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2024-07-03

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精选10篇)

1.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篇一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一、为规范行政处罚的实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规章,制定本制度。

二、集体讨论制度是指经执法人员调查终结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所领导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度。

三、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包括:

1、对公民处以超过5000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超过30000元罚款;

2、所领导认为情节复杂或其他应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案件。

四、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以所领导名义召开集体讨论会的形式举行。参加会议的人员有:所领导,相关科室负责人、稽检科工作人员及案件承办人员。稽检科工作人员负责集体讨论会议记录。

相关科室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后三日内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案卷交稽检科工作人员,由稽检科工作人员提交会议讨论。集体讨论决定一经作出,由负责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员继续履行处罚程序。

五、集体讨论会议程序:

1、由案件承办人员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包括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的理由、法律依据和拟处罚意见等有关内容;

2、办案的科室发表意见;

3、进行集体讨论;

4、会议主持人组织参会人员对行政处罚意见进行表决(承办人员不参加表决);

5、参会人员在讨论记录上签署姓名。

2.案件考核制度(车险讨论稿) 篇二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刘健总裁“五个一”服务承诺,明确岗位职责,提升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强化考核手段,促进业务发展,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根据总经理室要求制定本考核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合市公司业务/客服中心全体人员及所辖六县(市)公司从事车险理赔人员。案件是指本公司承保的全部案件包括涉及人伤案件和非人伤案件、单方事故、双方事故、多方事故(本代外案件按双代规定考核,不在本考核制度涵盖内)

第二条、案件考核制度遵循的原则

1、客户第一的原则

2、促进业务发展的原则

3、合理控制风险的原则

4、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简化理赔手续问题

5、公正、公开、奖优罚劣原则

第三条 案件考核档次,分两大类若干个档次 纯车损案件、涉及人伤(三者)损失案件。考核档次:3000元以内(含)案件。单方事故3000元以内单车损案件

查勘后必须现场填写简易单子,确定赔付金额。如果涉及需拆检项目必须让客户及时到维修厂拆检。

案件奖罚:报案到结案时效48小时,6小时以内结案奖30元/案,12小时以内结案奖20元/案,24小时以内结案奖10元,48小时以内结案奖5元,超过48小时每案处罚50元,以后每超24小时增加处罚金额30元,直到结案。责任人:谁查勘谁负责。

单证:简易赔案纸质单证、驾驶证、行车证原件或复印件、现场及定损照片、客户或报案人签字、4S店维修的提供维修清单或查勘员电话确认系统留言。3000元以内双方事故

双方均有车损或者只涉及第三者财产损失(包括第三方车辆或者财产)的案件,责任明确或者事故双方能够协商一致,经查勘人员确认事故责任后,三者方认可我公司处理意见及定损金额。考核方法:按第一条考核办法

监督:热线回访,如果以双方事故推向事故科等理由拖延处理时间或拒不到现场的,一经核实,每案处罚100元,考核按简易赔案时效考核。

单证:简易赔案单证(事故一次性处理确认书)被保险人或肇事司机、第三者方双方签字。驾驶证、行车证、双方保险标志(交强)。

涉及人伤案件损失3000元以内可参照上述处理程序但不列为强制考核。1、3000元以内涉及人伤或涉及双方财产损失无法达成一致案件 流程:接到调度后5分钟内与客户联系指导报事故科,同时尽快到达现场,进行查勘,登记初步损失、受伤人员身份信息、住院地址、发放联系卡、提醒赔偿相关注意事项,比如医疗费赔付标准等。双方车辆信息及损失部位,如果需要经第三方评估、物价、机动车评估机构、公估要告知客户及时通知我公司参与定损同时催促客户尽快协商处理。

考核:无三者方车损照片处罚100元,无人伤调查照片处罚100元,不参与三者车损或财产定损处罚100元。

时效:事故双方达成赔偿意见(以事故调解书或者经济赔偿凭证日期)后10天结案,自案件发生到结案时间考核周期为30天。责任人:查勘人员

考核周期内完成每案奖励查勘人员50元,超过考核时效每案加罚50元。

理算时效:单证齐全---结案小于24小时 奖罚:时效内奖励5元,超时效处罚20元 责任人:理算人员

主要职责:审核单证,核对支付信息 第四条 三千——四万元案件考核方案

1、纯车损案件考核周期

分为三个考核区间:1万元以下案件,报案到结案15天,1万至2万元以下案件报案到结案25天。2---4万元案件35天。考核:符合考核每案奖30元,超过时效每案处罚100元。责任人:查勘、定损、核损理算: 涉及三者损失案件考核周期(含未经事故科、公安部门、消防部门等相关部门介入,经过公司自行处理的案件)

单车或者两车损失分别小于10000元以下案件,结案周期:报案到结案15天;两车损失分别小于4万元,合计金额小于8万元的案件,报案至结案时效35天。

考核:双方车损万元以下案件,时效内结案每案奖励50元,超过时效处罚100元,15天后每增加1天加罚30元,至案件结案;双方车损单车小于4万元,案件合计8万元以内案件,时效内结案奖励50元,超过时效处罚120元,时效每超1天加罚30元,累计计算至到结案。

责任人:查勘-定损-核损-理算-核赔-结案(支付)-归档 时效分别为:

查勘环节7*24(包括:查勘照片、双证、查勘报告上传、索赔申请、索赔须知、客户风险问询表)、上传系统,移交未决岗,系统留言,确认无误(双证有效、银行卡有效、准确),免赔项目确认,时效内奖20元。身份证、银行卡、施救费票在案件理算前收集齐全。超过时效,处罚100元。

责任人;查勘人员

定损环节(节点定损---核损通过---转综合岗),万元以下案件:10天,1---2万元,20天,2万---4万,30天

包括大件表制作、拟更换配件确定后三日内、定损开始5日内、损失项目初步确定10日内、确认书缮制、维修发票收集在提交理算前,定损照片、发动机号、车架号核对,手工定损单缮制,维修发票粘贴至粘贴纸,以上资料上传系统移交综合岗(索要查勘手续),系统留言。本环节超时处罚100元,时效内奖30元。

核损环节,收到核损任务后48小时内,时效内奖励5元,超时罚50元。

理算环节,收到理算资料后24小时内确保理算、结案完毕,包括审核案件资料、分摊比例合理、设臵免赔正确、核对承保信息正确、核对支付信息正确,时效内奖5元,超时处罚50元。

1、经事故科处理案件

考核时间自调解书(或经济赔偿凭证)签字之日起开始。3千元—2万元案件10日内结案;2万元—4万元案件15日内案件,考核数额同上。

2、涉及人伤亡案件

3万元以下案件,10日内结案(起点自事故调解书或经济赔偿凭证之日起计算);6万元以下案件15日内结案(起点同上);6万以上案件20日内结案(起点同上)。a)超过市公司权限案件

