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公司业务介绍概述

2025-01-19

电子公司业务介绍概述(精选10篇)

1.电子公司业务介绍概述 篇一

1、间接融资担保

1、银行流动资金贷款担保

是为企业申请银行流动资金贷款以满足其生产经营活动中临时性、季节性资金需要而提供的担保。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流动资金贷款担保可分为:

(1)临时性流动资金贷款担保: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主要是为企业一次性进货的临时资金需要或弥补其他支付性资金不足而提供的短期贷款担保支持。

(2)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担保:期限一般在三个月到一年,主要为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周转资金贷款提供担保。

(3)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担保:期限一般在一年以上、三年以内,主要为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中经常占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

(4)最高综合授信项下流动资金贷款担保:企业与银行一次性签订借款合同、与担保公司一次性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多次提款、逐笔归还贷款、循环使用贷款资金。

2、银行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担保

为企业申请银行固定资产投资贷款以用于新建、扩建、改造、开发与购置设备等目的担保。贷款担保期限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分为三年以内或三年以上。

3、银行票据担保

为流动资金项下的银行票据(银行承兑汇票和信用证)贴现业务提供的保证。票据贴现业务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前为获得资金而将票据权转让给银行的行为。提供保证的期限一般为三个月至半年。、直接融资担保

1、企业债券担保

为申请人依法发行企业债券提供的担保,以保证购买该企业债券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具体方式参见公司专项政策担保业务相关内容。

2、信托计划担保

为申请人依法通过发行信托计划直接从社会募集资金而提供的担保,以保证购买该信托计划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具体方式参见公司专项政策担保业务相关内容。、非融资类担保

1、工程履约保证担保

在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过程中,按照经济责任在工程项目不同阶段为承包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包括:

(1)投标保证担保

为承包方(或称投标人)履行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程序向发包方(或称招标人)提供的担保,保证承包方中标后履行签约承诺。本项担保最高保证额为合同标的额的5%。

(2)预付款保证担保

为承包方具备一定资金实力履行合同义务向发包方提供的担保,保证承包方预付款全部用于对合同的履行。

(3)履约担保

为承包方按期、按质完成工程项目向发包方提供的担保,保证承包方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义务。本项担保最高保证额为合同标的额的10%。

2、付款保证担保

为申请人取得供货方一定期限内的信用额度(或称为延期支付承诺)而提供的担保,保证其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按期支付供货方货款。

3、诉讼保全担保

为申请人诉前或诉中阶段请求人民法院对被诉方的有效财产进行保全所提供的担保,保证人民法院判决后对被保全财产的有效处置。担保期限一般与法院判决时间相一致。4、委托贷款

为申请人临时性生产经营需要,通过银行向其提供的直接借款服务。、中介咨询服务

1、财务管理咨询

为企业提供财务诊断、财务分析以及财务管理咨询等服务。

2、投融资咨询

帮助企业制作投融资计划书、设计合理融资结构,以及提供融资渠道信息等服务。

3、资信评估

为企业在股权性融资、债权性融资、取得无偿资助以及其他商业交易活动所需要的信用资质提供专项信用评估报告。

小企业典类融资事业部

简 介

北京中海典当有限公司是由北京中关村科技担保有限公司和北京中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批准成立的国有典类融资机构,注册资本2000万元。

北京中海典当有限公司秉承中关村科技担保公司服务于中小企业的理念,开展担保、贷款一体化服务,形成更加完善的对中小企业、微型企业、创业者个人的融资服务体系。北京中海典当有限公司在实行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的同时,根据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坚持不断创新,积极拓展新的业务领域,推出新的业务品种,努力为中小企业、微型企业、创业者个人提供全方位的优质、优价、便捷的典类融资服务。

一、典当金额

同一当户或单笔典当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二、典当期限

根据商务部和公安部联合颁发的《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典当期限为:最短五日,最长六个月。如遇企业的资金需求必须超过六个月时,可先签定六个月的合同,到期再采取续当的方式满足客户较长典当期限要求。

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

三、典当业务收费:

典当业务收费包括利息和综合费两部分。贷款利息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在此基础上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可适当浮动,最高浮动不超过同期利率的30%。综合收费执行商务部和公安部联合颁发的《典当管理办法》规定收费标准。

1.综合收费

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即:

⑴、动产质押典当时,月综合取费率不超过当金的42‰。

⑵、房地产抵押典当时,月综合取费率不超过当金的27‰。

⑶、财产权利质押典当时月综合取费率不超过当金的24‰。

2.担保公司各事业部负责评审由担保公司担保之项目,实行优惠综合收费,年综合费率为4.5%。

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费用。

四、主要业务品种

面向中小企业、小型微型电子经销企业、留学归国创业人员、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创

业人员直接抵质押贷款。房地产抵押直接贷款流动库存抵押直接贷款有价证券质押直接贷款专利权质押直接贷款经营收益权质押直接贷款股权质押直接贷款小额担保典类直接融资

2.电子公司业务介绍概述 篇二

一、财务公司开展电子商业汇票的优越性

1. 方便快捷高效。

财务公司的集团客户单位分布地域广泛,操作传统支票业务存在诸多不便。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以数据电文形式签发和流转突破了传统纸票的局限性,能够不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电子票据贴现业务减少了银行代理验票环节,从而大大提高了交易效率,加快了集团内部资金周转速度。

2. 节约资金成本。

电子商业汇票的贴现率市场化程度较高,与一年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相比,能够降低资金成本的15%左右。通常财务公司贴现利率又低于外部商业银行,所以,通过票据融资替代短期借款,将大大降低客户企业融资成本。另外,财务公司的电票数据保存在人民银行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数据库里,没有实物载体,减少了财务公司纸质票据的银行托管费用。

3. 降低了票据的风险。

财务公司相比商业银行在票据验票和管理方面不具备优势,基本依托银行完成。电子商业汇票以数据电文代替纸质票据,以电子签名代替实体签章,能够抑制假票和克隆票等票据欺诈风险,同时规避了管理过程中纸票遗失、损坏的风险,确保了电子商业汇票使用的安全性。

4. 有利于实现集团效应。

财务公司积极参与电票市场,充分利用电子票据融资成本低、操作灵活的特点,帮助集团客户拓宽融资渠道,增强短期融资能力。2015年一季度以来人民银行大力降准,多次降息,财务公司贷款规模出现下降趋势的情况下,可以利用电子票据创新带动信贷余额增长,实现集团效益最大化。

二、财务公司推广电子商业汇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 财务公司的电子商业汇票流转不够顺畅。

目前财务公司办理电子票据业务的办理模式是“企业网银+ECDS+财务公司业务系统”,顺利办理完成电子票据业务的前提是收付款双方开通企业网上银行业务,由电子商业汇票系统(ECDS)与财务公司业务系统之间进行指令信息的传递,完成账务处理,再通过外部网银实现资金划转。导致电子票据流转不畅的原因:一是财务公司集团客户账号功能的局限性,客户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的收付款账号为财务公司的内部账号,不能实现商业银行外部网银直接收付款业务。二是财务公司业务系统在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接后,功能有待完善。特别是涉及集团外部单位时,不能实现联动自动处理账务,产生了人工业务操作风险。三是财务公司电子票据系统开发设计模式以及操作使用流程有待优化。由于财务公司开展电子票据业务时间短,经验不足,电子票据系统在某些环节流程设计繁琐,影响到业务交易效率与票据流转速度。

