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制度

2024-11-15

产品质量制度(共11篇)(共11篇)

1.产品质量制度 篇一

施工质量管理制度包括: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制度、质量例会制度、成品保护制度、工程质量奖、惩制度、质量事故处理制度、施工挂牌制度、技术、质量交底制度、过程三检(自检、交接检、专职质量人员检查)制度、材料堆放管理制度等。质量责任制包括:项目经理质量责任制、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责任制、技术员质量责任制、项目质量负责人质量责任制、质检员质量责任制、工长质量责任制、班组长质量责任制、操作人员质量责任制。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包括:原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进场检验制度;施工过程的检验制度;抽测项目的检测计划。

2.产品质量制度 篇二

国家免检制度建立在人性本善的假设之上, 过高估计了人性的善良程度, 因此不具有合理性。接二连三出现的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一再向世人警示, 仅靠企业自律是行不通的, 不能过高估计一些企业的道义水平, 尤其在当前社会整体诚信水平不高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在当今中国, 放弃对所谓“免检产品”的监管是认识上的偏差。实行产品质量免检制度的动机大概是好的, 在促进企业发展方面起到过一定的作用, 但纯正的动机未必会产生良好的结果, 在日益活跃的市场竞争过程中, 道德规范永远无法代替法规的刚性约束。这种“人性定律”的理论假设是所有现代权利关系制度设计的重要理论基础, 国家免检制度无视这一人性预设, 一厢情愿地认为企业不会最大限度地利用国家免检资格为企业自身利益服务, 从而可能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这显然是在人性预设上回归人性本善的传统。

西方制度伦理是“以恶抑恶”为规则体系, 利用恶去抑制恶, 其目的是“以恶增善”。这种伦理观洞悉并利用了人性恶的一面, 把人类对自我利益的追逐视为社会进步的“普遍的动力”, 并力图通过社会公共选择的合力, 形成一种使坏人所能造成的破坏趋于最小化的制度, 增进社会的有序与和谐, 从而增进社会整体的善, 最终达到以恶制恶, 进而增善的制度伦理目的。中国制度伦理是“以善抑恶”为规则体系, 把道德教化放在首位, 用道德规范来代替刚性制度约束, 认为知识技术和制度上的事情都是“小道”, 只有修身养性才是“大道”。因此, 从皇帝至平民百姓都应讲求“修身”之大道。正是由于中西方文化背景差异导致中西方制定制度和规则的伦理出发点不同。

世界上大概没有一个民族像中华民族这样注重国民的道德涵养工夫, 但中国并没有成为一个人人皆圣贤的王国。建国后我们在人性的改造和道德建设方面投入大量的精力和资源, 亦没有实现“六亿神州尽舜尧”的美妙道德愿景。相反,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 国人的道德水准在不断下滑, 甚至在高呼道德的旗帜下出现了许多“两面人格”。社会学家孙立平曾提出“底线失守”的概念, 即一个社会赖以良好运转的基础秩序遭到破坏, 我们自认的那些不言自明的东西丧失了集体的信仰, 任何植入其中的制度哪怕再美好, 也难免被别有用心者所滥用和扭曲。美国哲学家莱茵霍尔德·尼布尔在《道德的人与不道德的社会》一书中指出, 单纯依靠宗教和道德说教不可能消除社会不公正。为了消除社会不公正, 还必须采用“合理的强制手段”。每人身上都存在着人性的弱点, 如果离开了制度规范, 任何人的道德品质都是不可靠的。为了提高人类生活的质量, 我们只能假设那些掌握公共权力的人也是正常人或普通人, 为了避免权力被那些与我们同样存在着人性弱点的人所滥用, 唯一有效的途径就是完善制度规范和加强法制建设。

二、产品免检制度设立的价值取向失之公正

制度选择和制定公共政策是政府的基本职能, 它的首要价值追求应该是公正。社会中的个人或私人团体关注的是其自身的自由、权利、利益和目的, 但社会的基本结构作为所有人活动的背景便不能有任何偏袒, 应对所有的个人目的和利益一视同仁, 追求一个符合公平原则的社会制度。因此公共行政的根本目标应立足于公共原则, 以追求社会公共利益为唯一目标, 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点。希尔曼认为:“如果政治决策者为社会中的特殊利益集团提供有区别的对待, 而该利益集团没有道德或伦理上的理由通过这些公共政策受益, 同时 (常常是) 这些使利益集团受益的政策给社会大众带来损失, 则这种政策决定是不符合公共利益的”[1]。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2]。古罗马的奥古斯丁曾经说:“国家一旦没了正义, 就沦落为一个巨大的匪帮”。社会的不公来自于制度的不公, 对于基本制度的公正性而言, 最大的威胁当属强势群体对于制度制定的垄断。“当权力集中在少数人手中或者集中在社会精英层时, 社会将出现并保持不公平的制度。”“这时, 在个别的精英面前法律是平等的, 但对大多数人而言法律是不公平的。政府政策也会偏向这些精英, 为他们提供了寻租和垄断的机会, 但是大多数人将被排除在种种有利可图的行业之外”[3]精英群体对于制度垄断局面的形成大致经历“职能倾斜”、“政策倾斜”、“制度倾斜”这样三个阶段, 一旦到了“制度倾斜”阶段, “社会不公平是难以治愈的, 因为它是系统性的, 而且根源于体制本身。这种状况更容易导致社会矛盾的恶化趋势”[4]。为了防止精英群体对制度制定垄断现象的出现, 一个十分有效的方式就是确立并严格遵循公正的制度制定程序。程序公正是指制定和实施各项制度时必须遵循公正原则。将抽象的制度上的公正变成事实公正, 就必须通过程序公正保障制度的运作。程序公正对于确保结果公正最大限度的实现, 对于实现社会的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免检制度设立的初衷是因为一些大企业反映重复检查的问题, 因而保护大企业发展的价值诉求被凸显出来, 而相对忽视了市场上还有数量更为庞大的中小企业的存在。在免检制度制定的过程中, 只有实力雄厚的大企业能够对其施加有效的利益表达, 而众多中小企业则没有话语权。这样最终制定出来的免检制度必然是以保护大企业的利益为核心的, 而中小企业还得像以往那样接受常规质量检验。基于以上理由, 可以推断出免检制度设立的基本理念不公正, 程序也有失公正, 至于结果不公正则是自然而然的。

诚然, 大企业和中小企业的实际状况差异较大, 它们之间不可能存在绝对的公平, 但最起码要保证中小企业等能够享有发展机会平等的待遇。对于企业而言, 机会平等就是指凡是具有相似能力和相似意愿的企业, 其发展前景应当是大致相似的, 公共政策应该为所有企业提供一种平等竞争的公正环境, 消除歧视性规定等影响企业发展的不正当因素。机会平等的准则为所有企业提供了发展的希望, 并提供了广阔的选择余地和有效的发展空间。所以, 符合机会平等要求的基本制度无疑能够为市场主体提供一个可以预期的前景目标, 并为这一目标的实现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

三、产品免检制度的设立缺乏必要的法律基础, 并涉嫌行政不作为

产品免检制度是指国家或地方将特定的产品确定为免检产品, 在一定时期内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的一种制度, 但从法理的角度而论, 产品免检制度的设立缺少必备的法律基础, 违背了法律效力的位阶性。所谓法律位阶, 是指每一部规范性法律文本在法律体系中的纵向等级, 下位阶的法律必须服从上位阶的法律, 所有的下位阶法律都必须服从最高位阶的法律。在我国按照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立法体制, 法律位阶共分六级, 它们从高到低依次是:根本法律、基本法律、普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法律的位阶划分要求在立法过程中, 低位阶法根据或服从高位阶法, 遵循‘根据’原则或不抵触原则。这有助于法律体系内部的协调一致, 使法出多门的情况下, 法制统一有了可能”[5]。在整个法律体系中, 宪法的法律效力是居于最高层次的, 法律 (狭义上) 作为仅次于宪法的高位阶法律, 是依法行政的主要根据, 行政法规、规章等都不能与法律所规定的内容相抵触。

我国产品质量检验制度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该法明确了产品纳入国家检验的基本范围, 即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 属于这一范围的由国家检验, 实行抽检制度;不属于这一范围的由企业、市场和消费者检验。而1999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以下简称《决定》) , 以及2001年11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颁布的《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 规定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对某些产品实行免检。由于上述规定仅仅是政府部门的规章, 而免检制度是行政机关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实行的选择性执法, 抽查并不是免于检查。因而, 《决定》和《办法》中有关“产品免检”的规定缺乏必要的法律基础, 缺乏法律效力。

随着法治化进程的发展, 将有更多的社会事务被纳入行政管理范围, 在行政权不断扩张的同时, 行政机关放弃自己的行政管理职责, 不作为的现象也越来越多。对产品进行监督检查是法律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一项行政职权, 也是行政义务, 无法律根据,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能自行决定放弃其职权, 免除或部分免除自己的行政义务, 即对产品或者部分产品不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就是行政不作为。国务院发布的《决定》以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办法》规定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对某些产品实行免检, 实际上是通过自己制定的行政规章, 进行选择性地履行行政管理职能, 从而免除了自己的部分义务。由此可见, 免检制度客观上存在行政不作为的倾向。

