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务管理岗位职责

2024-10-19

法律事务管理岗位职责(精选13篇)

1.法律事务管理岗位职责 篇一

为适应集团公司国际化战略发展需要,贯彻“防风险于未发,灭问题于萌芽”的经营风险防控精神,规范境外工程承包、投资和贸易等国际业务的法律风险管理,保障公司境外资产权益,法律事务部基本职责如下:

一、贯彻党和国家及上级单位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负责收集和宣传涉外法律、法规和制度,对事业部员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二、负责涉外业务法律风险管理工作。

三、参与事业部重要经济活动,对事业部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四、对事业部的规章制度进行合法性审核。

五、制定事业部的合同管理基本制度,参与重大合同的调研、起草、谈判等工作,按规定对相应合同进行评审和批准。

六、负责事业部合同综合管理工作的总结和分析,对事业部专项合同管理部门进行法律业务指导。

七、管理事业部及境外公司章程,参与办理事业部有关商标、专利、公证、境外公司注册等非诉法律事务。

八、负责事业部外聘律师的选择、联络及协调管理等工作。

九、为事业部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开展国际工程风险管理宣传活动。

十、调解、处理事业部内部合同纠纷,办理涉及事业部的各类诉讼、仲裁等案件。

十一、组织事业部法律顾问的注册、培训工作,监督检查下级单位法律工作开展情况。

十二、领导交办的其它法律事务工作。

法律事务部部长岗位职责

一、全面负责法律事务部工作,负责本部门各项工作的部署和落实。

二、贯彻党和国家及上级单位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负责对事业部员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三、负责涉外业务法律风险管理工作,负责检查、指导境外单位风险防范工作。

三、参与事业部重要经济活动,对事业部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四、参与起草、审核事业部规章制度,负责对规章制度进行合法性审核。

五、参与制定事业部的合同管理基本制度,参与重大合同的调研、起草、谈判等工作,负责对合同进行评审和批准。

六、负责事业部合同综合管理工作,参与合同谈判,对合同风险进行法律评估,协助各业务部门制定合同范本,负责对专项合同管理部门进行法律业务指导。

七、负责事业部及境外公司章程管理,参与办理事业部有关商标、专利、公证、境外公司注册等非诉法律事务。

八、负责事业部外聘律师机构(律师)的选择、管理、考评工作。

九、负责事业部法律案件管理,办理涉及事业部的各类诉讼、仲裁等案件。

十、负责事业部法律顾问的注册、培训工作,监督、检查、指导境外单位法律工作开展。

十一、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法律事务工作。

法律顾问岗位职责

一、贯彻党和国家及上级单位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参与事业部风险防范工作。

二、参与起草、审核事业部规章制度,参与规章制度合法性审核。

三、参与制定事业部的合同管理制度,参与重大合同的调研、起草、谈判等工作,参与合同评审工作。

四、参与事业部合同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填写、报送各类报表、统计资料。

五、参与事业部及境外公司章程管理,参与办理事业部有关商标、专利、公证、境外公司注册等非诉法律事务。

六、参与事业部法律案件管理,根据授权办理涉及事业部的各类诉讼、仲裁案件。

七、参与事业部企业法律顾问的注册、培训工作。

八、参与事业部员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为事业部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九、协助部门负责人完成部门其他工作。

风险防范岗位职责

一、贯彻党和国家及上级单位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参与事业部风险防范工作。

二、负责与境外各单位法律事务及风险防范业务的对接和联系。

三、负责事业部发生涉外业务的国家和地区法律、法规收集,参与境外单位风险识别、总结工作。

四、参与境外单位涉外业务法律风险管理工作,参与检查、指导境外单位风险防范工作。

五、负责对外聘律师机构(律师)提供的法律尽职调查报告进行审核,负责为境外单位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法律意见。

六、负责涉外单位外聘律师机构(律师)资源库的建立,负责资源库的登记、备案及更新。

七、负责各境外单位外聘律师机构(律师)联系、沟通工作,参与对外聘律师机构(律师)考核评价。

八、参与境外单位法律案件管理,根据授权办理各类诉讼、仲裁案件。

九、协助部门负责人完成部门其他工作。

2.法律事务管理岗位职责 篇二

关键词:律员,概念,性质,特点,形式,任务,意义

0 引言

翻开古今中外的含及法律和法学的专著、全书、汇编、词典、大辞典等等, 可以这样说, 可能从未有人听过或者见过“律员”一词。那么, “律员”一词究竟是什么概念呢?在此, 笔者觉得很有必要作一番比较详细的阐述。因为, 律员一词毕竟乃笔者所创, 毕竟在本文中首次面诸于世。

1 律员的法律性质

律员一词, 由二字构成, 一为律, 一为员。毫无疑问, 律员一词与律和员二字紧密关联。与律或员紧密相联的词还有许多, 如律师、文员、技术员、业务员等等。那么, 律员一词与它们有何异同呢?换句话说, 律员的工作特点及法律性质如何呢?———这个问题提得好, 因为如此比较会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律员一词的内涵。下面, 我们来试着进行分析。

1.1 律员与律师律员与律师两词同有一个律字, 很明

显, 律员与律师都涉及法律, 涉及法律的专业和范畴。是的, 律员与律师同是从事法律专业的专门工作人员, 或者说律员与律师同属于专门从事法律行业或事务的工作人员。

但是, 律员与律师并非同一概念。因为它们毕竟有着显著的区别:第一, 两者身份不同, 律员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乃至行政机关中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内部人员;而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 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第二, 服务基础不同。律员的服务基础是具有主体资格或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乃至行政机关依法与其建立的劳动合同关系、聘用合同关系或录用关系;而律师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 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或聘请, 在一定条件下也可由法院指定。第三、我们可以发现, 律员的被聘用与律师的受聘请, 其工作性质并不相同。律员处理法律事务是基于本职, 或曰基于单位分配;而律师从事法律服务是基于委托, 或者聘请 (有聘任、邀请、请求的涵义) , 或者指定。第四, 两者的法律地位不同, 或者说, 律员、律师两者与各自的服务对象的地位不同。律员是服务单位中的一名普通职员, 其地位是由服务单位给予, 从属于服务单位, 亦就是说, 从工作的范畴和角度来说, 他 (它) 们之间的地位是不等的, 律员受工作单位主管人员的领导;而律师的地位恰恰就在于他与服务对象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律师的特点之一便在于他的独立性。

以上是从本质上将律员与律师所进行比较, 此外, 他们之间还有一些非本质的区别。比如:第一, 律员的收入来自服务单位所支付的工资等, 而律师的收入来自服务报酬。第二, 前者工作及其报酬具有相对稳定性, 后者则不然。第三, 律员与其单位的关系主要受劳动法或公务员法调整, 律师与其服务对象的关系主要受合同法和律师法调整。第四, 律员对外对内进行法律工作, 一般都可以代表其单位, 因为其是自身单位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职员, 律员在单位内部的工作性质最大特点便是依法性和合法性, 因此, 从维护单位的根本利益出发依法所处理的事务的行为自然可以代表本单位, 自然可以以本单位名义进行, 但律员的代表性还受授权性制约。这里的意思是说, 律员的代表性首先得具有合法资格的主管人员或部门的授予或者是同意, 至少是默许才有效, 其次还体现在单位主管人员随时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审查律员代表性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尤其是合理性。如果律员处理单位内外部法律关系的行为侵害了单位的根本利益, 那么, 律员的代表性就必须予以撤销;而律师的代理活动只有在委托权限内进行才有效力, 而且即使律师有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委托书, 可以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进行和解, 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但对于案件事实的承认和否认权仍然不能完全拥有, 其充其量只能依据法律、逻辑、事物发展规律及行为规律对案件事实进行分析、推理和反驳的权利, 这是由案件或诉讼当事人的人身性质决定的。第五, 律员必须是专门学习或研究过法律或法学的人, 但他不一定具有律师资格, 一般情况下不可能拥有律师执业证书, 不过一般而言, 律员的法律水准应在普通高校法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层次以上, 否则, 其将难以胜任本职工作要求;而律师则必须具有律师资格并拥有合法有效的律师执业证书, 等等。

1.2 律员与文员、技术员、业务员等律员与文员、技

术员、业务员等词同有一个员字, 顾名思义, 律员与文员等同属于自身工作单位的内部人员, 同受自身单位主管人员的领导。只不过, 律员是单位内部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 而文员则是单位内部专门从事文字工作的职员, 技术员是单位内部从事专业技术活动的职员, 业务员是单位内部从事信息的收集和处理、原材料的采购和产成品的销售等工作的人员, 另外技术员在特定场合下还是一种技术职称。

