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业务合同

2024-12-18

审计业务合同(精选11篇)

1.审计业务合同 篇一

委托审计合同

(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

甲方(委托方):

公司

乙方(受托方):

会计师事务所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1.委托事项;

2.审计费用及支付方式;

3.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4.甲方权利义务;

5.乙方权利义务;

6.保密条款;

7.违约责任;

8.不可抗力;

9.法律适用及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10.合同的变更;

11.合同的终止;

12.合同的转让;

13.通知和送达;

14.补充协议与附件;

15.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目 录

合同正文

甲方(委托方):

公司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乙方(受托方):

会计师事务所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事项:

经过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委托乙方进行下述第 项进行专项审计: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会计报表内的特定项目审计;

5.内部控制制度遵循情况审计;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具体审计业务如下:

(1)

(2)。

7.本项审计业务预定在 年 月 日前完成现场工作。如有特殊情形,经双方协商一致,可适当延长。

第二条 审计费用及支付方式:

1.双方约定完成本项业务的审计费用为:

人民币大写 元整(RMB 元)。

2.支付方式:

2.1甲方在本审计合同签署后 日内,支付费用总额的 %,即人民币大写 元整(RMB 元);

2.2乙方交付审计报告并经过甲方书面确认后 日内,甲方支付剩余的审计费用,即人民大写 元整(RMB 元)。

3.因业务需要,发生的相关费用如差旅、食宿等费用,按照下列方式第 种方式执行:

3.1甲方另行全额支付,不计入上述费用。具体办法为:按照不高于甲方普通工作人员标准,由乙方先行垫付,审计事项完成后由甲方实报实销。

3.2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4.在每一次付款前,乙方应当在上述付款期限之前 天开具并向甲方提交等额的正式发票提示甲方付款,乙方拒绝提供正式发票或所提供发票不合格的,甲方可以拒绝支付审计费用。

5.如因审计工作遇到特殊疑难重大问题,致使乙方增加审计程序使实际审计工作时间有较大幅度的增加,甲方应在了解实情后确认是否接受乙方增加审计费用的请求。

6.审计过程中因甲方原因中止审计,双方应当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乙方的工作量进行评估,对于甲方多支出部分的费用,乙方应当予以退还。

7.如果甲方经调查发现乙方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未披露的内容,则乙方应当按照审计费用总额的 %对甲方进行赔偿。

第三条 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1.甲方承担会计责任(管理当局的责任),即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保护资产的安全,并保证其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2.乙方承担审计责任,即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承担责任。

第四条 甲方权利义务:

1按约定时间提供审计业务所需全部资料,包括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

2.协助乙方查看业务现场,并提供其他必要的协助;

3.按约定条件及时足额支付审计费用,不以足额支付审计费用为条件影响报告意见;

4.按委托目的正确使用审计报告,不给使用人关于审计报告理解的误导;

5.乙方指定的主办或经办审计人员与甲方或委托事项有利害关系的,甲方有权要求其回避;

6.甲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办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7.甲方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要求乙方提供相应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应资料原件。

8.当甲方认定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执业人员和服务质量与合同约定不符,拒不改正的;

(2)有确凿证据表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3)存在严重工作过失,有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资料的;

(4)违约将委托服务业务转包、分包给其他中介机构的;

(5)受到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处罚,丧失执业资质的;

(6)拒不配合工作要求达三(3)次以上的;

(7)应当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乙方权利义务:

1.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业务。

2.应于

年 月 日之前出具审计报告共计 份。

3.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乙方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5.乙方可以根据需要查阅甲方的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甲方的业务现场和设施,要求甲方提供其他必要的协助。除非甲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乙方应对其在甲方现场的工作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责。该等工作人员在现场期间造成甲方及在现场的任何人员的任何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责任。

6.乙方执行审计业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

6.1甲方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

6.2甲方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

6.3因甲方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

7.乙方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在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7.1明知甲方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7.2明知甲方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

7.3明知甲方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7.4明知甲方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

8.乙方应确保其自身、工作人员及其任何替代人员在执行审计业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8.1在执行审计业务期间,在法律、行政法规或证券交易所的规则规定不得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不得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的其他财产的期限内,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所拥有的其他财产;

8.2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8.3接受委托催收债款;

8.4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8.5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

8.6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

8.7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9.乙方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资质,并承诺工作人员及其任何替代人员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10.乙方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六条 保密条款:

1.乙方应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甲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甲方事前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允许第三人使用或使用于本协议之外的其他目的及用途,否则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本合同保密期限为合同有效期及合同终止后五(5)年。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变更计划,或未及时提供审计所需全部资料(或工作条件)而造成乙方返工、窝工或修改报告,乙方可合理延期出具审计报告,双方可协商由甲方根据乙方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另行支付相应费用;

2.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本项目中途停止,甲方已支付费用扣除合理费用(由双方协商认可)后,应退还甲方;

3.除因甲方原因以外,乙方未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提交审计报告,甲方可以:

(1)拒绝支付服务费用直至乙方向甲方交付审计报告,且每迟延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审计费用的 %作为违约金,甲方有权从最终支付的审计费用中扣除。迟延达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退回其已支付的审计费用;或

(2)立即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退回其已支付的审计费用,且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损失。

4.乙方提交的审计报告不符合甲方相关要求及国家、行业协会相关规定的,其应向甲方赔偿由此遭受的损失,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自付费用重新进行审计。

5.如本合同任何一方违反上述条款,都应负责赔偿由此而给对方造成的合理损失。

第八条 不可抗力:

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的因素。

2.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应在七(7)日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机关出具,按其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3.受不可抗力影响的签约一方或双方有义务采取措施,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第九条 法律适用及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以及争议的解决等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首先应当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及时加以解决。协商不成或者调解不成时,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一)双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 北京 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 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二)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上述争议发生期间以及协商、仲裁/诉讼期间,除与争议有关的事项外,本合同双方仍应当行使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收到后 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一条 合同的终止:

1.双方履行完毕本合同项下各自的全部义务、责任,本合同自行终止。

2.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的。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

4.在下列情形下,非违约方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单方解除合同的:

4.1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4.2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4.3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5.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人或者委托给任何第三人行使。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十三条 通知和送达:

1.根据本合同的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对方应当签收)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甲方:

联系人:

邮寄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乙方:

联系人:

邮寄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补充协议与附件:

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如本合同内容相冲突的,以补充协议内容为准。

2.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的附件为:。

第十五条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甲方保留对审计结果进行复核的权利。经复核后若乙方审计存在较大偏差的甲方有权扣减部分审计费。

2.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持 份,乙方执 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签署后,本合同中的约定将取代双方之前达成的任何关于本合同主题事项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双方在签署本合同以前任何关于磋商与本合同签署有关的书面或口头意向协议、会商纪要、往来传真和电子邮件等形式的协议或函件。(以下无正文,为本合同的签字盖章处)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月**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签字):签署日期:

****年**月**日

2.审计业务合同 篇二

开展合同管理审计, 可以依法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开展合同管理审计, 有助于保证合同本身的合法性、合规性, 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 促进经济发展, 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开展合同管理审计, 有利于完善合同条款, 避免潜在的经济纠纷, 通过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和严谨性审查, 有助于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

开展合同管理审计, 有利于强化审计职能, 发挥审计监督的联动效应。

一、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合同内部管理存在不必要的环节或少了必要的流程。如有的单位从合同立项到项目结算, 全过程要经过十多个部门;也有的单位合同只有一个部门或人员包办合同管理过程的全部事项, 未经过相关部门及人员会签等;