一 提交省公司案件,自提交之日起7日内 二 提交总公司案件,自提交之日起15日内

奖罚:因资料缺失被退回一次处罚相关环节每次100元,被总公司退回一次200元,相关岗位责任认定、适用免赔、主挂交强商业分摊错误退回一次责任人处罚50元。

3、案件归属原则

3千元以下简易案件实行谁查勘谁负责原则。纸质单证不再邮寄,实行无纸化档案管理(待讨论)。查勘—结案,由查勘公司完成,综合岗负责通知承保公司打印计算书保存档案;

3千元以上案件实行环节考核,按照谁承保谁理算原则。(我辖区内)

4、外地出险案件

考核档次分简易案件和非简易

时效起点:客户手续到达综合岗或接到定损任务开始计算,考核标准同本地案件。

5、通用考核标准

3.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篇三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笔录(刑事案件用)

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时_________分至_________时_________分

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会议主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席委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列席人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案件汇报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记录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讨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记录如下:

4.行政处罚集体讨论 篇四

近日,一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危险物品,经查实后,县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对该企业下达了执法文书。在执行过程中,该企业以执法人员在下达告知书之前没有进行集体讨论为由向县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县人民政府维持了安监局的处罚决定。后该企业仍不服,又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经法院开庭审理后,该企业向安监局缴纳了罚款并申请撤诉,至此该案了结。“行政处罚集体讨论”究竟应在何时进行?存在一定的分岐。2010年7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编写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使用手册》中,第19页4.5文书范例“卷内目录”中“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是在“行政处罚告知书”下达之后。而在111页26.2文书简要说明“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是在案件调查结束后,或者组织听证后,已初步确认了违法事实,在下达行政处罚行告知书前,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组织对案件的性质、处理依据和内容进行集体讨论…..”两者前后矛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案件调查终结后,负责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3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使用手册》中,第108页25.2文书简要说明“案件处理呈批表,是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经当事人充分陈述申辩或者无陈述申辩,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由行政执法机关案件承办人员呈报分管执法监察机构的负责人审批的内部法律文书。”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一、如果执法人员没有下达处罚告知书,亦即没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则对于相对人来说就没有理由也没有必要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所以更谈不上集体讨论了。

二、如果在行政处罚告知书下达之前进行集体讨论,则无论相对人进行陈述申辩还是不进行陈述申辩,在下达告知书之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还要进行一次集体讨论,是接受当事人的陈述意见还是不接受,都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所以从提高执法效率来说第一次集体讨论就显得多余了。

5.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篇五

党委委员集体研讨会上的发言提纲

党委委员

副支队长

刘锋

按照“弘扬清风正气

凝聚奋进力量”内部关系专题教育活动进展,今天我们组织召开“促和谐、保稳定、树正气”集体讨论会,今天的会议议程有三项议程,一是通报“弘扬清风正气

凝聚奋进力量”调查问卷汇总情况,二是由大队党委班子成员进行研讨交流,三是由我进行总结发言。

下面会议进行第一项,由周伟大队长通报“弘扬清风正气

凝聚奋进力量”调查问卷汇总情况。

………

下面会议进行第二项,按照xxx、xxx、xxx、xxx、xxx、xxx同志的顺序,围绕“促和谐、保稳定、树正气”主题进行发言交流。

……….同志们,刚才xxx大队长通报了“弘扬清风正气

凝聚奋进力量”调查问卷汇总情况,大队班子成员结合分管工作,结合大队实际,围绕“促和谐、保稳定、树正气”进行了深入研讨交流,下面,我根据活动要求,谈谈我的看法和体会:

一、当前队伍内部关系现状

今年以来,大队经过合并落编后,在支队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全面加强队伍管理,扎实开展“队伍管理风险隐患启迪整治百日攻坚行动””、“条令纲要学习宣贯”、“强党性严规矩”和“弘扬清风正气

凝聚奋进力量”等多项重要活动,立足大队实际,制定出台了疫情防控、加强值班、岗哨管理等多项队伍管理规定。可以说,我们正在不断的完善队伍管理新机制,不断的探索队伍管理新方法,不断的在队伍管理上取得新的成绩。可以说,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当前队伍内部和谐稳定、正气凛然,我们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从进几次督导检查的情况看,基层消防救援队伍管理不正规、不规范、不到位的问题依然普遍存在。关起门来说,我们在队伍管理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做的还有很多不到位的地方。

二、当前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是责任心不强。

部分基层干部不履行队伍管理职责和岗位职责,对队伍管理不尽心、不尽责、不尽力,部分指战员安于现状、不思进取、混天守摊。个别单位对于大队部署的工作,不能按时完成,个别工作甚至再三督促都不能完成。有的干部将自己的本职工作交给指战员、文书去做,懒得动手、动脑,对待上级下发的文件,不看、不问、不管,应付了事。有的干部离兵离营,不安心在基层工作,好高骛远,耍小聪明,遇到问题,不是想办法解决,而是将矛盾上交。

二是思想工作不到位。

部分干部存在不知一线员、不爱一线消防员的问题,不了解指战员思想状况,不主动与指战员谈心,思想工作跟不上,导致消防指战员思想混乱,队伍一盘散沙。政治理论和业务理论学习只是停留在抄笔记上,不组织、不授课,这个问题在大队比较突出。

三是履职能力差。

部分干部素质低,能力差,不善于总结学习,在队伍管理上不积极主动,懒惰心理严重,对存在的问题不是认真分析,积极整改,而是推脱责任,撇清关系。部分干部和骨干不会做思想工作,对主题教育应知应会一问三不知。

三、下一改进方向

当前,“弘扬清风正气

凝聚奋进力量”内部关系专题教育正在轰轰烈烈的开展,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切实提升指战员思想认识,确保队伍安全稳定,和谐有力,为推动消防工作和队伍建设创造良好的内部环境。

一是要加强组织领导。

全区消防救援队伍要牢固树立抓好业务是硬指标、带好队伍也是硬任务的思想观念,坚持党委(支部)统管,全员积极参与,形成齐抓共管,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机制。要完善对基层联系指导,通过党委成员工作联系点、定点帮扶等制度,加强对基层消防救援队伍的帮扶指导,不断提高基层队伍管理水平。要组织专人定期对消防救援站管理情况进行督查,帮助解决队伍管理存在的问题。消防救援站干部作为队伍管理最直接的一环,更要加强配合,凝心聚力,全身心的投入到部队管理中去。

二是要做好模范带头作用。

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是影响队伍管理的重要因素,身为管理者,要严以律己,带头执行消防救援队伍的各项规章制度。要求消防指战员做到的,干部先做到,要求一线人员做好的,干部带头做好。

三是要落实责任机制。

各级主官是队伍管理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好监督、管理的职责,确保工作不走样、不变通。对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以及在管理工作上打擦边球、出问题的单位或个人,大队将从严处理,严惩不贷。

同志们,抓好队伍管理工作责无旁贷,确保队伍和谐稳定责任重大。大队全体指战员要以“弘扬清风正气

凝聚奋进力量”内部关系为契机,要继续发扬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的优良作风,切实将队伍管理工作抓紧、抓实、抓细、抓到位,确保在新接下来工作中,取得更好的成绩。

