.1 2014年中国特种车进口量3..3.2 2014年中国特种车进口额3.3.3 2014年中国特种车出口量3.3.4 2014年中国特种车出口额 第四章 特种车市场销售渠道及营销策略分析524.1 中国汽车营销模式现状分析4.1.1 特许经营专卖店模式4.1.2 普通经销商4.1.3 汽车园区4.2 2014年汽车营销新策略4.3 中国汽车营销存在问题分析4.4 中国汽车营销未来发展趋势 第五章 特种车竞争格局分析605.1 中国特种车大基地5.1.1 中国专用车大基地5.1.2 中国特种车大基地 5.2 特种车市场竞争现状5.2.1 特种车市场成竞争重地5.2.2中国轻客特种车市场竞争 5.3 中国特种专用车行业竞争力分析5.3.1中国特种车国际市场竞争力分析5.3.2 中国特种专用汽车行业竞争力分析5.3.3 影响特种专用车企业竞争力的因素 5.4 特种车市场竞争主力5.4.1 中国重汽--特种车市场竞争策略5.4.2 特种车已成中国重汽市场竞争的“生力军”5.4.3 中国重汽特种车国外市场竞争 第六章 优势企业与主要品牌756.1安徽星马汽车股有限公司6.1.1 公司简介6.1.2 主营产品6.1.3 竞争优势6.1.4 经营状况6.2 广州市宝龙特种汽车股有限公司

6.2.2 主营产品6.2.3 竞争优势6.2.4 经营状况 6.3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有限公司6.3.1 公司简介6.3.2 主营产品6.3.3 竞争优势6.3.4 经营状况 6.4 航天晨光股有限公司6.4.1 公司简介6.4.2 主营产品6.4.3 竞争优势6.4.4 经营状况 6.5 广汽长丰汽车股有限公司6.5.1 公司简介6.5.2 主营产品6.5.3 竞争优势6.5.4 经营状况 6.6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有限公司6.6.1 公司简介6.6.2 主营产品6.6.3 竞争优势6.6.4 经营状况 6.7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有限公司6.7.1 公司简介6.7.2 主营产品及竞争优势6.7.3 经营状况 6.8 上海申华控股股有限公司6.8.1 公司简介6.8.2 主营产品6.8.3 竞争优势6.8.4 经营状况 6.9 中国重汽集团有限公司6.9.1 基本情况6.9.2 主营产品6.9.3 竞争优势6.9.4 经营状况 第七章 特种车辆及改装汽车制造业外部性分析1207.1 进口产品与国产产品的比较分析7.1.1 技术能力分析7.1.2 价格指标分析7.2结构性问题分析

第八章 特种车辆及改装汽车制造业投资1268.1中国特种专用汽车行业投资现状8.1投资特种车行业该注意问题分析 第九章 特种专用汽车制造业行业投资环境1299.1 《关于道路运输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9.1近年来中国特种车制造业的主要投资和发展项目9.1 专用汽车及半挂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办法 第十章 2015-2019特种专用汽车市场发展趋势及预测13310.1 汽车行业发展趋势10.1.1 2014年汽车行业发展趋势分析10.1.2 中国重型车市场发展方向 10.2 特种专用汽车行业发展趋势及预测10.2.1 中国特种专用汽车行业发展趋势10.2.2 2015-2019年中国专用车产品发展趋势10.2.3 2015-2019年中国特种专用车行业趋势预测 10.3 2014年中国特种专用车市场预测10.3.1 2015-2019年中国特种专用车市场预测10.3.2 2015-2019-年中国改装车市场预测10.3.3 2015-2019年中国专用汽车市场预测 第十一章专家观点与研究结论14511.1报告主要研究结论11.2博研咨询行业专家建议 更多图表:见报告正文 详细图表略…….如需了解欢迎来电索要。本报告实时免费更新数据(季度更新)根据客户要求选择目标企业及调查内容。

2.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篇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准确查清事故原因,严格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同类事故重复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其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和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对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事故定义、分级和界定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第七条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八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

(一)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引发的;

(二)通过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等方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自杀的;

