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2024-08-04

学校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精选8篇)

1.学校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篇一

第三条 学校性质:学校是一所全日制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制均为三年。学校为民营单位。

第四条 主办单位:xx市xx教育集团。

第五条 协办支持单位:市内各级政府各部门及市内外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及私营工商业者。

第六条 主管部门:xx市教育局。

第七条 服务范围:面向市内外初高中应届和往届毕业生。

第八条 服务宗旨:以育人培技为本,探索科学有效的职业教育教学方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懂技术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的能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第九条 校训校风:诚实、和谐、教书、育人;务实、求真、开拓、创新。

第十条 教风学风:敬业、爱生、求实、进取;尊师、守纪、勤学、苦练。

第十一条 办学方向:诚信办校、质量立校、特色强校、科研兴校。

第十二条 教育理念:遵守“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理念。

第十三条 育人目标: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生存、学会创新。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十四条 学校在xx市教育局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设董事会,董事会由董事长和董事等若干人组成。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董事长负责制,董事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和行政负责人。董事长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在学校董事会的监督下,在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管理下,全面负责学校工作。董事会成员协助董事长负责某一方面或有关方面的工作。

1、董事长应定期向上级汇报工作,向学校董事会通报工作,自觉接受学校董事会的监督。董事长在对学校重大问题决策前,应主动征询董事会的意见,学校中层以上干部的聘任与解聘,应经校董事会考核、研究决定。

2、董事长应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接受民主监督。董事长在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决策时,应注意听取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

3、董事长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接受上级领导的监督和考核。

第十六条 在学校董事会领导下,在上级群团组织部门指导下,学校设置基层工会工作委员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等组织。

第十七条 在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下,在董事会的参与协调下,学校设董事办公室、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团委、总务处、招生就业办等中层机构。

1、董事办公室在董事长指导下处理学校日常事务工作。

2、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行为规范的管理、学籍档案管理、国家资助款的申报和发放、保险办理及理赔工作,校园安全保卫及综合治理、校园广播室的管理、学生寝室管理、学生会等组织的管理与协调工作。

3、教务处负责教学教研工作,具体负责教学计划编制及课程安排、职业技能鉴定和技术比武、教学考试考核等工作。

4、总务处负责食堂监管、教学用品采购及保管、卫生保洁、基建维修等工作。

5、招生就业办负责招生、学生顶岗实训的安排和毕业生就业安置工作。

第十八条 教研组 根据培训工种及专业情况,分设理论教研组和实训教研组,在教务处指导下开展教学研究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设图书资料室,主要负责图书和教材保管以及发放工作。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党和国家对职业教育的发展要求,以及业务主管部门的指示,结合新时代需要和社会实际,制定学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1、学校中期发展规划一般为五年,可与国家及地方政府五年规划在时间上同步。

2、学校长期发展规划一般为十年,可与国家及地方政府十年规划同步。

3、学校年度工作计划为公历自然年度,兼顾职业教育教学工作学年度的特点。

第二十一条 学校工作规划由学校董事会组织拟定,交学校教职工大会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备案或相应批复后,学校方可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学校及学校内设部门、组织工作规划、计划、方案等在工作实施过程中,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由于政策变更等不可抗拒因素,可作适当变更。变更内容需交董事会通过后予以实施。

2、注意工作过程中相应文字、图片实物、典型经验、学术成果等资料的整理。

3、规划、计划、方案等实施结束后必须提前做出相应的工作总结,经董事会通过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4、学校内设部门、组织等,在学校整体规划、计划的指导下,结合本部门、本组织的特点和政策法规以及上级相关部门、组织的要求,结合学校整体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交董事长审阅批准后,报上级相关部门,组织备案。

5、学校各级各类规划、计划、方案,实施过程中文字、实物(录音、录像、图片)经验、成果、各种总结等除报上级有关部门外本单位部门要组织留存且必须将完整材料报学校档案室存档。

6、学校规划、计划、方案的拟定和实施全过程接受政府、社会及主管部门的全面指导、监督、评估和考核以及等级认定,接受校内教职工的民主监督和社会、学生、学生家长的监督和评价。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中层干部由董事长提名、校董事会考核后任用。学校董事会积极选拔、培养、推荐中青年骨干教师干部和女干部。

第二十四条 教师需求计划,由学校根据生源、学校发展等提前,自主聘用急需学科教师。

第二十五条 招收学生计划由学校根据培训规模和市场需求制

定,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招生方案。招生面向全市、全省及全国,重点解决本市内应、往届毕业生职业技术教育问题,努力办好中职教育,并向高职培训学校方向拓展,越办越大,越办越强。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生源,按照《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规定,设定班数,选聘班主任和科任教师以及管理人员。

第二十七条 学校经费由学校自筹为主,同时积极争取政府及上级部门支持。政府和主管部门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划拨职业教育经费,学校依照省、市级主管部门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学生应交费用。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行规划、计划监督,具体做到制度监督、过程监督、结果监督、专题专项监督等。方法有政府法律监督、社会家庭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等。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公文运行机制。对上级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及社区群体组织等制发的公文、文书、文件、信函等,交办回收存档。对学校上报材料,须经董事长审签后上报。

第三十条 学校工作制度、岗位职责、任期目标运行机制。学校因工作需要设工作岗位,因岗位需要定工作职责、责任和任期目标,因岗位职责、责任和任期目标的需要依法制定相关的工作制度。在民主管理的.基础上,进行约束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校产实行建帐登记、毁坏报损制度。学校校产总帐应与使用部分分类帐一致,做到帐物一致。

1、新购置用品,要拟定申请购置计划,经董事长审批后方可购置,重大购置项目上报学校董事会集中研究,由总务科统一采购。

2、新购物品属学校新添置的校产,应先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借用、领用由董事长签字,借用、领用人员进行登记,方能出库。使用完毕后及时归还。正常损坏的要以旧换新。

3、校园内花草、树木、建筑物、水电设施属公有财产,任何个

人不得随意损坏或据为己有。

第四章 教师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的权利,同时也应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学校依法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学校的所有教师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职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综合管理制度》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合格教师的标准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四法、一决定、一规范”,即《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及《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2、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和良好的思想道德素养和心理素质,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职业教育教学工作。

