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共11篇)
1.重庆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篇一
物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信用建设,规范物流企业市场行为,增强全社会的信用观念,推进物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以及社会化服务,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物流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国境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从事物流活动的企业,其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流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关于物流企业的信用记录,以及物流企业自身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信用有关的信息。
第四条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负责对物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指导、组织和协调。
第五条联合会具体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披露、使用、管理工作,并承担物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建立、日常维护和管理。
第六条依据本办法建立的物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通过计算机网络归集、整合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为物流企业信用评级提供基础信息服务,并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七条物流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管理,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和规范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第二章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
第八条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是指联合会对物流企业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分类、整理、储存,形成物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活动。
第九条物流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包括信息提供单位提供和企业自行申报两种方式。信息提供单位通过计算机网络,及时、准确地向联合会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企业信用信息。
物流企业可以自行向联合会申报关于本企业资质等级、产品及管理体系认证、商标注册及认定、银行信用等级、企业或者产品获得的合法荣誉以及其他请求记录的信息。物流企业自行申报信用信息,应当向联合会提供原始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企业信用信息征集的范围:
(一)企业基本情况: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企业类型、登记注册机关、成立日期、经营期限、税务登记证号等;
(二)企业综合素质:领导层素质、业务人员素质、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经营年限、公司组织机构及规章制度等;
(三)企业财务状况:企业资产负债表、企业损益表、企业现金流量表、企业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偿债能力、发展能力等;
(四)企业管理指标: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安全生产、质量管理、危机管理等;
(五)竞争力指标:质量水平、技术水平、发展规划及策略、自主品牌建设等;
(六)企业信用记录指标:诉讼记录、质检记录、劳保记录、工商信用等级、纳税记录、银行信用等级、海关信用等级、高管人员信用记录、企业相关公共记录、社会责任实施记录等;
(七)企业获得行政许可以及实施行政许可的相关信息;
(八)所有进入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的不良信用记录;
(九)企业同意披露或者法律、法规未禁止披露的其他信用信息;
(十)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物流企业信用信息的录入、更改、增加、删除,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
第十二条联合会不得擅自更改企业信用信息。
第三章企业信用信息的披露
第十三条物流企业信用信息披露包括物流企业信用信息的公示和物流企业信用信息的查询。
物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是指联合会将信息提供单位所提供的物流企业信用信息经过整合后,按照信用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将重要信用信息予以公布的行为。
物流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是指社会公众可以按照信用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查询途径获取所需相关的企业信用信息的行为。
第十四条物流企业信用信息通过联合会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披露。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直接查阅公示信息,或者按照信用信息查询的有关规定,通过联合会网站查询相关的企业信用信息。
第十五条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的范围:
(一)企业信用等级记录;
(二)良好信用记录:重大奖励、“重合同守信用”资料、劳动保障信誉等级A级、法定代表人荣誉记录等;
(三)一定期限内的不良信用记录:被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偷逃骗抗税,恶意逃废债务,利用合同诈骗,不正当竞争,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情况及受行政处罚情况;
(四)企业同意披露或者法律、法规未禁止披露的其他信用信息。
第十六条企业信用信息查询范围包括身份信息、良好信息、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第十七条身份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登记注册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取得的专项行政许可;
(三)企业的资质等级;
(四)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专项检验的结果;
(五)行政机关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情况。
前款规定的信息包括登记、变更、注销或者撤销的内容。
第十八条良好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受到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有关表彰的情况;
(二)被评为各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称号的;
(三)被金融机构评定为“AAA”信用等级的;
(四)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评定为劳动保障信誉等级A级的;
(五)被税务机关评定为A级纳税信用企业的;
(六)行政机关认可在一定期限内免于行政检查的;
(七)联合会认为可以记入的企业信用的其他良好信息。
第十九条提示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因违法行为受到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以及暂扣营业执照、许可证行政处罚的;
(二)企业申请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行政许可事项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企业未通过法定的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的;
(四)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认为应当通报的企业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警示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因违法行为受行政机关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处罚的;
(二)企业被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两次以上或在两年内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罚款、没收行政处罚的;
(三)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行政许可事项的;
(四)企业因违法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文书的;
(六)企业其他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严重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警示信息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下列内容:
(一)对本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的;
(三)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其他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以及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对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属于依法限制企业有关注册登记、对外投资、行政许可以及资质等级评定等方面的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公示期限为2年。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限制期限的,公示期限从其规定。公示期限届满,联合会将不再作为信用信息对外公布,但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查询获得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对于企业非故意性的轻微违法行为,经企业书面申请,并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核认可,可以不记入提示信息。
对因违法、失信行为已造成信用缺失的,企业可以通过采取实质性整改措施进行信用修复,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核认可,联合会可以对其缩短网上发布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的期限,但提示信息最少不得少于6个月,警示信息最少不得少于1年。
第二十四条披露企业信用信息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内容,不得披露。
第四章企业信用信息的异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企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联合会披露的有关信用信息有差异的,可以书面形式向联合会提出异议,也可以直接向信息提供单位提出变更或者撤销记录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联合会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核实相关信息的准确性。若与提供的原信息不一致的,应当立即予以更正;若与提供的原信息一致的,应当书面告知异议人向信息提供单位申请更正,并同时抄告信息提供单位。
信息提供单位应当自收到异议人更正申请书之日起或者自收到联合会抄告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相应的处理,并书面答复申请人,同时抄告联合会。联合会按照信息提供单位的书面答复处理。
第二十七条对信息确有错误以及被决定或者裁决撤销记录的,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及时变更或者解除该记录。
第五章企业信用信息的使用
第二十八条联合会通过联合会网信息系统,为社会提供或者查询信息,实现企业信用信息的互通与共享。
信息提供单位使用企业信用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不得滥用。其他单位和个人查询企业信用信息,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实行有偿使用。
第二十九条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在日常监督管理、企业资质等级评定以及周期性检验和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应当按照企业信用信息的记录,作为依法管理的依据。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对没有任何提示信息、警示信息或者有多项良好信息记录的企业,可以采取相应的激励措施。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对有提示信息、警示信息记录的企业,应当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必要时可以实施相关信用监督。
除前款规定外,法律、法规、规章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限制登记注册、对外投资、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二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申报信用信息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由联合会将该行为记入提示或者警示信息。
第三十三条联合会违反本办法,在采集、披露、使用和管理企业信用信息中出现差错或者失误,对企业造成重大影响或者损害的,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四条联合会、信息提供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联合会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重庆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篇二
一、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信用管理的重要意义及现状
1. 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信用管理的重要意义。
