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水利移民工作总结(精选8篇)
1.××年水利移民工作总结 篇一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1号公 布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 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 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7年4月14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
置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第四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
(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
(三)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
(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第五条 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移民安置规划
第六条 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在审批前应当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
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第七条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当根据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结果以及移民区、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情况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编制。
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由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法人会同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实物调查应当全面准确,调查结果经调查者和被调查者签字认可并公示后,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实物调查工作开始前,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布通告,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并对实物调查工作作出安排。
第八条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当主要包括移民安置的任务、去向、标准和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方式以及移民生活水平评价和搬迁后生活水平预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淹没线以上受影响范围的划定原则、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原则等内容。第九条 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当广泛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必要时,应当采取听证的方式。
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是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的基本依据,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条 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由项目法人根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移民安置规划,按照审批权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核后,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一并审批或者核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核移民安置规划,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
第十一条 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应当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遵循本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移民自找门路安置相结合的原则。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应当尊重少数民族的生产、生活方式和风俗习惯。
移民安置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相衔接。
第十二条 移民安置规划应当对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防护工程建设、水库水域开发利用、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措施、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概(估)算等作出安排。
对淹没线以上受影响范围内因水库蓄水造成的居民生产、生活困难问题,应当纳入移民安置规划,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妥善处理。
第十三条 对农村移民安置进行规划,应当坚持以农业生产安置为主,遵循因地制宜、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保护生态的原则,合理规划农村移民安置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结合小城镇建设进行。
农村移民安置后,应当使移民拥有与移民安置区居民基本相当的土地等农业生产资料。
第十四条 对城(集)镇移民安置进行规划,应当以城(集)镇现状为基础,节约用地,合理布局。
工矿企业的迁建,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结合技术改造和结构调整进行;对技术落后、浪费资源、产品质量低劣、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应当依法关闭。
第十五条 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应当广泛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必要时,应当采取听证的方式。
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是组织实施移民安置工作的基本依据,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重新报批。
未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或者移民安置规划未经审核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
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其建设,不得为其办理用地等有关手续。第十六条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依法应当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和耕地开垦费以及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等应当列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概算。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居民点迁建、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以及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补偿费(含有关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移民个人财产补偿费(含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和搬迁费,库底清理费,淹没区文物保护费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 农村移民集中安置的农村居民点、城(集)镇、工矿企业以及专项设施等基础设施的迁建或者复建选址,应当依法做好环境影响评价、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勘察、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十八条 对淹没区内的居民点、耕地等,具备防护条件的,应当在经济合理的前提下,采取修建防护工程等防护措施,减少淹没损失。
防护工程的建设费用由项目法人承担,运行管理费用由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 对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内的文物,应当查清分布,确认保护价值,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实行重点保护、重点发掘。第三章 征地补偿
第二十条 依法批准的流域规划中确定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用地,应当纳入项目所在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核准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用地应当列入土地利用计划。
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水利、能源基础设施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其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第二十一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应当依法申请并办理审批手续,实行一次报批、分期征收,按期支付征地补偿费。
对于应急的防洪、治涝等工程,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先行使用土地,事后补办用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实
行与铁路等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同等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被征收土地上的零星树木、青苗等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建筑物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对补偿费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贫困移民,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使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耕地,参照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使用未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地,不予补偿。
移民远迁后,在水库周边淹没线以上属于移民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房屋等应当分别依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临时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工矿企业和交通、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专项设施以及中小学的迁建或者复建,应当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第二十五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占用耕地的,应当执行占补平衡的规定。为安置移民开垦的耕地、因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而进行土地整理新增的耕地、工程施工新造的耕地可以抵扣或者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数量。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占用25度以上坡耕地的,不计入需要补充耕地的范围。第四章 移民安置
