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示本)(共10篇)
1.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示本) 篇一
附件3:
业 主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示范文本)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编制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使用说明
1、本规则为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物业管理活动。业主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对规则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咨询。
2、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业主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业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3、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时,应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对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任期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不得侵害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4、本示范文本条款由成都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名称及其执行机构议事活动用房)业主大会名称: 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座落:
第三条(业主大会宗旨)
本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本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依法、依本建筑区划管理规约和本规则约定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四条(与相关部门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关系)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自觉接受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房产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运作。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建筑区划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建筑区划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积极配合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主动告知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日常运作中遇到矛盾纠纷时,各业主同意提交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协调解决。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五条(业主大会的组成和设立)本业主大会由本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设立。
第六条(业主大会设立备案)
业主大会依法设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设立之日起30日内依法就业主大会设立事项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备案。业主大会设立备案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备案情况以及本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姓名、联系电话和委员分工情况等在本建筑区划内公示。
第七条(业主大会议事内容)
(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方案(包括选聘方式、具体实施者)及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三)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
(四)决定物业服务费用的调整;
(五)决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六)选举、更换、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
(七)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工作经费;
(八)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本建筑区划内物业共有部分的经营、收益等方案;
(十)决定本建筑区划内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十一)决定利用物业共有部分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设置、管理、收费等事项;
(十二)监督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与维护,督促业主、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
(十三)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十四)改变和撤销业主小组作出的与业主大会决定有抵触的决定;
(十五)决定本建筑区划的划分、调整;(十六)决定本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诉讼事宜;
(十七)决定本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八条(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大会决议采用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业主大会会议依法通过表决形成的决议、作出的决定,对本建筑区划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必须共同遵守。持不同意见的业主不得抵制业主大会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大会的正常工作。
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以及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决定其他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应尊重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涉及到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决定,应就有关事项进行事前协商。
业主大会应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并不得从事与本建筑区划内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不得组织、参与任何经营性活动。
业主大会形成的决议、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投诉、举报,由受理单位依法处理;业主大会形成的决议、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九条(业主大会会议形式)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具体会议形式由业主委员会确定。
第十条(集体讨论议事的方式)采用集体讨论形式议事的,本业主大会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
(一)由全体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二)由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产生方式如下:
1、以幢、单元为单位设立业主小组,从业主小组中推选业主代表;
2、;
3、。第十一条(业主小组的职责及议事程序)
本建筑区划内以幢、单元为单位设立业主小组的,业主小组由该幢、单元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讨论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
(二)推选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会议,表达本小组业主的意愿;
(三)讨论、决定本幢、本单元物业共有部分的经营、收益分配及维修等事项。业主小组通过召开业主小组会议履行上述职责。业主小组会议的召集人由该小组业主推选的业主代表担任,会议议事程序参照本规则中业主大会会议程序执行。业主小组依法履行上述职责作出的决定,应当及时告知相关业主和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认为业主小组决定的事项,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有抵触的,应当就此及时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予以讨论,并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业主代表的职责)
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业主的意见;并将业主大会会议凡需投票表决的事项,业主赞同、反对及弃权的表决票经本人签字后,在业主大会会议投票时如实反映。
业主代表应当与所代表业主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并向业主大会反映所代表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表决票的送达)
鉴于本建筑区划的实际情况,各业主同意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为表决票已送达:
(一)当面领取或送达,并由业主或与其同住本建筑区划内专有部分的使用人签收;
(二)按照业主提供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发送;
(三)投入业主位于本建筑区划内的信报箱或者专有部分内;
属前款第(二)、(三)项的,应当由本建筑区划内两人以上的业主或者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并在本建筑区划内公告已送达情况。
表决票按上述约定送达全体业主。第十四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形式)
本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以下第、、、种形式进行表决:
(一)设投票箱:在本建筑区划内设投票箱,由业主或业主代表自行将业主意见投入投票箱内,经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在监票人或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公证机构的监督下统计汇总,并公布表决结果。
(二)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组织有关人员逐户派发、回收业主意见,经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在监票人或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公证机构的监督下统计汇总,并公布表决结果。
(三)业主通过提供给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业主委员会的电子邮箱地址向表决专用电子邮箱发送电子邮件,表达意愿;经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在监票人或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公证机构的监督下统计汇总,并公布表决结果。
(四)业主通过业主委员会提供的表决专用传真号发送传真件,表达意愿;经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在监票人或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公证机构的监督下统计汇总,并公布表决结果。
(五)。
