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育服务证办理申请书

2024-08-24

再生育服务证办理申请书(精选4篇)

1.再生育服务证办理申请书 篇一

办理单独两孩再生育服务证须知

一、单独夫妻申请再生育所需材料

1.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理由等。

2.再生育申请应经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审查并签署意见。女方在男方居住一年以上,可在男方办理的,需经女方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注:人口计生办)审查并加盖公章。一方在市外的,需村居或单位、乡镇(街道)、区县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3.申请再生育的,应当提供身份证、户籍证明、婚姻登记证明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独生子女一方父母的婚育情况证明及其父母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证据材料,女方1寸免冠近照3张。4.一方户籍在其他省(市区)的夫妻,需要在外省户籍所在地村居或单位、乡镇(街道)、区县计生部门出具婚育情况及其相关证明。

二、审批时限

自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符合条件的单独夫妻,只要申请材料齐备,一般30个工作日内就可以获得二孩审批证明。特殊情况延长10个工作日。

2.浙江省再生育审批办理规定(新) 篇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再生育审批程序,加强再生育审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以及《浙江省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生育审批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再生育审批,是指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省条例》等有关规定,在受理、审核、公示等基础上,对夫妻提出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作出是否同意的批准决定。

一方为港澳台居民或外国人,以及一方或双方为华侨的夫妻在境内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再生育审批坚持依法、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再生育审批实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两级审核批准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再生育审批申请的受理、申请材料的审核调查以及拟报上级批准的公示等工作,并对审核调查的结果承担相应责任;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根据需要进行复核以及决定是否批准再生育审批申请,并对审批结果负责。

属于特殊情况的生育审批,实行审批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设区的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再生育审批的督促检查。

第五条夫妻双方皆为我省农村居民的,由男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再生育申请;有一方或双方为非农村居民的,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再生育申请,报受理乡镇(街道)所在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批。

对于夫妻一方为境外人员、外省户籍或高校集体户口等情况,我省一方户籍地可以审批的,其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受理当事人依法提出的再生育申请。

有其他特殊情况,可以由男女双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以方便申请当事人为原则协商决定。

第六条提出再生育申请的夫妻,应当按照《夫妻再生育申请表》(一式两份)或《夫妻特殊情况生育申请表》(一式三份)的格式要求,如实填写申请人的婚育等基本情况以及申请再生育的理由和依据。经双方或一方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在《夫妻再生育审批表》签署核对意见后,由夫妻当事人或受委托人将申请表及审批表等有关材料送交至应受理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他人交送材料的,应附当事人委托书。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再生育申请的受理机关。申请再生育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表的形式和填写符合要求,所附证件、证明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按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受理该再生育申请,并作出受理的书面通知。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再生育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八条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应当如实提供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夫妻双方近期二寸合照等材料,并根据不同申请理由,分别提交以下证件或证明材料:

(一)以符合《省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为由申请的,应提交双

方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调查后出具的无兄弟姐妹、可以认定为独生子女的证明。

(二)以符合《省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为由申请的,应提交所在单位或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经调查后出具并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盖章的双方职业及现工作单位的证明。

(三)以符合《省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为由申请的,应提交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调查后出具无兄弟姐妹、可以认定为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的证明。

(四)以符合《省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为由申请的,应提交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出具并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盖章的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的证明、男方落户女方家庭的证明、赡养女方父母承诺书,女方有成年姐妹的应书面声明放弃、有未成年姐妹的由监护人代为书面声明放弃。

(五)以符合《省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为由申请的,应提交少数民族方上一代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以及身份证复印件。

(六)以符合《省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为由申请的,应提交一方的独生子女证明材料及其上一代的《烈士证明书》。

(七)以符合《省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为由申请的,应提交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调查后出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盖章的婚育情况证明。原属离婚的,应提交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原属解除同居关系的,应提交解除同居关系相关的证明或调查结论。

(八)以符合《省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为由申请的,应提交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调查后出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盖章的婚育情况证明。原属丧偶的,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原配偶死亡的证明以及原夫妻关系的证明。

(九)以符合《省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为由申请的,应提交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病残儿鉴定结论证明。

(十)以符合《省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为由申请的,应提交采矿单位或其管理机关出具的连续从事井下作业时间及继续从事井下作业情况的证明及有效的劳动合同。

(十一)以符合《省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为由申请的,应提交由有关部门提供的属于户籍制度改革或城市建设用地中变更为城镇居民的情况证明以及未享受到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待遇的书面声明。

(十二)以符合特殊情况为由申请的,根据不同情况还应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十三)一方或双方为华侨的夫妻,以所生子女均在国外定居为由提出在境内再生育申请的,应提供侨务部门出具的华侨身份证明以及其子女均在国外定居的证明材料。

一方为港澳台居民或外国人的夫妻,符合内地居民一方户籍所在地有关生育政策提出在境内再生育申请的,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港澳台居民或外国居民的身份证明材料。

被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正式录用为编制内的人员以及党政机关任命或派驻的公司(企业)人员,不适用《省条例》有关农村居民再生育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核对复印件与原件、再生育申请表内容与原件内容无误后,应将递交的证件原件退回给申请人。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收养登记证、离

婚协议书(离婚证)或判决书等需要复印保存的证件复印件与有关证明材料原件一起存档。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再生育申请表和所附材料审查核实,并就是否具备《省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等组织必要的调查。经审核调查认为事实清楚,拟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批准的,应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行政村(社区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再生育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材料呈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