第二十六条 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移民安置规划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当根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与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县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签订协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可以与下一级有移民或者移民安置任务的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第二十八条 项目法人应当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要求和移民安置规划,在每年汛期结束后60日内,向与其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提出下移民安置计划建议;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移民安置规划和项目法人的移民安置计划建议,在与项目法人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并下达本行政区域的下移民安置计划。
第二十九条 项目法人应当根据移民安置计划,按照移民安置实施进度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支付给与其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第三十条 农村移民在本县通过新开发土地或者调剂土地集中安置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集体财产补偿费直接全额兑付给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
农村移民分散安置到本县内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应当由移民安置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协议,按照协议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
第三十一条 农村移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其他县安置的,与项目法人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相应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交给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用于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
农村移民跨省安置的,项目法人应当及时将相应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交给移民安置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用于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第三十二条 搬迁费以及移民个人房屋和附属建筑物、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青苗、农副业设施等个人财产补偿费,由移民区县级人民政府直接全额兑付给移民。第三十三条 移民自愿投亲靠友的,应当由本人向移民区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接收地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接收证明;移民区县级人民政府确认其具有土地等农业生产资料后,应当与接收地县级人民政府和移民共同签订协议,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交给接收地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将个人财产补偿费和搬迁费发给移民个人。
第三十四条 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补偿费,由移民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给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因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的费用,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自行解决。
第三十五条 农村移民集中安置的农村居民点应当按照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确定的规模和标准迁建。
农村移民集中安置的农村居民点的道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由乡(镇)、村统一组织建设。
农村移民住房,应当由移民自主建造。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统一规划宅基地,但不得强行规定建房标准。
第三十六条 农村移民安置用地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移民安置达到阶段性目标和移民安置工作完毕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移民安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进行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五章 后期扶持
第三十八条 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批准后实施。
编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应当广泛听取移民的意见;必要时,应当采取听证的方式。
经批准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是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基本依据,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编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或者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未经批准,有关单位不得拨付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第三十九条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应当包括后期扶持的范围、期限、具体措施和预期达到的目标等内容。水库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建立责任制等有效措施,做好后期扶持规划的落实工作。
第四十条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应当按照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主要作为生产生活补助发放给移民个人;必要时可以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村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或者采取生产生活补助和项目扶持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扶持标准、期限和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具体实施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移民安置区的交通、能源、水利、环保、通信、文化、教育、卫生、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建设,扶持移民安置区发展。移民安置区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十二条 国家在移民安置区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受益地区兴办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优先吸收符合条件的移民就业。
第四十三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成后形成的水面和水库消落区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由该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并可以在服从水库统一调度和保证工程安全、符合水土保持和水质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通过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优先安排给当地农村移民使用。
第四十四条 国家在安排基本农田和水利建设资金时,应当对移民安置区所在县优先予以扶持。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移民的科学文化知识和实用技术的培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移民素质,增强移民就业能力。第四十六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受益地区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对移民安置区给予支持。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移民安置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实行全过程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移民安置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
第四十八条 国家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管理实行稽察制度,对拨付、使用和管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依法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发展改革、移民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拨付、使用和管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管理,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报告并向项目法人通报有关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五十条 各级审计、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的审计和监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
审计、监察机关和财政部门进行审计、监察和监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十一条 国家对移民安置实行全过程监督评估。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和项目法人应当采取招标的方式,共同委托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对移民搬迁进度、移民安置质量、移民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以及移民生活水平的恢复情况进行监督评估;被委托方应当将监督评估的情况及时向委托方报告。第五十二条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应当专户存储、专账核算,存储期间的孳息,应当纳入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十三条 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以村为单位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收的土地数量、土地种类和实物调查结果、补偿范围、补偿标准和金额以及安置方案等向群众公布。群众提出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查,并对统计调查结果不准确的事项进行改正;经核查无误的,应当及时向群众解释。有移民安置任务的乡(镇)、村应当建立健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并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收支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土地补偿费和集体财产补偿费的使用方案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移民安置区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帮助移民适应当地的生产、生活,及时调处矛盾纠纷。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以及项目法人应当建立移民工作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五十五条 国家切实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