6.集体学习讨论会上的发言 篇六

第二次集体学习讨论会上的发言

职务: 副主任 姓名:苏俊亭

(2014年 5 月 22日)

一、关于对四风问题危害性的认识

通过一段时间的学习,特别是学习了习总书记关于群众路线教育的文章,在思想上对四风的有了一个比较清晰的认识,对四风的危害也更进一步的了解。就近期自己的学习和认识情况做一个简要的汇报。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当今社会四风存在和繁衍盛行,严重损坏我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严重损伤中国共产党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伟大形象,损坏党群关系和干群关系,破坏我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割断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关系,长此下去我党势必失去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与拥护,这是决定我党乃至中国前途和命运的大事。

形式主义的表现是知行不一,不求实效,贪图虚名,弄虚作假。不是把工作落实到实处,求得效益的最大化。真正真正的做工作,老老实实的做事情,只做好看的不做实干的,领导看不到的工作不理睬。或者是工作点到为止不求深入,一切为了应付。其结果就是真正的工作干不实,都是以轰轰烈烈开始,以虚假总结结束。政策得不到落实,矛盾得不到化解,真正的问题得不到解决,损害党和人民的利益。

官僚主义的表现主要集中在脱离实际,就是高高在上,唯我独尊,骄傲自满,自以为是。总是以为自己是对的,眼里没有群众,心里看不起群众,错误的把自己高高的凌驾于群众之上。久而久之听不进群众的意见,逐渐的和群众分离开来,最后走向群众的另一面,所谓享乐主义就是不思进取,贪图享受,追求时尚,讲究排场,工作不主动,自己给自己照顾,完全没有共产党人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的基本素质,工作怕累,追求舒服工作,轻松工作信条。或者趴在以前的功劳簿上,享受昨天的所谓辉煌,或者工作拖拖拉拉混时间。不能做到今日事今日毕。失去了工人阶级先锋队的作用,不能给广大群众做出良好的表率和起到良好的带头作用。

奢靡之风危害巨大,不仅毁坏了个人,还严重的影响党在人民群众中的伟大形象。奢靡之风大兴土木,挥霍无度,骄奢淫逸,劳民伤财的表现,给国家财产和人民利益带来巨大的浪费,讲究排场,超标配置,甚至醉生梦死,腐化堕落败坏了个人道德和社会道德,败坏了社会风气。让人民所不齿,给党抹黑。

二、关于个人四风方面问题的现实具体表现

通过学习和活动的开展,深入对照检查自己的工作,特别是到班组中和职工群众的交流,虚心听取广大职工群众的意见,结合自己的实际工作的剖析检查,意识到自己在四风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1.形式主义方面问题的现实具体表现

(1)工作虎头蛇尾忽视了工作的实效和具体的进展工作。特别是车间内自己所负责的一些工作制度的制定,不能完全考虑实操性,特别是落实的过程中,一些制度流于形式。制度成了应付领导的空文。

(2)对工作责任心不够强,表现在包保检查走过场,发现问题轻描淡写的说说就完,仅仅为了完成量化任务而去,实际上是应付差事,不求彻底。主要表现是检查面上的多,检查里头的少,发现的问题多,落实考核的少。造成包保检查失去了其真正的作用和意义。

2.官僚主义方面问题的现实具体表现

(1)许多的时候,更多的在凭所谓经验和年岁说事,听不进基层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在自己比较熟悉的、工作经历较长的表现更加普遍和严重。从心里骄傲自大的思想严重,不把职工的建议认真的进行分析和采纳,总是觉得自己高人一等。即使嘴上不说,心里这样的思想依然存。

(2)工作上对于发现的问题,往往是说话不讲求方式方法,简单粗暴。不去认真的分析问题的原因所在,凭自己的感觉办事,处理问题简单化,情绪化。

(3)对自己不熟悉、不专业的工作,不是迎难而上,而是以自己是外行为理由,冠冕堂皇的指派管理人员去做的现象比较多。

3.享乐主义方面问题的现实具体表现

(1)许多的时候,自己把自己的年龄当成不思进取的资本。追求所谓的淡薄和无求,安于现状,特别是对新知识,新技术的学习更是如此,主要表现在对变配电知识的外行,对电力、接触网业务的缺乏自己不着急,没有学习的目标和学习的动力。

(2)随遇而安的思想较重,工作上进取心不够强。业余爱好有的时候占据上风,而把工作排在业余爱好之后。

4.奢靡之风方面问题的现实具体表现

由于条件的限制,自己在奢靡之风方面虽然没有什么实际的表现,但是现在看来在思想上对奢靡之风的侵袭,还没有形成有效和自觉的抵御准备,还没有很好地用艰苦奋斗,清廉务实的正确思想武装自己的头脑,主要表现对一些奢靡腐化的现象,没有那种发自内心的不齿和深恶痛绝更别说与其斗争。这种情况如不及时的进行克服和纠正,一旦条件成熟,势必不能保证自己不受侵袭,所以在以后的日子里,自己一定认真的学习,不断地检查自己和修正自己正确的理想观,人生观的树立和保持,始终保证一个共产党员应有的修养和必须具备的清廉品质保持自己的洁身自好。

三、关于对个人存在四风问题原因的初步剖析

问题的形**有其前因后果的过程,剖析自己四风问题的形成的根源有以下几点:

首先在理想信念上,存在自己不能做到坚定如初,始终不渝。坚定的理想信念,是指导我们前进的航标。如果理想信念不坚定,我们的工作就要偏离航道,作为一个共产党员要始终保持对共产主义的高度信仰,做到为共产主义奋斗终生的信念毫不动摇,而自己由于理论的学习,思想的改造没有做到时时刻刻不放松,特别是学习方面对自己要求不严,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要求学的不深不透,存在盲点和死角。所以会不自觉的出现理想信念上的动摇和坚持不够。

在党的宗旨意识方面,由于没有牢固稳定的树立群众立场,所以和群众的感情没有始终做到血肉相连,而是忽近忽远。对于党中央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不够。没有把群众利益无小事当做一条严肃的警示。没有意识到,没有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我们将一事无成,这个真理的重要性。对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没有真正落实到实际工作中。

在党性修养上由于不注重经常的培养和自我学习修炼,所以不能很好地保持自己的党性原则,对于党的纯洁性和先进性的维护没有做到自己的应尽义务,心中对一些不健康的事物没有用党的原则标准进行分析,辨别美丑,从使自己对其做出正确的认识,没有反感就没有抵御防范,也就存在可以接受危险。

在政治纪律方面,存在着对自己的宽容与迁就,有的时候甚至是心存侥幸,没有做到严守党的纪律,维护党纪的严肃性,特别在面对一些大是大非面前,不敢挺身而出,勇敢的与其做斗争,而是躲避走开或者视而不见。违反和不能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其实就是在思想上对自己的漠视,没有把自己作为一个共产党员来对待。

