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票据电子化

2024-10-21

财政票据电子化(共11篇)

1.财政票据电子化 篇一

黑龙江省财政电子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电子票据使用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单位财政电子票据的使用和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电子票据(以下称“电子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收取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依托互联网和数字签名技术手段制作,运用数据电文形式储存、传递信息,以电子数据形式表现的无纸化财政票据,具有与纸质票据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条 省财政厅是全省电子票据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电子票据管理政策的制定和电子票据的制样、赋码、存储、查验等工作。

第五条 电子票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制样。省财政厅根据规范的财政票据要素使用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定义电子票据模板。

第六条 电子票据由财政部门赋码。赋码是指财政部门向电

子票据使用单位(以下称“用票单位”)发放电子票号的过程。

第七条 用票单位应使用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开具电子票据。开票信息中应包含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单位数字签名。

第八条 用票单位负责传输电子票据信息。电子票据传输可根据使用单位特点,选择通过单位自有业务系统、短信、电子邮件、纸质告知单或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向交款单位或个人传输电子票据。

第九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可通过省财政厅指定的电子票据公共服务平台查验电子票据信息。

第十条 用票单位、交款单位及有记账需要的其他受票单位应优先选择使用相应的会计核算软件,通过财政部门规定的传输方式获取电子票据版式文件,以电子记账的方式进行记账处理,并将记账状态实时反馈电子票据公共服务平台。不具备电子记账条件的单位,经财政部门备案记账单位、记账时间等信息后,可选择打印的方式进行记账处理,电子票据仅可记账一次。由于特殊原因无法打印电子票据的单位,可选择换开纸质财政票据的方式进行记账处理。

第十一条 电子票据应按规定经审核后记账。记账凭证应注明所附电子票据数量、电子票据编码或连续电子票据的起止编

码。

根据电子票据记账的记账凭证应与对应的电子票据建立索引关系,能够相互索引反映。

第十二条 电子票据(包括打印、换发的纸质票据)记账时应查验单位记账票据记录及电子票据公共服务平台内的票据记账状态,不得重复记账。

第十三条 电子票据有作废需要的,应开具等额的红字票据冲抵原票据进行记账处理。

第十四条 电子票据作为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其传输、核算、归档等管理事项应严格执行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不得以非法写操作或转换格式等方式进行非法更改。

第十五条 电子票据应使用财政票据管理系统以原生版式文件存储,形成电子档案。具备条件的单位,可以原生版式文件自行存储。经财政部门备案后打印的电子票据及换发的纸质票据,按照纸质档案有关管理规定进行保管。电子票据最低保管期限为30年,按规定不得销毁的情况除外。

第十六条 用票单位应加强电子票据管理,制定电子票据风险控制措施,确保电子票据信息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

第十七条 用票单位应定期整理本单位的电子票据开具情况,并按照财政部门要求,报送本单位开具的正常票据和红字票

据的清单详情,接受财政部门的审验。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管理电子票据的,财政部门应当责令用票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核发该单位电子票据,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票据管理办法》(2003年省政府令第5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和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2.财政票据电子化 篇二

一、财政票据管理的重要性

(一) 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没收入等财政票据的管理, 是做好非税收入收缴工作, 从源头治理“三乱”、规范经济发展秩序、保证各项应属财政资金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及财政专户的有效措施。财政票据使用的好坏直接影响着财政非税收入的进度, 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 加强财政票据的管理是维护财经秩序、规范单位财务收支行为的前提。有效地做好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可以从根本上保障单位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防止部门单位帐外设帐、私设小金库, 减少违纪行为、防止腐败的重要一环。

(三) 加强财政票据的管理是实现财政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 财政票据是各单位是否存在乱收、乱支等行为的重要依据, 同时财政票据的合理使用更为财政、审计等监督检查部门提供了主要依托和重要保证。

二、财政票据管理中时常出现的问题

(一) 各部门、各单位对财政票据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

财政票据虽然是收费的龙头, 是各项经济业务的重要凭证, 有其独立性与严肃性, 与税务发票一样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但由于社会上普遍存在着重“税”轻“费”的思想, 对于财政票据的管理与使用也就人浮于事, 要求不严, 致使各种违纪现象时有发生。

(二) 票据使用不规范、不完整。

做为记录和反映收费活动情况的载体, 执收单位在票据使用过程中, 依然存在着未按规定开具票据, 书写不符合要求, 填写不完整、不认真的现象比较普遍, 混用、错开、损坏、拆本、遗失等现象经常出现。

(三) 票据种类繁多、适用范围不清。

尽管各地都相继出台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对财政票据的种类也进行了清理与简化, 但目前存在着的财政票据种类还是较多。使得部分票据的适用范围划分不清, 容易混淆。特别是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 许多部门和单位违反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 将往来结算票据当做了万能票据予以使用, 给违法违规收费创造了便利, 给票据管理带来诸多不便。

(四) 基层财政部门对票据管理的各环节缺乏控制。

由于票据的发放、领购、回收、保管及核销等具体工作事务业务量较大, 在票据管理人员极度缺少的情况下, 不能全方位、全过程地对所有用票单位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监控, 难免会出现差错。

(五) 票据审核稽查流于形式。

由于财政票据管理部门工作量大、人手少, 核销方法较为原始, 因此在票据核查工作中没有做到应审尽审, 不能及时、准确的发现问题, 为违法乱纪等现象提供了漏洞与可乘之机。同时, 由于稽查无序, 方式单一, 对各单位票据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错误处罚力度小, 缺乏有效的监督。

三、解决的相应对策

(一) 加强宣传, 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财政票据管理工作的认识。

收费票据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一个地方、一个部门的财务管理水平, 关系到治理“三乱”和财政性资金管理的成败。财政部门应该通过各种方式加大力度宣传票据管理的法规制度, 将财政票据的种类、票样、使用范围、领购方法、监督方式等向社会公布, 使各部门、单位以及广大群众认识到票据管理的重要性, 掌握收费票据管理的基本常识, 做到全社会使用合法票据,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确保财政票据管理工作规范有序。

(二) 加强财政收费票据管理人员业务培训, 提高业务水平。

同时对执收执罚单位票据使用人员进行全面、正规的业务辅导与培训, 加强思想教育, 明确法律责任, 增强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心, 从基础工作入手, 培养认真、细致、踏实、有效的工作作风, 提高票据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 只有这样, 财政票据的使用才会减少差错, 真正做到合规、准确、真实。

(三) 建立健全票据管理规章制度。

财政部门应坚持“凭证领购、分次限量、验旧领新”的领购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财政票据, 设置管理台帐, 进行专库保管, 做到购领程序规范, 手续齐全, 发放细致严谨, 登记准确无误。对于按规定需要作废的票据, 应登记造册, 经确认后统一组织销毁, 以保障财政票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四) 加强票据稽查力度。

没有监督稽查做保障, 就不能保证票据的正确、合理使用, 不能保证各收费项目按规定收取。因此, 把票据稽查与日常管理相结合, 做到票款同行;与票据年检相结合, 做到不跨年度使用;协同物价部门, 与收费许可证、票据准购证年检相结合, 对违规单位不予年审, 做到以检促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建立举报制度, 做到认真对待, 严肃查处。与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相结合, 对经审核后发现较严重的票据违规问题, 应加大处罚力度, 立即停供单位所用票据, 收回在用票据, 责令单位立即改正, 并给予经济处罚。对违规情况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

(五) 对使用范围模糊不清的票据重新进行设计, 比如说往来结算票据。

吉林省目前已经针对往来结算票据下发明确文件进行说明其具体使用范围, 并在票据上印制“仅用于代收代付及单位往来结算事宜, 不做报销凭证”字样, 从根本上杜绝了乱用滥用往来票据的行为。

参考文献

[1]、姜文军。“财政收费票据管理改革探讨”会计之友, 山西省社会科学院.2005

3.浅谈如何加强财政票据管理 篇三

关键词:财税票据 管理 建议

财政票据管理,是财政收费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实行综合预算和集中支付改革后财政收费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财政票据管理对于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有效治理乱收费、乱罚款等行为,减轻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经济负担,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以及规范行政、企事业单位会计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加強财政票据管理的重要意义