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过程中,移民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反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对移民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并妥善解决。移民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移民安置后,移民与移民安置区当地居民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第五十六条 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移民,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搬迁或者
拒迁。已经安置的移民不得返迁。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项目审批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批准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或者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的;
(二)违反规定批准或者核准未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或者移民安置规划未经审核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
(三)移民安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进行阶段性验收或者竣工验收的;
(四)未编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有关单位拨付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
(五)移民安置管理、监督和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六)在移民安置过程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以及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的。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项目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调整或者修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或者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的,由批准该规划大纲、规划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机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项目法人调整或者修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的,由批准该规划大纲、规划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或者进行实物调查、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中弄虚作假的,由批准该规划大纲、规划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机构责令改正,对有关单
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责令退赔,并处侵占、截留、挪用资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拖延搬迁或者拒迁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长江三峡工程的移民工作,依照《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执行。
南水北调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依照本条例执行。但是,南水北调工程中线、东线一期工程的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审批,依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1991年2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同时废止。
2.××年水利移民工作总结 篇二
广西百色水利枢纽位于郁江上游干流右江,坝址布置于百色市右江段上游22 km处,是国家计委批准的《珠江流域西江水系郁江综合利用规划报告》部中的第二梯级,为治理和开发郁江的关键性工程,同时也是西部大开发的标志性工程。坝址以上集雨面积为19 600 km2,多年平均流量为263 m3/s;水库正常蓄水位为228 m,防洪高水位为228 m,水库总库容为56.6亿m3,发电调节库容为26.2亿m3,属不完全多年调节水库。
修建百色水利枢纽,可以使广西首府南宁市的防洪能力(南宁市的防洪堤部分已达防御50年一遇洪水标准)由50年一遇洪水提高到接近100年一遇洪水标准;水电站装机容量为540 MW,多年平均发电量为16.9亿kW·h,对广西电网具有重要的调节作用,同时为扩大灌溉面积、发展右江航运及提高下游沿岸城镇生活和工业供水水质和水量创造了条件;百色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对促进该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及改变右江老革命根据地的落后面貌具有重要意义。
2 水库淹没情况
百色水利枢纽水库淹没范围涉及广西、云南两省(区)的3个县(区)、12个乡(镇)、42个村民委、167个自然屯及一个监狱全库区,淹没土地面积为13 406.67 hm2,其中耕地为5 966.67 hm2,园地面积为686.67 hm2,林地面积为5 873.33 hm2,交通、居民与工矿企业及未利用土地面积为1 326.67 hm2,水域面积为1 553.33 hm2。库区淹没影响现状调查人口25 657人,至规划水平年需动迁29 080人,需生产安置22 787人。
3 水库移民工作的两大难点
3.1 难点一:投资概算遇到政策交替影响
第一阶段:广西水电设计院于2004年编制完成了《广西右江百色水利枢纽技施设计阶段广西库区水库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规划设计综合报告(审定本)》,并于2004年通过了水利部的审查(水总[2004]422号)。中水珠江设计公司也于2004年底编制完成了《右江百色水利枢纽技施设计阶段云南库区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报告》。这2个报告均是基于临时控制补偿标准计算的补偿投资,其中广西部分水田补偿补助标准为10 270元/亩(约153 283.58元/hm2),旱地补偿补助标准为5 560元/亩(约82 985.075元/hm2)。
第二阶段:广西水电设计院与中水珠江设计公司按照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简称水规总院)关于百色水利枢纽工程修改概算的会议纪要要求和库区及坝区实施的具体情况,以及百色水利枢纽技施阶段已审查通过的成果,分析了百色水利枢纽水库淹没及工程用地各实物指标最终的补偿单价,计算出百色水利枢纽水库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与工程用地补偿最终投资,于2005年4月分别完成了《广西右江百色水利枢纽技施设计阶段水库淹没及移民安置规划补偿投资概算报告》和《百色水利枢纽技施设计阶段云南库区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调整概算报告》。
2005年4月19日,水规总院在广西南宁市对库区移民安置概算报告进行了审查,并提出了部分修改意见;2005年6月1日,水规总院在北京对修改后的库区淹没处理及工程用地、环境保护设计及水土保持设计投资概算进行了复审,广西水电设计院和中水珠江设计公司根据审查意见,在原概算报告基础上进行了修改,由广西水电设计院对广西、云南两省(区)概算报告进行合并,于2005年7月形成了《广西右江百色水利枢纽修改概算水库淹没处理及工程用地、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修改概算专题报告(修改本)》。
随后,水利部以《关于报送广西右江百色水利枢纽工程修改概算报告审查意见的函》(水规计[2005]305号)报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国家发改委)审批。国家发改委于2005年9月上、下旬分别在南宁市和北京市对《广西右江百色水利枢纽修改概算水库淹没处理及工程用地、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修改概算专题报告(修改本)》进行了审查。最后,国家发改委以(发改投资[2006]1787号)文件对百色水利枢纽投资概算进行了批复。其中,审定广西右江区水田补偿补助标准为14911元/亩(约222 552.24元/hm2),旱地补偿补助标准为7 728元/亩(约115 343.28元/hm2),分别比2004年水利部审查通过的标准提高45%和39%。
第三阶段:2006年9月1日,国务院批准并开始实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该条例出现“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对补偿费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贫困移民,应当给予适当补助”“移民远迁后,在水库周边淹没线以上属于移民个人所有的零星果木、房屋等应当给予补偿”等文件标准和精神,库区移民强烈要求按照2006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471号),对涉及耕地等方面的补偿标准进行了相应调整。
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广西库区移民开发局、云南省人民政府分别以《关于调整百色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补偿投资概算的请示》(桂发改农经报[2007]181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协调解决百色水利枢纽云南库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云政发[2007]45号)向国家发改委及水利部请示,要求调整百色水利枢纽库区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水规总院于2009年1月16日和2009年4月24日分别在北京市和南宁市召集业主(右江公司)、两省(区)移民部门、百色移民综合监理、中水珠江设计公司及广西水电设计院相关人员,召开百色水利枢纽库区移民资金政策性调整及有关问题处理设计协调会,并以(水总环移[2009]400号)文件形成会议纪要。中水珠江设计公司和广西水电设计院根据最新的政策法规和历次会议精神,对百色水利枢纽建设征地移民投资概算进行重新调整,完成了《右江百色水利枢纽库区移民资金政策性调整及有关问题处理设计报告》。水规总院于2009年11月4-5日在北京市对报告进行了审查,中水珠江设计公司和广西水电设计院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了修改,形成《右江百色水利枢纽库区移民资金政策性调整及有关问题处理设计报告(审定本)》。
2010年,水利部以《关于报送〈右江百色水利枢纽库区政策性调整及有关问题处理设计报告〉审查意见并申请安排2010年度投资计划的函》(水规计[2010]274号)上报国家发改委,目前尚未批复。
由于该条例明确规定耕地补偿倍数按16倍计列,耕地补偿倍数较批复值增幅较大,其中上报广西右江区水田补偿补助标准为18 352元/亩(约213 910.45元/hm2),旱地补偿补助标准为8 896元/亩(约1327 76.12元/hm2),分别比2006年国家发改委批复的标准提高25%和15%。因此,目前仍按原标准对移民进行补偿有很大困难,地方要求按新标准增加补偿投资,增加了库区移民工作的难度。
由此可见,百色水利枢纽水库移民投资概算的确定经历了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每次调整都需要做大量的协调工作,协调周期长,造成地方干部和移民群众的不理解,影响了搬迁进度,增加了库区移民工作的难度,致使整个移民工作变得比较复杂。
3.2 难点二:跨省移民问题
(1)政策标准不统一。在投资概算方面,广西和云南两省(区)在历次审定的投资概算中,对应的补偿标准有所不同。由于库区处于壮族聚居地,库区群众的生活和风俗习惯、语言等方面没有太大的差异,但由于行政隶属不同,导致补偿标准不同,造成群众不满,大大增加了工作难度。经过移民干部的反复解释、宣传,至今没有引发大的问题。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同库同策”的问题值得研究。
(2)两省(区)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百色水库淹没广西、云南两省(区),在两省(区)交界的3个县中,库区有4个乡镇、11个村屯存在土地争议纠纷,争议面积达137.67 hm2。因争议区域行政隶属不同,两省(区)边界两侧土地淹没争议的插花地、飞地所在地的基层地方政府,没有权利给争议的双方村屯直接下达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即使有单方地方政府直接下达的处理决定,省外争议的另一方也不会执行。有一些经双方县级人民政府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和处理决定,也需上报各自上级人民政府备案,在时间上、程序上增加了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复杂性。经过多方协调后,业主同意额外拿出一部分资金补偿给群众。
4 结语
本文分析的百色水利枢纽水库移民工作的2个难点,贯穿于整个移民搬迁过程,最终的政策调整目前还未批复,跨省移民土地纠纷问题也是搬迁结束后2年才得以最终解决。
综上所述,在大型水库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周期比较长,面临政策调整投资变化的几率比较大,因此应提前掌握信息,把握适时机,尽量避免多次调整。在库区移民过程中,跨省土地纠纷问题普遍存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在调查阶段查明纠纷范围,列入争议土地中,在没有明确权属时不能拨付相关费用,否则后期工作处于复杂、被动局面。