2 律员的工作特点

通过以上比较, 我们可以粗略地发现, 律员具有以下一些基本特征:

2.1 职务性律员首先是本单位的普通职员, 其与本

单位的工作关系是基于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者录用而产生的。律员的工作是由单位分派、分配或者指令给予的。因此律员从事法律业务是自身职务使然。

2.2 法律性和专业性律员是本单位中专门从事法律

工作的职员。他首先必须具有相当的法律专业水平和处理法律事务的实际工作能力, 其次, 律员必须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 有时还得依据合法有效的行业规范, 惯例或地方政策等进行法律工作;最后, 律员必须维护本单位的合法利益和根本利益。

2.3 代表性律员从事法律工作具有较强的代表性,

也就是说律员处理具体法律事务可以以本单位的名义进行, 可以代表本单位, 这是由于他的依法性、合法性或法律性决定, 更是由他的职务性和维护本单位的根本利益的本质决定的。因此, 无论处理内部法律关系和外部法律关系, 律员的代表性一般总是相对地确定的。在某些特定情况下, 经过单位主管尤其是法人代表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授权, 律员还可以成为本单位的全权代理人, 比如, 代表单位进行诉讼等。但必须指出的是, 律员的代表性并不表示律员具有决定权。相反, 律员的代表性或代表权必须受本单位有权主管的决定权制约。这便是律员之所以为员的道理。当然其身份发生重合又是另一回事, 其决定权仍属另一身份的职权范畴, 而非律员。

2.4 从属性这是从律员的法律身份角度进行分析的。

由律员工作的职务性和代表性, 我们可以知道, 律员是本单位的内部职员, 律员与单位的工作关系或身份具有不平等性与不对等性, 更明确地说, 律员的工作从属于单位事务, 律员必须服从单位主管的合法合理的分配和调遣, 律员必须为单位尽心尽力尽职地工作。另一层含义是, 律员的身份性质从属于单位性质, 律员的工作单位性质如果是企业或事业单位性质的, 那么, 律员的身份便是企业或事业单位的职员;律员的工作单位如果是社会团体性质的, 那么, 律员的身份便是社会团体的从业人员;律员的工作单位如果是行政机关性质, 那么, 律员的身份便是国家公务员。

由上, 可以进一步得出律员的性质, 是具有相当法律专业水准的, 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行政机关内部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

3 律员的表现形式

由其性质决定, 律员的表现形式亦有多种。

3.1 在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内部在企业、事业

单位或社会团体内部, 律员的工作形式可以为本单位的内部法律顾问 (这是相对于律师可以成为企业、事业单位的外部法律顾问而言) , 或者是法律工作部门的组成人员, 如法律工作部、法律事务科或法律业务办公室等内的工作人员, 有时亦可以与其它身份相重合, 如律员的身份可以和副经理、经理助理、监事或董事等身份相重合, 亦可以和部门如安全科、保卫科、职工调解委员会、人事科、企管科等主管及其成员发生重合, 甚至还可以和妇女委员、工会委员、青年委员等成员及其负责人发生重合。律员身份的重合, 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 要具有相当的法律水准。第二, 要专门 (至少占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的绝大部分) 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第三, 要能够代表本单位, 以本单位名义进行工作。否则, 他的身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将会受到较大的影响。

3.2 律员在行政机关律员在行政机关, 则是政府部

门的法制工作机关和监察机关等内的组成人员, 但他并不包括人事部门和审计机关等一般组成人员。因为律员具有法律性和专门性, 而即使是法律专业性、法律专门性或专门的法律事务性, 亦并不能动摇法律事务的综合性, 需知律员还有一个特性是他的代表性, 代表性又可以分为对内代表性与对外代表性, 所以, 其它不具有综合性质的政府职能部门内的组成人员一般是不属于律员范畴的。但是, 这些政府职能机关内设置的综合法律事务部门, 如行政科、综合科、法制科或监察科等内的组成人员, 因为由本部门的工作性质决定可以拥有直接的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监察尤其是具有行政复议等职能部门的组成人员可以划入该政府职能机关律员的范畴。当然, 他们所作出的法律文件的程序性审查、审核和批准, 以及法律行为的被监察和认可等行政内部行为, 并不影响和妨碍这些人员在该行政机关内的律员性质。

3.3 律员与政党政党是代表某一个阶级、阶层或集

团, 并为维护其利益, 实现其政治主张, 而结合成立的政治组织。在我国, 中国共产党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起来的党, 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 同时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 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根本要求, 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 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其执政地位由宪法予以确认和赋予。其它民主党派是接受中国共产党的政治领导的与中国共产党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参政党。它们是中国近现代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以及改革开放的参与者或同盟军。政党的性质决定了它们的工作机构中并没有专门从事具体法律事务的职业人员, 它们的工作形式是会议与书面文件, 它们的工作内容总是涉及政策、政治, 因此, 律员在政党中是不存在的。当然, 这并不影响每一个政党的组成人员都必须依法办事、依法从政、依法参政或依法议政。

3.4 律员与人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以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我们国家组织机构中的最高权力机关和地方各级权力机关。它们在我国民主政治和法制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它们依法从人民中选举产生, 代表人民决定内外大政方针, 并受人民监督。它们内部也设立法律综合工作部门, 但是应注意, 它们的法律综合工作部门无论对内对外都不具有代表性, 亦即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制委员会, 一般地, 并不能代表人大及其委员会, 因此其组成人员相应地不具备律员的性质。因此, 律员的工作单位范围也未将人大及其常设机构包括进来。

3.5 律员与司法机关在我国, 司法机关包括国家的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从某种意义上说, 还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及司法行政机关等。因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及司法行政机关属于政府组成部分和行政机关序列, 而律员的工作单位范围含及行政机关, 因此, 这里所谓的在司法机关中并不论及它们, 而主要涉论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要知道, 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内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在依法从事对内对外法律活动, 无不是代表本级审判机关或检察机关进行的, 甚至可以说, 他们无不是代表国家进行审判或检察活动的, 因此, 如果从这个角度来说, 将律员的工作单位范围包括进审判机关或检察机关内的审判人员或检察人员, 并非没有道理。但是, 将律员的工作单位范围含及审判机关或检察机关内的审判人员或检察人员, 在理论上毫无意义, 相反, 只能带来概念上的混淆和紊乱。

因此, 律员的涵义将以上单位的组成人员排斥在外是必要的和理所当然的。故, 本文在论述律员一词的工作单位时, 也未将司法机关包含进来。

4 律员的基本任务

律员的基本任务, 亦可称为律员的职能或职责, 这是由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律员自身所在的工作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因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行政机关的性质各不相同, 因此, 相关单位的律员的基本任务也相应地各不相同。由于从社会广泛程度的原因考虑, 在这里, 笔者择要就企业和行政机关两者各自律员的基本任务作一简要分析。

4.1 企业律员的基本任务企业内的律员, 其基本任务

大抵是:第一, 依法维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法性是律员行为的第一特性。维护本企业的利益是律员理所应当的基本任务, 但这项任务受合法性的限制。不具有合法性的利益即使再大, 律员也不能去维护, 恰恰相反, 不合法利益越大, 其违法性也就越大, 而这与律员的工作性质和特点是格格不入的。第二, 维护本企业的根本利益。在企业律员的具体法律事务中难免会遇到企业的局部利益与社会的整体利益、本企业内的局部利益与企业整体利益、企业的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相冲突的情形。这时的律员就应依法权衡利弊, 通盘考虑, 把利益的最大化与损失的最小化, 以及利益的短期效应与长期效应等结合起来衡量, 从根本上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 合法地维护企业的根本利益。第三, 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由于企业的本质决定, 企业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往往总是从本企业的经济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 进行相应的经济活动和经营管理活动。而本企业的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目标与国家法律法规可能会发生一些抵触。这时企业的律员应及时运用自己所学到的和所掌握的法律知识, 或者提请企业单位有权主管部门及人员将企业的经济行为或经营管理行为纳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轨道上来。简而言之, 律员的任务就是努力使本企业的经济活动和经营管理活动具有合法性。这也是维护企业根本利益要求所决定的, 同时也是律员工作的性质所决定的。第四, 依法建立和健全企业内的规章制度。现代国家管理的最大特点在于法治化, 现代企业的内部管理的最大特点在于制度化。因此, 律员的首要任务是依法建立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其次应在此基础上健全和完善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这当然需要企业内部各部门的充分和有效的配合, 尤其是涉及某些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的部门规章制度, 更离不开相应部门的大力协助和广泛参与。但由于工作侧重点的不同, 律员对于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健全, 尤其要把握其合法性。否则, 律员的身份将混同于文员或企业内部其他行政管理人员。

