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三期相关问题

2024-08-15

女职工三期相关问题(精选10篇)

1.女职工三期相关问题 篇一

女职工“三期”权利保护

女职工“三期”是指:孕期、产期、哺乳期

一、女职工怀孕期间劳动保护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享受如下劳动保护待遇:

1、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加班,对不能胜任原工作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减轻工作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2、怀孕7个月以上的职工,一般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该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夜班劳动是指在当日22时至次日6时的期间劳动。

3、女职工怀孕,在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医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医疗社保开支。

4、为了保护孕妇和胎儿的健康,怀孕女职工应当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做产前监察。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期间进行检查的,应该当算作劳动时间,按照正常出勤待遇计算,不能按照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怀孕女工,应该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5、女职工怀孕反应厉害、需要保胎、经医师开具证明批准休息的,按病假处理,期间的医疗待遇按医疗保险待遇处理。

6、女职工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怀孕的、一般不享受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7、女职工非婚怀孕时,一般不能按照有关生育的规定享受生育待遇。其需要休养的时间不应发给工资。对于生活困难的非婚怀孕女职工,可以由企业行政方面酌情补助。

8、法律法规其他规定。

二、法律对女职工产假规定

产假:在女职工权利保护上,国家法律作出了专门的法律规定,一、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三、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四、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深圳市产假天数规定及生育津贴计算标准

以生育(流产)时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计发。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15天;

(4)难产假:

1.剖腹产、III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

2.吸引产、钳产、臂位产增加15天。

(5)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6)流产假:

1.怀孕不满2个月15天;

2.怀孕不满4个月30天;

3.怀孕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

4.怀孕满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深圳市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的给付标准

(1)正常产、满 7 个月以上流产;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5%;

(2)难产、多胞胎: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50%。

深圳男职工陪护假工资

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男配偶享受 10 天的假期,以孩子出生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计发。

男配偶假期工资 = 当月单位人平缴费工资÷ 30(天)× 10(天)。

三、哺乳期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和《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第十四条规定,哺乳期应为十二个月,即从婴儿出生之日起至满一周岁。

处于哺乳期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法律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其中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主要是: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已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6、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四、女职工“三期”相关问题问答

1、三期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答:《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因此,三期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应顺延到哺乳期满时方可终止

2、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女职工办理完离职手续后才知道在自己合同期内怀孕了,如何处理?

答:虽然劳动合同期满,而且用人单位在与员工办理离职手续时,员工也未告知怀孕的事实,但鉴于劳动合同期限内,女职工已怀孕,加上女职工在受孕后都有一个待发现的过程,从客观受孕到主观认识到已经怀孕,本身就有一个时间过程。因此,即使已经办理完终止手续,劳动合同也到期了,因法律规定,女职工三期的,劳动合同应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故双方应恢复劳动关系至三期期满之日或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补偿。

3、由于“三期”原因而续延劳动合同期限的,用人单位是订立一个新合同还是以书面通知续延?有何风险?

答:因“三期”原因而续延劳动合同期限,并不是基于劳资双方均具有顺延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只是基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续延为法定续延,是用人单位不得不履行的法定责任,其在法定顺延期间的用工义务也有法律予以了明确的规定。这与劳动合同双方在劳动合同即将到期之前约定顺延合同至某一时间截然不同,后者是约定顺延,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基于共同的意思表示主动完成,双方必须通过新的书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因此,由于“三期”原因而续延劳动合同期限的,用人单位只需在原劳动合同到期前向劳动者送达或决定,告知其劳动合同因三期而顺延至三期结束,并要求员工在书面通知上签收确认,而不必订立一个新的劳动合同。订立一个新的劳动合同,约定期限至到三期期满之日终止,会被认定为签定了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导致三期期满需要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风险。针对三期女员工合同到期顺延的手续,如果用人单位在员工的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对工资结构具有明确划分,并约定产假期间可只发放基本工资的情况下,可以签定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员工在三期期间可以享受的假期、工资、福利等。

4、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三期”期间孕检相关费用如何承担?

答:《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因此,女职工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三期”期间孕检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PS:各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都有类似的规定)

5、能否以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哺乳而影响正常工作为由予以辞退?

答:《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三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不能以以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哺乳而影响正常工作为由予以辞退。

6、用人单位真的不能辞退三期的女职工吗?(三期女职工严重违纪能否辞退?)答:“三期”的女职工虽然享有特别的待遇,受到法律法规的特别保护。但是法律法规对三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并不是无限的、无原则的,而是有范围、有条件的,也就是说,倘若三期女工不是因为《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中规定的情形,而是因为《劳动合同法》第39条中规定的情形(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是不对其进行特殊保护的。此种情形辞退三期女职工,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7、女职工未婚先孕,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答:安同学的意见: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是指未经结婚登记而生育或无计划生育的超生。未婚先孕和未婚生育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未婚先孕并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但司法实践中,除非未婚先孕的女职工能证明自己在生育之前已经进行了结婚登记并办理了准生证了或者已经终止怀孕了,否则,仲裁员或法官有可能会认为未婚先孕就是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意见:未婚先孕是不违法的。因为未婚先孕和未婚先育的区别在于未婚先孕的结果是不确定的。

1、未婚先孕结果一:自然流产或者人工流产。

2、未婚先孕结果二:补办结婚证,生产。

3、未婚先孕结果三:直接生产。

8、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用人单位能否辞退?

答: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应享受什么生育待遇,实践中的认识比较统一:国家规定产假90天,目的是为了能够保障女职工恢复身体健康,享受产假不以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条件,因此,女职工只要有生产的事实,就应当享受90日的产假。但鉴于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规定,不能按照生育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生育待遇(孕检生育费用不能由社保部门或单位报销),女职工需要休养的时间,不应发给工资。但对于女职工违反计算生育政策的,用人单位能否辞退?版主们有不一致的意见:《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合同,但这些规定均没有区分女职工的怀孕是已婚的还是未婚的,是符合计划生育的还是违反计划生育的,只要是女职工怀孕的,就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就业保障权(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等是例外)。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当地计划生育机关会进行相应的处罚,基本上和用人单位无关。因此,以员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解除其劳动关系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鉴于实践中由于各地环境差异太大,而劳动部门和司法机关的水平还有一些客观因素导致了判例各不相同。但总体来说,出于法律风险和人道考虑,很不推荐在制度中规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可以按照严重违纪辞退,即使做了这样的规定,也不建议用人单位对怀孕女职工予以辞退。

9、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与“三期”内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如何补偿?