3、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人才观、质量观,有较强的事业心、进取心和上进心。

4、能胜任班主任工作,专业扎实,教学方法灵活,善于改革创新,有一定的教育科研能力,有自己的教育科研成果。

5、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出色完成自己所负担的教育教学任务。

6、为人师表,顾全大局,关爱学生,举止文明,广泛赢得师生和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第三十四条 学校执行教师资格证制度。

学校严格执行《教师法》有关规定,安排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

专业教师担任各学科的课程教学,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学校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学校不聘用不具备《教师法》规定学历的人员和未取得教师资格证的人员担任专业教师工作。如确因工作需要必须聘用无教师资格证的人员为教师的,被聘人员必须在两年内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否则,学校有权予以解聘。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全员聘用制。

学校对教职工采取全员聘用制,每年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道德素养、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给予评定。考核结果作为聘用、评优、评先、晋级、晋职以及奖惩的依据。年度考核为末位者(倒数第一、二、三名),学校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六条 学校采取措施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1 、结合国家形势,加强教师队伍思想政治和道德建设。

2、结合教师职业特点,加强师德师风建设。

3 、学校支持、鼓励教师参加进修和其他方式的培训。

4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不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享有国家规定的相关待遇。

5、学校鼓励教师在思想工作、教育方法、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等方面进行改革创新,鼓励和支持教师积极使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进行辅助教学实践。

6、学校实行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制度。对教职工在教育教学和实际操作技能及单项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 实行教师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制

学校根据工作岗位及职责范围,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因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行为而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视情节轻重、损失多少、影响大小,追究当事人相应的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2.学校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篇二

一、加强海南中职学校章程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学校章程是现代职业学校制度的主要载体, 是职业学校的根本大法和最高行为标准, 也是学校办学理念、办学思路及学校精神的反映, 更是完善中职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的必然选择。

1. 加强中职学校章程建设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 开展现代学校制度建设, 推进依法治校的必然要求。

2012年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 (教政法[2012]9号) 对各级各类学校实施依法治校做出了具体规定, 明确了政府及学校内部各个主体, 以及社会在推进依法治校中的地位、职责及权利义务, 构建了广泛参与、共同推进的格局。我省中职学校只有依据宪法和法律法规制定学校章程, 推进法治化进程, 建立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实现自主办学和教育教学改革, 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数以亿计的合格劳动者, 以满足经济社会成长发展的需要。

2. 加强中职学校章程建设是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重要举措。

教育规划纲要提出加强章程, 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提出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职学校“到2015年, 全面形成一校一章程的格局”。在这样的政策背景下, 加快推进我省中职学校依法制定具有职业教育特色的学校章程, 完善学校管理制度, 落实校长负责制, 依照章程规定管理学校, 扩大中等职学校办学自主权, 调动企业参与专业建设的积极性, 形成工学交替校企合作互利双赢的机制, 是当前海南中职学校工作的重点。

3. 开展中职学校章程建设的探索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目前, 我国大部分省市中职学校已在依法治校和章程建设方面积累了不少经验, 我省中职学校也正在按照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海南省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有关事项的通知》 (琼教策[2013]7号) 和《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中小学章程制定工作的通知》 (琼教策[2014}4号) 的要求, 开展依法治校和章程建设工作。我省中职学校结合职业教育的实际, 在边实践边总结的基础上进行探索研究, 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其效果必将更加显著, 必将更加有利于我省中职学校依法治校及章程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海南中职学校章程建设的现状

1. 按章程自主办学的意识有待形成。

在举国上下大力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战略的当前, 海南不少中等职学校依然没有认识到章程对学校发展的意义, 进行学校章程制定更少之又少, 利用章程来规范学校管理, 推动学校依法治校依法治教更不用讲了。对章程在学校中所起的地位作用, 章程的所包含的主要内容, 制定章程主体以及学校师生在章程制定中所扮演的角色, 章程制定过程中步骤、程序等都不清楚。尤其是章程作为学校的“宪法”和行动指南, 对学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科学发展、规范治理、改革创新、自主办学、师生主体性体现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厘清。不少学校领导没有认识到依法按章程自主办学是学校改革和发展的趋势, 是国际教育界的通行做法。有必要提高认识, 统一思想。

2. 制定学校章程的中职学校比例低。

我省中职学校章程建设起步晚, 研究深入不够, 与国内发达省市有较大差距, 有很多学校没有制定学校章程, 就是有个别学校迫于国家示范职业学校创建需要而开展章程建设, 也只是为完成任务, 纯粹是为制定而制定, 往往流于形式。学校办学往往以上级的行政决策为导向, 从而失去了学校的独立性, 不知不觉成为上级部门的附属机构, 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就更无从谈起。在这种情境下, 学校章程就显得可有可无, 就造成目前大部分中职学校没有制定章程, 比例较低。

3. 制定学校章程理论知识与技术缺乏。

1995年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提出设立学校要有章程,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不过出于历史原因, 我省公办的中职学校举办者是政府部门, 成立时就没有章程。到现在, 海南中职学校章程建设工作一直滞后, 很多学校对章程的制定还处于探索阶段。不少中职学校想开展章程制定, 又受制于对章程理论知识和技术掌握, 这就需要相关职能部门举办相应培训班, 培养一批章程制定的骨干队伍。邀请专家教授来给他们讲课, 进行现场指导, 解决他们实际工作中遇到难题, 提高他们制定章程的理论水平及技术操作能力, 这样才能顺利推动我省中职学校章程建设。因此有针对性的系统培训与专家的手把手指导是必不可少的, 也是章程制定落实的当务之急。

三、探索海南中职学校章程建设有效途径

虽然我省中职学校章程建设工作进行了积极探索, 但目前进展缓慢, 问题也不少。我们只有在思想上重视、管理上落实、理论上指导, 才能切实搞好我省中职学校章程制定和建设工作, 推动现代职业学校制度的建立。

1. 提高认识, 加强领导。

从全国来看, 中职学校章程建设的理论研究不多, 大部分集中在高校及中小学, 特别是专门从事中职学校章程理论研究的更是寥寥无几, 从目前掌握的情况来看, 海南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几乎都没有成立章程制定的专门指导机构, 没有明确目标任务, 对章程制定推动不太积极。因此作为中职学校章程核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对章程建设的认识, 重视与支持章程制定, 尽早规划成立相应机构, 加强研究力量, 加大对学校章程建设的支持和资金投入, 做好试点工作, 以点带面, 建立健全对中职学校章程建设的督导;同时, 中职学校领导也要充分认识学校章程建设在依法治校、推动学校内涵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将学校章程建设纳入学校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工作议事日程, 建立学校章程建设专门机构和骨干队伍。只要我们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我们就能够早日实现海南中职学校“一校一章程”的目标。