(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缺失或者保护不当而发生坠落、中毒、窒息等情形的。

第九条 因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引发的与特种设备相关的事故,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该事故的发生与特种设备本身或者相关作业人员无关的,不作为特种设备事故。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发生事故,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但经本级人民政府指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参照本规定组织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的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在其安装、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不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调查处理的特种设备事故。

第三章 事故报告

第十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接到事故报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报告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直至国家质检总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对于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由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对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接到事故报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时通报同级有关部门。

对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事故发生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做好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配合工作。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

(二)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

(三)已经采取的措施;

(四)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

(五)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逐级报告事故情况,应当采用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快报,并在发送传真或者电子邮件后予以电话确认。

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采用电话方式报告事故情况,但应当在24小时内补报文字材料。第十四条 报告事故后出现新情况的,以及对事故情况尚未报告清楚的,应当及时逐级续报。

续报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详细情况、事故详细经过、设备失效形式和损坏程度、事故伤亡或者涉险人数变化情况、直接经济损失、防止发生次生灾害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等。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在发生变化的当日及时补报或者续报。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分工,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积极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六条 对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作为特种设备相关事故信息予以收集,并参照本规定逐级上报直至国家质检总局。

第十七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应急值班制度,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事故举报。

第四章 事故调查

第十八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及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为事故调查做好准备;必要时,应当对设备、场地、资料进行封存,由专人看管。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负责移动的单位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应当现场制作视听资料。

事故调查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事故相关设备,不得毁灭相关资料、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第十九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经现场初步判断,发现不属于或者无法确定为特种设备事故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或者委托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 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分别由以下部门组织调查:

(一)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重大事故由国家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三)较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四)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根据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需要,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依法提请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派员参加事故调查。

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将事故调查组的组成情况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条 根据事故发生情况,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派员指导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因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依照规定应当由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调查的,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会同本级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派员指导下级部门继续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特种设备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与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人员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人担任。

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所聘请的专家应当具备5年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生产、检验检测或者科研教学工作经验。设区的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组建特种设备事故调查专家库。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可以内设管理组、技术组、综合组,分别承担管理原因调查、技术原因调查、综合协调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清事故发生前的特种设备状况;

(二)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特种设备损坏、经济损失情况以及其他后果;

(三)分析事故原因;

(四)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

(五)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提出防范事故发生和整改措施的建议;

(七)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遵守相关秘密规定。

在事故调查期间,未经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参与事故调查、技术鉴定、损失评估等有关人员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事故信息。第二十五条 对无重大社会影响、无人员伤亡、事故原因明晰的特种设备事故,事故调查工作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在负责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单独进行调查。

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可以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技术机构或者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接受委托的技术机构或者专家应当出具技术鉴定报告,并对其结论负责。

第二十七条 事故调查组认为需要对特种设备事故进行直接经济损失评估的,可以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人身伤亡所支出的费用、财产损失价值、应急救援费用、善后处理费用。

接受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对其结论负责。

第二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并应当如实提供特种设备及事故相关的情况或者资料,回答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对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

第二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查明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并根据对事故发生的影响程度认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

第三十条 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的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判定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

事故调查组根据当事人行为与特种设备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在特种设备事故中的影响程度,认定当事人所负的责任。当事人所负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当事人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未及时报告事故等,致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向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程度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七)有关证据材料。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经事故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字。事故调查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交个人签名的书面材料,附在事故调查报告内。

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结束。特殊情况下,经负责组织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事故调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技术鉴定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因事故抢险救灾无法进行事故现场勘察的,事故调查期限从具备现场勘察条件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三条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商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三十四条 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其事故调查报告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复,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其事故调查报告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复,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事故调查,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 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接到批复之日起10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意见主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送达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并抄送参加事故调查的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三十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事故发生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事故责任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向社会公布,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由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由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立档永久保存。立档保存的材料包括现场勘察笔录、技术鉴定报告、重大技术问题鉴定结论和检测检验报告、尸检报告、调查笔录、物证和证人证言、直接经济损失文件、相关图纸、视听资料、事故调查报告、事故批复文件等。

