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税收负担研究

2024-06-08

我国企业税收负担研究(精选6篇)

1.我国企业税收负担研究 篇一

扈中平:对我国中小学学习负担的辩证分析

我国中小学生学习负担过重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于是,“减负”便成为当前推进素质教育的一个重要突破口。总的来讲,这种认识是没有问题的。但是我们感到,在如何认识中小学生学习负担过重的问题上也存在着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这不利于辩证地理解减负和有效地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所谓辩证地分析我国中小学生学习负担过重的问题,就是既要看到中小学生学习负担过重的一面,又要看到负担过重背后所隐藏的学习负担较轻乃至过轻的一面。“重”与“轻”之间必然存在着辩证的关系,有重就必有轻,有轻也必有重,重与轻是相对应的,是相对而言的。不言而喻,学生承受学习负载的能力总是有限的,学习的时间和精力也是有限的,因而学习负担不可能全面而绝对的过重。一些方面的学习负担过重,另一些方面的学习负担就会较轻。也就是说,学生在学习中只能把自己有限的时间、精力和能力按照一定的需要和价值取向进行分配,以保证完成更需要完成和更有价值的学习任务。这样,学生在学习中必然是有所为便有所不为,有所得便有所失,有所重便有所轻,如欲事事有成便会事事无成,因此学生在学习负担上不可能是方方面面都过重。《孙子・虚实篇》中讲:“故备前则后寡,备后则前寡,备左则右寡,备右则左寡,无所不备则无所不寡。”这里尽管讲的是军事上的排兵布阵,但其中的道理却是具有普遍性的,学生在学习中对时间、精力和能力的分配同样如此。从总体上看,我国中小学生的学习负担的确过重,但辩证地看,也必然有学习负担较轻的一面,这两方面一定是相辅相成、同时存在的。

一、中小学生学习负担过重的主要表现

(一)在学时间过长

尽管名义上我国中小学生一年上学的时间是180多天(扣除寒暑假和周末),但由于各种名义的办班、补课,实际上学时间要大大超过这个数字,不少学校初三和高三的学生一年上学时间高达300天以上。在发达国家,中小学生一年实际在校学习的时间一般只有 160天左右。

(二)上课时数过多

我国中小学生一天要上6~7节课,这还不包括加课和变相加课的课时,如果折算成相同时间,每天要比发达国家多出2节课左右。以科学教学为例,据某国际教育组织的评估,我国初中每周科学教学的时间为331分钟(实际上并不止这个数字),远远高于世界各国的平均科学教学时间(200分钟),在参加第二次国际教育成就评价的24个国家和地区中居第二位(仅次于俄罗斯)。

(三)作业量过大

在一些学校,中小学生的作业时间几乎是个无底洞,很难统计。据教育进展国际评估组织对世界21个国家的`调查,中国中学生仅在学校用来做数学题的时间每周就达307分钟,而其他国家中学生每周用于学习数学的全部时间平均仅为217分钟。

(四)简单机械的重复性训练过频

现实教学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大量重复性训练。比如一个字一次就要写10遍乃至几十遍,同样的数学题要反复做许多道,同样题目和题材的作文要反复写许多次。有的作业几乎到了无聊的程度,如花大量的时间去分析字,诸如“瓮”是什么部首,它的第七划是点还是折,它的声母是什么,它的韵母是什么,它有多少义项……,这很像是在抢辞学家的活;再比如,解释“灰溜溜”这一类根本无须再解释的词。单调的重复性训练不仅对学生素质的开发无甚意义,而且使学生感到十分无聊和乏味,继而在心理感受上造成一种负担。所谓负担,不仅有客观事实的一面,也有主观感受的一面。做自己感到乏味的事情,即使工作量不大,也会感到是一种负担;做自己感兴趣的事情,即使工作量较大,也不会感到是一种负担,甚至会感到是一种享受。

二、我国中小学生学习负担较轻的主要表现

(一)学习主要局限于接受现成的知识

我国中小学生在学习中主要局限于理解和接受已成定论的现成知识,一元性的教与学不必要求学生再有什么研究、探索、发现以及判断、选择和求异。从这个意义上讲,教学目标对学生的要求是不高的,学生的学习负担也是较轻的。这容易导致学生在学习中既不习惯也不善于提问和质疑。因为对教师预先设定为无可置疑的知识和结论,学生还敢去质疑发问吗?还有必要去提出问题吗?而在这方面,西方学生的学习负担无疑要比中国学生重一些。在西方学校,教师并不单纯要求学生去理解和接受预先设定为正确的知识和结论,而是鼓励和引导学生去自己判断、选择、研究和发现。从某种意义上讲,求异比求同、发散比收敛、质疑比接受更具难度和挑战性。可喜的是,我国新一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在这方面已有新的突破和改变,如研究性学习课程的设置与实施,教学中突出强调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等等,已初见成效。

(二)学生的学在很大程度上被教师的教所替代

传统教育中存在重教学结果、轻教学过程的教学观,这种教学观又必定重教师的教而轻学生的学。在这种教学观的支配下,教师比较习惯于以教代学、越俎代庖,即比较习惯于通过直接的灌输把现成的知识和结论直截了当地塞给学生,以教师的教过多地替代了学生的学,用教师的头脑过多地替代了学生的头脑。这种教学使学生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不怎么需要比较、判断和推理,更不需要主动的探索和创造性思维的运用。在我国,习惯上认为一堂好课的标准是:教师讲得头头是道、条条有理,左右逢源、滴水不漏,层次分明、逻辑清晰,清清楚楚、明明白白,重点、难点、关键更是要讲透、讲“化”,做到细致入微;一堂课结束前教师通常还要把所讲内容梳理一遍,作个小结,以给学生一个清晰完整的印象。总之,一堂好课就是要尽量使学生不费什么力气就能轻松掌握所教知识,不给学生留下什么疑难问题,这样的教学就如同教师把食物替学生嚼烂后再喂给学生一样,用教师对教学内容的“咀嚼”过多地替代了学生自己的“咀嚼”。其实,教师从教的角度对教学内容“咀嚼”与学生从学的角度对教学内容的“咀嚼”并不是完全相同的一个过程,而是有区别的两个过程。显然,从以教代学的意义上说,我国学生的学习负担恰恰是比较轻的,而西方学生的学习负担恰恰是比较重的。因为我们的学生在很大程度上是教师抱着他们或牵着他们在走,负担较轻,西方学生则是在教师的引导下自己在摸索着走,负担较重。正是由于我国学生在这方面的负担较轻,所以他们的智能难以得到较充分的开发,创造才能和自己主动获取知识以及自我发展的能力难以得到提高。

(三)学生的学习方式已基本模式化、套路化

在我国,各种升学考试进行了这么多年,必然出现知识点的重复和学生学习方式的模式化、套路化,只要花大量的时间,采用题海战术,比较容易有针对性地把握。以作文教学为例,学生的负担重是重在量上,即要写大量的作文,但各种体裁的作文已基本上模式化、套路化。论说文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三段式,记叙文套上时间、地点、人物三要素。这样的作文千篇 一律,并不难写。而且,写作文往往可以闭门造车,甚至瞎编乱造。许多作文几乎都是假话、假感想、假故事大全,中小学生大都写过扶老婆婆过街、给老师送伞、惜同学橡皮、给希望工程捐款这类千篇 一律的故事。这种作文既不用查资料,更不用搞调查,写多了、背多了,按照一定的套路一会儿工夫就可炮制出一篇。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国中小学生的作文负担并不重。相对于我国中小学生的作文负担,美国中小学生的作文负担在量上是较轻的,因为他们不用写大多的作文,但由于其作文教学的价值取向不同,教学要求不同,套路化的东西比较少,因此负担也有较重的一面。首先,与我国中小学的命题作文不同的是,美国教师往往不定题目,而是定“场景”。譬如;“当你乘坐的轮船沉没了,你漂流到一个荒岛上,你将怎么生活?”“任选一个州,介绍这个州的风土人情”;“任选一类动物,以杂志的形式作介绍,不仅要有文字,还要有插图”。显然,这样的作文不是那么容易写的,不能闭门瞎编,而必须查资料,甚至搞调查,还要进行组织、加工和思考。其次,与我国中小学作文题目通常较小(如“记一件小事”“我最高兴的一天”“我最敬佩的一个人”等)所不同的是,美国中小学的作文题目通常比较宏大,如“我心中的美国”;“我怎么看人类文化”;“你认为谁应该对第二次世界大战负责?”“人类怎样才能避免新的世界大战?”等。显然,这类作文是相当难写的,不仅需要查阅若干资料,而且还要有自己的见解和观点,同时还要有一定的人道主义素养和高屋建瓴的思考问题的方法和能力。

(四)学习负担严重失衡

尤其是以往,我国中小学教学过分倾向与升学考试有关的科目,从而造成学生学习负担严重失衡,一些方面过重,一些方面过轻。教师教学基本上是本着考什么就教什么、考多少就教多少,甚至不考就不教的原则来分配学生的学习负担的,致使在考试科目、尤其是主要考试科目方面学生学习负担过重,而在非考试科目包括考试科目中的非考试内容的学习方面学生的负担又过轻。在中小学,学生在语文、数学、外语(主要是英语)等科目上学习负担大大超负荷,而在体育(如果不考体育的话)、音乐、美术等科目上几乎谈不上什么学习负担,这些科目的设置严重名不副实。而且,我们的学校也只注重书本知识的学习,在实验和动手方面,在社会实践方面,同样谈不上什么学习负担,因为升学考试很难包括这方面的内容。而在西方国家的中小学,对考试科目和非考试科目、理论学习和实践学习的重视程度并无明显的厚此薄彼,学生的学习负担大体上比较均衡,较充分地体现了中小学教育的基础性和全面性。

由上可见,我国中小学生的学习负担既有过重的一面,也有较轻乃至过轻的一面,而且有些方面还多少有些避重就轻,即负担该重些的没重,该轻些的没轻。因此,必须辩证地看待中小学生学习负担的问题,必须对学生的学习负担进行合理分配,应该相对较重的就要重一些,应该相对较轻的就要轻一些,一些方面减负的同时,一些方面还要增负。如果只看到学生负担过重而没看到较轻的一面,一味而简单地强调减负,是不利于正确理解和实施素质教育的,也是不利于在总体减负的前提下确保教学质量的。

2.我国企业税收负担研究 篇二

一、我国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的内容

新企税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 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 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直接联系的, 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的内容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 经营所得的管理

经营所得主要包括构成常设机构的外国企业以及在我国设立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咨询、设计、文体演出等劳务取得劳务所得和销售货物所得等。非居民企业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经营利润与居民企业的征税原则基本一致, 其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和主要内容上规定相同, 并统一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二) 投资所得的管理

投资所得包括权益性投资所得和债权性投资所得, 前者主要为股息、红利所得, 后者主要为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该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1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以支付所得税单位为扣缴义务人, 从每次支付的款项中代扣代缴应纳税额。

(三) 财产所得的管理

财产所得主要包括有形资产转让收益如建筑物、机器设备、车船等, 无形资产转让收益如股权、有价证券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所得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计算, 其适用税率与扣缴方法与投资所得相同。

(四) 经济活动涉及的其他税种的管理

除企业所得税外,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需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或者营业税, 投资所得、财产所得大多应缴纳营业税, 若同时订立的合同协议还应当缴纳印花税;而来华施工人员还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据报道, 2008年非居民企业缴纳各项税收384多亿元, 其中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纳税70多亿元;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提供劳务、承包工程作业纳税7.4亿元;境内支付单位扣缴股息、红利、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的企业所得税约为174亿元。

二、我国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 税源监控存在盲区

1、非居民企业避逃税现象突出, 税收流失严重。

以山东省为例, 山东省国税局2009年历时3个月进行全省 (不含青岛)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和抽查, 共计查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1.03亿元。其中, 自查阶段补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1 741万元;检查阶段, 全省共检查企业983户 (笔) , 有问题的552户 (笔) , 共计查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8 544万元。检查中主要涉及非居民企业的境内银行海外代付利息所得、股权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从山东省的稽查数据可推断出全国非居民企业避逃税数额较大, 造成了税收流失, 损害了国家利益。非居民企业在现实经济活动中避逃税手段主要有三种:一是通过跨国联属企业转移定价和不合理分摊成本费用;二是通过滥用我国和其他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实现课税主体变相转移;三是利用国际税收屏蔽。

2、所得税扣缴义务难以全部落实到位。

新企税规定了指定扣缴义务人应当在申报期限内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但大部分情况下, 我国居民企业对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不甚了解, 对非居民企业对华提供的劳务服务、特许权使用费等情况是否需要履行纳税义务不熟悉, 把源泉扣缴协管错误地当成“份外事”, 或是对代扣代缴义务有所了解, 但怕影响对外经营合作和交流, 而不按规定履行扣缴义务, 从而使得国家税收受损。而有的非居民企业跨境劳务时间短, 还未等税务机关实施管理, 可能工程已结束或人员已离境, 来华人员又多为技术人员, 流动性强, 平时基本游离于税务机关监控范围之外, 税务机关履行事前指定程序较难, 因此也可能造成扣缴义务履行不到位。

(二) 信息获取与共享有障碍

1、税务机关信息掌握不及时、取证困难。

目前, 相当数量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项目的非居民企业不办理税务登记和申报纳税, 税务机关难以及时掌握承包工程和劳务项目有关的信息, 代扣代缴税款难以落实, 导致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等各税流失较为严重。对于非居民税源, 即使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漏洞, 纳税人也可能已经离境, 税款难以追缴。同时, 也存在由于税务机关对非居民企业信息掌握不及时, 造成证据收集困难, 难以界定是否征税的情况。例如, 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提供加工劳务, 由于一般协定中规定构成常设机构条件为外国企业在华提供劳务时间短于183天, 长于此期限则构成常设机构, 需要纳税。大陆税务机关难以完全掌握外国企业在华服务的具体情况, 不能得到由谁来实施服务, 第一个人员来华服务时间, 最后一个服务人员离华时间, 服务人员肩负哪些服务等信息, 则该外国企业在华服务期间是否构成常设机构, 税务机构难以知晓。

