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专家谈强迫症的形成过程

2024-07-25

心理专家谈强迫症的形成过程(共2篇)

1.心理专家谈强迫症的形成过程 篇一

强迫症人心理冲突的来源是什么?

强迫观念与强迫行为是强迫症状的最常见的两种基本形式,当头脑中闪过某些不良的强迫观念时,强迫症朋友往往就会纠结于某些强迫观念而忽略当下该做的事情,并强行控制自己去打消这些不良的念头,但导致的结果却是越想控制越难控制,越难控制又越想控制,这两股力量斗争的必然结果就是心理冲突的产生,这就是强迫症的本质。

强迫行为也是如此,如当事人本身并不愿意去做某件事情,但当他真的不去做时有发现自己内心感到非常的焦虑不安,又不得不去做,只有这样才能使内心的紧张与焦虑得到暂时的缓解,这就是强迫行为发生的心理动力。

类似这样的例子在日常生活中还有很多,只是对于多数人而言并没有成为心理冲突产生的因素,而对于强迫症人而言,却总要把这种正常的心理与行为反应视为不正常,从而成为心理冲突产生的重要来源,那么为什么这些生活中本来很正常的事情在强迫症人眼里会成为不正常并成为心理冲突的来源呢?

上海神光心理咨询中心专家小组通过对大量的临床案例分析研究发现,这其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还是在于个体内在的人格特质,强迫症朋友往往都对自己有比较完美的高标准、高要求,做事都力求完美,不能接受有任何的瑕疵,这种过度的完满主义导致在生活中总是觉得自己还有什么事情没做好,而且在主观上会产生焦虑、内疚、自责等情绪体验,当这些情绪体验会在某些人格特质下被无限放大,并最终成为引发心理冲突的重要心理根源,因此,强迫症导致强迫症产生的深层次原因还是在于自身的人格因素。

2.浅析犯罪心理的形成过程 篇二

关键词:犯罪被害人;被害性;心理表现;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5)06-0054-01

一、犯罪心理的概念

顾名思义,犯罪心理是指与犯罪行为的发生、发展和完成有关的所有心理活动和相关心理因素的总称。人类的一切有目的、有意识的行为都是由行为人的相关心理活动和心理特征所支配的。犯罪,作为人类社会的一种特殊行为,其发生发展乃至实施过程中具体的外在表现,无一例外地是由犯罪行为人相应的犯罪心理所支配和决定的。

犯罪心理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犯罪心理仅指支配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心理活动和有关心理因素;广义的犯罪心理则是指与犯罪行为的发生、发展和完成有关的各种心理活动和心理因素的总称。

二、影响犯罪心理形成的相关因素

(一)个体因素。

1.生物学因素

生物学因素是指有机体某些解剖生理上的特点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有关个体生物学因素与犯罪关系的研究越来越深入涉及面也越来越广,除年龄性别神经类型外还有一些异常的生物学因素与犯罪有极为密切的关系。

2.心理因素

心理因素包括内容很多,在这里主要指那些主体原有心理结构中存在的与犯罪形成有密切联系的不良因素。

(二)主体外因素。

主体外因素是主体因素以外的因素,即客观环境因素犯罪心理是人脑对客观现实的反映离开了客观现实心理就无法产生。犯罪心理的形成是客观环境中不良因素在犯罪人头脑中的反映,因此研究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就必须分析与犯罪心理形成有关的主体外因素它包括社会环境因素自然环境因素和情景因素。

1.社会环境因素

它是指社会生活中影响犯罪心理形成的各种因素的总称,它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和精神环境因素。随着改革的深化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市场竞争增长优胜劣汰机制逐步建立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变得尖锐打破了原有人际关系的平衡状态,引发利益失衡生活失衡心理失衡等问题。

2.自然环境因素

它是指与犯罪人的社会生活密切联系的时空因素包括地域、季节、时间自然条件等因素自然因素,同客观条件一样是相关因素它只有和社会环境因素以及主体因素相结合才能对犯罪心理有所影响。如地域因素对犯罪心理形成的作用主要表现在犯罪人可凭借地理环境增强既能作案成功又能确保安全的侥幸心理,边境沿海多发走私贩毒犯罪扒窃多发繁华闹市抢劫强奸多发偏僻地。

