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直事业单位(共9篇)
1.山西省直事业单位 篇一
,2016年山西省直事业单位笔试综合知识于7.2日分上下午进行。本次综合知识考试沿用往年考试风格,总题量保持110题不变。
以下内容根据网上搜集以及考生回忆的真题整理的答案及解析,在题号顺序上可能与考生的试题有出入,建议考生在看解析时参考答案选项。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请将其前面的代码填涂在答题卡相应位置。(每小题0.8分,共80分)党的十八大五中全会指出,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和社会主要矛盾没有变,这是谋划发展的基本依据,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从实际出发,把握发展新特征,加大结构性改革力度,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发展。
根据材料回答1-4题
1.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和社会主要矛盾没有变,这是谋划发展的基本依据,这表明:
①主要矛盾对事物的发展起决定作用 ②社会意识决定社会存在 ③想问题、办事情要从客观实际出发 ④主观必须符合客观 A①②③ B②③④ C①③④ D①②④ 正确答案是 A 解析:
唯物论的哲学观点,其方法论是:想问题、办事情一切要从实际出发,使主观符合客观。所以在现阶段,基本国情属于客观实际;把握发展新特征,加大结构性改革力度,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发展体现的是人的主观意识;这一发展理念必须同客观实际相结合。反应出的哲学观点是:1.主观与客观要做到具体的历史的统一;2.方针政策与基本国情要做到有机统一;3.世界观和方法论要相统一。本题中,④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相统一”;这一选项体现的是各个主观意识之间的关系,跟题目主干不符合,故排除。
2.从实际出发,把握发展新特征,加大结构性改革力度,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发展。这给我们的哲学启示是:
①主观与客观要做到具体的历史的统一 ②方针政策与基本国情要做到有机统一 ③世界观和方法论要相统一
④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相统一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②③④ 正确答案是 D 解析:
“加大结构性改革力度”要求我们要处理好各个部分之间的关系,这样才能实现整体功能的优化;“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指导我们通过量的发展方式的转变来实现发展的质的飞跃;“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发展”体现出事物的总发展趋势是前进的、上升的、进步的。本题的④“发展是无规律可循的”的观点错误,发展是有规律可循的,人们通过实践活动可以发现发展的本质的规律。
3.发展是硬道理,发展必须是科学发展,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其哲学依据是: A 科学理论对人们的实践活动起促进作用
B 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利用和改造物质世界 C 人们在改造世界的活动中获得的认识都具有积极作用 D 只要有科学的理论,就能指导我们揭开自然之谜 正确答案是 A 解析:
科学发展观是一种正确的主观意识,是科学理论,所以其对人类的实践活动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A项正确;B项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利用和改造物质世界,跟题目主干不符合;C项人们在改造世界的活动中获得的认识都具有积极作用这一观点是错误的,认识有正确认识与错误认识之分。正确的认识对实践有积极作用,错误的认识对实践有阻碍作用;D项只要有科学的理论,就能指导我们揭开自然之谜的观点也是错误的。揭开自然之谜不仅要有科学的理论,还要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
4.加大结构性改革力度,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发展。这反应的唯物辩证法道理是:
①量变与质变是辩证统一的
②部分与部分之间要做到有机统一、才能实现整体功能大于部分功能之和 ③事物的总发展趋势是前进的、上升的、进步的 ④发展是无规律可循的
A②③④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①②③ 正确答案是 D 解析:
“加大结构性改革力度”要求我们要处理好各个部分之间的关系,这样才能实现整体功能的优化;“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指导我们通过量的发展方式的转变来实现发展的质的飞跃;“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发展”体现出事物的总发展趋势是前进的、上升的、进步的。本题的④“发展是无规律可循的”的观点错误,发展是有规律可循的,人们通过实践活动可以发现发展的本质的规律。
材料
李克强在2016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必须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力发展战略。启动一批新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建设一批高水平的国家科学中心和技术创新中心,培育壮大一批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领军企业。持续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根据材料回答5—7题
5.经过几代人的艰难探索和不断努力,我国航空科学获得重大突破,自主研发的大型运输飞机G20终于投入运营。G20研制过程说明:
①事物发展的前提是光明的,总趋势是曲折的 ②实践是认识发展的动力
③认识的不断完善决定着实践的不断深化 ④发展的实质是事物的前进和上升运动 A.①② B.②④ C.①③ D.③④ 正确答案是 B 解析:
①事物发展的前途是光明的,总趋势是向前的,而不是曲折的,道路是曲折的③题干中排除,实践的不断深化决定着认识的不断完善;所以本题选择B 6.启动一批新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建设一批高水平的国家科技中心和技术创新中心,培育壮大一批又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领军企业,从而带动国家经济腾飞。这体现的哲理是:
①要分清主次矛盾,学会抓重大、抓关键 ②坚持正确方法、把握事物属性
③要通过特殊性总结一般经验,从而指导国家经济发展 ④坚持两点论与重点论相结合、要统筹兼顾 A.①②④ B.②③④ C.①②③ D.①③④ 正确答案是 A 解析:
题干中没有体现出一般性和特殊性之间的关系,③属于无关选项,排除,应选A 7.从根本上说,发展的不竭力量蕴藏在人民群众之中,创新的主体也是人民大众。这体现的哲学道理是:
A.认识是发展的不竭动力 B.社会精英是创新的决定力量
C.实践是人们改造客观实践的一切物质性活动
D.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一切财富是由人们群众创造的 正确答案是 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历史唯物主义中人民群众的重要意义,人民群众的作用:第一,人民群众的社会实践是社会物质财富的源泉。第二,人民群众的社会实践是社会精神财富的源泉。
第三,人民群众的社会实践是实现社会变革的决定力量。
8.深化改革开放,构建发展新体制,其包含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有: ①生产力的状况生产关系的性质 ②生产关系的性质决定生产力的性质
③改革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强大动力 ④解决斗争史推动社会发展的主要动力 A.①② B.②③ C.①③ D.①④ 正确答案是 C 解析:
②说法错误,生产力的性质决定了生产关系的性质,④阶级斗争材料中没有提到。9.坚持(),是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的两个基本点之一,是立国之本,是社会主义建设的基本保证。
A.和平发展 B.四项基本原则 C.独立自主 D.改革开放 正确答案是 B 解析:
邓小平在讲话中将中国共产党一贯所强调的思想政治方面的原则,概括为“四项基本原则”,四项基本原则是立国之本,是我们党我们国家生存发展的政治基石。
10.实现中国梦必须弘扬中国精神,这就是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为核心的时代精神。
A.和平发展 B.改革创新 C.艰苦奋斗 D.清正廉洁 正确答案是 B 解析:
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构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
11.()战略布局,确立了新的历史条件下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的战略目标和战略举措,是我们党在新形势下治国理政的总方略。
A.“四个全面” B.“五大发展理念” C.“三严三实” D.“两学一做” 正确答案是 A 解析: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出发提出的战略布局,是党中央治国理政的总方略,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走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路线图”。
12.下列关于“村民委员会”的主体定位,表述错误的是: A.村委会是一级政府部门,属于国家行政机关
B.村委会有权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C.村委会运行遵循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族监督原则 D.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13.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是“一化三改”、“一体两翼”的总路线,它的主体任务是逐步实现:
A.社会主义农业化 B.社会主义工业化 C.国家资本主义 D.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14.()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反对封建主义斗争的历史性标志,为新中国的经济恢复发展与社会进步奠定了基础。
