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市民化研究进展(共8篇)
1.农民工市民化研究进展 篇一
基于农民工市民化的金融服务研究
【摘要】农民工市民化的过程中,面临着金融机构服务网点不足、金融服务品种单一和金融服务宣传力度不够等问题。解决这些问题,金融服务必须健全和完善金融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金融组织体系建设、加强金融服务产品创新、加大金融知识宣传和普及的力度以及加强金融服务风险管理,从不同层面解决制约农民工金融服务需求的因素。
【关键词】金融需求 金融服务 农民工市民化
农民工市民化是现阶段在农村劳动力向城市流动过程中产生的一种社会现象,农民到市民的转变,不仅能够实现农民收入的增加和生活的改善,也有利于城市的发展。因此,为农民工提供全面的服务和优质的生活环境是政府做好民生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其中,通过改善面向农民工的金融环境以提供全方位和高层次的金融服务是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
农民工市民化的内涵
农民工市民化是农民原有生活方式、身份地位、价值观念以及工作方式等全面融入城市,进而向城市市民转化的一个社会过程。这一过程包含着四个层次:一是非正规劳动力市场上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工到正规劳动力市场上非农产业工人的转变,即产业的转换;二是居住地点从农村社区到城市社区的转变,即地域的转换;三是实现了农村户口到城市户口的转变,即户口性质和社会身份的转变;四是实现了固有思维方式、社会组织形态、生活观念、生活习惯和道德水平等的转变,即思想文化的转换。
农民工市民化是一个受社会、经济及体制等各种因素制约和影响的具有渐进性和历史阶段性的复杂社会过程。渐进性体现在从传统意义的农民到现代化的市
民的实现需要一系列制度的变革、农民自身的学习和完善,需要经历相关利益群体的长期博弈而完成;历史阶段性体现在农民工作为传统和现代转型中的社会特殊过渡性群体,必然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完成而实现转换和终结这一进程。农民工市民化的金融服务需求及现实问题
伴随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知识的普及以及农民工现实生活需要,农民工产生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金融需求:一是汇兑需求,由于针对农民工的汇兑结算服务的不健全、商业金融机构网点撤并以及农村信用社电子汇兑系统的不完善等原因导致农民工的金融服务缺失;二是保险需求,农民工的工作充满了预期收入不确定等风险,同时又缺乏针对伤病和失业等完善的社会保障,因此,需要保额较高、程序简化和服务渠道畅通的保险产品;三是贷款需求,农民工由于收入不稳定、流动性强而导致资信难以保证以及无法满足金融机构盈利需求,使得其贷款需求无法实现,因此,需要金融机构提供快捷方便、成本低又能够规避风险的小额融资;四是投资理财需求,具有较强存钱储蓄意识的农民工在市民化转变的过程中,也逐步通过不断接触投资信息而具有了一些投资意识,因此,需要得到全面的金融理财信息和咨询服务。而在农民工市民化过程中,现实中的金融服务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金融机构服务网点不足,金融服务品种单一。目前,大量金融机构相继撤并偏远和落后地区的银行基层网点,纷纷涌向发达城市和地区,这使得农民工无法得到方便的现代化金融服务,从而不得不采取现金交易的笨拙方式。即使是联系最为密切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也因其单一的结算方式、狭窄的资金划转渠道而不能充分满足农民工在市民化过程中金融服务需求。同时,目前针对农民工多层次的专项金融服务品种比较匮乏,农民工不能充分接触消费信贷、金融理财和银行卡等业务,而只是局限于储蓄以及汇兑等传统业务。
第二,金融服务创新意识和能力薄弱。现代经济条件下,由知识、人力资本和新思想所构成的经济增长因素决定的经济发展模式不断转型升级,因此,金融方式、金融产品、金融服务以及金融机构必然要求随之进行创新,其不仅要满足高端客户全方位的理财需求,而且要满足农民工等大量低端客户的金融服务级别需求,以适应和推动现代经济发展和转型的要求。
第三,金融服务宣传力度不够。农民工作为社会经济中的一个特殊群体,由于流动性强、信息不畅以及理财意识淡薄等原因,其不能充分接触和享受金融服务,同时由于金融机构缺乏针对农民工长久性、实用性和系统性的金融知识宣传,加之对农民工信用意识淡薄和支付能力有限等的错误认识,也使得农民工对金融服务的认知意愿缺失。
改善农民工市民化过程中金融服务的对策
健全和完善金融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的金融法律法规和扶持政策,既是对相关利益者的尊重,也是对相关利益者特别是对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保护。当前,需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金融制度的完善和创新:一是加强信用立法。通过立法构建社会信用体系,要充分发挥其在打击失信者、保护守信者利益方面的积极作用,将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个人信息融入社会信用体系中,为其金融服务的需求提供法律保障。二是以金融法律的形式明确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在金融法律法规中,应该明确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服务的具体质量要求、普遍服务条款以及禁止歧视性服务等规定。三是以金融政策与财税政策相结合的方式建立针对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金融服务长效机制。通过担保、利息补贴和税收减免等财政扶持政策和高营业税及所得税等税收扶持政策,形成税务、财政、劳保和金融部门的相互协作,以实现对农民工提供金融服务的长效机制。最后,明确小额信贷机构在金融领域中的法律地位。
完善金融组织体系建设,加强金融服务产品创新。完善金融组织体系,一是引入高端银行制度,通过高端金融市场充分竞争的实现,在有效应对国外金融机构竞争、降低金融经济活动风险的同时,使金融市场的力量和资源向农民工所在的中低端市场进行挖掘和延伸。二是引入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金融互助组织、村镇银行等具有扶贫性质的低端客户市场的竞争者,通过引入市场化竞争,在优化资金配置的同时,也相对有利于形成针对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合理的市场价格。
与此同时,积极进行金融机构的技术创新和业务创新,实现“长尾效应”。一是实现农民工金融服务需求从零售到批发的转变;二是通过技术创新摊平银行业务成本,大力研发针对农民工的电话银行、银行卡服务以及ATM自助服务等业务品牌;三是积极力促农民工对电子金融工具服务的需求,农民工的金融服务需求基本上都是电子金融工具比较擅长的存取款和汇款,通过实现传统金融服务需求的转变,大大提高金融服务的效率和银行业务增长。
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加强金融服务风险管理。农民工作为弱势群体必须依靠金融机构的贷款机制,而贷款机制的有效运行需要有良好的信用体系。一是要在信用立法的基础上,建立针对农民工的信用担保体系,实行权益和动产质押等灵活多样的担保形式,从多渠道和多层面解决农民工贷款难的问题。二是加大个人征信体系和征信数据库的建设力度,将农民工的信贷信息、个人基本信息以及个人信用状况通过数据库实现社会公开,为相关金融机构为其提供金融服务提供信息支持和保证。
同时,为了减少农民工金融服务的后顾之忧,必须加强金融服务的风险管理。一是政府要积极发挥总体协调的主导作用,通过采取金融政策、财政政策和保险政策的配合,对农民工进行补贴、转移支付以增强其抗风险和偿付能力。二是通
过建立法律约束机制,增加农民工贷款违约成本以减少风险隐患。三是建立金融机构扶持农民工创业的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加大金融知识宣传和普及的力度。由于很少有机会接触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使得农民工的金融需求长期停留在较低水平,因此,金融机构应该积极承担其金融知识宣传和普及的义务,提高农民工的金融服务消费意识和水平。一是将金融知识普及纳入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的内容范畴,并在农民工集中地区进行经常性的义务宣传;二是金融机构要积极宣传资金汇兑等传统金融业务和金融理财等新兴金融业务,使农民工能够更好地享受高效和便利的现代金融服务。结语
农民工的金融服务需求得到最大限度的满足,对于金融机构和金融业自身良性发展、维护弱势群体金融服务权益、稳定社会的同时提高社会经济效益都具有深远的意义。但是不可否认,农民工市民化的转变过程中,其金融服务需求的满足面临着思想观念、市场竞争机制、技术支持和制度安排等方面的问题。因此,解决金融服务的问题,关键在于从制度构建、信用体系、组织体系和金融创新等微观和宏观的角度入手,不断完善市场竞争机制,从而使社会各个阶层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都能享受到金融发展带来的实惠。
2.农民工市民化研究进展 篇二
关键词:农民工,市民化,创业
1 农民工市民化概述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基数大,而工业化和城市化水平相对较低,存在着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随着近年来我国城镇化战略的推进,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入城市,农民工如何实现自身的转型,真正由农民转变成市民,不仅关系到中国城镇化水平的提高,也是事关加快实现中国现代化的一个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
所谓农民工市民化是指随着一国工业化及城市化发展,农村人口逐步向城市转移并迅速转变为城市市民的一种过程和状态,同时伴随着意识、行为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变化[3]。农民工要实现市民化首先需要完成地域空间上的转换,即从农村空间进入到城市空间。农民工进入城市后,必须要获得一份工作或寻找到一种经济谋生的方式。在此基础上,再进行意识、文化与生活方面的转换。因此,农民工市民化将从农民改变过去的农业生产方式转而在城市中就业开始。
然而,当前城市的就业形势十分严峻。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会议上特别指出“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完善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政策,加强就业观念教育,使更多就业者成为创业者”。因此,城市创业成为农民工融入城市实现市民化的重要选择。
2 农民工城市创业
创业是一种创新性活动,它的本质是独立地开创并经营一种事业,使该事业得以稳健发展、快速成长的思维和行为的活动。就农民工城市创业来说,主要指创建并经营新的营利型企业的过程,通过个人或一个群体投资组建公司,提供新产品或服务,以及有意识地创造价值的过程[2]。
那些在城市务工期间积累了一定资本、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农民工充分利用其获得的信息资源,借助国家鼓励农民工创业的机会,来到城市创办工商企业。农民工创业项目相对单一,主要集中在一些规模小、创收少的劳动密集型行业,以解决自我就业和谋生为主,对资金、技术和管理的要求不高。由于对地方经济拉动力不足,地方政府对这部分创业的政策支持和服务扶持力度相对较弱,他们在创业中面临着更多的困难,从而大大降低了农民工的创业动机。此外,有些地区政府出台的创业政策多倾向于保护本区域居民的利益,对于多数没有城市户籍或本地农村户口的农民工群体,他们享受不到该地区针对创业的优惠政策。以上种种,使得农民工在城市的创业缺乏发展潜力和后劲,影响了创业的可持续发展。
3 促进农民工创业的措施研究
创业是一项长期的、系统的、复杂的、艰巨的工程,要想成功需要很多主客观的条件,如创业者自身的素质和能力、机遇、经济条件、外部市场环境等。对于农民工创业来说,更需要政府和社会给以政策扶持、技术指导和资金帮助。
3.1 培训
由于创业者的创业知识和能力对于以后能否创业成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创业培训,有助于创业者了解创业环境,熟悉创业政策法规,掌握企业经营管理知识,增强创业者的创业素质。因此,农民工的创业培训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3.1.1 创业分析
通过对有创业意向的农民工进行创业能力分析、创业风险分析,使他们初步形成科学的自我评价,在充分了解创业风险的基础上树立正确的创业观念。只有具备创业热情和精神,农民工在创业道路上遇到挫折和失败时才能始终坚定、克服困难。在此基础上,针对个体的不同,分析创业者的个人能力及其经验,帮助创业者找出适合自己创业的具体行业[6]。
3.1.2 创业政策
农民工创业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支持。因此,农民工创业培训必须加大政府支持创业的政策的宣传力度,使得农民工创业者能够及时、准确地掌握政策信息。在掌握政策信息的基础上,加大对政策的解读力度并对农民工合理利用这些优惠政策给出切合实际、符合个体情况的具体指导建议[6]。
3.1.3 创业项目选择
