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机构保密措施(共15篇)
1.招标代理机构保密措施 篇一
保 密 协 议
甲方: 北京灵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乙方:
在乙方为甲方代理专利申请过程中,为了保护涉及的甲方的专有信息(本协议第二条所定义的内容),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一、专有信息所有人:北京灵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二、专有信息的定义:
本协议所称的“专有信息”是指所有与甲方专利申请有关的,由甲方提供给乙方的资料和信息,无论是书面的、口头的、图形的、电子版的、磁盘的或其他任何形式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数据、模型、样品、草案、技术资料、技术方法、仪器设备或其它信息,上述信息必须以如下形式确定:
(1)对于书面或其它有形的信息,在交付乙方时必须表明“专有”或“秘密”。
(2)对于口头信息,在透露给乙方前必须声明是专有信息,并进行书面记录。
三、保密义务
对甲方的专有信息,乙方在此承诺:
1、严格保守专有信息,并采取所有合理保密措施和制度保护该专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为保护其自有专有信息所采用的措施和制度)。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该专有信息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许诺使用。
3、乙方应当与能接触该专有信息的本方员工、代理人等签订保密协议,该保密协议的实质内容应与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同样严格。
4、除专利申请已经提交专利局并被专利局公布或公告外,乙方及其专利代理人对专有信息负有严格保守秘密的责任。
5、保证机构内部的其他人员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所接触到的甲方交付给乙方的专有信息。否则,应由乙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6、乙方不得复制、仿造或修改甲方提供之专有信息作为己用或提供于他人。1
四、乙方不承担保密责任的例外情况
1、甲方已公开泄露的该专有信息。
2、该专有信息已经被乙方之外的第三方公开。
3、乙方对专有信息的透露是由于法律、法规、专利局审查、判决、裁定(包括按照传票、法院或政府处理程序)的要求发生的,乙方应当事先尽快通知甲方,甲方应明确书面指示乙方如何操作,其操作后果由甲方承担一切责任,同时,乙方应当尽最大的努力帮助甲方有效地防止或限制该专有信息的泄露。
五、违约责任
若乙方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元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法院诉讼的费用、律师费和所有损失或损害费用及预期利益。
若乙方因其违约行为而获利的,则乙方应将其获利全部偿付给甲方。
六、争议的解决方式
由本协议产生的一切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
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至甲乙双方完成本协议约定之事项止。
3、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公司地址:公司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签字代表:签字代表: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传真:传真:
联系人:联系人:
年月日年月日
2.招标代理机构保密措施 篇二
保密工作是招标采购管理的重点之一, 但由于业内对此缺乏系统的梳理, 所以形成目前类似“混沌”的状态, 即一部分人对招标采购中的保密事项似乎“草木皆兵”, 故一概“守口如瓶”;另一部分人则给人以“无密可保”的感觉, 故“无话不谈”。这两个极端都不符合招投标制度的基本原则。对应予公开的信息“守口如瓶”不符合“公开”和“公正”原则, 因这会造成潜在投标人没有足够的信息作出决策;但泄密又破坏了“公平”原则, 因为掌握了秘密的个别或少数投标人具备了更大的竞争优势。为此, 本文从招标代理机构的角度就如何把控招标采购中的保密管理工作进行探讨。
2 应予保密的事项
2.1 法定的保密事项
根据我国现行《招标投标法》[1]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 招标采购工作中明示的保密事项有5 项: (1) 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2)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3) 评标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4) 标底必须保密 (国家9 部委的有关文件中进一步明确:标底的编制过程和标底必须保密) ; (5) 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上述5 项中除第2 项在法律条款中已经同时明确了保密期限外, 其余事项的保密期限可以推定为: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和数量在开标前保密, 因为开标会邀请所有的投标人代表参加, 而且要当众唱标, 故此事项在开标会上将解密;标底在开标前保密, 因为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 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评标过程没有明确的解密期限, 但评标的结果及其他部分评标信息会在评标结束后向社会公示, 但涉及的面及详细程度因地而异, 如上海目前公示的信息有中标候选人及得分情况、评标委员会组成名单、技术标采用打分制时的专家评分汇总表、否决投标的情况等;而通过浙江重大工程交易网发包的项目所公示的评标信息中没有评标委员会名单, 也没有专家评分的汇总表, 但有投标人作为强制性资格条件或评分事项所涉及的所有企业和个人的业绩情况, 且非常详细。
2.2 推定的保密事项
推定的保密事项是指尽管法律条款中未予明示, 但根据其法律精神可以推定应予保密的事项。包括: (1) 根据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可以推定资格预审阶段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审结果公布前应当保密; (2) 根据评标过程应保密的规定, 可以推定评标过程中的所有打分表、统计表、专家意见、会议记录等需严格保密; (3) 根据“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属于法定保密事项的条款, 可以推定开标前已接收的投标文件、修改或撤回通知、备选投标方案等投标资料以及采用暗标评审时对投标文件的编号信息等应严格保密遥
2.3 约定的保密事项
约定的保密事项是指业主与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合同》中约定的前述两种保密事项以外不得向外界透露的信息, 如业主提供的有保密标识或明确要求不得外传的所有文件和技术资料;业主提供的单位通讯录;业主单位组织的内部讨论会的详细情况及形成的会议记录 (明确向有关单位公布的除外) ;项目现场发生有关事故且官方未正式公布前的所有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伤亡情况、事故原因、相应的施工与监理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等所有信息) ;业主单位领导及有关联系人的家庭住址、车辆牌号、子女及配偶等私人信息。
3 泄密的危害
3.1 违背了诚信原则
无论何种保密事项, 当事人都曾达成保密协议、或做出保密承诺、或形成一种默契, 因此任何一方的泄密都构成了对上述协议、承诺或默契的背叛。不仅如此, 泄密还会破坏人们追求惊喜的乐趣, 如2008 年韩国媒体将北京奥运会开幕式彩排场景提前播出的行为不仅违背了韩媒自身向北京奥组委作出的有关保密承诺, 同时也破坏了亿万观众的美好期待与无限遐想。
3.2 违背了公平原则
保密事项对部分人公开意味着得到保密信息的投标人掌握了更多的信息, 并因此有了更大的竞争优势, 这对其他投标人显然是不公平的。如20 世纪90 年代, 标底在工程招标采购中被广泛使用且作为评标的重要依据, 可见提前得到标底信息的投标人其中标的希望大大增加, 这有可能剥夺其他投标人的中标机会, 从而在事实上背离了公平原则。
3.3 危及企业的生存