(1) 加强企业信用管理, 是建设诚信和谐社会的需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是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营造人人讲诚信、守信用的良好氛围, 形成健康良好的社会秩序, 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按照信用原则进行经济和社会事务的交往, 是全社会协调和谐的重要基础。企业信用管理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抓好企业信用建设, 必将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企业只有讲求诚信, 自觉防范和抵制违法违章行为, 才能正确处理与消费者及其他经营者的关系, 才能真正赢得广大消费者及其他经营者的信赖。 (2) 加强企业信用管理, 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市场经济是建立在法制基础上的“信用经济”, 或者说, “信用经济”是市场经济的最高阶段。良好的社会信用是现代经济正常运转的根基, 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前提和保证。多年来, 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发布虚假广告信息、偷税漏税、恶意拖欠债务等各种违法违章和商业欺诈行为一直比较突出, 屡禁不止, 其中重要原因之一, 就是企业信用缺失、信用管理薄弱。因此, 只有下大力气加强企业的信用管理, 从源头上消除失信、欺诈的根源, 才能从根本上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促进市场经济秩序好转, 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3) 加强企业信用管理, 是提升企业竞争力的需要。诚信是企业赖以生存的基础, 是企业的生命, 也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企业之间的竞争, 不仅仅是产品质量、价格竞争, 更重要的是企业品牌、企业形象的竞争。企业只有高度重视诚信建设, 才能在市场竞争中赢得信誉, 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才能提高竞争力, 从而赢得市场, 健康持久地发展下去。
2. 会计信息质量的真实现状。
长期以来, 在我国财经工作中, 由于客观社会经济环境和财务会计主体多方面因素的作用, 比较普遍地存在着制度执行不严, 管理行为不规范, 财经法律松弛, 会计信息失真等现象。从会计确认、会计计量到会计报告各环节都存在不规范、不合理甚至不合法行为。搞假凭证、假账、假表、甚至假审计报告, 玩数字游戏, “变通”处理经济业务, 编造利润, 粉饰经营业绩, 或者掩盖真实财务情况, 借以偷税、逃税、骗税等现象, 屡有发生。
二、会计信息失真的危害及产生的原因
1. 会计信息失真的危害。
会计信息失真危害极大, 它不仅违反了真实性原则, 还助长了浮夸不实之风, 败坏了社会风气, 同时误导财经信息, 使决策部门失去准确的依据, 造成宏观决策失误, 容易诱发经济和金融风险。 (1) 助长了以权谋私违法违规的行为。会计信息失真成为一些掌握一定权力的人以权谋私的保护伞, 通过做假账, 使某些违法违规的行为得以蒙混过关。如人为调节收入, 造成收入失真;虚列成本, 造成成本失实;虚增、虚减利润, 虚列投资收益, 虚假负债等调节利润指标, 通过出具假凭证, 收入不入账, 办假手续报废资产, 将账目搞乱, 浑水摸鱼, 或将国有资产低价出售等, 以达到贪污盗窃, 转移国家资产的目的。 (2) 资产账实不符。如人为变更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造成固定资产价值与实际不符;企业存货积压严重, 变现能力较差, 其账面价值低于市价, 会计核算仍按历史成本计价, 没有反映变现净值;开办费, 递延资产、待处理财产损益等名不符实等, 这些严重违反会计原则的行为, 造成会计信息失真, 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决策和资源的合理配置, 危害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误导投资者与债权人, 破坏投资环境等不良后果。
2. 会计信息失真的成因。
(1) 会计制度不完善以及法制不健全, 执法不严, 有法不依。会计制度, 从广义上说, 泛指为界定、确认和保护产权而制定的、引导会计活动的各种法律、规则、准则等。在我国, 虽然近年已相继制定 (修订) 了《会计法》、《公司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环境的变迁, 新的经济情况、新的经济业务不断涌现, 旧的会计规范已被新的会计准则取代, 但新会计准则中也难免有漏洞和不完善之处, 就现有会计管理法规而言, 还存在理念滞后, 规定内容空泛等局限。 (2) 会计人员综合素质不高。由于经济发展较快, 前几年会计人员短缺严重, 因而很多素质较低的人员进入了会计行列, 有的会计人员不熟悉国家政策、法规, 甚至对于专业知识也达不到要求。更谈不上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现代会计理念, 法律规范意识, 职业道德素养, 以及心理素质、知识储备等理论。 (3) 主观原因导致信息失真。企业管理部门、企业领导人的非法干预造成主观意识上的会计信息失真。企业管理部门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 授意并指使会计人员编造虚假的会计信息, 以达到控制、占有或骗取国家及企业、出资人资产的目的, 出现贪污腐败、群体犯罪等行为, 从而导致大量造假案件的产生。 (4) 主体多元化、利益驱动的结果。与单一计划经济相比, 市场机制, 实现了利益主体多元化。这一方面调动了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 另一方面也容易滋生置国家利益于不顾, 片面追求个人和团体利益的现象。而对政府干部的政绩考核, 多是以上交国家财政收入为主, 很多干部出于个人利益动机, 就给企业下达利税指标, 若企业完成有困难, 就暗示甚至鼓励企业在会计报表上作假, 其结果是国家和企业利益受损, 而个人得益。 (5) 执法监督力度不够。大部分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形同虚设, 会计人员的配备, 不但资格条件达不到要求, 而且岗位分工不明确, 岗位牵制弱化, 重要经济业务的批准与报告制度得不到履行, 根据经营者意志改写会计记录的现象大量存在, 从而使内部失控。
三、加强信用管理, 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措施
1. 建立企业信用管理机构, 健全企业信用管理机制。
目前, 山东省企业多数已设立了合同管理机构, 但其职能不能涵盖信用管理的全部, 可以考虑在合同管理机构的基础上增加职能, 将合同管理机构更名为信用管理机构。从而形成业务、财务、信用管理三个部门分工负责、相互监督制约的机制。由于信用管理涉及法律、合同、财务、销售、产品质量等多方面内容, 因此, 可以考虑在合同信用管理机构上面, 设立企业信用管理领导小组, 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任组长, 分管法律、合同、财务、销售、生产经营的企业负责人为成员, 并明确职责, 建立和坚持工作例会制度, 定期研究信用管理工作。
2. 健全会计法规及准则。
会计行为的严肃性应靠会计法规来保证。新的《会计法》就会计违法行为明确了应由单位负责人负主要责任。当然, 还应在刑法、公司法、民法等相关法律中予以明确规定。同时, 要进一步完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制度, 对于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会计人员和对于利用职权强迫指使会计人员做假账的单位负责人要依法惩治。
3. 加强企业内部审计工作, 强化企业内部监督。
内部审计是单位内部对会计资料的再监督, 企业应明确对会计资料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 以使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对会计资料的审计工作制度化和程序化。
4. 加大对会计造假的处罚力度。
会计信息失信屡禁不止, 主要是由于对其处罚力度不够, 与失信带来的巨大利益相比处罚成本过低。因此, 我们必须从立法、执法上对造假者追究其经济责任、刑事责任, 使造假者付出的代价远远大于其所得到的利益, 大幅度提高会计造假成本, 对企业领导授意、指使、强迫会计人员篡改会计数据的, 必须追究法律责任, 决不姑息迁就。对于会计人员对违法违纪活动知情不举或者串通舞弊的, 除追究法律责任外, 要按规定取消其会计从业资格。另外, 还要加强对敢于坚持秉公办事, 勇于揭发检举的会计人员的法律保护。
5. 实施诚信工程。
(1) 加强诚信教育。诚信是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个人之间相互关系的基础性道德规范, 也是市场经济领域中一项基础性的行为规范。加强会计诚信教育是提高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推动力。强化会计诚信教育, 首先要在会计业树立诚信的“至上原则”, 借助一年一度的会计继续教育, 配合当前《公民道德建设纲要》, 加强对单位负责人及会计从业人员诚信教育的学习、培训, 树立正确道德观、价值观。 (2) 建立会计信用档案。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状况直接影响其公信证明的可信程度。一系列会计造假事件的出现就暴露出部分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未尽职守、串通舞弊的现象, 存在严重的信用问题, 是我们会计行业内部的不和谐因素。在我国, 诚信档案建设还刚刚起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已发布《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诚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以进一步推进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的诚信建设, 强化行业诚信监督和管理。
6. 加强企业信用自律, 树立良好企业形象。
打铁先得自身硬。企业自身信用建设搞得不好, 严重失信、违约, 形象不佳, 在市场竞争中就站不住脚, 要健康、持久发展, 把企业做强做大, 就无从谈起。因此, 加强企业自身的信用建设和管理, 是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务。
7. 进一步提高企业经营者和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
经济全球化对会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会计人员必须不断学习、吸取、更新会计专业知识和相关知识, 努力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使自己成为熟悉政策、精通业务、遵守法纪、清正廉洁的合格专业人才。 (1) 强化意识, 加强责任.要强化企业负责人的法律意识, 加强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的领导, 明确双方的责任。单位负责人的法律意识增强了, 才能有效避免会计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才能督促会计人员依法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在对会计工作的建设上, 不能只把目标局限在财会部门和财会人员上, 应把这项工作提升到整个企业管理上来认识, 标本兼治, 从根本上消除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 (2) 加强继续教育, 提高综合素质。知识化信息化时代的来临, 对每个人都是机遇, 同时也是挑战。在经济不断发展, 知识不断日新月异的今天, 更要求每一位会计工作者认真对待这一次新世纪的考验。 (3) 提高职业道德涵养, 加强诚信教育。市场经济要有公平、公开的原则。这不仅是一种经济规范, 同样是一种道德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要求每一个经营主体与会计主体要有与之相适应的经营理念和道德理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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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立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篇三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一个主要措施就是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监管制度,而企业信用监管制度的关键是建立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近两年,为推动简政放权,国家工商总局大力推进商事制度改革,转变政府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其中广为社会关注的是由工商部门牵头建设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就是俗称的“全国一张网”。
就此问题,《中国新闻周刊》近日专访了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马正其。
中国新闻周刊:“全国一张网”建设的背景是什么?当前进展如何?
马正其:2014年3月1日,国家工商总局在全国全面推行商事制度改革。这项改革大大减少了审批环节,方便了企业的注册登记,激发了市场的活力。
比如,2015年新登记注册企业444万户,比2014年同期增长了21%。每天全国新增企业1.2万户。根据我们抽样调查,登记注册半年之内,70%的企业都已开始正常经营,也就是活跃度有70%。在去年经济下行的情况下,全国新增1320多万就业人员,促进了就业问题的解决,商事制度改革起了很大作用。
商事制度改革是简政放权的重要举措,这项改革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审批,方便群众创业,尤其是大学生创业,从而促进经济发展,带动就业。
商事制度改革主要体现在“宽进”+“严管”上。“宽进”就是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降低市场门槛,目前来看已经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后面大家最关心的是怎样“严管”,怎样创新监管方式。为了强化以企业信用监管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方式,我们推出了很重要的措施,就是建立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称“全国一张网”,它是商事制度改革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
在商事制度改革中,新的市场主体大量涌现,如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不仅是政府关心的问题,也是老百姓关心的问题。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一个主要措施就是建立和完善企业的信用制度,而建立企业信用制度的关键是建立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从2014年开始公示系统的建设,它的主要内容就是把所有企业依法应对外公示的信息归集到企业的名下。它把企业登记的一些基本情况,比如法人代表、出资规模等信息,还有企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归集到每一个企业的名下,使社会各方面都能够随时查询。只要查询这个企业,就能了解到它的基本情况。
另外,工商总局还和其他部门建立了信息共享、联合惩戒机制,比如司法机关、金融部门、税务机关等,对企业的处罚也列到企业的名下。
中国新闻周刊:建立“全国一张网”的意义是什么?
马正其:我认为其意义有四个方面:第一是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需要。过去政府往往在事前审批上,审得很严,事后监管比较松。现在我们叫事前准入放宽,事后监管从严。如果不加强事后监管,整个市场秩序就会混乱。
第二是促进企业诚信的需要。这张网实质上是个诚信榜。有些企业并不惧怕政府部门的处罚,它最怕处罚信息公开,特别是大企业更怕。我们要充分利用企业信息的公示公开,营造良好的诚信环境,形成倒逼机制,使违法失信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第三是推进依法行政,实现部门联合监管的需要。这张网建成以后,所有政府部门的处罚信息都归集到这张网上来,关于企业方方面面的信息都要实现共享共用。
第四是推进社会共治,强化社会监督的需要。这个平台建立起来以后,既可以发挥政府的监督作用,又可以更好地发挥社会的监督作用。任何部门、任何市场主体、任何人都可以在网上查到对方信用状况。
中国新闻周刊:总理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实施企业信用信息统一归集、依法公示、联合惩戒、社会监督”。你对这句话是如何理解的?
马正其:总理这句话实质上把一张网的方向、目标、重点和任务简单明了地说清楚了。
此外,我认为一张网还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是企业数量的全覆盖,现在全国近2200万家企业,这些企业的基本登记注册信息在这张网上都有。
其次是数据归集大容量。主要归集了四方面的信息:企业注册登记的信息;企业年报公示信息;各个部门处罚信息;有诚信的社会组织对企业评价信息,如消协、行业组织、大数据公司等。
第三是这些信息记入每一个企业名下。只要企业受到了政府部门的处罚,都要及时、不漏、不重地记入企业的名下。
第四是依法公示。该向社会公布的信息必须按照法律向社会公布。前面所说的四个方面的信息全部在网上公布。这张网是公开的,政府部门和社会都可以查询网上信息。
中国新闻周刊:目前企业使用“一张网”的情况如何?