四、产品免检制度对同类市场竞争主体有失公平, 更是“媚商”行为

西方法律制度的基本出发点之一, 就是保护弱者。只有保护弱者才能实现公平, 而我国的免检制度首先考虑的却是大型企业等强势群体的利益, 忽视了中小企业等弱势群体的利益。在这种制度设计下, 大多数已经通过国家免检认证的企业都将“国家免检”的信息传递给消费者, 以此来引导消费者的消费选择, 从而促进其发展。消费者基于对权威的服从及对政府的信任, 一般会选择以国家信誉为担保的免检品牌。而其它未通过国家免检认证的企业而言, 竞争力在一定程度上被削弱, 还要不断接受相关部门的产品质量检查。对于行政机关而言, 一方面要对一些企业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另一方面要对一些企业的产品给予三年质量免检的优待。同样是作为纳税主体的企业却受到不同的待遇, 不同的企业在市场活动中地位不平等, 而地位的不平等, 就难以公平地参与市场活动。除此而外, 是否通过国家免检认证的企业在地方享受的政策待遇差异也很大。这种不同状况的出现必然导致企业间的差距越拉越大, 最终将会造成极少数企业垄断市场。

从生物学的角度而论, 生物物种多样化是大自然的造化使然, 而且没有任何物种有免受制约的特权。在自然条件下各个物种之间互相利用、互为依靠、互相制约, 彼此都是生物链上不可或缺的环节。即任何一种物种都不会成为大自然的免检产品而不受任何制约。人类正是在这样向自然的学习与模仿过程中, 知道我们要保证人的利益需求与价值的多元化, 要保证公平正义的存在, 必须建立任何人——不管其多么有权还是多么有钱——都不应享有理应受到相应制约的豁免权, 不应该自外于制度约束。如果出现这样的事实, 那么这个社会将是不幸的社会。无论什么企业, 同是市场的参与主体。对有的企业实施产品质量检查, 对有的企业免予产品质量检查, 这种差别对待将造成同等主体异化及市场竞争不公平情况的出现。产品免检制度致使相关中小企业先是失去了评上免检、享受免检无形价值的机会, 接着又要承担被政府、媒体人为异化了的“免检产品一定比非免检产品好”带来的销路不好的无形损耗。免检制度的设立在大型企业与小企业之间建立了一种不公平的外部竞争环境, 新的不公出现, 人为因素左右竞争价值, 大小企业两极分化的未来趋势是可以预见的。由此可见, 产品免检制度是对市场公平原则的破坏。

免检制度固然具有“扶优扶强”之奖励价值, 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重复检查, 减轻企业负担, 但在客观上又会导致对消费者切身利益的漠视。经验告诉我们, 企业的自律永远是靠不住的, 否则质检部门就丧失了存在的价值, 即使不是企业主观故意, 也完全可能在客观上导致产品质量问题。所以, 对部分企业实施免检, 只能意味着质监部门放弃或减弱了对消费者利益的维护。而将消费者利益作为奖励企业的筹码, 已经背离了质检部门存在的合法性依据, 显然是十分不妥的。另外, 因部分食品企业违规而取消所有食品企业的免检资格, 实际上伤害了那些守法经营的企业, 犹如经济学中的“劣币驱逐良币”一样。

对知名企业的产品实施免检, 表面上是对企业形象和信用的高度评价, 对产品质量的认可, 其实是质检部门放弃了对产品质量的监管职责。事实上, 政府部门对于产品的检测和监测, 既是履行对公众的责任, 又是一个企业和一个品牌长期保持社会赞誉度, 持续成长形成有效竞争力的原动力。企业安全运行及其品牌的质量保证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这个过程充满了太多的不可预知因素, 具有某种不可控的“善变性”。作为行政管理主体, 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该以一个无偏私的仲裁人出现, 以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 而不应对商品进行所谓的“信誉担保”, 国家质检部门应该是清楚这一点的。因此当初免检制度的出台难脱“媚商”嫌疑。

企业的产品质量保证只能证明过去和现在, 不可能确保今后的产品质量一定没有问题。免检产品及其企业的确定是从企业的资质、产品的各项质量指标、企业产品过去的信誉等等方面严格考核而确定的, 这一点一般不会存在问题, 问题在于以企业的过去和现在的表现及信誉为其今后的产品质量作担保, 在现阶段非但不科学, 更是“媚商”行为。

五、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上报制度对消费者明显不公, 责任追究制度亦有失公允

国家处理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领导小组事故调查组调查认为, 毒奶粉事件归咎于三鹿公司和石家庄市政府没有即时上报, 违反了上报制度。

一个企业的产品质量出了严重问题, 首选向政府上报而不向消费者公告, 这是个耐人寻味的问题。按理说消费者是企业的上帝, 企业应先向消费者公告并即时召回缺陷产品, 再同时向政府上报。有害产品一旦进入市场, 每时每刻都在威胁公民的生命健康, 而从最基层的企业到最高权力中枢则要穿越漫长的官僚机构。三鹿奶粉事件表现出来的政府管理体制的病症可以叫做决策的重心太高, 所有的下级机构必须向上级报告才能够形成一个决策, 如果被认为是大问题的话, 就更加要向上级报告。大型国企的重要人事任免权掌握在政府手中, 因此当出现重大事故时, 这些企业的领导首先想到的是对上级负责, 而不是对消费者负责, 这是大型国企的惯性思维, 也是中国市场机制发育不健全的表现之一。在这样的上报制度中, 企业对政府负责, 而不是对消费者负责。作为行政部门的政府只对上级负责, 而不是对公民负责。这样企业行为和政府行为都行政化了。上报制度表明, 如果公民在国家的食品安全中没有位置, 食品安全就没有保障。鉴于上报制度内在的严重缺陷, 把食品安全交付给上报制度无疑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使命。上报制度最致命的问题, 是在这样的制度安排中没有公民的位置, 取公民而代之的是层层上级。因此, 中国食品安全的希望寄托于实现从只对上级负责变为对消费者负责的制度转变上。

从信息公平的角度看, 消费者与企业及行政机关在获取和占有信息方面严重不对称。信息占有的对称性对于制度制定程序十分重要, 是制度制定程序具有公平性的必要条件。同某项政策的制定与实施相关的信息如果出现了不对称性的情形, 即一方是对相关信息相对充足的占有, 而另一方则是相关信息的缺乏, 那么, 社会成员就难以做到有效的参与, 无法得到公平对待, 进而公平的制度制定程序也就无从谈起。况且, 一方通过垄断信息可以在制定和实施政策的过程中进行种种舞弊活动, 比如, 可以通过信息的不对称对其他社会群体进行各种类型的欺骗和误导。因此, 为了防止信息的不对称, 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就是将相关的信息向全社会全面及时公开。

曾经有学者在三鹿奶粉事件爆发之初指出, 不能简单地把事件的责任推给奶农, 如果把责任强加给不法奶农, 将使事情本末倒置。[7]法院的最终判决验证了这位学者的担忧。2009年3月26日,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三鹿系列刑事案件做出二审裁定, 但结果显失公平。免检制度的制定者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免检的对象也是由其确定的。免检产品出现质量事故,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是理所当然的追责对象, 理应被列为被告席上的首席被告。在当今中国的政治生活中, 对公共决策的责任追究还几乎没有明确的制度规定, 公共决策失误几乎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因此任何个人不用为此承担失检责任, 这是国家免检产品屡屡出现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三鹿集团没有把好进厂原料的检验关, 致使发生严重的公共安全事故, 应该列为被告席上的第二被告。如果说, 相关企业能够严把进厂原料和出厂产品的质量检验关, 也不会出现这样严重的事故。不法奶农为了谋取私利, 不择手段, 应该成为第三被告。然而, 事实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没有受到任何惩处, 不法奶农被判处极刑, 三鹿集团破产, 主要责任人领受无期徒刑。根据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来看, 这样的判决结果很难说是公允的, 也说明我国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亟待完善。

六、结语

罗尔斯在阐述其“作为公平的正义原则”时, 反复强调了“对最少受惠者有利”的原则:“社会经济的不平等应该这样安排:使它们 (1) 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 (2) 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其所依系的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8]。在另一处, 罗尔斯又把这一原则解释为“有利者的较高期望”也有利于“提高那些处在最底层的人们的期望”[9]。实际上, 罗尔斯强调的是这样一种制度理念:我们的制度安排必须以推进所有人的基本利益为依归, 在这种制度安排下, 那些处于最不利位置上的社会群体, 有希望改善他们的生存条件, 至少不应该是, 在强势群体的生活条件得到改善的同时, 最少受惠群体的生活前景却变得糟糕。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 我们需要有一个无偏私的仲裁人, 承担起保证社会公正的责任, 这也是政治结构对于社会生活所以必要的全部理由。