泄密会改变客户对企业的信任度, 进而怀疑其员工的素质及企业的管理, 并直接影响其今后对客户选择的决策。如招标代理机构的泄密会直接影响业主对其的看法, 而且这种看法还会进一步在业内扩散, 更大范围地影响到招标代理机构的业务承揽。此外, 招标代理机构自身对泄密的善后处理有时也会牵涉大量的人力和物力, 给企业正常的生产和经营工作形成干扰, 情况严重时会危及企业的生存。
3.4 触犯了相应的法律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泄密影响中标结果的, 中标无效。我国《刑法》第219条也规定:“泄露商业秘密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4 做好保密管理的思路
4.1 借鉴古代思想
4.1.1 夫言出于口者, 不可止于人
话从自己的口中说出, 就不会停留于听话的那个人。因此, 我国古代有舍身守密的故事, 如荆轲刺秦王的故事中讲到:燕国的太子丹最初找到田光先生商量刺杀秦始皇一事, 但田光认为自己年老力衰, 难以胜任, 所以向太子丹推荐了荆轲。但为保密起见, 太子丹在与田光的谈话结束时特别强调:“丹所报, 先生所言者, 国大事也, 愿先生勿泄也。”田光之后在回味太子丹的嘱咐时感慨地对荆轲说:“夫为行使人疑之, 非节侠士也。”意思是:为人做事让人怀疑, 还算什么有节气的侠士?最后田光在告别荆轲后选择自刭而死, 以表明自己坚守秘密的决心。读此不免有悲壮的感觉, 但古人视守密甚于生命的气节仍值得我们学习。
4.1.2 君不密则失臣, 臣不密则失身, 几事不密则害成
古人云:“乱之所生也, 则言语以为阶。”即乱都是因嘴巴引起的, 所谓口似悬河剑、舌似斩身刀。君主泄密失去的将是诸位大臣的忠心、大臣泄密则有可能丢掉自己的身家性命、大家都不能做到守口如瓶则有可能一事无成。如汉末蔡邕有一次给汉灵帝写的奏折中反映问题的同时也提及个别官员, 故其在奏末强调:“夫君臣不密, 上有漏言之戒, 下有失身之祸。愿寝臣表, 无使尽忠之吏, 受怨奸仇。”但就在灵帝阅后换衣服的这个间隙, “曹节于后窃视之, 悉宣语左右, 事遂漏露。其为邕所裁黜者, 皆侧目思报。”由此导致蔡邕为奸臣报复所陷, 初为死罪, 后经朝中大臣吕强向灵帝求情得以免死流放, 举家老幼因此流离失所。
4.1.3 行而不可再者, 君不行也
俗话讲:“有第一次就不会止于第二次”, 所以只此一次, 今后绝不准备再重复的事情, 宁可第一次就选择放弃。也就是说不要用“下不为例”为自己的首次泄密开脱。一旦有了“第一次”, 心理防线慢慢瓦解, 于是“一而再”“再而三”也就不足为奇了。故有第一次后就不要再幻想自己的意志有多坚强, 多少人就是因为有了“第一次”, 便不再以为然并导致其在错误乃至违法的道路上越走越远。特别是现代社会信息传播的手段和速度达到空前的地步, 一言既出, 火箭难追。
4.2 严格保密程序
第一, 要有醒目的标识。凡是属于保密的文件、资料, 应在首页的右上角以醒目的字体标明" 秘密" 字样。第二, 要明确保密的责任人。工程招标采购中的所有" 秘密" 文件由项目经理负责收发、传递、保管。未经项目经理批准, 其他人员一概不准复印、摘抄。第三, 注意妥善保管。所有保密文件、资料及记载有各种秘密事项的工作笔记, 持有人不得随意摆放。如有遗失, 必须立即向项目经理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4.3 提炼保密守则
各招标代理机构可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及从业人员情况归纳提炼相应的保密守则。即为守则, 讲究一要全面、二要精炼, 全面是为了堵塞漏洞, 精炼是为了便于记忆。如有将保密守则归纳为以下六个不字:第一, 不闻不问, 即:不该问的秘密, 绝对不问;不该看的秘密, 绝对不看;不该记录的秘密, 绝对不记录。第二, 不传不谈。即不该说的秘密, 绝对不说;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不在普通电话、手机通话中涉及秘密;不在公共场合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第三, 不密不入, 即: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不在非涉密计算机和互联网上处理、传输、储存秘密;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场所阅办和存放涉密载体;不带涉密载体出入公共场所和探亲、访友;不通过普通电话、传真、邮政通信、明码电报和无线通信设备传递秘密;不将涉密计算机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连接;不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在涉密计算机和非涉密计算机及互联网上交叉使用[3]。
4.4 抓住保密重点
目前部分保密事项已经通过监管部门的技术手段解决, 如资格预审专家和评标专家多数地方已经实现语言自动通知, 另外现今大多数项目已经采用无标底招标, 因此也不大涉及标底的保密工作。故目前招标采购工作中的保密重点应着眼于投标人信息、评标信息和投标文件信息3 个方面:
4.4.1 投标人信息
尽管目前多数地方已采用在交易中心网站下载招标文件的方式, 因此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的数量、名称等信息的泄露较以往有所改进。但泄密的风险仍然存在, 除交易中心网站内部或系统缺陷等原因外, 还有一个不可忽视的环节就是代收代管投标保证金的窗口或银行。因为投标人为了避免因为投标保证金原因导致的投标被否决, 多数会提前1~3 天缴纳投标保证金。至于仍采用纸质招标文件的项目, 除招标代理机构的项目组人员外, 企业的财务人员也应列为保密责任人, 因为这些人员在为领取招标文件的单位逐一开具工本费发票时实际上也已经掌握了投标人的名单。
4.4.2 评标信息
评标过程的信息, 诸如专家发表的个人意见、个人打分、否决投标的细节信息等成了近年来泄密的高发事项 (当然参加评标的个别专家也有可能泄露此类信息) 。为此, 应更加重视和加强评标过程的保密工作, 具体措施包括:选取具备保密条件的评标场所;大型项目需要外出评标的, 尽量在远离市区、相对独立、环境条件僻静的地点进行;加强对纸质文件的管理, 对于评标过程中评标人员的笔记、草稿及产生的废纸, 评标结束时应及时回收、统一销毁;加强对多媒体设备的管理, 严禁评标人员携带照相机、录音设备等进入评标现场;限制评标人员与外界的通讯联络等。
4.4.3 投标文件信息
开标前的投标文件信息泄露目前较为少见, 因为投标人多数选择在开标当日委派代表将投标文件送达开标现场, 极少有提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招标人或招标代理的情况。但评标结束后大家的思想都比较放松, 保密工作往往被忽略。如以往工程招标采购中有很多投诉就是因为评标结束后应予保密的投标文件信息泄露造成未中标人有了发泄情绪的机会。此类被泄露的信息如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的某些瑕疵;拟派项目组人员的部分虚假信息;投标文件中没有如实声明正在接受的诸如被限制投标、受到有关行政部门的通报批评等处罚, 如果没有投标文件的泄露, 就不可能有诸如此类的投诉信息。因此, 招标代理机构对评标结束后的资料保管应非常重视, 中标通知书发出前, 项目负责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个人不得过问、查阅所有招投标资料。招标人与中标人的合同签订后, 招标工作完成。此时除将投标文件按要求归档外, 其余所有投标文件可每隔一定时间通过当地机要部门集中销毁, 切忌随意堆放、随意处置、更不能按废纸作价出售。因为这些看似普通的投标文件一般都会涉及企业的财务报表、人员证书, 甚至还有企业的商业秘密, 上述信息一旦泄露, 后果非常严重。
4.5 建立应急预案
智者千虑, 必有一失, 保密工作做得再好也并不意味着不再有泄密的可能, 因此, 一套完备的保密管理制度必须有相应的泄密应急预案。泄密应急预案应针对泄密的事项决定, 如属于预审专家或评标专家的信息泄露, 在时间允许的前提下可申请重新抽取专家, 时间不允许时可申请推迟评标并重新抽取专家;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发生评标信息泄露且影响中标候选人排名顺序的应及时与招投标监管部门联系并在征得其同意后重新组织原评标专家进行复核。其余事项的应急应坚持“三不”原则, 即不遮掩、不狡辩、不自作主张。
5 结语
工程招标采购中的保密管理工作事关投标人的利益, 也直接影响着招标采购工作的成败。从招标代理机构的角度而言, 只有在明确保密事项、深刻认识到泄密危害的前提下, 通过在严格保密程序、牢记保密守则、强化保密重点等各方面一丝不苟, 以高度的责任感对待保密管理工作, 才能确保招标采购工作质量、体现招标代理的服务水平, 进而为自身的生存与发展争取更多的空间。
参考文献
[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用问答[M].北京: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 1999.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规司, 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 2012.