已送达的表决票,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视为同意或者反对的,不适用于差额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或者差额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等情形。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会议与会业主的计算)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召开的,与会业主数以实到业主以及采取委托代理方式的业主计算。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的,与会业主数以表决票送达的业主计算。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定期会议)
业主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召开时间为,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
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60日前,应当就有关物业管理工作征询业主意见,并对业主提出的意见、建议等,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形成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并应当在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主要事项以书面形式向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公告。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就业主委员会提交的议案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表决通过,作出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表决议题应与业主委员会提交议案相一致。第十七条(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20%以上业主就物业管理共同事项提议;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40%的,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全部辞职、离任;
(四)业主小组决定的事项,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有抵触的;
(五)。
属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发起人;
2、提议事项明确,属于业主大会议事范围;
3、提议人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业主委员会接到提议书面申请后应对所提供的议题进行分析、研究,认为有必要核实的可以对签名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等进行核实。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业主提议之日起7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是否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决定不召开的,应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在本建筑区划内书面公告。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作决定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对业主的提议经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形成议题,并应当在作出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未作出决定的在收到提议之日起45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提议事项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表决通过,作出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临时会议表决议题应与提交议题相一致。
属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事件发生之日起 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的处理方案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表决通过,作出业主大会决定。
属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40%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全部辞职、离任之日起 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业主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的缺额补选事项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表决通过,作出业主大会决定。
属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小组决定作出之日起 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业主小组决定与业主大会决定有抵触的事项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表决通过,作出业主大会决定。
属第一款第五项情形的。第十八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会议筹备工作(审议议案)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业主代表的提议、意见、建议,经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后,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核实业主情况。
(二)发布公告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主要事项以书面形式向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公告。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等,需要及时处理的,也要及时通知和公告,并同时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
公告包括以下内容:1.会议形式;2.会议日期、地点;3.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5.其他需公告的事项。
(三)投票表决或征询意见(决定事项)
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决定事项的,由参加会议的业主或业主代表就业主大会会议需要决议的事项逐一进行投票表决。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决定事项的,由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发放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建筑区划内业主意见或由业主投票表决。
(四)回收统计意见(形成决议、作出决定)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根据本规则第十四条的约定回收业主意见,进行意见汇总或者票数统计,形成业主大会会议决议。
回收业主意见,并在投票结束后,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应采取公开验票方式,由唱票、计票人员在监票人员或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公证机构的监督下,认真核对、计算票数,当场公布投票统计结果,并依据有关规定对投票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以及决议的执行和处理等作出说明。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根据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形成业主大会会议决议、作出业主大会决定。
形成决议、作出决定由唱票、计票和监票人作出记录。
监票、计票、唱票人员应当由非业主委员会委员(包括委员候选人)的其他业主担任。
(五)通报业主大会议事决定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应当在业主大会的决定作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建筑区划内公告业主大会决定,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或签署,并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大会印章后存档。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时,涉及业主共同利益重大事项的,可以邀请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人员列席。
业主委员会不依法、以本规则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可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九条(业主投票权的确定)
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业主身份以及专有部分面积的确定,以不动产登记簿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权属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
单个业主拥有多个或者数人共有一个物业专有部分的,其业主投票权人数按一人计算。
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用、不缴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不享有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条(业主、业主代表的代理)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小组会议,代理人应当持业主书面委托书并根据委托内容进行投票表决。
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小组会议的,应符合下列约定:
(一)业主是自然人的,可以书面委托建筑区划内的其他业主或者 参加;业主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小组会议,行使投票权。
(二)业主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小组会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会议。
(三)业主是其他组织的,由其负责人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小组会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代表需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委托行为应符合下列约定:
(一);
(二)。第二十一条(提议再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限制)
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365日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选聘)业主大会决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可授权其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实施招标活动的相关事宜。
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之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选聘方式、具体实施者、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等进行表决。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之前,业主委员会应通过业主代表会议、征询意见表等方式听取业主对物业服务和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选聘的意见和要求,并结合本建筑区划规模、实施物业服务的客观需要等制定具体选聘方案和草拟物业服务合同。选聘方案(选聘方式、具体实施者)和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的物业服务事项、物业服务质量及费用标准、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应当在召开业主大会会议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建筑区划内公告。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十八条的约定,将选聘方案(选聘方式、具体实施者)和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的物业服务事项、物业服务质量及费用标准、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作出业主大会决定,并在建筑区划内公告。