2. 政策先导, 服务到位。

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规划, 出台政策, 规定好中职学校章程制定任务目标、主要内容、时间要求、基本程序, 尤其是对学校办学自主权方面要有界定, 如校内机构、专业设置、人事管理等, 要不学校把握不了, 就是在章程上规定了, 但实施不了, 成了文字游戏, 影响了章程的严肃性与权威。与此同时, 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协调, 加强培训, 尽可能为各校培养一大批骨干力量;组织专家学者到各校巡回指导, 解决章程制定中遇到技术问题, 做好试点学校选择及推广, 全程指导与督促。

3.以人为本, 明确章程制定的主体。学校章程的制定应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 具体来说就是要以教师为本、以学生为本。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教师与学生的利益作为制定章程的工作方针, 师生权益要在章程中得以体现。要重视师生在章程建设中主体地位, 调动他们积极参与到章程制定中来, 才能集思广益, 提高章程质量, 有利于章程宣传及实施。同时也要广泛征询利益相关方, 例如家长、合作的企事业单位、上级行政部门等意见建议, 让大家一起参与学校章程制定, 这样更有利于章程科学性与完备性。

4.突出职业特点, 坚持与时俱进。中职学校章程要具有时代特征, 凸显职业教育本色, 在学校章程建设过程中要将职业学校的培养目标贯穿始终, 制定出具有职业学校特点的学校章程。要强调职业性特征, 要根据市场和社会要求打造学校的专业特色, 形成自己的教育理念和校训思想, 总结提炼学校精神, 以差异性、个性化的章程引领学校的科学在发展, 避免千校一面。在章程建设过程中要注重企业参与, 发挥企业的作用, 做好校企融合, 更要在制定章程中预留空间, 学校发展愿景既要切合实际又要弹性, 从而使章程能够与时俱进, 具有创新精神。

摘要:在依法治国的战略背景下, 推进我省中职教育体系的构建和现代职业制度实践, 已离不开我们制度建设及学校章程的制定。加强海南中职学校章程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探索海南中职学校章程建设有效途径突出, 以人为本, 明确章程制定的主体和职业特点, 坚持与时俱进。

关键词:中职,章程建设,途径思考

参考文献

[1]陈立鹏.北京市中小学章程建设现状及对策教育科学研究[J]2011 (4) :29-33.

[2]陈立鹏.我国中小学章程建设现状与思考.中国教育学刊[J]2011.01:24-28.

[3]秦虹.高职院校章程建设的认识与实践.职业技术教育[J]2014 (25) :21-25.

[4]张妍.我国大学章程建设的现状及思考.高教研究[J]2013 (6) :39-41.

3.学校章程建设要解放学生 篇三

一、 “校训”制定要引领学生精神成长

“校训”是学校章程建设中不可缺少的内容,一则好的校训既是一所学校办学理念的体现,也是一所学校的灵魂所在。如清华大学的校训——“自强不息,厚德载物”经过一代又一代师生的传递,深入内心,深入骨髓。上海浦东新区塘桥第一小学是全国书法艺术实验学校,书法教育是学校的特色、优势,其校训是“一笔一画练好字,一生一世做真人”。校训巧妙地将书法教育与做人联系到一起,既引领了学生,又突出了办学特色,让人在记住校训的同时,也对学校特色留下了深刻印象。

但是,很多学校的校训内容充满陈词滥调,缺乏个性,如“团结、拼搏、勤奋、求实”;“勤奋、团结、文明、创新”等。据《南京日报》报道,市教育局对市区小学的校训情况进行了一次整体的调查,结果显示:在参与调查的50所小学中,有49所学校的校训构成形式为“四词八字”口号式,所占比例高达98%。50所小学的校训共涉及用词38个,其中使用频率最高的四个词依次为:“勤奋”,38校使用,所占比例为76%;“团结”,26校使用,所占比例为52%;“创新”,21校使用,所占比例为42%;“文明”,20校使用,所占比例为40%。

“校训”应为“一校一训”,而非“千校一训”。“校训”的制定要充分考虑到教育的对象,要在关注结果的同时,重视教育的过程。如浙江省台州市实验小学的校训为“有了爱就有了一切”。这则校训以“爱”字为出发点,告诉在这个美丽的校园里的所有人,都要学会爱。老师要关爱每一位学生,让他们在童年尽情释放自己的光彩。爱孩子就是要还孩子一个快乐的童年,让他们开心地度过每一天;爱孩子就是尊重孩子的发展,让他们的个性得到充分的张扬;爱孩子就是要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让他们在轻松愉快的学习中快乐地成长。

教师越是满怀深情地去爱学生,就越能赢得学生对自己的爱,良好的师生关系就越能建立起来,并得到健康的发展。这种爱的交流是学生成长的催化剂,它可以有力地把学生吸引到教育过程中来;是激发学生进行自我教育的动力,可以使学生朝着培养目标指引的方向努力攀登。这就是“有了爱,就有了一切”。

因此,在“办学理念”的制定方面,要着眼于学生的感受,着眼于学生的发展,不要将“校训“定制为约束学生纪律行为的道德规范。

二、 “特色”建设要着眼学生健康发展

在我国,很多学校校内事务由校长做主,而校长则听命于上级,上级说做什么,就做什么;上级说怎么做,就怎么做。这就导致了学校工作千篇一律的局面。

北京十一学校在去年12月就通过了《学校章程》,这是一份全校教师共同拟定并达成共识的《章程》,用李希贵校长的话来说:“《章程》为每一位教师创设安全的工作环境和长效的运行机制,学校将不再因校长的更替而产生动荡”。因为一所学校的特色和优势的培育需要几代人的共同努力,所以它需要制度的保护。

以浙江台州经济开发区为例,辖区的几所学校都在逐步形成自己的办学特色,比如白云中学的“分层走班”、学院路小学的“绿色童年”、白云小学的“七彩课程”、实验中学的“315课改”、实验小学的“321”课程等等,这些办学特色都是立足于学生,为学生的长远发展奠基。