3.医疗机构保密工作制度 篇三
一、全院职工要严格遵守保密工作规定,各级领导干部都要模范地遵守,并监督执行。
二、医院有一位院级领导分管保密工作。保密领导小组由院办、党办、保卫科、医务科、人事科、财务科、护理部、门诊部等部门成员组成,负责进行保密教育,协助有关科室制订保密措施,落实保密责任制,并监督实施。
三、保密范围:机要文件、印章、收发文登记本、帐号、长途电话号码、疫情、科技成果,正在研究的科研项目或设想、有价值的药物制剂配方及有保密内容的音像带、图表等。
四、保密部门:综合档案室、人事档案室、科技档案室、统计室、打字室、复印室、收发室、科研及其他有关重要资料涉及的主要部门。
五、密级划分:秘密、机密、绝密。文件的密级按规定执行保密范围,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确定。
六、严格保密纪律,加强文件、图书、资料的管理。凡标有“内部资料”的材料,必须设
专人管理,不得丢失和泄密,违者视其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七、在涉外活动中,要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严格遵守涉外保密纪律。
八、每年的元旦、春节、“五·一”、“十·一”重大节日前夕,对保密工作要检查,并有针对性地解决存在的问题。
4.招标代理机构的请示 篇四
关于××项目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方案的请示
泸县发展和改革局:
泸县××项目,新建调节池、厌氧生化池、集水池等池类构筑物2334立方米,新建综合控制室40平方米,购置安装污处理设备30台套,水电管线安装及围墙、大门等附属设施工程,日处理污水1000立方米,总投资265万元,工期180天。该项目经贵局《关于××项目立项的批复》(泸县发改〔2011〕号)立项,现拟开展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工作,方案内容请示如下:
一、比选范围:泸县××项目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比选。
二、比选标段划分:一个标段。
三、比选方式:公开比选。
特此请示,请批复。
5.北京建设行业诚信招标代理机构 篇五
评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精神,在全社会营造“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的良好氛围,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会同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在本市招标代理企业中发起组织开展北京建设行业“诚信招标代理机构”评定工作,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企业信用评定的目的是,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诚信建设,提高企业素质,树立行业形象,保证北京市建筑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三条 “诚信招标代理机构”评定的组织原则是:行业协会主导,企业申报参加,分层考核推荐,专家集中评审,社会统一公示。同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指导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四条 被评为“诚信招标代理机构”,将由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与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颁发相关证书,证书有效期两年;连续三届被评为“诚信招标代理机构”的,经北京市建筑业信用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授予“北京建设行业AAA信用 1 招标代理机构”。
第二章 受理、推荐原则
第五条 凡依法设立并在北京行政区域从事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或投标咨询活动满两年的招标代理企业均可申报参加“诚信招标代理机构”评定。
第六条 “诚信招标代理机构”评定工作按进行。原则上,每年一季度开始受理申报。评定依据为上一的经营管理状况和相关经济指标。
第七条 在“诚信招标代理机构”评定中,遵循坚持标准,客观公正,严格程序,公开透明,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参加“诚信招标代理机构”评定的企业,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外,还需达到如下条件:
一、上一通过了工商年检。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上一无经营性亏损,并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三、上一无经查处认定由招标代理机构过错导致的投诉。
四、无因违法失信行为,受到政府行政部门严重处罚。
第四章 “诚信招标代理机构”标准
第九条
在“诚信招标代理机构”评定中,重点考察申报 企业的社会诚信、执业能力和服务水平,即企业经营、管理、财务能力情况和经营行为及社会信用。具体标准如下:
一、企业重视信用管理工作,有较高的信用管理意识。
1、有符合本行业和企业特点的较完善的管理制度。
2、有负责信用管理的工作人员和主管领导。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注重建筑业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学习。
二、企业依法经营,具备与资格等级相匹配的经营规模和能力。
1、按照资格等级和核定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不无故中止或违法违规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2、不转借企业资格证书和营业执照,不挂靠其它企业,不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3、不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4、不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
5、经营规模和人力资源水平达到资格等级规定的标准要求。
三、企业注重加强管理,有较高的管理和履约能力。
1、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责任制。通过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鼓励具备条件的招投标代理机构通过GB/T24001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GB/T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认证和审核。
2、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相关强制性标准,依据招标代理合同、设计文件进行招标代理活动,确保服务质量满意。
3、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管理严格有序,责任分工明确。
4、代理合同签订依法合规,严格履行,杜绝违约现象。
5、主动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对执业行为的监管,模范遵守行业自律,没有恶性竞争行为。
6、合同台帐和档案管理严谨,能够及时准确提供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依法办理合同的登记和备案。
7、认真执行国家、北京市有关劳动、人事方面的政策、规定。
8、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岗位培训,重视培养从业人员专业技能。
9、签署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业自律公约并履行相应义务。
10、积极加入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带头作用。
四、企业财务状况良好。
1、财务制度健全,内控制度完善,照章纳税。
2、企业资产负债率、利润率、净资产增长率达到规定水平。
五、遵纪守法,社会信用良好。
1、遵守工商、司法、税收、环保等法律法规。
2、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经济负责人的个人信用良好。
3、依法保障委托人的各种权益,依法处理好相关投诉。
4、银行(金融)信用良好。
5、自觉执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判决和裁定。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十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与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区县协会及专业协会成立“北京建设行业诚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诚信评定专家委员会和诚信评定办公室。
第十一条 “北京建设行业诚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是北京建设行业诚信招标代理机构评定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北京建筑行业的特点,制定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关政策性和指导性文件。
二、制定北京建设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审定“北京建设行业诚信招标代理机构评定实施办法”、“诚信招标代理机构”评定标准、评定实施细则、考核指标体系等。
四、审定“诚信招标代理机构”,并负责发布评定结果。第十二条 诚信评定专家委员会由市、区县行业协会,专业协会和有关行政部门、企业的专业人士组成。专家委员会主要承担诚信企业评定中的专业、技术指导职责,具体负责对初审推荐 5 企业的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诚信评定办公室,主要负责诚信招标代理机构评定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起草“诚信招标代理机构”标准、考核评定指标体系和评定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等制度。
二、组织、协调诚信招标代理机构评定的有关工作。
第六章 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诚信招标代理机构评定工作分为企业申报、初审推荐、复审考核、评定公示四个阶段,具体运作程序如下:
第一阶段:企业申报。企业对照“诚信招标代理机构”条件和标准进行自检,认为符合条件的,到诚信评定办公室,即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申报。
申报“诚信招标代理机构”需提交的文字资料包括:
1、《北京建设行业“诚信招标代理机构”评定申请书》(一式二份);
2、《北京建设行业“诚信招标代理机构”考核记分评定表》(一式二份);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上一《利润表》或《损益表》及《资产负债表》、会计师事务所上一的审计报告;
5、上一代理工程项目合同履约情况一览表;
6、技术经济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职称证书、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以及人事档案代理证明、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
7、企业注册人员和中级以上职称专职人员统计表(参考建市[2007]230号文附件格式);
8、注册人员及专职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职称证书、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以及人事档案代理证明;
