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机构改革方案(精选6篇)
1.开发区机构改革方案 篇一
湖北机构改革方案
二)人员编制
省编办已“三定”方案中核定了市州县工商局机关、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的行政编制。各市州县工商局的工勤编制维持总数不变,按这次新“三定”方案核定局机关、直属机构、派出机构行政编制的比例分别进行配置。
(三)领导职数
市州工商局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委书记(纪检组长)1名。县市工商局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委书记(纪检组长)1名。省辖市行政区和省级开发区分局人员编制在10名以下的,领导职数一般为局长1名,副局长1名;10名以上30名以下的,一般为局长1名,副局长2名;30名以上的,一般为局长1名,副局长3名。
四、人员定岗
此次新“三定”方案实施工作中,机构设置变化较大,干部调整工作量较大,因此在具体实施中,机构设置、人员定岗和职能履行应先行到位,领导干部调整逐步到位。
(一)关于人员定岗
1.定岗对象。全省市州县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所有在职行政编制人员均按照新“三定”方案核定的内设机构、直属行政机构和派出机构进行定岗,原则上行政编制人员不得在事业单
位定岗,工勤编制人员由各市州县工商局按新“三定”方案
核定的行政机构进行定岗。
2.定岗方法。中层以上领导岗位,采取推荐上岗、竞争上岗的办法定岗,其他职位可采取双向选择、考试考核的办法定岗。各地可采取形式多样的方法,积极稳妥推行人员定岗。
3.加大干部轮岗交流力度。本轮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应与人员轮岗交流一并进行。应加大机关领导班子成员之间、机关工作人员之间、机关与工商所干部之间、城区工商所与农村
工商所之间的轮岗交流力度。
市州县工商局领导班子成员分管同一业务工作连续5年以上的,原则上应调整分管工作;在同一科(股)室或同一工商所担任领导职务连续5年以上的,一般应进行轮岗;在人事、财务、注册登记、执法办案等岗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一般应进行轮岗;县市区工商局工作人员在机关连续工作10年的,一般应轮岗交流到工商所至少工作3年;县市区工商局工作人员在城区工商所连续工作10年的,一般应轮岗交流到农村工商所至少工作3年;在工商所同一岗位工作或分管同一辖区3年以上的,一般应调整工作岗位或分管辖区。
4.科学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根据工商部门转型升级的要求,科学、合理配置各级工商部门的监管执法力量。进一步精减机关工作人员,充实基层执法队伍,强化工商所一线监管执法力量。合理确定城区工商所和农村工商所的人员配备比
例,保障农村工商所人员配备到位。各工商所行政编制数是依据辖区人口总数、监管面积、市场主体数量等指标核定的,各县市工商局应严格根据行政编制数配备人员。原则上,在职人数在100人以下的县级局,工商所人员应达到65%;100-200人的县级局,工商所人数应达到70%;200-300人的县级局,工商所人数应达到75%;300-500人的县级局,工商所人数应达到80%;500人以上的县级局,工商所人数应
达到85%。
(二)关于干部的选拔任用和职数管理
1.各级工商局应严格领导干部职数管理,按新“三定”方案明确的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不得突破机构规格和职数限制提拔干部。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程序,采取推荐上岗、竞争上岗等方式选拨任用干部。大力推行“两推一述”的方式选拔领导干部,把群众真正信得过、有能力的干部选拔到
合适的领导岗位。
2.改善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结构。为了进一步加强市州县工商局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增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活力,参照省委组织部《关于在省政府机构改革期间做好省直机关厅级非领导职务配备有关问题的通知》(鄂组通〔2009〕88号)文件精神和各市州机构改革有关政策,省局党组制发了《关于在机构改革期间做好市州县工商局处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选配工作的通知》(鄂工商党组〔2011〕5号),各
级工商局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及时做好政策宣传工作,严格规范操作程序,积极稳妥组织实施。摸清干部队伍现状,充分用足政策,以机构改革为契机改善领
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年龄结构问题。
3.加强非领导职数配备管理。新“三定”方案未明确非领导职务干部职数,机构改革期间,各地应按照鄂工商党组〔2011〕5号文件精神做好机构改革期间处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选配工作。这项工作结束后,省工商局将根据全省工商系统处(科)级领导干部基数确定各市州县工商局处(科)级非领导干部职数控制数,各市州工商局今后应严格按控制数配备非领导职数干部。没有职数的,不得提拔非领导职务干部;超职数配备的,逐步消化调整到规定限额内。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抓紧组织实施
市县两级工商局的“三定”工作按分级负责、分层实施的原则进行。各市州工商局的“三定”实施工作方案须报省工商局备案审批后实施,各县市工商局的“三定”实施工作方案须报市州工商局备案审批后实施。市州县工商局的机构设置和人员定岗工作应在2011年3月底前完成,各级工商局领导班子和内设机构、直属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可以逐步调整到位。各市州县工商系统“三定”实施工作结束后,市州工商局须向省工商局报送本级和所辖各县市工商局机构改革总
结和人员定岗汇总情况。