2、合同文本的不规范、要素填写不全面或不规范, 如:无合同签订日期、地点;合同设备清单的数量与条款中交付数量不一致或根本就没有设备数量;合同中设备的规格、型号、原产地、生产厂家、等级不全或没有;合同的双方仅有盖章而无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字或合同根本就不盖章;

3、合同价与中标价不一致, 有的在中标后通过二次谈判, 降低合同价;有的在中标后擅自增加配置, 提高合同价款;

4、合同单位与中标单位不一致, 开标后与标单位谈判, 达不到预期目的就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或用母公司投标, 与分公司签订合同;

5、合同违约条款不明确, 执行延期没有惩罚措施, 可操作性不强;

6、合同双方法规知识薄弱, 合同条款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如:某单位在与民工签订房屋维修合同时, 为了减少因劳务发票产生的税金, 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此项所发生的税金由该单位负担, 造成了纳税主体的错位, 偷漏了国家税收;

7、合同签订不及时,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 0日内未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签订日期超过投标有效期;有的单位设备都到货, 为了应付上级检才与对方单位补签合同;

8、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条款不一致, 如:招标文件中规定留5%的工程质保金, 在合同签订时改为货到100%付款;

9、先签合同, 事后请领导进行合同审批, 不符合本单位内部管

理与控制规章制度的规定。

二、产生的影响

1、合同内部管理存中间环节过多, 无形中增加了合同成本, 一部门包办, 未经相关部门及人员会签, 容易失去监管, 产生腐败;

2、合同文本的不规范、要素填写不全面或不规范易造成合同欺诈, 在发生合同纠纷时不能很好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如:合同没盖骑缝章。发生合同纠纷时, 可能合同关键页被替换, 容易给不法分子造成可趁之机;

3、合同标的物与招标内容或实际需求不一致、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条款不一致、合同价与中标价不一致、合同单位与中标单位不一致等, 存在个别单位或个人以权谋私, 搞权钱交易, 套取资金的现象;

4、合同违约条款不明确, 执行延期没有惩罚措施, 影响进度和后期索赔;

5、法规知识薄弱, 纳税主体的错位, 偷漏了国家税收, 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6、合同签订不及时, 不能有效及时地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7、先签合同, 事后请领导进行合同审批, 不利于领导全面掌控和了解合同执行情况, 不符合本单位内部管理与控制规章制度的执行。

三、合同管理审计的内容

进行合同管理审计, 首先要检查是否设置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以及专职合同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合同管资格, 其次检查是否建立了适当的合同管理制度, 还要检查是否建立、健全防范重大设计变更、不可抗力、政策变动等风险管理体系。合同管理审计主要分为事前审计、合同执行过程的审计和终止合同的审计:

1、事前审计

在合同签订前要进行合同内容的审计, 对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及可行性等进行严格审查, 主要审查:

(1) 检查合同当事人的法人资质、合同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 是否经过相关部门会签;

(2) 检查合同双方是否具有资金、技术管理等方面履行合同的能力, 是否经过相关论证;

(3) 检查合同的内容是否与招投标文件相符;

(4) 检查合同规定的付款和结算方式是否合适, 有无按合同规定留质保金;

(5) 检查合同条款是否全面、合理, 有无遗漏关键性内容, 有无不合理的限制性条件, 法律手续是否完备;

(6) 检查合同是否明确规定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7) 检查合同是否存在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利益等导致合同无效的风险;

(8) 检查合同的标的物质量标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9) 检查合同是否有过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

(10) 检查合同是否有按优先解释顺序执行合同的规定。

2、合同执行过程的审计

合同管理审计重点在于动态的跟踪审计, 合同签订后还要进行跟踪监督检查, 监督相关职能部门对合同的执行是否到位, 主要检查:

(1) 审查履行过程中合同主体是否为合同的当事人, 有无由他人代为履行;

(2) 审查双方是否按合同的约定行驶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3) 合同的经费是否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传遍付;

(4) 合同标的物是否按时交付;

(5) 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变更, 合同当事人是否及时进行合同修改或补充, 变更理由是否充分、合同。

3、终止合同的审计

合同终止后, 为了检验合同执行的成与否, 并总结合同管理的经验与教训, 继续完善合同管理, 我们还要进行终止合同的审计, 主要针对如下内容:

(1) 检查终止合同的报收和验收情况;

(2) 检查最终合同费用及其支付情况;

(3) 检查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 当事人是否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 检查解除已履行的合同后, 是否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 要求对方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

(5) 检查索赔与反索赔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6) 检查合同资料的归档和保管, 包括合同签订、履行分析、

跟踪监督以及合同变更、索赔等一系列资料的收集和保管是否完整。

4、日常管理审计

主要审查单位有无设置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 合同管理人员是否有具备相应资格, 合同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有无重大变更的风险防范措施, 审查合同的归档和保管是否完整。

四、合同管理审计的方法

合同管理审计的方法主要有:流程图法、测度表法、现场观察法、历史分析法、环境分析法等。

五、合同管理审计的建议

1、为了更好地进行合同管理审计, 建议各单位建立合同管理制度, 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和职责, 并规定合同必须经过审部门的审核, 未经审计的经济合同, 财务部门不得支付任何相关费用;

2、制定详细可操作性强的合同审计实施办法, 用来指导单位合同管理的审计工作;

3、配备相应的专业审计人员, 规模大的单位设专职合同审计人员, 单位较小的可兼职;

4、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合同管理审计工作, 在人力、物力上给予大力支持, 经常听取审计部门对合同管理审计结果的汇报, 对审计部门提出的问题做出批示并进行处理。

摘要:合同管理审计是对合同的签订过程, 履约情况和执行效果等情况实施的审计监督。本文列举了合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影响, 并提出了审计的内容, 与大家共享。

关键词:合同,管理,影响,审计

参考文献

[1]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一号

[2]李莉.合同审计的重点及方法.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09年第14期

[3]白静瑜.企业物资采购合同审计方法.华夏免费论文网

[4]朱亚红.浅析合同审计.中国集体经济

3.审计业务合同 篇三

关键词:管理效益审计;经济合同审计

经济合同审计是指由审计部门对经济合同的签订、执行过程和结果进行的审计监督、检查、评价和咨询活动。企业合同管理审计是改善企业内部管理水平,预防和降低经营、管理风险,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价值的增加及目标的实现。油田企业经济合同审计开展多年,在新经济形势下,经济合同审计工作如何开展才能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一、“管理+效益”理念融入经济合同审计中

管理效益审计,是以审查评价实现经济效益的程度和途径为内容,以促进经济效益提高为目的所实施的审计。审计的主要对象是生产经营活动和财政经济活动能取得的经济效果或效率,它通过对企业生产经营成果、基本建设效果和行政事业单位资金使用效果的审查,评价经济效益的高低,经营情况的好坏,并进一步发掘提高经济效益的潜力和途径。

内部审计要立足于为决策、管控、效益服务,真正把内部审计融入到日常管理的全过程之中,在新的经济形势下经济合同审计向管理效益审计延伸,将对油田公司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审计保障。

二、创新合同审计方法,全过程参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在审计过程中,我们要把审计的侧重点放在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监督上面,最大限度地预防和降低经营风险,解决问题。要选准审计的重点内容和事项,找到切入点,从中发现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和失控点,有针对性地运用审计方法,多角度地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后果,捕捉改进企业各项经营管理的信息,推动企业发展。