马正其:可以说,企业对这项工作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从这两年的情况看,企业信息公示率都达到了85%以上,超过了过去83%左右的年检率。
从2015年抽查的结果看,有275万户企业被纳入了经营异常名录,多半是由于没有公示年报信息,或者公示信息存在弄虚作假,占到了整个企业总数的12.8%。也有一些企业,在主动改正自己的违法行为,改正后就可以从经营异常名录中移出。企业纳入经营异常名录之后,如果在三年内不改正,就会被纳入严重违法企业的名单,就是所谓的“黑名单”。
目前,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访问量一天已经将近1600万。有一些企业因为纳入异常经营名录,从而失去了招标采购、银行贷款的机会,信用监管的威力日益显现出来。
中国新闻周刊:为什么要工商部门牵头做这件事情呢?
马正其:这是因为工商部门掌握了所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信息,各类市场主体从“生”到“死”都必须经过工商部门登记备案,数据的权威性、全面性很强。
另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不应只看做是工商部门的系统,而是各级政府的,只是由工商部门来主要牵头建设而已。
中国新闻周刊:在推行全国“一张网”建设过程中,是否遇到过什么阻力或困难?
马正其:当然也遇到一些问题,比如部门之间认识不太统一,开始不愿将信息归集上来。对于新形势下的改革举措,大家的认识总有一个过程,我们也很理解。
从现在的情况来看,无论是各级地方党委政府,还是国家各个部委,大家积极性越来越高,都很支持很重视。我们想的是在今年底把“一张网”的框架建立起来,明年部分投入使用,两年时间,全面完成。我跟很多省交换过意见,大家都赞成这件事。
中国新闻周刊: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何破除地方保护主义?
4.重庆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篇四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诚信钦州,改善企业经营环境,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共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整理、披露、使用、咨询及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客观、准确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侵害企业合法权益。
第四条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管理机构(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全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活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金融管理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监督企业信用信息的公开活动。县区承担信用体系建设管理的机构负责协调、监督辖区范围内的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活动。
第五条 市信用信息征集服务机构(由市政府另行发文指定或设立)负责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管理和维护,并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整理、存储、发布、日常维护、数
-1- 据安全等工作,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实现全市企业信用信息资源的互联共享。
本办法所称市信用信息系统,是市政府落实自治区政府部署,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而搭建的具备同广西其他城市互联共享的钦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章 征 集
第六条 市信用信息征集机构征集的企业信用信息包括:
(一)企业登记注册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经营状况;
(三)其他影响企业信用的重要信息。
第七条 行政机关以及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月向市信用信息征集机构提供下列信用信息,不能按月提供的特殊信息,经与市信用信息征集机构协商同意,可以按季或按半年提供:
(一)法院提供失信被执行人(企业)名单信息及惩罚记录信息;
(二)检察院提供公司企业有无行贿犯罪记录的信息;
(三)工信部门提供企业在技术创新、技术改造、以及与职责相关的经营管理中产生的奖惩记录等信息;
(四)科技部门提供知识产权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2-
(五)民政部门提供福利企业年检年审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六)人社部门提供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情况、工资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依法应约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以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七)国土资源部门提供企业土地使用有关情况、企业违反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受处罚情况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八)环保部门提供企业有关建设项目的环保审批、环保设施竣工验收记录、企业清洁生产、污染物排放、环境违法以及有关奖惩记录等信息;
(九)住建部门提供有关企业质量安全事故责任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定期提供有关建设资质信息;
(十)交通、公安部门提供车辆年检、缴费中的特别记录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十一)农业、林业等部门提供农林产品生产企业执行质量安全标准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十二)商务部门提供进出口企业代码、核定经营商品经营资格及进出口许可证、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十三)文化部门提供有关企业经营许可证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十四)卫计部门提供医疗机构等级以及其他奖惩等信息;
-3-
(十五)统计部门按照国家统计制度规定提供规模以上工业、限额以上批零和住餐单位、规模以上服务单位、法人单位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和具有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的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经营状况、统计违法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十六)安监部门提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许可、安全质量标准认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以及相关奖惩记录等信息;
(十七)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供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行政处罚、分类分级监管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十八)工商部门提供企业登记注册基本资料、商标、变更登记、年报情况、抵押登记、工商案件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十九)质监部门提供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产品质量抽检不合格、广西名牌、地理标志保护、市长质量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计量保证能力“C”标志等信息;
(二十)物价部门提供价格违法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二十一)政府集中采购部门提供有关企业招投标违规记录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二十二)税务部门(含税务稽查部门)依照上级税务部门信用信息共享需求目录规定提供企业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收违法行为(包括偷税、逃税、欠税、抗税、骗税等)、稽查、企业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4- 其他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提供与自身业务相关的企业信用信息。
法律法规对企业信用信息公开事项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第八条 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金融管理机构等垂直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按照约定提供相关的企业信用信息。
第九条 行业组织参照行政机关提供信息的内容及方式提供相关的企业信用信息。
中介机构按照约定提供企业信用信息。
第十条 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对所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按相关规定的期限保存信用信息原始资料档案,并及时更新和维护信用信息数据。
已提供的信用信息变更或者失效的,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及时提供变更或删除的意见。
第三章 发 布
第十一条 市信用信息征集机构应当按照统一标准、平等披露的原则向社会发布企业信用信息,但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第十二条 下列企业信用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
(一)企业基本信息:登记注册记录;
-5-
(二)企业诚信信息:驰名或著名商标记录,金融支持记录,专项许可记录,地理标志保护记录,名优产品记录,企业标准登记备案记录,认证记录,企业及企业负责人受表彰记录及其他荣誉记录;
(三)企业警示信息:未通过依法检验审核的记录,行业协会对企业不正当竞争处理的记录,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法认定的违法犯罪事实记录,行政处罚记录和刑事责任追究记录;
(四)企业自愿公示并经审定的信息。
市信用信息征集机构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信用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发布平台向社会发布。
第十三条 下列限制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按规定程序经市信用信息征集机构批准后可以查询:
(一)企业的纳税信息;
(二)企业的资产、负债、经营状况等信息;
(三)企业的信贷信息;
(四)其他不宜公开发布的企业信用信息。
第十四条 查询限制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限于以下情形:
(一)企业可以查询本企业的信用信息;
(二)经当事企业授权查询当事企业的信用信息;
(三)经资质认定的信用评级机构以及其他组织经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机构批准可以查询当事企业的信用信息;
(四)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有权查询的其 -6- 他部门,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持有效证明查询指定企业的信用信息。市信用信息征集机构在接到司法机关符合受理条件的查询申请后,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查询完毕并反馈。
查询限制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当承担保密义务。第十五条 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发布的期限设定如下:
(一)企业基本信息,至企业终止为止;
(二)企业诚信信息,有效期内有效;未规定有效期的3年内有效;
(三)企业警示信息,至警示解除日;未规定解除期限的,期限为3至5年;
(四)企业自愿公示的信息,至企业要求终止公示止;
(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规定的期限执行。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发布的期限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公开发布期限届满后,解除公开发布记录,转为长期保存信息。
第十六条 市信用信息征集机构可以按规定向企业或者信用评级机构提供信用信息有偿服务。但对依职权调查的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收费的其他使用人不得收费。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七条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和发布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对信
-7- 息提供单位的信息提供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信用信息征集机构记录或发布的信用信息有误的,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依据,市信用信息征集机构应当受理,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信息提供单位核实,确有错误的,予以更正并进行公示;核实无误的,予以维持,并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
市信用信息征集机构受理异议申请期间认为需要停止公开该信息的,或者异议申请人申请停止公开,市信用信息征集机构认为其要求合理的,可以暂停公开。
第十九条 市信用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信息提供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向市信用信息征集机构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或者异议信息答复的,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管理机构提请监察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信息提供单位故意或因重大过失向市信用信息征集机构提供虚假或者伪造企业信用信息给有关企业造成损失的,信息提供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信息提供单位可以 -8- 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依法追偿损失。
第二十二条 企业信用信息使用者超越范围使用企业信用信息,或泄露企业限制公开的信用信息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三条 市信用信息征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披露或者泄露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企业信用信息的;
(二)擅自对企业信用信息进行修改、删除的;
(三)对企业信用信息提出的异议申请未及时进行受理或核查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9-
