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购置方案

2024-09-23

固定资产购置方案(9篇)

1.固定资产购置方案 篇一

固定资产申请购置管理规定

一、申请

1.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列为固定资产管理:

(1).企业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等。

(2).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2.各部门、各基地需要购置固定资产的应书面申请,申请中要写明所需固定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预估单价、用途等,一般的固定资产由总经理办公会批准,重要的固定资产由总经理办公会提出报上级领导批准。

2.经总经理批准后,由采购部门负责询价筛选供应商,对比最优价格、最优质量确定供应商,报总经理批准后负责采购,填写“申购单”。在申购单中应详细填写固定资产名称、规格、型号以及预估价格。

二、采购

1.采购人员根据批准的固定资产采购申请表进行采购,根据申请受理时间,对采购申请单连续编号。

2.采购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五点。

(1)固定资产购置应坚持多方询价(不少于三方)的原则,保证资产购置价格的合理性。(2)对需要购买的固定资产,应当进行市场调查和多渠道询价,然后确定供货商。

(3)采购人员在进行供货商的选择时,应着重考虑供货商的资质、能力、信誉以及质量保证体系;同时,根据供货厂商的报价函及其他书面资料填写询价单,书面记录选择过程,并根据价格、品质、交货期、付款条件、厂商信誉以及历史使用情况等选择出最优者。(4)在确定供货商或者承包商后,由采购人员或有关负责人在授权的范围内与之签订合同。

(5)合同应该明确规定购置固定资产的型号、性能、价格、质量要求、交货期限、结算方式等,或者土建工程的结构、面积、工期、造价、质量标准等。

三、验收

采购部门接到供应商发来的机械设备,或者承包商发来的“竣工验收通知单”后,通知相关负责人组织验收。

(1)使用部门一起对购置的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进行验收,并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

(2)检查验收符合质量标准后,根据固定资产及合同填写付款申请,通知财务部门结算价款。

(3)财务部门审查验收合格文件、付款通知单、供货或承包合同、账单、发票,审查无误后,办理结算付款。

四、根据内部管理制度,负责资产盘点由财务部门统一安排,各相关使用部门进行资产分段管理。

1、各基地、各部门应:

(1)设置固定资产实物台帐,建立固定资产标签。(2)对固定资产进行统一分类编号

(3)对固定资产的使用落实到使用人(机器设备落实到各基地)

2、固定资产核算部门:

(1)财务为公司固定资产的核算部门

(2)财务部门应设置固定资产总帐及明细分类帐(3)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及时进行帐务处理(4)财务部门会同各使用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固定资产每季度进行一次盘点,做到帐实相符,账账相符,保持帐、物、标签一致。

2.固定资产购置方案 篇二

关键词:科研经费,固定资产,管理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 国家对科研事业日益重视与支持, 高等学校作为科研开发的重要部门之一, 科研项目也越来越多, 不仅有来自国家科技、教育等部门纵向的科研项目;还有来自企业、团体组织等社会各界横向的研究项目, 使得科研项目来源越来越丰富, 金额也越来越大。然而, 在对科研经费的管理使用进行审计时发现存在较多的问题, 其中利用科研经费购置的设备及图书等固定资产的核算、使用和管理存在问题尤为突出。

一、利用科研经费购置固定资产管理上存在的主要问题

1. 管理观念上的误区。

科研项目能显示一个学校的科研实力和教学成果水平, 因此学校会鼓励教师去多方争取科研项目。正因为此, 一种错误的观点就认为科研经费是项目负责人辛苦争取得来的, 似乎项目负责人是在花自己的钱, 其利用科研经费购置的设备、图书等即使符合固定资产核算标准, 也无需进行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或者即使纳入固定资产核算, 由于图书和设备 (如交通设备、手提电脑等) 大多在项目负责人手中长期使用;期间因为害怕管理不好要承担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 所以导致一些相关部门放任自流不管不问。

2. 制度不完善。

各高校虽然制定有关于固定资产管理的办法, 但对利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度却不完善, 没有相关的使用、管理等条款, 没有明确课题结题后项目组 (负责人) 是否须将利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交回单位重新调配使用的规定。由于缺乏约束机制, 致使一些科研设备重复购置, 而现有的科研设备却得不到合理的调配和充分利用;科研项目结题后固定资产没有清点并移交学校, 仍然长期滞留在项目组 (负责人) , 导致有的科研人员将其视为私人财产而占为己有, 损公肥私的现象泛滥;有些只凭发票就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入账, 实际上却没有实物, 这些现象都造成了固定资产利用率不高以及国有资产严重流失。