四、坚决整改四风问题

通过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知识和水平,严格要求自己履行自己的入党誓词,树立正确的人生观,牢固自己的理想信念不动摇,始终坚持和恪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通过接受群众的建议和评判,通过同志之间的批评与自我批评,自己对自己在四风各方面的问题有了比较清醒的认识,也在心灵深处感到了无限的畏惧和产生了巨大的触动。首先自己要在学习上加大力度,克服以前不求深入,不求甚解的缺点。为保持和维护我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做出自己不懈的努力。

改进和纠正自己的工作作风,彻底克服形式主义,把严格,务实,认真的态度投入工作,把每一项做到实处。提高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每项工作做到有始有终,做到善始善终,不做数字工作,不做表面文章,干实事抓落实。

老老实实的拜群众为师,克服自己的骄傲自大思想。贴近群众,融入群众,和职工群众打成一片,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自觉维护群众利益,做到视职工为亲人,维护党与群众的血肉关系从我做起。

努力学习新知识,新技术,丰富自己工作技能,不断增强自身的综合素质。工作中起到带头作用,克服享乐主义的思潮的侵蚀,真正做到、做好名利和利益上的淡薄。

7.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篇七

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统一全省法院裁判尺度,我院审判委员会2011 年1 月7 日第2 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现予印发,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参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院反馈。

二○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苏高法审委【2011】1 号

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统一全省法院裁判尺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对当前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讨论,现将讨论意见纪要如下:

一、免责条款范围及保险责任范围与免责条款关系的界定

第一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除外责任”及其它有关免赔率、免赔额等部分或者全部免除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条款,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第二条 保险责任范围与免责条款之间的关系不限于包含关系。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相关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为由要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保险条款关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具体规定,以确定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无需审查事故是否属于免责范围以及相关免责条款的效力;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应进一步审查事故是否属于免责条款规定的情形,以及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二、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

第三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对于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通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且投保人对保险人已履行了符合前款要求的明确说明义务签字或者盖章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但有相反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除外。

第四条 保险人以其采用在保险单中印制“投保人有核对保险条款义务,超过规定时限未通知则视为投保人无异议”等限时要求投保人阅读的方式,主张已履行对相关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 下列情形,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可适当减轻但不免除:

(一)同一投保人签订二次以上同种类保险合同的;

(二)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规定严重违反交通法规的免责条款,如无证驾驶、酒后驾车、肇事后逃逸等。

第六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下列情形相关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免责条款是相关法律规定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二)同一投保人签订二次以上同种类保险合同,且保险人有证据证明曾就同种类相同的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过明确说明义务。

第七条 学生平安险不属团体险,保险人应当逐一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人仅对学校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或者保险人提供了履行免责条款说明义务的《告家长书》但无涉案被保险人或者其监护人签字的《告家长书》回执栏的,对于保险人已经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的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保险免责条款的效力

第八条 对于下列保险条款,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合同法》第四十条、《保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设定索赔前置条件,规定被保险人向负有责任的第三人求偿后才能向保险人主张权利的保险条款。

(二)规定“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机动车辆损失险条款。

(三)规定“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条款。

(四)规定“主车与挂车连为一体发生事故,两车的保险赔偿限额以主车的保险限额为限”的保险条款。

(五)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只要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保险人即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条款。

人民法院依据前款第(五)项规定认定相关保险条款无效后,应当依据《保险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保险条款约定“保险人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的,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医疗项目支出,保险人应当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同类医疗费用标准赔付。

第十条 保险人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主张对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形下,保险人只负责垫付抢救费用而对于财产损失之外的死亡伤残赔偿金等损失不予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向致害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 保险人依据“被保险人未尽施救义务的,就扩大的损失部分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条款,主张对于因被保险人未尽施救义务而扩大的损失部分不予赔偿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保险人采用保险卡的方式销售保险产品,保险卡载明“其他未尽事宜以某保险条款为准”等兜底条款,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援引上述兜底条款指明的其他保险条款拒赔的,因兜底条款指明的其他保险条款并未附在保险卡上,应当认定兜底条款指明的其他保险条款不属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无约束力。但保险人能够证明投保人投保时知晓其内容的除外。

第十三条 保险人在保险单上以“特别声明”或者“特别约定”等方式对保险条款的相关内容单方作出变更,限制被保险人权利或者限缩保险人义务的,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不发生法律约束力。但保险人能够证明“特别声明”或者“特别约定”征得了投保人同意的除外。

第十四条 保险机动车未按规定年检,保险人依据“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条款,主张免除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以下情形分别作出认定:

(一)交通事故发生后经公安机关检测认定车辆发生事故前存在安全隐患的,对于保险人免除保险责任的主张,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二)交通事故发生后经公安机关检测认定车辆发生事故前不存在安全隐患的,对于保险人免除保险责任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未对车辆进行检测或虽进行检测但已无法确定事故发生前车辆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的,对于保险人免除保险责任的主张,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第十五条 对于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或者《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相关标准评定的伤残级别与《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相一致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对应的赔付率赔付。

对于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或者《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相关标准评定构成残疾而在《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找不到对应等级的,保险人应当按照评定结论确定的残疾等级,对应《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相应等级的赔付率赔付。

对于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或者《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相关标准评定构成八至十级残疾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的七级残疾标准赔付。

四、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第十六条 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其他”等兜底事项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七条 投保人对其不知道的事项未作披露,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 学生平安险的投保人以及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是学生或者其监护人,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应为各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提供必要条件,以使投保人知道询问的内容。保险人仅向学校进行询问而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九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指定机构对被保险人进行体检为由,主张减轻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险人知道被保险人的体检结果与投保人的告知不符而仍然承保,或者体检机构未将体检结果告知保险人以致保险人仍然承保的,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条 保险合同订立时事故已发生,投保人就此向保险人作了不实告知,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可抗辩期已过为由,要求保险人对该项隐瞒的事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被保险人或者保险标的因前款规定的事故之外的其它原因发生新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的,无论该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在保险合同成立后两年期间内,保险人应当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人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主张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未主张解除合同的,或者保险人主张解除合同但不符合《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解除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保险利益

第二十二条 车辆出借后发生保险事故,借用人或者借用人安排的驾驶人员具有合法驾驶身份,保险人以被保险人(车主)对第三者不承担赔偿责任为由拒绝赔偿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车辆挂靠人以被挂靠单位名义投保,发生保险事故后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保险人,并能够证明其与被挂靠单位之间存在挂靠关系的,对于保险人以挂靠人无保险利益为由要求裁定驳回起诉或拒绝赔偿保险金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六、不利解释规则

第二十四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交易习惯等,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仍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有利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 专业术语不适用不利解释规则,但法律之外的专业术语或者其解释所体现的表面文义与实质含义有较大差别、不就该差别予以揭示将对投保人构成普遍性误导的,保险人应就上述差别予以揭示。保险人未就上述差别予以揭示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不利解释规则,作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有利的解释。

七、保险代位求偿权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第三者以诉讼时效已经届满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行使权利的诉讼时效的规定处理。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诉讼时效届满,导致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要求扣减或者返还相应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八、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

第二十七条 界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应以被保险人是否对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为标准。被保险人自身无论何种情形都不构成第三者。

