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人员行为守则(精选10篇)
1.机关人员行为守则 篇一
机关工作人员优质服务守则
为加强机关作风建设,规范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建立公正廉洁、便捷高效、优质规范、运转协调的服务型机关,特制定如下守则:
第一条 文明办公。热情周到,礼貌待人,着装得体,举止端庄,言行规范,环境整洁,公务场合使用普通话和文明礼貌用语。
第二条 首问负责。对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情,认真负责,迅速办理;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情,说明办事方法和流程,或直接将其引领给有关职能部门或具体办事人员。
第三条 办事限时。对职权范围内能当场办结的事情要当场办结,对不能当场办结的事项,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不推诿、不扯皮、不拖拉。做到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第四条 一次告知。对咨询或办理的属于本职工作范围的事项,要将办理程序、方法、内容、要求及相关手续等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
第五条 政务公开。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应当公开的内容和事项要告知服务对象,不保留、不隐藏,自觉接受群众的质询和监督。
第六条 业务精通。加强业务学习,熟练掌握政策,精通职责范围内的各项业务工作。
第七条 依法行政。秉公办事,规范执法和行政行为,坚决杜绝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乱检查。
第八条 诚实守信。遵守职业道德,坚持言行一致,兑现服务承诺,勇于承担责任。
第九条 廉洁从政。严格遵守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克已奉公,廉洁自律,不滥用职权,不弄虚作假,不吃拿卡要。
第十条 忠于职守。严格遵守工作制度和纪律,不迟到、早退,不擅自脱岗、离岗,工作期间不从事个人娱乐或其它活动。
2.商业银行从业人员行为守则 篇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XXX(以下简称本行)员工的职业行为,教育和引导员工自我约束,提高员工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8】9号)文件要求,制定本行为守则。
第二条
本行为守则适用于本行全体员工,包括本行聘用或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协议从事辅助性金融服务的其他人员,各级管理人员应当模范遵守本行为守则。
第三条
本行为守则是本行员工从业履职的基本规范。本行为守则不能代替业务规章制度的具体规定,员工在工作中还应遵守相关规章制度。
第二章 忠于职守 诚实守信
第四条
员工应当忠诚本行,诚实守信,从本行的最佳利益出发,忠实履行职责,勤勉谨慎开展工作。
第五条
员工应加强业务学习,提高金融业务能力和知识水平;努力进取,求实创新,积极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合理化建议。
第六条
员工应当树立奉献精神和大局观念,积极维护本行利益。
员工应维护本行统一法人体制,严格执行总行的决策和规章制度,业务活动的目的或目标应符合本行利益。
员工不得组织、参与、支持、纵容对本行利益有现实或潜在危害的活动。第七条
员工应当按照岗位职责要求,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完成工作任务。
(一)员工应当提高工作效率,按照业务流程、业务标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不得无故延误业务进程;
(二)对于下级机构的工作请示,上级机构的员工应按规定程序,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答复,不得推诿、拖延。
第八条
员工应当客观全面、实事求是地反映和报告履行岗位职责中了解和发现的业务情况,如实总结、报告工作中的成绩和问题。不得有虚构、夸大、隐瞒、误导等行为;不得故意隐瞒工作中的失误。
第九条
员工应诚实、客观地保持银行账务、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与准确性。禁止以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任何未按会计制度记载业务的行为;
(二)虚构交易量、虚假签约、人为调节数据以及其它制作虚假银行账务、信息的行为;
(三)设立或变相设立“小金库”,将本行资产放在账外隐藏、经营、私用或者私分。
第十条
员工应当诚实地向本行申报本人的年龄、学历、工作经历、婚姻及家庭情况等个人资料,不得虚报、谎报。不得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学历、学位、职称以及其他利益。
第十一条
员工应当积极配合内外部管理、监督、审计、监管等部门或机构依职权和程序进行的各种检查、审计工作,如实、全面地报告工作、提供资料信息,不得拒绝或推诿,不得转移、伪造、隐匿或者毁损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员工应当遵守本行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的各项规定。禁止以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泄露需要授权或批准方能公开的本行发展规划、重大战略决策、新产品研发、财务、信息技术、业务决策等方面的信息;
(二)在不适当场合谈论在行内属保密或控制知情范围的信息;
(三)未经授权或批准,接受公共媒体有关本行事宜的采访,以及以本行或本行员工名义在公共媒体上发表意见、发布消息。
第十三条
员工应当妥善保护并合理、有效使用本行的房产、设备、车辆、器材、办公用品等财产。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浪费、侵占、挪用、滥用。
第十四条
员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本行有关兼职的规定。不得擅自在其他经济实体中兼职;经批准兼职的,不得违反规定领取兼职工资或其他报酬;不得参与有偿中介或代理活动。
第三章 依法合规 遵章守纪
第十五条
员工应当主动学习和掌握与本岗位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本行规章制度,养成遵章守纪、合规操作的意识和习惯,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本行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鼓励员工积极堵截、检举、抵制各类违反规章制度、危害本行资产、信用的行为。
如果了解或知晓其他员工严重违反本行规章制度、危害本行资产、信用的行为,应当立即向主管人员、监督部门或者上级机构报告。举报违法违纪、违规违章行为,应当客观真实,提倡实名举报。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七条