(二)加强组织领导
全省市州县工商系统机构改革和人员定岗工作在省工商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各市州县工商局组织实施。各级工商部门要高度重视,成立机构改革工作专班,精心制定实施方
案,积极稳妥实施,平稳有序推进。
(三)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要密切关注改革过程中各种思想动态,切实加强政治思想工作,激发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改革积极性。要妥善处理好改革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保持各类人员思想稳定。各级工商局领导班子成员要分片包干,密切与干部职工交心谈心,及时了解干部的思想动态。广大干部职工要增强大局观念,服从
工作需要和组织安排。
(四)严肃各项工作纪律。要严肃政治纪律,进一步增强党性观念,坚决反对在机构改革中搞小团体主义、自由主义;要严肃人事纪律,个人服从组织,小局服从大局,干部调整一经党委(组)研究决定宣布后三天内必须到位。对拒不执行组织决定的,是领导干部的免去职务,一般干部作待岗处理;要严肃财经纪律,严禁趁改革之机,私分、转移财物,严防集体财物流失,严防丢失文档资料。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党纪政纪的单位和
个人,要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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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编制改革:为新一轮机构改革铺路 篇二
35岁的汪先生一直在活动,希望能够从现在的乡镇调离,到上级机关工作。因为他知道,全国范围内新一轮的乡镇机构和人员精简工作即将展开。但在过去的一个月间,这位安徽省宣城市某镇财政所的干部彻底放弃了这一想法。
3月6日,国务院颁布了将在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首度将这一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随即,在3月27日,中编办和监察部联合就颁布实施《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召开新闻发布会,强调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行为,将坚决予以查处。
混编不再
档案里为事业单位编制,日常工作是行政的活儿,是汪先生十余年来的工作状态;同时,他宁肯拿行政单位相对偏低的工资,就是为了有朝一日能够转变身份。
农业税时代,收税是他最主要的工作。2005年以来,农业税在安徽全境成为历史,他被下派到村里去做书记,危机感也与日俱增。他清楚地知道,只有两条路,才有可能避免自己被精简的命运。
第一条路当然是转变身份,但早在2000年12月26日国务院的一纸文件就已在政策层面上杜绝了这种可能。在这份《关于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的意见》中有明确规定:今后行政机关不得再使用事业编制。
汪只有选择第二条路,争取上调到上级单位工作。由于自己是财政所干部,他的目标是进入宣州区财政局下属的事业单位。为此,他活动了将近两年的时间。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他甚至通过熟人找到了宣城市领导。
即使是这位领导,现在也已经无能为力,因为中央政府连续出台了前述两个行政法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使用行政编制,事业单位应当使用事业编制,不得混用、挤占、挪用或者自行设定其他类别的编制。
如果有上述情况发生,《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给出了5种处罚方法,最后两条很严厉:建议财政部门对超编人员不予核拨经费;建议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行为,将坚决予以查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在3月27日的新闻发布会上,中编办副主任吴知论表示。监察部副部长屈万祥的表态则更为严厉:“特别是对背后涉及的腐败问题,要一查到底,严厉惩治。”
面对高压,汪先生不得不转向此前没有更多考虑的第三条路:考试。他说,考试将在他们这些混编、超编人员当中展开,会计和国有资产管理是考试的主要内容,成绩最差的人将被“末位淘汰”。留下来的人,也将从此严守事业单位岗位,不再参与行政机关事务。
编制法制化
汪先生的遭遇,在全国范围内都存在。相对而言,安徽省在混编、超编方面的情况还不如其他一些省份严重。在汪所供职的水东镇,混编人员只有5名,自收自支人员只有3人;“而在全国其他一些省份,一些乡镇编制50人,吃财政饭的却在100人以上”。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汪玉凯告诉《中国新闻周刊》。
“2000年以来,安徽作为农业大省,无论是税费改革,还是撤乡并镇,都稍稍比全国提前。”安徽省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副所长谢培秀对本刊说,“聘的人员减掉了,‘七站八所’改革也节省了‘吃皇粮’的开支。现在的这一步,该轮到乡镇一级的公务员了”。
编制改革进行之初,国务院曾在1997年颁布《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首度对中央政府的行政编制进行了法制层面上的细致规范;而对地方的管理,则刚性程度偏弱,例如前述那份《关于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的意见》。由于地方的具体事务繁多,很多地方政府并没有真正执行这份意见。相反,因为财政分灶吃饭,地方政府还拥有在行政机关混杂事业单位编制和自定编制两项自主权力,这个口子使得乡镇一级机构越发臃肿。
据本刊了解,在1998年那场著名的中央政府机构改革过程中,中央并非没有同时对地方政府机构和编制进行大手术的想法,但财政分灶吃饭的体制和地方的意见反弹最终令改革延缓。地方上的质疑是:按照中央的编制管理办法就一定科学么?