1.事前预防,制止无效益经济合同的签订

签约前审计环节开展管理效益审计,可发挥前瞻性作用,避免企业效益流失。严格资质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是否有签订该合同的权利。各类合同资质审计重点不同:买卖合同审查采购物资是否与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一致,油田强制认定产品有无产品质量认可证书;工程合同审查营业执照、准入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是否存在超资质签约,并对施工单位进行实质性考察,杜绝没有施工能力、资信差的企业进入油田市场,从而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施工质量。严格计划审查,重点审计合同项目立项决策的正确性、可行性,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是否充分,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程序是否合规;项目的具体设计和投资计划是否具有经济性;研究项目的投资价值;审查项目概算;审查签订经济合同的必要性。

2.事中控制,全过程参与严格质量审计

买卖合同要对到货物资进行审计监督,检验供应商是否按合同约定供货,审查管理部门是否执行了相关管理制度。按合同认真核对名称、规格型号、品牌等,防止供货商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工程合同要加强全过程跟踪,重点关注工程是不是按照设计施工的,有无设计变更以及有关部门的设计审查资料,关注工程用料的质量。事中环节进行跟踪审计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保证工程质量,达到降本增效的目的;技术合同关注是否按合同要求提供了优质服务,是否达到了合同约定的考核指标。

3.事后监督,严格价款审计

经济合同履行完毕,价款审计是结算前审计的重中之重,应现场核实与合同约定的相符性,应采取市场调查法、同类产品比较法、成本定价法等多种方式进行审计,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事后环节管理效益审计应关注项目是否达到设计能力;项目投产后实际的市场反映和具体产出效果,提出改善经济效益的建议;关注项目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审查资金是否专款專用;审查项目结算是否合规,有无多计多付工程款的问题。

三、几点建议

1.提高认识,重点开展管理效益审计。要求审计人员熟悉了解企业生产经营过程,掌握企业在各个发展阶段的工作中心,要突出重点,选准项目,力争以点代面。促进企业加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力求审深、审透,探索效益审计的新路子。在审计方式上,把事前、事中、事后审计结合起来,对重大项目,要实施全过程的跟踪审计。随时发现这些重大建设项目在决策、立项、施工管理等环节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做到防患于未然。

2.建立管理效益审计制度。通过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形成具有中国石油特点的管理效益审计模式,基本建立起管理效益审计制度。从审计的依据、立项、程序、方法、证据的收集、评价标准的选用、审计报告等诸多方面对效益审计提供具体业务指导,为进一步深化效益审计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3.加强培训,改进审计技术方法,提高审计能力。一是加强各类法律知识的培训和学习。二是有针对性地举办工程结算审计培训班,使财务人员掌握工程造价的基本理论和审计方法。三是进行有关效益审计理论和实践的培训。四是学习新的审计技术和方法,特别是利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将信息技术与审计业务相结合,将数据审计与系统审计相结合,将传统方法和技术创新相结合,提高审计的效率和效果。

参考文献:

[1]李金华:《审计理论研究》.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1年5月.

4.担保业务合同 篇四

拆借 业 务 合 同

合同签订时间:

合 同 编 号:年字第号类

保 证 人:芜湖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甲方)(乙方)委托保证人:芜湖市有限公司

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及所附文件资料,经研究,同意为乙方向芜湖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称“贷款方”)以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甲、乙双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甲、乙双方均明确理解合同各条款的内容和真实意思表示。

第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

(一)甲方保证担保的范围为

A、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在人民币______万元最高额贷款余额内,乙方与贷款方签订的所有《借款合同》规定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但所有《借款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______。

B、乙方与贷款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订的《借款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贷款额为人民币万元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二)乙方的借款用途:____________。

1第页芜湖市景观大道18号TEL:(0553)5692966FAX:5692899

第二条 保证期间

甲方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中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两年。

第三条 保证方式

1、甲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

2、超出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保证范围、保证期间的任何款项,甲方不承担保

证责任。

3、甲方的保证责任随乙方(第三方)履行主合同还款义务、甲方代为偿还或贷款方因乙方违约收回贷款等情况相应减少或解除。

第四条 甲方的追偿权

甲方在按照本合同第一、二、三条约定履行了保证义务代乙方清偿债务后,有权要求乙方支付:

1、甲方代为垫付的全部款项;

2、甲方代为清偿款项自清偿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计息;

3、甲方为实现追偿权而支付的公证费、评估费、鉴定费、保管费、拖车费、泊车费、保险费、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调查费等一切费用;

4、担保费、违约金及其他损失等。

第五条 甲方的抗辩权

甲方依法享有乙方的抗辩权;乙方放弃抗辩权的,甲方仍有权抗辩。

第六条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应按下列要求向甲方支付担保费,并在甲方与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之2 芜湖市景观大道18号TEL:(0553)5692966FAX:5692899第4页

芜湖市中小企业 担保有限公司诚信合作共创共赢

前一次缴清。

1、支付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

2、具体数额:____________________

3、支付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4、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资金来源、时间、数额等严格执

行还款计划。

(三)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反担保措施,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

1、处分已向甲方提供的__________________。

A、抵押的抵押物;B、质押的质物;C、质押的质权;

2、为他人提供保证;

3、___________。

(四)在甲方代偿后三日内,乙方应无条件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全部清偿责任。

(五)所有借款用途必须符合主合同的规定,不得挪作它用。

(六)应甲方要求定期或随时向甲方报送反映本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债权债务情况、借款使用情况、项目进度情况等财务报表及文件材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积极配合甲方进行定期或随时检查和监督。否则,由此发生的各种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如需举借新债或实施可能影响甲方作为保证人利益的其他重大经营决策时,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3第页芜湖市景观大道18号TEL:(0553)5692966FAX:5692899

(八)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企业若发生合并、分立、合资、合营、重组、兼并、股份制改造、清算等情形或因承包、租赁和其他原因而改变经营方式、转制变更时,均应提前三十天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同时甲方有权参与上述各种情形下清产核资和有关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件的拟定。

(九)如需变更乙方的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住所、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等,应提前三十天通知甲方;同时,不得因此而影响甲方作为保证人的利益。

(十)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实施出租、出售、转移、转让其全部或大部分资产而损害甲方权益的行为。

(十一)签订保证合同前,将本企业抵押给甲方的抵押物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甲方为第一保险受益人,并交纳保险费用。

(十二)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主合同(或改变贷款用途等);不得擅自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

(十三)乙方的其他义务。

1、乙方应如实填写其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如发生变更应当在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如未通知甲方,甲方采用原联系方式进行的通知,视为乙方已收到。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对主合同到期乙方未能按主合同要求还本付息,造成甲方不能解除担保责任的,从到期之日起,甲方按原约定担保费用加倍收取担保费,并每超出三个月,再增加一倍收取担保费。

(二)如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本 4 芜湖市景观大道18号TEL:(0553)5692966FAX:5692899第4页

芜湖市中小企业 担保有限公司诚信合作共创共赢 合同规定的担保贷款本金的5%的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且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的,乙方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三)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

(十二)项约定的,甲方解除保证责任。

(四)其他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第八条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1、甲方代偿后,甲方有权在任一时间任一方式向主债务人和乙方行使追偿权(包

括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义务和责任的连续性

(一)本合同项下双方义务与责任不因下列任何情形而减免:

1、任何一方的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

2、任何一方地位、财力状况变化;

3、主合同无效;

4、因任何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改制和注册变更事宜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与责任;

(二)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改制和注册变更事项时,由变更后

5第页芜湖市景观大道18号TEL:(0553)5692966FAX:5692899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上的义务与责任。