(一)加强财政票据管理,有利于规范执收执罚单位财务收支活动。财政票据是会计核算的法定凭证,是财务收支的重要依据。会计核算的准确性,主要依赖于所取得票据的真实性。不合法、不真实的财政票据,必然影响会计核算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错误的财务资料容易导致领导决策的失误。加强财政票据管理,就从根本上维护了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堵塞了财务收支漏洞,使单位财务活动合法、有序、规范。

(二)加强财政票据管理,有利于财政增收节支。收费票据是取得收费收入的书面证明,而收费收入是财政预算内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预算外资金的主要来源。加强财政收费票据管理,可以使财政从源头上直接掌握收费收入和单位往来结算款项,有效组织财政收入。同时,通过对票据的合法利用,可以控制不合法票据在单位报销和不合理支出,达到增收节支的目的。

(三)加强财政票据管理,有利于“三乱”的治理。社会上出现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现象,较明显的特征是使用的票据大都是未经财政、税务部门认可的非法票据。个别单位和个别人为了小团体和个人利益,利用非法票据进行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因此,严格票据管理,加强票据稽查,杜绝非法票据的流通,可以有效制止“三乱”行为的发生。

二、财政票据使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票据使用者违反有关票据管理规定。一些部门、单位依法用票的意识不强,使用财政票据乱收费、乱罚款或超标准收费、超标准罚款等;一些单位安全意识淡薄,票据管理不规范,随意转借或转让财政票据,有的甚至造成票据遗失等;一些单位票据使用不规范,有的填写票据内容不齐全、金额涂改、票据各联之间内容、金额不一致,有的将收费、罚款及结算票据串换使用;个别单位使用非法票据,甚至自制收费和罚没收据。

(二)地方财政部门票据监管的及时性、有效性及权威性发挥不够充分。一些地方的票据监管在监管手段及运作机制上存在问题:票据管理没有独立机构、人手少,管理人员大多是兼职,在票据的发放、使用和缴销上不能严格按照规定,控制不严,如有收费项目的存在无限量的供应票据,不及时督促票据缴销,缴销时票款核实不完全做到一一核对,存在抽查等现象;受到外部经济环境和执法环境的制约,财政票据管理职能发挥不充分,难以对违规单位实施有效的制裁和惩处。

(三)缴款人维权意识淡薄。许多缴款人不清楚票据管理政策,不清楚执收执罚单位开出的票据是否合法规范,没有细究缴款票据的习惯;在收缴关系中,缴款人处于被动地位,担心办事不顺利,不敢理直气壮地索要票据或者凭票举报;一些收费罚没项目标准在政策规定和实际执行中有一定弹性,缴款人常常出于经济方面的考虑,比较注重实际缴款数额,而对执收执罚单位开什么样的票据不太关心

三、进一步做好财政票据管理工作的建议

(一)严格票据发放,建立管理台帐。在领用票据时,票据专管员要携带《票据准购证》,按年审核定的收费项目,限量领用票据,财政票据管理员在《票据准购证》和票据管理台帐上登记领用时间、品种、数量和编号,双方签字确认。

(二)强化票据核销,确保收入缴户。票据核销实行“验旧领新、票款同行”,每月核销一次票据,用票单位将使用后的票据存根按编号、非税收收入项目分类汇总票据金额,登记在票据的封面上,交票据科审核缴验,在确保所收取的非税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后,加盖验乞章,对个别单位不上缴财政收入的票据和《往来结算票据》,严格审查是否按规定的用途使用。

(三)规范管理程序,建立报表制度。建立收费单位《非税收入票据使用月报表》,上报非税收收入项目及收入数,使用票据数量等有关数据,以检查单位用票及是否按时上缴非税收收入情况。建立财政《票据使用情况月报表》,财政票据管理员每月汇总票据使用情况,检查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纠正意见,为票据正确使用提供了保证。

(四)深化事后监督,加大检查力度。对单位使用票据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深入跟踪检查财政票据是否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对违反票据使用规定的停止向其发放票据,限期整改,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定期对票据使用人员组织培训,提高基本业务素质。

(五)组织有关人员强化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和《票据法》等有关方面法律法规的学习,并对财政票据的操作规程进行细化规定,提高各执收单位业务人员素质,杜绝技术性错误的发生。同时,各单位的财政票据管理人员要相对固定,争取做到专职、专人负责,确保责任清楚、明确。

(六)进一步完善和加强财政内部各科室的协作管理。对使用财政票据的单位,收入征管人员、稽查人员、计财人员和票管员要紧密配合,对出现问题的单位及时查处,并根据计财科出具的入库凭证限量以旧换新领用票据,对不开票或使用白条收费的单位加大处罚力度,从根本上杜绝各种违纪现象的发生。

4.财政票据自查报告 篇四

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我单位建立并健全了票据管理制度,并且严格执行相关财政票据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财政票据管理。建立非税收入台账进行日常跟踪管理。

二、财政票据购领、使用和结报情况

(一)购领情况

20xx年-20xx年4月,我单位严格执行票据管理制度,由专人领发财政票据并进行台账登记,购领票据的使用记录齐全,购领票据的实物库存数、作废数与票据登记簿记录相符。

(二)使用情况

填写票据内容真实、完整、规范、签章齐全,开具票据票面金额与所收资金一致并且按有关规定保存财政票据存根,无擅自销毁票据存根行为和票据丢失现象。

(三)结报情况

我单位按规定期限进行票据结报核销,做到“按月结报,验旧购新”,并对过期票据及时清理结报核销,非税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且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或上缴国库),无私设收费项目、超标准、超范围、随意减免或降低收费以及乱收费情况。

三、收入收缴情况

(一)20xx年收入收缴情况

20xx年购领《省政府非税收收入一般缴款书》共计26本,征收金额142224.00元,上缴专户或国库142224.00元。

(二)20xx年收入收缴情况

20xx年未购领票据。20xx年1月至5月开出《省政府非税收收入一般缴款书》(票据代码)共计100份,已使用97份,结存3份,征收金额6938.00元,上缴专户或国库6938.00元;往来票据(共计100份,已使用88份,作废4份,结存8份。

四、下步工作打算

严格执行《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和《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进一步健全财务监督制度和完善票据管理制度,严格把好票据核销环节,妥善进行票据销毁,做到有档可查。

5.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篇五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票据的使用和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1998‟10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财政厅†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2003‟ 51号)规定,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财政部门印制和发放的,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在依法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提供社会公共服务和进行其他财务活动的过程中开具的收款凭证。

财政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河南省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购领、使用、保管、核销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财政票据式样和印制技术规范,负责全省财政票据印制工作的监督管理,通过政府采购确定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和印制价格以及防伪用品生产企业和价格,负责省本级财政票据的日常管理,指导和监督市县财政局财政票据管理工作等。

各省辖市财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购领、使用、保管、核销和监督等工作。

各县(市、区)财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财政票据的发放、购领、使用、保管、核销(不含作废空白财政票据的销毁)和监督等工作。第五条 财政票据由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财务部门统一购领、使用和管理。凡不按本办法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财务部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第二章 财政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第六条 财政票据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票据、罚没票据、医疗票据、统一收款收据及其他财政票据。

第七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票据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规章的规定,在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征收政府性基金时使用。

第八条 罚没票据适用于具有处罚权的国家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收取罚没款、赃款和没收物资、赃物的变价款时使用。

第九条 医疗票据适用于各类政府举办的非营利医疗机构提供医疗及相关卫生服务时使用。

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禁止使用财政票据。

第十条 统一收款收据适用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之间、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内部、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与社会团体、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之间发生资金划拨、暂存、暂付、应收、应付等往来结算业务时使用。

统一收款收据禁止用于收取非税收入和经营性收入。第十一条 其他财政票据是指除上述财政票据以外,按规定应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

第十二条 各种财政票据之间、财政票据与税务发票之间严禁混用。

第三章 财政票据的印制 第十三条 财政票据的种类、式样、内容、规格、联次等,由省财政厅统一规定。

第十四条 财政票据原则上由省财政厅和各省辖市财政局分别印制。省财政厅负责省属单位财政票据的印制管理;各省辖市财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含扩权县、市)财政票据的印制管理。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印制的财政票据,使用“河南省财政厅票据监制章”。各省辖市财政局印制的财政票据,使用“河南省财政厅(XXX市)票据监制章”。财政票据监制章由省财政厅负责统一制作,发放给各省辖市财政局分别保管和使用。财政票据印制完毕后,省财政厅、省辖市财政局应及时从印制企业收回财政票据监制章并妥善保管。