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合同签订)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依法、依管理规约和本规则约定选聘了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之日起30日内,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加盖业主大会印章。
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内容(物业服务事项、物业服务质量及费用标准、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在本建筑区划内公告,接受业主的监督、查询。
物业服务合同效力不随物业所有权的变化而丧失。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 月,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就是否另行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等事项提交业主大会决定。
第二十四条(共有部分经营与收益分配)利用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建筑区划管理规约的约定,并经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共同决定后,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的决定,代表业主与经营单位签订有关协议。
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按照本建筑区划管理规约的有关约定进行使用、分配。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的财务管理由本建筑区划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依法约定。
第二十五条
(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方案由业主大会依法决定。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本建筑区划管理规约的约定缴存、使用、续筹本建筑区划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
第二十六条(印章的使用管理)
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相关规定和本建筑区划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中的相关约定使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档案资料管理)
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相关规定和本建筑区划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中的相关约定管理。
第二十八条(业主大会解散)
因建筑区划发生变更等原因导致业主大会解散的,在解散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监督下,做好业主共有财产清算工作。
业主大会解散前,业主共有财产清算结束后30日内,业主委员会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业主大会注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注销等手续,并将保管的其他档案资料移交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组成与任期)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业主、业主大会监督。
业主委员会设委员 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 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 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的每名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的职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事项、业主委员会的决定等,由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依法约定。
第三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本建筑区划内自然人业主或者法人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65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具有良好的个人信用;
(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未欠缴物业服务费用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
(四)身体健康,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较强的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七)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为本建筑区划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机构中任职;
(八)书面承诺积极、及时、全面履行工作职责,并在成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前参加市、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主办的物业管理培训;
(九)。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的缺额补选和集体辞职)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40%的,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全部辞职、离任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在 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及时完成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选工作。
业主委员会逾期不组织补选的,业主可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按照规定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业主可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三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变更)
经业主委员会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在本建筑区划内公告。
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可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按照规定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三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终止)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不再是该建筑区划内的业主;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半年以上;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以书面方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请求;
(二)拒不履行委员职责;
(三)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撤销其委员资格;
(四)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服务费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五)存在本建筑区划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约定的禁止行为;
(六)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享有委员资格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5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60日前,在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由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代表组成换届选举筹备组,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并做好以下换届选举筹备工作:
(一)起草本届业主委员会工作情况的报告;
(二)确定业主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将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照片、姓名、性别、学历以及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出具的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证明和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交纳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证明等在本建筑区划内公示;
(五)做好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换届改选的,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换届选举筹备组,按照上述规定做好换届选举筹备工作,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10日内,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完成交接工作。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产生
换届选举筹备组应当根据本建筑区划规模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代表性、广泛性和专有部分的比例,确定委员和委员候选人的分布和人数。
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其差额比例不得低于20%;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采用下列、、方式产生:
1、换届选举筹备组直接听取业主意见,经汇总后提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2、换届选举筹备组向业主发放推荐表,根据得票多少,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3、换届选举筹备组书面公告业主到指定地点领取推荐表推荐,根据得票多少,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4、上一届业主委员会提名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5、5%以上的业主联名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第三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计 元/年;
(二)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计 元/月;
(三)有关人员津贴,共计费用 元/月,具体支付对象如下:(1),费用 ;(2),费用 ;(3),费用。
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不得向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摊派,其工作经费来源,采用下列第 种筹集方式:
(一)业主每月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纳 元;
