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伤事故处理措施

2024-12-28

建筑工伤事故处理措施(11篇)

1.建筑工伤事故处理措施 篇一

工伤事故原因分析及整改措施

一、事故发生经过:

3月5日下午2:00左右,**车间木工***在堆积厚度为70公分的木板上开料,开料过程中从木板上跌落到地面,开好的料也随之坠落砸到***左脚脚面,事故发生后立即送市人民医院,经检查诊断为左脚骨蛇形骨折。

二、事故原因分析:

1、员工的安全意识不强,对安全的警惕性不够,注意力不集中,在高处作业又未注意周边所处环境,因踩空或踩滑导致操作失误跌落到地面,木料被带落到地面造成物体打击二次伤害,最终造成左脚骨折的工伤事故。

2、管理人员对员工的安全预防纠正、对岗位工作中的安全隐患没有引起高度重视。

3、未穿戴任何劳保用品,未对受伤部位起到安全防护作用。

三、处罚:

1、***因本人操作不当导致自身发生工伤,造成较大工伤事故,给公司及个人带来较大损失,为了警示其本人和公司其他员工,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第7.3.9条“因操作不当导致自身工伤或他人工伤者”之规定,公司决定给予***罚款300元之处罚并严重警告一次;

2、事故的发生不仅是员工安全意识淡薄、缺失,同时也是管理者管理责任不到位、监督不力。为了提高生产安全和安全责任意识,根据《过失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第7条“工作过失责任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分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和领导责任,视情况由公司研究决定责任分配”之规定,公司决定给予**车间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者车间主任***罚款100元。(以上罚款全部在4月份工资中抵扣)

四、整改措施:

1、严禁木工在堆高的木板上开料作业。

2、管理人员随时监督发现有违规作业的,立即纠正培训,对屡教不改的要进行处罚。

3、提高全员安全意识,每天车间早会强调安全,每周制造部早会布置安全工作。

4、建立《劳保用品领用原则及发放标准》,发挥劳保用品的安全防护作用。

****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月***日

2.建筑工伤事故处理措施 篇二

在建筑结构的建造和使用过程中, 由于地基和基础工程的质量问题, 使建筑物墙体和楼盖开裂影响使用, 有碍观瞻并使人有不安全感觉, 更有甚者使建筑物倒塌, 近几年有上升的趋势, 根据统计资料显示, 其中地基和基础工程的质量问题, 占总事故的21%。在建筑结构的设计和施工过程中, 人们普遍认为最难驾驭的并不是上部结构, 而是该工程的地基和基础工程的问题。

2 因地基问题造成事故的原因分析

2.1 因工程地质勘查中的错误而产生的事故

工程勘察报告要全面反映建筑场地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情况, 预防地基与基础的工程事故, 首先对场地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全面正确的了解, 要做到这一点关键要搞好工程勘查工作, 要根据建筑物场地的特点, 建筑物情况合理确定工程勘察目的和任务, 勘查工作是设计的重要程序, 决不能忽视而不做, 也不能随便做而不考虑是否适用。特别是对复杂的、软弱的地基, 更应慎重对待。即使对单层的一般性建筑, 也不能不做勘查。

应把握的原则:

第一, 工程勘查工作做的粗糙;

第二, 地基的选择和处理方法不当, 未能使房屋坐落在比较均匀的天然或人工地基上;

第三, 上部结构整体刚度弱。

这三点教训也就是平时常说的“情况不明, 决心不大, 方法不好”。

此外, 在勘查时要重视对钻孔深度的选择。由于钻孔深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如果不符合设计上对压缩厚度的需要, 或者达不到桩所坐落的土层时, 那就不可能正确计算出地基的沉降或桩的正确承载力, 也就达不到基础设计要求。因此必须按设计要求确定合适钻孔深度。如果由于勘查量不足, 钻孔和探坑布点少, 再加上钻孔深度不够, 以致不能表达出土的不均匀性和层理的不一致性, 就有可能引起建筑的翘曲和弯折而出现裂缝, 造成危害和浪费。

2.2 因建筑物基础底面土压力过大超过地基承载力造成的事故

地基承载力是建筑物地基基础设计中的一个关键指标。各类地基承受基础传来荷载的能力都有一定的限度, 超过这一限度, 首先发生的是建筑物具有较大的不均匀沉降, 引起房屋开裂;如果超越这一限度过多, 则可能因地基土发生剪切破坏而整体滑动或急剧下沉, 造成房屋的倾倒或严重受损。

应吸取的教训:地基整体剪切破坏事故, 它造成的工程事故灾害很严重, 必须引起土建工程技术人员的高度重视。设计人员应慎重对待工程勘查报告提供的地基承载力建议值, 严格计算基础的实际土压力, 若对勘察报告的建议值有怀疑, 可以在做载荷试验验证。施工人员在天然地基上建造大中型工程时, 应复核设计地基承载力的合理性。一旦发生地基产生较大的沉降或倾斜, 必须立即停工, 会同勘查、设计和使用单位共同研究。采取必要措施, 防止地基和建筑物发生灾难性破坏。

2.3 因地基中暗沟、古墓等旧构筑物影响造成的事故

建筑物地基槽开挖后, 可能遇到许多局部异常的情况, 例如:在地基土中存在有暗沟、古墓、古井、旧基础等已废除了的构筑物, 其中在暗沟、古井内往往填充疏松的建筑垃圾或淤泥软土, 形成局部的松软部位, 可能引起基础局部严重下沉。导致上部墙体或结构开裂;如遇古墓、防空洞等中空构筑物, 则可能引起塌陷事故;至于遇到旧基础、废化粪池等构筑物, 它们往往比周围天然地基坚实得多, 形成软硬突变, 也会造成上部结构开裂。因此在刨槽验槽过程中查明局部异常情况是十分重要的。

应把握的原则, 在地基基础施工中, 遇到暗沟、古墓等旧构筑物是经常发生的。这时候最重要的是设法弄清情况, 除进行必要的勘测、挖掘之外, 虚心向当地人和工人请教, 进行细微的调查研究, 是十分必要的。然后才能作出符合实际的处理方法。

2.4 因建筑地基发生溶蚀与管涌造成的事故

2.4.1 当建筑地基中存在地下水, 并有下列条件时, 则可能发生溶蚀与管涌事故:

(1) 石灰岩地区经长期地下水的作用, 可能发生溶洞。溶洞发育地区, 将发生地基溶蚀。

(2) 山区残积土或披积土颗粒大小相差悬殊时。在地下水流动作用下, 可能发生溶蚀或管涌。

(3) 如地基土质级配不良, 地下水流速大, 则地基中土的细颗粒可能被冲走, 而产生管涌。

凡在上述地区建造的工程都应仔细进行工程地质勘察, 如果认为地基中存在上述溶蚀问题, 应另选场地, 因为上述溶蚀事故的措施相当不容易, 并且费用很高。

应吸取的教训:土建工程技术人员应该认识到地下水对工程的设计方案、施工方法和工期、建筑工程的投资和使用都有密切关系。如果对地下水处理不当, 可能发生工程事故。

2.4.2 地下水的主要影响有:

(1) 基础埋深———基础宜埋置在地下水位以上, 冻土层厚度以下, 后者与土中的毛细水有关。

(2) 施工排水———当基础埋置地下水位以下时, 基槽开挖和基础施工必须排水。如果排水不好或基槽遭踩踏都会造成隐患。

(3) 地下水升降———下降会使建筑物产生不均匀沉降, 而上升会使粘土层软化、湿陷性黄土下沉、膨胀土层吸水膨胀。

(4) 溶蚀与管涌———在石灰岩地区地下水存在会造成溶蚀, 在有承压水地区, 如基槽挖除承压水以上隔水层, 则可能出现大量涌水浸泡地基。

(5) 空心结构浮起———水池、油罐、空旷地下工程埋深超越地下水位教多时, 可能上浮, 影响使用。

小结

当发生一次重大的地基基础事故后, 最关键的是对这次质量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 只有正确的分析, 才能发现事故的原发症结。进行公正的仲裁, 明确事故的责任;只有正确的分析, 才能找到今后应吸取的教训, 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也只有正确的分析, 才能制定出适宜的防治措施, 防患于未然。对于结构设计, 施工技术和使用中的错误引起的, 其中大部分是主观性的错误。而当严格遵守勘查、设计与施工的标准文件的规定和相应要求, 则错误是可以避免的。工程设计人员在进行地基基础的设计时, 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地基基础的设计应当根据建筑物的使用要求, 结构型式和工地的土质条件, 并结合现场具体情况, 在适用与经济的前提下, 要保证建筑物的主要承重结构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不发生裂缝或损坏。

