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品处理办法

2024-08-13

不合格品处理办法(15篇)

1.不合格品处理办法 篇一

大名县供电公司处置不合格党员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从严治党的方针,为提高党员队伍素质,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使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工作经常化和制度化,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处置不合格党员必须采取“坚持标准,加强教育,区别对待,严肃处置”的工作方针。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置,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定性准确,处置恰当,手续完备。

第三条 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主要有限期改正、劝其退党、除名三种形式。限期改正的时间为一年。是预备党员的,按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延长预备期的办法处置。

第二章 组织处置条件

第六条 限期改正。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限期改正:

1、凡属革命意志衰退,不积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散布错误言论,并造成不良影响,情节较轻、后果不严重,可留在党内以观后效的;

2、属于劝退对象,本人坚决要求留在党内,且态度诚恳,已有改正表现的。

第七条 劝其退党。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劝其退党:

1、意志衰退,丧失共产主义理想信念,不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散布错误言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2、维护国家、集体利益,在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不敢坚持原则,不敢挺身而出,不敢与坏人坏事做斗争的;

3、不能完成工作任务,不遵守工作和劳动纪律,拉帮结派,拨弄是非,严重破坏团结的;

4、不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在工作、生活和各项社会活动中消极落后,长期不起党员作用的;

5、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低下,故意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的;

6、不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政策和法规,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7、限期改正期满,仍不符合党员条件的;

8、其他不够党员条件的。

第八条 除名。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党内除名:

1、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

2、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的;

3、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

4、放弃马列主义信仰,笃信宗教,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痴迷于封建迷信活动,确属劝退对象,本人坚持不退的;

5、属于劝退对象,而在限期内不能改正的;

6、本人要求退党的。

第九条 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1、入党动机严重不纯,或入党时隐瞒了重大问题的;

2、不履行党员义务,不起党员作用,经教育仍无转变的;

3、思想作风差,个人主义严重,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4、违法乱纪、品质恶劣,在群众中造成很坏影响的;

5、确定延长预备期,期限已满仍无转变的;

6、其他不符合党员条件的。

第十条 延长预备期。预备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延长预备期:

1、入党时有缺点,在预备期间转变不明显,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但本人愿意继续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决心按照党员标准去做的;

2、入党时基本具备党员条件,但入党后不能严格要求自己,在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出现一些较严重的缺点,经党组织指出后,愿意改正的;

3、入党后犯了一般性错误,本人检查认识深刻,下决心改正错误的;

4、入党后虽然一般表现尚好,但政治素质较差,党组织认为应该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的。

第三章 组织处置程序

第十三条 确定对象。根据基层党组织平时掌握的情况和党内外测评及党内评议的结果,由基层党组织初步确定处置对象。属一般党员的,由支部委员会确定;属党组织负责人或中层领导干部的,由公司党委确定。

第十四条 调查核实。党组织对被初步确定的处置对象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应找被处置对象谈话,写出笔录,由被处置党员本人写出书面说明材料。对需要取证的,由当事人、知情人写出书面旁证材料。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由调查组写出专题报告。

第十五条 初步结论。党支部委员会集体研究分析调查结果,对被处置党员的错误事实及性质予以认定,形成初步结论材料。材料内容一般包括:党员简况,主要问题,评议意见,本人态度等。并听取被处置对象意见。

第十六条 支部大会讨论处置决定。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宣读结论材料和支部委员会对处置党员的意见,提交党员大会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作出处置决定,形成书面材料。被处置党员应在材料上签署意见。并与核实的材料一并报送公司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讨论处置决定时,被处置党员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做证和辩护。

第十七条 党委审批。公司党委在研究对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置时,要认真分析党员的错误事实及其性质,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作出处置决定,并在上报的材料上签署党委意见。

党支部收到公司党委的批复意见后,要及时与被处置党员谈话,传达公司党委的审批意见,做好思想工作。党支部要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党委的决定。

第十八条 材料归档。组织处置材料,除限期改正的党员的材料装入党支部文书档案外,以其它形式被处置党员的材料,一律装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交其所在党组织保存。

第十九条 党员要求退党的,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后宣布除名,报公司党委备案。不必办理审批手续。公司党委将其退党的有关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 限期改正党员的教育管理

第二十条 受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由所在党支部负责教育管理,继续参加党内生活,享有党员权利。基层党组织要指派专人分工负责,帮助制定整改措施,并分配适当工作,因人制宜进行帮助,促其尽快改正。

第二十一条 党支部每季度对限期改正的党员进行一次考察,有针对性地采取帮教措施。

第二十二条 限期改正期满后,应及时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听取限期改正党员的汇报;由支部负责人介绍其在限期改正期间的学习、思想、工作等方面表现情况;全体党员讨论是否合格。支部大会认为确已合格的,报公司党委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限期改正期满,支部大会认为仍不合格的,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党内除名,不得再延长限期改正时间。

第五章 延长预备期党员的教育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延长预备期党员的教育管理,同限期改正的党员一样。延长期满后,合格的转正;不合格的,要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形成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报公司党委批准后,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二十四条 将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处置意见填写在其《入党志愿书》中的备考栏内,加盖公章。公司党委组织部将其取消预备党员的有关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大名县供电公司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不合格品处理办法 篇二

羔羊群中一旦发现病例, 应连同母羊一起送隔离舍隔离, 由专人护理。对原舍和其它羔羊舍要进行消毒, 一般使用百毒杀、烧碱溶液、菌毒灭、甲酚皂, 用喷雾器对舍内环境、食槽、用具、墙壁等进行彻底消毒。饲养人员应禁止串圈, 兽医人员也应用肥皂手浴消毒。隔离舍应用烧碱溶液消毒, 每天1次 (不能带羊消毒) 。

对已患病的羔羊可用下列方法治疗: (1) 母羊乳头用0.1%的高锰酸钾浸泡后让羔羊吃乳, 用0.1%的高锰酸钾水让羔羊自由饮用。 (2) 给羔羊注射聚肌胞注射液, 一次2 mg, 隔日1次。 (3) 羔羊流涎较多时, 可用2%的硼矾水冲洗, 每天2~4次。 (4) 用0.1%的高锰酸钾溶液涂抹口腔, 3次/d。 (5) 继发感染者用青霉素80万IU、5%的葡萄糖20 m L静脉注射, 2次/d。