(三)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签订地为甲方所在地。

与解决争议有关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本合同双方要求公证的,在合同签订地公证,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双方约定公证的、自公证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等均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

第十三条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本合同附件包括:

1、乙方身份证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5.广告业务合同 篇五

广告主名称(以下称甲方):合同编号:

广告经营者名称(以下称乙方):签订日期:2013年月

甲乙双方根据目前媒体实际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规定,签定此合作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合同内容:

1、地点:规格:约12米×5米。

2、该广告牌发布期为9个月,自2013年___月___日至2013年___月___日止,广告费共计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_______整。

二、合同期内如有广告出现破损等现象,有乙方负责更换:如果甲方需要再更换画面,需付画面的费用;如遇市政府征用或路面拓宽,致该广告牌不能正常使用,乙方与甲方协商,提供不同位置广告位或退还甲方余款。

三、付款方式: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付清全款,按时发布。

四、广告样稿由甲方提供,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改动广告样稿,乙方有权审查广告内容、图文材料等,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乙方应要求甲方做出修改,甲方做出修改前乙方有权拒绝发布。

五、广告样稿由乙方设计制作,甲方应在广告发布前三日内将所有文件、资料(包括广告内容、图文资料等)提供给乙方,并在广告发布前经甲方签字确认,方可制作发布。

六、违约责任: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广告费,乙方有权中止发布或解除合同。甲方应按广告合同总额的10%承担违约责任。

七、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发布广告,乙方免于承担法律责任。但乙方应在上述情况结束后尽早发布。

八、纠纷解决办法:合同纠纷解决方式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九、合同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如一方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须征得对方同意并签订出面协议,否则仍按本合同执行。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执行。

甲方:(章)乙方:(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单位地址:

邮编:

电话:委托代理人: 单位地址:邮编: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6.律师合同业务技能 篇六

“律师合同业务基本技能”,这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题目,每个律师根据自己执业的经历、经验、理解,有不同的感受,所以在今天这个交流的场合,更多的是说说我个人的感受。我曾经在北京市实习律师培训班上和他们也做过交流,今天我就按照跟他们交流的一些体会和大家做一个交流。

本课程主要内容:

(一)律师合同业务概述

(二)合同的审查及基本技能

(三)合同的修改及基本技能

(四)合同的起草及基本技能

(五)合同的谈判及基本技能

(六)合同诉讼

一、律师合同业务概述

(一)律师合同业务的基本情况

1.律师合同业务的状况

(1)合同业务形态变化。以合同诉讼业务为主转变为非诉讼合同业务为主。当今社会财富是由合同组成的。每一个交易都是一个合同,市场经济的纵深发展,使得合同得到了更广泛的应用。律师介入从最早的大量处理合同纠纷,到更多的通过担当公司法律顾问或专项业务的代理律师,参与合同谈判,审查、修改和起草合同,已经成为律师主要业态。

(2)律师合同业务大量增加。从少到多、从简单到复杂、从单个到类型模块。如公司法律顾问、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连锁加盟合同、酒店管理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等。

(3)对律师合同业务的专业化分工要求明显。律师合同业务是跟随交易要求确定的。不同领域有不同的要求。房地产领域、金融领域、能源领域、知识产权贸易领域、国际贸易领域、国际投资领域、建筑工程领域等等。

(4)对律师在合同领域业务素质的要求不断提高。新的交易类型不断涌现、相应的法律规范不断颁布、当事人对合同风险的控制要求越来越高,对律师的专业化要求也越来越高。

2.律师合同业务的主要内容

(1)合同的审查与修改

对已有合同文本提出审查意或修改意见。不同的律师审查修改合同会存在质量上的差异,取决于当事人的要求、律师对交易的理解深度、对法律的熟练程度、对问题的敏感度以及敬业精神。关于当事人的重视程度和主动性,不应是律师审查和修改合同出现差异的原因。

(2)合同的起草

这是要求更高和难度更大些的合同业务:属于原创性工作,要求准确表达交易内容,预判交易中可能存在的问题,防范交易风险。但这也同样给了起草人这样的机会。

看懂合同与起草合同作为诉讼律师和非诉律师的区别是不确切的。

(3)合同的谈判

合同谈判是一个非常需要技巧、智慧、敏感度和应变能力的业务。是典型的合同业务。

需要磨合、说服、形成文字,要求有非常强的理解能力和综合能力。

法律条款与商业条款的问题,律师关注的重点问题以及相关问题之间的关联度。

(4)合同诉讼

也是合同业务,是合同业务与诉讼的交叉,但仍然非常重要。知道问题出在哪里,进而完善合同。

(二)律师合同业务的基本理念

1.合同的基本功能是表达交易

合同既可以是交易本身,又是表达交易的载体。是对交易的表述,记录交易的载体。

2.合同是当事人的意志体现

合同是委托人之间的,不是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要体现委托人的意志而不是律师意志,就像一篇命题作文。

当你的意见与委托人发生冲突时,可以提示风险,但不要越俎代庖,不要替当事人做主,否则发生责任后秧及律师:不成交、成交后出现风险。越权还容易导致谈判失败:有时委托人不一定全部告知交易背景,一旦把律师自身的意见写入合同,提交对方后就很难更改和撤回。

处理好两个关系:商业条款和法律条款

3.律师应在处理合同业务时尽量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基础上促成交易

(1)审查、修改、起草合同注意促成交易,维护诚信,不要设圈套或陷阱。市场经济最需要交易,更需要信用维护交易。

①自身与当事人有合同在身,应先维护自身信用

②可能破坏当事人交易(当相对方感到违约成本比履行合同更小时,可能选择违约)

③可能陷入合同诈骗境地

④防范风险(坏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

⑤做好合同合规性判断(合同的成立及合法有效性是律师合同业务必须掌握的基本技能)

(2)促成交易

①交易效率:解释法律后果

②律师作用:当事人赢的同时,律师也赢,实现三赢。

4.最好的合同判断

对于律师来说,审查、修改、起草的合同没有最好的标准,只有是否最适合当事人的交易。

有客观标准:内容完备、合法。但更多的是要结合当事人的需求从完成具体交易目标来定义所谓的“好”。

能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实现委托人目的的合同是较好的合同。律师不是法官(约定明确内容公平),也不是立法者(合法有效),更不是政府(维护交易秩序要求基本公平)而是受人之托提供法律服务的:

(1)经过律师审查或起草的合同充分表达了委托人的交易意图,具体条款对于防范交易风险是完备的;

(2)不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范规定;

(3)利益基本平衡具有履行性(双赢。如房屋租赁租金很高,但难以承受,必然导致无法履约)。

5.合同业务的质量追求

合同谈判以及审查、修改、起草合同不仅是一门科学,更是一门艺术。

(1)有规范和规律可循

(2)更多的是个案处理

①交易对象(文化不高的,害怕内容多了有陷阱和风险;信任度很高的不需要太复杂的条款怕产生误会;国外的希望细致些以免争议);

②交易内容(不同领域有不同特点);

③交易双方所处位置(股权卖方、股权卖方,承租方和出租方)

④资源的稀缺程度

⑤机会紧迫程度。

等等需要把握拿捏得洽到好处。

(三)合同功能及质量控制

1.对于合同功能的理解

为交易服务——完整表达交易,使之具有可履行性。

(1)锁定交易平台(交易主体)。不能任意约定第三人(股东协议)。

(2)锁定交易内容(做什么交易);

(3)锁定交易方式;

(4)锁定问题的处理。

2.合同质量控制

(1)客观标准:

①清晰完整表达交易

②交易合法

③条款完备

(2)质量控制:

①完整表达了交易内容

②合法性方面的内在质量要求: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权责明确

③结构体系上的外在质量要求:结构清晰、逻辑严密、表达精准、版面美观

(3)一份完备的合同:

①合同名称;

②当事人基本情况;

③合同签署的背景和目的;

④合同定义;

⑤合同标的及数量;

⑥合同价格及支付;

⑦履行期限及方式;

⑧双方权利义务;

⑨陈述与保证(股权转让的财务审计或资产评估;股权转让的股权权利状况是否质押);

⑩合同解除;

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

争议解决的方法及管辖;

文字效力;

法律适用;

合同生效;

签署当事人、授权代表、签署时间、地点。

二、合同的审查及基本技能

(一)合同审查前应知内容

1.合同的组成部分及特点

(1)合同首部:合同名称、当事人身份、合同描述(合同目的)

(2)合同正文

(3)合同尾部(签署栏)

(4)合同附件(注意与补充合同不一样)

2.合同的倾向性与审查要点

(1)倾向性。注意示范文本的审查。

(2)审查要点:

①准确性:表达交易目的和内容

②合法性: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目的合法(租房赌博)

③履行性:有价格条款没有支付条款,有交易的标的,没有交付地点和时间,要求按照标准履行,却没有标准规定等等。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

(二)合同审查要领

1.合同审查中应注意问题

(1)审查的独立性

合法性是我们的底线,不以当事人是否高兴或能否成交作为标准。(财务公司签署延续担保的协议)

(2)注意交易的紧迫性

(3)与条文重点被淹没的情形

(4)事先沟通与过程中随时沟通

明确交易背景和交易内容(股权交易还是资产交易,提供名录做广告,银行不良资产剥离问题,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

(5)交易的倾向性与适度(不过度)审查的原则:审查与起草不同,一般具有一定的基础,不宜过度修改。

(6)商业条款、技术条款及法律条款:不能绝然分开,发现问题一定提出。违约责任条款。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29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7)条款的一致性、对应性和完备性。

2.合同审查的方法

(1)假设自己就是要履行合同的一方,看看顺着合同的指引能否走完履约全程。

(2)预览合同全文,会发现结构问题

(3)逐字逐句逐条通读,会发现逻辑、文字等表达问题。(见审查范本)

(4)核对相应法律法规(例关于商品房买卖超面积问题,关于竣工验收的交付问题,关于开业与竣工验收的问题)

(三)对合同法律问题的审查

1.注意交易主体审查

(1)民事主体资格

(2)主体资格的有效性

(3)经营资格的合法性

(4)许可经营的合法性

2.条款内容的合法性

3.权利义务是否明确。交易条款法律语言的准确性:包括定金、滞纳金、违约金、押金、预付款、订金、罚款

4.违约责任条款(略)

5.管辖条款:地方保护和成本(天津供货合同)

6.法律适用条款(涉外)

7.生效条款

8.交易结构与法律风险的控制

(四)合同审查中的特殊工作

尽职调查工作:主体资格、证照的合法、信用状况、签章的真伪。

(五)合同审查工作成果的提交

1.审查意见的提出:

(1)声明:出具审查意见的事范围

(2)明确审查范围:商业条款、技术条款等

(3)审查意见的内容

2.提交形式:

(1)单独提出意见书

(2)在原文中留下修改痕迹,从而表达修改意见

(3)留下一个新的版本

签字版用扫描格式提交

3.审查签字问题

已审阅并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参照修改意见调整后签署。

三、合同的修改及基本技能

(略)

四、合同的起草及基本技能

(一)合同起草一般应遵循的原则

1.了解交易背景和交易内容,忠实并清晰反映交易要求,不设陷阱。

2.内容合法有效

3.具有可履行性

4.设想对方可能发生违约行为来起草和完善合同

(二)合同起草之要求

1.结构体系清晰

(1)合同标题明确

(2)序号编排有序

2.版式编排得当

(1)字体一致

(2)标题和正文字号协调一致

(3)行间距和字距一致

3.反映交易要求,条款完备

(三)合同起草应注意的问题

1.完整反映双方的交易要求

律师本人有想法提出,但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擅自加入。光反映一方要求也不合适。

2.准确记录并反映协商成果

起草合同往往要反映当事人经过多轮磋商的结果,及时体现在文本上。

3.充分利用起草优势,提交的文本应尽量周到保护委托人

(1)提交一方的优势是可以装任何东西,考验对方的发现能力

(2)提交一方的劣势就是提交的东西一旦有错,必将造成全盘被动。

4.切忌避免逻辑和文字错误,力图精炼,但为表达清晰,不惜重复用词。

5.积累模块的重要性

五、合同的谈判及基本技能

(一)理念:促成交易。

(二)谈判技能

1.熟悉交易,明确委托人想要达到的要求及底线。

2.熟悉法律:权衡是否违法,权衡利益。

3.掌握起草主动权。

4.抓住谈判细节,及时体现到合同文字。

5.提出倍数的要求,最后退让。有时退让是心理作用。

7.做好保密工作

六、合同诉讼

合同诉讼中调解与和解:

和解:及时结清

7.建筑工程合同审计有关问题探讨 篇七

1.1 依法审计是审计的基本方法

工程合同的法律适用条款:1)合同适用有关法律。2)利润和税收。3)不可抗力和特殊风险。4)资本和外汇转移条款。5)合同的失效终止条款。6)违约责任。

1.2 工程承包合同的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无效合同是指有以下情况所订的合同: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2)恶意串通。3)以合同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

1.3 无效合同的认定原则

1)必须持十分慎重的态度,应依法进行。2)重大误解订立的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要求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撤销其合同。3)任何单位和部门,没有法律的授权,不得随意确认合同无效。

无效合同的区别:1)从形式上和实际上的区别,要注意把有重要缺陷和违反了有效条件根本不能执行相区别。2)从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和全部无效加以区别。

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指: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显失公平的合同。

1.4 合同审计的主要问题

1)签订合同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2)合同的内容是否真实有效。

3)合同的管理、执行是否有效。

特别要注意的是:

1)合同文本的规范性。

2)合同条款的严密性。

3)区别无效合同和部分合同条款存在问题的合同的区别。

1.5 工程承包合同的几个问题

1)补充合同的法律地位。

按《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业主参与其事的分包合同的效力问题。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2 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有所约定外,组成合同的文件优先解释顺序为:合同协议,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专用条款,通用条款,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如合同文件互相矛盾,则以顺序在前者优先。

3 调价条款的适用问题

合同价款的调整,固定价格合同,不论是总价合同还是单价合同,如欲调整造价,其调整的内容,调整的方法必须在合同中列明,否则无法调整。调整内容一般为:合同承包工程范围内的设计变更,承包范围外的工作量增加及其他约定可调整的条件。

4 调价条款中的设计变更问题

4.1 一般设计变更问题

设计变更一般为设计单位提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

业主和承包商提出设计变更,都必须得到设计的同意,并由设计签发。

承包商提出设计变更,有以下情况是可以接受的:1)设计图纸存在问题;2)提出合理化建议。

业主提出设计变更,有以下情况是可以接受的:1)设计图纸存在问题;2)工程使用功能的完善和改变。

4.2 重大设计变更问题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4.3 设计变更的界定应与施工技术措施和施工组织措施相区别