3. 固定资产管理混乱。

利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长期滞留在项目组 (负责人) 中, 由于平时记录不详细, 即使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清查盘点时, 也没有真正接触实物, 只凭项目组 (负责人) 的口头承认来确定设备的存在与否, 实际上对于设备的完整性根本无法鉴别;或虽然接触到了部分实物, 但在有同类设备 (如手提电脑) 的情况下很难分辨出是由哪个科研项目购置的, 以致张冠李戴或账有实无的情况时有发生, 致使财务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及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经常账账不符, 账实不符。

4. 财务部门对利用科研经费购置的设备、图书无法进行有效地监督。

由于利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缺乏管理制度控制, 频频出现科研经费被公款私用的现象:如项目负责人利用科研经费购买家用设备;又如在报销科研图书购置费时发票上只写图书, 却没有购置清单, 也没经图书馆验收, 使得财务人员无从判断所购置的设备图书是否都属于科研课题费的开支范围, 以致科研经费被用于购买个人家庭用品等非科研用固定资产的现象屡见不鲜。

之所以出现上述问题, 笔者认为不外是两点:国家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 给课题负责人“打擦边球”的理由;各高校都鼓励教师拿课题, 认为课题总量是代表一个学校的办学实力的一个重要指标, 因此, 许多高校没有对以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管理列入议事日程。

二、加强利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管理的建议

1. 明确利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的归属。

根据高校财务制度规定和科研经费基于学校平台 (即教师是在高校这个平台上才有获取课题的资格与可能) , 必须明确: (1) 高校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 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 均为学校收入, 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 并确保科研经费专款专用。 (2) 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 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 均属于国有资产, 必须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因此, 高校与科研项目负责人都要转变观念, 重视和加强利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的管理, 不断增强教职工的管理责任意识, 促使项目负责人加强自我约束, 从而营造良好的固定资产管理氛围。

2. 进一步加大固定资产管理的执行力度。

加强对利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的管理, 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 明确固定资产验收时必须见到实物, 并完整填写验收单上的内容, 特别是固定资产的出厂编号和设备的经费属于哪个科研项目要填写完整, 并由项目负责人在验收单上签字认可;按规定在设备上粘贴固定资产卡片;增加一联给设备使用人的固定资产验收单;在按规定进行清查盘点时, 盘点人员应对照固定资产卡片、验收单、《固定资产使用协议》等逐一核对, 以确定设备是否真实存在和完整。同时要完善管理制度, 强化增加管理手段:

(1) 建立诚信制度。项目负责人要向科研管理部门出具《科研经费使用承诺书》, 保证课题经费按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 不能弄虚作假;明确项目负责人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与有效性负责, 如有违反将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从而确保固定资产等开支真实、准确, 确保课题经费专款专用。

(2) 建立经费预算制度和项目结题后资产清查移交制度。项目批准立项后, 根据批准资金重新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 列示各种经费开支金额, 如需购置设备的纳入学校统一采购。项目结题时, 项目组必须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 编制《固定资产清单》, 将资产移交学校统一调配使用。

(3) 设立《固定资产使用协议》。在办理利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验收的同时, 项目组 (负责人) 与资产管理部门签订《固定资产使用协议》。具体内容包括:设备经费来源于哪个科研项目, 学校与项目负责人的权限, 保管及使用要求, 维护与维修条款, 设备丢失赔偿计算办法, 设备名称、型号、规格、设备编号、出厂编号及金额, 设备使用期限等, 通过《固定资产使用协议》来规范项目组 (负责人) 使用管理固定资产的行为。

(4) 健全购置图书的验收制度。利用科研经费购买图书时需经图书馆签字验收, 同时, 该项目负责人必须与图书馆办理借书手续方可使用所购置的图书。把《科研经费使用承诺书》、《固定资产使用协议》、图书验收手续都作为报销科研费用的必要手续, 以此来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3. 加强对利用科研经费购置固定资产的审批控制。

在购置固定资产前, 科研项目所在部门及归口部门须充分考虑项目现有设备的配置情况, 保证部门内部及部门与部门之间的设备合理调配, 实现资源共享。要在充分利用的基础上方可批准购置, 以提高现有设备的综合利用率, 降低科研成本。

4. 加强会计核算与监督。

财务部门必须根据相关制度规定, 按高校固定资产核算的范围和标准认真核算利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科研经费按规定分科研项目进行核算;设计适用、有效的会计凭证摘要内容, 包括:经办人、所属科研项目、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等;同时要规范会计凭证填制, 有利于在固定资产管理时与各相关部门的固定资产总账、分类、分户账及明细账相核对, 以确保固定资产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账卡相符。加强对科研经费报销凭证的审核力度, 做到有《立项审批》、《科研项目合同及预算》、《科研经费使用承诺书》、《固定资产使用协议书》, 有发票及购物清单、验收单和有关人员签字等手续后方可报销相关费用。项目结题阶段, 项目组 (负责人) 还须提供利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清单》及移交情况说明方可进行结题结算。