3.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篇三

(2004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2年1月5日《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第三条 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

(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該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1至3年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损毁、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2名以上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九条 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教育考试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 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上级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出现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也可以要求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报送材料及证据,直接进行处理;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市级教育考试机构。

考生在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行为,由组织考试的机构认定,由相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考试的机构做出处理决定。

在国家教育考试考场视频录像回放审查中认定的违规行为,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认定并做出处理决定。

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承办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考试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具体确定。

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情况或者需要对教育考试机构实施监督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

发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所列案件,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考点主考、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相应的教育考试机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教育考试机构通报。

第二十五条 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给予考生停考处理的,经考生申请,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举行听证,对作弊的事实、情节等进行审查、核实。

第二十六条 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

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第二十七条 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機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八条 受理复核申请的教育考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做出决定的教育考试机构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人员的相关信息。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

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应当及时向招生学校或单位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

第三十一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向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报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所称考区是指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设置,由若干考点组成,进行国家教育考试实施工作的特定地区。

第三十三条 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4.不合格品物资管理办法 篇四

一、目的

确保不符合产品要求的产品得到识别和控制,防止非预期的使用或交付。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仓储在收、发、存各物流环节产生的不合格品管理

三、定义

不能满足客户要求的产品

四、管理办法及要求

1、不合格品的产生

1.1.供应商到货后,检验员在入厂检验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品 1.2生产过程中发现由于来货问题产生的不合格品

2、生产现场发现不合格品的退换

2.1车间员工发现不合格品,通知质量部现场检验人员进行判定,并由检验人员按物资供应商、物资名称、物资编码、数量等开具《不合格品物资退库清单》。

2.2由车间物料员将《不合格品物资退库清单》与相应物资交库房库管员进行不合格品退换,外库物资由物料配送中心专职人员进行退换。

2.3库管员将车间退回的不合格物资进行定置归位,并给予车间退回不合格做相应的合格品进行交换。

3、不合格品管理

3.1将不合格品物资存放于专门的不合格品区域,挂上红色不合格品标识牌。3.2对各个供应商的不合格品分开存放,并在包装注明该不合格品的供应商、名称、编码、数量。

3.3车间对不合格进行退换后,库管员必须及时对该不合格品进行系统子库存转移,并做好相应台账。(注明不合格品物资的供应商、名称、件号、数量、不合格原因等基本信息)。

4、不合格品的清退和处理

4.1每月底各库管员必须对自己所辖的不合格品进行数量统计,并上报采购部。

4.2采购部接库管员统计明细后1-2个工作日内,与相应供应商联系,决定退厂方式,通知库管员作好相应的打包工作,及时清退。

5、不合格品的品质保护 5.1 生产现场、库存的不合格品要做好品质防护,不能将拆卸物资上的部件,不能乱丢、乱扔,用包装箱装箱做好物资的外观质量防护。

6、不合格品的退厂处理

5.不合格品处理流程 篇五

一、目的

为了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到正常的合格产品当中去,造成非预期的使用,特制订以下处理流程方案:

1、发现不合格品,首先进行标识隔离(生产现场或质量部);

2、分析不合格原因,针对不合格原因找出解决方案;(生产现场,质量部,技术部)

3、对不合格品进行评审,落实不合格品处理方案(生产现场);

4、对处理方案落实情况进行跟踪验证,验证合格标识放行(质量部)

5、对不合格原因提出纠正很预防措施

(质量部,技术部)。

二、标识隔离

检验员对不合格产品应立即进行标识,注明不合格原因,并进行登记,由相关单位转移到不合格品区域;

三、不合格品处理

1、生产制程中产生不合格(零星),由车间主任通知检验员,检验员确认后,由生产人员直接进行返工处理;

2、成品检验发现有批量性不合格的,检验员立即通知生产部并填写《不合格处理单》进行处理;

3、检验员在巡检的时候发现不合格品,应立即反馈给车间主任及技术部,必要时责成操作人员停止生产,以便调整工艺;

4、检验员在对外协、外购产品进行检验时发现有不合格,应立即对其标识隔离,填写《不合格处理单》反馈给采购,由采购部和外协厂商或供应商进行沟通协调处理;

四、不合格原因分析及整改措施和期限

1、检验员开出的《不合格处理报告》,由质量部牵头,会同技术部及生产部对不合格品的原因进行分析;确认不合格品数量,不合格品依照标准来判断其严重程度,对严重度来确定处理措施、责任人及整改期限;

2、对于可以修复的不合格品,由技术部制订修复措施,生产部进行修复处理工作;质量部及技术部对修复产品进行验证,验证后须记录在《不合格处理报告》里;

3、如果不合格品严重度较为轻微,经质量部,市场部及总经理确认后可做让步接收处理,处理结果记录在《不合格处理报告》里;

4、如不合格品较为严重,没有返修的价值或者返修费用较高的,经质量,技术及总经理确认后进行报废处理,并记录于《不合格处理报告》的“不合格品处理的验证”栏里;

6.呆料、废料及不合格品处理规定 篇六

一.呆废料的分类 1.呆料

呆料即物料存量过多,耗用量极少,而库存周转率极低的物料,这种物料可能偶尔耗用少许,很可能不知何时才能动用甚至根本不再有动用的可能.呆料为百分之百可用的物料,一点都未丧失物料原来应具备的特性和功能,只是呆置在仓库中,很少去动用而已.2.废料

废料是指报废的物料,即经过相当使用,本身已残破不堪,磨损过甚或已超过其寿命年限,以致失去原有的功能而本身无利用价值的物料.二.呆废料处理的目的

物料变成呆废料,其价值已急剧下降,而仓储管理费用并不因为物料价值下降而减少,因此以同样的仓储管理费用保存价值急剧下降的物料,显然不是很经济.呆废料之所以要处理,目的于以下几个方面: 1.物尽其用