第四十条 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接到事故调查报告批复之日起30日内撰写事故结案报告,并逐级上报直至国家质检总局。

上报事故结案报告,应当同时附事故档案副本或者复印件。

第四十一条 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事故原因对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评估;需要制定或者修订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部门提请制定或者修订。

第四十二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特种设备事故的情况、特点、原因进行统计分析,根据特种设备的管理和技术特点、事故情况,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三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每月25日前和每年12月25日前,将所辖区域本月、本年特种设备事故情况、结案批复情况及相关信息,以书面方式上报至国家质检总局。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发生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发生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及其以下等级事故的,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处以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二)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的;

(三)阻挠、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事故报告、调查协调、统计分析等具体工作,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委托相关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机构承担。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3.中国温室气体减排适宜方案的选择 篇三

中国温室气体减排适宜方案的选择

气候变化是当今世界关注的全球性问题.在总结国际上各主要利益集团的.减排方案和对策的基础上,根据国际和国内专家的理解并结合中国国情,首先选出适合中国的经济政策和技术政策;在此基础上,运用层次分析法分析这些对策,确定其可行性和优先顺序,提出适合中国的减排对策方案建议.

作 者:彭慧芳 许学工 PENG Huifang XU Xuegong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资源与环境地理系,北京,100871刊 名:环境污染与防治 ISTIC PKU英文刊名:ENVIRONMENTAL POLLUTION AND CONTROL年,卷(期):27(1)分类号:关键词:温室气体减排 适宜方案 选择

4.中国特种气体市场调查 篇四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所属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办法。海外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资源国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特种设备。

第四条 集团公司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实行总部监督、专业分公司监管、所属企业负责的管理体制。

— 3 — 第五条 集团公司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直线责任、属地管理。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与节能部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督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组织制修订集团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

(三)检查、指导、考核所属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参与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七条 集团公司总部机关有关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规划计划部门负责投资权限范围内特种设备隐患治理项目的立项;

(二)人事部门负责协调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人员的调配,归口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能力评价与教育培训工作;

(三)质量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列入集团公司产品驻厂监造目录内特种设备的驻厂监造工作,组织制修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 — 4 — 理方面的企业标准;

(四)物资采购管理部门负责特种设备采购管理工作,组织选择具有资质的特种设备供应商,按照标准规范要求进行采购。

总部机关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业务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专业分公司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集团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并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作为本专业设备管理的重点内容,纳入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检查和指导业务归口企业特种设备日常管理工作;

(四)协调解决本专业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参与本专业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九条 使用特种设备的所属企业应当明确特种设备归口管理部门,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特种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

所属企业安全监督机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工作,未设置安全监督机构的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工作。

所属企业其他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业务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落实直线责任。

第十条 所属企业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

— 5 — 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修订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对本企业特种设备的采购、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包括销售、租赁)、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特种设备检查;

(三)建立特种设备管理台账,完善HSE信息系统数据,并实行动态管理;

(四)组织制定特种设备检验计划,委托有相应资质、能力的检验机构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

(五)参与特种设备设计单位、制造单位、施工单位资质审查,组织或者参与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和锅炉清洗的审批与竣工验收;

(六)配合人事部门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七)组织下属单位制修订特种设备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培训与演练;

(八)参与本企业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十一条 所属企业安全监督机构主要负责对下属单位执行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集团公司、本企业有关规定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所属企业下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以下简称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企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岗位责任、— 6 — 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建立完善安全技术档案,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对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整改特种设备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培训与演练。

第三章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要求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组织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开展监督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特种设备事故,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条件,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 所属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所属企业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

— 7 — 不少于3个月且在有资质人员监护下的实习操作,并每年组织其参加不少于24小时的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有关规章制度,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不一致,或者安全技术规范未作要求、可能对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安全技术咨询机构或者相关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评审,评审合格并经批准,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第十七条 所属企业受委托人委托管理特种设备的,应当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节 采购

第十八条 所属企业物资采购管理部门采购特种设备时,应当按照集团公司物资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选型、技术参数、安全性能、能效指标等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有关强制性规定以及设计要求。