参考文献
3.××年水利移民工作总结 篇三
关键字 政府职能 水利移民 定位
中国现阶段体制改革导致政府职能发生了新的变化。水利工程移民作为国民经济中一个极为特殊的领域,其管理体制的改革与政府职能的定位涉及到中国目前面临的方方面面的问题,可以说是时代变迁的一个缩影。政府在宏观形势的发展变化下要圆满完成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其对于自身职能的准确定位是一个必要的前提。
一、新时期条件下政府职能的转变
中国社会二十多年来的改革开放进程,尤其是党的十五大确定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目标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决定了从原来的计划经济往市场经济转变的不可逆转的大方向。经济体制转变对政府职能的新要求和原有政府职能的刚性在各个层面上产生强烈的矛盾冲突。但是,从国家宏观角度来看,政府职能正在朝着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方向转变。水利工程移民管理作为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的一部分,不可能也不应该置身事外。移民活动中的种种矛盾是现行体制转变过程中各种矛盾交织的一个突出表现。要从根本上解决水利工程移民中的矛盾,就必须与对现行体制中突出矛盾的解决结合在一起。因此,中国社会经济发展引起了政府职能的变迁。
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各行业的活动相比,水利工程移民活动有其特殊性。水利工程移民活动的公共物品性质一般远远超过私人物品性质,移民活动的管理目前也必须主要采用政府行为。水库蓄水淹没大面积土地及其他资源,使库区人口不仅丧失了生产资料而且也丧失了大部分生活资料的来源,带来了各类社会经济问题,可能导致库区人口、资源、环境和经济社会之间产生尖锐的矛盾,并可能进而造成库区人民陷入次生的绝对贫困或者相对贫困。就这种意义而言,政府与移民之间有着难以回避的矛盾。怎样建立科学合理的水利工程移民管理体制,通过科学的管理和各种科学的手段减轻工程对移民造成的伤害和损失,并且尽可能实现移民分享工程的效益,达到移民“迁得出,住得稳,逐步能富裕”的理想境地,不仅关系到水利工程移民的成败,而且对库区和安置地的可持续发展都有着非常重大的战略意义,是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需要着重考虑的问题。
二、水利移民管理工作中的新要求
由于中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了政府职能的相应转变,结合水利移民的特殊性,在水利移民管理工作中必须注意以下几点要求:
(一)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水利工程移民工作必须实行依法行政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各级移民机构必须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依靠行政命令的管理模式中转变过来,实行依法移民,依法对水利工程移民工作中的各种事务进行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一方面要积极开展移民政策法规研究,制订出台宏观协调和监督管理的各项办法,不断完善移民政策法规体系:另一方面,要加强自身建设,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依法实施移民安置和扶持移民发展生产,按照法律管理移民各项事务。
(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水利工程移民工作必须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
都要注意发挥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按照人口、资源与环境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因地制宜地确定科学、合理的移民搬迁、安置、扶持、发展的实施方案。要深入细致地研究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特别是对移民经济的影响,制定出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应对措施,抢抓机遇,扬长避短,推动移民经济发展。
(三)在目前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水利工程移民工作仍然必须是以政府管理为主导,以市场调节为主要措施
移民工作不仅是水利建设的前提,而且关系到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尽管水利工程项目的业主可能是企业法人,但是在现在的条件下,由企业来完全按照市场经济的方式完成移民搬迁安置任务几乎是不现实的,移民工作的实施主体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只能是地方各级政府。通过各级政府在移民实施工作中发挥组织领导和指导监督作用,层层签订移民安置协议,才能把移民工作任务逐级下达,如期实施。
三、如何更好地发挥政府职能的作用
移民工作不仅是水利建设的前提条件,而且关系到移民经济发展和区域社会稳定的政治大局,因此,不管水利水电工程项目钓业主是谁,移民工作的实施主体一般都是地方各级政府.只有通过各级政府在移民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层层签订移民安置协议,才能把移民工作任务逐级下达,如期实施:只有通過政府强有力的财政扶持和市场机制的有机结合,才能使移民获得发展的良机,才能使移民得到妥菩安置,发展生产,安居乐业。
从长期来看,移民安置必须符合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要求,这也是各级政府需要着重考虑的问题.中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决定了修建水利工程后带来的资源短缺、移民搬迁安置困难、生态环境恶化等突出矛盾,严重影响着移民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移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水利工程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设施,其建设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区域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移民作为区域社会的特殊群体,绝不能简单地把移民发展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隔离开来。如果仅靠有限的移民资金,难以使移民的生产生活得到及时恢复和发展,这样势必拉开移民与非移民的差距。因此,必须把移民经济社会发展纳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移民的搬迁安置、后期扶持和遗留问题处理中,不仅要使移民群众恢复原有的生产条件和生活水平,更重要的是要为移民的生存发展创造有利条件,以保证移民问题的妥善解决和区域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把水利工程移民作为各地扶贫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把移民开发和扶贫开发紧密地结合起来,把移民搬迁安置和扶持发展作为山区群众摆脱贫困、加快发展的良好机遇,通过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扶持发展生产,提高移民的生活质量和综合素质,逐步改变移民区社会、经济、文化的落后状态,为小康社会的实现创造条件。
参考文献:
[1]安中仁.BOT方式与水利建设[M].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1997
[2]施祖留.移民管理中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行为博弈分析[J].水利水电技术,2003(l)
作者简介:
4.××年水利移民工作总结 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68号)及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工作。
第三条
移民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主体、项目法人和移民群众参与,规划设计单位技术负责,监督评估单位跟踪监评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移民工作坚持开发性移民和先移民后建设方针,坚持以民为本、依法依规、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的原则,妥善处理工程建设和移民安置、水利水电开发和移民脱贫致富及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保障移民合法权益,使移民生产生活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
第二章
移民工作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扶贫移民局负责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移民工作法规政策,研究拟定全省移民工作地方性规章、政策及规定。
(二)组织审查建设征地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确认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审批移民安置规划和移民后期扶持方案。
(三)与大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签订移民安置协议,与市级人民政府签订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责任书。
(四)指导和协调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
(五)委托开展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综合设计(设代)、实施阶段设计、咨询服务工作;委托开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监测评估工作;与大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共同委托开展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综合监理、独立评估)工作。
(六)下达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计划。
(七)组织审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调整及单项工程重大设计变更报告。
(八)负责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以及内部审计、稽查与统计工作。
(九)根据省人民政府委托,组织移民安置验收及后期扶持重点项目的验收工作。
(十)审核上报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指导后期扶持实施工作。
(十一)组织移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移民干部培训。
(十二)协调处理移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组织有关各方进行考核。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能源)、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林业、文化、审计、宗教、信访、监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征地、移民及专项设施迁(复)建涉及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州)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职责为:
(一)对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出具书面意见,并确认实物调查成果。
(二)向省人民政府上报发布“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通告”的申请(以下简称“停建通告”)。
(三)组织开展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并出具评估报告。
(四)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出具意见,提出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批和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移民安置验收申请。
(五)与省扶贫移民局签订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责任书,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责任书。
(六)直接或授权市级移民管理机构与项目法人签订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协议。
(七)确认移民后期扶持方案和《移民发展规划》。第八条
市(州)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移民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上报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协调和配合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工作。