2、各政府职能部门间沟通渠道不顺畅。

从外部而言, 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涉及商务、外汇管理、发改委、公安、地税等多个政府职能部门。目前税务机关与其他政府部门间尚未建立有效的协作沟通机制, 各涉外政府部门向税务机关提供信息的法定义务不明确, 征管法关于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与税务部门实现相关信息共享的规定不够明确, 税法中模糊性的规定对各政府部门难以形成有效的法律约束, 不能督促他们自觉地向税务机关提供信息, 造成难以实现信息共享, 外部信息沟通不畅, 使得税务部门难以实现对非居民企业的全方位管理。从内部而言, 税政、税源、稽查等部门各司其职, 信息沟通不足, 缺乏有效互动。在各自的实际工作中, 会或多或少接触非居民企业的信息, 但由于此项工作在新税法实施前主要有各国税局负责管理, 其他主管税务机关基本接触少, 对非居民企业的管理内容和主要特点缺少了解, 掌握信息不充分, 从而易造成在日常管理工作中缺乏非居民税收业务的敏感性, 不可避免地造成漏征漏管现象的发生。

3、现行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的效用未充分发挥。

当前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税收情报交换程序繁琐, 时间跨度较长, 不适应人员频繁流动和交易瞬间即逝等特点;二是税收情报交换对象仅限于税收协定缔约国及税收协定适用税种;三是税收情报交换技术手段尚需完善;四是税收情报交换方式有限, 实践中真正应用并取得实效的是专项情报交换和自动情报交换, 行业范围情报交换和同期税务检查等方式尚未付诸实践。

(三) 电子商务的兴起冲击了非居民企业税收征管

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得远程办公和在线交易成为可能, 物理空间上的集中不再成为公司经营管理上的必然要求, 通讯手段的发展使现行税收政策下的劳务发生地难以确定。如委托管理、设计劳务等, 互联网连接两头, 业务同时展开, 合作完成, 跨国公司可以比以往更容易地改变居民身份, 以便利用国际避税港或者通过滥用税收协定进行避税。因此, 很难界定某项服务是在华完成抑或在境外完成, 我国的属地管辖权难以得到实现。电子商务的高效性、匿名性和无纸化的特点使得外国公司可以轻易地选择交易中商品所有权的转移地和劳务活动的提供地, 将交易转移到税率较低的收入来源国进行, 获得本不应拥有的居民身份, 从而享受某些税收协定中的税收优惠。

(四) 法规制定尚有漏洞

我国目前的税收法规、税收协定尚存在漏洞, 为非居民企业避、逃税款提供了空间。在非居民企业以投资收益最大化、税负最小化为目标, 会进行特定的经济安排以达到避税的目的, 而国家税收法规和各国双边税收协定的漏洞, 则加剧了非居民企业避税行为的发生。例如, 我国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于防范资本弱化避税采取固定比例法, 但是固定比例的额度以及相关的计算对象等至今仍未出台配套政策, 为非居民企业避税提供了空间, 也给反避税执行造成了极大困难。

(五) 专业人才缺乏

总体来说, 我国国际税收专业人员较为缺乏, 税务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有待提高。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要求税务人员既要懂得专业性很强的国际税收业务知识、熟悉外语、掌握国内外财务会计, 又要懂合同、外汇、贸易和法律知识。税务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不高, 达不到对非居民企业精细化、科学化管理的要求, 对非居民企业管理工作停留在有税就征的层面上, 并没有深入开展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 致使对非居民企业监控不到位。目前, 由于业务复杂、专业性强而征管上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部分基层税务机关一般仅在税政管理部门设置一名专职或兼职人员从事国际税收工作, 难以满足开展国际税收管理工作的需要。

三、完善我国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的建议

(一) 提高纳税主体纳税遵从度, 减少税款的流失

1、增强非居民自行申报的意识。

税法规定,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分季预缴, 年终汇算清缴, 并在工程项目完工或劳务合同履行完毕后结清税款。目前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纳税人主动申报的情形仍不够理想, 税务部门应该强化政策宣传, 提高非居民的税法遵从度, 保护税收收入。

2、提高居民企业扣缴义务人的责任意识。

居民企业同时应该关注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的变化, 因为居民企业有代扣代缴责任, 同时非居民企业有可能会将增加的税赋转嫁给国内子公司或者国内客户。税务部门一方面可以组织专门的非居民企业税收宣传和培训辅导活动, 增强境内企业对非居民信息的敏感性;对非居民业务较多的重点企业, 税务机关要主动与其业务人员、财务人员进行针对性强的非居民企业税收知识、资料提供、扣缴流程等系统培训, 加强重点税源管理。另一方面, 税务部门可以加大对不扣缴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 督促非居民扣缴义务责任的责任企业按税法规定及时履行扣缴义务。

3、加大对非居民企业避税行为的惩处力度。

虽然我国目前的反避税视角逐渐由货物购销转向劳务提供, 但对非居民企业避税行为仍然关注不够, 手段有限。而近年来非居民企业利用税收政策漏洞或征管手段滞后规避劳务税收的现象越来越多, 各级税务部门应加强调研, 拓展非居民企业税收的反避税工作思路, 探索非居民企业税收反避税的手段和方法。

(二) 严控源头, 确保非居民税收管理到位

1、加强源泉控管, 关注源泉扣缴大户。

对源泉的控管可以实行非居民企业专项所得备案制、严格落实税收管理员责任制, 及时了解和掌握所属企业 (包括内资企业) 涉外经济外来情况, 保证源泉扣缴的有效实施。实行源泉扣缴的最大优点在于可以加强对非居民企业的税收管理, 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 防止国际偷漏税, 简化纳税手续。关注源泉扣缴大户, 顺藤摸瓜, 掌握对外支付项目汇款金额和涉及企业名单, 逆流而上, 核查企业的合同、协议、票据, 分清境、内外收入归属等过程, 判定相关事项是否符合法定征、免税或不予征税条件, 查核是否存在偷税、避税事实, 是否有跨国税源漏征漏管情况, 有效控管税源。

2、强化税源监控, 减少税收流失。

强化税源监控, 一是规范管理常设机构, 积极督促对个别构成常设机构但登记手续不全的项目单位补齐手续;二是及早入手, 摸清外方分利征收所得税的调查和征管工作, 建立制度, 确保应征税款足额入库;三是加强情报核查与提供工作;四是注意对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项目涉税情况的调查。

(三) 加强信息交流, 实现信息共享

1、加强各政府职能部门的协作。

从外部而言, 需要提升信息共享和传递的法律层面, 需要根据税收征管法修改实施细则, 明确制定涉税信息共享管理办法, 从立法层面保证包括非居民企业信息在内的部门间的有效传递。明确外贸、外汇、公安、证券、金融等部门向税务机关提供非居民信息的具体内容、方式及法律责任, 在机制上国务院应当牵头建立国家部委间涉税信息共享机制, 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将国家部委权限的相关信息下发省一级税务部门, 省一级税务部门和市级税务部门依次类推, 把相关涉税信息下发给区县基层税务机关, 从而打破因审批权限造成的信息沟通的阻隔, 让信息共享落实到基层。从内部而言, 目前, 非居民企业税收属于国际税收部门的管理范围, 企业所得税属于所得税管理部门的业务范畴, 因此, 两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与合作。此外, 还应加强国际税务管理部门与流转税、征管、计统、稽查等部门的信息沟通, 建立机关内部信息采集传递制度、建立联合工作机制, 确保非居民企业相关信息资料传递畅通, 形成各相关部门通力合作的工作局面, 就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实现信息、人员的充分交流, 尤其是在制定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政策时, 各个部门要加强协商, 避免政出多门。

2、引入事实推定规则。

鉴于税务机关的举证存在多方困难,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的嵇峰认为, 在事实推定规则缺失的情况下非居民税收管理会面临执法窘境, 将民事诉讼中的事实推定规则引入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将有助于税务机关获取非居民企业违法证据, 事实推定原则, 即根据某一事实成立的基础而推定成立另一事实的举证方式。通过此举措利于更加全面获取非居民企业相关信息, 但也需注意此规则实施时的限制性规定, 以防止基层税务机关滥用本规则侵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3、充分发挥国际税收合作与协调的效用。

在实际工作中, 应把握好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与国际税收工作各环节的相互关系, 抓好各环节的相互融合渗透, 形成整体合力, 不要总停留在表面, 要更深入细致的工作, 监控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的全过程, 促进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新发展。适当调整税收协定中的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内容, 使其朝着更科学、简化、明确、有利于推动经贸往来和人才流动的方面发展。同时, 开展反滥用协定调查, 与部分国家换函或谈判, 修订原有协定, 堵塞漏洞, 防止协定的滥用。应拓展国际税收信息交换与分享, 充分利用世界贸易组织和税收协定网络, 定期与缔约国互相提供及核实税收情报, 防止非居民企业进行国际避税。

(四) 培养专业人才, 提高对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的能力

培养专业人才可以从三方面着手:一是扩大非居民企业税收业务培训对象, 除少数主管非居民企业税收的税务人员外, 还应包括其他各类税务管理岗位的人员。二是扩大培训的范围, 改变过去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税收业务割裂培训的状况, 把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纳入到企业所得税的全面培训范围之内, 同时还要加强国际金融、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外语等跨学科知识的培训, 提高税务人员的综合素质。三是更新培训内容。培训重点应包括企业财务数据中涉及的应付利润、利息费用等以及财务数据不能涉及的股权结构、融资资本、负债结构、董事会决议信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 同时应更新谈判要领、调查程序、取证方式等培训内容, 进一步提高开展工作的技能。

参考文献

[1]吴淑生, 丘勤, 钟志深.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的难点与对策.涉外税务, 2009 (1) .

[2]徐长英, 张红东.非居民税收管理中存在问题和解决方法.涉外税务, 2007 (3) .

[3]张林海.非居民税收管理的难点及建议.涉外税务, 2009 (12) .

[4]罗晶晶.非居民企业或将成为税收监管重点对象.中国会计报, 2010-01-2.

3.我国企业税收负担研究 篇三

(2015)

工业和信息化部

编写说明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减轻企业负担工作。近年来,中央政治局多次召开会议,对清费减负工作提出要求。李克强总理等国务院领导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指示,要求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2014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要求建立和实施涉企收费清单制度,并加强涉企收费政策的宣传评估。2015年,国务院将涉企收费清理改革作为推进简政放权和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部署实施涉企收费清理规范专项工作,作为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重点工作,并要求做好政策宣传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的部署,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加强惠企减负政策宣传列为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自2012年以来,工业和信息化部每年举办“全国减轻企业负担政策宣传周”活动,同时对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出台的惠企减负政策措施进行梳理,编印出版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手册,免费向企业发放。企业对此给予积极评价,认为对了解国家政策、维护企业权益、助力企业发展有很好的指导作用。

《减轻企业负担政策解答(2015)》是在《减轻企业负担政策解答(2008-2012)》、《减轻企业负担政策解答(2013)》、《减轻企业负担政策解答(2014)》基础上,结合2015年国务院及各部门出台的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编印而成的。本手册采取问答形式,对综合政策措施、收费减免政策、税收优惠政策、财政扶持政策、融资扶持政策、创业及培训扶持政策、相关标准等七个方面共135个问题进行了解答。希望本书能够有助于广大企业了解惠企减负政策,加强权益保护,促进自身发展。

政策手册编写过程中,得到了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地方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机构的大力支持,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承担了资料整理和编印工作。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由于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涉及面广,本手册难免存在疏漏之处,敬请社会各界批评指正。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5年10月

目 录

编写说明...................................................................................................................................................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1 国务院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

......................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

.............................................9 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做好2015年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通知......................12 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涉企收费清理整治相关工作的通知..............................................................................................................................................................15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涉企收专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17

一、综合政策措施..............................................................................................................................21

1、国家对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是什么?.........21

2、国家决定建立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具体有哪些内容?...........................................21

3、国家从严审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体现在哪些方面?......................22

4、国家对规范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和收费有哪些具体要求?...........................................22

5、国家全面深化涉企收费制度改革具体有哪些措施?...........................................................23

6、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目标是什么?..........................23

7、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有哪些决定?...........................................................24

8、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有哪些决定?.......................................25

9、国家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的范围是什么?.......................................25

10、国家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有哪些措施?对中介服务收费有哪些具体要求?25

11、国家出台哪些措施支持外贸稳定增长?..............................................................................26

12、国家清理和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的范围和重点是什么?.................................................28

13、国家清理和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有哪些措施?..................................................................28

14、全国政府性基金和中央及地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总体情况是怎样的?.......30

15、近几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减轻企业负担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30 16、2015年全国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重点是什么?.................................................................31

17、国家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的目标和范围是什么?.........................................33

18、国家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有哪些具体措施?.................................................33

19、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主要内容是什么?.............................................35 20、国家对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哪些要求?.........................................................36

21、国家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落实措施有哪些?.................................................37

22、国家对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公开制度有何要求?.............................................38

23、国务院出台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包括哪些措施?....................................39

24、工业和信息化部2015年扶助小微专项行动有哪些工作安排?.......................................40

25、国家对小微企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落实措施有哪些?....................................40

二、收费减免政策................................................................................................................................41

26、国家2013-2015年共取消、停征和免征了哪些政府性基金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了哪些收费标准?........................................................................................................................41

27、国家对小微企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落实措施有哪些?....................................52

28、国家对小微企业免征了哪些政府性基金?..........................................................................53

29、国家出台哪些措施整顿规范进出口环节经营性服务和收费?.........................................53 30、国家规范长江沿线涉及航运企业收费有哪些要求?.........................................................54