2. 集团客户电子商业汇票的认知度不高。

由于电子商业票据业务尚处于推广期,集团客户的财务人员对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认知程度不高,对其快捷、便利、安全等特征不了解;尤其高管人员、财务主管对电子商业汇票的业务流程及风险防范控制等问题存在顾虑,导致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签约率低,仍然更多地选择纸质票据,由此可见客户对电子票据业务的认知度低是电子商业汇票使用率低的重要原因之一。

3.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风险防范意识有待强化。

虽然电子票据作为新型的无纸化支付结算工具,能够有效防范纸质票据诸多常见风险隐患,但是对系统业务公开化程度不高的财务公司来说,仍然潜在各种风险,主要体现在:一是电子票据业务通过网上交易,面临的各种系统安全隐患增多,要求财务公司的系统安全防控能力更高。无论是有意攻击还是无意误操作,比如数据文件丢失、网络遭受攻击、系统运行瘫痪、各种黑客病毒入侵等各种风险,都将会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二是财务公司主要业务范围和服务对象限于集团内部成员单位,但票据业务涉及外部单位,对交易关系的真实性以及债权债务关系等材料的审查过程中往往经验不足,风险防范意识薄弱,而且无法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实现无纸化传递和审核,存在人工操作的风险不容忽视。

4.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相关法律制度不够完善。

随着电子票据业务的迅速发展,现行的《票据法》已经滞后电子票据发展的要求,需要丰富“书面形式”的内涵和外延,而且目前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和使用规范没有法律制度进行明确规定。财务公司面对外部法律环境还不够完善的情况下,顺利开展电子票据业务,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三、推广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有关建议措施

1. 完善业务系统,保证电子票据流转顺畅。

一是努力实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支付功能。目前有的商业银行实现了电子票据业务的线上支付,加快了收付款效率,提高了电票流转速度。若财务公司也能通过线上支付,能够促使电子票据流转更加顺畅,规范账务处理。二是完善系统功能。系统功能是否完备强大、性能是否安全稳定,操作是否直观简便,成为客户是否开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重要因素,因此满足客户业务需求,将是财务公司推广电子票据业务成功与否的基础。

2. 加大电子票据业务宣传和培训力度。

财务公司需要对集团客户加强宣传引导力度,提高电子商业汇票的认知度。通过培训班、财企座谈会和产品推介会等多种形式宣传电子票据安全、快捷、成本低的优越性,介绍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处理流程,鼓励客户开展电子票据业务。另外,财务公司加强员工电子票据业务培训,使业务人员了解相关制度,熟悉系统功能,掌握操作流程。

3. 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增强风险防控能力。

财务公司需不断加强系统建设,提高系统的安全稳定性,确保电子商业汇票在安全、稳定系统环境中运行。健全内部电子票据业务的风险防范机制,通过管理制度规范强化电子票据业务处理流程,必要时依托银行完成相关资料审核,有效防范风险。

4. 完善票据法律制度,规范电子票据业务。

一是建议有关部门完善《票据法》的相关法律解释,使其票据业务的适用范围由以纸质票据为工具的结算,扩大到以数据电文为基础的电子票据结算,规范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二是财务公司根据实际业务的开展情况及时修改和完善内部电子商业汇票的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电子票据业务操作流程。

摘要:随着信息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电子商业汇票将成为票据市场的主要发展方向。文章简述了财务公司推广实施电子商业汇票的优越性,分析了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措施。

关键词:财务公司,电子商业汇票优越性,存在问题,对策建议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永州市中心支行课题组.电子商业汇票使用推广的现状、障碍与对策[J].金融会计,2013(11):41-44

[2]霍琛.会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经济师,2013(6):150-151

3.电子公司业务介绍概述 篇三

第一节 人民币存款及其销售管理

一、公司存款客户及其特点

对公存款是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机关团体等单位在银行的结算户存款、专户存款和定期存款的总和。公司存款是对公存款的主要组成部分,包括了经注册的工商企业绝大部分对公存款。银行可为在中国境内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开户条件的公司客户,提供各类存款服务。

公司存款客户具有以下主要特点:一是涉及面广,覆盖范围宽,客户基础广泛;二是相对于储蓄存款,公司存款筹资成本较低;三是户均金额高;四是存款的流动性强,稳定性比较差,波动明显,控制难度大;五是对宏观经济政策比较敏感。

二、公司存款种类

公司存款按支取方式和计息的不同,可分为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单位通知存款、单位协定存款、集团账户存款等。按币种不同,可分为人民币存款和外汇存款。存款账户主要包括活期存款(含单位协定存款和集团账户存款)账户和单位定期存款(含单位通知存款)账户。公司存款账户管理主要包括账户的开立、账户的撤销、账户信息的查询等方面内容,一般的账户都包含了两个基本要素,即账号和科目号。公司客户的所有经济业务的记录都是通过账户进行的。

(一)活期存款及其帐户销售管理

单位活期存款是一种随时可以存取,按结息期计算利息的存款,其存取主要通过现金或转账办理。这种存款的特点是不固定期限、客户存取方便,随时可以支取。活期存款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以及集团二级账户和协定存款账户。

公司客户作为存款人开立账户,应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开立账户时,存款人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及有关证明文件开立,并提交两联盖有与存款人营业执照或有关证明上名称完全一致的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及单位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理人)印章的印鉴卡片。除上述材料外,银行销售不同的账户,要求存款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应具备的条件也不相同。

1、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企事业单位的主要存款账户,是其办理日常转账结算业务和现金收付业务的账户,企事业单位的工资、奖金等现金支取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销售基本账户应符合以下规定:

(1)公司客户作为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开户银行;银行也可以自主决定是否为存款人开立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存款人在银行开立或使用账户。

(2)公司客户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应出具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公司附设机构申请开户应提交公司同意开户的证明。

(3)存款人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本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储蓄账户。任何个人不得将私款以单位的名义存人金融机构,任何单位不得将个人或其他单位的款项以本单位的名义存人金融机构。

(4)存款人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户,实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开户许可证制度。银行对存款人开立或撤销账户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报。

(5)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保密、维护存款人资金自主支配权,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人账户内存款。国家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监督项目除外。

2、一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开立的账户。存款人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是不能办理现金支取。销售一般存款账户应符合以下基本规定:

(1)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取得借款;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

(2)需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借款合同或借款借据;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同意其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开户的证明。

3、临时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而开立的账户。存款人可以通过该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并根据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办理现金收付。销售临时存款账户应符合以下基本规定:

(1)同一个存款人只能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

(2)存款人必须是外地临时机构或者是临时经营活动需要才能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3)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时必须出具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临时执照或当地有权部门同意设立外来临时机构的批件。

4、专用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是企事业单位因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或办理信托、政策性房地产开发、信用卡等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账户。专用存款账户要专款专用,不得办理日常结算和现金收付业务。因基本建设资金开设的专用存款账户确实需要支取现金的,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批准,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办理现金支取。企事业单位的销货款不能进入该账户。销售专用存款账户应符合以下规定:

(1)存款人专用账户的资金来源必须是基本建设资金或更新改造资金或有特定用途,必须专户管理的资金。

(2)申请开户时必须出具有权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或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

5、集团二级账户

集团二级账户是为在银行开立账户的大企业、大集团提供综合服务而在集团一级账户下为其下属单位或部门建立的账户。利用集团二级账户可以直接在银行系统内所有的对公营业网点办理银行结算业务,执行银行的有关规定。销售集团二级账户必须符合以下基本规定:

(1)申请开立集团二级账户的借款人的上级单位必须与拟开户行签有开立集团二级账户的协议,且存款人必须持有集团或上级单位开具的证明或意见书作说明和保证,证明要说明由于开立二级账户引起的责任由其负责。

(2)集团本身开立的账户作为辖属单位账户资金出入的总账户核算与其集团一级账户的核算一一对应。

6、协定存款账户

协定存款账户是为了吸引客户闲置资金而为其开立的与其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有紧密联系的一种账户。

(二)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是银行与存款人双方在存款时事先约定期限、利率,到期后支取本息的存款,通常分为三个月、半年、一年三个利率档次。这种存款是银行稳定的资金来源,具有简便、安全的特点,定期存款用于结算或从定期存款账户中提取现金。客户若临时需要资金可办理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人民币单位定期存款在存期内按照存人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销售定期存款业务基本规定:

1、定期存款存入方式可以是现金存人、转账存人或同城提出代付。起存金额1万元,多存不限:

2、定期存款支取方式有以下几种:

(1)到期全额支取,按规定利率本息一次结清;

(2)全额提前支取,银行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3)部分提前支取,若剩余定期存款不低于起存金额,则对提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剩余部分存款按原定利率和期限执行;若剩余定期存款不足起存金额,则应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对该项定期存款予以清户。

(三)单位通知存款

单位通知存款是指存款人在存人款时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金融机构,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凡在开户行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账户的企业、事业、机关、部队、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户等单位,只要通过电话或书面通知开户行的公司存款部门,即可申请办理通知存款。客户不需要约定存期,只在支取时事先通知存款银行。存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利率执行。单位通知存款实行账户管理,其账户不得做结算户使用。销售单位通知存款业务基本规定:

1、开户时单位须提交开户申请书、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影印件等,并预留印鉴。印鉴应包括单位财务专用章、单位法定代表人章(或主要负责人章)、财务人员章及变码印鉴(适用于具备条件的分支机构)。

2、通知存款为记名式存款,起存金额50万元,须一次性存入,可以选择现金存入或转账存人,存入时不约定期限。

3、通知存款不管实际存期的长短,统一按存款人取款提前通知的期限长短划分为一天通知存款和7天通知存款两个品种。

(四)单位协定存款

协定存款是指客户通过与银行签订《协定存款合同》,约定期限、商定结算账户要保留的基本存款额度,由银行对基本存款额度内的存款按结息日或支取日活期存款率计息,超过基本存款额度的部分按结息日或支取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高于活期存利率,低于6个月定期存款利率的协定存款利率给付利息的一种存款。约定结算账户的额度,由银行将结算账户中超额度的部分转入协定存款账户,单独按照协定存款利率计息。销售协定存款基本业务规定:

1、单位应与开户行签订《协定存款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为一年(含一年),到期任何一方如未提出终止或修改,则自动延期。凡申请在银行开立协定存款账户的单位,须同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以下简称“结算户”),用于正常经济活动的会计核算,该账户称为A户,同时电脑自动生成协定存款账户(以下简称B户)。如单位已有结算账户,则将原有的结算账户作为A户,为其办理协定存款手续。

2、协定存款的起存金额为10万元(指A户)。

3、每季末月二十日或协定存款户(B户)销户时应计算协定存款利息。季度计息统一于季度计息日的次日人账;如属协定存款合同期满终止续存,其销户前的未计利息于季度结息时一并计人结算户(A户)。

(五)集团账户存款

集团账户存款业务主要是指集团总公司一级账户的存款业务。集团总公司通过集团一级账户资金的上收和下拨,在其子公司之间进行资金的灵活调剂,达到加强资金的集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目的:

1、集团账户的开立与使用

集团总公司和其子公司均作为独立的法人,在银行开立结算存款账户。集团总公司开立的账户作为集团一级分户账账户,集团子公司开立的账户作为集团二级分户账账户,集团二级分户账账户是集团一级分户账账户的补充反映,其账户存款余额、存款积数、存款利息等只作为控制数据,便于与其总公司进行资金清算。由于集团总公司一级分户账账户是其各子公司二级分户账账户的总括反映,因此集团总公司一级分户账账户应保持一定的存款余额,保证其子公司二级分户账账户的正常结算支付需要,在集团一级账户存款余额不足的情况下,必须限制其子公司的支付,在集团子公司账户发生款项冻结时,其总公司一级存款账户也应受到相应数额的冻结控制。

2、集团账户存款的账务结转

集团子公司二级存款账户每发生一笔结算收付业务,必须及时在其总公司集团一级存款分户账上体现,即集团二级分户账账务结转一级分户账,该过程一般由计算机系统自动完成。通过计算机特定处理,结转之后子公司仍可查阅其账户中已结转的部分,以便于控制其资金头寸。

三、公司存款销售的成本管理

(一)公司存款销售成本管理任务

公司存款销售成本管理,就是按照公司存款的特性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对组织公司存款过程中发生的利息支付、物化劳动和活劳动耗费等成本费用进行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等各项管理工作的总称。实行公司存款成本管理,对于提高公司存款的预见性、准确性和可控性,降低筹资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1、最大限度地组织公司存款。商业银行的自有资金是有限的,要提高自身经济效益和社会经济效益,就必须积极开拓业务,扩大资金来源,努力组织存款,特别是组织成本相对低廉的公司存款。组织公司存款愈多,商业银行创造效益的能力愈大。

2、高效率地运用公司存款。商业银行不论组织多少公司存款,只有运用出去才能产生效益,而运用的好坏直接影响其效益的大小。在公司存款来源数量和单位成本已定的情况下,用足和用好公司存款,才能获得较大的效益。

3、努力降低资金成本。尽管公司存款的成本较为低廉,但也不能不计成本地去组织。同商业银行其他业务一样,在组织公司存款中,要严格成本管理,千方百计地降低成本支出。

(二)公司存款销售成本核算

公司存款销售成本核算,是按照一定的方法和核算对象,对各项费用和成本的形成所进行的审核、记录、汇集和分配。

1、公司存款成本的内容及形式。从实际情况看,公司存款经营过程中绝大部分耗费是公司存款利息的支付。在公司存款成本中,还包括经营场所、经营设备、部分器具以及必须的低值易耗品等组织对存款中所需物质基础及其他费用。因此,公司存款成本应包括组织公司存款物化劳动耗费、对职工的劳动报酬。这部分职工包括直接经营者、间接经营者及经营保障者。上述三部分构成公司存款成本的三大要素。

2、公司存款成本核算项目。公司存款成本核算项目有利息支出、固定资产折旧费、固定资产修理费、业务费和企业管理费五项。

3、公司存款成本核算的方法:公司存款成本核算的方法,是实行成本管理的关键所在:它包括两部分:一是按照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对费用进行汇集,计算出实际发生额;二是计算出成本费用率。

第二节 外汇存款及其销售管理

对公外汇存款是指银行吸收境内依法设立的机构、驻华机构和境外机构外汇资金的业务。其中银行吸收境外机构的外汇资金应纳入外债管理。一、对公外汇存款账户的销售

(一)活期对公外汇存款账户开立

存款单位开立外汇账户时,应到拟开户行领取空白“开户申请书”和“印鉴卡”一式三份,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并加盖与账户名称一致的单位公章和法人章,或根据法人授权书的内容加盖其授权人章;在“印鉴卡”上还可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或加盖财务专用章、法人和财务主管人员章。以上私人名章均可用本人签字代替。同时,开户申请人还应提交:

1、工商行政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2、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须提供的资料和批文;