9、企业人员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表(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表”式样提供);
10、企业从业人员培训计划;
11、企业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12、企业信用管理自查报告(总结);
13、其他与企业信用、声誉有关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企业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发现对重要内容弄虚作假的,两年内对其不予“诚信招标代理机构”评定,并在北京市工程建设交易信息网等媒体公布。
第二阶段:初审推荐。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受理企业申报后,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照“诚信招标代理机构”标准进行严格审查,总分满80分的为达标,可以推荐,在《北京建设行业“诚信招标代理机构”考核记分评定表》(一式二份)、《北京建设行业“诚信招标代理机构”评定申请书》(一式二份)分别填写评定得分,推荐意见,盖单位公章。将填好的表(各一式二份)和申请单位的辅助资料,一并报送“北京建设行业诚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
第三阶段:复审考核。“北京建设行业诚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收到对申报企业的推荐意见后,组织诚信评定专家委员会的专家进行评审。评审会听取诚信评定办公室关于初审推荐单位情况的汇报,并依据“诚信招标代理机构”的标准,进一步对照、审核,同时,对部分单位进行抽检复查。评审结果,由专家委员会在《北京建设行业“诚信招标代理机构”评定申请书》的评审一栏填写意见。
第四阶段:评定公示。“北京建设行业诚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诚信评定专家委员会的评审意见,最终评定“诚信招标代理机构”。评定结果经北京建筑业联合会网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网,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10个工作日),无疑义的,评定为诚信招标代理机构,并向企业颁发北京建设行业“诚信招标代理机构”证书和牌匾。获“北京建设行业AAA信用招标代理机构”的,在市相关媒体上公布。
对已评定为“诚信招标代理机构”的单位,坚持日常动态监管。在“诚信招标代理机构”证书有效期内。如因材料虚假不实、隐瞒不报被发现或举报,经查实,视情节,由颁发单位给予取消“诚信招标代理机构”称号,两年内不予“诚信招标代理机构”评定,在协会网站和相关媒体上曝光等处理。第十五条 已评定为“北京建设行业AAA信用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代理机构,有效期3年,在有效期内,实行一年一复审。复审时,需向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提交《北京建设行业“诚信招标代理机构”评定申请书》和《北京建设行业“诚信招标代理机构”考核记分评定表》,及工商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经“北京建设行业诚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在申请书和北京建设行业AAA级信用招标代理机构证书上盖合格印章。
第七章 评定费用
第十六条 北京建筑业“诚信招标代理机构”评定中收取的费用主要包括:组织、受理考核、推荐评审的办公费、牌证制作费、媒体公示、公告等宣传费用。
第八章 诚信招标代理评定人员的管理
第十七条 专家委员会的成员必须取得北京建设行业诚信评定领导小组颁发的聘书。
第十八条 参与“诚信招标代理机构”评定的专业人员,需参加由诚信评定专家委员会统一组织的学习、培训,并填写《北京建设行业“诚信招标代理机构”评定人员登记表》,经诚信评定办公室审核后备案。
第十九条 评定专业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要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刁难参评企业,不得敷衍潦草行事,不得 纵容参评企业提出的虚假信息,不得接受参评企业的礼品礼金,不得泄露参评企业的商业秘密。对在评定工作中发生的违规行为,视其严重程度给予警告或取消资格,直至追究有关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6.四川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管理 篇六
日前,四川省进一步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工作会议在成都召开。会议通报了近年来该省招标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情况,针对当前招标代理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管理的5项主要措施。
当前,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活动中所暴露出来的不规范问题屡禁不止,主要表现在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招标代理服务缺少技术含量,有的甚至无证执业;招标代理机构内部管理不规范,出借、挂靠招标代理资质的现象时有发生;招标代理行为不规范,依法经营、诚信经营的意识不强,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巧设门槛排斥潜在投标人,与招标人、投标人串标围标操纵招标结果等方面。会议对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了深入分析,并就进一步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监管、规范招标代理行为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会议强调,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和加快灾后恢复重建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监管、规范招标代理行为,对于管好用好政府投资、规范招标代理市场秩序、确保项目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新形势下做好招投标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履行招投标监督执法职责,培育和完善招标代理市场;招标代理机构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代理、合法经营,切实规范招投标代理行为,为高质量、高效率地推进扩大内需、灾后重建项目建设营造良好的环境。
7.2010年招标代理机构年终总结 篇七
2010年就要过去,2011年已经到来。招标代理部在公司其他部门的大力配合下顺利的完成了2010年的招标代理工作。
在过去的一年里,代理部共完成代理项目 38个,累计投资规模1.59亿。随着公司政府采购工程甲级、货物及服务甲级资质的获得,公司招标代理业务的范围也在扩大,现在我们已在市本级政府采购、建筑一级市场、二级市场以及发改委下属的招标平台都开展了代理工作。
在2010年,面对经济危机的大形式,我们将秉承程序规范、优质服务的工作理念,在顺利完成代理业务的同时加强与业主的联系,加深合作。
面对新资质的取得,代理部也积极的进行了准备。从培训方面,在参加相关主管部门举办的培训同时,在部门内部也开展了侧重新政策、法规的学习,及时掌握相关政策导向,为今后的工作做好知识储备。从制度方面,代理部将在已有的部门工作职责;人员行为规范、保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的基础上继续建立健全部门的相关规章制度,规范招标代理工作的程序。
2010年中,我们的工作中也确实还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需要引起重视。当前,建委已经出台了对招标代理机构也违规的处理办法,对于代理工作人员来说,工作上的失误不仅仅会给公司名誉带来损失,严重的还要追究经济及法律责任。这就要求我们的招投标代理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对于承接的代理工作认真负责,不仅要加强对政策法规的学习,更要保持严谨细致、依法办理的工作作风。
代理部工作的成绩与公司各部门的大力协助是分不开的,在以往的工作中,造价部是我们最有力的后盾,从更专业角度弥补了我们的不足,为我们代理工作的顺利完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8.招标代理机构诚信与廉洁承诺书 篇八
致鹤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
本机构接受的招标代理工作,为更好地为提供优质服务,有效地预防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全面落实公开、公平、公正(以下简称“三公”)原则,本机构郑重作出诚信与廉洁承诺。
一、招标代理诚信承诺
l、本机构将完全按照招标公告要求的计费方式承包该项目的代理服务,未经贵单位书面同意不随意增加收费项目。
2、本机构在该项目的招标代理过程中将秉承诚实信用、“三公”原则,在约定的期限内及时地开展全部招标代理工作。
3、本机构向招标人、招投标监管部门出具的各类书面文件均为真实、合法、有效的,不伪造变造任何书面文件,出具的任何文件均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规定。
4、本机构在履行招投标职务时,严禁以包括并不限于用任何口头方式、暗示方式向投标人表达有可能影响“三公”原则的行为。
5、本机构发出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及招标文件等内容均遵循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类规范性文件,遵守北京市有关行业规章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都是公平、公正的,不存在偏向性和歧视性内容。
二、招标代理廉洁承诺
1、在招标代理过程中不利用行贿、欺骗、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2、与投标人进行代理业务时,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章履行自己的职责,不与任何第三方串通进行虚假招标、陪标、围标、串标等活动;与招标人进行的各项代理业务始终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
3、不以任何形式,包括并不限于口头及书面形式,作为及不作为的方式,向投标人泄露招投标秘密。
4、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约束、规范白己行为。
5、在履行自己职责时,与各关系人之间,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规范本机构人员的行为。
6、不向投标人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其他任何有可能影响公正招标的礼物,不以任何形式变相收取或间接收受礼品等,包括未来利益。
7、不在投标人和相关单位报销或变相报销代理机构或个人费用。
8、在职权范围内的各类招投标项目中,不向自己或任何第三方的亲属、任何关系人介绍、暗示招投标项目的任何事宜。
本机构若有违反上述任何承诺条款(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后,完全愿意接受党纪政纪部门、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等依法依规进行的任何处罚与处分,并承担招标人或相关部门在网络上公开我公司“不诚信或不廉洁”信息所造成的一切后果;若构成违约,向招标人承担全部违约责任;若造成财产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若触犯刑律,承担刑事责任。
9.招标代理机构保密措施 篇九