公示有异议或情况复杂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向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报告。如有必要,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当组织专题调查,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再次公示申请人申请再生育的情况和调查结果。

第十条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呈报的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批准再生育的,出具《批准再生育决定书》;不予批准的,出具《不予批准再生育决定书》。当事人在怀孕后三个月内凭医院诊断证明和《批准再生育决定书》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取《再生育证》。

《批准再生育决定书》和《不予批准再生育决定书》应当自出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及时将批准再生育的情况,以政务公开的形式在公告栏或电子信息网上公开。

特殊情况生育审批结果还应报送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已取得《批准再生育决定书》的夫妻,因申请人身份发生变化而不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其再生育审批决定自情况变化之日起无效,但情况发生变化时已经怀孕的除外。

第十二条不符合法定再生育申请条件的当事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批准再生育决定书》,再生育审批自始无效。尚未生育的,应予以撤销;已生育的,按不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处理。

第十三条申请人不符合法定条件取得《批准再生育决定书》、不能提供已怀孕的医学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批准再生育决定的人口计生部门或其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可以撤销已作出的批准再生育决定: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批准再生育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准再生育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批准再生育决定的。

第十四条对再生育审批工作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把关不严作出错误的审批决定或故意拖延审批的,严格按照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规定,追究失职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撤销批准再生育决定的,审批机关应当作出撤销的书面决定,送达申请人,并在申请审批表的备注栏中予以记录。

第十六条夫妻再生育申请表、审批表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存档一份,夫妻特殊情况再生育申请表、审批表由设区市、县两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存档一份。再生育审批档案的书写、装订、保管及其他事项,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执行,统一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保存。

第十七条《再生育证》的有效期为一年。在有效期内仍未生育的,应及时到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再生育证》的使用不受地域限制。

《再生育证》由省人口计生委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各设区市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再生育审批工作流程,根据需要统一有关书面声明、协议书的格式。

第十九条鼓励探索网上审批再生育申请。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实行网上审批再生育申请的具体方案要报所在市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3.计划生育服务证如何办理 篇三

办理条件:

①女方达到晚育年龄(24周岁以上);②夫妻双方均未生育或收养过子女;③在女方户籍地未办理过生育服务证,拟在京直接办理《北京市生育服务证》。

办理时间:

怀孕前或怀孕后三个月内。

办理地点:

男方户口所在地街道计生办。

办理程序:

1、申办人先到男方户籍地街道计生办领取两级婚育情况证明样本,女方回原籍出具两级婚育情况证明;

2、申办人凭双方户口本、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再婚的还需同时带历次离婚证和加盖查档章的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男方存档处出具的男方婚育情况证明、女方原籍出具的两级婚育情况证明到男方户籍地街道计生办申请领取一孩《生育服务证》,填写夫妻双方基本情况,男方单位在《生育服务证》上签署意见(注明“初婚一胎”或“再婚一胎”,经办人签名)并盖章(男方档案在本单位的,盖本单位计划生育章或人事章;档案在职介、人才的,盖职介、人才计划生育章或人事章;档案在街道社保所的,盖户籍地居委会章);

3、申办人持盖章后的《生育服务证》和其他必备材料到男方户籍地街道计生办审批。

必备材料:

1、女方户籍地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两级婚育情况证明,证明上须加盖街道(乡、镇)计生部门公章和村(居)委会公章;

2、女方在原籍办理的有效期内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原件及A4纸复印件);

3、《结婚证》(再婚的还需同时带历次离婚证和加盖查档章的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4、夫妻双方的《居民户口簿》(集体户口的,需提供加盖单位章的户口本地址页复印件和本人页原件;双方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应进行相应的变更);

5、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4.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办理流程 篇四

一、申办条件

(一)在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单位代理及个人代理人员;

(二)北京市户口;

(三)根据北京市计划生育部门规定的女性(第一胎),年满23周岁以上;

(四)申办时间在怀孕前或怀孕后3个月内。

二、出示如下材料

(一)《人事代理合同书》;单位代理人员须持单位介绍信;

(二)查验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并提交上述证件的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须是首页与本人页);

(三)一方或双方再婚的,须查验再婚方的离婚证明、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子女情况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一)填写《生育服务证申请表》;

(二)审核材料后,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在《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签署意见并盖章;

(三)夫妻双方工作单位(或存档单位)在《北京市生育服务证》上盖章后,再到户口所在地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由当事人保存;

(四)非北京市户籍人员,其档案存放我中心,不需到我中心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一方为北京户籍):

1.回原籍开具两级婚育情况证明(婚育情况证明需加盖街道(乡、镇)计生部门和村(居)委会两级公章);

2.爱人户籍所在地街道计生办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

(五)申领二胎指标《计划生育服务证》,不在我中心办理,需到户口所在地街道计生办申请办理;

(六)办理《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盖章时,办理人需提供:

1.《结婚证》(再婚的还需携带历次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2.《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另外,以下根据情况提供:

(一)一方外地的,需提供其一方户籍地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证明上要加盖区(县)计生部门、街道(乡、镇)计生部门和村(居)委会三级公章;

(二)依法收养过子女的,需要出具不孕症诊断证明和收养登记证明;

(三)一孩病残的,需要出具一孩病残的医学诊断证明;

(四)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需出具双方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另外还需要双方父母单位出具独生子女证明;

(五)丧偶的,需要出具原配偶的死亡销户证明;

(六)夫妻双方均为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的,需要出具调出地(县)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证明;

(七)若男方40周岁、女方35周岁以上初婚的,除存档处盖章外,还需要户籍地社区居委会出具婚育情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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