A.“三反”、“五反”运动 B.土地改革基本完成 C.《共同纲领》的制定 D.人民公社化运动 正确答案是 B 解析:
土地改革在全国的基本完成,从根本上铲除了封建制度的根基,带来了农村生产力的大解放、农村经济的大发展、农民生产积极性的大提高,为新中国逐步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扫清了障碍。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反对封建主义斗争的历史性标志,它为新中国的经济恢复发展与社会进步奠定了基础。
15.新民主主义革命区别于旧民主主义革命的主要标志是: A.含有资本主义因素 B.各个阶级联合专政 C.人民民主主义制度 D.无产阶级的领导权 正确答案是 D 解析:
新、旧民主主义革命的根本区别在于领导阶级的不同:旧民主主义革命是民族资产阶级领导的,而新民主主义革命则是无产阶级领导的.16.()第一次比较系统地初步回答了中国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发展阶段、根本任务、发展动力、外部条件、政治保证、战略步骤、党的领导和依靠力量以及祖国统一等一系列基本问题,指导我们党制定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
A.毛泽东思想 B.邓小平理论
C.“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D.科学发展观 正确答案是 B 解析:
邓小平理论第一次比较系统地初步回答了中国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发展阶段、根本任务、发展动力、外部条件、政治保证、战略步骤、党的领导和依靠力量。
17、邓小平强调,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个公有制占主体,一个()是我们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根本原则。
A 共同富裕 B 统筹兼顾 C 效率优先 D 注重公平正确答案是 A 解析:
社会主义有两个根本原则,一是公有制占主体,二是实现共同富裕,故本题选择A选项。
18、邓小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明确指出,()是中国的第二次革命。A改革 B 开放 C 发展 D稳定 正确答案是 A 解析:
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改革开放的伟大决策,要解决我们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关键还是要靠改革,改革是我们党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带领人民进行的一次新的伟大革命,是中国的第二次革命,故本题选择A选项。
19、检验党一切执政活动的最高标准是:
A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 B 以人为本,执政为民
C 凝聚党心民心、带动政风民风 D 坚定政治立场,明辨大是大非 正确答案是 B 解析:
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是检验党一切执政活动的最高标准。故本题选择B选项。
20、党的十八大首次将()确立为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A 毛泽东思想 B 邓小平理论 C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 D 科学发展观 正确答案是 D 解析:
十八大将科学发展观作为党的指导思想写进了党章,故本题选择D选项。完整试题欢迎关注山西事业单位微信: shxsydw
1、【答案】AA.①②③
① 主观与客观要做到具体的历史的统一 ② 方针政策与基本国情要做到有机统一 ③ 世界观和方法论要相统一
2、【答案】AA.①②④
①要分清主次矛盾,学会抓重点,抓关键 ②坚持正确方法、把握事物性质
④坚持两点论与重点论相结合,要统筹兼顾
3、【答案】B B.②④ ②实践是认识发展的动力
④发展的实质是事物的前进和上升运动
4、【答案】D D.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一切财富是由人民群众创造的
5、【答案】DD.①②③ ①量变与质变是辩证统一的
②部分与部分之间要做到有机统一,才能实现整体功能大于部分之和 ③事物的总发展趋势是前进的、上升的、进步的
6、【答案】A A.科学理论对人们的实践活动起促进作用
7、【答案】CC.①③④
①主要矛盾对事物的发展起决定作用 ③想问题、办事情要从客观实际出发 ④ 主观必须符合客观
11、【答案】D D.无产阶级的领导权
12、【答案】B B.土地改革的基本完成
13、【答案】B B.社会主义工业化
14、【答案】A A.“四个全面”
15、【答案】C C.①③
①生产力的状况决定生产关系的性质 ②生产关系的性质决定生产力的性质
16、【答案】B B.邓小平理论
17、【答案】A A.共同富裕
18、【答案】A A.改革
19、【答案】B B.以人为本,执政为民 20、【答案】D D科学发展观
21、【答案】A A、保障和改善民生
22、【答案】B B.市场
23、【答案】D D.家庭经营
24、【答案】B B.改革开放
25、【答案】A A.依法治国
26、【答案】AA.①②③④
① 治意识 ②大局意识 ③核心意识 ④ 看齐意识
27、【答案】A A.改革开放
28、【答案】B B.共享
29、【答案】A A.发展 30、【答案】D D.新常态
31、【答案】D D.遵义会议
32、【答案】B B.吕梁,太行
33、【答案】B B.德国总理默克尔
34、【答案】A A.6.5%到7%
35、【答案】C C.十八届五中全会
36、【答案】B B.四项基本原则
37、【答案】B B.改革创新
40、【答案】B B.法律是道德的最高要求,道德是法律的最低要求
45、【答案】A A、乙
46、【答案】A A、健身设施是小区全体业主共同共有的,物业无权擅自拆除
47、【答案】D D、三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8、【答案】D D、科学性
49、【答案】B B、乙构成正当防卫 50、【答案】A A、盗窃罪
51、【答案】A A、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52.【答案】B B.甲的产假时间由公司决定
53、【答案】B B.公平交易权
54、【答案】A A.甲
55、【答案】A A.基层人民法院
56、【答案】A
57、【答案】D
58、【答案】A
59、【答案】C 60、【答案】A 61、【答案】D 创优活动的通知》
62、【答案】A 63、【答案】D 64、【答案】A 65、【答案】C 66、【答案】C 67、【答案】A 68、【答案】C 69、【答案】D 70、【答案】A 71、【答案】B 72、【答案】A 73、【答案】A 74、【答案】C 75、【答案】D 76、【答案】C 77、【答案】B 78、【答案】D 79、【答案】A 80、【答案】B 81、【答案】B 82、【答案】C 83.【答案】A 84.【答案】C 85、【答案】A 86、【答案】D 87、【答案】D 88、【答案】A 89、【答案】C A.公告 D.通报 A.通告
C.公文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A.《通知》 D.《xx区财委转发市政府关于在全市商业系统中开展文明服务争先A.标题下方
D.教育部不是国务院办公厅的隶属机关 A.纪要 C.多级行文 C.内容
A《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报告》 C行文的目的 D读者具有确定性
A准确、简明、规范、得体 B说明、议论、叙述 A涉及公文
A国家公务员 国家劳模 国家一级演员 C行文关 政策关 文种关 D.通告、意见、决定 C.哀家 B.50岁 D.开封 A.谪
B.《汉宫秋》——窦娥 B.明朝——朱元璋 C.郾城之战
A.彭德怀参加了八一南昌起义 C.东亚季风区盛行东南风 A肺、肝
D细胞中含量最多的有机物是蛋白质
D蝉蜕皮是因为蝉的外骨骼僵硬不能随蝉的长大而扩大 A世界最大的珊瑚礁群大堡礁位于中国南海 C列宾
90.【答案】D D戊戌变法 91、【答案】A A左宗棠 92、【答案】A A山西
93、【答案】D D《资治通鉴》 94、【答案】C C家
95、【答案】D D.粉红色—胆小懦弱 96、【答案】B B.科举制
97、【答案】D D巧克力无任何营养的糖类食品,只能满足人们的口感需要 98、【答案】B B.钢
99、【答案】A A桂花飘香的金秋时节,西双版纳人民传统节日波水节 100、【答案】D D松树是一种常见的阔叶树林
101、【答案】ABC A照搬国外的经验
B不从中国的实际出发
C照搬马克思的经典文本和著作
102、【答案】ABC A、“两个凡是”B、个人崇拜C、思想僵化
103、【答案】BCD B.创新政府
C.廉洁政府
D.服务型政府 104、【答案】ABC A.生产发展
B.生活富裕
C.生态良好 105、【答案】AC A.学党章党规
C.学习系列讲话 106、【答案】AB A、甲B、乙
107、【答案】ABC A、原告的妻子甲B、12岁的少年乙C、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丙 109、【答案】BD B、榜首D、鳌头
110、【答案】ACD A、贾宝玉——不慕名利,追求无拘无束
C、薛宝钗——遵循传统道德,等级观念浓厚
D、王熙凤——即泼辣豪爽,有虚伪做作
2.山西省直事业单位 篇二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 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 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 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 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依据属性可划分为非经营性资产和由非经营性资产转化而来的经营性资产, 其中, 非经营性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主体。
伴随20世纪90年代初市场经济的加速发展, 以及政府开办第三产业政策的放宽, 大量行政事业单位发育出所属自身的经济实体, 资产范围随之迅速扩大。由此可见,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范围的变更主要由“非转经”资产规模的拓展引发。经营性资产盈利是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收入的重要来源。部门预算改革的推进以及非税收入管理的强化, 促使行政事业经营性资产管理在提高财政预算精细化水平中的重要作用日益显现。
文献回顾及提出假设
(一) 文献回顾———改进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的理论探讨和实践探索