第二, 地基基础工程事故是目前在建筑工程中出现得较多的问题。为防患于未然, 有关人员应针对地基情况“对症下药”认真细致地做好勘查、总体布置, 选取基础类型和设计计算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 有关人员不仅要研究已出现的工程事故作为“前车之鉴”, 同时也应学习已有的成功经验与方法, 不断提高技术水平, 确保工程质量。

第四, 在地震区中, 对已发生的消耗性地基基础事故, 不应忽视而应及时修好, 否则在地震作用下可能转变为灾难性的工程事故。

第五, 建议编制有关防止地基基础工程事故的法规, 以使有关方面重视这项工作。

3.建筑工伤事故处理措施 篇三

【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楼板裂缝;因素;对策

当前住宅建筑工程施工中楼板裂缝问题严重影响着混凝土楼板结构的质量,导致建筑的抗渗能力较差,钢筋易锈蚀,对建筑的实际使用性能产生严重的影响。因而加强建筑工程施工中楼板裂缝的施工因素的分析是非常必要的,有助于施工人员在掌握楼板裂缝成因的基础上,及时采取合理的措施进行解决,进而有效的保证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有效地保证建筑物的耐久性和使用性。

1、混凝土楼板裂缝的施工因素分析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工艺不当,致使支座处负筋下陷,保护层过大,使板上部沿梁支座处产生裂缝;或者在混凝土未达到终凝时间就上荷载,造成混凝土楼板的弹性变形。混凝土浇捣后过分抹于压光会使混凝士的细骨料过多地浮到表面,形成含水量很大的水泥浆层。水泥浆中的氧氧化钙与空气中二氧化碳作用生成碳酸钙,引起表面体积碳水化收缩,导致混凝土板表面龟裂。浇捣后未及时浇水养护,混凝土在较高温度下失水收缩,水化热释放量较大,而又未及时得到水分的补充出现裂缝。

后浇带施工不慎而造成的板面裂缝,为了解决钢筋混凝土收缩变形和温度应力,规范要求采用施工后浇带法,有些施工后浇带不完全按设计要求施工,如施工未留企口缝;板的后浇带不支模板,造成斜坡搓;疏松混凝土未彻底凿除等都可能造成板面的裂缝。

2、楼板施工裂缝控制的处理措施

2.1模板施工方面

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对楼板裂缝进行有效的控制,需要对模板的质量进行合理的控制,促进梁板的定位准确,对梁板进行标准的定型,进而有效的提高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混凝土浇筑的实际效果,使得混凝土的机构自重和实际荷载满足施工的实际要求,通过模板施工的质量控制,促进建筑工程施工中楼板施工的稳定性和可靠性的提高。与此同时,要掌握好模板支架的搭设关系,作为混凝土结构中承受结构自重和施工荷载的重要构件,尤其是在大面积的楼板施工中,模板支架的强度和稳定性对建筑工程施工的整体质量具有重要的作用。施工人员应当注意的是,在混凝土养护程度合格后,即在满足拆模强度后方可进行拆模工序,以减少不必要的施工隐患。从施工的实际情况来看,低温条件下进行拆模操作,会在很大程度上导致楼板表面出现裂缝。在拆模过程中,需要掌握好相关施工操作与预应力的先后顺序,从而促进预应力的建立,并有效的保证建筑工程施工的实际施工质量。

2.2混凝土施工方面

2.2.1混凝土浇筑。在混凝土浇筑方面对建筑工程施工的楼板裂缝进行控制,需要对建筑工程中楼板施工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掌握,对不同部位的施工进行合理的分工,尤其是楼板的浇筑方面,应当进行合理的分层浇筑,从而进行有针对性的施工操作。后浇带的设置是一项重要措施,应当掌握好后浇带的宽度,对于混凝土的养护具有重要的意义,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减少温度裂缝的出现。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应当对楼板混凝土浇筑进行合理的方案设定,全面系统的对各项影响因素进行分析,掌握良好的混凝土浇筑顺序和施工工艺,根据预应力的实际张拉情况进行规范的浇筑,注意浇筑的对称性,有效的减少不对称导致的次应力隐患,从而有效的保证浇筑的质量,对楼板裂缝进行合理的控制。

2.2.2混凝土养护。混凝土的养护过程需要通过多种有益条件的创造,对浇筑完成的混凝土进行合理的氧化,有效的减少混凝土的收缩裂缝,从而对楼板裂缝进行合理的控制。尤其是在预应力大面积楼板施工中,应当尽可能减少混凝土养护过程中的水分散失,将混凝土养护环境的温度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尽可能减少温度裂缝和收缩裂缝的出现,提高混凝土的氧化效果。混凝土的二次抹压应当掌握合理的时间和工序,尽可能避免混凝土初期因沉陷导致的裂缝,浇筑完成及时对混凝土进行覆盖和浇水,该项工序的施工时间应当控制在12小时以内。在混凝土养护过程中,应当对相关的预留孔洞等工序进行标准的操作,以保证施工的顺利进行。与此同时,施工人员应当掌握好混凝土养护的时间,并及时做好各项数据的记录,从而为后期施工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撑。

2.3特殊部位的施工

1)预埋线管部位。预埋线管多根线管的集散处是截面混凝土受到较多削弱,从而引起应力集中,容易导致裂缝发生的薄弱部位。线管在敷设时应尽量避免立体交叉穿越,交叉布线处可按技术导则三的第4条采用线盒,同时在多根线管的集散处宜采用放射形分布,尽里避免紧密平行排列,以确保线管底部的混凝土灌筑顺利和振捣密实。2)材料吊卸区。楼板的施工速度方面不能过快,确保楼板混凝土获得最起码的养护时间;在楼板混凝土浇筑完24小时之内,尽量避免吊卸较重的大宗材料和大量人员进行钢筋绑扎施工。在模板安装时,不得将材料集中堆放,应做到分散就位,以减少楼板集中荷载;对于大开间的楼板应在模板支撵架搭设前就预先采用加密立杆以增加刚度,减少变形来加强该区域的抗冲击振动荷载,并在已浇筑的楼板上铺设木模以扩散压力,进一步防止裂缝发生。

2.4后序产生裂缝的处理方面

尽管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我们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对楼板裂缝进行合理的控制,但仍然不能够排除楼板裂缝的出现。若建筑工程施工的后序出现楼板裂缝,应当在装修之前处理好楼板裂缝的问题,以免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导致返工,从而对施工进度产生影响。针对一般情况下的龟裂,可及时对裂缝进行清理,待其干燥后采用相关材料进行灌缝或涂刷使其封闭。若裂缝较大时,可以对楼板进行相关的静载测试,对楼板结构的安全性和稳定性进行检验,并对楼板进行安全性防护设置,从而有效的保证楼板结构的整体性以及建筑物的使用性。

3、结束语

从整体情况来看,住宅建筑工程施工中钢筋混凝土楼板裂缝的原因具有复杂性和特殊性,楼板裂缝的有效控制离不开科学的施工技术和标准化的施工操作,需要在不断实践探索中汲取经验,为以后楼板施工裂缝问题的有效解决提供可靠的基础,促进建筑行业的整体发展。

参考文献

[1]袁美华.关于建筑工程施工中楼板裂缝问题的探讨[J].中国房地产业,2015(Z2)

4.工伤事故处理制度 篇四

1、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2、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项目负责人。

3、项目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二十四小时以内)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4、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项目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5、工伤事故的处理按照国家、上级、公司有关工伤事故报告处理的制度执行。处理应遵循“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职工群众未受教育不放过,未落实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处罚不放过。

6、对工地的安全情况每月进行一次分析,主要内容包括工地施工情况,本月安全生产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准备采取的措施等,为上级和领导对下月的工作提出可靠的依据。

湖南省第八工程有限公司

金牛路项目部 2016年 3月 1 日

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伤亡事故,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等事故。

第三条:伤亡事故的报告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伤亡事故发生后,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报告公司生产安全部。

第五条:生产安全部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董事长,并请示上报市、区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