呆废料弃置在仓库内而不能加以利用,久而久之物料将锈损腐蚀,降低其价值,因此应物尽其用,适时予以处理.2.减少资金积压

呆废料闲置在仓库而不能加以利用,使一部分资金呆滞于呆废料上,若能适时加以处理,即可减少资金的积压.3.节省人力及费用

呆废料未处理前,仍须有关的人员加以管理,因此会发生各种管理费用,若能将呆废料加以处理,则上述人力及管理费用即可节省.4.节约仓储空间

呆废料日积月累,势必占用庞大的仓储空间,可能影响企业的仓储管理.为节省仓储空间,呆废料应适时予以处理.三.呆料的预防与处理 1.呆料的预防 呆料预防重于处理, 对于呆料的发生,采取的预防措施可以如下表所示:(1)销售部门

①加强销售计划的稳定性,对销售计划的变更要加以规划,切忌使销售计划变更频繁,使购进的材料变成仓库中的呆料.②客户的订货应确实把握,尤其是特殊订货不宜让客户随意取消,否则材料准备下去,容易造成呆料.③消除客户百分之百的做优先主义,客户订货的产品型号或规格减少变更,尤其是特殊型号和规格的产品更应设法降低客户变更的机会,否则会造成很多的材料.④销售人员接受的订货内容应确实把握,并把正确而完整的订货内容传送至计划部门.(2)设计部门

①加强设计人员的能力,减少设计错误的机会,不至于因设计错误而产生大量呆料.②设计力求完整,设计完成后先经完整试验过程,才加以大批订购材料.③设计时要加强设计零件,包装材料等标准化的努力,这样就可尽量避免零件与包装材料种类过多,而增加呆料的机会.(3)计划与生产部门

①加强产销的协调,增加生产计划的稳定性,对紧急订单妥善处理,如此可减少呆料的产生.②生产计划的拟订应合乎现状,若生产计划错误而造成备料错误,自会产生呆料.③生产线加强发料,退料的管理,则生产在线的呆料自然会减少.④新旧产品的更替,生产计划应十分周密,以防止旧材料变成呆料.(4)货仓与物控部门

①材料计划应加强,消灭材料计划失常的现象.②对存量加以控制,勿使存量过多,而减少呆料发生的机会.③强化仓储管理,加强账物的一致性.(5)采购管理部门

①减少物料的请购,订购不当机会.②加强辅导供应厂商,呆料现象自可降低.(6)验收管理部门

①物料验收时,避免混入不合格物品,强化进料检验并彻底执行.② 加强检验仪器的精良化,减少物料鱼目混珠的机会,消灭不良物料入库的机会.2.呆料的处理.处理呆料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1)调拨给其它单位利用.本单位的呆料,其它单位仍可设法利用,可将呆料进行调拨.(2)修改再利用,既成呆料,少有利用机会,有时仍可将呆料在规格上稍加修改,就能够加以利用.(3)借新产品设计时推出,消化库存的呆料.(4)打折扣出售给原来的供货商.(5)与其它公司用以物易物的方式相互交换处理.(6)破坏焚毁,对于无法出售,交换,调拔再利用的呆料,宜以物料的类别分别考虑破毁,焚毁或掩埋.*仓管员每月整理物料库存报表时,应将呆滞物料的编号,名称,规格,数量明确列出.四.废料的预防与处理.1.废料的预防

要减少废料的发生,预防重于处理.为预防废料的发生.可针对废料发生的原因而采取不同的对策:(1)设法防止物料的陈腐.①减少呆料的闲置,设法利用.②与原有供应厂商洽谈,以旧料换新料,防止发生物料陈腐.③寻找物料的替代品,防止物料的陈腐.(2)减少物料锈蚀的现象.物料防止酸碱的侵蚀,湿气的侵蚀,在物料上可选用耐酸碱不易锈蚀的材料.(3)防止剪裁边隙,增加钢板,布匹,胶皮等的使用率.(4)建立先进先出的物料收发制度,以免物料堆积过久而成为陈腐报废的物料.(5)机器设备定期做保养与维护,以减少机器运行不正常而发生的废料.(6)预防虫咬现象的发生.彻底消灭老鼠,蝉螂和蛀虫等足以破坏物料的虫害.*仓管部在收到各部门送到的废旧物品时,应做好记录,注明品名,数量签收,逐月按各部实交废旧物品汇记数量.2.废料的处理

7.母猪空怀期的处理办法 篇七

在这一时期重要的任务是母猪发情观察和发情鉴定, 这是适时配种的关键所在。在适时配种基础上, 公猪精液质量会直接影响配种结果, 所以随时检查公猪精液的质量是非常必要的。

有资料表明, 配种受胎率与母猪哺乳期的饲养有一定关系, 因此空怀阶段的营养与哺乳期饲养总是相联系的。这就为情期受胎率高低的分析增加了一定的难度。母猪在配种完成后进入妊娠期, 18 d后, 最多30 d基本可以确定母猪是否受胎。所以, 在较长时间的分析中, 母猪情期受胎率反映了两方面的饲养管理的问题:一是母猪空怀期;一是母猪哺乳期。

对于异常发情和反复发情的母猪要给予更多的关注, 要采用药物或其他方法尽快使其受孕。如果仍然不能奏效, 就要对其做出处理意见, 尽快淘汰。这样做的目的是减少无效母猪饲养日, 提高母猪平均年产仔窝数, 并且缩短母猪从断奶到配种之间的平均时间 (断配间距) 。

配种成绩的主要指标集中在母猪情期受胎率、断配间距和母猪总产仔数。所以利用这些指标就可以基本考核空怀期母猪的饲养管理、母猪配种技术使用情况等。

8.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解读 篇八

《教育与职业》:为什么要修订18号令?