和谐社会所以成为现实中国社会的共同话题, 其原因不外乎是, 经过长达三十年的改革, 随着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和由此而引起的急剧的社会分化导致现实的中国已经是一个不很和谐的社会。“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10]。

“公平正义, 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 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 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11]。这说明, 社会公平的精义是协调人们的利益关系, 使每个人各得其所。所以, 我们需要实现一种社会制度安排, 以合理地规范和调节所有市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从而保证市场竞争的公正。如果我们的社会制度不能有效地增进弱势群体的发展机会和生活期望, 建设和谐社会就将成为一句空话。

参考文献

[1]. (以色列) 希尔曼;王国华译.公共财政与公共政策[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6:380

[2]. (美) 罗尔斯;何怀宏等译.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1988:1~2

[3].世界银行:2006年世界发展报告[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6:107~108

[4].郑杭生.中国社会发展研究报告2007[M].北京:中国人民人学出版社, 2007:20

[5].文正邦.法治政府建构论:依法行政理论与实践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2:274

[6].参见新华网2009年03月30日, 08:39:35, 来源:经济参考报

[7].原题《考问“国家免检制度”——专访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知名律师周泽》, 科学时报, 2008-9-19要闻

[8].罗尔斯;何怀宏等译.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8:79

[9].罗尔斯;何怀宏等译.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8:74

[10].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议》

3.改革现有教师质量评价制度 篇三

对这样一支庞大的年轻教师队伍,构建一个比较科学合理的教师质量评价体系,积极引导他们规范和提升各自的教学实践,使他们尽快成长并胜任高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对进一步提高我国高校教学质量具有重要意义。据此,提出如下建议:

1.制定国家教师素质指标,供高等学校教师招聘时衡量教师应备素质的尺度。纠正高校改革重科研、轻教学能力的偏颇做法,在招聘中把教学能力考察放在首位。

2.在各高校广泛推行青年教师培养导师制度。根据青年教师的知识结构和承担的教学任务,帮助青年教师制订培养计划,对其教学方法、讲课技巧等各个环节进行指导,使青年教师尽快达到学校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的要求。

3.进一步完善和改革教师资格制度。加强教师专业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的要求,明确教师资格证书的时效性及使用范围。完善教师资格证书的种类、建立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制定教师资格认定标准、确立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等。

4.改进高校教学评价制度,引导高校着手建立多元主体参与,构建教学督导部门评价、同行评价、学生评价、教师自评等多种形式、层次分明的评价体系,并在现有教师评价制度中,拟定科学的评价项目和指标,加大对教学学术的评估,加大同行评价的权重。

5.在当前高校人事制度中,针对科研成果相对少但教学水平很高、教学效果优秀的教师,应为其提供晋升高级职称的机会,提升教学评价的公平性。

4.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篇四

一、设立行政部、技术部、质检部、生产部、购销部相结合的质量管理机构,由质量负责人指挥。

二、由质量管理机构制定原材料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工艺过程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产成品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

三、原材料购入时,仓管员应对需检验的原材料,开立需检单,通知质量管理部门完成检验。

四、质量管理部门对制造过程的在制品均应依“工艺过程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实施全套质量检验,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五、车间主管必须督促员工对所制品进行自主检验,遇质量异常时予以挑出、改进和处理。

六、质量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照“产成品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实施质量检验,产品合格以后才能出货,以确保产成品质量。

七、原材料进厂检验有异常时,质检主管均在说明栏内说明异常原因。异常的原材料经核决试用后,要通知现场注意使用,并记录使用情况与供应厂商交涉。

八、质量负责人对预定交库产成品作最后指标检验,合格的办理交库手续,不合格的不能交库,按“异常处理单”对相关人员追究责任。

九、为培养基层管理人员的质检管理,各部门应组成质量管理小组。

十、制定工艺质量评比和激励制度,坚持工艺质量检查整改制度。

5.不合格产品质量处理制度 篇五

一、程序:发现质量问题→下发质量整改通知单→确定质量处理措施并书面下达返修整改技术交底→过程检查验收→施工完成验收→各方验收并签署验收单→存档

二、操作要求:现场巡查过程要针对图纸设计和规范要求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立即进行汇报,并由项目技术总负责组织各个质检人员到现场,查看问题并针对问题制定处理的措施,制定处理的人员,并由技术负责人下发质量整改技术交底,并由整改的人员按照交底要求进行施工整改。过程检查由专业的质检人员现场盯班并过程控制。施工完成之后通知各相关专业的质检人员现场共同进行验收,对整改的质量达到各个要求之后,签署处理意见,整理归档留存。对整改的质量问题存在异议的进行分析,经过分析达到使用要求的签署整改意见。

三、质量问题处理小组:

四、质量整改现场要求和文明施工

1、现场的材料要分类存放、随使随用,做到工完场清。

2、施工人员在现场施工时不得到处抛洒施工用的垃圾和材料。

3、现场的成品保护要严格进行保护,不得损坏任何物品。

4、现场的人员必须知道或者接受文明施工要求之后在进入操作现场进行。

5、现场收拾完成之后必须要经项目上的各个楼长验收之后再进行撤场。

6、现场清理过程当中,不得向窗外抛洒任何物品。

7、施工用的散料必须用容器进行包装,不得到处抛洒。

8、现场整改完成的部位要做好成品保护工作,防止损坏。

9、现场的整改质量必须满足万科A5标准的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规定。罚款制度

1、现场出现不合格的工序或者部位时,项目下发整改通知没有回复整改的一次扣款50元。

2、现场出现违反与制度和强制条款的的工序时,被发现之后立即处理的不再进行罚款,超过按照整改要求时间的罚款200-500元。不整改的罚款1000元,情节严重的罚款5000元以上。

3、同样问题出现两次的,要罚款500元,出现3次同类问题的罚款2000元。

4、如果出现整改后的质量还达不到规范要求的立即重新整改,发生的材料浪费从工程款中扣除,出现3次整改还达不到要求的罚款300-3000元。

6.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文件 篇六

一、各部门、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

二、员工法律法规、质量管理培训及考核制度;

三、供应商管理制度;

四、医疗器械购销管理制度;

五、质量验收管理制度;

六、仓库保管及出入库复核管理制度;

七、效期产品管理制度;

八、不合格产品和退货产品的管理制度;

九、质量跟踪制度;

十、投诉处理的管理制度;

十一、质量事故管理制度

十二、产品售后服务的管理制度;

十三、产品不良事件报告制度;

十四、产品召回管理制度;

十五、文件、资料、记录管理制度。

一、各部门、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

一、目的: 为明确器械购进,验收、保管、养护、销售等各个环节的器械质量职责,特制定本制度。

二、原则: 让企业所有员工都能做到各有分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三、内容:(一)企业负责人职责

1.对公司所经营的器械和质量管理工作负全部领导责任。2.领导和组织全体员工学习和贯彻《器械管理法》及相关的法律、法

规。负责企业的GSP实施,在质量第1、的思想知道下进行质量管理文件。

3.负责建立和调整质量管理组织,审批企业指定的质量管理文件。

4.主持召开器械质量会议,布置、检查、处理器械质量方面的问题。

5.负责公司的器械采购工作。(2)质量管理、验收人员职责 1.在企业负责人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器械质量法律、法规和行政制度,负责起草企业器械质量管理制度,并指导、监督、检查各项制度的执行。

2.负责器械的入库验收,行使质量否决权。3.对不合格器械进行质量审核,并负责监督处理。4.负责首营企业,首营品种的质量审核工作。5.负责收集、分析器械质量信息。

6.负责建立所经营器械包括质量标准等内容的质量档案。7.指导保管员、营业员按器械的不同种类和属性分类保管养护和陈列器械。

8.负责器械质量的查询和器械质量事故或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及报告。

9.负责开展对员工的培训工作,并建立档案。

(3、)采购人员职责

1.从合法企业购进器械,检查供货单位的合法证明,确认供货单位的合法性并签订质量保证协议。

2.对供货单位的销售人员进行合法资格验证。

3.做好首营企业,首营品种的初审以及所购器械的合法性、质量可靠性的审核工作。

4.签订质量保证协议要明确质量条件,内容齐全。

5.建立器械保管养护,设施、设备的保养及使用的记录工作。6.建立器械养护档案。(4、)营业员职责

1.合理陈列器械,不合格器械不得上柜销售。2.熟悉器械性能,正确向顾客介绍器械,不夸张宣传。3.做好拆零器械的管理和记录。

4.调配处方时要认真审核和调配,调配人员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

5.开展优质服务,热情待客,文明经商。

6.认真收集器械质量信息和顾客意见,并及时反馈。

二、员工法律法规、质量管理培训及考核制度

1、目的

为加强职工的法律、法规教育和专业知识教育,提高职工的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适应竞争日益激烈的医药市场,满足企业不断发展的需要。

2、、原则

根据《器械管理法》及《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3、内容

1、)新上岗的员工必须经过岗位培训和地市级以上器械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持证方可上岗。