对于规章制度可能存在的漏洞或者缺失,员工要从一般规则和本行最佳利益出发善意理解,不得刻意曲解、恶意利用。
某一项仍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本行的规章制度,如果在业务活动中影响了业务发展,员工可以提出意见或合理化建议,但在作出调整前不得违反或者变通。
如果员工对本岗位的规章制度有疑问,可以请求主管人员、本级机构或上级机构进行解释和指导。
第十八条
员工应按照岗位职责和授权范围、业务程序,审慎从事业务。禁止以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超越授权或工作职责从事业务;
(二)逆程序、减程序操作或暗箱操作;
(三)未经授权或批准,代其他岗位人员履行职责或将本人工作委托他人代为履行;
(四)违反岗位职责管理规定,将自己保管的印章、操作员卡、重要凭证、密码和钥匙等与自身职责有关的物品或信息交与或告知其他人员;
(五)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其他员工违规操作。第十九条
员工应当按照规定条件为客户办理业务。禁止以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擅自放宽或者增加业务的办理条件,减轻或加重客户对本行的义务;
(二)默许、参与或支持客户用信贷资金进行股票、期货等违反信贷政策的活动;
(三)默许、参与或支持客户以虚假资料骗取、套取信贷资金。
第二十条
员工应当遵守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得将内幕信息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告知法律和本行允许范围以外的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个人利益,也不得基于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理财或投资等方面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员工必须以客户身份购买本行的金融产品,或接受本行提供的服务,并遵守正常的业务操作规程。本人不得为自己办理业务;为近亲属办理业务应当回避,不得提供特殊便利。不得利用本职工作的便利或影响,以明显优于或低于普通金融消费者的条件与本行进行交易,或为自己提供特殊便利。
为其他亲属、朋友或本行其它员工办理业务,比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四章 廉洁从业 亲友回避
第二十二条
员工应遵守廉洁从业的各项规定,以亲友回避、明确申报的准则处理利益冲突,公私分明,反对和禁止一切形式的不廉洁行为。员工应当及时向主管人员或者监督部门申明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以及可能影响职务廉洁性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员工应严格遵守有关配偶、子女、近亲属的任职回避制度。
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构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构从事组织人事、计划财务、信贷审批等工作,也不得在与其中一方有相互制约关系的业务岗位任职。
员工任职期间出现需要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提出回避申请。
对组织做出的回避决定,员工如无正当理由,必须服从。第二十四条
员工应当按照勤俭办行的要求,遵循必要、合理的限度,按实际需要控制费用开支,避免铺张浪费。
员工应自觉遵守差旅费控制标准,节俭支出,严格自律,不得申报不实费用。
第二十五条
一切与本行业务无关的费用都在禁止之列。禁止以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用公款支付应当由本人或亲友个人支付的费用;
(二)上下级机构及工作人员之间、行内部门之间用公款相互宴请或赠送礼品;
(三)用公款游山玩水或以学习考察等名义出国(境)公款旅游。
第二十六条
禁止接受或索要本行客户、供应商、竞争对手、下属机构、下级员工及其他业务关联方的礼物或与本人以及亲友有关的帮助和协助(如推荐上学、就业、出国旅游等)。
礼物,是指现金、有价证券等违反商业习惯的礼品以及赞助、娱乐、旅行、服务等其它好处。
第二十七条
禁止员工利用本职工作的便利或影响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一)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或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二)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或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进行其它“合作”投资;
(三)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它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四)要求或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得所谓报酬;
(五)授意请托人以各种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
(六)约定在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之后收受。
第二十八条
业务关联方给予的合法折扣、佣金或其他奖励,均属本行所有,员工在收到后应在合理期限内上缴并如实入账。
第二十九条
员工不得利用本职工作的便利或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的营利活动提供便利。不得假公济私照顾亲朋好友,搞利益输送。
第三十条
员工不得利用本职工作的便利或影响,违规干预或影响贷款审批、采购、担保、基建工程、营业网点(办公用房)装修、资产处置、人事安排、财务资源分配、商业广告等正常银行业务活动。
员工对涉及本人、亲属、朋友以及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上述活动,都应当回避。不能回避的,应当向主管人员或者监督部门申报或登记。
第三十一条
员工可在不违反廉洁从业规定、不与本行利益发生冲突、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称的前提下,从事合法的投资活动。禁止员工从事下列情形的个人投资,包括但不限于:
(一)自己或与他人合伙、合作或参与他人投资开办公司、企业等营利性组织或假借他人名义从事上述活动;
(二)利用本行的资金、设施、商业秘密和客户资源从事投资经营、买商铺、做中介、买卖股票和基金等风险投资活动;
(三)借用客户资金或使用银行信贷资金进行买卖股票、基金、理财产品等投资活动;
(四)利用员工个人账户代理客户买卖股票、基金、理财产品等;
(五)以员工本人名义接受客户委托代客理财或进行其他高风险投资;
(六)以任何名义组织、参与非法集资,或以高风险投资为目的组织、参与其他任何形式的集资活动;
(七)大额购买彩票。
第五章 优质服务 公平竞争
第三十二条