以台州市学院路小学为例,该校倡导“绿色童年”的办学理念,旨在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不拔苗助长,还童年以童真、童心和童趣,尊重儿童个性。在这一理念的指导下,学校设置多样选择的课程,因材施教,营造适应儿童生命成长的氛围,适应每一位儿童的健康成长。“童真书院”提高了学生们的古典文化底蕴,让学生们切身感受到传统文化经典的无穷魅力,让他们从小养成良好的文化修养,在学习文化经典的过程中增长心智,成为一个个积极向上的阳光少年;“少年科学院”通过“小院士,小课题”课程文化研究基本完成了对综合实践课程的探究与尝试,形成了可推广的创新型学习模式,弥补了传统课程实践性不强的问题,让广大同学在生活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小公民参议院”让小学生直接体验民主,培养了他们参与学校事务、承担社会责任的能力,进一步增强了未成年人的公民意识,推动了公共生活的民主化进程,让民主成为了一种生活的方式。

学校办学四年来,学院路小学以“绿色童年”办学理念为指引,在课程文化设置上突出童心、童真、童趣,达到生动有趣、启迪智慧;在课外活动中注重参与性,追求学以致用、人人践行,构建了独具特色的“绿童”课程文化,让校园成为每一个孩子茁壮成长的和谐乐园。

只有着眼于学生健康发展的特色才能够立足长久,才能够使学校永远焕发出青春的活力。因此,在将“特色”写进章程的时候,要思考特色建设是否有助于学生的发展。只有有助于学生的发展,才能够有助于学校的发展,才能守正出新,然后形成自己的独特风格。

三、 “活动”安排要立足学生兴趣爱好

多年来,我国一直把“活动”当作中小学生素质发展的重要载体。有效、有趣的主题活动,既能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又能使学生通过活动受到深刻的教育,并留下幸福而美好的回忆。

很多学校在制定学校章程时都把“活动”列入其中,甚至把校园活动作为“节日”固定下来。如杭州市三墩小学学校章程第三十条规定:每年举办一次“小雪花”艺术节、“体育节”、“英语节”、“陶艺节”,开展多次单项艺术比赛。这不得不说是一个了不起的进步。因为在儿童心目中,节日是欢快喜庆的,是丰富多彩的,也是幸福快乐的。

学校在安排各类活动时要考虑全体学生的参与度,而不能只是面对少数优秀或具有特长的孩子。同时,不同类型的学生对于校园文化活动所表现出的参与度和主体意识也不尽相同,这就需要我们研究如何根据学生的不同特点设计活动内容及与之相匹配的活动形式。

我们在开展常规性的运动会、读书节、大合唱等活动的同时,还应探寻常态下的校园文化活动的类型与不同类型的活动模式。例如民俗体验节、传统游戏节、奇思妙想节。浙江省台州市实验小学每年五月要举行“吉尼斯挑战赛”。学校要求每个学生都要有参与的项目,目的是让每一位学生都能享受到运动的快乐。校园吉尼斯的主旋律就是“挑战自我,放飞快乐”。整个吉尼斯运动会项目的设置都是站在学生的角度考虑,而且每年都会增加一些新的项目,深受学生的喜爱。目前的吉尼斯运动会有三十米往返运球、足球颠球、一分钟跳绳、走高跷、盘云梯、百米轮滑、定位羽毛球荡球、耐力呼啦圈等15个项目。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自由选择。全校1000多名学生无一不在吉尼斯运动会上体验到运动的快乐!就如学生自己所说:“挑战吉尼斯,就是在挑战自我,就是在创造奇迹。”每年的吉尼斯运动会都有数十位学生刷新纪录,挑战新的高度。就拿羽毛球荡球来说,最初的记录是上百个,再到几百个,最后达到能荡球两千多个。由于荡球的时间过长,不利于群体性参赛,大赛组委会不得不将这个项目改为“定位羽毛球荡球”。学生在活动中锻炼了体魄,增强了毅力,同时也把这种顽强拼搏的精神带进了课堂。

我们在将活动的开展写进学校章程的同时,既要让活动成为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要顺应儿童发展规律,不按部就班地重复过往的活动形式,在主题的设计上、环境的布置上、主持方式上不断追求时尚新颖,让活动成为学生盼望和留恋的幸福瞬间。

四、 “文化”设计要满足学生客观需求

学校章程最重要的价值在于它能够“传递学校教育思想”。因此,我们必须注重学校章程建设过程中的文化效应。因为,学校教育内涵发展的真正动力恰恰源自于学校文化。

很多学校把校徽、校旗、校歌、校服都写进了学校章程之中,并作为学校的一种文化传承下来,这是值得提倡的。这些也的确应该成为学校章程建设的一部分。

但是,在很多学校,学生不知道校徽的含义,不喜欢唱校歌,不愿意穿校服,这也是不争的事实。有专家认为校歌很难被传唱有两个原因:一是歌词脱离实际校园生活,都是“高大上”的道德论调,很空洞,学生肯定不喜欢;二是曲子太呆板,旋律不能激起大家传唱的欲望。校服也不知从何时起,几乎都是清一色的运动装,毫无个性可言。甚至有些学校以校长个人喜好为出发点,随意更改校服的款式。可以说是一任校长一种校服。究其原因,是人们过分注重校园文化的宣传性,而忽略了作为校园文化的主人——学生的切身感受和成长需要。

但是在校歌、校服的设计上也有不少成功的学校。例如,武汉市解放桥小学在不断地发展和积淀中形成了校歌《谢谢你》。“书包,书包谢谢你,陪我上学去。校园,校园谢谢您,藏好多秘密。黑板,黑板谢谢你,成长的足迹。课本,课本谢谢你,世界真美丽……”简单、充满童趣的的歌词从儿童的视觉出发,突出校园的主体——学生。在演唱校歌中,孩子们不仅愉悦地享受着快乐,同时也在寻找着校园生活的美好回忆。

在全国大多数学生都讨厌穿校服的同时,但深圳有八成学生喜欢穿校服,五成学生表示周末也会穿校服。据专家介绍,深圳中学的校服的设计充分尊重了学生的特点和个性发展,充分满足了学生的审美情趣和对美的追求,才使得学生对其情有独钟,走到哪穿到哪。正是因为其具有可以跨越年龄、跨越地域的品位和流行元素,同时也充分考虑到校服所代表的学生身份特征——青春、时尚而不浮夸,才能真正受到学生和家长的欢迎。

只有从儿童的视角出发去设计校园文化,才能使学生真正明白校园文化的内涵。否则,即使把它们写进了学校章程,也仅仅是文化符号,始终会游离于学生需求之外。

一部好的章程就如同是学校的一部“小宪法”。但这里的“法”,并非是约束教师的行为,制约学生的发展。相反,我们应该在章程的制定中以学生为主体,解放学生,发展学生,还给学生一个快乐的童年,这才是学校章程建设的最终目的。

参考文献

[1] 周勤伟.让学生在幸福中成长.中小学德育,2013(1).