钦州市个人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个人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的管理,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个人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信息,是指市信用信息征集服务机构(由市政府另行发文指定或设立)采集的,自然人在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中形成的,由行政机关、法院、检察院、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公用事业服务机构(以下统称信息提供单位)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产生或掌握的,能够反映其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等状况的信息。
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履行职务相关的信息,不作为个人信用信息。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使用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从事经营性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对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提供活动适用《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四条 个人信用信息采集、整理、保存、使用及监督管理 -10- 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客观、准确、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管理机构(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个人信用信息征集活动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县区承担信用体系建设管理的机构负责协调、监督辖区范围内的个人信用信息征集活动。
市信用信息征集服务机构负责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管理和维护,并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数据维护以及提供查询服务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市信用信息系统,是市政府落实自治区政府部署,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而搭建的具备同广西其他城市互联共享的钦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章 征 集
第六条 个人信用信息征集的范围包括下列内容:
(一)个人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住址、居所、工作单位等信息;
(二)个人社会公共信用信息:行政机关、法院、检察院、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形成的个人信用信息;
(三)个人商业信用信息:个人与公用事业服务机构因赊购
-11- 关系而形成的个人赊购、缴费信息,以及个人与金融、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机构因信贷、担保关系而形成的信贷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与个人信用有关的信息。前款信息录入市信用信息系统数据库,录入信用信息的种类和目录,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管理机构编制,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禁止采集下列个人信息:
(一)民族、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等信息;
(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或者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
第八条 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市信用信息征集服务机构提供有关信息:
(一)公安(含交警)部门提供钦州市(含灵山县、浦北县)居民个人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住址、居所,车辆登记、车辆违规、事故记录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二)工商部门提供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基本资料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三)税务部门(含税务稽查部门)依照上级税务部门信用信息共享需求目录规定提供个人税务登记、税收违法行为(包括偷税、逃税、欠税、抗税、骗税等)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四)水、电、煤、广电、电信等公共事业服务部门提供个 -12- 人欠费及其他惩罚记录等信息;
(五)法院提供失信被执行人(个人)名单信息及惩罚记录信息;
(六)检察院提供行贿犯罪档案、职务犯罪档案等查询信息及其他惩罚记录信息;
(七)其他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提供与自身业务相关的个人信用信息。
第九条 市信用信息征集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归集信息提供单位所报送的个人信用信息。个人信用信息使用公民身份号码作为识别信息主体的标识码。
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每月向市信用信息征集服务机构报送本单位掌握的个人信用信息,不能按月提供的特殊信息,经与市信用信息征集机构协商同意,可以按季或按半年提供,并逐步实现联网实时提供和动态维护更新。
信息提供单位对所提供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十条 市信用信息征集服务机构除从信息提供单位归集个人信用信息外,还可以约定方式向个人、行业协会、金融机构以及经营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采集个人信用信息。
鼓励个人主动向市信用信息征集服务机构提供本人的信用信息。主动提供本人信用信息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市信用信息系统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有关规定,进行建设和安全管理。
-13- 市信用信息征集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市信用信息系统内部运行和外部访问的监控制度,保证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的运行安全。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为信用信息使用人)可以按照以下规定查询个人信用信息:
(一)信息主体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查询本人信用信息;
(二)单位或者个人经信息主体书面授权,可以查询信息主体的信用信息;
(三)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持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查询相关个人的社会公共信用信息。
第十三条 市信用信息征集服务机构应当根据信息主体授权或者相关单位履职范围以及本办法的规定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并应当保持所提供信息内容的原始性和准确性。市信用信息征集服务机构在接到司法机关符合受理条件的查询申请后,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查询完毕并反馈。
第十四条 信息主体以外的信用信息使用人应当承担保密义务,禁止超越授权或者履职范围使用个人信用信息,不得通过非法的途径利用个人信用信息牟利。
第十五条 鼓励在行政管理、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表彰奖 -14- 励、资金支持、人员录用晋升等工作中查询使用公共信用信息,有关情况纳入绩效考核。
鼓励信用服务机构查询使用公共信用信息,为政府工作、市场交易、个人生活和工作提供信用服务。
第十六条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公布个人信用信息。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七条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制定个人信用信息的数据征集标准和信用信息系统的操作规范,负责对信息提供单位的信息提供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县区承担信用体系建设管理的机构应当积极协调、监督辖区范围内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录入上传工作,配合做好全市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第十八条 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制定相关的个人信用信息采集、报送、使用和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个人信用信息的及时、准确报送。
第十九条 市信用信息系统对个人信用信息的保存期限为5年,自与该信用信息相关的行为或者事件处理完毕或终止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二十条 市信用信息征集服务机构应当对个人信用信息
-15- 被查询的时间、使用人等情况保留完整的记录,相关文档应当建立档案并至少保存5年。
第二十一条 信息主体认为市信用信息征集服务机构征集的本人信用信息有误的,可以向市信用信息征集服务机构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二十二条 市信用信息征集服务机构应当自受理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信息提供单位核实,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信用信息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并书面答复异议申请人;
(二)信用信息无误的,应当书面答复异议申请人。异议申请处理期间或异议已处理完毕但仍有异议的,市信用信息征集服务机构应当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
信息提供主体未按规定核查异议信息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市信用信息征集服务机构的,市信用信息征集服务机构不再向社会提供该信息的查询。
第二十三条 经信息提供单位核实,已录入市信用信息系统的个人信用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或者错误的,市信用信息征集服务机构应当予以更正或者删除,并通知信息主体和信息使用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信息提供单位拒绝或者拖延向市信用信息征 -16- 集服务机构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或者未按照要求配合异议信息核实工作的,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管理机构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个人信用信息使用人超越授权范围或者履职范围使用个人信用信息、通过非法的途径利用个人信用信息牟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六条 市信用信息征集服务机构、信息提供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个人信用信息的;
(二)擅自公布或者泄露个人信用信息的;
(三)擅自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增减、删除或者篡改、伪造的;
(四)出售个人信用信息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信用体系建设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泄露
-17- 国家秘密、信息主体信息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18-
第六章 附 则
本办法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5.重庆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篇五
【文 号】市人民政府令[2002]第106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颁布日期】 2002/08/13 【实施日期】2002/10/01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06号
《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8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〇〇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信用建设,促使企业增强信用观念,促进本市行政机关信息公开与共享,为社会提供信息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机关对企业经营活动中有关信用的信息进行归集、公布、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在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关于各类企业及其经营活动中与信用有关行为的记录。
前款所称各类企业包括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企业。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包括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依法授权或者委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通过计算机网络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实现行政机关信息互联和共享,为行政管理提供基础信息服务,并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由身份信息系统、提示信息系统、警示信息系统和良好信息系统构成。
第五条 下列信息记入身份信息系统:
(一)企业登记注册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取得的专项行政许可。
(三)企业的资质等级。
(四)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的结果。
(五)行政机关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情况。
前款规定的信息包括登记、变更、注销或者撤销的内容。
第六条 下列信息记入提示信息系统:
(一)企业因违法行为受到罚款、没收和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
(二)企业未通过各类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的。
(三)行政机关认为应当通报的企业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条 下列信息记入警示信息系统:
(一)企业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给予撤销或者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处罚的。
(二)企业因严重违法行为未通过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以及经检验被定为未合格等级的。
(三)企业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受到罚款、没收和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