(二)出具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计划意见,下达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计划。
(三)委托开展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综合设计(设代)、实施阶段设计、咨询服务工作;与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共同委托开展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综合监理、独立评估)工作;配合大型水利水电工程设计、综合监理和独立评估等单位开展相关工作。
(四)指导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按审批的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开展移民安置实施工作。
(五)审核申报设计变更,协调处理移民安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六)负责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管理和监督及权限内的内部审计和稽查,配合国家、省级有关部门开展移民资金审计和稽查。
(七)配合开展移民安置验收,组织开展移民后期扶持和有关项目验收,汇总并上报后期扶持方案。
(八)建立健全移民信息公开、参与、协商、诉求表达等机制。
(九)负责移民信息统计汇总、上报工作。
(十)组织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技能培训和移民干部培训。
第九条
市级发展改革(能源)、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林业、文化、审计、宗教、信访、监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征地、移民及专项设施迁(复)建涉及的相关工作。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是移民工作的责任主体、实施主体、工作主体。主要职责为:
(一)参与建设征地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工作。
(二)提出发布停建通告的申请,并依据停建通告开展相关工作。
(三)协调项目法人开展建设征地实物调查工作,在移民签字认可后,对实物调查成果进行确认并公示。
(四)组织开展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移民安定、社会稳定工作。
(五)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出具意见。
(六)与市级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责任书,与移民和相关单位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七)组织实施移民安置,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移民相关工作的管理协调。
(八)开展移民安置自验工作并上报验收申请,组织开展后期扶持项目验收。
(九)组织编报移民后期扶持方案和《移民发展规划》。
(十)组织实施移民后期扶持,协调相关单位开展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监测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
县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移民具体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协调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工作。
(二)向市级移民管理机构上报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移民安置规划。
(三)根据移民安置规划制订移民安置工作方案,编报移民安置计划,完成计划目标。
(四)负责移民政策宣传解释,组织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配合主体设计、综合监理、独立评估、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监测评估等单位开展相关工作。
(五)提出并上报移民安置规划调整和单项工程重大设计变更申请。
(六)负责本级移民资金的管理和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移民资金的审计和稽查工作。
(七)编制上报后期扶持方案。
(八)负责移民信息统计,建立健全移民工作档案。
(九)组织移民技能培训和移民干部学习。
第十二条
县级发展改革(能源)、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林业、文化、审计、宗教、信访、监察等部门在县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征地、移民及专项设施迁(复)建涉及的相关工作。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是移民工作的重要主体,负责组织移民安置前期规划设计、保障移民安置资金、参与移民安置实施。依法承担以下主要工作:
(一)委托开展移民安置前期规划设计工作,与移民管理机构共同委托开展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综合监理、独立评估)等工作。
(二)提出发布停建通告的申请。
(三)组织编制实物调查细则和工作方案,会同地方人民政府开展建设征地实物调查工作,在移民签字认可后,对实物调查成果进行确认;在充分尊重移民和地方人民政府意见的前提下,组织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
(四)与省扶贫移民局或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市级移民管理机构签订移民安置协议,定期通报主体工程建设、用地计划等情况。
(五)参与编制移民安置计划,向与其签订安置协议的人民政府或移民管理机构提出下移民安置计划建议,按计划或协议及时拨付移民资金,确保移民资金足额到位,配合审计和稽查工作。
(六)参与移民安置规划调整和设计变更及重大问题的处理。
(七)提交相应的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报告,参与移民安置验收工作。
(八)负责做好库区因蓄水影响导致的滑坡塌岸的监测、防护和处理工作。第十四条
规划设计单位是移民工作的技术保障单位,负责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相关规划设计的技术牵头和设计归口,确保移民工程设计质量,对所承担的规划设计项目的技术成果质量负责,依据合同约定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一)根据委托编制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参与实物调查,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负责所需数据和材料的收集工作。
(二)根据委托开展移民安置实施的综合设计(设代)工作,承担设计交底、委派现场设计代表、技术把关和归口管理,编制设计文件,协助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做好移民安置工作和实物指标分解、移民人口界定、建档建卡、移民安置实施计划编制等工作。
(三)负责移民资金概算分解,配合移民资金审计和稽查工作。
(四)根据委托负责移民安置规划调整和单项工程设计变更报告的编制。
(五)参与移民安置验收,提交相应的设计工作报告。
(六)协调处理移民工作相关问题。第十五条
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综合监理、独立评估)单位是对移民安置工作实施监督评价的单位,由移民管理机构和项目法人通过招投标方式共同委托其对移民安置工作进行监督评估。监理单位对其提供的监督评估工作质量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依据合同约定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一)对移民安置进度计划、资金计划进行研究,对移民安置实施的质量、进度、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定期向委托方报告移民安置工作情况。
(二)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委托方报告。
(三)参与移民安置规划调整和设计变更处理,对移民安置及移民生产生活水平恢复情况进行评估。
(四)参与移民安置验收,提供移民安置监督评估总体报告,协助建档建卡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移民及迁(复)建相关企事业单位是移民工作的重要主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移民政策及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停建通告,享有相应的权利并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
移民安置规划管理
第十七条
移民安置规划工作分为形成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发布停建通告、制订并报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报批并实施移民安置规划四个阶段。
第十八
条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在申请发布停建通告前,应会同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出具书面意见,由市、县移民管理机构逐级上报省扶贫移民局确认。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要求:
(一)应包括前期调查主要实物成果、调查依据、建设征地处理范围、现场标识、实物调查、成果确认等内容。
(二)应对调查内容和调查方法进行规定,对实物调查工作组织成立及人员分工做出合理、科学的安排。
第十九条
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经省扶贫移民局确认后,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在实物调查工作开始前,应向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涉及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停建通告的申请,经逐级审核后,由市(州)人民政府上报省人民政府发布停建通告。
第二十条
停建通告发布后,项目法人依据批准的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会同县级人民政府、设计单位等组成调查组,开展实物调查工作。实物调查成果应由调查者和权属人签字认可并公示;参与实物调查各方应对实物调查汇总成果签署意见,并报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认;县级移民管理机构还应依据实物调查成果负责分户建档建卡。
第二十一条
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在完成实物调查工作后,会同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组织审查后,再经市(州)、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逐级确认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要求:
(一)以民为本,科学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力争实现安居乐业。
(二)做好水库蓄水影响的崩塌、滑坡、坍岸和城集镇、农村居民点、移民安置区等的地质灾害评价。
(三)移民安置去向、安置方式的选择和安置标准的确定应符合民意、依法依规、科学合理。
(四)在环境容量分析的基础上,充分尊重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愿,经论证后,规划设计单位应会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确定安置方案。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批前,市(州)、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应按规定编报移民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报告。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不得随意调整或修改;确需调整和修改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三条
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委托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并报省扶贫移民局按规定审批。移民安置规划编制要求:
(一)移民安置规划应根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坚持本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移民自主安置相结合的原则,结合相关规划、产业政策、新农村建设和少数民族地区特点等进行编制。
(二)移民安置规划应对移民资金概(估)算作出安排。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搬迁费,农村居民点迁建、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补偿以及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费,防护工程建设费,库底清理费,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其他费用和预备费等。
