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2024-12-25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需要提交哪些资料(精选10篇)

1.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篇一

红花岗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需提交资料

1、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

2、规划许可证

3、施工许可证(请自行对照规划认可证与施工许可证面积,认可证面积大于施工许可证面积的需到住建局建筑业科补办手续)

4、施工图审查意见

5、消防许可证(意见书)

6、规划认可证(2008年3月1日后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必须提供)

7、《贵州省建筑节能工程认定表》

8、工程结算报告(工程竣工结算凭证)

9、城建档案馆资料报送(含电子档案)验收意见

10、各责任方资质证书,参建人员委派书及个人资格证书;

11、质量问题处理资料(含有关单位的整改通知、整改回复和设计处理资料、处理结果报告)

12、专项验收文件(建筑幕墙、防水工程、钢结构、避雷、电梯、通风空调、智能系统、水电验收文件(自来水公司、供电局提供)、环保测试、特种设备等)

13、检测报告(包括:动测、钢筋保护层、结构强度、植筋拉拔、面砖拉拔、节能检测、空气检测等)

14、试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

15、隐蔽资料(记录)及设计修改(变更)

16、检验批资料及基础、主体、单位工程验收表格

17、基础、主体、节能验收文件(报验单、验收意见书)

18、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文件(报验单、验收意见书、验收组成员名单、整改报告)

19、勘察、设计方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20、施工方竣工报告(含自评报告)

21、监理方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2、建设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含评价报告)

23、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报告(汇总表)

24、工程质量保修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25、水电安装竣工图(各方签字、盖竣工图专用章)

26、竣工图(各方签字、盖竣工图专用章)

27、当地镇、街、办事处计生办出具的工程参建人员未违反计划生育计生证明

28、所有竣工验收备案资料的电子档案(2013年5月20日后须提交)

以上资料备案资料除框黑部分14、15、16、25、26外,建设单位需按顺序单独装订一份交备案机关档案员存档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提交资料明细 篇二

1、建设单位申请验收方案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验收的批复。

2、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消防验收、人防验收合格书(函)。

3、土壤氡气检测报告、竣工工程室内环境检测报告。

4、参建各方对工程质量、工程资料预验收签字表,预验收报告、预验收整改报告。(原件)

5、竣工工程质量保修书、竣工决算审查及工程还款协议书。

6、工程基本报建批复、一书两证、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设计图纸审查批准书、审查意见及答复,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单。

7、勘察合同、设计合同、监理合同、施工合同及分包合同。

8、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竣工验收评估报告。(原件)

9、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G..0.1—4表。(原件)

10、单位工程基础、主体结构验收记录表及参建各方基础、主体结构验收评估报告。(原件)

11、单位工程桩基检测、基础、主体实体检测报告。(原件)

12、开、竣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

1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建筑工程安全开工备案表。

14、住宅工程提供质量分户验收资料。(单另装订成册)

15、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项验收资料。(幕墙工程结构计算书、设计说明书;使用的各种材料、构件和组件的产品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和材料复试报告;隐蔽验收记录;硅酮结构胶相容性和剥离粘结性实验报告;后置埋件现场拉拔强度检测报告、干挂石材弯曲强度报告;幕墙的抗风压性能检测报告等单另装订成册)

16、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资料。(民用建筑节能质量监督专项备案登记表;使用的各种材料、构件的产品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和材料复试报告、隐蔽验收记录;节能检测报告包括保温材料、墙体导热、窗体导热、窗三性等单另装订成册)

17、建筑电梯检测合格报告。

18、工程竣工验收前在建筑工程醒目位置采用耐久性材质制作及张挂建筑工程标志牌。(注明责任主体姓名或项目负责人姓名,且在提交资料中附照片)

19、住宅工程在单元门口张挂时间不少于半年的质量回访维修服务牌及装修注意事项。(在提交资料中附照片)

20、住宅工程每户均提供电气线路、水暖管路敷设线路图及终端、分水器控制标识。

3.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篇三

为服务指导广大企业办理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相关手续,大连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领导 小组办公室组织编制了本指南。具体如下:

一、各相关部门及单位的服务内容(一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工程项目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 度等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核实,并出具核实证明。(二 环保主管部门