3.情景因素

前面说的社会环境因素和自然因素对犯罪人和犯罪心理的形成都起着程度大小不同的作用,这是犯罪心理形成的基础,而实际犯罪动机的形成却往往与情景因素密切相关。情景因素是直接影响犯罪人形成某种犯罪动机的周围环境,它有一定的时间空间行为人受害人现场其他人、现场条件和气氛与犯罪机遇等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从而形成一个互动的有机整体。

三、犯罪心理的形成机制

犯罪心理的生成机制即是指在犯罪心理的形成和发展变化过程中,各种心理因素和特征相互作用的过程、方式和原理。

(一)犯罪心理的生成基础。

犯罪心理是犯罪行为生成的前提,而犯罪心理的生成又是以满足需要为基础的。需要是指个体和社会生活中必需的事物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它是因个体对某种事物的缺乏状态而引起的。从犯罪心理的生成过程和机制看,无论是犯罪动机的生成,还是犯罪人格的形成都是与追求需要的满足有关。犯罪的直接原因是由满足需要的特有方式造成的。需要主体只能是提出需要的地方,而不是满足需要的场所。当满足需要的手段和方式 (外在行为) 超越了合理和正义的范围,严重侵害了他人或者社会的利益,已到了社会和统治阶级不能容忍的地步时,这种行为即可能被规定为犯罪行为。由于动机必然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手段相联系,而行为的手段和方式又必然受到道德和法律的评价,所以,动机有好坏善恶之分。

(二)犯罪心理的生成内容。

在间接故意犯罪中,行为人虽然从事和追求的是另一目的行为 (既可能是犯罪目的行为,也可能是非犯罪目的行为) 或者非目的行为,对于自己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已经有所认识,但是,在感情上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意志上不采取任何避免行动,而是持有一种听之任之、放任不管的不负责任的心理。这种心理由于可能会导致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对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构成了严重威胁,所以为法律所不能容忍。在过失犯罪中,行为人虽然对危害结果持否定态度,但由于自己在认识上疏忽大意,或者在意识上过于自信、在意志上轻信能够避免,以致于出现行为选择错误,最终使危害结果得以发生。这种人格缺陷由于可能导致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对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构成威胁,因此,是为刑法所否定的。

(三)犯罪动机的生成机制。

犯罪动机是激起和推动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在动力因素。不同的犯罪动机,不仅直接反映出犯罪主体的主观恶性程度的大小,而且也表明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差异,因此,是量刑轻重的主要依据之一。

1.犯罪意图生成阶段。当犯罪的某种内在需要或欲求被犯罪主体明确意识到,或者外在诱因的出现而激活犯罪主体的某种需要,且需要与抽象的犯罪手段和侵害目标相联系而形成故意犯罪的意向和想法时,就意味着犯罪意图的形成。

2.犯罪决意生成阶段。当犯罪意图与具体的犯罪手段或侵害目标相结合,犯罪主体经过内心的动机斗争和冲突后选择犯罪动机而下定决心要实施犯罪时,犯罪意图就转化成了犯罪决意,犯罪决意实质上就包含了犯罪动机的内容。

3.第三阶段。动机冲突与犯罪动机外化阶段。犯罪决意形成后,在犯罪目的的指引下,行为人常常会进行犯罪预备。

四、结语

从犯罪心理的生成过程和机制看,要预防犯罪,其根本所在应当是抑制犯罪心理的生成。具体讲,站在统治阶级和社会的角度,应当最大限度地提供人们满足合理需要的条件,解决社会问题,尽量消除激发犯罪心理的诱惑源;站在个人的角度,应当加强人格修养,提高理性认识,磨砺意志,自觉抵制不良诱惑的侵蚀。

参考文献:

[1]汉斯·施奈德,许章润译,《国际范围内的被害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2]彭磊,“非犯罪化思想研究”,杭州商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

[3]黄丁全,“社会相当性理论研究”,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5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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