(二)全体业主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的 %,合计 元;
(三)业主自愿捐赠;
(四)。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归全体业主共有,按照本建筑区划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的相关约定进行财务管理,并由 进行审计。经费收支帐目于每月 号在建筑区划内公布一次,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
第三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规则的生效)
本规则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 之日(年
月 日)起生效。第三十八条
(规则修改与补充)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的有关本规则的决定均是本规则的组成部分;本规则的修订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本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补充。
第三十九条
(规则备案)
制定和修改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按规定报物业所在地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规则保存与执有)
本规则业主各执1份,业主委员会保存3份, 物业所在地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各1份。
区(市)县
(物业名称)业主大会(盖章)
****年**月**日
附件: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补充约定
2.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篇二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
(二)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及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三)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续筹方案;
(四)决定业主大会诉讼事宜;
(五)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
(六)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和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的工作权限和活动经费;
(七)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报告;
(八)审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
(九)审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十)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业主小组不当决定;
(十一)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十二)改变共用部位用途、利用共用部位从事经营性活动、处分共用部分;
(十三)审议决定委托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的代理事项和代理费用;
(十四)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3.住宅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篇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住宅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以下简称“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以下简称小区)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业主大会设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第三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接受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的指导,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四条 业主大会议事内容
(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决定、变更物业管理方式,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物业管理人;
(三)审议物业服务费用的调整方案;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方案;
(五)选举、更换、罢免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改变或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适当决定;
(六)审议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预决算及人员津贴标准;
(七)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制定、修改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
(九)审查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物业管理人的工作报告;
(十)审议本小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经营方案;
(十一)决定本小区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业主大会的决定
(一)业主大会会议通过表决形成的决定,对本小区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必须共同遵守。持不同意见的业主不得抵制业主大会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大会的正常工作。
(二)业主大会决定本规则第四条
(四)(七)款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第四条其他款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六条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一)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1 次,召开时间为 4月份,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1、占总人数五分之一以上业主提议的:
2、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总数二分之一的;
3、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4、本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十五日前,按本规则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以书面形式向小区内全体业主公告,但前款第3项情况除外。
第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形式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召开。可以由全体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也可由业主小组推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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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第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形式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收发表决票的形式进行表决。
(一)表决程序:
1、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应在投票日期15日前把表决的开始日期、截止日期、投票箱设置地点在小区内书面公告,并向业主发放征询意见票或表决票(以下简称“表决票”);
2、在小区内设投票箱,业主自行将表决票投入投票箱内;
3、业主因故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将表决票填写并签字后委托家人或其他业主代为投票。
(二)已送达的表决票,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的,视为“弃权” ;已投入的表决票,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废票”。
(三)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未签署业主姓名的,视为“废票”。
第九条 表决票送达
(一)表决票可按下列方式发送全体业主:
1、当面领取或送达,并由业主或与其同住本小区专有部分的物业使用人签收;
2、按照业主提供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发送;
3、投入小区内的门卫收发室内。
鉴于本小区的实际情况,各业主同意上述情形之一的,均为表决票已送达。
(二)属前款第2、3项的,应当由小区内两人以上的业主或者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并在小区内公告已送达情况。
第十条 业主投票权的确定
业主身份的确定,按照《××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业主的投票权数由业主人数和专有部分面积确定。
(一)业主人数投票权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确定,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以下情况除外:
1、车库、柴房不计入确定业主人数的专有部分数量;
2、单个业主拥有多个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3、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用、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的,不计算业主人数和总人数,不享有投票权。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二)业主面积投票权的认定:
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或者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照以上统计总和计算,但前款第3项被限制表决权的业主所拥有的专有面积不计入建筑物总面积。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与会业主的计算
业主大会会议与会业主人数以表决票送达的业主总和计算。
第十二条 业主小组
(一)本小区按单元(或楼层)设立业主小组,多层每单元设立一个,高层每6层设立一个。
(二)业主小组由该单元(或楼层)的全体业主组成,履行下列职责:
1、讨论、决定本小组物业共用部分的维修、更新事项;
2、讨论、决定本小组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事项;
3、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表达本小组业主的意愿。
业主小组通过召开业主小组会议履行上述职责。业主小组组长由该小组业主推选具有业主身份的人士担任,业主小组会议议事方式,参照本规则中相关规定执行。
(三)业主小组做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不得与业主大会的决定相抵触。
(四)业主小组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审议的事项征求业主们的意见;业主代表按照所代表业主们的意见参加业主大会议事,但不能代替
业主本人投票表决。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规则
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规则召开:
(一)会议筹备。由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核实业主情况,确定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拟定业主大会审议的议案,制定表决票,做好会务组织、会务记录等工作安排。