第六条:发生死亡、重大伤亡事故时,安全科会同总经理应立即赶赴现场,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第七条:公司生产安全部及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必须协同事故调查小组调查并及时作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公司生产安全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统计、报告伤亡事故。

第九条:违反本规定,在伤亡事故发生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以不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湖南省第八工程有限公司

金牛路项目部 2016年3 月1日

伤亡事故处理相应制度

1、工伤事故四不放过。工伤事故出现后,为教育员工提高安全意识、自我防范能力,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当事人未受到处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教育不放过;事故现场未采取预防措施不放过。

2、工伤事故按规定报告,即:施工现场发生伤亡事故后立即报告领导,对受伤员工满一个工作日以上的事故,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产并及时上报。

3、建立工伤事故月报表存档,检查时凡有记录齐全,年终给予填报人一定奖励。

湖南省第八工程有限公司

金牛路项目部 2016年3 月1日

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力市场项目部 关于 同志工伤事故一次性处理协议

时间: 年 月 日

地点: 参加人员:

甲方: 乙方: 事故经过:

先后在 医院和 医院共住院 天,现已康复出院,经本人要求做一次性处理。月 日 时,甲方与乙方共同协商,并按社会劳动保障规定处理协议如下:

1、住院期间医药费共计:

2、医疗终结前工资: 元/月

3、住院期间伙食补助金: 元/天

4、住院期间护理费: 元/月

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元

6、病休工资: 元/月

7、后期双腿、颈椎拆除钢板费用: 元

8、在家病休医药费用: 元/天

此协议共计八项费用,其中住院期间医药费均由项目部进行承担,后七项费用由项目部一次性与乙方进行结算,共计。

以上协议双方同意,一次性处理后,项目部将与其终止劳动关系。今后,乙方发生的任何事情均与甲方无关,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异议,甲方也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该协议签字后生效,一式四份。

甲方(签章):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5.建筑工伤事故处理措施 篇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的发生,规范工伤事故处理程序,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员工的工伤事故风险,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员工工伤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工伤事故,是指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是指员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公司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所发生的轻伤、重伤、死亡事故。

第三条 工伤安全事故的种类:按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工伤事故导致的因工负伤可分为轻伤、重伤、死亡等种类。详见附件

(一)《工伤事故分类》。

第四条 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处理原则。

(一)甲单位的员工在乙单位生产工作时发生的工伤安全事故,应该由乙方单位负责报告、调查处理,并于第一时间通知甲单位,其损失应该由受益单位负责。

(二)公司安委会成员和各部门、车间负责人及其同级的安全员、技术人员、有关员工,应该对工伤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的准确性负全责。

(三)工伤事故调查处理,要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四)工伤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五条

工伤安全事故受理部门及责任。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即生产设备部是本办法规定的安全事故的受理部门。受理责任执行首问责任制,即公司安委会办公室的任何一个人在首先接到工伤安全事故申报时,为第一责任受理人,必须立即进行登记、报告和施救组织;同时必须参加对工伤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全过程。

第六条 公司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发生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必须立即向主管部门、市劳动行政等部门报告。

(一)凡部门、车间发生工伤安全事故,致使负伤者工作中断之时,包括员工本人或事故现场最先发现发生事故者应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班组长、部门、车间安全员、工艺员和负责人、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即生产设备部成员以及公司安委会成员。

(二)各类工伤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分别工伤事故类别按以下程序上报公司安委会和市劳动、安全监察等行政部门,不得隐瞒,超过时限不补报,同时填写《公司员工 工伤安全事故报告单》《员工工伤事故调查报告书》。

1、事故单位在公司安委会办公室的配合下,轻伤事故在48小时内完成调查、分析、处理工作,并由事故单位于3日内将《公司员工工伤安全事故报告单》《员工工伤事故调查报告书》报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即生产设备部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

2、公司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后,公司安委会负责人要用快速办法(包括用电话、电报、电传等办法)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工伤情况,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等。

2.1发生重伤和急性中毒事故,公司安委会接到事故单位报告后要立即上报市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公司安委会和发生事故单位协助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完成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并于10日内上交《公司员工工伤安全事故报告单》和《员工工伤事故调查报告书》。

2.2发生死亡事故,公司安委会接到事故单位报告后要立即上报市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市工会、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公司安委会与发生事故单位应积极配合与上级单位共同完成对事故的调查、取证、分析、处理工作,并于25日内上交《公司员工工伤安全事故报告单》《员工工伤事故调查报告书》。

(三)以上工伤安全事故报告程序是指自事故第一发现人报告之时起,对上级报告的程序是连续的,不得中断、延误报告。否则,报告在哪一级中断或延误,其责任由哪一级负责人(或发现人)负全责,并承担由此造成事故的蔓延和扩大而造成的后果责任。

(四)因推诿受理或受理后瞒报、缓报而导致的事故责任增加部分由第一责任受理人承担;有总经理特批的,按总经理批示执行。

第七条 事故单位负责人、公司安委会成员应及时赶到现场,首先立即组织实施对伤者进行抢救,了解受伤人员的伤势和事故发生的经过,做好详细记录。同时采取果断、得力措施控制事故蔓延和扩大,并迅速成立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组未进入事故现场前,公司应派专人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均不得变动、更改和破坏,必要时做出标记。

第八条 重伤以上的工伤事故应进行现场勘查、测绘、拍照或录像。目击者应出具旁证材料。发生死亡、重大死亡工伤事故的,公司现场人员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第九条

任何事故发生部门、车间和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和取走现场物件,不得自行变动、清理事故现场和自行处理事故。因抢救人员和国家财产,防止事故扩大而需移动现场部分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摄影或录像并详细说明。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条 轻伤、重伤工伤事故,由公司公司安委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负责对事故进行调查。第十一条 工伤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二)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第十二条 工伤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工伤、经济损失情况。

(二)确定事故责任者。

(三)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处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轻伤工伤事故由公司安委会组织调查。

(二)重伤工伤事故(一次重伤1—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的事故),由公司安委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负责对事故进行调查,报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三)死亡工伤事故(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或重伤3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事故),由公司主管部门会同公司所在地的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负责对事故进行调查。由公司安委会上报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或逐级上报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程序

死亡、重伤事故,应按如下要求进行调查。轻伤事故的调查,可参照此调查程序执行。

(一)现场处理

1、事故发生后,应救护受伤害者,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

2、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

3、为抢救受伤害者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

(二)物证搜集

1、现场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的位置等。

2、在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均应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

3、所有物件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

4、对健康有危害的物品,应采取不损坏原始证据的安全防护措施。

(三)事故事实材料的搜集

1、与事故鉴别、记录有关的材料 1.1发生事故的单位、地点、时间。

1.2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支付工资的形式。

1.3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术状况、接受安全教育情况(新员工三级安全卫生教育: 组织入厂安全卫生教育、组织车间安全卫生教育、组织班组安全卫生教育)。

1.4出事当天,受害人和肇事者什么时间开始工作、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操作时的动作(或位置)。

1.5受害人和肇事者过去的事故记录。

2、事故发生的有关事实

2.1事故发生前设备、设施等的性能和质量状况。

2.2使用的材料,必要时进行物理性能或化学性能实验与分析。

2.3有关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方面的资料及执行情况 2.4关于工作环境方面的状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取样分析记录。

2.5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应注意它的有效性、质量、使用范围。2.6出事前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健康状况。2.7其它可能与事故致因有关的细节或因素。

(四)证人材料搜集

要尽快被调查者搜集材料。对证人的口述材料,应认真考证其真实程度。

(五)现场摄影

1、显示残骸和受害者原始存息地的所有照片。

2、可能被清除或被践踏的痕迹:如刹车痕迹、地面和建筑物的伤痕,火灾引起损害的照片、冒顶下落物的空间等。

3、事故现场全貌。

4、利用摄影或录相,以提供较完善的信息内容。

(六)事故图

报告中的事故图,应包括了解事故情况所必需的信息。如:事故现场示意图、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等。

(七)事故分析

1、公司安委会负责每起工伤安全事故的原因分析,填制《公司员工工伤安全事故报告单》《员工工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并在事故出现后一个工作日内将分析报告表转交给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予以执行。

2、事故分析步骤

2.1 整理和阅读调查材料。2.2 按以下七项内容进行分析。

受伤部位;受伤性质;起因物;致害物;伤害方式;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详见附件

(四)《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2.3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2.4 确定事故的间接原因。