比如按照规定,警力设置以常住人口为标准。但这项明显带有计划经济性质的规定早已变得越来越不合时宜。仅以深圳为例,常住人口不过百余万,而总人口早已超过千万,如果仍然刻舟求剑地完全按照规定配置警力,“深圳的治安绝不会达到今天的这个局面”,深圳市公安局宣传处副处长杜云峰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市委市政府支持我们的警力配置突破原有的规定”。
于是,尽管明知地方在编制问题上存在随意性大等问题,中央政府却始终难以进行有效的清理。这种局面,一直持续到2006年。在这一年,农业税的取消和《公务员法》的实施,终于让地方编制改革水到渠成。
《公务员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该法实施一年多来遇到的主要问题恰恰正是混编现象比较严重。新法施行之后,公务员需要重新登记,“有人是行政编制,有人不是,你说给不给他登记?”《公务员法》起草者之一、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宋世明对本刊说,“如果不登记,人家毕竟服务了这些年,也一直拿着行政人员的工资,享受着行政人员的待遇。这就迫切要求编制管理规范化、科学化。”
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和《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出台之后,加之10年前出台的《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上至中央、下至地方、再辅以监督的编制管理框架已经搭建完成,初步形成了编制管理法制化的格局。
为机构改革铺路
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之后,中央机构的公务员减少为3万余人;而全国范围内的公务员总数多达700万,占了绝大多数。如果不对地方公务员的编制加以规范,精简机构的总体结果仍然难以突破“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怪圈。
基层工作人员都已经注意到,中央“十一五规划”中已经定下了乡镇机构编制只减不增的目标;而更多的基层公务员尚没有看到,“此番中央的举动,并非以往那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机构改革模式”,汪玉凯说,“而是在酝酿一个总体改革方案”。
据这位专家透露,最近一段时间,国务院一些部门数次向学者征求总体改革意见,并对此展开调研。另一位了解内情的人士则告诉本刊,机构改革的3项原则是:根据社会需要增加或减少机构和编制、权责对称、根据能力设岗。
“乡镇机构只减不增,但一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部门还是要根据实际需要来进行配置。”一位学者说。
这位学者同时提醒若干呼吁加强垂直管理的部门,“垂直之后,根据权责对称原则,这一领域的所有责任将全部由该部门承担,而不是中央部委与地方政府共同承担”。
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过程中,在朱基主持下,国务院组成部门从40个减为29个,尤其是包括纺织工业部在内的8个直接管理工业的部委被撤销,在相当程度上完成了政企分开的工作,从而广受好评。但是,回头来看,学者仍然将那次改革定义为“应对式改革”,“围绕经济工作这个中心进行的改革”。
3.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 篇三
根据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全会部署,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正确改革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以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为统领,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导向,以推进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为着力点,改革机构设置,优化职能配置,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提高效率效能,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制度保障。深化国务院机构改革,要着眼于转变政府职能,坚决破除制约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体制机制弊端,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结合新的时代条件和实践要求,着力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机构职能优化和调整,构建起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提高政府执行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这次国务院机构改革的具体方案如下。
一、关于国务院组成部门调整
(一)组建自然资源部。将国土资源部的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职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责,水利部的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农业部的草原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国家林业局的森林、湿地等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国家海洋局的职责,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的职责整合,组建自然资源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自然资源部对外保留国家海洋局牌子。不再保留国土资源部、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二)组建生态环境部。将环境保护部的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职责,国土资源部的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职责,水利部的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农业部的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职责,国家海洋局的海洋环境保护职责,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的南水北调工程项目区环境保护职责整合,组建生态环境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生态环境部对外保留国家核安全局牌子。不再保留环境保护部。
(三)组建农业农村部。将农业部的职责,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农业投资项目、财政部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国土资源部的农田整治项目、水利部的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等管理职责整合,组建农业农村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将农业部的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划入交通运输部。不再保留农业部。
(四)组建文化和旅游部。将文化部、国家旅游局的职责整合,组建文化和旅游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不再保留文化部、国家旅游局。