[2] 范美华,谭芳,陈丹丹.开心地笑,大声地说——武汉市解放路小学从儿童视角出发的校园文化建设.中小学德育,2013(6).

[3] 李继星.如何制定与执行中小学校训. 中国德育,2012(12).

4.学校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篇四

为加强对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宏观指导与管理,推动学校的教学改革和教学建设,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校决定成立教学指导委员会,并制定如下工作章程。

一、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性质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在校长领导下,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评估、服务的专家组织。其宗旨是对学校教学工作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参谋和指导。对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和教师工作规范、教风等进行督促、检查和评估。在教学基本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管理等方面发挥顾问和参谋作用。

二、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1、把握国内外有关专业教育的发展趋势,研究和讨论中职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全局性重大问题。

2、研究专业结构和布局,对学校专业的设置、调整、改造进行论证;指导并审定各专业教学计划。

3、指导学校的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实验室建设等工作,促进学校教学基本建设水平不断提高。

4、指导、推动教育教学改革工作不断深化。

5、审议学校重要的教学文件及教学管理制度。

6、指导和参与学校各类教学评估工作。

7、参与教学过程的调查,教学质量的评价、管理。收集教师、学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并提出指导性改进意见和办法。

8、督促、检查各系和有关职能部门教学工作的进展情况。

9、宣传教学的有关政策、决定、规定,沟通学校与广大教师之间的联系。

三、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人员和机构

1、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应当是思想政治素质好、学术水平高、教学工作或实际工作经验丰富、作风正派、身体健康的教学和教学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校内与校外专家)。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两年,其委员可随人事变动而调整。

2、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人,委员若干人。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一人,协助主任委员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挂靠教务处。

四、工作方式

1、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工作任务和各专业改革发展的实际情况,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制订工作计划,开展有关工作。

5.学校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篇五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摄影爱好者社团是在乌鲁木齐市实验学校工会领导下的合法社团组织。它是由爱好摄影的在职教职工组成。

第二条:摄影爱好者社团以服务广大教职工,丰富广大教职工业余文化生活,提高教职工的素质和生活质量为前提,以倡导教职工对摄影艺术的追求为目的。为反映我校风貌、丰富教职工生活、促进教职工精神文明建设而努力。

第三条:摄影爱好者社团组织全体会员学习摄影知识,探索摄影艺术,开展摄影活动,进行摄影创作。摄影社团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开展活动,通过活动锻炼会员的工作能力和摄影技巧以及培养高尚的情操和良好的品质。根据校工会的要求,组织并选送作品参加校内外摄影展评。为我校教职工和学生开展摄影艺术讲座及摄影技术的指导。为了严肃本社团纪律,活跃教职工课余生活,促进社团的发展,现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会员

第四条:会员

1.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积极从事摄影活动,遵守社团章程,具有团队合作精神,有一定摄影技术的愿意参加社团活动的我校在职教职工(工会会员)由本人申请,经过报名、填写入会表格,经校工会审查批准通过后入会,会员退休即视为自动退会。

2.会员可参加社团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可在一定的公开场所进行正当的采访和摄影活动,但不可持证进行违法、违背社团章程及违反学校纪律的活动。

3.会员入会程序要经过报名、填写入会表格、校工会通过几个阶段。

4.会员有遵守章程、执行决议、缴纳会费、参加活动、承担和完成社团委托任务的义务。

5.会员每年缴纳会费元。

第五条:本社团会员享有的权利:

1.享有参加社团举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2.对本社团的工作提出建议或倡议,为社团发展出谋划策。

3.社团会员的优秀作品有向社团外推荐,取得奖励的权利。

第六条:本社团会员享有的义务:

1.严格遵守社团内的有关制度,服从社团内的安排,按时高质量的完成社团分配的任务。

2.积极参加本社团的各类活动,有事须事先请假,由秘书长批准。不得无故缺席,无故缺席三次者,做自动退会处理。

第七条:会员有退会的自由,退会不退费。

第三章机构

第八条:教工摄影社团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三名,由会员民主推选组成。并请有摄影经验的老师为顾问。

第九条:会长负责全面工作,制定社团工作计划,并组织各部实施;贯彻落实上级指示和任务。秘书长负责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并负责社团日常工作,并可行使会长委托的职权。

第十条:理事会的职责

(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开展各项具体活动。

(二)审批吸收新会员。

(三)向会员作工作报告。

第四章 经费及设备

第十一条 摄影社团的主要活动纳入校工会文体宣传活动工作计划,活动经费由校工会根据活动项目给予适当的支持。每年需制定工作计划及活动经费报校工会批准。社团每年向会员报告经费使用情况。第十二条 经费使用范围:

(一)用于摄影社团年度计划开展的立项活动中使用的摄影展被选用照片的冲印放大等费用。不包括会员本人在社团计划外的各种摄影的费用;

(二)用于摄影展、讲座等活动费用。

第十三条 会员的摄影器材设备,采风,考察费用由会员自行解决。

第五章 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休后即自然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有以下行为的劝其退会:

(一)有损坏社团声誉行为的;

(二)有影响社团稳定团结行为的;

(三)不能完成社团交办的工作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社团各项活动的。

第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摄影社团理事会。

乌鲁木齐市实验学校摄影爱好者社团

6.学校办学章程 篇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县教育局德育办有关文件精神,不断提高规范我校家长学校的办学水平,进而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人才观、成才观和教育观,确保我校家长学校工作规范,有序向前发展,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家长学校的办学宗旨是:加强家校联系,及时了解学生的思想动向,通过家长接待日、家访、集中授课等同学生家长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及时交流情况,掌握学生思想动向,认真听取家长对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的意见、建议。同时,通过多种渠道和方法向家长传授家教方法,普及家教知识,进而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人才观、成才观和教育观。

第三条:办学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提高家长配合学校教育教学能力为主要内容,加强家长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家长学校的办学水平,为达到省、市级标准化家长学校而不断努力。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建立健全家长学校组织机构,成立草盘小学家长学校委员会。