4.2 企业律员的工作方式企业律员的工作方式或工作

范围是:第一, 解答法律咨询, 就本企业单位主管人员业务上的问题提供法律意见。第二, 草拟、审查本企业单位的法律事务文件。第三, 参与本企业单位的重大经济合同及重要经济活动的谈判。第四, 代表本企业单位参加诉讼, 参与纠纷的调解或仲裁。第五, 参与本企业单位的决策, 就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进行可行性论证。第六, 组织并且代表本企业单位对职工进行法制教育, 注意培养和提高本企业单位主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等等。

4.3 行政机关律员的工作任务行政机关的律员, 因为

隶属行政机关领导, 从属于国家公务员序列, 因此, 其任务和职责基本是由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具体工作需要分配和确定的。但由律员自身的性质和特点决定, 律员在行政机关中应着重于下列法律事务:第一, 就本行政机关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 或者应本行政机关领导的要求, 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第二, 为本行政机关草拟、发布规范性文件, 或者对本行政机关正在进行草拟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意见和补充建议。第三, 依法依职代表本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调解、行政处分, 尤其是进行行政监察和行政复议等具体行政行为。第四, 代表本行政机关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第五, 向本行政机关领导及时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 就本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中提供法律建议。第六, 接受本行政机关领导指派, 代表本行政机关参加诉讼, 维护政府合法权益, 等等。

5“律员”一词的辨析及其现实意义

5.1 律员一词的概念综上所述, 我们可以试着给律员

一词下这样的定义:律员, 是具有相当的法律专业知识水准, 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行政机关内部依法依职权代表本单位专门处理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以上律员概念中的“相当的”一词, 是相对于律员所在单位全体从业人员的整体法律水平而言的, 即在律员所在单位中, 律员的法律水平应该是“相当的”高。比如, 某单位全体人员的平均法律水准为中等专业层次, 那么, 该单位的律员就应该具备法律专业大学专科层次以上;如果某单位全体人员的平均法律水平为法律专业大专层次, 那么, 该单位的律员就应该具备法律专业本科层次以上, 依此类推。另外, 有人可能会问:用人单位内部法律职员、单位内部法律顾问、单位法律工作者或单位内部律师代替律员一词, 行不行?笔者认为, 在某种场合下, 可以暂时替代, 因为它们都比较准确地把握住了律员的实质和性质, 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准确性和科学性, 但是, 它们毕竟仍然都缺乏概括性、严谨性和完整性, 因此, 用它们当中的任何一个词完全代替律员一词则是完全或绝对不行的。

5.2 律员一词的现实意义律员一词概念的界定与律

员职业的形成, 准确地说是对律员职业现实存在的明朗化, 有着比较重要的现实意义:第一, 可以更加有利于清楚地认识到律员职业的现实存在, 了解其特点及其基本任务。第二, 可以更加有利于律员充分发挥其法律专业所长, 以更好地更充分地更全面地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第三, 可以更加有利于企业单位的经济建设, 更加有利于行政机关的民主法制建设, 更加有利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内部的规章制度建设, 更加有利于培养和提高律员所在单位主管人员及全体从业人员的整体法律意识和依法办事的水平。

3.法律事务管理岗位职责 篇三

各位专家学者、同志们:

每年此时,我们都齐聚一堂,总结过去一年的检察理论研究工作,分享大家的研究成果。在此我代表高检院,向热爱检察理论研究的各位同志和学术界的各位专家学者表示感谢,向检察理论优秀成果获奖作者表示祝贺!在全国上下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之际召开本次会议,目的在于准确把握十八大关于法治建设、政法工作的战略部署,从理论层面探索检察工作在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的职责任务和工作重点,研讨两大诉讼法修改后检察制度的发展完善。

十八大报告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立为推进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对“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重要部署,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目标和要求,为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确立了新的功能导向和路径选择。这也给检察机关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维护者和实践者,检察机关应当把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内化于心,外践于行,全面提升法律监督的品质,履行好保障法律实施、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责,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发挥应有作用。

一、更新司法理念

十八大提出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把“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作为重要目标,这给检察机关维护公平正义提出了更高的期望。立足检察职能,牢固树立科学的、正确的司法理念,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第一位任务。检察工作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相适应,模范地执行宪法和法律,立足本职,发挥守护法律、保障人权的作用,并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到工作之中。最近一段时间陆续披露的一系列司法冤错案件,让司法蒙羞,让每一个有良知的人痛心疾首!原因虽然各有不同,但根本上是我们的执法者正确理念的缺失、体制机制的瑕疵、政绩观的错位。用人治的思维和方式去做法治工作,不仅没能维护公平正义,反而造成错案,使无辜的人受到冤狱,使真正的罪犯得以逃脱。也使司法信誉付出沉痛代价!尽管这些年来一直强调要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但这些冤错案件再一次警示我们,一些陈旧的执法观念和执法方式是多么的根深蒂固,转变执法理念决不是喊几句口号就能实现的。我们必须真正地吸取教训!从内心深处进行深刻反思,从观念上进行一场深刻的革命。只有在正确的司法理念指引下,严格地遵守法律程序,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人来看待,心存忠诚、公正和良知,身怀应有的职业素养和技能,才能避免司法悲剧的发生!

二、强化法治思维

十八大报告强调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从价值观和方法论上,对新时期如何治国理政提出了新标准、新要求。法治的精髓,也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本质在于,国家权力在法律范围内行使,公民的自由和权利通过法律得到切实保障。由此出发,人权意识、正当程序意识、敬畏法律的职业精神、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观,是我们检察机关履行宪法使命、保障人权、保障国家的制度安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所绝对不能缺少的!是具体执法办案活动中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核心所在。

强化法治思维,对司法机关来说,就要求我们用司法职业独特的思维方式观察事物、思考问题、处理案件,尊重司法规律,秉持司法理性,信守司法规则。要坚持职权法定,深化对司法权性质的认识,恪守司法权的边界。权力必须来自于法律具体而明确的授予,必须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履行职责。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把程序正义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法治即是规则之治,法律程序是约束和制衡公权力,防止执法者凌驾于法律之上,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公平正义的有效保证。要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保证人民的自由、权利和尊严免受执法机关滥用执法权带来的侵害,坚决防止和纠正刑讯逼供、变相体罚、逼供诱供等非法行为。要始终保持理性和客观,大力弘扬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一切从证据出发,事实认定、逻辑推理和司法判断都要建立在依法取得的证据之上,保证客观理性、衡平如水地适用法律。要自觉接受监督和制约。任何公权力的行使都必须受到监督制约,否则就容易被滥用甚至滋生腐败,检察权的行使也不例外。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检察权时更要加强自身监督,勇于接受监督。

三、提升司法品质

高品质的司法是司法公信力的基础。当前,司法公信力的水平与人民群众法治意识和权利意识的普遍增强以及对社会公平正义越来越高的要求形成了较大反差,这与司法品质不高有直接关系。我们必须把提高司法品质作为一个重要课题,努力建设高品质、人民群众满意的司法。

要确保司法公正。公正是司法品质的第一要义。要完善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体制机制,加强司法人员专业能力建设,增强在现有国情下准确适用法律、妥善处理矛盾纠纷的实际能力,既要准确适用法律,又不能机械执法、简单办案,“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要倡导平和司法。平和是一种司法心态,也是一种司法的境界。要以追求公平正义为根本,理智、客观、审慎、平静对待每一个案件和每一个当事人。对于任何犯罪嫌疑人,不论其罪行有多大,民愤有多大,都要尽量避免用普通民众的义愤情绪来对待,克服“斗争意识”和“强势心理”,更不能為了追究犯罪而不择手段。要增强司法人文关怀。人文关怀是对人性和人的价值的肯定和尊重,是司法文明的内核。司法工作并不仅仅是冷冰冰的适用法律,还需要道德感召和人性温暖。司法者应当不断提高人文素养,从生活本身审视规则,体会基本的人情世故,拉近司法与民众的距离,设身处地地考虑自己所要处理的问题,在司法过程中体现人文精神和司法的亲和力。要加强司法伦理建设。司法关系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司法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司法伦理的重要性。司法是忠诚、善良和公正的艺术,司法人员应该是善良、有操守和德行的人,是客观理性、衡平如水地适用法律的人。

4.法律事务部工作职责 篇四

一、参与决策,为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法性分析和法律风险分析。

二、预防纠纷

1、协助集团公司总经理及各下属公司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对公司及各下属公司中容易出现漏洞和滋生腐败现象的部门加强管理,逐步建立完善的监督约束机制。