5. 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的信息化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完整录入固定资产管理信息, 特别是在“资金来源、出厂编号”等项目要完整填写。待科研项目结题、项目组 (负责人) 将固定资产上交学校后, 再根据转移情况变更登记信息, 以示利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已转移分配利用, 以后不再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以此实现对设备的跟踪管理。同时, 将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网络化, 利于项目负责人, 使用部门及管理部门随时访问管理系统并进行核对, 切实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

6. 加强各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

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是由多个部门 (人员) 共同完成的, 这些部门包括项目负责人、财务部门、项目所在部门、科研管理部门等。沟通是信息交流的桥梁, 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中各部门必须进行有效的沟通, 这是确保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顺利、有效进行的手段之一。通过各部门 (人员) 之间的沟通, 使各部门之间建立相互信任的关系, 加强理解和配合, 以及时获得相关管理信息, 从而实现固定资产管理目标。例如,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与财务部门人员对固定资产入账情况的沟通;科研项目所在部门与项目负责人对固定资产存在及维护情况的沟通等等, 以此确保学校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与保值增值, 并且达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利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具有与其他固定资产不同的资金来源和使用人, 需要学校领导的高度重视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也需要各部门共同提高思想认识, 通过所有教职工的认真努力把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搞好、搞妥, 从而达到科研经费使用的预期目的。

参考文献

[1].林大静.构建高校科研经费内部审计机制的思考[J].审计月刊, 2009 (6) :44-45.

3.资产购置使用管理制度 篇三

一、固定资产

1.各科室需购置固定资产时,应将所需物品名称、数量、金额用书面形式(一式两份)上报主管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具体办理购买手续。不经请示而擅自购买的一律不予报销。

2.对各科室使用的固定资产,采用谁使用谁保管的方法。对人为的损毁和丢失,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赔偿。调出人员要归还所配各种物品后办理调离手续。大件固定资产未经主席批准借出损坏,要追究借出人的责任,按原价赔偿。

二、低值易耗品

1.各科室需购置办公用品或零星的小型物品,由申请人上报主管领导,主管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主任部署,办公室统一购买物品。

2、各科室统一到办公室领取办公用品,并登记签名。

3.办公室根据需要和库存,按期清点,及时购进办公用品入库,以保障办公用品的使用。

三、其他物品

包含慰问品、纪念品等(除应急物资外)均应由办公室统一采购、发放,入工商联库房。

四、出借物品

4.2016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方案 篇四

为切实做好2016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改善农民生产条件,提升农机作业水平。根据《2016年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农业农村工作的总体目标,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要任务,巩固提升小麦生产机械化,加快推进以茎穗兼收为主的玉米收获机械化,积极发展畜牧业、设施农业、水稻生产机械化,促进农村各业机械化全面发展。注重扶优扶强,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注重阳光操作,加强监管,进一步推进补贴政策执行过程公平公开;注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切实保障农民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注重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我县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

二、实施范围及补贴规模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全县范围内实施,我县第一批国家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1370万元。三、八八)核资金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实施方案,规范操作,统一管理。三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

列入国家或我省《2016--2016年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农机产品,属于我省补贴范围的,均可享受我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供农民自主选购。

对茎穗兼收型玉米联合收获机、100马力以上四轮驱动拖拉机、深松机械、小麦宽幅精播机、免耕播种保护性耕作机械等优先满足农民需求,实现应补尽补。玉米小麦两用收割机作为小麦联合收割机和单独的玉米收割割台分别补贴。免耕播种机必须为非全旋轴,全旋轴的一律不予补贴。手扶拖拉机在我县不予补贴。

(二)补贴标准

根据省农机局、省财政厅规定,2016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继续执行定额补贴,补贴额不超过近三年市场平均价格30%。按照“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同一补贴额”、“分档科学合理直观、定额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农业部和省农机局分别确定了通用类和非通用类补贴机具补贴限额。具体补贴标准执行《省2016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确定的补贴额度。不允许对补贴农机具实行产地差别对待的政策。

四、补贴对象和经销商确定

补贴对象为我县范围内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民、农场(林场)职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对于购买重点补贴机具、单独购买配套作业机具、脱贫奔康农户、第一书记帮扶村、种粮大户、农机专业合作社优先补贴。

补贴额在1万元以上(含)的机具,每户农民、农场(林场)职工内享受补贴机具台数限制为1台(套),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内享受补贴机具台数限制为6台(套)。补贴额在1万元以下(不含)的机具,每户农民、农场(林场)职工内享受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3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内享受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10万元。补贴机具经销商资质条件、确定程序由省农机局按照《省农机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鲁农机计字〔2016〕11号)和有关规定确定备案。补贴机具经销商必须规范操作,诚信经营。严禁经销商或生产企业代办补贴报名手续。补贴对象在本县获得补贴资格后,可以在本县选择经销商购机,也可以在全省范围内跨县选择经销商购机。