第十九条 所属企业物资采购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对制造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合格后方可采购。

— 8 — 第二十条 所属企业物资采购管理部门在特种设备采购合同中,应当要求制造单位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以及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等特殊技术要求文件。

进口特种设备随附的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应当采用中文。

第二十一条 所属企业负责产品驻厂监造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集团公司产品驻厂监造管理规定,对列入集团公司产品驻厂监造目录的特种设备制造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驻厂监造任务。

第二十二条 所属企业物资采购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采购的特种设备、随机附件及随机文件进行检查验收。

第二十三条 所属企业在采购进口特种设备时应当提前向特种设备进口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进口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我国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经检验合格。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取得我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的,应当取得许可。

特种设备的进出口检验,应当遵守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法律、行政法规。

第二十四条 大件特种设备运输时,所属企业应当根据其外形尺寸和车货重量在起运前勘查作业现场和运行路线,了解沿途道路线形和桥涵通过能力,制订运输组织方案,按有关部门核定

— 9 — 的路线行车。白天行车时悬挂标志旗,夜间行车和停车休息时装设标志灯。

第三节 生产

第二十五条 所属企业下属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许可,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从事生产作业活动。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第二十六条 所属企业锅炉、气瓶、氧舱和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所属企业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的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以及特种设备采用的新材料,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需要通过型式试验进行安全性验证的,应当经核准的检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

第二十七条 所属企业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应当参与对从事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单位的资质、业绩、人员素质等方面的审查。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

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服务合同,同时签订安全生产(HSE)合同或者在工程服务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要求。施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和 — 10 — 违规分包。

第二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十五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向本企业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备案,施工单位应当到企业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办理施工审批手续。审批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书面告知所在地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履行属地管理责任,提供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作业环境,对进入现场的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对施工过程进行检查。

第三十一条 所属企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特种设备进行改造、修理,按照规定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经所属企业特种设备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财务部门方可结算。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合同中提出,从事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四节 经营

第三十四条 所属企业下属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当销售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要求的特种设备,随机附件和随机文件齐全,并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

第三十五条 所属企业下属特种设备出租单位不得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以及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第三十六条 所属企业下属特种设备出租单位在出租期间应当承担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特种设备出租单位应当与承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同时签订安全生产(HSE)合同或者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要求。

第五节 使用

第三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到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八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 12 — 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进行定期检验。锅炉清洗过程应当接受监督检验。

第三十九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承担本单位电梯的维护保养工作,至少每半个月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第四十条 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第四十一条 电梯、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第四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并明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要求,主要内容包括:特种设备采购、安装、注册登记、维护保养、日常检查、定期检验、改造、修理、停用报废、安全技术档案、教育培训、安全资金投入、事故报告与处理等。

第四十三条 所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操作规程,明确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操作工艺参数(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者最低工作温度、最大起重量、介质等);

(二)特种设备操作方法(开车、停车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等);

(三)特种设备运行中应当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和纠正预防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和报告程序等;

(四)特种设备停用及日常维护保养方法。

第四十四条 所属企业应当分级建立特种设备管理台账,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四十五条 所属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第四十六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四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培训及演练。

— 14 —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爆炸或者泄漏,在抢险救援时应当区分介质特性,严格按照相关预案规定程序处理,防止次生事故。

第四十八条 所属企业下属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规定取得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及时申报定期检验。

第四十九条 所属企业下属特种设备承租单位应当租用取得许可生产、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租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所属企业下属气瓶使用单位应当租用已取得气瓶充装许可单位提供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正确使用、运输、储存气瓶。

第五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确保特种设备使用环境符合有关规定,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当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安全警示标识齐全,现场特种设备与管理台账应当一致,并及时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检验检测、停用报废等信息录入集团公司HSE信息系统。

第六节

停用、报废与处置

第五十一条 特种设备长期停用或者重新启用、移装、过户、改变使用条件、报废,使用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本企业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二条 特种设备停用后,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停用标识。长期停用的特种设备应当在卸载后,切断动力,隔断物料,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第五十三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所属企业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按规定予以报废并注销。