员工应当以客户至上、竭诚服务、与同业公平竞争的职业准则从事业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十三条
员工应当尊重客户,诚恳热情,文明礼貌。客户咨询、办理业务,员工应当积极主动予以答复或协调处理。
第三十四条
员工向客户推荐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向客户提供清楚、真实、可靠、必要的信息,对涉及的有关法律、政策、市场风险进行充分的提示,使客户能够做出合理判断和决策。禁止以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达成交易而隐瞒风险或进行虚假、误导性陈述;
(二)向客户做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行规章制度的承诺或保证;
(三)诱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不符的产品。
第三十五条
员工应公平对待所有客户,不得因客户的国籍、民族、年龄、身份、业务的繁简程度和金额大小等方面的差异而歧视客户。对老人、残障者和语言有障碍的客户,应当尽可能提供便利。
第三十六条
员工应充分尊重客户在购买金融产品或选择服务时的自主选择权,不得违规搭售,不得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向客户施加不公平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
员工应保守客户秘密,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但法律法规有规定或客户授权披露的除外。禁止以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泄漏客户秘密;
(二)向无关人员提供客户信息;
(三)为个人目的利用客户信息。
向司法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有查询权力的国家机关(部门)提供客户信息,必须事先得到批准,并严格履行规定程序。
第三十八条
员工会见、邀请客户应在工作场所或符合商业惯例的场所。不得在可能影响本行声誉的场所会见、邀请客户,不得在任何场所开展未经批准的金融业务。
第三十九条
员工应坚持同业间公平竞争、和谐共处原则,不得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禁止以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表、传播贬低、诋毁、损害同业人员及同业人员所在机构声誉的言论;
(二)接受或仿效其他金融机构在经营活动中不遵守法律法规的做法;
(三)为获得业务贿赂客户(包括现金、有价证券等违反商业习惯的礼品以及赞助、娱乐、旅行、服务等其它好处)。
第六章 以人为本 情趣健康
第四十条
员工之间应当树立理解、信任、合作的团队精神,保持和谐、健康的工作关系。员工应当培养健康向上的生活情趣,遵守社会公德,履行公民的社会责任。
第四十一条
员工之间应当真诚相处、相互尊重、团结协作。
(一)尊重同事的人格,宽容待人,友善沟通,虚心听取不同意见。不得进行言语侵犯或恐吓、侮辱;不得侵犯他人隐私;不得拉帮结派、挑拨离间。
(二)尊重同事的工作方式和工作成果,不得互相拆台;当同事遇到困难时,要竭诚相助;对同事的不足,要善意提醒。
(三)上级机构员工要尊重下级机构员工,不得盛气凌人,颐指气使;不得向下级机构提出与工作无关的个人要求。
第四十二条
员工应当遵循本行管理流程,服从领导。除非有充分、合法、正当的理由,员工必须接受业务管理和工作任务分配。
如果上级的业务决策或者业务指令,明显与法律法规和本行的规章制度相抵触,或者明显给本行带来损失,员工应当向上级说明;如果上级拒绝改变,应立即越级报告。
第四十三条
各级领导人员应以身作则,尊重、关心和爱护下属,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一)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胁迫下属违规操作;
(二)严以律己,公道正派,虚心听取意见,宽容待人;热情指导下属的工作、学习,尊重下属的人格、隐私;知人善任,不任人唯亲。
第四十四条
员工应当生活正派、情趣健康,有家庭责任感,谨慎交友,慎重与可能影响廉洁从业的人员接触和交往,维护本行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四十五条
员工应遵守社会管理的法律法规,嗜好和行为应避免与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相违背。禁止以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参与吸毒、贩毒、卖淫、嫖娼等违法活动;
(二)参与赌博以及赌球、赌马等变相赌博行为;
(三)观看、传播色情、淫秽书画及音像制品或其他非法出版物;
(四)参与地下钱庄、高利贷、非法彩票、非法传销等非法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对本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以及本守则的行为,本行将根据《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罚办法》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十七条
3.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篇三
为进一步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努力塑造一支政治坚定、作风优良、行为规范、工作严谨、廉政爱民、奋发有为的机关干部队伍,树立机关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规范,具体规范如下:
一、工作岗位行为规范
机关工作人员上班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岗位,敞门办公,严禁干私活、娱乐、玩电脑游戏等与工作无关的事。各办所负责人要加强对下属管理,上级或本级纪委、督考办将不定时检查。
二、请销假行为规范
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需公出、请假的人员填写公出单、请假条,注明事由,告知办公室,否则视为无故旷工。
三、参加会议行为规范
党委、政府召开的会议及周五集中学习要按时参加。无特殊情况不得无故缺席、早退,如有事不能参会及时向主管领导请假。
四、值班行为规范
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对无故不值班的行为人视为旷工,有事换班情况需向代班领导说明。
机关工作人员要认真遵守以上行为规范,爱岗敬业、遵守纪律,不断提高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做人民满意的机关工作人员。
4.组织部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篇四
为建设发展型机关和业务精、作风硬、纪律明、形象清的干部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加强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组部、省委组织部关于组工干部行为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一、政治坚定 思想解放