2、参与公司重大经济活动的谈判工作,提出减少或避免法律风险的措施和法律意见。

3、审查、修改、会签经济合同、协议,协助和督促公司对重大经济合同、协议的履行。

三、解决已发生的法律问题

1、处理或委托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处理集团公司及各下属公司处理诉讼案件、经济仲裁案件、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等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2、查处集团公司及各下属公司员工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对有涉嫌贪污、受贿、渎职、失职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员工,经公司总经理批准,负责协助有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3、负责处理公司重大或复杂债权债务的清理和追收工作。

四、协助公司职能部门办理有关的法律事务并审查相关法律文件

1、协助公司职能部门办理企业开业注册、合并、分立、兼并、解散、清算、注销等工商事务及公证、抵押等法律事务并审查相关法律文件。

2、协助公司职能部门办理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管理事务并审查相关法律文件。

3、协助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合作单位(客户)的资信调查事宜,发表申明、启事等事务。

4、协助公司证券、融资部门及外聘的专业证券律师办理公司上市的相关法律事务及上市后的公司依法规范经营、管理事宜。

五、收集、整理、保管与公司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资料,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档案管理。

六、与司法机关及有关政府部门保持沟通,为公司创造良好司法环境。

七、协助集团公司及各下属公司进行相关法律宣传、教育、培训。

八、处理集团公司总经理交办的其它事务。

第___篇:法律事务室工作职责

一、制度建设

建立、完善各项法律事务管理办法和其他各项规章制度,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二、参与重大经营管理

1、参与公司重大经济活动的谈判工作,组织公司重大经济活动的法律论证,提出减少、避免法律风险的措施和法律意见。

2、协助公司职能部门办理公司注册、合并、分立、兼并、收购、重组、解散、注销、撤销、破产、公证、抵押等法律事务并审查相关法律文件。

3、协助公司职能部门办理对外回函、发表声明、启事等涉法事务及公司依法经营事宜。

三、诉讼管理

负责办理或委托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处理和解决公司的诉讼、仲裁案件及其他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合同管理

负责公司合同管理工作,审查、修改合同,监督公司重大合同的履行。

五、清欠管理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债权债务的清理和追收工作,负责重大或复杂债权、债务的法律清欠。

六、内部纠纷处理

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下级内部单位间发生的经济纠纷。

七、规制审查

1、跟踪国家法律法规的发展变化,并根据其有关要求提出制订或修改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建议。

2、收集合规信息,对公司具体的合规事项或重大违规情况展开独立或联合调查,主动识别、评估、监测和报告公司合规风险,提出有效的风险处置方案或整改意见。

3、对公司合规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价,根据需要提出监控报告和合规风险报告。

八、法制宣教

负责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九、档案管理

归集、整理公司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文件资料和法律事务资料。

第___篇:法律事务部工作职责

(一)、参与决策,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法性分析和法律风险分析。

依法对企业重要决策进行法律论证,提出法律意见;

(二)、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管理企业合同,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参加合同评审并提出法律意见;

(四)、参加企业的合并、分立、破产、投资、租赁、资产转让、招投标及改制等涉及企业权益的重要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五)、加强法律风险管理工作,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

(六)、接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企业的诉讼和非诉讼活动;

(七)、开展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配合企业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八)、办理企业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等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事务;

(九)、负责企业外聘律师的选择、联络及相关工作;

(十)、负责组织企业法律顾问的年检、注册、评优和教育培训工作;

(十一)、收集、整理、保管与公司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资料,负责企业的法律事务档案管理;

(十二)、与司法机关及有关政府部门保持沟通,为企业创造良好司法环境;

(十三)、应当由法律事务部门承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5.法律事务管理岗位职责 篇五

(一)贯彻落实村(居、社区)法律顾问制度,督促落实本辖区村(居、社区)法律顾问的协议签订工作。

(二)做好对村(居、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日常管理,及时了解掌握村(居、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进度与成效。

(三)督促村(居、社区)法律顾问完成规定的坐班、走访及法治宣传任务。

(四)组织村(居、社区)法律顾问以乡镇(街道)、社区为单位开展组团式法律服务,根据实际情况和具体需求,制定法律服务清单;督促村(居、社区)法律顾问提供咨询、审查合同、修改村规民约、参与纠纷调解等工作。

(五)按规定对辖区内法律服务清单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初步考核意见报送上级司法行政机关。

6.加强合同管理防范法律风险 篇六

企业合同管理的现状

作为中石化上游企业, 河南油田对合同管理工作十分重视。按照中石化提出的合同管理要从源头抓起, 强化合同完全生命周期管理, 切实履行合同的管理和服务职能, 把好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第一道关口。油田结合内控制度的新变化, 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分类审查、归口管理”的原则, 形成了一套日趋成熟的管理模式和管理体系, 为保证经济合同送审率、签订率和履行率均达到100%的法律工作目标, 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和制度保障。

企业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与风险

1.对合同管理部门职能定位存在偏差, 管理职能未充分体现

在大多数人的眼里, 合同管理以事务型工作为主, 服务第一、管理第二, 将合同管理局限于合同订立形式上的管理, 就是签个字, 履行一下审查审批手续而已。很少有人能真正思考合同管理的真正目的是什么。例如, 如何通过合同管理, 实现法律风险防范的零风险目标;如何在合同订立阶段实现企业的降本增效;如何在合同履行阶段以控制风险来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等。在实际工作中, 只有当发生纠纷时, 才想到合同管理部门, 合同管理部门以“消防员”的形式出现, 成为解决麻烦的部门, 对合同进行全过程管理难以深入开展, 很大程度上弱化了合同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能。

2.订立合同前, 对合同当事人实地考察少, 资信调查、资质审查不全面

往往只重视对当事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审查, 而忽视对各种资格、资质、资产负债情况、经营情况、诚信情况、履行合同情况的审查。合同签约主体资格不合格现象时有发生。

3.合同订立阶段, 风险防范意识不强, 增加了企业的经营风险

中石化行业特性决定了其在对外经济交往中处于比较优势的地位, 借此优势, 一些人合同管理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比较薄弱, 表现在订立合同时, 文本使用不规范;合同条款过于简单;合同约定不准确;合同内容存在疏漏;约定质保期, 而不留质保金;责权利表述不明确;争议解决条款无效等。这些现象极容易造成合同约定、履行不完全, 或引发合同纠纷。

4.合同倒签现象时有发生

尽管《合同管理办法》中对合同的审查、订立做出了明确规定, 可由于少数人法律意识淡薄, 不能遵守先审查、后签约、再实施”的原则, 在一些经济交往中, 往往先有实施行为, 先展开工作, 待工作开始、完成后或需要结算付款时, 再回过头来签合同, 这些不按合同规定程序执行的人, 只是把合同作为一种付款工具, 而没有真正认识到合同签约的目的主要是保障合同的及时有效履行, 防止违约行为的发生, 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武器。殊不知一旦产生纠纷, 可能导致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5.在合同履行阶段存在重前期审查, 轻事后履行管理, 对合同履行监管不到位

表现为合同签订的虽然较完善, 但是不能完全按合同要求履行, 认为“合同打印签字盖章完, 就没事了”, 无人关注合同具体走到了哪一环节, 到什么时候该收付款了, 或监控只是流于形式;当合同变更事项出现时, 经办人不能及时和业务职能部门进行沟通协调, 不能及时签订补充协议或变更协议, 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往往显得束手无策。

合同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

1.对合同管理职能重新定位

传统意义上的合同管理是指以合同为管理对象, 依法进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以及审查、监督等一系列行为的总称。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下的合同管理是指以合同为管理对象, 通过合同订立、履行、监督及评价来实现合同价值及企业运营各期利益最大化的管理体系。虽然管理的对象都是合同, 但前者侧重于对合同本身的管理, 事务性职能较重, 容易导致合同管理者脱离企业的整体运作, 单纯强调规避法律风险, 而忽视了对合同管理价值的开发和挖掘。后者侧重于通过合同管理来实现合同价值与企业利益最大化的统一, 注重“管理创造价值”的理念, 强化管理职能。实现由事务型向管理型职能的转变。

2.严格对签约对象的主体资格、资质、资信情况及履约能力审查

这是合同管理最基础的环节, 是防范合同法律风险的第一道屏障, 也是防止合同诈骗的最有力的防范措施。因为合同当事人是否适格、资质是否具备、资信状况是否良好, 直接关系到合同是否有效和履行。

3.严格合同法律审查把关, 规范合同签订

一个合同订立的质量好坏直接决定合同价值的大小。认真执行合同签订前的审查审批制度, 严格审查合同形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合法、订立手续是否合法, 全面对合同进行真实性、公平性、周密性、程序性进行审查, 确保所签合同选择方式最佳方式, 取得预期收益, 实现合同目的。通过合同法律审查, 发现合同中存在的潜在风险, 减少和避免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分岐和争议, 提高合同履约率。