(四)企业因违法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企业其他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交易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
第八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下列信息,记入警示信息系统:
(一)对本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的。
(三)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以及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四)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下列信息记入良好信息系统:
(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受到市级以上行政机关有关表彰的情况。
(二)被评为“北京市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
(三)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
(四)被金融机构评定为“AAA”信用等级的。
(五)通过国际质量标准认证以及产品被列入国家免检范围的。
(六)市级行政机关认为可以记入的有关企业信用的其他良好信息。
第十条 行政机关通过政府专网,按照统一规定和标准,及时、准确地向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企业信用信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市级各行政机关负责确定和公布本系统有关企业信用信息的具体项目、范围和标准,收集、整理本系统的信息,并统一负责信息的提交、维护、更新和管理。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提交的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交信息的行政机关名称;
(二)企业的基本情况;
(三)需记录的信息内容
(四)行政机关的结论意见或者决定;
(五)作出结论意见或者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
(六)需要限制的行为及其期限。
除前款规定外,提交记入警示信息系统的信息,还应当同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或者电子文档;
(一)本部门提交信息的审批表;
(二)移送信息的通知书和登记表;
(三)行政处罚决定;
(四)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依照授权对提交的信息数据进行追加、修改、更新和维护,对信息数据实行动态管理。
具备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实时更新和维护信息数据,条件尚不具备的,应当至少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0日内追加和更新一次;属于特殊情况急需记入或者更新的,不受上述时间限制,可以即时提交。
第十三条 企业信用信息记录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
(一)身份信息系统中的信息,记录期限至企业终止为止;
(二)提示信息系统中的信息,记录期限为3年;
(三)警示信息系统中的信息,记录期限为3年,但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对企业的限制期限超过3年的,依照该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期限记录。
(四)良好信息系统中的信息,记录期限为企业受到表彰、获取称号的有效期限。
前款规定的记录期限届满后,系统自动解除记录并转为永久保存信息。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通过政务专网可以登录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提交或者查询信息,实现各行政机关之间信息互通与共享。
行政机关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审批、企业资质等级评定以及周期性检验和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应当按照授权查阅企业信用信息的记录,作为依法管理的依据或者参考。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对于没有任何违法行为记录或者有多项良好信息记录的企业,给予鼓励:
(一)减少对其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抽查;
(二)在周期性检验、审验中,当可以免审;
(三)在政府采购时,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鼓励。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纳入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系统记录的企业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一)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作为重点进行检查或者抽查;
(二)不将该企业列入各类免检、免审范围;
(三)不授予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关荣誉或者称号。
(四)不予出具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所需的合法经营证明;
(五)在政府采购时,不予纳入或者取消其资格。
除前款规定外,法律、法规、规章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限制登记注册、对外投资、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属于依法限制企业有关注册登记、对外投资、行政许可以及资质等级评定等方面的事项,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限制期限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期限的,限制期限为2年,限制期限届满时,系统自动解除其限制。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利用企业信用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目的运用,不得滥用,不得违法限制企业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的警示信息系统和良好信息系统的信息,通过政府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布。
行政机关对于企业严重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在提交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同时,可以通过本部门的政务网站或者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公布企业信用信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属于个人隐私、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内容,提交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采取保密措施,不得公布和披露。
第二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政府网站登录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查询公布的相关信息,并可以通过企业身份电子认证系统查询企业身份信息。
第二十二条 企业认为本企业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提交信息记录的行政机关提出变更或者撤销记录的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告知申请人;企业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对信息确有错误以及被决定或者裁决撤销记录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变更或者解除该记录;因信息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制定关于提交、维护、管理、利用企业信用信息的内部工作程序和管理制度以及相应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执行本办法的情况,作为对该部门落实政务公开以及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的内容。
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以及利用职务之便,违法公布、利用企业信用信息,侵犯企业合法权益,损害企业信誉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监察机关以及有关行政机关对于违反本办法不按规定提交、维护信息以及违法记录、公布和利用企业信用信息的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商投资企业驻京办事处以及广告媒介等单位有关信用信息的归集、公布、利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6.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表 篇六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表
一、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信息
企业中文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工商注册地址、海关注册编码、组织机构代码、海关首次注册日期、注册海关、海关业务联系人、行政区划、经济区划、经济类型、经营类别、行业种类、年报情况、海关注销标志、报关有效期。
二、海关对企业信用等级的认定结果
企业信用等级及等级认定时间、《认证企业证书》作废情况。
三、企业被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企业名称、案件性质、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日期、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以及需要公告送达的行政处罚法律文书。
四、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名录
7.重庆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篇七
一、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信用内涵
1.企业信息公示的概念
关于企业信息公示的概念目前尚无法律明确定义, 但从字面理解, 企业信息公示是政府为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制度, 通过建立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把上述企业信息向全社会公示, 让社会公众和交易相对人充分了解企业的经营范围、经营特点、经营业绩、守信情况、失信记录、合作可能性等基本情况。从而让社会公众和交易相对人自主评价企业的信用等级, 自主判断交易风险, 自主选择是否与该企业进行业务合作。另一方面能充分利用市场调节机制, 即市场经济中每一个参与主体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以促使企业重视自身形象, 约束自己的行为, 积极打造诚实守信的社会口碑, 取信于市场, 巩固和扩大市场份额, 使自己做强做大, 从而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2.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信用内涵
国务院近期出台的《条例》对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信用内涵进行了明确的规范, 主要由三个部分构成:一是明确了为什么要进行企业信息公示、谁来公示、怎样公示, 公示什么等一系列问题, 将企业信息投置于公众的目光之下, 就像“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一样, 公示制度利用赋予交易相对人和公众对企业经营信息的知情权, 初步建立起了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二是规定了设立异常经营名录制度、诚信经营奖励制度、部门联动惩戒制度等多项信用约束措施, 充分利用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精神激励功能和行为规范功能, 促进企业思想道德素质的提高, 引导企业正确掌握和自觉执行《条例》的内容, 建立了信息约束机制;三是规定了政府相关部门抽查和群众舆论举报等多项信用监督措施, 目的是运用社会舆论特有的运行机制来督促企业切实执行 《条例》。同时, 社会舆论蕴含着社会的价值观念、态度、意见等, 对公众言行起着影响和引导作用, 它能够引导公众有效监督企业的信息公示行为, 扩大对企业监督的覆盖面, 督促企业依法履行公示义务, 建立了信用监管制度。
也就是说, 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信用内涵是由信息公示、信用约束、信用监管三部分组成。三者之间相辅相成, 是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三大支柱, 其信用内涵主要有以下信用特点:
(1) 强化信用约束。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后, 政府市场监管职能部门对企业的失信行为不再仅仅依靠传统的行政处罚手段进行直接干预, 而是更多使用信息公示和社会监督等市场化手段, 变外在的强制力为内在的约束力, 通过信用来强化对企业行为的约束, 充分发挥信用在市场监管中的重要作用。
(2) 体现部门联动。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最直接、最具震慑力的制度设计就是“一处违法, 处处受限”, 从而约束企业“重信用、守合同”。在公示企业信息方面, 政府各职能部门通过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信息共享。在信用约束方面, 政府各职能部门能够联动响应, 共同惩戒失信企业。
(3) 实行社会共治。通过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企业的基本情况公之于众, 让交易相对人、社会公众、行业组织和政府各个管理部门都能够方便、全面、及时了解企业信用信息, 选择是否与该企业做生意, 将信息公示制度渗透到社会各个领域中, 丰富和拓展了信用监督的主体, 真正做到了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有机统一, 由此建立起维持企业信用体系高效运转的长效机制。
二、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义
1.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是打造诚信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诚信营商环境与投资创业同等重要。诚信营商环境恰如交易的“润滑剂”, 能有效减少交易活动的“摩擦力”。诚信营商环境越好, 交易信心就越足, 交易安全度就越高, 交易成本就越低, 市场就越活跃, 商业就越繁荣, 投资者、企业与消费者皆大欢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仅要注重法制建设, 还要营造德治氛围, 诚信营商环境是市场经济的发展之本、繁荣之基。
企业信用是打造诚信营商环境的主角。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 各种交易非常发达, 企业作为市场交易的最重要主体, 其信用是参与市场竞争的有力武器, 是降低交易成本的有效手段。因此, 企业信用本身在打造诚信营商环境中无疑扮演着主角。企业点多面广, 涉及方方面面, 企业参经济活动和相对人之间所建立起以诚实守信为道德基础的“践约”行为, 是打造诚信营商环境, 促进经济发展的关键。
