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条例

2024-10-08

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条例(精选8篇)

1.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条例 篇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鞍山市、海城市及海城市行政区域内的建制镇、台安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及台安县行政区域内其它建制镇。

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是指城市人民政府为了实现一定时期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所做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

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其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鼓励城市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规划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城市规划工作在鞍山市(以下简称市)、县(含海城市,下同)、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

市规划管理局是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县、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规划管理局的指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第七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规划监察制度。城市规划监察人员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实施规划监察。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的义务,有权对城市规划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每两年对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和总体规划批准机关报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十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使城市的发展规模、各项建设标准、定额指标、开发程序同城市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本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三)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

(四)符合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洪、防泥石流和治安、交通管理、人民防空建设等要求。

(五)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合理扩大城市绿地,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六)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

(七)合理利用土地,节约用地。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市区在总体规划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含独立工矿区规划,下同)。

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分区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城市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委托有相应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

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专业规划,在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各专业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第十二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具备城市规划地区地形、地貌、地物、地质的测绘图纸、勘察资料和其它必要的基础资料。

各有关单位应当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的历史、现状和发展资料。

编制城市规划,应广泛征求意见,并进行多方案的比较论证。

第十三条承担编制城市规划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属于城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城市规划编制任务,其费用在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列支;委托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各种规划,其费用由委托单位支付。

第十四条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市城市总体规划由辽宁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海城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辽宁省人民政府审批。台安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它建制镇总体规划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人民政府在向上级报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分区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详细规划,市区中心地域、风景旅游区、文物保护区、技术经济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区、科研教育区、五公顷以上的居住小区以及市人民政府指定地区的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其它地区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海城市及其行政区域内的建制镇、台安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及其行政区域内其它建制镇的详细规划审批权限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单独编制的各项专业规划,须经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报市、县人民政府审定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经批准的城市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人口、用地规模、用地功能、道路系统、工程设施配置等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

城市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的调整,由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在实施城市总体规划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城市总体规划的重大变更:

(一)城市性质中首位职能变更的;

(二)城市人口和用地规模有较大变更的;

(三)城市市区主要对外交通枢纽改变位置或重大工业项目布局调整,造成城市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

(四)城市总体规划期限变更的。

城市总体规划的重大变更,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七条城市规划批准后,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公布。

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十八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依据城市规划,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统筹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第十九条城市新区开发应具备水资源、能源、交通、防灾等建设条件,合理利用现有设施,并应避开地下矿藏、文物古迹以及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不宜修建的地区。

第二十条城市新开发居住区应当安排在自然环境条件较好地段,适当配置无危害劳动场所。

城市居住区相邻地段的土地利用不得妨碍居住区的安全、卫生与安宁。

第二十一条新建铁路编组站、铁路货运干线、过境公路、机场和重要军事设施等,应避开市区。

第二十二条城市管线综合改造和建设集中供热工程时,建设单位和有关单位必须按城市规划要求进行。

第二十三条城市旧区改建应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期实施,逐步改善生活居住和交通运输条件,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绿化、美化环境。重点改建危房区及设施简陋、交通阻塞、污染严重地区,限制零星分散插建。

第二十四条城市旧区改建应当与调整城市产业结构和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相结合,优化城市布局,提高城市综合功能,改善环境质量和市容景观。

第二十五条在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环境保护规定,各项建设不得危害居住区环境。

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六条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持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审核:

(一)认定建设用地定点申请;

(二)征询并协调有关部门意见;

(三)核定建设用地位置和界限;

(四)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五)审查建设用地总平面布置;

(六)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用地位置、界限和性质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须重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第三十条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拟定方案。

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在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前,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挖取砂石、土方及围填水面、设置废渣、垃圾堆放场等改变地形地貌活动,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在有关部门批准前,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建设使用土地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其它手续。

临时建设使用土地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必须重新办理手续。

禁止在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五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涵、管线或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建设项目的计划文件及有关图纸、资料,向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三十四条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按下列程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认定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

(二)征询和协调有关部门的意见;

(三)提出规划设计要求,发出《规划设计条件通知单》;

(四)审查初步设计方案;

(五)审查施工图。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按规定缴纳规划管理费。

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开工前各项批准手续。

第三十五条下列建设工程,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占用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广场用地、公共绿地、河道、风景名胜区、公共体育场或其它重要公共设施用地的;

(二)压占地下管线、堤岸、防洪沟渠、地下文物古迹的;

(三)在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的或水源保护区内影响水源保护的;

(四)危及相邻建筑物、军事设施及地下人防工程安全的;

(五)影响航空飞行安全或重要无线电通道的;

(六)损害重点文物建筑、代表城市风貌的街区及主要街道景观的;

(七)违反规定,影响周围建筑物采光、通风、消防的。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内容进行建设。

建设单位或个人如需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时,必须经原发证机关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七条对未取得《规划设计条件通知单》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不得予以设计;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施工单位不得予以施工。

第三十八条建设工程开工时,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单位放线,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合格后,方准动工。

敷设地下管线,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合格后,方准回填土。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验线申请后,须在三日内到现场验线。

第三十九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参加城市规划区内重要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凡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注明“验收”字样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必须及时报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须在接到验收申请七日内进行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竣工档案资料。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应向城市建设档案馆交竣工档案资料保证金;对注有“验收”字样的建设工程,还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交规划验收保证金。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资料经审查合格后,退还全部竣工档案资料保证金。

建设工程竣工经规划验收合格后,退还全部竣工验收保证金。

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须向市、县(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其它手续。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

第四十二条旧堡区行政区域内的私人住宅建设和各项临时建设,在主要干道中心线两侧各70米以内的,由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市城市规划行政[1][2]下一页

2.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条例 篇二

关键词:城市社区商业规划乱象,协同规划,实证分析

“社区”概念最早由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在1887年提出, 是指聚集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群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城市社区商业是一种以社区范围内的居民为服务对象, 以便民、利民, 满足和促进居民综合消费为目标的属地型商业。虽然城市社区商业是便民利民的巨大商机, 然而城市社区商业规划明显滞后, 政府、开发商、投资人、租赁者、社区居民各有各的盘算, 各有各自规划, 城市社区商业规划相互脱节甚至出现相关规划主体缺位现象。

一、城市社区商业规划乱象

(一) 政府城市社区商业规划缺位

在土地审批的时候, 政府只关注社区房地产规划自身的居住问题如房屋结构、材料、楼高、楼间距、水电气配套设施、绿化等, 而对于和居住密切相关的商业配套规划没有具体要求。政府商业主管部门热衷于为政府做商业核心区规划, 而在城市社区商业规划工作中的话语权很少, 没有发挥作用。

(二) 房产开发商城市社区商业规划走偏

在房产开发规划时把城市社区商业规划两极化。一是大部分开发商把城市社区商业看得比较简单, 比较低层次的一种产品, 操作起来比较简单, 没有去深入的研究、分析, 对城市社区商业重视不够, 从而形成一大批以沿街商铺或以住宅底层为表现载体形式的零售店、小卖部等的缺乏统一规划、业态档次普遍较低、功能不全的原始配套型物业的城市社区商业。做商业其实还是为了住宅, 主要是给住宅做配套, 对城市社区商业规划用心不够。另一个是城市社区商业配套脱离自身发展现状, 相关开发商觉得“城市社区商业”土, 不让提这几个字, 非要说高档与奢华等。一味追求城市社区商业的高端定位、高大规模体量, 小则两三万平方米, 动辄六七万平方米, 城市社区商业呈现越来越膨胀的态势。

(三) 投资商的城市社区商业规划短期利益化

某些不负责任、只给空头承诺的项目联合“专家”、代理商、广告商以及不负责任的媒体制造出各种时髦的商业概念, “计算”出各类新奇诱人的高回报率, 以此套进大量中小投资者和商家进驻。这些毫无商业经验、充满投机心术的投资者, 他们根本无心想过要潜下心来认真长期来做好商业, 而只是为最大最快地攫取短期开发利益。

(四) 租赁者的城市社区商业经营规划简单化、重复化

目前, 大多数城市社区商业主要是以超市为主, 而且数量不足;便利店比较缺乏, 便民利民的生活服务网点也不足;松散的小店铺出售的商品种类较少, 不能满足居民多方面需求。同时业态单一, 经营品种雷同, 不仅造成了小区零售业的低水平重复建设, 而且造成了资源浪费, 使城市社区商业零售规模和资源共享的目的没有达到。

(五) 社区居民成为各类城市社区商业规划的看客

城市社区商业主要是为社区内的居民提供服务。社区未来居民数量、职业、收入、消费习惯、需求特征等相关因素应该成为城市社区商业规划的中心问题。一切城市社区商业规划应采用科学方法进行调研, 收集上述相关信息。可无论是政府、还是房产开发商、投资商、租赁者在做城市社区商业规划时都没有广泛吸纳、也不知道如何去搜集未来社区居民信息、意见。

二、城市社区商业发展需要协同规划

协同规划是指众多规划主体为完成某一目标而相互结合、协作, 共同完成规划方案。城市社区商业协同规划就是指那些城市社区商业规划主体为完成城市社区商业规划目标而相互结合、协作, 共同完成城市社区商业规划方案。