(三)根据安置方案对扩迁、远迁移民红线外以及专项设施迁(复)建占地涉及的移民实物进行调查确认,纳入移民安置规划。
(四)农村移民应当结合实际,积极稳妥,多渠道、多方式安置。农村移民居民点可按新农村(聚居点)建设标准布局或结合小城镇建设进行,合理规划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农村移民集中安置点、城(集)镇新址和专项设施迁(复)建占地应开展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勘察。
(五)规划方案应广泛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
(六)城(集)镇的迁建应当以现状为基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满足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与安全等要求。
(七)专业项目复建应当以现状为基础,合理确定建设标准和规模。
(八)移民安置规划应当统筹工程建设进度和移民工作进度,移民安置进度应当适度超前于工程建设进度。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是组织实施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的依据,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或修改的,应按原程序上报批准。移民安置规划未经审批的,不得进行移民工程建设和搬迁安置。
第四章
移民安置实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
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与省扶贫移民局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省扶贫移民局与市(州)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责任书;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与市(州)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移民管理机构签订移民安置协议,并按照协议、责任书开展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工作。
移民管理机构按职责委托开展移民安置实施阶段综合设计(设代)和技术咨询审查工作,并统筹安排移民单项工程设计,与项目法人共同委托开展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综合监理、独立评估)工作。规划设计、监督评估等服务机构或单位按照委托协议,做好技术把关、监督评估工作。第二十六条
移民安置实行计划管理。具有相应权限的移民管理机构按照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分年编制计划,主要包括移民安置项目、资金、进度等内容。计划下达及其调整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计划要求:
(一)项目法人根据工程建设进度要求,每年10月底向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移民管理机构提交次年移民安置计划建议,同时抄送县级移民管理机构。
(二)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根据项目法人提交的计划建议,会同规划设计和综合监理单位编制计划,于当年11月底前逐级报送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移民管理机构,于次年初下达。
(三)移民安置规划的项目实施单位应依据下达的计划组织实施。
(四)规划设计单位应按照计划及时完成相关设计服务工作,满足移民安置工作需要。
(五)监督评估(综合监理、独立评估)单位应按照下达的计划开展工作,定期向委托方提交监督评估报告,及时发现并报告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和突发问题。
(六)项目法人应按计划组织资金并及时支付,配合移民管理机构协调处理相关事宜。
(七)审批下达计划的移民管理机构按下达的计划进行检查,按移民安置实施进度逐级拨付资金,协调处理相关事宜。
(八)计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按原程序上报批准。
(九)市(州)、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在报送次计划时应上报本计划实施情况总结。
第二十七条
农村移民安置的要求:
(一)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移民管理机构依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与农村移民户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应确定搬迁和生产安置方式、补偿补助费用等,按计划兑付资金,并组织搬迁和安置。
(二)县级人民政府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移民生产安置协议,应明确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集体财产补偿费的使用和支付方式。
(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在满足安置规划后剩余部分和集体财产补偿费,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形成使用方案,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安置方案和移民生产安置协议组织农村移民生产安置实施,及时办理生产安置用地有关手续或兑付生产安置资金等。
(五)农村移民建房按规划设计,在确保质量进度、尊重民意的前提下,可采取移民自建、联建或政府统建。
(六)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按规划设计落实移民建房宅基地,提供房屋户型设计图纸,协助移民选择施工队伍,负责质量监管,办理产权证,做好集中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等。
(七)对自行安置的农村移民,按照“本人申请,逐级审查,依法公证,张榜公布,资金兑现”的程序办理手续后,将个人财产补偿及安置补助费用兑现本人。若需县外安置,需经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书面认可方能办理手续。
第二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依据移民安置规划与迁建单位、移民签订搬迁协议,按计划兑付资金。有序组织搬迁,恢复城(集)镇功能。县级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或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组织验收。
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按照移民安置规划与迁建工矿企事业单位签订的迁建或补偿协议,按计划兑付资金并指导实施;工矿企事业单位按照移民安置规划确定的处理方案在规定时间内自行组织搬迁并妥善安置好职工。
第三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移民管理机构依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与专项设施迁(复)建单位签订补偿补助协议,按计划拨付资金并组织实施。专项设施权属单位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组织迁(复)建工程建设,工程建设完成后,应报请行业管理部门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及时移交使用。
迁(复)建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的房屋、构筑物的,应当与该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协商,并征求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意见,经各方协商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组织实施库底清理工作,库底清理包括建筑物、卫生、林业清理和其他清理等。第三十二条
移民资金应严格按照规划概算和计划管理使用,按工程项目实行专户管理,开设移民项目资金专户,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按实施进度逐级拨付。
项目法人按计划和签订的资金支付承诺书,及时向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移民管理机构支付资金。
省扶贫移民局负责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的拨付及管理;市(州)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的拨付及管理;县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移民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移民管理机构要严格管理移民资金,建立健全移民资金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和稽查,确保移民资金安全高效。
第三十四条
设计变更是指按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因原有条件变化导致必须对移民方案、项目、投资等进行调整。设计变更分为一般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设计变更,其余为一般设计变更。
(一)移民政策调整。
(二)移民安置总体规划调整。
(三)新增补偿补助项目。
(四)单项工程规划方案重大调整。
(五)移民单项工程投资变化幅度:大型水利水电工程超过10%或超过500万元;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超过5%或超过200万元。
第三十五条
设计变更应按有关程序和管理权限报批。
(一)一般设计变更由移民安置综合监理单位组织市、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和综合设计(设代)单位、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项目实施单位研究后提出变更方案,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或专项设施迁(复)建实施单位逐级上报移民安置规划原审批机关批准后实施。
(二)重大设计变更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或专项设施迁(复)建实施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经移民安置综合设计(设代)、综合监理签署意见,逐级上报省扶贫移民局商项目法人同意后批准,原设计单位据此编制变更设计报告,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逐级上报移民安置规划原审批机关批准后实施。第三十六条
移民安置验收包括截流、蓄水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各阶段移民安置任务完成后,在市(州)移民管理机构指导下,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自验并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申请验收。省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有关部门组织验收。
移民安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进行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五章
移民后期扶持管理
第三十七条
通过移民后期扶持,逐步解决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移民生产生活突出问题,构建移民脱贫致富和稳定发展的长效机制,使库区和安置区移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实现库区、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十八条
对搬迁安置纳入后期扶持的移民,从完成搬迁安置之月起计算移民后期扶持直补资金;对不搬迁只进行生产安置纳入后期扶持的人口指标,从该工程移民后期扶持方案批准次月起,兑现农村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第三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的登记认可。移民后期扶持人口依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确定的农村移民进行登记认可。
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记认可前,要将水库移民安置情况、人口登记确认办法等事项予以公告;搬迁安置移民户登记表应经移民户主签章认可,移民户籍应经当地公安部门确认;不搬迁只进行生产安置的人口指标,以集体经济组织(社区)为单位登记造册,登记表需经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移民管理机构签章认可。
第四十条
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记结果以库区为单元,以县为单位,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汇总并经同级人民政府确认,由省扶贫移民局按规定报国家有关机构。
第四十一条