在政策法规领域内, 财政部第35、36号令要求建立“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行政事业国有 (非经营性) 资产监管体制。财政部门代表政府行使资产所有权, 制定管理制度、指导管理工作, 审批产权变动、资产处置, 监督产权交易行为, 监缴国有资产收入, 履行统一监管职责。主管部门直接管理下属单位资产, 在财政部门授权范围内配置和处置资产, 并对财政部门负责。具体单位行使资产占有、使用权, 负责资产的日常管理, 承担资产安全使用和有效运营责任, 对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的三方主体关系,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 (非经营性) 资产管理、监督和运营奠定了基础架构 (王美英, 2008:1 49) 。但是, 针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中经营性部分的管理改革, 依旧缺乏相关的配套政策。从而使各地政府实施改革具体实践时缺少统一的参照标准, 在原有制度与改革目标之间可能出现过渡性政策空白, 导致改革推进阻力增大。
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实践中, 资产与财政预算、财务管理相脱节, 机关事业部门账外资产、资金普遍存在, 部门单位之间借用、调用资产频繁、随意。加之现行部门预算编制过程相对粗糙, 且尚未对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致使各单位极力隐瞒 (非经营性) 存量资产及其衍生出的经营性增量资产。源于经营性资产收入的单位内部支出随意性很大, 使各机关单位资产的配置失衡、增长无序。与此同时, 非税收入返还仍未纳入综合财政预算统筹。各级财政部门因而不能充分发挥对资产与预算管理的宏观调控作用。 (李平, 张立德, 2006:9-10)
在理论探讨方面, 关于如何建立健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制度体系, 可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 建立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制定和完善资产配置、处置、调剂程序规范, 减少国有资产流失及浪费;第二, 研发资产管理信息统计技术, 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第三, 设立考核奖惩办法, 强化约束手段和激励机制。 (李平, 张立德, 2006:12-17) 专门针对行政事业经营性资产管理的改革方案则涉及:集中财权, 将经营性资产的实物和产权收归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对行政事业单位超标、闲置资产进行整体调剂平衡;经营性资产出租、处置等事项引入公开市场竞争机制;收缴资产经营及处置收益至财政非税收入专户, 并实现收支脱钩等核心内容。 (高兆梅, 李少伟, 陈鹏, 2008:31)
(二) 提出假设———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改革将为进一步完善政府公共预算体制创造条件
根据《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各级政府预算按照复式预算编制, 分为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产 (本) 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和其他预算。其中, 国有资产 (本) 经营预算的设计目的是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 因而不适宜成为建立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预算控制的参照。
为了理顺在财政预算体系中的关系且不损伤自身的控制监督功能, 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预算应被纳入政府公共预算, 理由如下:
其一, 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的日常运转和价值补偿主要依赖市场机制实现, 但是, 其资产存量脱胎于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由政府公共预算资金形成, 其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调节单位内部的资源流量与流向 (高建强, 2006:204) , 故其理应纳入核定行政事业单位财政预算的考虑范畴。
其二, 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的成分繁复、范围模糊, 加之混乱的经营形式 (投资、转让、出租、出借等) , 导致一些部门和单位私账分散、滥发补贴。机关事业部门的资金获取与使用难以得到完整监控, 有悖于部门预算改革严把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脱钩的基本思路 (王绍光, 马骏, 2008:27) 。鉴于此, 行政事业单位利用“非转经”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原则上属于政府非税收入, 应当接受政府公共预算统筹,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案例引入———广东省党政机关经营性资产管理体制创新
(一) 改革背景
2000至2003年, 广东省相继推行以完善财政体制为主线、以转变政府职能为目的的改革措施, 对省直机关所需的各项正常经费, 统一由省财政厅予以资金保障。在这样的背景之下, 省直机关各单位利用富余资产开展经营性活动所隐含的问题暴露无遗:只要经营性物业继续存在, 机关单位职能偏移、国有资产浪费流失、满足隐性开支的“创收”腐败等机制性病灶就难以根除。
(二) 改革内容
2003至2006年, 广东省对省直党政机关经营性资产开展了清理工作, 将清理后资产连实物带产权移交给第三方———广东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物业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省直物管中心”) 进行管理。至此, 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改革正式展开, 改革的具体措施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 体制设计。根据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要求, 省财政厅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作为国有资产综合管理部门, 负责制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政策, 履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宏观管理职能;省直物管中心作为依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代表政府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角色, 是财政部门管理资产职能的具体操作者, 同时也是物业市场化管理的监督者;物业管理公司作为物业市场化运营的具体操作者, 担负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职能, 直接面向市场对物业进行专业化、规范化、市场化经营管理, 接受省直物管中心的监督。
第二, 制度建立。省直物管中心对内制定了物业管理办法、物业经营收支管理规定、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内部人员岗位分工制度、物业收入收缴流程和物业收益支出控制流程等制度, 对外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广东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物业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和《安全责任制度》, 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物业租赁管理流程。
第三, 资金管理。其一, 在运营资金管理上, 省直物管中心采用“双账户”物业经营收支模式, 即物业经营收入通过“省级非税收入管理系统”直接缴入省财政专户, 物业经营支出通过单独开设的物管专项经费账户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其二, 在收支预算管理上, 中心每年向省财政厅上报下一年度的物业收支预算, 在批复的预算范围内支出与物业经营管理有关的费用;物业收入扣除物业经营管理费用后的余额, 纳入省财政统筹安排。其三, 在实际操作中, 物业经营收入由中心根据合同按期开出缴款通知书, 物业承租人持缴款通知书到银行将租金直接上交至省财政专户;物业经营支出由中心在预算额度范围内填报费用审批表, 经财政厅领导审批后支付给收款人, 并单独设账核算, 纳入财政预算监管。
第四, 信息利用。省直物管中心建立起经营性物业基础信息数据库, 实现物业登记造册、分布情况、租赁流程、收益管理的信息化管理。拥有授权的人员可通过计算机网络对该系统进行查询。
(三) 改革成效
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清理移交省直物管中心经营运作后, 取得了一定的积极成效, 主要体现在下列五个方面:
第一, 有利于封堵腐败源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的创收渠道被堵截, 有利于巩固落实广东省直机关公务员统一岗位津贴的政策, 建立合理的分配秩序, 端正公务人员队伍形象。
第二, 有利于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省财政部门、省直物管中心和物业公司三方主体关系的确立, 有效区分了财政权力主体身份、资产所有者代表身份和物业经营者身份, 实现了权力和利益的互惠制衡, 提高了国有资产中经营性物业的配置效率与使用效益。
第三, 有利于节约政府运作的财政成本。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由独立部门 (省直物管中心) 集中统管并接受相应的预算监督, 增强了国有经营性资产在政府行政架构内部的流动性, 免除了市场配置资源过程中的竞价成本。
第四, 有利于完善国有资产产权制度。长期以来, 政府作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所有者的产权虚置, 应有的统一管理权威缺失, 难以实施资金及实物的统筹调剂。广东省党政机关经营性资产管理改革将分散在各单位的经营性资产产权统一收归省直物管中心, 减低了国有资产管理的随意性, 实践了产权管理的新模式。
第五, 有利于政府职能的转变。广东作为财政大省, 机关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经营性部分收益的动机与能力很强, 容易导致行政权力对市场秩序的扰乱, 破坏公共部门的公益形象。经营性资产的强制剥离, 迫使机关单位重塑自身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削弱“国家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个人化”的异变。