对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

第五十四条 所属企业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应当对报废的特种设备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其使用功能。报废的特种设备严禁转让、使用。

第七节

检验

第五十五条 所属企业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检验计划,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 — 16 — 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并向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提供特种设备相关资料和必要的检验条件。

空气呼吸器使用单位应当对空气呼吸器每月至少检查一次,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技术检测;空气呼吸器气瓶应当按规定要求进行检验,使用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当提前检验,库存或者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时,启用前应当进行检验。

第五十六条 所属企业设置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配齐检验设备和人员,依照核准的检验范围和有关国家标准开展检验工作,对检验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第五十七条 所属企业应当优先选用集团公司内部检验机构承担特种设备检验、安全附件校验任务,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应当对承担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资质、能力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方可允许其开展检验、校验工作,并对其检验过程进行监督。

第五十八条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检验报告。对检验发现影响安全运行的问题和隐患,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所属企业特种设备管理部门。

第五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第六十条 所属企业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对检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 17 — 第四章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 所属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对特种设备采购、生产、经营、使用和检验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所属企业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特种设备管理情况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每月至少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一次自查,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六十三条 所属企业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特种设备管理,主要包括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及人员设置、特种设备管理规章制度建立与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培训,以及风险管理等情况;

(二)安全生产条件,主要包括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附件齐全完好情况、设备维修保养情况,以及作业环境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等情况;

(三)安全生产活动,主要包括现场生产组织、作业许可与变更手续办理,以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

(四)安全应急准备,主要包括应急组织建立、特种设备专项应急预案的制修订、应急物资储备、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等情况;

(五)其他需要监督的内容。

第六十四条 所属企业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安装、改造、修理等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审查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资质、人员资格、安全生产(HSE)合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安全组织机构设立、安全监管人员配备等情况;

(二)检查特种设备施工项目安全技术措施、施工方案、HSE“两书一表”、人员安全培训、施工设备和安全设施、技术交底、开工证明和基本安全生产条件、作业环境等;

(三)检查现场施工过程中安全技术措施落实、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执行、作业许可办理、设计与计划变更等情况;

(四)检查施工单位事故隐患整改、违章行为查处、安全费用使用、安全事故(事件)报告及处理情况;

(五)其他需要监督的内容。

第六十五条 所属企业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安全附件校验的工作过程进行监督,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检验检测、校验人员持证情况;

(二)安全技术规范、现场管理规定等执行情况;

(三)作业许可办理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四)其他需要监督的内容。

第六十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监督人员发现特种设备施工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的,— 19 — 应当及时通知被监督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监督人员发现存在事故隐患无法保证安全的,或者发现危及员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责令停止作业或者停工,并立即向所在部门或者机构报告。

第五章 特种设备事故管理

第六十七条 特种设备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第六十八条 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一)特别重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二)重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三)较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四)一般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

— 21 — 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第六十九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

(一)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引发的;

(二)通过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等方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自杀的;

(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缺失或者保护不当而发生坠落、中毒、窒息等情形的;

(四)因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引发的与特种设备相关的事故,但该事故的发生与特种设备本身或者相关作业人员无关的;

(五)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发生的事故。

第七十条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当采取应急措施,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国家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报告。

第七十一条 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按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 22 — 第七十二条 集团公司将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作为安全生产考核的重点内容,考核结果作为评选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先进企业的依据。

第七十三条 所属企业应当每年对下属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对于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十四条 所属企业应当对违反本办法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的单位及责任人给予处罚;造成事故的,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第七十五条 所属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七十六条

对于未列入国家特种设备目录,但在石油天然气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加热炉、电脱水器、灰罐、常压锅炉等设备,以及未列入国家特种设备目录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理的在场(厂)内运行的机动车辆,所属企业应当明确管理部门,以及建档、检验、培训、检查等日常管理要求。

第七十七条 石油天然气管道的规划、建设、运行及保护,依照本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规定

— 23 — 执行。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与节能部负责解释。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试行)》(中油质安字〔2003〕247号)同时废止。