31、国家对港口船舶使费和港口设施保安费做了哪些调整?.................................................55

32、财政部关于停止征收成品油价格调节基金有哪些决定?.................................................56

33、质检总局在规范质检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方面有哪些要求?.......57

34、国家免征哪些企业文化事业建设费?..................................................................................58

35、国家制定了哪些规定免收货物原产地证书费?..................................................................58

36、国家采取了哪些措施降低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58

37、国家采取了哪些措施降低企业的物流费用?......................................................................59

38、国家采取了哪些措施治理公路“三乱”问题?..................................................................59

39、国家如何加强审计管理推动减轻企业负担工作?.............................................................60 40、价格主管部门在加大查处涉企收费力度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60

41、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有哪些要求?................................61 42、2014年调整的商业银行政府指导价格目录有哪些?........................................................62 43、2014年国家放开了哪些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63

44、国家放开了哪些专业服务收费?...........................................................................................63

45、国家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有哪些?......................................................................64

46、国家对行政许可和评比达标表彰评估工作提出哪些要求?.............................................65

三、税收优惠政策................................................................................................................................66

47、国务院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意见?......................................................................66

48、近期国务院常务会议做出哪些决定减税降费减轻企业负担?.........................................66

49、财政部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哪些决定?.................................................67 5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税有哪些指导意见?.................................................67

51、财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有哪些补充决定?.......68

52、财政部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有哪些决定?.........................................69

53、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如何规定的?..................................................................69

54、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范围是什么?.....................................................70

55、企业研发活动中购置仪器和设备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70

56、企业软件产品增值税有哪些优惠政策?..............................................................................71

57、企业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标准是什么?.........................................................71

58、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71

59、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等项目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72 60、企业进行资源综合利用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72 61、企业购置节能减排设备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72 62、软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73 63、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73 64、国务院在扩大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74 65、国家制订了哪些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小微企业发展?.........................................................74 66、中小企业可享受的营业税优惠政策有哪些?......................................................................74 67、中小企业可享受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哪些?......................................................................75 68、提高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政策是如何规定的?.............................................76 69、对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是如何规定的?.............................................77 70、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能享受什么税收优惠?.........................................77 71、什么样的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能享受优惠政策?.........................................77 72、中小企业技术合同收入可以享受哪些营业税优惠政策?.................................................77 73、中小企业技术转让收入可享受哪些所得税减免政策?.....................................................78 74、中小企业技术转让收入减免征所得税的认定标准是什么?.............................................78 75、中小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享受哪些所得税优惠?..................................................................79 76、对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79 77、中小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方面可享受哪些优惠?..................................................................79 78、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80 79、动漫产业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80 80、个体工商、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如何调整的?...81 81、国家对推动工业企业转型升级方面有哪些资金支持?.....................................................83 82、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如何管理的?..............................................................................83 83、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主要支持方式是什么?.............................................................83 84、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是什么?......................................................................84 85、什么样的企业和机构可以申请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84 86、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科技型企业支持的方式和额度有哪些?................................84 87、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改善企业融资环境资金支持的方式和额度?........................85 88、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服务体系资金支持的方式和额度?.........................................85 89、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在企业国际合作方面有哪些资金支持?....................................86 90、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企业国际合作资金支持的方式和额度?................................86 91、地方特色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的支持重点是什么?.............................................................87 92、地方特色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支持的方式和额度是多少?.................................................87 93、国家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有哪些财政支持政策?....................................87 94、国家对推动中小生物企业发展有哪些优惠政策?.............................................................88 95、中欧节能资金支持主要内容和资助方式有哪些?.............................................................88 96、申请中欧节能资金的中小企业应当具备哪些条件?.........................................................88 97、什么样的中小企业能享受到政府采购的优惠?..................................................................89 98、在扶持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89

五、金融融资扶持政策........................................................................................................................91 99、国家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指出的重点任务有哪些?.....................................................................................................................................................91 100、中国银监会2015年出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哪些?........................91 101、国家在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的问题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93 102、国家在加强对小微企业金融支持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93 103、国家在加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94 104、在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方面有哪些支持措施?....................................................................94 105、国家在深化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95 106、国家采取了哪些措施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95 107、国家在治理银行业不规范经营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95 108、国家在建立健全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97 109、国家采取了哪些措施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97

110、对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制定了哪些差异化监管政策?...............................................98 111、国家如何支持信用担保机构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98 112、国家采取了哪些措施帮助中小企业直接融资?................................................................98 113、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贷款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98 114、企业在中小板上市须具备哪些条件?................................................................................99 115、什么是中小企业集合债券?.................................................................................................99 116、企业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应符合什么条件?.....................................................................100 117、企业如何申请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100

六、创业及培训扶持政策...............................................................................................................102 118、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有哪些意见?....................................102 11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有哪些指导意见?...................106 120、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108 121、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有哪些规定?...................................................................................................................................................113 122、国家在创立中小企业方面制订了哪些政策?..................................................................114 123、《创办小企业计划》主要内容是什么?..........................................................................115 124、《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主要内容是什么?..................................................................116 125、国家对鼓励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有哪些优惠政策?.............................................116 126、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有哪些鼓励措施?......................................................................117 127、企业招收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能享受什么优惠政策?.................................................117 128、企业对高校毕业生开展岗前培训享受什么优惠政策?.................................................118

七、相关标准.......................................................................................................................................118 129、我国是如何划分中小微型企业的?..................................................................................118 130、什么是科技型中小企业?...................................................................................................119 131、什么是创业投资企业?.......................................................................................................119 132、什么是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119 133、什么是高新技术企业?......................................................................................................120 134、什么是动漫企业?...............................................................................................................120 135、什么是创业孵化器?..........................................................................................................121 附录一: 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123 附录二: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126 附录三:全国及各省区市企业负担举报投诉电话.......................................................................137 附录四:《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142 附录五: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简介...............................................................14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

国办发〔2014〕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建立权力清单制度,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激发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活力,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和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

进一步提高涉企收费政策的透明度,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不断完善公示制度。所有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及其具体实施情况纳入各地区、各部门政务公开范畴,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实时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收费,一律不得执行。

二、从严审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新设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必须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但按照国际惯例或对等原则确需设立的,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各级财政、价格等部门要不断完善对涉企收费的管理,加强收费管理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完善收费票据和许可证管理制度,建立多层次监督体系,进一步强化事中和事后监管。

三、切实规范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及收费

全面清理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及收费,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一律取消。各地区、各部门在公开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的同时,要将涉及收费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公开,并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市场调节价格。对个别确需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实行政府定价目录管理。对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要严格核定服务成本,制定服务价格。规范行业协会、中介组织涉企收费行为。

四、坚决查处各种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违规行为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坚决制止各类针对企业的乱收费、乱罚款和摊派等行为,对违规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审批前置经营服务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企业赞助捐赠、订购报刊、参加培训、加入社团、指定服务,严禁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利用行政资源强制收取费用等行为。一经发现坚决予以曝光,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乱收费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建立企业负担调查信息平台,完善举报和反馈机制,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加大查处力度。

五、全面深化涉企收费制度改革

按照“正税清费”原则,进一步清理取消、整合规范现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逐步减少项目数量。取消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务或体现一般性管理职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结合部门职能调整,合并在不同部门分别设立的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政策效应不明显、不适应公共财政制度要求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依法将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基金项目并入相应的税种。建立支持小微企业的长效机制,全面落实已出台的各项收费减免措施,将暂免小微企业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改为长期措施。加强涉企收费政策的宣传评估,推动建立和实施第三方评估机制,切实增强收费政策的针对性、时效性。研究完善保护企业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各级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机制的作用,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工作落实。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工作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有关政策的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落实情况,要及时报送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务院办公厅 2014年6月16日 国务院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5〕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批准《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

2015年5月12日

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

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作出了部署,提出了要求。两年多来,国务院把简政放权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先手棋”和转变政府职能的“当头炮”,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改革措施,有效释放了市场活力,激发了社会创造力,扩大了就业,促进了对外开放,推动了政府管理创新,取得了积极成效。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也是稳增长调结构的紧要之年,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和转变政府职能的任务更加紧迫、更加艰巨。为把这项改革向纵深推进,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继续取得突破性进展,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和《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任务要求,紧扣打造“双引擎”、实现“双中高”,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协同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坚持民意为先、问题导向,重点围绕阻碍创新发展的“堵点”、影响干事创业的“痛点”和市场监管的“盲点”,拿出硬措施,打出组合拳,在放权上求实效,在监管上求创新,在服务上求提升,在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方面迈出坚实步伐,促进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工作目标。

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和转变政府职能工作,要适应改革发展新形势、新任务,从重数量向提高含金量转变,从“给群众端菜”向“让群众点菜”转变,从分头分层级推进向纵横联动、协同并进转变,从减少审批向放权、监管、服务并重转变,统筹推进行政审批、投资审批、职业资格、收费管理、商事制度、教科文卫体等领域改革,着力解决跨领域、跨部门、跨层级的重大问题。继续取消含金量高的行政审批事项,彻底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类别,大力简化投资审批,实现“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全面清理并取消一批收费项目和资质资格认定,出台一批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的制度和措施,推出一批创新监管、改进服务的举措,为企业松绑减负,为创业创新清障搭台,为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提供有力支撑,培育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

二、主要任务

(一)深入推进行政审批改革。

全面清理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公布清单、锁定底数,今年取消200项以上。全面清理和取消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继续取消和下放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提高简政放权的含金量。基本完成省级政府工作部门、依法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权力清单的公布工作。研究建立国务院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开展编制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试点工作。严格落实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的有关法规、文件要求,国务院部门所有行政审批事项都要逐项公开审批流程,压缩并明确审批时限,约束自由裁量权,以标准化促进规范化。研究提出指导规范国务院部门证照管理的工作方案,对增加企业负担的证照进行清理规范。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公布保留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破除垄断,规范收费,加强监管。对国务院已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严肃纪律、严格执行,彻底放、放到位,及时纠正明放暗留、变相审批、弄虚作假等行为。

(二)深入推进投资审批改革。

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进一步取消下放投资审批权限。制定并公开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及强制性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简化投资项目报建手续,大幅减少申报材料,压缩前置审批环节并公开审批时限。制订《政府核准和备案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推进落实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加快建设信息共享、覆盖全国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创新投资管理方式,抓紧建立协同监管机制,推动国务院有关部门主动协同放权、落实限时办结制度,督促地方抓紧制定细化、可操作的工作方案和配套措施。打破信息孤岛,加快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推动有关部门间横向联通,促进中央与地方纵向贯通,实现“制度+技术”的有效监管。

(三)深入推进职业资格改革。

进一步清理和取消职业资格许可认定,年内基本完成减少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任务。指导督促地方做好取消本地区职业资格许可认定工作。研究建立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加强对新设职业资格的管理。研究制订职业资格设置管理和职业技能开发有关规定。加强对职业资格实施的监管,完善职业资格考试和鉴定制度,着力解决“挂证”、“助考”、“考培挂钩”等问题。制定行业组织承接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具体认定工作管理办法,推进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具体认定工作由行业协会等组织承担。加快完成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修订工作,编制国家职业资格规划,形成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相适应的职业资格框架体系。

(四)深入推进收费清理改革。

坚决取缔违规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越权设立的,一律取消;凡擅自提高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的,一律停止执行。清理规范按规定权限设立的收费基金,取消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务或体现一般性管理职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政策效应不明显、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政府性基金;对收费超过服务成本,以及有较大收支结余的政府性基金,降低征收标准;整合重复设置的收费基金;依法将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基金并入相应的税种。清理规范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凡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及收费一律取消;不得将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交由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承担并收费。整顿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坚决制止强制企业入会并收取会费,以及强制企业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评比表彰和强制赞助捐赠等行为;严禁行业协会商会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清理规范后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公布全国性、中央部门和单位及省级收费目录清单。开展收费监督检查,查处乱收费行为。

(五)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

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年内出台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实现“一照一码”。全面清理涉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落实“先照后证”改革严格执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意见。公开决定保留的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加快推进与“先照后证”改革相配套的管理规定修订工作。总结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经验,加快在全国推进外商投资审批体制改革,进一步简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程序。建设小微企业名录,建立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信息互联互通机制,实现政策集中公示、扶持申请导航、享受扶持信息公示等。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全国一张网”建设。加快推进“信用中国”网站和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设。继续创新优化登记方式,研究制定进一步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的指导意见,指导督促地方制定出台、修改完善住所(经营场所)管理规定。组织开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试点。修订《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简化和完善注销流程,开展个体工商户、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简易注销登记试点。制定进一步推进电子营业执照试点工作的意见,建设全国统一的电子营业执照系统。研究制定全国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实施方案。

(六)深入推进教科文卫体领域相关改革。

适应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日新月异的趋势,围绕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增加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双引擎”,研究推进教科文卫体领域创新管理和服务的意见,尤其是对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既解决“门槛过高”问题,又解决“无路可走”问题,主动开拓为企业和群众服务的新形式、新途径,营造良好的创业创新环境。落实好教科文卫体领域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逐项检查中途截留、变相审批、随意新设、明减暗增等落实不到位的行为并加以整改。研究加强对教科文卫体领域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逐项检查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是否及时跟上、有力有效,是否存在监管漏洞和衔接缝隙,对发现的问题逐项整改。对教科文卫体领域现有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再取消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协调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七)深入推进监管方式创新,着力优化政府服务。

按照简政放权、依法监管、公正透明、权责一致、社会共治原则,根据各地区各部门探索实践,积极借鉴国外成熟做法,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公平竞争发展环境,使市场和社会既充满活力又规范有序。研究制订“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开展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试点工作。抓紧建立统一的综合监管平台,推进综合执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息披露和诚信档案制度、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和黑名单制度。指导各地实施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相关制度,构建跨部门执法联动响应及失信约束机制。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探索实行“互联网+监管”新模式。推行随机抽查、告知承诺、举报奖励等办法,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充分调动社会监督力量,落实企业首负责任,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新格局。