1)施工技术措施。某公路桥梁工程开工后,业主因当地政府提倡使用商品混凝土,故规定该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差价另补。承包商因商品混凝土搅拌车过河搭设便桥要求增加费用。若合同文件未明确措施费用包干,则应按实计价。

2)施工组织措施。某市政道路改造工程,原施工方案半幅通车半幅施工,后业主因交通问题改为中间施工两侧通车,承包商因临时便道增加而要求增加费用。若合同文件未约定施工组织措施包干范围,则应增加费用。若已约定该费用项目包干,则不应增加费用。改变施工程序,施工方法不应看作工程设计变更。

5 结算中的计价程序和方法

报价适用定额和取费标准或取费类别及材料价格。

某建筑工程业主和承包商约定总包管理费(配合)率为3%,业主又与分包约定该配合费由分包承担。后分包因承包商将不用安装的设备也计入取费基数,即提出异议。

业主应根据约定和各方计算该费用,不用安装的设备不应计算安装造价。

某建筑工程招标文件报价条款称,建筑材料价格按某月某期计列。合约也无其他材料价格条款。结算时承包商要求按实调整。

若非固定价格合同则应计补差价。

6 结算条款中的优惠问题

6.1 变更费用应按同比例优惠问题

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三十一条确定变更价款规定: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其精神即是按合同中标价的计价依据和计价方法计价。

6.2 优惠率问题

应按原中标预算并扣除业主约定不能优惠的费用和税金,劳险费等重新计算。上述不能优惠的风险金等属非竞争性费用,而税金和劳险费则应上缴国家有关部门,并非属承包商所能支配的费用。

6.3 风险金和包干费及不可预见费的问题

上述费用不属竞争性费用,故承包商不能将该费用优惠。参考文献:

摘要:探讨了建筑工程合同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提出了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论述了调价条款的适用问题,分析了调价条款中的设计变更问题,总结了结算中的计价程序和方法,以提高人们对建筑工程合同审计的认识。

关键词:建筑工程,合同,法律效力,审计

参考文献

8.审计业务合同 篇八

伴随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和融合,诸多建筑施工企业开始跨向海外开展项目投资及建设施工,在此背景下相应增加了企业的国际业务份额,相关外币方面的业务结算也变得日益频繁。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幣折算》等相关标准及要求,分析研究企业涉外币业务建造合同会计核算的相关内容,实现公允的对企业会计信息反映得以保证。

关键词:

外币业务;建造合同;会计核算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6)04014901

1 我国当前会计准则下建造合同相应会计处理分析

1.1 合同成本依据责任发生制且确认于实际发生时

借:基本生产成本(实际发生情况下相应成本数)。

贷:多为应付账款及银行存款等(实际发生情况下相应成本数)。

1.2 依据权责发生制予以合同进度款

借:应收账款(即本月相应记账汇率×应收账款)。

贷:工程结算(即本月相应记账汇率×应收账款)。

1.3 在实际收款时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即本月相应记账汇率×应收外币金额)。

贷:应收账款(即上月末相应调账汇率×应收外币金额)。

借或贷:财务费用(二者之间所存差额)。

1.4 对收入和成本予以按月确认

借:主营业务成本。

工程施工-毛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2 企业外币业务建造合同会计处理的方法及相应问题分析

(1)将“工程结算”误当企业预收工程价款,对“工程结算”双币账予以设置,当到期末,会计便会依据当期汇率,调整应收账款、企业货币资金及“工程结算”,计入财务费用;针对预计总收入及完工成本,均依据在相应记账时的汇率状况进行逐月调整,针对需要确认的主营业务成本及累计主营业务收入,则需要依据累计完工进度进行相应计算,并就之前会计期间,其已经存在累计主营业务收入,对其给予减去,并对当月需要确认的成本,与收入进行分别计算。当合同完工之后,依据完工当期相应汇率,对“工程施工”及“工程结算”予以反映,当两科目出现对冲之后则无相应余额。

(2)针对“工程结算”科目,认为其是对企业合同价款结算的反映,应依据在结算时实际的历史汇率,确认其反映,当完成确认后则不再进行调整。此外,还认为企业相应合同价款,在具体的结算金额、结算时间等方面,都属于企业实际运行中的信用政策,针对汇率变动所造成的影响,即对结算合同价款所产生的影响,应将其在具体的财务费用方面予以计入,而不对企业相应合同毛利、成本及收入的确认造成影响。当完成当期合同收入确认之后,应首先依据合同总外币收入×当期相应完工进度所应该予以确认的外币收入,然后依据当期汇率折算,对当期收入进行确认,针对之前相应会计期间已经得以确认的收入,则将其划定为历史收入,且针对之后期间,相应汇率变动,其也不造成影响;当确认合同后,针对已经产生的具体的外币采购,则需依据相应汇率,即采购时汇率,依据一定比例,实施折算操作,以此对预计总成本给予确认,然后将其与计完工百分比相乘,最终便可确认累计应结转的合同成本,再后,将之前会计期间,已经结转数给与减去,得出本期应结转成本。

然而采用此种处理方法,基于用于毛利计算的相应成本折算汇率,首先会造成毛利率随着汇率波动频繁波动,通常会产生与企业内控体系的冲突,与此同时,在收入和“工程结算”如果在时点选择上存在差异,会致使完工后,“工程施工”,以及“工程结算”之间产生难以结平的状况。就毛利而言,其主要是收入和成本之间的差额,而上述当中的无法结平状况出现的实质性原因,则为汇率折算方面的差异,可能形成所导致的累计收入金额,与累积工程结算金额,二者之间不能对等。针对工程结算而言,将其理解为企业在具体的理财行为最终结果,而对于毛利来讲,则将其当作企业经营成果,而在会计相应各个期末,将企业相应累计并且已经得到确认的收入,与“工程结算”科目余额相减,然后将差额再减去之前已经累计且调整好的金额,便可得出最终金额,然后调整好基本生产-毛利,与此同时,调整财务费用,合同完工后,相应“工程施工”与“工程结算”便可达到结平效果。

然而上述两种处理方法,其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对合同的工程结算科目性上。针对工程结算科目性质来分析,上述方法则将工程价款相应结算在理解方面,主要归结为企业理财行为,将基于汇率变动,所造成的影响即对外币“工程结算”,将其最终向财务费用给予划定,因此,其实质上则在合理性上较为缺乏,笔者认为,建造合同企业,其在工程结算时,其和预收账款意义不同。针对我国会计制度来讲,其也存在相关细致固定,其中针对财务费用划定,其主要为企业生产、经营方面相应资金,其主要包括相关的手续费、汇兑损失及费用的利息支出,而其中对汇率变动所造成的对“工程结算”影响则不包括其中。针对收入确认原则来讲,我国会计制度对其也有效相应规定,即收入为企业让渡资产使用权、提供劳务及销售商品所获取的收益,还可将其划分为其他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收入。而对于上述结算方法而言,其认为企业确认收入,

不影响合同价款结算,且在具体的收入折算汇率上,也政策与商法研究仅按照各期确认时,以及完工时,相应综合汇率来实施结算操作,因此,其不能对企业以该合同的真实经济利益流入,作为其基础的真实情况予以反映。归根结底,上述问题的出现理论上是对工程结算科目性理解的差异造成,方法上则是收入确认原则及时间节点选择及适用带来的。