1、有利于防止内外互通, 泄露标底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工程建设项目代理业务及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其资格由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它国家机关不存在任何隶属关系或者其它利益关系。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建设单位的委托范围依法组织招标。业主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2、有利于防止业主搞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
推行招标代理, 有利于防止一些地方或部门以种种方式设置障碍, 排除或限制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加投标的现象。例如, 有的对外地队伍进入本地市场收取高额管理费, 有的规定未取得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身份”的企业不得参加投标, 有的不合理地单向限制本地区或本部门、本系统以外的企业参加投标的工程数量, 还有的规定在评标时给获本地区或本部门、本系统有关奖项的投标人加分, 等等。
3、有利于防止业主任意肢解发包工程, 杜绝腐败现象
《招标投标法》规定, 需要将工程划分为标段的, 建设单位应当合理划分标段, 不能任意肢解发包工程。肢解发包工程在实践中存在较多问题, 主要是和一些不正之风、腐败现象联系在一起, 也就是经济学里所称的“寻租”现象。如果把工程肢解成几部分, 交给几个单位承包, 业主寻租的机会就增多了, 可能捞到的好处自然也就增加了。
4、有利于防止投标人最低价中标
在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 通行的作法是最低价中标, 我国加入WTO后, 逐步向国际惯例靠拢, 采用“合理最低价法”评标的工程日益增多, 有些报价低得离谱, 其目的就是先中标。将业主套牢, 而后边施工边加价, 要么就偷工减料, 以求降低成本。代理机构对于这种现象, 将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承包商的技术方案能否既降低成本, 又保证工程质量, 如果认为提出的技术方案不足以在降低成本的同时又保证工程质量, 那就不能中标, 从而确保真正的优秀企业中标。
二、招投标代理机构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招标代理市场在我国已有十几年的发展, 但仍不完善。尤其在获取代理业务方面缺乏市场竞争, 多年形成的区域模式或习惯作法与市场并行, 导致一些招标项目不能进入市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颁布后, 招标代理机构在数量上发展较快, 但参差不齐, 即使是同等资质的代理机构, 在实力上也存在很大差距。
1、缺乏市场理念及服务意识
招标采购工作在我国经历了复杂、曲折的发展过程, 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 政府或行业派生出的招投标代理机构长期以来主要依靠直接授权或强制性规定获得招投标代理业务, 习惯于“等、靠、要”。由于项目的取得主要依靠行政指令, 而不是依靠开拓代理市场以及提高服务质量取得, 从而使得招投标代理工作往往流于形式, 服务缺乏主动性、服务内容单一、服务质量低下, 个别招投标代理机构带有明显的“二政府”作风, 在业务开展中缺乏市场开拓意识和服务理念, 使客户难以充分认识招标代理服务的优越性。
2、代理业务的中心工作不突出
招投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的从事招投标代理业务, 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第三方中介组织, 按相应的法律、法规开展招投标代理业务。也就是说, 其既不隶属于招投标监督部门, 也不受控于委托方, 而是独立的第三方。但由于承揽业务的原因, 个别招投标代理机构失去了应有的独立性, 过分迁就委托人, 向委托单位做一些不切实际的承诺, 诸如:保证委托人中意的投标单位中标、排斥潜在投标人等, 存在违规行为。最终使得招标代理的中心任务和职责变成负责评委的“吃、喝、拉、撒、睡”,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独立、公正、规范运作”的招标中介机构市场体系的建立, 也失去了招投标代理机构应该发挥的作用, 有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本意。
三、规范发展招标代理机构的几点对策
1、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和部门规章制度
完善招标代理政策法规体系是培育和发展招标代理市场的重要内容, 是规范招标代理活动的重要前提和法律基础。
2、全面提高员工的能力和素质
招标代理机构可以通过办培训班集中学习的形式来整体提高本招标代理机构员工的业务素质, 也可以通过向兄弟单位取经的办法来完善本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 更主要的是建立—个学习型的组织, 要求员工树立不断学习、自觉学习、终身学习的思想和觉悟。
3、建立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诚信管理体系
加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综合考核考评是规范招标代理行为的一种有效手段, 也是精简行政审批、审核、强化事后监督的具体表现。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综合评价考评, 主要内容应包括从业资格、管理制度、经营行为、招标代理机构行为能力四个方面。
4、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宣传力度
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媒体, 介绍招标代理机构对规范建筑交易市场行为、提高招标投标质量、扩大招标的覆盖面等方面的作用, 让人们充分认识到代理机构发展的必要性以及紧迫性。
5、加强信息化建设
加强工程招标代理行业的信息化建设, 是当前行业管理的迫切需要。现在一些甲级招标代理机构到外地接收挂靠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随意设立分支机构, 总公司根本没有或者很少有专职人员去当地完成这些代理项目, 造成招标代理工作质量没有保证, 有违规操作行为难以查处等情况。
四、结束语
目前, 招标代理机构正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不断完善逐步走向成熟。尤其是国家及省关于招标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正在不断健全, 我们坚信, 在国家政策法规的指导下, 招标代理机构会越来越规范, 发展前景也会越来越广阔。
摘要:近年来, 招投标代理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招投标代理机构的中介作用也日益凸显, 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的颁布实施, 从法律上明确了招投标代理机构的法律地位, 规范了招标代理行为, 推动了我国招投标事业的发展。但从业务的规范性来讲, 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以促进招投标代理市场的健康发展。本文分析了推行工程招标代理制度的必要性和招投标代理机构存在的问题, 提出了规范发展招标代理机构的几点对策。
关键词:招标代理,保护主义,合理最低价法评标
参考文献
[1]、邓华.浅谈招标代理机构的现状和前途[J].中国建设信息.2007.15:76-78
10.招标代理机构保密措施 篇十
办理程序表
1、资料报送:发改委的项目批文及相关资料;
2、审查备案:项目业主单位根据项目情况递交资料(招标公告及其附件)向建管办(招标办)予以审查;审查通过后,由业主单位盖章,报招标办备案;
3、公告发布:招标公告审查备案后,在双峰网上发布;
4、报名:项目业主单位在报名时间内须派二名工作人员在县建管办四楼(招投标办)报名地点接受投标人的报名,按照招标公告要求审验相应报名资料,并接受招标办的现场监督;
5、开标:由项目业主单位组织并主持,按照程序由相关人员填写评标报告中相应的表格;评标报告原件由建管办(招标办)存档;
6、公示:开标确定中标候选人后,由项目业主单位将中标候选人公示盖章后(同时送一份电子文档)报招标办备案,并在双峰网上公示;
11.谈招标代理机构中的职务犯罪分析 篇十一
论文摘要本文从犯罪学角度分析了当前招标代理机构在工作中容易滋生贪腐的空间和因素,当前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防止该类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论文关键词犯罪学 招标代理机构 职务犯罪
市场经济条件下,招标代理机构是完全的市场中介服务机构,但是这种规模化的中介服务客观上给招标代理机构带来了类似于垄断性质的权力,从而给商业贿赂等贪腐行为提供了滋生的土壤。
一、招标代理机构中滋生贪腐的空间
(一)从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程序及内容方面分析
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业务包括:发布招标通告,发售国际招标文件,提供咨询服务以指导企业投标,代理投标等。其工作程序通常有:
1.获得采购人合法授权
由于招标机构是受采购人委托,以采购人名义组织招标,因此,在开展招标活动之前,必须获得采购人的正式授权,这是招标机构开展招标业务的法律依据。取得招标人的授权后,招标代理机构也取得了类似招标人的地位,从而对投标人有一定的震慑,使得投标人从心理上产生了向其贿赂从而得到中标机会的意愿。
2.为采购人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或称标书)是整个招标过程所遵循的法律性文件,是投标和评标的依据,而且是构成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不进行或进行有限的面对面交流。投标人只能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因此,招标文件是联系、沟通招标人与投标人的桥梁。拥有对招标文件的编制权,使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具有提前向投标人泄密的可能性,从而产生滋生贪腐的空间。
3.组织评标
招标代理机构处于中立位置,比较超脱,可以严格按招标文件要求和评标标准组织评标。组织评标具有一定意义上的行政事务权利,即使不能给投标人带来某此具体的、直接的好处,但却再一次从心理上对投标人起到了震慑作用。
4.做好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协调工作
由于采购人处于主动地位,容易将招标以外的一些条件强加给中标人,产生不平等协议,使招标流于形式。招标代理机构因此负有从中协调的职能。当投标人与招标人就合同签订发生问题时,投标人为了合同顺利签订,即可能向招标代理机构贿赂。从另一个方面讲,招标代理机构作为中间人,有协调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义务,也就意味着,其有怠于行使义务的`可能。因此,有些中标人即使没有和招标人就合同签订发生任何问题、纠纷,也怕招标代理机构从中作梗或是故意拖延,因而招标代理机构贿赂。
5.监督合同执行,协调执行过程中的矛盾
有些招标合同执行需要较长时间,需要招标代理机构从中协调解决。以卢某、丁某贿赂案为例,在利用国外政府或政府间组织贷款招标中,当投标方中标并签订合同后,招标代理机构还负责监督合同执行,审单放款的职权。在此过程中,虽然招标代理机构只负责对单据的形式审查,不涉及实质审查,但其对单据审查时间的长短快慢,决定着放款时间的长短快慢,同时也决定着中标方(即执行方)承担汇率风险的大小。由此可见,在执行合同中,由于招标代理机构对中标方的种种制约,也产生了其滋生贪腐的较大空间。
(二)从招标代理机构的“规模效应”分析
在委托招标中,招标代理机构以其专业化和信息优势,可以形成招标方的买方群体,从而与投标方构成重复性合作关系,对整个竞争态势起到催化和放大作用。因为,尽管一家买方在一定时间内对于同一样的商品采购可能只有一次,但是,由于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多家企业委托,对于同一设备的购买就是多次的,这无形中形成了规模效应。这效应增加了投标方的竞争压力。因此,投标方在中标后或者在一次投标中没有中标时,为了以后的利益,也会对其贿赂。在侦查数起招标代理机构人员贿赂案中,一些贿赂方贿赂数目甚至超过了其当次中标的总利润。
二、招标代理机构中职务犯罪特点
(一)犯罪人员高学历