在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蓄水阶段移民安置专项验收合格后,以库区为单元、迁出县为单位,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根据移民意愿,确定采取直发直补、项目扶持或两者相结合的移民后期扶持方式,并组织编制移民后期扶持方案(含外迁农村移民),经同级人民政府确认后逐级上报省扶贫移民局审核。第四十二条
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后,应统一建档建卡。搬迁安置人口以户为单位登记造册,登记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与户主关系、所属水库名称、搬迁时间等,不搬迁只进行生产安置的人口以集体经济组织(社区)为单位登记造册,登记内容包括集体经济组织名称、扶持指标、民族构成、所属水库名称、征地时间等。
第四十三条
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实行动态管理,按月统计、按季核定。第四十四条
省、市(州)、县(市、区)应分别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每五年编制一次。
(一)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由市(州)人民政府审批。
(二)市(州)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分别报省扶贫移民局、省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厅备案。
(三)省扶贫移民局编制的,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移民管理机构负责下达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计划并加强项目管理。
第四十六条
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经同级人民政府确认,报市级移民管理机构批准后组织实施(村民自建项目除外),并逐级报省扶贫移民局备案。省级解决移民生产生活突出问题的项目,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经同级人民政府确认,逐级上报省扶贫移民局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四十七条
凡技术要求不高、受惠对象直接、进村入户的移民后期扶持项目鼓励村民自建,可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组织实施,并逐级上报省扶贫移民局备案。
第四十八条
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完成后,项目审批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及时组织验收并督促办理移交手续。
第四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按照项目计划及时下达资金。
第六章
移民工作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省扶贫移民局对全省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对移民安置、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实行稽查制度,对移民资金实行内部审计制度。第五十一条
省扶贫移民局对市级移民管理机构执行移民政策、实施移民安置规划、安置实施、完成计划、使用管理资金项目等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第五十二条
按照协议,由省、市(州)移民管理机构会同项目法人对规划设计单位的规划设计、技术交底、技术把关、归口管理和设计变更等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第五十三条
按照协议,由省、市(州)移民管理机构会同项目法人对监督评估(综合监理、独立评估)单位的工作实行考核制度,对移民实施质量、进度、资金控制,信息、合同管理,移民工作协调,设计变更等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对其提供的报告进行检查。
第五十四条
审计、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移民资金的审计和监察,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移民资金管理情况的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5.××年水利移民工作总结 篇五
2014年,新昌镇移民办在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XX县移民局的精心指导下,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精心规划,科学安排并狠抓移民干部队伍建设,克服种种困难,逐项狠抓落实,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严格政策标准,及时做好了全镇移民直补资金的发放工作。
今年,我办按照直补资金发放的时间要求,及时发放4个季度的直补资金,共计50.58万元。确保了移民直补资金及时发放到位。
二、按照上级要求对全镇移民实行动态管理。
一年以来,我办对婚嫁移民子女以及大学毕业的移民和死亡了的进行了严格清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进行了核减,本年度共核减了5个死亡人口,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把移民政策宣传到位,得到了全镇移民的支持。
三、抓好了2014年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扶项目的完工、验收、扫尾工作。
2014年县移民局批准的大中水库移民后扶项目共有18个,分布于11个村,16个村民小组,项目资金158.7万元。到目前为止已验收12个项目,还有6个项目正在验收当中。我办对上述项目进行了跟踪检查、督促,并会同上级部门逐个检查、验收,对不合格及没有完工的项目,限期整改,使其各项项目在预期内圆满完工。
四、抓好了各村移民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和规范财务手续。
今年拨付的项目资金共有100多万元,为进一步健全资金管理制度,我们严格要求各相关村组,按照《移民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管理每一笔项目资金,及时跟踪审计,对不符合规定使用开支资金的村组,进行警告并责令限期调帐整改,把有限的项目资金用在刀刃上,真正为移民所在村组做实事,改善其人居环境和生活品质。并加强资金管理及内部审计监督检查工作,切实做好移民工程项目预算、核算和决算工作,加强移民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管理;专款专用,不挤占、不挪用、不截留移民资金;对移民资金定期、不定期开展审计工作。
五、抓好了我镇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
今年我办按照上级要求对镇农村676户贫困户,738人开展了筛选、公示、数据录入等大量工作,顺利按时完成了上级安排的扶贫工作任务。
六、耐心做好三峡移民和地方水库移民稳定工作。
今年我镇十分重视移民稳定工作,对来信来访接待一起,处置一起,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加大工作力度,以信访“四无”单位创建活动为载体,扎实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工作,妥善处理了一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信访问题,最大限度地控制了越级上访、缠访的发生,确保了全县移民大局稳定,把矛盾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
七、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做好移民后扶项目的申报工作。
通过之前上报项目中遇到的问题,发现了申报项目中所存在的不足,对此,我办对其不足进行了总结,在2014年的项目申报中做了大量的资料收集工作,并进行了实地考察,征求了多方意见,对部分项目进行了相应的调整,现已完成好2014年移民后扶项目的申报工作。
八、配合移民局做好各项临时工作。
今年,我镇移民办全力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及时完成了各项临时交办的工作,确保了各项工作的顺利展开和完成,取得了不错的成绩。
总的来说,今年我办所做的各项工作都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但离移民朋友的期望和上级部门的要求还存在一些差距,我们一定会改进工作方式,在以后的工作当中不断的加以完善,提高工作效率,以一颗最真诚的心,把我镇的移民工作干出特色,再上新台阶。
2015年工作打算:
一、抓好2014年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扶项目的扫尾工作。
二、做好移民直补资金的发放工作。
三、继续抓好各村移民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
四、继续对移民实行动态管理,每季度对直补人员资格进行审核。
五、帮扶移民发展生产和进行劳动力转移培训。
六、做好移民的社会稳定工作。
七、做好困难移民的帮扶工作。
6.××年水利移民工作总结 篇六
**镇人民政府
2011年陕南移民搬迁安置工作总结
县扶贫局:
今年下半年,我镇陕南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在县扶贫局的大力支持和精心指导下,认真贯彻陕南移民工作方针政策,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采取高目标引领、高强度推进、高效率落实的工作态势,认真规划了2011—2020年陕南移民搬迁项目,并全面完成了2011年移民搬迁任务,现将2011年陕南移民搬迁安置工作总结如下:
一、广泛宣传、深入调查,科学制定移民搬迁规划 陕南移民安置点建设前期的各项准备工作正在有条不紊-1-
地进行。一是层层动员,广泛宣传。陕南移民搬迁工作会议之后,根据县委、县政府的统一安排,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召开党委会、镇村干部会、群众会,迅速传达会议精神,采取得力措施,认真抓好会议精神的贯彻及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的落实,确保了工作有序开展。各村各单位干部都高度重视,采取板报、标语、召开群众会等多种形式,加大对移民搬迁工作的宣传。二是深入村组、农户调查摸底。为了做到移民搬迁工作政策明、底子清、对象准、项目实、易操作,镇干部深入村组农户了解情况,制定了详实的、切实可行的移民搬迁规划,十年计划搬迁1820户7500人;三是确立了我镇陕南移民集中安置点。经县扶贫局确定的移民安置点10个,(中银社区、集镇中心社区、姚家河村安置点、凤凰村安置点、茨沟村四组安置点、朝阳村安置点、渭河村安置点、柏家村安置点、堰坪村安置点、联合村安置点、),集中安置群众1456户6120人。
二、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积极完成2011陕南移民搬迁任务
1、强化领导,夯实工作责任。今年以来,我镇始终把陕南移民搬迁作为工作的重点,成立陕南移民搬迁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毋勇任组长,副镇长苟小宁、吴建平任副组长,镇纪委、党政办、财政、国土、规划、林业、扶贫办、电力等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镇陕南移民搬迁安置工作领导小
组”,全面组织领导此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陕南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办公室,由副镇长苟小宁兼任办公室主任,工作人员有尹先祥、冯云娅、吴大炯、余龙安、李鹏。镇陕南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研究制定陕南移民搬迁安置政策措施,编制全镇陕南移民搬迁安置工作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组织协调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相关事宜。检查工作任务实施进度及效果,验收移民搬迁项目完成情况及挡案资料的收集和管理。各村成立相应机构,由村支书负总责,村三委会班子齐抓共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夯实工作责任。
2、深入实地,加强督促指导。半年来,我们按照“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可致富”工作思路,采取“三到,四勤,五有”的工作方法(三到,即项目到村、资金到村、帮扶到村。四勤,即勤检查、勤指导、勤协调、勤汇报。五有,即有人抓,有人干,有人管,有责任,有成效),深入到所有在建项目实施现场,进行督促、检查、指导,实行现场办公,及时解决和协调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做到了情况在一线了解、问题在一线发现、决策在一线产生、工作在一线落实、效果在一线检验,确保了工程进度和质量。
3、积极完成2011陕南移民搬迁任务。镇政府认真组织实施2011我镇73户292人的移民搬迁任务。截止目前,我镇已启动安置点建设5个,移民搬迁102户371人,已竣工搬进新居55户199人,建房总面积10420平方米,均
为砖混结构。
三、存在主要问题
一是村容村貌整治不够到位,入住新居的搬迁群众的传统习惯和生活陋习使良好的环境难以维持;二是群众经济基础较差,按搬迁政策标准和要求,群众建房自筹资金部分有一定困难;三是扶贫搬迁点基础设施配套资金不足,基础设施建设进度缓慢。
四、今后工作打算
一是进一步加大对在建项目的督促检查力度和建成项目的后续管理,加强对搬迁群众的培训教育,使贫困群众原有的生活陋习和不良习惯得到彻底改变,综合素质不断提高。
二是创新工作机制,强化管理措施,认真组织实施好明年搬迁安置点建设目标,力争建设任务提前完成。