3、国家技术监督局办法的企业标准代码证书;

4、其他银行内部规定的资料。

经银行审核后即可开立活期存款账户。

(二)定期对公外汇存款

存款单位须在银行开有外汇活期存款账户或虽未在银行开有外汇活期账户,但符合外汇管理规定允许保留外汇(或书面批准),也可办理。

中资企业外汇定期存款可分为1个月、3个月、6个月、1年、2年五档;外商投资企业、国内外金融机构外汇定期存款,分为7天通知、1个月、3个月、6个月、1年、2年六档。7天通知存款的起存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

二、传统外币存款种类

(一)小额外币存款

利率按银行业协会的规定执行,期限包括活期、7天通知、1个月、3个月、6个月、1年或2年。对银行业协会未公布币种的小额外币存款利率,如需开办,应报请总行制定。

(二)大额外币存款

1、起存金额按银行协会的规定执行。目前各币种起存金额为:美元300万(含)、英镑200万(含)、欧元340万(含)、日元3亿(含)、港币2300万(含)、加拿大元 440万(含)、瑞士法郎530万(含)。

2、币种:美元、英镑、欧元、日元、港币、加拿大元、瑞士法郎及其他可自由兑换货币。

3、期限:1个月、3个月、6个月、1年、2年或与客户协商一致的其他期限。

4、币种及期限超出规定范围的,分行应报经总行批准。

5、大额外币存款的基准利率和最高利率由总行以国际金融市场同业拆借利率(LIBOR)为基准,参照银行业协会和同业的利率水平制定和调整,并通知各分行。大额外币存款的基准利率应在外币存款业务经营机构对外公布,最高利率不得对外公布。

6、各分支机构对重要客户的大额外币存款,如确有必要,可按授权幅度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但未经总行批准,上浮幅度不得超过总行规定的最高利率及授权限制,三、计息与结息方式

1、活期外币单位存款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20日。

2、定期外币存款利随本清,到期日前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3、大额定期外币存款在到期日前若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须事先征得银行同意。全部提前支取的利率按支取日银行业协会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执行;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未提前支取部分,如果达到大额外币存款的起存金额要求,按原期限、原利率计息,如果达不到起存金额要求,则按原定期限、原存人日银行业协会公布的利率计息。

4、分行需与客户约定是否办理到期自动转存;未约定的定期存款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四、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销售管理

(一)境内外汇账户的分类

境内外汇账户是指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及来华人员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在开户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为外汇账户的管理机关。

1、按外汇账户的性质或外汇资金来源划分,可分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

2、按外汇账户的功能划分,可分为外汇结算账户和外汇专用账户。我国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和部分符合条件的中资企业设立外汇结算账户,在外汇管理局核定的外汇账户最高限额内保留现汇。超过最高限额的外汇收入,必须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外汇专项账户包括:代收代付账户、暂收待付账户、境外捐助账户、机电项目账户、偿付利息账户、驻华机构经费账户等。

3、按账户的资金形式划分,可分为外汇现钞账户和外汇现汇账户。

(二)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销售的条件

下列经常项目外汇,客户可以开立外汇账户保留外汇

1、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的境内机构在其业务项目进行过程中发生的业务往来外汇;

2、从事代理对外或者境外业务的境内机构代收代付的外汇;

3、境内机构暂收待付或者暂收待结项下的外汇,包括境外汇入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先收后支的转口贸易收汇、邮电部门办理国际汇兑业务的外汇汇兑款、铁路部门办理境外保价运输业务收取的外汇、海关收取的外汇保证金、抵押金等;

4、经交通部批准从事国际海洋运输业务的远洋运输公司,经外经贸部批准从事国际货运的外运公司和租船公司的业务往来外汇;

5、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需向境外分保以及尚未结算的保费;

6、根据协议规定需用于境外支付的境外捐赠、资助或者援助的外汇:

7、免税品公司经营免税品业务收入的外汇;

8、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从事大型机电产品出口项目,其项目总金额和执行期达到规定标准的,或者国际招标项目过程中收到的预付款及进度款;

9、国际旅行社收取的、国外旅游机构预付的、在外汇局核定保留比例内的外汇;

10、外商投资企业在外汇局核定的最高金额以内的经常项目项下的外汇;

11、境内机构用于偿付境内外外汇债务利息及费用的外汇;

12、驻华机构由境外汇人的外汇经费;

13、个人及来华人员经常项目项下收入的外汇;

14、境内机构经外汇局批准允许保留的经常项目项下的其他外汇;

(三)外汇结算账户的销售管理

1、中资客户外汇结算账户的开立。

(1)客户申请开立外汇结算账户的中资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①经外经贸部门备案或核准有进出口经营权;②为在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③出口收汇额等值删万(含)美元以上,且外汇支出额等值20万美元以上;④企业财务状况良好,两年内没有严重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企业出口收汇额依据企业上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或出口收汇核销专用收账通知单计算;外汇支出额依据企业上进口付汇核销单或非贸易(含资本)付汇申报单计算。

(2)境内客户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外汇局申请开户,并填写“外汇结算账户核定限额申请表”和“开立外汇账户批准书”:①开立外汇结算账户申请书;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③外经贸部门备案或核准企业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证明文件;④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及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⑤上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或出口收汇核销专用收账通知单,以及上进口付汇核销单或非贸易(含资本)付汇申报单;⑥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3)外汇局审核企业提供的材料无误后,为其核定账户限额,在“外汇结算账户核定限额申请表”上盖章确认,并出具“开立外汇账户批准书”:企业应当凭外汇局核发的“开立外汇账户批准书”和“外汇结算账户核定限额申请表”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4)开户银行为中资企业开立外汇结算账户后,应当在开户回执上注明账号、币种和开户日期,并加盖该金融机构戳记:企业开户后5日内凭开户回执向外汇局领取《外汇账户使用证》。

(5)中资企业外汇结算账户最高限额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按企业上出口收汇累计额或外汇支出累计额中较小数的25%核定:外汇结算账户限额按核定,不得结转使用,不得转让?已经开立外汇结算账户的企业如需调整外汇结算账户限额,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凭上一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或出口收汇核销专用收账通知单,进口付汇核销单或非贸易(含资本)付汇申报单,以及《外汇账户使用证》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对于本出口收汇额比上有较大幅度增长的企业,如果确因经营需要要求增加外汇结算账户最高限额,当地外汇局可在企业提出申请的前提下,在10%的幅度范围内为其适当调高外汇结算账户的最高限额。

(6)一个企业原则上只允许开立一个外汇结算账户,在同一家银行开立不同币种的账户视同一个账户管理。对于进出口总额1000万(含1000万)美元以上的大型企业,确因经营需要要求在不同银行开立多个结算账户的,可以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允许其开立2—3个账户,但企业的所有结算账户必须合并计算账户最高限额。

(7)企业开立的外汇结算账户,其收入为来源于经常项目的外汇,支出为经常项目外汇支付和经批准的资本项目外汇支付。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结算账户的开立程序:

(1)外商投资企业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30天内,应当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外汇登记手续。申请登记时需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并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①审批机关对设立企业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副本;③企业经批准生效的合同、章程;④《企业法人代码证书》;⑤结汇登记备案表;⑥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外汇局对申请登记的企业提交的材料审查后,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向企业颁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2)外商投资企业领取外汇登记证后,应当持外汇局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开户通知书到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3)开户金融机构为外商投资企业开立外汇账户后,应当在《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相应栏目中注明账号、币种和开户日期,并加盖该金融机构戳记。该账户的资金可以转存为定期存款。贷款专户、还贷专户、外币股票专户等资本专用账户内的外汇资金,可以在同一外汇账户内转为定期存款,但不得跨行转存。定期存款纳入结算账户最高金额管理。