第一条 认真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善于从政治上观察和处理问题,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二条 严格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委的决定、指示、要求,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市委的部署上来,恪守组织原则,不得发表与中央和省、市委不一致的言论。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敢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不准搞无原则的纠纷,闹不团结。
第四条 勇于创新,开拓进取,积极研究探索组织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力戒思想僵化、墨守成规、不思进取。
第五条 政治敏锐,头脑清楚,不听信、不传播、不扩散政治性的小道消息和谣言,自觉维护党的形象和领导权威。
二、坚持原则 公道正派
第六条 严格按照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人事工作的方针、政策办事,坚持任人唯贤,坚持五湖四海,不准任人唯亲,搞团团伙伙。
第七条 坚持干部标准,注重群众公论,客观公正地考察、评价和使用干部,不准封官许愿、拉拉扯扯,严禁以任何形式为跑官要官者提供方便。
第八条 实事求是,公正无私,敢讲真话,敢于反映真实情况,敢于坚持正确意见,如实反映干部考察情况,不准在干部考察中掺杂个人好恶,弄虚作假。
第九条 作风民主,善于听取各种意见,不准搞个人说了算。
第十条 严格执行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认真履行干部管理职责,不准违规干预干部任免。
三、严守纪律 按章办事
第十一条 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做学法、守法、用法和维护法律、法规尊严的模范。
第十二条 严格按照干部工作规定和程序办事,不准违反干部工作程序或超越权限擅做主张、随意表态。
第十三条 严格保守干部工作秘密,不准泄露有关领导班子和干部的考察情况、干部任免调配的讨论情况和尚未公布的干部任免调配决定、干部和党员的审查情况、干部档案内容以及其他属于组织内部掌握的情况。
第十四条 严格遵守干部保密工作规定,不准玩忽职守、麻痹大意。
第十五条 不准在不适当的场合谈论与当事人有关的干部工作业务。
四、求真务实 作风优良
第十六条 深入实际,讲求实效,力戒作风漂浮,不准搞形式主义,做表面E src=“/article/ding.asp?articleid=39964” frameBorder=0 width=55 scrolling=no height=65>
5.机关人员行为守则 篇五
一、修身第一,做人为本
无论是工作纪律规范、廉政行为规范、工作作风规范,还是接待行为规范、仪表行为规范,其实每一个章节内,最重要的或者说最基本的都是对一个机关工作人员为人品质提出了要求。提高个人的自身素质,修炼好自身,是我们在机关工作中把握好尺度,规范好行为的基础。俗话说,“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少些随波逐流、多份自我定位,少些表面浮华、多份内在思考,这样个人作风应该不会出现太大的问题。学会将工作中遇到的每一件事都当做“大事”来做;将工作中的每一个环节,都作为关键环节来看;将每一份规定,都作为内心的一条高压线,这样,我们可定都能够适应规范提出的要求,在忙碌的工作中,以一种饱满、充满自信的精神,来面对每天不同的工作挑战。
二、保持心态,做好工作
机关工作中所遇到的问题,总是挑战人的心理底线。可能某天,上级错误批评,或者工作成堆出现错漏,此时良好的承受力很重要;可能某天,个人或者亲属的利益就掌握在自己手中,此时清醒的头脑
很重要;可能某天,服务的对象火气烧来,辱骂殴打,此时忍耐的态度很重要。这一切,都建立在个人良好的心态基础之上。作为机关工作人员,正如《规范》所言,做到“在大是大非面前,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尊重领导,关心同志,严于律己,宽以待人,淡泊名利,乐于奉献”这样的心态应该放在第一位。要在机关工作过程中,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自我净化思想、端正行为,克制个人欲望的膨胀,在防止自身的腐化堕落的同时,更应该与腐败堕落的思想和行为作坚决的斗争。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好自己分内的工作。
三、增长知识,提高能力
在工作中,我们总是遇到新问题、新情况。所以,作为机关工作人员,要永远记得活到老学到老,学到老用到老。《规范》要求我们“精通本职业务”、“高效处理公务”,更直接提出要“提升学习素养”。我们该怎么学,学什么?古语有云:“士三日不读书,便语言无味,面目可憎”。要不断学习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内容,向书本学;要学会面对复杂的问题,在实践中去解决问题,向实践学;要在工作中去懂得民生无小事,在各类人群身上找到自己的影子,向社会学。要自知自身知识结构的缺失,知识广度和深度的浅薄,时刻在点滴中锻炼自己,尊重他人、虚心学习,取长补短。只有不断学习,增长各种新知识,我们才能够做好 “服务员”,提高自己解决问题的能力。
6.机关人员行为守则 篇六
量化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提高工作效能,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和《关于加强宝坻区公务员队伍建设的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各级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国有企业在内的的全体公职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第三条 执行本办法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宽严相济的原则、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对工作人员的各项行为规范分别赋予相应的分值,违反扣分,优秀加分。行为规范量化考核的基础分数为100分。对违反行为规范的人员,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处理,并将行为规范量化考核结果作为考核、奖惩、职务职称晋升、工资调整等的主要依据。对表现突出、贡献较大的优秀人员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出 勤
第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要建立考勤制度,并于每月底或下月初两个工作日内,对工作人员出勤情况进行考核汇总。工作人员上班、因公出差、参加会议、单位外派学习培训等均视为出勤。
第六条 工作人员须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无故迟到或早退一次扣2分,半小时以上一次扣3分。