以创业创新需求为导向,切实提高公共服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为人民群众提供公平、可及的服务。搭建为市场主体服务的公共平台,形成集聚效应,实现服务便利化、集约化、高效化。发展知识产权代理、法律、咨询、培训等服务,构建全链条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提供有效管用的信息和数据,为市场主体创业创新和开拓市场提供信息服务。开展法律咨询服务,积极履行政府法律援助责任。加强就业指导和职业教育,做好大学生创业就业服务。制订完善人才政策,营造引智聚才的良好环境,为市场主体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引入市场机制,凡是企业和社会组织有积极性、适合承担的,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尽可能发挥社会力量作用;确需政府参与的,也要更多采取政府和社会力量合作方式。政府要履行好保基本的兜底责任,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消除影响群众干事创业的后顾之忧。

(八)进一步强化改革保障机制。

地方各级政府要抓紧建立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推进机制。要按照国务院总体部署和要求,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强化责任、积极跟进,搞好衔接、上下联动。要树立问题导向,积极探索,主动作为,明确改革重点,推出有力措施,切实解决本地区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增强改革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国务院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要切实发挥统筹指导和督促落实作用。要加强改革进展、典型做法、意见建议的沟通交流。针对改革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和前瞻性、长远性问题,进行深入调研,提出对策建议。对出台的重大改革措施,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加大督查力度,对重大改革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促检查。抓住典型案例,推动解决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配合各项改革,做好法律法规起草、修订、审核、清理等工作。对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和转变政府职能事项进行专家评估,客观公正地提出意见建议。从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高度,加强理论研究,发挥决策咨询作用。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协调小组各专题组、功能组组长要高度重视,勇于担当,切实担负起推进本地区本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改革的重任。要切实提高推进改革的效率,根据本方案要求,及时组织制定工作方案并限期出台改革文件,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和成果形式,将任务逐项分解到位、落实到人。对主动作为的要激励,对落实不力的要问责,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作风,务求有进展、有突破、有实效。

(二)加强统筹协调。各地区、各部门和协调小组各专题组、功能组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密切协作、协调联动、相互借鉴,勇于探索创新,敢于率先突破。各地区、各部门负责推动解决属于本地区本领域的问题;协调小组各专题组要发挥牵头作用,协调解决好跨部门跨领域的问题;协调小组办公室和各功能组要加强沟通协调和支持保障,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改革整体推进。

(三)加强地方指导。国务院各部门和协调小组各专题组、功能组要注重对地方改革的跟踪指导,搭建经验交流推广的平台。及时研究解决“接、放、管”和服务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为地方推进改革扫除障碍。加强对地方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的考核,完善考评机制,切实推动基层政府职能转变,着力解决“最后一公里”问题。

(四)加强舆论引导。要及时发布权威改革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社会预期。加强改革举措的解读宣传,凝聚改革共识,形成推动改革的良好舆论氛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

国办发〔2015〕31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在促进政府部门依法履职、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存在着环节多、耗时长、收费乱、垄断性强等问题,一些从事中介服务的机构与政府部门存在利益关联,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效,加重了企业和群众负担,扰乱了市场秩序,甚至成为腐败滋生的土壤。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清理和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的范围

国务院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以下称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二、清理规范的措施

(一)清理中介服务事项。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部门规章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条件要求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二)破除中介服务垄断。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其他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一律取消。各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一律取消。进一步放开中介服务市场,严禁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各部门现有的限额管理规定一律取消。

(三)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对专业性强、市场暂时无力承接,短期内仍需由审批部门所属(主管)单位开展的中介服务,审批部门必须明确过渡期限,提出改革方案,由国务院审改办组织专家论证后按程序报批。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对申请人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行业协会商会类中介服务机构一律与审批部门脱钩,平等参与中介服务市场竞争。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政府机关离退休人员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不得领取报酬。

(四)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对于市场发育成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竞争充分规范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通过市场调节价格;对于垄断性较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同时深入推进中介服务收费改革,最大限度地缩小政府定价范围。事业单位提供中介服务的,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严禁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

(五)实行中介服务清单管理。对清理规范后保留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明确项目名称、设置依据、服务时限,其中实行政府定价或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项目,同时明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国务院审改办会同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法制办等有关部门对审批部门提出拟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研究论证,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组织专家评估的基础上,编制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今后确需新设的,必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各审批部门要在本部门网站将中介服务事项及相关信息与行政审批事项一并向社会公开。

(六)加强中介服务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建立惩戒和淘汰机制,严格查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完善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相关信用状况和考评结果定期向社会公示。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清理规范中介服务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将清理规范工作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结合起来,制定本部门、本系统清理规范的具体工作方案,统筹安排,认真实施。

(二)明确任务分工。各审批部门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清理规范工作,对本部门、本系统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梳理,提出清理规范的意见,于2015年5月底前送国务院审改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等部门分别负责研究提出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建立健全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制度、强化行业自律等方面的配套改革措施。

(三)严格监督检查。各审批部门要建立健全申请人对中介服务评价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国务院审改办要会同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法制办等部门,及时跟踪各审批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确保清理规范中介服务工作取得实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参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清理规范中介服务工作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4月27日 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做好2015年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运行函〔2015〕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联席会议):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部署,我们研究制定了2015年全国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思路和重点任务,并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审议通过,请各地区配合做好工作。具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围绕“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中心任务,继续抓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以下简称30号文件)的贯彻落实,重点通过完善和实施涉企收费清单制度,切断中介服务收费和行政审批的联系,逐步建立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长效机制,为稳定经济增长、激发市场活力和服务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重点工作

(一)进一步完善涉企收费清单制度,强化社会监督

1.按照30号文件要求,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对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项目,建立清单制度,并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市场决定服务价格;个别暂时无法形成市场竞争的收费项目,要纳入政府定价管理。2015年年底前,各地区要将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清单对外公开。

2.进一步完善涉企收费公示制度。各地区涉企收费清单要按照统一规范的格式对外公示,注明设立依据、收费部门、收费标准、实施程序等情况,并根据变化情况实时进行调整,建立常态化的公示机制。要督促本地区收费部门进一步公开收费实施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3.整合各项涉企收费清单,形成本地区涉企收费项目库并对外公开,作为企业缴纳或拒绝相关收费的依据。

(二)进一步开展重点治理,规范涉企收费行为

4.清理“红顶中介”收费。各地区要将清理、取消与行政审批挂钩的中介服务收费作为工作重点,破除各种指定实施机构实施的垄断行为,切实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并推动减少事前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一步加快政社分开,推动行业协会在财务、人员、职能等方面与行政机构机关全面实现脱钩,从源头规范行业协会涉企收费行为。

5.结合相关税制改革,进一步清理、整合和规范一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一步清理附加在资源产品价格上征收的各种基金和收费,取消不合理的收费基金。

6.结合各地区实际,继续对金融、建设、进出口、能源、培训等重点领域开展治理,清理取消各种不合理涉企收费。

(三)进一步抓好督促落实,加强监督检查

7.加大对违规收费行为的曝光和查处力度。2015年下半年起,联席会议将组织开展全国专项督查,各地区要做好配合工作,同时在本地区开展全面自查,制止各种清单之外的违规收费行为。完善企业举报和督办制度,对企业举报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同时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企业。

8.抓好各项惠企减负政策的督促落实。建立政策跟踪督促制度,将各项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形成扶持小微企业的长效机制。同时借助审计工作,进一步抓好督促落实,推动建设规范涉企收费的长效机制。

9.对工作落实不力的部门和地区以及各种违规收费行为,要给予曝光和通报批评,并督促进行整改。

(四)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和政策宣传,夯实工作基础

10.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二季度起,联席会议将从二季度起组织开展全国企业负担调查,请各地区继续组织企业做好调查培训和填报工作,逐步扩大调查样本,提升调查质量,并对企业反映的问题和建议建立反馈机制。进一步完善负担评价工作,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同时,围绕企业负担合理区间、企业满意度测评等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针对性的政策建议。

11.加强政策宣传。继续通过多种形式对惠企减负政策进行宣传解读,重点要对涉企收费清单进行广泛宣传,让全社会知晓和熟悉清单。三季度,联席会议将于三季度组织举办第四届全国减轻企业负担政策宣传周活动,请各地区配合做好工作,并在本地区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12.加强制度建设。各地区要加快完善保护企业权益立法建设,逐步将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纳入法制轨道。继续完善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形成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加强区域交流,营造相互学习、相互促进的良好氛围。

三、有关要求

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抓好全年工作。一是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完善机制建设,抓好组织实施。有关方案于2015年3月底前报联席会议办公室。二是要加强协同配合,发挥各成员单位的作用,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形成工作合力。三是要加强信息交流,主动向所在省(区、市)党委、政府报告工作情况,争取支持;定期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工作信息,反映相关政策措施、工作成效、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四是加大督查力度,将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 2014年3月4日

抄送: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涉企收费清理整治相关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运行〔2015〕149号

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联

议)

今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清理整治涉企收费和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做出了一系列决策部署。为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有关要求,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央教育实践活动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整治“执法、监管、公共服务等窗口行业和领域违规收费和收红包、购物卡”的实施方案》(群办函字〔2015〕20号)和《关于进一步整治乱摊派的实施方案》(群办函字〔2015〕21号),明确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的联席会议负责涉企乱收费、乱摊派问题的清理整治。近期,国务院成立了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部署了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工作,明确作为联席会议今年重点任务,由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实施,并要求发挥各级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机制的作用,抓好涉企收费监管工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现就进一步做好涉企收费清理整治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将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

要从加强作风建设的高度,狠抓乱收费、乱摊派问题整治,坚决斩断向企业乱伸的“黑手”;要从稳定经济增长的大局,推进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通过清理规范涉企收费,进一步激发微观主体的活力;要从推进职能转变的角度,切实减少行政审批和收费项目,建立和实施涉企收费清单制度,形成减轻企业负担的长效机制。

二、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各项重点任务的贯彻实施

要突出工作重点,在清理规范涉企收费的基础上,重点落实好涉企收费清单制度,狠抓清单之外乱收费、乱摊派问题的整治。要围绕重点任务,落实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总,加强组织保障,抓好贯彻实施。要细化工作方案,制定工作目标,明确任务分工和完成时限,建立跟踪落实和督促整改机制,确保取得实效。要加强协同配合,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责,形成合力;各地区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联席会议)要切实发挥牵头协调作用,组织调动各方力量,抓好督促落实和监督检查,形成上下联动 的工

局。

三、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强化查处和问责机制

要对所在地区、行业和领域的涉企收费工作全面开展自查,及时纠正各种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并对涉企收费清单之外的乱收费、乱摊派问题进行严肃查处。要强化问责机制,对工作落实不力的地区和部门,要进行通报批评;对查实的涉企乱收费、乱摊派行为,除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外,还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等部门,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要加大曝光力度,定期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曝光典型案件,形成震慑作用。要强化审计监督,将涉企收费作为审计工作重点,形成规范涉企收费长效机制。要加强社会监督,建立企业举报和督办制度,完善第三方评估工作。三季度,联席会议将组织全国专项督查,确保清理整治涉企收费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四、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要加强宣传引导,为清理整治涉企收费营造有利的舆论环境。要配合联席会议做好第四届全国减轻企业负担政策宣传周活动,重点通过多种渠道宣传解读涉企收费清单,让全社会知晓和熟悉清单,让清单之外的乱收费、乱摊派行为无处藏身。要组织新闻媒体开展明察暗访,披露问题,反映成效;要定期通过企业负担调查和满意度评价等工作,听取企业心声;同时对新闻媒体和企业反映的问题,要及时核查处理,回应社会关切。

五、加强信息交流,争取新的政策和工作支持

要建立信息通报交流机制,及时跟踪涉企收费清理整治工作进展,反映新的情况和问题,争取政策支持。既要定期向所在党委、政府报告工作情况,争取支持;也要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及时反映有关问题,提出政策建议。同时,地区之间、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相互学习、相互促进。联席会议办公室将通过《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简报》等形式,反映各地区、各部门的典型作法和先进经验,通报典型案例和督查情况,并将有关情况报国务院和中

室。

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2015年5月5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涉企收专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财税〔2015〕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法院,高检院:

为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推进普遍性降费,激发市场活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在全国范围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的目标

取消、降低一批涉企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加快建立完善监管机制,坚决遏制各种乱收费;对确需保留的涉企收费基金项目,建立依法有据、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

二、清理规范的范围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收取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行政审批前置、涉及市场监管和准入以及其他具有强制垄断性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等,均纳入清理规范的范围。

三、清理规范的措施

(一)坚决取缔违规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凡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且未经国务院批准,越权设立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凡未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批准,越权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印发后,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未报经国务院批准,新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予以取消。违反规定擅自提高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的,一律停止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利用行政权力或资源,强制企业参加培训、学术研讨、考核评比并收费的,按乱收费行为查处。

(二)严格落实国家明令取消、停征和减免收费基金的政策。对国家明令取消、停征、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以及降低的收费标准,要逐项落实到位,各地区和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变换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要落实好对小微企业、养老医疗服务业、保障性住房建设、高校毕业生就业等减免收费基金的政策,加大对小微企业、服务业和就业创业的支持。

(三)对按规定权限设立的收费基金进行分类清理规范。对按规定权限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要按照“清费立税”原则,进一步清理、整合和规范,逐步减少项目数量。取消属于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务或体现一般性管理职能,以及主要目的是养人、违背市场经济基本原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结合投融资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取消政策效应不明显、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政府性基金。归并征收对象相同、计征方式和资金用途相似,重复设置的收费基金。对超过服务成本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存在较大收支结余的政府性基金,要降低征收标准。结合税制改革,依法将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基金改为税收。

