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批后管理规定

2024-10-10

建设工程批后管理规定(精选4篇)

1.建设工程批后管理规定 篇一

建设项目用地批后跟踪管理

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后跟踪管理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等的规定(约定)条件,对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建设用地跟踪监督管理的过程。

1.建设项目用地批后跟踪管理的工作内容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批准建设项目供地时,应填写《建设项目用地批后跟踪管理信息卡》(样式可参照附件1)、并将《建设项目用地批后跟踪管理信息卡》移交给乡(镇)国土资源所,由乡(镇)国土资源所确定跟踪责任人,进行跟踪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时,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批准供地及检查情况录入至“建设项目用地跟踪管理信息系统”。

乡(镇)国土资源所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监督检查、跟踪管理:

(1)项目单位是否按出让(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年租金);

(2)项目单位是否近用地批准文件或出让合同规定的动工期限使用土地,开发进度是否符合划拨决定书、土地出让(租赁)合同的约定,是否存在闲置土地;

(3)项目单位是否按照用地批准文件、土地出让(租赁)合同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约定)的土地用途和使用条件进行土地的利用、开发和经营;

(4)项目单位是否按照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划拨决定书、土地出让(租赁)合同等规定的容积率(包括住宅用地最低容积率限制等)、建筑系数等规划指标和开发条件进行项目建设;

(5)工业项目用地投资强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等方面是否符合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规定的要求,是否改变用途建造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6)是否按批准的规划预审要求条件使用土地;(7)有无少批多占和移址易位用地情况;

(8)项目单位是否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9)是否有其他违反用地批准文件行为或违反出让合同行为。

2.建设项目用地批后跟踪管理的工作措施

(1)建设项目用地项目跟踪管理责任人制度。建立县(市)、乡(镇)、村三级跟踪管理网络,形成土地利用、执法监察、地政地籍联动管理机制。明确建设项目用地跟踪管理的责任人。跟踪管理责任人应主动告知项目用地单位应履行的义务,即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等的规定要求进行项目建设;执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建设项目用地跟踪管理的义务。(2)建立建设项目用地现场放样制度。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组织勘测定界机构,根据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对建设项目实地现场放样、埋设界桩,防止建设项目移址易位建设。同时,要求建设单位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及建设用地批准书等复印件在施工现场悬挂,接受社会监督。(3)建立建设用地跟踪管理制度。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对建设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每半年必须全面检查一次。重点检查用地单位是否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规定(约定)的条件要求使用土地,特别是要检查土地位置、

2.建设工程批后管理规定 篇二

关键词:规划,批后管理,推进,监察

规划作为城市可以得到有效发展的必要保障。城市规划在批后管理过程中以规划作为前提进行发展。当今城市规划实施当中, 以管理作为主要方式, 但在管理中也出现了很多问题, 例如经常出现头重脚轻的处理现象, 常常在开头的管理中还很规范, 执行过程中就会慢慢松懈下来。对于这种现象的发生, 本文对城市规划批后管理事宜, 浅谈一下个人的观点。

1 城市规划批后管理的基本内容

城市规划批后管理工作, 主要是起到城市建设的监督规划作用, 它指的是城市在执行规划的过程中建设用地规划和工程规划中得到许可认证的同时, 依照许可的内容进行核查, 就后期出现的问题给予解决, 及后期的建设项目的进程进行确认的行为。根据经济发展下的城市规划和环境规划的要求, 依照地区规划的上层空间要求, 政府在自然经济的社会技术研讨下, 做出的城市发展规划, 计划出城市的发展规模, 有效地抉择出城市用地的发展布局, 依照工程在技术和环境上的要求, 合理分配城市不同工程的设备和引导方法。按照城市土地使用为主体, 进一步加大基础城市空间规划的内容。

2 城市规划批后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1) 政府没有对城市规划批后管理做出一个规范性的批文。

遵照法律执行事宜是我国当前的基本国策, 城市规划批后管理作为城市规划部门来讲, 在具体的管理进程中, 每一个工作项目都要按照法律条款的具体规定进行执行, 旧的城市规划法条例已经远远无法满足当今社会的需求, 落实到实际工作中都是严重缺失的, 所以国家根据当地实情, 拟定出一系列的明文规定来进行城市规划的具体要求和规范, 让城市规划工作可以更加顺利、更加规范, 因此, 在某种角度来讲这也为了城市规划批后管理在日后的工作展开中有法可循。