五、工作程序

(一)制定实施方案

县农机局、县财政局制定《2016年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实施方案》报市农机局、市财政局备案。

(二)对补贴政策及报名办法进行公告

在县农机局及各镇政府(办事处)政务公开栏,对补贴政策及报名办法进行公告,并通过县级新闻媒体进行宣传。

(三)确定补贴对象

购机农民自主确定购机品目后,本人持身份证、加盖村委会公章的购机申请到所在镇(办事处)报名申请,镇政府(办事处)对购机者身份等进行初审,加盖镇政府(办事处)公章。购机农民本人持身份证、加盖镇(办事处)村公章的购机申请到县农机局确认补贴资格和购机品目,并进行公示,公示到村。公示无异议后,县农机局通过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系统打印自动生成的《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一式三份,县农机局、县财政局签字盖章后生效。一份由县农机局留存,一份由县财政局留存,一份交购机农民留存。

(四)供货及核实

补贴对象本人持身份证和《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在全省范围内自主选择经销商,并办理购机手续,经销商查看《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根据农户需求及时在农机购置补贴系统中选择机具品牌、型号等,打印系统自动生成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供货确认表》。同时,在补贴机具上喷涂补贴标识及编号,并负责督促拖拉机、联合收获机购机户及时到县农机局办理挂牌落户手续。县农机局收到经销商报送的《供货确认表》后,会同县财政局进行入户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核实情况及处理情况逐级上报省农机局、省财政厅,核实情况存档备查。核实无误的,及时在《供货确认表》上盖章,在网上进行供货确认,并加强补贴档案管理工作。

(五)资金结算

县农机局入户核实、网上确认供货、市农机局进行抽查审核通过后,生产厂家凭手续齐全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供货确认表》和销售发票复印件,按照要求打印、整理相关纸质结算汇总资料,及时向县农机局提出结算申请。县农机局审核后向县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县财政局审核无误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农机生产企业。县农机局、县财政局将高度重视资金结算工作,增加结算频次,补贴资金结算工作12月中旬完成。

(六)信息报送

县农机局将认真做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宣传、信息报送工作,每周至少向市农机局报送一期补贴工作简报。

(七)工作总结与考核

县农机局、县财政局将认真搞好补贴工作总结,及时总结经验、查找并解决存在问题,年底进行绩效分析。上半年和全年总结分别于6月5日、11月15日前报送市农机局、市财政局。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县农机局、县财政局将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任务和责任。在补贴申请、审核与审批、公示与核实、监管与检查、档案管理等方面,建立“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成立由县领导牵头,人大政协、纪检监察、财政、农机、公安、工商、农口相关部门参加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补贴工作,并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同时,强化县农机局内部约束机制,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对补贴资金分配、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问题的初步意见,经县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上报市农机局备案后实施。县财政局将按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6〕11号)要求,积极支持和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增加资金投入,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我县将严格按照市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工作。

公平公正公开确定补贴对象。在确定补贴对象时,不优亲厚友,不人为设置购机条件。严格执行补贴对象公示制度,县农机局负责为公示无异议的农民办理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经与县财政局联合确认后,交申请购机农民。对价格较低的机具将购机与公示同时进行。

不采取不合理政策保护本地区落后生产能力,对所有生产同一品目机具的企业一视同仁。不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严禁企业借扩大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

全面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网络化管理,实现购机申请、审核、结算、档案管理等信息化网络化,提高工作透明度和工作效率。

加强对补贴机具的牌证管理。享受补贴政策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购机后,其所有人必须及时向县农机安全监理站申请登记。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严格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6〕33号)要求,及时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到村,宣传到户到人。

县农机局将及时公开补贴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支持推广目录、补贴经销商名单、操作程序、投诉举报电话、资金规模等内容,至少每半月公布一次补贴资金使用进度。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及时公布资金执行进度以及每名购机户的购买机型、生产厂家、经销商、销售价格、补贴额度、姓名住址(不涉及个人隐私部分)等信息。在补贴工作结束后,县农机局将以公告的形式将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和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在政务网上公布,并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包括:姓名,所在乡、村、组,所购机具型号、单价、数量、产销企业、补贴额等;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包括:补贴机具种类,数量,受益农户数,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县农机局将按规定设置固定专栏,公开补贴信息。

(四)严肃纪律,加强监管。严格纪律,进一步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把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四个禁止”、“八个不得”及我省“21条”规定的要求落实到实处,深入领会贯彻《省农机局关于加强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通知》精神。

县农机局将加强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厉打击有组织有预谋倒卖补贴机具、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落实监督检查责任制,实行“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