由于招标代理活动的复杂性、专业性,其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综合素质较高,招标代理机构中职务犯罪人员普遍学历较高。这些高学历人员犯罪手段由单一向复杂、隐蔽、智能化方向发展。作案日趋隐蔽,反侦查能力越来越强。在侦查过程中,只要有一线希望,他们都不会轻易放弃,揣测讯问人员所掌握犯罪事实的多少、虚实。同时,高学历人员一般工作交往和社会活动多,老领导、老同学、老战友、老朋友逐步结成一种关系网,实行利益互保政策。一旦其中某人出了事,关系网立即启动,干扰办案。
(二)犯罪主体层次由高层主管官员发展普通工作人员
以前所查处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主要集中在高层主管官员,而随着招标代理业务的不断扩大,犯罪主体层次发展到具体的工作人员。如巩某贿赂案中,巩某只是一名负责招标具体工作的项目经理,而利用手中的职务便利,对投标方进行索贿、贿赂。
(三)好处隐蔽
招标代理的专业性较强,且具有一定的“规模效应”,因此造成了招标代理机构人员职务犯罪中好处隐蔽这一特点。与以往的利用职务便利贿赂案件不同,投标方向招标代理机构人员贿赂时,所要谋取的利益有时是具体而明确的,如希望招标代理机构能尽快为自己审单、促成合同签订等。也有时候,投标方向招标代理机构人员贿赂,只是希望表示想与工作人员建立良好的关系,以期在后续招标人,可以得到好处。
(四)串案现象明显
12.招标代理机构保密措施 篇十二
招投标活动的重要特点之一就是参与的相关主体比较多, 涉及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监管机构等。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各方主体从不同阶段、不同角度或不同方式影响着招投标活动, 招投标活动的规范也就取决于上述各方主体自身行为的规范程度。达到招投标活动的规范需要各方主体共同努力, 现就招标代理机构如何在规范招投标活动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探讨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 赋予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投标活动中的角色是非常重要的, 招标代理机构应该, 也必须在规范招投标活动中起到积极的作用。努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 系统深入地领会法律、法规内涵, 全面贯彻于招标代理过程始终
2000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招标投标法为规范我国招投标活动提供了法律上和制度上的保障。在招标投标法的指导下, 相关政府部门和行政主管机构相继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法规、规章和规定。所有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的出台, 正是招投标活动不断规范、不断成熟的过程和表现。在任何情况下,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是招投标活动的基本要求, 也是规范招投标活动的前提。
符合法律法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招投标活动中所有文件的内容应当合法, 二是招投标活动的每个步骤和环节应当合法。项目建设的投资多元化和项目建设的单位的多样化决定了构成招标人的主体是复杂和多样的。客观地说, 每个招标项目都有自己的特点, 每个招标人都有自己的愿望和要求, 并非所有的招标人都熟悉和了解与招投标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如果招标代理机构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也不清楚, 那么由谁来保证招投标过程以及相关文件的合法性呢?虽然有监管机构作为最后一道防线, 但监管机构主要职责毕竟只是监督和管理, 并不能代替招标人去起草招标文件或履行招标程序。所以, 确保招投标过程以及相关文件的合法性的主要职责在于招标代理机构。这也是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过程中为客户服务的最核心、最基本的内容。招标代理机构应确保招标文件中每一句话以及招投标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与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不冲突, 这就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全面、系统、深入地学习、了解、领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并在招标代理过程中全面贯彻。这是招标代理机构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所能做的, 也是应该做的最基本、最有效、最重要的工作。
2 加强招标代理业务学习, 编制好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是招投标活动的“章程”和“游戏规则”, 是对招投标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一方面, 招标人通过招标文件这一载体向投标人描述招标对象以及招标人的意思、要求和条件;另一方面, 投标人通过阅读招标文件来了解和掌握招标人的要求和条件,
动桩问土的承载潜力, 受力可靠, 施工速度快, 工程造版社,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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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以此为基础做出响应性的投标文件。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所以招标文件同时也是日后合同文件的基础。
鉴于招标文件所具有的上述特殊作用和地位, 招标文件的品质决定了招标工作的质量, 也决定了招投标活动的规范性。任何一项活动是否规范, 首先取决于其本身的游戏规则是否规范。游戏规则的缺陷必将导致游戏本身的不规范, 这就是招标文件的品质与招投标活动质量之间的关系。实践中, 我们经常遇到由于招标文件编制存在缺陷或错误而导致招标投标过程不顺利的现象, 或发生异议, 或产生投诉, 甚至导致招标失败。
特别是作为招标文件一部分的评标办法, 对于引导和规范招投标活动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一份好的评标办法不仅应当能够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选定中标人, 而且还应正确地引导投标人规范地竞争, 有效避免围标、串标等现象。
所以我们认为, 招标代理机构为规范招投标活动所能做的第二件重要工作就是加强自身的业务学习, 针对具体招标项目的特点, 努力编制出一份优秀的招标文件。
3 重视招标工作细节, 确保招投标程序合法合规
招投标活动是程序性要求很强的事情。一次典型的招投标活动, 历时一般一个月左右, 期间包括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发售招标文件、踏勘现场、组织答疑、开标、评标、定标、中标结果公示、招标投标情况备案、发中标通知书等诸多环节。每个环节本身又包含很多具体的工作细节, “细节决定成败”的说法对于招投标活动是非常贴切的。招投标活动的规范来自于每个环节的每个细节的规范, 招投标活动中的任何不规范也必然是在某个环节的某个细节所表现出来, 任何环节或任何细节出现任何差错都将影响招投标活动的规范, 甚至导致招投标活动的失败。招标代理机构在上述每个环节、每个细节中扮演组织和协调者的角色, 应力求每个环节、每个细节都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必要时与监管机构积极沟通并协调一致, 规范地去履行招投标活动的每一个步骤, 密切配合监管机构对招投标的每个环节依法实施监督和管理。
4 重视招标代理执业道德, 确保自身行为规范
为实现招投标活动的规范, 招标代理机构本身的行为必须规范。招标代理机构本身行为的不规范, 会比任何其他因素都加倍地导致招投标活动的不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构成这种职业道德的因素包括守法、服务至上、行为正直、诚实、客观、责任心、以客户的利益为重、不谋私利、敢于坚持原则等。招标代理机构应在企业内部无比重视并培养和发展这种良好的职业道德, 在员工的录用和考核时, 强调品德第一, 必要时, 实行品德问题一票否决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以自己职业化的服务加上良好的品行和操作去获得信誉并引导相关各方规范地履行各自的职责。
以上四个方面, 是本人对课题调研的一些拙见, 也是自招标代理机构诞生以来, 在招标代理过程中, 本人作为监管人员在监管过程中的一些体会。不当之处, 请批评指正。
摘要:结合实际, 谈谈招标代理机构如何为规范招投标活动发挥作用。
13.采购代理机构制度 篇十三
1、本控制管理制度目的:
①、为了实现社会代理机构能够按照法律制度和市场规则,根据采购项目类型、大小、复杂程度等特点,采取定额收费和比例收费的方法,合理收费。
②、防止代理机构用低于成本报价获取采购代理业务,以排挤其他社会代理机构公平竞争或者事后与供应商串通获取不正当利益。③、防止代理机构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代理服务费和保证金之外的其他费用,并能够及时退还保证金。
④、为实现集中采购机构不能无权利人合法授权,强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履约保证金,并能够及时退还保证金,对依法不予退还的保证金及其孳息能够按照规定及时上缴国库。
2、针对社会代理机构
(1)代理服务费收费
①、代理服务收费,是指采购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从事编制采购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为投标人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②、本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合理收取费用。③、本机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④、本机构进行政府采购代理服务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严禁任何强制指定代理机构或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单位接受代理并收取费用。
⑤、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2)采购项目投标(谈判、询价、磋商)保证金收取、履约保证金代收、保证金退还 ①、投标保证金收取
a、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招标文件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投标保证金条款,而且该条款也成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资格要求,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如果没有对采购文件中的投标保证金条款进行响应,必将导致投标无效。
b、投标保证金对投标人的投标行为产生约束作用,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严肃性,一旦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作出承诺,则合同即告成立,中标的投标人必须接受,并受到约束。否则,投标人就要承担合同订立过程中的缔约过失责任,就要承担投标保证金被招标人没收的法律后果.这实际上是对投标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一种惩罚。c、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投标保证金有限期应该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d、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支票、汇票等形式,是对投标人流动资金的直接考验。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的形式.银行在出具投标保函之前一般都要对投标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考察,信誉欠佳或资不抵债的投标人很难从银行获得经济担保,由于银行一般都对投标人进行动态的资信评价,掌握着大量投标人的资信信息,因此,投标人能否获得银行保函,能够获得多大额度的银行保函,这也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投标人的实力。