在农民工创业中,如何选择创业项目,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创业培训中应帮助农民工拓宽选择项目的渠道,增加创业项目的信息来源,例如,从互联网、朋友、政府有关部门、展览会等渠道获得项目信息或创业思路。其次,帮助农民工树立正确和先进的项目理念,选择项目尽量与自己的特长和爱好相一致。最后,帮助农民工掌握创业项目的筛选机制,包括项目评估指标体系、评估方法和流程。一般主要根据项目是否符合个人兴趣、投资额、投资回报水平、行业前景与市场潜力大小、经营场所要求、市场准入、需要的员工技能、需要的人际关系资源、上下游业务渠道控制能力等来选择。
3.1.4 企业管理
农民工由于知识、技能和管理经验有限,可能存在对创业机会的发现和把握能力相对不足、缺乏企业发展的战略眼光以及对市场变动做出正确反应的能力。通过创业培训帮助农民工掌握一定的计算机信息技术、学会市场信息的收集和分析、根据市场需求及时制定相应的生产计划,实现以现代企业经营的理念进行新产品的研发、技术的创新[8]。创业培训不仅要解决企业诞生的问题,还要解决企业成长的需求。比如,在创业前,进行开业培训;在开业后,提供企业经营管理、职业技能和法律知识的培训等。
3.2 资金
农民工创业是一条实现城市市民化的主要途径,农民工在城市创业中面临的重要制约因素之一就是资金短缺。农民工远离家乡来到城市创业,当地金融机构和农民工之间存在金融信息的不对称,适合农民工创业者借贷的项目少而且资金量小, 再加之我国金融机构为进城务工和经商农民提供远程金融服务方面还是空白,使得农民工在城市缺乏有效的抵押物, 难以找到符合条件的担保人。基于此,大多金融机构对农民工创业贷款多持保守态度,导致企业在发展过程面临着巨大的资金困难[5]。
因此,要积极拓宽农民工初创企业的融资渠道,加强创业信贷力度。首先,降低农民工创业贷款的门槛,通过放宽小额贷款额度、贷款利息及还款时间上的限制,采取政府贴息等方式为农民工创业贷款提供优惠[3]。其次,完善农民工信贷担保体系。政府可出资建立农民工创业融资担保基金,金融部门互相协调,相互支持,加强农民工异地创业贷款协作。由户籍所在地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便于农民工提供有效的抵押物或担保人,这样既可以有效降低金融机构的放贷风险,又可以满足农民工对创业资金的需求[5]。再次,建立农民工城市创业基金。政府可联合社会资本、慈善机构成立农民工创业基金会,专门给予农民工创业的企业以资金扶助。最后,放宽农村地区抵押物的范围,允许小城镇的企业以农村宅基地、自留地的使用权或产权作抵押等[8]。
政府和社会在帮助农民工解决创业资金不足的同时还要提高他们资金使用的能力。政府可以联合金融部门,针对农民工创业的不同情况,对他们进行金融知识辅导,帮助他们管理自己的创业资金和发展资金,最大限度地避免金融风险带来的经济损失[1]。
3.3 创业扶持体系
创业是人员、资金与项目的有机结合。合适的人员、适量的资金与适宜项目的有机结合需要知识、技能、资金、信息和实施过程的支持。因此农民工创业成功需要完善的创业扶持体系。
第一,对于农民工创业,政府部门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制度,简化审批程序,为农民工创业开通“绿色通道”。对农民工创业企业在行政性收费、工商登记、纳税服务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节减其创业的成本[3]。
第二,政府建立公益性的创业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向农民工发布政府资讯、创业项目、创业服务、创业专家咨询互动等信息,并由政府支持建立针对农民工的创业对口帮扶机制,以促进农民工积极、有效的成功创业[3]。
第三,改善外部创业环境。政府应建立与当地情况相适应的市场竞争机制、规范农村市场秩序、广泛宣传农民工创业,以消除消费者对农民工及其企业产品的歧视,实现创业多行业发展,为农民工企业提供适合发展的市场环境[8]。
最后,允许农民工创业企业进入城市的创业孵化器。创业园内专业的中介机构和咨询公司可以帮助农民工完善创业点子、筹措创业资金、确定创业方案。例如,在园区内设立创业指导中心,为农民工创业企业提供项目评估、融资服务、技能培训、技术支持、法律援助等全过程、全方位服务。同时,引入会计事务所、法律事务所、财务管理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公司等中介服务机构,为创业企业提供代理记账、财税登记、知识产权、人力资源供给等服务,帮助实现农民工的成功创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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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农民工市民化问题的研究述评 篇三
由于我国的背景体制,导致了农民直接转向市民的困难。造成了我国农民想要变为市民,中间还会出现农民工的特殊现象。
不同的学者对农民工市民化具有不同的看法。郑杭生认为,农民市民化是指作为一种职业和社会身份的农民在向市民转化的过程中,获得相应的生存能力、取得市民 基本资格、逐渐融入城市、具备城市居民基本素质的过程。[1]赵立新认为,农民工市民化是农民逐 步向城市市民转化的过程,是从农民身份转化为 城市居民身份。它包括:户口的变动,由农村户口 变为城市户口;地域的转换,由居住在农村转向居 住在城市;产业的转换,由从事农业生产变为非农业生产;文化的转变,农民的生活观念、行为习惯、思维方式等发生变化。
通过梳理农民工城市化的内涵,在广义上大体是指我国在现代化的背景下,运用工业化以及城镇化作为推力,将现在的农民在身份、思维意识、生活方式等各方面向城市市民转变的过程。在狭义中,农民工的城市化是指农民工离开村庄,进入城市并且获得了与城市居民相同的身份及权利的过程。而在人们的一般研究中,更多人都是按照广义去理解。
农民工的市民化即是动态的过程,也是静态的结果。它具体包含了农民在地域上面的变动,有乡村进入城市;在工作上,不再是之前的务农,而是进入劳动市场,进行工人的工作;在生活方面,农民接触的是不同于乡村的城市,使他们的行为在潜移默化中得到了改变。农民工的市民化将要进入农民从农村退出、进入城市、到最后与城市相融合。这样看来,农民进行市民的转变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
二、农民工市民化现状的研究
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城市农民工的数量还会继续增加,原因国外的理论早就提出,农村存在着很多剩余的劳动力,只要工业和农业之前存在着收入的不平等就会有农民不断进入城市,直到劳动力被吸收完为止。
农民工的数量虽然增加,但是城市并非能够很好的接纳他们,农民工在城市多处于边缘化的地位。刘传江认为,绝大多数农民工在城市的边缘和自我空间领域里“沉淀”为“外来边缘人口”,而且这种边缘性还存在代际传递现象。陈丰认为,尽管越来越多的农民工进入城市工作,但是在事实上,从享受城市文明、满足人的基本生存需求和各种不同层次需求来看,他们不仅缺少制度性接纳,还缺乏城市社会的认同;农民工只是城市边缘群体,他们处于一种“虚城市化”状态,而不是真正的城市化。
这样看来,农民工的现状还是很不理想的,农民工离开自己熟悉的家园,进入城市,但是在城市的他们是很难被接纳的,也无法拥用与市民相同的权利,使他们被边缘化,造成新的社会问题。
三、农民工市民化阻碍的研究述评
想要解决农民工市民化的问题就要知道农民工市民化的阻碍在哪些方面。
首先,是农民工的户籍。虽然当前已取消了农业户口与非农户口的划分,但是,在人们的意识中还是保留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区分。程亮和郭剑雄认为,影响农民工市民化的因素较多,而制度尤其是户籍制度是其中最主要的因素。户籍制度直接影响农民工所能享受的社会保障制度、医疗教育制度以及社会地位,而农民工的户口阻碍了他们在城市的生存和发展。王春光认为,“农民工”是一种制度性身份,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就业制度、教育培训制度等对农民工在城市的生存和发展以及向上社会流动产生了消极影响。
其次农民工进入城市,与城市居民发生了很多的冲突。农民工进入城市,他自身就是一个新的身份,与一直生活在城市中的人员身份不同,这种身份的不相同必然会导致冲突的诞生。蔡昉等学者对此提出了“既得利益论”,认为城市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对农民工进行着排斥。王桂新等认为,农民工想要进入城市,自己单方面是根本无法达成的,这需要城市市民的接纳,这是一个双方互通的事情,但是一般现实的现象就是城市人对农民工的排斥。
作为一个新的群体,农民工在进入城市的过程中必然会受到阻碍,这需要城市居民和农民工的互动,农民工和城市的市民都要克服内心的偏见,逐渐接纳对面,这样才能使得双方良好的相处。
四、总结与讨论
4.农民工市民化 篇四
2013年01月06日 09:04:15 来源: 人民日报
提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过程,本质上是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过程。户籍制度改革方向是逐步突破户籍与福利合一的制度
“市民权”不能与土地挂钩,尽快明确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能,探索建立农民工承包地和宅基地的流转或退出机制
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一个核心问题是农民工市民化问题。党的十八大提出,加快改革户籍制度,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努力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如何更好实现这些目标,本报记者专访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韩俊。
以健全公共服务制度为核心,稳步推进农民工市民化 记者:我国大量农民工融入城镇难,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
韩俊:2011年我国农民工总量达到2.53亿人。目前,不到4个城镇常住人口中,就有1个是非户籍的常住人口。大量进城就业、居住半年以上的农民工就被统计为“城镇常住人口”,但他们享受的公共服务水平却比较低。主要表现在: 落户难。一些地方的户籍改革对流动人口基本没有放开,或者设置的门槛较高。住房难。大部分地区未将农民工作为住房保障对象,缺乏针对农民工特点的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政策。
看病难。由于新农合报销限制,农民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比例不高,以及经济状况不佳等原因,大量农民工难以获得城市正规医院的医疗服务。子女入学难。目前约20%的农民工随迁子女无法入读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校,最近很多省份陆续公布了异地中考高考方案,但人口流入省份的方案“门槛”整体还是比较高。
记者:大量农民工尽管在城镇就业和居住,但还没享受到同等的公共服务,如何改变这种状况?
韩俊: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过程,本质上就是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过程。要以健全公共服务制度为核心,稳步推进农民工市民化。
强化输入地政府属地管理责任,保障农民工子女的教育权利。全面实行输入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政策,逐步降低门槛,对长期在本地就读的,允许就地参加中考、高考。
根据常住人口配置公共服务资源,保障农民工平等享有安全、公益、便利的基本医疗服务,将农民工职业病防治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体系。
完善和整合“碎片化”的社保体系,扩大农民工社保覆盖面。实现农民工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关系全接续,制定促进农民工参保的政策措施,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城市低保范围。
推动农民工纳入住房保障范围,改善其居住条件。制定适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办法,扩大农民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逐步剥离附着在户口上的福利,分类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记者:谈到农民工市民化,不得不提户籍制度,它是造成农民工不能平等享受城镇公共服务的最大障碍,今后如何突破? 韩俊:户口是造成城乡居民待遇差别的最大障碍。户籍制度改革的方向是将附着在户口上的福利逐步剥离,逐步突破户籍与福利合一的社会管理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实行省级行政区域内“一证通”。居住证办理者,在子女就学、社会保障、公共卫生、住房租购等方面享有与当地人口同等的权利。分类调整户口迁移政策,逐步让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在就业居住地有序落户。逐步全面放开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的落户限制,进一步放宽中等城市户口迁移政策,完善落实大城市现行户口迁移政策,逐步赋予农民工与当地人口同等的权利。
“市民权”不能与土地挂钩,依法保障农民工土地财产权利
记者:有人说,给农民工城市户口,让他们享受均等公共服务,他们就应该放弃土地,否则两头好处都占,不公平、不合理,这种观点您怎么看?