(二)发布公告。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以书面形式向小区内全体业主公告。
公告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1、集体讨论会议的日期、地点;
2、提交大会讨论审议的议题;
3、投票表决的开始、截止日期,票箱设置地点;
4、需要征询意见或表决的事项。
(三)召开集体会议。由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召开会议,组织与会业主(业主代表)对大会需要审议的事项民主讨论,充分发表意见。
(四)投票表决。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应按照本规则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向业主发放表决票,组织业主投票。
(五)回收统计表决票:
1、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应采取公开验票方式,在规定的表决截止日期,对回收的表决票进行计票、统计汇总。计票统计汇总应有3名业主代表和半数以上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成员参与,并对计票统计汇总相关情况予以书面签字认可;
2、如果回收的表决票数没有达到与会业主人数一半以上的,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可以通过书面公告,延长一次投票时间,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5天。
(六)通报大会会议决定:
1、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根据计票统计汇总结果形成业主大会的议事决定;计票统计汇总结果、议事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小区内公告,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2、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或签署,并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大会印章后存档。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监督。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二)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的监督;
(三)监督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物业管理制度的遵守和执行;
(四)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物业管理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物业管理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六)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七)监督管理业主共有收益;
(八)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九)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十)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组成与任期
(一)业主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以及候补委员组成。业主委员会有表决权的组成人员为7人,任期为3 年,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候补委员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
(二)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处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专职工作人员可以由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兼任,也可以在本小区的业主中选聘。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成员条件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本小区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长期居住在本小区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纪守法、模范遵守管理规约、履行业主义务,未拖欠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未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恶意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
(三)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未在本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
(五)具备开展工作必要的身体条件和工作时间。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成员禁止行为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物业管理利害关系人提供的利益或者财物;
(二)承揽本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物业管理人的业务;
(三)收受可能妨碍公正履行职务的其他利益;
(四)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可以决定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资格是否终止;
(一)不履行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职责或者无故三次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二)不履行业主义务,不遵守管理规约,经批评拒不改正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禁止行为的;
(四)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的;
(五)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的。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资料、印章等物品交回业主委员会。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下列规则召开:
(一)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月召开一次;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临时会议。
(二)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副主任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
(三)会议召开3日前要把会议日期、地点、会议议题通知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提前1天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
(四)业主委员会讨论、决定物业管理公共事项,应当于会议召开7日前,在小区内公告会议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五)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有表决权的组成人员出席,作出决定须经有表决权的组成人员半数以上签名同意。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六)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字;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
(七)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会议情况以及决定事项在小区内公告。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成员罢免
(一)占总人数五分之一以上的业主联名,可以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罢免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建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罢免建议之日起30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对罢免建议讨论表决:
(二)业主大会罢免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半数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半数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
(一)成立换届筹备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其任期届满前3个月召开业主小组组长联席会议,通过协商提出换届筹备组人选名单,并在小区内公示。
换届筹备组成员条件同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但换届筹备组人员不得作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
(二)候选人产生办法:
1、由业主小组组长向业主发放《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推荐(自荐)登记表》,动员业主推荐或者自荐。换届筹备组应当将推荐或者自荐的名单在小区内公示,征求业主意见;
2、换届筹备组召开业主小组组长联席会议,根据公示期内业主的反馈意见、候选人的代表性和广泛性等因素,协商提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第二次在小区内公示。
(三)差额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差额比例不得低于五分之一。
(四)召开业主大会。换届筹备组应当在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五)换届移交。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后,原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任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将印章、档案资料以及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务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法规宣传和信息公示
(一)业主委员会应该利用小区公告栏、业主委员会官方网站、组织业主自治研讨会等多种形式,向业主广泛宣传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和本规则;
(二)本规则和管理规约中规定应向业主公告的事项,除在小区公告栏、各单元楼门口书面公告以外,还应在业主委员会官方网站、业主QQ群、业主微信群同时发布公告,以保障业主的知情权。
第二十三条印章和档案管理
(一)业主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
(二)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档案,指定专人保管。工作档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本小区的物业资料;
2、各类会议记录、纪要;
3、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议、决定,公告、通知;
4、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及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5、业主大会及各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备案的材料;
6、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来文件;
7、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和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收益账目;
8、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收支账目;
9、业主名册及联系方式;
10、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11、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记录和工作档案查阅记录。