第七条 在工作时间内工作人员不得脱岗、串岗,影响办公秩序。脱岗、串岗一次扣2分。
第八条 在工作日工作人员不得无故旷工。旷工每半个工作日扣4分。公务员连续旷工超过十五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个工作日的予以辞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十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的可予以解除聘用合同。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按旷工处理:(一)未请假不上班的;
(二)请假、续假未经批准不上班的;(三)因公外出、请假期满逾期不归的;(四)编造理由骗取假期的
(五)安排或调整工作岗位后,限期内不报到或不到岗工作的。
第九条 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可在适当情况下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安排补休。
第十条 在非工作时间,尤其是节假日,工作人员要按照单位的值班安排,严格遵守值班纪律,按时到岗到位,坚守值班岗位,作好值班记录,及时上报有关信息,确保单位安全和正常公务以及突发事件的妥善处理:值班人员的出勤纪律按照上级要求和本单位规定执行,如发生责任事故从重处理。
第三章 请销假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上班期间因事临时外出,须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须向分管领导报告:领导班子成员须向单位主要领导报告。批准后方可外出,未经批准外出的按脱岗或旷工处理。主要领导外出须告知单位办公室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因事因病不能上班,应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一天由科室负责人批准,一天以上由科室负责人报告分管领导批准;科室负责人请假由分管领导批准;分管领导请假由单位主要领导批准:主要领导请假,按照管理权限由区委或区政府批准。请假期满,应按时上班,及时销假。如遇特殊情况要求续假,应按以上程序提前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三条 各单位对所属工作人员的请销假情况要及时准确地进行登记,作为兑现休假、假期待遇以及处理违纪行为的依据。工作人员的假期包括病假、事假、年休假、婚丧产假和探亲假等,假期期间的待遇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实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可依据有关规定和单位工作特点,实行其他休假办法。
第四章 办公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机关的各项工作制度,勘奋工作、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在上班时间睡觉、打牌、下棋、带小孩、炒股、玩游戏、网上购物、玩手机、干私活或进行其它与工作无关活动的,一次扣-4分。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应文明礼貌,以诚待人。发生吵架谩骂、打架斗殴的,一次扣8分。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日午间禁止饮酒(从事外事工作和招商引资活动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的除外),其它时间禁止酗酒;工作人员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违者一次扣4分。
第十七条 因个人矛盾纠纷且本人负有责任,导致对方在工作期间进行纠缠,影响正常办公秩序的,一次扣5分。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工作岗位职责,对本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领导交办的工作,要按照规定的时限完成,不得推诿、拖延;对紧急事项,要及时处理:对涉及他人职责范围的事项,要主动协调配合。
(一)工作拖拉、消极懈怠、玩忽职守,不能履行工作岗位职责,不能按要求和进度完成工作任务的,一次扣10分。
(二)对紧急事项处理不及时的,一次扣10分。(三)违反保密规定造成泄密的,一次扣10分。(四)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的,一次扣5—l0分。(五)工作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一次扣20分。(六)因有损于宝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言行,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和损失的,一次扣20分。
(七)不按要求参加学习、会议等集体活动的,一次扣5分。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执行所在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做出的决定,下级服从上级,个人服从组织;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反映,不得消极执行、变相抵制或拒不执行。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上级决议、决定的,一次扣20分。
(二)不服从管理教育,打击报复领导的,一次扣30分。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要依法行政、服务大局、勤政为民,清正廉洁,不断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水平,努力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区组织人事部门将通过每年1~2次的例行监管、结合重点建设项目进行的重点监管,以及根据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与区纪检委、监察局、信访办等单位的联席会议情况,有关单位的抄告事项和投诉信访等进行的随时监管,及时发现解决问题、解决问题,纠正和处理工作人员的不良行为。
(一)人为设臵障碍,故意刁难管理相对人,有吃、拿、卡、要等行为的,被投诉并查实一次扣20分。
(二)服务态度恶劣、行为粗暴,被投诉并查实一次扣2 0分,并由所在单位提出批评,责令其向投诉人赔礼道歉。
(三)办事推诿、扯皮或违反工作时限要求、贻误工作,被投诉并查实一次扣20分。
有以上情形之一、一年内被投诉并查实两次以上的,予以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一年内被管理相对人投诉并查实累计三人次以上的单位,追究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连带责任,在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取消该部门和单位目标考核先进单位参评资格,考核优秀人员比例不得超过8%。