(四)清理规范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结合国务院审改办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的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对相关中介服务收费进行全面清理规范。凡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及收费一律取消,能够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并收费。严禁借助行政权力垄断经营、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中介服务机构要与审批部门彻底脱钩,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对短期不能形成充分竞争、确需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纳入政府定价目录,严格核定服务成本,制定服务价格。事业单位提供中介服务的收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坚决取消不合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得将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交由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承担并收取费用。各部门一律不得设定不合理的市场监管或准入条件,增加企业缴费负担。

(五)整顿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坚决制止行业协会商会强制企业入会并收取会费,以及强制企业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考核评比、表彰、出国考察和强制赞助捐赠、订购刊物等行为。严禁行业协会商会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使其真正成为代表企业利益、提供服务的主体,建立公开透明的行业协会商会财务收支管理制度,约束行业协会商会不合理收费行为。

(六)实行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管理。清理规范后保留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由中央和省两级编制目录清单,明确项目名称、设立依据、收费标准等。清单编制完成后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今后确需新设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必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报国务院批准,并纳入清单管理。各部门要将清单内涉及本部门的收费信息,包括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征收标准、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通过门户网站、公共媒体以及在收费场所对外公开。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目录清单,清单之外的涉企收费一律不得执行。

(七)加强涉企收费监管。发挥各级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机制的作用,抓好涉企收费监管工作。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组织开展乱收费、乱摊派的专项整治。各级财政、价格、工信、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涉企收费监督检查和审计监督,并深入企业调查了解情况,及时纠正并查处乱收费。涉企收费部门要强化内部约束机制,监督本部门、本系统各单位严格执行涉企收费管理规定,杜绝乱收费行为。强化企业举报和查处、问责机制。通过设立举报投诉电话、网络平台、电子邮箱等途径受理企业举报,建立督办制度,定期公布查处结果,曝光典型案例。对查实的乱收费问题,除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外,还要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清理规范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并加强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由财政、价格、工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制定清理规范的具体工作方案,统筹安排、认真实施。

(二)明确任务分工。中央各有关部门按要求对本部门、本系统、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行业协会商会及举办企业的涉企收费进行全面清理,提出取消、保留、调整和规范管理的意见,于2015年7月底前以正式文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后,公布取消、调整和规范涉企收费的政策措施,并将保留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涉企收费编制目录清单向社会公布。其中,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在国务院审改办会同有关部门公布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基础上编制。

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省(区、市)涉企收费清理规范工作,于2015年8月20日前公布取消、调整和规范涉企收费的政策措施,并将保留的省级涉企收费编制目录清单向社会公布。除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在修订政府定价目录基础上公布外,各省级人民政府要于2015年8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将清理规范结果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清理规范工作结束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情况报告国务院。

(三)严格监督落实。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及时跟踪清理规范工作进展情况,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取得实效。对不按要求落实清理规范工作,不如实清理及隐瞒不报涉企收费情况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加强舆论引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等渠道,加强涉企收费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发布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工作,统一思想、凝聚共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清理规范涉企收费事关全局,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把专项清理规范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周密部署,严格落实责任制,强化监督考核,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务求实现专项清理规范工作目标。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5年4月24日

一、综合政策措施

1、国家对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是什么?

2014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以下简称《通知》),这是党中央、国务院自1997年出台《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后,在新形势下对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做出的又一重大部署。总体思路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部署,按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要求,通过建立和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规范涉企收费,看住向企业乱伸的手,从制度上杜绝企业的不合理负担。

《通知》的主要目标:一是督促各地区、各部门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管理,加快形成权力清单制度;二是进一步促进政务公开,帮助企业了解涉企收费政策,明明白白缴费;三是发挥全社会和媒体监督作用,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四是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微观主体活力,为稳定经济增长发挥积极作用。

2、国家决定建立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具体有哪些内容?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将清单制度作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行政管理方式的重要手段。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推行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2014年4月25日,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研究当前经济形势和经济工作时也强调,要加快建立和完善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以下简称《通知》)强调要建立和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也是推动减轻企业负担的重要举措。

《通知》对建立和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要对现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进行梳理,形成目录清单。二是要进一步提高涉企收费政策的透明度,将所有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及其具体实施情况,纳入各地区、各部门政务公开范畴,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实时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三是各地区、各部门严格执行涉企收费目录清单,清单之内的涉企收费,逐步减少项目数量;清单之外的涉企收费,一律不得执行。

3、国家从严审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体现在哪些方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规定,新设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必须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但按照国际惯例或对等原则确需设立的,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相比过去,一是设立依据更加严格,必须是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政策文件不能作为涉企收费基金的设立依据;二是审批权限更加严格,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但按国际惯例或对等原则确需设立的,要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地方政府无权擅自设立新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此外,文件还强调各级财政、价格等部门要不断完善对涉企收费的管理,加强收费管理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完善收费票据和许可证管理制度,建立多层次监督体系,进一步强化事中和事后监管。

4、国家对规范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和收费有哪些具体要求?

针对中介机构利用行政资源强制收取费用的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以下简称《通知》)提出了切实规范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及收费的措施,核心内容就是要切开行政审批和中介服务收费的联系。《通知》规定,要切实规范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及收费的措施。首先,要全面清理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及收费,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服务项目,最大限度减少前置服务项目和收费。其次,各地区、各部门公布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的同时,要将涉及收费的前置服务项目同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市场调节价格。第三,对个别确需实行政府定价、指导价的前置服务实行政府定价目录管理,严格核定服务成本,制定服务价格。第四,要规范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的收费行为,严禁其利用行政资源强制收取费用。一经发现坚决予以曝光,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5、国家全面深化涉企收费制度改革具体有哪些措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提出,要全面深化涉企收费制度改革,核心是按照“正税清费”原则,进一步清理、整合规范现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逐步减少项目数量。取消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务或体现一般性管理职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结合部门职能调整,合并在不同部门分别设立的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政策效应不明显、不适应公共财政制度要求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依法将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基金项目并入相应的税种。同时,要建立支持小微企业的长效机制,全面落实已出台的各项收费减免措施,将暂免小微企业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改为长期措施。此外,还要加强涉企收费政策的宣传评估,鼓励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切实增强收费政策的针对性、时效性。研究完善保护企业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

6、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目标是什么? 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和转变政府职能工作,要适应改革发展新形势、新任务,从重数量向提高含金量转变,从“给群众端菜”向“让群众点菜”转变,从分头分层级推进向纵横联动、协同并进转变,从减少审批向放权、监管、服务并重转变,统筹推进行政审批、投资审批、职业资格、收费管理、商事制度、教科文卫体等领域改革,着力解决跨领域、跨部门、跨层级的重大问题。继续取消含金量高的行政审批事项,彻底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类别,大力简化投资审批,实现“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全面清理并取消一批收费项目和资质资格认定,出台一批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的制度和措施,推出一批创新监管、改进服务的举措,为企业松绑减负,为创业创新清障搭台,为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提供有力支撑,培育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

其中,国务院将深入推进收费清理改革作为一项重点任务,坚决取缔违规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越权设立的,一律取消;凡擅自提高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的,一律停止执行。清理规范按规定权限设立的收费基金,取消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务或体现一般性管理职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政策效应不明显、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政府性基金;对收费超过服务成本,以及有较大收支结余的政府性基金,降低征收标准;整合重复设置的收费基金;依法将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基金并入相应的税种。清理规范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凡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及收费一律取消;不得将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交由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承担并收费。整顿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坚决制止强制企业入会并收取会费,以及强制企业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评比表彰和强制赞助捐赠等行为;严禁行业协会商会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清理规范后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公布全国性、中央部门和单位及省级收费目录清单。开展收费监督检查,查处乱收费行为。

7、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有哪些决定?

2015年5月,国务院决定,在前期大幅减少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基础上,再取消“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探矿权、采矿权协议出让申请审批”、“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等49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将“卷烟生产限额计划审批”、“糖精生产计划审批”84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详见《国务院决定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以及《国务院决定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目录》。

8、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有哪些决定?

2014年7月,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45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1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将3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另建议取消和下放7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将5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中提出的涉及修改法律的行政审批项目,有8项国务院已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了相关法律,现一并予以公布。详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53项)、《.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11项)、《.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31项)。

9、国家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的范围是什么?

清理规范的范围是国务院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10、国家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有哪些措施?对中介服务收费有哪些具体要求?

国家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共提出8条措施,一是清理中介服务事项;二是破除中介服务垄断;三是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四是规范中介服务收费;五是实行中介服务清单管理;六是加强中介服务监管。

其中,规范中介服务收费措施要求,对于市场发育成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竞争充分规范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通过市场调节价格;对于垄断性较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同时深入推进中介服务收费改革,最大限度地缩小政府定价范围。事业单位提供中介服务的,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严禁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

11、国家出台哪些措施支持外贸稳定增长?

措施一:着力优化外贸结构。

一是进一步加强进口。继续深化外贸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减少自动进口许可货物种类。加快培育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充分发挥进口贸易集聚区对扩大进口的示范和带动作用。积极支持数字化、智能化等先进技术设备、关键零部件进口。扩大国内短缺资源进口,合理增加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必要的一般消费品进口。结合淘汰落后产能,赋予符合条件的原油加工企业原油进口和使用资质,扩大原油进口渠道。加快实施自贸区战略。

二是持货物贸易稳定增长。做强一般贸易,提高一般贸易在货物贸易中的比重,稳定传统优势产品出口,支持拥有知识产权、品牌、营销网络、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效益的产品出口。提升加工贸易,修订加工贸易禁止类和限制类商品目录,完善加工贸易政策,创新加工贸易模式,加大加工贸易梯度转移力度,形成沿海地区转型升级、内陆地区有序承接的新格局。发展其他贸易,扩大边境贸易。

三是支持服务贸易发展。充分利用现有专项资金政策,加大对服务贸易发展的支持。逐步扩大服务进口。结合“营改增”改革范围的扩大,对服务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鼓励服务出口。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在业务范围内加大对服务贸易扶持力度,支持服务贸易重点项目建设。建立和完善与服务贸易特点相适应的口岸通关管理模式。

四是发挥“走出去”的贸易促进作用。加快推进与周边国家互联互通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鼓励企业采取绿地投资、企业并购等方式到境外投资,促进部分产业向境外转移。采取综合措施,支持企业开展重大项目国际合作和工程承包,带动中国装备、材料、产品、标准、技术、服务“走出去”。支持企业开展境外品牌、技术和生产线等并购,提高国际竞争力。(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负责)

措施二:进一步改善外贸环境

一是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进一步优化监管方式方法,提高海关查验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推动区域性通关一体化试点,推行通关作业无纸化,加快通关速度。加快电子口岸建设,实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受理,全面推进“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实现口岸部门和地方政府信息共享。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项目,简化程序,减少出口商品检验的商品种类。整顿和规范进出口环节经营性服务和收费,减轻企业负担。

二是规范进出口经营秩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预警、组织、协调作用,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企业行为,防止恶性竞争,努力营造国际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建立外贸企业信用记录数据库,惩戒失信,打击欺诈,促进外贸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三是加强贸易摩擦应对。积极支持企业应对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加强贸易摩擦应对工作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经济贸易、国际法律专家的作用。加强贸易摩擦应对工作总体协调和部门合作,努力减轻贸易摩擦对我企业发展国际贸易的消极影响。完善贸易救济立法,依法开展贸易救济调查。

措施三:强化政策保障

一是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进一步发挥市场在人民币汇率形成中的作用,增强人民币汇率双向浮动弹性,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应实体经济发展需要的避险产品,帮助企业有效规避汇率风险。

二是推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扩大跨境人民币结算规模,加快推进人民币在跨境贸易和投资中的使用,推动人民币对其他货币直接交易市场发展,更好地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

三是改善融资服务。进一步拓宽进出口企业融资渠道,鼓励商业银行开展进出口信贷业务。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继续开展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加大对有订单、有效益外贸企业的金融支持。积极发展融资租赁。完善中资金融机构全球授信管理,加强与重点行业出口企业合作,稳步将供应链融资延伸到境外。

四是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规模和覆盖面,加大对品牌产品、服务贸易、国际营销网络和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保险公司扩大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进一步增加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经营主体。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大型成套设备出口融资应保尽保;发挥外汇储备委托贷款平台等作用,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大型成套设备出口融资成本。

五是完善出口退税政策。加大中央财政对出口退税负担较重地区的补助力度,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确保及时足额退税。适时扩大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试点范围。同时,加大打击骗退税力度。

措施四:增强外贸企业竞争力

一是支持各类外贸企业发展。加快外贸生产基地建设,推动外贸发展方式的转变。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为小微企业出口提供专业化服务。支持民营、中小外贸企业发展。引导外贸企业结构调整、兼并重组、提质增效,加快形成有核心竞争力的跨国企业集团。

二是创新和完善多种贸易平台。加快国际展会、电子商务、内外贸结合商品市场等贸易平台建设。扩大“市场采购”方式试点范围。出台跨境电子商务贸易便利化措施。鼓励企业在海外设立批发展示中心、商品市场、专卖店、“海外仓”等各类国际营销网络。

12、国家清理和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的范围和重点是什么?

2015年8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等七部门印发通知,开展进出口环节收费清理规范工作,范围为港口码头、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单位,以及相关服务、代理经营企业等直接涉及进出口环节的各类收费,包括政府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经营服务收费,以及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各种收费。

清理规范工作的重点:一是清理在沿海、沿江、沿边的港口、码头、口岸向外贸船舶、货物、运输车辆的违规收费。二是取消进出口环节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管理)前置服务收费,治理口岸检验和查验过程中及各类进出口管理电子平台,凭借行政权力、行政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行为。三是规范港口、码头企业及船公司向外贸企业收费的行为,严禁利用垄断地位指定服务、强制服务并收费,坚决纠正违规经营服务收费行为。

13、国家清理和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有哪些措施?