财政票据及票据监制章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第十六条 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和印制价格由省财政厅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并由省财政厅统一颁发•河南省财政票据准印证‣(以下简称•财政票据准印证‣,附件1),有效期为三年。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实行动态定点管理,省财政厅、各省辖市财政局应加强财政票据印制情况的监督,对违反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的印制企业,省财政厅和省辖市财政局应及时终止合同,直至收回其•财政票据准印证‣。财政票据印制企业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各省辖市财政局应选择具有•财政票据准印证‣的印制企业印制财政票据,签订印制合同;并根据财政票据使用计划,分批次向财政票据印制企业下达•财政票据印制通知书‣(附件2)。省辖市财政局下达的•财政票据印制通知书‣中票据起始号码、终止号码由省辖市自行设臵,并报省财政厅备案。省财政厅、各省辖市财政局按照印制合同约定与印制企业结算印制费用。

第十八条 财政票据的防伪用品生产企业和价格由省财政厅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财政票据印制企业需要使用防伪用品时,须经省辖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并报经省财政厅审批后到防伪用品生产企业购买。

第十九条 禁止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私自印制、伪造财政票据。

第四章 财政票据的购领

第二十条 财政票据实行“凭证购领、分次限量、验旧购新”的购领制度。

第二十一条 财政票据的购领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由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财务部门专职财会人员到规定的财政部门购领。省级垂直管理部门票据由省级主管部门统一到省财政厅购领并发放给省级以下垂直管理单位使用。

第二十二条 单位首次购领财政票据时,应到财政部门办理•河南省财政票据购领证‣(以下简称•购领证‣),凭证购领。财政票据购领单位办理•购领证‣,需提交财政票据购领申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其复印件,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购领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票据,用于收取政府性基金的,需提交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文件及复印件。

用于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提交省级以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文件及复印件。

(二)购领罚没票据,提交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执罚许可证‣及复印件。

(三)购领医疗票据,提交卫生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证书‣(非营利性)及复印件。

(四)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 单位再次购领财政票据,应出示•购领证‣,提交上次票据使用情况,包括票据数量、起止号码等,经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发放票据。第二十四条 财政票据购领单位撤销、改组、合并的,收费基金项目被停止或取消的,应及时到财政部门办理•购领证‣变更或注销手续。

财政票据购领单位的收费基金项目全部停止或取消时,应及时将尚未使用的财政票据和•购领证‣上缴财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通过财政票据计算机管理系统办理内部调拨或对用票单位发放事宜。

第五章 财政票据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财政票据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财政票据的管理工作,设臵财政票据管理台帐,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财政票据的购领、使用、结存、保管等情况,确保财政票据安全、规范使用。

第二十七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在启用财政票据前,应检查票据有无缺联、缺号、重号等残损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按照财政票据编号顺序和规定用途使用,做到内容完整、字迹清楚、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涂改无效。填错的财政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其各联次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

第二十九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不得转借、转让、代开财政票据,不得拆本使用财政票据,不得擅自扩大财政票据的使用范围。

个别用票量少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可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财政部门代开。

第三十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存放和保管财政票据存根,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财政票据存根保管期为5年,需要提前销毁的应报经财政部门批准。第三十一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财政票据,不得丢失。如发生财政票据丢失,应在3个工作日内查明原因,写出书面说明报告财政部门,并由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在省级以上的报纸上公告声明作废。

第六章 财政票据的核销

第三十二条 财政票据核销方式包括送验核销、现场核销、委托核销、计算机(网络)核销等。对于采取送验核销、现场核销、委托核销的财政票据,核销人员应在票据存根封面上签字盖章。

第三十三条 作废空白财政票据,由省财政厅和各省辖市财政局分别组织销毁。各省辖市财政局组织销毁全市(含扩权县、市)作废空白财政票据后,应将销毁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承办财政票据销毁的企业,原则上由省辖市财政局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

第三十四条 对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财政票据存根,由同级财政部门或财政票据使用单位销毁。由财政票据使用单位销毁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登记造册,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七章 财政票据工本费管理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门在核发财政票据时,按照省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向财政票据购领单位收取票据工本费。

第三十六条 财政票据工本费收入,属于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票据工本费主要用于财政票据的印制、仓储、运输、销毁、稽查、换版损失和日常管理等支出。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要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认真组织编制年度财政票据工本费收支预算。

第八章 财政票据的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的印制、保管、发放、使用、核销等各项工作制度,建立财政票据年审和稽查制度,加强对财政票据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被查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接受监督和检查,不得拒绝检查、隐瞒情况或弄虚作假。

第三十九条 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工作人员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和规定为准绳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正确。要依法行政、秉公办事,认真履行职责,不得以权谋私。

第四十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各省辖市财政局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分税制

是指在国家各级政府之间明确划分事权及支出范围的基础上,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结合税种的特性,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管理权限和税收收入,并辅之以补助制的预算管理体制模式.国税与地税,是指国家税务系统和地方税务系统,一般是指税务机关,而不是针对税种而言的。

我国现行税种共有24个,按照财政分税制的要求,将24个税种按照实际情况划分为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地方税三种。其中,中央税归中央所有,地方税归地方所有,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分配后分别归中央与地方所有。

为适应分税制的要求,全国税务机关分为国家税务局(简称国税)和地方税务局(简称地税),负责征收不同的税种。国税主要负责征收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地税主要负责征收地方税,他们之间的征收管理分工一般划分如下:

1。国税局系统: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臵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城市建设维护税,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资源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证券交易税(开征之前为对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中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中央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6.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解读 篇六

答:《办法》共7章45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财政票据的定义和种类。《办法》明确了财政票据的定义、种类及其使用范围、票据的票面基本内容和基本联次等内容。二是财政票据主管部门及职责。《办法》规定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主管部门,同时明确了财政部、省级财政部门、省以下财政部门管理职责和权限。三是财政票据管理要求。《办法》对财政票据印制、领购、使用等内容进行了规范,详细规定了财政票据印制权限、领购和发放程序及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具体要求。四是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要求。《办法》明确应当积极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依托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手段,实行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提高财政票据管理水平。五是监督检查及罚则。《办法》明确了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的内容、方式,检查工作人员和被查单位的责任,以及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办法》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比较内容主要有哪些变化?

答:《办法》是总结近年来财政票据管理工作实践,本着立足实际、兼顾改革、理顺体制、规范管理、全面规范、便于操作的原则制定的,与财政部此前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一是在法律层面确定“财政票据”的名称并做出明确定义;二是对财政票据进行科学合理的分类并明确其适用范围;三是明确了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的要求;四是明确财政票据承印企业确定方式、监制章样式、防伪用品及使用文字等印制要求;五是细化财政票据领购程序和要求;六是明确监督检查要求和对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办法》行为处罚处分规定。

六、《办法》颁布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办法》是一部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适用、法律层次较高、综合性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明确规定了财政票据的种类以及印制、领购、使用要求,充分反映财政改革和财政票据发展的新要求,为加强财政票据管理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办法》的颁布,是财政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对于进一步规范财政票据行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推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经济社会发展也将起到积极作用。

七、按照《办法》规定怎样领购财政票据?