2.5 确定事故的责任者(主要责任、直接责任、间接责任)。

3、事故原因分析。

3.1 属于下列情况者为直接原因。3.1.1 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详见附件

(四)《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不安全状态。3.1.2 人的不安全行为。

详见附件

(四)《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不安全行为。3.2 属下列情况者为间接原因。

3.2.1 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工业构件、建筑物、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艺过程、操作方法、维修检验等的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问题。

3.2.2 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3.2.3 劳动组织不合理。

3.2.4 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3.2.5 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3.2.6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3.2.7 其它。

3.3在分析事故时,应从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从而掌握事故的全部原因。再分清主次,进行责任分析。

4、事故责任分析。

4.1 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4.2在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者中,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4.3 根据事故后果和事故责任者应负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5、形成分析报告。分析报告必须由以下内容组成。

5.1事故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服务部门、具体岗位和到岗时间。5.2事故的具体经过。5.3事故的原因分析。

5.4事故责任的初步认定及理由。5.5小组的处理意见。5.6事后的整改与预防措施。

(八)召开事故分析会,查找事故原因,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制定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具体措施,严格做到“三不放过”。

(九)事故单位应召开工伤事故现场会,向员工介绍事故发生的原因,使广大员工能吸取教训。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部门、车间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车间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调查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十六条

工伤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以后,依据事故后果和事故责任者所应承担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劳动 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处理意见;如果仍有不同意见,应当报上一级劳动部门和有关部门处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但不得超过事故处理工作的时限。

第十七条 公司对事故中伤亡的员工及家属,应做好善后工作,并按有关规定给予抚恤或补偿。

第十八条

事故现场的清理。清理事故现场,要经事故调查组同意后方可进行。

(一)轻伤事故现场由公司安委会批准方可清理。

(二)重伤、死亡事故现场由市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批准方可清理。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九条 公司安委会提出的工伤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公司安委会和发生事故的部门、车间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公司安委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的内容包括:

(一)所有的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内,因公致伤的先予以处理。

(二)处理原则是尽快安抚和救治伤者,预防类似事件再发生。

(三)执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

(四)组织防范措施的实施。

(五)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

第二十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工伤事故的,由公司安委会、主管部门或者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司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必要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责任事故

劳动安全调查处理发生的员工工伤事故,要分清责任事故与非责任事故,主要调查处理责任事故。

1、责任事故—是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2、非责任事故—是指由于自然因素造成的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或在技术改造、发明创造、科学试验活动中,因科学技术条件限制无法预测而发生的事故。

3、责任追究

3.1有下列情节之一时,应当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3.1.1安全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员工无章可循,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安全管理混乱,造成员工工伤事故的。

3.1.2实行经济承包、租赁,承包合同没有劳动安全卫生内容和相应劳动安全措施,造成工伤事故的。

3.1.3未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持证上岗操作或指挥生产,而造成工伤事故的。3.1.4机械设备、安全装置未按规定检验、检修、超过期限和超负荷带病运行,设备、设施有缺陷,无安全防护设施,造成工伤事故的。

3.1.5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安全、不卫生,又未采取措施,造成工伤事故的。3.1.6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措经费,改善劳动条件,造成工伤事故的。3.1.7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安全卫生设施不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使用)造成工伤事故的。3.1.8 对危机安全生产的隐患问题,不负责任,玩忽职守,不及时整改,造成工伤事故的。

3.2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追究肇事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3.2.1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冒险作业,造成工伤事故的。3.2.2 违反操作规程,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工伤事故的。

3.2.3 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开动机器设备,擅自更改、拆除、毁坏安全防护设备、设施、造成工伤事故的。

3.2.4 不按规定配备、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用具,造成工伤事故的。3.3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对有关人员加重处罚。

3.3.1 对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隐瞒不报、谎报、虚报、或故意迟延不报的。3.3.2 在事故调查中,故意移动破坏事故现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资料的、干扰事故调查,隐瞒事故真象,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打击报复甚至嫁祸于人的。

3.3.3 事故发生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指挥抢救不力,造成更大工伤的。3.3.4 事故发生后,不吸取教训和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在短期内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3.3.5 公司接到《劳动安全监察意见书》后,逾期不清除隐患而发生工伤事故的。3.3.6 有意拖延事故调查处理,不按时结案的。

3.4 各级单位领导或有关员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3.4.1 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3.4.2 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4.3 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3.4.4 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3.4.5 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3.4.6 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3.4.7 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3.4.8 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3.4.9 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3.4.10 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二)处理程序

1、由事故调查组根据调查结果确定事故原因。

2、事故单位提出对责任者的书面意见并报公司生产设备部。事故调查组根据发生事故的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建议,由公司生产设备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等有关职能部门共同研究制订措施,落实负责人和完成时限。

3、由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原因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规和事故后果,对事故单位及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由公司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4、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

5、公司及其主管部门执行了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必要处分。

6、重伤以上工伤事故应填报《员工工伤事故调查报告书》。按照规定的统一格式填报事故调查报告书,根据事故类别按规定程序报送公司主管部门、当地劳动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审批结案。

(三)处理办法

1、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对发生工伤安全事故的部门、车间和个人,取消其年终评选先进的资格。

2、对违反本办法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车间和个人,公司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2.1生产设备、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为规范,未及时上报或未及时采取措施整改,而违章“带病”运行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治理,并给予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2.2对未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分配上岗的(新员工三级安全卫生教育:组织入厂安全卫生教育、组织车间安全卫生教育、组织班组安全卫生教育),责令限期培训;对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每1人处罚所在车间负责人300元。

2.3未按规定向员工提供必须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或未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健康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未及时按期改正的,给予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3、工伤安全事故事后对事故当事人的处理。3.1按个人的责任其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医疗费用。3.2公司保留追究其过失所致的财产损失的权利。

3.3凡过失所致的公司损失超过1万元人民币的员工,公司予以辞退;有总经理特批的,按总经理批示执行。

4、对事故部门、车间主管的处理。

4.1部门、车间各级主管对本部门、车间的每起工伤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所属 员工凡出现一次工伤安全事故,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的,对其直接主管予以警告一次并处罚500元。

4.2如果所属员工出现一次工伤安全事故,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对其直接主管予以留岗试用并罚款800—2000元处理;有总经理特批的,按总经理批示执行。

(四)对违章指挥、强令员工冒险作业或对事故隐患不及时治理,造成严重伤亡事故的,除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以外,给予开除处理;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安全事故延时报告或隐瞒、拖延不报或谎报的,视其情节分别给予300元以上罚款、追究有关责任、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对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后果者,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安全事故防范措施。主要针对以下十二种情形对事故隐患进行检查落实和实施事故防范措施。

1、安全防护装置——防护、保险、联锁、信号等装置缺少或有缺陷。

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3、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缺少或有缺陷。

4、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

5、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6、劳动组织不合理。

7、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8、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

9、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知识。

10、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11、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

12、其它。第二十一条 结案

重伤以上事故由公司及其主管部门根据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调查报告中的处理 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按照规定格式填报《公司员工工伤安全事故报告单》《公司员工工伤事故调查报告书》报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批复后视为结案。

(一)结案期限

工伤事故处理工作应在发生事故之日起90日内结案,工伤事故处理工作,因特殊 工伤事故处理工作应在发生事故之日起90日内结案,工伤事故处理工作,因特殊情况 需要超过90日才能结案的,公司或其主管部门须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长。特殊情况最长不得超过180天。工工伤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二)结案审批权限

1、轻伤事故由公司公司安委会会同事故单位领导批准结案。

2、重伤、死亡事故由市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分别批准结案。

(三)公布处理结果

公司自接到对工伤事故处理的结案批复文件后,要在公司员工中公开宣布批复意见和处理结果。对有关人员的处分文件要存入受处分人的档案。

(四)建立事故档案

事故档案不仅是重要的技术资料,而且对分析事故、研究掌握事故发生规律、采取预防事故具体措施和对策,具有重要作用和科学价值、历史价值,是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教育的宝贵的、真实的、最有说服力的教材。因此,对每起工伤事故,尤其是重大、特大工伤事故,必须建立详细的、完整的事故档案,并按规定进行系统整理和编目,加以保管,提供工作中使用。由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建立事故档案。

(五)事故结案归档材料。在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归档的事故资料如下:

1、员工工伤事故报告单。

2、员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及批复文件。

3、事故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或录相带)。

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5、物证、人证材料。

6、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7、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8、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9、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设备材料。

10、医疗部门的诊断书或法医的鉴定。

11、有关事故通报、简报及文件等。

12、参加事故调查组的人员姓名、职务、单位。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在工伤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常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公司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必要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调查、处理工工伤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公司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工伤的申报、认定程序

第二十四条 工伤的申报受理部门。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和人力资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受理工伤的申报,人力资管理部门负责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五条 工伤的申报责任 部门、车间负责人承担本部门、车间的工伤、安全事故的申报责任,因迟报、瞒报所致的事故责任增加部分由部门、车间负责人承担;有总经理特批的,按总经理批示执行。

第二十六条 申报认定范围。在本部门、车间所辖范围内,本部门、车间所管辖的员工发生的一切工伤、安全事故,不受时间限制。

(一)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5、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6、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患职业病的;

7、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8、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9、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10、从事抢险、救灾、救火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11、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它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12、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其一切相关责任和费用由对方即责任方承担);

13、国家规定的其它情形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工伤事故的申报范围,不应认定为工伤。因不服从领导指派安排而发生的伤亡事故;未经任何授权、许可便擅自行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违反工作或操作流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从事不利于公司经营发展的工作而在工作场所发生的伤亡事故;犯罪或者违法;自杀或者自残;斗殴;酗酒;蓄意违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申报内容

事故(疾病)人的姓名、年龄;事故(疾病)人家属联系方式及电话、人;事故(疾病)人的到岗工作时间;事故前的具体服务部门及工作性质;事故发生时的具体岗位或具体位置;上岗前是否受过该项工作的安全知识培训;是否有从事该项工作的国家承认的操作证;工伤的伤势程度的初步估计;是否已住院、医院名称及地址,医院伤势痊愈和医疗终结的证明。第二十八条 工伤争议。当因判断是否为工伤事故而出现争议,并在公司内部进行协调后无效时,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可向劳动部门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仍不服从劳动争议仲裁判定的,可向法院提请诉讼。

第六章 工伤事故期间有关待遇和医疗费用的报销

第二十九条 当确定为因工负伤后,将事故分为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与个人有一定操作失误责任两种情况,根据工伤的严重程度,对员工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偿(如若参加工伤保险其医疗费全部由社保部门承担),有总经理特批的,按总经理批示执行。

(一)公司安委会的事故分析报告判定为公司或设备所致的工伤事故,即事故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或非本人过失所致,公司给予报销100%的治疗、住院费用及因治疗而发生的交通费用,享受70%的岗位技能工资或最低日计件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公司安委会的事故分析报告判定为公司和事故当事人双方对工伤事故均有责任的,公司按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予以支付医疗费(按责任分担)。

(三)公司安委会的事故分析报告判定为事故当事人自己责任所致的工伤事故,即事故因本人过失或操作不符合操作规程所致,事故本人承担一定比例的治疗费用(按责任分担),享受60%的岗位技能工资或最低日计件工资。

(四)当确定为因本人粗心疏忽等其它主观因素所致的工伤事故,公司只承担相关治疗、住院、交通、抢救等费用的60%,剩余部分由事故当事人自行承担;对由当事人造成的他人伤害由其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五)如因员工本人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不服从上级的工作安排等原因而发生工伤事故,并且给公司造成了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同时根据当事人行为造成的对公司利益的损害程度,对其进行行政和经济处罚。

第三十条 申请工伤医疗费用报销时必须准备以下材料。

工伤事故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公司安委会的事故分析报告;《公司员工工伤安全事故报告单》《员工工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公司安委会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报告(如出外出差的的交通事故与安全事故还需出具交通部门或公安部门的报告);县级以上医院或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的医疗诊断证明;病历;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费用结算 明细表。

第三十一条 其它有关待遇。

(一)伤残津贴。工伤痊愈后对劳动能力鉴定为5级以下的,公司给予安排适当的工作。对劳动能力鉴定为1-4级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或对劳动能力鉴定为5-6级保留劳动关系,单位难以安排适当工作的,按本人上月平均工资每月发给伤残津贴。

(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对劳动能力鉴定为1-4级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或对劳动能力鉴定为5-10级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按本人上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伤残补助金。

(三)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对劳动能力鉴定为5-10级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按当地上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工伤因抢救无效而死亡,公司承担相应的抢救费用,并按照工伤有关规定一次性抚恤补偿标准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三条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对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五条 集团各公司发生的工伤事故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一)《工伤事故分类》;

(二)《公司员工工伤安全事故报告单》;

(三)《员工工伤事故调查报告书》;

(四)《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

(五)《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

6.工伤、工亡事故处理办法 篇六

1.目的规范公司工伤、工亡事故的处理程序,监督工伤、工亡事故资金的使用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3.职责

3.1.事故经过的书面材料提交:由发生工伤、工亡事故的人员所属部门负责;

3.2.工伤、工亡认定材料提交:由人力资源部负责;

3.3.工伤、工亡事故处理资金:申请借款、资金使用,由人力资源部负责;

3.4.工伤、工亡事故认定以及赔付由人力资源部负责;

4.处理依据:《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5.工作程序

5.1交通事故救治

5.1.1.当公司员工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拨打120及110、122急诊和报警电话,及时抢救伤者;同时报公司护卫大队与人力资源部。

5.1.2.护卫大队与人力资源部接报后,迅速办理手续,核实身份及相关工伤保险投保情况,并同时与县医院沟通,开启绿色通道,保证伤

者得到及时救治。

5.1.3.交通事故发生后由肇事车辆司机或车主垫付所需的治疗费用,如遇肇事逃逸或情况紧急时,暂时先由公司垫付,后续由工伤保险基金中扣除。

5.1.4.由伤者所在部门在24小时内向人力资源部提供事故报告,人力资源部跟进交警部门事故处理结果,并及时索取《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向劳动监察部门以《工伤速报表》的形式申报工伤。

5.2.厂内工伤救治

5.2.1公司内部发生工伤、工亡事故,报120急救或者由公司护卫大队派车迅速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并报公司相关领导。由伤者所属部门负责人在24小时以内向人力资源部提交事故经过的报告。

5.2.2.护卫大队和人力资源部相关人员接报后迅速响应,开启绿色通道,迅速救治伤者。

5.2.3.人力资源部相关人员跟进医院开具《诊断证明》、《住院证明》,整理《工伤速报表》,并在24小时内以《工伤速报表》的形式上报劳动监察部门,待认定工伤。

5.2.4.劳动监察部门调查工伤事故后,出具《工伤认定书》(一般在15日内完成)。

5.2.5.当发生工伤的员工出院后,在医院开具结算发票和用药清单交人力资源部相关人员。人力资源部保险员将相关手续上交医保中心,并跟进赔付结果。(注:工伤人员如在出院时已通过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将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5.2.6.伤残鉴定:在劳动监察部门由伤者本人领取《伤残待遇申请表》,在县级医院、市级医院或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等级鉴定,按等级享受相关待遇。

5.3.工亡事故处理

5.3.1厂内发生工亡事故后,必须将死者送医院进行救治,由医院诊断为死亡后,开具《死亡证明》并将尸体送往殡仪馆处理。

5.3.2.申报工亡待遇需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销户证明》及火化证明或土葬证明。

5.3.3.由人力资源部跟进赔付结果。

5.4.工伤、工亡资金使用管理。

5.4.1.借款签批

发生工伤、工亡事故后,由人力资源部保险员负责向公司财务部借款,借款金额视治疗情况、手术费用和生活费用所需额度确定。在借款时,借款单一式两联,在签字完成后,一联交由财务部,另一联由人力资源部记账员保管,以跟进该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核算资金与票据的一致性。该项资金的借款额,必须由人力资源部部长,主管副总、行政总经理签批后有效,当上述人员不在而且紧急使用时,保险员须电话请示,获得批准后,方可借款,但必须在上述人员回公司后一个工作日内补签手续。

5.4.2.借款依据

保险员在借款时,借款单后必须附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工伤员工所在部门的事故报告,否则不予借款;当伤情严重需转院治疗不

能使用绿色通道时,应请示人力资源部主管副总和行政总经理,获批后借款,但须在3个工作日内补齐手续。

5.4.3.资金使用的管理

5.4.3.1保险员在借款后,将第二联借款单交于人力资源部记账员,记账员在《工伤资金使用明细账》内登记借款用途,借款金额、支出金额等。并与借款人,支出人、记账员三人签名后,由支出人取走支出金额,记账员保管余款。