(五)组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将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牵头《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工作职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整合,组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保留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承担。民政部代管的中国老龄协会改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代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管理。不再保留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不再设立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组建退役军人事务部。将民政部的退役军人优抚安置职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军官转业安置职责,以及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后勤保障部有关职责整合,组建退役军人事务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七)组建应急管理部。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国务院办公厅的应急管理职责,公安部的消防管理职责,民政部的救灾职责,国土资源部的地质灾害防治、水利部的水旱灾害防治、农业部的草原防火、国家林业局的森林防火相关职责,中国地震局的震灾应急救援职责以及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国家减灾委员会、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职责整合,组建应急管理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中国地震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由应急管理部管理。公安消防部队、武警森林部队转制后,与安全生产等应急救援队伍一并作为综合性常备应急骨干力量,由应急管理部管理。不再保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八)重新组建科学技术部。将科学技术部、国家外国专家局的职责整合,重新组建科学技术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科学技术部对外保留国家外国专家局牌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改由科学技术部管理。
(九)重新组建司法部。将司法部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司法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不再保留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十)优化水利部职责。将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并入水利部。
不再保留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
(十一)优化审计署职责。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重大项目稽察、财政部的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的职责划入审计署,构建统一高效审计监督体系。不再设立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
(十二)监察部并入新组建的国家监察委员会。国家预防腐败局并入国家监察委员会。不再保留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
改革后,除国务院办公厅外,国务院设置组成部门26个: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5.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6.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11.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1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1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14.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15.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16.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17.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1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19.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20.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2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3.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24.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25.中国人民银行26.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根据国务院组织法规定,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调整和设置,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二、关于国务院其他机构调整
(一)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职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执法职责,商务部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以及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等职责整合,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同时,组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
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职责和队伍划入海关总署。保留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承担。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职责划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外保留牌子。
不再保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二)组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广播电视管理职责的基础上组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不再保留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三)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整合,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拟订银行业、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和审慎监管基本制度的职责划入中国人民银行。
不再保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组建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将商务部对外援助工作有关职责、外交部对外援助协调等职责整合,组建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对外援助的具体执行工作仍由有关部门按分工承担。
(五)组建国家医疗保障局。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职责,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责,民政部的医疗救助职责整合,组建国家医疗保障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六)组建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将国家粮食局的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组织实施国家战略物资收储、轮换和管理,管理国家粮食、棉花和食糖储备等职责,以及民政部、商务部、国家能源局等部门的组织实施国家战略和应急储备物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职责整合,组建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不再保留国家粮食局。
(七)组建国家移民管理局。将公安部的出入境管理、边防检查职责整合,建立健全签证管理协调机制,组建国家移民管理局,加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牌子,由公安部管理。