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工程是否符合环保要求进行检查,并 出具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三 公安消防部门

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 设工程进行消防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四 自来水公司

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工程供水系统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 同意接收文件。(五 供热单位

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工程供热系统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 同意接收文件。(六 燃气公司

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工程燃气系统进行检查验收,并出 具同意接收文件。(七 供电部门

工程竣工验收前对供电系统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 合格证明。

(八 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工程竣工验收前对道路、桥梁、路灯、排水、垃圾用房(箱、绿化、挡土墙等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工程进行质量监 督,并按相关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九 有线电视网络 管理部门

工程竣工验收前对有线电视网络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 同意接收文件。(十 电信基础设施管理部门

工程竣工验收前对电信基础设施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 同意接收文件。(十一 邮政部门

工程竣工验收前对信报箱的设置是否符合要求进行检 查验收,并出具认可文件。

(十二 市政设施管理机构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接收建设单位移交的已经连接市 政道路的红线内道路(含市政道路 ,并出具同意接收文件。(十三 教育主管部门

1、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接收建设单位移交的幼儿园, 并出具同意接收文件。(十四 民政主管部门

1、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接收建设单位移交的社区管理 用房,并出具同意接收文件。

(十五 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物业公司

1、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 验收。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物业公司接收建设单位移交 的红线内道路(非市政道路、桥梁、路灯、排水、环卫、绿化、挡土墙、信报箱和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所有的公 共停车泊位等设施,并出具同意接收文件。

(十六 城建档案管理部门

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对工程竣工档案初验合格后, 核发《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初验合格证》。

(十七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

按相关规定办理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二、各地区相关部门、有关单位的服务电话及负责人员 等相关信息

依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属地化管理原则,市内三区(中 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 的房屋建筑工程,由市建委所属 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其他区、市、县(先导区 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

4.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报所需资料 篇四

1、备案表首页建设单位名称,必须与建筑许可证名称相符,名称如有变更,须待有关变更文件。工程地址写明街道、路、门牌号码。

2、“备案事由栏”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3、“竣工验收意见”各单位应填写结论评语,公章必须是法人单位公章。

(1)勘察单位意见:经检查验收基础土质与勘察设计相符,同意竣工验收,交付使用。

(2)设计单位意见:经检查施工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同意竣工验收,交付使用。

(3)施工单位意见:该工程已按设计图纸和施工合同完成,符合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施工技术资料齐全,同意竣工验收,交付使用。

(4)监理单位意见:该工程技术资料齐全,施工质量符合设计图纸和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同意竣工验收,交付使用。

(5)建设单位意见:该工程经我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共同检查,满足设计要求,符合国家规范及标准要求,同意竣工验收,接收使用。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开工报告、竣工报告。

5、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为建设单位办理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书”复印件。

6、设计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图审查部门颁发的“西安市建设工程设计审查意见书”的复印件。

7、质量合格文件

(1)勘察部门对地基及处理验收文件,提供工程验槽记录和地基处理记录。或勘察单位对该地基处理的认可文件,备案须原件。

(2)单位工程验收记录:为竣工验收会议纪要,要附有参加验收单位人员签字的原始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备案须原件。

(3)监理部门签署的《竣工移交证书》:为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双方签字盖章的《竣工移交证书》及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备案须原件。

(4)单位工程评定文件:①2003年1月1日前施工的工程按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300-88执行,需有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核定情况由监理单位填写,总监签字加盖公章)。②2003年1月1日以后施工的工程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执行。需有:

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记录(表G.O.1-1)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查记录(表G.O.1-2)

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检查和主要功能检查记录(表G.O.1-3)

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表G.O.1-4)

分部(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F.0.1)

以上各项备案均须原件。

8、地基与基础、结构工程验收记录及检测报告,为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参加检查验收的基础工程和主体工程检查验收记录。2003年1月1日以后工程为:基础、主体分部检查验收记录(表F.0.1)备案均须原件。检测报告,为人工地基检测报告与非监部分的检测报告。备案可用复印件。

9、规划许可证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总平图、土地出让合同。

10、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的复印件。

11、环保部门验收文件的复印件,一般住宅由建设单位出具上、下水并入城市管网的证明材料原件。

12、西安市建设工程报修合同,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由单位法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备案须原件。