4.做好合同履行记录, 跟踪合同履行全过程

合同的履行是双方利益实现的必经程序, 是合同管理的核心。签订一个好的合同只是一个良好的开端, 合同的履行才是至关重要的环节。结算前的法律审查是合同全过程管理的重要一环, 也是合同关闭的重要组成部分, 更是转变职能的重要体现。合同能否按照约定履行直接关系到企业利益实现。严格的合同履行可以有效的促进精细化管理水平的提升。合同管理在合同履行阶段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根据项目的内容和特点对其进行监管, 督促对方履行义务, 确保项目的进度和质量。二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与原方案不符的情况时, 做好方案调整后的认证工作, 及时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防止发生纠纷时无据可查。三是当出现对方违约事项时, 应积极行使法定或约定的权利, 搜集相关证据, 以便将来追究对方相应的违约责任, 为减少损失打下基础。

5.建立预警机制, 对合同进行法律风险防范管理

合同签订后, 应及时了解和掌握合同履行的情况, 做好履行的监控工作。市场千变万化, 风险无时不在。一是证据预警。主要是在发现合同瑕疵, 有造成合同效力、履行负面影响时, 合同经办人员应及时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等采取补救的措施。二是时效预警。主要是指逾期完工、拖延付款, 离最后一次付款接近两年、此后无书面催收记录也未达成书面还款协议时, 应及时向具体经办人员提出通过公证催收等手段进行弥补时效的措施。三是质量预警。时常提醒义务人员在合同约定检验期限内, 或在合理期限内、质量保证期内, 就质量问题及时提出问题, 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的措施。四是偿债预警。如有逾期不付款、对方有改制、合并、分立、破产、人员变动可能影响合同履行时, 企业要通过实施法律手段谋求司法救济, 运用法律武器进行自我保护, 从而有效控制法律风险。

6.对合同管理情况进行有效的统计分析

通过统计分析可以知道企业各类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 及时发现影响履行的原因, 以便随时排除阻碍, 防止违约的发生。合同管理的事中控制监督中是既要保证自己严格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也要促使对方严格按合同履行义务。

7.做好合同后评估

合同后评估是合同管理工作的升华阶段, 就是对已经结束的合同从项目论证、合同订立、履行、监管、效益所进行的系统的客观的分析评价, 总结经验和教训, 并通过及时有效的信息反馈, 改进、创新合同管理模式, 提高管理水平。例如, 合同结束后, 通过倒查机制对项目的前期法律论证是否充分、合同的订立方式是否需要改进、质量标准是否符合实际需要、验收方式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履行监管是否到位、是否有漏项、控制点是否设置得当、合同效益目标是否达到等进行分析评价, 找出企业合同管理中薄弱环节, 加以改进、完善和提高。合同管理正是在不断的系统分析、总结与改进中上升提高, 这是一个反复循环提升的过程, 更是一个企业科学发展的历程。

8.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在合同全过程管理中若发现有显失公平、条款有误或对方有欺诈行为等情形, 或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客观因素, 已经或可能导致企业利益受损, 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报告, 以便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 将可能的风险及损失降至最低。

7.浅析无因管理法律制度 篇七

考察无因管理制度,从最初罗马法上的准契约允许类推适用有关契约的规定,到德国、日本等诸国或规定为无委任之事务管理,或视为债之发生原因之一,各国立法均设立专门章节对其进行规定,明确了管理人与本人之间的有关权利义务关系,无因管理制度在立法上已经趋于成熟。相比较而言,我国的无因管理制度,在立法上、在对这一制度的立法目的和现实意义的理论研究上都显得比较模糊。立法上,《民法通则》及其《意见》的规定比较简略,很难完全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没有对当事人的利益做出进一步的衡量和协调;理论研究上,尚未形成深入、系统、全面的符合我国法律调整目的和道德判断的理论体系。

一、我国目前被认为明确规定无因管理制度的只有《民法通则》第9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2条,而且这两个法条只涉及了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及管理人支出的必要费用求偿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关于无因管理制度的其他内容,诸如当事人之间的其他权利义务,未能做出全面规定。这对于一项法律制度的建设来说远远不够。其中,管理人支出的必要费用求偿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规定,属于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问题,涉及到了无因管理的损害赔偿。但条文虽然对管理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作出了直接的规定,但过于简单的立法不能满足现实司法的需要,大量的立法空白只能依赖于理论界的学理解释及观点,缺少直接的立法依据,给司法适用带来了许多的困难和争议。

二、关于无因管理制度体系之建立,必须明确区别两个基本概念:一为事务管理之承担;二为事务管理之实施。前者是指开始管理事务之行为,后者指承担事务管理后,管理事务所采取的措施和方法。关于事务管理之承担,又应分为两种基本类型:一是管理事务利于本人,并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二是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民法上之无因管理体系,系建立在这两个基本类型的基础之上,赋予不同的法律效果。这两个基本类型,代表了两种不同的利益状态,也表现了立法者的利益衡量原则。现代大陆法系许多国家如德国、瑞士、日本的无因管理制度,为保护本人利益,防止第三人不正当干涉他人事务,规定了管理人应以符合本人意思的方式进行管理,是为本人利益计而对管理行为所作的方向性要求。而我国目前的无因管理制度没有将合理干预他人事务的行为与不合理干预他人事务的行为加以区别对待,因此,影响了对管理人和本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合理分配。由此产生了违反本人意愿、不利于本人等行为造成损害时,是按照无因管理进行赔偿还是直接认定为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问题。而这个问题,直接影响到了无因管理损害赔偿制度的整个体系问题。

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假借为本人谋利益的幌子,违背本人的意愿进行行为,故意或过失的侵害了本人的利益,此种情形如何对待,我国法律也未能做出规定,理论界也存在很大的争论。德国民法典第678条规定,事务管理人若未能站在本人的立场考虑本人对该事务是否会做同样的处理,就是违反了本人明示或可得而推知的意思,構成不正当干预,即为侵权。此条是就管理事务的承担而言的。

三、无因管理法律效果制度需要完善,其中最主要的是管理人的义务体系。我国无因管理制度中没有规定管理人的继续管理义务、注意义务、通知计算义务以及管理人违反这些义务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而无因管理成立之后,管理人就负有了一系列的债务履行义务,其他国家立法规定管理人负有通知的义务、继续管理的义务、适当管理的义务、报告与计算的义务。而我国《民法通则》对此未作规定,甚属缺漏,可资借鉴其他国家的相关规定加以完善。

8.法律顾问岗位的职责 篇八

1.全面参加公司的日常法律工作

2.负责起草、审核及监督各类型中英文合同协议,如,商务、知识产权合同,劳动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履约;

3.对内部各项指示、决议和计划的规范性和合法性提供法律意见

4.负责协调与公司外部律师事务所、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关系

5.为公司经营管理提供各类法律咨询意见;规避公司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6.完成交代的其他有关公司法务方面的事务

任职要求:

1.法律院校统招法学专业本科或以上学历毕业

2.5年以上相关经验,电子商务,物联网行业工作经历优先

9.高校学生管理的法律视阈 篇九

一、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的内涵

法制的核心含义就是限制公权力,保护私权利,用正当的程序限制公权力的滥用。高校学生工作管理的法制化其内涵和法制的核心含义是一致的,具体来说,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制化的内涵是有健全、合理、操作性强的管理制度,管理者能以法制的理念按照严格的程序合理行使管理权,充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正当权益,使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处于规范化、民主化、科学化的良性状态。具体包含以下几层涵义:一是“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建立健全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做到有法可依。”[1]“二是用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制度调整相关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使学生管理工作从‘任性’逐步走向‘理性’,做到已制定的‘良法’得到普遍的实现”;[2]三是严格遵循程序正义原则,严格按照既定程序实施管理规定,确保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权力滥用的侵害;最后是对权力有相应的监督和对权利的救济途径。

二、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非法制化现状

1.管理者理念滞后,不适应法制化管理的要求

管理者的管理意识不能和法制的要求与时俱进,缺乏基本的权利观念,对权利和义务的平衡不能够正确对待,“人治”思想、家长作风盛行,这在客观上也限制了高校学生管理规则的完善和该项工作的法制化进程,也是建构法制化的管理模式中所必须克服的。

2.高校学生管理规则的不尽合理

第一, 实体管理规则的缺失、混乱和滞后。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对学生合法权利保护的不力和规则的空白,即使是在现有的规则中,也主要是义务性条款,而对学生相关权利的享有和行使也鲜有提起。其次是规则的混乱,学校的很多规章制度与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相违背,“下位法”背离“上位法”现象严重。学校在强调贯彻自己的管理规范的时候,往往是自己先违法,结果对学生的权利也造成更大的危害。最后是规则的滞后和模糊。关于学生管理的规则很多制定于上世纪80年代,面对新情况和新问题不能够及时作出调整,尤其是立法技术上的不科学,使得规则在语言表述上含糊不清,过于笼统,不具备操作性。