一是降低一批收费标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将结合涉企收费清理规范工作,降低中央管理的进出口环节部分收费标准。各省(区、市)财政、价格部门对本地进出口环节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价格主管部门对经营服务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取消一批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对确需保留的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收费项目,要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原则上标准只降不升,切实减轻外贸企业负担。

二是完善收费监管规则。交通运输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修订港口收费规则,制定港口收费监管办法,统一内、外贸港口收费计费规定,规范港口码头货物装卸、船舶进出港等收费行为。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将货物港务费并入港口建设费,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港口建设费分成比例,保障地方港口公共基础设施维护支出需要。

各地要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进出口环节收费逐步建立定期成本监审和公开制度,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对已经放开但企业反映比较突出的重点领域收费,要建立成本调查制度,及时掌握成本和收费动态变化,引导企业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三是建立进出口环节收费目录清单。清理规范后保留的进出口环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收费,由中央和省两级财政、价格部门编制目录清单,明确项目名称、设立依据、收费标准等,并对社会公布,做好信息公开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目录清单以外的其他经营服务收费均由市场调节。今后确需新设进出口环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及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收费项目的,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报国务院批准,并纳入清单管理。交通、商务、海关和检验检疫等部门要将清单内涉及本部门的收费信息,包括收费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征收标准、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通过门户网站、公共媒体等对外公开。

四是加强收费检查和反垄断执法。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结合各有关部门自查自纠情况,开展进出口环节收费专项检查,重点查处企业反映集中的有关企业和单位凭借行政权力收费、超标准以及擅立收费项目等乱收费行为,对查处的典型案件予以公开曝光。强化进出口环节反垄断执法力度,对船公司等重点企业市场份额、服务收费行为开展调查,依法查处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乱收费行为。发挥12358全国四级联网价格举报系统和各级减轻企业负担举报系统作用,及时受理企业、群众对乱收费的投诉、举报,强化社会监督。

五是深化进出口服务市场化改革。按照“政事分开、政企分开”原则,加快推进进出口环节行政审批中介、社团脱钩改制,坚决取缔报关、报检、货代、船代、港口服务等环节依托行政机关、依靠行政权力提供强制服务、不具备资质、只收费不服务的“红顶中介”。凡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及收费一律取消,能够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并收费。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履行查验职责时需要其他延伸配套服务的,一律由被查验方自行选择服务方,有关部门或单位不得指定服务、强制服务并收费,也不得通过限制准入等方式设置隐性壁垒;确需指定服务的,必须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引入服务方。积极推进关检合作“三个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改革,统一电子口岸平台建设,简化进出口工作程序,合并取消重复、交叉环节收费,提高通关效率。

六是严格落实已出台的政策措施。一是严格落实港口企业劳务性收费包干计费政策,港口企业不得对纳入包干费计费范围的任何港口作业单独设立收费项目,另行收费。二是各地对国家明令取消、停征、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以及降低的收费标准,要逐项落实到位,各地区和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变换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收费继续收取。三是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5号)有关要求,增强口岸查验针对性和有效性,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在部分口岸先行开展企业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改革试点,总结经验,在此基础上出台实施方案。

14、全国政府性基金和中央及地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总体情况是怎样的?

目前,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共计25项;中央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计75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0-22项,其中辽宁、北京等地区未设立省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新设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性基金项目,必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但按照国际惯例或对等原则确需设立的,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以上项目内容详见财政部网站公布的《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以及各地区财政主管部门网站公布的省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15、近几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减轻企业负担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是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牵头单位。为进一步改善企业发展环境,完善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机制,分别于2010年、2012年、2013年、2014年牵头组织开展了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企业减负专项行动、扶助小微企业专项行动等工作。在优化发展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方面采取了多项措施,取得了积极的效果。

1、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

2010年,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全国集中开展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通过专项治理,取消不合法涉企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涉企服务和收费行为,杜绝向企业乱收费、乱拉赞助和各种摊派行为,落实各项惠企政策措施,推进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法制建设,建立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长效机制,为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2、企业减负专项行动。

根据2012年全国工业和信息化工作会议部署,结合中小企业服务年活动安排,组织开展企业减负专项行动。“行动”以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为重点,以“优化成长环境、服务企业发展”为主题,通过畅通企业负担反映渠道,开展多种形式的专题行动和宣传活动,督促惠企政策落实,推动涉企收费行为清理规范,建立企业负担监测分析制度,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中小企业成长发展的良好氛围。

3、扶助小微企业专项行动。

为促进小微企业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将扶助小微企业发展作为2013年工业转型升级行动计划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扶助小微企业专项行动。2014年,工业和信息化部继续深化扶助小微企业专项行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促进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促进小微企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实现持续健康发展。16、2015年全国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重点是什么?

根据《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做好2015年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运行函〔2015〕114号)文件部署,今年的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重点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 一是进一步完善涉企收费清单制度,强化社会监督

1.按照30号文件要求,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对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项目,建立清单制度,并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市场决定服务价格;个别暂时无法形成市场竞争的收费项目,要纳入政府定价管理。2015年年底前,各地区要将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清单对外公开。

2.进一步完善涉企收费公示制度。各地区涉企收费清单要按照统一规范的格式对外公示,注明设立依据、收费部门、收费标准、实施程序等情况,并根据变化情况实时进行调整,建立常态化的公示机制。要督促本地区收费部门进一步公开收费实施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3.整合各项涉企收费清单,形成本地区涉企收费项目库并对外公开,作为企业缴纳或拒绝相关收费的依据。

二是进一步开展重点治理,规范涉企收费行为

4.清理“红顶中介”收费。各地区要将清理、取消与行政审批挂钩的中介服务收费作为工作重点,破除各种指定实施机构实施的垄断行为,切实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并推动减少事前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一步加快政社分开,推动行业协会在财务、人员、职能等方面与行政机构机关全面实现脱钩,从源头规范行业协会涉企收费行为。

5.结合相关税制改革,进一步清理、整合和规范一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一步清理附加在资源产品价格上征收的各种基金和收费,取消不合理的收费基金。

6.结合各地区实际,继续对金融、建设、进出口、能源、培训等重点领域开展治理,清理取消各种不合理涉企收费。

三是进一步抓好督促落实,加强监督检查

7.加大对违规收费行为的曝光和查处力度。2015年下半年起,联席会议将组织开展全国专项督查,各地区要做好配合工作,同时在本地区开展全面自查,制止各种清单之外的违规收费行为。完善企业举报和督办制度,对企业举报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同时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企业。

8.抓好各项惠企减负政策的督促落实。建立政策跟踪督促制度,将各项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形成扶持小微企业的长效机制。同时借助审计工作,进一步抓好督促落实,推动建设规范涉企收费的长效机制。

9.对工作落实不力的部门和地区以及各种违规收费行为,要给予曝光和通报批评,并督促进行整改。

四是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和政策宣传,夯实工作基础

10.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二季度起,联席会议将从二季度起组织开展全国企业负担调查,请各地区继续组织企业做好调查培训和填报工作,逐步扩大调查样本,提升调查质量,并对企业反映的问题和建议建立反馈机制。进一步完善负担评价工作,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同时,围绕企业负担合理区间、企业满意度测评等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针对性的政策建议。

11.加强政策宣传。继续通过多种形式对惠企减负政策进行宣传解读,重点要对涉企收费清单进行广泛宣传,让全社会知晓和熟悉清单。三季度,联席会议将于三季度组织举办第四届全国减轻企业负担政策宣传周活动,请各地区配合做好工作,并在本地区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12.加强制度建设。各地区要加快完善保护企业权益立法建设,逐步将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纳入法制轨道。继续完善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形成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加强区域交流,营造相互学习、相互促进的良好氛围。

17、国家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的目标和范围是什么?

2015年4月24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通知,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要求取消、降低一批涉企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加快建立完善监管机制,坚决遏制各种乱收费;对确需保留的涉企收费基金项目,建立依法有据、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重点清理规范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收取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行政审批前置、涉及市场监管和准入以及其他具有强制垄断性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等,18、国家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有哪些具体措施?

一是坚决取缔违规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凡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且未经国务院批准,越权设立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凡未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批准,越权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印发后,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未报经国务院批准,新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予以取消。违反规定擅自提高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的,一律停止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利用行政权力或资源,强制企业参加培训、学术研讨、考核评比并收费的,按乱收费行为查处。

二是严格落实国家明令取消、停征和减免收费基金的政策。对国家明令取消、停征、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以及降低的收费标准,要逐项落实到位,各地区和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变换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要落实好对小微企业、养老医疗服务业、保障性住房建设、高校毕业生就业等减免收费基金的政策,加大对小微企业、服务业和就业创业的支持。

三是对按规定权限设立的收费基金进行分类清理规范。对按规定权限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要按照“清费立税”原则,进一步清理、整合和规范,逐步减少项目数量。取消属于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务或体现一般性管理职能,以及主要目的是养人、违背市场经济基本原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结合投融资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取消政策效应不明显、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政府性基金。归并征收对象相同、计征方式和资金用途相似,重复设置的收费基金。对超过服务成本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存在较大收支结余的政府性基金,要降低征收标准。结合税制改革,依法将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基金改为税收。

四是清理规范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结合国务院审改办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的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对相关中介服务收费进行全面清理规范。凡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及收费一律取消,能够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并收费。严禁借助行政权力垄断经营、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中介服务机构要与审批部门彻底脱钩,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对短期不能形成充分竞争、确需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纳入政府定价目录,严格核定服务成本,制定服务价格。事业单位提供中介服务的收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坚决取消不合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得将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交由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承担并收取费用。各部门一律不得设定不合理的市场监管或准入条件,增加企业缴费负担。

五是整顿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坚决制止行业协会商会强制企业入会并收取会费,以及强制企业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考核评比、表彰、出国考察和强制赞助捐赠、订购刊物等行为。严禁行业协会商会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使其真正成为代表企业利益、提供服务的主体,建立公开透明的行业协会商会财务收支管理制度,约束行业协会商会不合理收费行为。

六是实行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管理。清理规范后保留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由中央和省两级编制目录清单,明确项目名称、设立依据、收费标准等。清单编制完成后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今后确需新设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必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报国务院批准,并纳入清单管理。各部门要将清单内涉及本部门的收费信息,包括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征收标准、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通过门户网站、公共媒体以及在收费场所对外公开。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目录清单,清单之外的涉企收费一律不得执行。

七是加强涉企收费监管。发挥各级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机制的作用,抓好涉企收费监管工作。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组织开展乱收费、乱摊派的专项整治。各级财政、价格、工信、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涉企收费监督检查和审计监督,并深入企业调查了解情况,及时纠正并查处乱收费。涉企收费部门要强化内部约束机制,监督本部门、本系统各单位严格执行涉企收费管理规定,杜绝乱收费行为。强化企业举报和查处、问责机制。通过设立举报投诉电话、网络平台、电子邮箱等途径受理企业举报,建立督办制度,定期公布查处结果,曝光典型案例。对查实的乱收费问题,除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外,还要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19、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主要内容是什么?

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制度是1997年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新部署,加强对新形势下全国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间的协调配合,联席会议对联席会议制度进行调整完善,形成新的制度。具体如下:

一、主要职责 联席会议在国务院领导下,研究拟订减轻企业负担的政策措施、计划和工作要点,协调解决减轻企业负担的重大问题;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开展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建立企业举报和督办制度,并针对企业负担问题实施专项治理;开展企业负担调查评价,加强政策宣传培训,完善工作机制;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组成单位

联席会议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审计署、国资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银监会等13个部门和单位组成,工业和信息化部为牵头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成员由各单位相关司局负责同志组成。

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2次例会,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同志主持。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召开办公室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并抄报国务院。重大问题需经联席会议讨论后,由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按程序报批。

联席会议建立信息通报交流制度,通过《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简报》交流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进展成效和意见建议。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问题,切实履行好本部门职责。要积极参加联席会议各项工作,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共同做好减轻企业负担工作。20、国家对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哪些要求?

根据《关于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0〕32号)文件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14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检〔2010〕794号)文件的规定,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

文件要求,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要按照本通知规定,全面清理本部门、本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其中:凡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均属于乱收费,应当一律予以取消;对不尽合理或者重复设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也要予以取消;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偏高的,要予以降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管理规定,对本地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其中:凡未经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均属于乱收费,应当一律予以取消;对不尽合理或者重复设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也要予以取消;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偏高的,要予以降低。

21、国家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落实措施有哪些?

根据《关于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0〕32号)文件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14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检〔2010〕 794号)文件的规定,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落实措施主要包括:

1、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管理,进一步提高涉企收费透明度。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公布《2009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时,已注明企业直接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行政事业收费项目管理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2、严格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管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审批企业直接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时,将严格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设立企业直接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一律要严格按照中发〔1997〕14号文件规定,报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凡未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的,有关企业一律可以拒绝缴纳。

3、全面实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健全涉企收费预算管理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保留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按照“收支两支线”管理规定,全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部门的相关支出,一律通过部门预算统筹安排,严禁执收部门截留、坐支、挪用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也不得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与执收部门的预算支出直接挂钩。

22、国家对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公开制度有何要求?