加大财政部门监管力度。县财政局将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主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实施工作,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补贴对象和补贴种类确定、农民实际购机情况核实等方面,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就地就近实施监管优势。严格管理补贴产品产销企业。严格按照农业部及我省关于补贴产品生产及经销企业监督管理有关规定,重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实行黑名单制,被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及其法定代表人永久不得参与补贴产品经销活动;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要及时取消其补贴产品补贴资格,非法侵占补贴资金应足额退回财政部门;对违规违纪性质恶劣的生产或经销企业,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协调司法机关处理。

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县农机局将安排专人受理农民投诉,对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做到凡报必查、一查到底。对于农民投诉多、服务不到位、产品质量差的产销企业,以及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产销企业、国家公职人员和农民,一经查实,严厉惩处。

(五)及时结算、搞好服务。县农机局、财政局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沟通配合,确保购机补贴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高度重视补贴资金的结算兑付工作,在认真核查购机情况的基础上,提高工作效率,增加结算频次,减轻农机产销企业资金周转压力。

5.固定资产购置方案 篇五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贯彻落实2012年反腐倡廉工作任务的分工意见》精神,确保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范高效廉洁实施,在总结2011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基础上,制定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一、目的意义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重要内容,涉及范围广、受益群体大、管理和服务环节多,政策实施效果事关我国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事关我国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大局。要通过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督检查,为规范高效廉洁实施补贴政策,维护广大农民群众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为进一步完善政策运行机制,规范操作程序提供支撑。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切实强化责任意识,努力健全组织领导体系,扎实开展监督检查的各项工作。

二、重点内容

按照《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重点检查补贴运行操作关键环节制度规定的落实情况以及主要工作的开展情况。

(一)补贴机具确定情况。加强对补贴机具确定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补贴机具范围确定的科学性、合理性。严禁采取不合 理手段保护本地区落后生产能力,确保补贴种类范围内,凡是列入国家或省级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都有资格享受补贴。严禁将不属于国家或省级支持推广目录的机具纳入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严禁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随意缩小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坚决杜绝省域内补贴机具品目在市、县之间不一致的情况发生。

(二)补贴额确定和补贴机具价格情况。加强补贴额确定工作规范性审核,重点检查各省(区、市)非通用机具分类分档的科学性,省级补贴额一览表不注明企业名称和产品型号的规定是否落实,是否存在某类机具补贴额过高,以及同类机具补贴额在省域内是否保持一致等。加强对补贴机具售价情况的监督,严禁趁机乱涨价,重点查处同一产品在同一时段,补贴后价格高于不补贴价格的情况。对于乱涨价导致农民和诚信企业利益受损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要及时搜集省域内所有补贴机具的销售价格,为补贴额调整确定工作打好基础。

(三)补贴受益对象确定情况。全面核查补贴受益对象是否为符合《意见》要求。深入检查县域范围内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农机化主管部门是否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公平公正公开地确定补贴对象,优先补贴对象是否符合规定,补贴对象公示是否到位等。对于与《意见》精神不符,在确定补贴对象时存在优亲厚友、吃拿卡要、索贿受贿等行为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四)补贴机具经销商管理办法落实情况。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经销商监督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全面开展补贴机具经销商确定、发布及农民群众知晓情况的检查。严厉打击收取农民身份证集中代办补贴购置手续、故意发布不实信息误导农民先行购机、有预谋有组织地倒卖补贴机具等行为。严查拆解销售成套机具设备骗取高额补贴、利用信息不对称销售低质残次产品、采用各种方式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要视补贴机具经销商违法违规情节,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永久取消经营资格、列入黑名单、追回补贴款、建议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五)补贴机具质量情况。制定2012年补贴机具质量监督检查方案,加强在用机具质量调查。检查内容包括补贴机具鉴定是否规范,国家或省级支持推广目录评审工作是否公正,机具质量保障和售后服务承诺兑现是否有效,质量监督投诉电话使用是否畅通,以及机具质量问题协调处理是否及时等。

(六)补贴操作方式创新试点情况。今年部分省份经批准开展补贴资金结算级次下放、全价购机后凭发票兑现补贴等试点。为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有效进行,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操作方式创新完善,要深入了解试点工作进展及效果,科学分析试点利弊,全面总结试点经验,合理提出意见建议。检查内容包括各地创新试点方案细化情况,结算级次下放试点情况,全价购机后凭发票领取补贴试点情况,部分农机品目在省域内满足所有农民申购需求补贴情况,生产企业直销配送农机产品服务情况,以及前述几 种试点综合运用情况等。要严肃查处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既有操作方式的行为。

(七)补贴信息公开情况。全面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1]33号)各项要求,促进农民群众的信息知情权、机具自主选择权和价格谈判权落到实处。重点检查公开内容是否完整,公开渠道是否通畅,公开形式是否有效,以及公开时间是否及时等。