答:(深圳的处理)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与“三期”内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如女职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则应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用人单位还要支付工资。如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则应在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同时,认定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并判令用人单位支付至劳动合同终止之日的工资待遇和经济补偿金。如女职工未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履行的,应认定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女职工在“三期”内依《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除要求经济补偿金外,还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至“三期”期满的,对劳动合同解除后的“三期”工资,不予支持。产假期间的工资,按原工资待遇照发;哺乳期工资依《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规定按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工资。

10、女职工在三期内,用人单位能否调整女职工工作岗位?

答: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工作岗位作为劳动合同的一项重要内容,其变更或调整自然也要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进行。当然,在特定情况下,即使三期女职工一方不同意变更,用人单位也可以行使单方变更权:其一是三期女职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岗位;其二是用人单位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将三期女职工从禁忌工作岗位上调整到非禁忌工作岗位上。

11、女职工在三期内,用人单位能否调整女职工劳动报酬?

答:《妇女权益保护法》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因此,不论是因女职工个人的原因造成的调整工作岗位(如:不胜任工作或主动提出调整工作岗位),还是因单位的原因造成的调整工作岗位(如:部门被撤消),“三期”女职工绝对不可以被调整劳动报酬。当然,绝对不可以被调整劳动报酬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必须全额发放与女职工工作业绩、工作表现挂钩的全部劳动报酬,如果用人单位有严格完善的工资管理制度,那么与工作业绩相挂钩的绩效奖金、销售提成,与出勤天数相挂钩的全勤奖金,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女职工当月工作业绩、出勤天数予以发放。

12、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不得结婚”“不得怀孕”条款的效力? 答:签订劳动合同,双方除了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以外,还必须遵循合法性的原则,即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内容和形式均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虽然与女职工约定“不得结婚”“不得怀孕”的内容,但是上述约定违反《宪法》、《婚姻法》、《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因此,这些条款为无效条款。

13、怀孕的女职工超过医疗期的,用人单位能否做辞退处理?

答:女职工怀孕后,确实因身体原因,经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可以请保胎假,保胎假按照病假待遇处理。怀孕女职工医疗期满,尽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超过医疗期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因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能依照本法第40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怀孕女职工超过医疗期的,用人单位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14、女职工怀孕后连续请病假,怎么办?

答:怀孕的女职工请长病假,有两种可能性,一种是真实的长病假,即女职工确因身体问题需要保胎休息或其他原因需要连续请病假的;另一种则是虚假的长病假,即许多不负责任的医生为病人随意开具虚假的病假条。绝大多数用人单位对医院出具的请假证明,没有否定的能力,也没有否定的权利;特别是社会上对怀孕期的女职工的权益保护意识还是非常高的,这里的用人单位绝对是弱者,就算是女职工是弄虚作假请病假,如果用人单位拿不出强有力的证据,对当事人也无法作任何处罚。

如果是真实的长病假,那只能满足女职工的请求。但如果是虚假的长病假,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以下几点做好防范措施:

1、用人单位虽然没有限制就医的权利,但用人单位对怀孕女职工的病假证明拥有复核的权利。对于请病假的怀孕女职工,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其提供就诊记录、病历卡、病情证明单、医药费证明等以便对病假的真实性进行形式上的审查,用人单位还可以要求女职工提交主治大夫的联系方式予以核实。

2、用人单位也可以对请病假的怀孕女工进行探望,这样既体现了单位对女工的关爱之情,也达到了单位了解女工病情的目的,客观上也起到了对女工病假的某种监控作用。如果单位对女职工的病情有怀疑可要求劳动者到单位指定的医院进行复核。

3、制定规章制度,完善请假的程序,指定复核医院和规定医院的资质以及虚假病假的法律责任(单位可以无条件辞退以及由此给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要求赔偿(如:社保、工资待遇等)。

15、女职工在三期内,用人单位能否安排加班? 答:三期是指孕期、产期、哺乳期。其中,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产期就是休产假期间,连班都不上,自然不用加班;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

16、女职工哺乳期内如何请假?

答:(广东)哺乳期内员工有两类特殊假期,一类是哺乳时间: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另一类是哺乳假:产假期满后,若有实际困难,经女职工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哺乳假期间,所在单位应按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给工资。

17、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是否算作劳动时间?

答:《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18、用人单位能否安排三期女职工上夜班?

答:《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19、公司解散,女职工在三期内的,其权益怎么保障?

答:无论是从劳动法律法规,还是从其他相关规范的表述来看,公司在解散时所涉及的员工权益的规定,都是对“经济补偿金”所做出的规定,并不涉及到对“三期”女职工的利益应负有特别的照顾义务这一情形。这是因为,企业解散是劳动合同法定终止的原因,当公司解散时,用人单位这一主体在法律上死亡,劳动合同也不得不终止。尽管劳动合同终止对劳动者就业、收入、生活都有影响,但用人单位没有过失,这种影响通常视为劳动者应负担的风险。因此,原则上来说,劳动法律法规既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就无需做出额外的补偿。但是,也有一些地方性规定肯定了处于特定情形下职工的额外补偿请求权,如,《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解散,或被依法撤销是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故用人单位出现上述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后,亦应终止“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并依据规定支付女职工经济补偿金。为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从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出发,用人单位应一次性支付女职工三期内的生活费、产假工资、生育费用等。

2.女职工三期相关问题 篇二

关键词:企业女职工,权益保障,问题,对策

在企业当中,工会的基本职能主要是依法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而作为社会公认的“半边天”,女性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不容忽视。在工会众多职能中,女工工作是极为重要和不可或缺的。然而,在一些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当中,为了逃避自己的社会责任,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常常变相的刁难女职工,加之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管不力,劳动仲裁流程复杂、周期过长等原因,导致处在“三期”女工权益受侵害现象仍屡见不鲜。因此,切实做好女工工作,依法维护和保障女工合法权益,对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1 企业职工权益概念界定

所谓企业职工权益是指以劳动权益为基础和中心的社会权利。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企业职工在直接劳动的过程中所涉及的权利 ;企业职工享有的社会保障权 :与劳动有关的其他权利三个方面。

2 企业女职工权益保障的重要意义

2.1 企业对女职工权益的保障是企业社会责任承担的重要体现

企业职工是企业中最为重要和直接的利益相关者,他们的工作、生活都和企业的发展紧密相关,是企业发展的动力,所以对职工权益的保护企业社会责任的首要内容和重要体现。尤其是对于女职工来说,由于其具有特殊的生理特点和社会职能,企业更应该重视对女职工权益的保障。一个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才能提高企业职工的忠诚度,最终提高企业的劳动生产率。因此,为了保障企业职工的利益,同时也为了企业的良好发展,企业应该把企业对职工的责任列为企业社会责任的首要内容,其中必然包括对女职工权益的保障。