13、“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及“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为商品住宅楼必办的“两书”原件。

14、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是由建设单位出具的从工程报建到施工验收整个建设情况的总结报告,包括工程概况,办理各种城建手续情况,开竣工日期和质量情况,竣工验收记录及建设单位意见。备案需原件。

15、其他文件:是指城建档案馆出具的工程技术资料归档通知书原件。

16、经开区财政局入区费用缴付证明(竣工备案使用)。

17、劳保统筹发票。

18、甲乙双方工程款清欠证明

19、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审核单。

20、住宅工程提供室内环境监测报告,防雷合格书。

21、施工、规划许可证原件。

22、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单位介绍信。

5.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篇五

竣工验收备案归档接收

资料明细

二零一一年九月

一、工程前期文件

1、项目建议书(大型、重点工程)

2、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附件(大型、重点工程)

3、关于立项有关的会议纪要、领导讲话(大型、重点工程)

4、专家建议文件(造价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工程)

5、建设项目列入计划的申请及批复

6、建设用地申请报告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建设用地批准书

7、划拨建设用地文件

8、国有土地使用证

9、选址意见书(大型、重点工程)

10、拆迁安置意见、协议、方案

1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建筑红线图或征地地形图)

1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3、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文件批准书

1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15、工程地质勘查报告(含勘查成果质量审查意见通知书)

16、地形测量和拨地测量成果报告

17、招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

18、勘查、施工、监理、设计合同

19、质量监督书

20、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21、建设工程(用地)放验线记录

22、环保、消防、防雷检测报告文件(含电气检验报告)

23、工程决算资料、审计文件

24、节能认定证书

25、工程竣工测量记录及工程竣工图

26、建设、施工、监理机构及负责人名单

二、工程监理文件

1、监理规划

2、监理实施细则

3、监理月报中的有关质量问题

4、监理会议纪要中的有关质量问题

5、工程开/复工审批表

6、工程开/复工暂停令

7、不合格项目通知

8、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意见

9、工程延期报告及审批

10、合同争议、违约报告及处理意见

11、合同变更材料

12、质量评价意见报告

13、监理总结

三、竣工验收文件

1、工程概况表(E11-1,E11-2)

2、工程竣工总结

3、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竣工总结报告,竣工验收报告

5、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6、竣工验收备案表(包括各专项验收认可文件)

7、工程质量保修书

8、工程照片

9、声像资料

10、商品房中的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

四、施工文件

(一)土建(建筑与结构)工程

1、施工技术准备文件

A、施工组织设计

B、技术交底

C、图纸会审记录

D、施工预算的编制和审查

2、施工现场准备

A、控制网设置资料

B、工程定位测量记录

C、基槽开挖测量记录

D、施工安全措施

E、施工环保措施

3、地基处理记录

A、地基钎探记录和钎控平面布点图

B、验槽记录和地基处理记录

C、桩基施工记录

D、试桩记录

4、工程图纸变更记录

A、设计会议会审记录

B、设计变更记录

C、工程洽商记录

5、施工资料预制构件质量证明文件及复试实验报告

A、砂、石、砖、水泥、钢筋、防水材料、隔热保温、防腐材料、轻集料实验汇总表及出厂证明文件

B、砂、石、砖、水泥、钢筋、防水材料、轻集料、焊条、沥青复试实验报告

C、预制构件(钢筋混凝土)出厂合格证、实验记录

D、工程物质选样送审表

E、进场物质批次送审表

F、工程物质进场报验表

6、施工实验记录

A、土壤(素土、灰土)干密度实验报告

B、土壤(素土、灰土)出厂实验报告

C、砂浆、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实验报告

D、混凝土抗渗实验报告

E、商品混凝土出厂合格证、复试报告

F、钢筋接头(焊接)实验报告

G、土壤、砂浆、混凝土、钢筋连接、混凝土抗渗实验报告汇总表

7、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A、基础和主体结构钢筋工程

B、钢结构工程

C、防水工程

D、高控控制

8、施工记录

A、工程定位测量检查记录

B、沉降观测记录

C、现场施工预应力记录

D、工程竣工测量

E、新型建筑材料(使用新型建材的)

F、施工新技术(使用新型建材的)