(八)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和落实情况。按照《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农机发[2011]4号)和《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11]17号)精神,加强补贴政策实施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补贴政策实施风险预警、纠错整改、内外监督、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等制度体系建设情况,补贴政策实施廉政警示教育、培训督查、廉政责任书签订等配套措施制定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方案制定实施情况,会同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情况,各类举报投诉查处情况,对失职渎职、违法违规公职人员行政问责和调查处理情况,以及对违法违规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的查处情况等。

(九)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加强补贴资金使用合规性、有效性等方面的检查,主要包括补贴资金的拨付时间、发放程序、补 贴对象和机具的真实性与一致性、补贴标准、结算方式、结算进度等,坚决杜绝挤占、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等行为,严厉打击通过暗箱操作、串通合谋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

(十)举报投诉查处情况。加强对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设立和公布的补贴投诉电话使用、举报投诉处理等情况的调查,围绕举报投诉登记、调查处理、办理时限、举报人满意度等方面开展检查。各地要结合近年来电话抽查、举报投诉问题和线索,深入开展专项核查。

三、检查安排

结合补贴政策实施绩效考核,分时段采取专项督查、购机户抽查、创新试点评估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视举报投诉情况,分区域、分层级进行查处。

(一)专项督查(3-5月、8-10月)。在补贴政策实施的关键时期,成立督查组到基层实地了解补贴政策实施情况。督查要采取面上检查和定点抽查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了解新情况与核查问题相结合、检查与座谈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对近年来举报投诉多的省份进行案件查处情况回访式调查。

(二)购机户抽查(5-9月)。农业部农机化技术开发推广总站要利用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系统,对补贴政策实施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抽查数量不低于500个县5000个购机户,并及时提交电话抽查报告。发现调查情况与系统记录不符的,农业部将进一步跟踪调查,了解实情,找出原因,对存在问题的,要追究相关单位或人员责任。各地要从实际出发,积极开展基层调研随 机抽查、电话抽查,对发现的问题要一查到底,严肃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

(三)创新试点评估(9-10月)。通过实地检查、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专家研讨等形式,对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创新试点情况进行全面评估,为进一步完善补贴操作运行机制提供依据。

(四)举报投诉调查(全年)。农业部将会同纪检监察、财政等有关部门,对线索清楚、问题严重、影响面广的举报投诉,联合进行查处。各地对农业部等有关部门批转的举报投诉要迅速调查核实,并负责查处本省域内的举报投诉案件。对部、省两级督查、抽查过程中发现的线索和问题,要必查必纠。要始终保持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对查实的案件,视情形采取取消补贴资格、追回被骗被套资金、行政问责、党纪政纪处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等多种措施,对责任企业或违法违纪人员严惩不贷。

四、组织领导

农业部成立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局长董涵英任组长,农机化司副司长胡乐鸣、财务司副司长秦维明、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副局级监察专员岳金凤任副组长,成员由驻部纪检组监察局、财务司、农机化司、农垦局有关人员组成。

6.企业购置非生产性资产核算刍议 篇六

一、现行账务处理方法及其缺陷

企业在发生类似业务时究竟应该怎么做帐才能较客观的反映经济事实呢?在目前的会计处理程序中, 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将这部分物资成本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分析之后我们发现, 这种处理方法显然不合理, 因为它与固定资产的定义不符。固定资产, 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显然, 在一般的企业中, 树木花草古玩奇珍一类的物资不用于生产商品或者提供劳务, 也不能产生出租或者经营管理的经济效益。所以, 将其成本计入到固定资产是不合理的。二是将这部分物资成本计入当期管理费用。计入管理费用意味着把成本费用化, 那么这些资产的成本就被一次摊销完了, 以后就不可能再在帐面上出现。而实际上, 它们的确是资产, 并且以后还会有增值的可能。如果不把它们的价值反映出来, 这笔经济业务的核算就不是真实客观的。

二、增设会计科目

随着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和自身对于文化修养的追求, 类似业务越来越多地存在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之外。在进行账务处理时, 企业会计人员能否将其客观真实地反映出来也就显得越来越重要。笔者认为, 有必要专门开设一个科目来核算类似的非生产性投资业务。由于这类资产是有形资产, 所以与金融资产类还是有区别的。但又因为它最终归属于投资, 借鉴非流动资产投资的相关规定, 我们可以对这个科目进行定义。它是指企业购入的不准备近期出售的、也不存在到期日的有形资产, 尤其是指不适合计入固定资产或当期损益的非生产性物资, 包括为提升企业形象及文化素养而购入的各类珍奇古玩花草树木等一类的物品。