2014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公开制度的通知》(财综〔2014〕56号)要求进一步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项目目录公开制度。

一、将所有收费项目纳入收费项目目录管理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按照现行收费管理制度设立的收费项目,除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向社会公开具体管理政策外,还要将所有收费项目编制成收费项目目录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目录应包括各项收费的具体项目名称、执收单位、资金管理、政策依据等内容。

二、对涉企收费项目编制独立的目录清单

为使企业更加清晰地了解涉企收费政策,收费项目目录中主要针对企业征收的收费项目,要单独编制涉企收费项目清单,作为收费项目目录的附录,一并向社会公开。

三、收费项目目录实行分级管理

中央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收费项目目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编制收费项目目录。地方收费项目目录中,应包括由中央批准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施行的收费项目。

四、实行常态化的收费项目目录公开

中央管理的收费项目目录,由财政部在其官方网站上实行常态化公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收费项目目录,由省级财政部门在其官方网站上实行常态化公开。执行中收费项目政策发生变化,包括取消、停征、名称和执收单位变更等,在按照规定程序完成收费项目政策调整后,由负责目录管理的财政部门及时更新收费项目目录相关内容。

五、严格执行收费项目目录公开制度

中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于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收费项目目录常态化公开工作。凡未纳入收费项目目录和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的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拒绝支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等文件规定,对拟公开的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收费项目,特别是未报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的涉企收费项目,一律不得纳入收费项目目录。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收费管理,坚决制止各类正对企业的乱收费、乱罚款和摊派等行为,对违规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要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23、国务院出台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包括哪些措施?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小型微型企业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财税金融扶持政策,取得了积极成效。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

二、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财税支持力度;

三、努力缓解小型微型企业融资困难;

四、进一步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创新发展和结构调整;

五、加大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开拓市场的力度;

六、切实帮助小型微型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七、促进小型微型企业集聚发展;

八、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公共服务。

24、工业和信息化部2015年扶助小微专项行动有哪些工作安排?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扶助小微企业专项行动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4〕105号)文件,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促进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工业和信息化部在2014年继续深化扶助小微企业专项行动,主要工作安排如下:

(一)加强宣传,推动各项支持小微企业政策落实与完善。

(二)加快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促进两化深度融合。

(四)提升中小企业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

(五)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负担。

25、国家对小微企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落实措施有哪些? 根据《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文件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在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方面,实施如下措施:

1、免征有关13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后,同级财政部门应统筹安排相关部门的经费预算,保证其正常履行职责;

2、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督促本系统内相关收费单位认真落实本通知的规定,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的登记备案管理,确保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多种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使小型微型企业充分了解和享受收费优惠政策。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本通知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二、收费减免政策

26、国家2013-2015年共取消、停征和免征了哪些政府性基金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了哪些收费标准?

2013年1月: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882号)文件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包括:

(一)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三)已生产药品登记费。

根据《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文件,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和免征3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15项)目录

(一)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1、进网许可标志工本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2、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

农业部门:

3、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财政部门:

4、费票据工本费(中央本级)

海关部门:

5、ATA单证册调整费

6、货物行李物品保管费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7、税务发票工本费(包括普通发票工本费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

国务院港澳办和地方外事办公室

8、《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工本费

9、《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签注费

10、《派驻香港澳门身份证明》工本费

(二)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1、船舶停泊费(各省区市)

2、铁路用地管理费(内蒙古自治区)

3、铁路用地管理费(新疆自治区)

4、借用铁路土地管理费(福建省)

5、占河(滩、堤)管理费(辽宁省)

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15项)目录

(一)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外交部及地方外事办公室:

4.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情况报告 篇四

一、领导高度重视,狠抓落实农民减负工作领导责任制

为使农民减负各项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我局及时制定了农民减负工作计划,把全年的工作任务细分到位,落实到人。同时要求各医疗卫生单位把农民减负工作纳入本单位卫生工作年度计划,提出各项切实可行的减负目标、任务和措施,坚持农民减负工作与其他业务工作同计划同安排,并按时进行农民减负工作督导检查。今年由于计划到位、措施落实到位,我局各项减负工作均按计划开展,取得了预期的效果。

二、健全医疗机构,进一步缓解农民群众看病难问题

我局积极开展《XX区卫生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编制工作,进一步优化《XX区医疗卫生机构布点规划(2007-2020)》,按照“规划总量、调整存量、优化增量、提高质量”的原则,加强卫生事业宏观管理,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逐步完善城乡一体化的综合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及时、方便、价廉、优质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目前我区22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现已建成20个,1个在建,1个正在落实选址。农村卫生服务站原定建设58个,现为57个,已建成21间,在建29间,待建7间,已全部落实用地。同时,加强城乡社区卫生服务建设,今年建立了76支共346人的社区卫生网格化服务团队,新建居民健康档案4.5万份,家庭病床1078张,提供医疗卫生上门服务11.3万人次。积极开展城乡医院对口支援活动,今年共派出二级医院39人到基层医院提供技术帮扶。全区已建成10个区级重点学科。

三、调整合作医疗政策,进一步提高农合保障水平

与去年同期相比,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农民参合率和筹资水平、年报销限额进一步提高,保障范围也进一步扩大,服务质量得到改善,基金使用比较安全,参合人满意度普遍提高。

,合作医疗筹资标准为380元/人,较去年增加160元,其中170元由村集体和个人共同负担,其余由区、镇(街)两级财政补助,个人出资比例较下降10%。对区确定的经济发展缓慢村,村集体和个人共同负担60元,其余由区、镇(街)两级财政补助解决,全年共筹资近2.03亿元。20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增普通门诊报销,即参合群众在所选择的定点镇(街)医院和城区社区医疗服务中心(站)看门诊,可报销50%;在镇(街)医院延伸和村卫生站看门诊,可报销70%。截至12月20日止,我区已有205.53万人次农合病人得到门诊补偿,共用了4013万元基金。疾病住院医疗费用实际报销比例34.19%。住院报销群众49162人次,其中报销金额达到3万元的有140人,达到6万元年限额的有14人,广大群众的医疗保障水平得到了较大提高。

5.我国企业税收负担研究 篇五

企业名称: 大连悦丰万鑫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3000万 成立时间: 2006年9月27日 员工人数: 32 负责人: 齐洪 职务: 董事长

联系人: 职务: 手机:

传真: 88535559 电话: 88535553 邮箱:

(本调查所有数据仅供撰写调查报告使用,不会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也不会披露被调查企业名单。问卷以企业法人为调查对象,集团型公司可选择总部或代表性下属法人企业填写。重点问题,欢迎另附纸专题说明。)

第一部分 基础性问题

1、主营业务范围:(可多选);

A.公路货运 B.铁路货运 C.水路货运 D.航空货运 E.多式联运 F.仓储管理 G.物流园区(地产)H.综合物流 I.快递 J.配送 K.货代 L.供应链管理 M.其它(请注明)

2、企业主要服务对象领域(可多选);

A.工业制造业 B.商贸流通业 C.农业 D.其他(请注明)

3、业务服务范围: ; A.区域性 B.全国性 C.国际性

4、企业性质: ;

A.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B.民营企业 C.外资及中外合资企业 D集体企业 E.其他(请注明)

5、物流企业综合评估 A级;企业类型: A.运输型 B.仓储型 C.综合型 6、2016年主营业务收入:

A.1000万以下; B.1000万-5000万;C.5000万-1亿;D.1亿-5亿;

E.5亿-10亿;F.10亿-30亿;G.30亿-50亿;H.50亿-100亿;I.100亿以上。7、2016年企业收入利润率:

A.-10%以下 B.-10%-0 C.0-5% D.5%-10% E.10%-15% F.15%-20% G.20%以上 8、2016年企业收入增减情况:、成本增减情况:、利润增减情况: A.显著增长(>20%); B.增长(5%-20%); C.基本持平(+-5%); D.下降(5%-20%); E.显著下降(>20%)。

(注:考虑到时间和上市公司要求,主营业务收入可用估算值,其他数据可根据1-11月情况)

一、税收负担 1、2016年物流企业税收负担与上年相比:

A.大幅减轻(>20%); B.有所减轻(5%-20%);C.变化不大(+-5%); D.有所增长(5%-20%); E.大幅增长(>20%)。2、2016年共缴纳各项税金及附加(万元): 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 %,占企业净利润比重 %。3、2016年企业缴纳增值税(万元),换算成营业税体制,税收(□增加、□降低)万元;其中,交通运输业缴纳增值税(万元),换算成营业税体制,税收(□增加、□降低)万元;

4、企业缴纳增值税以同口径计算与上年相比: ;

A.大幅减轻(>20%); B.有所减轻(5%-20%);C.变化不大(+-5%); D.有所增长(5%-20%); E.大幅增长(>20%)。

5、对于享受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政策的企业:

2016年土地税使用税(万元);享受到土地使用税减半政策(是/否)。如未享受政策,主要原因是:。

二、通行环境 1、2016年货运车辆通行环境与上年相比:

A.大幅好转; B.有所好转;C.变化不大; D.有所恶化; E.大幅恶化。2016年货运价格与上年相比:

A.大幅下降(>20%); B.有所下降(5%-20%);C.变化不大(+-5%); D.有所上涨(5%-20%); E.大幅上涨(>20%)。2、2016年自有/租用车辆(辆): ;

主要非标车型情况:17.5米及以上平板车: 辆;16.5米及以上厢式车: 辆;

3、车辆月均行驶里程(公里): ;

A.3000以下 B.3000-4500 C.4500-600 D.6000-7500 E.7500-9000 F.9000-10500 G.10500-12000 F.12000-13500 G.13500-15000 H.15000以上

4、(有公路货运业务的企业填写)2016年企业运输成本结构: 分包给承运商的费用(万元); 自有运力的费用:

燃油费支出(万元);过路过桥费支出(万元); 人力成本支出(万元);维修费用(万元); 保险支出(万元);折旧费用(万元)。

5、各地过路过桥费存在的主要问题?(可多选)A.收费标准偏高 ;B.各地收费标准不统一; C.超限收费标准不合理; D.超期收费、延期收费;E.计重收费误差较大;F.其他

6、(有公路货运业务的企业填写)2016年支付公路罚款(万元);占运输成本 %,公路“乱罚款”问题是否有所好转? ;

A.明显好转 B.有所好转 C.没有变化 D.更为严重 E.严重恶化 公路罚款存在的主要问题:(可多选)

A.政出多门、标准不统一;B.自由裁量权大、随意性强; C.监督管理不严、缺乏举报、问责和处罚机制 ;D.存在只罚不纠现象 ;E.其他

7、城市配送车辆通行证管理存在的问题(可多选);

A.数量不足 B.申请困难 C.标准不一 D.区域设限 E.其他(请注明)。

8、城市货车限行存在的问题(可多选);

A.限行路线设置不合理 B.限行区域过大,影响正常通行 C.限行时间过长 D.没有允许城市通行的车型 E.禁摩限电政策影响

三、用地负担 1、2016年物流用地情况与上年相比

A.大幅好转; B.有所好转; C.变化不大; D.较为困难; E.非常困难。

2、2016年底自有仓库面积(平方米);租用仓库面积(平方米); 仓库完成货物吞吐量与上年相比

A.大幅下降(>20%); B.有所下降(5%-20%);C.变化不大(+-5%); D.有所增长(5%-20%); E.大幅增长(>20%)。3、2016年物流用地平均价格:(单位:万元/亩)

A.大幅下降(>20%); B.有所下降(5%-20%);C.变化不大(+-5%); D.有所增长(5%-20%); E.大幅增长(>20%)。一线城市:

北京:,同比□增□减: %;上海:,同比□增□减: %; 广州:,同比□增□减: % ;深圳:,同比□增□减: %。二线城市:举例 三线城市:举例 4、2016年租用仓库平均租金:(单位:元/平方米·天)A.大幅下降(>20%); B.有所下降(5%-20%);C.变化不大(+-5%); D.有所增长(5%-20%); E.大幅增长(>20%)。一线城市:

北京:,同比□增□减: %;上海:,同比□增□减: %; 广州:,同比□增□减: %;深圳:,同比□增□减: %。二线城市:举例 三线城市:举例

(注:二线城市:经济发达、副省级、省会、区域中心、计划单列城市)

四、融资环境 1、2016年,物流企业融资环境与上年相比

A.大幅好转;B.有所好转; C.没有变化;D.相对趋紧 E.非常紧张。

2、企业融资成本 ;

A.5%以下 B.5%-10% C.10%-15% D.15%-20% E.20%以上

3、企业未来一年资本运作计划 ; A.看好行业发展前景,计划追加投资

B.保持谨慎态度,没有投资计划

C.发展前景不明朗,计划减少投资 D.不看好发展前景,计划撤资

4、企业资金需求情况 ;

A.有很大缺口,急需融资 B.略有缺口,需要融资 C.自有或集团资金支持,无需融资

5、企业主要融资渠道: ;

A.银行贷款 B.企业债券 C.上市融资 D.民间借贷

E.基金和风险投资 F.财政补贴、税收优惠 G.其他(请注明)。

6、企业融资的主要问题(限选3项);

A.可抵押物少,折扣率高 B.企业信用等级低 C.贷款额度小 D.担保信用体系不完善 E.融资渠道少 F.存在存贷挂钩 G.上市门槛高 H.企业发债难 I.风险投资机制不健全 J.民间信贷不规范 K.商业信用不发达 L.其他。

7、企业上市融资主要问题:(可多选)

A.门槛高; B.发行成本高; C.会计制度不完善; D.税收制度不完善; E.其他______ _。

8、(公路货运企业选填)企业代收货款规模(万元/年),代收货款主要问题,有何建议?