7.医院财政票据管理中的问题与对策 篇七

收录日期:2012年11月22日

目前, 医院使用的票据分为两种:一种是财政票据, 包括医疗机构门 (急) 诊、住院收费收据、医疗机构门 (挂号、诊金) 收费收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非税收入票据、捐赠收据等;另一种是非财政票据, 包括税务发票、支票和其他票据。财政票据是医院使用量最大的票据。财政票据是医院进行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也是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财政票据的重要性自不待言, 但是, 在财政票据管理过程中, 医院仍存在一些问题, 亟须医院单位重视和改进管理。

一、财政票据管理工作中比较常见的问题

财政票据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层出不穷, 常见的主要问题如下:

(一) 票据管理意识不强。

很多医院不重视票据管理, 单位规模越小越不重视, 单位规范越大越重视。出现重大票据违法案件之前, 不重视;出现此类案件之后, 开始重视。某些医院领导, 特别是财务领导票据管理意识淡薄, 没有把票据管理岗位视为高风险岗位, 没有设置专人专库管理票据, 导致票据使用者有机可乘, 做出贪污公款的违法案件。

(二) 重购领、轻核销。

一些医院没有做好用票计划, 超量领用票据, 一次领用后几年都用不完。另外, 以各种理由为借口, 对已使用的财政票据未能及时整理办理核销手续。这种重购领、轻核销的做法将导致如下后果:一是计划没做好, 财政票据库存太大, 当财政票据换版时会造成不必要的浪费;二是未能及时核销, 就不能及时掌握财政票据的使用情况, 不能及时发现财政票据丢失的情况, 这可能给不法分子提供可乘之机。

(三) 不规范使用财政票据。

财政票据的不规范使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票据的填制方面不合乎规定;二是混淆财政票据与税务票据的用途, 将应使用税务发票错用为财政票据。票据的不规范填制主要体现在:涂改发票金额;用红字开具发票;不按票据号顺序开具发票;开具的发票未盖章等。这些不规范的行为都将导致票据不能如实反映缴款情况, 缴款人不能报账, 给缴款人带来不便等, 因此这些行为应予纠正。开具税务发票, 意味着单位要向税务局上缴税款, 把应开具税务发票的情形错开为财政票据, 或单位有意避税乱开发票, 这种行为违法了相关的票据法和税法, 会受到相应主管单位的惩处。

(四) 不妥善保管财政票据。

由于人员变动、办公场地搬迁、机构改革、领导轻视票据管理等原因, 空白票据或票据存根联的遗失情况时有发生。目前, 经过检查, 发现部分医院票据丢失数量不少, 且没有按照规定及时登报声明作废。万一被不法分子利用, 后果不堪设想。

二、医院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改进建议

针对上述几种问题, 笔者提出以下改进建议:

(一) 重视财政票据管理, 提高风险意识。

针对目前医院票据管理意识淡薄的现状, 笔者认为, 医院领导层应该重视医院财政票据管理, 建立和健全票据管理制度, 努力挖掘票据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风险点或控制薄弱点。医院应设置专门的票据管理岗位, 派遣专职工作人员负责票据管理, 理顺票据管理流程, 找出管理流程中存在的问题, 及时完善。不放过每一个风险点, 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

(二) 加强财务内部控制, 完善监督机制。

票据管理不是一个孤立的岗位, 它的运行必然会牵涉到其他财务岗位, 如收入核算岗位, 出纳岗位, 收费岗位等。医院应该加强财务内部控制, 做到不相容岗位不兼容。如票据管理员不得同时承担票据使用者的角色。为了杜绝票据违法案件的发生, 医院应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加强对票据使用者的监督。

(三) 建立票据管理系统, 实时监控票据使用情况。

目前, 很多医院都没有建立票据管理系统, 因此票据的实时使用情况不能及时掌握, 这对及时发现票据使用者违法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困难。笔者认为, 如果医院经济情况许可, 医院应该建立票据管理系统, 这样, 可以实时监控票据使用者的票据使用动态, 及时发现票据使用错误、甚至违法违规行为。

综上所述, 医院财政票据管理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医院领导应该重视此项工作, 设置专人专岗;加强内部控制, 加大监督;建立票据管理系统, 及时掌握票据使用情况。只有这样, 医院票据管理工作才能正常有序地进行。

参考文献

[1]余进.医院收费票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J].江苏卫生事业管理, 2010.1.

[2]李精钟.医院票据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卫生经济研究, 2007.11.

8.电子发票来袭票据印企如何求解? 篇八

区域联合,打造电子发票产业联盟

电子发票的普及会比电子商务的普及更快,因为发票是国家税收工具,作为国家税收的征管凭证,电子发票能够极大提高国家对电子商务、传统行业税收征管的效率,事关国家财政收入。发票电子化的进程是自上而下的过程,发票印刷将是印刷业中最快被全面电子化的领域。网络发票是电子发票的过渡阶段,3年内将在全国普及,预计5年左右将全面替代纸质发票。

在政府的推动下,电子发票试点将在全国各地展开。《网络发票管理办法》自2013年4月 1日起施行后,重庆远见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远见”)在重庆推出了电子发票平台,东港股份与小米商城建立了合作伙伴关系,航天信息与京东商城建立了合作伙伴关系,苏宁电器、海尔商城分别在南京、青岛推出电子发票平台。与传统票据印刷不同的是,这些公司虽然从地方起步,但都是面向全国消费者开票。互联网行业竞争的规律就是不存在地域性,发展快的会越来越快,并逐渐排挤掉区域竞争对手,电子发票行业不存在地方性公司。而电子发票属于国家税收工具,它的集中度会比一般的互联网行业更高,一旦形成政策上和技术上的国家标准,这个市场最终的参与者可能只有几家。

大势所趋,传统票据印刷企业必须转型。在推动电子发票发展时,单个地方性票据印刷企业无法抗衡印刷行业外推进电子发票发展的全国性公司。因此,票据印刷企业必须统一标准,抱团发展,形成产业联盟。产业联盟应成为国家标准制定的参与者、市场份额的获得者,成为产业的一极。

2012年,重庆远大印务有限公司基于对电子发票必将大面积替代纸质发票的行业发展判断,投资成立了重庆远见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着力向互联网信息数据运营服务商转型,并在电子发票市场探索方面占据先发优势。

在7月召开的中国印刷技术协会商业票据印刷分会第十四届年会上,重庆远大印务有限公司、云南国税印刷厂等企业联合发起的电子发票产业联盟合作建议,就旨在集合我国各区域票据印刷企业,形成合力,共同迎战电子发票大势。

关于电子发票产业联盟,一些票据印刷企业对于拿出当地资源推进电子发票发展还有所迟疑,但我们认为,目前印刷企业的思想意识转变是发展产业联盟的关键问题,电子发票推进是国家政策的大趋势,我们现在所做的一切努力都是在把握这个趋势。

票据印刷行业携手发展电子发票面临的主要困难在于企业战略思维和管理意识的转变,地方性票据印刷企业需要对未来做判断并制定长久的企业发展战略。事实上,推广电子发票是国家既定的产业政策,无论这个进程早几年还是晚几年,企业的掌舵者都应该未雨绸缪,为企业未来的可持续发展建立可靠的保证。

某票据印刷企业负责人

建立联盟,仍有难题待解

随着国税总局对电子发票的推广,电子发票如何在全国推进、电子发票今后的发展途径等问题,引起了传统票据印刷企业的广泛关注。毕竟,电子发票的引入必然会导致纸质发票数量的减少,进而对拥有大量发票印刷业务的票据印刷企业带来严峻考验。

对于电子发票产业联盟持赞同意见者有之,持反对意见者亦有之,但更多的人持观望、疑惑态度。

电子发票产业联盟建立的初衷,是为了推动整个电子发票产业的积极发展,但建立联盟不能停留在口号上,而要有切实的落地点。目前来看,这个落地点仍是重庆远见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远见”)开发的电子发票软件系统,能看到的落地方式有以下几种:一是当地票据印刷企业与税务局共同推广电子发票系统,即开拓市场,重庆远见提供系统软件支持;二是重庆远见将其经验与系统软件转给当地票据印刷企业,由当地企业直接在本地税务局推广使用;三是重庆远见帮助当地票据印刷企业开发适合本地税务局要求的电子发票系统。

在此,笔者对建立电子发票产业联盟的几种意见进行简单分析。

1.赞成

目前,电子发票推广最好的城市是重庆市,重庆市也是发改委和国税总局最早确认进行电子发票试点的城市。重庆远见正是利用了这一有利时机,组建专业队伍并与税务局合作进行电子发票系统软件的开发,经过几年努力,目前已经有一整套相对成熟的电子发票系统。重庆远见非常希望将他们成熟的经验和软件在全国其他省市进行推广。重庆远见可以说是建立电子发票产业联盟的发起公司。

现在云南国税印刷厂、广州人民印刷厂对重庆远见的经验和软件进行了多次考察,并表现出了一定的兴趣。毕竟一套软件系统的开发需要专业人员付出较长时间才能完成,与其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时间去自行开发,不如借鉴成熟的软件和经验。

2.不赞成

当地税务局是否允许使用这套软件系统?发票不同于其他类型的商品,不可以重复复制,发票的印制涉及到每个省市的税收问题,目前国内的现状是纸质发票的印制采用准入制度,基本都是限定在本省市内票据印刷企业印刷,几乎没有跨省市印刷的。纸质发票还只是发票信息的空白承载体,上面没有记录税收信息,都会有如此严格的管制,而电子发票有具体税收信息,各地税务局能否允许本地企业采用异地电子发票系统,抑或是说采用异地票据印刷企业与当地税务局开发出来的软件系统?答案应该是否定的。既然,当地税务局不太可能允许采用这套系统,那么推广电子发票产业联盟的意义又在哪里呢?难道只是企业间进行经验交流?