(2) 城市规划批后管理社会效应的宣传监督工作需要增强。

在我国社会主义大家庭里, 老百姓才是一个我国真正的主人, 我国也是由老百姓所掌管的, 这也是城市建设管理的中心思想。如果想将城市规划的批后管理工作落实到实处, 与社会各界人士的加入和支持是分不开的, 在城市规划法中针对违法建造的处理规定是指对没有获得建造工程规划批准、违背建造工程规划批准的要求而依旧进行建造的单位及个人进行处罚, 而处罚的部门是该单位、个人的上级领导及部门进行惩处, 这说明了在单位或个人触犯了城市规划法的同时, 是不需要受到政府部门的制裁的, 只是接受行政处罚便可。而从实践中发现, 触犯城市规划法的人员大多是该单位的法人或代理人, 因此违法建造的行为, 表明了触犯人员是符合单位和上级领导的利益的。此外, 广大百姓往往是第一个发现违法建造行为的人, 因为违法建造是在百姓生活当中的, 在老百姓眼皮下发生的事情, 因此政府应当积极调动百姓的力量, 让百姓参与到其中, 有效地揭发、制止这些违法建造的发生, 加强城市规划, 将城市规划的批后管理工作真正落实到实处, 做好相关工作, 让老百姓的生活可以得到合理化、规范化。

(3) 城市规划批后管理关于执法队伍建设问题的强化作用。

一个国家、一个城市只有拥有一个反应能力强、战斗能力强、执法能力强的规划执法团队, 才能保证各种建设按照规划得以正确的实施, 平稳的发展, 不然只会影响城市规划的发展。当今城市在规划批后管理过程中, 管理工作人员的自身素质高低不齐, 虽然国家及政府部门加大了队伍建设力度, 加强了人员管理, 不断进行管理人员素质的培训工作, 但是距离实际的规格还是有很大差距的, 这样不仅影响了城市规划批后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也延误了城市规划批后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因此, 强化执法队伍建设问题是城市规划批后管理的重要因素, 一个良好的管理团队, 只有加强团队内部的发展, 才能更有效的进行团队工作的开展。

3 对城市规划批后管理的措施和设想工作进行强化

(1) 为了批后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制定出规范性的相应条款。

政府部门应当积极的进行城市规划批后管理条例的制定, 细致的做出规范, 有条理的进行管理。在制定规划中, 应当依据当地的实情, 仔细调查, 详细研究, 对于在城市规划法中制定不明确的条例, 要进一步的明确划分。在城市规划批后管理过程中, 在程序上、工作内容上、职责范围上、时限标准上都要进行详细的划分, 规定出在各个工作的进程中, 规划出具体部门所要执行的权利及义务, 力争做到降低行政执法工作中的不规范性及实际工作中的玩忽职守的现象, 杜绝工作当中失职的现象发生, 以便顺利的进行工作的执行。

(2) 强化社会效应的宣传力度和监督力度, 加强工作措施。

城市规划在执行过程中应当合理的掌握时机、运用手段, 强化宣传力度。对于工作方面没有做到位的地方和有意的对规划审批方案进行更改的违规建造的建造单位, 要进行严格的惩处, 加以重视, 强化司法部门的协同合作。遇到影响严重的建造情况, 在环境合理的条件下, 要给予拆毁, 如果条件不允许, 要给予没收。加强政府网络、局域网、简报等方式的管理工作, 在可行的方式下进行大范围的曝光, 形成社会效应, 加以宣传。于此同时, 对城市规划的监督工作也要进行强化, 尤其是扩大批后管理工作的力度, 加强社会各界人士的参与度, 将规划批后管理部门的工作得到有力提升。

(3) 强化规划的批后管理工作, 由被动受案转化为主动巡查。

管理人员在工作中要做到勤于管理快速管理的工作方针, 对工作要做到主动巡查, 对每次的巡查做好总结。对发现的问题做到尽快制止、避免发生。在工作中进行分区域管理, 这样才能有更多的精力附于管理当中, 将违法行为在初期状态下就被制止掉。

(4) 加强团队的反应能力、执法能力、素质能力。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 法律意识已经被普及。只有提高执法人员的自身能力, 强化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反应能力, 才能让执法人员在工作当中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在执法过程里, 执法人员应当自觉的进行自身素质的提高, 通过不断的学习、培训等方式, 提高自身的执法能力, 通过不断的累积经验, 处理问题来提升自身的反应能力。

4 结语

国家和地方只有坚持不懈的加强规划批后管理工作, 才能更有利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更有利于国家建设的发展, 才可以有效的推动规划监察的覆盖工作。

参考文献

[1]孟丹, 陈建新.论公众参与城市规划[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3 (5) .