杨志刚:2004年颁布的“办法”,对于保障国家教育考试秩序,规范考试违规处理,打击考试舞弊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近年来考试管理和组织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办法”的规定已难于完全适应实践的需要,有必要进行修订。修订工作主要是:

1.适应国家教育考试自身发展变化的需要。近年来,高校自主选拔录取试点中的学校考核成为与高考关联的新的考试形式。此外,高校艺术类、体育类专业招生中的术科考试,参加人数越来越多。这些考试是高考的有机组成部分,关系考生成绩及最终录取,其公平公正性越发受到社会的重视。防范和处理在此类考试中发生的作弊行为,成为社会关注的问题。但“办法”对此类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缺乏明确的规定,有必要在“办法”中对国家教育考试的概念和相关规定作出修改。

2.打击利用通讯工具作弊、有组织作弊等行为的需要。目前考试安全面临的形势越来越严峻,尤其是利用高科技手段实施的有组织作弊,成为突出问题。为此,需要“办法”有针对性地在考试作弊的认定与处理上增加相应的规定,以适应查处和打击此类作弊行为。

3.加大对严重考试作弊行为惩戒力度的需要。对考试作弊只设置取消当次考试成绩的处理已不适应考试管理的需要。实践中,本专科、研究生招生有关工作文件中已增加停考一年的规定,公务员考试、司法考试等也设置了停考的规定。对于严重作弊的考生给予停考,增大其违法代价,是教育考试管理的迫切需要,亟需修订“办法”的相关规定。

4.有利于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的需要。实践中考生因对考试作弊的处理不服、提出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的案件时有发生。“办法”相关的救济规定不够具体、明晰,是引发争议的原因之一。因此,需要完善有关救济程序,增加听证环节,以有利于保障考生合法权益。

5.加强考试管理有关制度建设的需要。一是根据考试组织与管理实践的进展,需要明确视频监控录像的证据效力。近年来标准化考点建设取得了较大进展,视频监控已成为加强考场管理的重要手段。但是,视频监控录像的证据效力在“办法”中尚未明确,需要加以规定。二是“办法”规定的考生诚信档案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目前还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考生诚信档案系统及要求,需要进一步健全考试诚信制度,整合和完善各种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使之发挥更大的作用。

《教育与职业》:本次修订的主要思路是什么?

杨志刚:修订工作的主要思路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国家教育考试公平、公正和健康发展;有利于规范考试管理、解决当前国家教育考试中的突出问题;有利于国家教育考试的制度性建设;有利于全面维护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等。

严厉打击考试违规行为是当前维护国家教育考试严肃性和权威性的重要举措,“办法”的修订要为新形势下从严治考、依法治考提供有效依据。同时,要进一步规范违规处理程序,在保留对如何认定和处理考生违规行为的规定的基础上,增加听证程序的安排,增强对考生合法权益的保障。

考虑到此次修订以解决“办法”在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因此,按照规章修订的相关要求,采取了条款修订的方式,对需要修订的条款及其内容逐一作出修订,形成《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以教育部令第33号的形式发布。同时,根据该决定的内容对“办法”的条款修改后形成新18号令,重新发布。这样,有利于保持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教育与职业》: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

杨志刚:本次修改涉及“办法”十五条内容,共做了三十处修改。其中主要的修改内容有:

1.进一步明确国家教育考试的概念。将原第二条对国家教育考试所做的定义,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这一表述,可以将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统一考试、高校自主选拔录取中的学校考核等相关考试涵盖在内,进一步增强了国家教育考试概念的适用性和准确性。

2.进一步细化考试作弊的认定规则。将原第六条的相关款项内容做了调整,以提高对考试作弊行为的涵盖性和针对性。其中将原第(四)项:“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修改为“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凡有携带设备的行为即构成作弊,以增加对利用高科技作弊行为的打击力度。

将原第七条第(二)项:“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修改为“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以解决由于使用通讯工具作弊,出现答案雷同已经不限于同一考场的问题。具体如何认定答案雷同,由考试机构作出具体的程序性规定。

3.完善对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描述。将原第八条第(三)项:“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修改为“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增加了“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主要是针对实践中出现的个别考生通过篡改他人注册信息,侵害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情形。同时,增加了“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的违法情形。

4.将艺术类、体育类专业术科考试以及高校等方面组织的单独考试中出现的作弊行为,纳入处理范围。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其中,增加了考试的“各阶段”成绩无效的规定。增加这一表述后,可以将艺术、体育考试和高校自主选拔录取中的学校考试等作为高考的一个阶段,在这些考试中作弊的考生,其统一高考成绩亦无效。

5.对严重考试作弊行为给予停考处理,加大对考试作弊行为的惩处力度。在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一)组织团伙作弊的;(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增加了对严重作弊考生给予停考处理的规定。

为加大对有关在职人员参与考试作弊、扰乱考试秩序的处理,在第十七条专门增加一款:“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6.完善考试管理与组织程序。在第十九条增加一款,规定:“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教育考试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明确了视频录像在认定考试作弊中的证据作用。在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后增加两款,“考生在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行为,由组织考试的机构认定,由相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考试的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在国家教育考试考场视频录像回放审查中认定的违规行为,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认定并做出处理决定。”进一步细化了有关考试违规作弊的处理要求。

7.增加考生权利救济程序。对作弊考生在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加强有关程序设计,保证有关考生陈述、申辩和得到救济的权利。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给予考生停考处理的,经考生申请,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举行听证,对作弊的事实、情节等进行审查、核实”。对给予停考处理的考生,允许其通过听证程序进一步申辩说明。

8.进一步规范考生诚信档案制度。将第三十条修改为:“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人员的相关信息。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应当及时向招生学校或单位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

此外,还对“办法”有关条款的具体内容和表述等,进行了适当修订、调整。

《教育与职业》:教育部为确保新18号令落实,采取了哪些措施?

杨志刚:主要措施是进一步加强宣传、培训和教育。一是向社会广泛宣传教育部有关修改决定及新18号令的相关内容,做好解读工作,努力使全社会清楚、让每名考生尽知有关新的考试规则、要求、违规处理办法及相应后果,营造“诚信考试光荣、违纪作弊可耻”的良好社会环境。二是在教育系统组织召开新18号令的专题培训会,向所有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人宣讲新修订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并通过他们对本地区市、县及各考点的所有参加考试工作人员、全体监考教师等进行逐级培训。三是对考生和学生加强诚信考试教育。各地招生考试机构要结合新18号令,修改完善诚信考试承诺书有关内容,组织所有高考考生及各类国家教育考试考生签订;各地教育部门要以多种方式向在校学生开展新18号令、诚信考试及案例警示教育。

链接

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节选)

为进一步保障考试安全,维护考试秩序,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中违规行为的处理,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人员的合法权益,教育部决定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做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二、将第六条第一段修改为:“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9.学生旷课处理办法 篇九

一、任课教师、辅导员、基础部、各系、教务处、学生处必须高度重视,各负其责,协同工作。

二、采取周核实,月统计,期末汇总,集中处理的办法。具体如下:

1、任课教师每周与相关辅导员核对学生的缺课情况,查明原因,认真加以记载。对无正当理由缺课的学生及时进行评判教育,督促其改进。

2、任课教师每月对学生的缺课情况进行统计,对于情节严重者,由基础部主任签署意见后通报学生所在系。相关系主任必须认真对待,与基础部会商,区别具体情况(因病/因事/旷课),根据学校教学管理、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分别报教务处、学生处备案。

10.顾客抱怨处理办法 篇十

一、目的:

规范公司内销顾客投诉反馈处理程序,保证处理流程的畅通;及时有效响应顾客投诉,避免延误带来的更多损失,提高顾客满意度。

二、范围:

适用于公司内销顾客投诉反馈的处理工作。

三、职责:

3.1 业务部:负责接受顾客投诉并反馈品保部,投诉分析完成后把处理结果反馈顾客。

3.2 品保部:负责组织投诉反馈的处理、验证和关闭。

3.3 其它部门:在问题涉及时负责问题的分析、措施的提出及执行。

四、处理方式:

4.1 除客户有要求的解决问题的格式,其他均采用8D 模式,按8D 的要求进行处理。

4.2 客户抱怨分级:客户抱怨分三种等级: 4.2.1:严重抱怨:

4.2.1.1 客户给出改善对策要求,要求提供改善正式文件; 4.2.1.2 造成顾客停工、停产或给顾客造成严重影响; 4.2.1.3 装配等功能性的不良; 4.2.1.4 相同产品或问题连续发生。

4.2.2:一般异常抱怨:一般的外观性的抱怨。

4.2.3:偶发性异常抱怨:数量、包装、标示方面的抱怨。

4.3 收到业务部反馈后,品保部应于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反应 4.3.1 若是严重抱怨,则处理时限为:防堵计划须于收到起24小时内处理完毕,整个异常1周内完成。

4.3.2 对于一般和偶发性的异常抱怨,处理时限相同,若同时发生时,则需评估严重性,依照优先级排序进行处理。

4.3.2 如需要业务部协助沟通顾客进一步了解情况,也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知会业务部;

4.3.3 当业务部有最新反馈时,从最新反馈日期起的七个工作日内须完成分析;

4.3.4 需要进行试验或制样分析情况下,试验及制样时间不包括在上述时间内,但需先与业务部沟通并反馈顾客;

4.3.5 遇到上述情况,应把此过程一一写入8D 报告的“问题描述”栏中,以便追溯回顾。

五、处理流程:

5.1 业务部收到客户投诉后,应填写《顾客反馈信息处理单》 5.1.1 投诉反馈内容必须完整,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否则品保部可不接受该投诉

5.1.1.1 填写投诉表序号、顾客名称/代号、产品的编号; 5.1.1.2 投诉何种缺陷或问题; 5.1.1.3 对应的出货日期及出货数量;

5.1.1.4 不良率有多少(或提供批量及不良数); 5.1.1.5 顾客方在什么环节发现该问题。

5.1.2 必要时,须包括以下内容

5.1.2.1 顾客是否对产品进行了试验或特殊处理;

5.1.2.2 如果顾客有进行试验或特殊处理,须了解客户的试验条件及处理过程;

5.1.2.3 顾客的组装工艺。

5.1.3 如有附件/样品,须在反馈表上注明

5.1.3.1 “有附件/样品”字样;

5.1.3.2 在附件/样品上标识相应的投诉序号;

5.1.3.3 如分析后需要把样返还顾客,请注明“需返还顾客”字样,并注明返还流程。

5.1.4 如样品需作退货处理(或本就是退货处理),具体处理程序参见《顾客退货处理办法》。5.2 QE 负责组织客户投诉的处理 5.2.1 收到《顾客投诉反馈表》后,QE 须对投诉的问题进行确认 5.2.1.1 当投诉问题不清楚,须向业务部了解,有必要时可直接向顾客了解情况;

5.2.1.2 如没有不良品,必要时可向顾客索要不良品进行分析; 5.2.1.3 对问题了解清楚后,进行初步的分析并确认属于那方面的问题;

5.2.1.4 如投诉非公司之问题

5.2.1.4.1 及时把意见反馈业务部;

5.2.1.4.2 业务部应与顾客沟通,进一步了解清楚顾客方的详细情况;

5.2.1.4.3 可对投诉的问题提供适当的解决建议,填写《顾客反馈信息处理单》经品保部经批准;

5.2.1.4.4《顾客反馈信息处理单》经品保部经理批准后复送业务部反馈顾客,原件品保部存盘,关闭投诉。

5.2.2 经确认并初步分析属我司之存在问题后,根据实际问题需要由品保部经理负责组织立问题处理小组,小组成员应至少包括 5.2.2.1 业务部对应的业务代表 5.2.2.2 品质技术人员

5.2.2.3 相关问题涉及的工程、管理人员、直接负责人等。5.2.3 组员的职责

5.2.3.1 积极配合问题解决进度,按时完成改进工作;

5.2.3.2 参与临时措施的提出、执行和监督; 5.2.3.3 原因分析及验证;

5.2.3.4 讨论并制定长期的改进计划或措施,并对其进行验证。5.2.3.5 预防循环。

5.2.4 小组须讨论并立即采取临时措施对问题进行处理

5.2.4.1 对线上品、半成品及成品采取相应的紧急处理措施(仅为指引)

5.2.4.1.1 召回产品; 5.2.4.1.2 退仓重检; 5.2.4.1.3 暂停生产; 5.2.4.1.4 封存;

5.2.4.1.5 更改生产条件(工艺流程、检验指导书); 5.2.4.1.6 派工程师前往协助顾客解决问题。

5.2.4.2 必要时可进行清场处理,等待问题解决或有相关措施控制后再进行生产。

5.2.5 必要时,根据《纠正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提出纠正预防措施申请,要求相关问题方(公司内或供货商)进行整改。

5.2.6 各部门应配合小组工作的展开

5.2.4.1 须领取在制品、半成品、成品进行分析时,制造、生管、资材应予以配合; 5.2.4.2

负责问题解决的小组成员所在部门领导应对其工作给予支持。5.3 采取临时措施有效控制问题后,小组应进行原因分析并探讨长期的改进计划或措施

5.3.1 可采用的分析方法(仅作为指引)5.3.1.1 不良样品检查分析

5.3.1.2 生产记录追踪; 5.3.1.3 试验验证; 5.3.1.4 5M1E 因果图分析; 5.3.1.5 交换试验; 5.3.1.6 头脑风暴 法。

5.3.2 针对分析的原因,采取相应的长期改进措施; 5.3.3 部分验证有效的临时措施转化为长期的改进措施。5.4 措施的有效性验证

5.4.1 措施的采取必须能使现存问题得到改善;5.4.2 措施的采取不会导致新问题的出现;