(八)组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将国家林业局的职责,农业部的草原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海洋局等部门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管理职责整合,组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由自然资源部管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加挂国家公园管理局牌子。不再保留国家林业局。
(九)重新组建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职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商标管理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原产地地理标志管理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国家知识产权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
(十)调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隶属关系。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由国务院管理调整为由财政部管理,作为基金投资运营机构,不再明确行政级别。
(十一)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区、市)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
4.国家税务局机构改革方案 篇四
根据《**市国家税务局系统县(市、区)局及市局直属机构机构改革意见》(*国税发〔2010〕42号)精神,结合系统工作实际,现就***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县局)机构改革提出如下方案。
一、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一)主要目标: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责任,规范机构设置,完善体制机制,从整体上优化税务机构设置,促进税务机关职能向服务型转变,促进组织机构及人员编制向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转变,促进管理机制向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专业精细转变,建设符合我县县情、体现先进管理理念的税务组织机构。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以职能转变为核心,加快推进服务型税务机关建设;二是坚持促进职能的有机统一,实行机构的综合设置、探索专业化设置;三是坚持机构数量相对稳定,重点通过结构调整来优化组织架构;四是坚持机关与事业单位改革同步推进,从整体上理顺职责关系;五是坚持分类指导,因地制宜设置机构,不要求上下对口。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纳税服务职责,着力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二)整合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职责,加快实施金税工程,优化业务流程,逐步实现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和税收管理工作现
代化。
(三)加强以大型企业为重点的税源监控,不断提高个性化、专业化服务水平。
(四)强化内部监督管理职责,完善内控机制,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内部行政管理权的监督制约,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行风建设,推进依法行政。
三、县局机构改革
***国家税务局为正科级全职能局。
(一)县局机构设置
根据工作职责,县局相应设置内设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事业单位。
1.内设机构
县局设内设机构8个,级别为正股级,具体设置情况见附表。(1)办公室
负责制定局机关和本系统的年度工作计划及长远发展规划;处理局机关日常政务,起草和审核有关文件和报告;负责综合性会议组织、秘书事务、文电处理、文书档案、文印、信访、保密、调研、政务信息、税收宣传和外事工作;负责组织税收科研、学术交流和科研成果的鉴定、评选、推广及奖励工作;制定办公规章制度;负责管理机关行政事务等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本系统目标管理考核及督查督办工作;组织实施综合行政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协助领导对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2)政策法规科
负责组织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日常管理性监督检查;承办重大税收案件的审理和行政处罚、听证工作;负责税务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等事项;负责所得税、国际税等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所得税纳税评估和税务审计工作;负责协定的执行、外国居民税收监管等国际税务事项的具体实施工作;负责反避税、情报交换、开具售付汇凭证等事项的协助调查工作。
(3)税政科
负责流转税、出口退税等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负责金税工程及相关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稽核管理工作;负责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的稽核工作;负责涉税法律事务;负责对出口企业的认定、退免税申报的受理、审核工作,组织落实本地出口货源征税情况并负责对外复函,负责本地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及分割单开具的检查及指导工作。
(4)收入核算科
负责税收计划管理、税收会计、统计等信息数据的统计和分析工作;负责编制和分配税收计划、指导组织收入工作,进行税收预测分析,负责税款征收信息的集中处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组织并检查税款征收、解库、提退等制度的执行;负责监控重点税源;负责税收票证的管理;负责年度税收资料调查工作。
(5)纳税服务科(办税服务厅)
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系统各部门、各税种、各环节的纳税服务工作;组织实施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和操作规程;组织落实纳税人权益保障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组织协调、实施纳税辅
导、咨询服务、税收法律救济等工作,受理纳税人投诉;指导税收争议的调解;承担12366热线、网站纳税服务栏目、短信系统的运行管理工作。负责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执业情况的日常监管。
负责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的各种涉税事项,具体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款解缴、欠税公告、发票购销、税法宣传、金税发售、报税稽核、咨询辅导和受理减免申请及有关优惠政策申请等。
(6)征收管理科
负责组织实施综合性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处理执行税收征管法规、条例中的有关事项;负责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和税收资料等的管理;牵头组织对征管质量的综合考核;负责组织征管软件的推广和应用;牵头负责纳税评估的组织实施和指导、协调、管理工作。
(7)人事教育科
负责研究和执行人事管理制度;负责机构、编制、任免、考核、调配、交流、辞职辞退、工资福利、专业技术职务等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实施能级管理制度;负责离退休干部及提前离岗人员的管理和服务;负责基层建设;负责教育培训管理工作。
(8)监察室
负责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及税收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党的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和廉政建设工作;负责执法监察和纠风工作;负责信访举报、违法违纪案件工作。
机关党委办公室(思想政治工作办公室)负责机关、直属单位和派出机构的党群工作;承担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承担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训考察工作及发展党员工作;负责党建、工会、共青团和妇联工作。
2.直属机构