(一) 政府与开发商城市社区商业规划协同布局、高屋建瓴

在我国目前的国情下, 很多开发商独立行事, 只看重短期眼前的利益, 缺乏站在社会商业的整体角度来看待城市社区商业规划的重要性, 因此政府在土地审批时, 就要求开发商就城市社区商业规划的商业设施多少、面积达到多少、商业业态形式及数量等都要经过政府批准。

由于政府参与城市社区商业规划, 能规范、引导开发商的城市社区商业规划精心设计。政府商业主管部门在审核开发商的城市社区商业规划时, 可以参考街道、社区居委会等组织和社区民众意见和建议, 因为他们对社区社情是再熟悉不过了。2005年4月, 商务部下发了《关于加快我国城市社区商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商改发[2005]223号) , 无疑就是发出政府主导城市社区商业规划的讯号。

(二) 政府引领开发商之间城市社区商业规划整体协调、互相补充

“一些好的设想单靠一个房产商搞不起来, 但把涉及的方方面面集合起来就能成功。”。各地许多社区众多开发商进行商业规划时往往仅注重局部, 缺乏整体推动协调, 互补不够, 配套设施不均匀的问题比较突出, 一些地段商业设施配套过度, 另一些地段的配套则不足。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 促使开发商城市社区商业规划各自为战, 政府应借助相应手段, 参照城市社区商业规划规范性文件引领社区众多开发商协同规划, 实现城市社区商业规划社会利益最大化。

(三) 政府、开发商引领投资商、租赁者精心布局城市社区商业规划

城市社区商业全国示范社区 (新建社区) 就要求配套商业中心、餐饮店、超市、便利店、维修店、洗染店、美发美容店、回收店、家庭服务、书店、音像店、照相馆等商业业态, 这起到引领开发商、投资商、租赁者精心布局城市社区商业的示范效应。

开发商对于社区哪一间铺子具体的用途, 开业后整体营业额的保本点、所有商家的营业额达到多少、精确预估城市社区商业每天需要多少顾客、人均消费又是多少……, 各类业态比例为多少等所涉及的一切活动都有精确的数据。坚定地定向招商, 寻求能与前期策划案中“对号入座”的商家, 把他们一一请进社区。

(四) 城市社区商业让社区居民真正融入城市社区商业规划之中

城市社区商业是以社区客户需求为导向, 社区客户的需求在哪里呢?如何让社区居民真正融入城市社区商业规划之中呢?政府商业主管部门可以邀请社区居民参加城市社区商业规划规范性文件起草座谈会, 让他们有机会表达真正社区需求;开发商应结合社区开发定位, 有针对性选择未来社区居民填写调查表。通过这些活动, 城市社区商业要规划为跟周边居住的居民之间的相匹配。

三、连云港市新浦区城市社区商业协同规划实证分析

连云港市新浦区辖区面积461.1平方公里, 全区常住人口为587088人, 2011年全市消费品零售总额500.23亿元。新浦区商业的发展, 形成了北至解放路、南到海连路、东到龙尾河、西至西盐河的核心商圈, 据预测这一核心商圈未来20年难以撼动。尽管有许多商业经营组织试图开拓核心商圈的外围区域从而延伸核心商圈地域范围, 但结果却鲜有成功者。而随着城市拓展, 城市社区商业却发展迅猛, 到有些“有心栽花花不开、无意插柳柳成荫”的意境。

(一) 构筑平台, 积极推进创建城市社区商业示范社区

构建“一站式”窗口, 建立市、区、社区三级信息网络系统, 加速建设便民、救助、社会保障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为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商业服务和家政服务。2010年4月份, 路南街道贾圩社区被评为全国级城市社区商业示范社区, 是连云港市唯一获此殊荣的社区, 到目前全区共有12家省级城市社区商业示范社区。

(二) 城市社区商业规划从无序到有序

以贾圩社区 (注:地处中心城区, 南起海连路, 北至陇海步行街, 东起通灌路、西至海昌路, 面积0.5平方公里) 为代表, 其示范性商业社区本身就包含在核心商圈之内, 占有天时、地利之便, 其城市社区商业规划带有很大的自然形成的因素, 没有政府商业规划、也没有房产开发商、投资商的精心规划。

在相当长时间内地方政府、房产开发商仍然醉心于繁华商业中心的建设, 希翼再造一个核心商圈, 创出一番新天地。然而, 万润商业街就没有陇海步行街那样火爆, 也没能拓延新浦核心商圈, 尽管其距核心商圈不过500米之遥。

随着万润商业街卖场主体工程结束, 2008年5月24日大润发郁洲店开业, 一个呼之欲出的大型城市社区商业模型成型。由此可见, 只要找准了方向、明确定位, 城市社区商业也大有作为。2009年12月30日乐天玛特巨龙店开业, 再依托规划中的巨龙路商业街 (注:巨龙南路商业街已成型并全部经营) 、以及苍梧路餐饮、娱乐一条街, 苍梧小区 (市政府公务员家属区) 、杏坛花园 (教师公寓) 、颐和花园 (供电局家属区) , 奥林匹克公园、双盛花园、明珠皇冠、剑桥映像、同科地产 (以上均为高档地产) 相互抱团的新型城市社区商业中心业已成型。2010年6月4日乐天玛特朝阳路店开业, 再依托盐河路餐饮一条街、大庆西路商业街及西城农贸市场, 东方纽约城、西小区相互抱团的新型城市社区商业中心也业已成型。

(三) 政府主导, 房产开发商、投资商精心参与的协同城市社区商业规划模式定型

2011年6月15日连云港市新浦区商务局出台《关于促进城市社区商业示范社区建设的意见》政策指导性文件, 文件指出新浦区商业不仅需要有繁华的区域级商业中心, 还要有能够为广大居民日常生活提供高质量商品和高水平服务的社区级商业网点, 并提出到2012年, 各镇 (街道) 、创建1个市级城市社区商业示范社区, 力争全区创建3个省级以上城市社区商业示范社区。

房产开发商、投资商也主动配合政府促进城市社区商业示范社区建设的号召, 按政府城市社区商业示范社区规划思路, 协同规划、精心建造城市社区商业设施。2011年11月25日沃尔玛通灌北路店开业, 依托第一人民医院、三禾城中城、以及正在规划建设中的万象后街相互抱团的新型城市社区商业中心也轮廓初现。

四、结束语

3.城市中心商业区步行系统规划研究 篇三

在商业街区的开发建设中,往往出现“以利益为本”的现象,未考虑商业街区整体步行和步行者的步行感受,进而出现步行系统不便捷和方向感较差等问题。

一、国外步行交通相关研究

杨·盖尔在《交往与空间》里对步行的概念定义为:“步行首先是一种交通类型,一种走动的方式,但它也为进入公共环境提供了简便易行的方法”。杨·盖尔根据多年的丰富经验,总结了一套以人为本的城市公共空间设计理论,主要涉及步行环境、距离、路径、畅通和效益五个方面。

简·雅各布斯在1961年出版了《美国大城市的生与死》,该书阐述了街道在城市生活中的重要性。她认为街道尤其是步行道路,是城市中最有活力的空间,街道与人们的生活关系最为密切,街道除了交通功能之外,还有美化环境、促进交往和儿童玩耍三大功能。

交通安宁的概念从20世纪70年代德国大量步行街区的建设中总结而出。提出要加强环境问题的研究,采取一种新型的交通和速度管理方法,创立一个更为人性化的城市环境。交通安宁有广泛的规划、交通和环境政策目标:减少建成区交通事故的严重性和数量,加强道路的安全性;减少空气和噪声污染;归还步行和骑车空间;改善环境,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等。

20世纪80年代以来,人们开始了共享理论的研究。街道共享是西方汽车社会方兴未艾的一种交通规划和设计的新课题,步行与机动车辆之争发生了质的变化,人和车辆平等共存的概念逐渐取代人车分离的概念。人们试图寻求一种合理的规划设计管理措施,为所有的道路使用者改善道路环境,使街道中的步行者和机动车能够平等共存,各种交通能够和谐相处,减少步行者、骑车者和机动车之间的冲突并增强沿街商业的经济效益。这方面的研究包括道路交通、沿街活动的规划设计管理和道路环境的设计管理等方面。

欧美国家最近提出了建设可步行城市(Walkable City)的概念,它不仅注重足够宽且连贯的步行通道的设置,更注重设施空间的合理性配置,以使人们在合理的步行出行范围内都有步行通道,到达各种设施,参加各种社会活动。

20世纪90年代,“新城市主义”理论诞生,主要来自对现代主义城市规划理论的反思,以及对18、19世纪欧美城镇规划模式合理性的挖掘,它主张借鉴二战前美国小城镇和城镇规划优秀传统,塑造具有城镇生活氛围、紧凑的社区,取代郊区蔓延的发展模式,更加关心城市小区的历史延续和文化继承。它对传统城镇所具有的凝聚性、有机性、统一性和协调性进行肯定,并努力将此模式融入到现代城市小区的建设与改造中。