5.4.3 措施的采取能确保此类错误不再发生。

5.5 所提出的措施得到验证后,整理投诉处理的过程、分析原因和所采取的措施,完成《8D 问题处理报告》的填写 5.5.1 由相关问题解决的负责人组织填写; 5.5.2 报告需提交一份电子文文件、一份纸质文件; 5.5.3 报告文件命名为“投诉序号-产品编号”; 5.5.4 报告须经品保部经理批准后才有效;

5.5.5《顾客反馈信息处理单》及分析报告经品保部经理批准后复送业务部反馈客户,原件品保部存档。

六、关闭:

6.1 验证有效的临时/长期改进措施必须转化为后继生产的控制措施 6.1.1 有效的工艺流程、检验指导书; 6.1.2 修改FMEA、CP、流程图; 6.1.3 完善作业指导书。6.2 改进措施执行部门必 须保证执行的有效性和长期性。

6.3 品保部应监督所采取措施的执行情况和效果,推动持续改进,提

11.不合格品处理办法 篇十一

为让广大师生详细了解《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本刊采访了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副主任王洪岐。

《教育与职业》:结合当前学位论文作假的实际情况,请您介绍一下制定《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背景。

王洪岐:长期以来,教育部高度重视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等一系列文件,成立了学风建设管理机构。各高等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实际,不断加强学风规范的制度建设,加大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力度。但是,高校学生买卖、代写学位论文等作假行为仍然时有发生,严重败坏了学风,损害了我国学位制度,也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对这些论文作假行为,迫切需要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加大处罚力度,从制度上进行遏制,以促进学风建设,保证高等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教育与职业》:请您介绍一下《办法》的制订过程?

王洪岐:2012年5月,教育部启动《办法》研究制订工作。在《办法》制订过程中,多次召开有关专家和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人座谈会,听取意见。2012年7月至8月,《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部直属高校的意见,并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教育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共收到地方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知名专家学者、新闻媒体、广大师生和热心网友反馈意见约400条。在对意见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对征求意见稿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办法》最终稿,于2012年11月以教育部令形式发布。

《教育与职业》:如何理解制订《办法》的重要意义?

王洪岐:《办法》的制订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规范学位论文管理,维护我国学位制度的严肃性。《办法》通过明确规定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学生培养单位、学位授予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使学位论文申请、审查、授予等行为更加规范,维护了我国学位制度的严肃性和公平性。二是有利于推动学术诚信建设。诚信是学术之基。学术作假行为损害了学术的根本,损害了学位授予单位的形象和整体学术环境的健康发展。《办法》通过全面规定处罚措施,加大打击作假行为力度,有利于推动形成良好学术氛围。三是有利于提升学位授予单位的科学研究水平。求真求实是科学精神的核心,急功近利、心浮气躁、弄虚作假注定与科学无缘。通过打击作假行为,有利于培养求真求实的科学精神,促进科学研究水平的提高。四是有利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位是对学位申请人员学术能力的权威确认,学术能力是高层次人才综合素质的基本反映。《办法》通过倡导学术诚信、营造良好学风、促进学术研究,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供重要保障。

《教育与职业》:《办法》关于学位论文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王洪岐:《办法》明确规定了适用范围,即: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博士、硕士和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其中博士和硕士的学位论文包括学术学位论文、专业学位论文以及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本科学生毕业论文同时还包括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教育与职业》:《办法》规定了哪些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王洪岐:《办法》规定了以下5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情形:1.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2.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3.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4.伪造数据的。5.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各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和不同学科特点,对这5种作假行为进行细化。

《教育与职业》:学位申请人员、导师和学位授予单位都有哪些职责?

王洪岐: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建立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和原创性。

《教育与职业》:如何认定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王洪岐: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责成本单位学术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调查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专家组织或聘请专家组成专门机构,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调查认定。

学位授予单位也可根据本单位学风建设的实际情况,指定学风部门负责调查认定。

《教育与职业》:对违规行为如何处理?

王洪岐:学位申请人员出现学位论文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伪造数据等作假行为的,未获得学位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获得学位的,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同时,从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如果学位申请人员是在读学生,还可开除其学籍。如果学位申请人员是在职人员,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其纪律处分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其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开除或解除聘任合同。

学生培养部门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对该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给予该学院(系)负责人相应处分。

学位授予单位:对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应学科、专业授予学位的资格;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核减其招生计划,并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

此外,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的,可以开除或解除聘任合同。

《教育与职业》:被处理人员有何救济途径?

王洪岐:学位授予单位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教育与职业》:如何落实《办法》?

王洪岐:各学位授予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办法》。一是要在师生中广泛宣传《办法》,使各相关人员详细了解《办法》的各项规定。二是要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结合本单位情况,明确工作机构和实施细则。三是要严格执行《办法》各项规定,严肃处理发生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学位论文作假行为问责制度,加大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督查力度,指导学位授予单位认真实施《办法》。

12.加拿大、德国处理死亡动物办法 篇十二

加拿大:送进熔炼工厂

加拿大是全球畜牧业大国, 也是各种家畜、家禽疫病经常侵袭的重灾区, 如疯牛病、禽流感等疫情暴发, 都导致大量家畜、家禽死亡, 疫情被发现后, 更有大量家畜、家禽被“预防性销毁”。2003年在艾伯塔省发生一例疯牛病, 事情曝光后, 所有其他同时进口自英国的牛全被屠宰, 病牛所在的农场及周边各农场的牛群也都被杀死。那么, 如何处理大量被屠宰、扑杀的家禽家畜?疫牛在进行“必要样本采集”后被扑杀, 然后在电视新闻上宣布, 疫牛尸体将被送到“熔炼工厂”彻底焚毁, 整个屠宰销毁工作都在联邦食品检验局, 以及联邦、省两级卫生部门监督下, 所有被销毁牛的身体部分都不得用于任何用途。