3 外币业务的建造合同会计处理方法

3.1 核算外币应收账款、外币货币资金及“工程结算”的方法

针对工程结算来讲,其实质将《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为参考,在会计核算的相应企业资产确认过程中,所采用的具体科目,并反映对企业工程价款真实结算,企业依据合同约定,并在合同当中所规定,且在收款时间范围内相应权利,依据本该予以收回的实际数额的外币金额,乘以当期记账汇率,并给予确认,而在后期,则不需依据汇率变化而随之做相应调整。针对外币应收账款以及外币货币资金来讲,应基于企业合同所约定的时间节点上实施确认,当确认完成后,其为企业相对较为独立的一项资产,基于其本质,已经脱离于建造合同,并且还投进在企业新开资产循环当中,因此,应将外币会计准则内,其相关要求为依据,在实施确认之时,对外币账进行单独设立,且在相应外汇买卖时或者会计期末,对汇兑损益进行确认,并将其向财务费用予以计入。

3.2 核算“工程施工”的方法

3.2.1 对“工程施工-基本生产成本”相应归集核算的方法

企业应根据各个合同的差别,将相应合同标的具体的建造过程当中所出现的诸如人工及材料等具有直接性的费用,依据相应历史成本,对其实施直接计入操作,针对诸如专用费用等,这些间接费用运用更为稳妥的方法,将其在本科目中予以分配计入,应依据当月汇率,对外币成本的汇率进行折算,而在会计期间则不再对其作相应调整。

3.2.2 确认“工程施工-毛利”

首先,确认主营业务收入。针对已经完成结算的工程价款,就其对应收入,则可将其划定为对当期人民币汇率开展结算为基础,来予以实现,即保证工程结算与财务收入确认的同步性,即选择甲方确认数为收入确认基础(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针对那些还没有开始结算的价款,则依据合同,在对当期相应人民币汇率确认的基础上,经深入估算之后,方可对其给予确认。对于主营业务成本,在外币预计毛利率不变的情况下,与收入保持正比例披露。在每个会计期末,应充分考虑汇率波动情况及实际成本与收入的不完全正相关因素,结合累计实际发生成本及深入估算的预计后期成本重新测算项目毛利率,在每年末进行累计调整直至项目完工。在每个会计期末,根据重新估算的毛利率对累计确认主营业务成本及工程施工-毛利科目进行累计调整直至项目完工。经过上述方法调整后,最终工程结算与累计财务收入及工程施工累计数完全一致。

参考文献

[1]周运辉.施工企业执行建造合同与会计核算相关问题的研究[J].江苏商论,2008,(20):217.

[2]王征.固定造价下的国际工程项目的建造合同核算[J].国际商务财会,2014,(8):3133.

[3]薛宇.国际承包工程外币会计核算探析[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3,(23):1415.

9.业务聘用合同 篇九

No:TR20121115

甲方:深圳市天日超声波设备公司乙方:

电话:0755-28998949电话:

地址:深圳龙岗爱联村B区6巷8号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为个月,甲乙双方约定,甲方聘用乙方为业务职务,试用期为个月,试用工资/月,此合同作为聘用期使用合同,聘用期2012年 日止。

二、乙方根据甲方要求,经过协商,聘用乙方从事业务销售工作。主要负责销售等工作。制定市场拓展计划,完成公司下达的销售计划;对客户进行全程式跟踪服务,对业务工作人员进行管理、监督与培训。

三、甲乙双方经协商确认执行下列条款,乙方在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工作时间平均每天10小时,乙方每周休息日。

四、乙方工资待遇及考核管理办法

1、根据销售任务及回款的情况视工作能力的不同设定以下规则;

2、根据当月没有实现销售回款的人员,本月工资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发放。

3、连续2个月未完成基本销售任务量的,仅发放一千元保底工资,取消其他享有的补助费用,对长期无作为的可酌情发放生活费或者给予辞退处理。

4、每月工资发放时间向后延迟一个月,即第二个月发放第一个月的工资。

五、乙方对外活动,不得违反甲方的相关规定,因个人私利无故散播谣言,蛊惑人心,影响人员团结,出现打架斗殴、沾染黄、赌、毒,以及触犯国家法律的行为,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六、业务人员由于工作失误造成资金丢失或被骗,承担全额损失,对配合客户诈骗公司货款的,挪用公司货款等行为,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乙方的离职规定:乙方主动提出辞职的须提前30日向甲方提交辞职申请。乙方先应对自已尚未完成的工作,要与甲方代表交接清楚。包括:客户交接,工作QQ号码、客户信息资料、办公用品等涉及所有属于甲方的物品。乙方不按照工作程序履行工作手续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根据实际损失情况由乙方全额承担经济责任。

八、本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1、未经甲方授权,乙方非法偷取甲方商业机密文件及信息资源进行其他有损于甲方利益的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经济及法律责任。

2、乙方没有按合同要求完成甲方下达的销售任务或者没有实现回款的;

3、乙方连续3天不和甲方保持联系的;

4、虚报费用和兼职的;

九、其他事项

1、合同的解释权归甲方,2、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认真阅读本合同并确保已明白合同条款

3、本合同附件包括:乙方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寸照片1张。

4、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授权代表:手印:

10.业务委托合同 篇十

第1条 本合同是在合同有效期中,甲乙双方就业务委托签订的基本合同。(以下,根据个别契约叫做“个别合同”,甲方就基本合同及个别合同向乙方委托的业务称为“委托业务”)。

第2条 个别合同根据以下的内容签订。

1. 甲乙双方就业务内容签订的个别合同

(1) 业务委托合同

(2) 业务承包合同

(3) 在以上两点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同意的事项

2. 甲方发出的订单 (受领)

第3条 甲方在接受产品时,应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在个别合同中,应注明产品交付条件,甲方向乙方提出交货时间,及有甲方负责人掌印的检收书。但是,被甲方盖章认可的项目确认书,也有代替检收书。

业务成果及于此相关联的全部知识产权在甲乙双方协商的基础上,注明在个别合同中。

第4条 甲方对乙方有关业务委托金的支付方法将在个别合同(订单)中注明。

在乙方发出的货款请求书中,应注明订单号。另外,还要提供在此期间乙方已完成的委托业务的详细清单。

第5条 本合同的有效期从 年 月 日开始,为期一年。在合同期结束前3个月,若甲乙双方对此合同无任何异议的情况下,本合同自动延长1年。以后每年如此。

第6条 甲乙双方在没有取得对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本合同、个别合同,及其由此业务所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转让,或者作为抵押的目的提供给第三方。

第7条 乙方不能将在履行本合同及个别合同所获得的信息,甲方不能将客户技术上、委托业务上、或其他机密信息泄漏给第三方。但以下情况除外。

1. (1) 从甲方获取信息之前就已了解的信息。

(2) 从甲方获取信息之前就已公开的信息。

(3) 从甲方获取信息之后,非自身原因造成的信息公开。

(4) 从拥有正当权益的第三方在不违背保密义务的情况下获取的信息。

2. 乙方应就此项业务从甲方获取的相关资料(包括副本)作为机密保存。在履行个别合同中的业务时,除了必要范围由乙方的负责人和员工使用以外,不得向第三者公开或使用。

3. 本条款,在本合同及个别合同结束以后依然有效。

第8条 符合以下任何条件,甲乙双方可无需提前告知径直解除该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

(1) 对方当事人财产受到扣押、拟扣押或受到临时处分时。

(2) 银行拒收对方当事人开具、背书、担保的票据或支票时。

(3) 破产、发生民事变更手续、根据商法进行整顿、特别清算、自行提出破产申请时。

(4) 对方公司财政信用明显减低时。

2. 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在做出违反本合同的行为,并在2周内没有告知另一方时,被告知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且,违反一方必须赔偿被告知方全部损失。