(四) 改革评价
广东省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移交运作在取得上述成效的同时, 开拓了探索预算与资产有机结合的思考和实践空间, 主要反映在以下三点:
其一, 省直物管中心作为依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需要占用相应的事业编制和财政拨款, 那么有理由对其进行成本—效益分析, 量化其在节约财政资金方面所发挥的作用。
其二, 经营性资产收归省直物管中心后, 有必要对其属性进行重新认定, 即考查这些“经营性资产”继续营利是否合法、合理、合情。所谓“经营性资产”, 以行政事业单位出租的土地和商业门面为主, 租金收入构成单位职工奖金和各类津贴的来源。原本用于办公目的的土地和建筑空间经过合同出租, 其功能在由公共服务向私人盈利转变的过程中产生异化。这既不利于行政事业单位整体工作环境及氛围的维护, 又容易引发社会公众对政府机构形成负面印象。
其三, 省直物管中心将物业收支预算上报财政厅审批, 由财政厅批复预算支出额度, 这就构成了在行政体系内部循环的审查控制, 导致人大监督环节出现缺失。如果能在物业经营收入上缴省财政专户的同时, 把物管中心的运营支出纳入规格相对统一的部门预算编制范围, 便可正常发挥人大的预算监督职能。论———从“放权让利”到“限权律利”, 从注重财源培育到规范财政纪律
汲取财政收入继而按照一定的方式进行支出是定义国家能力的两项重要内容 (王绍光, 马骏, 2008:3)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以及公共财政体系的逐步完善, 我国的国家宏观调控能力和财政保障能力切实增强, 国家财政收入规模及增速, 中央与地方财政各占财政总收入的比例均日趋合理化。在具备了如此的财政收入实力后, 财政资源汲取和使用的分工细化、协调平衡凸显出重要性和紧迫性。国家有条件且有必要将财政改革的重点由“放权让利”性质的财源培育转向“限权律利”性质的收支管控与制度健全。
此番形势下, 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工作改革首当其冲。一方面, 经营性资产从行政事业单位脱钩后, 单位财务原有的“开源”功能面临萎缩, 因而有可能催化机关事业部门对其占有并使用的 (非经营性) 国有资产形成“节流”意识, 整合优化行政事业资产。另一方面, 伴随经营性资产管理改革的落实以及遗留“非转经”资产的剥离,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种类和规模可能出现消减, 但资产属性有望得到净化。资产规模清查和资产性质净化后的结果是事业单位分类定级的量化标准, 为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提供了重要依据。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和资产监督管理同为财政部门的工作职能。探索行政事业预算监督和资产管理结合、资产预算和资金预算并举将成为改进公共财政框架工作的重难点, 要求重整“非转经”资产及其获利在形成和使用环节管理混乱的局面, 截断浪费、侵吞国有资产行为的渠道, 终止国有资产收益在财政预算体系外的循环, 通过针对原行政事业经营性资产的清查整合、法制管控, 创造体制存量内的经济效率和社会效益。
摘要:本文以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改革为研究对象, 参考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现有理论及实践成果——资产应与财务、预算管理相结合, 提出“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改革将为进一步完善政府公共预算体制创造条件”假设, 并引入广东省党政机关经营性资产管理体制创新案例。针对改革措施的收效及不足进行分析, 得出结论:探索行政事业预算监督和资产管理结合、资产预算和资金预算并举将成为改进公共财政框架工作的重难点。工作核心是重整“非转经”资产及其获利在形成和使用环节管理混乱的局面, 截断浪费、侵吞国有资产行为的渠道, 终止国有资产收益在财政预算体系外的循环, 通过针对原行政事业经营性资产的清查整合、法制管控, 创造体制存量内的经济效率和社会效益。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公共预算
参考文献
[1].王美英:“浅谈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金融经济》, 2008, 24;
[2].李平, 张立德:“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预算管理体制”.《经济研究参考》, 2006, 88;
[3].高兆梅, 李少伟, 陈鹏.“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收入管理初探”.《财政管理》, 2008, 11;
[4].高建强:“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探讨与研究”.《经济师》, 2006, 9;
3.山西省直事业单位 篇三
与会人员一致认为,“三个总”战略谋划,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调研指导河南工作重要讲话精神的“承诺书”,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路线图”,是让中原更加出彩的“集结号”,为全省三农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和强大动力。省直农口单位将持续深化学习贯彻活动,务求全面落实,推动三农工作更好更快发展。
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省直农口单位将积极稳妥推进农村改革各项工作,努力打造现代农业大省,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具体来讲,就是紧紧围绕农业“强”起来深化改革。要重责重力保耕地根本,抓大活小强水利命脉,扬长补短闯科技出路,突出重点增政策动力。紧紧围绕农村“美”起来深化改革。分类推进新农村建设,努力实现特色美;加强规划引领,努力实现布局美;解决农村环境突出问题,努力实现环境美;创新农村工作制度机制,努力实现和谐美。紧紧围绕农民“富”起来深化改革。要统筹政府和社会培训力量,最大可能地增加农民务工收入;建立托底机制,确保农民种粮收入不降低;加快农村“三权”改革步伐,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创新农业经营体系,增加农民经营性收入;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提高农民创富能力。紧紧围绕城乡“统”起来深化改革。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要素流动,搞好城乡一体化发展试点试验。
(河南日报)
4.山西省直事业单位 篇四
【发布文号】晋政发[1999]42号 【发布日期】1999-08-20 【生效日期】1999-08-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山西省省直机关房屋和自用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政发〔1999〕42号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日)
省直各委、办、厅、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省直机关房屋和自用土地是省直机关开展工作的重要物质保证,是国有资产的重要部分。为加强对省直机关房屋和自用土地的统一管理,保证省直机关和自用土地的合理配置,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更好地为省直机关工作提供服务,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房产和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省直机关房屋和自用土地管理的实际,研究制定了《山西省省直机关房屋和自用土地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1999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省直机关房屋和自用土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加强省直机关房屋和自用土地的管理,搞好省直机关用房规划、建设和维修,便于协调、解决省直机关内部房屋和自用土地使用矛盾,保证省直机关房屋和自用土地的合理分配和使用,防止公有资产的流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省直机关房屋和自用土地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本省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长、检察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及有行政职能的其它机构和组织的统称。
第三条 第三条 省直机关编制自用土地利用和房屋建设规划、计划,进行房屋建设、改造、分配、使用和管理,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第四条 省直机关使用国家划拨、征用的土地和财政性资金,以及以省直机关单位名义自筹资金投资兴建、购置的房屋,均属省直机关公有财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毁损、改变权属和利用其获取非法利益。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第五条 省直机关房屋和自用土地的管理,分为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内部监督管理和日常使用管理。省人民政府授权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机关事务管理局)为省直机关房屋所有权人和自用土地使用权人,统一对省直机关房屋所有权和自用土地使用权实行内部监督管理;省直机关各单位负责对所占用的房屋和土地实行日常使用管理。
第六条 第六条 机关事务管理局对省直机关房屋所有权和自用土地使用权内部监督管理的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和本省及太原市有关房地产管理的规定,制定省直机关房屋和自用土地管理的具体办法;
(二)根据太原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和省直机关区域建设的需要,拟订省直机关区域具体建设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拟订报省计划部门审批的省直机关房屋基建建设计划和报省财政部门审批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维修经费计划;