如果是扑杀染疫家禽, 则因为数量庞大, 会采取变通措施。如果是不可抗力造成家禽、家畜大规模被销毁、扑杀, 政府有时会给予一定补贴, 如2003年疯牛病风波, 加拿大联邦和各省政府就拨款近1亿加元 (1加元约合6.14元人民币) 补贴遭受损失的商家。

被销毁的禽畜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再加工利用。加拿大有严密的三级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仅最高一级的联邦食品检验局, 雇员就多达4 800多人, 全国设有4个区域办公室、18个地区办公室、185个田间办公室, 还有数百个工厂、21个实验室和研究室, 省、市两级的相关机构同样配置充实, 这样严密的控管下辅以公众知情, 舆论监督, 被召回的食品和原料始终处于“光天化日”之下而无所遁形。相关禽畜生产厂商也不敢冒险使用问题禽畜做食品加工原料, 一旦被发现, 仅民事诉讼一项就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德国:合理化再利用

欧盟第1774/2002号条例、第1069/2009号条例等系列法规将非人类食用动物副产品 (包括动物尸体) 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类危险程度较高, 包括因传染病、受化学污染而需接受处理的动物及其副产品;第二类风险等级较第一类稍低, 包括患非传染病而被杀的动物及其副产品 (如牛奶) 、含有药物残留的动物产品等;第三类则主要为屠宰场、厨房产生的动物垃圾和副产品, 如生奶、鲜鱼、动物下水等, 这些产品经过加工, 可做成肥料、润滑油、生物柴油等再次利用。德国对此进行修订并出台了《动物副产品处理法》, 规定所有动物尸体均需在专门的处理机构进行处理。处理牲畜尸体, 必须采用高温消毒的方法, 将动物尸体切分成小块后予以高温消毒, 最终通过干燥、加水、加压等方法, 生产出动物粉末和动物油脂。动物粉末可作为燃料燃烧, 动物油脂则可用于生产生物柴油。先前, 动物粉末可被用作动物饲料, 但自疯牛病爆发后, 该做法已被禁止。

动物尸体的处理费用并不低廉。拿图灵根州为例, 相关机构公布的动物处理价格表显示, 一只羊的处理价格约为12欧元 (1欧元约合8.00元人民币) , 一头一岁以上公牛的处理价格则高达100欧元。

13.考试违纪处理办法 篇十三

一、对带队及监考教师违规处理意见

1、带队领导不能按时领取试卷,导致考试延误的,年终考核扣2分;

2、中途私自拆封者,考核定为不合格;被拆封科目,拆封人所在学校该学科名次排在最后一名;

3、监考教师在监场期间携带手机者,该老师所教学科成绩降两个名次。

4、监场期间随意外出、看书看报,做与考试无关的事情者,所教学科成绩降两个名次。

5、对不能按时发放和收取试卷者,考核降2分,全体教师会通报批评。

6、收取试卷时由于监考教师疏忽导致丢失试卷者,年终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

7、试卷不按照规定顺序装订者,考核降2分,全体教师会通报批评。(1——5条由各校留守教师监督执行,6——7条由试卷接收人员监督执行)

二、对留守教师违规处理意见

1、留守教师要提前到岗,查看考场准备和校内卫生打扫情况,及时驱离无关人员,因工作不力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考核降2分,全体教师会通报批评。

2、做好试卷的查验、保密、分发工作,考前10分钟分发试卷,剩余试卷及时回收并妥善保存,因留守教师工作失误造成试卷泄密或丢失的,考核定为不合格.3、留守教师搞好考场外巡视,对监考教师进行监督,但不得进入考场内,如擅自进入考场,考核降2分。

4、留守教师利用各种手段为学生传递答案的(如利用通讯工具、纸条等),该校该学科名次按最后一名处理,该留守教师考核定为不合格。

以上4条由带队及监考教师监督

三、对考生违规处理规定

1、考生要按时入场,迟到20分钟不准进入考场。

2、考生不准将通讯工具、书籍及其它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带入考场,并自觉接受监考教师的检查,不接受检查的,取消考试资格,逐出考场,考试成绩记为0分。

3、进入考场后,要按规定考场、考号对号入座,如不听劝阻私自调换,取消考试资格,逐出考场,考试成绩均按0分处理。

4、经核对,考生与照片不符的,按替考处理,考试成绩按0分处理。

5、考试期间,考生交头接耳,传递小抄,发现一次扣20分,三次考试成绩按0分处理。

6、考试期间,发现考生携带手机,该考生考试成绩直接定为0分。

7、考试期间,如考生恶意顶撞监考老师,该考生试卷判为0分,并逐出考场。

8、考生要考满全场,不准中途离场,如执意离场,不得再进场考试。

9、考试结束,考生将试卷放在桌面上,迅速离开考场,不得逗留,否则考试成绩扣20分。

以上9条由监考和巡视人员监督执行

大张楼镇小学教研室

14.校园伤害处理办法 篇十四

不少老师和学校领导向记者反映,学生在校园内受了伤害,学校要尽快对学生进行救治,并负担医疗费,这是应该的;在合乎情理的基础上对家长作一点赔偿,也是可以理解的。大多数家长遇到这类事,都能与学校很好地配合,使问题得到圆满的处理。但也有一些家长却不够通情达理,甚至无理取闹者也有之。趁孩子在学校受了伤,向校方提出许多不着边际的赔偿要求,扬言如不满足要求,就要把学校名声搞臭、搞坏等等。给学校领导和老师的心理带来了很大压力。对此,这些学校的老师和领导都强烈呼吁:必须尽快制订有关法律,对学生在学校内不小心受到了意外伤害,学校和家长各应当担负什么责任,负担多少赔偿,都应在法律上界定得一清二楚。如果对这类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都是真正按法律条文处理的,对处理结果,双方的心理可能都容易得到平衡,就不会留下太多的后遗症。

一些家长则认为,只要学生是在校园内发生意外伤害的,学校就要担负责任。因为这多少跟校方管理不善有关。如果是学校教师失职,对学生照看不好造成的伤害,就更要担负赔偿责任了。

一些学校的老师和领导也表示,对于家长正当的要求,学校一定要承担责任,不能推诿敷衍,要认真听取家长的意见和要求,并采取实际措施解决,让家长满意。而对那些无理取闹的要求,在目前情况下,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1.建立安全制度。