业主可以对以上工作档案进行查询、抄录和复制,但涉及业主个人隐私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本人
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备案
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变更、换届、终止等备案工作,按照《×××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违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形成的决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和本规则的,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业主委员会未按本规则的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或者发生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况,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会议职责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可以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召开。
(二)业主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换届选举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其限期组织换届选举;逾期仍不组织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三)业主委员会超越职权作出的决定,或者作出与小区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由签名同意该决定的成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形成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和本规则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形成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五章工作经费
第二十六条经费来源及预算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不得向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摊派,其工作经费用下列方式筹集:
1、全体业主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
2、业主自愿捐赠。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1、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费用;
2、业主委员会日常办公费用;
3、有关人员津贴。
(三)工作经费由业主委员会制订预算、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七条经费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经费管理;工作经费收支账目每季度在小区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2014 年月日)起生效。第二十九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的有关本规则的决定是本规则的组成部分;本规则的修订须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本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补充。
第三十条制定和修改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按规定报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一条本规则每位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各执1份。
××××住宅小区业主大会(盖章)
4.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示本) 篇四
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书面意见的公告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XXX省物业管理条例》、《XXXX市物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筹备组决定,将本小区《业主管理规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张榜公布,书面征求全体业主的意见,时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筹备组于上述时间的上()午时至时,在小区号室接待业主,听取意见;同时还在小区设立意见箱,接受业主的书面意见。业主如在规定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同意;对个别意见,将与业主沟通或对草案略作修改后,递交业主大会讨论通过。
特此公告。
5.民主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篇五
为充分发挥拉加寺民主管理委员会在寺院管理中的积极
作用,进一步明确民主管理委员会各项职责,促进拉加寺实现
民主管理、自我管理、,自赦服务和健康发展,切实提高寺院自
我管理能力,结合本寺实际,制定议事规贝lJ。
一、拉加寺民主管理委员会组成
拉加寺民主管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6名,委员1 0 名。委员由玛沁、同德两县统战部、民宗局、佛协和玛沁拉加
镇、同德县河北乡、秀麻乡政府共同推举,拉加寺民管小组提
名经僧人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拉加寺民主管理委员会主任、副
主任从委员中选举产生。
拉加寺民主管理委员会下设8个民主管理小组,组长由各
扎仓经头担任,副组长(2人)经民主管理小组推举产生。
拉加寺民主管理委员会对拉加寺议事协调委员会负责,并
定期向拉加寺协调议事委员会报告工作。
二、民主管理委员会的性质和基本职责
拉加寺民主管理委员会是拉加寺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 育、自我服务的民主自治组织,是拉加寺的决策机构,是拉加
寺依法管理寺院内部事务、处理相关社会事务的管理和执行机 构。
基本职责:
1、寺院民管会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维护
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带领僧人认真执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发挥民管会在寺院管理中的积极作用,推动社会和谐稳定;
2、寺院民管会必须贯彻党的宗教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完成拉加寺协调议事管理委员会安排的各项工作;
3、寺院民管会全权负责香萨府邸的管理工作;
4、制定的寺院制度不违背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5、寺院民管会必须禁止末成年人人寺;
6、寺院民管会必须依据定员管理,负责僧人的人寺、僧 籍管理、请销假、除名等工作;
7、不干预当地政府行政、经济、司法、教育、婚姻,不
干预牧民群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
8、寺院民管会必须积极参加地方党委、政府召开的一切
会议;召集僧众代表会议;
9、寺院民管会必须坚持“四个维护”(即: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不断增强僧 众的爱国守法观念,自觉遵守寺规戒律,坚决抵御境外分裂势
力的渗透; 0、寺院民管会必须组织僧人学习藏传佛教经典、佛教戒
律,学习好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进行经常性的爱国
主义、社会主义、独立自主自办教务的教育;对参与群体性治
安事件留寺教育的重点僧人开展相应管教工作;
11、拉加寺民管会每半年向僧人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拉加 寺民管会每年年底向僧人大会报告一年的主要工作;重大事项
征求僧人代表会议的意见建议。
2、积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和平安寺院建设活 动;
3、制定完善落实各项内部规章制度,负责对外开放的宗
教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14、负责财务、文物、殿堂管理及寺内安全保卫和治安工 作;
5、任命、调配和管理本寺院僧职人员,做好经师选聘、主要教职人员的推选、报批工作;
上A々^1,、/、二,{H’,J阻瞄、J瞩J¨上I I
,6、受理审核寺院僧人出境申请报批工作;
7、向党委政府报告接受境外捐资情况;
8、研究上报审批重大佛事活动;向寺院民主协调议事管理委员会报批寺院各扎仓经头;
9、每年年终组织五个研习小组优秀论文(作品)研讨(展 示)会。
三、拉加寺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职责
寺民管会成员曲爱国爱教、遵纪守法,宗教上有造诣、品
德上能服人、管理上有能力的**、经师等组成,组成人员必
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领导,爱国爱教,努力钻研佛
教经典,为人正派,办事公道,深受僧人和信教群众拥护,勤
修三学,戒行清净,作风正派,有一定的佛学水平和组织能力。
(一)主任职责
l、组织管理本寺一切宗教佛事活动和管理活动;
2、团结教育本寺僧人和广大信教群众,不断提高爱国主
义和社会主义这一觉悟,增强遵纪守法,爱国爱教观念;
3、建立健全寺院各项管理制度,协助政府贯彻执行党的
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4、安排处理好寺院日常事务,经常组织僧人学习政策法
规和佛学知识,有计划的开展学术研究;
5、严格执行《国家文物保护法》,管好寺庙现存—切文物(包括古文物),防止被盗、被毁事件的发生;
6、严守外事纪律,未经批准,不得与国外宗教组织游人
和僧人发生宗教往来,要热情接待好国内外宾客。教育僧人每
天按时打扫庙堂环境卫生,开好殿门,为信教群众、旅游观光
者提供优质服务;
7、组织在寺僧人开展自养事业,自己动手举办各种社会
公益事业和生产服务事业等,自力更生,增加收入,尽量减轻
信教群众负担;
8、遇有重要事宜,必须充分发扬民主,重大问题集体讨 论;
9、自觉接受当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县佛协的领导!定期和不定期汇报工作;
10、每月召开一次民主管理小组负责人会议,听取汇报,研究存在的问题!部署工作;
l
1、定期检查寺院财务账目,各类收入情况,并进行公布. 做到民主理财;
2、管好僧人,每周检查一次僧纪僧规执行情况和个人、环境卫生情况,奖优罚劣,弘扬正气。关心僧人生活,及时反
映僧人意见。
(二)副主任职责
1、分工负责,协助主任做好寺管会的工作,管理本寺一
切宗教佛事活动
2、自觉接受当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县佛协的领导. 定期和不定期汇报工作;
3、寺管会各成员根据本寺情?兄,分工负责财物、教务、学习、治安、卫生、文物保护等具体工作,并各负其责!责任 到人;
4、督促、检查、落实本寺院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在执行中发现有不合理的条款应及时提交民管会集体讨论,进
行完善补充和修订;
5、传达政府对寺院建设的指示、要求:指导寺院开展政
策法规学习,组织僧众经常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教育:
6、协调组织玛沁、同德两县有关人员就拉加寺发展的重
大问题讨论研究。
(三)成员(小组组长)职责
1、贯彻寺民管会的各项决策,向寺民管会汇报决策执行 情)曰:
l一●/L.,2、接受寺民管会的监督检查;
3、掌握僧众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做好僧众代表的推选
工作:
4、做好僧人入寺还俗的情?兄上报工作?协助做好僧人信
息的变更;
5、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6、组织僧众学习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参加各类公益活 动。
四、’拉加寺民主管理委员会会议制度
(一)会议召集
1、民主管理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如有重大事项,可随时召开。
2、由寺院民管会主任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可委托一名副
主任召集和主持。
3、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举行。
(二)会议议事范围
1、研究决定拉加寺管理的有关重大问题。
2、研究决定向议事协调委员报告工作事宜。
3、研究决定向民主监督评议委员会反馈工作事宜。
4、研究决定向佛协及统战部门报告工作事宜。
5、研究决定对犯戒、违纪、违法僧人寺院处理事宜。.