5.4.3.2.原则上,借款人与支出人不得是同一个人,借款人有权监督支出人每一笔资金的使用情况,当资金使用有异常时,可向上级领导汇报,直到问题澄清。所有支出的资金都必须有相应的票据,记账员须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票据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登记在工伤资金使用明细账内,并签名。

5.4.3.3.每一起工伤事故处理完结后,在一个星期内由记账员核对票据,资金余额,与借款人、支出人签名确认并由相关领导签字后,为借款人下账或报销。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借款人、支出人、记账员承担。

5.4.3.4.工亡事故借款和资金的使用同上,代付金和补偿金以协约约定金额为主,工亡事故处理完成后需将协议原件交于财务部门保管,并作为平帐的依据。

5.4.3.5.《工伤资金使用明细账》、《工伤赔付登记表》、《工伤事故登记表》每月汇总后交财务部一份保留。

5.5违规处理

5.5.1.工伤、工亡事故部门,未按要求及时向人力资源部保险员提交事故报告,申报工伤的,每单处以500元罚款;影响或者延误申报导致不能申报工伤者,工伤赔付费用及治疗费用由该部门相关责任人员承担。

5.5.2.保险员未及时申报者处罚同5.5.1项。

5.5.3.资金使用过程中,账目混乱,明细不清,每单罚当事人100元;账目实不符者由当事人补齐差额。

5.5.4.资金使用去向不明,瞒报、谎报者,处以500元罚款,数额较大者(超过10000元),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审核人员负管理责任,并处罚款500元。

5.5.5.隐瞒工伤事故不报者,中层及基层管理人员罚款500元/次,高层管理人员罚款5000元/次。

5.6.工伤事故处理要求

5.6.1.发生工伤事故后,所属部门应及时委派代表看望工伤人员及家属,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辞。

5.6.2.发生工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工亡的),所属部门必须陪同工亡事故处理小组一起参与事故善后处理事宜。

5.6.3.违反1、2项者按责任事故管理制度处罚。

6.相关记录

7.建筑施工中的索赔事故管理措施 篇七

一、什么是索赔

认识问题是解决问题的开始, 要做好索赔事故管理, 必须正确地认识索赔。索赔是一种常见的风险转移手段。具体而言, 它是指在合同的施行过程中,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合同中的具体规定以及行业管理, 对不应由自己承担责任的情况所引起的损失, 按照“公正合理、及时处理、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签订合同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调整合同价格、调成合同工期或其他方面的合理要求。其中, 索赔又可继续细分为索赔和反索赔。在履行合同规定的过程当中, 当一方的权利遭受损失时, 向对方提出索赔是弥补损失的唯一选择。搞好索赔管理具有重要意义。索赔不是惩罚, 它的性质更倾向于是一种经济补偿行为。索赔工作是发生在承发包双方之间的的一种管理业务, 是双方交流合作的一种方式, 而不是对立甚至敌对的举措。实践证明, 健康开展索赔事故的管理工作对于培养及发展社会主义建筑市场, 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提高整个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益, 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尤其是在对保护施工承包企业的正当权益, 提高他们的的企业竞争力方面有着特殊的意义。

二、常见的几种施工索赔

近年来, 建筑市场面临着越来越激烈的竞争, 工程项目复杂程度日益提高, 专业化程度也变得越来越高, 由此导致的索赔事故不时出现。虽然具体原因五花八门, 但总的来说, 索赔事故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有害的自然条件与未知的人为障碍造成的索赔, 即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自然条件比预测时更为恶劣, 另外由于我国历史悠久, 建筑施工现场经常遇到地下建筑和文物等,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要停止施工, 所有这些问题都会对建筑施工带来不利影响;建筑工期的延长或延误引起的索赔, 比较常见的一个原因是征地过程中与业主发生争执而造成对施工工作的延误, 除此之外其余承包商对施工现场的干扰也是影响施工工期的重要原因;施工合同条件的模糊、工程设计变更以及物价上涨引起的索赔。施工合同不可能面面俱到, 具体规定到建筑施工中的每一个细节, 对于未尽事宜, 应秉持协商处理的原则。现实情况中, 由于临时改变工程设计而影响施工的情况也并非少见。最后物价上涨的因素不可忽视, 特别是最近, 原材料以及工人工资成本上涨较快, 值得引起注意。

三、加强索赔管理的几项措施

索赔事故管理是一项系统而又复杂的工作。针对索赔事故中的几种常见类型, 在此提出建筑施工中索赔事故管理的几项常用措施。

1、签订合理的施工合同。

施工合同是索赔的法律依据, 因此, 要做好索赔事故管理, 必须签订一份合理的合同。目前建筑行业市场竞争相当激烈, 但是不能为此而轻视有关工作。招标前要组织专门的合同管理人员, 仔细研究合同文本, 预计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异议, 拟好备选方案。签订合同时要明确双方之间的权责利关系, 尽量避免和减少出现违约现象。合同中需要明文规定在建筑施工过程中, 什么情况可以索赔, 什么费用可以索赔, 做出原则性的规定。双方要诚实守信, 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另外, 出现问题后要仔细分析合同, 展开索赔管理。索赔最有效、最直接的依据就是施工合同。因此, 签订一个合理的施工合同, 是做好索赔事故管理的前提和基础。

2、做好相关人才的储备工作。

要组建专门的合同管理人员团队, 以免出现平时不烧香, 急来抱佛脚的应急场面。这些人员要转变传统观念, 正确地认识索赔。合理的索赔并不会影响合作关系, 更不会损害企业的声誉。逃避索赔缺乏市场意识、法律意识的表现。其次, 合同管理人员还要有扎实的的专业知识, 对施工合同了若指掌, 同时对施工过程中的项目了然于胸。只有这样才能在索赔事故管理中处理的得心应手。

3、搜集相关的证据材料。

索赔事故的管理过程中, 证据材料的收集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这方面的工作涉猎非常广泛, 关系到施工人员、工程材料、施工设施、工程技术以及有关行业的政策性文件等等。这项工作的完成就不仅仅是合同管理人员的任务, 需要全体建筑施工人员积极主动地参与其中, 搜集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材料。这样才能帮助己方在谈判的过程中掌握主动。

4、掌握索赔时机, 运用索赔策略和技巧。

时机的掌握在索赔事故管理中的作用相当重要, 有经验的人员会洞察最合适的时机进行索赔, 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此外, 索赔工作尽量要及早解决。建筑施工中的索赔事故管理是一项有着高度专业性的工作, 在索赔事故管理中熟练地运用相关策略和技巧往往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总之, 在建筑施工的过程中, 索赔事故管理工作意义重大。施工企业努力提高索赔事故管理的水平, 总结科学、实用的管理措施, 这对于保证建筑施工的圆满完成是不可或缺的。

参考文献

8.建筑工伤事故处理措施 篇八

关键词:建筑施工;安全问题;安全措施

1.前言

建筑行业安全事故在我国各行业事故中排在交通、矿山行业之后,居第三位,是事故多发行业。笔者根据多年安全生产管理经验,根据影响建筑施工过程中安全的因素及特点对相应的处理措施进行了论述。

2.影响建筑施工安全的因素

安全生产是一切经济工作的生命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是保证建筑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石,建筑行业中,危险源主要存在于以下十一个方面:(1)高空坠落;(2)物体打击;(3)车辆害;(4)机具伤害;(5)触电;(6)火灾与爆炸;(7)坍垮塌;(8)中毒与窒息;(9)起重伤害;(10)中暑;(11)职业健康。而一般安全事故主要由六大组成:高处坠落、倒塌、物体打击、机械伤害、建筑火灾、触电与雷击。近几年来,建筑施工中的多发性事故不断发生,据统计,因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机械伤害、坍塌这五类事故占事故总数的85%以上。而造成这些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则有以下几个方面:

2.1设备陈旧,工艺滞后

目前不少施工企业普遍存在设备更新问题,特别是物料提升设备。吊机、卷扬机等主要施工机具缺乏必要的保养与定期维护,有的甚至超出使用年限,依旧凑合着用,超期、超载作业,安全隐患严重;有的设备虽新却不是正规厂家生产,私自组装,使用安全系数低,极易出现失稳失衡失灵等故障。