当前企业频频发生失信行为, 究其原因, 主要是三点:一是交易双方掌握的信息不对称;二是失信成本太低;三是企业缺乏道德自律。而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正是破解失信成本低, 信息不对称, 企业缺乏道德责任感这三道难题的重要对策。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 将企业从产生 (登记注册) 到存续 (生产经营) 整个过程的全部信息公之于众, 让全社会共享, 变企业的信用等级过去由政府认定转为市场认定, 由社会公众和交易相对人自主评价和判断, 选择交易, 避免交易风险, 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同时对失信行为“广而告之”, 各方联动, 建立失信“黑名单”和行业禁入制度, 是提高失信成本, 遏制失信行为, 打造诚信营商环境必要举措。
2.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是促进企业诚信自律的治本之策
当前, 由于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 我国企业失信行为时有发生, 主要表现为契约意识差, 合同履约率低;道德品质败坏, 假冒伪劣产品猖獗;市场竞争不充分, 不正当竞争屡禁不止等。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建立前, 对于企业的失信行为政府基本上都是采取法律制裁手段进行直接干预, 但无论是行政责任、民事责任还是刑事责任, 都是治标手段, 而非治本之策。这也是失信行为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
相比之下, 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在微观层面具有强大的教育功能, 这恰恰是法律制裁手段不具备的功能。首先, 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促使企业不断进行自我教育, 它将外在的强制力和内在强制力结合起来, 引导企业参与到信用监管活动中, 有利于增强企业自我管理、自主管理, 增强企业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扩大了企业行为的透明度, 把社会监督和行业自治引入对企业的监管。企业通过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相关信息, 交易相对人和社会公众随时都可以进行查询, 这本身就是对企业的一种约束。同时, 企业想要获得市场承认, 就必须遵守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诚信合法经营, 从而强化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责任, 这不仅有助于诚信企业脱颖而出, 而且还有助于及时淘汰失信企业, 进而形成市场倒逼机制, 逼迫所有企业见贤思齐、慎独自律、择善而从。其次, 企业信用公示制度是一种超前教育。制度规定企业如果不及时、如实公示自己企业的信息, 包括各种失信行为, 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使企业在事前根据制度内容预测到行为后果, 这就把工作做到了前头, 防范于未然, 因此, 企业信用公示制度可以起到超前教育的作用, 从而降低企业信用监管成本。再次, 企业信用公示制度还是一种养成教育。严格的公示制度使企业的各种经营行为通过公示, 被全社会周知并受监督, 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不再直接设定行政处罚, 而是通过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把企业的失信用行为公之于众, 让全社会对企业的信用情况一目了然, 由社会公众和交易相对人自主判断、自主选择是否交易, 用信用来约束企业。在制度实施过程中, 贯穿体现社会公众、交易相对人和企业共同利益的思想教育, 久而久之使人们把经济活动中各种规范从外在的束缚变为内在的思想共识和行为习惯, 使企业变他律为自律, 从而养成良好的行业道德, 形成道德自律。
从宏观层面看, 构建全国统一的企业信息公示体系, 实现各类企业信息资源的共享, 政府监管部门都能够方便、及时、全面地了解企业信息, 从而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这对推进我国市场经济法治化、透明化与诚信化, 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具有全局性的促进作用。
公开透明是防止企业失信最好的措施。通过信息公示, 让交易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知道其成立的目的、经营范围和承担责任的界限和方式。通过信息公示, 促使企业由对政府负责到对社会负责的转变。通过信息公示, 让交易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充分了解和掌握政府监管部门管理企业的信息, 尤其是守信记录和失信记录, 准确了解和判断企业的信用情况, 避免交易风险。通过公示, 让失信企业“家喻户晓”, 诚信企业“妇孺皆知”, 让企业的经营行为在阳光下运行。
3.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是构建信用监管格局的基础
如何充分发挥信息公示和信用约束在市场监管中的作用, 真正形成企业自律、政府抽查、社会举报的三位一体的信用监管格局, 让企业对其公示的信息负责, 政府放管结合、社会主动监督, 推进社会共治, 这既是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起点, 也是其所要达到的“终点”之一。因此突出信用在全社会监管格局中核心地位, 是此制度的根基所在。
(1) 着力构建信用监管模式
一是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于进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本身要高度重视, 认真查摆问题, 剖析问题产生的原因, 积极整改, 以实际行动取信于市场, 恢复企业信用。社会公众和交易相对人也要注意, 审慎选择与之进行交易, 规避风险。二是建立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 也就是俗称的“黑名单”制度。对列入“黑名单”企业, 一方面政府要加大惩戒力度, 在一定时间内禁止其负责人再次进入市场, 坑蒙他人, 危害社会。另一方面广大公众和交易相对人要提高警惕, 尽量不与之进行交易, 避免上当受骗。三是建立部门联动机制。企业信息公示制度要求政府各相关部门要齐心协力, 密切配合, 多管齐下, 对失信企业从各自管辖领域一起采取限制措施, 取消其进入资格, 使失信企业成为过街老鼠, 无处容身。四是建立了工商抽查和群众举报制度。确保企业公示的信息真实、完整、及时、合法。
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黑名单” (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 意味着全社会都知道其信用状况有问题, 这足以使该企业面临交易对象减少、银行不予贷款等后果, 造成“一招失信、全盘皆输”的局面。同时, 通过联动响应机制, “一处违法, 处处受限”, 真正实现“让诚信企业脱颖而出、让失信企业寸步难行”。
(2) 重视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监督作用
社会中介组织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机组成部分, 承担着为会员服务, 维护市场秩序的责任。当前, 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在承接政府职能转移, 服务市场经济作用突出, 在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中要高度重视发挥社会中介作用。例如, 工商部门可以委托与资产评估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对企业公示的资产信息进行抽查核对, 利用社会组织的专长技术有效提高抽查的科学性和公众认可程度。
(3) 依托大数据进行信用监管
无论是信息公示, 还是社会监督, 都要依赖一个完整的信息平台, 即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将企业各种类型的信息归集该企业名下, 形成大量基础数据, 并进行共享, 便于发现有关行业、相关企业信用存在的突出问题, 提高监管的有效性、针对性。首先, 将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等现代科学技术手段渗透于信用监管中, 用系统论的思维方式对企业公布的信息进行监管。 一是强调监管的主体性, 监管的各个部门相互协调。二是强调综合性, 把企业信息监管置于社会系统之中。其次, 用现代科学技术改造企业信息公示的途径, 形成信息化、立体式、双向互动的监管模式。通过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实现企业信息公示、信用约束、信用监管等, 有力支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三、推进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信用体系建设
1.政府要积极推进企业信息公示
以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引导企业公共诚信伦理的生成。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是道德合理的, 它内涵了我国市场经济时代诚信的伦理精神, 不仅可以公开昭示对企业信用公示的要求, 而且可以通过政府主导宣传与实行, 来默示和鼓励诚信的社会价值准则, 给企业展示一条构建自身信用之道, 使企业受此潜移默化影响形成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道德观念。所以, 与其他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相比, 我国的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是由政府主导的, 不是自发形成的。因此,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时限, 及时、真实公示各自履职所产生的企业信息。对社会公众和交易相对人提出公示信息查询申请的, 各级部门应依法受理并如期答复。通过政府的积极推动企业信息公示, 直接地规制企业的行为, 从而间接地影响企业的思想道德观念。
2.要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各级政府都要引导企业增强信用意识, 重视企业信用, 严格落实企业信息公示的主体责任, 不折不扣地履行其公示义务。特别要选取个别经营状况和社会声誉良好的企业构建高于制度要求的科学、诚信的微观制度环境, 给予政策鼓励, 在全社会增强诚信价值观的辐射力、影响力、感染力, 形成社会示范效应。
3.要用制度推进企业公示信息应用
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把企业公示的信息的质量、内容作为考核企业的重要标准。例如, 广东省广州市对信用良好的企业授予如“广州十佳诚信企业”等荣誉称呼, 在土地招标、特定项目招标等方面优先开放准入门槛, 让信用高的企业切切实实得到好处, 形成政策导向机制。另一方面, 要加大失信惩戒力度, 提高失信成本。比如, 上海之所以发生福喜公司用过期的冷冻肉重新包装供应给肯德基等快餐店谋取暴利, 是因为目前我国法律对这样的严重失信行为惩处的力度太低, 这样的事件如果在新加坡等信用体系完备的国家, 它将被罚得倾家荡产, 永远失去市场。
四、结语
企业信息公示制度通过信息公示、信息约束、信息监管等外在的强制力以约束企业行为, 最终是为了促进和达到企业良好的信用自律, 变外在的强制力为内在的约束力。它对减少信息不对称、增强企业信息公开度, 降低交易风险, 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具有关键作用, 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对信用体系建设具有意义, 是推进企业信息公示以及加快社会信用体系构建的手段。
摘要: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石, 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则是打造诚信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是促进企业诚信自律的治本之策, 是构建信用监管格局的基础。推进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需要政府责任主体积极推进企业信息公示, 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用制度推进企业公示信息应用。
关键词: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信用体系,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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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重庆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篇八
[关键词]信用管理体系企业风险信用档案控制
市场经济是以信用为基础的经济。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过几年的发展,已经发生很大的变化,信用销售已经成为中国各行业市场中主要的交易方式。作为一种有效的竞争手段和促销手段,信用销售能够为企业带来很大利益,但同时也给企业带来了很大的商业信用风险。建立现代企业客户信用档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我国企业档案事业在新时期发展建设过程中一项重要的工作。研究和探索现代企业客户信用档案的管理,将丰富和发展档案学理论,扩大档案管理的内涵,拓展档案管理新领域,使档案工作更加贴近经济建设,融入市场经济。
一、信用档案的内涵
信用档案是涉及到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甚至国家机密的文件。如银行账号、收入来源等,不宜对外公开,在利用过程中设置使用权限。其中包涵以下几点含义:一是信用档案是在特定的市场经济环境下产生的一种新类型的档案门类;二是信用档案是围绕经济活动存在和发展的;三是信用档案的主体是国家的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形成的范围非常广泛;四是活动中产生的信用记录具有参考保存价值;五是形成的信用记录应是真实可信的。具体到企业和个人来说,就是这些企业和个人在与其他的单位和个人在进行经济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反映该企业和个人信用程度的历史记录。从信用资源讲,信用档案是随着市场经济体系的完善而产生的,其存在价值事实上就是其资源价值,即信用档案的内容应全面反映信用资源的内容。信用资源包括两个方面:道德信用资源和资产信用资源。因此,信用档案也可分为两类:一是道德信用档案,如个人、企业的基本材料,与银行等部门的履约情况,社会信用情况等;二是资产信用档案,如个人及企业的财务分析、资产、负债等情况。
二、信用管理体系下客户信用档案管理的创新
1、加快企业征信立法
一是对应予保护的商业秘密进行明确。西方大多数国家为体现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并不设立保护企业法人的法律,英国的公司法甚至要求不论企业是上市公司还是中小企业,均应对任何类型的需求者公开财务报表。借鉴这些做法,我国在征信立法过程中,应减少对企业的过度保护,仅对确需加以保护的商业秘密进行规定,法无规定的即为必须公开的信息。二是对企业数据采集的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及义务进行明确,如明确人民企业开展企业征信系统建设、进行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对企业数据进行检查、核实的权利,企业提供真实、准确、完整信息的义务等。
2、充分发挥社会力量
要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和市场的作用,调动信用档案主客体的积极性。社会上都要积极开展宣传,达成共识,做到既各负其责,又密切合作,从而形成一种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同时还要调动社会的力量,为信用档案的建立与完善提供第一手的材料,并用各类信用主体也有必要而且也应该为信用档案的建立和发展做出一定的贡献。同时由于信用档案的特殊性,故在信用档案的收集、管理与提供利用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一系列问题,为了保证信用档案记录的真实性。方便快捷地为利用这及时提供有价值的最新信息,有关部门可尝试建立一个全国性的信用档案专门服务机构。此机构可挂靠在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类似机构,但这类中心必须是非国营的,其征信市场完全市场化,并且以客观、中立、高效为工作基本原则。当然国家相关职能部门还要加强对此中心的监管与监督,对其制定相关规章与工作程序进行审核,以确保中心的一切工作合法,提供的信息真实可靠。