9、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10、工程质量检验记录

A、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B、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C、基础、主体工程验收记录

D、幕墙工程验收记录

E、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二)电气、给排水、消防、采暖、空调、燃气、建筑智能化、电梯工程

1、一般施工记录

A、施工组织设计

B、技术交底

C、施工日志

2、图纸变更记录

A、图纸会审

B、设计变更

C、工程洽商

3、设备、产品质量检查、安装记录

A、设备、产品质量合格证、质量保证书

B、设备装箱单、商检证明和说明书、开箱报告

C、设备安装记录

D、设备试运行记录

E、设备明细表

4、预检记录

5、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6、施工实验记录

A、电气接地电阻、绝缘电阻、综合布线、有线电视末端等测试记录

B、楼宇自控、监视、安装、试听、电话等系统调试记录

C、变配电设备安装、检查、通电、满负荷测试记录

D、给排水、消防、采暖、通风、空调、燃气等管道强度、严密性、灌水、通水、吹洗、漏风、试压、通球、阀门等实验记录

E、电气照明、动力、给排水、消防、采暖、通风、空调、燃气等系统调试、试运行记录

F、电梯接地电阻、绝缘电阻测试记录;空载、半载、满载、超载试运行记录;平衡、运速、噪声调整实验报告;

7、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8、工程质量检验记录

A、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B、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C、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三)室外工程

1、室外安装(给水、雨水、污水、热力、燃气、电讯、电力、照明、电视、消防)施工文件

2、室外建筑环境(建筑小品、水景、道路、园林绿化等)施工文件

(四)分户验收(住宅楼)

1、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2、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方案记录表

3、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

4、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户内部分)

5、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公共部分)

6、室内空间尺寸分户验收记录表

7、建筑工程节能说明书

8、外窗临水实验检查表

9、蓄水实验检查表

10、单元电气、弱电、给排水平面图

11、地板辐射采暖分布图

(五)建筑节能资料(墙体、幕墙、门窗、屋面、采暖单独立卷)

1、山东省节能建筑认定申请表

2、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

3、工程设计文件

A、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和洽商(包括设计图纸、设计说明)

B、围护结构墙体材料及建筑节能设计做法如发生变更,必须提交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文件

C、设计单位出具的热工计算书(设计单位盖章)

4、建筑节能材料及部品

A、包括粘结砂浆,抹面砂浆、耐碱玻璃纤维网格布、EPS板、XPS板以及屋面保温材料,节能外门窗、节能建筑幕墙等,应提供《日照市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登记证书》复印件(必须加盖材料供应商单位公章予以确认)

B、建筑节能材料、构配件进场报审表

C、建筑节能材料、构配件进场检验记录表

D、包括粘结砂浆、抹面砂浆、EPS板、XPS板以及屋面保温材料,耐碱玻璃纤维网格布、外墙腻子、节能外门窗、节能建筑幕墙等应提供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工程见证并随机抽检的产品检验报告和材料质量合格证及检验报告(应与单体建筑名称名称相符)

E、锚栓、太阳能产品及与建筑节能有关等其他材料的形式检验报告和出厂合格证

F、建筑物围护结构现场检测报告

5、建筑节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供的与建筑节能有关的施工资料

A、外墙外保温单位和节能门窗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B、建筑节能分部分项工程隐蔽工程报审表

C、建筑节能分部分项工程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D、外墙保温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门窗节能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屋面保温层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E、建筑节能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表

五、竣工图(含日照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章)

1、初步设计方案及工程设计说明书(大型、重点工程)

2、工程总平面布置图

3、室外给水、排水、热力、燃气等管网综合图

4、电气(包括电力、电讯、电视系统等)综合图

5、建筑竣工图

6、结构竣工图

7、装修(装饰)工程竣工图

8、电气工程(智能化工程)竣工图

9、给排水工程(消防工程)竣工图

10、采暖、通风空调工程竣工图

11、燃气工程竣工图

12、结构计算书

6.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篇六

各市、区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改后的《苏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00年印发的《苏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附件一:苏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二00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苏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设备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及备案,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苏州市建设局是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苏州市建设局委托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市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竣工工程的备案由市建设局设在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受理。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当地工程的竣工验收监督和备案工作。