同一被保险人的车辆之间发生事故所造成的同一被保险人的损失,不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赔偿的范围,保险人以此为由主张不应当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第二十八条 同一车辆既存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又存在机动车商业责任保险的,不论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是否行使选择权,人民法院均应将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范围。

第二十九条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第三者赔偿前,要求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向第三者行使释明权,告知其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三者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保险人向第三者直接支付保险金。第三者拒绝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被保险人的起诉。

九、附则

第三十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意见施行后受理和正在审理的第一、二审案件适用本意见的规定;本意见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意见的规定。

8.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篇八

严肃查处姜国文违纪违法案件,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一以贯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持之以恒将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针对这起案件,习近平总书记亲自作出重要指示,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专门下发通报,省委明确要求“以案为鉴,在全省开展警示教育,在全省各级纪委监委开展专题教育”,足见案件的性质极其严重、影响极其恶劣、教训极其深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的通报中,一连用“五个鉴戒”深刻剖析了姜国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具有重要警示意义。我个人体会,有五点教训尤其值得反思和警醒。第一,理想信念的基石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综观姜国文的腐化堕落,思想根源在于丧失了共产主义信仰和共产党人初心,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个“总开关”发生扭曲,精神蜕变、道德滑坡,信权信钱不信党,完全失去了拒腐防变的免疫力。第二,政治生活的淬炼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姜国文无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当面一套、背后一套,热衷于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编织各种关系网,腐蚀了大批干部,败坏了政治风气,给一个地方造成的危害比一般腐败案件更大。第三,为官用权的标尺任何时候都不能错位。姜国文担任哈尔滨市纪委书记的10年间,大搞“权权交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本应是惩治腐败的“利剑”,却沦为其攫取政治、经济利益的工具,甚至充当起腐败分子的“保护伞”,是对岗位、职责、权力的严重亵渎。第四,党纪国法的底线任何时候都不能触碰。姜国文毫无敬畏、胆大妄为,执纪违纪、知法犯法,是隐藏在纪检监察战线的“内鬼”,自认为处在监督别人、不受监督的“保险箱”,孰不知“打虎”“拍蝇”没有禁区、没有例外,更容不得“灯下黑”。第五,正风反腐的力度任何时候都不能消减。姜国文是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央纪委在我省查处的“首虎”,涉案金额高达1.05亿元,有7000多万竟发生在党的十八以后,典型的不收敛不收手,说明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正风反腐永远在路上,压倒性胜利成果需要不断巩固和拓展。

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深刻汲取姜国文违纪违法案件教训,结合近年来我市查处的典型案例,认识再深化、剖析再深入、问题再聚焦,严字当头、一严到底、严在常态,真正以案为鉴、警钟长鸣,持续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更高层次迈进,为打赢争当排头兵、建设新da的新会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一要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做到清醒坚定。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讲政治是我们党补钙壮骨、强身健体的根本保证,是我们党培养自我革命勇气、增强自我净化能力、提高排毒杀菌政治免疫力的根本途径”。党的政治建设是党的根本性建设,只有政治上不迷失、思想上才能不糊涂、行动上才能不偏离。去年,党中央印发了《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指出“党内存在的政治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一些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忽视政治、淡化政治、不讲政治的问题还比较突出”,就加强新形势下党的政治建设提出明确要求。我们必须把讲政治贯穿于党性锻炼全过程,持续巩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自觉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真正把“四个意识”、“四个自信”、“两个维护”融入血液、铸入灵魂,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做到政治信仰不变、政治立场不移、政治方向不偏,做政治上的明白人。

二要知规守矩明底线,坚决做到令行禁止。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章是全党必须共同遵守的根本行为规范”“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我们今天在汲取姜国文腐败案件教训的同时,再次重温重学党章和准则,目的就是进一步树牢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意识,让守纪律、讲规矩这根弦绷得紧而又紧。从市委巡察看,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问题仍时有发生,仅去年就查处违反政治纪律案件18件、处分23人,比如,有些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对贯彻落实党委部署缺乏鲜明态度、甚至表里不一,有的表态坚决、执行却另搞一套,有的被发现时对抗组织调查,性质十分恶劣。我们要始终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严格在法律框架之内和制度约束之下想问题、办事情、做决策,严格对照“七个有之”和“五个必须”自查自纠自省,坚决同违规逾矩、当两面人、搞变通打折扣等行为作斗争,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照办,党中央禁止的坚决杜绝,真正让严守纪律规矩成为思想自觉和行为习惯。

三要心怀敬畏慎用权,坚决做到公正廉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是为党和人民做事用的,只能用来为党分忧、为国干事、为民谋利”。这是执政用权应有的敬畏之心,也是领导干部理当铭记于心的“官箴”。从近年来我市查处的腐败案件看,大多集中在金融、国企、司法等领域的审批环节、实权岗位和关键少数上,像市农商行原董事长吕永刚、市人防办原副主任于宝峰、林甸县公安局原局长贾耕田等腐败分子,都是利用职务之便,将组织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变成谋取私利的工具。事实证明,权力是把“双刃剑”,既会造福人民,也会害人害己,关键是怎样看待权力、怎么行使权力、如何监督权力。我们一定要谨记权力姓“公”不姓“私”,时刻树牢正确的权力观,尤其是要发挥好廉政警示教育作用,注重以案说法、以案施教,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自觉以敬畏之心对待和行使权力,真正做到秉公用权、依法用权、廉洁用权。

四要利剑高悬强监督,坚决做到不留死角。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现在我们不断完善党内监督体系,目的就是形成科学管用的防错纠错机制,不断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监察体制改革实施后,我市监察对象从原来的1.1万人增至15万人,涵盖范围更大,要求标准也更高,现在看虽然取得明显成效,但仍存在覆盖不深入、质效不均衡等问题。我们要以深化监察体制改革为牵动,加快推动纪律、监察、派驻、巡察四个监督同向发力,注重发挥好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及舆论监督制度作用,将监督网织得更密更牢,使监督更加聚焦、更加精准、更加有力,推动有形覆盖向有效覆盖加快转变。尤其是要善于运用“四种形态”,及时了解党员干部的思想、工作、作风和生活状况,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批评纠正,建立更加符合实际的常态化、全链条干部教育监督体系,真正实现从严惩治极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的政治效果、法纪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五要守土有责勇担当,坚决做到敢抓善管。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行使权力和担当责任相统一,真正把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作为最根本的政治担当,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从近年巡视巡察和集中查处的案件看,责任缺失是管党治党各种问题的根源。去年,市委三轮常规和两轮专项巡察73家单位,存在主体责任履行不力问题的就有56家、占总量的76.7%。全市各级党组织要始终牢固树立“抓管党治党是本职、不抓管党治党就是失职、抓不好管党治党就是渎职”的意识,持续推动“两个责任”走深走实。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主动承担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组织推动、监督检查和示范带动等职责;