第五条:家长学校的决策机构为家长学校委员会,重大事项的决策由家长学校委员会成员集体研究决定。

第六条:家长学校隶属于通榆县教育局德育办公室和草盘小学,接受教育局德育办公室检查。

第三章教师

第七条:家长学校教师要严格按照职业道德规范要求自己。

1、队伍组成。由家长委员会聘请政治思想素质好、对家庭教育有研究的离退休教师、在职的校领导和教师以及所属片区的村支书组成的家长学校的专、兼职教师。

2、工作职责。

(1)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热情宣传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

(2)向学员传授教育学、心理学和科学育儿的方法。

(3)虚心向学员学习,耐心接受学员的咨询,全心全意为提高家长素质服务。

3、尊重家长。主动与学生家长联系,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配合,积极宣传科学的教育思想和方法,不训斥、指责学生家长。

4、为人师表。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衣着整洁得体,语言规范健康,举止文明礼貌,严于律已,作风正派,以身作则,注重身教。

5、认真备课。

(1)教师要自觉认真地学习教育学、心理学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2)专、兼职教师均要认真选好教材、备好课、写好教案,不上无准备课,准时到岗上课。

(3)课前要注意搜集有关学生和家长的情况,增强讲课的针对性,实效性和讲课内容的可操作性。

(4)教师要认真研究教法,讲课力求形象生动,做到有针对性,时代性、实效性、趣味性。

(5)注意搜集反馈意见,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第四章学员

第八条:凡属本校学生家长,都属家长学校学员。

第九条:凡属本校学员,自学生入校后,都要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建立学籍。同时学校安排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学员的表现随时记入学籍的档案,学员结业后,学校将其档案及时转至其工作单位。

第十条:每位家长学校学员都要严格遵守国家教委颁发的《家长教育行为规范》和《家长日常行为规范》及《家长学校上课考勤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五章附责

第十一条:本《章程》中的内容及说明的事项如与有关法律不符,以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二条:本《章程》由学校制定、修改、解释,并经校务委员会审核同意。

第十三条:本《章程》是开展家长学校各项工作及制定有关规章制度的依据。

第十四条:本《章程》自二○一五年九月一日起施行。第十五条:本《章程》的具体职责见附件。

附件一:

家长学校教师工作职责

(1)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热情宣传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

(2)向学员传授教育学、心理学的方法。

(3)虚心向学员学习,耐心接受学员的咨询,全心全意为提高家长素质服务。

附件二:

家长学校教师备课制度

(1)教师要自觉认真地学习教育学、心理学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2)专、兼职教师均要认真选好教材、备好课、写好教案,不上无准备课,准时到岗上课。

(3)课前要注意搜集有关学生和家长的情况,增强讲课的针对性,实效性和讲课内容的可操作性。

(4)教师要认真研究教法,讲课力求形象生动,做到有针对性,时代性、实效性、趣味性。

(5)注意搜集反馈意见,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附件三:

家长学校教师培训制度

(1)每学期组织一次专职教师的学习活动或请教育专家、学者、知名人士举办讲座。

(2)为教师提供有关学习资料。(3)组织教师参加集体备课活动。(4)带领教师学习兄弟学校先进经验。(5)每学年召开1~2次家庭教育研讨会。

附件四:

家长学校教师考核表彰制度

(1)由家长学校委员会,通过搜集反馈信息,了解考核教师上课情况。

(2)教师的教案、讲稿经校委会检查并存档。

(3)对认真履行教师职责、教学效果好、学员反映好的教师,经校委员推荐,由县、乡(镇)校委会分别表彰。

附件五:

家长学校上课考勤制度

(1)每位学生家长随孩子入学,就成为该家长学校学员,按要求进入家长学校学习。

(2)每位学员在家长学校学习,要求:初中阶段最少听10节课,(3)学员必须按时到校上课,参加家长学校的活动。

(4)凡有特殊情况不能准时到校上课者,必须请假,并抽时间到校补。

(5)各班对家长出席情况进行考勤,有点名册,并认真记载。

附件六:

家长学校教学管理制度

1、认真学习家教理论,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正确运用家教理论教育子女,不断改造主观世界和客观世界,把孩子培养成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2、端正学习态度,注意听讲,记好笔记,认真思考问题,勇于实事求是地讲出自己的观点、想法。

3、积极参加学习,做到不迟到、不早退,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参加考试,努力提高自己教育、辅导孩子的能力。

4、除规定时间集中学习外,家长还要坚持业余自学教育理论,课后认真复习做好思考题。

5、学校要有计划地做好检查、考核工作,每学年都要评出优秀家长学员,给予表彰。

家长学校合格家长、优秀家长评比办法与条件

一、目的:

为了促进家长自觉提高素质的积极性,鼓励先进,树立榜样,以提高科学的家教水平,帮助家长掌握科学家教的标准,决定开展评比活动。

二、办法:

由学员推荐或班主任提名,填写事迹登记表,经校务委员会批准并报上级备案,即成为本校合格或优秀家长,由所在学校召开大会予以表彰。

三、条件:

1、合格家长——

(1)按时参加家长学校上课,与老师配合教育孩子。(2)自觉学习科学教育理论,并能用于实践。

(3)重视思想品德教育,与孩子能沟通思想,平等相待,关心孩子的生活和健康。

(4)孩子德、智、体全面发展。(5)无事故发生。

2、优秀家长——

(1)参加家长学校上课认真,积极参加家长学校活动。

(2)自觉认真学习家教理论,并能做到科学育儿、教育子女,注意总结家教方法,积极撰写家教论文。

(3)能创造较好的家教环境。

(4)全面关心孩子的德、智、体的成长,孩子有突出成绩或明显进步。

(5)无事故发生。

(6)积极支持、关心家长学校工作,并有突出贡献。

家长学校家长教育行为规范

一、树立为国教子思想,自觉履行教育子女的职责。

二、重在教子做人,提高子女思想道德水平,培养子女遵守社会公德习惯,增强子女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三、关心子女的智力开发和科学文化学习,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要求要适当,方法要正确。

四、培养和训练子女的良好生活习惯,鼓励子女参加文娱体育和社会交往活动,促进子女良好身心的健康发展。

五、引导子女参加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支持子女参加社会公益劳动,培养子女的自理能力及劳动习惯。

六、爱护、关心、严格要求子女。不溺爱、不打骂、不歧视,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七、要举止文明、情趣健康、言行一致、敬业进取,各方面为子女做榜样。