5.中国特种气体市场调查 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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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为首页加入收藏联系我们·>首页-> 设备管理-> 基础管理-> 特种设备管理 压力容器基础知识责任编辑:花间一壶酒 点击次数:65 更新时间:2008-11-28 14:35:02 设备管理,设备维修,检测诊断

压力容器是内部或外部承受气体或液体压力、并对安全性有较高要求的密封容器。

设备管理,设备维修,检测诊断eME中国设备管理网 http://www.sbgl.net8yt 压力容器早期主要应用于化学工业,压力多在10兆帕以下。合成氨和高压聚乙烯等高压生产工艺出现后,要求压力容器承受的压力提高到100兆帕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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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化工和石油化学工业的发展,压力容器的工作温度范围也越来越宽;新工作介质的出现,还要求压力容器能耐介质腐蚀;许多工艺装置规模越来越大,压力容器的容量也随之不断增大。20世纪60年代开始,核电站的发展对反应堆压力容器提出了更高的安全和技术要求,这进一步促进了压力容器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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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生产工艺过程需要在压力下进行,许多气体和液化气需要在压力下贮存,因此压力容器越来越广泛地应用于各工业部门。许多新技术的发展,对压力容器不断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如:煤转化工业的发展,需要单台重量达数千吨的高温压力容器;快中子增殖反应堆的应用,需要解决高温耐液态钠腐蚀的压力容器;海洋工程的发展,需要能在水下几百至几千米工作的外压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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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在使用中如果发生爆炸,会造成灾难性事故。历史上曾多次发生过使成百人伤亡的压力容器爆炸事故,就是小型液化石油气瓶的爆炸也会造成人身伤亡;核电站用反应堆压力容器如发生事故,就会使放射性物质外逸,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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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防止压力容器发生事故,始终是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和使用者首要的任务。为了使压力容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达到设计先进、结构合理、便于制造、使用可靠和造价经济等目的,各国都制定了有关压力容器的标准、规范和技术条件,对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检验 和使用等各个方面提出具体和必须遵守的规定。随着压力容器技术的发展,在不断积累经验的基础上,标准、规范、技术条件的内容也不断得到完善和提高。

设备管理,设备维修,检测诊断eME中国设备管理网 http://www.sbgl.net8yt 压力容器主要为圆柱形,少数为球形或其他形状。圆柱形压力容器通常由筒体、封头、接管、法兰等零件和部件组成,压力容器工作压力越高,筒体的壁就应越厚。

设备管理,设备维修,检测诊断eME中国设备管理网 http://www.sbgl.net8yt 压力容器有多种结构形式,如多层式、绕板式、型槽绕带式、热套式、厚板卷焊式和锻焊式等。

设备管理,设备维修,检测诊断eME中国设备管理网 http://www.sbgl.net8yt 多层式压力容器在20世纪30年代就已开始在工业上使用。这种结构的压力容器由若干个多层筒节组焊而成,各筒节由内筒和在外面包扎的层板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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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层式压力容器的优点是制造设备较筒单,材料的选用有较大的灵活性。这种结构即使在某一层钢板中出现裂缝,裂缝也只能在该层层板中扩展,不会扩展到其他层板上,所以安全性高是这种容器的突出优点,它的缺点是生产工序多、劳动生产率低。