3.观望

(1)重庆远见的模式是成立一家IT公司来开发电子发票系统,而与重庆远大在人员、技术方面几乎没有直接联系。电子发票系统的推广,其实更多的是IT方面的工作,与传统纸质发票印刷几乎没有关系。那么当地税务局是选择专业IT公司来开发,还是选择印刷企业呢?

(2)重庆市只有一家比较大的发票印刷企业,税务局要选择与印刷企业合作推广电子发票,也只能选择这一家,或者有些省市的发票印刷企业本来就是税务局下属公司。但像北京、上海这类拥有十几家发票印刷企业的省市,税务局该选择与哪家合作?还是与纸质发票印刷一样,采用招标方式确定三五家?那这三五家如果都采用重庆远见的系统或者模式,那又该怎么办?

目前来看,电子发票产业联盟的建立从推动行业发展的角度来看是好的,但是如何建立?建立的出发点是什么?国家政策方面有没有支持?国税总局对印刷企业进入电子发票系统有没有相应的支持?这些都是电子发票产业联盟能否建立及建立后能否走远的关键。

广东乐佳印刷有限公司 柯 明

参与联盟,票据印企向电子发票转型的良策

都说“不转型是等死,转型是找死”,难道传统票据印刷企业只有死路一条?

非也!电子发票产业联盟的出现,正好一揽子解决了传统票据印刷企业转型所面临的几个最重要的问题。

首先,其将过去“有市场即有产品”的思路改变为“有市场即有资本”。各地区的市场可变通为资本来共同参与联盟,这是一个根本性的改变。市场资本变成相互联通的资本,市场渠道变成网络渠道,这无一不体现未来价值的巨变。

其次,联盟实现了“平台中的销售”。若按传统方式各自为战,按区域划分来经营互联网票据,则最终会全部消亡。联盟的提出,改变了建立互联网实现产品渠道销售的传统,从而在一个统一的网络平台下,实现区域销售经济的自治。这正是互联网经济中最重要的特点:一个商业模式只能让一个企业存活。这个企业就是联盟这个平台,称之为联盟的平台,正是一个具体化的商业模式。

再次,联盟改变了资本构建模式。在互联网经济中,由于“人人参与、处处成事”的法则,单一资本体极难形成产业效应和互联互通效果。产业资本与产业资本化共同形成联盟资本市场才是王道。

最后,联盟基本体所具有的技术、思维、方式、途径等要素,全部集中地一体化解决了联盟成员参与互联网经济时对自身缺陷的担心,如传统思维局限、入行底气不足、互联网认知不全、专业技术缺失、战略虚脱、战术空白等。所有这些正是传统企业转型过程中无法独自快速解决而又必须面临的难题。“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参与联盟,借船出海,不失为一良策。

票据印刷企业的转型,从来就是众多行业转型中最困难、最没底气的。传统票据印刷企业只有勇于加入互联网经济中再展鸿图,认真审视形势、正确判断去留,不在转型过程中死去,才可辉煌再续。

无锡双龙信息纸有限公司 陶瑞宇

网络(电子)发票并不那么可怕

很多票据印刷企业听到网络(电子)发票来了,就好像感觉到“狼”来了一样,谈“狼”色变。票据印刷企业必须理性看待网络(电子)发票。

发票的种类很多,有机打票、手写本票、手撕定额票及自印发票等。网络发票是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登陆税务机关网站或具备网络通信功能机具开具的直接将交易信息传输到税务机关后台系统的一种发票,可通过系统打印出纸质发票。可以看出,其虽然采用网络开具的形式,实际还是纸质发票的应用和管理模式。网络发票使得税务部门的税票管理更具效率。网络发票的时实时数据传送,实现了“以票管税”和“数据管税”相结合,税务机关可进行开票数据的查询、统计、比对等数据分析应用。发票在线应用系统可采集纳税人开具发票的信息,具有很高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全面性,为数据管税提供基础数据支持,具有在线开票、数字防伪、全面监控和查验便捷的特点。

网络发票也存在着许多不足。首先开网络发票需要网络和软件的相关配套和技术支持,网络开票系统(后台)需要7×24小时开放,后台一直处于高负荷状态,一旦出现故障或网络不稳定情况,企业将无法正常开票,从而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其次,有些不能连接互联网的企业(保密企业)在开票时会遇到麻烦,其开票时需要通过内部管理系统调用数据,但因无法联网,只能重新输入数据,耗时耗力,所以内外网分离的企业就需要提供相关配套的服务;再次,由于网络发票需要登陆互联网进行实时开票,因此在登陆时要输入一些信息,这会给开票者带来麻烦,造成开票者积极性不高。因此,网络发票的全面推开估计还要若干年。

电子发票是在网络发票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如果网络发票还没有完全成熟,那么电子发票的推广也还来日方长。未来电子发票只能在个人消费领域或电商服务领域展开,在生产加工领域由于财务报销制度的约束很难实现,需要政府改变现有的财务报销制度,谈何容易!要改变人们的消费及商业习惯不是一朝一夕的,政府必须加快网络建设,特别是边远地区的网络建设,加大软件平台建设的投入,提供功能强大的开票系统,提高开票效率,才能让电子发票有前途。

现在,有软件平台开发企业发起电子发票产业联盟,这无疑是电子发票产业的好事,其将有助于统一电子发票标准,实现抱团发展,形成产业联盟。但我认为这是行业大鳄们参加的,也是少数票据印刷企业参加的,全国大多数的票据印刷企业只能望“盟”兴叹,这些企业除了立足现在做好每一张发票外,还要趁着电子发票还有若干年发展的时间,抓紧做好企业的转型工作,练好内功,用互联网的思维去经营企业,用IT技术再造工艺流程和生产管理模式。企业转型发展的路很多,适合你的就是对的。

某票据印刷企业负责人

主动出击,迎战电子发票

重庆、南京、青岛等城市早已经开始电子发票的试点,9月15日广州也加入了电子发票试点行列,成为全国第8个开具电子发票的城市,并在京东商城、唯品会、中国移动终端商城等企业顺利开出了广州市第一批电子发票。据悉,广州市电子发票应用试点工作将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选取符合条件的大型电子商务企业对个人开具电子发票进行试点,实现本地电商企业为个人开票(B2C),目前正在进行这一阶段的试点工作。第二阶段,实现本地企业对本地企业(单位)开具电子发票(B2B)。第三阶段,建设可供全市中小型企业使用的在线开具电子发票公共平台,先试点、再逐步推广,实现本地中小型企业为个人和本地企业(单位)开票。个人感觉,随着我国电子商务和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以及国税总局对电子发票重视程度的提升,电子发票的推行速度将会越来越快。

我公司以发票印刷业务为主,发票印刷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45%左右,一旦电子发票来袭,我公司将面临较大冲击。广州市加入电子发票试点行列后,京东商城和唯品会等电商平台都能开具电子发票,而京东商城、唯品会是我公司的大客户,他们采用电子发票后,我们的发票印刷量就会大幅减少,这对我们的业务冲击是相当大的。因此我们必须迅速行动、积极参与。

我们会在参与纸质发票印刷的同时,积极跟搭建电子发票平台的相关企业加强沟通,探讨合作的方式等,看哪家企业的方式更适合我们广东的特色。重庆远见提出的联盟方式为我们进入电子发票领域提供了很好的思路,但若真要加入联盟,不少企业也还是有所顾忌:重庆远见拥有核心的IT技术,在这样一个大数据时代,加入联盟后,票据印刷企业的客户数据很容易就会被联盟主体拿走,他们通过这些,可以为客户提供更多的服务,而联盟中的其他企业就容易被架空,业务会更快地流失。尽管如此,我们仍愿意抓住这个机会,与他们加强沟通,探讨合作的可能性。