2.2 有利于为祖国下一代的健康提供可靠的保证

女工具有一定的社会职能。在当前社会中,女性对于繁衍下一代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针对女工的这一社会职能,企业应该注意对女工的劳动保护,切实保障女职工的身体健康,这样才能为下一代的健康成长提供可靠的保证。例如,刚成年的女职工如果长时间的站立作业或者经常步行,并进行高负荷的劳动作业时,就会给盆骨的发育造成严重影响 ;工业生产中的有毒物质可能会给女性的月经造成一定的影响,如果女职工怀孕,可能会引起腹中胎儿流产或死亡 ;处于哺乳期的女工如果吸收一定的有毒物质后,可能会将带有毒素的乳汁喂给孩子,从而给孩子的正常发育造成严重的影响。所以说,企业工会重视对女工的劳动保护,是保证祖国下一代健康的重要保证。

2.3 有利于保护女职工的弱势地位,避免或减少其在工作中的危害

因为女职工具有特殊的生理特点,使其在工作中常常处于弱势地位,也有可能由于这些生理特点,在工作中受到损害。例如,在进行同一项工作时,女工的体力远不如男工,女工在部分时期内具有明显的生理变化特征。当女工在有毒的工业生产活动中作业时,对于有毒有害物质的敏感程度远高于男性,对于有毒物质的吸收能力也比较强 ;当女工在环境嘈杂、放射性物质多、振动剧烈的环境下工作时,也会严重影响身体健康。针对这些问题,企业工会必须做好维护女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工作,尽量避免或减少这些因素给女工带来的损害,这样才能使女职工更好的为企业生产服务。

3 完善企业对女职工权益保障的对策

3.1 加强法律教育,做好宣传工作

企业可以定期在企业女工中举办法律知识竞赛等小活动,竞赛的内容以《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婚姻法》等法律为主,通过活动可以让企业女工更加了解自身所具有的权利 ;还可以利用广播、宣传片、画报等方式来进行法律知识的宣传 ;定期邀请专业的讲师或者专家对企业女工进行普法教育,增强企业职工的法制观念。通过这种方式,可以让企业女工们知法懂法,当自身权益受到威胁时,能够利用强有力的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并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

3.2 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四期”利益

采取多种方式,从多个角度加强对女职工的权益保障。首先,企业要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四期”利益。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按规定理应休假,但由于工种的关系,女职工在经期、哺乳期不能休假,女工委可以根据单位实际及经济状况,与公司、作业区领导进行协商,采用经济补偿的办法变通解决,能量化的都进行量化,使女职工特殊保护实施条款具有实现的可能性和可操作性,使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规范化、制度化。同时,公司工会在集体合同签订时,可以着重将女职工“四期”保护以及生理健康方面的体检用单独的条款列出,并依照国家《劳动法》规定,及时调整产假时间,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规范产假待遇。专门签订了《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书》。

3.3 组织女职工参加妇科疾病普查和相关知识讲座

企业要对女职工的生理及心理健康多加以关注,在在各部门和班组设置情绪监督职,时刻反应职工情绪状况,及时记录和完善职工心理健康档案,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介入处理。每年组织全体女职工进行身体健康体检,新增妇科肿瘤检查项目。定期邀请知名女性健康保养专家,为女职工解答日常生理保养和妇科疑难问题,邀请国家级心理咨询师开展以“女性与家庭”为主题的心理咨询讲座,多层次多角度保护女职工生理和心理双方面健康。

3.4 以人为本,听取女职工的呼声,切实维护其合法和特殊利益

3.女职工“三期”与劳动合同的解除 篇三

用人单位得知李某怀孕后认为,李某在入职用人单位时填写的入职情况说明中明确自己已育一子,且李某在入职前已经怀孕,李某隐瞒了自己怀孕的情况,以上行为属于欺骗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故用人单位认为李某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而且李某在试用期不符合用人单位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用人单位发送解除通知书给李某后,李某起诉到了劳动仲裁并经过一审二审程序,要求恢复岗位,并支付在此期间的工资及医疗、生育等赔偿。

首先,本案焦点在于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的决定是否正确。

用人单位与李某作出解除合同的依据是李某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标准,但是,如果以此理由解除,需要的证据材料包括录用标准、考核标准、方式及成绩等证据,并且需要公示手续,即员工签收以上材料,才可以证明用人单位的考核标准是合法有效的,才可以作为录用标准的参考,在此案中,用人单位虽认为李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但是不能提供员工考核相关的证据,故用人单位以李某不符合录用标准解除合同是不合法的。

其次,用人单位认为李某因入职信息表填写虚假信息,且入职前已经怀孕并且没有告知用人单位,属于欺诈行为,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故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这种理由是否可以得到法律认可呢?在本案中,李某不管是填写入职信息还是实际已怀孕的情况都是员工入职前发生的,也就是说,单位在员工入职前有义务核实员工的基本情况,其中包括安排员工体检等手段,但是用人单位没有要求员工进行体检,属于没有尽到员工入职前的核实义务,法院认为这种情况是用人单位怠于行使自己的审查义务造成的。

综上,法院认定用人单位以此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判定用人单位恢复与李某的劳动关系。在工资问题上,法院认定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造成员工不能正常工作,所以应按员工合同工资支付诉讼期间李某的劳动报酬。且因为停缴社保造成李某生育费用无法报销,所以判定用人单位报销李某的生育费用。

由此案例可以看出,仲裁及法院对处于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员工是采取保护态度的,那么如果用人单位想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就需要合法且严谨的用人单位制度。

4.女职工三期相关问题 篇四

免费(优惠)体检”三期活动的通知

各镇、街道、局、公司工会,各直属基层工会:

为关爱女职工健康,北京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自2010年起实施了两期“关爱女性健康,共建和谐家庭—首都女职工妇科病与乳腺疾病免费体检”项目。该项目的实施深受女职工的欢迎,也得到了各级党政工领导的支持与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截至2011年9月,共为21103名女职工进行了体检,其中免费体检20400人,优惠体检703人,女农民工体检6952人,共为女职工节省了价值约558万元的费用。2012年,在市总工会的重视与领导下,应广大女职工的要求,我们将继续整合社会资源,扩大体检医院范围,进一步规范体检项目内容,与北京工人疗养院、武警北京市总队第二医院、慈铭体检中心、北京五洲女子医院共同开展2012年“关爱女性健康,共建和谐家庭----首都女职工妇科病与乳腺疾病免费(优惠)体检”三期活动。具体情况如下:

一、免费体检项目

(一)免费体检人群1、20-55岁的已婚女职工、工会女会员(不限户籍)。

2、务必持有效身份证件、京卡•互助服务卡,按预约时间体检。

请各单位工会重点通知并组织本单位单亲困难女职工、非在编女职工、女劳务派遣工及女农民工等参加免费体检。

(二)免费体检医院安排

1、北京工人疗养院

(1)体检时间:

集中体检时间:2012年1月1日至3月31日,周日休息;201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可以通过预约安排体检时间。

(2)体检名额:10000名(女农民工、女劳务派遣工、非在编女职工、市总工会困难职工档案库中的困难女职工优先)。

(3)体检项目:妇科常规检查、妇科彩超(子宫、输卵管、卵巢、宫颈)、乳腺彩超、宫颈TCT检查。

(4)预约方式:请单位或个人拨打医院预约咨询电话进行预约。若因故无法按照预约时间体检,请至少提前2天电话告知医院预约电话并重新预约。为保证体检当天的秩序和体检质量,体检人数每天最多150人,当天预约满后延至次日。

(5)预约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12351职工服务热线,88962506、58823202。

预约电话:58823201、58823202、88962506、88964242(传真)。

联 系 人:任艺 ***,李敏 ***。

(6)备注:体检资金来源于北京市总工会女职工关爱行动专项资金。请工会女会员持京卡•互助服务卡、身份证进行体检,以便北京工人疗养院体检中心建立工会会员健康档案,为进一步进行会员健康管理提供基础资料。

2、武警北京市总队第二医院

(1)体检时间:2012年3月1日至12月31日,8:10—11:30,13:30—17:10,节假日不休。

(2)体检名额:不限。

(3)体检项目:妇科常规检查、电子阴道镜、妇科彩超(子宫、输卵管、卵巢、宫颈)、乳腺彩超。

(4)预约方式:集体预约由所在单位预约后安排时间分批进行体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承办单位发放的体检表格,具体体检时间由所在单位与承办单位协商后确定,未按时体检者,可以个人方式重新电话预约;个人预约由个人拨打医院预约咨询热线进行预约,如预约当天因故无法来院体检,须体检前2天通知承办单位,由承办单位重新予以登记预约;为保证体检当天秩序及体检质量,体检人数每天60人,当天预约满后延至次日。

(5)预约咨询电话:

预约咨询电话: 59059079、68022282、68028782。

集体预约联系人:钱程,电话:***。

(6)关爱服务:为了维护首都女职工健康权益,使全社会共同关爱女职工生殖健康,经北京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与武警北京市总队第二医院研究决定:每月对5名患病困难女职工进行诊疗费减免措施。如果困难女职工体检中发现宫颈炎(宫颈糜烂),及宫颈癌前病变(宫颈非典型鳞状上皮增生),由市总工会女职工部确认并出具证明,武警北京市总队第二医院妇科执行免除检查费、免除治疗费、免除手术费的优惠政策。

3、慈铭体检中心

(1)体检时间:2012年3月1日至3月31日。

(2)体检名额:500名(女劳模,获首都劳动奖章、北京市“三八”红旗奖章的女先进优先)。

(3)体检项目:妇科一般检查、乳腺彩超、妇科B超、宫颈TCT检查。

(4)预约方式:凭本人京卡•互助服务卡、身份证拔打12351职工服务热线咨询预约,也可直接拨打医院预约咨询电话进行预约。如无法按照预约时间体检,请至少提前2天电话告知并重新预约。

(5)预约咨询电话:

预约咨询电话: 67766888。

集体预约联系人:杨萍,电话:59658845,手机:***。

4、北京五洲女子医院

(1)体检时间:2012年3月1日至3月31日。

(2)体检名额:200名(女劳模,获首都劳动奖章、北京市“三八”红旗奖章的女先进优先)。

(3)体检项目:妇科一般检查、乳腺彩超、妇科B超、宫颈TCT检查。

(4)预约方式:凭本人京卡•互助服务卡或身份证,提前7天拔打12351职工服务热线咨询预约,也可直接拨打医院预约咨询电话进行预约。如无法按照预约时间体检,请至少提前2天电话告知并重新预约。

(5)预约咨询电话:

预约咨询电话: 87778787、87769899。

集体预约联系人:郭亥若,电话:87760869,手机:***。

二、优惠体检项目

(一)优惠体检人群:持京卡•互助服务卡的工会女会员。

(二)优惠体检内容及价格

优惠体检内容为“妇科一般检查、乳腺彩超、妇科B超、宫颈TCT检查”,优惠价格为150元/人(原价460元/人)。

(三)优惠体检医院

1、医院:慈铭体检中心、北京五洲女子医院。

2、时间:2012年3月1日至12月31日。

3、名额:不限。

(四)优惠体检预约方式

持北京市京卡•互助服务卡的个人预约和集体预约两种方式均可。个人预约请拔打慈铭体检中心预约电话67766888、北京五洲女子医院预约电话87778787进行预约体检;集体预约拔打慈铭体检中心联系人杨萍,电话59658845,手机***,北京五洲女子医院联系人郭亥若,电话87760869,手机***进行预约体检。

三、注意事项及体检须知

1、检查当日正常饮食无需特殊准备,清晨排空大便,检查前10分钟排空小便。2、月经期不宜进行妇科检查,建议月经干净后来查体。

3、怀孕妇女不宜进行妇科检查。

4、承办单位按照体检项目进行检查,是否进一步诊治完全自愿。

5、各医院交通路线请见附件。医院内部停车位有限,请参加体检人员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6、本次活动由北京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办,北京工人疗养院、武警北京市总队第二医院、慈铭体检中心、北京五洲女子医院承办,如有问题可拨打职工服务热线12351或市总工会女职工部电话65592811咨询联系。

附件:各医院交通路线及咨询电话

北京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附件:

各体检医院交通路线及咨询电话

一、武警北京市总队第二医院

1、地址:武警北京市总队第二医院门诊四楼妇科。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丁3号(月坛公园北门斜对面)。乘2号线地铁至阜成门站下,从西南出口出站,沿南礼士路向南至月坛北街路口,西行200米马路北侧。

2、咨询电话:010-59059079、68022282、68028782。

集体预约联系人:钱程、***

二、北京工人疗养院

1、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西下庄,请乘坐318、347、389、622、992、958、972、736、972支、973、小

12、小

22、小66、运通101、运通112路至西下庄站下车;

2、咨询电话:010-88962506、5882320

2三、慈铭体检中心

1、慈铭健康体检中心12家分院地址:

(1)潘家园分院地址:朝阳区潘家园9号(濠景阁大厦首层)。

(2)亚运村分院地址:朝阳区北土城西路7号(国恒基业大厦二层)。

(3)积水潭分院地址:西城区德胜门西大街甲58号(地铁积水潭站东南B出口)。

(4)世纪城分院地址:海淀区板井路69号(世纪金源大饭店东区二层)。

(5)大北窑分院地址:朝阳区建国路99号(中服大厦5-7层)。

(6)知春路分院地址:海淀区中关村大街甲28号海淀文化艺术大厦B座6层。

(7)望京分院地址:朝阳区望京街9号望京国际商业中心C座106号1、3层。

(8)金融街分院地址:西城去月坛北街2号月坛大厦21层。

(9)联想桥分院地址: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01号。

(10)慈云寺分院地址:朝阳区八里庄西里99号住邦2000商务中心2号楼(惠客楼)五层。

(11)上地分院地址:上地信息路19号商服中心三层。

(12)雍和宫分院地址: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雍和大厦B座2层。

2、咨询电话:010-67766888

集体预约联系人:杨萍,电话59658845,手机1351100817

5四、北京五洲女子医院

1、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24号北京五洲女子医院。

2、咨询电话:010-87778787010-87769899

集体预约联系人:郭亥若,电话:87760869,手机:***

5.女职工三期相关问题 篇五

假期名称 假期主要内容摘要

产前检查 妊娠期间

产前假 妊娠七个月以上

产假 顺产

难产 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 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生产 儿,增加产假15天。

流产 妊娠三个月以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

工资待遇

在此期间,女职工到约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产前检查的时正常支付工资

间,应算作劳动时间。

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不得低于其原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工资性收入的 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80%

产、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并发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产假90天,其中产前

产假期间的工

休息15天,产后休息资不得低于其

75天

原工资性收入

100%

给予产假30天;

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给予产假45天。下自然流产者

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晚育假 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晚育假三十天。晚育 符合规定生育的万语妇女,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护理假

晚育护理假三天。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上许可,由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哺乳假 申请哺乳假。哺乳假六个半月。

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变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全并使用。

授乳期 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喂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备注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参考文件

1、《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

遇。

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

视为正常出勤,正常

支付工资100%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

2、《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公告)

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6.女职工三期相关问题 篇六

当今,女职工作为团场的一支生力军,在团场的发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如何保护和调动好广大女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充分发挥女职工的“半边天”作用,;如何在团场改革和发展中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如何加快提高女职工整体素质,以适应团场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如何切实加强女职工组织建设,努力开创女职工工作新局面,是摆在工会女工组织面前的重要任务。

一、女职工队伍存在的问题

一是女职工年龄因素的制约。由于近些年来团场没有招录新职工,原来的女工队伍年龄在逐渐增长,而且女工队伍年龄偏大。队伍老化是阻碍女职工队伍提高自身素质的重要因素。

二是对自身肩负的使命认识不足。大部分团场女职工对自己肩负的责任还是明确的,但责任感还需要提高。在工作方面存在小富即安的思想,这几年团场发展的很快,职均收入逐年增加,但是许多女职工只满足现在的棉花收入,没有想到拓宽增收渠道,从其它方面去增加收入。

三是女工组织活动无新意,不能吸引女职工。女工干部以兼职为主,单位繁重的工作使她们不能在女工工作中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女工活动形式单一,内容贫乏等。

二、女工组织作用的发挥存在的问题

女工组织作用受到限制发挥主要是因为社会的大环境的影响以及各种制约因素的负面影响,这样就最终造成女工组织对女职工的吸引力降低,而社会对其的认可程度也不高。

除此之外,在工会女工工作中还存在许多比较突出的问题,例如在追求男女不平等的大前提下,往往就会增加男性竞争和挑战,这样最终势必会造成这一条件的切实实现,对于妇女或者是女工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在现实生活中还不能得到真正的实现,这其实也在提醒我们,现代化的发展历程并不是仅仅带来女性或者女工的发展和进步,所以我们必须要坚持做好相应的工会工作,以实现工会女工这一群体得到应有的保障以及发挥其最强大的作用。

三、对加强女职工工作建议

女职工出现的问题有自身的因素,也有外在的原因,必须通过女职工和团场女工组织共同努力,逐步加以解决。

1、开展切实有效的学习培训工作。随着团场的发展和社会科技的不断进步,快速发展对女职工的综合素质要求越来越强烈,要适应这种需求,就要在女职工培训上多想办法。

一是积极鼓励女职工结合生产所需自学。二是让女职工多参加一些相关知识培训,即使“充电,聘请一些专家为女职工授课。三是加强对女职工思想政治的教育,提高职业道德素质,培养良好的心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塑造适应时代潮流的人格魅力。

2、增强女职工的责任意识。一是从政治上关心。为女职工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加强思想修养,注意理想教育,对她们入党提干排除性别歧视。二是在生活上关心和帮助。关心女职工,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主动帮助女职工树立起生活和工作的勇气与信心。女职工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在社会和家庭中都处于承上启下的角色。女工委要通过各种形式了解本单位女职工的思想状况,对她们的心事、难事、烦事做到心中有数,通过与她们交流、谈心等形式,关心她们的生产、生活,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切实解决女职工的后顾之忧,让女工委组织真正成为女职工的娘家人、贴心人、知心人。

3、健全组织体系。从目前情况看,基层女工工作人员是兼职,工作繁杂,没有时间和精力全身心投入到女工工作中,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女工工作的力度。为加强基层女工工作的开展,基层女工工作要在基层党组织的关怀和支持下,积极选拔热爱女工工作、有较强事业心、乐于奉献的兼职人员,使女工工作真正有人抓、有人管,提高女工工作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同时,抓紧各项女工工作制度建设,明确职责和工作程序,使女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切实走向稳步发展的轨道。

7.女职工三期相关问题 篇七

权工作是工会女职工组织必

须经常探讨研究的课题。

一、当前煤炭企业女职工权益维护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 国有煤炭企业的女职工维权工作,一直以来都开展和落实的比较到位,但近年来,随着国有煤炭企业、特别是国有老煤炭企业资源逐渐枯竭、生产任务逐年提高、安全生产压力逐年增强、经济效益及职工收入的提升难度不断加大等实际问题的凸显,使煤炭女职工维权工作也面临新情况新问题,为

工会女职工组织做好女

职工维权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问题一:女职工人数及其在煤炭企业所占比例逐年增加,必然给维权工作带来一定难度。由于煤炭行业井下工作苦累险的特殊性,近十几年来,新分配到企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男女比例严重失调。据对部分煤矿企业情况了解,新分配大中专生的女性占到了80-90%,使女职工人数及所占职工的比例逐年增加,由十年前的百分之二十左右,增加到现在的百分之二十七以上。