第二,程序规则的空白和滥用。在法制的领域,我国一直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和偏见,这在高校学生管理规则中表现得更为明显。现有的关于高校管理的法律、法规中很少有关于程序的规定,即使是对退学、开除等事关学生受教育这一宪法性权利的处分上也是一片空白。再加上高校管理自身存在的随意化和主观化,使学生权利的维护更处于尴尬的境地。

第三,权利救济途径的模糊和堵塞。国外有句著名的法律谚语:“没有救济便没有权利”,这对于任何的规则来说都是通行的原则。学生权利救济的途径不外乎以下三种:“一是申诉,二是行政复议,三是行政诉讼。”[3]毋庸讳言,在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这些救济途径本身的事实还存在一定的制度和现实障碍,更何况鲜有或者根本就没有成文的规定呢。其结果学生在认为自身权利受到损害时很难找到一个让自己去争辩去平衡的方式,最终可能引发一些不好的后果,也损害了高校管理在学生心目中的权威性。

3.学生人格权普遍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

对学生人格权的侵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是侵犯学生的生命健康权,第二是侵犯学生的名誉权,第三是侵犯学生的隐私权,第四是侵犯学生的姓名权。”[4]以上问题绝非危言耸听,从一些具体的报道和事例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问题的实质:学校学生中毒事件、高校建筑安全设施的缺失和不合理对学生生命权是一个较大的侵害或者隐患,至于在女生宿舍楼安装摄像头、“四博士炒导师”等典型事件中折射出来的对学生人格权的侵犯都已经达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

三、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途径的建构

1.更新管理理念,树立学生权利本位的管理思想

首先是从主体的角度,管理者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先进的管理理念是现代管理者所不可缺少的,大学要在学生管理工作中取得长足的进步和实质性的进展,必须走法制化之路。在现实的管理工作和规则的制定中,树立学生权利本位的观念,对学生权利采取尊重、保护和鼓励的态度,并把这一思想切实贯彻到日常的学生管理工作中去。

其次从客体的角度,充分培育学生的权利意识,鼓励学生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在日常的管理中要充分肯定学生组织的自治功能。一个发达的社会离不开发达的民间自治组织,一个法制化管理的学校同样也离不开发达的学生自治组织,要充分发挥学生组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功能,并进行适时地指导,以培育民主意识、平等意识、竞争意识等权利意识为契机,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

最后是客观、全面地认识学校和学生之间的关系。从不同的角度看学校与学生有不同的关系,学校一贯以管理者的姿态出现,学生就是被管理的对象,所以,学校在制定规则时给学生太多的义务。而从学生的角度看,尤其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高等学校已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纯公益性事业单位转为既坚持公益性又有产业性的教育实体。学生享有自主决定报考学校及专业类别、花钱买教育缴费上学、接受高质量的服务和受教育的权利。“学生报到注册取得学籍即表明作出接受学校的教育、管理和服务,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缴费上学的承诺。学校接收学生入学,表明学校按要约邀请——招生简章上说明履行自己的要约,提供优质的教育教学服务,使学生圆满完成学业。双方依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如违反合同,学生不履行遵守校纪校规的义务,则学校按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行使权利给学生以处分,学生承担违约责任。反之,学校不履行义务,构成违约,则学生行使权利,如请求权、诉权甚至使用诉讼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学校应承担违约责任。”[5]可以看到,无论是行政法律关系,还是类似服务合同的民事关系,学生始终处于弱者的地位。所以,管理者必须客观全面地认识到学校和学生之间的关系,才能在学生管理工作法制化的过程中采取正确的心态和立场。

2.构建完善的管理规范体系

第一,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制定科学、完善的实体规范。在新规则的制定中,必须注意立法技术的科学性,以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根据自身的效力层级制定规范。在立法的语言上,要采取可操作性的语言,合理限制自由裁量权。同时,避免法规的道德化倾向,用法律的语言来代替道德化的说教,避免规则的虚置。在具体的制定中,要以学生权利本位为指导,正确对待学校和学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合理分配权利和义务。

第二,制定严格的程序,实现程序正义。正如那句古老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当得以实现,而且应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句话的核心就是强调程序正义,制定严格的程序来规范和限制管理权的行使,在我国这样一个程序观念缺乏的国家意义尤为重大。在高校学生管理的语境下,程序正义的内涵主要是保证同学的知情权和详细地说明理由。要求事关学生利益的决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通知学生,并对作出决定的原因和根据作出详细地说明。

第三,制定相关的救济途径,为保护学生权利设定坚强的防线。“有权利必有救济,无救济便无权利。”根据法制的这一核心内涵,高校在学生管理规定中不仅应该载明学生应该享有的权利,还要提供权利实现的途径和渠道,尤其是在权利受到不当侵害时的救济渠道。从目前理论和实践来看,学生管理救济的途径主要是仲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学校可根据学校和学生的实际情况规定切实可行的救济途径,确保学生合法权利不受非法侵犯。

第四,适应法制的要求,确立高校听证制度。高校听证是最近兴起的一个热门话题,它本是救济途径的一种,但鉴于它的特殊性和重要性,还是分开来说。2001年底,北师大开始尝试“听证会制度”,成为国内首家启动这一民主制度的高校。华东政法学院也积极尝试听证制度,至今,先后就学生违纪处分事件召开了5次听证会,其中4次驳回了校有关职能部门的“原判”,并出台了《听证暂行规则》。[5]这也开启了高校听证的序幕。听证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在听证的程序上主要是确定合适的听证主持人、恰当的听证参加人,另外还要充分尊重听证的效力,树立听证的权威。在听证的内容上也应该有明确的规定,笼统说学校在关于学校规则的制定以及和学生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奖惩等事项上应该举行听证,并形成相应的惯例。

第五,建立畅通的反映渠道,及时反馈相关管理意见。很多问题的酿成有一个共同的原因,就是意见反映渠道的堵塞和缺失。在呼唤高校管理法制化的今天,高校必须建立健全意见和建议的反应机制,及时洞察学生生活和日常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听取学生及其他主体的意见和建议,为学校采取合适的措施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进而避免由于言论的堵塞而酿成恶果。

3.尊重学生人格,切实保护学生人格权

目前我国的法律中,对人格权的保护有宪法、民法和教育法的相关规定,但都语焉不详,过于零散、抽象、模糊,并且很大程度上不具备可操作性,对学生人格权的保护远未合格。高校在学生管理法制化的建构中,必须充分尊重学生的人格权,并进行制度创新,通过遵循完善的法律、严格的程序,采取听证等新的制度,充分保护学生的人格权。

参考文献:

[1]张泉.沿着法治化方向改进高校学生管理[J].教育研究,2005(3):215-216.

[2]周德荣.论高校学生学生管理工作的法治化建构[J].南京审计学院学报,2006(5):104-107.

[3]张学亮,王学栋.高校学生管理的法律思考[J].石油大学学报,2005(3):109-110.

[4]张学亮,任广志.高校管理与学生人格权保护[J].石大宪政评论,zxl2006.blogchina.com.

10.对石化企业法律管理的探讨 篇十

一、确保法律管理建立在正确法律风险防范理念之上

理念具有基础和导向作用, 法律风险虽然客观存在, 但不是不可防和不可控的, 几乎所有的重大法律风险隐患都源于人员的不规范行为, 如果能够事先采取必要措施, 可以防范和控制大部分法律风险案件的发生, 或将风险隐患控制在初始阶段和将损失控制到最小化。因此, 石化企业的法律管理应建立在坚实的法律风险防范理念基础之上, 必须加大宣传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管理意义、经济意义和社会意义, 提高管理层、业务人员和法律人员的共同认识。

第一, 要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将法律部门与业务部门横向结合、总部机关与地区企业上下结合, 进行法律环境分析和法律风险评估, 制定法律风险防控的具体措施, 并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纲要和体系手册, 健全管理标准和操作指南, 法律风险防控规范的制订过程就是法律管理正确理念的提高和认识过程, 会为今后法律管理工作的开展打下坚实基础。

第二, 要彻底落实法律风险防控措施。法律部门与业务部门进一步梳理各个岗位的涉法事项, 并据此制定各岗位员工应遵守的具体法律和制度规范, 及时进行有针对性的岗位法律培训, 提供各岗位相关人员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和知识, 并促使其自觉地落实到工作实践之中。法律部门和业务部门还要将各岗位的法律风险防范要求落实为岗位规范, 纳入考核之中, 落实奖惩。