第二章 竣工验收

第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工程全部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使用要求;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勘察、设计单位签署的质量检查报告、施工单位签署的施工竣工报告、工程监理单位签署的质量评估报告、检测机构的房屋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报告;

(四)有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文件;

(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六)有规划、公安消防、环保、城建档案馆等部门出具的准许使用证明文件或已经通过单项验收的证明文件;

(七)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的竣工验收。否则,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认定其组织的竣工验收无效。

第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施工单位完成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后,自行组织验收,按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自评是否合格,编制并向建设单位提交施工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施工竣工报告由工程项目经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施工竣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工程概况、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情况、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建筑设备的进场复验报告或试验报告、建筑设备安装调试情况、工程质量自评情况。

(二)勘察、设计单位对照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及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对施工单位是否按设计要求施工的情况进行检查,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由该项目的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监理单位核查施工竣工报告,并由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同时,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工程项目全过程监控的情况,对工程质量情况做出评价,编制并向建设单位提交该工程的质量评估报告。质量评估报告由工程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监理单位公章。

(四)受建设单位委托的工程检测机构对房屋建筑工程进行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和工程实体质量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由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及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建设单位提请规划、消防、环保等有关部门进行专项验收取得通过验收证明文件或准许使用证明文件。

(六)建设单位提请城建档案馆对建设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七)建设单位在取得上述文件并审查施工竣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和监理评估报告后,制定验收方案。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八)工程竣工验收结束后,由建设单位编制《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简称“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须使用苏州市建设局印制的格式文本(见附件一),报告一式两份,城建档案部门、建设单位各留一份。

第三章 验收监督

第七条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参加验收,并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有关工程质量文件和资料,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派员对验收工作进行监督。

第八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工作中的组织形式、程序、执行标准和验收规范的情况及评定结果等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责令建设单位和有关单位进行整改,并签发整改通知书。建设单位和有关单位应当立即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按程序规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日期以最终验收合格的日期为准。

第九条建设单位如在竣工验收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质量监督机构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即可进入备案程序。

第十条符合竣工验收条件且通过验收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局提交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报告。

第四章 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 竣工工程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向建设局提交下列文件,办理备案手续。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附件二)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城建档案馆出具的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证明书;

(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竣工工程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建设局领取《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简称《备案表》);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备案表》及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到建设局备案,《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建设局留存,一份城建档案馆留存。

(三)建设局查验相关材料是否齐全,若不齐全,须将材料退还建设单位,并发出《苏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未通过备案告知书》(附件三);

(四)建设局根据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提交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于15日内向建设单位发出《苏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备案告知书》(见附件四),告知书一式四份,建设单位、城建档案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一份,同时,发还建设单位提交的除《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以外的其他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于15日内向建设单位发出《苏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未通过备案告知书》,建设单位应按工程备案的要求,重新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建设局或质量监督机构发现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已投入使用的,建设单位应立即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和工程备案,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未通过备案的工程,备案机关和质量监督机构不得为其提供商品房销售证明文件。建设单位将未经验收的工程、或将不合格的工程作为合格工程擅自交付使用,以及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设局或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建设单位擅自交付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将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7.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篇七

信息来源:发布日期:2002-12-06

市监督站,市市政监督站,各区(县级市)建设局、监督站,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我委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进一步规范和推动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现结合我市的实际将《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竣工验收及备案表格委托广州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另行制定。

附件一: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附件

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明确其程序与内容,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粤建管字

[2001]3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装修工程和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铁路、给排水、燃气、绿化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适用本办法。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未按规定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条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由对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的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以下简称备案机关)负责办理。

第二章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第六条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是指建设工程按报建审批、设计文件要求及合同约定的事项完工后,建设单位组织参建有关各方依照国家有关验收规范、标准,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的专项验收。该专项验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前提条件之一,其作用等同于规划、环保和消防等专项验收。

第七条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由按规定对工程建设实施质量监督的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监督,并出具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监督意见书。

第八条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内容、验收程序及所用表格等委托广州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统一制定。

第九条 监督机构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实施现场监督,并在受到《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之后根据验收监督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意见书》。发现工程质量验收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或工程存在影响结构安全和严重影响使用功能隐患的,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并将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意见书》的重要内容。