(4)企业办理外汇登记证后,有变更名称、地址、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发生转让、增资、合并等情况,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及时将有关材料送外汇局备案,并申请更换外汇登记证。企业经营期满或因故导致经营终止,经原审批机关批准解散的,在清盘后 30天内,到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证注销手续,交回外汇登记证,并撤销所开立的外汇账户。

(5)企业的外汇登记证不得伪造、涂改,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出卖给其他单位使用。

(四)境内机构开立外汇专项账户手续

境内机构申请开立外汇专项账户,需向外汇局领取并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开立外汇账户批准书”,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开立外汇账户申请;

2、根据开户单位的性质分别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颁发的社会团体登记证,或国家授权机关批准成立的有效批件;

3、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经营业务的批件;

4、外汇局要求提供的相应合同,协议或其他有关材料。或民政部门

外汇局核准材料后,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开立外汇账户批准书”上加盖开户专用章,申请单位持“国家外汇管理局开立外汇账户批准书”到开户行开立外汇账户。开户后,5日内凭开户行回执向外汇局领取《外汇账户使用证》。

(五)驻华机构向外汇局申请开立外汇账户手续

驻华机构申请开立外汇账户,应当持批准设立机构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证到外汇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外汇局核准后,发给驻华机构“驻华机构外汇账户备案表”。驻华机构凭“驻华机构外汇账户备案表”—到开户行办理开户手续:

(六)出口单位办理出口核销的开户手续

出口单位在初次申领核销单之前,应当凭下列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开户登记手续:单位介绍信、开户申请书、外经贸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批件正本及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及复印件、海关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出口合同复印件。

外汇局对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并发放核销单。

五、资本项目外汇账户销售管理

(一)下列资本项目外汇,可以开立外汇账户保留外汇

1、境内机构借用的外债、外债转贷款和境内中资金融机构的外汇贷款;

2、境内机构用于偿付境内外外汇债务本金的外汇;

3、境内机构发行股票收入的外汇;

4、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投资方以外汇投入的资本金;

5、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为筹建外商投资企业汇人的外汇;

6、境内机构资产存量变现取得的外汇;

7、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在境内买卖B股的外汇;

8、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资本项目下的外汇。

(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的开立

1、外债、外汇转贷款、境内中资金融机构自营外汇贷款专用账户开立时申请人须向外汇局提交如下材料:

(1)开户申请书;

(2)外债登记证、外汇签约情况表;外汇情况表;(转)贷款登记证、外汇(转)贷款签约;

(3)申请人如为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外汇登记证:

2、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开立资本金、临时、投资专项账户须向外汇局提交以下材料:

(1)开户申请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新开户原因、拟开户银行等内容:

(2)外汇登记证正本(验后返还);

(3)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账户开户通知书》(加盖公章);

(4)申请开立投资专项账户的境内外资非法人经济组织还应提供投资合同和阶段投资计划;

(5)申请开立临时账户的境外法人或自然人应提供汇出银行的汇款证明、投资意向书;

(6)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如合资合同、章程中关于资金到位进度的条款、投资方关于缴付投资款的书面通知等)。

3、境内发行B股和境外上市股票开立外汇专用账户需向外汇局提供的审核材料:

(1)中国证监会对企业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或境外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关于开立外汇专用账户的申请;

(3)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4)企业法人的代码证;

(5)招股说明书;

4.电子公司业务介绍概述 篇四

本指引根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信息技术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管理的通知》等要求制定,对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以下简称介绍业务)的基本要求、客户开户、风险控制、信息技术、合规管理、投诉处理等做出了具体规定。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期货公司在介绍业务开展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本指引规定,切实防范和隔离风险,促进介绍业务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一、基本要求

(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应按照《试行办法》及本指引等相关要求联合制定介绍业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联合办法),向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备案。联合办法中涉及客户服务等方面需要公示的信息,应按照《试行办法》相关要求做好公示工作。

(二)联合办法应至少包括客户开户管理、风险控制方案、合规管理、信息技术管理、投诉处理、投资者教育、专职介绍业务人员培训方案等内容。

(三)证券公司从事介绍业务应按要求配备专职介绍业务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业务人员)。专职业务人员是指专门从事介绍业务的人员,应具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并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组织的介绍业务专项培训和考试。

(四)证券公司总部至少有5名专职业务人员,证券公司营业部至少有2名专职业务人员。专职业务人员发生变更时,证券公司应及时公示,在2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所涉具体业务事项书面告知期货公司。证券公司营业部负责人应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组织的介绍业务专项培训和考试。

(五)证券公司应根据本公司情况对专职业务人员及相关人员建立系统、有效的持续培训机制,实行统一管理。

(六)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应成立或指定专门的部门负责介绍业务的管理和业务对接。

(七)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应建立期货投资者教育制度,加强投资者教育与培训,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

二、客户开户

(一)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应建立完备的协助开户制度。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应切实做好投资者开户工作,部分期货品种交易有特殊规定与要求的,应落实相关规定。

(三)证券公司应在营业部现场向客户明示其与期货公司的介绍业务委托关系,解释期货交易的方式、流程及风险,告知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要求,办理协助开户手续。

(四)证券公司在协助开户时,应对客户的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及时将客户开户资料提交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应当对开户资料复核无误后与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五)证券公司应指导客户阅读和签署《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开户申请表》、《期货经纪合同》等相关文件。

(六)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应明确约定客户影像资料等开户资料的传递方式、时间,保证传递的及时、安全。

(七)期货公司应及时对介绍业务客户进行回访,确认客户了解期货交易风险及期货经纪合同主要条款。

(八)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应加强对介绍业务客户开户合同的有效管理和开户过程的有效控制,做到开户过程留痕。

(九)证券公司应妥善保存介绍业务客户开户资料的复印件和电子文本等,保存期不得少于五年。期货公司应依法保存客户开户资料的原件。

三、风险控制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应在联合办法中明确约定证券公司是否承担协助风险控制的职责。

证券公司按照约定承担协助风险控制职责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应在联合办法中明确双方风险控制的分工和业务流程。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明确由期货公司负责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负责向客户发送追加保证金通知和执行强行平仓。

2、明确当客户被通知追加保证金或被强行平仓时,期货公司可以委托证券公司及相关营业部对客户进行督促或解释工作。

3、明确当期货、现货市场行情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客户可能出现交易风险时,期货公司可以委托证券公司及相关营业部进行风险提示。

(三)证券公司按照约定不承担协助风险控制职责的,期货公司应在联合办法中明确期货公司对介绍业务客户的相关风险控制方案和风险控制流程。

四、信息技术

(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信息技术监管要求和自律组织的技术指引的有关要求建立介绍业务相关信息系统。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以及技术人员应相对独立,确保两者之间业务和数据的独立性。

(三)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共同制定并适时调整介绍业务相关信息系统容量规划。介绍业务相关信息系统处理性能必须与期货公司、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的客户数量、业务规模相匹配。

(四)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应共同对介绍业务相关信息系统进行充分的测试,确保系统的安全稳定。