第三, 要加强对法律风险防控的“齐抓共管”。要形成以各级领导干部引领、法律与业务部门共同推动、全体员工广泛参与的全员参与局面。由法律部门和业务部门配合完成所有业务中的法律风险排查和法律问题处理, 构建全员诚信合规、法律风险岗位防控和法律职能业务“三位一体”的法律管理体系, 建立全面覆盖的法律管理工作格局, 彻底改变法律部门“唱独角戏”的被动局面, 并加强法律风险防控力度。

第四, 要以法律风险防范理念为引领。做好企业法律管理, 不断更新企业管理理念, 将法律管理运用于企业经营管理实践之中, 使法律与业务高度融合, 实现法律管理的与时俱进。

二、确保法律管理拥有适宜的法律管理模式

我国石化企业业务综合性较强、内部体制关系较复杂。一般企业内部不仅有石油业务, 还有工程建设和工程技术服务、矿区服务等业务。在内部体制上, 上市业务实行分公司体制, 未上市业务实行母子公司体制, 海外业务大都是股权式合资与合同式合作。因此, 石化企业的法律管理要在充分考虑到企业实际特点的情况下, 加强集中管控, 协调并妥善处理好安全与效率的关系。

石化企业应遵循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分级分权与合理授权相结合, 区别上市与未上市、生产企业与经营企业、国内企业与海外企业的基本原则, 实行总部和地区企业相对集中的分级管理模式, 合理划分总部与企业管理权限:对于处于市场优势地位的上市生产单位, 其受到强制性法律法规的管控更严格, 应由总部直接管理重大投资、交易和纠纷事项, 授权地区企业管理其他业务, 并集中管理地区企业的各级法律业务;对于工程建设及工程技术等未上市经营单位, 总部应以业务指导为主进行适度管控, 由地区企业自行管理常规业务;对于海外企业, 总部对重大事项的处理应以协调和指导为主, 并授权海外企业法律部门对具体业务进行处理。这样的相对集中的区别化分级式管理模式不仅可以有效实现石化企业法律管理思想, 而且可以适应不同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和风险防控需求, 提高石化企业的法律管理效率。

应由地区企业提出本企业的法律部门负责人和总法律顾问的任免意见, 并在征得总部同意后进行任免;在职法律部门负责人和总法律顾问应每年分别向总部和地区企业主要领导进行述职, 由总部评价其业务能力和业务开展情况, 并和地区企业对其进行的年度履职情况考核一起, 作为考评的重要依据。同时, 法律部门负责人和总法律顾问应就法律业务开展和作用发挥是否满足企业经营管理需要情况向地区企业主要领导负责, 就所在企业涉及的重大法律问题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上级部门要求, 重大法律事项是否及时报告, 以及重大法律风险防控情况向总部负责。

三、确保法律管理为制度建设做好保障

加强石化企业的法制建设、提高石化企业的法律管理效率的关键在于良好制度的建设。以往法律部门仅审查企业规章制度的合法性, 很少关心制度设计中的权责关系, 往往由业务部门按照自身职能作用发挥角度起草制度, 其制度的设计往往缺乏业务衔接, 而且存在着很多缺陷, 影响了制度的实施效果。因此, 石化企业的法律部门应对制度建设进行统一管理, 提升法律管理在制度建设中的作用, 改观制度设计:

一要革新制度设计程序。制度的设计应严格执行按计划制订、共同论证、系统评审和集体决策的程序进行, 并由主要领导组织常务会议对重要制度进行审议, 解决制度部门化及制度间交叉矛盾的问题;二要优化制度内容, 提高制度质量。打破一事一议的局面, 遵循业务管理规律和制度实施的可操作性, 从企业管理和企业科学治理的高度对每一项制度进行统筹和设计, 协调不同管理者之间的业务关系、平衡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权责。通过对制度内容的不断优化, 来改进和完善管理中存在的管理体制调整、职能角色定位、业务界面划分和运行机制等问题;三要将包括法律部门在内的各业务部门在各项业务中的作用具化在相关业务制度中, 并嵌入相关业务流程, 这样可以促进部门间的融合, 强化部门职责的落实;第四, 规范制度实施机制, 提高制度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整合制度与各管理体系, 将制度与体系要求融合成一套管理规范, 形成统一规范平台, 以避免在具体落实中产生制度的重复交叉和矛盾现象。

四、确保法律管理具有先进的管理方式

提升法律管理质量和效率的基本有效途径就是采取现代化的管理方式。石化企业应加强对各类法律管理事项的通用性研究, 发布并实施法律业务标准文本和法律管理标准;开发应用合同、纠纷案件、制度管理等信息系统, 建设法律机构人员信息库和法律管理信息报送平台。并运用信息化手段管理合同, 建立统一的合同信息系统, 搭建全新的合同管理平台, 进一步规范审查审批流程, 进行网上合同生成、网上合同审查和网上合同审批, 增强管理透明度。另外, 集成并融合合同信息系统、ERP、资金管理、审计等相关业务管理信息系统, 扩展合同管理信息系统的功能发挥和作用范围, 达到信息的全面整合、运行的统一监控、数据的自动提取和功能的自助配置。从而不断创新和优化法律管理方式, 帮助石化企业的有限法律人员承担起不断加重的法律业务重担, 极大提升法律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摘要:法律管理是企业管理中必然包含的内容。同理, 在石化企业管理活动中法律管理必然是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对石化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主要从风险防范理念、管理模式、制度建设和管理方式四个方面对石化企业的法律管理进行讨论。

11.法律顾问岗位的具体职责描述 篇十一

2、主导、参与公司的诉讼及仲裁活动,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法律事务,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协助催收呆滞货款。

3、参与制定、审核、实施重要规章制度;

4、起草、制定、审核各类合同;协助公司对外重要合同的谈判、协商等工作;

5、起草、实施公司对外法律事务函;处理招标、投标等重要经济活动有关的法律事务;

6、协助公司对知识产权方面的维护,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法律建议;

7、参与处理客户和供应商的重大投诉,处理非讼事件的协商、和解工作;

8、参与实施法律培训工作,提高员工法律意识,规范意识;

9、根据公司需要,负责外聘律师的选择、联络及相关工作;

10、提供与公司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及法务审核和内控监督;

11、协助人事部门处理与员工的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争议仲裁活动;

12、参与重大事件和危机处置活动,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善后处理。

12.法律合规部门职责 篇十二

法律合规部门职责

法律合规部主要负责所辖机构的法律事务、合规、反洗钱、内控等相关工作,具体部门职能如下:

(1)审查公司对外签订的协议、合同以及对外出具的法律文书,协助起草重大协议并参与相关谈判;(2)统筹协调处理辖内的诉讼和仲裁案件,协助处理重大、疑难投诉、理赔等纠纷,并出具法律合规意见;(3)审核辖内可疑交易和大额交易,指导三级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报送反洗钱相关报表和报告;(4)开展法律合规培训,提高员工合规风险意识,推动合规文化的建立;(5)定期开展风险排查和合规评估检查等工作;(6)组织建立并维护与当地保监局等监管机构的联系沟通机制,配合监管部门开展检查、调查、协助执行等事宜;(7)配合总公司审计监察部开展相关工作。

13.法律事务管理岗位职责 篇十三

1 国内外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模式分析

1.1 国外企业法律事务组织模式的演变

当今大型企业和跨国集团普遍重视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完善和发展,都设置了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以欧盟企业为例,其组织模式可以分为集中、分散和混合3种。集中模式主要是指企业实行集中化的法律服务,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法律事务工作;分散模式主要是指企业在每一个业务领域都有法律顾问,直接受分管业务的副总裁领导,而不是由总法律顾问协调;混合模式主要是指企业既设有总法律顾问,又在各个业务部门配备专业法律顾问的模式,专业法律顾问一般只负责合规性审查。

欧洲企业选择法律事务组织模式时主要考虑3个因素,即企业的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和业务本身的特点。目前,经过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引发的法律风险冲击,欧洲大企业的法律事务组织模式正逐渐向企业总法律顾问牵头的混合模式靠拢,其法律部门将作为一个独立的工作系统,内部实行业务分类,但工作开展却与经营部门相互配合,形成法律工作与经营管理相互渗透的工作机制,有效地满足了全球一体化趋势加剧过程中企业发展的迫切需求。