八、保持家庭和睦,创建民主、平等、和谐的关系,形成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

九、学习和掌握教育子女的科学知识及方法,针对子女的年龄特征、个性特点,实施教育。

十、要和学校、社会密切联系,互相配合,保持教育的一致性。

家长学校家长日常行为规范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关心国内外大事,对本单位、本部门的工作要有责任心。对于社会生活中的弊端要有正确分析的态度,不说无原则的话。

2、家庭成员之间,要互敬、互爱、互让、互谅。孝敬老人,关心老人健康、冷暖、饮食,能宽恕别人的过错,要让自己的言行使家人愉快。

3、勤俭持家,生活上量入为出,不摆阔气,不攀比,不追求超出

家庭经济条件的物质享受。节约水电、煤气,不良费粮食。

4、家庭全体成员共同分担家务劳动,要让子女承担力所能及的劳动,培养其劳动习惯和能力。鼓励孩子参与家庭决策。

5、为子女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和学习条件,不干扰孩子的学习活动。要培养子女健康文明的举止、爱好,支持他们参加有意义的活动。

6、不当别人的面批评训斥孩子,不打骂、不讽刺挖苦孩子。与孩子的意见不致时,要允许孩子申辩。承诺的事情要如约兑现,做不到时要如实说明原委,表示歉意。不拆不看孩子的信件和日记。

7、不说脏话,不赌博,不酗酒,不看黄色书刑和淫秽影视录像,不参加封建迷信活动。

8、不贪占小便宜,更不要把公物带回家给孩子们用。

9、待客热情,老师家访与家长意见不一致时,要共同探讨,不在子女面前议论老师。

10、领导和睦相处,乐于关心帮助别人。放电视、收音机时音量适中,不要影响邻居。一旦发生矛盾时要谦让。

任 县 第 四 中 学

7.学校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篇七

徐雁冰副厅长致欢迎辞。他对出席大会的嘉宾表示欢迎, 并简要介绍了湖北省的经济状况、教育发展状况和中小学章程和现代学校制度建设情况。

孙霄兵司长作了主旨报告。孙司长指出, 学校章程建设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依法治教、促进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要求。学校章程及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必须优化学校内部治理结构, 实现从管理到治理的转变;必须准确把握章程建设的基本要求, 不断完善建设机制, 积极作为, 推进实施, 让章程在学校办学中真正发挥作用, 让章程切实成为学校的办学依据。

王定华司长作了专门报告。王司长分析了基础教育面临的新形势, 明确了学校章程及现代学校制度的新任务, 指明了学校章程及现代学校制度的方法与途径。王司长特别指出, 推进教育公平是教育工作的第一要务, 要用法治思维来解决基础教育改革发展中出现的问题, 各地中小学要以学校章程及现代学校制度建设为基础和出发点推进教育教学改革。

武汉市委教育工委书记徐定斌及上海、青岛、杭州、沈阳等教育行政机构的有关嘉宾交流了各地的学校章程及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经验。徐书记向大家介绍了武汉市以教育部委托专项课题《建设现代中小学学校制度研究与实践》为契机, 注重基线调研、注重制度设计、注重形成成果及以全面推进依法治教为重点, 努力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的探索与实践, 得到与会领导、代表的高度评价。

在分组讨论中, 教育部委托专项课题《建设现代中小学学校制度研究与实践》课题组遴选推荐的实验校代表:武汉市第四十九中学校长吕向东围绕“以法制精神构建学校章程, 以法制思维实施学校章程”, 武汉市洪山区英格中学校长张新华围绕“现代学校管理学校安全的前置化、常态化”, 武汉市汉阳区玫瑰园小学校长黄智玲围绕“以教育共同体理念构建学校、家庭、社区协作体机制”与来自上海、重庆的共6位校长进行了典型交流发言, 引发大家的深层思考。其他与会者就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学校的法律地位与外部关系、中小学章程制定的理论与实践等主题也展开了热烈讨论。黑龙江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副处长王新宇、陕西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处长王彬武、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政策法规处处长伍锦昌分别代表三个小组作了大会交流发言。

教育部委托课题《建设现代中小学学校制度研究与实践》课题组专家组成员, 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陈彬教授和武汉大学教育科学研究院蒲蕊教授分别作了《学校章程建设:反思与前瞻》和《现代学校制度建设:民主、法治、责任》的专题报告。

8.学校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篇八

随着我国依法治教的不断深入和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不断推进,章程在公办中小学校发展中发挥着更加重要的作用。2012年11月22日,教育部出台了《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将“加强章程建设,健全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的制度体系”专门作为一个部分,规定“高等学校要依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制定或者修改章程,由教育部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章程,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到2015年,全面形成一校一章程的格局”,这就为公办中小学校制定章程确定了时间表。2015年2月12日,教育部设定了2015年工作要点,其内容之一就是“推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章程建设。开展义务教育学校章程建设试点”。由此,教育部对我国公办中小学校的章程建设勾勒出了初步的框架。2015年5月4日出台的《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 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若干意见》,将“加强学校章程和配套制度建设”专门列为一条,规定“各级各类学校要依法制定具有各自特色的学校章程,全面形成一校一章程的格局。同一学区内的中小学,可以制定联合章程。学校要以章程为统领,理顺和完善规章制度”,这不但再次强调各级各类学校需要制定章程,而且明确了章程在学校内部制度体系中的地位。可见,章程对于公办中小学校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制定章程已经成为公办中小学校的一项重要任务。而公办中小学校章程的科学制定和有效实施,需要以明确章程的法律性质为前提。因此,很有必要对公办中小学校章程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

一、将公办中小学校章程定位为契约,不符合其法律地位

将我国公办中小学校章程的法律性质定位为契约,是当前的一种代表性观点,也被称为“契约说”。该观点认为,公办中小学校的章程是相关主体基于各自的自由意志,在平等协商基础上关于学校的兴办和建设、学校内部各个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学校内部的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等重要问题达成的协议,该协议对各个相关主体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可见,契约说以章程制定主体的地位平等为基础,以主体的沟通协商为机制,以主体的合意为内容,以法律约束力为后果。契约说强调章程制定的平等性、合意性,将公办中小学校章程看作民商法中的合同。