(五)介绍业务相关信息系统的期货行情系统应采取合法、有效以及具有冗余机制的期货行情源,行情信息应即时、稳定,并通过不同通信线路传送。

(六)介绍业务相关信息系统应提供可靠、安全的期货交易功能,采取加密、身份认证等必要的技术安全措施保障数据传输安全。应当向客户提供网上期货交易等交易备份手段。

(七)证券公司有协助风险控制职责的,介绍业务相关信息系统应提供协助风险控制功能。

(八)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应对介绍业务相关信息系统进行有效的监控。监控体系应覆盖相关的硬件设备、操作系统、应用软件、网络设施等范围,能够及时发现系统运行故障。

(九)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应建立和完善介绍业务相关信息系统管理制度。任何一方变更、升级应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并做好变更、升级的书面留痕工作,同时,应当通过适当的方式告知客户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

(十)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应共同制定介绍业务相关信息系统应急预案和演练计划。应急预案至少应当包括网络系统、基础设施、介绍业务相关信息系统的故障处理、事故等级划分、处理流程、相关业务及技术人员联系方式等内容。在介绍业务开展前,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应当进行联合应急演练,之后,双方每年至少应当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并根据演练结果和实际运行情况及时完善应急预案。

(十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应明确介绍业务相关信息系统技术事故责任承担,出现故障的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按照应急预案流程处理和解决问题,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监管部门和自律组织报告。

五、合规管理

(一)证券公司应将介绍业务纳入其日常合规管理体系,根据《试行办法》的要求建立介绍业务合规检查制度,内容包括人员资格、客户开户、风险控制、信息技术、合规管理、投诉处理等。证券公司合规总监依法负责对介绍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并按要求向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二)期货公司应建立介绍业务合规制度,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依法负责对介绍业务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客户开户、风险控制、信息技术、合规管理、投诉处理等,并按照规定向期货公司住所地证监局提交工作报告。

(三)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各自负责本公司介绍业务的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发现对方在开展介绍业务中存在风险或隐患,应及时告知对方,督促并协助对方处理。

(四)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应联合制定证券营业部开展介绍业务规划,并按相关规定和联合办法进行联合自查。证券公司合规总监、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须履行对联合办法、联合规划的审查责任,并对联合自查结果签字确认,向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备案。

六、投诉处理

(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应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在联合办法中明确客户投诉的途径、接待处理、分工协作等流程和职责,并在公司网站及相关营业场所公示投诉电话。

5.电子商务公司介绍 篇五

大侠公司的企业文化:

大侠文化,公司倡导人人有绝活,苦练成大侠;并且要想成为大侠的人,必须要带徒弟,带出徒弟的有绝招的人,就成为了“大侠”。

家文化----公司倡导每个员工都是大侠电商这个大家庭的一个成员,公司就是我的家!

绿色文化 公司非常注重工作环境的绿化和美化,让健康和绿色环绕每一个员工。

大侠公司价值观:

客户第一

团队合作、拥抱变化

激情、敬业和诚信

大侠公司愿景:

成为中国一流的电商服务品牌

大侠公司使命:

6.电子公司业务介绍概述 篇六

2016年一季度,某某分公司集团客户线在省公司2016年工作思路的指导下,坚持发展与维系并重,重视终端合约和中高端拉动,取得了较好效果。截至一季度末,某某分公司集客线终端合约发展6111户,净增5399户,全省排名第4;中高端拓展12263户,净增11995户,全省排名第2名。现将主要做法汇报如下:

一、把握政策导向,宣贯学习到位。

某某分公司始终把业务政策培训摆在重要位置,坚持每周例会学习不放松。公司一季度劳动竞赛办法下发后,立即部署展开层层培训,确保政策宣贯至每个基层单元的每位客户经理。集客部同时安排对竞赛办法学习情况的抽查工作,确保基层员工明白产品政策,明确考核导向,为后续业务的发展奠定基础。

二、考核激励到位,竞赛氛围浓厚。

在市公司一季度劳动竞赛活动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激励客户经理拓展中高端和终端合约的积极性,制订了“一季度旺季营销终端包销及终端奖励办法”,从考核层面加大对客户经理的激励力度。

针对刚性包销终端激励,完成目标值按2元/台兑现奖励,完成率低于90%的,差额部分按2元/台扣罚,差额部分按200元/台扣减相应单元年度考核收入。针对单元负责人,每单元保底目标每月80台,针对客户经理,每人保底目标每月5台,每部奖励30元,10台以上超额部分,每台奖励50元。

另外,制订专业线劳动竞赛办法,开展周、月、季度优秀团队和销量冠军的评选表彰活动,每周五下午5点召开集团线周例会,每周一下午5点各单位召开客户经理对标会,通过现场表彰,典型经验分享,追兵单位发言等措施,在专业线形成了比学赶帮的良好竞赛氛围。

三、坚持三个一批,工作目标明确。

某某分公司集客线始终坚持落实好“三个一批”工作模式,各单位部门经理、集团线副经理每月底均要对每个责任单元及客户经理逐一座谈、对标,要求客户经理按重点/非重点,短期突破/长期公关来划分目标客户,明确下季度,下月拓展目标客户在什么地方,预备拓展多少户移网,多少户终端,多少户中高端,目前进展情况,存在问题等。

会后单元负责人针对重点单位、重点项目、重点人员做好跟进,并且下一月“三个一批”座谈会上对上月拓展情况,承诺情况进行总结,分析,真正做到措施实、方向明,为成功拓展奠定了基础。

四、提升拓展能力,聚焦行业应用

1、做好客户经理业务拓展能力提升工作,加强4G和终端业务政策培训,完善4G学习资料库,收集整理其他好的行业拓展成功案例及拓展计划,学会借力发展。

另外,增强客户经理服务、业务拓展敏感性,在及时提供全方位高质量、高标准的服务基础上,第一时间将客户通信需求等信息反馈集团线领导及公司领导处,便于深度挖掘客户资源。

2、聚焦行业应用,加快信息化产品拓展。

聚焦8大行业,善于发现商机,积极跟踪突破,实施项目储备,确保项目落地。

(1)以政府大力推进“互联网+政府”为突破点,以 “手机办公”“、“保密手机”“、”微信APP”等行业应用为抓手短期内将4G入网量按预期做实。

(2)行业应用。按照省公司要求,积极推进智慧党建、明厨亮灶、智慧工地、物联网等信息化项目,拉动终端合约发展。

五、找准客户需求,重点单位突破。

一季度,部分重点单位的突破为终端和中高端业务发展指标的完成起到了关键作用。

1、集团金融一单元某客户经理跟踪一保险公司,通过与对方单位开展的一季度开门红竞赛相结合,我公司适时向对方推荐了我们的千元智能机,以高配置、高性价比为切入点,说服该公司以“手机+话费”作为保险公司员工的年终激励,有效拉动了合约终端的拓展。

2、政要客户三单元客户经理在续约某事业单位过程中,进一步挖掘客户需求,在了解到对方单位的一套亲情电话系统无法正常使用后,以此为切入,不仅将对方单位200余户到期用户全部续约,而且将原来没有使用我公司手机的100余人也全部拓展,同时固网收入得到拉动,一举三得。

3、邮政局项目

经努力15天拿下项目共拓展4G 772户,其中106终端386户,4G副卡386户,客户集中付费年新增4G收入40余万元。

(1)基本情况

某某市邮政局市我市重点服务的大型名单制客户,它网竞争尤为激烈,该项目不仅用户数多、收入高,而且涉及企业内部行业应用,在拓展中它网竞争不计成本。

(2)积极跟进

得到项目信息后首先分析客户项目使用目的,积极与省份和兄弟地市沟通手机信息制定营销方案。

为确保拿下方案行业经理带着客户经理一天至少在客户单位6个小时与对口部门和主管领导洽谈套餐内容、应用演示、转账方式等做沟通。

项目洽谈期间由于涉及终端缺货,协调18个地市通过物流方式2天内集齐终端,为确保早一天为客户配手机,行业一部全体人员连续两天加班到晚上12点把手机终端、手机主卡、副卡、资费说明等信息一一按市区、县打包。