3. 在本合同解除时,双方应和平处理业务金额的问题。 (解约)

第9条 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在合同期中有意解除本合同的情况下,必须在3个月前书面通知对方,并取得对方的同意。

11.浅析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 篇十一

摘 要 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作为我国合同法的两大基本原则,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各自独特而重要的作用。二者往往表现出许多相互矛盾性,但透过表面深入地剖析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的功能与价值取向,就会发现一者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互相补充,互为平衡,共同推动市场自由竞争,促进经济平稳发展。

关键词 自由 合同正义 社会本位 合同自由限制

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同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统率合同法的各个领域,从哲学上讲,可以把这两者界定为一对矛盾,既有统一协调的一面,又存在对立抵触,只有协调好这两个原则,才有可能实现合同法的各项价值追求,全面规制合同关系。

一、合同自由

(一)合同自由原则的地位和概念

提到合同自由,我就不得不提到在很多有关合同法的论文和书籍中都引用的德国学者海因,科茨等人有关合同自由的评论,“司法最重要的特点莫过于个人自治或者自我发展的权利,契约自由为一般行为自由的组成部分⋯⋯是一种灵活的工具.他不断进行自我调节,以适应新的目标,它也是自由经济不可或缺的一个特征,它使私人企业成为可能,并鼓励人们免责任地建立经济关系,因此,契约自由在整个私法领域具有重要的核心地位。

既然已经清楚合同自由原则有着如此重要的地位,那么合同自由原则的含义是什么呢?王利明教授认为合同自由基本上可以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合同自由首先表现为当事人的合意具有法律的效力。他认为合同的本意在于合意,对此,他还引用了美国学者罗伯特、卡特等人的观点,认为“合同法的基本目标是使人们能实现其私人目的。为了实现我们的目的,我们的行动必然有后果.合同法赋予我们的行动以合法的后果,承诺的强制履行由于使人们相互信赖并由此协调他们的行动从而有助于人们达到其私人目标。” 2.当事入享有订立合同和确定合同内容等方面的自由,其中包括了A缔结合同的自由。B选择相对人的自由。C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D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E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F选择补救方式的自由。G选择裁判的自由。

(二)合同自由原则产生的基础

对于合同自由的理论基础,大多数学者认为来源于两点:一、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自由主义经济思想,提倡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主张废除各种限制性法规,以保护自由竞争。二、18世纪至19世纪的理性哲学,主张人生而平等.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意志自由,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来追求自己的利益。法律的职责就是赋予当事人在其合意中表达的自由意志以法律效力,而对这种自由的限制则是越少越好。

二、合同正义

(一)合同正义的基本含义及判断标准

所谓合同正义,王泽鉴先生认为:“契约正义系属平均正义,以双务契约为其主要适用对象,强调一方给付与他方的对待给付之问,应具等值性。”王利明先生在谈到契约正义时指出:“合同正义既然是公平、平等、公正等伦理和道德观念的集中体现,因此,它不应该仅仅限于经济上的等价,还应当包括其它方面的内容。所谓合同正义,是指契约当事人应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缔约和履约,合同的内容应体现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合同当事人一方不能滥用其经济实力或权利而损害另一方利益。”试综合一下两位学者的观点,即合同是否公平,最简单的判断标准,就是给付和对待给付的对等性,至于这个对等性应综合考量,而不应仅仅考虑经济上是否等价。

(二)合同正义的前提条件

在十八、十九世纪,根据古典契约理论,合同正义是能与合同自由划等号的。因为合同是在它的每一方缔约人都在自由地行使自主决定权的基础上进行协议形成的,合同因此而有效力,公正就是这样实现的。

合同自由能体现合同正义是有其特定社会基础的,又或者说“主观对等性”标准能放之四海而皆准是有其特定背景的。如梁慧星先生所指出的:近代民法这一整套概念、原则、制度、理论和思想体系,是建立在对当时社会生活所作出的两个基本判断之上的。第一个基本判断:叫是平等性。二是互换性。是指民事主体在市场交易中,在民事活动中频繁地变换其作为出卖人或买受人的位置。主体之间即便存在的并不显著的在经济实力上的差别或优势,也因为主体不断地变换其地位而被抵消。这种主体的平等性和互换性是合同自由原则在近代能体现合同正义、促进社会发展最根本的前提和基础。

(三)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从主观对等性到客观对等性

二十世纪,资本主义进入了垄断阶段,伴随着工业和超级商业的发展、垄断的加剧,经济全球化和失业率的节节上升,当事人合同能力不平衡问题目益突出;而且生产与消费分立造成了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对立,生产资料的高度集中造成了企业主与劳动者的对立,作为近代民法基础的两个基本判断——即所谓平等性和互换性已经丧失,出现了严重的两极分化。在此情况下,“契约即公正”已经从公理沦落成了垄断资本主义时代的人们奚落的对象。

传统的合同自由理论在现代法下面临的这个窘境可以归结为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区别使然,也可以说是暴露了主观对等性衡量标准的先天不足。在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当事人之间的缔约能力差别如此之大,如果此时再继续一味强调合同当事人形式上的机会平等而漠视结果的不公平,不仅有悖法律的正义目标,而且容易激化社会矛盾从而导致社会的动荡不安。这些现实迫使20世纪的法官、学者和立法者正视当事人之间经济地位的不平等的现实,正视主观对等性衡量標准的先天不足,纳入客观对等性标准作为审查合同正义的方法。梁慧星教授在总结民法理念时候,把近代民法向现代民法转变的理念归结为“形式正义向实质正义的转变”。这种转变在合同法上反映得尤为典型,基于对正义的追求,如前所述,立法、司法和行政上都对合同自由进行了种种限制以期能使合同回归正义。

三、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的关系

从上面关于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的界定可以看出,其实二者之间的界限是很模糊的,其内容有重叠,亦有对抗,在合同法中都处于基本原则的地位,那么二者之间到底是什么样的关系呢?

第一,合同正义首先应是建立在合同自由的基础之上的,在以合同自由为基础的法律秩序中,合同正义所指的首要就是尊重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对心甘情愿者不存在不公正的原则”。例如在赠与合同中,赠与可以是无偿的,不要求合理对价为合同成立的要件,故不能以不存在给付的等值性而否定合同正义。另一方面讲合同自由同时也包含了很多正义的内容,特别是现代合同法,更加强调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第二,合同正义与合同自由密不可分。前面也提到了形式方面的合同正义要求对合同的当事人一视同仁,具有相同的法律人格,只有当当事人处于平等的地位,才有可能实现缔约主体之间自由的选择,协商合同的内容等,试想奴隶和奴隶主之间绝对不可能实现这种自由。另一方面,由于“合同是当事人意思与上升为法律的国家的意志的统一体”,合同自由就不是绝对的、无限制的自由,“自由实际上就是在法律的许可范围内享有依照他自己的意志来处置他的行动和财产的自由”,所以真正的合同自由应包括自我限制。应在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中寻求合理的界限,衡量这一界限的标准就是合同正义,也就是说对合同自由的限制,就是要达到合同正义的结果,实现合同的实质正义。所以合同正义的实质性内容就构成了对合同自由限制的强行法规范的基础,“在某种意义上,一部合同自由的历史,就是合同如何受到限制,经由酿化,而促进实践合同正义的记录”。

参考文献:

[1]罗伯特•霍恩,海因•科茨,汉斯•G•莱塞,楚建译.德国民商法导论.1996.

[2]王利明.合同法研究.2002.

[3]胡启忠.契约正义.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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