(四)负责统建房屋的分配和现有办公用房的调整,以及省直机关房屋拆除、权属转移的内部审批;
(五)负责省直机关房屋产权证书的申领,房屋和自用土地档案资料的保管;
(六)拟订省直机关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实施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省直机关公有住房出售的审批、评估和住房资金的管理;
(七)负责省直机关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开发建设及物业管理的有关指导、组织工作。
第七条 第七条 省直机关各单位对所占用房屋和土地日常使用管理的职责是:
(一)负责房屋的合理使用,保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受损害。
(二)负责对所使用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保养、维修和对危旧房屋的修缮、改造;
(三)组织编制自用院落的改造、建设规划;
(四)拟订房屋建设计划,并负责报批和组织实施;
(五)具体承办所属公有住房出售、住房资金使用等事宜,负责所属公有住房出售后的物业管理。
第八条 第八条 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加强对省机关各单位房屋和自用土地使用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省直机关各单位应配合机关事务管理局共同做好省直机关房屋和自用土地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房屋建设
第九条 第九条 省直机关区域具体建设规划,由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省计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和太原市人民政府,依据太原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负责组织编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第十条 省直机关需要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时,应将现有房屋状况、建房用途、建筑面积、拟建地点和资金来源等情况,向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申请报告,由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编制省直机关房屋基建建议计划,统一向省计划部门提出。省计划部门经审核、平衡后,下达省直机关建房基建计划。申请单位根据省计划部门下达的基建计划,具体申办有关建设手续并组织施工。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利用省机关自用土地安排省直机关有关单位进行建房的,应按批准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的机关限定的期限开工建设。超过限期不能开工建设的,机关事务管理局可以根据省机关用房建设的需要提出调整使用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另行安排使用。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进行城市建设确需动迁省直机关房屋时,负责动迁部门应与机关事务管理局协商,按省直机关区域具体建设规划重新划拨相应的用地,并按国家规定给予动迁补偿。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省直机关不得擅自将占用的土地转让、出借或以任何形式与省直机关以外单位合作投资建房使用。确需转让、出借或合作建房的,须经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报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土地转让批准手续。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省直机关兴建房屋,必须按计划部门批准的投资规模和建设标准进行建筑设计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批准的投资规模和建设标准。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对省直机关房屋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改变建设规模、标准和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报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省直机关房屋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须通知机关事务管理局参与工程验收。工程验收后十日内,建设单位应将工程档案资料移交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验收合格的房屋由机关事务管理局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产权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向省直机关使用房屋的单位颁发省直机关内部房屋使用证书。
第四章 房屋使用和维修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省直机关各单位合法使用的房屋,均需领取省机关内部房屋使用证书。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加强省直机关内部房屋使用证书的制发管理工作。凡使用的房屋调整或变动后,应及时变更或收回房屋使用证书。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省直机关因机构合并、分立、撤销或迁址等原因空出的办公用房须交回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安排使用。未经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不得继续留用、擅自转让或安排下属企业事业单位占用。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省直机关单位的下属企业不得占用省直机关房产;确需占用的,由主管该企业的省直机关单位提出意见,报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使用。凡使用省直机关房产的企业,须交纳占用租金。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省直机关办公用房应按国家统一标准分配。具体分配方案由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办公用房超过分配标准的部分,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收回,统一调配使用。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省直机关使用的房屋不得擅自转让、租赁和改变其原使用性质。危旧房需要拆除时,须报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批准。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省直机关出售公有住房,须经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公房出售收入应存入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银行开设的“售房收入”专户,专项用于住房维修和职工住房补贴,不得挪作他用。
售房收入的使用,由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编制使用计划,报省财政部门批准后按计划向使用单位拨付。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省直机关办公用房及其附属设施需要维修的,由使用单位向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统一编制维修计划,报省财政部门批准后,按计划向使用单位拨付经费,由使用单位负责组织维修。维修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房屋维修不得破坏或改变原建筑结构,不得随意超出维修范围和提高维修标准,并保证维修工程质量。
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对房屋维修工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及时掌握省直机关房产增减变化情况,并按向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5.省直文明单位考核细则 篇五
一、领导班子建设(12分)
第一条 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2分)
第二条 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议事规则、程序健全;按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团结协作,凝聚力、战斗力强。(2分)
第三条 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带头转变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努力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2分)
第四条 做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本部门、本单位实际相结合的文章,求真务实,与时俱进,开创工作新局面。(2分)
第五条 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工作方针,高度重视机关党的建设、作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在人员、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2分)
第六条 自觉遵守中央、省委有关廉洁勤政的各项规定,加强党风廉政责任制建设,机关年内无违法违纪案件发生。(2分)
第七条 领导班子不健全的扣2分;党组(党委)年度没有专题研究部署机关党的工作和文明创建工作的(以会议文件为准)扣2分;没有建立机关党的工作责任制的扣2分;没有按规定召开党组(党委)民主生活会的扣2分;对机关干部的任免、调动、奖惩、公示前没有听取机关党委(直属总支、支部)意见的扣2分;创建经费投入不足或无保障的扣1分。