3.建设工程批后管理规定 篇三

关键词:建设用地;批后监管;节约集约;长沙大河西先导区

长沙大河西先导区(以下简称先导区)位于湘江西岸,经由岳麓区、高新区直抵望城、宁乡腹地,土地面积1200平方公里。包括岳麓区,高新区,望城区的乌山镇、黄金镇、白箬铺镇、雷锋镇、高塘岭镇和星城镇,宁乡县的夏铎铺镇、金洲镇、历经铺乡、玉潭镇和城郊乡,其中核心区416平方公里,起步区124平方公里。

先导区作为长沙市“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示范区,自2008年6月成立以来,按照“两型社会”建设的要求,坚持先行先试、敢闯敢试、边做边试的原则,在创新行政审批体制、再造审批流程等制度建设方面已取得了优异成绩,为提高先导区行政效率奠定了良好基础。

然而,“重供地审批、轻利用监管”的现象在先导区依然存在。为了加强对建设用地供应过程和开发利用土地活动的监督管理,改变“重审批轻监管”的局面,构建节约集约用地的长效机制,推进先导区范围内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和科学管理,特开展先导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体系研究,为先导区制定节约集约用地相关政策提供决策参考。

1 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内容体系

1.1 相关概念

(1)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是指在农用地转征批准后对建设用地供应和建设项目土地利用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管理,包括建设用地供应监管和建设项目土地利用监管。

(2)建设用地供应监管是指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供应土地过程和结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管理。

(3)建设项目土地利用监管是指建设用地从批准供地到项目竣工验收期间,依照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土地出让合同等,对土地使用权人使用土地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1.2 建设用地供应的监管内容

(1)供应宗地是否纳入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2)建设用地征供应一致;

(3)供地应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要求;

(4)供地方式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5)供地规模应符合相关用地标准;

(6)供地价格不得低于国家、省、市规定的最低标准;

(7)供地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8)供地过程是否落实节约集约用地要求;

(9)供地结果应按规定进行公示;

(10)在获得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文后,是否在两年内完成供地。

1.3 建设项目土地利用的监管内容

在建设用地供应完成后,对建设用地单位利用土地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管。

(1)土地使用者是否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

(2)土地使用者与被批准用地单位的名称是否相符,是否存在非法转让的行为;

(3)是否按照权属界线范围用地。是否少批多占,擅自调整用地界线;

(4)是否按照约定用途进行开发。是否出现将工业用地变相用于房地产开发,划拨用地从事经营性开发等擅自改变批准土地用途的行为;

(5)是否按照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确定的时间如期开工、竣工;

(6)是否按照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确定的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投资强度等约定的条件使用土地。是否有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条件,提高容积率、增加建筑密度、减少绿地等行为;

(7)是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土地闲置:①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或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②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自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或建设用地批准书生效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③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④城市规划区的建设用地,虽已完成房屋拆迁、“三通一平”、基础工程,但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2年的;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方式与方法

(1)充分利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先导区国土规划部、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严格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部署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84号)规定,将相关信息录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后,生成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取得唯一的监管号,并对后续用地进行监管。每年1月,对上年度供地数据进行汇总分析,测算年度供地率。

(2)建立建设项目土地利用公示制度。建立建设项目土地利用公示制度,建设项目土地利用过程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建设用地单位在建设项目用地经批准后30日内,应将建设项目的用地批文、用途、面积、四至、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投资强度、开竣工时间等重要信息制作统一规范的现场公示牌,在工程施工现场的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布监管单位、监管责任人及联系方式,并将建设用地批准书悬挂在现场。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方可将公示牌和建设用地批准书摘下。

(3)建立建设项目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和跟踪制度。先导区行政综合执法支队、高新区国土资源分局、宁乡县和望城区土地执法监察大队等土地执法部门派出熟悉业务、工作负责的监管员,负责各自权限范围内建设项目批后监管的动态巡查和跟踪。通过监管员与行政综合执法支队就建设项目土地利用情况的及时对接,互通信息,督促建设用地单位按合同用地。动态巡查和跟踪的过程和结果即时录入监管系统,全面掌控建设用地项目的土地利用动态。对建设项目土地利用过程中的违法违约行为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制止、及时处理。

3 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奖罚建议

(1)奖励措施。对年度供地率达到60%以上的县(区),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通报表彰;在征地计划中适度增加征地指标;纳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要领导年度绩效考核中。

(2)处罚措施。对年度供地率未达到40%的县(区),在征地计划中等比率扣减当年征地指标;对年度供地率低于20%的县(区),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通报批评,暂停审批当年农用地转征案卷直至供地率达到要求;纳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要领导年度绩效考核中。

参考文献

[1]石成球. 关于我国城市土地利用问题的思考[J]. 城市规划, 2000, 24(2): 11-15.

[2]董黎明, 袁利平. 集约利用土地——21世纪中国城市土地利用的重要方向[J]. 中国土地科学, 2000, 14(5): 6-8.

[3]王筱明, 吴泉源. 城市化建设与土地集约利用.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1(11): 5.

[4] 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标准(长政函[2011]113号)[S].2011.