2、)在岗员工必须参加相应的培训考核,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3、)应积极参加市、县器械监督管理局举办的各种培训班。

4、)每年每季度由质量负责人组织学习有关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器械专业基础知识进行全体人员讨论学习。接受企业组织的继续教育。

5、)鼓励员工参加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提高企业员工的文化素养和专业素质。

6、)建立培训档案以便每年年底总结,给予奖励。

三、供应商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器械质量管理,把好器械经营第1、关,防止假劣器械进入本企业。

2、、原则

以《器械管理法》和《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为原则。

3、内容

1、)首营企业是指与本企业首次发生器械供需关系的器械生产或经营企业;首营品种是指本企业向某

1、器械生产企业次购进的器械,包括器械的新品种、新规格、新剂型、新包装。

2、)与首营企业发生业务关系时要进行资格和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核,索取加盖了供货企业原印章的证照复印件等有关证件。由业务人员填写“首营企业审批表”。并连同上述相关证件报质量负责人审核。

3、)购进首营器械,要进行器械合法性和质量基本情况的审核,必须要求生产厂家提供加盖单位印章的合法证明,器械质量标准、器械批准文号,同

1、批次的器械检验报告单,价格批文,使用说明书,包装与标签等。由业务人员填写“首营品种审批表”,并将上述相关证明文件

1、并报质量负责人审核。

4、)器械推销员,须提供加盖企业公章和企业法人代表印章或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器械推销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5、)首营品种和首营企业的审核,首先由质量负责人进行资料审定,必要时质量负责人会同业务人员实地考察签署审核意见,再交企业负责人审批,经批准后,业务人员方可安排进货。

6、)质量负责人接到“首营企业审批表”或“首营品种审核表”,原则上应在3、天内完成审核工作。

7、)质量负责人将审核批准的“首营企业审批表”和“首营器械审核表”及

产品资料、使用说明书、标签等

1、起作为器械质量管理档案保存备查。

四、医疗器械购销管理制度

1.目的:确保采购的医疗器械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2.范围:适用于采购医疗器械产品时,选择合格供货方。3.合格供方选择过程

3.1供货方

1、要有《工商营业执照》,2、要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具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供方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印章。

3.2参照《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审核许可证的产品范围是否包括准备采购的产品。

3.3 许可证过期、超出产品范围,不得购入。没有年检记录或年检有不良记录的应查明原因,否则,不得购入。(注:北京市取消了经营企业年检)3.4 供方应提供《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及其附件《医疗器械生产制造认可表》的复印件,并应加盖企业印章。

3.5 产品注册证过期或超出《生产制造认可表》批准范围的医疗器械产品,不得购入。

3.6 医疗器械包装上或包装内应有合格证明。无合格证明,不得购入。3.7 对于首次经营的品种,应进行质量审核,包括索取产品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必要时可到供方现场考核,签订质量保证协议等。3.8 对以上所有资料应建立档案,并存档。4.为了便于检索,建立合格供方目录。

5、质量验收管理制度.目的:保证医院使用的医疗器械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的要求,防止使用不合格的医疗器械。2.范围:适用于医疗器械进货后验收过程。3.验收过程

3.1采购部门新购进的医疗器械应放置在医疗器械成品库房的待验区。(或者采用挂牌的形式)3.2重点检查项目:(1)外包装是否完好。

(2)对照产品注册证,检查产品外包装上的产品注册证编号是否正确,生产日期是否在注册证有效期限内。编号不正确、超出注册证有效期生产的产品按不合格品论处。

(3)对照医疗器械制造认可表,检查产品的规格型号是否与医疗器械制造认可表规定的1、致,产品说明书描述的产品性能和适用范围是否与制造认可表描述的1、致,是否夸大了疗效和隐瞒了禁忌症。(4)如果产品有使用期限,还需检查产品是否超过了有限期限。过期产品按不合格品处理。

(5)购物发票检查:购物发票描述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或产品编号)应与产品实际标示的1、致。实物与购物发票不

1、致,应退货。

3.3产品质量验收完毕,验收员应签署验收结论并要有记录。各项检查记录应完整、规范。

3.4检验员根据检验结果通知库房管理员将检验合格的产品放置到合格区,检验不合格的产品放入不合格区,并通知采购部办理退货手续。

六、仓库保管及出入库复核管理制度

1.目的:安全储存、降低损耗、科学养护、保证质量、收发迅速、避免事故。和加强出库医疗器械的复核管理,保证销售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

2.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3.适用范围:医疗器械的在库管理和出库复核管理。4.职责:仓库保管员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5.制度内容:

5.1按照医疗器械不同的自然属性分类进行科学的储存。5.2做好仓库温、湿度记录,保持仓库环境的清洁卫生。

5.3在搬运和堆垛等作业中应严格按照商品外包装图示标志要求搬运存放,不得倒置,要轻拿轻放。

5.4医疗器械按待验区、合格品区、不合格品区、退货区和发货区等分区存放。各区有明显色标,其中待验区、退货区为黄色,发货区、合格品区为绿色,不合格品区为红色。

5.5商品堆放不要过高,避免底层承重过大,产品变型,每半年要翻堆垛

1、次。

5.6保管员对货与单不符、质量异常、包装不牢固或破损等情况,有权拒收并报告质量管理部门处理。

5.7、建立账卡,做到数量准确,账目清楚,账、货、卡相等,每月底做好库存盘点工作。

5.8、医疗器械应遵循“先产先出”,“近期先出”,“先进先出”和按批号发货原则。

5.9、医疗器械出库必须进行复核和质量检查,按出库单发货或配送凭证对实物进行检查和数量、项目逐

1、核对无误后应在出库凭证上签字,方可发货。

5.10、发货时要注意检查外包装是否牢固和完整,如发现箱内有破损、流体外溢等到现象,应及时调换补足;发现包装材料因受潮、破损或散架的,则应更换包装或加固后,才能发货。

5.11、医疗器械出库复核时,为便于质量跟踪应做好复核记录,保存至医疗器械有效期后

1、年,但不少于

2、年。

七、效期产品管理制度

1.目的:加强效期产品管理的管理。2.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3.适用范围:医疗器械效期产品的管理。4.职责:库管员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5.制度内容:

5.1对已过使用期限的产品,应及时处理,并有记录

5.2记录的产品要详细。包括投拆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购买日期、产品的生产企业及供货单位。5.3记录应有质量管理负责人的签字。

八、不合格产品和退货产品的管理制度

1.目的:加强不合格产品处理的管理,和严格控制退货器械的质量管理,保证经销的器械的质量符合规定的要求。2.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3.适用范围:医疗器械不合格产品的管理。4.职责:验收员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5.制度内容:

5.1对不合格产品,应及时处理,并有记录

5.2记录的产品要详细。包括投拆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产品的生产企业及供货单位。

5.3记录应有质量管理负责人的签字。

5.4 销售人员对于退回的器械应对照远销售凭证核对其通用名称、剂型、规格、生产企业、生产日期和批号等是否与愿销售记录相符。核对无误后,开具《退货审批表》。销后退回的器械,保管员应凭销售人员开具的退货审批表收货,并将退货器械存放于退货区,挂退货标示牌。

按购进器械的质量验收操作规程,对退回器械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放入合格区,正常销售;验收不合格的,放入不合格区,按《不合格器械管理制度》进行处理。并做好“退货器械处理情况记录”。5.5 仓库保管员按单发货,并在发货单上签名(盖章),交质检员复核。复核员按单详细复核通用名称、规格、产地、数量、批号和收货单。经复核无误后,复核人员在发货单据上签名。质检员将器械当场交给供货方或器械采购人员,供货在“购进器械退回通知单”上签名收货。

九、质量跟踪制度

1.目的:为了促进合理使用医疗器械,提高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医疗器械的效用水平,特制定本制度。2.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3.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医疗器械的质量跟踪。4.职责:全体员工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质量管理员负责监督管理 5.制度内容:

5.1收集有关生产厂家的资料和医疗器械质量标准方面的资料,经常与厂家保持联系,关注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的变化整理归档。5.2建立客户和医疗器械的质量档案,公司的质量管理人员要经常与客户保持联系,定期访问记录,并整理归档。

5.3接到客户反映质量问题时,要高度重视,并立即派员到该客户处了解情况,分析出现问题的原因,如果是由于使用不当造成的,要当场指出其错误之处,如果是商品本身的质量问题,则须按实际情况予以处理。

十、投诉处理的管理制度

1.目的:加强产品质量投拆处理的管理。2.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3.适用范围:医疗器械产品质量投拆的管理。4.职责:售后人员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5.制度内容:

5.1对顾客的质量问题投拆,应及时处理,并有记录

5.2记录的产品要详细。包括投拆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产品的生产企业及供货单位。

5.3记录应有质量管理负责人的签字。十

1、质量事故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减少广大消费者免受因质量问题而造成不应有的痛苦和伤害所制定的制度。