韩俊: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计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不是国家无偿给农民的福利,而是法律赋予农民的财产权利。目前,绝大多数农民工不愿意以放弃承包地和宅基地换取城镇户籍,必须完全尊重个人意愿,不能把农民工获得城镇户口与放弃农村土地权利挂钩,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必须尽快明确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能,明确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的内涵和实现形式。在确权的基础上,为农民颁发具有更明确法律效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加快建立统一、权威的农地权利登记体系。适应农民工进城落户和城镇化发展的需要,需要赋予农民对承包土地、宅基地更大的处置权。要在健全法制和发育土地市场的基础上,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探索建立农民工承包地和宅基地的流转或退出机制。顾仲阳
郑风田:农民工买不起房,城镇化就是句空话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郑风田
2013年01月04日11:08 来源:人民网-中国经济周刊
高质量城镇化的核心,是改变过去“要地不要人”的旧城镇化模式,解决人的城镇化,实行完全的农民工市民化。让在城镇打工者能够买得起房子,享受同等的城镇社保、医疗等待遇。
城镇化成为十八大之后最重要的发展问题之一,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着力提高城镇化质量”。
什么是高质量的城镇化?不乱占耕地建大马路、大广场、甚至大空城,彻底解决进城农民市民化的城镇化,才是真正高质量的城镇化。高质量城镇化的核心,是改变过去“要地不要人”的旧城镇化模式,解决人的城镇化,实行完全的农民工市民化。而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破除垄断。让在城镇打工者能够买得起房子,享受同等的城镇社保、医疗等待遇。继续让三四亿甚至更多的农民工每年像候鸟一样迁徙、漂流,是很危险的,是低质的城镇化。
我国目前名义上的城镇化率为51%,其实有城镇户籍的常住居民不足35%,也就是说有2.6亿人在城镇工作,基本上属打工者,有房者的比例低于1%。这部分人如果真正地留在城市置业,假定一半需要房子,需要城市提供1.3亿套房子。如果我国要达到世界城镇化的平均发展水平(一般在70%以上),还需再增加1.3亿套房子。这两个“1.3亿套房子”才是解决农民工市民化的难点,因为社保、子女上学等问题相对住房比较容易解决。城镇化的最大难点是如果让这些新移民能够安居乐业,买得起房子。
目前的城镇化征地垄断体制只能带来高房价,要想让新移民买得起房子,必须破除垄断征地制度。深圳就是一个极好的例子。当初一个小渔村,被划定为特区后,如果按现行的城镇化土地制度政策,搞征地,搞拆迁,估计建成现在的规模最少得百年。而那个小渔村却用了不到30年的时间建成了拥有1200万常住人口的大都市。主要房子是谁建的?当然是农民。农民在自己的土地上建起了房子。这些房子虽然差一点,但价格低,进城农民住得起。大量的农民因为建了房子出租出售也富了起来,大量的农村也因此分得了城市化的红利。最主要的,相应的社会矛盾也因此减少许多。
如何破除目前的困局实行新型城镇化?其一是打破目前城镇化的征地土地垄断,其二是尽快出台房产税。
目前的城镇化征地垄断带来太大的社会问题,应该破除,实行同地地权同利,让农村的集体建设用地也能够真正入市。除了非征不可的道路、学校等纯粹公益性用地外,其他的非农建设农地都可以让农民成为交易的主体,让企业通过租地的形式从农民处获得,让农民成为地主。商业用地要按市场价由农民与开发商共同解决。“公共利益”应该有具体规定,可以采取列举的方式。
另外一个工具是房产税。美国的房价比北京上海低多了,为什么美国人不趁机多买房搞投资?一位美国教授告诉我,因为美国人买第一套房费税很少,但如果买第二套、第三套房等,每年则要交数量庞大的各种房产税,让你养不起。其实我国早该出台相应的政策,现在我国一部分人囤房获得暴利,另一部分人买不起房、没房可住,所以征收房产税迟早都要推行。征收房产税的目的不是让所有人都交税,而是要让囤房的人因囤不起房而把房子吐出来,让没有房的人有房可买。
一定要用市场机制让普通百姓用自己3~5年的收入能够买得起房。而目前农民工的收入估计30~50年想买房也没戏。如果买不起房,城镇化就是一句空话。
城镇化规划已基本定稿:户籍或成突破 2013年01月05日 00:56 华夏时报
新型城镇化的两条腿
户籍改革、土地改革联动
本报记者 杨仕省 北京报道
未来城镇化如何维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正考量着决策层的智慧。
据《华夏时报》记者获悉,由发改委牵头制定的全国城镇化规划草案已基本定稿,未来城镇化将从户籍、土地、住房、财税、地方投融资等改革着手,为城镇化发展提供政策支持。
“城镇化的改革涉及到我们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国家发改委城市和小城镇改革发展中心主任李铁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明年城镇化改革的综合配套措施将会相继出台,内容涉及土地、户籍、社会、医疗卫生及教育等。
“促进城镇化的关键在于农村土地流转和户籍改革。”近日在国新办的新闻发布会上,农业部新闻发言人毕美家回应本报记者提问时表示,“我们要进一步增加对农民的转移支付,特别是要维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使他们不断地增加收入。”
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并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这项举措将使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得到保护。”著名经济学家顾海波说,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
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迟福林认为,下一步以农民市民化为重点的土地、户籍等相关改革,放弃农村的土地意味着要换来城市市民的同等待遇,这事关城镇化改革的成败。
土地流转试点
新型城镇化将启幕农村新一轮改革,土地流转乃大势所趋。为解决城镇化进程中的用地“瓶颈”,土地配置市场化、农村土地资本化,优化农村资源配置和产业结构,为实现统筹城乡发展探索出一条新路。
“随着我国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农村征地补偿被置于首位。”北京大学著名法学专家姜明安认为,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将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的制定和农村的土地改革提供法律保障。
顾海波认为,推进城镇化的一大难题就是农村土地改革,土地改革的力度也越来越大。
1978年,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18位农民冒着极大风险,在土地承包责任书上按下了鲜红的手印,小岗村包产到户拉开了中国土地改革的序幕;1992年,广东省南海市下柏村农民将承包经营的土地以股权形式,流转给村集体成立的经联社统一经营。
而最近的一轮土地改革始于2008年,当时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土地流转”成为此轮改革的主题。本报记者了解到,在农村城镇化方面,很多地方的土地改革试点“摸着石头过河”积累了不同的经验:重庆的地票式交易、成都土地流转、广东佛山的股权分红、天津宅基地换房,不同的地方做法不同,但都为全国的土地改革提供了借鉴。
比如成都在新一轮农村产权改革中提出,“确权”是基础,“流转”是核心,“配套”是保障,这样的改革赢得农民的支持。但在取得经验的同时,确权、监管、收益和小产权房等棘手问题也暴露无遗。
“政府如果不把土地和就业解决好,将户籍迁离农村的农民就会觉得不踏实,还不如留下土地种庄稼更有保证。”在北京打工5年的农民工杨雄说。
这已引起决策层的重视。农业部最近就明确表示,2013年将扩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范围,争取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
保护农民权益不受损,但“现实的难题在于农村用地跟城市用地没有做到同地、同权、同价,接下来要从法律层面上衔接平衡。”北京大学教授张千帆认为。
户籍或成突破口
2012年12月16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城镇化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历史任务,也是扩大内需的最大潜力所在,要围绕提高城镇化质量,因势利导、趋利避害,积极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
“获得城市户口的农民,理应要享受城市公民一样的待遇,这是新型城镇化需考虑从户籍制度改革的关键所在。”张千帆表示。现在所谓超过50%的城镇化率,只是统计意义上的城镇化,绝大部分被统计为城市人口的农民工并没有在城市实现永久定居。
“户籍改革看似简单,但要落实与城市户口相挂钩的利益却很难。”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宏观室主任党国英对本报记者表示,户籍改革之所以难以推行,就是因为城里的福利政策太多了,且继续和居民户籍密切相关,进城的农民很难同步获得社保、就业、教育的机会。资料显示,全国将近2亿进城农民工中只有200万左右通过买房、结婚等方式获得城镇户口。
如此一来,城市空间扩张过快,而农村人口由于户籍、购买力等限制,被拒于城市大门之外,不能享受城市居民同等待遇,而现行户籍和土地制度,正是阻隔在城乡之间的主要壁垒。
“如果按户籍来算,人口城镇化率只有35%左右,远低于世界52%的平均水平。”毕美家表示,中国51.3%的城镇化率,是按城镇常住人口统计的,其中还包括1.6亿的农民工群体。
“打破户籍肯定是未来城镇化改革的方向,但具体操作问题十分复杂,各省差异很大,只有逐步试点逐步推开。”党国英表示,2020年若要达到50%以上的人口城镇化水平,关键在于以农民工市民化为重点的相关改革到位。
本报记者获悉,一些地方正在试图打破城乡户籍藩篱,户籍改革逐步推进正在成为城镇化改革的一大方向,正如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推动工业化和城镇化良性互动、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相互协调”那样,因此城镇化决不是一哄而上。
大力推进城镇化是新一届政府施政理念的重要内容之一。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多次强调,中国要依靠改革实现没有水分的真正发展,而城镇化是发展最大的潜力。
“在推进新型城市化过程中,政府应该把征地、户籍、财政三方面的制度改革统筹起来通盘考虑,并通过制定配套性的改革方案来从整体上推进,实现土地—财政—户籍改革的全面突破。”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陶然称,中国城镇化需要户籍土地改革联动。
中国力推农民工市民化 融入城市存六大难题
发布时间: 2012-10-08 10:58 来源: 中国新闻网
大力推进农民工市民化
农民工市民化的过程,实质是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过程,不能把放弃承包地和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先决条件,更不能强制性要求农民退地。文/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 韩俊
2011年农民工总量达到2.53亿人,其中外出农民工1.59亿人,农民工产生和发展壮大改变了我国经济社会基本格局,构成了城镇化加速发展的动力。
大量的进城农民工虽然被统计为城镇常住人口,但却没有享受城镇的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吸纳农村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是城镇化的重要任务,积极推进农民工市民化就是要把尽可能多的符合落户条件的流动人口逐步转为流入地居民,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城镇外出务工人员就近就地转移就业和返乡创业。
这个过程不会一蹴而就。而且,今后20年我国仍将处于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根据国际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国情,预计2015年我国城镇化率在54%左右,2020年将达到59%左右,2030年将达到66%左右。这意味着,从2011至2030年的20年间,我国将新增城镇人口3亿左右。
农民工融入城市六难
从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开始,我国将进城就业、居住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口(主体是农民工)计入城镇常住人口。按照这一口径计算,目前,不到4个城镇常住人口中就有1个是外来流动人口。这说明,近年来我国城镇化水平的提高主要是依靠农民工进城就业。外出农民工中,在直辖市就业的占8.8%,省会城市就业的占19.4%,地级市就业的占34.8%,在地级以上城市就业的合计占到63%。农民工在流入地居住趋于长期化,在目前城市的就业时间平均为5.3年,超过5年的占到了40%,超过10年的约占20%(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2010年调查数据)。“移民”倾向渐趋明显,相当一部分已经成为事实“移民”。
大量农民工在城镇享受公共服务水平低,在城镇落户门槛高,难以融入城市,这也成为我国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为农民工子女提供的教育服务不足。在学前教育方面,农民工随迁幼儿大多数进入的还是条件较差的民办幼儿园。在义务教育方面,20%以上的农民工子女无法入读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校。在高中教育方面,大量从小生在城市并在城市接受了完整义务教育的农民工子女,希望在当地接受高中阶段教育。但是,由于高考实行户籍所在地报名制度,考生要在户籍所在地报名并参加高考,这就使得跨省的农民工子女不得不在中考或高考前选择回到流出地省份就读,影响农民工子女的教育权益。