同时,我们也会积极与本地税务局沟通。尽管在目前的试点阶段,我们并未参与到其电子发票的业务流程中,但将来电子发票推广开后,电子发票的处理量势必会大大增加,税务局也可能需要与多家软件公司合作,或是与印刷企业合作,让其进行一条龙外包服务。因此,我们也需要与他们密切沟通,看其具体需求,并从中寻找未来的机会点。

9.财政票据电子化 篇九

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县调查队:

现将《财政部关于对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文件要求对你单位领用的非税收入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2009-2010年的使用情况进行自查。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财政票据专项检查工作,组织本单位有关人员认真学习财政票据专项检查涉及的相关文件和政策规定,写出书面自查报告,严格按报表设计要求,填写《中央单位财政票据检查登记表》、《2009-2010年中央单位非税收入票据检查表》、《2009-2010年中央单位其他财政票据检查表》、《2009-2010年中央单位财政票据专项检查自查自纠情况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支出明细表(2010.7-2012.3)》,于2012年4月5日之前,将自查报告及相关报表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总队财务管理处,电子版发送到FTP/财务处/上报/票据年检。

请各单位停止使用已领用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并派专人交回总队,以备财政部检查。

联系人:郭震 联系电话:0551—2872512 附件: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附表1-5(请从 FTP/财务处/反馈/票据年检中下载)

财务管理处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关于对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管理和 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

财综函[2012]3号

为加强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管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征收行为,切实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票据检查工作规范>的通知》(财综[2009]38号)的规定,决定对中央单位2009-2010年财政票据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凡已在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办理《财政票据购领证》,并领购了财政票据的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中央单位),均属于检查范围。上述财政票据包括在2009-2010年使用且未审查核销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收入票据、捐赠票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中央单位资金往来收据及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票据等。在上述财政票据使用时间段内已接受过审查核销(验旧购新)的中央单位,不在本次检查范围内。

二、检查内容

(一)中央单位领购和使用财政票据所执行的文件依据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自立非税收入项目、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等现象。

(二)是否严格执行财政票据管理制度。

1.是否有专人管理财政票据,是否建立了票据登记制度,设置了票据管理台账;

2.财政票据各栏目填写是否规范、准确、完整,票据填开金额与实际收取金额是否一致;

3.是否存在财政票据相互串用或混用行为;

4.是否存在擅自印制或买卖、转让、转借、涂改、伪造财政票据的行为;

5.对使用完毕的财政票据,是否按顺序整理票据存根,并按规定妥善保管;

6.是否存在丢失毁损票据行为,如有丢失,是否及时申明作废,并向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备案。

(三)是否存在用财政票据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四)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是否存在违反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检查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

(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

(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四)《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8]24号);

(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

(六)《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

(七)《财政部关于印发〈当场处罚罚款票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预[2000]4号);

(八)《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

(九)《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

(十)《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

(十一)《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

(十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

(十三)《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票据检查工作规范>的通知》(财综[2009]38号);

(十四)《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92号);

(十五)《财政部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教[2009]495号);

(十六)《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09]400号);

(十七)《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行[2009]567号);

(十八)《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停止使用中央国家机关后勤服务收费专用收据的通知》(财办综[2010]4号);

(十九)《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

(二十)《财政部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7号);

(二十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直属高等院校财政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综[2010]53号);

(二十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

(二十三)其他有关政府非税收入和财政票据管理的文件。

四、检查方式和步骤

此次检查采取中央单位自查与财政部门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自查阶段。自2012年2月15日起至4月30日止,中央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所属单位对2009-2010年已开具且未审查核销的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写出书面自查报告,严格按报表设计要求,填写《中央单位财政票据检查登记表》(附件1)、《2009-2010年中央单位非税收入票据检查表》(附件2)、《2009-2010年中央单位其他财政票据检查表》(附件3)、《2009-2010年中央单位财政票据专项检查自查自纠情况表》(附件4),并由各中央单位的主管部门财务司(局)审核汇总后,于2012年5月15日之前,将汇总自查报告及相关报表报送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一式两份,并附电子版。其中,中央垂直管理部门应将所属单位使用的财政票据存根集中在各省级机构,以备检查。

(二)重点检查阶段。分别对在京中央单位进行审核检查和对京外中央单位进行重点检查。自2012年5月16日起,各在京中央单位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将自查报告、所填表格及2009和2010年使用的未审查核销的财政票据存根直接送交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进行审核检查。其中,该两年内票据使用量较大(1000本或5万份以上)的单位,可在审核检查时间内与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联系,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将派人到用票单位进行检查。财政部将组织检查组,对京外中央单位财政票据领用情况和自查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财政部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达处理决定。

五、检查要求

中央单位要高度重视财政票据专项检查工作,组织本单位有关人员认真学习财政票据专项检查涉及的相关文件和政策规定,扎实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并按本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部报送自查报告和相关报表。同时,中央单位要积极配合财政部做好重点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整改,确保财政票据专项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财政票据监管中心联系电话:(010)68518869,68551592。

财政部

10.辽宁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 篇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财政票据(以下简称“财政票据”)管理,规范财政票据的使用,强化非税收入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和《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票据的印制、购领、核发、使用、保管、核销、稽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印制和发放,并由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机构、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在依法获得非税收入和从事财务活动,以及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等,向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财政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省级财政部门是本省行政区域内财政票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财政票据的政策和管理办法,以及本地区财政票据的印制、核发、保管、核销等,并对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使用财政票据情况进行稽查和日常监管。

市及市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财政票据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财政票据的种类、适用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财政票据的种类、内容、规格、式样,由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

第六条 财政票据种类主要包括非税收入票据、社会团体会费票据、往来结算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

(一)非税收入票据主要包括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辽宁省非税收入统一收据、辽宁省罚没收据、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收据以及公立医疗机构医疗专用票据等。

(二)社会团体会费票据包括辽宁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

(三)往来结算票据包括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票据。

(四)其他财政票据包括辽宁省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据、辽宁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等。

第七条 财政票据适用范围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非税收入票据适用于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彩票资金收入、罚没收入、其它非税收入。

(二)社会团体会费票据,适用于省及省以下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向其个人和单位会员收取会费。

(三)往来结算票据,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在发生暂收暂付、代收代付及单位内部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

往来结算票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不得用于征收或收取非税收入,不得作为单位经营性收入凭证或替代税务机关税务票据。

(四)其他财政票据,指除上述票据外按国家和省以上财政部门规定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

第八条财政票据的各联次用途应按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条财政票据的内容分为票面表格和非表格两部分。

票面表格的基本内容一般包括票据编码、收入项目、标准、数量、金额、备注等;票面非表格的基本内容包括票头、字轨号码、交款人、开票日期、联次及其用途、开票单位和责任人等。

第十条 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财政票据可适当调整联次和内容,但不得与财政票据的收据联合并为同一张票据使用。

第三章 财政票据的印制

第十一条财政票据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统一印(监)制。票据的收据联套印财政部监制的“财政票据监制章(辽宁省)”(以下简称“监制章”),财政票据及监制章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第十二条财政票据印刷企业由省级财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确定。

财政票据印刷企业必须按照省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印制、运输、保管和提供财政票据。

财政票据印刷企业应当对监制章、防伪设施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不得将承印的财政票据转移到其他企业印制,也不得向除指定印制票据的财政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财政票据。

禁止在非财政票据上套印财政票据监制章。

第十三条受省级财政部门委托,由市级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须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并在省级财政部门确定的财政票据印刷企业印制。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对财政票据印刷企业的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对不履行协议的承印企业,应及时与之终止合同,取消其印制财政票据的资格,并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财政票据印制合同终止后,财政票据印刷企业应将财政部门提供的有关资料按要求处理,不得保留或者转到财政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四章 财政票据的购领

第十六条财政票据实行“凭证购领、分次限量、验旧购新”的购领制度。

第十七条财政票据的购领原则上实行分级管理,由具备法人资格且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财务部门专门人员到规定的财政部门购领。省级垂直管理系统所用票据由省级主管部门统一到省级财政部门购领并发放给省级以下垂直管理单位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委托有关部门管理的财政票据,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购领事宜。