第五章 道德礼仪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着装要规范整洁,朴素得体。不按规定着装、衣冠不整的,一次扣4分。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要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做到文明礼貌、品行端正,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
(一)维护家庭和谐,尊老爱幼,夫妻互敬。不孝敬、不赡养父母的,虐待妇女儿童的,因不良行为影响夫妻关系和睦的,接到投诉并查实一次扣15分。
(二)爱护公共设施,保护公共环境,维护正常的公共秩序。破坏公共设施、污染环境卫生、干扰公共秩序等损害公众利益的,一次扣15分。
(三)珍惜公私财物,保护公私财物不受侵犯。损坏、侵占公私财物的,除照价赔偿和退还外,一次扣15分。(四)厉行节约,防止浪费。出现长明灯、长流水或其它浪费现象的,对责任人—次扣2~10分。
(五)尊敬他人,助人为乐,同事关系融洽,邻里团结和睦。侮辱、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一次扣15分。
(六)以大局为重,爱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的生命财产,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遇到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或突发公共事件时,临危退缩、袖手旁观的,一次扣15分。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要遵规守纪,带头遵守各项法律法规。
(一)私搭乱建违章建筑、不服管理的,一次扣20分。(二)无正当理由欠缴规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等)的,一次扣15分,并责令其补缴。
(三)参与封建迷信和邪教活动造成严重影响的,一次扣20分。
(四)受到治安处罚的,视情节轻重一次扣10~40分。(五)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必须履行的义务的,一次扣40分。
(六)对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予以辞退、解除聘用合同或给予开除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对所属工作人员违反行为规范的情形要一事一记,同时符合两种以上情形的要分别扣分,当月当年予以惩戒,并将惩戒决定书面通知本人。按累计扣分情况,对其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告诫、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或不称职(不合格)、待岗、辞退、解除聘用合同等惩戒。
行为规范量化考核分数达到90分以下(含90分,以下类同)的,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一年内不予提拔使用;
80分以下的,在本单位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教育改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年内不予评定职称、不予认定技术工人等级;
61~70分的,给予行政告诫,考核结果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机关工作人员下一工作性津贴按50%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下一按照1/3的比例扣发上一应减发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参照事业单位同类人员标准减发;
60分以下的,待岗学习,考核结果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机关工作人员停发下一工作性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下一按照2/3的比例扣发上一应减发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参照事业单位同类人员标准减发。待岗学习由区组织人事部门集中安排,学习费用自理,期限为三至六个月。待岗期满经区组织人事部门考核合格后,予以重新安排工作;考核不合格的继续待岗学习。重新上岗后一年内,再次达到待岗条件的,予以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
因其它原因考核不称职(不合格),或者经本单位党委(党组)集体研究确定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人员也应安排待岗学习。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对惩戒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核决定十五日内按管理权限向区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考核优秀、被授予荣誉称号或某方面表现突出的,应给予适当加分。因同一事由加分的,以最高分数等级为准给予一次性加分。
(一)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加10分:
(二)被授予区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加15分;
(三)被授予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加20分;
(四)荣获部门奖励或在某方面成绩显着的,经本单位党委(党组)集体研究同意加2—5分。
各机关事业单位加分人员数量一般不超过职工总数的20%。对考核结果分数较高的,在年终考核评比、职务职称晋升等工作中给予优先考虑。
第二十七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具体规定,并责成本单位有关科室专人负责监督落实,每月初将涉及加分和扣分的工作人员行为规范量化考核结果,按管理权限及时报区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在制订规定过程中必须邀请职工代表(不少于五人)参加,并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7.公司员工行为守则 篇七
第一条 为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员工素质,打造公司优秀的企业文化和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塑造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全体员工应遵循本守则的要求,严格约束自己的行为,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职业素养,做到爱岗敬业、纪律严明、服务规范、业务精良、团结协作、精益求精; 第三条 本守则对小额贷款公司全体工作人员具有普遍约束力,是规范员工行为的依据,是评价员工言行的准则。并做为对员工工作成绩和工作能力评定的标准之一,纳入考核,与员工工资评级、职务晋升挂钩; 第二章 职业修养