设备管理,设备维修,检测诊断eME中国设备管理网 http://www.sbgl.net8yt 绕板式压力容器是将成卷的薄钢板连续地缠绕在内筒外面,达到所需要壁厚为止,因而不必逐层包扎层板和焊接每层层板的纵焊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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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槽绕带式压力容器是在绕带机床上,对型槽钢带通电加热到红热状态,再用压辊将钢带压合到内筒表面预先加工出的螺旋沟槽内,使之相互啮合,每绕完一层钢带后再绕下一层,直到所需的筒体厚度为止。这种结构的型槽钢带层层啮合,可使钢带层承受容器的一部分轴向力;筒体上没有贯穿整个壁厚的环焊缝;使用安全性高;缺点是需要使用特殊轧制的型槽钢带和专用机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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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套式压力容器是在内筒外面套合上一至数层外筒,组成筒节。通常先将外层筒体加热,使其直径增大,以便套在内层筒体上。冷却后的外层筒体就能紧贴在内筒上,同时对内筒产生一定的预加压缩应力。热套压力容器用的钢板比多层压力容器的层板厚,层数少,所以生产效率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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锻焊式压力容器是由锻造的筒节经组焊而成,结构上只有环焊缝而无纵焊缝。70年代以来,由于冶炼、锻造和焊接等技术的进步,已可供应570吨重的大型优质钢锭,并能锻造最大外径为10米、最大长度为4.5米的筒体锻件,因而大型锻焊式压力容器得到了发展,成为轻水反应堆压力容器、石油工业加氢反应器和煤转化反应器的主要结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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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的设计通常包括:分析压力容器的使用要求和操作条件,确定合理的结构形式;选择合适的材料,规定制造工艺和质量要求;按容器可能发生的失效破坏形式,确定最佳结构尺寸,使容器各部位均能满足所需的强度、刚度或不致引起断裂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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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国制定的规范中,大多数仍将容器壁筒化成为均匀受力的薄膜进行处理,以薄膜应力来描述整个容器的应力水平。然而,容器各部位的实际应力状态是很复杂的,所以设计时多采用较大的安全系数。为了避免容器发生脆性破坏,除对材料要求具有足够的强度外,还要考虑冲击值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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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使用中,压力容器的破坏大多是由于腐蚀、疲劳、辐照和容器器壁中存在过大的缺陷等原因造成的,因此按常规的强度设计有时还不够严密,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特殊设计。如对高温压力容器必须按持久强度进行计算,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温度对材料的性能有重大的影响;对于操作压力或温度频繁变动的压力容器,压力或温度的反复升降还可能引起疲劳失效,对这类压力容器应当进行疲劳强度设计;在存在缺陷的情况下,还应根据疲劳裂纹扩展理论对容器的使用寿命作出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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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压力容器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是选用材料不当。例如,采用焊接性差的钢材焊制压力容器时,就容易在焊接接头中产生裂缝;有些镍铬不锈钢的压力容器,常因钢号或成分选用不当,在使用中发生晶间腐蚀、应力腐蚀等形式的破坏;选用铁素体钢制造低温压力容器时,如钢的转变温度高于容器的工作温度,则容器工作时容易发生脆性破坏。

设备管理,设备维修,检测诊断eME中国设备管理网 http://www.sbgl.net8yt 压力容器的选材不仅要考虑机械强度的要求,也需要考虑其耐蚀性。介质的成分、温度和压力等操作条件,往往对材料的耐蚀性有很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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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压力容器的安全使用,在制造时就必须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对压力容器的原材料和加工制造过程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因此,对投入运行的压力容器也需要进行定期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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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的检验内容主要有:对材料的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的常规理化检验;对焊接接头的各种性能检验;对压力容器各部分存在的各类缺陷的无损检测;用高于操作压力的液体对容器进行耐压试验等。

设备管理,设备维修,检测诊断eME中国设备管理网 http://www.sbgl.net8yt 质量检验在压力容器制造过程中占重要的地位。在有些反应堆压力容器的生产周期中,有一半的时间都是用于质量检验。设备管理,设备维修,检测诊断 3 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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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国特种气体市场调查 篇六

1、煤矿企业(含集团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下同)主要负责人包括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局长及各类煤矿矿长。

2、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

(1)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

(2)煤矿企业各级安监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3)煤矿企业从事安全检查生产管理的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

(4)各类煤矿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调度等安全生产区、科、队、井、外承包煤矿工程施工队等负责人。

7.中国特种气体市场调查 篇七

《关于特种定向债券开展抵押贴现业务的函》(财国债字〔〕22号)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特种定向债券办理贴现的.问题。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只对企业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办理贴现,这种贴现必须建立在真实商品交易基础之上。在办理贴现业务之前,银行必须对增值税发票、商品交易合同和必要的货物运输单据等逐一进行审查。而特种定向债券是用企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基金、待业保险基金及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募集的国债,属于有价证券,目前尚不能向银行办理贴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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