第十八条单位首次购领财政票据时,应到财政部门办理《辽宁省财政票据购领证》(以下简称《购领证》)。财政票据购领单位办理《购领证》,需提交财政票据购领申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其复印件。

第十九条单位首次购领财政票据,除按前款规定提供有关凭证外,针对下列票据式样,同时分别提交以下资料:

(一)购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辽宁省非税收入统一收据,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应提交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财政部门核发的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及复印件;属于征收政府性基金的,还须提供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政府性基金的文件及复印件;属于其他非税收入的,应当提交相关的收费文件及复印件。

(二)购领辽宁省捐赠票据的,应当提交符合接受捐赠规定的相关文件及复印件。

(三)购领辽宁省罚没票据的,应当提交相关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复印件。

(四)购领专用票据,属于诉讼费的,应提交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财政部门核发的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及复印件;属于医疗机构收费的,应当提交卫生部门核发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县级以上价格部门核发的非经营性收费《收费许可证》以及卫生部门和价格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及复印件。

(五)购领社会团体会费票据,应当提交社会团体登记机关颁发的法人证书正本(或者副本)、社会团体章程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会费文件及复印件等。

(六)同级财政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应当对财政票据使用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申请单位,核发《购领证》。《购领证》应当写明财政票据使用单位、购领的财政票据名称、相关的收费项目、征收标准以及文件依据等。

第二十一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凭证购领财政票据时,应当出示《购领证》,并提交前次使用财政票据的情况,包括票据的数量、号码、收缴资金数额、资金结余等,经单位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财政部门审验后,方可继续购领财政票据。

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在核发财政票据时,对依法可以收取财政票据工本费的,按照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向财政票据购领单位收取;对应当无偿供应财政票据的,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收取的财政票据工本费,收入缴入国库,支出按核定的部门预算安排使用。

第二十四条财政票据购领单位应及时结缴财政票据工本费,有特殊原因的,经批准,可适当延缓。

第五章 财政票据的使用与保管

第二十五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必须设专人负责管理财政票据,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财政票据管理台帐,按照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票据的购领、使用、结存及收入解缴情况。

第二十六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在启用财政票据前,应当检查所购领的票据是否有缺页、号码错误、毁损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当及时交回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格式要求和序号填写财政票据,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财政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各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第二十八条除财政部门委托代开财政票据以外,禁止转让、出借、代开、买卖、销毁、涂改财政票据,禁止使用非法财政票据,或者不按规定开具财政票据。

各种财政票据必须专票专用,严禁串用混开。不得用财政票据替代税务发票,也不得用税务发票替代财政票据。

第二十九条财政票据使用完毕,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认真填写相关资料,按顺序清理财政票据存根。机打票据应当装订成册,并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妥善保管。

第三十条财政票据或《购领证》灭失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查明原因,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原核发财政票据或者《购领证》的财政部门,并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在当地县级以上媒体公示作废。

第三十一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依法合并、分立、撤销或者执收执罚权发生变更,以及非税收入等项目名称经批准变更或者被依法取消,应当自合并、分立、撤销、变更、取消之日起15日内,向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购领证》的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对已购领但尚未使用的财政票据,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登记造册,并向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缴销。

第三十二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不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的,付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款项,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第三十三条 财政票据仅限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放使用,不得跨区域发放使用,但派驻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本省政府部门机构在派驻地使用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财政部门、财政票据印刷企业、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财政票据专用仓库或者专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做到分类存放,干净整齐。存放财政票据的专用仓库或者专柜,应当符合保密、防盗、防火、防潮、防蛀等要求,确保财政票据安全存放。

第三十五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已开具的财政票据存根。财政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为5年。个别使用量大的单位,财政票据存根保存5年确有困难的,经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缩短保存期限,但最短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六条对未使用的需要作废销毁、已明文废止的财政票据和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财政票据存根,由财政票据使用单位负责登记造册,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销毁。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三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财政票据管理实施情况的指导、监督、检查,充分发挥财政票据在规范政府收入分配行为中的基础作用。

第三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对财政票据的印制、购领、使用、保管等情况进行监督,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和全面检查。

第三十九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在对财政票据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向被查单位收取费用。

第四十一条对具有下列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和国务院、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分(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擅自印制财政票据,或者伪造、违规使用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的;

(二)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财政票据监制章,或者使用废止财政票据的;

(三)擅自转借、转让、代开、买卖、销毁、涂改财政票据的;

(四)利用财政票据违规收费的;

(五)将财政票据与税务发票等其他票据互相串用的;

(六)因管理不善,丢失、毁损财政票据并造成重大损失的;

(七)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或者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

(八)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被处罚单位和个人对财政部门下达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各市财政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11.浅析电子票据现状及应对措施 篇十一

2003年6月30日首个全国统一的网络化的报价系统“中国票据网”的建立, 标志着我国票据市场电子化开始起步。随着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出台为电子票据业务提供法律基础, 我过电子商务发展进入发展阶段。

2005年国内第一张电子票据随着“票据通-网上票据”全面业务合作协议的成功签署问世, 打破了传统纸质票据统揽票据市场的格局。2007年, 人民银行推动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建设, 支持保留支票, 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开放办理银行汇票业务, 银行票据业务在不同程度上实现了电子化。2009年, 继民生银行推出国内首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之后, 深发展财富广场支行推出期限为30天的面值万元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 此举进一步推动了我国银行票据业务电子化发展。

2009年10月28日, 人民银行正式运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ElectronicCommercial-DraftSystem, ECDS) , 为电子票据业务提供了一个电子化的共享交易平台, 标志着我国票据市场由此迈入电子化时代。ECDS已上线运行以来, 全过程运行平稳。图一:

二、国际电子票据的概况

20世纪末, 联合国和许多国家纷纷从国家的立法, 基础设施, 体制安排和支付系统的其他方面, 以促进电子票据的电子化发展。

在1998年, 新加坡颁布《电子商务法》, 继新加坡之后, 许多国家相继颁布了《电子商务法》。比如有澳大利亚, 韩国, 加拿大。美国的立法和联合国的立法关于电子票据方面步调一致, 都是针对解决企业的票据的电子和传统的基于纸质的法律冲突。日本的《数字签名及认证法》是一个核证机关的责任问题的法律。该法规定, 如果产生认证错误是因为认证机构单方面导致的, 本法亦没有在这方面有明文规定的, 应当参考其他法律处理。日本的这一立法为电子票据业务的发展提供了解决的灵活性。新加坡的《电子交易法》其中有规定认证机构的法律责任问题。即只要在合理的法律程序下行为, 认证机构不承担责任, 不以票据本身的虚假和真实为转移。因为用户的过失造成证书被盗用, 向认证机构挂失之前造成的损失由用户自行承担。如此, 认证机构的权益得到法律保护, 进一步的推动市场的规范化发展, 有利于电子票据市场往一个良好的方向迈进。

三、电子票据的特点和优势

电子票据是一种以数据电文形式签发、流通的, 到期无条件支付的可流通的电子支付指令。电子票据是纸质票据的继承和发展。

电子票据相比纸质票据, 最为显著的特点是无形——体现在数据以电文形式签发和流通;其次是网络传输, 相比繁琐, 高成本, 高劳力耗费的人工传递, 数据电文通过计算机为载体传输, 更为方便快捷, 节省成本;最后是电子签名成功的取代人工的实体签章, 签名于无形。

电子票据是一种新事物, 其特点本身就是一种优势。彻底的电子化和无纸化的票据行为克服了传统的纸质票据的票据行为难以解决的问题, 比如票据行为低效率, 高风险, 易遗失损毁, 易出现假票仿票等缺陷。电子票据使票据行为透明化和高效率, 大大提升了票据市场发展的水平。