二、国内步行交通相关研究

国内慢行交通虽然研究较晚,但是随着低碳城市概念的提出,近几年也有不少学者开始研究这个领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赵春丽等(2011)针对杨·盖尔相关设计项目及设计思想的研究,总结出有关步行环境、距离、路径、畅通和效益5个方面的步行空间设计理论;崔琳(2012)以徐家汇核心区的步行交通系统为研究对象,分析国内外步行交通系统建设的优秀案例,提出徐家汇核心区步行交通系统的改进方法,从地面、地上、地下三个层次,构成完整的复合型步行交通系统,改善步行环境,增加步行通达性;王健等(2004)基于城市交通分流理论,研究中心商业区步行交通问题,提出发展步行系统,以改善中心商业区步行交通问题,并对中心商业区步行系统按照所处的不同平面分为地面步行系统和非地面步行系统进行研究。

三、中心商业区相关步行特征

(一)步行交通特征

步行一般只作近距离和低速行走,步行者没有任何安全防护装置,是交通弱者,容易受到伤害。步行所占空间很小,通达性很高,几乎任何地方均可到达。步行仅受个人意志支配,可自由选择步行路线和步行位置。

(二)步行行为特征

中心商业区步行具有步行目的性不强、步行寻求捷径和步行连续性等显著特征。商业街区步行特征与其他类型街区相比,目的性不强是最显著特征,步行者意愿类型多样,不论购物型还是休闲型,其目标都不明确,在步行的过程中都强调购物环境的舒适。而寻求捷径是每一个步行者的意愿,因此合理布局步行路径,在商业街区显得尤为重要。步行连续性是指在出行过程中在空间上尽可能不产生间断的一种心理需要。连续性程度高的步行系统能减轻步行者的疲劳感,增加购物欲望。

四、步行系统概念解读

对步行系统存在不同的定义与理解,本文只从交通功能角度出发,对步行系统进行定义。步行系统由人行道、天桥、隧道、公交站点、人行横道和辅助设施组成。按空间组成又可分为:

地面部分:人行道、公交站点,人行横道、辅助设施等。

地上部分:过街天桥,建筑连廊等。

地下部分:地下人行通道、公共人防设施、下沉公共空间等。

五、宿迁市中心商业区步行系统规划

(一)中心商业区交通现状

宿迁市中心商业区位于老城区,北起洪泽湖路,南至钟吾路,全长约1000米。这个区域汇集了金融、购物、办公、餐饮等设施,区域内的业态大致可以分为三类,其中金柏年大厦、汇金大厦、府东大厦、雨润大厦、银泰百货、人民商场、苏宁大厦等都是集购物、办公和娱乐为一体的商业综合体。凤凰城和苏宁广场是集餐饮和购物为一体的街区型商业中心。金港花园内部是以沿街商业为主的小型零售商业。

从杨·盖尔相关设计思想出发,来研究该商业区的步行环境、步行路径、步行连续和步行认知四个方面。

第一,步行环境主要指购物者在步行过程中的舒适感。街道空间的所有要素都会影响到步行的舒适感,从宏观方面来看,包括建筑、道路和广场。通过近两年的街道整治,中心商业区两侧建筑的外立面经过整体改造,建筑外立面材质和颜色与新建建筑相统一协调。在道路方面,商业街区道路是一块板形式的人车混行道路,由于拆迁难度较大,目前道路较窄,人行道更狭窄,并且人行道两侧分布了多个非机动车停车点,导致人行道被占用,连续性较差,加上保留建筑紧邻道路,致使步行空间压抑,新建建筑后退空间被非机动车占用,未考虑到购物者驻足休息设施。街道整体感觉较拥堵、散乱,没有秩序感。在广场方面,广场服务半径太大,整条商业街大概1000米长,仅布局2处广场,其中1处广场与步行主系统衔接不通畅,未起到为步行者提供休憩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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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行路径主要从购物者步行行为角度出发,研究步行路径的合理性。用图底分析法(见图1)可以看出,商业街区支路密度太低,沿路的大体量商业之间没有通道,支路密度在150米-250米,对内侧的商业发展不利。内侧街区型商业主入口与支路不衔接,不利于引导步行者进入街区内部。

第三,步行连续性主要指步行购物者在地下、地面和地上水平步行方向和垂直步行方向上的衔接连续性和通畅性。

幸福路和西湖路交叉口地下商业街正在建设中,该地下商业街兼有解决地面过街功能。但是该地下商业街与周边已建成的汇金大厦地下商业街、金柏年大厦等地下空间缺乏联系,使地下空间的联系不畅,仍然呈现出个体状态。在地上空间,各商业大厦之间缺乏天桥之间的联系,未能为购物者提供便利的交通条件。

第四,步行认知方面,现状商业街认知和方向感不强。人们一般通过建筑、指示牌、树木等辨认方向,由于商业街外墙一般被广告牌占据,特色不鲜明,因此依靠建筑辨别方向,辨识度太低。沿街两侧只有路牌,缺乏周边商场指示牌。道路两侧树种相似,没有标志性树种或者古树名木,难以作为辨认方向的工具。

(二)中心商业区步行系统规划

合理的步行系统能为商业街区营造出更为亲切的购物、进餐、交流和观演的场所,也能让小型而生动的店铺单元在这里更体现出亲和力和易接近性。

1.步行系统规划目标

从人的行为需求出发,协调并整合中心商业区空间要素,形成步行环境舒适、步行路径合理、步行通道连续、步行街道特色鲜明秩序井然的商业空间步行系统组织。

2.提升步行环境

结合现状,从行人心理需求角度出发,该领域主要解决地面步行交通的舒适感以及步行交通过程中休憩点的布局。

由于道路没有拓宽空间,因此要解决步行交通拥堵现象,只能从两个方面着手解决。首先解决非机动车占据步行道的问题,在周边商业开发过程中,除配置地下机动车停车场,也应兼顾地下非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其次在建筑后退距离较大的区域,采用划线方式规范道路沿线机动车停车,并采用收费方式,加强非机动车的规范管理,权责分明,使非机动车能够整齐有序的停放,保证步行道的连续性。

合理配置道路沿线休憩设施,结合商业建筑后退空间,采用结合沿街花坛设置座椅形式,也可以采用商业形式,比如沿街露天咖啡吧,茶吧。沿雨润广场、金柏年大厦、宿迁一百、汇金大厦后退空间设置露天咖啡吧或茶吧。沿银泰百货、苏宁广场设置休闲座椅。

3.合理打通步行路径

首先,打通共享路径即商业综合体之间的空间。其次重点引导购物者进入内侧商业街区。理顺内部商业街主入口与共享路径之间的关系。商业内街入口空间的位置合理与否,往往决定了整个商业街的成败。内侧商业街区的主入口应与共享路相呼应,并且采用敞开式的入口形式,使购物者能够便捷快速地进入街区内部。如图2显示,1号共享路径为红旗电影院和电信部门之间的通道,打通后与苏宁城市广场的主入口相呼应。2号共享路径为红旗影院和普马特之间的通道。3号为汇金大厦和银泰百货之间的共享路径。4号为银泰百货与时代广场之间的通道。5号为凤凰城主入口与共享路径之间的衔接,改掉原主入口的位置,向北调整,与金柏年大厦和宿迁一百之间的通道衔接。

4.加强步行连续性

步行连续性旨在打造一个便捷高效的综合性步行交通体系。通过步行路径的优化,地面步行连续性便可解决,但是地下、地面和地上三者之间的连续,还需要不断完善。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商业街区的地下商业街可以形成一个完整的整体,地上通过过街天桥之间的联系也形成一个整体。这样商业街区的步行系统在地下、地面和地上就可以实现便捷联系。

首先将幸福路地下商业街与金柏年地下商业街、汇金大厦地下商业街等连通成整体,形成连续性的地下步行系统。地上系统增加金柏年大厦与宿迁一百之间的建筑连廊,银泰百货与汇金大厦之间的建筑连廊,普玛特与红旗电影院之间的建筑连廊。随着幸福路与西湖路交叉口的地下步行道的建设,商业区地面步行系统连续性得到加强。

5.增加步行认知度

商业街两侧建筑和树木都已形成,因此要增加商业街的认知度和方向性应从细节着手。在道路交叉口处安放信息指示牌,其它设施如路灯、垃圾桶等,在每条道路上要有强烈的对比性,增加辨别度。

参考文献:

[1]王健.城市中心商业区步行系统规划研究[D].西安:西安建筑科技大学,2004.

[2]赵春丽、杨滨章.步行空间设计与步行交通方式的选择——杨·盖尔城市公共空间设计理论探析[J].规划设计理论,2011(06).

[3]崔磊.北京西城旧城步行系统研究[D].北京建筑工程学院,2007.

[4]陈雷. 城市步行系统空间形态初探[D].大连:大连理工大学,2006.

[5]杨威.城市慢行交通及其诱导系统研究[D].西安:西安建筑科技大学,2011.

[6]陈大鹏.中等城市慢行交通规划研究[D].西安:西安建筑科技大学,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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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王艺.城市旧城区更新的交通模式研究[D].成都:西南交通大学.2011.

[9]孙俊.城市步行空间人性化设计研究—以烟台为例[D].上海:同济大学.2007.