9.案件回访制度 篇九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三项重点工作”部署,大力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全面构建新时期和谐警民关系,进一步提高执法质量和服务水平,结合事故处理岗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对于受理的调解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事故,未侦破的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以及群众举报、投诉和信访的案(事)件,大队实行回访定期回访制度。

二、回访的方式分为当面回访和电话回访,回访工作要与事故调处和侦破工作有机结合。回访的对象为事故当事人、受害人(或受害单位)和举报人、投诉人、信访人。三、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由中队负责人回访,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由分管副大队长回访,重大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上级督办的事故(案件)以及举报、信访、投诉案件由大队长、教导员回访。大队长、教导员进行案件回访时视情要求分管副大队长和主办民警参加。

四、凡经办理的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未破道路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以及群众举报、投诉、上访案(事)件,必须对事故当事人、受害人和举报人、投诉人、信访人进行当面回访。其他事故由大队办公室实行电话回访。

五、案件回访内容主要包括:民警执法是否公正、有无腐败、贪污受贿行为以及对办案程序和民警个人做出“满意、比较满意、不满意”的评价。

六、对于当面回访和电话回访应当制作回访笔录(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回访时间、地点、受访当事人姓名、简要案情、结案时间、办案民警姓名、案件处理结果及当事人意见和建议等。当面回访时,应请受访人在回访记录上签字(捺印)。

七、对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和未破道路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回访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向受访人宣讲相关法律法规、告知办案进度及办结期限;

(二)对未侦破的逃逸事故要解释案件未破原因,动员受访人积极提供案件线索,配合事故处理机关尽快破案;

(三)征求受访人对案件处理结果及案件主办人的意见;

(四)对受访人提出的问题,应及时予以解答和答复。

八、对于群众举报、投诉、信访案件,大队要指派专人专班进行依法查处,制作调查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投诉人和信访人。群众举报、投诉、信访案件必须进行回访,匿名举报、投诉、信访的案件除外。

九、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回访应在事故调处完毕后5内进行,未破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应在办案期限届满后3日内进行,举报、投诉、信访案件的回访应在案件调查结果书面答复之日起10日内进行。

十、案件回访不定期进行,但回访次数应不低于结案总数的20%。

十一、对案件被回访人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给予答复,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必要时要将整改情况和处理结果告知被回访人。

十二、大队应建立回访台帐和民警回访档案,详细记载每一起回访案件的基本情况及处理结果。

10.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篇十

一、此类案件的特点

1、被告主体多样化。

在“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经济体制下,生产队、大队、人民公社组织边界清晰,主体地位明确,在这种背景下,它们的法律地位是明确的,司法实践也较好把握。然而,当人民公社解体,农村社会组织结构形态骤变,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袭原有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政社合一模式,村与村内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原生产大队与生产队之间因地位不平等,存在着相互之间争夺土地补偿费的现象。因此,此类纠纷被告主体多样化,有以村为被告的,也有以村民小组为被告的,甚至有的以村和村民小组为共同被告。在以村为被告的案例中,有以村民委员会为被告的,也有以村经济合作社为被告的;在以村民小组为被告时,有以村民小组为被告的,有以生产合作社为被告的。

2、案由多样化。

有的村或村民小组并不将全部土地征收补偿费一次性分配完毕,而是分数次进行分配,且分配项目不清。所以案由也是五花八门。有的法院写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分配纠纷,有的以农村集体经济收益款纠纷作为案由,还有的称之为土地征收(征用)费纠纷,另外还有土地安置补助费纠纷、农村征地款分配纠纷、村民资格认定纠纷、村民与村民委员会土地征收(征用)费纠纷等等各种案由。

3、案件类型多样化。

此类纠纷的案件类型也是复杂多样。在我市两级法院2005年所受理的221件案件中,按照原告身份统计,农村姑娘非农业户口的丈夫(简称农嫁非)未分配到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有87件,农村姑娘嫁农村户口的丈夫(简称农嫁农)但因各种原因其户口仍留在原集体经济组织而未分到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有 64件,入赘女婿及所生子女户口已迁入集体经济组织但未参与分配的有15件,丧偶或离异后续娶的妻子户口已迁入但没有享有分配款的案件有7件,离异后女方未迁出户口但不能享有分配款的有30件,随改嫁的母亲或入赘的父亲户籍迁入农村集体组织的子女不能享有分配款的有4件,大中专在校生因户口已迁往学校不能享有分配款的有11件,为了能婚嫁等原因向集体组织书写了不参与分配征地补偿费用的保证书现又起诉要求分割的有2件,男方入赘到女方处且户口已迁入女方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后双方离婚,男方再婚后的妻子户口又迁入该集体经济组织后未享有土地征收补偿费的有1件。从往年所受理的有关情况看,还有义务兵、外来户、独生子女、征地过程中死亡人口、回村退养退休人员、胎儿、新生儿、服刑人员、现役军人、违反计划生育出生人口等等不同类型的主体未能享有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款的情况。

图二:2005xx市两级法院受理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类型统计表

4、裁判结果多样化。

由于当前法律规定不明确,所以各地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所作出的裁判结果也是各不相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公布实施前,有的法院不予受理;有的受理后中止审理;有的在受理后以各项补偿费用没有具体细化为由驳回起诉;有的认为土地补偿费按照法律规定不能分配而予以判决驳回。在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中,有的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其中60%为安置补助费,原告依法享有分配,40%为土地补偿费而不能分配;有的判决原告与其他村民享有同等待遇,应该全额享有。

5、原告取证难。

在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中,有的土地征收补偿协议由村出面签订,有的由村民小组或生产队出面征订,且土地征收补偿费项目也没有进行细化,原告往往很难向法院提供有关土地征收手续方面的资料,无法确定被告。相比较而言,原告处于弱势地位,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所分配的究竟属于土地补偿款还是安置补助费或其他集体经济收益款不清楚,仅凭已经分配到该款的一些村民的证明起诉,缺乏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6、执行难。

一般来说,这类纠纷中的分配方案,多数都经过村民会议通过。执行这类案件,涉及具体个人经济利益,多数村民情绪对立,而且村委会不配合,甚至煽动群众围堵执行人员。有的地方征地款、补助费已分配完毕,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所以,此类分配案件的执行难度远大于一般案件。

二、此类纠纷形成的原因

该类纠纷形成原因很多,主要是:农民的权利意识、法律意识增强,户籍管理中出现了种种新

情况,农村习俗、村民自治与法律规定的冲突,部分基层干部法制观念淡薄,法律规定不完善,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不公平,征收机关乱作为、操作不规范,村民迁入、迁出、出生、死亡等因素。

1、农民的权利意识、法律意识增强。

由于耕地是农民的生存之本,尤其在农业税减免后,土地就是财富的观念已成为农民的普遍共识。农民已

经把所承包的土地看作是赖以生存的必要的生产资料,因此是寸土必争、寸金必争。失地又得不到补偿款的农民往往认为已方有理,胜诉可能性大,期望值高,加之对司法权威较大的法院判决有认同感,导致大量纷争诉至法院。

