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员工工作日中午禁止饮酒的规定(2篇)
1.关于公司员工工作日中午禁止饮酒的规定 篇一
关于禁止教职工中午饮酒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精神文明建设,树立广大教职工在学生心目中的良好形象,保障各项工作任务按时落到实处,切实提高教育、教学、管理效率,特做如下规定:
一、中午禁酒
自2003年9月1日起,凡三中教职工(含代课老师),非工作原因,无论何种场合,严格禁止中午饮酒。
二、禁酒理由
饮酒对于人们身体健康而言,利弊兼半,但是对于教师这个特殊职业,尤其是对于中午这段特殊时间,饮酒的后果明显是百害而无一利。
其一,中午饮酒,误时。疲惫的大脑得不到休息,难以保证下午按时精力旺盛地投入工作。其二,中午饮酒,误事。没有良好的精神状态,必然影响工作效率,拖延工作时间。
其三,中午饮酒,坏形象。有些教职工酒后面红耳赤,个别人动辄发酒风,醉态百出,在学生和同事面前出尽洋相,与身份极不相符。
其四,中午饮酒,坏身体。饮酒过量,造成酒精中毒对心脏、胃、肝、脾、肾均有损害,给身体健康埋下不良后患,长此以往,将会影响生活质量。
三、惩戒措施
1、校极领导中午饮酒,在全体教职工大会上当众检查,并在党总支生活会上做自我批评。
2、中层干部中午饮酒,免去现职,年内不允许参加上岗竞争。
3、其他教职工中午饮酒,给予行政处分,当众点名批评,网上公布。代课老师中午饮酒,视具体情况解除聘用协议,并按违约论。
4、在此措施基础上,中午饮酒者,当天下午均不得上岗、上课,且按事假半天加倍扣除工资。
2.关于公司员工工作日中午禁止饮酒的规定 篇二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打造一支具有铁一般信仰、铁一般信念、铁一般纪律、铁一般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经市纪委监委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在全市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中全面实行工作日禁酒。具体规定如下。
一、具体内容
严禁在工作日(含承担有工作任务的节假日)饮酒。
二、适用范围
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干部职工(含抽调人员)。
三、惩戒处理
(一)对个人违反禁止工作日饮酒规定的处理 1.个人违反1次的,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处理; 2.个人违反2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停职、免职处理; 3.个人违反3次的,须在1个月内调离纪检监察系统;
4.凡工作日中午饮酒,或个人饮酒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5.凡违反上述规定的组织者予以加重处理。
(二)对违反禁止工作日饮酒规定当事人所在单位的直接领导、分管领导,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
(三)对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从严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责任。
四、举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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