问题二:女职工走上男职工岗位的人员越来越多,使女职工在休息休假等相关规定和待遇的落实上难度加大。如主副井司机、把钩信号工、地面充填工、通风仪表维修工、调

度信息员等井下辅助的地面工种,过去都是男职工岗位,由于女职工人数的增加,上述工作岗位,近年来逐渐被替换成女性员工。这些工作岗位大都是特殊工种,责任大,工作时间及标准要求高,使女职工在休息休假,特别是产假、年休

假制度和福利待遇等方面容易出现落

实不到位问题。

问题三:女职工整体年龄偏大,使更年期女性特殊权益的维护成为焦点。近年来企业女职工流动性较小,女职工年龄偏大的特点越来越突出,很多企业35岁以上女职工占到了七成以上,加上生产任务的压力增大,使很多步入更年期的女性员工出现了生

理、心理不适应现有工作的现象。

问题四:随着生活质量的提高,女职工对生育质量的要求愈来愈高,使女职工孕、产、哺乳期过程中各种假期待遇的落实面

临一些新的问题。以上问题看似小事,如果不能及时有效的解决很容易使矛盾扩大化,引起不该发生的后果。

二、做好当前煤炭企业女职工维权工作的几点思考 分析煤炭企业女职工维权工作面临的新问题,其产生有其主客观原因。客观上企业安全、生产任务和效益提升的压力逐年加大,使企业生产和经营管理难度加大,一定程度上影响女职工特殊权益的落实和维护;主观原因主要是部分企业管理层法律意识淡薄,存在重效益轻人本,重眼前轻长远现象,以人为本的思想意识树立的不牢。从女职工自身来看,虽然年年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活动,但还是存在女职工自我维权意识不强,不会维权、不敢维权的现象。另外,工会女职工组织作用发挥不到位,监督检查督促力度不够,也是一个

重要因素。为此,工会女职工组织应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认真搞好调查研究,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重点在源头维护、解决苗头性问题、加大宣传和监督检查力度等

方面下工夫,促进各种新问题得到及时有效解决。

(一)强化制度建设,搞好源头维护

女职工权益维护工作的最重要、最基本的措施就是加强源头参与,而加强源头参与目前最重要最基本的手段,一是健全完善并落实平等协商制度,在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基础上,协商签订《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二是健全完善并落实职代会制度,重点是严格女职工代表比例,确保女职工代表有足够的话语权。《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是女职工权益维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在企业的具体化,依法协商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是做好女职工维权工作的牛鼻子。因此,企业要健全完善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制度,工会组织及其女职工组织,要积极督促平等协商制度的规范化运作,坚持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的平等协商会议,确保制度落实到位。女工主任、部长及基层女职工代表作为职工方代表参与平等协商工作的全过程。每次会议之前,要搞好集体合同和女职工专项合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调查研究工作,广泛征求女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及时总结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意见。会前,还要与行政方反复交流,达成共识,为平等协商会议的顺利有效召开打好基础。女职工代表的比例是确保女职工行使话语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重要前提,也是维护女职工权益的重要保证。为此,在坚持职代会制度上,工会组织要在落实女职工代表的比例问题上坚持原则,严格按照女职工的比例要求组织职工代表的选举和补选工作;上级工

会组织应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为基层工会组织落实女职工代表的比例提供支持和保障。同时,工会及其女职工组织要重视搞好女职工代表的培训工作,不断提升女职工代表的自身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为女职工代表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二)突出关键人物,做好宣传教育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搞好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既是做好女职工维权工作的思想保障,也是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而女职工权益维护的关键人物是各级领导及职能部门负责人,他们是贯彻落实女职工权益的领导者和执行者,突出搞好以上“关键人物”的宣传是重要一环。为此,工会女职工组织应在抓好女职工学法用法等普遍性宣传教育活动的基础上,发挥自身特点和优势,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级领导干部及职能部门负责人的宣传学习,通过汇报和沟通工作、发放宣传资料、组织有针对性的答卷活动、开展维权工作质询、邀请领导参与各种形式喜闻乐见的维权宣传活动等各种有效形式和手段,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工会的要求,使他们提高认识,增强法律观念,为女职工特殊权益的维护提供 前提和思想保证。

(三)注重关键环节,解决苗头性问题

女职工维权具体问题的产生发展,与任何事物的产生发展规律一样,也需要一个过程,而解决问题的关键环节是其产生的萌芽状态。为此,女职工组织应该不断改进方式方法,重视并善于发现苗头性问题,使各类新问题得到及时有效遏制和解决。在解决苗头性问题时,要重视“两个及时”,一是要搞好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可能出现的苗头性问题;二是发现问题后要及时靠上做工作,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可行的解决办法或向问题单位直接提出限期

整改要求督促整改。只有这样,才能及

时化解矛盾,避免出现较为严重的侵权现象。

(四)搞好监督检查,抓好问题整改

要及时解决维权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很重要且被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一项具体措施,就是抓好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做为女职工娘家的工会女职工组织,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组织开展以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等为主要内容的监督检查活动,并使之制度化规范化。如坚持每半年组织一次全面检查,每季组织职工代表巡视活动,制定日常接待来访制度,做好接访回访工作等。在监督检查中,应突出重点开展工作,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将经期女职工保护、怀孕七个月女职工不得安排夜班劳动、产假工资及福利待遇的落实、更年期女职工工作量适当调整等,做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同时,对上述个别问题可能集中出现的单位应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活动。对查出的问题,及时与有关部门和单位沟通,对能解决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暂时解决有困难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督促在一定时间内予以解决。对不积极解决问题的单位和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并于经济奖惩挂钩考核。同时,上级工会组织应加强对女职工维权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力度,为基层工会搞好维权工作创造条

件,铺平道路。

煤矿企业女职工维权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随着国家大环境和煤炭企业自身发展的不断变化,必然给女职工维权工作带来新的变化和新的要求,煤矿企业工会及其女职工组织,只有积极搞好调查研究,在继承以往好的做法的基础上,不断探索新途径新方法,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开展工作,才能不断加强女职工维权工作,更好地保护和调动女职工的积极性,更好地发挥煤炭企

8.女职工三期相关问题 篇八

女职工怀孕后的三期时间,是否可能辞退?关于怀孕的劳动法主要是保护三期女职工的,作为企业如果想与三期女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有哪些方法呢?最近看到一位人力资源专业顾问提出了3种情况可以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但这3种情况的可操作性都不太高,现在分析如下:

1、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害、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等行为;

这条是肯定成立的,劳动部门在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曾明确指出:“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是指企业不得以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至于女职工在三期内违纪,按照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应予辞退的,可以辞退。”

但平时员工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事情都不常见,三期女职工正好违反制度的事情更少见了。如果想利用上这条,那企业规章制度中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条款得写个几百条。如果这样,员工平时动辄得咎,也不利于员工稳定,未免得不偿失。

2、对于非婚生育、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企业还可依据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对女职工产假待遇进行限制;

劳动法规定三期的女职工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但计划生育条件规定,对于非婚生育、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可以辞退,但劳动法大于条例,所以,在一般企业,这条是用不上的,但政府机关与事业单位,正式员工不受劳动法管辖,是可以用的。

在企业,对于非婚生育、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可以不给产假待遇,企业上了生育险,也无法为女职工报销,所以,可以在女职工休产假的时候,不给发工资,但该给的假要给,同时不能解除劳动关系。

如果女员工只是未婚先孕,但生产前结婚了补齐了手续,该有什么待遇还得给什么待遇。

3、试用期内,怀孕的女职工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辞退,解除劳动关系无补偿,但这条要想利用好,并不容易。

平时有的企业会滥用这一条,在试用期内随便与试用期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但如果被辞退的员工跟企业较真,告到劳动仲裁,大部分时候,企业胜算的机率不大。因为,要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要由企业来提供,而有份量,能得到仲裁认可的证据还真不那么好找。

通常情况下,试用期被辞退的员工也不愿意在这家企业继续做下去了,与其跟单位较真留下来了,未来工作不好开展,不如再重新找个工作,所以,他们不会太计较,就离职了。

但怀孕女员工不同,她们很在意目前的工作,这个时候,她们已经没有了重新开始找工作的可能性,她们肯定会与企业较真的,尤其是试用期就怀孕的女员工,一定不是省油的灯。如果怀孕女员工去申请劳动仲裁,即便是劳动仲裁不带有保护女员工的倾向性,企业也很难拿出有力的证据。

所以,利用这种情况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是非常不好操作的。

9.中小学教职工第三聘期相关问题 篇九

及合同填写说明

一、签订合同范围:全区公办中小学及教育事业单位除法人代表,2005年已签到退休合同外所有的正式教职工

二、签订合同期限:第三聘期签订合同期限是三年,合同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不足一个聘期三年签到退休时间。

三、中小学校长和教育事业单位法人代表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法人代表本人不签订合同,由教育局颁发聘书。

四、教育局因工作需要同意单位间借用的教师及教育局借用的工作人员,本人自愿提出借用申请交到教育局人事科,可按原单位原岗位直接聘用。未经教育局同意各学校间私自借用的人员必须退回原学校,参加原学校岗位聘用和岗位工作,否则出现的后果由双方学校和本人负责。

五、原企办校接收后已与公办校合并的,为保留原企办校建制,原企办校教职工除教育局已开具调转介绍信在原学校聘用和签定合同,其它的教职工仍要按原企办校的岗位聘用,同时也要再按现学校现岗位聘用和岗位工作。

六、本合同须由单位和受聘人员双方当事人亲自签订,因故确需代签的,须经本人书面说清不能签订合同的原因,形成委托他人代签的委托书,否则代签无效,决不允许本人不在或联系不上由单位委托他人代签。

七、受聘人员工作岗位要具体到是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教学岗高中初级教师)或工勤岗位。

八、教职工不参加岗位续聘且不签订聘用合同书,应由本人写出书面材料,可按辞聘或辞职办理相关手续。

九、教职工已长期不上班,出国、经商等联系不上,单位应登报公示,限期30天内回单位参加岗位续聘,超过限定期仍不回来参加岗位续聘的,可按解聘或辞退办理相关手续。

十、各乡(镇)街道在签订合同时,乡镇中心校校长与中心校工作人员和本乡(镇)街道的中小学校长签订聘用合同,各学校校长受中心校长委托与本校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中心校校长由教育局颁发聘书。

十一、各乡(镇)街道的68名临时教师此次参加聘用和签订合同,试用期为5个月,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1日止。2011年公开招聘的48名教师不参加聘用和签订合同,暂按临时教师管理。

十二、填写聘用合同书一律用蓝、黑墨水书写,字迹清晰、工整,涂改处必须加盖校对章,否则无效。

十三、编号:合同书编号为单位名称加顺序号。例如:××单位――001。

十四、合同书中空白部分要认真规范填写,双方共同约定条款事项的可不填,自左下方向右上方打斜线。

十五、本合同五式二份,一份存入本人档案,一份单位留存,无需人保部门鉴定。

10.女职工三期相关问题 篇十

问题研究

在任何的国家、任何的社会里,青年人始终是其中最活跃的群体,他们的思维永远是最跃动和最超前的,他们接受新鲜事物最快,受社会的影响最大,同时,他们也会社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力。

青年职工,尤其是国有企业的青工,更是青年人的代表。他们一方面是工人阶级的中坚力量,在企业的发展和国家的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由于他们整体上受教育程度高,学习和掌握着先进的技术和技能,再经过企业多年独特的企业文化的熏陶,使之更加成为当代青年人的代表。因此,他们的价值取向对我们社会生活和经济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很多企业中青年人占了很大一部分,他们的价值取向决定着印制事业未来的发展。因此,有必要关注青年职工,探究他们的思想,了解他们的价值取向,分析对策,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教育,这样,才能更加有利于青年人的发展,有利于企业的发展。而作为青年职工的重要组成部分,女职工不管是在社会经济建设还是文明建设中,作用都十分重要。随着观念的改变和女性个人素质的提高,妇女在社会中真正的撑起了半边天。因此,如何充分发挥女职工在企业发展中的“半边天”作用,是当前亟待解决的新问题。要做好企业女职工工作,首先要了解企业女职工的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