第一、安全检查制度。定期检查校舍,一旦发现危房,要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保证学生的生命安全。定期检查教学设备,对有可能造成伤害的教学设备,要及时更换,一时不能更换的,明令不准使用。定期检查易燃、易爆物品,化学试验用的硫酸等危险物品要保管好,不能让其散落到学生手中。定期检查消防设备,过期的起不到消防作用的,要尽量更换。

第二、安全值班制度。课前、课后、午间、晚间,凡是学生在校期间都要安排教师值班,做到时时处处都有人看着。值班要有规定、有记录、有检查。

第三、建立安全责任制度。学校要明确教师、学生乃至家长各自的安全责任。课堂上,教师要对学生的安全负责,教师体罚学生要接受教育或行政处罚。当学生离开学校,学生家长要对学生的安全负责。全面落实安全责任追究制和一票否决制。严格执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和“一票否决”制,增强做好安全工作的紧迫感。只要发生了安全责任事故,就必须进行责任追查,涉及到谁就要追究谁的相应责任,绝不姑息迁就。只要出现了一票否决的事项,主要按相关管理权限,对涉及到的单位、集体、个人的荣誉和晋职、晋级予以否决。要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认真排查各类事故隐患,层层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四、切实完善信息上报制、事故报告制、大型活动校外活动审批制。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后,事发单位要按有关规定以电话、网络或纸质文字方式逐级上报真实情况。组织的校外活动,活动前必须进行周密安排,并按管理权限将详细的请示报告上交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批。

第五、建立健全安全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理机制。全面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和应急能力。要居安思危,未雨绸缪,主动出击,优化管理,切实加强校园安全工作,确保师生生命健康安全。要制订处置事故工作预案,并抽调精干人员组成应急工作小组,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及时处置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生命财产损失。

2.采取安全措施。对一些可能造成未成年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工作和活动要采取安全措施。禁止学生登高擦窗子,以保学生的安全。禁止学生带危险物品到校。治安管制的刀具、弹弓、喷射枪等有可能造成伤害的玩具不准带到学校来。组织学生参加“学生人身意外保险”、“学生医疗保险”、一旦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可以让保险公司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同时,做好安全隐患的经常性排查和及时整改。安全隐患不仅要看到外显的、直接的,更要善于发现内隐的、间接的。校舍危陋、灭火器材不足、疏散通道不畅通、应急照明设施不完备、饮食卫生不达标、教育教学设施不规范、值班有漏洞、门户不严、活动组织的不严密、学生打逗严重、过夜现金超标、重点部位被疏忽、违反交通规则等有形的直观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检查发现,及时整改。制度不健全、制度得不到很好落实、安全意识淡薄、分工不明确、对安全事故不了了之、安全信息不畅通、赏罚不分明、检查不到位、教师不够敬业、无应对紧急突发情况的预案、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等抽象的间接影响安全的问题,也要经常检查及时整改。对学校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进行认真排查,建立台帐,进行跟踪。能够立即整改的,要坚决立即整改;一时整改有困难的,要明确监督责任,严防死守。

3.消除安全隐患。

消除安全隐患,要以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为中心,以防止重大安全事故为重点,坚决克服侥幸心理和麻痹情绪,切实解决“标准不高、工作不实”的问题。着力抓好以工作:

(1)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防止火灾事故发生。学校要按照《消防法》的要求,配足配齐消防器材,定期检查设施,及时更换、维修老化设施。要加强对学生宿舍用电管理,杜绝乱拉乱接电线和违章用电现象。严禁学生在宿舍用电烧水做饭,严禁学生点蜡烛照明。对餐厅、浴室、宿舍楼、礼堂、图书馆、阅览室、计算机室、室内体育馆、学生活动中心等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密集场所要重点检查、整治。要确保有足够数量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并保证畅通,特别要注意学生自行车停放,不得堵塞正常通道。

(2)加强食品卫生和防疫工作,确保师生身体健康。学校食堂是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方面,不管采取什么方式、什么途径,学校食堂务必抓好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学校要建立卫生安全工作的责任体系和责任追究办法,落实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件的处理与报告制度。学校食堂必须具备食品卫生许可证,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和培训合格证。要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档案,落实教育部关于“要严格把握中小学食堂社会化的进程,中小学食堂在条件未完全成熟前,不能进行社会化改革”、“学校食堂制作凉菜必须予以限制”的规定。二是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环节。严格把好开办关、用人关、核算关、卫生安全关、采购(进货)关、加工关、储藏关、消毒关、留样关、监督考核关。三是解决无有效证件开办食堂或小卖部、小卖部超范围经营、食堂超负荷运营、硬件设施发展滞后、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与监督不到位、食堂操作流程和布局不符合卫生规范、伙食质差价高、防盗防人为投毒、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饮水设备及水质等方面的问题。

(3)加强对学校危险品的管理。对学校危险物品,特别是危险的化学试验品要确定专人管理,按规定存放在符合安全要求的器具内。要加强对试验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严禁将危险品随意摆放在开放空间内。要建立和完善责任交接制度,确保危险品管理万无一失。

(4)加强学校门卫的管理。学校门卫要建立外来人员进出登记制度。未经允许,外来人员不得进入校园,更不得擅自进入餐厅、宿舍、教室、办公室等场所,防止盗窃、投毒等各种破坏行为的发生。

15.发动机进水后危害及处理办法 篇十五

如果车辆只是被过了一遍水 (不是水中熄火, 而是被水浸泡过) , 事后又是被拖到修理厂的 (一直没有启动过发动机) , 这基本不会给发动机造成大的损伤, 主要工作是对发动机内部的积水进行清理, 同时将进气口以及进气歧管拆下, 利用压缩空气将里面的水吹干, 并更换空气滤清器。汽缸内如有积水可以将火花塞拆下后, 再吹干。

如果车是在水中被憋灭的, 维修师傅大多会建议对发动机进行解体检查, 因为此时已很难通过简单的办法来判断出连杆是否在这次非正常熄火的过程中被压变形。经过逐一排查后, 可以确定哪个汽缸的连杆出现了问题, 然后进行针对性的修理更换。但对于大多修理厂来说, 为了能达到更好的维修效果, 他们则主张更换全部连杆及活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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