三是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培育指导搬迁群众发展主导产业,多渠道增加收入,确保“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
四是在学习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抓好典型示范,促使我镇扶贫搬迁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抄送:镇领导
**镇党政综合办公室2011年12月19日印
7.××年水利移民工作总结 篇七
一、充分认识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工作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到2020年全面造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从某种层面来说,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是针对贫困群众的工作,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点和难点。可以说,没有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的小康,就不是全面的小康;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是水利水电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将移民安置好不仅是水利水电工程顺利开工、顺利建设的前提和基础,更是水利水电工程建成后能否顺利运行的关键和保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涉及面广、人数多、任务重。仅峡江水利枢纽就涉及移民2.49万人,将移民安置好不仅是我们的责任所在, 更是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大局的要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工作是移民安置工作的最后一道关卡、最后一道防线,充当着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利益“守夜人”角色,可谓责任重大、使命光荣。验收工作的关卡把稳了、防线守住了、“守夜人”角色当好了,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的小康就有了保障;水利水电工程的顺利建设、顺利运行就有了保护;社会和谐稳定就有了保证。
二、准确把握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工作的三大重点
如前所述,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工作非常重要,是移民安置工作中重要的一环。2012年12月6日,水利部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印发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这为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工作提供了政策法规依据,应认真贯彻执行好这一管理办法,并结合验收工作实际,把握住验收工作的三大重点,从思想上,行动上进一步认清为什么要开展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工作及验收工作检查的重点所在。
一是检查移民工作是否坚持了规范移民、科学移民的原则。要把移民工作是否坚持了法律、法规以及各项政策作为验收工作的底线。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要贯彻落实于移民安置工作的全过程,这是移民安置工作的生命线,验收工作就应坚守这一原则,以确保移民安置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执行落实到位而不缺位、错位。
二是检查移民工作是否坚持了以移民为本的原则。要着重检查验收移民工作中是否确保了移民合法权益,是否尊重了移民的意愿,是否发挥了移民的主体作用、维护并确保了移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只有站在移民角度去思考,才能确保移民搬得出、稳得住、富得起,逐步走上幸福之路,过上幸福生活。
三是检查移民工作是否坚持了可持续发展原则。验收中要看移民工作是否做到了工程建设与移民安置双赢,是否克服了重工程轻移民,重搬迁轻安置的现象。先移民后建设,妥善做好移民搬迁后的发展安排,这是工程建设本身题中应有之义,也是国家的硬性规定,要把满足水利工程建设需要与实现移民长远可持续发展有机地统一起来。
三、正确理解通过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工作应解决的三大问题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工作意义重大,重点明确,在此基础上,我们还应正确理解通过验收应解决什么问题。从工程建设需要及移民利益保障来看,我们应该通过验收着力解决以下三大问题。
第一,是否正确处理了工程建设与移民安置的关系问题。应通过验收确保先移民后工程原则的真正落实,避免过渡性、临时性搬迁以及“水撵人“等问题的发生,坚决杜绝由此引发的移民不满情绪的出现乃至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第二,是否正确处理了移民安置区与区域经济社会问题。移民安置区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应该是互为促进,良性互动,共同发展的关系。应通过验收,避免移民安置区影响区域经济的发展或者移民安置区未能纳入区域经济发展规划中的现象发生,促进移民安置区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相互融合,使移民安置区成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引擎、新亮点,移民安置区随区域经济社会同发展,共进步。
第三,是否正确处理了移民生活安置与生产发展的关系问题。移民生活安置与生产发展的关系问题实质上是移民可持续发展的问题。要通过验收,让移民生活得到妥善安置、生产发展得到合理安排,解除移民的后顾之忧,使其长远生计得以保障。
总之,对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工作要从事关水利水电工程能否顺利进行、事关移民小康目标的实现及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去认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好十八大精神,为民务实,就一定能够把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工作做实、做好。
8.××年水利移民工作总结 篇八
关键词 移民点;规划;建设;管理
中图分类号 TV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9671-(2012)012-0212-01
1 重点做好选址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移民内安点均属于新建型移民点,这种形式的移民点从选址上要立足于提高避灾能力,有利于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综合分析移民点的自然环境条件、建设条件,并对存在不良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灾害隐患的场地进行客观评估与剔除,选址要注意保护耕地,节约用地 移民内安点选址与基本农田保护区协调。结合农村建设用地的合理归并,对老宅基、废弃地及时进行复垦,以利于农业的规模经营和农业的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基本农田保护的数量和质量。保护农村弱质生态空间,对自然湿地、野生物种及其生活环境、主要湖泊、水源地和其它生态敏感区等应划定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措施,禁止或控制建设活动。
2 全面合理编制规划
2.1 编制规划需注重指导思想
1)以人为本,尊重民意。在移民内安点布点规划中,强调政府主导作用,自始至终突出移民在规划中的主体地位,本着移民自愿和尊重民意的原则,发挥移民积极性,不搞大包大揽。增加移民对移民内安点布点规划的知情权、参与权。
2)合理集聚,节约用地。移民内安点规模要有利于提高土地利用率,有利于农村基础设施的配套。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相结合,按照“统一规划,相对集中,适度规模,分步实施”的要求,实现土地的集约使用和耕地的占补平衡。
3)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现有移民内安点的区位、规模、条件进行规划建设,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
4)突出特色,弘扬个性。充分考虑丘陵、山区、平原、水网等不同自然地理条件和历史文化、人文习俗、地方特征的要求,切实保护并弘扬移民内安点特色,防止千点一面。
5)适度超前,建设配套。坚持近远期相结合,按照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的经济配置规模要求进行公共设施布局和市政设施配置。公共设施的配套水平应与移民内安点人口规模相适应,并与移民内安点住宅同步规划、建设和使用。配套相应的教育、文化、科技、行政管理、医疗卫生、体育等公益型公共设施和日用百货、集贸市场等商业服务型公共设施。中、小学应按规划布点,并与县(市、区)教育部门等相关规划
协调。
2.2 编制规划需注重基础设施建设
1)道路交通规划。应按照县(市)城镇体系规划、乡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公路网,考虑规划移民内安点与城镇以及移民内安点之间的联系,细化乡镇村道路规划。
2)给水工程规划。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地确定供水方式,明确水源、增压泵站和输水管网走向。供水水源应与区域供水、农村改水相衔接,用自备水源的移民点应配套建设净化、消毒设施;给水管网的供水压力,宜满足建筑室内末端供水龙头不低于1.5 m的水压。根据移民点分布特点、生活水平和区域水资源条件,合理确定用水量指标、供水水源和水压要求,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3)排水工程规划。因地制宜结合当地特点选择排水体制。移民点污水收集与处理遵循就近集中的原则,靠近城区、镇区的移民点污水可纳入城区、镇区污水收集处理系统;其他移民点可根据移民点分布与地理条件,集中或相对集中收集处理污水,优化排水管渠。
4)供电工程规划。根据县(市)城镇体系规划、乡镇总体规划确定的电力设施布局,控制高压走廊通道,确定移民内安点供电电源和至移民内安点的10 kV主干线路走向。
5)电信工程规划。邮政服务网点、电信设施的布点结合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预留,相对集中建设。至移民内安点的通信线路结合乡镇村主要道路敷设。
6)广电工程规划。有线电视、广播网络根据移民内安点建设的要求应尽量全面覆盖,至移民内安点的广播电视线路沿镇村主要道路敷设,原则上原则上与移民点综合通信管线统一规划布置。
7)能源利用规划。明确燃气气源、种类、供气方式,鼓励使用秸秆制气,鼓励利用太阳能和沼气等清洁能源。采用管道气的要明确调压站位置、规模、进村管线的走向和位置。
8)绿化景观规划。尊重地方文脉,结合民风民俗,展示地方文化,体现乡土气息,营造有利形成移民点特色的景观环境。绿化景观材料应简朴、经济,并以本地、乡土材料为主,与乡村环境氛围相协调;注重移民点风格的协调统一,呈现自然、简洁的移民点整体风貌,形成四季有绿、季相分明的移民点绿化景观效果;适宜将村口、道路两侧、不布置建筑物的滨水地区以及不宜建设地段作为绿化布置的重点。
9)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按照“村收集、统一转运、集中处理”的要求,合理确定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和中转站的位置。
3 认真搞好建设与管理
3.1 建筑的建设与管理
住宅建筑风格应适合农村特点,体现地方特色,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保护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和传统风貌的建筑。引导村民按照规定的样式、体量、色彩和高度建房,形成统一协调的村容村貌,传承地方文化与民居风格。 对移民内安点内各类房屋按照外型突出民族及地方特色的要求进行建设,力求解决“只见新房,不见新貌”的问题。
3.2 环卫设施建设与管理
移民内安点设有车站、码头、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或己对外开放的旅游村寨、历史文化名村等应设置公共厕所,应尽可能设置水冲式公厕。
公共旱厕应采用粪槽排至“三格式”化粪池的形式,粪池容积应满足至少2个月清掏一次的容量。粪池也可与沼气发酵池结合建造。公共旱厕的取粪口均应加盖密闭,并确保粪池不渗不漏不溢。 对于厕所、集中(分散)禽畜饲养场(点),均应建立并严格执行及时清扫和消毒等防控疫病等管理制度。
倡导垃圾分类,生活垃圾及其它垃圾均要及时、定点分类收集、运输、处理。 规模比较大的移民內安点,应设置垃圾收集点。市场、车站、码头及其它产生生活垃圾量较大的设施附近应单独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
4 结束语
要加强对移民内安点规划建设和管理,把规划建设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鼓励制定村规民约,把政府管理与村民自治有效结合起来,建立科学、高效的移民内安点各项设施建设与维护的管理体系。
笔者撰写此文的初衷是希望能与从事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同行们,共同探讨如何面对新形势下建设农村移民点所遇到的问题。
参考文献
[1]GB50188-93村镇规划标准[S].
[2]GB9981-88农村住宅卫生标准[S].
[3]GB7959-87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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