二是农民工看病难问题突出。由于新农合的报销限制、农民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比例不高,以及农民工自身经济状况等原因,广大农民工难以获得城市正规医院的医疗服务,患病后自我医疗的比例高。农民工主要从事于低薪、高危岗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复杂,职业安全防护差,罹患职业病的人数不断增加,职业病防治形势严峻。近年来农民工职业病发病人数高达总发病人数的80%以上,农民工群体性职业病事件不断出现。
三是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比例低。农民工除参加工伤保险比率略高外,参加其余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比率均未超过30%。农民工参保率难以实质性提高,主要原因是农民工社会保险缴费水平相对于其收入较高。相当一部分农民工由于收入来源不稳定,水平较低,在负担自身开支和养家费用后,再缴纳社会保险费有一定困难。同时,由于农民工流动性相对较大,城乡社会保险间跨制度转移办法尚未出台,影响了农民工参保积极性。个别企业为减少成本,违反《社会保险法》,不给农民工参保或以派遣用工的形式逃避参保义务。
四是农民工公共文化服务严重缺乏。政府对农民工文化生活重视程度不够,投入经费少。企业没有把文化服务当作农民工的重要权益,对文化生活关注少,对文化设施投入很少。多数农民工文化生活贫乏,缺少最基本的文化娱乐方式。
五是农民工住房保障程度低。大部分地区未将农民工作为住房保障对象,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基本上不对外来农民工开放,也缺乏针对农民工特点的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政策,农民工住房保障水平较低,公积金缴存率也很低。农民工住房支付能力弱,在城镇居住条件低劣,很大一部分农民工仍居住在陋屋(地下室、棚户区、工棚等),严重影响了其生活质量。
六是农民工在城镇落户难。一些地方的户籍改革主要是针对本辖区的非农户口,但对跨行政区的流动人口户籍基本没有放开。还有一些地方的户籍制度改革没有触及到嵌入其中的福利制度,或者设置的门槛较高,农民工难以跨越。引导农民工到中小城市、小城镇落户的政策不够有力,农民工进城落户进展总体缓慢。
新生代农民工已“非农化”
我们最近在20多个城市开展的调查表明,新生代农民工没有从事过农业生产的比例高达85%,“亦工亦农”正在成为历史;八成农民工即便不放开户口也将长期留在城镇,他们进城的选择与户籍制度是否改变无关;外出农民工希望在地级以上大中城市定居的占53.2%,希望在县城或小城镇定居的占37.9%,愿意回农村定居的仅占8.9%。吸纳农村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实现永久性转移,是城镇化的重要目标。
亿万农民工是成为一个总体稳定的群体,还是演变为一个流动不定的群体;是成为一个良性发展的群体,还是演变为一个出路狭窄的群体;是成为一个共享发展成果的群体,还是演变为一个缺乏关爱、逐步被边缘化的群体,是对党的执政能力和政府管理能力的重大挑战。
必须顺应亿万农民工的意愿,让绝大多数在城市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稳定下来,推进农民工群体融入社会,促进社会融合。
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的意义在于:
第一,产业结构升级需要一支稳定的熟练产业工人队伍。“招工难”和“就业难”常态化并可能长期化的趋势,要求改革现行人口管理政策,稳定流动人口。
第二,城市对流动人口长期“经济性接纳,社会性排斥”,不利于优化农村资源配置,将人口红利留在城市,阻碍农业规模化,加剧农村老龄化,难以消除城乡差距。解决“三农”问题和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需要将流动人口稳定下来。
第三,流动人口不稳定下来,不但难以消除城乡差距,还会带来城市内部的分化和对立,形成“双二元”体制。促进流动人口融入城市,是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的需要。
扎实推进农民工市民化
积极推进农民工市民化,应该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首先,促进农民工在城镇稳定就业,合理稳定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推进农民工市民化,必须以扩大就业为前提。根据劳动力市场出现的新变化,“十二五”时期,要继续多渠道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就业,把提升农村劳动力技能作为关键,把改善劳资关系作为重点。
一是继续把扩大农民非农就业放在突出位置,引导农民工有序外出就业,鼓励农民就近转移就业,扶持农民工回乡创业,以创业促就业。二是加大对职业教育和农民工技能培训的投入力度,健全农民工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体系,大幅度提高技术熟练型农民工的比重,以技能促就业。完善培训补贴管理办法,实现培训资金的统筹使用。加大财政补贴力度,降低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费用。三是建立劳动力工资合理增长机制,促进和谐劳资关系。继续完善最低工资标准制度,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及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引导企业合理加薪,保证农民工生活水平的改善。消除城乡劳动者就业的身份差异,实现城乡劳动者同工同酬。发挥工会维权作用,加快建设企业劳资对话机制,建立规范合理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确保农民工收入与企业效益联动。
其次,逐步实现教育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由户籍人口向常住人口全覆盖。农民工市民化的过程,实质是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过程,必须以农民工整体融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为核心,确保农民工及其子女平等接受教育、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
制定以“流入地政府为主、普惠性幼儿园为主”的政策。对生活困难农民工家庭幼儿入园给予补助。坚持“两为主”和“一视同仁”政策,全面解决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问题。坚持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中小学为主,同等条件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大力推进“两个全部纳入”政策:将包含农民工子女在内的常住人口全部纳入区域教育发展规划,根据农民工子女流入的数量、分布和变化趋势,合理规划中小学布局,均衡配置教学资源;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发展经费全部纳入财政保障范畴,按照学校实际接收人数和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足额拨付教育经费。将农民工子弟学校纳入民办教育管理。禁止一切针对农民工子女的教育歧视行为,切实保证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教育,平等享受国家各项免费和补助政策,促进农民工子女融入学校和城市。鼓励和支持流入地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农民工子女义务后教育衔接上进行探索。
保障农民工平等享有基本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推广在农民工聚居地指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经验,方便农民工在城务工期间就近就医和及时补偿。逐步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鼓励医疗机构采用适宜技术和基本药物,避免过度检查和治疗,减轻农民工的医药费用负担。落实输入地属地化管理责任,按照体现公平、优先照顾的原则,将农民工纳入当地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根据实有人口或服务人口配置当地公共卫生服务机构、人员和经费,着力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公共卫生机构的服务能力。
三是建立覆盖农民工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促进农民工在城镇落户定居。逐步将农民工住房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是缩小城镇居住贫富差距、提高农民工生活质量的必然要求。要积极推进覆盖农民工的城镇保障性住房体制改革。
四是建立覆盖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覆盖面和保障水平。继续完善农民工参加各类社会保险项目的办法,切实提高农民工参保比例和保障程度。尽快实现工伤保险对农民工全覆盖。健全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鼓励常年外出稳定就业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季节性外出就业的农民工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为主。尽快建立覆盖全省的新农合结算体系,试点建立省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互认制度协议的多种模式。提高养老保险对农民工的覆盖面。
农民工养老保险大体可分为三个类别:第一类是具备市民化条件的农民工,应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第二类是常年外出就业,但流动性较强的农民工,可探索建立“低费率(或低费基)、广覆盖、可转移”的过渡性养老保险。实行个人账户为主、社会统筹为辅的储蓄积累制模式,适当降低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实行低门槛进入、低标准享受。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提高缴费基数和费率,增加缴费中计入社会统筹账户的比例,达到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完全接轨。第三类是季节性或间歇性在城镇务工“亦工亦农”的农民工,主要应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为农民工建立临时性、应急性的社会救济,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覆盖范围。探索打通城保和农保的有效管理措施,建立将城镇企业职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和外来农民工逐步纳入同一体系的城乡一体的社保体系,让农民工能够根据经济条件和流动状况,灵活选择险种和缴费水平,真正享受到社会保障的安全网作用。
五是推进农民工参加城市社区选举,行使民主权利。健全农民工依法参加城市社区民主选举和管理的办法,鼓励农民工参与社区自治。逐步增加农民工在流入省市党代会、人代会代表和政协委员中的名额,推动农民工参政议政。
六是完善农民市民化过程中土地权利实现机制,依法保护农民工土地权益。长久不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依法保障的宅基地用益物权,是农民的财产权利,即使农民工进城定居,也不能强行要求农民放弃。农民进城落户定居后,是否放弃承包地和宅基地,要强调“自觉自愿”,不能把“双放弃”(放弃承包地和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先决条件,更不能强制性要求农民退地。适应农民工进城落户和城镇化发展的需要,赋予农民对承包土地、宅基地、农房和集体资产股权更大的处置权。农民可以在自愿基础上探索多种形式转让土地、宅基地、农房和集体资产股权等。
七是以加强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发展为重点,增强城镇对农民工的吸纳能力。抓住产业转移有利时机,促进特色产业、优势项目向县城和重点镇集聚,吸纳农村人口加快向小城镇集中。完善加快小城镇发展的财税、投融资等配套政策,安排土地利用计划要支持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发展。农村宅基地和村庄整理所节约的建设用地,主要在县域内用于产业集聚发展,方便农民就近转移就业。继续推进扩权强县改革试点,推动经济发展快、人口吸纳能力强的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下放管理权限,合理设置机构和配备人员编制。
八是进一步明确户籍制度改革方向,逐步突破以户籍与福利合一的社会管理制度。综观各地户籍制度改革的探索,主要有两种思路:一种方式是,以农民工退出宅基地、承包地等集体成员权益为前提条件,让他们获得城市户口,进而全面获得城市福利和保障;另一种方式是,逐步增加和不断完善农民工的公共服务,不断降低城镇户籍的福利含量,逐步让户口与福利脱钩。
不把获得城市户口与放弃农村土地权利挂钩,逐步消除户籍人口与非户籍人口之间的不平等待遇和差距,还原户籍的人口登记功能,突破以户籍与福利合一的社会管理制度,将户籍与福利脱钩,这才是户籍制度改革的正确方向所在。一是要全面实施融居住登记和就业、社保、租房、教育、计生等多种服务管理功能于一体的居住证制度,实行省级行政区域内“一证通”。居住证实行免费办理。办理居住证者,在子女就学、社会保障、技能培训、公共卫生、住房租购等方面享有与当地人口同等的权利。二是分类调整户口迁移政策,逐步让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在就业居住地有序落户。以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为基本条件,全面放开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的落户限制。进一步放宽中等城市户口迁移政策。完善落实大城市现行户口迁移政策,按照权利义务对等、梯度赋予权利的原则,以社保缴费年限和连续居住年限为条件,逐步赋予农民工与当地人口同等的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性住房、子女高考资格、社区选举、在当地落户等权利。出台有关就业、义务教育、技能培训等政策措施,不再与户口性质挂钩。□
农民工市民化要过几个坎?