第四条 公司员工应该体现良好的职业道德水准,爱岗敬业,忠于职守,有责任感和荣誉感,时时维护公司利益、信誉和形象;
第五条 公司员工应该有明确的工作目标,坚守工作岗位,工作态度认真,有较强的职业意识和奉献精神,能够将自己的个人利益和公司的集体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能够为公司的发展贡献自己的才华和热情;
第六条 有压力感、紧迫感和危机感,时刻保持进取心,不断学习业务知识,提高业务技能,增强自己的综合能力,特别是新员工,更要虚心好学,尽快提高工作技能,在工作上精益求精;
第七条 工作作风上应该扎实严谨,求真求实,有强烈的团队意识和协作观念,能够从大局出发考虑问题,能够在工作中保持积极主动的工作态度和饱满的工作热情;
第八条 勤于思考,善于总结,对工作有自己独到的见解,对公司发展和业务经营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和建设性的意见;
第九条 对公司或上级领导交办的工作,要尽职尽责,任劳任怨,不推诿,不延误,保质保量的完成工作任务。遇到难度大或脏、苦、累的工作,要迎难而上,想办法解决;
第十条 公司员工应恪守诚信,文明热情,尊重客户,进退有度。回答客户的咨询或问题,要态度诚恳,耐心细致;为客户办理业务,要准确快捷,条理清楚;遇到客户的批评,要冷静谦虚,认真反思,顾全大局;对客户的无理要求,要语意明确,果断回应,但不准使用侮辱性语言,注意保持职业形象;对公司不能或没有条件做的业务,不允许任何人轻易许愿或承诺;
第十一条 推荐或评估客户资信,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按程序办理。处理业务的过程要客观公正,不允许营私舞弊,上下欺瞒。
第十二条 公司员工要不断加强自身修养,有理想、有追求,保持积极进取的精神风貌和健康向上的心理素质,能够在工作中主动分析问题,积极研究对策,勇于面对挑战,锐意开拓创新;
第三章 职业纪律
第十三条 公司员工要熟悉和掌握法律法规、金融政策以及公司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制度的要求开展工作。遇到自己拿不准的问题或超越权限的事项,要及时向主管领导咨询或汇报请示,不允许自作主张、自行其是,导致公司工作的口径不一致,使工作陷入被动;
第十四条 严格遵守公司的考勤制度和劳动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缺勤要履行请假程序。其中员工请假1天以内可向部门经理请假,1天以上要同时向总经理请假;部门经理向总经理请假;
第十五条 工作期间不允许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包括用计算机玩游戏、吃零食、看与工作无关的书籍、大声喧哗、下棋打麻将等严重影响工作秩序的事情;办公用计算机不允许登录非法网站,以免对业务系统造成严重破坏; 第十六条 中午不允许饮酒,如有特殊情况,应同主管领导打招呼;
第十七条 要坚守工作岗位,不串岗,不脱岗。离岗或离职要办理交接手续,将尚未处理完毕的工作交待清楚;
第十八条 要爱护公司的各项财产,养成节约的习惯。各种设备、设施和办公用品,要精心维护,不得浪费,不得私用;
第十九条 要严守信贷、财务等各项工作纪律,坚决做到不越权行事,不违反决策程序,不违章办理业务,不以贷谋私,不营私舞弊;
第二十条 严禁弄虚作假处理业务,包括虚假放贷、发放冒名贷款顶名贷款、虚列支出、截留收入、编造虚假会计、结算和统计报表。处理业务,要合理利用金融政策和财会规则; 第二十一条 要严守公司商业秘密,对工作中获得的客户个人信息也要严格保密,不得随意传播或在公开场合披露。对于重要文件或资料,员工要在每日工作完毕离开办公桌时进行整理,放入办公抽屉或保险柜内上锁保管,不得随意复印。对于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对于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
第二十二条 员工应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没有正当理由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岗,并不折不扣、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二十三条 员工应公私分明,秉公办事,不允许自营与公司职务上有关的业务,不准在其它公司或企业兼职;
第二十四条
任何情况下都严禁向客户索取好处或提出其它额外的无理要求,在工作过程中不得接受客户的吃请。如果对方主动提供现金、贵重金属等物品,必须婉言谢绝。无法婉拒而接受的,必须向公司董事会汇报并找机会原物奉还;
第二十五条 要公平竞争,维护公司形象。不在客户面前故意贬低竞争对手,不违背“客户自愿、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不把自己的意愿强加给客户; 第四章 职业形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员工言谈举止应端庄文雅,一举一动,符合职业要求,体现公司的精神风貌。
一、言谈要文明得体,落落大方。在处理业务与客户交谈时,要语意明确,语句清晰,语气谦和,称谓得体。所有员工在处理正常业务和正常处理业务时,必须坚持使用文明用语,不说伤害客户感情的话,不使用过激的语言,时刻维护公司形象,保证服务质量和服务效果。特殊情况下也要尽量保持风度,坚决不允许使用侮辱性的语言;
二、接待客户要主动热情,面带微笑,给客户以阳光、稳重、亲和的形象,交谈中应自然的正视客户,表现出专注,不左顾右盼。
三、办公过程中坐姿要端庄文雅,站姿挺拔自信、行姿要稳重端正,表现出成熟、自信、精干的职业特点;
四、打电话时要吐字清晰,使用文明用语。如果被急事打断,要向对方说明并表示歉意。遇到找其它同事的电话,要礼貌处理,不允许生硬的挂断电话;
第二十七条 公司员工的仪容仪表应整洁得体,展示个人的风采,共同创造和维护公司良好的办公形象。要求着装简洁明快(如果有条件,要求统一着装),佩带统一标牌,大方得体,衣扣整齐,不允许穿奇装异服;头发要整洁干净,不允许留怪异发型;女性员工宜化淡妆,俭朴大方;办公时间不允许带墨镜;
第二十八条 其它礼仪规范详见《公司礼仪与行为管理规范》 第五章 办公环境
第二十九条 公司员工要维护和保持良好的办公环境,提高工作效率。要求办公室及桌面要保持清洁,整齐有序,不摆放与办公无关的物品和资料;各类文件及资料应摆放整齐,方便取阅;不将非办公用品长期存放在办公室内,不将有异味物品带进办公室;要尊重和爱护同事或清洁人员的劳动成果,不随地乱扔杂物,烟头等;
第三十条 工作场合应节制吸烟。特别是在档案室等不宜吸烟的场所,或者办理业务的过程中,严禁吸烟;
第三十一条 保持安静的工作环境,不制造噪音影响他人工作。要求尽量不在办公室接待与工作无关的客人,更不能高谈阔论,大声喧哗;在办公时应关闭计算机或计算器的音量,接打电话时要保持合适的音量,尽可能避免打扰他人;不在办公室做产生噪音的任何活动; 第三十二条 员工可以按照公司统一环境设计的风格,在自己的办公区域摆放一些花草或小饰品,营造轻松自然的个人环境。但不宜过多,不能破坏公司统一的形象设计风格; 第六章 工作氛围
第三十三条 公司员工要树立团队观念,讲求集体协作,积极沟通,平等交流,相互支持,相互配合,一起创造和维护和谐的工作环境;