2、户籍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

参与分配、享受待遇,须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拥有为前提,有了成员资格,才能享有成员权。而这种成员权的取得与丧失均以户籍的存在与否为转移。随着城乡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农村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前边界十分清楚的城乡分立的二元社会结构处于急剧的制度转型中,农村户口管理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人口流动性越来越大,户籍制度倾向于松动,有的乡镇公安派出所户籍档案管理起步晚,户籍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没有很好统一,致使许多应归档的户籍材料,长期分散在经办人手里,造成公安派出所户籍档案不完整、不齐全,给法院调查取证带来了不便。司法实践中比较突出的情况是:(1)人户分离现象。如结婚后居住工作在配偶所在的村,但是户口未迁入的;城郊农村户在人不在的“空挂户”;户口虽属于本村农业户口但本人在外已经有了固定工作,并已经享受了城镇职工统筹待遇的;全家外出务工经商多年不回村的;还有在乡镇企业工作的等等。(2)非农业户口问题。如走关系找门路农转非的;用钱买非农户口的;作为对村干部奖励转非农户口的;国家征收土地转为非农户口,由于不能安排工作仍在原村劳动的;离退休回村人员等。另外,近年来,国有企业内退和下岗人员不断增多,其中相当一部分人回到家乡农村生活定居;还有,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的政策也使相当一部分农民淡化了户口观念,结婚不转户口的情况屡见不鲜。如何应对上述户口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各地法院在认定成员资格时都感到十分棘手。

3、农村习俗、村民自治与法律规定的冲突。

农村毕竟是一个乡土社会,受封建陋习和民间陈规的影响,“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等传统的宗法思想根深蒂固。虽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法律规定被大打折扣,大量农村妇女依法享有的权利遭受了不同程度的侵害。由于没有承包地而被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剥夺征地补偿费分配权的妇女大量存在。另外,按农村习俗,家族成员或亲属之间土地集中使用或代管、托管、借种的现象普遍存在。如今国家征地给予补偿了,一些外出打工者,或父子、弟兄、母子土地又同在一本使用证上,却被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排斥在分配对象之外,引发纠纷。还有一类情形,第二轮土地承包前有一部分农民举家外迁,户口留在本村组,二轮土地承包时外迁农民的土地由村委会承包给本村其他农民,但使用者的姓名仍是原第一轮土地承包的农民。该地被征收后,村委会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经讨论决定将补偿费分配给实际使用者,现在返乡农民拿着土地证向村组讨要补偿款引发纠纷。推究这些纷纷产生的深层次原因,主要还是农村习俗、村民自治与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

4、部分基层干部法制观念淡薄。

部分农村基层组织的干部法制观念淡薄,不能将法律、法规和上级的文件规定贯彻到实际工作中去。有的村组干部将征地补偿款作为捞取钱财的好时机,利用手中掌握的一点点权力,在分配上打主意,引起群众不满。有的村组民主制度不健全,少数干部说了算。《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精髓就是“四个民主”(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而这“四个民主”在农村一些地方远远没有落实。党支部书记或者村委会主任一手遮天,不知何为民主。村委会选举要体现乡镇党委和政府的意图,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一些不符合条件的人“选”成了村干部。这些人上台后,想的不是为村民谋利益,而是个人如何捞钱。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更是无从谈起,大小事由村干部说了算。有的村根本没有民主监督组织,即使有也形同虚设。《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又具体地规定了公告的内容。中办国办《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制定了规范的重大村务决策程序并且要求:根据农村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情况及时丰富和拓展村务公开内容。当前,要将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等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这些规定和要求没有得到贯彻,也就谈不上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5、法律规定不完善。

针对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我国有不少法规条文进行规制和指引。具体而言,涉及土地补偿费分配的法规主要有三:一是《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 238号)。该文件指出,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二是《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指导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05]1 号)。该文件规定,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属农民集体资产,应当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三是最新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9月1日施行)。该司法解释有关条文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经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由于政策制定部门不同,侧重点各异,条文之间明显存在不一致甚至相互冲突的情况。由此引发的问题是,作为最基层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究竟应该依据哪条或哪个部门制定的法规作为处置征地补偿费的准绳?进而言之,在土地补偿费留归集体经济组织的大原则下,征地补偿费能否分配,如何分配?现行法规既无罗列性的说明,又无限制性的规定。在法规政策缺位的情况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得各自依据本村实际自行制定分配方案。如有的全额到户,有的部分留村、组,而留村、组的比例又各有不同;有的一次性发放,有的分若干年发放;有的不分老少按人头发放,有的按被征用土地面积分配;有的征到谁家的土地,土地补偿安置费归谁所有,没征到的一分不给。正是由于征地补偿费分配方式的混乱,为失地农民频繁上访缠诉埋下了隐患。另外,现行法律对征用补偿标准过低,不能解决农民失地后的长远生计也是引起农民诉讼的原因。但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就限制了失地农民以补偿费过低为由寻求司法救济的途径。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没有规定对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规则,导致在土地问题上有些历史遗留问题的失地农民,其诉讼主张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6、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不公平。

农地征收和转让,政府和开发商是主导,农民及其所属集体是被动的接受者。在实施过程中是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政府)和企业三方主体发生关系,农民往往被搁置在一边。据浙江省一项调查表明,如果征地成本价是100%,则地方政府占20%~30%,企业占40%~50%,村集体经济组织占15%~20%,农民仅占5%~10%。政府、集体与农民之间的分配严重不合理,征用农民的土地收益格局是农民仅占5%~10%,成本价与出让价之间的巨额增值收益大部分被中间商或地方政府所获取。政府与民争利,农民得不到足够补偿。但就这么一点微薄的补偿款,被一些地方政府截留、挤占等非法手段占据后,农民实际能拿到手的就更少甚至根本拿不到。

7、征收机关乱作为、操作不规范。

土地征收价格与巨大的土地出卖价格和潜在收益形成很大反差,导致政府违法乱征地相对普遍。我国在建设用地审批上存在不少漏洞,违规圈地事件屡见不鲜。据国土资源部统计,1987年至2001年,全国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近七成是政府行政方式征占的。另据浙江农调队的调查,95%以上的失地农民没见过任何公告、文件、手续,85%的农民没有参加过村民大会,70%的农民不清楚具体的征地费数额。在这种征地程序混乱的情况下,农民权益受到了很大伤害,同时也为一部分干部贪污、挪用土地补偿费提供了许多便利。《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一些地方县、乡政府公然置法律、法规和政策于不顾,以各种名目截留、挪用、拖欠补偿费等有关费用层层剥皮到基层所剩不多,再被村组一些人采取非法手段据为己有引起诉讼成为必然。有的农民只顾眼前利益认为“剜到篮里就是菜”,能得多少是多少。尽管到手的没有政策规定的多,也不再深究。不愿忍气吞声的村民们找县、乡政府处理,县、乡政府自身有问题无法向群众交待,往往以以后处理为由搪塞,推三拖四,使农民丧失了对政府的信任感,大量纷争诉至法院。