2、原则

以事故调查为依据,组织人员认真分析,确认事故原因,明确有关人员的责任,提出整改意见。

3、内容

3.1质量事故具体指器械经营活动环节中,因器械质量问题而发生的危及人身健康安全或导致经济受到损失的异常情况。质量事故按其具体性质和后果的程度分为:重大事故和

1、般事故两大类

3.11.重大质量事故:(1)销货、发货出现差错或其他质量问题,并严重威胁人身安全或已造成医疗事故者。

(2)(2)购进

3、无产品或假劣器械,受到新闻媒介暴光或上级通报批评,造成较坏影响或损失在1、万元以上者。

3.12.1、般质量事故:(1)由于保管不当同次发生损失在十元以上,百元以下者。(2)购进

3、无产品或假冒、失效、过期产品,造成1、定影响或损失在1、万元以下者。

3.2、质量事故报告程序、时限: 1.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性质影响很坏的,所在部门必须在24小时内报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由质量负责人在48小时内报县药监局,同时报省药监局。2.其他重大质量事故也应在72小时内,及时向当地器械监督管理部门汇报,查清原因后,再做书面汇报,1般不得超过15天。

3.1、般质量事故应在十天内报质量负责人,并在1个月内将事故原因,处理结果报企业负责人。

3.3、事故发生后,发生单位或个人要抓紧时间通知各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制止和补救措施,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失和后果。

3.4、质量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前往现场,坚持“3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防范措施不放过)了解掌握第1手资料,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3.5、质量事故处理

1.发生

1、般责任事故的责任人,经查实后,在季度质量考核中处理。

2.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负责人,经查实后,轻者在季度质量考核中处罚,重者将追究其行政、刑事责任。

3.发生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者,经查实后,将追究经济、行政、刑事责任。

4.对于重大质量事故,质量负责人和企业负责人应分别承担

1、定的质量负责。

十二、产品售后服务的管理制度 1.目的:加强医疗器械售后服务的管理 2.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3.适用范围:医疗器械售后服务的管理。4.职责:售后人员对本制度负责。5.制度内容:

5.1医疗器械销售后,公司负责培训操作指导合理科学的使用。5.2凡购我公司所经营的医疗器械产品者,需由销售人员帮助客户填写“服务跟踪档案”卡片,顾客,公司各持1份。如有质量问题,凭“服务跟踪档案”卡进行处理。

5.3顾客有问题随叫随到,保证在24小时之内处理完毕。5.4售后服务部工作人员,每次服务,均需填写客户服务登记表,存档备查。

十三、产品不良事件报告制度

1.目的:为了促进合理使用医疗器械,提高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医疗器械的效用水平,特制定本制度。2.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3.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医疗器械的不良反应报告的管理。4.职责:全体员工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质量管理员负责监督管理。5.制度内容:

5.1质量管理员负责本公司经营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的报告与组织管理工作。

5.2各个岗位人员应注意收集从本公司售出的医疗器械发生的不良反应的反馈情况,1、旦发现,应及时向质量管理员报告。

5.3质量管理员对收集反馈的医疗器械不良反应情况,要进行详细记录、调查,核实、汇总后,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报告。5.4收集的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信息,应在当天反馈到质量管理员,以便核实上报。

5.5对其中严重、罕见的新的医疗器械不良反应,须采用有效的方式快速报告,最迟不得超15个工作日报告到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十四、产品召回管理制度

1.目的:降低医疗事故发生风险,及时解决可能存在于器械产品中的隐患,保障使用者的人身安全和利益。2.依据:《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

3.适用范围:对所售出的器械需要采取召回的处理方式时。4.职责:质量管理人员对本制度负责。5.制度内容:

5.1、本公司有应当协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履行医疗器械召回义务,及时传达、反馈医疗器械召回信息,控制、收回召回的医疗器械。5.2、公司经营产品售出后,经信息反馈发现产品存在缺陷,应立即通知质量管理部门。

5.3、质量管理部门经确认后,应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停止销售和使用,并向总经理汇报。

5.4、质量管理部门通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提供商,并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报。

5.5、对于我公司销售的品种,质量管理部门应协助生产企业开展医疗器械存在缺陷的评,并提供有关资料。5.6、根据医疗器械缺陷存在程度,医疗器械召回应分为:

1、级召回:使用医疗器械可能或已经引起严重健康危害的。

2、级召回:使用医疗器械可能或已经引起短暂或可逆的健康危害的。

3、级召回:使用该医疗器械引起的危害比较小但仍需要召回的。5.7、接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召回通知》后,质量管理部门应通知使用单位或使用人,其中

1、级召回在1日内,2、级召回在3日内,3、级召回在7日内。

5.8、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对召回医疗器械存在详细记录,并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应存档备查。

十五、文件、资料、记录管理制度

1、目的:保证文件、资料、记录内容的真实有效,并形成有完善的存储、查看体系。

2、范围:适用于医疗器械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各类记录和数据。

3、职责:全体职员对此负有责任。

4、内容:

1、员工健康检查档案;

2、员工培训档案;

3、产品质量档案;

4、供应商档案;

5、用户档案;

6、质量验收记录;

7、出入库复核记录;

8、销售记录;

9、不合格产品处理记录;

10、质量事故和投诉处理记录;

11、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表;

12、产品召回记录。

7.产品质量制度 篇七

一、日本产品质量安全监控组织体系

日本政府历来有与民间社团密切合作的政治传统,在产品质量安全监控方面,实行的是政府行政部门监管与民间团体监管相结合的方式,产品质量监管既有政府的官方机构,也有民间机构。具体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点。

1、消费者保护会议

1968 年日本政府为制定和实施综合的消费者保护政策,设置了作为总理府附属机构的消费者保护会议,由内阁总理大臣任会长,委员由以经济企划厅长官为首的18名有关行政机关的主管官员组成,每年秋天举行会议,是日本政府有关消费者问题的最高审议机构。其主要审议事项:有关防止危害的重要政策;有关计量正确化的重要政策;有关规格正确化的重要政策;有关确保公正自由竞争等的重要政策;其它有关消费者保护特别重要的政策。

国民生活中心是政府的消费者政策研究机关,主要负责有关消费者问题的调查研究、处理投诉、提供市场信息等。

2、经济产业省

日本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由政府管理,经济产业省具体负责质量检验、认证和实验室认可。经济产业省由标准与综合评定政策处、标准处、综合评定处、计量和技术基础处组成,编制100 多人。经济产业省分别对其管辖的产品实行质量检验和认证,并使用认证标志。日本经济产业省实行的检验、认证、认可制度,依据的法律文件是《工业标准化法》。

经济产业省下设日本工业标准调查会(JISC),JISC在日本工业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发挥着非常关键的作用。JISC必须按照主管大臣所颁布省令中规定的公正程序,审议工业标准方案,并将结果报告主管大臣。主管大臣对于现有的工业标准是否还适用、是否需要修改和废止,必须在该标准制定、重新确认或者加以修改后的5 年内,交付JISC审议,以决定是否继续加以确认,或者必要时加以修改,或者予以废止。

3、厚生省和农林水产省

日本的食品安全监管主要由厚生省和农林水产省两个行政部门负责。日本厚生省根据《食品卫生法》等法律开展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农林水产省根据《农林物资标准化及质量标识管理法》等法律开展工作。厚生省下设不同的机构,依据《食品卫生法》监管不同食品的卫生状况。

厚生省从1975 年开始参照美国食品GMP要点制定各类食品卫生规范,但在执行上仅起到技术性行政指导作用,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农林水产省主管食品品质管理系统,根据《农林物资标准化及质量标识管理法》等法律开展工作。农林水产省负责制定各个产品的质量标准及质量标示标准等规格,农林水产省不定期检查质量。

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之间既有分工,也有合作,各有侧重。在市场抽查方面,厚生劳动省对进口和国产农产品进行执法监督抽查,其抽查结果可以依法对外公布,并作为处罚依据。农林水产省只抽检国产农产品,旨在调查分析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对认证产品进行核查,以便及时指导生产者生产优质安全的农产品,提高国产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增强消费者信心,促进国产农产品销售。农药、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则由两个部门共同完成。成立于2003 年的食品安全委员会拥有向二者提出建议并对其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利。

二、日本产品质量安全监控的法律体系

目前日本以《消费者基本法》(该法于1968 年制定,最初叫《消费者保护基本法》,2004 年6 月修订后改名为《消费者基本法》)为中心,包括中央、地方政府制定的260 多种法规在内,已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备的质量监管法律体系。

1、《消费者基本法》

制定于1968 年的《消费者保护基本法》是消费者保护的直接关联法和根本法。该法规强调国家对市场的介入,以行政措施保护消费者权益,对涉及消费者保护的行政机关及消费者组织的职能和责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法律中明确了政府、经营者和消费者三方的责任和作用,即政府应按照经济社会的发展,制定、实施消费者保护政策;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同时,还要积极配合政府实施消费者政策,正确处理消费者的投诉;消费者应主动学习消费生活的有关知识,采取自主、合理的消费行动。