一、新时代青年女职工价值取向的共性

企业青年女工是由不同层次的青年群体组成,她们的价值取向既有其共性,又具有不同的群体特征。我们看到,广大女职工对改革的承受心理明显增强,参与改革的自觉性越来越强,呈现出人心思改革,人心思发展,奋发向上的思想主流。其表现:一是对改革及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认同感不断增强。二是广大女职工的主人翁意识和责任感,工作劳动积极性比较高,崇尚学习、钻研技术、努力提高自身素质的风气正在形成。三是思想观念发生了很在变化,竟争意识、风险意识及对改革的承受能力不断增强。女职工的思想“热点”问题已经转移,女职工最关心的问题和影响积极性发挥的因素发生了明显的变化。现在就青年女职工的价值取向而言,从总体看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主体性浓厚。大部分的女职工在人生价值观上注重个人奋斗,强调自我价值的实现。只有少数青年过分注重个人发展和个人利益,为企业发展考虑不多,总是寻找机会跳槽,而导致跳槽的关键因素排在第一位的不是报酬和福利,而是对工作环境与个人价值实现的不满。这些情况说明新时代女职工对自我意识的高度认知,这种认知带来的好处是青年人对工作的热情和追求。但是,过分地强调自我则会使青工缺乏对企业的责任感和自我奉献精神,一旦产生不满情绪,首先想到的就是“跳槽”。二是波动性较大。青年职工的人生价值的选择和判断极易受外界环境的影响,处于不稳定状态。对同一问题的判断在不同的环境下会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很多新时代女职工在对企业未来发展和自身如何面对今后的发展变化没有明确的目标,而在领导和青工一起座谈后,通过领导对企业的形势和发展的介绍、分析,她们对企业的发展和个人的前途又重新充满了信心。这说明青年职工的价值取向有很强的可塑性。

三是时代性强烈。多数新时代女职工的价值取向体现了公平、效率、竞争、自立的时代特征,青年职工都希望选拔人才和竞争上岗时要公平、公正、公开,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取得预期的成功,她们关注更多的是自身发展空间和所能得到展示自我的机会。

四是矛盾性增多。新时代女职工在价值判断与选择上存有“关心与冷漠相容,希望与困惑并存,进取与彷徨相伴,认同与失落交错”的心态。诸如通过与部分青年职工的聊天交流中得知,一方面他她们希望多提供一些能体现团队精神的活动和一些知识培训、讲座,另一方面当问及组织的活动为什么不愿意参加时,又以工作太忙,业余时间太少等种种理由推脱,体现了其矛盾的心理。

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而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从一定意义上讲,关键是调动人的积极性,能否真正实现职工当家作主,唤起职工的主人翁积极性,发挥企业中的“半边天”作用呢?笔者认为新形势下面对新时代女性职工思想和价值取向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一、做好新形势下女职工思想工作

1、改变观念、健全组织。

要把女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做好,首先要改变观念,统一思想,提高对女职工工作的认识,建立健全女职工工作组织,配备思想素质高,热爱女职工工作的人员负责女职工的思想工作,同时还要抓好工作规范管理,制订相应的工作制度,采取适当的措施,广泛深入地开展工作,使女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逐步走上科学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

2、全面施教,提高素质。

要使女职工适应新形势,应对新的挑战,真正发挥其“半边天”作用,必须抓住重点,全面施教,积极实施“女性素质工程”,切实提高她们的整体素质。

首先要组织女职工学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其次要坚持对女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女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弘扬助人为乐、无私奉献、尊老爱幼、扶贫帮困等传统美德,再次是对女职工进行法制教育,引导她们自觉学法、守法、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后是对女职工进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教育,使“四自”真正成为她们的生活信念,在工作和生活中知难而进,坚忍不拔,以奋发图强的精神面貌创造展示自己的事业。

3、突出重点,讲求方式。

要做好女职工的思想工作,还要适应改革形势,针对女职工思想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讲求方式方法,采取灵活多样的教育形式,使正面灌输与多方引导相结合,寓教于理、寓教于帮、寓教于情、寓教于乐,注意解决她们实际生活、工作中的问题,想她们之所想,急她们之所急,做好一件看得见,摸得着的实事,这样才能真正调动她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多措落实保护女职工积极性

一要深入宣传贯彻《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规定》,通过企业简报,宣传开辟“女工园地”,举办女职工权益法律知识竟赛,做到宣传到位、检查督促到位。二是加大源头参与力度,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和反映女职工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意见。三是要在企业签订集体合同中,保证女职工合法权益、特殊利益进入条款内容,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调动女职工积极性,还要落实在提高女职工整体素质上,新形势下,女职工素质提高工作要着眼于引导,立足于教育和提高。因此,作为工会组织要高度重视,使我们的工作始终立足在女职工的发展需要上,努力为女职工转变观念,接受新知识、新技能创造条件。

要做好这一工作还必须摸清女职工的具体情况,区别年龄、学历差别,根据不同岗位的实际情况,分层施教,从爱岗敬业入手,广泛开展以创建“ 巾帼文明示范岗”、“岗位明星”为主题的“巾帼建功”竟赛活动,克服安于现状“等”、“靠”、“要”的消极思想,增强竟争意识、忧患意识,开展多层次专业知识、技术技能培训,鼓励女职工通过函授、自学等方式接受学历教育,开展学专业、比技能、赛贡献的“学、比、赛”活动,切实提高女职工业务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激励广大女职工岗位成才,岗位奉献。

三、树立科学发展观,全面提升女职工思想觉悟

科学发展观是可持续的发展观,在社会发展中发挥重要的作用。科学发展观是坚持以人为本,思想政治的目的就是通过激发人的精神状态而激发人的工作热情,因此,应充分发挥科学发展观在思想政治建设中的作用。通过树立科学发展观,对女职工进行理想信念教育,弘扬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使“自强、自尊、自信、自立”成为生活信念;通过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联系实际、注重实效,广泛开展以创建“巾帼文明示范岗”为主题的活动,培养其岗位奉献精神;通过树立科学发展观,结合自我教育、正面引导和多方引导,创造形式丰富多样、内容生动活泼,易为女职工所接受的思想政治工作新方法;通过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源头参与、依法维权,当好女职工和领导的桥梁纽带,反应并解决女职工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四、把维护困难女职工群体的权益作为重点切实抓好 改革开放以来,广大职工普遍得到了实惠,生活水平总体上有了很大的提高。然而,我们清晰地看到我们国家地区间发展还不平衡,行业之间、企业之间分配收入差距呈现进一步拉大的趋势,国有企业老、弱、病、残女职工仍然是最困难的一个群体。因此,工会应把送温暖工程更加扎实地向前推进,在继续履行帮扶特困女职工“第一责任人”职责的同时,把工作重点放到合法权益容易受到损害的困难女职工群体上,这是对送温暖工程的重点和内容的充实和拓展。

困难职工特别是困难女职工不仅需要帮助还需要精神上的安抚,人在困难之中,理想信念最容易发生动摇,她们问题解决不好,最容易影响积极性,也最容易发生群体事件。因此,做好困难女职工的思想工作,是保证企业和社会稳定的关键。

女职工是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是企业中的“半边天”,因此,如何最大限度地保护调动和发挥女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汇集更多的聪明才智为企业改革、发展作贡献,是当前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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