县局设稽查局,级别为副科级。
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主要职责:负责税收检查计划的制定和上报;执行上级下达的税收检查计划;按上级税收检查计划的要求组织和实施税收专项检查;本级承办的税务违法案件的查处;税收案件举报的受理、查办;金税工程发票和其他税务违法案件的协查;按权限对税务案件进行审理、参加市局案件审理会议;本级查处案件的税收保全的实施和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的执行和强制执行;组织贯彻税务稽查规章制度,拟定具体实施办法;与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协调税务稽查中的司法工作等。
县局稽查局内设机构设置3个,级别为副股级,分别为:综合选案科(举报中心)、检查科、案件审理科。不单独设置举报中心,其工作职能划入综合选案科,对外挂**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举报中心牌子。
(1)综合选案科(举报中心)
主要负责制定并上报年度税收检查计划;拟定行业专项检查具体实施方案;内外部案源信息的日常采集工作;对纳税指标异常重点企业、行业进行综合筛选分析,确定待查对象;稽查案源分配,下达稽查任务;对稽查案件运行过程的跟踪管理工作;大 5
要案的备案、报告;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的受理、查办和反馈,举报奖励基金的使用管理,举报工作总结分析等举报中心工作。
(2)检查科
主要负责对日常、举报、专案、专项、协查等税收检查项目和税务违法违章案件的检查实施工作;对立案案件的提出;拟定个案稽查方案;对个案实施计划的审定和立案案件的初审;对查结案件的初审;定期报告稽查案情,对疑难案件组织召开案情分析会,制订措施,调整方案;对税收保全措施的提出;对被查对象进行行政处罚的告知,听取被查对象的申辩意见;听证中的举证工作;制作稽查报告(或稽查结论);典型案例的撰写等工作。负责对稽查实施过程中税收保全措施的执行;对不履行税务处理决定行为的强制执行;对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抗税案件的资料整理与移送;对扣押查封物资的管理、委托拍卖、返还等行为的实施和管理;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听证、税务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方面的协助工作;制作执行报告等工作。
(3)案件审理科
主要负责贯彻税收政策法规;本局查办案件的审理;需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案件的初审;制作审理报告,税务处理文书的承办;负责听证的组织实施工作;打击涉税犯罪联络,涉税违法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税务行政复议、应诉、赔偿案件等答辩应诉工作;税收执法的检查与监督;稽查案件的立卷归档等工作。
3.派出机构
县局保留原有的4个税务分局,1个税务所,其名称、级别、职责、管理方式保持原有模式不变。
4.事业单位 县局设信息中心。
负责组织税收管理、综合行政管理等信息系统建设;执行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建立、管理和维护计算机网络与涉税信息等综合数据库;参与组织应用软件开发和税控器具的推广、应用及技术培训;根据工作需要,对征管数据进行质量审核、加工处理、综合分析等;负责网络及系统安全管理工作。
(二)县局人员编制
**县国家税务局机关行政编制40名,内设行政机构使用行政编制(不含办税服务厅)。
县局事业编制限额5名,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
四、组织实施
**县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改革工作,根据**市国家税务局的工作部署,分级组织实施。加强机构改革的组织领导,逐级建立由党组统一领导、一把手负总责、人事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加强机构改革过程中机构编制管理各项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有效预防并及时纠正突击提拔干部、擅自提高机构规格、超职数配备干部、超编选调人员等违纪违规行为。抓住改革契机,着力理顺编制管理,有效、有序解决混编、混岗等遗留问题。本方案经**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本规定由**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国家税务局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5.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 篇五
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公布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国务院将组建国家铁路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这次改革,将充分利用各方面有利条件,坚定推进一些重点领域的机构调整;同时要充分考虑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复杂形势和各种风险挑战,保持国务院机构总体相对稳定。对有些长期存在、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通过职能调整解决,或适时通过必要的机构调整解决。
改革的重点是,紧紧围绕转变职能和理顺职责关系,稳步推进大部门制改革,实行铁路政企分开,整合加强卫生和计划生育、食品药品、新闻出版和广播电影电视、海洋、能源管理机构。具体内容是:
——实行铁路政企分开。将铁道部拟定铁路发展规划和政策的行政职责划入交通运输部;组建国家铁路局,由交通运输部管理,承担铁道部的其他行政职责;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承担铁道部的企业职责;不再保留铁道部。
——组建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将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研究拟定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管理;不再保留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保留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承担;不再保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单设的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组建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不再保留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重新组建国家海洋局。国家海洋局以中国海警局名义开展海上维权执法,接受公安部业务指导;设立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国家海洋委员会,国家海洋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由国家海洋局承担。
——重新组建国家能源局。将现国家能源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的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国家能源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不再保留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这次改革,国务院正部级机构减少4个,其中组成部门减少2个,副部级机构增减相抵数量不变。改革后,除国务院办公厅外,国务院设置组成部门25个。
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经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国务院将对改革实施作出部署,建立工作机制,制定配套措施,排出时间表,逐项抓好落实。抓紧完成新组建部门的“三定”工作,综合设置部门内设机构,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据了解,改革开放以来,国务院已进行过六轮机构改革。
中新社北京3月10日电(记者 陈婷婷 郭金超)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10日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马凯向大会作有关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说明。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国务院机构经过六轮改革,形成了基本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组织架构和职能体系。但现行行政体制仍存在许多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的地方,国务院部门在职能定位、机构设置、职能分工、运行机制等方面还存在机构设置不够合理、一些领域机构重叠、人浮于事问题依然存在等不少问题。
