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保法题库

2024-09-11

消保法题库(精选2篇)

1.消保法题库 篇一

物权法

占有

一、占有要素

1、对物的管领与控制;

2、有占有的意思(占有继承除外)

二、占有的类型

1、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1)、他人如果有权占有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无权请求返还;

(2)、无权占有:

善意占有:a、自主占有:返还原物、代位物、不承担赔偿责任;

b、他主占有:返还原物、代位物、越权使用赔偿;

恶意占有:无过错责任,只要有损坏就要赔偿。

注:返还原物与孳息;善意占有人可以请求必要费用。

2、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1)、拾得遗失物+自主占有心态=恶意无权占有;

(2)、拾得遗失物+他主占有心态=无因管理(有权占有)

三、基于债权的有权占有具有相对性

例:甲:原所有人;乙:占有人;丙:所有人;

甲、乙:债权关系(交付)

甲、丙:物权关系(登记)

1、区分原则:

甲乙之间债权成立;

乙基于债权占有为有权占有,甲无权要求返还;

2、合同相对性;物权优于债权

丙取得物权;有返还原物请求权(追及效力)

四、占有返还请求权与返还原物请求权

1、占有返还请求权:

(1)、请求人为占有人;

(2)、占有人的占有被侵夺;

(3)、被请求人:侵夺人或其继受人;

(4)、除斥期间:1年。

注:对占有继受人的占有返还:

(1)、概括继受人(继承):可以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

(2)、特定继受人(买卖)

a、善意:不可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

b、恶意:可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

2、返还原物请求权:

(1)、请求人:物权人;

(2)、被请求人:无权占有人。

a、基于债权的有权占有具有相对性,而物权返还是对世权;

b、不能对占有辅助人行使;

c、可以对无权的间接占有人行使也可以对无权的直接占有人行使;

d、提出请求时还是无权占有人,物依然存在。

注:占有返还请求权是占有人的权利不是所有人的权利,一定要有侵夺(如:租赁期满不还就不可以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

物权与物

一、物的类型

(一)、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

重要成分:非经毁损或变更物的性质,不能分离。

(二)、主物与从物

1、从物的特征:

(1)、独立于主物,不是主物的成分;

(2)、在功能上协助主物发挥经济效益;

(3)、必须与主物结合使用;

(4)、主物与从物归同一人所有。

2、区分的意义:

(1)、从物与主物所有权同时转移;

(2)、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有条件的及于从物。

条件:

a、抵押权设立前,抵押物归抵押人所有的:抵押权及于从物;

b、抵押权设立后,抵押人才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的:抵押权不及于从物;

c、质权、留置权:看从物是否同时转移。

(三)、原物与孳息

1、孳息的类型

天然孳息、法定孳息(孳息必须于原物相分离)

2、孳息所有权的归属:

天然孳息:(1)、约定;

(2)、无约定,所有权人取得;但用益物权人优于所有权人;

法定孳息:(1)、约定;

(2)、交易习惯。

注:

1、担保物权人可以用收取孳息折抵债务,但不能认为其取得孳息所有权;

2、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投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孳息和自

然增值除外。

二、物权的三大效力

(一)、排他效力:一物一权原则

1、一个物上只有一个所有权;

2、一个物上不存在两个以上内容冲突的他物权。

(二)、追及效力:例外善意取得;

(三)、优先效力

1、物权优先于债权(一物二卖)

例外:(1)、所有权转移不破租赁(买卖、赠与、继承)

(2)、预告登记债权物权化。

(3)、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仅适用于房屋承租人。

2、他物权优先于自物权

(四)、担保物权竞存

1、抵押权的顺位:

(1)、不动产

a、先登记的优先于后登记的;

b、同一天登记的,顺位相同,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动产

a、登记过的优于未登记的;

b、先登记的优于后登记的,同一天登记的顺位相同;

c、没有登记的顺位相同。

2、担保人再设立担保物权的行为

(1)、留置权最优先受偿;

(2)、已登记的抵押权优于质权

(3)、善意的质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

(4)、质权先成立的优先于抵押权。

3、担保物权人再设立担保物权的行为

(1)、先有留置权,再设立抵押权或质权的:抵押权或质权优先于留置权;

(2)、先有留置权,再设立留置权的:后一个留置权优于前一个留置权;

(3)、先有质权,再设立抵押权或留置权:留置权或抵押权优先;