[5]长沙市先导区管委会. 长沙市大河西先导区规划[Z].2008.

[6]长沙大河西先导区国土规划部.长沙大河西先导区节约集约用地调研报告[R] . 2009.

4.建设工程批后管理规定 篇四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土地管理部门:

为加强建设用地批后实施的监督管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研究制订了《天津市新增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七日

天津市新增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已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利用状况、征地补偿安置和耕地占补平衡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经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后监管工作。

监管的对象为依法批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单位、负责实施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以及具体实施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监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对建设用地批后实施的监督管理,督促依法用地,确保耕地占补平衡,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和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各类工程建设“依法、科学、集约、规范”用地,实现“保护资源、保障发展”的管理目标。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市新增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和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新增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和自查工作。

第五条 监管工作的依据主要有:

(一)国家和本市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国土资源部和本市有关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耕地占补平衡、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的文件规定;

(三)建设用地项目“一书四方案”等正式报批材料。

第六条 监管工作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采取书面审核与现场查勘、全面核查与重点核查、座谈汇报与深入走访相结合的方式,对新增建设用地批后情况进行监管;

(二)充分利用土地管理“一张图工程”等信息化建设成果,以搭载全市域影像图的土地网络化管理基础平台和数据中心为基础,结合建设用地预审、征转用审批管理系统对新增建设用地批前、批后用地变化情况进行核查。

第七条 对经批准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应当逐项检查落实情况,重点监管以下内容:

(一)建设用地项目的具体情况。

1、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是否按批准的土地用途、用地范围、面积使用土地;

2、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是否按批准的开发用途、用地范围及面积实施征地和使用土地,涉及的具体建设项目是否按批准的供地方式、土地用途、用地范围、面积、规定的用地条件使用土地;

3、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批准后,是否按规定时限实施征地或使用土地;

4、以征转分离方式批准征收土地后,是否按照规定管理、使用土地,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手续。

(二)补充耕地的实施情况。

1、补充耕地位置是否与补充耕地方案所注明的地块相一致;

2、补充耕地数量是否符合要求。补充耕地责任人是否遵循“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不少于建设用地项目占用耕地的面积;

3、补充耕地质量是否达标。按照土地整理复垦的有关技术规程,补充耕地是否达到规划设计确定的道路、渠系、林网、土层厚度和地力等要求;

4、补充耕地资金是否到位。建设占用耕地的单位不能自行补充的耕地,是否按照本市规定的标准,按时、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

5、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还需监管被占用基本农田补划落实情况。

(三)征地补偿安置的落实情况。

1、征收土地方案经批准后,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两公告、一登记”;

2、是否按批准的征地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足额、及时支付征地补偿费用;

3、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安置费用是否依法按分配方案实施;

4、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情况如实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告;

5、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和支付情况是否向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四)供地的实施情况。

1、一年以前审批的新增建设用地是否已经供应;

2、供地是否符合供地政策;

3、用地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公示;

4、经营性用地是否按照招、拍、挂方式供地;

5、是否按照约定的建设用地控制标准供地;

6、是否按照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要求完成备案。

第八条 为适应宏观调控需要,新增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实行动态监管,具体监管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每半年对已经审批的新增建设用地批后情况进行自查;

(二)对于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提出具体整改意见,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整改。涉及违法违规问题的,由执法监察机构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对自查基本情况、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等进行总结,形成自查报告,并于每年的1月5日、7月5日前报市国土房管局;

(四)市国土房管局根据各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报送的自查报告,每半年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区县进行抽查,形成抽查报告,对各区县批后监管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对有关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五)对新增建设用地的批后监管结果,由市国土房管局每年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表扬,并在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分配上给予适当倾斜:

(一)已经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按照规定履行征地程序、落实征地补偿和耕地占补平衡、缴纳各项税费、实施项目供地,正确率达到100%;

(二)确需整改的项目,当年整改率达到100%;

(三)新增建设用地批后抽查中,发现问题的批次比上下降50%以上;

(四)一年以前已经审批但尚未供应的新增建设用地,本盘活量达到总数80%以上,且盘活绝对量超过80公顷。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并适当核减该区县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暂缓受理报批新增建设用地:

(一)新增建设用地批后抽查中,发现问题的批次较上一居高不下;

(二)对群众反映新增建设用地批后问题监管处理不力,形成群访或者引起诉讼;

(三)新增建设用地批后问题被新闻媒体曝光,经查证属实;

(四)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对新增建设用地批后问题不能及时发现,或者发现后不能督促及时整改,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五)一年以前已经审批但尚未供应的新增建设用地,本盘活量不足总数的50%。

连续两年受到批评的,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向市国土房管局做出书面检查,并严肃整改。

上一篇:每天早晨的早安问候祝福短信下一篇:读《让青春更阳光》有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