但笔者认为,将我国公办中小学校章程的法律性质认定为契约,并不符合其法律地位。

第一,我国公办中小学校具有公共性。公办中小学校是国家为了满足不特定多数人的受教育权而设立的机构,因其面向不特定多数人而具有公共性。此种公共性由国家来保障,是一种国家公共性。公办中小学校的章程是确定公办中小学校的办学宗旨、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学校内部机构设置和运行机制等基本问题的文件,公办中小学校的公共性决定了章程是一种公意的表达,会体现强烈的国家意志,从而要求其应该运用公法调整。契约说体现平等主体之间的合意,主要适用于私法领域,这决定了契约说无法有效解释公办中小学校章程。

第二,我国公办中小学校应该具有公法人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其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享有自主管理、招收学生、学籍管理、颁发学业证书等权利。这些权利具有公权力特征,公办中小学校在行使这些权利时实际是公权力主体。因此,我国公办中小学校应该被认为是公法人。作为公法人的公办中小学校在与政府、教师、学生等形成的法律关系之中,政府对学校的管理、学校对教师的管理、学校对学生的管理等具有明显的隶属性,而不是平等的关系。章程作为公办中小学校的“宪法”,理应对上述政府与学校、学校与教师、学校与学生管理的隶属性的内容进行规定,这些内容难以通过平等协商而形成。

二、将公办中小学校章程定位为自治法,缺乏现实基础

将我国公办中小学校章程的法律性质定位为自治法,是当前的另一种代表性观点,也被称为“自治法说”。该观点认为,章程是根据国家赋予的学校自治立法权而制定的、规定学校内部组织及其活动的自治法,学校中的各类人员都必须遵循学校章程的规定,学校内部的教学活动、规章制度、管理方式等都不得同学校章程相抵触,否则将归于无效。自治法说强调公办中小学校的自治立法权是制定章程的前提,公办中小学校的内部组织及其活动是章程内容,章程对学校内部人员具有约束力。由于公办中小学校的内部组织和活动绝大部分具有公共性,因此,自治法说强调了公办中小学校章程的公法属性。

自治法说是世界上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公认的关于公办学校章程的学说。德国将具有公法人地位的大学章程定位为自治法,我国台湾地区也将具有公法人地位的专业组织的章程定位为自治法。中国大陆具有大陆法系的传统,而且在理论上我国公办中小学校应该具有公法人地位,将公办中小学校章程定位为自治法符合大陆法系的传统。此外,公办中小学校章程如果定位为自治法,则就属于行政法的法律渊源,按照行政法成文法源的效力等级,作为章程的自治法排在宪法、法律、法规之下,从而保证了公办中小学校章程具有法律效力。这有利于处理公办中小学校和政府的关系,保障公办中小学的办学自主权。从这些方面来看,将公办中小学章程定位为自治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但是,从我国现有的条件来看,我国公办中小学校章程在短时间之内无法获得法律效力,无法被定位为自治法。一方面,自治法说强调公办中小学校需要具有自治立法权,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的规定,我国具有立法权的机关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较大的市人民政府等,公办中小学校显然不是立法权机构。公办中小学校如果要获得立法权,就需要修改《立法法》和相关的组织法,难度非同一般。另一方面,进一步来讲,公办中小学校章程如果要通过具有立法权的机构进行审议和表决来获得法律效力,难度也非常大。从我国公办中小学校管理的现实状况来看,绝大部分学校属于区县教育局主管,少数学校属于市教育局主管,极少数学校属于省教育厅主管。在此背景之下,如果让公办中小学校章程具备法律效力,需要经由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或者市人民政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或者省人民政府通过才行。由于公办中小学校数量众多,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立法文件的时间比较长,学校章程通过该种途径获得法律效力是不现实的。

三、我国公办中小学校章程应该定位为软法

近几十年来,全世界兴起了一股从国家管理模式走向公共治理模式的浪潮。很多国家逐渐减少强制命令的统治方式,转而采取注重行政分权、民主协商的治理方式,软法正是在此背景下逐渐发展起来的。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公共治理模式已初见端倪。软法作为一种治理手段,在我国也越来越多地被使用。具体到教育领域,政府向公办中小学校放权,赋予公办中小学校法人地位,教育领域的公共治理特征日益凸显出来,这为软法的适用提供了现实基础与可行性。

一般认为,软法是不需要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而具有实际社会效力的法律规范。公办中小学校章程是否应该定位为软法,需要分析其章程与软法特征的契合程度。目前,对于软法的特征还没有统一的认识,北京大学知名教授罗豪才及其学生宋功德研究员对于这方面的认识比较系统和深刻,因而是当前权威性的观点。简单来说,他们认为,软法的特征需要从软法体现的法的共性特征和软法的个性特征两个方面进行把握。在法的共性特征层面,软法具备一般法具有的公共性、规范性和普适性,但是这种公共性更多指社会共同体的利益诉求,规范性侧重于为公共主体的行为提供选择,普适性表现出松紧不一、强弱不等的法律效力。在个性特征层面,软法区别于硬法的主要特征即是否具有国家强制力。具体表现为:软法的制定主体不一定是国家,也可以是国家之外的公共组织;在实现方式上不以国家强制力为主,更多地采用引导和内部惩治。

公办中小学校章程符合软法的基本特征。在法的共性特征方面,公办中小学校章程是政府、社会、学校、教师等主体共同制作出来的文件,代表了公共意志,具有公共性;章程规定的内容对于学校内部的管理者、教师和学生的行为发挥指引作用,具有规范性;一所公办中小学校的章程可以对该学校的人员反复使用,具有普适性。在软法的个性特征方面,公办中小学校章程是政府、社会、学校、教师等主体通过充分的民主协商制定的,而不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在法律效力上,章程主要依靠相关主体的共同意志和其规定的内部处罚规则来执行,而没有法律的强制力。因此,我国的公办中小学校章程应该定位为软法。

四、提醒与建议

当前,从我国公办中小学校章程体现的意志、制定的主体、章程的效力来看,应将其法律性质定位为软法,并按照软法来建设。但是,这种定位对于公办中小学校处理与政府的关系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不能发挥章程的强制性作用,无法有力保障公办中小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因此,可以等作为软法的章程发展比较成熟、条件完全具备时,通过颁布《学校法》或者将公办中小学校章程交由具有立法权的机关进行制定等方式,使公办中小学校章程转化为硬法,从而促使章程在促进公办中小学校发展时,发挥更强的保障作用。

【本文为2013年度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我国义务教育阶段公立学校法律地位研究”(项目批准号:2013-ZD-041)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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