张占斌 黄 锟
2013年01月04日09:20 来源:经济日报 2011年,我国城镇化率首次迈过50%的大关。但与此同时,也有专家指出,我国按户籍计算的城镇化率远未达到这个数字。究其原因,这与农民工市民化过程中还面临不少瓶颈问题有关。如何通过制度创新,使其顺利跨过这些坎?应该引起高度关注。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城镇化是扩大内需的最大潜力所在,要围绕提高城镇化质量,积极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有序推进农民工市民化。近年来,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对农民工市民化的制度创新高度重视,也做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但农民工市民化过程中还面临不少实际问题,制度创新的实际效果并不明显。如何改变这种状况,应该引起高度关注。
分析起来,农民工市民化亟须迈过两道坎。一方面,农民工市民化过程中户籍制度改革与其获取的就业、社会保障等社会福利不匹配。一些地方的农民工虽然取得了城镇户口,但并没有取得与城镇居民相同的权利和待遇,所以其身份也与市民有着很大的区别。另一方面,农民工市民化过程中社会保障尚不健全。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不仅项目少、水平低,而且社会保险关系难以转移、门槛过高、地区差异显著,其结果必然造成参保意愿低、实际参保率低、退保率高。这样,农民工在城镇就业,却既不能参加城镇社会保障,也逐渐失去土地的社会保障,而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又很不完善,这一系列问题成为农民工市民化过程中一个亟须化解的矛盾和挑战。
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既与制度创新进程的快慢有关,也与农民工市民化过程中的地区差异有关,同时也与有些地方的阶段性重点定位不明确有关。破解这些难题和矛盾,还需要从制度源头上找到解决办法。其基本思路应该是:全面、科学、客观地认识城乡二元制度内部诸制度的制度关联和相互依赖关系,统筹兼顾,整体设计,从制度创新的源头上消除冲突的可能性;同时,加强新制度实施中的跟踪和调研,及早发现矛盾和冲突,并及时进行调整,最终实现协调发展。当前,应考虑针对造成农民工市民化过程中矛盾冲突的原因分别选择相应的对策。具体包括:
第一,统筹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中的目标选择。一是充分发挥政府在改革中的作用,确保制度公正。政府要发挥作为全局利益的代表者、协调者的作用,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各方利益。二是发展农会、工会等组织,提高组织化程度,改变农民和农民工的弱势地位。
第二,协调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中的快慢冲突。中国的改革是一种渐进式改革。新的改革方案的提出和方案的评估、选择,可能会因认知方面的原因而需要很长的时间。再者,各个过程的转换和衔接单纯靠民间力量和地方政府与组织,可能也需要更长的时间。因此,为了缩短时间间隔,需要政府加强顶层设计,尽快推动各个过程的转换和衔接。
第三,处理好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中的阶段定位。首先,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农民工市民化所面临的主要制度障碍等,明确不同阶段的改革重点。其次,要处理好重点制度的改革与其他制度的关系。此外,要加强阶段性重点制度改革的更替和切换。当社会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劳动力转移特别是农民工市民化的任务或阶段发生转换时,制度创新的重点也要随之更替和切换。
第四,减弱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中的地区差异。一是加强对地区利益差异的协调。这包括通过制度的整体性设计,尽量从制度上协调地区的利益诉求,最终达到地区的基本平衡。二是加强中央政府的统一规划、指导和监督。此外,还要加快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缩小地区发展不平衡。
5.农民工市民化与公共服务制度创新 篇五
韩俊
[摘要]农民工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农民工市民化的过程,实质是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过程。缩小城乡之间公共服务水平的差距,确保农民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需要加快建立健全均等化基本公共服务制度。
[关键词]农民工市场化;公共服务;社会保障;户籍制度改革
[中图分类号] C91 [文献标识码] A
农民工是改革开放进程中成长起来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是现代产业工人的组成部分,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2011年农民工总量达到2.53亿人,其中外出农民工1.59亿人,新生代农民工已成为农民工的主体。农民工队伍的产生和壮大,为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改变城乡二元结构作出了巨大的贡献。进一步做好新时期的农民工工作,确保农民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迫切需要以吸纳农民工进城定居、稳步推进农民工市民化为方向,推进城市基本公共服务由对本地户籍人口提供向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常住人口提供转变,逐步实现农民工在就业居住地平等享有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加快建立健全符合国情的均等化基本公共服务制度。
一、推进农民工市民化的现实基础与重大意义
(一)推进农民工市民化的现实基础
1.农民工就业的稳定性得到显著提升,流动的“家庭化”趋势明显。一是完全脱离农业生产、常年在外打工的农民工比例已经占到较大比重。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数据,将近一半的农村劳动力已在二三产业实现就业。二是举家外出的农民工已经占到一定比例。据国家统计局资料,举家外出的农民工数量不断增长,2009年达到3279万人,占外出农民工的20.8%。三是农民工外出就业趋于长期化。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开展的问卷调查表明,2010年,农民工外出打工的年数平均7.01年,56.7%的人累计外出打工年数为5年以上,28.6%的人累计外出打工年数为10年以上。四是农民工在同一城市就业和居住趋于稳定。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开展的问卷调查表明,2010年,农民工在当前城市务工和停留的时间平均为5.30年,其中40.7%的人在当前城市5年以上,18%的人为10年以上。
2.新生代农民工成为主体,融入城市的意愿强烈。上世纪60、70年代“婴儿潮”时期出生的进城农民工已步入中年,并逐步退出城市,他们的子女即新生代农民工开始成为农民工的主要构成。目前,上世纪80年代以后出生的、年满16周岁以上的青年农民工已经超过1亿人。新生代农民工多数不具备从事农业生产的技能,不会再回到农村。虽然在户籍上还是归属于农民,但他们中的多数人在城市成长甚至出生在城市,心理已经从上一代农民工的“城市过客”心态变成了“城市主体”心态。新生代农民工对土地的情结弱化,思想观念、生活习惯、行为方式已日趋城市化。新生代农民工代表着农民工的主流,渴望市民身份认同、待遇平等及融入城市,正发生由“亦工亦农”向“全职非农”转变,由“城乡双向流动”向“融入城市”转变,由“寻求谋生”向“追求平等”转变。
(二)推进农民工市民化的重大意义
世界各国现代化进程中最基本的人口变动特征是农民进城转变为产业工人和市民。从国际比较角度看,我国农村劳动力转移道路具有三个鲜明的特征:一是“就业带动”。坚持统筹城乡就业,鼓励农民工就近就地转移,引导农民工外出务工就业,扶持农民工创业,在确保农民工获得相对稳定就业机会的基础上稳步推进城镇化进程。二是“保障地权”。坚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让农民既进得了城,又回得了乡,能够在城乡间双向流动、进退有据,不会既失业又失地,确保在农业不衰退、农村不凋蔽、农民不破产的情况下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三是“渐进转移”。坚持分阶段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融入城市。20世纪80年代逐步消除农民“离土”的限制,允许农民“离土不离乡,进厂不进城”;90年代逐步消除农民“离乡”的限制,允许农民跨地区流动和进城打工;进入新世纪,逐步放宽对农民工在城镇落户定居的限制,确保农村人口转移和城镇化有序推进。今后一、二十年,我国农村人口转移将进入“以技能提升促就业,以公共服务均等促定居”的阶段,农民工市民化将进入关键时期。推进农民工市民化的重大现实意义在于:
1.这是从根本上解决好“三农”问题的需要。农民工不能在城市安居乐业,家分两地,长期奔波于城乡之间,这种不彻底的转移方式,起不到减少农民、使土地向务农劳动力稳定流转集中的作用。同时,农村青壮年的黄金时间用在城里,实际是把人口红利留在发达地区和城市,从长远来看,这样会进一步导致城乡、区域差距的扩大。我国“三农”问题突出,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持续扩大,根本原因在于农村人口多、农民转移不彻底、农业劳动生产率水平低。农民在户均不足半公顷的土地上搞农业,是不可能达到全面小康水平的。只有减少农民、增加市民,从根本上改善城乡资源配置,才能扩大农业经营规模和农产品市场规模,才能为发展现代农业、持续增加农民收入创造条件,才能富裕农民和繁荣农村。
2.这是推进城镇化健康发展的需要。从第五次人口普查开始,我国将进城就业、居住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口(主体是农民工)计入“城镇常住人口”。按照这一口径计算,目前,每4个城镇常住人口中,就有1个是外来流动人口。近年来,我国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很大程度上主要来源于农民工进城就业。但是,在我国目前的城乡分割二元体制下,农民工仍被视为城市的“过客”,不能享受同城市居民同等的待遇,没有获得市民身份。从这个角度看,我国城镇化是“夹生”的。城镇化要以吸纳农民并使之向市民转变为目标。大量农民工不能沉淀在城镇,工业化进程与农民工市民化进程相脱节,是严重制约城镇化健康发展的一个突出矛盾。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劳动力将继续大量涌向城市,推进农民工市民化是大势所趋。必须改变将进城农民工拒于城市社会之外的制度环境,促进农民工向市民角色的整体转型。
3.这是扩大内需、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需要。目前,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水平还不到城镇居民的1/3,主要耐用消费品拥有量大大低于城市居民,住房质量和环境也远远落后于城市居民。伴随农民工在城镇安家落户,其消费环境的改善、消费能力的提高和消费意愿的改变,必然会促进其衣食住行等方面的消费升级,必然会带动城市基础设施投资的增长。农民工市民化创造的巨大内需,无疑将会为保持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4.这是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需要。农民工不能在城镇定居,流动性强,使企业不能形成稳定的、不断积累经验和技术的产业大军,对企业的人力资本积累、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造成了不利影响。无论是加强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发展先进制造业,还是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都需要为农民工在城市定居创造条件,努力造就一支稳定的熟练工人队伍。服务业是扩大就业的重要渠道,服务业发展的规模,与人口城镇化和人口集聚的规模密切相关。我国服务业发展严重不足,推进农民工市民化可以带动服务业发展,提高服务业比重,优化经济结构。
5.这是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需要。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城乡分治的户籍管理制,农民虽已进城务工,但农民的身份没有变,未被城市认同接纳为城市居民,于是出现了大批农民工。农民工长期处在城市的边缘,只被当作廉价劳动力,不被城市认同接纳乃至受到忽视、歧视或伤害,融不进城市社会,享受不到应有的权利,定会累积很多矛盾,不仅他们自身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也会导致农民工对城市社会普遍怀有疏离感和责任意识匮乏,处理不好还会造成重大的不稳定隐患。农民工市民化,不仅关乎内需,更关系到民生。从发展趋势看,城乡分割体制下出现的农民工现象终将会终结。在城市管理体制和政策上,应当转变观念,以开放和包容的胸襟,把进城农民工作为城市居民的一部分,对农民工要由排斥到容纳,由管制为主转向服务为主,改变农民工“边缘化”的社会地位,给农民工摘掉农民的帽子,逐步做到权利平等。这样做,有利于农民工在城市安居乐业,对促进城市社会安定和谐、健康发展,有着不容置疑的重要作用。
总之,农民工市民化涉及几亿农村人口转入非农产业和城镇的社会经济结构变迁,涉及几亿农村人口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转变,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一个重大战略问题。这个问题驾驭得好,我国的现代化进程就可以比较顺利,处理不好也可能造成重大不稳定因素。解决好农民工问题,不仅直接关系到从根本上解决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也关系到工业化、城镇化乃至整个现代化的健康发展,关系到从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向现代社会经济结构转变,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必须进一步转变观念,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现代化的进程中推进农民工市民化的重大意义。
二、二元公共服务制度是农民工市民化的主要障碍
长期以来,在城乡二元体制大背景下,我国一直实行城乡二元的公共服务体制,城乡居民公共服务的提供机制不同,公共财政资源配置带有特别明显的城市偏好,城乡居民所享受公共服务存在很大差异。党的十六大以来,公共财政对农村发展的支持由原来比较狭窄的农业生产向农村公共服务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延伸,逐步把农村教育、医疗卫生、养老、文化和乡村道路建设、人畜饮水、农村能源逐步纳入公共财政支出范围。各级政府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的投入力度,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规模和力度都是前所未有的,农村社会事业得到快速发展。尽管如此,目前城乡之间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仍存很大差距。
在快速城镇化背景下,现行公共服务体制存在的最突出的问题是,农民工尽管在城镇就业和居住,有的已经实现了举家迁移,但他们的户口还是农业户口,还不能和城镇居民享有同等的就业和福利待遇。从制度安排上说,户口是造成城乡居民待遇差别的最大障碍。长期以来,在消除城乡差别的改革思路上,多以户籍改革为手段,试图通过户籍改革来一次性解决农民工的差别待遇。但是,一次户改的牵涉面广,成本高,障碍多。实际上这也成为了户籍制度改革难以深入推进并饱受社会诟病的原因。这样,在城镇化进程加快的背景下,原有的城乡二元结构非但没有打破,反而正在向新的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和城镇农民工三元结构转变。