(4)、先有质权,再设立质权的:后一个质权优先。

三、物权请求权

内容:返还原物请求权;

排除妨害请求权;

消除危险请求权。

物权变动

一、物权变动的类型

(一)、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法律行为必须有效;

2、原则上必须公示。

(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与法律行为无关;

2、物权变动不需要公示(但不经公示不得处分如:继承)

二、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1、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受物权公示的影响;

2、房屋买卖未登记: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3、不动产抵押未登记:抵押权未设立但抵押合同成立;

4、动产买卖未交付:所有权不发生变动但动产买卖合同成立;

5、动产质押未交付:质权不成立但质押合同有效。

三、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一)、总原则:以公示生效为原则,以公示对抗为例外。

1、原则:有效合同+公示=物权变动

a、有效合同+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

b、有效合同+交付=动产物权变动。

2、例外:

a、不动产: 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第三人

地役权:有效合同=地役权/+登记>第三人

b、动产:

动产抵押权:有效合同=动产抵押权/+登记>第三人

机动车交通工具:有效合同+交付=机动车交通工具物权变动/+登记>第三人

注:(1)、建设用的使用权登记时设立;

(2)、动产浮动抵押中:登记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3)、质权的设立:

a、票据质权设立:交付时设立,没有背书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b、以登记为物权变动要件的情况:

没有权利凭证的有价证券;

基金份额,股权;

著作财产权;

应收账款。

(二)、交付的类型:

1、风险、所有权、孳息的转移规则:

(1)、一般:交付主义;

(2)、指示交付:交付通知到达第三人;

(3)、简易交付:买卖合同生效时;

(4)、占有改定:第二个合同生效时。

2、现实交付:交付地点问题

(1)、约定地点:指定地点交付承运人或目的地交货;

(2)、无约定:

a、需要运输:货交第一承运人;

b、无需运输:同时知道的地点或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

3、简易交付

4、指示交付:

(1)、两个合意:

a、转移动产所有权、设立动产质权的合意;

b、让与返还请求权的合意。

(2)、让与人:

a、间接占有:让与债权返还请求权;

b、非间接占有:让与返还原物请求权、占有返还请求权、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

5、占有改定:

(1)、两个约定:使得受让人间接占有

a、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的合意;

b、让与人和受让人成立借用、保管、租赁等债权合同的合意。

(2)、两个限制:

a、质权不可以用占有改定的方式设立;

b、让与人实施物权处分,且以占有改定的方式完成交付的不发生善意取得。

(三)、动产多重买卖中的所有权转移规则

1、特殊动产(车、船、航空器:交付优于登记)

(1)、先交付的;

(2)、过户登记的;

(3)、合同成立在先的。

2、普通动产:

(1)、先交付的;

(2)、先付款的;

(3)、合同成立在先的。

四、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形成之诉生效时)

(1)、行使离婚请求权;

(2)、行使共有物分割请求权;

(3)、行使可撤销可变更合同中的撤销权;

(4)、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2、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

3、继承、受遗赠(开始时)

4、合法建造、拆除房屋(成就时)

注: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无须公示就能发生物权变动,但不经公示不能处分。

五、不动产的三大登记

1、更正登记;

2、异议登记:

(1)、阻碍善意取得;

(2)、15日内要起诉。

3、预告登记:失效的情形

(1)、债权消灭;

(2)、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登记。

共 有

一、共有的类型:

1、按份共有:默认

2、共同共有:

(1)、特点:须有家庭、夫妻等共有关系;

共有人不分份额分享一个所有权;

(2)、类型:

a、夫妻共同共有;

b、家庭共同共有;

c、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对遗产的共同共有;

d、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

二、对共有物的处分和重大修缮

1、按份共有人三分之二同意;

2、共同共有人全体同意。

三、共有物的分割

1、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

2、共同共有人只有在共有基础丧失(离婚)或有重大理由时(近亲属重病)才能分割。

注:(1)、夫妻因日常生活需要一方处分共同财产的无须对方同意;

(2)、部分共有人擅自对共有物进行处分,构成无权处分可能形成善意取得;

(3)、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自己的份额享有独立的所有权,处分时无须其他共有人同意。

3、共有物之债:

对外:连带债权,连带债务;

对内: a、按份共有:按照各自份额承担;

b、共同共有: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各共有人之间可以追偿。

4、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1)、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2)、多名共有人同时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由出卖人自行决定。