五、用工环境 1、2016年,物流企业用工环境

A.大幅好转;B.有所好转; C.没有变化; D.相对趋紧 E.非常紧张。2、2016年人力成本支出:(万元),占企业主营业务成本的 % 与去年同期相比:

A.大幅下降(>10%); B.有所下降(5%-10%);C.变化不大(+-5%); D.有所增长(5%-10%); E.大幅增长(>10%)。

3、企业年平均工资:(元);

“五险一金”占人力成本的比例 %。

4、与往年相比,企业招聘操作型员工 ;管理型员工。A.很难 B.比较难 C.一般 D.比较容易 E.非常容易 5、2016年企业操作型员工流失情况 ;管理型员工流失情况 ; A.比较严重,对企业影响大 B.严重,可以接受 C.一般 D.无影响

6、员工流失与哪些方面有关(限选3项);

A.工资待遇 B.职业晋升前景 C.生活成本 D.房价太高 E.解决户口 F.家庭关爱需要 G.企业管理不规范 H.其他(请注明)

六、政务环境 1、2016年,国家推行简政放权政策,落实情况 ;

A.已落实到位;B.基本落实; C.有一定差距;D.差距较大 E.无明显落实。2、2016年,国家关于减轻企业负担,清理行政性收费政策落实情况 ; A.已落实到位;B.基本落实; C.有一定差距;D.差距较大 E.无明显落实。3、2016年,国家推行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企业注册审批环节 ; A.大幅简化 B.有所简化 C.没有变化 D.仍然繁琐

4、企业对相关事项办理手续的看法

车辆手续 土地手续 营运手续 年审手续 规划手续 建设手续 消防手续 环保手续

投资手续 工商登记手续 海关进出口手续 检验检疫手续 外汇管理手续 其他

A.很便捷;B.便捷;C.一般;D.复杂;E.很复杂。

七、国际环境

1、(有国际业务企业选填)2016年企业重点拓展国际市场是 ;

2、近年来,国家大力推进“走出去”战略,国际市场环境 ; A.大幅恶化 B.有所恶化 C.变化不大 D.有所改善 E.明显改善

3、企业进行海外市场拓展遇到的主要困难(限选3项); A.审批程序复杂 B.外汇管制严格 C.缺乏商务信息 D.不了解投资环境 E.缺少海外经营人才 F.不了解国外法律 G.其他(请注明)4、2016年,海关通关环境: ;

A.大幅恶化 B.有所恶化 C.变化不大 D.有所改善 E.明显改善 第二部分 开放性问题(可以选填)

1、近三年营商环境阻碍企业发展的主要因素(限选5项); A.税负较高;B.车辆通行难;C.用地成本高; D.企业融资难;E.劳动力成本高;F.专业性人才缺乏;G.劳动力短缺;H.市场恶性竞争;I.信息获取难; J.执法不严,违法不纠; K.通关不便捷;L.市场进入壁垒;M.行政审批和许可;N.缺乏行业标准和规范;0.行业诚信水平低;P.社会培训缺乏; Q.其他,请列举

2、对2017年企业经营形势的总体看法 ;

A.非常乐观 B.谨慎乐观 C.基本持平D.较为悲观 E.非常悲观 2017年企业业务增长率的预期目标 ;

A.高速增长(>50%)B.快速增长(20%-50%)C.平稳增长(5%-20%)D.基本持平(+-5%)E.扭转业务下滑态势 E.其他(请注明)3、2016年5月,“营改增”政策全面扩围,明确了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和道路通行服务等抵扣问题,各地政策落实情况如何,有何建议?当前发票取得和抵扣存在哪些问题,有何建议? 4、2016年底物流企业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政策已经到期,政策实施效果如何,对于后续政策有何建议?对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国际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零税率落实情况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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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目前,企业行政收费、政府性基金等涉企收费是否合理,哪些项目建议取消?如建议取消,请列举项目、收费部门、收费标准和设立依据。6、2016年,有关部门启动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对工作落实情况有何意见和建议?为深化治超工作,有关部门将进一步加快17.5米非标车辆淘汰,对于过渡期设施和保障措施有何建议?对于大件运输跨省联网审批落实情况如何? 7、2016年,一些地区采取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政策,对于企业降成本是否有所帮助?国家即将出台《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对于各地高速公路收费,还存在哪些问题? 8、2016年,有关部门进一步规范公路执法制度,是否取得一定成效?目前主要罚款单位和罚款理由是什么?还有哪些突出现象?。

。9、2016年,一些城市对电动货车进城采取鼓励政策,是否享受?对于通行证规范管理存在哪些建议?对于城市配送车辆停靠、装卸、分拨还存在哪些问题?有何建议?城市配送末端网点建设存在哪些问题?城市电动三轮车进城存在哪些问题,有何建议?。

。10、2016年,交通运输部开展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关于下一步落实工作有何建议?交通运输部推进甩挂运输、模块化运输(汽车列车)等先进运输方式试点,有何问题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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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目前各地货运车辆限行问题比较普遍,近年来由于天气原因出现货车限行新问题,比较突出的问题是什么,有何建议?。

。12、2016年,有关部门大力推进多式联运发展,公布了第一批示范企业名单,对 于国家下一步引导多式联运发展有何具体建议和意见?对于不同运输方式的衔接有何建议?。

。13、2016年,有关部门加大将物流用地统一纳入城市规划,物流用地规划和获取物流用地是否有所改善,有何问题和建议?对于物流用地的投资强度、税收贡献等指标是否有所缓解?《全国物流园区发展规划》落实情况如何?。

。14、2016年,国家继续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先照后证”制度、注册审批和变更撤销还存在哪些问题?“一照多址”政策是否有所推进?

15、国家继续推进简政放权,还有哪些行政审批和资质项目建议取消和合并?营运车辆二级维护强制性检测取消实施情况如何?哪些事前监管事项建议取消?

16、政府加快推进信息公开,物流领域相关的哪些信息建议公开,纳入政府物流数据公开目录?

17、2016年部分企业开展重组和上市工作。重组、并购、上市过程中面临哪些问题,有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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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当前,国家面临劳动力短缺问题,对于企业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有何需求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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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当前行业是否存在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问题?港口、码头等区域是否存在借助行政权力强制服务指定产品或服务的情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农村物流、农产品冷链物流等行业薄弱环节需要政府如何支持?托盘循环共用系统推进情况如何?推进绿色物流方面有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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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物流业在落实国家“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京津冀协同发展等国家战略中有何建议?对于下一步国家推动物流大通道建设有何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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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物流业在推进制造业2025和服务型制造,实施供应链管理,振兴实体经济方面需要得到哪些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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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对于物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有何意见?政府如何支持物流企业创新发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4、当前,国家对物流安全提出较高要求,如何保障物流安全有何建议?“3个100%”政策落实情况如何?对于下一步推行物流实名制有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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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企业是否参加相关行业诚信工作,对于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有何建议?对于失信主体联合惩戒机制有何建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6、2016年,区域通关改革进一步开展,通关便利化还有哪些环节有待改进?部分企业积极开拓海外市场,国际市场开拓需要得到政府哪些支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7、2017年,对于行业协会如何发挥作用有何意见和建议?

6.我国企业税收负担研究 篇六

关键词:国有铁路运输,税收管理,税收核算

铁路运输是与国民经济息息相关的经济命脉产业, 近年来, 铁路运输行业飞速发展, 呈现客运量和货运量的双重增长趋势, 在这种趋势的指引下, 国有铁路逐渐开始将资产和人力资源合理配置, 其运输生产力布局也开始逐步调整, 但是, 国有铁路运输企业在税收管理和核算上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 本文通过对国有铁路运输企业的税收管理与核算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 希望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

一、我国铁路运输业的税收政策

我国的铁路运输业的发展主要分为生产时期, 建网时期和改革时期三个时期。1949-1952年为铁路运输业的生产时期, 这一时期, 国家成立铁道部, 重建和恢复铁路运营。1953-1978年是建网时期, 这一时期, 中国学习他国的经验, 建立铁路网络的时期。生产时期和建网时期, 国家设定铁路建设和发展的计划, 铁路行业的管理权主要归国家所有, 税收政策主要为“统收统支”, 资金全部由国家管理和安排, 无利税分配关系。改革开放至今为我国铁路运输业的改革时期, 这一时期, 国家不再全面揽权, 而是开始逐步给铁路运输企业一定的权利, 允许铁路运输企业保留一部分利润。国家取消了前一阶段的税收优惠政策, 税费种类逐渐变多。

从我国铁路运输业的发展历程, 不难看出铁路税收的优惠逐渐减少, “公平、效率”的新型财税体制逐步建立。国家的税收政策对铁路运输企业和铁路运输行业的发展具有深刻的影响作用, 但是, 国家并没有利用其影响力在投资税收等政策上对铁路运输企业进行扶持, 导致铁路运输企业当前的发展瓶颈。我国的铁路运输企业在在发展过程中, 应当对外国税收政策的经验进行借鉴, 将其与我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后制定方案, 从而实现盈利。

二、铁路税收管理与核算中出现的问题

1、国有铁路运输企业税收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第一, 征管模式与管理体制不协调。分税制的实施致使税收属地化征管模式成为必然趋势。税收属地化征管模式要求按照企业收入的来源地或经济活动地来确定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但是, 当前的税收征管模式与属地化管理体制出现了不协调, 这些不协调主要表现为;铁路的建设与铁路建设属地管理的要求不匹配、地方政府建设铁路的积极性差、铁路政企不分、经济核算层次不配套这四个方面的问题。

第二, 管理机构缺乏。在实行铁路税收改革后, 铁路运输企业的税收主要由铁道部缴纳, 只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申报材料导致了企业逃避了税务部门的监督, 更导致了税收管理的淡化。针对管理机构缺乏的问题, 近年来国有铁路运输企业逐渐设立相关税收管理办公室, 组织了人员专门对税收进行管理。税收管理办公室的设立能对税务工作起到一定协调作用, 但本质上其内部监督不足, 职责不明等问题还是无法满足税收管理的需要。

第三, 发票管理违规。铁路企业对发票管理较薄弱, 使用票据不合规范、不开发票的情况时有发生。票据不合规范主要体现在收据五有效签章, 收据不规范等方面, 不开发票则体现在法人登记、税务登记时完全独立核算, 为了偷税漏税, 不开发票。

2、国有铁路运输企业税收管理与核算中出现的问题

第一, 收入确定流程不合理。客运清算收入、货运清算收入和劳务清算收入是国有铁路运输企业收入的主要来源。劳务收入的规定与企业会计准则不一致、付费收入和付费之处的规定与税收政策不一致、运输收入确认界限不清引起涉税税种混乱、未按规定确认其他业务收入等问题导致了收入确定的流程不合理。

第二, 成本费用列支不科学。一方面成本费用列支了应由福其他费用开支的支出, 另一方面, 销售业务的收入直接冲减成本费用。例如, 国有运输企业向其他单位转供的水电, 应为企业内部的劳务供给行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税收政策的复函》中的相关规定, 国有铁路运输企业转供的水电应该属于销售行为。而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关于劳务或进出口货物的相关规定, 铁路运输企业的水电转供应该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第三, 财务人员纳税意识较差。在运输成本费用的计提中, 按照规定对福利费教育经费进行挪列, 在没有做纳税调整的情况下就会使税前的费用出现重复扣除的情况。将虚假的收据、账单不做任何纳税调整, 将其列为成本费用。在成本列支时列支其他单位的支出, 或者漏缴流转税和所得税。

三、解决措施

1、税收管理的解决措施

第一、采取分级纳税模式。由于国有铁路运输企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应该采取分级纳税的方式, 以铁路局为主, 以基层站段为辅进行纳税。直接相关的营业税与企业所得税有铁路局申请缴纳, 间接相关或无关的由所直接属地缴纳。铁路局作为独立的法人企业, 既可以组织客货运业务, 又能独立进行核算, 因此铁路局计算、申报有关税收业务是具备一定合理性的。从基层站段来说, 利用闲置的生产力对外提供服务产生的收入, 按照税收的相关规定, 也应该由基层站段实行直接缴纳。

第二、强化内部税收管理机构的作用。对于为设置独立的内部税收管理机构的企业, 要增加设置。建立健全机构的工作内容和工作职责, 在对内部税收核算管理机构进行人员配备时要求其既具备会计核算能力又熟悉国家制度。所得税申请过程中对于已经设立了税收管理机构的企业, 要增强内部税收管理机构与地方税务机构和内部审计部分的合作。

第三、强化发票管理流程。在对票据进行领购、使用和保管的各个阶段要注意管理和监督。促进各个主管部门与税务总局的协商, 监制统一发票, 明确发票的明细范围。进行税务登记, 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管, 增强对发票的管理。

2、税收核算的解决措施

第一, 完善铁路行业的内部核算制度。当前, 国有铁路运输企业市场化速度的提升, 环境也发生了变化, 落后的规章制度已经无法满足铁路运输行业的需求, 因此对其进行修改和完善是非常必要的。铁路运输行业存在着规模大、管理复杂等特点。完善企业内部的核算制度, 以保证铁路运输企业会计核算质量的提高。对现有的制度规章制度进行检查, 对现行的规章制度与税法进行匹配, 对其中与税法要求不符合的地方进行修改, 要求各部门各单位在日常工作运营中对规章制度不合理的地方进行上报, 既做到适应实际需求, 同时不违背税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 明确某些的税务业务的窗户里方法。对于专用资产租金收入进行纳税时, 依据《关于中央铁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将其纳入收入范围, 按照运输业税率缴纳营业税。对于跨局机、客车相互添加燃油纳税的问题,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铁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将其纳入内部财务模拟核算范围。

第三, 提高相关人员的纳税意识。一方面, 从管理者的角度来说, 要增强管理层的纳税意识。企业管理者既制定着企业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 又落实着国家各项财政政策。作为铁路运输业的高层, 要充分认识铁路运输行业所处的经济环境, 重视和落实对内部税收的管理, 定期组织税收管理报告会, 从而提升其税收管理意识。另一方面, 要落实财会人员对于税法制度的普及, 财会人员作为税收管理的执行者, 要了解企业内部会计制度与税法制度的差异, 对税法进行不断的研究和学习, 在维护企业合法利益的同时, 也遵守了法律法规。

四、结束语

本文分析了我国国有铁路运输企业的管理和核算现状, 对当前在税收管理与核算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给出了可行性建议, 从而帮助国有铁路运输企业提高企业税收管理和核算水平, 完善税收和核算制度。

参考文献

[1]何华芬.国有铁路运输企业特殊业务税收问题探讨[J].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9 (03) .

[2]孟静.浅谈铁路会计核算有关问题[J].现代经济信息, 2011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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