二、业务工作(20分)
第八条 认真制订年度业务工作计划或工作要点,任务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切实可行。(4分)
第九条 解放思想、开拓进取,及时研究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3分)
第十条 利用各种途径和渠道,广泛开展业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3分)
第十一条 全面完成年度工作任务。(10分)
第十二条 年度工作无计划,责任不落实的扣4分;不能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扣6分。
三、思想政治建设(12分)
第十三条 制订理论学习计划,健全完善学习制度,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集中学习实行考勤,有专门记录。(2分)
第十四条 坚持中心组学习制度,每年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12天。处级干部要采取办学习班、培训班、报告会等形式,脱产学习、交流和研讨。(2分)
第十五条 重视思想政治工作,单位党组(党委)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思想情况分析会(以会议文件为准),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2分)
第十六条 积极开展创“文明单位”、“文明处室”、“文明家庭”等文明创建活动,不断拓宽领域,充实内容,改进方法,提高水平。(2分)
第十七条 认真开展普法教育,学好规定的普法内容,组织好普法考试,增强干部职工的法制观念和依法行政水平。(2分)
第十八条 抓好《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的落实,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把基本道德规范融入文明创建活动之中。(2分)
第十九条 没按规定召开思想情况分析会的扣2分;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中学习时间少于12天的扣2分;年度理论学习无计划的扣2分;集中学习考勤率低于80%的扣1分;处以上干部集中脱产学习时间少于7天的扣1分;不按规定完成处科级干部调训任务的扣1分;副科级以上干部参加省直机关统一组织的普法考试不足85%的扣1分。
四、基层党组织建设(16分)
第二十条 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省委的《实施意见》,按规定要求,配齐配强专职党务干部,机关人员在50人以下的不得少于2人。未设机关党委的单位也按此规定掌握。专职副书记列席党组(党委)有关会议。(6分)
第二十一条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坚持“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领导干部亲自讲党课,党员到课率不低于80%。(3分)
第二十二条 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做好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的评选工作。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发展细则》的要求,认真做好党员发展工作。(3分)
第二十三条 按规定及时缴纳党费,做好党员年度统计工作。(2分)第二十四条 机关党委书记、专职副书记按要求及时参加工委召开的会议,认真抓好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2分)
第二十五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和机关纪检组织不健全的扣3分;不按规定配备专职党务干部的扣3分;不按期换届选举的扣2分;专职副书记列席党组(党委)有关会议规定不落实的扣2分;发展党员工作不坚持标准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扣2分;党组织生活制度和党课制度落实不好的扣1分;无故不参加工委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活动的扣2分;不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党费的扣1分。
五、党风廉政建设(12分)
第二十六条 认真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注意发现、总结、宣传廉洁勤政先进典型,增强广大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3分)
第二十七条 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杜绝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自觉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3分)
第二十八条 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职责明确、措施到位、分解到人。严格执行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2分)
第二十九条 定期分析研究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时发现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措施,认真整改。(2分)
第三十条 及时发现并认真查处机关及直属单位的违法违纪案件,应上报的案件,不得隐瞒。认真处理好群众的来信来访。(2分)
第三十一条 单位年度内领导班子成员违法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扣6分;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扣4分;其他干部发生违法违纪案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扣3分;对上级要求查办的案件和要结果的信访,不能按时上报情况的扣2分;直属单位年度内发生违法违纪案件的,扣1分。
六、作风建设(12分)
第三十二条 切实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有切实可行的措施,并逐项抓好落实。(4分)
第三十三条 大力推行政务(厂务)公开和承诺服务,减少办事环节,规范办事程序,严格遵守承诺的各项规定,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4分)
第三十四条 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认真完成上级统一部署的调研课题,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下基层搞调研,为基层和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4分)
第三十五条 没有制订加强干部作风建设计划措施的扣2分;推行政务公开、实行承诺服务不兑现的各扣2分;不能按照要求完成调研课题的扣1分。
七、群团工作(10分)
第三十六条 工青妇组织应健全的健全,工作有专人负责,主要负责人的政治生活待遇落实。按时换届,工作制度健全。及时足额上缴工会经费、团费。(4分)
第三十七条 工会组织认真贯彻落实《工会法》,切实履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职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2分)
第三十八条 共青团组织抓好团员青年的理想信念教育和思想道德建设,开展好“青春创业”等活动,充分发挥团员青年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2分)
第三十九条 妇女组织积极贯彻《妇女发展纲要》,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积极开展适合妇女特点的各项活动,充分发挥妇女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的重要作用。(2分)
第四十条 工青妇组织应健全而不健全的,每缺一项扣2分;不能按时足额上缴工会经费、团费的各扣1分。
八、其它工作(6分)
第四十一条 机关单位办公、生活区域环境整洁、卫生、美观,物品摆放有序,工作人员着装得体。(2分)
第四十二条 积极承办并圆满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2分)第四十三条 加强信息交流,各文明单位(机关)要及时向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省直文明办报送有关材料、工作信息。(2分)
第四十四条 工作、生活环境不整洁的扣3分;不能按要求完成上级交办任务的扣2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或死亡负主要责任以上的扣2分;不按要求报送有关材料的一次扣1分;省直文明办要求必须参加的会议、活动,无故不参加的一次扣1分;一年内不参加文明协作联系区组织的会议、活动的视为自动放弃文明机关(单位)的称号。
九、加分条件
第四十五条 单位年度内受到中央、国务院命名表彰的,加5分;
第四十六条 单位年度内受到全国系统、行业或省部级表彰的,加3分; 第四十七条 个人年度内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命名表彰,加2分;
第四十八条 个人年度内受到全国系统、行业或省部级命名表彰的,加1分;第四十九条 工作成绩显著,其经验做法被省委、省政府或中央有关部委肯定并宣传推广的,加2分;
第五十条 凡经验做法被国家级报刊杂志刊登,加1分;被省部级报刊杂志刊登,加0.5分。
第五十一条 在工委召开的会议上作典型发言的,每次加1分;
第五十二条 机关党建工作的经验做法,被省直机关工委《机关党讯》、《机关党建》杂志专门报道的,一次加0.5分。
6.山西省直事业单位 篇六
于丹在《论语心得》里讲过这样一个故事:英国的科学家公布过一个实验:他们为了试一试南瓜这样一种普普通通的廉价的植物生命力能有多强,就在很多很多同时生长的小南瓜上加砝码,砝码的重量就是小南瓜所能承受的极限。这样,不同的南瓜压不同的砝码,只有一个南瓜压得最多。从一天几克到几十克、几百克、几千克,这个南瓜成熟的时候,上面已经压了几百斤的重量。最后的实验是把这个南瓜和其他南瓜放在一起,大家试着一刀剖下去,看质地有什么不同。当别的南瓜都随着手起刀落噗噗地打开的时候,这个南瓜却把刀弹开了,把斧子也弹开了,最后,这个南瓜是用电锯吱吱嘎嘎锯开的。它的果肉的强度已经相当于一株成年的树干!
这是一个什么实验呢?其实就是一个生命实验,这就是我们现代人所处的外在环境跟我们内在反张力最好的写照。
在当今社会这样的竞争压力下,我们有理由不提前成熟吗?