(责任编辑:赵静)

收稿日期:2014-04-09

作者简介:陈小韦(1981-)女,江苏宿迁人,硕士,规划师。

4.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条例 篇四

1996年11月1日

(1996年10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四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1996年11月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发布)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据《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定和实施石家庄市、县级市、建制镇的城市规划以及在上述城市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用地选址和工程建设,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家庄市规划局主管市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并具体行使下列规划管理权:

(一)负责主城区、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控制建设区的规划管理。

(二)负责本条第一项所列区域以外的市区详细规划的技术审查,大中型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20亩以上(含本数)建设用地选址的技术审查。

(三)负责石家庄市规划区内水源保护区、文物古迹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革命纪念地、历史文化名城详细规划的技术审查和大中型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

(四)负责市域内省级以上公路、铁路、南水北调工程、35KV以上高压输配电工程以及列入市以上审批计划的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市域内与主城区联网的管线工程规划管理。

(五)负责审查县级市总体规划纲要并转报审批机关,审批县、矿区人民政府所在镇的总体规划纲要。

(六)法律授予的其他权力。

第四条 划分局在石家庄市规划局的领导下,对辖区内建设工程实施规划监督管理权。 县(市)、矿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但本细则第三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

第五条 制城市规划应当采取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进行多方案比较和论证。

第六条 制城市规划应当取得城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自然环境、城市建设的历史与现状等方面准确的基础资料。勘查、测量图件和资料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勘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质量要求。

有关部门应配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第七条 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规划设计资格。

外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市域内的城市规划编制任务,须经石家庄市规划局核验资质。

第八条 市规划成果(含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专业规划)的文本格式、内容、图纸、深度,应当符合建设部关于城市规划编制的规定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县级市和县人民政府在编制所在市(镇)的总体规划前,应当成立编制组织,协调、解决编制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级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镇的总体规划在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必须报经石家庄市规划局进行技术审查。

第十一条 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专业规划草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二条 城区可安排第三产业和占地少、无污染、用水量小的工业项目,严格控制新建、扩建大中型工业项目和大中型储备、中转仓库。

主城区内易燃、易爆、污染严重、运输量大的工业项目,应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逐步迁至工业区内。其中达不到防护或环保要求的危险品仓库和各类工业项目,应在近期内迁出主城区。

第十三条 工业项目应在依照城市规划确定的工业区内建设;乡(镇)工业企业,应依照村镇建设规划集中建设。

第十四条 副产品、工业品批发市场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主城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应设置在二环路以外。

第十五条 路长途客运站应设在市区外围,并与城市公共交通站场相衔接。市区内的公路长途客运站应逐步迁出城市中心区。

第十六条 城区绿地率不得低于25%,新城区不得低于30%。公园、风景旅游区内不得修建与之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绿地面积(含水面)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70%。 机关、企事业单位绿地率不得低于30%;低于30%的(含插建后),不得插建建筑物或构筑物。因放射、环保、通讯、卫生等特殊要求需防护隔离的,应设置防护隔离绿化带;防护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征用。

第十七条 市水源保护区内的各项建设,必须严格遵守水源保护要求。

第十八条 宅建设应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新建居住区的规模,应按照居住区、居住小区、住宅组团或居住区、住宅组团的标准设置。旧城区改建应按照批准的改造,规划成片、成组团进行;严格控制插建。

第十九条 设单位进行住宅建设,应按照规定标准代征(拆)公共设施用地。代征(拆)面积由建设单位平均分担;插建住宅的,按每住宅单位代征(拆)0.3至0.5亩执行。代征(拆)确有困难的,必须缴纳代征(拆)费用。

第二十条 城区内的村民住宅建设,必须符合村镇建设规划。住宅用地应严格限制在村内空闲地或原宅基地内。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联合村民进行多层或中高层住宅建设。

第二十一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新征建设用地:

(一)有闲置地可利用的;

(二)通过改造可满足用地需要的;

(三)国家或省、市限制的重复建设项目或扩建项目;

(四)不符合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设单位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提交下列资料和文件:

(一)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

(二)载明单位性质、申请依据、建设用途、面积、技术工艺及环保要求等情况的选址申请报告;

(三)批准立项的文件、设计任务书或其它有关文件;

(四)新进市单位须持有省政府或市政府批准进市的文件。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文件齐备、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应确定选址意见,并在1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

第二十三条 设单位或个人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提交下列资料和文件:

(一)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规划设计方案或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及说明书;

(三)定线通知书及测绘单位按定线通知书实地测取的测量数据。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文件齐备、测量数据准确完整的,应绘制建设用地图,并在1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堆料、安全防护等需要临时用地的,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临时用地期限不得超过二年。需延期使用的,必须办理延期手续,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工程竣工验收之日。临时用地期满或因城市建设需要,临时用地单位必须停止使用,并自行清理 场地,恢复原貌。

第二十五条 设单位或个人应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6个月内,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出让或划拔国有土地使用权。逾期未申请的,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拔手续。

第二十六条 单位享有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与外商兴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变更土地使用规划要求的,应报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招商的建设项目,中方建设单位应持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选址意见和规划设计条件。

第二十七条 设单位需预留发展用地的,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计划部门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预留期不得超过二年。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规划预留京广高速铁路、南水北调工程及市以上大型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宅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多层住宅建筑长度应控制在80米以内;

(二)主城区内不得建设低层住宅(私房除外);

(三)多层以上住宅楼房应建设半地下仓储室;

(四)封闭沿街阳台;

(五)住宅单元门和垃圾道口不得面向道路。

第二十九条 宅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居住区规划配套建设。严禁擅自改变居住区内公共建筑使用性质、缩减建筑面积或减少公建配套项目。

第三十条 设单位必须在公共建筑基地内按照规定标准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不得改变使用性质。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缴纳停车场(库)建设差额费。

第三十一条 市主干路两侧公共建筑的楼前广场,应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求建设建筑小品、雕塑,绿化或铺装地面。

沿街围墙应为绿篱或高度在1.8米以下的空透墙;确需建设实体墙的,高度不得超过2米,并全部装修。

第三十二条 型广场、主要城市道路交叉口周围的建筑,应统一规划,布局和谐。原有建筑物不得再行扩建、改建。

第三十三条 路管理部门应按照城市规划建设与铁路客、货运输站场配套的各类辅助设施和综合服务设施,设置相应的交通广场和停车场。

第三十四条 〖格控制分散锅炉房建设,推行集中供热、联片区域供热方式。供热锅炉房及其附属设施,必须退离道路红线25米以上。 第三十五条 〖止下列违法建设行为:

(一)在规划道路红线或绿化带内新建、扩建、改建原有建筑物;

(二)在广场或道路红线内,插建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

(三)在规划及现有的高压供电走廊控范围内,建设影响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压占地下管线;

(五)遮挡城市空中微波通道、传输通道;

(六)在城市绿地或河道保护范围内建设与绿化、河道工程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七)在教育设施用地内插建非教育设施;

(八)在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建设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工程。

第三十六条 城市道路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下列标准退让道路红线(按建筑物、构筑物最凸出部位计起):

(一)沿街围墙,不得小于0.5米;

(二)建筑高度在10米以下(含本数)的,不得小于3米;

(三)建筑高度10至15米(含本数)的,不得小于5米;

(四)建筑高度15至24米(含本数)的,不得小于10米;

(五)大型公共建筑及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的,不小于15米。 交叉路口周围或特殊地段的建筑工程,需要增加退让距离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十七条 设单位地界外为空地的,建筑物退让地界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点式建筑与地界的南北间距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65倍,与地界的东西向侧距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4倍;

(二)条式建筑与地界的南北间距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75倍,与地界的东西向侧距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2倍。

界外是河流、道路、绿地、高压供电走廊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核定退让距离。

第三十八条 层住宅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建筑高度的1.5倍;旧城区多层住宅建设,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增加建筑密度。 多层住宅底层为公用建筑的,建筑间距不得缩小。但旧城区住宅改建工程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可扣除底层公建的高度(仅限一层)。

第三十九条 设工程与医院病房、门诊部,休、疗养设施,学校(含托儿所、幼儿园)教学设施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建筑高度的1.5倍。

供热建筑物与四周建筑物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0米;公厕、垃圾站与四周建筑物的建筑间距不小于6米,其中开窗一侧不小于8米。

其它非居住建筑的间距,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设计、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工程管线、人防疏散、建筑保护、施工安全等要求和有关规定具体核定。 第四十条 邻单位的建筑物,应分别自本单位的地界后退建筑间距的二分之一。

第四十一条 农田毗邻的围墙,应自北侧地界后退1.5米,自东、南、西侧地界后退1米。

第四十二条 区城镇建筑物的建筑间距,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日照时限确定。

第四十三条 城区房屋改造项目的拆迁范围,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筑间距要求确定。

第四十四条 〖筑设计(含环境美化、绿化设计,路面辅装设计)应符合城市环境景观和建筑空间艺术要求,遵循建筑工程设计规范,并执行防灾、抗震、消防、人防、环、卫生防疫、机场净空、军事设施保护等规定。

第四十五条 筑物室外地面绝对标高,应符合所在区域详细规划的要求;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区域,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计规范推算确定。

第四十六条 时性建筑物的设计,应采用简易结构或组装构件,一般为低层。

第四十七条 行整体设计、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应具备整体建筑设计说明和分期施工措施图纸。

第四十八条 设单位扩建或改建建筑物,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对原建筑结构的安全鉴定书和新旧建筑形式、立面协调设计图纸。