3、明确信用档案管理内容
信用档案管理流程内容是企业信用管理中技术含量最高的部分,是信用管理中的具体行为,决定着企业信用风险管理的效果。我们认为,客户档案全方位信息包括6个方面:一是客户的基本信息,包括客户背景、地址、注册情况、资本金到位情况、客户成立的历史、隶属关系、股东及其股本结构、管理人员资料等。二是客户的业务情况,包括客户主要业务范围、现在的供货来源、市场分布、收付款情况。三是客户资产及财务状况,包括客户的盈利情况、经营活动的增长趋势。通过财务状况的调查,可以把握客户的业务发展机会,从而拟定贸易策略。四是客户付款记录,通过了解客户以往的付款行为以及该客户所获得的其它供货商向其提供的最高信用额和信用期(即赊销情况下的最大赊销限额和收款期),及时掌握客户付款及资金流动情况。五是客户的银行往来情况,包括资金进出、贷款及还息还贷情况。六是公共纪录及行业口碑,包括法律诉讼、抵押记录、社会认知度等。以上所列提供了客户信息管理的方方面面,在实际的操作中企业可以根据客户规模、业务情况进行全面或某方面的客户信息管理,出具深浅不一的信用报告,为商业决策提供不可替代的信息支持。
4、实行客户动态资信管理
客户动态资信管理是信用档案管理的基础工作,企业客户的全部信息应由客户总部统一进行管理监控,并随时修订、完善。这样既能改善企业客户信息的质量,同进也可防止单个部门或业务员垄断客户信息。我国企业目前状况是各业务部门或业务员单独管理客户资料,这样容易导致客户信息不全、分散、陈旧。也易导致信用风险损失的发生。建立客户信息管理系统后,就要对客户的信用进行调查,这既可由企业内部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完成,也可委托专门的资信调查机构完成。调查的渠道有:客户直接提供的资料、网络中心的资料、交往的资料和其他公开的信息渠道。调查的内容有:客户的品质、能力、资本、抵押和条件;客户与企业往来的历史记录:客户的规模、财务状况、发展前景,客户自身的信誉、融资能力、偿债能力等。
9.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 篇九
直接登录入口: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www.gsx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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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新闻中心于3月10日15时,在梅地亚中心多功能厅举行记者会,邀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张茅就“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
澎湃新闻记者:刚才,我注意到张局长在谈到第一个问题时,提到假冒伪劣产品,这个问题也与打假有关。
我的问题是,这么多年民众的感受是假货源源不绝,有一些地区造假甚至是公开化、规模化,您认为应该建立怎样的长效机制才能彻底遏制假货?还有舆论呼吁像治理酒驾一样打假,您怎样看待这个问题?谢谢。
张茅:假冒伪劣问题可能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个比较长期困扰的问题。
每一次新闻会上大家都会提到这个问题,而且每一个消费者可能都会遇到这样的问题,都对这个问题感到很头疼、很烦恼,恨不得明天一天就天下无假,我也非常理解。
工商总局作为市场监管的主要部门,我们感到这个问题确实值得高度重视。
因为我国13亿消费者,假冒伪劣商品对市场经济的环境、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程度确实很多、很深。
我们在这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仅假冒商标侵权商标案件去年就查处了2.8万件,包括各个企业、各个互联网的平台,也对打假工作做了很多工作。
但是问题仍然存在。
比如互联网网购的投诉五分之一是假冒伪劣产品。
针对这个问题,要继续做好一下工作。
张茅:第一,落实好相关的法律法规。
在这方面已经制定了不少法律法规,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在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即将出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包括商标法、广告法,实际上都对假货如何处理作出了规定。
这些法律法规要真正落实好,企业要自律,政府要加强监管。
第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刚才讲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把造假的企业、受到处罚的企业公示在这个系统上,使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刚才说到,很多企业在公示系统有不良记录,他在很多方面就受到限制。
最近我看到一些例子,比如出国签证,有一些使馆很重视这个系统,出国签证拒签,企业不知道怎么回事,后来使馆告诉他,你这个企业有不良记录,所以企业赶紧跑到工商局问怎么把这个不良记录移出来。
张茅:第三,加大惩戒力度。
最近我也注意到,一些企业家像马云提出来要加大惩戒力度,像打击酒驾一样打击造假行为,我是赞成的。
我认为,一个是需要严格监管,再一个是需要依法进行。
马云也举了例子,觉得造假线索比较多,真正处理的比较少、比较轻。
总的看,在市场环境中,不仅是造假,其他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成本也是比较低的。
这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现在由于建立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有一些企业反映,说你罚我钱,罚我100万、200万,我不在乎,但是要给我公示出去,对我的杀伤力更强。
我觉得,加大惩戒力度,最终是建立信用系统,如果这个企业没有信用了,就不是100万、200万的问题。
最终要建立起企业自律、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系统。
张茅:有两个根本的理念,一是加强法律法规建设,现在还不完善,有的法律法规还没有落实。
二是建立信用体系。
到什么时候社会信用体系建立了,法制健全了,假货问题才能够大幅度地减少。
我还不敢说哪天“天下无假”,现在不管是哪个国家也不敢说天下无假,这也是大家的一个愿望。
只能是不断地减少,“天下少假”是我们努力的目标。
我注意到一些企业是非常欢迎企业信用信心公示系统的。
企业要自律,要比谁的效益好、质量好,要比谁不生产假货、不销售假货。
这个工作不能是纸上谈兵,我们要抓好落实。
我们也要建立这样的评价体系。
一个市场上假冒伪劣是在逐渐增加还是逐渐减少,作为衡量工作的目标。
将来工商总局包括市场监管部门每年总结自己工作,向社会发布的时候,看看和大家的感受是不是一致。
10.信用信息锁定管理办法 篇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信用信息资源的共享与应用,创新市场监管机制,规范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行为。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指导意见》和《山西省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各类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体工商户、无照经营者的信用信息。
第三条 信用信息锁定是对我省辖区内各类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体工商户、无照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生了符合第二章规定情形时,对其信息在一定时期内的固化。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被锁定的信息,依法在其办理注册、年检、备案等事项时予以提示和限制,同时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锁定范围
第五条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其信息进行锁定:
(一)逾期未年检的;
(二)前置审批、许可过期的;
(三)营业执照过期的;
(四)经营地址查无下落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导致工商部门无法与之取得联系的;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立案调查的;
(七)立案查处结束而未执行的;
(八)其他执法机关请求协助执行的;
(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需要采取信息锁定措施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其信息进行锁定:
(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
(一)至
(八)所列情形的;
(二)符合《山西省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的;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需要采取信息锁定措施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无照经营者的信息锁定。对正在立案查处和查处结束而未执行的无照经营者,限制其注册登记为企业、个体工商户或担任法定代表人;对于查处的无照经营者及其违法行为,在信用山西网和其他媒体予以公布。
第三章 锁定程序
第八条 对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实施信息锁定,按照下列程序。
(一)符合第五条
(一)至
(六)所列情形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信息,由业务系统自动锁定。
(二)对符合第五条
(六)、(七)所列情形在业务系统中无记录和
(九)所列情形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信息实施锁定,由承办机构填写《企业、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锁定申请表》,并经承办机构负责人批准,由信用办登记备案,信息中心在业务系统中实施锁定。
(三)对符合第五条
(八)所列情形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信息实施锁定,由承办机构填写《企业、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锁定申请表》,并经承办机构负责人批准,由信用办登记备案,信息中心在业务系统中实施锁定。
第九条 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施信息锁定,按照下列程序。
(一)企业、个体工商户信息被锁定后,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信息将同时被锁定。
(二)符合第六条所列情形,业务系统不能自动实施信息锁定的,由承办机构填写《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信用信息锁定申请表》,并经承办机构负责人批准,由信用办登记备案,信息中心在业务系统中实施锁定。
第十条 对查处的无照经营者的信息锁定,由业务系统自动实施。
第十一条 各市申请锁定管辖区域范围之外的各类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体工商户的信息,由各市工商局填写《企业、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锁定申请表》、《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信用信息锁定申请表》,并经分管局领导批准,报省局信用办登记备案,由省局信息中心在业务系统中实施锁定。
各市工商局负责本市各类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体工商户、无照经营者的信息锁定。
第四章 解除锁定程序
第十二条 对各类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体工商户解除信息锁定,在依法做出处理后,由做出处理的机构填写《企业、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解除锁定申请表》、《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信用信息解除锁定申请表》,经分管局领导批准,由信用办登记备案,信息中心在业务系统中解除锁定。
对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自做出处罚决定之日起满三年,系统将自动解除信息锁定。
第十三条 对无照经营者解除信息锁定,按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市申请解除锁定管辖区域范围之外的各类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体工商户的信息,由各市工商局填写《企业、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解除锁定申请表》、《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信用信息解除锁定申请表》,经分管局领导批准,报省局信用办登记备案,由省局信息中心在业务系统中解除锁定。
各市局负责本市的各类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体工商户、无照经营者锁定信息的解除。
第五章 责 任
第十五条 被锁定信息的各类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体工商户、无照经营者对锁定有异议的,可以向锁定其信息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解除信息锁定申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及时做出处理,锁定信息确有错误的,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各类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体工商户、无照经营者信息锁定,相关机构应当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各类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体工商户、无照经营者解除信息锁定,相关机构应当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人事、纪检监察部门依照《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1.企业的信用管理之道 篇十一
经济的发展使市场竞争不断加剧,以赊销方式出售产品已成为众多行业中通行的销售模式,但由于信用信息的不对称和信用风险管理能力的不足,企业对于赊销往往非常谨慎,这就限制了信用交易的发展和企业的成长。如何在业绩增长和风险控制两个目标之间寻求平衡,是摆在中国企业面前的一大问题。
近几年,政府推行的“诚信教育”对信用体系的形成可谓效果甚微,究其原因,我们发现,解决信用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道德感化,而是要依靠宏观机制的建立和微观主体的自身建设。首先,必须从宏观上建立信用信息的采集与扩散机制,提高企业的失信成本,同时使守信企业得到应有的激励。宏观机制的建立与完善需要一个漫长的渐进过程,作为微观经济主体的企业,则需要不断修炼“内功”,树立信用风险防范意识,掌握必要的信用风险管理技能,通过建立内部信用管理体系以及借助外部工具提升自身的信用管理能力,以实现销售最大化和信用风险最小化的综合目标。
在下面的几段文字中,我们将从信用信息收集、信用评价与政策、应收账款管理、信用管理组织与流程建设、信用管理外部工具等几个角度,探讨企业自身的信用管理之道。
一.信用信息的收集
信用信息收集是信用风险管理的起点。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商场如战场,只有随时了解企业自身及交易对方的优劣态势,才可能在商海中立于不败之地。
这里说的“知己”,指的是企业要了解自身的内部和外部环境,包括宏观经济环境、产业环境、产业政策,以及企业内部财务状况的变化、组织人事的变化、销售政策与信用政策的变化等,利用这些信息分析本企业承受、抵御信用风险能力。
同时,企业也应关注其客户的内部和外部环境情况及变化,了解客户所处的宏观经济环境、产业环境、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客户的内部运行情况,包括近年来的赢利状况、财务状况、内部人事变化、领导者信用状况、该客户历年来偿还货款的状况及变化趋势等,用以分析客户还款能力与意愿的变化,做到“知彼”。
“知己知彼”的前提是获取有效信息,在中国目前这样一个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信息渠道不完整的大环境下,企业将通过何种方式获取信用管理所需的信息呢?