(一)城镇公共服务没有普遍地、均等地惠及流动人口
目前,城镇公共服务的覆盖范围仍有很大的局限性。一是许多进城农民工子女尚未纳入流入地公办义务教育体系。随着农民工数量的逐年增加,农民工同住子女的教育需求也日益增长,但城市公办学校教学资源未能相应扩充,还有相当多的农民工子女就读于农民工子弟学校。民办的农民工子弟学校教学条件普遍不高。二是农民工不能平等享受公共卫生服务。农民工子女计划免疫接种率较低。农民工疾病预防监测尚未完全覆盖。进城农民工未能完全纳入城市计划生育服务体系。三是农民工参加城镇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还存在比较突出的问题。现行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制度在制度层面并不排斥正规就业的农民工。但截至2011年6月底,农民工除参加工伤保险比率略高外,参加其余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比率均未超过30%。农民工参保率普遍偏低,其中,既有农民工就业状态不稳定而难参保等客观存在的问题,也有用人单位怕参保增加人工成本,地方政府担心推进农民工参保会影响本地投资环境等主观方面的问题,还有现行制度不适合农民工(如门槛高、难转移等)方面的问题。四是农民工住房未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目前城市的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公共住房基本上不对农民工开放,农民工住房仍游离于城镇住房保障体系之外,这种情况严重影响了农民工的生活质量,并成为他们融入城镇的最大障碍之一。
(二)公共财政体制不适应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基本是以各地户籍人口为依据。目前社会福利体系中城市政府所提供、与城市户口相关、具有排他性的公共服务,主要包括: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为主的社会救助服务;以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实物或租金补贴为主的政府补贴性住房安排;在城市公立学校平等就学的机会等。在人口流动性增强的背景下,流入地地方的财力与事权不匹配问题比较突出,无法按现有户籍人口享受的水平向新迁入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保。把与城市户口相关的那些公共服务逐渐覆盖到越来越多的外来流动人口,特别是农民工及其家庭,需要公共财政体制的改革。
(三)各地及不同人群社会保障体系呈现“碎片化”
各种社会保障统筹层次低,地区分割严重,流转衔接机制不健全。社保体系的碎片化,特别是养老和医疗保障体系的碎片化,造成劳动力市场分割,严重影响人口的流动性。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在省市甚至县市统筹管理运行,各地区之间制度不同,政策不统一,长期以来,养老保险关系难以互联互通,难以转移接续。各统筹地区之间缴费率不同,待遇标准和具体管理方式也不尽相同,加大了劳动力流动的难度。长期以来,一些相对发达地区允许务工人员带走社保体系中个人缴费积累部分,但企业缴费部分没有带走,累积在当地,而没有转入流动人员的新就业地或原籍社保账户,更加不利于提高社保体系的统筹水平。虽然国家已经出台了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地域接续转移的政策,但整合“碎片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健全衔接良好的社会保障体系,还任重道远。
(四)正规社会保险制度的高费率,不利于扩大保障覆盖面和可持续运行
企业和职工负担的五大社会保险制度及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合并名义费率高达工资总额的50%甚至更多。这种高费率成为企业的巨大负担,尤其是对于数量众多、劳动密集型的中小企业来说,如果把所有企业职工全部按名义费率缴纳社会保险,企业生存和发展势必受到影响。不少企业采取少报职工人数和压缩缴费工资基数的方式逃避参保义务,导致大量城镇从业人员没有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过高的费率使许多低收入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难以参保。制度单
一、费率过高的社会保险制度不能满足劳动者参保的需要,也不利于化解劳动真的社会风险,促进社会消费的扩大。
(五)与公共服务体制相对应的相关制度改革进展缓慢
我国劳动力的流动性在逐步提高。但是,劳动力市场依然是分割的,除劳动保护程度最低的农民工外,其他类型劳动力也往往受制于各种制约,很难正常流动。跨地区、跨部门尤其是不同身份(公务员、事业单位、企业职工)劳动力的流动更是多有阻隔。尽管法律法规提倡和保护平等就业,反对就业歧视,但由于劳动力市场改革不同步,有关法律执行不到位,就业歧视现象十分严重。外来劳动力尤其是农民工无法得到与本地就业员工一样的待遇,一个单位编制内的正式职工与合同聘任制用工身份待遇相差很大,造成职工身份不平等、同工不同酬。
目前城乡和区域分置的公共服务体系,与相应的户籍绑在一起,导致户籍制度“含金量”差别。近年来,很多地方政府都宣称已经或将要进行各种类型的户籍制度改革,但大部分改革,或者流于形式,或者仍然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很多地方的户籍改革主要是针对本辖区(往往是本县、或者最多是地级市的)的非农户口,但对跨行政区的流动人口户籍基本没有放开。除了跨区流动人口户籍改革进展缓慢之外,特大、大型乃至一些中等城市的户籍改革也基本没有放开。户籍制度抬高了农民工进城的门槛,使城镇化处于僵持状态,成为农民工谋求机会公平、待遇平等、权益保障的障碍,限制了农民工融入城市社会。
三、以健全公共服务制度为核心,稳步推进农民工市民化
农民工市民化的过程,实质是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户口的转换是形,服务的分享是实。对于已经具备条件的公共服务项目,如义务教育、就业培训、职业教育、计划生育等,应率先实现同等对待。与城市户籍紧密挂钩的低保、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也要逐步覆盖符合条件的农民工,要通过逐步增加和不断完善农民工的公共服务,最终达到消除户口待遇差别的目标。
(一)以强化输入地政府属地管理责任为重点,切实保障农民工子女的教育权利
输入地政府要将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制定实施以“流入地政府为主、普惠性幼儿园为主”的政策,基本普及农民工随迁子女学前三年教育;全面实行农民工随迁子女基本在输入地、基本在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政策,城镇公办中小学要全部对农民工随迁子女开放,实行与城镇户籍学生混合编班,促进社会融合;全面实行农民工随迁子女纳入输入地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范围,对长期在本地就读的学生,允许参加中考、高考。
(二)以根据常住人口配置公共服务资源为重点,保障农民工平等享有基本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
合理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布局,提高农民工集中地基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保障农民工享受安全、公益、便利的社区医疗卫生服务。加强农民工聚居地环境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力度。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健康权益,建立职业病防治专项基金,实施农民工职业病防治行动计划,落实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从源头上预防控制职业危害。将农民工职业病防治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列入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加强基层计划生育网络建设,健全实有人口信息化管理体系,建立国家和省级流动人口经费保障制度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全国“一盘棋”机制,推进农民工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以完善和整合“碎片化”的社会保障体系为重点,扩大农民工社会保障覆盖面
建立健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之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之间的转移衔接办法,实现农民工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关系全接续。针对农民工工资收入低的特点,制定促进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政策措施。完善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实施办法。完善失业保险政策,保障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平等参加失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整合经办管理资源,提高对农民工的社保服务水平。扩大农民工参保覆盖面,力争到“十二五”期末实现社会保险对农民工群体的广覆盖,“十三五”期末实现全覆盖。建立惠及农民工的社会救助制度,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四)以推动农民工纳入住房保障范围为重点,积极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
将农民工住房纳入各级政府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并将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范围。综合运用财政、金融、土地等政策工具,吸引社会资金参与面向农民工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引导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或工业园区建设农民工公寓。制定适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办法,扩大农民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保障缴存住房公积金农民工提取和使用个人贷款的权益。支持农民工通过租购合适的商品房和居住集体宿舍等多种方式解决住房问题,并逐步将居住陋屋(地下室、棚户区、工棚等)的农民工迁至宜居房屋居住。
(五)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为重点,吸纳农民工进城落户定居
尽快实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使农民工及其随迁亲属在务工经商地依法进行居住登记,享受规定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把农民工信息纳入统一的流动人口信息综合数据库和共享平台。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放开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的户口迁移政策,进一步放宽中等城市户口迁移政策,完善落实大城市现行户口迁移政策。保障农民工土地权益,不得强制收回在城镇落户的农民工宅基地和承包地。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建立统一的农民不动产登记制度,制定农村宅基地流转管理办法,积极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探索建立农民工承包地(林地、草地)和宅基地的流转或退出机制。
(六)以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公共服务支出责任为重点,加快建立保障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财政体制
推进农民工平等享受公共服务,必须划分中央与地方在农民工公共服务支出上的责任。从地方财政讲,要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以各项民生支出为载体,着力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不断增加基本公共服务投入,逐步建立起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分布合理、管理有效、水平适度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主要是通过增加基础教育、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公共文化体育、公共交通、基本社会保障、公共就业服务、基本住房保障等方面的财政投入,同时与加强基本公共服务的规划制订和制度建设相结合,最终实现城乡、区域和不同社会群体间基本公共服务制度的统一、标准的统一和水平的均衡。从中央财政讲,要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进一步加大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尤其是财力性转移支付。中央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要考虑地方外来人口的公共服务支出因素,与各地吸收和承载外来人口的数量挂钩,与各地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的工作努力程度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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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农民市民化 篇六
城市化进程中的农民市民化,是现代社会结构变化不可逆转的大趋势。所谓农民市民化,指的是在我国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借助于工业化的推动,让世世代代生活在农村的广大农民,离开土地和农业生产活动,进入城市从事非农产业,其身份、地位、价值观念及工作方式和生活方式向城市市民转化的经济社会过程。加快农民市民化,不仅是现代社会结构变迁的必然趋势, 而且对整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将产生不可估量的深远影响。
一、含义解读
研究农民向市民转化,首先要界定农民和市民涵盖的具体范围。
可以从不同角度对农民角色进行界定:从居住空间角度看,农民指居住在农村的人(农村居民、农村总人口);从户籍角度看,农民指拥有农村户口的人;从所有制角度看,农民指与公有制土地联系的集体农民;从职业角度看,农民指从事农业生产的人或从事第一产业的劳动者。西方学者认为在传统农业社会中农业是单一产业,“农民”作为一种社会角色,由于其职业的稳定性而相对固定不变。
“市民”最早起源于西方,西方学者认为“市民”一词不光是指在城里居住的人,而且特指具有市民权的人,是有身份自由、享有充分权利的社会成员。[1]国内学者普遍认为市民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地域特征:生活、工作在城里而非农村;第二,产业特征:从事非农产业,收入也以非农产业收入为主;第三,户口特征:通常具有城市户籍;第四,意识、行为方式和生活方式特征:与城市文化相连。