善意取得

一、构成要件

1、一个前提:合法占有,无权处分;

2、两点效力:

(1)、第三人依据善意取得,取得物权;

(2)、原物所有人可向无权处分人追偿,但不得要求第三人负责。

3、三个条件:

(1)、善意(不知情)

(2)、合理价格(排除无偿取得,约定即可)

(3)、公示

4、四个排除:

(1)、遗失物;

(2)、盗赃物;(不包括以欺诈、胁迫而取得的赃物)

(3)、走私物;

(4)、非法扣押物。

5、五个范围:

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动产、不动产。

二、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

1、善意取得质权、抵押权:不要求“以合理的价格受让”

2、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不需要交付;

3、留置权的善意取得:不以无权处分为前提条件。

三、占有脱离物的处理

1、内容:盗赃物、遗失物、埋藏物、失散的动物;

2、效果:不适用善意取得;

3、有偿取得:

(1)、善意受让人通过拍卖或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处购买;

(2)、除斥期间:2年;

(3)、特点:2年内占有脱离物恒为占有脱离物,无论辗转多少手,均不发生善意取得(追及效力)

注:第三人善意取得动产所有权时,会使该动产上原有的抵押权和质权消灭,但第三人知道的除外。

四、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

甲(房屋)

乙(土地使用权)

合同当事人;

合同当事人;

地役权人。

是否知情:甲、乙有无地役权登记。

注:

1、丙可以直接禁止乙建高楼;

2、甲、丙是否可以禁止丁建高楼,关键看地役权是否登记,登记:可以;反之不行。

担保法

一、担保权概述

(一)、特征

1、从属性:成立;内容和范围;效力;消灭;债权转移都从属于主债权;

2、物上代位性: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

3、不可分性:债权的全部(无论部分消灭或转让)

担保物的全部(无论其价值是否分割、增减)

(二)、禁止流押(流质)条款:

1、2个特征:

(1)、在履行期限届满前约定;

(2)、内容: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

2、一个例外:

当铺质权:(1)、不禁止流质条款;

(2)、盗贼、遗失物可以善意取得。

(三)、免责的债务承担(债务人转变)

1、第三人提供担保或保证的;

2、未经第三人书面同意;

3、担保人或保证人不再承担相应的责任(仅对转让的部分)

(四)、一债数保(混合担保)

1、保证与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并存:

(1)、约定;

(2)、无约定,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优先于保证;

(3)、债务人放弃物保(顺位或变更)保证人在放弃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4)、债权人有过错的(怠于履行;无效或撤销物保合同)保证人在过错范围内免责;

(5)、债权人无过错的(不可抗力)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2、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与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并存

(1)、约定;

(2)、无约定,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优先于保证;

(3)、债务人放弃物保(顺位或变更)保证人在放弃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4)、债权人有过错的(怠于履行;无效或撤销物保合同)保证人在过错范围内免责;

(5)、债权人无过错的(不可抗力)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3、保证人与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并存

(1)、外部关系:两者平等,只有当债权人明确放弃物保时,保证人才能在放弃范围内免责;

(2)、内部关系:

a、物保为有限责任<=债务均额

b、人保为无限责任>=债务均额

(3)、追偿顺序:没有顺序,既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向提供担保的第三人追偿。

(五)、共同抵押

1、类型:

(1)、按份共同抵押:只能向债权人追偿,不能向其他按份共同抵押人追偿;

(2)、连带共同抵押:既可以向债务人全额追偿,也可以直接按照内部份额比例向其他连带

共同抵押人追偿。

2、连带共同抵押与混合担保区别:

(1)、连带共同抵押:物保+人保——有顺序限制;

(2)、连带共同抵押:物保——无顺序限制。

3、第三人追偿的比较

(1)、混合担保:第三人既可以向债务人全额追偿,也可直接按照内部份额比例向其他担保

人追偿;

(2)、连带共同抵押:第三人职场也无顺序限制;

(3)、连带共同保证:第三人追偿有顺序要求,应先向债务人全额追偿,不足的在按照内部

份额比例向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追偿。

二、抵押权与质权

(一)、抵押权的设立

1、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

(1)、抵押合同有效;

(2)、抵押人具有处分权;

(3)、登记。

2、不动产抵押权的内容:

(1)、建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公开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4)、正在建设的房屋。