第四十九条 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单位越级承接的建筑设计文件无效。

第五十条 型公共建筑和沿街建筑的设计,应采取招标方式进行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第五十一条 在主城区、控制建设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建筑物、构筑物以 及建筑外装修工程(含临时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程序报石家庄市规划局批准;县(市)、矿区范围内的,报县(市)、矿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建设工程规划申请书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经审查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或报送资料不完备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设单位或个人应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向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工许可证;逾期未申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城市建 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开工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 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确需变更建筑物位置、立面、面积、层数、高度或平面使用功能等建筑设计内容的,应在开工建设前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 准;其他局部修改,应在报送建设竣工图时备案。

第五十四条 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按城市规划建成的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建设单位应持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并附原设计单 位意见,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五十五条 设单位应在建筑工程竣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拆除建筑基地内的临时设施,并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城市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应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加盖验收合格章;验收不合格的,应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

建设单位取得加盖验收合格章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有关主管部门方可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以及水、电、气、暖供应和返还建设工程档案保证金等手续。

第五十六条 市规划区内的村民住宅建设,须经所在乡(镇)政府批准,并持宅基地使用证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和验收手续;新开发的村民住宅区,应由乡(镇)政府统一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和验收手续。经验收合格后,方予办理供水、供电和房屋产权登记等手续。

第五十七条 〖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场地悬挂施工招示牌。

任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挠、妨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施工。第五章 道路管线工程管理

第五十八条 路管线工程设计单位,必须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设计,并报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十九条 市道路工程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城市规划确定的路网走向、路幅宽度、坐标、标高进行建设。

第六十条 城区道路系统由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和其他道路、广场、停车场组成。

快速路和主干路交叉口应设立交,其他道路交叉口应根据城市规划和需要预留展宽用地或进行平面渠化处理。严格控制在主次干路开设行车路口和车辆出入口;批准开设的行车路口、车辆出入口,距交叉路口红线交点不得小于80米。

第六十一条 道路红线内除按照城市规划建设各类管线、过街天桥和必要的交通设施外,不得建设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第六十二条 城市道路设置的地上、地下管线走向,应与道路中心线平行;横穿道路的管线应与道路中心线垂直。地下管线管顶与路面垂直距离不得小于80厘米,地上管线与路面垂直距离,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规定标准;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采取防护措施。

第六十三条 线交叉敷设,应遵守临时性管线让永久性管线、压力管线让重力管线、易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支管线让干管线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 位专用管线及附属设施(含化粪池、检查井等),应设置在城市道路红线以外。确需在城市道路红线以内埋设的,应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六十五条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及广场不得新设架空电力线及电信、有线广播电视线缆等明线;已有的明线,应逐步改建埋入地下。

第六十六条 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或迁移已设置的临时管线,建设单位应服从城市规划管理,及时拆除或迁移,并承担有关费用。

第六十七条 线穿越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应采取顶管施工方式。各类管线建设单位,应按城市规划要求在新建道路施工时同步预埋管道。

第六十八条 市道路绿化应按照城市规划要求与道路建设同步进行。绿化形式、标准应符合绿化专业规划,并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位置栽植。

第六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应按照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七十条 路、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可在每年第四季度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下工程建设预备计划。经核准后,建设单位可依据管线综合规划设计的施工图,在工 程施工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七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和管线工程的单位,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持工程建设报告、符合城市统一坐标高程标准的地形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提出道路、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条件;

(二)委托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规划设计方案,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进行施工图设计;

(三)报城市规划部门审查施工图,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及设计深度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报城市规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测量单位实施定线、验线,并在工程竣工3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竣工资料和图纸。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二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建设单位或个人实施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反城市规划的建设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七十三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

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应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检查,不得拒绝、阻挠。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笔录,收集有关证据。

第七十四条 查终结,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应在立案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以下决定: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违法建设行为应予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应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三)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处罚的,不予处罚;

(四)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予以处罚;

(五)对违法行为人应给予行政处分的,移送行政监察机关;

(六)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十五条 事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额3%加处罚款。拒不执行限期拆除或停止建设决定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关部门对违法建设工程,不予供应水、电、气、暖,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六条 反城市规划或超越职责权限审批建设工程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审批机关撤销其批准文件;对违反城市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由审批机关负责组织拆除,并依法赔偿当事人经济损失。 第七章 罚 则

第七十七条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平方米用地面积5至15元处以罚款;逾期仍不改正的,吊销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擅自改变用地位置,扩大用地范围的;

(二)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擅自出让、转让、买卖、交换、租赁土地的;

(三)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

(四)临时用地逾期不停止使用的。

第七十八条 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下列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拆除,并按《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规定予以罚款。

(一)压占规划道路的;

(二)压占各类管线及其维护地带的;

(三)占用高压供电走廊的;

(四)占用河道、堤岸及其维护地带的;

(五)占用水源保护地带的;

(六)违反机场净空规定的;

(七)占用城市公共绿地、园林、风景区、文物保护区和其他公共活动场地的;

(八)未按规划要求建设管线的;

(九)占用居住区内规划用地的;

(十)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

第七十九条 〖下列行为之一,影响城市规划、但尚可取措施补救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相当于其土建工程费用总额10%以下的罚款,责令补交各种费用;对违法建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00至1000元的罚款,同时由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放线、验线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擅自改变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的;

(三)擅自改变建筑物或构筑物使用性质的;

(四)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永久性或半永久性建设的;

(五)临时建筑逾期不拆除的;

(六)持非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证件施工的;

(七)建设工程竣工后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使用的;

(八)其他违反城市规划的建设工程。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市域:即石家庄市的行政区域。

(二)石家庄市规划区:市区和井陉县、井陉矿区、藁城市、新乐市、赵县、元氏县、平山县及嶂石岩风景名胜区、苍岩山风景名胜区。

(三)市区:主城区、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丘头工业区、窦妪工业区、正定县、栾城县、鹿泉市。

(四)主城区:长安区、桥东区、新华区、桥西区、郊区和正定县、栾城县、鹿泉市的部分地域。

(五)主城建设区:建成区、谈固、槐底、孙村、西里、振头、西三庄、南高营、方村、廿里铺等9个乡镇,34个村庄。

(六)禁建区:高速公路、高速铁路、南水北调工程用地及其两侧各500米的地域。

(七)控制建设区:主城建设区外缘至高速公路外1公里范围内的地域,石家庄市城市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及洪水淹没区,禁建区以外至城乡结合部的外围。

(八)建筑间距:两栋相邻建筑物主外墙之间的距离。当建筑物主外墙凹凸不齐时,凸出部位长度超过主外墙长度二分之一时,按凸出部位计起(含阳台)。

(九)建筑高度:自室外地面至建筑物女儿墙顶或房屋檐口上部的距离。

(十)高层建筑:10层以上(含本数)的建筑。

(十一)中高层建筑:7层至9层的建筑。

(十二)多层建筑:4层至6层的建筑。

(十三)低层建筑:1层至3层的建筑。

(十四)道路、管线工程:

(1)道路: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涵洞及交通性绿地、交通管理设施等;

(2)铁路:铁路干路、支线、专用线及场站;

(3)停车场、广场: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广场;

(4)排水管道:雨水、污水管道,雨污合流管道及排水沟渠;(5)供水管道:输水、配水管道及其他专用供水管道;(6)燃气、热力管道;

(7)特殊管道:气体、油料、化工等管道,排灰(渣)管道;(8)电力线路:输电、配电线路及照明线路;

(9)电讯线路:通信线路、专用广播线路、有线电视线路、电算传输线;(10)人防工程:地下人防工程设施、地下通道、地沟;(11)防洪设施:城市河道、堤坝、护岸等;(12)其他管线:城市发展需要的其他管线;(13)上列城市道路管线的附属设施;(14)凿井。

第八十一条 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规划管理,按照《石家庄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5.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条例 篇五