《消费者基本法》涉及产品质量安全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1)防止危害。《消费者基本法》第7 条规定:为防止国民消费生活方面的商品及服务产生涉及国民的生命、身体及财产的危害,国家应对有关商品及服务制定防止危害的完整而必要的标准,并为确保其标准的实施采取必要的措施。这一规定对制定和修改医药、食品卫生法,消费生活用品安全法以及监管含有有害物质的消费用品的法律,提供了立法基础。

(2)适当化的标准。“标准适当与否是能否提高产品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消费者基本法》第9 条规定:为有助于商品质量的改善和国民消费生活的合理化,国家应当为商品及服务备齐适度的标准,并为标准的普及采取必要的措施;备齐标准时,应适应于技术的进步和消费生活的提高。有关工业标准化、农林物资规格化及质量标志适度化的法律,都体现了这一立法要求。

(3)完备的产品表示制度。《消费者基本法》第10 条规定:为了避免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商品和服务时做出错误的选择,国家应对商品和劳务制定出有关质量及其他方面的完备的表示制度,并采取限制虚伪或夸大的表示等的必要措施。这种完备的表示制度所涵盖的范围很广,包括家庭用品质量标志法律制度及农林物资标准。

2、《工业标准化法》

1949 年日本颁布实施《工业标准化法》,该法旨在通过制定和普及工业标准来促进工业标准化,以改善工矿产品的品质,增进社会福利。

其主要内容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日本工业规格(JIS)的制定,根据《工业标准化法》制定的JIS标准是日本的国家标准。另一部分是JIS的合格评定制度,包括JIS标志的标识制度和试验事业者认定制度。

JIS的合格评定制度包括两部分。一是JIS标志的标识制度。这是由各主管大臣自行制定JIS标准,并从中挑选出对保护普通消费者利益、保证安全卫生、防止公害和灾害发生有明显效果的产品标准或者加工技术,指定其作为JIS标志标识制度的对象。JIS标准要交由日本工业标准调查会审议通过。当产品经过一定程序,被认为符合JIS规定的各个要件,作为一种证明,可以在其产品或包装上使用/JIS标志。二是试验事业者认定制度(JNLA)。JNLA的对象是JIS标志标识对象以外的工矿产品。当这些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想要标识自己的产品符合JIS标准时,为了提高这些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海外企业这种自认符合JIS标准的可信性,可以按照JIS规定的试验方法,由具有一定能力的试验事业者进行认定。JNLA由日本经济产业大臣来认定,经认定的试验事业者在经认定的试验方法范围内,可以发行带有特别标志的试验成绩表,也即证明书。

日本《工业标准化法》经历次修订,在1997 年的修订中规定了JIS标准设定,除了上述路径以外,相关利害关系人或者民间团体可以根据主管省厅的规定,以草案的形式,将应制定的工业标准向主管大臣提出申请。当主管大臣认为应制定与该申请有关的工业标准时,须将该工业标准方案交付JISC讨论,认为没有制定必要时,要将相关理由通知申请人,并且在通知时,须预先征求JISC的意见。截止到2000 年,以民间标准方案作为向JISC提出的提案己经占到全部提案的80%左右。目前这种由民间主导标准方案制定的体制还在进一步推进之中。

《工业标准化法》配套的是《工业标准化法施行规则》等一系列省令和政令。《工业标准化法》与质量表示适当化相关法、广告法、商标法等完备的表示制度的建立,是保证消费者实现选择权的重要条件。

3、《制造物责任法》

日本的《制造物责任法》于1994 年7 月1 日公布,1995年7 月1 日实施,简称PL法。《制造物责任法》对可能导致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劣质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追究责任,来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市场,提高产品质量。

在《制造物责任法》中对制造物的界定包括生产产品和加工产品两个方面。不论是厂商自产自销,还是加工代销,在法定的有效年限内,该产品给消费者带来人身财物伤害的,就要由厂商负责赔偿。超过法定有效年限,法律上不追究厂商的责任。

该法还规定,各项产品都必须经过相应机关的认证,如建材生产企业的产品必须经过建设省认证;食品饮料或餐具生产企业的产品必须经过厚生省认证;电气设备生产企业的产品必须经过通产省(现为经济产业省)认证。技术监督、环境保护、消防、防疫等部门层层把关,没经相关部门认证的产品,不许上市。认证机关被赋予了很大的权力,不仅有权对产品进行监督、检测、认证,还有权对由于产品缺陷所造成危害事故进行调查和出具法律证言。在日本任何电气产品在投放市场之前,都必须经过相应机关的认证,确无触电火灾危险时,才准许上市。假如某处电气设施发生火灾,火灾的原因是需要由认证机关依法出具证明的。如果认证机关认为产品质量低劣是火灾的原因,则该制造厂家就得负责赔偿包括火灾及火灾殃及的一切损失。同时,认证机关有权将不合格厂家的产品在公共媒体上曝光。《制造物责任法》的出台,有效地促使厂家提高产品质量。

日本的产品责任立法经历了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日本从美国法律引进产品责任的概念,使得日本产品责任出现迅速发展之趋势。1994 年正式颁布《制造物责任法》后,日本产品责任法律与欧美多数国家一样采用严格产品责任原则,以适应世界产品责任立法的大趋势。

三、日本产品质量安全监控制度

日本比较典型的产品质量安全监控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种。

1、进出口商品强制性检验

根据《出口检验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日本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需要,规定了若干必须由政府或政府指定的民间检验机构检验的商品种类,亦称法定检验商品种类。凡被列为法定检验范围的商品,有关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向政府或政府指定的检验机构申报检验,经这些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发给检验合格证书,并对商品加贴BESST标志,经海关审核验证后予以通关放行。

2、监督管理民间检验机构

日本政府十分重视组织和利用社会检验力量。日本国内的一些民间检验机构由政府主管当局根据 《出口检验法》的规定批准营业,代表政府对出口商品进行检验,承担法定检验任务。为了保证检验工作的公正准确,这些民间机构在政府的严格控制下工作,日本政府对民间检验机构的检验技术水平、检验设备手段、检验范围和能力以及组织结构进行考核认证,对所指定的民间检验机构的检验业务和检验结果进行监督管理,不定期进行抽查。政府有关部门还对指定检验机构的领导人实行任命。

3、完备的产品表示制度

日本《消费者保护基本法》第10 条规定:为了避免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商品和服务时做出错误的选择,国家应对商品和劳务制定出有关质量及其他方面的完备的表示制度,并采取限制虚伪或夸大的表示等的必要措施。这种完备的表示制度所涵盖的范围很广,包括有关家庭用品质量标识法律制度、有关农林物资标准化及质量表示法律制度、商标法律制度、广告法律制度等完备的产品表示制度的建立,是保证消费者实现选择权的重要条件。

四、日本产品质量安全监控对我国的启示

1、建立完备的产品质量安全监控法律体系

日本有十分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监控法律体系,制定了非常具体而有效的标准和监管程序,为政府进行产品质量监管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和公正的执法尺度。另外,日本对任何产品的监管都是以优先制定该类产品的技术规程及标准为前提,以此为准绳去实施监管,对于完善产品质量监管体系和市场准入制度,提升产品质量监管效果都具有很强的促进作用。

2、建立了分工明确的产品质量安全监控体制

日本及其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充分说明,健全、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监控体制是政府产品质量安全监控职能发挥有效作用的根本保证。日本采用基于产品分类的全过程监管模式,根据产品可能对消费者带来危险程度的不同,采取分类监管制度。在一般产品的监管方面,仅对产品检验合格、市场准入和流通环节进行监管。各政府监管职能部门职责的划分,也是以产品的分类为基础的。在监管机构的管理上,大多实行独立垂直管理,为执法的及时性与公正性提供了保障。

3、设定了严厉的法律责任

日本通过对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规定严厉的法律责任,有效地避免了假冒伪劣产品的泛滥。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不仅立法严厉,而且法律完备,对工业品、消费品甚至相关服务都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对责任义务进行规定,确保消费者在其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投诉有门,能够较好的解决相关问题。

4、构建了一套完善的质量认证和检验检测体系

随着市场经济的成熟以及标准化水平的提高,质量认证和检验检测已经成为发达国家和地区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通过实施质量认证,由一个公正的第三方机构对产品质量或质量体系作出正确、可靠的评价,可以为市场提供一种可以信任的证明,从而使人们对产品质量树立信心。日本高度重视质量认证和检验检测工作,不但规定了种类繁多并且严格的认证及检验检测技术法规和标准,而且以高新技术为支撑设立了大量的检验检测机构,保证了对产品质量的有效监控。

5、把加强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

产品质量只靠政府进行监管,很难达到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的目的。因为市场经济是开放的经济,市场经济要赋予企业自由竞争的环境。在这种情况下,现实的办法就是将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有机结合起来,发挥行业自律对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高产品质量的作用。同时,还应充分发挥民间机构的监督作用,为政府相关机构提供及时、有效的产品反馈信息,这对于提升监管效率,降低产品的安全风险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摘要:在我国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日渐突出的背景下,政府对质量安全的监控越来越严格,但是由于我国在质量安全监控问题上存在多头监管的问题,因此对质量安全组织体系及制度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对日本产品质量安全监控体系及相关制度进行了深入研究,对日本的相关经验进行了总结,并对我国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和制度提出了借鉴。

关键词:日本,产品质量监控,组织体系,制度

参考文献

[1]杨觅玫、洪生伟:变迁中的我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与模式的考察[J].标准科学,2010(1).