e、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时间,应在开标前以有效形式递交,开标前的时间很充裕,从知晓采购信息开始,一般到采购截止日都会有一段时间,招标采购为20天以后,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几种采购方式,从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到采购当天也会有一个时间段。
②、履约保证金代收
a、履约担保是发包人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违反合同规定或违约,并弥补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其形式有履约担保金(又叫履约保证金)、履约银行保函和履约担保书三种。履约保证金可用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履约保证金一般不超过合同价格的10%。
b、法律法规对履约保证金交付给谁没有明确规定。从表面上看,履约保证金与合同履行密切相关,似乎应该由采购人收取,但这是片面的。政府采购具有公共政策功能,政策功能的体现应是全方位、具体的。
c、履约保证金的数目要大于合同预付款数目,以规避可能存在的风险。
d、履约保证金的数目要与投标保证金持平或稍高,技术含量高、不能准时履约将会给采购人带来巨大损失的项目,要适当提高履约保证金数额。
e、履约保证金数额的确定要与合同付款条件联系起来,初步设想两者之间应该成反比关系,即分阶段付款条件对供应商有利时,履约保证金应该多收,反之则少收。
f、履约保证金有利于维护合同的法律效力,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履行承担的义务,才能按质按量按要求完成任务,也是招标单位对中标单位极为有力的约束条件,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③、保证金退还
a、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此时,招标人可以选择其他中标候选人作为中标人。原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原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b、保证金是指为合同的履行所提供的一种金钱保证,在双方合同到期或者依法解除时才予以退还。
c、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退还一律按照供应商提交投标保证金时的路径、银行账号由银行转账方式无息返还,供应商应开具由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往来款收据。
3、针对集中采购机构 ①、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②、促进集中采购机构发挥采购规模优势,采用充分竞争的采购方式,获得规模效益,降低采购成本,体现实行政府采购在节约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方面的优越性。
③、履约保证金由集中采购机构收取后,能保持操作的连贯性、一致性。
④、集中采购机构不能让履约保证金变成采购人手中可以任意处置中标人的武器。
⑤、一旦集中采购机构建立了供应商的诚信档案,确立了综合考核与评估制度,结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各领域的行业协会设立的供应商诚信档案记录,能对供应商的诚信等级做出正确评估,即可不再收取履约保证金。
⑥、在双方合同到期、投标人完成合同内规定任务或者依法解除后,予以退还保证金。
14.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 篇十四
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
项目编号:
比选单位:
二零一六年三月
第一章
邀
请
函
致:
根据《***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选取办法》的规定,经过电脑随机抽取,确定你单位为比选候选单位。请贵单位在收到文件后第一时间予以回复并按照比选文件的要求积极准备投标资料,并按时递交,我公司将按规定对比选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择优确定招标代理服务单位。
一、项目概况
略。
二、招标范围
略。
三、时间要求
项目时间不得超过25个工作日。
四、递交投标资料的时间、地点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
年月
日下午
2:30。
递交地点:略
五、投标资料数量:纸质版一正四副,电子版一份。
六、投标资料内容
1、投标承诺函(格式自定,包括工期、质量、收费报价等方面的内容);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3、公司简介(资格、资信、组织机构、人员结构以及制度建设情况);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5、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6、税务登记证副本;
7、资质证书副本、获奖情况;
8、同类型业绩证明材料;
9、针对本项目拟派的人员状况;
10、本项目的工作方案及组织措施等;
11、项目质量控制方法及承诺;
12、其他服务承诺;
13、收费报价(以国家现行规定为基础,结合市场自主报价,但不得高于指导价)。
七、保密要求
双方同意保守在缔结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保密信息,除一方履行义务的必要或有法律、法规规定应披露的之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人披露和不正当使用,否则,应当赔偿因泄露保密信息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八、投标文件的编制、密封、递交
1、投标文件应按规定的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投标文件应用A4
纸打印,装订成册,胶装,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规定处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复印件一律加盖单位公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
3、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
“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4、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胶装。
5、投标文件的密封:正本和所有副本密封在一个封套内,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封套上应写明(项目名称)投标文件,在()年()月()日()时()分前不得开启字样。
九、联系方式
比选人:***公司
地
址:略
邮
编:略
联系人:略
电
话:
手机:
邮
箱:
第二章
比选办法及标准
一、本次评标采用综合因素评标法进行评标。
二、综合因素评标法采用打分制,满分为
分,进行评比的各类因素分值按下列比例确定:
(一)商务标(60分)
1、企业资信5分。
(1)甲级资质得3分,乙级资质得2分。
(2)企业近三年获国家级荣誉证书或省级荣誉每项2分,最高2分。
2、项目人员配备15分。
(1)项目人员配备齐全,分工合理得10分。
(2)项目主要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或招标师职业资格证书,得1分。
(3)项目配备的其他专业人员具有中级职称或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每人次得1分,最高得4分。
3、招标代理业绩
分。投标人近
年承担过同类项目招标,每项得
分,最多计
3项。
4、代理服务费报价
分。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报价,按下浮比例高低排序,报价最低者得25分,第二名得23分,第三名得21分。
(二)技术标(40
分)
代理工作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招标组织程序;人员组织配备;技术保障措施;合同管理措施;服务缺陷处罚措施;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方案要求完整全面,针对性强。最低得分不得低于25分。
计算评委打分时,算术平均后为每个投标人最后得分,评委记分保留一位小数,报价得分及总分保留两位小数。
三、评标委员会根据各投标人的综合因素得分高低顺序推荐第1名为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即为中标价。
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一部分:商务部分
一、投标承诺书
格式自定,应包括报价、工期、服务承诺等。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单位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盖章)
****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兹委派我单位
为
项目的授权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单位处理本次投标中的有关事务,并签署全部有关文件、协议及合同。我单位对被授权人的签名负全部责任。
本授权书于签字盖章后生效,被授权人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消而失效。
授权代表人无转委权。
特此委托。
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供应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投标单位(盖章):
日期:
****年**月**日
三、报价说明
投标人自行编制,应包括相关的收费依据及计算方法等。
四、投标人同类型业绩证明材料
相关委托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针对本项目拟派的人员情况表
姓名
职称
证书
名称
证号
拟担任的工作
注:后附项目班子成员相关证件的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第二部分:技术部分
15.招标代理机构保密措施 篇十五
一、委托社会代理机构招标采购从而引入更积极更充分的竞争
这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招标公开程度更高,操作程序更为规范,评标相对客观公正。这3个方面,保证了设备招标采购更加“公开、公平、公正”。
在委托社会代理机构招标采购的过程中,我们的具体做法是:学校部门或教师提出设备购置申请,并提供所购设备的相应技术参数和具体要求,经学校财务处和设备管理部门审签,报学校主管招标的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将申请购置设备的相应技术参数和具体要求提交委托的社会代理公司,代理公司依据所提拟采购仪器设备的功能需求说明和时间要求等,编制招标文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公开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这一套规范的程序,相对学校自行组织招标,邀请一些以往曾与学校有过合作或比较熟悉的供应商参与投标,或通过学校网站发布公开招标信息,招标的公开化程度更高,响应的商家更广泛,竞争也就更加充分,从而保证了投标商必须以更加优惠的价格提供产品,在同等的价格情况下提供更高的配置和更丰富完善的服务内容。