8、村民迁入、迁出、出生、死亡等诱发因素。

农业户籍和成员权也不完全是封闭固定的,其可因迁入、迁出、出生、死亡而取得、变动和丧失。如因婚姻嫁娶、生育等新增人口的村民待遇(增人不增地)问题;嫁城妇女及其子女虽因户籍政策不能迁入城市,却长期生活在城市,其村民待遇应否保留的问题。这些问题或因法无明确规定,或因法律与政策的冲突,或因各地认识和操作上的差异而变得纷繁复杂,随时都可能引发矛盾冲突,形成诉讼。这类纠纷可分为两种情形:第一是因村民迁入、迁出引发的争议。近年来,随着国家大型建设项目立项开工,农村劳动力异地转移是比较突出的社会现象之一,往往会引起纠纷,这些土地被收回而无法享受补偿费的村民,就会与村委会产生争议;第二类是因出生、死亡等原因引发的争议。《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为了稳定农村土地承包权的稳定性,土地承包期为30年,在这30年间,应该遵循“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立法指导思想,对于出生、死亡的村民,原则上不进行土地调整,确有必要者,在5%的机动地中进行解决。但是,目前绝大多数的农村已无机动地可予调整,因此,实践中,对于一些家族势力较大的重新组建家庭的年轻夫妇及其子女或者新增农户,村组干部迫于其压力往往不得不将一些弱势家庭或者已亡者的耕地转包给他们耕种,在土地征收后这些弱势群体因得不到补偿款从而引发纠纷。

三、解决对策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的重要决策,也是农民的迫切愿望。而由征收土地引发的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则涉及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如果处理不当就会影响新农村建设的顺利进行。从根本上解决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 纠纷问题,既要从眼前农民生活需要出发,又要从保障农民长远利益来考虑,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保护大量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并出台有关政策和措施来减少和杜绝此类纠纷的继续产生,规范操作程序和监督机制。

1、健全户籍管理法律制度。

针对当前户籍制度所存在的缺陷,建议立法机关完善我国的户籍管理制度,实行人户一致,户随人走,迁徙自由。当然,并不是绝对的迁徙自由,而是对于那些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应作为准许其在当地落户的基本条件。如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经常居住地的规定,即对于离开原户籍所在地在当地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已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生活来源等的,其户籍应迁入当地,以《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经常居住地为新的户籍所在地等等,既有利于户籍管理,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且对于法院管辖也更加明确合理。

2、完善土地管理法律制度。

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强化所有权职能,按照我国有关法规和农村实际情况,在维护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赋予农民完整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应当确立村民委员会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国家立法机关应尽快出台相关法规确认农村各类组织的法律地位,政府相关部门应着手对农村各类社会组织的登记确认工作,并颁发相应证、照。村民委员会作为具有独立完整财产权利的法人实体,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或处置权;可以通过对土地的发包、出让、出租、入股、抵押等实现其所有权。在土地被国家征用后,土地补偿费作为股份公司或股份制社的基本财产,由股份公司或股份合作的管理者经营管理,农民按原承包土地的权益比例享有股东权益,从而使农民不致因丧失土地使用权而同时失去土地收益权,从而延续了农民与土地的关系,有效地保障了所有人的根本利益,从根本上解决此类纠纷。对于土地补偿费问题,目前大部分地区都是直接分配到农民个人,而且也无法追回,因此,是否能够私分,是否必须用于生产或安排再就业,都值得商榷。

3、单独制订土地征用、补偿法律制度。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要加快征地制度改革步伐,完善对征地农民的合理补偿机制。应单独对土地征收及补偿方面作出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定。首先要限制土地征收权被滥用,严格以土地用途是否为公共用途或者具有公共利益作为判定土地征收是否合法的依据。严格区分公共目的征收和其他目的征收,并据此执行不同的土地征收补偿办法。公共目的征收的补偿可以由法律或者政府定价,应充分考虑土地的市场价值、农民的生活安置、相邻土地的损害以及地上作物、建筑物的损失。细化补偿的项目,扩大补偿的范围,实行可得利益补偿和土地附属利益补偿原则。征地补偿项目应具体和统一。可喜的是,xx省今年已出台了相关文件,规定征地补偿费省辖市范围每亩不得低于3万元,县以下范围每亩不得低于2万;明确了征地补偿费分配原则和分配比例,被征地户不得低于80%。

4、建立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对失土农民应予办理与城镇居民相同的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应当协助安排工作或者给予一次性补助,应建立多层次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农村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互助以及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等等,逐步弱化土地的福利功能。

5、完善有关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操作程序和监督机制。

目前土地征收中的有些行政法规、规章及操作程序不尽合理也是导致农民情绪激动,不断诉讼、上访的原因之一。因此,建议政府部门尽快完善相关行政法规、规章,确立兼顾国家、社会、农民集体和农民个人各方利益,并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作为保障的公正合理的土地管理、征收、补偿等制度,规范土地征收的程序操作,其次在操作过程中各项补偿项目必须明确分类,手续完备,程序必须公开合法等等。并完善相关的监督机制,来监督和制约土地征收中的违法行为。

6、提高行政执法人员及农村干部的法律意识。

土地征收补偿分配纠纷中,必须要涉及到大量的行政执法人员和最基层的农村干部,有部分干部法律意识淡薄,不能将法律制度予以真正的实施。因此,有必要开展法律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知识,提高素质,讲究工作方法。落实基层民主制度。涉及征收土地等问题一律依法交由村民民主讨论,实行彻底公开,杜绝“布袋买猫”。村委会决策本村事务,必须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程序提请村民会议讨论,村民会议所作出决策亦必须符合该法第十九条所规定的民主原则。

此外,针对审判实际,还应尽可能地规范、统一和完善相关司法解释,有利于各地基 层法院具体操作执行,正确裁判。

(1)受理问题。关于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的受理问题,应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统一立案案由,避免各地法院在立案案由上的混乱现象,维护法律的严肃、权威、一致。在行政救济手段无法解决土地补偿费分配数额时,应肯定司法审查的介入,保证救济途径的畅通。因此,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做为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人民法院理应受理,以充分保障农民的救济途径。同时司法解释应完善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中对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规则。

(2)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规定。针对现在的人户分离普遍、人口流动频繁的情况,一律以户籍为依据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来分配征地补偿费无法解决挂靠户口人员等实际问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容易出现简单化和扩大化,会导致城镇边缘经济相对发达的村落人口猛增,势必影响社会安定。因此,不能将户籍作为唯一依据,还应结合成员与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生活联系、是否尽了主要义务(主要指是否承担村提留、乡统筹费、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以及缴纳税费、实行计划生育等)等多种因素来确定,对农嫁非、农嫁农,入赘女婿及其所生子女、离婚或丧偶的妇女及其所生子女、异乡异地的农村妇女或入赘女婿在本地结合后,又离婚或丧偶后再婚的、五保户收养子女的、原系农业户口的大、中专在校学生、服役的义务兵、遵守或违反计划生育的子女等等不同类型的分配主体根据合理的农村习惯、村规民约或政策分别作出不同的限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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