2.2安全责任意识不到位

一些施工单位既不签订安全保证责任状,也没有设置专职安全员,更没有进行定期的安全教育培训,导致员工安全责任意识淡薄,作业中存在侥幸心理,如不系安全带,不戴安全帽,不按技术交底作业。“千里之堤,毁于蚁穴”,一个细节的疏忽都可能引发安全生产。

2.3从业人员素质不高

目前从事一线作业的建筑工人,除技术管理人员外,大部分是农民工。他们文化少,素质相对较差,没有受过正规的专业教育和安全培训,生产技能低下,缺乏应有的安全知识,安全意识淡薄,无法在短期内通过培训完全达到国家有关建筑施工企业对于安全生产的作业要求。客观而言,建筑施工企业对于安全生产的高发人群——民工队伍管理一度处于半真空状态。稍有不慎,便酿惨祸。

2.4建筑市场管理混乱

建筑市场管理混乱,挂钩转包,肢解发包,以包代管,包而不管,偷工减料,质量低劣的现象有增无减。由非法出卖资质转为合法挂钩转包,转包者坐收渔利,双方没有明确的安全责任,安全管理挂在空档上,发生了事故后给调查处理带来了困难,姑息了一些责任者。

2.5安全成本投入不够

讲安全,就必须保证一定的安全投入,而事实上,由于当前工程项目造价普遍偏低、包工头队伍不愿投入更多的财力等主客观原因,导致安全投入上远远不到规定要求。

3.提高施工安全应采取的措施

建筑安全是一个涉及建筑施工全过程、全方位的系统工程,具有整体性、综合性、相对性、动态性,涉及自然、社会、经济、政治等各个方面,涉及多学科交叉。面对一个个惨痛的事实,探找在施工管理中的安全“症结”,就如何加强安全管理,实现零事故的安全生产局面,必须综合运用法制、管理、技术、教育等手段,采取综合治理的办法。

3.1加强法制建设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人们进行社会、经济活动必须遵守一定的规范和准则。建国以来,通过多年的努力,我国已建立了中央统一领导、多层次并存、多类结合的安全立法体制和法律体系,特别是1998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安全生产方针、管理体制、安全责任制度、安全教育培训等进行了规定,要求建筑活动的安全工作应当遵守《建筑法》和其他法律;同时也应加紧制定相应的与之配套的法规及一些必要的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

3.2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力度实现安全生产,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方针

工程进场前要做好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施工人员的素质和安全意识。进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教育,深入开展职业责任、职业纪律教育,针对事故案例和安全生产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倾向性问题,加强思想教育工作,广泛开展不同形式的安全教育。进行从严管理的教育,安全工作中“宁要骂声,不要哭声”,强调“严字当头,强化管理”,加强公司、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管理员的专项培训,从而增强广大施工现场人员的安全管理意识,提高安全管理素质和水平。

3.3全面检验施工设施的安全状态

施工现场的施工设施包括“三宝”、“四口”、“五临边”、施工用电、脚手架、施工机械等,在检验其安全状态时,必须对安装组成的各种材料、构件、部件等的合格证、性能指标进行检测,确保防护装置、保险装置、信号装置满足设计和使用功能,符合施工安全规范的要求,同时,还应经常检修、保养,保证良好的作业环境,使其运转正常。

4.结语

9.工伤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篇九

工伤事故调查处理管理规定 目的

规范工伤及工伤保险管理,及时、合理地处理工伤事故,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的发生,规范工伤事故处理程序,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员工的工伤事故风险。2 适用对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3 职责分工

3.1 总经理负责全面领导公司工伤管理工作。

3.2 副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和实施,协作和监督工伤管理工作。

3.3 发生工伤事故班组的厂长负责工伤事故的调查和报告撰写。3.4 各部门领导全面负责本部门的工伤管理工作。

3.5 财务部负责为新入职员工办理工伤保险,根据各部门提供的工伤认定相关资料,按规定给予办理报销手续。

3.6 各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降低工伤事故率,积极配合公司行政人事部及上级领导调查和处理工伤事故,不得瞒报虚报工伤事故。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以国家《工伤保险条例》为准。4.1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4.1.1 在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4.1.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4.1.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1.4 患职业病的;

4.1.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4.1.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4.1.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4.2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4.2.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4.2.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公司利益、国家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4.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工伤范围: 4.3.1 故意犯罪; 4.3.2 醉酒或者吸毒; 4.3.3 自残或者自杀;

4.3.4 公司明令禁止而造成伤亡的; 4.3.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5 工伤事故处理

5.1 员工发生工伤,部门班/组长应保护现场并在10分钟内通知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分管厂长。由分管厂长和副总经理根据伤情判定去向。割伤、划伤等破皮轻伤在公司进行包扎处理,稍重及重伤由行政人事部安排车辆将受伤员工送到工伤、医保定点医院。情况紧急时班组长可直接拨打120电话联系专业救护车辆运送受伤人员至定点医院。

5.2副总经理指定厂长向财务部借出工伤员工医药费,办理入院、出院等手续。

5.3发生工伤事故班组的厂长在出现工伤当日,做事故伤害调查,了解员工受伤经过,分析事故原因,界定事故责任,并在2个工作日内填写好《事故调查报告表》。《事故调查报告表》经3名以上证明人签字并填写联系方式后交行政人事部。

5.4 行政人事部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一般事故应在三日内为工伤人员办理工伤事故登记手续,重特大事故必须在12小时内完成所有申报程序。

5.5 行政人事部根据《事故调查报告表》填写好《工伤认定申请书》,在员工受伤之日起30日内交市人社局作工伤认定(重大事故3日内填写上报)。5.6 行政人事部负责拟定工伤认定及医疗结束后的处理方案,经副总经理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

5.7 员工发生工伤后必须到工伤医疗定点机构或公司指定地点进行治疗。如未到定点医疗机构或指定地点治疗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自行承担。

5.8 员工因工致伤无残的,在“医疗终结”后第一时间将医疗证明材料和费用单据上报行政人事部(以便到财务部报销);致残的在“医疗鉴定”一个月后到行政人事部询问结果,配合行政人事部办理所有工伤结案手续。

5.9 工伤认定材料

5.9.1事故人身份证复印件、病历卡或病历卡复印件;

5.9.2医疗发票、用药清单、诊断证明、门诊病历、住院档案、出院证明、CT报告单等一切医院开具的资料;

5.9.3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需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以及其他有效证明;

5.9.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伤害的,需提交 “出差审批表”或者能证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证明材料;因工外出期间,属于由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决书;

5.9.5属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时间表,单位至居住地正常路线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个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供机动车驾驶证;

5.9.6属于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到伤害的,需提交单位或者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旧伤复发后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停工留薪期及停工留薪期内薪资发放标准

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需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6.1 受伤员工的停工留薪期凭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人社局相关规定确定。

6.2 员工在停工留薪期内,薪资发放标准为其发生工伤之前的月标准工资。7 工伤事故赔偿

7.1 符合国家《工伤管理条例》规定可由工伤保险支付的部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由工伤保险支付。

7.2 工伤员工复查、换药、出院等情况不单独派车接送,公司可承担其发生的交通费用,凭发票据实报销。

7.3 处理工伤事故过程中及其他陪送工伤员工去医院的人员所发生的交通费用,由公司承担,凭发票据实报销。

7.4 如因员工本人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不服从上级的工作安排等原因而发生工伤事故,并且给公司造成了损失的,公司不承担工伤保险赔付以外的责任。

7.5 不能鉴定为工伤的,公司不承担医疗费用及工资待遇,购买意外伤害险的公司可以为其代办理赔业务,理疗费及误工费由保险公司理赔。工伤事故事后对事故当事人的处理

8.1 公司保留追究工伤员工过失所致的财产损失的权利,过失所致公司损失较大的,公司予以辞退,有总经理特批的,按批示执行。

8.2 部门各级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工伤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所属员工出现工伤安全事故的,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部门各级负责人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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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工伤事故处理协议书 篇十

工伤事故处理协议书

甲方(单位):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工人):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因乙方工伤事故处理问题,经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并严格按照本协议书条款执行:

1、乙方于2013年--月--日进入电焊组任职电焊工。于2016年--月--日在工作过程中,由于乙方未按操作规范要求佩戴烧焊眼镜,致使小量电焊灰尘飘入左眼造成不适感,由于其本人缺乏卫生保护意识,用手揉擦而造成感染,且由于其本人不够重视,未及时告知公司,也未立即进行清洗消毒,致使眼睛感染加剧,于2016年--月--日方通知公司。在其后的治疗期间,公司已尽积极通知协助就医等责任,乙方经门诊治疗现已治愈,甲方已支付其在工伤治疗期间的全部费用人民币----元(----整),同时支付15天工资。

2、现甲方出于人道主义及对公司员工的关怀,给予员工一定的慰问金(后期生活补贴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元(----整),以终止双方有关工伤事故处理问题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且乙方放弃追究甲方的一切法律责任。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乙方不得就上述问题另行主张任何权利,甲方也不再承担任何义务。如乙方自行再就医确诊而产生的其他任何费用,有限公司

甲方概不负责。如乙方违背上述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不利影响,甲方将依法追究乙方相应的责任。

3、本协议自签订时生效。

附: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甲方(签字及盖章):2016年 月 日 2016

11.建筑工伤事故处理措施 篇十一

摘要:近年来,随着电力行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经济发展也越来越突出,人们的生活水平也得到大幅度提升,电气对人们的生活来说也变得尤为重要。但是近年来由于人们的生产生活中对电的使用不当,导致我国的建筑电气火灾事故频发。该文针对我国建筑电气火灾事故出现的原因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以期能够有效防止建筑电气火灾事故的发生,从而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关键词:建筑;电气火灾;原因;措施

一、建筑电气火灾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近年来,我国先后发生了多起与建筑电气火灾有关的重大火灾事故,诸如:北京隆福商厦火灾、河南天然商厦火灾、黑龙江华联商厦火灾以及山西云中商城火灾等都是由于用电不当导致的电气火灾,其中每场火灾都导致严重的直接及间接经济利益损失,预计损失逾千万元,甚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电气火灾已经给我国的经济造成了巨大损失,并对我国人民的生命安全造成了巨大威胁。调查显示,我国每年因电气使用不当引发的火灾占火灾总数的1/3以上,近年来仍有所增加,遏制建筑电气火灾已刻不容缓。

二、建筑电气火灾产生的原因分析

电气火灾由多种原因产生,其影响因素也多种多样,温度、湿度、用电量、用电设备、输电线路等等都会诱发电气火灾。但综合大量火灾案例看,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2.1 电气线路设计负荷与使用负荷不匹配

电气线路设计负荷小于使用负荷时,由于用电荷载过大,会导致线路电流增大,从而使包括输电线、变压器、用电设备在内的整个用电环路温度升高。若出现保险丝被改动、绝缘体老化、局部散热不良、线路缠绕等情况,极易引起火灾。这也是导致电气火灾的一大主要原因。

出現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1)在进行设计计算时,用电负荷计算过小,不能有效满足实际用电负荷的需要。建筑物在进行供电设计时,其实际的用电负荷很难被准确的计算出来,这是因为在设计阶段其最终的用电用途没有明确,且用电设备也会根据建筑使用人的需要而改变。因此,在设计时,设计人员通常会按照一般的要求进行设计,在实际应用中倘若改变了其功能,就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实际用电负荷和设计负荷不匹配的情况。(2)在变更设计时,未对用电负荷进行校验,进而使得实际的用电负荷超出设计负荷的范围。当设计负荷过小,实际负荷较大时,就会造成断路器整定值过小,用户通常会应用“哪里过载就更换哪里”的思想来解决问题,这种方法通常治标不治本,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3)用电设备的负载不匹配。通常在实际的应用中会存在用电设备与被拖动的用电设备不匹配的现象,这种现象会使用电设备长期处于一种超负荷的环境之中,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加速电动设备的老化,形成火灾隐患。(4)末端用电性质改变,导致设计负荷满足不了实际用电需求。通常状况下,建筑物由于其经营业主、使用功能以及经营物品受市场调节和季节变化较大,就会导致其使用负荷产生变化,且变化的频率较高,周期也比较短,而电气线路却不能得到调整,这就会使得线路处于超负荷工作状态,极易形成火灾事故。

2.2 高温设备使用不当

在各类住宅及住人建筑的火灾中,电暖炉、电热棒、白炽灯、电陶炉等高温设备使用不当引燃可燃物是最主要的原因。

在使用电加热器时,周围未安装可靠地隔热设施,并在其周围放置可燃易燃物品,都会造成火灾隐患;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长时间开启加热设备极易使周边物品温度过高,甚至是加热设备本身也可能因长期开启而过热燃烧;白炽灯的使用是容易被忽略的一点,在使用时,常不做隔热处理,并在其附近放置易燃物品,这就极易诱发火灾。

2.3 使用不合格电器产品

随着社会的日益发展,各类电器的使用率越来越高,但也由于监管的不完善,不合格电器产品也充斥市场,且由于其价格低廉,也吸引了大量的用户。然而,不合格的电器产品存在各类性能缺陷和安全隐患,极易造成火灾。

(1)短路设备。劣质断路器其灭弧能力较低,不能有效起到分断电弧的作用,就会使高温电弧将可燃物引燃。劣质的断路器通常其通断的能力和标注的有一定的差别,不能有效的分断过载;同时这种断路器大多数都是用旧的断路器翻新制成的,在较大程度上存在安全隐患,极易发生电气火灾事故。

(2)导线、开关、插座和继电器存在安全隐患。首先,劣质导线由于其截面不符合标准,线径较细,在使用过程中记忆由于导线发热而导致电线老化引起火灾。其次,开关也是造成线路火灾的一个重要因素,在电路发生短路或者是过载时,如果开关不能及时的起到断开电路的作用,这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火灾的发生。再次是插座,劣质插座不能和插头进行有效的接触,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形成较大的接触电阻,进而产生大量的热,加速插座老化并引发电气灾害。最后,不合格的电器常会使用劣质或不符合用电荷载的继电器,在使用时容易老化继而被击穿,失去控制功能,导致内部电流失控,并引发火灾。

三、电气火灾的预防措施

3.1 严把电气工程设计、施工及验收关

在电力设计部门对电气工程设计完成后,要经消防部门来对电气设计施工图和装修设计施工图来进行严格的审核,以确保二者不脱节。同时,在进行设计时,还要加强相关各专业之间的协调,对电气设备合理的安装位置及配电走向要进行综合的考虑。在进行大型建筑工程的施工检查时,要督促相关专业人员配合,特别是要与装修施工单位进行协调,严格避免因其他工种施工而破坏电气线路,以留下电气火灾隐患。另外还要对电器产品、设备进行严格的检查,严防不合格产品出现在建筑物内,还要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增强防火意识,确保电气工程的安装质量,尽最大可能的降低电气火灾安全隐患。在进行质量验收时,要严格按照相关质量规范进行,严把质量关,坚决不能因质量问题而导致电气火灾的发生。

3.2 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要严格

对电器火灾的防范,要加强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由于建筑物用电管理上有点多面广、用电设备多、安全用电管理难的特点。所以在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时,要对业主及物业管理人员的用电行为进行严格的督促,确保其符合安全用电的规范。要对配电线路及用电设备的运行情况进行及时的检查,以及时消除存在的电气火灾隐患。对于日常的安装及维修要有专业的电工来负责完成。

3.3 加强重点部位的防护

现阶段,大多数建筑物顶部和外墙上,通常都装有广告霓虹灯,有的甚至一天24小时不关,这极易引起发热起火。在日常的生产活动中,一定要严防霓虹灯起火。还有些建筑物使用了加热设备,这些设备必须安置在建筑物相对比较安全的部位,并远离可燃物,同时还要在建筑物结构上加上安全防护。对于那些在建筑物内存放易燃易爆品的场所,要对其进行封闭,严禁明火出现。另外,建筑物在翻新或者改建时,如需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必需经过严格的审批,确保防火安全后才能进行作业。

四、结语

总而言之,建筑电气火灾严重威胁国家经济和人类生命财产安全,必须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相关电气设计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标准来进行合理的设计,同时人们也要加强自身预防电气火灾知识的学习,在日常的生产生活中科学合理的使用电气设施,将相关的使用和管理方法熟记于心,进而有效减少建筑电气火灾的发生。

参考文献:

[1] 吕飞龙.建筑电气火灾产生原因分析及防范措施探讨[J].企业导报,2012(12):262-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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