7.山西省直事业单位 篇七
合同书(参考格式)
甲方(车主单位): 乙方(定点维修企业):
为规范机动车辆维修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就定点维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总则
甲乙双方本着公开、公正、公平和平等互利的原则,严格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共同做好定点维修工作。
二、定点维修的范围及内容
1、凡甲方的机动车辆凭加盖甲方公章的《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送修单》均可在乙方进行维护和修理(首次维护和修理应与甲方定点维修负责人取得联系)。乙方应实行二十四小时维修接待及故障车辆路途施救工作,并在长沙市城区范围内实行免费施救。
2、乙方应对送修车辆的《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送修单》内容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包括车属单位、车型、车牌号码、送修时间、维修明细、经办人员签章等;若费用较高时,应得到甲方认可方能进行检修。
3、凡在乙方修理的车辆,不准转厂修理。乙方要根据车辆的情况,随到随修,不无故拖延修理周期,一般故障立即排除,二级维护一般不超过 小时,整车大修一般不超过 天,若整车做漆可延至 天内完成。
三、定点维修的管理
1、定点维修范围内的所有大修车辆及更换基础件或单个配件500元(含)以上换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参与维修方案的制定及对更换配件的鉴定。
2、乙方应保证送修车辆的安全,造成偷盗、事故等损失的要全额赔偿。
3、乙方对所修车辆建立维修档案,认真做好各项纪录,保管好原始单据,做好跟踪服务工作。
四、维修质量标准
1、乙方所维修的车辆出厂,要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要达到行业或部门标准,并对出厂车辆实行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质保期可高于国家标准),即:一级维护车辆行驶 公里或竣工出厂之日起 天内;二级维护车辆行驶 公里或竣工出厂之日起 天之内;大修车辆行驶 公里或竣工出厂之日起 天之内。在上述质保期内,凡因修理质量问题造成车辆故障或机件损坏,经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鉴定,乙方要及时无偿地进行修复,对造成甲方车辆安全事故的直接损失,乙方要全部赔偿。
2、乙方所维修的车辆出厂,要经专门的质检技术人员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测,并开具由省交通厅监制的《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和《质量保证卡》。凡整车大修或总成大修的车辆,必须经长沙汽车检测中心站的检测合格发证后,方能出厂。
3、乙方维修车辆所使用的零配件要使用正厂零配件,确因特殊情况需使用副厂零配件的,应事先告知甲方并做好记录,在取得甲方同意并保证车辆能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况下,方可使用。
五、维修费用的结算
1、乙方结算的零配件价格应按当时的市场价计算,修理工时单价和配件销售价格优惠率应按中标价格计算。即维修工时单价按 元/时,配件销售价格优惠率按 %计算。
2、乙方开出的维修费用结算单经甲方经办人签字认可后,无论金额大小,均由甲方进行审核并经甲方签章后才能办理结算,经甲方签章后的结算单是甲方支付维修费用的唯一依据。维修费用结算单的报送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天。
3、乙方维修车辆的工时定额标准,在特种车辆和特殊情况下,可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4、结算单由乙方送至甲方,天结算一次修理费用,由甲方直接将维修款项汇入乙方帐户。
六、违约责任
1、甲方应依合同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维修费用,如延迟支付,每天按所欠维修费用的 ‰支付违约金。
2、甲方连续两个月未按期结算,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索违约金。
3、乙方若无《维修送修单》(首次维修保养应与甲方定点维修负责人联系)修车或无故拖延修理周期,视为违约,乙方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
4、凡因乙方修理质量,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经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鉴定后,由乙方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若乙方不予赔偿甲方损失,甲方有权中止本合同的履行,并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八、补充条款:
九、其他
1、本协议经双方签章生效,有效期自2009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协议有效期内,如遇政策性因素调整,如公务车改革,甲方有权中止本协议,乙方应积极配合且不得有异议。
3、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未果,双方申请长沙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4、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 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甲方(负责人): 乙方(法人代表签章):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8.山西省直事业单位 篇八
闽政管综〔2012〕1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或注销的行为。
第四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科学合理、规范高效、公开透明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机关管理局)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省直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具体管理。
第六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和涉及诉讼的国有资产,担保和诉讼期间不得申请处置,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资产处置应当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省机关管理局、省直主管部门在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范围内,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处置、超标配置、低效运转、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有权先行调剂使用,逐步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和循环利用机制,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章 处置范围和方式
第八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已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且不适合继续使用的资产;
(三)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因技术原因并经过技术鉴定或者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撤销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五)盘亏、毁损、对外投资损失、货币性资产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资产;
(七)因组建临时工作机构、召开重大会议和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资产;
(八)依照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含无偿划转,下同)、出售(含出让、转让,下同)、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无偿调拨: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二)出售:指以有偿方式变更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
(三)置换:指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四)对外捐赠:指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实物资产)以捐献、赠送方式无偿支援公益事业及扶贫、赈灾的行为。
(五)报废:指由于国有资产已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且不能继续使用,或虽未达到使用年限,经鉴定论证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或者不适合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核销的行为。
(六)报损:指对行政事业单位已发生的资产盘亏、毁损、对外投资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等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规定,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进行核销的行为。
第三章 处置权限和程序
第十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时,按以下方式履行审批手续:
(一)土地、房屋和车辆,以及单位价值5万元以上(含5万元)或批量价值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其他资产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机关管理局审批。
(二)除土地、房屋和车辆外,单位价值5万元以下且批量价值50万元以下的其他资产处置,授权主管部门管理,由主管部门制定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和报批程序,报省机关管理局备案。
(三)实行国有资产委托管理的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按省机关管理局授权规定执行。
(四)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处置,由省机关管理局提出审核意见后,上报省政府。
第十一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按以下规定的程序办理:
(一)申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提交资产处置申请文件,并提供有关材料。同时在“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动态监管平台”登录并填报《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审批表》(附件1)。
(二)审核。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申请处置事项的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进行核实后,报送省机关管理局。同时登录“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动态监管平台”进行网上审核。
(三)审批。省机关管理局对主管部门报送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批复。同时登录“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动态监管平台” 进行网上审批。
(四)处置。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接到批复文件后,按处置方式和规定程序及时办理资产移交、评估、备案、进场交易、统一回收、定点销毁、产权变更登记等手续。
(五)账务处理。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处置完毕后,根据审批部门的批复文件、审批表,以及处置资产取得的交易、回收、移交等各类凭证,及时调整资产、财务账目。
(六)备案。省直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规定权限内的国有资产,参照上述程序办理,并于每年7月底和次年1月底前,按照要求填报《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备案汇总表》(附件2),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机关管理局备案。
第十二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和成立临时工作机构等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或临时工作机构撤销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权限报经审批后处置。未经审批,主办单位不得擅自占有或者处置,并对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十三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分立、合并、改制、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撤销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拟定处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报省机关管理局审批,并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省机关管理局、省直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对申报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现场勘查,或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或者鉴证。
第十五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土地和房产因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处置的,应优先选取就地(近)或异地置换的方式进行补偿;确实不能就地(近)或异地置换的,采用货币补偿方式。
第十六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土地、房屋、车辆,应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产权、产籍等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涉密(含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信息设备,应按国家保密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后,方可办理资产无偿调拨、出售、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等处置手续。
第十七条
信息系统和软件资产处置应当优先整合利用。无法整合利用的,应当经专业技术鉴定后,严格履行处置程序。
以授权形式购置的软件资产到期后,应当及时办理处置手续,停止使用。为专项工作开发或配发的软件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失去使用价值确实无法整合利用的,应当及时进行处置。
第十八条
货币资金、有价证券等货币性资产损失的认定和处理,按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资产核实的相关规定执行。
经批准核销的不良债权等损失,应当实行“账销案存”,并进行清理和追索。
第四章
处置申报资料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无偿调拨国有资产,须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无偿调拨申请文件;