[2]石秀芳:我国产品质量监管制度的分析与展望[J].电子质量,2010(8).

[3]杨毅、于涛:国内外产品质量监管制度的比较研究[J].财经界(学术版),2015(19).

8.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分析 篇八

关键词农村公共产品;体制失衡;制度创新

一、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的现状

以户为单位的分散式农业生产经营以及农业生产的特殊性决定了农民生产私人产品对农村公共产品的强烈依赖性。当农村市场化程度越高,这种依赖性就越大。目前我国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存在着很多问题,严重地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一)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不足,供需结构失调

现阶段我国农村公共产品总体供给不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农业生产急需的公共产品供给太少。比如大规模农业固定资产投资、大型水利灌溉设施建设、农作物良种的开发培育以及有关农产品市场供求信息的丰富等。由于现有国家税收体制下县、乡政府财政收入有限,而招商引资的方式又因缺乏相应的渠道等难以开展,导致农村生产性公共产品严重供给不足。二是农村可持续发展的公共产品供给严重短缺。诸如农民的教育条件,农民的医疗保障及农村环境保护等。这些公共产品对于农村的可持续发展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尤其对提高农民素质、发展农业科技和奠定农村发展基础具有重大的意义。

然而由于种种现实条件的限制,我国各级政府对此类公共产品供给投入长期以来都相当忽视,这不仅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而且直接威胁到广大农村地区的长治久安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由于缺乏科学有效的公共选择机制,农村公共产品多数由各级政府和部门自上而下进行“填鸭式”供给,因此存在结构失调的问题。农民不需要的服务政府提供过剩,真正急切需求的公共服务却少之又少,从而导致本来有限的资金投入得不到合理的利用。这也是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不能真正实现帮助农民发展生产、改善农民生活质量的根本原因。

(二)自上而下的制度外公共产品供给决策体制

在现行公共产品供给体制下,公共产品资金的筹集采用的是“按事收费”的形式,每项收费都有特定的专门用途。为达到基层政府完成上级任务和提高政绩的目标,乡和乡以上各级政府和部门往往采取下达各种收费任务、布置各项达标和升级活动等各种行政收费手段来推动公共产品的实施,这不仅不能满足乡村社区内部的需求,往往还能激化基层政府与农民之间的矛盾,促使双方对立情绪的滋长。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如下几点:1.在政绩考核和经济利益双重驱动下,作为掌握权力的农村基层政府轻易成为追求利益的行为主体,其获取利益的行为目标和农民追求收入增长目标的冲突,不可避免地带来农村公共资源筹集和使用的失衡。2.现行体制下,村民委员会既要作为农民代表办理村务,又要作为下级执行政务,扮演着尴尬的双重角色。“政务”执行的强制性经常使得“村务”办理进退维谷,致使村民委员会彻底成为政府在村级的代言人,失去本来“表达农民意愿”的初衷,对公共资源的筹集也就难以实施有效的监督。

二、体制失衡: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的原因

在农村改革前我国农村公共产品是由政府和集体统一提供的,农村改革后这种供给机制被打破,而新的供给机制又没有适时建立,从而造成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严重不足。供给体制的失衡主要表现在如下三方面:

(一)供给主体经济乏力,难以产出农民所需的公共产品

农村公共产品的产出,改革开放前主要靠国家,但改革后这种局面已彻底改变。农村税制改革后,国家和地方政府实行财政包干,除农村电网改造、大型水利建设等工程外,国家把地方建设的任务交给县、乡政府,不再进行拨款支持。作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县、乡政府,往往因为财政紧张对农村公共产品的投入“难为无米之炊”。尤其是老少边穷地区的县、乡政府财政拮据,在解决“吃饭”问题尚有困难的情况下,要进行“建设”则显得无能为力。可见农民急需的公共产品难以产出的主因就在于供给主体的经济乏力。

(二)生产公共产品出现轻重不均的现象,农民难以享受利于发展生产、改善生活质量的农村公共产品

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主要为了帮助农民促进生产,改善生活质量,但由于地方政府惯常的思维模式,容易在农村公共产品生产中出现“两重两轻”的现象,使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实现不了帮助农民促进生产、改善生活质量的目的。一是重“硬”轻“软”。一些地方政府迷恋于看得见、摸得着的“硬”公共产品的生产和供给,对上级明文要求考核的农村电网改造、交通道路建设、防洪防涝设施建设等公共设施项目,常会快速组织资金进行实施,而对农业科技的推广运用、农业发展的远景规划和信息系统的建设等“软”公共产品的生产,却提不起兴趣。二是重“准”轻“纯”。一些地方政府对农村准公共产品的生产比较重视,而对涉及到战略性的纯公共产品的生产,却常因为各种原因推迟搪塞,若上级政府不予支持也就漠不关心。基层政府按部就班地侧重于准公共产品的供给无可厚非,但一味地重“准”轻“纯”,为了“政绩”拒绝执行“政策”则违背了农民的根本利益。

(三)供给渠道单一,政府单边主导的格局难以突破

目前我国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渠道仍是沿袭农村改革前的模式,政府单边主导的格局仍未被突破。但基层政府往往因财力紧张顾此失彼,不能快速响应农民的实际需求,以致农村干群关系的普遍紧张。供给渠道的单一也反映了我国目前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的失衡。作为供给主体的基层政府,由于没钱为作为供给对象的农民提供足够的公共产品,同时其他供给渠道又没有形成,基层政府迫于政绩等压力只好向农民强行摊派,集资兴建社会公益事业,导致许多农民不堪重负;其它渠道不能应运而生,同样反映了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系统的残缺,这与深化农村改革和发展农村经济的要求很不相适应。政府固然有义务提供农村公共产品,但并意味着其它渠道理所当然的缺失,农民和其他社会成员也可以进行生产和提供。

三、新型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的构建

为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问题,必须重构供给制度和进行必要的制度创新。

(一)完善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决策机制,充分体现农民的意愿

实施村民自治的初衷本是要将农民重新组织起来,进而解决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的问题。但由于乡镇政府职能渗透到村级组织,村民委员会逐渐失去了应有的自治色彩,变成了农村公共产品自上而下供给决策的乡镇政府“代言人”,扭曲了农民的意愿。要彻底改变这种局面应:

1明确各级政府和村民自治组织对公共产品供给的责任。各级政府作为行政部门,对于公共产品的供给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其主要职能应从供

给公共产品转变为通过村民公约等方式管理公共产品的使用。一方面要求各级政府充分履行职责,另一方面也要求村民自治组织在解决“政务”与“村务”的基础上,充分合理地行使自诒权力。

2充分发挥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的作用。村民大会作为农村社区行使权力的基层机构,对社区事务具备最终表决权。社区公共产品资源的筹集和公共产品的供给方案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严禁未经投票表决而擅自动用公共资源的行为。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也应依法监督公共资源的使用。

3大型公共产品供给应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村民代表大会投票表决,一般公共产品的供给也应由村民代表大会进行监督。

(二)构建多层次的公共产品供给结构

按照公共财政学的相关理论,社会产品序列可按照消费竞争性、收益排他性以及外部性的大小划分为四类,即纯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俱乐部产品以及私人产品。私人产品可以由市场自行提供。如果产品的受益人相对固定,而且其外部收益溢出的范围局限于少数利益相关的受益人,则可通过俱乐部的形式将相关受益人组织起来,形成利益上的共同体,并通过共同费用分摊,实现收益内在化。这种提供方式可以称之为俱乐部提供。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由于具有较大的外部性,私人提供往往缺乏效率,政府需提供必要的扶持。一般纯公共产品可以由政府提供,准公共产品则可通过政府补贴的方式由政府和私人混合提供。具体可如下操作:

1农村纯公共产品由政府公共提供。农业基础科学研究、大型水利工程、气象、农业区划、种子培育、农村道路建设、全国性的水土保持工程以及全国性的农业病虫害防治等,由于其不具有内部收益,属于纯公共产品的范畴,适合于政府公共提供。当然政府可通过合同的形式引进私人投资,然后再由政府出资购买。

2农村准公共产品应该按照政府补贴和私人投资相结合的方式混合提供。地区性的中小型水利工程、农业病虫害防治、农技推广和农业机械推广、农村电力、农业科技教育、农业节水等,通常既有外部受益;又有生产者个人受益的特点,属于准公共产品的范畴,可采取在政府补贴的基础上,按照“谁受益,谁负担”和“量力而行”的原则,由农民按照受益程度的大小集资生产。实际操作中可以通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充分收集农民的意愿,拟订集资方案,由乡政府或村委会负责具体实施。