1.2 国有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发展

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将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纳入了企业管理范畴,以国有企业为例,由于其管理架构脱胎于长期形成的计划经济体制,法律事务管理模式发展轨迹也颇具特色。例如,最早有些企业将法律事务部门设置在审计、财务、纪检或监察部门,这样设置实际上是把企业内部法律事务工作误解为监督、监察性质;企业法律顾问最初多限于“救火队”工作,对企业的法律纠纷进行补救,最常见的就是代表企业出庭诉讼和仲裁等。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发展,依法推进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建立国有资产经营风险防范体系,促进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不断加快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步伐,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深刻地认识到依法经营的重要性,法律顾问开始全程介入企业经营的各个方面,成为企业经营不可或缺的参与力量。这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企业内部法律顾问由过去主要负责合同法律事务逐步扩大到公司法、证券法、劳动法等各个方面,进而介入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第二,企业法律事务部门由原来的企业财务或综合部门内的一个机构逐步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更多的总法律顾问纳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序列,和传统的“三总师”平级管理,直接向总裁和董事会报告工作;第三,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专业化程度日益加强,法律顾问人员素质不断提高,人数明显增加。

目前,我国的企业法律顾问模式有2种:一部分企业将法律顾问工作机构设置在经理办公室、总裁办、行政部或企业管理办公室等管理部门,这对于一些企业内部法律事务工作不多、机构规模较小的企业比较适宜;而越来越多的企业逐步将法律事务机构单独设置,成立专门的公司法律部,并配备专职的法律顾问人员,这种模式代表了企业内部法律顾问机构未来的发展方向。

2 国有电力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现状

本文以作为中国五大电企之一的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简称大唐集团)为例。

2.1 管理现状分析

大唐集团早在2007年就聘任了第一任总法律顾问,2008年制定并下发《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同时在其分(子)公司及基层企业不断推进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法律制度建设。在落实国资委法制工作三个三年目标的进程中,该集团积极构建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工作格局,建立了一个以集团公司为主导,以分、子公司为骨干,以基层企业为基础的法律工作组织体系,形成一个覆盖全部法律工作的比较完善的贯通三级主体的法律顾问制度体系。

同时,大唐集团在集团公司、分(子)公司、基层企业三级责任主体均设立了总法律顾问及其相应的法务职能部门,通过充分发挥总法律顾问依法治企的核心作用,做到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有效防范和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为企业经营发展保驾护航,卓有成效。在集团近年来实施的重大资本运作项目中,法务职能部门提供了全方位、全过程的法律支持,总法律顾问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保证了经营行为合法合规,法律风险可控在控。

2.2 制约瓶颈

2.2.1 实施“走出去”战略面临的法律风险剧增

当前,大唐集团的境外投资主要集中在东南亚地区,那里尚待完善的法律环境,使境外投资安全面临更多不确定因素。新开拓的发达国家市场,法律制度繁杂严密,给法律顾问带来了更大的挑战。无论是东南亚地区法律的“少”,还是发达国家法律的“多”,都要求法律顾问特别是总法律顾问具有高水平的法律管理能力,否则集团国际化发展将举步维艰。与此同时,金融方面出现法律纠纷不断增多的新情况,集团公司、分(子)公司、基层企业三级责任主体一些历史遗留的法律纠纷也浮出水面,对防范法律风险提出了新的要求。相比之下,集团法律顾问应对纠纷的准备明显不足,防范和处理纠纷的能力有待提高。

2.2.2 基层企业法律事务管理职能较弱

在已经设立了企业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的基层企业中,法务部门的地位和作用得不到领导的重视,总法律顾问的履职状态相当尴尬,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目前,很多企业仍然没有成立独立的法律事务机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大多由其他部门和人员代为办理,工作效率大打折扣;还有的企业以合署办公的方式建立了法律事务机构,但仅仅是象征性地挂个牌子,实际上部门职能较为弱化,缺乏专职法务人员,甚至没有制定规范的规章制度,导致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缺乏长效性、规范性和实效性。很多企业法律管理部门的工作就是等着事情出现和发生以后再解决问题,在法务事务发生之前缺乏完善的防范预警机制,没能从根本上起到企业法律事务管理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的作用。

2.2.3 法律事务管理人员配置有待强化

目前,大唐集团负责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主要分为企业法律专职与外聘律师2类。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在内部设立了专门的法律事务岗位,上岗人员属于企业内部员工,熟悉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方面,能够立足于全局,着眼于企业长期利益,在协调处理上有较高的效率,但缺乏法律专业技能,自身法律业务水平有待提高;而外聘律师对企业法律事务的参与度不高,对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缺乏深入了解,一般以劳务委托合同约定为履职根本,虽然专业水平高且具有较强的外部关系优势,但仅以某项事务为立足点,片面强调打官司,其服务意识和责任有待增强。以上2类工作人员各有利弊,只有真正建立专业互补的协助关系,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才能推动企业和谐健康发展。

3 提升电力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效能的措施

3.1 重视基层法律事务管理能力建设

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国有电力企业经营收入的主要来源在基层,大量的经营行为也主要在基层。加强基层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基础尤为重要。有利的是,大多数基层电力企业经过多年的积累,已经拥有一定的法律力量,具备了一定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那么,当前的工作重点是一方面要加强新设企业的法务力量和基础工作;另一方面更要重视分(子)公司的法务工作能力建设,使基层企业现有的法律力量能够拉上网,连成片,改变部分地区有队员、无队伍的情况,整合资源,形成合力。要坚持重心下移,力量沉到基层,指导下到基层,真正重视和关心广大基层企业法务工作者,全力支持其开展工作,切实解决各种实际困难和问题,推动各项工作在基层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加强基层法务工作,还要大力提高管理的制度化、科学化、信息化水平。要完善法律顾问处理法律事务的标准和程序,改变各企业法律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的状况,进一步推进法务工作的规范化;要增强集团化的法务管控能力,优化资源配置,加强对基层情况的分析和研究,及时发现问题,调整策略,进一步促进法务工作的科学化;要加强信息化建设,优化管理流程,更新管理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3.2 构建高素质的法律事务工作团队

拥有一支素质较高、工作出色、业绩优良的企业法律事务团队是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人才基础。企业的法律事务人员,一要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不断提高自身专业素质。二要增强有为意识,要相信有所为,立足有所为,有为才有位。三要增强使命感,视企业法律事务为己任。四要明确素质要求,努力成为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的复合型人才。懂法律:对中国的法律如民法、商法、财政、税收方面的法律,以及涉及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都要懂;不仅要懂本国法,还要懂国际法;不仅要懂国际法,还要懂外国的国内法。懂经济:首先必须要懂中国的国内经济,不仅要懂行业经济,还要懂微观经济;其次还要懂国际经济,懂国际经济的发展趋势。懂外语:在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活动中,总法律顾问无论是参与对外谈判,还是审查合同,都要求能够熟练运用外语。

长期以来,国有电力企业法务机构和广大法务工作者在实践中养成了讲大局、重依据、讲程序、守规矩的严谨作风,这是法务工作的优良传统,在新形势下应该继续坚持和发扬。同时也要看到,一些法务管理人员的观念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只防出错、不求出新”的观念。因此,要加强法律人员的实践锻炼,要在经营工作中经风雨、见世面、长本领,创造有利于优秀法务人员脱颖而出和充分发挥作用的用人环境,努力形成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用当其时的良好局面。

3.3 找准依法治企工作方向

3.3.1 服务中心与加强监督并重

法务工作服务之中蕴含着监督,没有监督就没有服务。因此,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在围绕企业中心工作服务的同时,要把握重点,抓住关键,切实将法务监督纳入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着力提高“三项业务”(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要决策)法律审核的质量和效率,确保企业重大项目未经法律审核不决策,企业管理制度未经法律审核不出台,企业经济合同未经法律审核不签署,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管控机制。

3.3.2 风险防范与纠纷处理并重

与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类似,法务工作要处理好诉讼案件,但更重要的是要控制风险,帮助企业实现经营目标。因此,要将法务工作纳入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确保企业法律事务管理人员及时参与生产经营活动,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参与重大合同谈判,实现企业法律风险早预测、早监控、早防范,推动法律工作更多地从事后救急转到事先防范上来。实践证明,法务工作与经营管理各个环节贴得越紧、结合得越好、融入得越深,作用就越明显,就越有生命力。

3.3.3 规范经营与合法维权并重

企业法律管理人员不仅要为企业把好合法性的关,在制度建设上下工夫,敢于对违法的事情说“不”,更要加大普法工作力度,将合规文化悄然融入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的方方面面。一是给各级领导干部大力宣贯诚信守法经营理念,从思想上把依法从严治企推上一个新高度;二是把企业各岗位工作都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潜移默化地影响到员工的思维模式和行为方式,真正把合法合规经营这个“准绳”放到企业员工心中,提高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找准新时期合法经营的正确方式,把企业改革发展的事办成,把关系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事办好,推动企业安全发展、健康发展。

4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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