鉴于以上分析, 笔者认为, 该科目的名称可以称为可供出售有形资产。这样定义, 既区别于固定资产, 又较好地突出了其所反映的内容。该科目下设成本和公允价值变动两个明细科目, 购买此类资产的主要目的是企业自身持有, 但持有期间企业随时可以将其出售甚至获取增值效益。该科目应该归属于非流动资产类, 其主要性质与一般的资产类似。不过此类资产性质特殊, 在持有期间几乎没有什么损耗, 所以不用计提折旧。在每年度末或者间隔几个会计期间之后可以对其公允价值进行测试, 如其价值有较大的提升, 可计算出投资收益, 减值则冲减投资收益。

例如, 企业以银行存款购进一几幅名家字画用于增加公司的文化氛围, 价值10000元, 则账务处理如下:

期末的时候, 该字画的市场价值为15000元, 则将增值部分计入当期投资收益, 账务处理如下:

若期末的时候, 字画的市场价值变为8000元, 则冲减投资收益, 账务处理为:

综上所述, 笔者期望以后的会计准则及相关条例中能开设这样一个科目来核算企业的非生产性资产投资。伴随着企业经济效益的提升, 企业中存在着越来越多的类似业务需要处理, 创建“可供出售有形资产”科目很有必要。开设此科目之后, 非生产性投资类的业务核算将变得简单准确, 在减少会计信息差错的同时, 能更好地反映企业的经济业务。

参考文献

7.固定资产购置方案 篇七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机)局、财政局,扩权试点县(市)农业(农机)局、财政局:

为组织实施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大力提升我省农业机械化水平,夯实我省农业发展的基础,推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跨越,促进农民持续稳定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的《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1]187号)以及《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四川省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四川省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为实施好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带动效应,切实尊重和保护购机者利益,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根据农业部、财政部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高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为主要任务,紧紧围绕粮食生产能力和现代农业基地建设,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积极发展畜牧业、渔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业机械化,进一步规范操作程序、完善监管措施,积极发挥财政补贴政策的引导、带动效应,充分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全省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目标

(一)进一步调整和优化农机装备结构。

(二)加快推进农机工业发展和技术进步。

(三)提高农业综合机械化水平。

(四)促进粮食生产能力建设和现代农业产业发展,确保农民稳定增收。

三、基本原则

(一)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根据各地自然禀赋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合理确定补贴的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对象。要向粮食和优势特色农产品主产区、现代产业基地、耕种收关键薄弱环节以及种粮大户、农机大户和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倾斜。

(二)统筹兼顾,协调推进。各地要统筹兼顾大、中、小、微农业机械的应用,协调推进平原、丘陵山区、血防重疫区及草原牧区农机化发展。

(三)阳光操作,强化监管。各地要进一步推进补贴政策执行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强化各个环节的监管,确保操作规范透明。

(四)市场配置,保障权益。各地要充分发挥市场的配置作用,切实保障农民购机的自主选择权和机具价格的议价权。

(五)注重质量,优化结构。要加强引导,合理布局,注重农机产品质量提高,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进一步优化我省农业机械装备结构。

(六)程序高效,方便购机。各地在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不变样、不走样的基础上,结合当地的特点,制定高效、实用的操作程序,方便农民选机和购机。

四、实施范围及规模

(一)实施范围

2012年,我省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实施范围为全省所有农牧业县,涉及21个市(州)的174个项目县。

(二)补贴资金规模

1、中央补贴资金分批下达,第一批下达我省的中央补贴资金6.6亿元。

2、省级资金2075万元,主要用于:水稻插秧机省级累加补贴、藏区累加补贴和各项目县市区工作经费。

(三)补贴资金控制指标的确定

通过自愿申报、省级审定的方式确定项目县补贴资金指标。在申报基础上,综合考虑各地的需求预测、近几年项目实施情况、农机化发展条件以及血防重疫区需求等因素,结合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开展情况,省农业厅提出中央补贴资金和省级累加补贴资金的分县安排方案,商省财政厅同意后下达各地。

市州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市州内补贴插秧机数量及结构进行调整,并将调整情况于3月30日前上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

(四)实施进度要求

项目参与单位应切实抓紧抓好项目各环节工作,加快实施进度和补贴资金结算。插秧机省级资金累加补贴应于6月15日之前实施完成,未实施或未用完插秧机累加补贴资金的,将调减项目县剩余累加指标。各项目县应于11月20日之前全面完成项目实施工作。对进度慢、补贴资金结算情况较差的,将减少其当年第二批和次年补贴资金的投入。

五、补贴机具种类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

我省2012年补贴机具包括动力机械、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其它机械等10大类28小类58个品目(详见附件1)。手扶拖拉机、微耕机仅限在血防区和丘陵山区补贴。