第三章 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工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的规定,已全部完成工程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建设单位已取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出具的工程施工质量、消防、规划、环保、城建档案等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并编制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全部取得工程施工质量、消防、规划、环保、档案等有关专业管理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后,应编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一式五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督机

构、备案机关及城建档案部门各持一份。

第十二条 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实施监督,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意见书》。发现工程竣工验收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或工程存在影响结构安全和严重影响使用功能隐患的,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并将工程竣工质量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到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持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五份及下列文件,向备案机关申报备案: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4、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申请表;

5、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6、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7、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8、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9、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10、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监督意见书;

11、规划验收合格证;

12、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13、环保验收文件;

1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档案认可书。

15、工程质量保修书;

16、商品住宅的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17、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包括:

①燃气工程验收文件;

②电梯安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证书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电梯验收准用证;

③单位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二)备案机关收齐、验证备案文件后,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及检查情况,15个工作日内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备案意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城建档案部门、质监机构和备案机关各存一份。

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及备案文件、表格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文字简练,字迹清楚,应采用打印件或用钢笔正楷填写。第十六条 备案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责令工程停止使用、限期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等备案处理意见:

(一)工程竣工验收程序不符合规定要求;

(二)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内容不齐全或者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三)《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反映的质量情况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严重不相符;

(四)备案机关发现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或存在结构安全和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隐患。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由质监机构跟踪监督其整改情况和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情况,并向备案机关报告,未经重新组织竣工验收认定合格的工程,一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备案机关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是建设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建设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不按规定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及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依法未实施工程建设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有关文件、表格中要求监理单位核查填写的内容,由建设单位负责核查填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8.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篇八

工程竣工验收需要的资料

有很多,比如:合同书、企业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资质证书、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竣工报告、单位工程交工验收证明、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质量控制资料、观感质量验收、施工组织设计报审表、隐蔽检查验收记录、材料/构配件/设备报验表、所购产品或材料的检测报告及合格证、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开工报告(或开工/复工报审表)、如有增项的话还要有签证单、设计交底记录、图纸汇审记录、都是有固定的表格样式的。如果这个工程甲方有监理的话,可以和他们沟通一下,确定竣工资料内容

9.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篇九

1、竣工验收申请文件及申请表;(注:煤矿企业提供)

2、采矿权证复印件以及企业工商登记证复印件;(注:煤矿企业自行提供)

3、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安全验收评价单位对其验收评价报告提出问题的复核情况;(注:由评价单位提供)

4、矿井联合试运转批复文件(注:煤矿企业提供)、联合试运转(总结)报告

5、初步设计、安全专篇批复文件及修改批复文件;(注:煤矿企业提供)

6、工程质量认证报告;(注:煤矿企业提供)

7、施工期间安全事故及其它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注:此证明材料,由县级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证明出具的矿井施工期间有无安全事故及其它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8、主要提升机、主要通风机、空气压缩机、矿用水泵等主要设备检验合格报告的复印件资料;(注:煤矿企业提供)

9、煤矿安全管理机构(注:煤矿企业提供安全管理机构设置文件)、矿长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的有关资料;(注:煤矿企业提供“五长、五科、五队”的设置及任命文件,并附上“正、副矿长、技术负责人的矿长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技术负责人职称证和安全资格证复印件”;提供各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资格证复印件”及“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

10、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高效、瓦斯治理综合体系建设达标核准文件;(注:煤矿企业提供)

11、建设项目竣工后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避灾路线图、井上、下供电系统图、防尘系统图、安全监控系统图、人员定位系统图、压风管路系统图、排水系统图、通讯系统图等;(注:煤矿企业提供)

12、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批复文件及各煤层自燃倾向性以及煤尘爆炸危险性鉴定报告;(注:煤矿企业提供)

10.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篇十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所需材料有哪些?

条件:建设项目按批准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通过质监、监理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公共配套及市政等单项工程按要求施工完毕;已通过消防验收;临高、渣土等清运完毕;已办理建设收费结算手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3份;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并备原件核实;消防验收证明;质监证明;工程承包合同(勘察、设计、建筑安装、配套工程等)经审查并盖章的施工图一套及相关竣工资料);单位竣工验收自检报告;物业管理措施、规定,

上一篇:诚信廉洁教育课件下一篇:写春天景色的日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