研究

来源: 作者: 日期:09-12-17

摘要 “中国的城市化与美国的高科技发展将是深刻影响21世纪人类发展的两大主题” ——200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斯蒂格利茨教授深刻剖析出我国城市化进程对世界的革命性影响。我国城市建设的巨大挑战,表现在对城市新区规划的设计水平和规划实施中对复杂资源的配置能力上。作者提出了城市设计与商业规划和旅游规划三结合的方法论,通过沈阳、苏州和葫芦岛数个相关案例分析证明了这一方法论。任何方法论离不开对其实施背景的深度认识。07年下半年,我国严重失衡的产业危机爆发,房市泡沫开始破灭,政府用于强劲拉动内需的房地产出现萎缩,08年下半年,其本质是美国预期消费(未来消费提前)泡沫破灭对世界经济体系虚假平衡的打破的国际金融危机爆发,我国在“一体化”的全球经济体系内自然不可豁免其灾,尤其是外汇资产的巨大缩水和外向经济的急速溃败;未来几年我国的金融产业和外向型经济产业必经重创。眼下,中国房地产的低迷,资金短缺导致全国各地的新城建设大多数处于停顿状态。深圳新摩尔商业管理公司在完成上海、杭州、广州、大庆、泉州、徐州、金华等城市商业网点规划论证过程中,总结了新城开发的经验教训。作者认为新城建设的动力不仅来自房地产建设,更重要的是产业拉动,应该将产业规划和产业发展与城市新区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的一体化理论结合,依靠产业升级和发展新产业拉动新区建设,新区房地产开发要建立在产业发展的基础之上,有计划分阶段推进。一.城市新区规划的前瞻性-以苏州新城规划为例新区开发项目在区域空间中的定位通常都是初始性的,构成区域结构的基因雏形;同时房地产开发对资源配置具有不可逆性;因此这一初始性的特征对综合项目定位的准确性要求非常高。城市规划不合理是目前城市建设方面最大的浪费,不仅影响项目本身收益,而且影响到区域系统的发展。苏州工业园区的发展构建了苏州东部新城的基础,从园区建设角度看苏州工业园是全国的领先;从城市发展的实践来看,将工业园区纳入苏州新城规划,形成了具前瞻性的新城规划。图1 苏州工业园规划重点之一―――金鸡湖规划 苏州科技学院时匡教授说:苏州工业园区实际上就是一个新城,规划之初就确定了要与苏州古城相协调的基准。因此工业园区规划并不是单纯的工业区,而是通过城市设计打造一个有序、优美的环境。区内规划有商业区、生活区、服务区、公园,甚至连高压线都统一建成一条“高压线走廊”;同时精细地规划到每一地块的具体功能,甚至这一地块上将来建筑物能建多高,外立面有什么统一要求,从而确保整个区域建筑的轮廓线与环境相协调,城市空间有序而丰富。苏州的城市规划实践说明,要在新城规划中将教育、居住、商业、工业园区等科学布局,分段开发,并避免工厂围绕居住区和商贸区等现象。二.城市新区规划与商业网点规划脱节――葫芦岛龙湾新区的问题葫芦岛是辽宁省极为重要的城市,葫芦岛市区和下属兴城市区从长远角度可以形成一体化城市,具有发展成为第二个大连的潜力,葫芦岛制造业比较发达,形成了造船、石油化工、机械制造等产业,葫芦岛现代服务业落后于工业发展步伐。葫芦岛的经济体量已经超出内地某些省级城市,但是地级城市的管理体制和规划限制了葫芦岛的发展,应该按照副省级城市对葫芦岛城市发展进行长远规划。今

后要形成东有大连,西有葫芦岛的局面。我们对葫芦岛现代服务业初步分析如下:S优势 辽宁海运、铁路与公路交通枢纽,航空用空军机场,今后应该发展民用航空,葫芦岛具有辽宁制造业基地优势,以石油化工冶炼等闻名,商贸业已经在辽西经济区占有优势,以313及兴城海滨等为代表具有一定基础。W劣势 1.葫芦岛缺乏一流大学,缺乏吸引国内现代服务业高端人才发展的环境,需要为他们提供更大事业舞台和更好的生活环境,包括子女教育和医疗等服务;2.葫芦岛没有民航机场,目前只有空军机场;3.缺乏向大商集团这样的零售商业龙头企业;4.缺乏类似广州白马这样的批发龙头企业。和美国芝加哥等一流城市相比,我们在金融、物流商贸方面都有较大差距O机会 1.葫芦岛具有葫芦岛港口设施,铁路与高速公路发达,物流产业优势有充分发挥机会;2.葫芦岛成为辽宁振兴老工业基地的政策扶持城市。适当时机规划民用机场,发展空运业,目前可以考虑利用空军现有机场T威胁 周边锦州、营口等港口城市都在雄心勃勃发展,南侧有天津港口在跨越式发展,天津滨海新区成为国家重大发展区域 葫芦岛的城市规划和产业发展需要有长远打算,首先做好环境保护和产业协调发展,特别是注意河流与渤海环境保护,治理水质污染,追求高质量的经济发展,其次是,注重制造业和服务业协调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大发展需要发达的教育产业支持,葫芦岛在高等教育发展方面可以借鉴美国芝加哥创办一流大学的经验,在未来发展中,集中全市的力量,包括发挥民营企业的积极性,创办类似芝加哥大学一样的辽西大学,为城市长远发展奠定教育基础,增加人文气息。葫芦岛沿着滨海发展新区是富有远见的成功规划,在具体的城市设计中需要反思商业和城市设计脱节的问题。一般在城市新城的中心部位设置城市广场,广场的周边要预留较大商业区域,设置环形转盘时候地下交通应该全部连通,为十字路口周边商业聚集创造方便条件,但这里以葫芦岛龙湾新区规划与商业网点规划脱节而导致招商困境为例来说明,在开发过程中,不要急于开发商贸区。我们建议开发居住区和行政办公区,后开发商贸区,避免低水平开发浪费土地资源。图2 葫芦岛飞天广场三.城市设计与商业网点规划一体化设计的理论基础我国城市规划和城市设计脱节,主要表现在简单粗放,短视随意,并缺乏有机的系统整合,功能模块缺乏空间和时间上的延续性,不能对城市发展形成驱动。多数城市规划仅限于满足城市生活的基本需要,商业布局70%左右不合理,居民生活不够便利,缺乏舒适性的考虑,对生活空间缺乏美学的思考,其结局是诞生大量没有个性的水泥建筑空间城市,城市历史文脉断裂。城市设计主要目标是改进人们的生存空间和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城市设计对特定区域进行系统的区域性设计,避免了各个单体项目的互不联系,形成良好的城市形态。我们在亚洲的邻居之一――新加坡是典型的花园城市,城市居民的生活品质高,犯罪率低,非常值得我国城市建设和管理者学习。新加坡很早就开始了城市设计和商业规划的一体化实践,不仅规划有核心商业区,而且新加坡的居民区建设与邻里中心建设结合,这种规划思想引进到苏州工业园区,得到了较好效果。图3 苏州工业园区邻里中心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是城市规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是政府宏观调控第三产业发展和具体管理商贸流通活动的重要手段;二方面城市规划需要考虑居民的生活质量,商业设施与居民生活密切;三方面城市商业网点对能否提升城市形象和提高城市品位至关重要。从城市商业网点对城市供电、供水、交通、防灾等诸多方面的影响看,随着我国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条例的颁布实施,城市规划部门必须征求商业部门意见,只有做好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并与城市其他基础设施规划统筹安排,才能保证城市正常运转,保证整个城市功

能的正常发挥。四.城市规划与商业网点规划的实践案例――沈阳长白岛新城规划及其实施 2007年5月16日,历时三年,百易其稿,凝结了众多专家、领导心血的《沈阳长白岛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沈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获得原则通过。确定了“和谐岛城”的基本规划理念和“一岛、两带、两心、多点”的空间构架。明确了长白岛“人居、科技、商贸、生态、休闲、旅游”的六大功能定位和“自然、生态、和谐、现代”的四大开发主题。《沈阳长白岛控制性详细规划》是由国内规划设计界享有盛誉的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院主持设计的,其规划设计是依照“科学性、先进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四大原则进行的。《规划》按照高于全市城市规划标准,结合详细的水系、绿化、基础设施、公共建筑等专项规划和分区规划,明确了主要的控制指标,形成了周密的控制指标体系,用于指导长白岛的招商引资和开发建设,以确保“高起点、高水平、大手笔”的新城建设风貌。《规划》的通过,意味着沈阳人翘首祈盼多年的水乡岛城之梦终于变成了触手可及的现实,未来3-5年,一个以水为魂魄,以树木为骨骼,以生态为特征,以和谐为理念,经济发达、功能齐全、文化繁荣、保障健全、环境优雅、百姓共享的现代化滨水岛城必将以其迷人的身姿骄傲地展现在世人面前!下面结合长白岛规划图,具体说明商业网点规划在整体规划中的作用。《沈阳长白岛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设计原点: ●长白岛门户,未来发展热点 ●交通便捷,临近商业中心 ●以浑河景观带为依托,倾力打造适宜人居区域。城区内河的作用 :城市内河在城市生态建设、拓展城市发展空间方面显示出不可替代的意义;对周边小气候的积极作用、对市民健康的积极影响日趋得到广泛的认同;所以对自然资源的发掘、利用就成为我们规划设计的起点。图4 沈阳长白岛CBD土地利用规划截至2007年末,长白岛已投入拆迁资金39亿元,腾迁土地6350亩。已修建总长26公里的主次干道13条,路网面积86万平方米,岛内岛外路桥畅通,出岛进岛方便快捷。自来水厂、变电所、污水泵站、雨水泵站、燃气、热源、电信等配套设施也已同步完成。总面积42万平方米的长白岛森林公园和占地74万平方米的沈水湾高尔夫球场已交付使用。全长5公里的内河水系、10座景观桥和两岸绿地公园08年也将投入使用。在实施规划过程中,各大发展商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将十字路口商业作为一个重点,由于目前入住率不够,因此在短期商业以生活超市等为主,从长期角度看应该建设成为以超市和百货作为主力店的区域性购物中心。图5 沈阳长白岛规划设计效果图酒吧区是整个区域的亮点之一,我们建议将五星级酒店建设在沿河地带与CEO会所的高级商业设施结合,形成沈阳最漂亮的水景酒吧和美食街区。五.如何解决新区建设停顿的重大问题最后,笔者在这里针对目前宏观经济不景气带来的大量新区建设停顿中的重大问题,结合笔者国内外大量案例的研究,和多年区域规划以及招商策划的实践经验,提出以下思路,抛砖引玉探讨城市新区建设难题的解决方案。1.以新的方法论审查和完善整个新区的规划方案,运用城市设计与商业规划及旅游规划的三结合的方法论。作者于2005年在千亩大盘研究中首先提出了建筑规划设计和城市商业规划和旅游规划相互结合的思想,在此基础上,考察数个城市新区,与国外城市新区进行比较研究,从大盘到城市需要更深入地思考城市设计与商业规划的结合,日本横滨的城市设计对我们有很大启发。横滨在70年代就确定了城市设计的七个目标:

6.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条例 篇六

英德是广东省国土面积最大的县级行政区,全市总面积5671平方公里(2006年统计)。截至2011年,全市常住人口114.83万人。按《英德市总体规划(2011年—2030年)》修编,到2020年城市规划区城镇建设用地约为70平方公里,城市人口达到50~60万。因为英德不属于人口密集型城市,所以商业大多以沿街独立铺面为主,中大型商场较少。据2012年有关数据统计,英德市汽车2.9万辆,摩托车14.5万辆。英德市汽车总量并不多,但每年呈快速增长趋势。

基于以上几个方面因素,目前英德商业街结合城市道路规划的典型布局模式(见图1)为:①机动车道→②道路绿化→③非机动车道(宽约3.5m)→④人行道(宽约3.5m)→⑤商业广场(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由建筑外边线与人行道边线形成的空地,宽3~10m)→⑥骑楼(或商业外廊,一般宽2.5~3.5m)。

图 1

规划部门根据英德城市特点制定的商业街结合城市道路规划的模式,理论上是可行的。但经过对英德几条主要商业街实地调查显示,实际的交通现状与规划部门力求创造的有序的城市交通愿景存在一些偏差,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非机动车道未能发挥其应有功能。

非机动车道的设立,应是规划部门考虑到英德非机动车较多,为避免与城市干道机动车发生车流交叉,保障城市干道交通顺畅而设。但实际是,非机动车道被沿街商业临时停放的小汽车、摩托车等堵塞,而且3.5m的宽度,只需一辆小汽车即可堵塞整条非机动车道,使其形同虚设(见图2—5)。由于大多数商业街并未设沿街停车位,车辆又不能在机动车道边违章停车,临时停靠非机动车道也是无奈之举。但车辆临时停靠占用非机动车道,加剧了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造成非机动车道被占道空置、机动车道车流杂乱的局面,这也给城市交通留下了安全隐患(见图6—7)。

图 2

图 3

图 4

图 5 图 6

图 7

第二、人行道因与商业街骑楼(或商业外廊)临近,功能重复,形成空置。南方多雨,加之日晒缘故,当沿街与人行道平行临近设置可遮阳挡雨的商业骑楼或商业外廊时,环境因素加上商品吸引,步行者不会选择走人行道,所以临商业街设置人行道实际意义不大。而广州上下

九、厦门中山路步行街(见图8—9)就将人行道内置到骑楼,既节约了城市道路用地,增加的城市交通人流也提升了商业气氛。

图 8

图 第三、商业广场的设置与商业街以独立铺面为主的商业功能有些偏差,作用不大。英德城市人口不多,外来人口也相对较少,城市经济不能相比大中型城市。商业街以独立铺面居多,少有大中型商场,所以室外商业活动普遍较少。由人行道边线与建筑退界形成的商业广场实际上很少发挥其商业辅助功能,反而形成了无序停车和人车混流的现状(见图10—11)。

到未来城市的发展,应着力于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改进:

第一、完善道路体系,为未来城市机动车发展预留释放压力的空间。

由于城市发展,机动车总量不断增加而使城市道路交通压力加大,现有道路体系难以满足现状要求,更难以承载未来城市发展。据英德市统计局资料,英德市机动车保有量增长迅速,机动化水平快速提升。在2005~2009年间,英德市汽车保有量由7889辆增加至16288辆,增长106.46%,年均增长19.87%。此外,英德市还拥有12.50万辆摩托车。同时,2011年英德市GDP达182.5亿元,同比增长10.4%。按常住人口计算,人均生产总值16340元,增长18.4%。根据国外经验,在人均收入达3000~6000美元时,机动车进入高速膨胀期。因此,可以预见,英德市与周边地区将进入“私家车时代”,迎来小汽车的高速膨胀期。随着英德市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日益宽裕,机动车购买能力还将逐步增强。未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群众收入的不断提高,英德市不可避免将进入私家车保有量快速增长,交通出行的机动车水平大幅提升的阶段。

第二、解决商业街停车的需求,尽量避免城市道路无序停车。

有沿街商业场所就必定会有车辆参与商业行为,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实际情况。开发商从土地利用角度出发,一般不会在达到规划部门建筑退界要求下再退出太多的距离来满足停车所需空间,交通部门也很难在并不富裕的城市道路边再规划出足够的停车位来。而且未来城市发展,机动车规模也会迅速增加,要在城市道路边规划出停车位已不太可能。

第三、节约土地资源,合理统筹规划人行道、商业广场、骑楼(或商业外廊)。

沿街人行道内置骑楼(或商业外廊)避免了两者由于太靠近设置而功能重复,浪费土地资源;另外,由于英德沿街商业大多以独立铺面为主的特点,加之商业广场一般配套于中大型商场,所以沿街设置商业广场显得有些功能不确定,不如利用其与人行道合并,设置生态停车场。

其实,英德市也有开发商意识到了这些问题,也曾有过一些尝试改进的案例。如龙山庄在城市道路用地内将人行道内置商业骑楼(见图12—14),原有人行道与商业广场合并成生态停车场,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停车难的问题。当然,由于车辆停靠缺少必要的缓冲空间而给城市主干道交通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特别是单向只有一条车道时这种影响更为明显。但不管怎样,这种方案还是对解决商业街停车进行了一种有益的尝试。反之,如果开发商不重视这种现状存在的问题(见图15),那么停车难、行车难的问题留给交通部门,也会相当棘手而难以解决,最终无益于开发商利益,也无益于社会责任。

图 15

图 10

图 11

综上三点,英德市商业街结合城市道路规划模式确实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须加以调整优化。考虑

图 1图 13

图 14 祥云·碧峰华府二期商住小区商业街结合城市道路规划模式,规划者希望立足现状、展望未来,力求在曾经对现有规划模式进行调整尝试案例的基础上,寻求突破。如果按原有规划模式(见图16—17),现行存在的实际问题无法解决,但如果将规划稍作调整(见图18),在不减少原有规划城市道路机动

车道及道路绿化宽度的前提下,诸多现实问题将会迎刃而解。湖南岳阳南湖大道商业街规划与此类似(见图19)。本案例中商业街结合城市道路规划模式的完善和优化,主图19

图 16

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机动车道增加,原有双向4车道可增至双向6车道,符合未来城市机动车辆将不断增加的发展趋势。

将原规划模式中非机动车道由3.5m扩至5m,作为未来城市机动车辅道给城市干道发展预留了空间;同时,英德作为发展中城市,摩托车较多的特点,过渡期可作为非机动车道(同时兼摩托车道),车道的拓宽也是必要之举;此外,5m宽的非机动车道(机动车辅道)也是生态停车场与城市机动车道的缓冲空间,保障了机动车道的顺畅与安全。

第二、设置商业街生态停车位。

图 17 商业街生态停车位的设置,既缓解了因违章停车而给城市道路交通带来的压力,也直接有益于商业街的经营;另外,停车位适当配置商业街绿化,使道路绿化面积得以增加,改善了城市道路生态景观,也有益于提升英德旅游城市的主题形象。

第三、人行道内置商业街骑楼,并适当加宽。

英德气候属亚热带季风气候,降雨多,该举措使行人较之在露天人行道上行走更加舒适,而且也为商业街增加了人气,有利于商业气氛的提升;骑楼由原规划3m宽增至4m宽,人行其中,更加顺畅与舒适。

历届的英德市委市政府领导班子对英德的交通建设一直是“咬定青山不放松”般地高度重视(摘自市统计局第二十九期《二0一二年英德市交通现状与发展分析》),而商业街结合城市道路的模式是英德城市道路系统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为商业集中,人流、车流相对复杂,所以它更是反映英德现实城市交通状况的一个窗口。站在决策者的角度和未来城市发展的高度,完善和优化商业街结合城市道路的模式已是刻不容缓的历史使命,规划者应该担负起这个神圣的职责,造福于社会,造福于人民!