社会代理机构的选择,是保证招标采购成功的重要条件。我校遴选的代理机构是拥有国家财政部颁发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A级资质证书的国有招标代理机构,在组织招标过程中严格依法操作,发布的招标文件中不得设有排他性条款,招标公告时间不得少于20天,参与响应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开标在相对固定的场所,采取当众启封,公开唱标。评标结束,在法定的中标公示期内进行公示,公示期结束没有疑问,方可正式确定并通知中标人。这些规范透明的操作,为商家公平地参与竞争提供了保障。
评标由评标专家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设备采购使用单位派出的专家不超过专家总数的1/3,除采购单位派出的专家外,其他专家则从财政部组建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成。一些重大项目,还要求抽取经济、法律方面的专家。这些专家,在专业覆盖面、评标经验以至客观性等方面与学校自行组织的本校相关技术单位以及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的管理人员组成的评标小组相比,更为专业客观。社会代理机构组织的招标,评标统一采用综合评分法,主要有投标产品质量、技术先进性及服务,同类项目的业绩,商务状况和投标价格的合理性等内容。投标价格的合理性以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值,统一按价格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满分值计算。投标产品质量、技术先进性及业绩、服务和商务评审部分,则又细分内容和分值标准。评标专家本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人的标书情况,自行打分。最后汇总所有专家的打分,根据得分高低排序,推荐拟中标人。这一过程,与学校内部自行招标往往依据多数人的意见或简单的票决相比,要更为客观。
二、委托社会代理机构招标采购从整体上降低了采购成本
设备采购成本是采购人最为关心的内容之一。委托社会招标代理机构采购成本费用增加是无疑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为招标人提供招标咨询、制定方案,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信息,审查投标人的资格,按程序组织开标、评标,协调招标人与中标人的关系,监督合同的履行,对招标人进行购后服务、整理归档招标文件等,并根据自己提供服务量的大小,向招标人收取一定的费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一原本应由招标人支付的费用,通常采取由中标人支付的方式。有同志认为,招标代理机构是社会中介机构,是非生产经营性企业法人,它作为一个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理性经纪人,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其根本目的,从形式上看,学校委托代理招标不付任何费用,但这笔钱由中标供应商支付,最终还是由学校支出,羊毛出在羊身上,因为供应商不可能做亏本的买卖。这个意见从理论上讲是完全正确的。但进一步深入分析,我们认为,从整体上来看,学校付出的成本费用是降低的,或至少说是没有什么损失的。这个成本主要消化在了由于市场竞争而产生的机制效益和社会化的分工而产生的规模效益之中了。
完善和规范的市场机制,保证了产品的合理价位,更为“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保证了招标人的利益。作为招标代理机构,为招标人提供了服务,根据自己提供服务量的大小,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是理所当然的,况且这一收费标准也是依据国家相关的指导性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的,不是毫无边际的胡乱要价。学校作为被服务的对象,这一显性的费用成本从形式上转嫁给了供应商,供应商肯定会通过提高产品的报价又转嫁给学校。但正如我们前面所论及的,由于社会代理机构依法规范招标,竞争更加充分,迫使这种报价的提高幅度绝对不是产品报价和服务费两者简单地相加。再有,由于社会代理机构招标的规范操作,也使得供应商省却了不少不必要的公关成本。
学校委托社会代理机构招标,利用社会化分工和市场提供的资源配置,节约了学校的人力资源成本。举个具体实例。目前我校负责设备管理的人员只有4位,也就是4个人员编制,其中1位同志分工负责设备购置的具体事务,包括接收学校采购单位采购申请,办理校内相关审批手续,与社会代理机构协调招标事宜,办理海关免税手续等工作。另外3位同志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验收、记账、报废处理和各种报表的统计上报等日常事务。若按学校目前仪器设备的年采购量,学校自行组织招标采购,据我们分析测算,至少需要3位精通业务的专业人员才能较好地完成此项工作,也就是说在目前人员编制的前提下增加两个编制。两位正式职工,如果将医疗、住房等福利考虑在内,这一人力资源的成本是不难计算的。除了人力资源外,设立机构,增加人员,相应的办公条件资源必然也要增加。设想各大小学校都组建一支专业的招标采购队伍,负责并不是常年满负荷工作的设备招标采购任务,在人力、物力资源上将是一笔多么大的成本费用?
三、委托社会代理机构招标采购从机制上规避了风险
社会招标代理机构依法招标的运行机制,政府、社会和当事人的多重监督机制,采购人、采购主管部门和评标专家的多重制约机制,从多方面为规避设备采购风险提供了较好的屏障。
社会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成立并按照相关的法定程序实行招标采购工作,透明度高,可以从根本上避免“权力寻租”和“权钱交易”的产生。当学校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招标事宜以后,除了设备购置人,也就是该设备的直接使用单位或教师1人参加评标外,学校领导和职能部位的成员均不参加评标,避免了“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更能客观地履行监督。学校领导和职能部门的同志不直接面对各投标供应商,供应商与学校负责采购的领导接触也起不到任何作用。对投标供应商而言保证了竞争的公平,实实在在的做好标书,提供性价比更好的产品和更好的售后服务,靠企业自己的实力赢得客户,占领市场。对学校领导和职能部门的同志而言既起到了保护,也从源头上防止了腐败的滋生,促进学校的廉政建设。
对社会代理招标机构国家有专门的监督部门对其招标工作进行监督,并对其执业资质进行考核。在《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中,对社会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中违法行为都有明确的处罚规定。在组织招标的过程中,招标人和投标人,特别是投标人,对招投标整个环节的监督就更为直接,因为涉及自身的利益。因此,整个招标过程,各种规章必须严格遵守,各种程序必须规范到位。社会招标代理机构自身是法人实体,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担风险,其工作效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社会的信誉,甚至影响其生存发展,对于一个规范的负责任的企业而言,是绝不会拿企业的命运来冒风险的。
采购人、采购主管部门、评标专家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多重制约机制,也是保持招标采购工作能够客观公正、规避风险的重要条件。对每次项目较大的评标活动,学校设备管理职能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都派代表,参加全过程跟踪。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签字负责,承担个人责任,并随时准备接待和答复招标人或投标人对评审结果的质疑和投诉。这些制约机制,就使得参与评标的采购人不能仅凭自己的意愿好恶选择投标商,也要求评标专家服从良知,坚持科学、公平、公正的职业操守,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认真审核和比较,合理、公正地对待每一个投标人。
四、委托社会代理机构招标采购是今后发展的趋势
之所以说委托社会代理机构招标采购是今后发展的趋势,是由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性和学校内部的现实性所决定的。
我国的《招标投标法》中明确指出,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并规定了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的条件:一是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二是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三是有符合《招标投标法》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作为采购人,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因此,采购人委托社会代理机构招标采购是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依法开展的业务活动,受到法律的保护。
我们知道,所谓社会中介组织,是那些本身不从事生产经营和商品流通活动,而为专门从事生产经营和商品流通活动的市场主体提供各种服务的组织,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机构、行业协会等等。发达的市场中介组织是市场成熟和市场经济发达的重要表现。中介组织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也是社会化大生产前提下社会分工的产物。招标代理机构是独立于政府和企业之外,为市场主体提供招标服务的专业机构,属于社会中介组织,具有政府行政管理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推进,为政府和行政事业单位提供服务的市场中介组织,还要大力发展。市场的充分发展,愈来愈细化的社会分工,必将取代一家一户“小而全”的自给自足的机构设置模式。
在设备采购中,尽管《招标投标法》明确指出,如果采购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也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但高校作为教育事业单位,它的主要职能和主要精力是培养人才,从社会化分工的角度讲,一切可由社会承担的职能,终将交由社会来承担,这样才能保证学校主要职能的履行。学校机构人事的改革,无不是在优化学校资源配置,自觉或不自觉地推动承担学校服务职能的机构向社会化的方向发展。从目前学校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的约束情况来看,从设备采购工作的间断性特点上看,要求学校建设一支设备采购的专业机构和职业化的采购队伍,达到社会代理机构的规范程度和专业化水平,是很不现实的,也是难以做到的。
任何事物都有它的两面性。委托社会代理机构招标采购,由于其履行各种程序的法定性,采购人、采购管理部门同招标代理机构的沟通过程,都需要花费时间,与学校自行招标采购相比,设备采购的时效性可能要差些;由于高校采购的设备专业性强,随机抽取的专家有的未必“专业对口”,有时可能会造成中标产品难以完全满足用户的需求标准。这些问题,除了各种法定程序必须履行,必须付出的代价外,其他都是可以在具体工作中改进的。如采购专业性较强的设备,在招标前期采购人能进行详细周密的市场考察,提交相对合理完善的技术指标和配置要求,一些问题是可以避免的。
摘要:高校仪器设备招标采购委托社会代理机构,提供了更为充分的市场竞争,从整体上降低采购者的采购成本,从机制上规避了各种风险,是今后发展的趋势。
关键词:设备管理,采购方式,代理机构
参考文献
【招标代理机构保密措施】推荐阅读:
招标代理机构进度措施06-29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方案08-08
招标代理机构选取暂行办法07-21
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09-21
选择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实施办法11-18
山东省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06-10
招标代理合同封皮10-20
服务方案招标代理10-27
代理招标委托书09-20
工程招标代理邀请函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