由于农民与市民在地域、职业、户籍、意识行为方面存在着巨大差异,决定了农民向市民转化绝不是简单的农民户籍制度转变和居住地区的变化。它还涉及到农民在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与市民接轨的一系列的转化,是个复杂的过程。这些转化主要包括:一是生产方式的非农化,即由长期从事农业生产向非农产业转化;二是生活空间城镇化,即由主要居住在农村转为长时期居住在城镇;三是在文化、心理素质以及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等方面,逐渐与城市居民接轨、融合。一般来说,农民市民化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内在素质市民化,二是外在资格市民化。内在素质市民化指有关市民生活意识、权利意识(多层的权利)的发育及行为的变化等内容;外在资格市民化,则更加偏重的是职业和身份的非农化,其中涉及户口及附带的福利保障,是完全变农民为市民的一个结果。
农民是我国最大的社会群体,也是对社会发展产生深远影响的阶层。农民市民化不仅是农民实现自身身份、社会角色和职业方面转变的过程,而且还是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发展进程,以及社会结构变迁的过程。中国科学院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组指出,我国未来50年内必须年均有1000万以上的农村人口转化为城市人口,才有望实现现代化。在2050年之前,将城市人口和农村人口比例从现在的30%比70%,转化为至少70%比30%,这意味着只有年均增加1个百分点的城市化率,才能达到现代化的要求。[2]因此,推进农民市民化至关重要。
二、理论解释
关于农民市民化的研究,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以及人口学分别有不同的话语系统。从国外来看,理论上对农民市民化进行解释的角度可以概括为:城市化与城市发展角度、人口迁移角度等。用城市化与城市发展的观点分析农民市民化,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包括发展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阿瑟·刘易斯的“二元经济结构模型”;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诺瑟姆的城市发展进程“S”曲线理论和哈里斯——托达罗的收入预期理论。从人口迁移角度进行分析的主要代表理论包括:推—拉理论和人口学家E·G·拉文斯坦总结的人口迁移规律。其中拉文斯坦指出了人口迁移的影响因素、迁移流动的递进趋势、迁移倾向存在地区差异和性别差异以及迁移的动机。唐纳德·柏格等人从宏观上分析了影响人口迁移的经济原因,提出了“推拉”假说,认为人口迁移是其原住地的推力或排斥力和迁入地拉力或吸引
力两种力量共同作用的结果。另一种是人力资本理论,舒尔茨和贝克尔把迁移行为作为个人的一种经济投资过程来看待,应用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即成本与收益的比较来解释人们迁移行为。
社会学领域关于农民市民化问题研究的理论具有代表性的有:涂尔干有关机械团结与有机团结的研究、梅因关于“身份社会”与“契约社会”对立的研究、齐美尔对都市市民心理的研究、藤尼斯关于“礼俗社会”与“法理社会”关系的分析、韦伯关于“前现代社会”与“现代社会”对立的阐述、帕森斯关于五种模式变量的分析、雷德菲尔德关于“俗民社会”与“都市社会”的分析等等。还有一部分社会学家对农民市民化的背景与具体内容进行重新阐析。吉登斯曾对传统的转变进行了详细论述,认为对所有从传统活动场合的控制中解放出来的群体而言,存在着多元的生活风格的选择。英克尔斯、沃尔冈夫等则对现代化进程中人的特性转变进行了具体论述。贝克的风险社会理论等也都对农民的市民化转向的现代意义和风险形成、应对进行了论述。[3]
从国外的这些研究资料中可见,从城市与城市发展角度和人口学角度进行的研究大多涉及的是农民市民化的原因,而社会学更关注的是在这一过程中社会和个人的变化。
国内部分学者主要对农民市民化的动机和影响因素做了探讨。从社会背景来看,农民进城的外部原因主要是:体制转轨创造了流动发生的制度空间;社会转型创造了流动得以迅速扩张的就业空间。有学者指出,从乡到城的人口流动的选择性有其必然性,农民进城不完全是因为劳动时间的剩余,根本上还是因为城乡在就业和生活上有着明显的比较利益反差。进城的未必全是所谓农村的剩余劳动力,还可能是农村现代化的“希望”所在——高素质的青壮年劳动力。还有学者提出农民进城的最大动力和不懈追求在于为了下一代的成长和发展。
三、政策壁垒
现在有一些专家学者把阻碍农民市民化问题的症结都归咎于户籍制度。对此,笔者认为这是一种舍本逐末的看法。可以说,户籍制度是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主要特征,在城市化进程中也成为了农民市民化政策壁垒的一个重要标志,但是,从现行政策制度的取向和作用来看,户籍制度仅仅是把城市人口与农村人口区别开来,而真正反作用于农民市民化的其实是隐藏在户籍制度背后的各种差异性社会福利与保障制度。
(一)传统思维观念是农民市民化的政策壁垒根源
长期以来,人们思想观念上受城乡对立与体制上受城乡分治的影响很深。因此,无论是城市管理者还是城市居民对农民进城就业、推进农民市民化认识都不够深刻,远未从战略高度认清农民市民化的必然趋势和战略意义。部分政府官员对农民进城存在两种担心:首先是担心“城市病”问题,怕农民进城会带来城市住房紧张、交通拥挤、社会治安恶化等不良反应;其次是担心挤占城市职工就业岗位问题,从而加剧城市劳动力供求矛盾、影响城市职工就业。城市市民对农民进城也表现出相当矛盾的心态。一方面是接纳的心态,因为进城农民是很好的廉价劳动力,可以分担城市居民不愿做的累活、脏活、险活;另一方面是拒绝心态,因为进城农民会抢夺城市人的工作和就业机会,再加上农民工文化素质低,犯罪率高,让城里人失去了安全感等等。
受上述观念的影响和制约,造成了市民对农民歧视,城市对农村的排斥。而市民这一强势群体和既得利益集团对农民的歧视,又必然会强化政府官员的观念,从而促使其设置政策壁垒,阻止农民市民化。
(二)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是制约农民市民化的重要标志
在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户籍管理制度是一把“双刃剑”。它是城乡二元结构的主要象征,曾经人为地把城乡人口划为极不平等的两大社会群体,将农民禁锢在乡村土地之上,拒之于城市大门之外。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各大城市普遍存在一个问题,企业用工时的第一条件是具有当地城镇户口。即使是已进城多年改变了职业身份的农民,仍然被排斥在城
市管理体制之外,也享受不到市民的福利保障待遇,使其与生活在同一空间,工作在同一单位的城市市民存在着身份与地位的巨大差别,难以融入城市社会。对缩小乃至取消这种差别,加快实现农民市民化,近年来广大农民呼声很高,特别是农民工与失地农民因有更加迫切和实际的需要, 要求日益强烈。对此,各地政府也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改革,户籍管理有所松动,但力度很小,而隐藏在户籍制度背后的各种差异性社会福利与保障制度仍然坚如磐石,与农民市民化的要求极不适应。
(三)土地产权制度使农民市民化成本增大
为了确保农村的稳定,党和政府曾实行了集体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的政策,不准土地自由买卖、自由转移,在当时这是完全必要的。但目前的问题是管得太死,这样承包的小块土地在成为农民“保命田”的同时,也成为套住农民、使之离不开的“根”,难以脱离土地。在以土地套住农民、目前进城就业得不到和市民平等条件、城市社会保障又覆盖不了进城农民的情况下,农民进城不得不“三思而后行”。特别是在城市建设征用土地过程中,建设用地单位往往利用现行土地征用政策,“积极”扩大用地面积,千方百计压低经济补偿,“消极”对待失地农民身份转换、生活保障等要求,导致失地农民可持续生计悬空,引起了失地农民的强烈不满,甚至产生敌视情绪。
(四)就业政策严重阻挠农民向市民的转变
在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对失地农民普遍实行“招工安置”或“就业安置”政策,农民在失地后转为国有企业工人身份,同企业其他工人同工同酬。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政策已经没有了现实意义。在转轨的初期,由于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户籍制度、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政府无法将失地农民大批量地“塞”进企业,便采取了一种纯粹的经济补偿办法,即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农民予以直接的经济赔偿的货币一次性安置的办法。征用土地补偿费是对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财产补偿,安置补助费是补偿农业从业人员因征地而就业不充分或一时不能就业的损失。这种补偿从道理上讲是合乎情理的,但普遍存在着征地补偿费用标准不统一、费用过低、社会保障不到位、就业培训滞后、安置短期性等问题,无法保障失地农民重新建立生产力并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无法确保失地农民的可持续生计,使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就业与创业、社会保障得不到制度性、持续性的保证。而一些城市受国有经济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压力,开始实行反失业政策,通过经济、行政、舆论等手段,排斥农村劳动力在城市就业。如兵役制度规定,市民子女服役期满后可在城市安置就业,而农民子女一律不予安置。在反失业政策的影响下,一些企业招聘工人时,在用工次序上往往是“先城市、后农村,先市内、后市外”。在精简人员时,首先清理农民工、临时工等,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上处于绝对的劣势地位。
(五)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使农民缺乏城市归属感
目前城镇居民普遍享受着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等5 项法定保险。而由于相应的社会保障机制和体系发育滞后,农民工群体和失地农民却被排斥在现有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尤其是在工伤保险、失业救助、医疗看病等方面他们根本没有任何社会保障待遇和保障机制。农民工的工资较低,仅够维持最基本的生活需要,根本无力从工资中拿钱来缴纳个人帐户中的养老、医疗保险;农民工的流动性大,跨省流动与社会保险属地化管理形成尖锐冲突;农民工大都从事脏、累、险、差的职业,工伤事故频繁发生。农民工社会保障的严重不到位严重制约了人口的正常流动。而失地农民在失去土地后,不能及时进入社会保障体系,一旦有限的补偿费花光用尽,今后生计将失去保证,“生老病死”更加难以解决,又形成新的不稳定因素。
(六)教育培训制度的不对等,使农民对未来缺乏信心
我国农村劳动力中,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占38.2%,初中文化程度占49.3%,高中及中专文化程度占11.7%,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仅占0.6%,受过专业技术培训的占9.1%。[4]农
民的文化素质低下不仅关系到自身的生存和就业,还影响进城农民身份地位的提升,使他们难以融入到城市人群中去。为了提高农民工的素质和就业能力,国家于2003年10月颁发了《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但问题并不容易解决。如果脱离农村基础教育,只停留在短暂的劳动技能培训上,那么,这种短视行为无助于从根本上提高农民的素质。而在农村,还有相当一部分村办小学,得不到政府公共支出的保证,办学资金来源于村集体及村民,办学规模小、条件差。特别是在对待进城农民子女的教育问题上,一些地区为保障城镇适龄儿童的优先入学,有意提高农民子女入学的门槛,公办中小学对农民子女实行额外收费制度,一些地区甚至强行关闭了打工子弟学校,致使大批进城农民子女沦为新一代的“文盲”。
四、几点建议
综上所述,在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市民化研究任重而道远。对具体研究内容可以从多个方面进行选择,如研究农民生活方式、行为方式、工作方式与思维方式的市民化。更具体一些,我们可以研究农民的惰性心理、封闭内向的心理、重义轻利的价值观念,以及宗教宗族观念等向现代市民方面的转型;研究农民的生活从散漫化、无序化走向条理性、规范化,人际交往的血缘与地缘倾向转向业缘倾向,交往方式从直面交往、长期交往为主转向间接交往与霎时交往为主,等等。此外,还可以研究农民的市民权利与新市民的政治参与:新市民如何利用自己的权利,进行充分的利益表达,同时积极参与公共空间的事务,承担市民的政治参与角色。但是,无论我们对具体研究内容进行何种选择,在市民化的进程中,有几个基本判断和相关的具体问题是值得一提的。
(一)农民的市民化是一个农民的传统超越问题
从传统农民的角度看,农民市民化的进程其实是一个农民超越传统、获得现代潜质的过程。在研究市民“化”的过程中,有几个难题是农民在市民化进程中必须超越的。第一,农民人际关系网络的同质化倾向。由于农民交往对象的同质性较强,多是一些拥有相同信息与资源的亲戚、邻里,这些同质化的强关系网络不具有利用价值,因此信息滞后将会成为农民市民化的重要阻力。在市民化过程中,农民社会关系网络与关系资源如何重组,如何利用关系网络进行市民化问题尤为值得研究。第二,农民的内部信任问题。中国“家本位”的思想传统使农民在交往中奉行特殊主义的人际信任原则。长期处于“差序格局”中的农民坚信“非我族类,其心必异”,对互动中的陌生人持着低信任的怀疑态度,对跨出狭小的生活圈与陌生人接触有一种莫名的恐惧感和本能的排斥。这可能使外界对农民的支持行为产生适得其反的后果。而外出的农民工交往范围也局限于同乡与亲戚内部,其关系网络并没有整体性的格局改观,外部经济活动所需要的关系链条没有太多的增加,这影响了其职业流动与经济活动范围的拓展。因此,在市民化过程中,必须主动采取措施引导农民,使之实现信任类型的转型。第三,农民合作意识缺乏,自治能力弱化。长期处于威权制度体系下的中国农民,形成了对国家全面服从的心态以及万事不求人的生存哲学,这使中国农民从来没有形成跨血缘、跨地域的自发性互助社团,对组织自治团体的必要性也完全没有察觉,对通过自发团体诉求其正当权益、寻求发展的外部支持的建议也完全不感兴趣。在市民化过程中,让农民学习合作意识、形成具有内聚力的自发性自助社团、主动寻求外部世界的帮助等,将成为决定农民市民化前途的关键因素。
(二)农民市民化的关键在于处理好政府与农民的关系
政府与农民的关系问题是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通过考察市民化过程中政府与农民的关系的变迁,可以证实或证伪国家与社会关系研究中的一系列现存假设。同时,农民的市民化也是一个农民与政府的关系实现革命性变迁的历程。对此我们可以通过多种视角来进行透视譬如从农民市民化过程中国家权力的实现能力及其实现渠道的角度,来看政府与农民、新市民关系的变迁;考察市民化进程中“政府汲取能力”的变化及基层政权所扮演的角色;分析市民化中诸如征地补偿费之类的经济与社会资源合理配置问题;考察农民在市
民化过程中如何将自身的社会本土性资源与国家社会、市民社会所提供的外部支持网络结合起来;探讨市民化过程中政府正式权力的非正式运作状况等等。从结构、制度、网络、个人以及事件过程的宏观、中观和微观的视角对农民市民化问题进行全面解读,可以在相关的领域得出一些具有启发性的结论,为正确处理市民化进程中的政府与农民的关系提出一些具有操作性的政策建议。
(三)农民市民化的重点在于加快建立新市民的城市适应性
在市民化过程中,农民将会经历文化震惊、文化濡化、文化重建、文化再适应直至文化创新的过程,才会最终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城市新市民。而随着户籍制度、农民工管理保护制度的日益理性化、公正化,这类问题将会以更加耀眼的形式突现出来。其中问题之一是新市民中农民精英的流动问题。在农民市民化后,农村中剩留人员中精英阶层的组成状况、农民在转变成市民后是否会出现新的统治精英、经济精英;精英阶层是在进行世代的延续,还是被新的社会向上流动而更新;各种精英的身份重合度如何等等问题,将会为社会阶层研究提供新的探讨焦点。二是自主空间的维护与利益表达。作为新市民,农民在市民化后必然会在生活方式、工作选择、权利待遇、休闲娱乐等领域处于显性的或潜在的不利境地。他们必将采用一定的生存方式来加以应对,并对不公平的社会待遇进行抗争。争取属于自己的私人领域或公共领域,并使群体利益表达的渠道保持畅通,这其中涉及到诸如市民社会、公民政治权益等其中的具体研究内容更是纷繁复杂, 需要我们长期关注并逐步解决。
参考文献:
7.促进农民工市民化的财政政策研究 篇七
一、我国财政政策促进农民工市民化取得的主要成绩