图 18

关键词/英德

商业街

城市道路

规划模式

摘要/本文通过对英德市商业街与城市道路现状的解读,提出未来规划模式的构想。

KEY WORDS/YingDe, commercial street, city road the planning model

7.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条例 篇七

一是要抓住学习《条例》的重点

相对于1992年《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而言, 《条例》的内容更丰富、制度更严格、体制更合理、责任更清晰。要全面学好并掌握这部《条例》, 要将学习的精力集中放在两个方面:即《条例》的配套部分和制度创新部分。从前者来看, 《条例》作为《城乡规划法》的配套法规, 在与上位法的基本内容保持衔接的同时, 结合地方规划工作的实际需要, 对一些基本原则进行了配套性细化。从后者而言, 《条例》作为一部在新形势下出台的地方法规, 在立法方面吸取了许多新鲜的经验, 特别是在规划管理制度上展示了相当的创新性。学习《条例》固然是要全面而系统, 但从把握重点来看, 抓住《条例》中的具体配套与制度创新两个方面, 就能够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是要创新社会宣传方式

当前在面向社会宣传方面, 除借助媒体的常规方式外, 我以为还应使用一些特别的方式, 例如组织专门宣讲班子到人大、政府、政协去作专场宣讲, 在规划系统举办短期脱产培训班, 利用与土地、建设等部门的联席会议展开讨论式的宣讲, 在社区举办学习规划法夜校等。

三是抓紧配套规范性文件的废改立工作

为更好地实施规划法, 多年以来, 荆州市结合地方规划管理实际的需要, 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配套规范性文件, 但《条例》颁布之后, 就必须用新的眼光来重新审视这些配套规范性文件。首先是废:凡是与《条例》规定相悖的, 我们都要无一遗漏地废止, 以防范行政风险;其次是改:凡是符合《条例》要求, 但有不完善之处的, 则妥善进行修订, 以保持制度实施的连续性;再次是立:要根据《条例》提出的新制度, 如修改容积率、规划审批公示等内容, 拟定新的配套规范性文件, 以规范配套管理制度的推行, 将《条例》落在实处。

四是依法理顺城乡规划管理体制

多年以来, 荆州市为探索建立城乡规划管理的长效机制, 曾多次对城市规划管理体制进行变动。现在看来, 有些变动是符合《条例》要求的, 有些则与《条例》精神不相一致。为此, 应依据《条例》的规定要求, 认真研究荆州市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以理顺市直规划部门与区政府在乡村规划管理方面的职能, 市直规划部门与市城管部门在行政执法管理方面职能为重点, 积极向市政府提出建设性意见, 以构建起一个规划审批权高度集中, 市、区规划管理职能配置合理, 城乡规划管理一体化的运行机制。

五是要高度重视开发区的管理

对开发区实行什么样的规划管理体制, 应当认真反思, 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 不仅要从形式上确保在开发区不设城乡规划管理机构, 确需设立的可由市直或县直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派出机构, 而且在实质上要确保派出机构在市直或县直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 充分行使城乡规划管理职能, 而不是被开发区行政管理力量所左右。这次《条例》颁布施行后, 应对既往的相关政策重新进行审视, 在搞好为荆州开发区规划服务的前提下, 维护好市级规划权的集中统一。

六是要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新规定

8.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条例 篇八

关键词:城市居民、商业休闲步行街区规划设计

1城市居民休闲化的发展趋势

1.1休闲集约化模式休闲和商业一样,经历了“小型一中型一大型一超大型一街区集聚型”的发展过程,并出现了多种形态的多样化发展。但是,集约化的发展趋势(大型+扎堆儿的发展)成为最主要的趋势。

乌鲁木齐的大巴扎、北京的王府井、上海南京路、成都春熙路等步行商业街区是最典型的集约化商业休闲区:北京什刹海、三里屯,上海新天地,成都锦里等是纯休闲街区:北京金源Mall、广州华南Mall是休闲商业超级商业场所;这些大型、超大型休闲主题街区的开发,使休闲集约化达到了相当的程度,使区域土地开发和大型商业房地产开发,可以有效地实施。

1.2商业与休闲的整合模式休闲场所是完成休闲功能的经营场所。商业是完成购物交易的经营场所。这两者,本来有不同的经营模式和功能且标。随着小康社会的到来,购物和逛街成为人们最大的休闲生活,商业场所休闲化成为一种趋势,成为商业交易功能成功完成的最必需的补充,甚至成为商业交易的前提。

以购买实体货物为目的的商业经营场所,逐步发展成为以购买实体货物与购买多样性服务相结合的混合经营场所,产生了以休闲性购买为特色的场所、以旅游纪念品购买为特色的场所、以休闲餐饮、休闲娱乐、休闲康体等为主题的大型商业化街区。这就是商业与休闲的现代整合。

其中,步行街区、滨水休闲区、餐饮街区、娱乐街区、古文化古建街区、Shopping Mall等等,已经成为城市休闲餐饮娱乐及购物的主力消费场所。

换个角度看,商业地产出现了两个趋势:一是大型商业楼盘或街区的游憩化趋势;二是休闲、娱乐、餐饮、购物等的混合聚集化趋势。

步行街是游憩化的商业地产的典范。Shopping Mall的成功,必须以休憩吸引力及多元休闲消费的补充为前提,纯粹的卖场必将失败。而对休憩吸引力的设计,是旅游休憩方式设计的专业特长,旅游专业技术可以为商业地产提供巨大贡献。

商业步行街,是一个城市休闲的象征之一。如何逛街游乐,获得本地市民与外地游人的同样钟爱,需要进行休憩方式的专业性设计。

城市“中心休憩区(central Recreation District)”模式,已经被广泛的接受,但是如何进行设计和整体开发,对于大多数城市,仍然是一个难题。任何一个城市都有一个或两个城市休憩中心,有的地方是商业步行街,有的是酒吧区,有的是娱乐餐饮混合区。如北京的王府井、西单、什刹海、三里屯,上海的外滩、南京路、新天地,成都的春熙路、玉林生活广场等等,就是这些城市的“中心休憩区”。

城市商业游憩区具有极大的前景和多样的文化与景观可能性,上海外滩的西洋楼群、滨水结构与霓虹灯称为“外滩模式”,商业步行街模式,如重庆的“南滨路模式”,都是创意开发的典型。

2商业休闲步行街的模式及文化打造

2.1商业休闲步行街区的5种经典类型

2.1.1现代综合型商业步行街区这是城市中最普通的商业步行街区,一般是在传统商业街区改造或商业口岸节点新建形成的一般商业步行街区,主要功能是购物。比如北京王府井、红桥市场等。

2.1.2民俗特色休闲街区一般城市的保留古民居街区或民俗建筑街区,都是最具名片意义的风情街区。借用古民居街区进行改造,形成风貌提升,充实休闲和购物功能,形成城市民俗特色休闲街区。进一步发展成为以仿古建筑和民俗特色建筑新建设的休闲市场。丽江占城、桂林西街、凤凰古城、成都锦里、南京夫子庙、上海豫园、上海新天地、天津五大道等区域,已经成为旅游名片。

2.1.3滨水休闲步行街区城市滨水带借助城市景观环境打造,开发休闲和商业房地产,形成了大量休闲商业步行街区。形成了滨海、滨江、滨河、滨湖等多种形态。经典类型为渔人码头、外滩、威尼斯水城、周庄水乡水街等等。

2.1.4酒吧休闲步行街区酒吧是夜生活中的主力支撑,借助于比邻外籍人士生活区域的优势及街区房租价格低廉的优势,在大型城市中心区域,形成了一批酒吧街区,包括北京三里屯、什刹海、成都的玉林小区等等,成功的打造出夜生活区,成为城市旅游的壳点。

2.1.5餐饮休闲步行街区餐厅饭馆茶坊是中国最具商业活性的行业,可以说,中国人的社交生活80%在餐桌上。因此,只要能够成功打造餐饮街区,就可以带动一个区域,引爆一个区域地产。投资商借助于新开发区域的地价优势和城郊交通优势,往往成功地打造出餐饮休闲街区,形成社区房地产热销。国内最善于借助餐饮休闲开发地产的,是成都置信房地产公司,其芙蓉古城、荚蓉汉城都成为或功的经典;重庆南滨路、泉水鸡,北京簋街等等,都是成功的项目。

2.2商业休闲步行街区的发展模式商业休闲步行街区的开发是以商业房地产的手段为核心盈利模式的。但是,商业运作的或功,不仅需要房地产的手段,还必须深刻把握城市休闲休憩功能的开发,以此功能整合为突破口,带动流行消费潮流,才可能获取房产或房租的高额回报。我们将商业休闲步行街区主要概括为以下几种发展模式:①商品销售为核心的逛街模式②、餐厅饭馆为主体的餐类模式③酒吧演艺歌厅KTV为主的夜生活模式④康体健身洗浴按摩为主的修身模式⑤工艺土特产工坊为主的游客观光购物模式⑥综合购物与休闲服务的集成模式。

2.3商业休闲步行街区的文化打造

对商业休闲步行街区必须进行文化打造,在实践中,一般追求4个文化类别:

2.3.1现代时尚潮流文化,追求现代流行的文化风潮。典型代表:重庆南滨路,北京“798”:

2.3.2移植欧美海外风情,形成异国情调。典型代表:成都”国色天香“,阳朔西街;

2.3.3中式古风文化,以汉唐宋明清不同朝代为依托,形成时代文化主题。典型代表:成都“芙蓉古城”;

2.3.4民族民俗文化。以当地民俗、宗教,少数民族风格情调等等为基础。形成特色文化。典型代表:九寨沟边边街,成都锦里。

3商业休闲步行街的规划设计

3.1规划设计构思进一步提高城市居民休闲空间,改善商业发展条件;挖掘城市历史和文化内涵,突出城市的个性与特色:创造特色环境和人性空间,成为发展城市旅游的资源,大力发展旅游经济;完善旧城交通系统,避免步行化带来的交通影响。

3.2规划层次基于街道与街区的整体关系,规划设计研究分三个层次展开,包括第一层次:旧城整体功能定位、布局结构、风貌保护和道路交通组织;第二层次:步行街区的功能定位、范围、规模与业态分布等,尤其是休闲区的功能定位;第三层次:步行街区的城市设计导引。

3.3整体发展原则①优化土地使用,提高综合效益。②商业休闲为主,功能适度混合。③有机疏解交通,有序交通组织。④整合空间景观,改善整体环境。⑤保护旧城风貌,传承历史文脉。⑥挖掘人文内涵,拓展旅游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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