6、研究决定入寺、除名僧人有关事宜。
7、研究决定拉加寺利民惠民政策落实事宜。
8、研究决定拉加寺重大佛事活动事宜。
9、研究决定拉加寺重大佛事活动安全保卫工作事宜。
0、研究决定拉加寺重大财务事宜。
11、研究决定拉加寺寺务、财务公开事宜。
2、反馈僧人代表会议提出的意见建议。
3、听取民主管理小组工作汇报;
14、听取民主理财小组意见建议;
5、听取五个研习小组的学习研究情况;
16、研究确定本寺需要生活补助的老弱病残、生活特困僧人。
(三)讨论和表决
1、会议议事时,应由提出议题的成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
2、讨论时要发扬民主,充分发表意见。
3、作出决定或决议时应贯彻少数服务多数的原则,对争
议较多的问题,可暂缓作出决定,在作深入调查后再行商议。
4、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必要时可在下
次会议上提出讨论。
5、对因病、因事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民管会有关人
员向其转达会议主要内容。
(四)拉加寺僧人代表大会
1、僧人代表的产生:僧人代表大会代表按民主管理小组
总僧数1 0%的比列,由各扎仓、民主管理小组推选产生,由寺
院民管会审核。僧人代表应是年满18周岁的在寺僧人,寺院
民管会委员必须是僧人代表。
2、僧人代表大会的召开:应定期或不定期举行僧人代表 会议,僧人代表会议由民管会召集,对民管会负责。僧人代表
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参加方能召开j所作决定应当经到
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僧人代表会议每年召开两次。
3、僧人代表会议讨论事项:对民管会制定和修改内部规
章制度提出意见建议;对重建维修殿堂、僧舍的分配使用等提
出意见建议;对**转世有关事宜提出意见建议;对主要僧职
推选、报批以及僧人名额调整等事宜提出意见建议;对集体收
益分配、公益经费筹措等事宜提出意见建议;对委派或接受学
经僧人等事项提出意见建议。
五、拉加寺民主管理小组工作耳只责
1、贯彻落实拉加寺民主管理委员会各项决策;
2、接受寺院民管会的监督检查;
3、掌握小组僧人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
4、组织好小组僧人积极参加寺院组织的学习佛教经典和 寺规戒律;
5、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和落实好寺规僧戒;
6、组织好小组僧人积极参加寺院组织的法律法规及相关
政策等学习活动;
一
7、根据《果洛州僧尼基本信息统计表》做好吖咖僧人的
信息采集工作;
8、协调各小组之间的关系;
9、严格执行寺院的僧人请销假制度,做好登记备案工作,0、做好小组僧人僧籍、僧职等的报审和相关证件发放工 作;
11、组织小组僧人参加寺院各项公益活动;
2、做好僧人代表的推选工作;
3、向寺院民管会汇报管理工作有关事宜;
14、各小组除正常经事活动外安排专门时间开展小组活 动;,1
6.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篇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内部控制能力,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内部控制程序,公司董事会决定设立审计委员会。
第二条
为使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独立履行职权,不受公司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计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决议无效;审计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至少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为公司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中必须有符合有关规定的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非独立董事委员同样应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 士担任。
审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余委员可协商推选一名委员代为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协助制定和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配合公司监事会进行监事审计活动;
(七)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对本议事规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董事会批准。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董事会闭会期间,可以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本议事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关事项直接作出决议,相关议案需要股东大会批准的,应按照法定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在每一个会计内,审计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第一次定期会议在上一 3 会计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召开,第二次定期会议在公司公布半报告的两个月内召开。
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或二名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主要对公司上一会计及上半的财务状况和收支活动进行审查。
除上款规定的内容外,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还可以讨论职权范围内且列明于会议通知中的任何事项。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临时会议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除《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另有规定外,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发出会议通知,并备附内容完整的 4 议案。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临时会议可采用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
公司董事可以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审计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八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审计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即开始按顺序对每项会议议题所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论,但应注意保持会议秩序。发言者不得使用带有人身攻击性质或其他侮辱性、威胁性语言。
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举手表决,表决顺序依次为同意、反对、弃权。对同一议案,每名参会委员只能举手表决一次,举手多次的,以最后一次举手为准。如某 6 位委员同时代理其他委员出席会议,若被代理人与其自身对议案的表决意见一致,则其举手表决一次,但视为两票;若被代理人与其自身对议案的表决意见不一致,则其可按自身的意见和被代理人的意见分别举手表决一次;代理出席者在表决时若无特别说明,视为与被代理人表决意见一致。
如审计委员会会议以传真方式作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进行记录,记录人员为证券部的工作人员。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八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审计委员会决议。
审计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审计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最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第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委员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实施的过程中,审计委员会主任或其指定的其他委员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以要求和督促有关人员予以纠正,有关人员若不采纳意见,审计委员会主任或其指定的委员应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作出汇报,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处理。
第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四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七章 回避制度
第四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其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审计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四十六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审计委 8 员会会议上应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审计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可以参加表决。
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第四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审计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四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八章 工作评估
第四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有权对公司上一会计及上半的财务活动和收支状况进行内部审计,公司各相关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及时向委员提供所需资料。
第五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述相关资料:
(一)公司的定期报告;
(二)公司财务报表及其审计报告;
(三)公司的公告文件;
(四)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五)公司签订的重大合同;
(六)审计委员会委员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就某一问题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询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给予答复。
第五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资料,对公司上一会计及上半的财务活动和收支状况发表内部审计意见。
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除非另有规定,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7.我区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议事规则 篇七
第一条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或经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提议,可随时召开。会议由监督委员会主任召集、主持或委托其他委员召集、主持。
第二条 监督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根据议题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
第三条 监督委员会的议题,由监督委员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其它委员拟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应事先与监督委员会主任沟通。
第四条 监督委员会议事范围:
(一)研究制定村(居)务监督工作的具体计划和措施。
(二)审核检查具体村(居)务工作情况。
(三)讨论决定村(居)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四)向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乡(镇、街道)纪委的请示、报告、总结等重要事宜。
第五条 监督委员会决定问题,要经过充分讨论,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所做决定不得与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相抵触。