此次国务院机构改革,重点围绕转变职能和理顺职责关系,稳步推进大部门制改革。马凯表示,这次改革,国务院正部级机构减少4个,其中组成部门减少2个,副部级机构增减相抵数量不变。改革后,除国务院办公厅外,国务院设置组成部门25个。按照方案,新组建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不再保留铁道部、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铁路局,重新组建国家海洋局、国家能源局。
当天披露的方案显示,国务院机构职能转变将涉及10项内容,包括5个“减少”,3个“改革”和2个“加强”。
一、减少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缩小审批、核准、备案范围,切实落实企业和个人投资自主权。
二、减少和下放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能够解决的事项不设立审批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的许可,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等非许可审批。
三、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明确规定的外,其他达标、评估和相关检查活动一律予以取消。
四、减少专项转移支付和收费。将适合地方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审批和资金分配工作下放地方政府,相应加强财政、审计监督。
五、减少部门职责交叉和分散。最大限度地整合分散在国务院不同部门相同或相似的职责、理顺部门职责关系。
六、改革工商登记制度。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工商登记其他条件。
七、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加快形成政企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
八、改善和加强宏观管理。强化发展规划制订、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制度机制设计、全局性事项统筹管理、体制改革统筹协调等职能。
九、加强基础性制度建设。推进国务院组织机构、职能配置、运行方式法治化。
十、加强依法行政。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建立决策后评估和纠错制度,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建立健全各项监督制度,让人民监督权力。
6.政府机构编制改革初探 篇六
关键词:公务员规模;政府机构;编制;改革;官民比
中图分类号:DO3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5X(2009)03—0033—04
保持适度的公务员规模是政府有效运转的必要条件,是政府机构进行编制改革的重要依据。因此,研究我国公务员规模大小是否适当的问题,适当的标准问题是国内外许多政治学者和行政学者非常关注的一个现实问题,也是目前为止没有确定结论的问题之一。本文认为,适度公务员规模是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的有机统一,适度公务员规模下分析政府机构编制改革存在的问题,对我国政府机构编制改革有一定的启迪作用。
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务员规模的演变
衡量政府公务员规模的数量指标包括政府公务员总数、政府公务员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政府公务员占全国就业人数的比例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务员规模的增长状况,用年度时间序列数据测量,有三个变量可供选择:各年公务员总数、官民比即公务员占总人口比重、公务员规模年增长率。本文选取公务员总数,公务员的年增长率,公务员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官民比)这三个变量来研究公务员规模。
由于考虑到我国改革开放前后财经体制的不同,编制管理职能范围和其政策的适用性等多方面的原因,本文只对1978年以来的公务员规模的变动进行阐述。
表一反映了从1978年到2006年公务员规模的变动情况,通过仔细的观察这个表,我们可以以1992年和2003年为界,把改革开放以来公务员规模的变动分为三个阶段。在第一阶段(1978—1991)公务员总数从1978年的467万增至1991年的1136万,官民比从0.49%上升至0.98%。增长了一倍。在这一阶段,公务员规模的年增长率大致保持在4%以上的水平。公务员规模在这一阶段增长的幅度较大。在第二阶段(1992—2002年),公务员的总数和官民比从1992年的1148万和0.98%下降至2002年的1075.2万和0.84%公务员规模的年增长幅度始终维持在零增长或负增长状态,公务员规模的增长得到了有效的控制。第三阶段(从2003年起)公务员的规模又重新回到了扩张的轨道,公务员的总数从2003年的1171.0万增至现今的约1400万。官民比从0.91%上升至0.96%.公务员规模的年增长率除了2003年高达8.9%外,其余年保持在2%—3.4%之间。分析发现,改革开发以来我国公务员的规模经历了80年代的高速扩张,90年代高速增长得到了较有效控制,以及2003年以来重新回到扩张轨道的演变历程。
二、我国公务员规模适度标准的设定
公务员的规模随着现代政府的发展,经济发展水平及政府财政能力的提高,政府职能的扩张,社会结构的橄榄化,长期看会呈扩张趋势,这种扩张就必然要求有一个适度的限度。
本文认为我国适度公务员规模,在定性方面主要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一是公务员的规模对内要适应我国政府职能的变化和能够满足保证各部门的有效运转的需求,对外要能够满足政府为社会有效提供公共产品及公共服务和政府对社会进行有效治理的需要。二是公务员的规模要与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水平,政府的财政能力,人口增长率等因素相适应。
现阶段,我国适度公务员规模在定量方面主要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的有机组合,政府公务员占全国人口的比重(官民比)为1%左右;政府公务员总数的增长一般保持在-1%-5%范围的比例比较合适,下文将从横向的国际比较和纵向的历史比较这两个角度对这两个指标进行论证。
从横向的国际比较视野来看,从政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一般以占总人口的1%左右为标准。此项比重,我国1980年0.496,1985年0.68,1990年0.813,1995年0.848,1996年0.878。2006年0.96。27年来这个比重上涨了近一倍。纵观世界,印度(1989年)0.46,日本(1991年)0.69,加拿大(1993年)0.76,土耳其(1993年)0.98,新西兰(1993年)1.01,美国(1993年)1.13。我国1996年从政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高于印度、日本、加拿大等国,低于土耳其、新西兰、美国等国。根据一些实证资料,通过对50多个国家和20多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政府官员规模进行观察,我们发现完成了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达国家的官民比已经远远的超出了1%,而发展中国家的官民比一般低于1%。我国现在还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是典型的社会主义发展中国家,并且这一国情在短时期内不会变,据此认为我国1%左右的官民比相对是较合理的。
从纵向的历史比较视野来看,我国总人口中财政供养人口所占的比例:汉代7945:1,唐代3927:1元代2613:1,清代911:1,20世纪50年代为600:1,20世纪70年代为155:1。1978年以来我国官民比的变动(如表1所示),运用趋势分析法,我国的官民比处于越来越接近于1%的水平。1%左右的比重是与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现有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政府财力基本相适应。所以我们说1%左右是现阶段我国公务员的适度规模。
公务人员总量也要适应政府职能的变化,占人口总量的比例在不同发展阶段上应有所不同,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适度上升,但是在现代经济环境下,从横向的国际比较来看,西方发达国家大体维持在43%到143%之间,新兴工业化国家一般维持在25%到50%之间。如美國近百年间,公务人员占人口比例逐步上升,1901年为3%,1942年为43%,1999年为64%。根据实证资料分析,政府公务人员的总量增长一般维持在-1%—-5%左右为比较合理的增长幅度。从纵向的比较,根据表1可知我国公务员的年增长率在-2.36%—-5.58%,从1990年至2006年的公务员总数的年增长率大体都是处于-1%—-5%这个范围内,2005和2006年的增长率分别为4.27%和2.01%,处于公务员的年增长率的合理水平。本文认为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公务员总数增长的年增长率大体上是适度的。