(二)《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按处置方式和类别填报拟处置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账面价值、购置日期等内容,一式四份,下同);
(三)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票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凭据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下同);
(四)资产产权证明(如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车辆行驶证、股权或债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下同);
(五)拟无偿调拨的资产情况说明;
(六)接受单位同类资产的配置状况和需求情况说明;
(七)因撤销、合并、分立、隶属关系改变而划转资产的,需提供相关机构改革批文、资产清查资料;
(八)审批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国有资产,须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资产出售申请文件;
(二)《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
(四)资产产权证明;
(五)拟出售的资产使用情况说明;
(六)出售方案,属于股权转让的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属于无形资产的需附本行业专家的论证报告。
(七)审批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置换国有资产,须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资产置换申请文件;
(二)《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三)双方拟置换资产的产权证明;
(四)双方拟置换资产的评估报告;
(五)意向性置换协议
(六)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如是否担保、冻结、查封等);
(七)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八)因城市规划建设等拆迁(征收)置换资产的,须提供拆迁(征收)公告、置换补偿标准等资料;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捐赠,须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资产对外捐赠申请文件;
(二)《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三)拟对外捐赠资产情况说明、明细清单及有关凭证;
(四)与受赠人达成的意向性捐赠协议;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须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资产报废申请文件;
(二)《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
(四)资产产权证明;
(五)报废办公设备和家具的,须提交由资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或有关专家组成的鉴定小组或技术鉴定委员会出具的技术鉴定书;
(六)报废专用设备的,须提交由行业或部门技术鉴定委员会出具的技术鉴定书;
(七)报废车辆的,省直在榕行政单位和财政核拨、核补单位上交省机关管理局统一处置;省直在榕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单位和省直非在榕单位须提交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或有资质机构提供的车辆检测报告、事故认定材料、保险公司赔付凭据等证明资料;
(八)报废(拆除)房屋的,须提交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如因新建项目需要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立项文件;因房屋征收拆迁的需要的,提交征收拆迁公告、补偿标准和补偿意向协议等资料;
(九)报废锅炉、电梯等特种设备的,须提交专业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
(十)其他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需报废(淘汰)的固定资产,现有技术鉴定机构无法进行鉴定的,应提供资产近两年的维修记录和维修费用凭单复印件;
(十一)审批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损,须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资产报损申请文件;
(二)《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
(四)资产产权证明;
(五)损失价值清单和损失情况说明;
(六)失窃等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的资产损失,应提供公安等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或鉴定文件;
(七)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应提交被投资单位清算审计报告、注销文件,投资或担保(抵押)凭证;
(八)涉及索赔的,应有理赔情况说明和相应的赔偿收入收缴凭证复印件;
(九)涉及仲裁或诉讼的,提供裁定书或判决书;
(十)应进行经济鉴证的,提供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报告;
(十一)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十二)造成损失的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或有效证明;
(十三)审批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章 资产评估和交易
第二十五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出售、置换国有资产的;
(二)合并、分立、清算的;
(三)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
(四)涉及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五)依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并积极配合资产评估机构开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其独立执业行为。
第二十七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经省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事项涉及的评估项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机关管理局核准;由省机关管理局审批的事项涉及的评估项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机关管理局备案;其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在评估报告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省机关管理局或省直主管部门提出核准或备案申请。省机关管理局或省直主管部门应及时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核准或备案评审。
第二十九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应按以下公开方式进行:
(一)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单位或批量资产原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在榕单位统一进入省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非在榕单位进入省产权交易中心或所在地公共资产交易机构公开交易,并逐步建立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统一交易体系。
(二)前述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出售和其他方式的资产处置,鼓励进入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行政事业单位也可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行组织交易。
第三十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入产权交易机构处置资产的,应当采取招投标、拍卖、网络竞价、协议转让以及其他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资产交易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结果,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暂停交易并报资产处置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三十一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进入省产权交易中心出售国有资产,按省机关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业务规则和工作流程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进入省产权交易中心出售国有资产,从按规定程序确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库中通过随机抽号的方式选定资产评估机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前述规定限额以下资产,资产评估机构鼓励从上述资产评估机构库中选择,也可自行选择。
第三十三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资产转让,以及涉及公共安全、文物保护等特殊原因的交易事项,经省机关管理局批准可暂不进入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投影仪、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机、影音设备等电器电子类资产,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且不能继续使用的,或没有超过使用年限但经专业技术部门鉴定无法修复的,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统一回收处理制度,交由经公开征集选定的再生资源回收处理机构回收,不得进场交易或自行处置。
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传真机和复印机等资产,按国家保密工作要求,交由指定的涉密设备定点销毁单位处理,不得进场交易或自行处置。
第三十五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各类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征收补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预算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在处置环节中流失。
第三十七条
省直主管部门应建立国有资产处置事后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省机关管理局应加强对省直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在规定权限内审批的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第三十九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资产处置档案管理。资产处置过程和结果的资料和数据应当完整、真实,并按规定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四十条
省直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或超越规定审批权限处置国有资产;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处置事项予以审批;
(三)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串通作弊,低价转让国有资产;
(四)规避评估程序,或在资产评估、审计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或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
(五)将已获准调拨、捐赠、报废的资产继续占用或采取其它方式处置;
(六)应进未进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处置资产;
(七)未按规定上缴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八)其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省机关管理局和相关部门责令改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处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由省机关管理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省直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省机关管理局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机关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闽政管综[2003]78号)同时废止。附件:
1、《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2、《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备案汇总表》
9.山西省直事业单位 篇九
近几年,湖北省省直事业单位考试科目通常为《基本素质测验》和《综合应用能力测试》,且分A卷和B卷。B卷与A卷的部分试题一样,其总体难度略低于A卷。这里中公教育专家冯署平就《综合应用能力测试》的考试规律进行下分析:
一、题量增多。由四大题增至五大题:2011年、2012年的真题题量都为四大题,2013年的真题题量为五大题。
二、题型灵活多样。2011年综合应用能力测试题型涉及:辨析题、论述题、案例分析题和材料作文题。2012年的真题A为论述题、案例分析题、策划与应用与材料作文题;2012年真题B为判断题、案例分析题、策划与应用题、材料作文题;2013年《综合应用能力测试》为辨析题、情景题、案例分析题、实务题和材料作文题。不难发现,《综合应用能力测试》的题型涉及光,且形式比较灵活;但其中案例分析及材料作文题为必考题型,而辨析题、判断题、论述题、策划与应用、实务题、情景题不是每次都出现,往往只选择其中的2-3个题型出题。
三、必考题型分析。
1.案例分析题分值在15-30分。15分往往是一个题,即一个案例,回答2小问;30分时则是2小题,涉及4个小问。案例分析题的给定材料或案例往往结合当前社会热议话题或湖北省政府的重大举措。如2013年的“网络反腐”;2012年A卷由《让子弹飞》《阿凡达》引发的电影文化消费问题分析,以及由官二代、富二代引发的舆情危机问题;2011年由湖北省政府启动的“三万活动”引发的政策思考,以及由日本福岛地震引发的“盐荒”问题。
2.材料写作题分值在30-40分。给定材料篇幅在500字以内,要求结合材料写800-1000字的议论文。材料主题往往是当前社会热议话题。如2013年给定186字总书记关于中国梦的阐述,要求考生以“中国梦与我的梦”为主题,写一篇800字左右的议论文;2012年A卷的写作材料则是关于“汉语盘点2011”的内容,要求考生以“控”为主题,自选角度,自拟题目,写一篇700~900字的议论文;2012年B卷以“雷锋精神在岗位”为题写一篇800~1000字议论文;2011年围绕马上办的工作理念,自选角度,自拟题目写一篇不少于800字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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