四、我国电子票据存在的问题

(一) 电子票据参与主体范围狭窄

从央行的数据显示, ECDS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了234209笔, 共计7689.9亿元人民币。但是其中电子票据的比重只有2.4个百分比。究其原因是自ECDS上线运行, 首次参与的机构比较少, 只有13家银行, 3家农信社和4家财务公司。由于电子票据办理业务的机构没有得到推广和普及, 作为纸质票据主要主体的中小企业在这种情况下选择电子票据业务的可能性极小。绝大多数中小金融机构没有携电子票据进入电子票据市场, 进而大多数中小企业仍然使用熟悉的纸质票据, 没有贸然进入新的电子票据市场。由此, 电子票据要充分发挥其自身的优势彻底取代纸质票据是一个艰苦漫长的过程, 期间需要不断的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 完善其自身才能有更好的发展。

(二) 电子票据流动性较低

第一是普及程度较低, 流转渠道少。电子票据的票据行为是通过参与ECDS的银行的开设的网上银行完成的。这就对票据行为的双方和票据行为本身有条件限制。首先, 电子票据的票据行为必须在参与ECDS的银行发生, 并且要求必须是开通网上银行业务的银行;其次客户要求发生的票据行为不一定能够发生, 因为其他有条件的企业不一定乐意接受, 即使该企业在参与ECDS的开通有网上银行业务的银行开通有电子票据功能, 相对来说, 这种符合条件并且乐意接受背书转让的企业在少数。这种限制导致电子票据的流通渠道非常狭窄, 限制了其长远的发展。

第二是各个企业的网上银行操作系统良莠不齐, 制约了电子票据的自由流通。各个金融机构的网上银行操作系统具有各自的特点, 业务操作员在充分熟悉本系统的操作的情况下, 很难同时了解并熟悉掌握它机构的操作流程, 目前的市场状况也没有要求业务操作员有如此高的综合的技能, 企业不会冒险投入巨额培训资金培训其业务操作员做不确定回报收益的事情。从而面对跨行转让票据总是比较被动。

第三是客户端要求高, 中小金融机构积极性差。电子票据业务是借助于企业网银业务而运行的, 这就要求电子票据的出票人、收款人及流转过程中的各个被背书人都要开通企业网上银行业务。中小金融机构有自身的条件的限制, 比如本身的资金支持和科技实力都是相对较弱的。农村金融机构和欠发达地区的中小金融机构与大中型商业银行和发达地区的金融机构相比, 无论从哪个方面来说, 都明显存在巨大的差距。要求这些条件欠缺的金融机构发展建设网上银行业务是需要相关的援助政策的。另外, 电子票据所依赖的实际商品交易多数是大型企业原料及配件采购, 资金流向有从大型企业向中小型企业流转的特点, 由于小型企业不愿接受电子票据, 所以也影响到大企业电子票据的签发。

第四是贴现业务缺失相应操作指南, 导致电子票据不便利。虽然电子票据本身的特点给票据市场注入了活力, 原则上能为参与票据行为的主体提供便捷高效率的服务, 但是事实上, 由于缺乏与之匹配的操作指导书, 现实情况就没有充分的条件发挥票据的便捷性质。电子票据就缺乏竞争力, 企业使用电子票据没有得到便利, 降低了使用的积极性, 从而影响了其票据的签发与流通。

(三) 电子票据定价较困难

由于尚未形成有效的转贴现和利率报价机制, 金融机构对期限从6-12个月的电子票据难以准确定价。对于延长了的电子票据这类新事物, 各金融机构为降低风险, 极少冒险尝试, 签发的电子票据大多数是1-6个月的, 与纸质票据无异。从风险管理的角度, 各金融机构保守的态度和行为对报价机制的形成产生制约影响。另外, 电子票据业务的流程本身没有相应的得到简化, 程序繁复, 并且相关的支付费用方面与纸质票据没有优势。如此没有形成优势的作为新事物的电子票据对于企业是没有什么吸引力的, 从而外部推动报价机制形成的动力也消失了。

(四) 法律法规不健全。

随着电子票据业务的开展, 现行《票据法》已经滞后于电子票据发展的要求, ECDS系统上线运行之后, 尚未对电子票据进行一个明确的司法解释。目前的法律缺失关于电子票据的法律保护, 如此并不利于电子票据市场的长远发展。

第一是针对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的求证。《电子签名法》中的电子签名是否具有真实的法律效力, 有待探究。在《票据法》中未曾明文规定电子签名具有实体签章的法律效力。由于这一方面的模糊不清的情况, 严重影响到了电子票据的票据行为的效力和安全性。

第二是金融机构对电子票据业务的定位的问题。定位的准确与否, 都将影响到商业银行对电子票据业务的管理。《贷款通则》中明确表示将票据贴现业务等同于贷款业务进行管理, 但是票据贴现不同于银行贷款, 票据贴现是企业已实现的销售收入的变现, 不以此增加企业的负债。贷款业务则以企业的负债为其一条件。

《票据法》与《电子签名法》两者没有在条款上保持一致, 导致电子票据没有确定的司法解释, 从而没有可靠的法律保护, 参考联合国的法律, 应该给电子票据予以司法解释, 保护电子票据的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我国应参考国际经验, 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

五、应对措施

(一) 完善ECDS系统, 加大电子票据推广力度

首先完善ECDS系统, 提高系统本身的安全系数。然后再针对不同的地区进行宣传和推广。ECDS的充分运用需要其业务操作人员具备相当的业务知识和高水准的业务技能水平, 所以人民银行应针对各个地区, 尤其是对农信社遍布的广大农村地区, 进行专项的技术扶持, 从强化业务培训入手。要求其业务操作人员能够熟悉系统的特有功能, 熟练地掌握操作程序, 并且熟知系统的会计理论等方面, 以此为培训目标。

(二) 开发建设统一的网上电子票据交易平台

第一是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国电子票据实现全国自由流通奠定基础, 我国应开发建设一个统一的以互联网为载体的网上电子票据处理平台。此电子平台要求对票据进行集中处理, 规范票据行为, 进一步提高电子票据的交易效率, 提升电子票据市场的安全系数, 优化市场秩序。

第二是网上电子票据交易平台应当具备独立性, 是经由国家法律认可的公共性质的权威机构。此平台应当是“中国票据网”的继承和发展, 勇于担起交易系统的重任。

第三是网上电子票据交易平台上的所有的票据行为均应当进行登记保存。各种票据行为均有据可查, 为业务纠纷的及时解决提供便利, 进一步促进电子票据市场的规范化与安全性。此平台向客户提供客观的有效及时的信息, 能够有效防范票据欺诈和票据违约, 提高交易质量。平台应参考淘宝网的信用评级方法, 给予经由人民银行统一核证的电子票据的用户信用评级, 此类符合认证的用户, 各大银行才认可, 交易双方评级公开的方式运行, 对我国形成良好的电子票据市场秩序有极其重要的影响。

(三) 建立符合市场要求的利率定价机制

首先要求密切关注市场利率。对于一个新事物, 需要克服的东西比较多, 需要参考更多的旧事物的优点, 取长补短, 从而形成自身优势。发展初期的电子票据业务的报价体系尚未形成, 该贴现率应当参考相应期限的短期贷款利率, 根据市场的变化灵活的变化定价。

其次是建立符合市场要求的适合电子票据的利率定价机制。根据市场的变化发展, 电子票据将会逐步的推广, 在市场票据量逐步增多的基础上, 应该慢慢的摸索报价的规则, 相应的参考相同期限的货币市场利率, 逐渐的建立起电子票据报价体系, 完善利率定价机制。

(四) 健全法律法规, 完善立法机制

第一是修订《票据法》, 对电子票据给予充分明确的司法解释, 并且调整《电子签名法》和《票据法》其中相应的条款相一致, 给予票据行为充分的法律保护。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完善各类实施细则, 补充修订有关电子票据的法律条文, 使票据市场在更为合理的更为完善的法律体系下得到长远发展。

第二是建立健全电子票据的运行体制, 充分保护票据行为双方的合法权益。国家成立认证机构, 针对准入认证进行严格的监督, 监控。并且出台相应的法律对此进行法律规范。首先, 建立健全ECDS银行的网上银行业务的安全运行系统, 加强网上银行业务的监督, 确保日常业务安全运行。然后, 加强征信系统对客户自身的信用评级, 明确银行与客户在交易中的权益和责任, 明晰交易双方的风险及处理出现风险时双方的法律责任。从管理方面进一步完善电子票据的运行机制, 切实保障电子票据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庞贞燕.试论我国电子票据发展对货币政策的影响[N].金融时报, 2011-1-17 (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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