三、适度公务员规模下政府机构编制改革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公务员规模都在适度的范围内。中国政府先后进行了6次全国范围的自上而下机构编制改革。这六次改革,都是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日益深化与转型的要求,而进行的政府机构的撤并和公务员队伍编制管理,以期达到转变政府职
能、提高政府工作效率、提升政府人员素质,加大对行政权力的监督约束力度,推进政府决策科学化等目的。但是在适度公务员规模下的历次政府机构编制改革过程中也存在很多问题,本文主要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第一,政府机构编制改革的目的与政府职能的转变有机结合程度不够,导致公务员队伍内部结构不合理。社会公众迫切需要的社保,公安,财税等公务人员所占的比例过低,而机关后勤人员和经济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所占比重过高。政府职能随着宏观市场经济和社会文化环境的变化而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必然引发相应的机构改革,但前四次改革的成效在提供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方面不是很明显。与西方典型的发达国家相比,中国政府在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方面投入的人力、物力还太少,2002年用于抚恤和社会福利开支占财政总支出的比例仅为1.7%(《中国统计年鉴2003》数据)。编制改革的目的与政府职能转变的紧密结合程度不够,致使中国政府在公共卫生、疾病控制、给排水、文化事业等方面还需要给社会提供更多的服务;地方税务官和警官也存在一定的缺口,社保,公安,财税等公务人员所占的比例过低。传统管理体制形成的福利“单位化”和社会服务的“单位化”,造成机关后勤人员和经济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所占比重过高。这个问题可能与政府职能转换不到位、编制管理科学性和规范性程度较低有关。
第二,地方政府编制改革成效不大。1982年改革使国务院各部门从100个减为61个,编制从5.1万人减为3万人,但是这次改革完全限于中央政府特别是国务院,而在地方当时进行的行政机构改革则是地改市和建立乡镇政府,两者都产生了导致公务员规模扩张的效应。结果,在这次机构改革期间,公务员规模得到了极大的扩张。1984年公务员的增长率高达15%。1988年改革使国务院部委由45个减为41个,改革后人员编制减少了9700多人,这次改革采取了自上而下,先中央政府后地方政府,分步实施的方式进行。但是,由于治理、整顿工作的需要,原定从1989年展开的地方机构改革暂缓进行。这两次改革在地方政府见效不大,这可能与地方政府的执行力过低,行政管理工作效率低下有很大的关系。
第三,政府机构编制改革的过程中人员分流问题突出,尤其是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中人员分流困难重重。伴随政府职能的转变进程的是编制改革过程中的人员分流。每一次政府机构编制改革都会涉及到富余人员何处去的问题。以往改革中富余人员的安置不成功,如让一部分人去念学位,结果导致了学位的贬值,让一部分人充实企业,结果造成官商不分,将一部分人安排到社会团体,结果造成社会团体的官僚化。这些问题构成了政府机构编制改革的阻力,人员分流困难可能与我国公众的“官本位”价值观念严重、中央一级行之有效分流措施在地方一级操作起来困难、分流人员的就业安置困难等都有关系。
第四,政府机构编制改革的结果致使公务员层级配置不合理。在公务员的层级配置中,地方政府人员所占比重较大,中央与地方政府公务员比例不协调。通常情况下,实行“大部门制”的单一制国家,中央政府官员的比例一般都高于联邦政府(包括中央驻地方的雇员)。由于我国政府在纵向间的“职责同构”和职责的层级分解,我国目前中央公务员的比例是比较低。1997年底,中央公务员总数为530.7万人。以中央和地方的类别来分:中央政府机关48.9万人,占公务员总数的比例为9.21%,地方政府机关481.8万人,占90.79%,驻地方和国外45.4万人,占8.55%。将近10倍的比例差距,极明显的表示了中央和地方公务员比例的不协调。这可能与行政层级结构不合理,地方职责同构现象比较严重有关。
四、基于我国适度公务员规模的政府机构编制改革设想
探寻适当政府公务人员规模,研究适度规模下历次行政机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是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管理效率,深化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巩固改革开放成果的重要举措。
针对适度公务员规模下的政府机构编制改革的问题,本文提如下几点建议:
第一,政府机构编制改革的目的要与政府职能的转变有机结合,逐步调整公务员队伍结构。政府职能分为功能和职责,在本文中我们关注的是政府职责,因为职责具有灵活性,政府可以据此调整机构设置和官员规模。政府职能会随着客观经济、社会环境的变化而转变,根据政府职能的转变及时调整政府机构编制改革的目标。调整公务员的结构,一方面要满足社会公众需要,增加社保,公安,财税等公务人员数量;对社保,公安,财税等公务人员进行扩编,一定要以保证质量为前提,要扩宽其招聘渠道,选拨高素质的专业化人员进入该队伍,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另一方面要逐步把机关内部自我服务性的机构剥离出来,转变成面向社会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性实体,推进政府机关部分服务社会化,实现国家公务人员的专业化。提高编制管理的科学性与规范性。
第二,科学定位政府机构编制改革的对象,明确地方政府也要实行相应的编制改革。我们不仅仅针对中央政府,而且也要把各级地方政府也作为编制改革的重点对象。在明确把政府职能的转变和编制改革的目标有机结合后,明确提出地方政府编制改革的任务和目标,提高地方政府的执行力和行政管理效率。90年代两次改革以精简、效能、统一为原则,采取先中央,后地方逐步推进的方式进行,实现国家机构组织、职能、编制、工作程序的法定化,使地方政府机构膨胀,冗员增加现象得到了有效控制。在当前金融危机和我国大部委改革的背景下,在刺激经济的复苏,扩大内需和缓节就业压力等方面政府职能要求有很大的调整,调整国务院机构的同时,各地地方政府机构也要相应的调整,各地公务员岗位编制为缓解就业压力也应作出相应的调整。
第三,摒弃“官本位”的价值观念,切实做好分流人员的再就业工作。要实现人员分流的目标,首先要改变传统的“官本位”的价值观念,鼓励公务员走出政府机关,积极投身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其次,对有关人员分流的政策和法规进行重新审定,赋予地方更大、更灵活的自主权,积极探索人员分流的新办法。人员的分流工作重点是要解决分流人员的生活保障问题。各地应结合实际,积极探索符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社会保险办法,让分流人员参加养老保险,使其老有所养。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和鼓励分流人员再就业。再次,在推进政府改革期间,实行离职补偿金制度,运用经济杠杆推动人员分流进程。通过多种渠道筹措资金,对分流人员可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分流人员自谋职业的,纳入企业下岗人员再就业范围,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创办经济实体的,政府在经营场地、地方税费减免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优惠。积极引导、鼓励分流人员组建公司,及时向分流人员提供就业信息,组织劳务输出,帮助实现再就业。
第四,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逐步调整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公务员规模比例。从国际比较和我国实际情况看,现在我国机构人员臃肿的一个突出问题是中央与地方层级配置的不合理,地方政府规模从人员编制上看是中央政府规模的十多倍。因此,适当减少行政层次是国际行政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中国政府深化行政改革的大势所趋。要在调整中央与地方政府事权责任的过程中,逐步改变目前这种不合理的结构问题。一方面可以通过增加省级政府数量来扩大中央政府管理幅度,取消地区建制,实现四级政府管理体制,减少和规范政府管理层级;另一方面通过减少一级政府机构的数量,缩小该级政府管理幅度,适当增加内设机构数量,归并政府相近职能,既有利于政府快速决策,又可以减少行政機构之间条块分割造成的职能交叉、机构重叠和责权不明确的问题,同时减少行政执行中扯皮推委。在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职责权限的基础上,适当缩小地方政府的规模,扩大中央政府的规模,改变地方政府规模比例相对不合理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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