客户信用信息的获取渠道主要分为宏观产业信息和微观信息两大类:
第一类,宏观与产业信息
宏观经济信息的获取通常只有政府途径,可靠性比较大,同时成本也较高。相关的数据通常可以从网页及图书馆馆藏年鉴或相关的宏观经济报纸与刊物中获得。而就目前我国信息服务业的整体水平而言,产业发展信息可能是最稀缺的,也可能是最昂贵的。如果要靠企业自身积累信息,并作分析,一是费时多,二是信息的完整性无法保证。所以一般情况下,要依靠专业的信息服务机构提供类似的行业分析报告。
第二类,微观信息
a、官方渠道。官方渠道指的是各行业主管部门、统计、工商、房产登记部门、税务、法院、海关、银行、财政、审计、证券监管、质检、环保等政府部门。这些部门占有80%左右的企业微观信用信息,是最大的信用信息拥有者。但由于缺少明确的法律政策强制,这些信息基本上仍处于屏蔽状态,即便有公开的部分,也通常是分地区管理,且电子化程度较低,普通企业或个人获取此类信息的难度较大,成本较高。
b、信用信息服务机构。信用信息服务机构又称征信机构,主要职能是依法收集、调查、保存、整合、分析,以及提供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
从信息可靠性的角度来说,信用信息服务机构提供的信息应该是质量最好的,原因有二:一是他们有着调查、核实信用信息的专业经验与技巧,以及长期信息与数据的积累;二是在企业生存发展和市场竞争压力下,信用信息服务机构有足够的动力去不断地完善并提高他们的信用信息服务质量,这是完全不同于政府渠道的。
c、内部渠道。企业可以通过更直接的方式获取信用信息,也就是所谓的内部渠道。首先是依靠企业中的销售人员。销售人员与客户的日常接触过程中,能够获取很多鲜活的一手资料,而且这部分资料的获取是无需额外增加成本的。但是,要依靠销售人员收集可靠的客户信息,有两个重要的前提:一是要建立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以此激发销售人员收集客户信用信息的动力;二是信息载体方面的要求,也就是要通过设计类似“客户印象表”的标准报告格式,将不同销售人员掌握的较为零散、主观的信息规范地收集起来。同时将这些表格与报告的填写、分析结果与后来事实的吻合程度等作为综合判断销售人员业绩的重要依据之一。当然,也应组织销售人员进行专门的培训,让他们熟悉一般的信用分析技巧。
除了依靠销售人员收集信息外,销售台账也是一个重要的内部渠道,只适用于老客户。销售台账是企业与客户以往的信用交易记录,记录的是企业客户每笔应收账款的发生时间与金额、对应发票号、回款时间与金额、应收账款余额等信息,通过销售台账,我们可以了解客户对本企业的重要性、客户还款的积极性、客户订货量变化的趋势、客户平均欠款规模和平均回款周期等等。国内企业首先要学会有意识地积累这类资料,并能够充分地利用它们。
下面,我们将这三大类常见渠道的特点归纳起来:
通过以上对比,我们不难发现,内部渠道和信用信息服务机构正好成了优势互补的关系,政府渠道的信息类似于“原材料”,需深加工,而企业是信息产品的最终消费者,由它直接购买“原材料”显然不太合适。因此,我国企业合理使用信用信息渠道的战略应该是:设法通过批量购买或形成与信用信息服务机构的长期合作关系,降低边际成本,根据不同要求获取相应的信用报告;并以内部渠道获取的信息补充和完善信用报告。同时,政府渠道的信息“原材料”应以适当的方式转移到信用信息服务机构,由他们进行加工处理、设计、创造出能够满足不同需求的信用信息产品供企业选择。
二.信用评价模型的构建与应用
当我们通过以上方法获取了大量的客户信息,包括从外部购买的信用报告和内部渠道提供的相关表格与报表,下一步的工作则是对客户的信用水平划分等级,为不同客户可能带来的信用风险排序。
许多国内企业在信用分析与评价方面缺乏相应的方法与技巧,因此在客户信用管理方面无分轻重、无章可依。以往的经验告诉我们,有效的、有说服力的信用评价通常是通过“模型”来完成的,只有构建符合企业实际的“信用评价模型”,才能使企业员工得心应手地使用收集到的信息与数据,得出规范的、连续性的评价结果,从而使客户信用管理工作更具有专业性和可操作性。
我们可以把“信用评价模型”理解为一套标准的打分体系,其原理简单来讲,就是按照事先设定的指标要求,将客户的相关信息换算成指标值,而后参照指标的标准值打分,最后加权汇总,得出该客户的信用得分,并划分等级。如图二所示。
上图反映的是“信用评价模型”的一般架构,它通常由指标、指标标准与权重三个主要部分构成。构建一个“信用评价模型”的关键也在于此。下面以D公司为例,介绍客户信用评价模型的构建过程。
1.指标设计
评价客户信用可以运用定量和定性两类指标。首先,客户财务报表中的相关财务数据能够比较直观地反映客户的“还款能力”,因此我们选取能够反映客户资产规模、偿债能力、资本营运能力、盈利能力、成长能力,以及现金流状况的定量指标列入备选指标体系,其中:
1) 资产规模指标包括注册资本、总资产、主营业务收入等。
2) 偿债能力指标包括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利息保障倍数、现金负债比率、净资产负债率等。
3) 资本营运能力指标包括应收账款周转次数、存货周转次数、总资产周转次数、应收账款比率等。
4) 盈利能力指标包括销售毛利率、净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回报率等。
5) 成长能力指标包括销售增长率、利润增长率、资本增长率等。
6) 现金流量指标中最为重要的是经营性现金流,一般用经营性现金流与流动负债的比值,来大致估算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周转不灵的可能性。
接下来需要从可获得性、区分性和相关性等不同角度来对指标进行筛选。首先,我们收集D公司100家客户的历史数据作为样本,发现有些财务指标数据(如现金流量数据)较难获得,只能舍弃。其次,我们根据样本剖析形成的不同信用的组群,检验不同指标是否能够显著地区分不同的组群,将不能显著地区分不同的组群的指标舍弃。最后,在经过可获得性筛选而保留的指标之间可能存在着高度相关的现象,如果不对这个问题进行处理,可能会形成多重共线性的问题,会对模型的效率产生损害。因此,对于高度相关的指标要进行取舍。
经过以上筛选,最终进入模型的财务指标有:速动比率、净资产负债率、总资产周转次数、成本费用利润率、资产回报率。
此外,企业与老客户之间的历史交易记录,是客户还款意愿的最佳反映。我们可以根据这些数据的可获得性和实际经济意义,选取一些作为客户“信用表现”指标,如交易密切程度、回款效率指数(CEI)、应收账款平均回款天数(DSO)等。
最后,销售人员在与客户接触过程中掌握的第一手资料,可作为定性的“综合印象”指标进入模型,如产品质量与市场认可度、市场需求状况、市场份额、销售渠道建设、市场竞争状况、内部管理水平、领导者信用、信用记录等,可根据客户所处的行业特点增加或进一步细化指标。需要说明的是,获得这些定性数据需要一些前期的准备,除了对销售人员进行相关的培训外,标准打分表格的设计尤为重要,应通过设定参考值、提供例证等方式,最大程度地减弱主观因素的影响,使评价结果更加逼近客观实际。
2.指标标准与权重
指标标准是打分的依据,是客观判断被评价企业信用状况好坏的具体参照物和标尺。指标标准通常遵循行业标准、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企业管理惯例与战略取向,以及财务理论中的经验值来制定。
指标权重是指某一单项指标在整个评价体系中所占的比重。对指标赋予不同的权重,体现了各指标对信用评价结果的影响程度和重要程度。
我们利用统计软件建立判别模型,结合专家判断,最终确定指标标准和权重,得到包含“还款能力”、“信用表现”、“综合印象”三大类指标的D公司客户信用评价模型,如图三。
3.模型结果的应用
利用客户历史数据构建的评价模型,其用途是对新客户或定期对老客户的更新信息进行评价,判断客户的信用等级,区分信用水平的高低优劣,为制定客户信用政策提供依据。
信用政策,包括客户分类,以及不同类别客户的信用额度、信用期限、现金折扣、信用管理资源的配置等。
1)客户分类。基于信用管理目的的客户分类与信用等级、交易规模等因素相关。比如可将年交易额大于100万,信用等级为A以上的客户列为“关键客户”;信用等级为D的客户列为“待清理客户”。
2)信用额度。信用额度是指企业能够容忍的某客户应收账款余额的最大值。确定信用额度主要考虑企业自身的资金实力、销售政策、最佳生产规模、库存,以及同行业竞争者的影响等因素。信用额度过低,将影响到企业的销售规模,势必相应增加同客户的交易次数,从而增加企业的交易费用;信用额度过高,则会加大企业的资金成本和风险。因此,企业应根据自身的情况、市场环境,结合客户的信用等级的高低,合理确定信用额度。对于“关键客户”,可根据企业风险承受能力尽量授予额度,而对于“待清理客户”,则可视情况停止交易或改为采用现金交易。
3)信用期限与现金折扣。信用期限是指企业允许客户从购货到支付货款的时间间隔;现金折扣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客户提前偿付货款可按交易金额的一定比率享受的折扣。比如,n/30,指的是从发票开出之日算起,货款在30天到期;5/10,n/30指的是如果购买者在发票日期后的10天内付款,可以获得5%的折扣,否则,在发票日期后第30天之前,要按全额付款。企业的信用期限与现金折扣可以根据相关的财务方法进行测算,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参照行业的惯例来设置。一般来说,信用期限在30天到90天不等,现金折扣比例通常在0.5%~10%之间。同一企业对于不同客户的信用期限与现金折扣设置可以有所不同,对信用等级较高,风险容易控制的客户,可适当放宽信用期限,同时推广使用现金折扣;反之则可收紧信用期限,选择性使用现金折扣。
4)信用管理资源的配置。信用管理资源的配置是指对不同客户类别要分别配置多少人力资源和财务资源来进行管理。与客户分类相关,遵循20/80法则。
在上述基本原则下,企业可以运用各种信用政策组合对具体的赊销行为进行控制。信用政策组合的设计因企业内外环境的不同而千差万别,它更像是一门艺术,难有优劣之分,需要实践的检验。
三.应收账款管理
应收账款发生后,企业应采取各种措施,争取按期收回账款,尽量减少因客户拖欠而带来的资金成本和可能产生坏账损失。这些措施包括正常期内积极接触客户,通过风险预警信号、DSO、账龄表等工具对应收账款进行监控,以及账款催收。
1.在正常期内积极接触客户
根据国外一些大型企业的经验,如果企业能够在正常期内积极、有序地接触客户,不仅不会损坏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关系,而且能够将非正常账期的账目总额降低50%~75%。积极有序的收账可以带来如下好处:
*能够进一步促进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关系
*能够在正常期内解决一些争议
*能够及早发现产生争议的根源,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进一步提高客户服务水平
*减少销售人员的劳动强度
*减少销售人员追账而带来的对客户关系的不良影响
实施积极的客户接触时需要注意,在这个阶段的接触是“以客户服务为导向”的,而不要过分地强调“追账”的意味,否则容易使客户产生错误印象,认为你对他不信任。所以,在这一阶段进行积极接触时可以围绕下面几个问题:
*所有的发票是否已经收到?
*所有的发票是否正确无误?
*是否有什么问题?
*提醒账款的总额和付款的时间。
2.风险预警信号管理
在应收账款未回收之前,尤其是在非正常账期内,一定要密切关注客户的变化,尤其要关注下面的一些信号,如果出现了下述信7号,说明该客户可能会出现问题,我们称之为“风险预警信号”。
1)管理方面的风险信号
*频繁的管理层变动
*拒绝提供能够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资料
*难以接触到管理层
*对信函和电话都拒绝回答
2)财务方面的风险信号
*其他供应商的催账力度增加,客户应诉次数增多
*开户银行频繁变动
*相对于净价值而言,债务繁重且一直保持着高债务的状况
*付款习惯发生重大变化,付款速度明显减慢
*违背关于付款条件的承诺,要求更长的还款期限
*销售额连年下降
*利息支付达到极限水平
*销售额增长但是利润却没有出现增长
*自有资本减少
3)企业运作方面的风险信号
*设备拍卖,频繁的资产处理
*无正当理由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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