(一) 基本公共服务方面。近年来财政预算发挥积极作用, 中央政府不断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以支持地方政府改善农民工的待遇, 如教育方面, 中央财政2009年下拨了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奖励资金20亿元, 专项用于接收农民工子女的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补充公用经费和改善办学条件, 东南沿海农民工流入较多的省区成为主要补助地区。2011年又加大了公共服务的投入。
(二) 社会保障方面。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覆盖范围达到60%。连续第七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月人均水平达到1, 500多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进一步推进, 支持妥善解决500多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历史遗留问题, 将312万名企业“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纳入了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对全国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等8, 600多万名困难群众发放生活补贴。
(三) 保障性住房建设。促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全年基本建成保障性住房400万套以上, 新开工1, 000万套的目标任务顺利完成。在加强宏观调控, 遏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的同时, 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加快棚户区和农村危房改造, 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整个“十二五”时期, 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力度还将进一步加大, 人民群众“住有所居”的目标将加快实现。
二、农民工市民化的主要障碍
随着外来人口的不断增加, 农民工群体呈现出新的特点:一是农民工已经成为城市产业工人的主体。目前, 农民工在第二产业从业人员中占57.6%, 在加工制造业从业人员中占68%, 在建筑业从业人员中占80%。二是农民工成为城市新增人口的主要来源。
(一) 在享有城市公共服务方面。进城农民工及其家属很大程度上还处在城镇的边缘状态, 面临着户籍、医疗、社会保障、子女入学等一系列问题。目前依附于我国城镇户籍上的福利或公共服务包括就业扶持政策、教育 (义务教育、职业教育补贴) 、公共卫生服务、社会保障和住房保障。以教育为例, 目前随迁子女的义务教育问题突出, 据相关统计, 目前仍有4, 100万随迁子女面临着在城市的教育公平问题。此外, 就业、技能培训、公共卫生等公共服务未能有效覆盖农民工。
(二) 当前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为社会保障覆盖率低, 社会保障水平低。社会保障“碎片化”与农民工高流动性有关, 农民工在跨区转移、接续社会保障关系时面临重重困难;缴费水平高, 企业缺乏积极性;以及缺乏有效的社会中介机构和相关机制, 农民工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等。这类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费率过高, 由于承担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的负担,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三项保险费平均为工资总额的28%, 个人缴费为11%, 企业和农民工个人普遍感到负担太重, 影响了单位和农民工个人参保的积极性。
(三) 住房和子女升学 (中考和高考) 是农民工反映最主要的两大问题。从相关调查结果来看, 近80%的农民工居住的是功能不全的临建房或简易房, 而且这些临建房或简易房都在城乡结合部, 这些房子位置偏远、居住面积狭小, 配套设施不完善, 居住条件恶劣, 与城市户籍居民的居住水平差距越来越大, 非常不利于农民工在城市的生存、安定和发展。
三、构建推动农民工市民化的财政支持体系
“十二五”时期, 中央应加大对于农民工市民化的财政支持力度, 通过构建稳定、长效的财政支持体系, 快速推进农民工市民化的快速进行。
(一) 财政预算支出:实施原则。中央政府应加大对地方政府在解决农民工公共服务方面的专项转移支付力度。重点是加强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子女义务教育、就业扶持以及住房保障对于劳动力流入地区的补助。适当增加对城镇地区的财政支持力度, 以补充其财力的不足。
(二) 财政预算与投入:实施领域。
1.促进农民工享有均等化公共服务。增加对城市辖区、特别是城郊地区发展教育、公共卫生、文化体育、环境整治等事业的财政投入力度, 提升政府公共服务水平。加强对农民工子女教育的财政支出, 对农民工子女在城镇就学给予灵活政策支持。把农民工子女入学纳入输入地城镇教育发展和管理体系, 并由财政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发展的全部经费, 实行农村子女就读优惠政策接转, 农民工子女在城镇就读同等享受有关农村子女免费和补助政策。
2.推动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支持建立与城镇社会保障制度衔接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引导农民工积极参保“五险”, 建立分类分层的农民工疾病保障制度, 健全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 全面实施工伤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等条例和办法;支持企业为农民工办理工伤和大病医疗保险, 增加对工会维权的财政支持力度。优化社保基金筹集、运营和管理机制;加强农民工参加新型社保的基础数据的整理与搜集工作。加快完善农民工基础信息系统。
3.加大财政对农民工城市安居工程建设。支持短期务工和建筑等行业的工棚、工舍的改建, 制定最低住房标准, 满足农民工居住的基本生活、卫生和安全要求。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 加快建立起多层次的农民工住房供应体系。将在城市稳定就业有一定年限的农民工, 纳入城市住房保障体系, 提供廉租房、公租房以及限价商品房, 或发放租赁补贴, 并将其纳入城市规划建设中, 建造适合农民工居住、农民工能承担的经济房。
(三) 财政支出:实施方式。
1.政府预算。财政预算政策是在财政支出的源头上向农民工倾斜。增加预算支出规模, 提高预算支出水平, 不断提升城市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将农民工教育预算支出纳入城镇教育经费预算, 增加农民工医疗卫生方面的支持范围, 加强农民工文化生活方面的支出力度。此外, 通过多种渠道增加农民工居住条件改善的预算支出, 不断促进农民工社保制度转型;同时, 积极优化财政预算支出结构, 不断保持对农民工财政预算的倾斜。
2.政府补贴。对农民工群体给予各类 补贴, 增加对城市农民工群体财政补助规模。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政府可通过提供多种形式的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用于农民工生活条件的改善。补贴类型按照补贴领域的不同分为教育补贴、医疗卫生补贴等不同类型。目前, 要特别加强对跨省农民工流动人口的补助。根据流入地解决非本省农民工子女进入公办学校免费接受义务教育人数、享受住房保障制度的人数进行奖励性补助。
3.专项发展基金。中央和省级政府可以设立专项奖励基金, 鼓励、引导各城市 (镇) 因地制宜推进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 各省、市、县级财政按照一定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对参加培训的农民工进行补贴。通过设立专项资金支持乡 (镇) 基础设施建设, 改善其投资环境, 以充分发挥小城市 (镇) 吸纳农民工的重要作用;对农民工创业活动给予财政资金支持。此外, 把部分政府性资金作为廉租房专项资金, 专款专用。
参考文献
[1].黄力明.支持农民工市民化的财政政策研究[J].经济研究参考, 2012
8.农民工市民化研究进展 篇八
【关键词】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政策建议
一、新生代农民工的概述
新生代农民工是指上世纪80年代以后也就是改革开放以来出生,于90年代中期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村流动人口。相对于老一代农民工来说,新生代农民工的受教育程度和职业期望值都偏高、对物质和精神享受要求较高,他们外出务工的根本动因是追求城市生活带来的享受而不是仅仅为了生存;在职业的选择上他们不再继承老一代农民工的自然择业行为,而是以多元化的就业价值观去选择适合自己的职业,最终实现自己的职业期望,获得社会的尊重;新生代农民工对生活方式和生活质量的追求也明显高于老一代农民工,平均消费倾向较高,更容易接受城市的文化生活,在工作闲暇之余还会选择一些娱乐方式去享受精神文化生活带来的乐趣 ;在维权意识方面,新生代农民工也有很大的进步,当自身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懂得利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利益诉讼的欲望很强。总之,新生代农民工与老一代农民工存在很大的差异,这在一定程度上就促使了新生代农民工有了更加强烈的市民化需求。
二、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的必要性
(一)促进农民工的素质提升和社会的全面发展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农民已经开始由传统型向现代型农民转变,但是他们的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都还比较落后。而城市是人类走向成熟和文明的标志,是现代政治、经济、文化的代表,农民工市民化能够使农民工真正融入城市,接受城市文化的熏陶,在价值观念、思想方式和生活方式上都发生深刻的变化,整体素质得到很大的提升,推动整个社会的全面发展和进步。
(二)推动我国“三农”问题的根本解决
“三农”问题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大问题,农民工是这一问题的主体性元素。实现新生代农民工的市民化可以使具有时代积极性的新生代农民工实现从农村向城市的转移,减少农村剩余劳动力,推动农村土地规模化和集约化,解决因农业生产率提高而带来的紧张的人地关系矛盾,促进农村的现代化发展,富裕农民,提高农业的整体效益,繁荣农村,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的“三农”问题。
(三)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在城市新的二元经济结构下,城乡之间差距较大,农民工在政治、经济性等因素影响下不能享受到和城市居民平等的待遇。新生代农民工的受教育水平和维权意识相对较高,工作耐受力和心理承受力较低,在遭到不公平的对待时往往会产生自卑、愤怒的心理危机,严重时还会采取极端的方式进行打击报复,增加了社会不和谐因素。因此推进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合理引导农民工融入城市对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显得尤为重要。
三、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中的问题
(一)户籍制度基础上衍生的各种制度的障碍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发展,我国现行的二元户籍制度严重阻碍了农民工向城市的流动,有的虽然工作和生活在城市,但在社会保障制度、教育制度、就业制度、医疗卫生制度、农村土地制度以及公共服务等方面始终不能享受到和城市市民公平的待遇,农民工难以形成市民意识,对城市没有归属感,很难在城市落脚,不利于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
(二)低经济收入不能满足新生代农民工对城市生活的期望
从消费和生活方式上看,新生代农民工已经显示出了市民化的表层内涵,对物质和精神的追求较高。但由于分割的劳动力市场,新生代农民工进城之后仍处于低级的劳动力市场,工资没有保障,收入水平偏低,与城市职工相差甚大,这就决定了新生代农民工只能居住在集体宿舍或者是租住在环境恶劣的城市边缘,物质水平低下,同时也失去了融入城市的精神纽带,限制了他们的发展性消费和市民化的生活方式。
(三)城市教育资源的短缺不能满足新生代农民工对教育的需求
根据调查数据显示,新生代农民工的受教育水平普遍较低,只能从事以体力为主的工作,他们想通过进城学到更多的专业技术和知识,但现有城市教育资源的短缺不能问他们提供足够的培训。另外,农民工子女接受教育也是一大问题,不少学校拒绝接受外来务工农民的子女入学,或者是通过收取较高的费用,或者是学籍问题,农民工子女受到不同程度的歧视,严重限制了他们接受良好的教育。
四、推动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的政策建议
(一)改革户籍制度,放宽获得城市户籍条件
解决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问题的关键是打破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建立统一和开放的新型户籍制度,放宽农民工获得城市户籍的条件。对于大城市,可以根据收人来源和稳定的住房、职业以及对社会的贡献有条件地放宽落户政策;对于发展相对缓慢的中小城市而言,可以尽可能扩大户籍范围,通过调节人口的流速和流向,适当给予引导,积极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向小型城市和农村乡镇转移,增强中小型城市的吸引力,为新生代农民工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同时也要对各地区市民化意愿强的新生代农民工给予有条件的倾斜性政策,提供便利条件,使他们优先转化为市民。
(二)建立健全新生代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体系
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能够使新生代农民工享受到和城市市民公平的社会保障权利,有利于推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在统筹城乡方面迈出新步伐,促进新生代农民工的市民化。因此,我们要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相关策略来解决好新生代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
(三)加强教育和培训,增加人力资本存量
农民工最缺乏的机会是获得教育的机会,最稀缺的资本是人力资本,加强对新生代农民工的教育和培训对农民工获得一定的经济地位和公平的就业机会显得尤为重要。政府必须加强对农民工培训工作的领导,建立政府、用人单位、个人以及社会捐助等多元化的农民工培训投入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围绕市场的需求开展各种广泛的就业技能培训,提高职业技能,并帮助他们获得更加广泛的就业机会和更加宽广的就业平台。另外,新生代农民工自身也应该明确只有提高了自身的职业技能和知识水平才能真正融入城市化生活,获得公平的就业机会。
参考文献:
[1]唐踔.对我国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问题的探析[J].前沿,2011(11).
[2]李敏.近年来中国新生代农民工问题研究[J].北京职业学院学报,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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