第三十四条 部门之间、岗位之间、领导和员工之间,应积极沟通,保证各项工作安排周密、细致、合理、互相衔接、事半功倍。对公司董事会或上级部门的工作安排,要积极落实并限时回复,遇有特殊情况的也要尽快做出解释。跨部门或跨岗位之间的工作事宜,应服从牵头部门或牵头人员的协调和指挥。
第三十五条 同事之间应坦诚信任、理解支持,在交流沟通中增加信任。不搬弄是非,不挑拨离间。对同事不允许有言语上的侵犯或威胁,不开令当事人尴尬或歪曲事实的玩笑,不对同事冷淡、轻视、傲慢、蛮横或有其它不尊重的言行,不在公开场合议论他人的私事和缺点。下级应给予上级应有的尊重,如认真对待上级提出的工作要求和布置的任务,认真听取上级意见和建议,对外场合称呼职务等。上级应平易近人,关心和爱护下属,了解下属的愿望和需求,对下属的工作、学习、素质修养给予热心的指导,为下属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三十六条 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积极参与和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共同为人才的成长和发挥作用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同事之间要争优创先,互相学习,共同提高; 第七章 附则
8.员工行为守则手册 篇八
为了维护公司正常的工作和管理次序,全体员工都无必要严格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同时也应该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如有违反,公司必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1.工作时间是早上8 am点正至下午5 pm,12:30 pm 至 1:45 pm是午休时间,迟到打卡5分钟视为迟到,特殊部门的工作时间和具体班次将根据业务需要重新安排
2.所有试用期员工的试用期为3个月至6个月,在试用期间如表现不达标,工作态度差或行为不良者,公司可在24小时内随时停止试用,工资按实际工作日付于该员工。
3.上班时间禁止玩手机,听耳机,拨打非公司事务电话信息。网购或网上销售都不属于公司业务将被严禁,以免影响公司 正常业务。
4.员工不得从事与公司相关业务的兼职。
5.上下班必须亲自打卡,不得委托他人代打卡。如违规,二者将被公司严厉处罚及旷工处理。
6.员工如果当天无法来上班(病假/事假),务必马上联系主管或上司。连续矿工超过三天无请假通知,可被视为自动离职。
7.所有申请年假的员工必须在两天前提文申请,经批准年假员工应在休假将工作交代其他同事。
8.员工未经公司授权获批准,不准带非公司职员进入厂内,谢绝外来参观者。包括外来供应商。
9.工作时期因受到刑事处分而经法院判刑者,无法正常上班,将被视为自动离职。
10.每日下班5-10分钟前必须清理及打扫各自部门的工作领域,照顾好自己的工具,图纸及零件等。如该部门有任何公司资产遗失,丢失或被盗取,该部门的所有职员都须辅助及付出合理的赔赏。
11.每日下班钟声响后才能洗手,违规者讲被处罚。
12.如另外部门要借工具,需由部门负责人以据于准与何时归还。
13.在厂职员必须遵守马来西亚工业安全指标规则,并注重自身与顾及其他人安全。禁止穿拖鞋或短裤入厂。工厂内是禁烟。
14.所有职员进入公司,严禁随带私人电脑,SD卡及Pendrive等。如被发现,公司将有权没收。除非获得公司特别批准。
15.所有厂内的技术人员与仓库管理员都严禁携带背包,腰包等进入公司。除非得到公司特别批准。职员可以把私人物件存放于公司提供的贮存格内。厂内主管或保安发现可疑对象将有权检查该职员。
16.公司内严禁酗酒,赌博,打架,偷窃吸毒或携带毒品。事态严重,公司有权利重罚或直接终止该员工服务。
17.故意,特意,疏忽职守照成设备,材料,产品,零件,用具或任何公司知资产损坏。零公司蒙受损失,公司有权要求违规者合理赔偿或直接终止该员工服务。
18.未经过公司授权或批准,不得将涉密文件自行复制,带出公司。除非获得公司批准。
19.未经过公司授权或批准,不得擅自将公司资产,车辆,设备,零件与产品等出售,出租,借出或赠与其他公司,单位或个人。
20.职员使用公司交通工具者,如有违规,罚单或任何罚款,违规者与公司将各付一半。前提是必须要有单据证明。
21.职员在使用公司通讯设备,务必持续保持设备在开机状态以保持联络。此外,在使用公司通讯设备不得涉及任何违法事项。
22.公司提供的手机如遗失或丢失,公司将要求和理赔赏。
23.所有外出的维修人员,严禁将自己的私人手机号码给客户。除非得到公司特别批准。违规者将被处罚。
24.公司维修人员严禁没经过公司同意或批准下,私自为客户维修机器。这属于严重违规,违反职业道德,有损公司利益与形象。如事态严重,公司有权重罚或直接解雇该员工。
25.工作态度差,工作懒散,不服从上级安排工作,无理取闹,擅离职守,屡劝不听者,影响公司正常操作或至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公司将保留权力对该员工终止服务,重罚或给予警告信。公司遵循大马劳工法令。如员工收到公司三张警告信后,公司可以直接解雇该员工无需付该员工任何补偿。
26.辞职或办离职手续,辞职者需要准备两份辞职信,一份交给自己的主管上司,另一份交给公司人事部部门。
27.正式员工辞职必须提前一至两个月以书面通知方可办理辞职手续。
9.居民行为守则 篇九
不乱涂乱画、不乱扔垃圾。
不随地吐痰、不随地大小便。
不说脏话、有序排队不插队。
爱护公共设施,爱护花草树木。
文明娱乐,不噪音扰民、不酗酒、赌博。
邻里和睦,不搬弄是非、不闹纠纷。
遛狗要牵绳,及时清理宠物粪便。
遵守交通规则,不闯红灯、不随意开车、不乱停车。
行人不乱穿马路、不翻越栏杆。
咳嗽、喷嚏用手遮。
文明用餐,勤俭节约,按需点餐、不剩饭菜。
注重礼貌,尊老爱幼。
路遇熟人先问好。
10.机关人员行为守则 篇十
(2006年12月8日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院士增选是中国工程院院士队伍建设的基础性工作。院机关是院士增选工作的直接组织实施和服务管理部门。为规范院机关工作人员在院士增选工作中的行为,保证院士增选工作的公平、客观、公正和顺利进行,特制订本规定。
一、充分认识院士增选工作的重要性,严格按照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院士增选的相关服务工作,确保增选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院士评审和选举工作。参加评审会议的工作人员不得对评审讨论内容进行记录,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评审和选举过程中对候选人的讨论、评价、表决等方面的情况。评审会议期间,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未经批准不得允许其他无关人员进入评审会场。
三、不得利用院士提名、遴选、评审和选举之机,收受院士候选人或其所在单位以各种名义和形式赠送的礼金、礼品等。评审期间和评审、选举结束后,不得私自向候选人及其所在部门透露评审选举情况、对有关候选人的投诉及其调查核实情况和处理结果。所有工作人员有义务和责任及时向院机关报告和反映候选人单位或候选人本人在增选中的不当行为。
四、如遇与自己有亲属关系的候选人,应如实向候选人所在学部说明情况,并在评审会议中进行必要的回避,回避的范围和办法参照院士在评审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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