注:不动产抵押人未办理登记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抵押合同上的担保权,抵押人应以抵押物的价值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或以抵押物的价值为限承担违约责任。

3、动产抵押权的设立:

(1)、抵押合同有效;

(2)、抵押人有处分权。

4、禁止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包括:耕地、宅基地、自留上、自留地)

(3)、以公益为目的的单位的公益设施;

(4)、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先成立抵押权的,不受影响)

(5)、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二)、抵押中的房地一体主义:

房屋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一体化;

例外:先对建设用地使用权做抵押,后再上面建设房屋的,抵押权不及于房屋。

(三)、抵押权与买卖不破四租赁

1、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先抵后租,抵押权登记的;

2、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先租后抵;

先抵后租,抵押权未登记的。

(四)、抵押物的转让:

1、转让需要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转让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

2、受让人可代为清偿债务来消灭抵押权;

3、不可转让,但可以抵押质押,出租;

4、未经同意而转让的——无权处分——善意取得。

(五)、抵押权的保全:

1、防止权:要求停止该行为;

2、恢复原状或增加担保;

3、加速到期。

(六)、抵押权的实现

1、条件:

(1)、不履行到期债务;

(2)、发生约定的事实。

2、实现方式:

(1)、折价;

(2)、拍卖、变卖;

(3)、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七)、抵押权顺位的变更、抛弃和让与

1、变更:

(1)、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动产登记对抗主义;

(2)、效力: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人产生不利影响。

2、抛弃:

(1)、相对抛弃:“为某一特定人”

a、对外:顺位不变;

b、对内:抛弃者与被抛弃这处于同一顺位,双方按其债权比例分配。

(2)、绝对抛弃:“为所有人”依次前进。

3、让与:

(1)、两个交换位置,其他不变。

(八)、抵押权诉讼时效:

1、抵押权的诉讼时效从属其担保的债权;

2、如果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经过,抵押人获得抗辩权,有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九)、动产浮动抵押:(担保财产的不确定)

1、特点:

(1)、主体特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不包括自然人)

(2)、标的:现有或将有的所有财产;

(3)、抵押财产不特定;

(4)、抵押财产的可转让性。

2、设立:有效合同=抵押权/+登记>第三人

例外: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4、抵押财产特定:

(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被撤销;

(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十)、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不确定)

1、特点:

(1)、债权有可转让性;

(2)、在债权被确定前,最高额抵押抵押权无从属性;(抵押权不能随同债权转移)

(3)、担保的债权<=实际发生的债权;

(4)、债权转让不以通知债务人为构成要件,但不通知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a、未对债务人通知,债务人清偿行为有效;

b、通知债务人的,债务人清偿行为无效,构成不当得利。

2、最高额担保的范围:

(1)、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

(2)、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抵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

(十一)、债权质权:(应收账款)

1、设立:

(1)、不以通知债务人为构成要件,但不通知不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2)、通知债务人后:债务人的清偿行为被冻结。

(3)、出质人:处分权受限制(不得消灭债权);

受领清偿权受限制;

(4)、质权人有孳息收取权。

2债权质权的行使:

(1)、金钱:金钱债务先于被担保的债权到期的:提存

后到期的:债权到期时质权人有权请求其向自己支付金钱。

(2)、其他动产:

向自己给付动产,设立质权;

(3)、不动产:请求向出质人转移所有权,并设立抵押权。

3、转质:

(1)、转质权优于原质权;

(2)、责任转质:

a、从属性;

转质权对质物优先受偿范围以原质权为限;

原质权消灭,转质权也消灭;

须原质权和转质权均具备行使的条件,转质权才能行使。

b、绝对无过错责任。

承诺转质:

a、独立性;不受原质权的限制。

b、过错责任。

三、保证

(一)、概念与特征

1、当事人:债权人、保证人;第三人:债务人;

2、合同成立方式

(1)、保证合同;

(2)、保证条款;

(3)、保证人签章;

(4)、担保书,债权人同意;

(5)、口头保证,两个证明人。

3、保证债务的内容

(1)、代为履行;

(2)、赔偿责任。

4、保证责任范围

(1)、有限保证:约定;

(2)、无限保证:主债务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5、保证与第三人提供的抵押、质押的区别

(1)、抵押权、质权的担保优先于其他债权;

(2)、保证没有优先受偿权。

6、保证债务的从属性:

(1)、成立上从属于主债权;

(2)、效力:主债权必须有效;

(3)、内容、范围:保证债务>=主债务

(4)、消灭

(5)、债权转移:例外a、约定仅对特定人保证;

b、约定禁止债权转让的。

展开:

(1)、债权转让:保证债权从属性;

(2)、债务承担: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转让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3)、主债务变更:有利于保证人归责:

a、减轻:变更后

b、加重:变更前

c、延期:不变

7、保证人禁止条件:

(1)、国家机关;

(2)、公益性事业单位;

(3)、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

(4)、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未经企业法人同意)

(二)、保证方式:

1、一般保证:补充责任

(1)、情况: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一般保证必须明确约定;

(3)、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4)、丧失先诉抗辩权的四种情形:

a、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发生重大困难;

b、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国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c、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

d、保证人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或债务人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2、连带责任保证:

(1)、默认;

(2)、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还债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诉讼主体地位:

(1)、一般保证:

a、只列债务人为被告;

b、债务人和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c、不能只列保证人为被告。

(2)、连带保证:

a、可只列债务人为被告;

b、也可只列保证人为被告;

c、债务人和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三)、共同保证:

1、按份共同保证:

(1)、按约定的份额;

(2)、保证人只能向债务人追偿,不能向其他保证人追偿;

2、连带共同保证:

(1)、默认;

(2)、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一保证人承担全部债务;

(3)、追偿的顺序性:先债务人后保证人。

(四)、保证期间(三重时间限制)

1、行权方式:

(1)、一般保证: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起诉(先诉抗辩权)

(2)、连带保证:保证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期间的确定:

(1)、约定的期间>=主债务履行期限——视为没有约定——6个月;

(2)、约定直到主债务本息还清时——视为约定不明——2年;

(3)、未约定——6个月。

3、保证期间起算点:

(1)、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2)、宽限期届满之日;

(3)、破产程序终结之日。

(五)、保证债务诉讼时效

1、起算点:

(1)、一般保证: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先诉抗辩权)

(2)、连带保证: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

2、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与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经过,不再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2)、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不再计算保证期间。

3、主债务诉讼时效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

(1)、分别计算;

(2)、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经过,保证人获得抗辩权;

(3)、主债务诉讼时效经过,保证人也可援用其抗辩权。

4、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对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影响:

(1)、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

a、一般保证: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止;

b、连带责任保证: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止。

(2)、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a、一般保证: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

b、连带责任保证: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六)、保证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1、保证人自己的抗辩权:

(1)、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2)、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权。

2、援用债务人的抗辩权:

(1)、主债务诉讼时效经过抗辩权;

(2)、同时履行抗辩权;

(3)、顺序履行抗辩权;

(4)、不安抗辩权。

3、抗辩权援用规则:

(1)、债务人对债权人助长了抗辩权,保证人必须援用,不援用的保证人不得向债务人

追偿;

(2)、债务人放弃对债权人的抗辩权,保证人仍可援用;

(3)、保证人放弃抗辩权的,仍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2.消保法题库 篇二

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此次修改后, 有很多亮点, 比如增加了“网购后悔权”、加强了经营者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严格保密的相关规定等。其中“欺诈消费者的惩罚性赔偿提至三倍”, 更是让我们看到了法律对假货的打击力度, 最大化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本意。

消法对欺诈消费、知假售假等行为打击力度的增强, 有其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经营秩序、打击经营者违法的主观需要, 但从客观上来说, 此次加大对欺诈与售假等的打击力度, 也有其必须性。一者是随着经济的发展, 相关商品物价等均有所提高, 假货价格也跟着水涨船高。此时若再执行一倍的惩罚性赔偿, 无论是对假货的惩罚力度还是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都明显有所不足;二者, 事实证明, 假货的泛滥情况相当严重, 有些地方甚至会出现越打越多的情况, 这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 加大打击力度也就成了必然。

欣喜的同时, 我们依然有所忧虑, 其中最为让人担心的, 莫过于法律从严之后, 能否真正起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比如仅仅从消费者维权渠道、程序等方面来说, 以往所存在的消协无权、维权时间长、程序多、成本高等问题, 是否会有所改变?从修改之后的新法来看, 这方面所做的改进似乎并不多。如果消费者维权还会出现被推诿、成本高等问题, 新消法又是否能起到应有的保护作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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