3小范围受益的低级公共产品,则可组织农民通过俱乐部的方式提供。种植、养殖的供产销联合体,灌溉,治虫,湖泊的渔业资源利用,乡村道路,农产品的加工和流通等,由于其外溢较少,且受益群体比较固定,属于俱乐部产品的范畴。对于这类产品,理想的方式是将农民组织起来,成立农业合作社式的俱乐部,通过合作社将外部收益内在化,提高供给效率。

(三)明晰农村公共产品的产权关系

明晰农村公共产品的产权关系简而言之即为“该属集体的就归集体,该属个人的就归个人,侵犯农民利益的事做不得”。农村准公共产品建成后,受益者应按照产权归属和占比多少缴纳相应的折旧费和维护费。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三农”问题已日益成为制约中国经济发展的瓶颈,它不仅关乎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更严重的是已经威胁到国家的稳定。维持现有体制的成本越来越高,国家必须对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问题提出一揽子的解决方案。

参考文献:

[1]黄志冲,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机制创新的经济学研究[J],中国农村观察,2000(6)

[2]熊巍,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分析与模式选择[J],中国农村经济,2002(7)

[3]何乘材,农村公共产品、农民国民待遇与农业发展[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2(11)

[4]李建国,论增加农村公共产品供给[N],光明日报,2004-03-23

9.公司产品质量审核管理制度 篇九

为强化产品质量管理,并保证产品质量管理的真实和高效性。在产品质量审核方面,公司特规定如下:

一、原材料、零部件质检审核

各厂点原材料、零部件等外购件的入厂,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各项质量检验工作。相关质检人员工必须真实认真地填写各批次外购件的入厂检验记录。公司将对各厂不定期地每月一次进行质检审核,对各厂点的原材料、零部件质检记录进行真实性审核。

二、工序过程质检审核

工序抽样检验是保证产品质量的重要环节,各厂根据各厂产品情况制订各厂产品的工序抽样检验规程,并认真进行各项工序的抽检,如实填写检验记录。公司将于月末定期对各厂进行工序抽检记录进行审核。

三、产品出厂质检审核

产品出厂质量检验是最终确定产品质量的最主要环节。产品出厂必须进行各项检验,并如实填写检验报告和检验记录。公司对在每季度末进行全面审核,检验报告和出厂检验记录,并随意对产品现场抽检,抽检产品数量不低于5件。

四、产品质量信息反馈审核

各厂生产销售后,必须对本厂的产品质量进行跟踪。将客户填写的产品质量信息反馈表整合,交于各厂长,厂长根据该表认真分析,不断总结经验,制订相应的纠正改进措施,尽全力满足用户的合理要求、建议,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从而提高产品的市场地位,树好公司形象。

10.产品质量制度 篇十

1、目的: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有效地回收本公司生产的已经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不安全的产品,特制定本程序。在产品召回时,做到高效、快速、安全,并定期对召回计划的有效性进行验证,从而降低顾客的投诉率

2、范围:

适用于成品的标识、检验状况的标识和产品质量形成过程的追溯,以及出厂产品的召回。

3、职责:

3.1生产部负责产品标识的确定和实施。

3.2品管部负责危害分析和制定召回计划的并组织实施不安全产品的召回计划。

3.3总经理批准不安全产品召回计划。

3.4营销部负责顾客反馈信息的收集和反馈。

3.5HACCP小组定期对产品召回计划的有效性的进行验证。

3.6管理者代表负责召回计划的评审和各部门之间关系的协调。

4、控制程序

4.1产品标识建立和管理

4.1.1产品标识包括:生产日期、批号和相关记录.4.1.2生产部负责对所生产产品进行标识和记录,保证公司产品可追溯性的实现。

4.1.3物流部负责保存所有发货记录,发货记录内容应包括

(1)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批次

(2)发货的时间、货主姓名或公司名称及联系人

(3)运输工具的编号

4.2召回计划的制订和实施

4.2.1品管部制定缺陷产品的召回计划,召回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1)产品的品名、批次、品种、规格、数量

(2)确定缺陷产品的原因

(3)成立召回工作小组

(4)制定召回缺陷产品的处理方案

4.2.2品管部负责组织研发中心等有关人员对产品的安全危害进行分析,制订产品召回计划,由总经理审批。

4.2.3召回计划经总经理批准后,品管部立即通知营销部,再由营销部及时通过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所有收货人回收有关产品。

4.4.4品管部监督召回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向总经理汇报,品管部应及时将产品回收信息归档存查。

4.5产品召回计划有效性的验证

4.5.1营销部开展业务时,将公司业务电话告知顾客,定期回访顾客、收集反馈信息、建立顾客满意度档案。

4.5.2HACCP小组根据顾客反馈的信息,定期对产品召回计划有效性进行验证。

4.5.3验证的方式包括

(1)电话咨询

(2)走访顾客

11.产品质量制度 篇十一

关键词: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

中图分类号:F3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432(2014)-05-02-1

1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监管,推进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建设

农产品产地环境条件是生产优质农产品的基础。各乡(镇)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土壤普查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情况,做好主要农产品分类划区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工作。继续抓好已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基地的建设工作,结合各自优质、特色农产品特点,积极加强农产品基地认证工作,对已认证基地建设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进行积极推广,引导群众按标准化要求操作。在基地管理上要有严格的管理制度,成立基地领导小组,制定合理的培训计划,建立详细的生产档案,明确基地名称、范围、负责人,落实责任,进一步提高全县农产品基地管理水平。县农牧局积极采取各种措施,推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建设。局属农业技术推广单位要切实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积极推广配方施肥等新技术,改善农产品产地条件。

2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力度,建立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管责任制

科学合理的使用农业投入品是生产无公害、绿色农产品的前提。农业综合执法部门要积极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建立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管责任制,逐步完善农资打假工作长效机制。配合农业行政专项执法活动,切实解决化肥、农药、兽药、饲料等农业投入品以及工业“三废”对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产品的污染,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和破坏农业生态环境的行为。组织成立一批农业投入品定点采购点,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定期抽检,确保投入品的质量,保证群众的利益。突出重点,采取有力措施,规范农业投入品市场,对不符合规范的限期整顿,达不到要求的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取缔。建立健全限用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档案制度,实行质量可追溯、责任可追究管理。

3完善农产品检测体系建设,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

农产品质量检测体系是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准出的基础。建议实施基层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标准化建设,制定县级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和乡镇检测站的建设标准,明确硬件、人员、经费配置要求。为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必须树立全程监管理念,坚持预防为主、源头治理的工作思路。确保出基地的农产品要有准出证,入市场的农产品要有检测报告。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中心要制定产地农产品监测计划,加大对产地农产品的检测力度,重点解决蔬菜、水果农药残留问题,配合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做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内部建立农产品自检机构或者委托县农产品质检中心对生产的农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入市交易。农户自产、入市交易的农产品提倡采取自愿的方式,向县农产品质检中心申请检验,由县农产品质检中心出具检测报告。对经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由监督当事人销毁。

4强化农产品生产过程控制,确保农产品生产安全

认真落实农产品生产基地安全监管各项制度,集中行政、技术、认证、执法等资源,强化农产品生产过程控制,抓好农产品产地准出。目前,全县15个蔬菜生产基地、专业合作社均签订了质量安全承诺书,做到不承诺不上市、不检测不上市、不合格不上市。针对各乡(镇)农技服务人员和监管人员、农产品生产基地负责人、种植大户及农民有组织分层次地开展培训工作,通过培训提高基层农产品监管人员监管能力,不断提高广大农产品生产者的科技素质和生產技能,准确掌握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生产技术和操作规范。

5推进农产品生产档案规范化,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可控性

严格督促农产品生产基地建立健全农产品生产记录,要求农产品生产基地、专业合作社以及常年从事农产品种植大户对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各项农事操作进行档案记录,提高农产品生产基地、专业合作社、农产品种植大户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觉性。同时,逐步对农产品生产基地进行编码,对每个生产基地、专业合作社,每个大棚逐个进行编号。要求每一个编号记录与生产过程同步,从种植到采收过程中,所有田间管理和种子、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情况要保证真实、详细记载,以便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识别、可溯源。

6积极打造农业精品名牌产品,全面推进“三品”认证工作

农业精品名牌产品是农业标准化生产的后延,打造精品名牌产品,保障食品安全,是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任务。各乡(镇)、办事处要积极鼓励引导基地、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大力发展精品名牌农产品,注册农产品商标,提高农产品知名度,增强市场竞争力。局属农业技术推广单位要把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纳入标准化轨道,提高农业科技含量和经营水平,不断完善适应现代农业要求的管理体系和服务体系,积极推进“三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工作,促进农产品规模再扩大、质量上档次、管理上水平。

7逐步推行农产品产地准出证明制度,把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关

推行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是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重要举措,是把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关的关键环节,是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的基础。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要求,通化县农业和畜牧业局决定在已实施农产品产地准出5个生产基地的基础上,在全县无公害农产品基地生产的农产品上市时,逐步推行农产品产地准出证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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