8.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示本) 篇八
(**年**月**日区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年**月**日区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监督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
第三条人大常委会处级干部、办公室主任列席主任会议,常委会委员、办事机构负责人视工作需要可以列席主任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条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也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五条主任会议每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
第六条主任会议必须有主任会议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七条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严格依法办事。
主任会议的决定,必须经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八条主任会议的职权范围:
(一)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日期,提出会议的议程和日程草案;
(二)对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以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决定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三)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四)对区人民政府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五)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决算的决议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未获通过的,应当提出对决算问题的决议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六)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质询案,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答复;可以决定由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并决定对不满意的质询案交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对再次答复仍不满意的,可以决定将质询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七)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名单,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八)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撤职案,由常务委员会会
议审议;对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提议并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九)提出召开区人民代表大会的日期、建议议程、常务委员会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所做的工作报告和大会安排意见(草案)等有关事项,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提出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人选;
(十一)讨论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的事项,提出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负责人任免的事项,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十二)可以听取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专题汇报;
(十三)讨论决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代表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等具体事项;根据执法检查组提出的执法检查报告,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对“一府两院”关于常务委员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研究处理的情况报告,必要时,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十四)检查督促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报告、视察意见的办理工作;
(十五)讨论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重要建议、批评和意见;
(十六)讨论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有关重大问题;(十七)讨论、通过常务委员会工作要点和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及执法检查的计划,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调整专项工作报告及执法检查的计划;
(十八)听取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讨论决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提出的重要事项;
(十九)研究决定常务委员会机关重要事项;
(二十)处理常务委员会授权的事项和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二十一)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权。
以上所列有关事项,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交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进行研究,提出初步意见或报告。
第九条主任会议召开的时间和议题,由办公室综合主任会议成员和有关工作机构的要求,提出初步建议意见,报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确定。必要时,可以由常务委员会主任直接确定。
第十条主任会议听取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专题汇报,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于开会前十五天通知汇报单位。汇报单位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送交书面材料,并由主要负责人到会汇报。
第十一条主任会议听取专题汇报,必要时可以提出书面意见。有关部门应在一个月内将处理情况报告主任会议。
第十二条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常委会办公室协调有关工作机构负责催办和检查落实,并向分管的副主任报告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主任会议讨论的事项如属于《保密法》规定的保密内容的,出、列席会议人员必须保密。
第十四条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9.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示本) 篇九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全面履行纪委四项基本职能,保证《中国共产党章程》赋予纪委三项基本任务的完成,充分发挥集团纪委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的组织协调作用,为维护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保驾护航,根据《党章》和上级有关规定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制定集团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全委会议事规则如下:
一、集团公司纪委全委会每年召开两次,为7月下旬和12月下旬。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全委会由集团公司纪委书记主持。书记不在时由副书记主持。
二、纪委全委会主要内容:
1、听取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情况的汇报;
2、讨论本纪检监察工作总结和研究下纪检监察工作计划;
3、学习上级有关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会议、领导讲话及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的工作方案和意见;
4、讨论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规章制度;
5、听取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查处重大违纪违法案件情况的汇报,讨论处理意见;
6、对所管辖单位报送的纪委书记、副书记调整报告进行讨论,向集团公司党委提出建议;
7、讨论集团公司纪检监察系统评选先进、审批查办大案要案立功奖励等有关事宜;
8、其他需要讨论研究的重要事项。
三、纪委全委会召开前要确定议题,提前一周发会议通知。纪委委员应做好准备,保证按时参加会议。
四、纪委全委会要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研究问题应集思广益、充分发表意见。凡决定重要事项须进行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记录在案。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并可向本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反映。但对纪委全委会作出的各项决议,必须坚决贯彻执行。纪委全委会要严肃组织纪律,注意保守机密,防止自由主义及各种跑风漏气问题发生。
五、纪委全委会遇特殊情况须及时召开会议主要是指:l、贯彻落实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临时部署的重要工作或重大事项;
2、需要急办并处理的重大案件;
3、其它须及时开会讨论研究的重要问题。
六、集团公司纪委日常办事机构为纪检监察部。纪检监察部负责纪委全委会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会议通知、资料准备、文件的起草印发、会议记录、文件传阅等;同时负责对集团所属单位贯彻落实纪委全委会各项决议和工作部署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收集信息,搞好传递、反馈。
10.工会委员会议事规则[范文] 篇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会民主议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工会常委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工会委员会是工会组织的领导机构。工会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委员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群众路线,凡重大问题经全委员会讨论作出决定,贯彻执行。
第三条工会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工会委员会议事的主要形式是工会委员会会议。工会委员会定期召开全体会议,研究决定工会的重大事项,对工会工作实施领导。工会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二次,遇重大事项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五条工会委员会会议由工会主席召集并主持,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工会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行使职权。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必须向工会主席请假,并征得同意。
第六条工会委员会会议可根据讨论的议题,确定有关列席人员,列席人员可以对讨论的问题介绍情况,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无表决权。
第七条工会委员会会议开会日期、主要议题、会议议程草案(或须临时调整的事项)由党工部研究提出,经工会主席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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