7.电子公司业务介绍概述 篇七

××银行(财务公司)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指引

┌────────────────────────────────────┐

重要提示

请甲方认真阅读本协议全文,如有疑义,请及时提请乙方予以说明。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公司)____分支机构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乙方作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接入行(接入财务公司),利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及乙方内部系统为客户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甲方为实现便捷、高效的支付结算目的,向乙方申请通过乙方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2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电子商业汇票的规范性文件(以上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统称“电子商业汇票制度”),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甲乙双方均遵循电子商业汇票制度。

第二条 定义

(一)电子商业汇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业务参与者、签章和各类业务的定义依照电子商业汇票制度的规定。

(二)内部系统的定义(由金融机构自行填写)。

(三)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是指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相关业务规定,通过乙方内部系统处理电子商业汇票相关业务。

第三条 甲方开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一)电子商业汇票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电子商业汇票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

(三)电子商业汇票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但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第四条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信息存放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并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的记录为准。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五条 甲方应在乙方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账户),并向乙方提交“××银行(财务公司)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申请表”(以下称“申请表”),并提交真实、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料,申请开办本协议项下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甲方应在“申请表”中指定其在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中的收付款账户。

乙方应按照甲方在“申请表”中填写的内容,经审查后在内部系统中设置相关信息,自___年___月____日起为甲方开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功能。

第六条 乙方为甲方开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功能后,甲方需变更“申请表”中相关内容的,应重新提交“申请表”。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交的变更申请材料后,审核同意的,乙方按变更后的内容为甲方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审核不同意的,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

第七条 电子商业汇票上的签章。

甲方在电子商业汇票上的签章,为甲方的电子签名。

甲方开展电子商业汇票活动,其签章所依赖的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和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向乙方指定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注册审批机构申请。

甲乙双方同意在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中使用该数字证书作为甲方的电子签名。

甲方应对其电子签名的真实性负责。甲方应妥善保管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严防泄密。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第八条 乙方对甲方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操作的认定

(一)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乙方内部系统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二)甲方向乙方申请开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前,须明确甲方的操作人员和操作权限。该操作权限须在乙方内部系统中设置。甲方可向乙方书面申请由乙方代其设置或在乙方内部系统中自行设置。

(三)甲方操作人员按上述设置的处理权限在乙方内部系统中完成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操作后,乙方视同甲方已完成相关操作。该操作为甲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四)甲方通过乙方内部系统发送关键的电子商业汇票操作指令,必须两人或两人以上确认并使用电子签名。

电子签名是乙方判断电子商业汇票操作指令由甲方发送的唯一依据,也是甲方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唯一身份确认标识。

(五)乙方对甲方操作时间的认定以乙方收到甲方的操作指令为准。甲方操作完成时间不属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开放时间的,乙方应于下一个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开放时间将甲方信息转发至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六)乙方负责及时将甲方操作指令转发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并将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接收到的相关信息及时转发给甲方。

(七)甲方若为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

1.乙方应及时将持票人的提示付款请求和逾期提示付款请求通知甲方。通知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的,甲方可付款或拒绝付款,或于到期日付款。

3.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的,甲方应在收到提示付款请求的当日至迟次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付款或拒绝付款。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的,在作出合理说明后,仍可向甲方提示付款,甲方应在收到提示付款请求的当日至迟次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付款或拒绝付款。

4.甲方在票据到期后收到提示付款请求和逾期提示付款请求,且在收到该请求次日起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仍未应答的,乙方应进行如下处理:

(1)甲方账户余额在该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截止时足够支付票款的,则视同甲方同意付款,乙方应扣划甲方账户资金支付票款,并在下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开始时代甲方作出付款应答并代理签章;

(2)甲方账户余额在该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截止时不足以支付票款的,则视同甲方拒绝付款,乙方应在下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开始时代甲方作出拒付应答并代理签章。

第九条 甲方作为电子商业汇票承兑人的,在电子商业汇票责任解除前,不得撤销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账户。甲方申请撤销的,乙方应拒绝受理。

第十条 甲方授权乙方代为处理以下业务并代理签章(由甲乙双方自行约定,可选其中的一项、两项、三项或不选):

(一)提示收票申请的回复;

(二)转让背书申请的回复;

(三)提示付款、逾期提示付款的申请。

第十一条 票据信息查询

甲方可通过乙方查询与其相关的电子商业汇票信息。

甲方对票据信息有异议的,应通过乙方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提出书面申请,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按照查询权限办理相关查询业务。

乙方仅负责转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提供的信息,转发信息应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记录相符。

第十二条 支付信用信息查询

电子商业汇票所有票据行为中,处于待签收状态的接收方可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查询该票据承兑人和行为发起方的电子商业汇票支付信用信息。

甲方同意符合上述规定的电子商业汇票相关当事人查询甲方的支付信用信息。

第十三条 费用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管理费,费率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年,收取时间和收取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权依照本协议的约定,使用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并保证遵守电子商业汇票制度、本协议和乙方电子商业汇票业务规则。

(二)甲方为承兑人的,应在电子商业汇票到期前一日在其指定付款账户中备足款项,否则引起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三)甲方为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或保证人的,应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不得无合法依据拒绝持票人的付款与清偿请求。

(四)甲方应对本协议的内容予以保密,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在本协议目的之外使用。

第十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应执行甲方按乙方规定程序发送的操作指令。

(二)乙方应及时、准确、真实和完整地转发电子商业汇票信息。

(三)乙方发现甲方有异常操作现象、违约行为及乙方认为有必要暂时中止甲方使用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的其他事项时,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向甲方提供该项服务。

(四)因不可抗力、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故障或非乙方所能控制的事件致使甲方遭受损失或其所受服务有阻碍、妨碍或延误,乙方均不承担责任,但乙方应在知悉相关事件后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五)非乙方所承兑的电子商业汇票未获付款的,乙方不承担付款责任。

(六)乙方有权自行决定暂停、中止或终止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或其某项业务功能,但应至少提前____个工作日在相关营业场所进行公告。乙方暂停、中止或终止提供相关业务功能的,不影响各方在已办理业务下的权利和义务。

(七)乙方应对甲方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信息予以保密,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在本协议目的之外使用。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甲方或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另一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措施:

(一)中止或终止本协议;

(二)要求损害赔偿;

(三)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救济措施。

第十七条 争议解决及法律使用

(一)本协议项下争议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二)无论甲方操作指令的发送地是否在中国境内、通过何种网络路径传递到乙方,本协议及履行本协议的任何行为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电子商业汇票制度。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八条 甲方提交的“申请表”及双方确认的其他资料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双方同意终止或按法律规定或本协议约定解除后失效。该协议的失效并不影响甲乙双方作为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参与者对相关电子商业汇票所享有的票据权利和应承担的票据责任。

第二十条 免责事由

(一)因不可抗力造成乙方内部系统服务无法正常开展,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及时排除故障和采取补救措施;

(二)因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生重大故障在可容忍时间内无法排除,由中国人民银行宣告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暂停运行,造成乙方内部系统服务无法正常开展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本协议解除:

(一)双方均有权随时要求解除本协议,但须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协议自书面通知中确定的日期起解除;

(二)一方在另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时可解除本协议,本协议自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时起解除。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解除,乙方暂停、中止或终止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的,甲方之前发送的操作指令仍为有效操作指令,甲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网上银行服务中发生的电子交易记录是证明该项交易的真实、有效凭据。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____份,双方各执____份。

┌───────────────────────────┐

│ 甲方已通读上述条款,乙方已应甲方的要求作了相应说明,│

│ 甲方对所有内容无异议。

└───────────────────────────┘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盖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8.电子公司业务介绍概述 篇八

第一章 总则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的介绍业务活动实行监督管理。

相关自律性组织依法对介绍业务活动实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 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日前6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

(二)已按规定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三)全资拥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货公司,或者与一家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且该期货公司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资格、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

(四)公司总部至少有5名、营业部至少有2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

(五)已按规定建立健全与介绍业务相关的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及合规检查等制度;

(六)具有满足业务需要的技术系统;

(七)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所称风险控制指标标准是指:

(一)净资本不低于12亿元;

(二)流动资产余额不低于流动负债余额(不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客户委托管理资金)的150%;

(三)对外担保及其他形式的或有负债之和不高于净资产的10%,但因证券公司发债提供的反担保除外;

(四)净资本不低于净资产的70%。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签订、变更或者终止委托协议的,双方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各自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其全资拥有或者控股的、或者被同一机构控制的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不能接受其他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合规、审慎经营的原则,制定并有效执行介绍业务规则、内部控制、合规检查等制度,确保有效防范和隔离介绍业务与其他业务的风险。

第十四条 期货公司与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介绍业务的对接规则,明确办理开户、行情和交易系统的安装维护、客户投诉的接待处理等业务的协作程序和规则。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应当独立经营,保持财务、人员、经营场所等分开隔离。

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营业场所妥善保存有关介绍业务的凭证、单据、账簿、报表、合同、数据信息等资料。资料的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每半年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合规检查报告。

发生重大事项的,证券公司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审慎监管原则,对证券公司从事的介绍业务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9.电子公司业务介绍概述 篇九

一、企业介绍

“北京中商网电子商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4年4月, 公司总部在北京海淀区中关村,是专业从事电子商务网络技术、电子商务软件系统研发和销售的高科技民营企业。

公司面向企业提供实用的网络营销工具和平台(软件系统、网络服务),帮助他们开设网上独立商店(商务网站),展示企业形象,发布商业信息,拓展网络营销。并为企业提供电子地图标注服务、客户关系管理、网络营销管理软件等全方位的电子商务软件产品和服务,助力企业开辟网络时代的盈利成长空间。中商网认为电子商务就是要简便实用、便宜和本地化,激情推动中国电子商务普及进程,在互联网行业率先实施本地化服务策略,发展了近100家地方运营合作伙伴,为各地用户提供本地化的技术、培训和支持服务。至2009年6月,中商网系列产品企业客户总数已突破6万家,遍布全国各地和各行各业。

中商网主要产品和服务:

中商网具有强大的技术研发实力,核心研发团队具有多年电子商务网络技术、软件平台系统的研发经验。系列产品“E路通网络商店管理软件”、“路路通电子商务系统平台软件”、“商品搜索引擎软件”、“E路通商务网站管理软件”、“专业市场电子商务平台系统”,是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产品,多项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和国际先进水平,并获得多项国家、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核发的“软件证书”、“新产品证书”、“创新资金支持项目”等荣誉。

中商网系列电子商务产品以实用先进、操作简便的特点,在市场上获得代理商和用户的青睐,广泛应用于传统企业构建电子商务网络平台(独立电子商务网站),目前全国已有6万多家企业用户选用,是国内付费用户最多的电子商务网站软件产品。

中商网2008年底推出的自主知识产权产品“专业市场电子商务平台系统”,是为传统专业市场建立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实现整体上网而量身打造的解决方案,多项功能具有创造性和先进性,目前已有近100家专业市场(商城)应用和运营,是成熟的、国内领先的、国内唯一的商品化套装化大型电子商务软件平台系统,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

中商网团队:

公司创办人苏启强先生,多年从事电子商务产品和软件系统的研发、规划设计,曾参与和主持过“用友软件”、“8848”购物网站系统、“连邦软件数字平台网”的初创策划和软件系统、网络平台的规划和研发,在网络和软件领域具有丰富的技术经历和研发实践经验。公司聚拢和培养了大批具有丰富的管理、网络技术、软件系统开发经验的优秀职业经理人才和年轻而极富创造性的技术人才,将多年的传统商业企业运作经验和先进的电子商务、网络营销技术紧密结合,长期

专注于打造应用创新、技术领先的电子商务产品(网络技术及软件系统)。

二、公司主要荣誉、证书等

2004.9.28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高新技术企业批准证书”

证书名称:高新技术企业批准证书

核发机构: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高新技术园区海淀园 证书编号:京科高字0611008A20823号(GF13455)核发日期:2004.9.28

2005.3.1 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证书名称:计算机软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核发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 产品名称:中商网商品搜索引擎软件V1.0 证书编号:2005SR02261 核发日期:2005.3.1

2006.11.1 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理委员会“新产品证书”

证书名称:新产品证书

核发机构: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理委员会 产品名称:E路通网络商店搜索软件 证书编号:2006-A0000-4708 核发日期:2006.11.1

2006.11.7 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理委员会“新产品证书”

证书名称:新产品证书

核发机构: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理委员会

产品名称:中商网商品搜索引擎软件 证书编号:2006-A0000-4709 核发日期:2006.11.7

2007.10.18 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证书名称:计算机软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核发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

产品名称:中商网路路通电子商务系统平台软件V2.0 证书编号:软著登字第082150号 登记号

:2007SR16155 核发日期:2007.10.18

2007.12.7 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证书名称:计算机软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核发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

产品名称:E路通网络商店管理软件V1.0(简称E路通)证书编号:软著登字第BJ10071号 登记号

:2007SRBJ3099 核发日期:2007.12.7

2007.12.28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证书名称: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核发机构: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产品名称:E路通网络商店管理软件V1.0(简称E路通)证书编号:京DGY-2007-1585 核发日期:2007.12.28

2007.12.28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证书名称: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核发机构: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产品名称:中商网路路通电子商务系统平台软件V2.0 证书编号:京DGY-2007-1586 核发日期:2007.12.28

2007.12.28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证书名称: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核发机构: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证书编号:京R-2007-0807 核发日期:2007.12.28

2007.12.10 中关村科技园创新支持资金“立项证书”

证书名称:立项证书

核发机构: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项目编号:07Z012 批准文号:中科园发[2006] 21号 核发日期:2007.12.10

2008.2.3 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证书名称:计算机软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核发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

产品名称:E路通网络商店管理软件V2.0(简称E路通)

证书编号:软著登字第BJ10601号 登记号

:2008SRBJ0295 核发日期:2008.2.3

2009.5.31 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理委员会“海淀区创新企业证书”

证书名称:海淀区创新企业证书

核发机构: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理委员会 证书编号:海创字01525号 核发日期:2009.5.31

2009.5.31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认证的“高新技术企业”

证书名称:高新技术企业

10.电子科技公司介绍 篇十

企业精神:求严务实,争创一流

企业哲学:学习、创新、超越

企业宗旨:尽善尽美让客户满意,全心全意对股东负责

企业经营理念:了解顾客需求,超越顾客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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