(二)补贴机具确定

四川省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品目由全国通用类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品目和非通用类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品目组成。农业部确定的全国通用类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品目全部列入我省的补贴品目范围,非通用类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品目于2011年12月13日通过四川省农业信息网公告(网址为http:///)。各级农机主管部门不得缩小补贴产品品目范围。补贴机具必须是已列入国家和省级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

(三)补贴标准

1、中央资金。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单台机具中央资金补贴额不超过该机具近三年的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的30%。其中:血防重疫区(详见附件2)主要农作物耕种收等大田作业机械单台机具中央资金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50%。

单台机具中央资金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其中: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挤奶机械的中央资金单台机具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的中央资金单台机具补贴限额可提高到20万元。

2、省级累加补贴额。我省2012年继续对水稻插秧机实行省级资金累加补贴,中央和省级资金合计补贴比例原则上不超过60%。水稻插秧机的单台补贴金额不超过6万元。

对32个藏区县(详见附件2)的农牧民购机实行省级资金累加补贴。累加补贴资金由省包干安排到州,由州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制定具体累加补贴方案并组织实施。州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做好累加补贴政策的统筹规划,既要注重引导突出重点,又要通盘考虑避免矛盾,确保累加补贴政策在州行政区域内一致。

3、执行50%比例补贴额的品目。血防重疫区县执行不超过50%补贴额的品目:手扶拖拉机(8马力≤功率≤15马力),轮式拖拉机(20马力≤功率<100马力),铧式犁(双铧犁),旋耕机,耕整机,微耕机,田园管理机,圆盘耙,起垄机,水稻插秧机,条播机(10行及以下),穴播机(6行及以下),小粒种子播种机(油菜籽),根茎类种子播种机(马铃薯),免耕播种机(10行及以下),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蔬菜移栽机,全喂入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半喂入联合收割机,采茶机,油菜籽收获机械,薯类收获机(马铃薯),秸秆粉碎还田机。

4、补贴额的调整

各地要加强对补贴产品市场价格的调查摸底,动态跟踪市场变化情况,对补贴额过高的机具要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并及时向省农业厅书面报告。农机购置补贴产销企业有责任和义务及时向农机主管部门报告补贴额过高的机具。针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过高补贴额,省农业厅将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做出调整,并按调整后的补贴额结算。

六、补贴对象及补贴数量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要优先补贴购买耕种收机具的申请对象,申请对象的条件相同或不易认定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购机者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对于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购机者,可优先补贴。

水稻插秧机、80马力以上拖拉机、大型联合收割机优先补贴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大户和种粮大户。

(二)补贴数量

围绕提高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本着尽可能扩大受益面,减少矛盾冲突的原则,由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每个购机者享受补贴机具的数量。

七、补贴资金结算方式

财政补贴资金主要采取购机者差价购机、县级财政直接向具有结算资格的企业支付补贴款的方式兑现。同时,我省将选择部分市县,实行全价购机后凭发票领取补贴资金的试点,具体操作程序和结算办法另行制定。

八、差价购机及其结算程序

为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范实施,按照农业部开发的“省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操作要求,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执行以下程序。

(一)政策公告。通过媒体、乡村公告、印发宣传手册等方式将补贴对象、优先补贴条件、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购机程序、工作机构、咨询电话以及相关要求等在项目实施区内公告。

(二)拟购机者申请。拟购机者在了解政策的基础上,自主选择拟购机具,并填写购机申请表(该表格式由县农机主管部门确定)。

(三)购机申请审核。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和要求以及事先公布的优先补贴条件,对购机申请进行严格审核。审核工作应充分发挥乡镇有关机构的作用。

(四)确定补贴对象。县级农机主管部门确定购机名单、购机数量和补贴额,将确定补贴对象的基本信息和拟购机具品目的信息录入管理系统。

(五)张榜公示。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将确定的补贴对象姓名、拟购置机具的品目及分档名称、数量和补贴额在拟购机者所在的乡镇、村社张榜公示,公示期7天。为方便农民,单台机具补贴金额在5000元及以下的,购机与公示可同时进行,但补贴资金不能满足同一批次农民购机需求的,则必须按照正常程序先公示、后购机。

(六)审核盖章。公示无异议后,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及时给购机者办理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经与县级财政部门联合确认后,交给申请购机者。

(七)差价购机。购机者持身份证明原件、确认通知书前往经销商处自主选机、议价购机。议定后,经销企业须认真核对购机者相关证件和信息,供货并收取购机差价款。经销企业供货后,及时将补贴机具信息和差价款正式发票的扫描件等信息录入管理系统,进行供货确认。补贴对象可以在省域范围内自主选机购机,允许跨县选择经销商购机,但补贴手续必须在本县办理。

对50马力以上拖拉机、插秧机和补贴额在3万元以上的其他机具,经销企业在供货时须做好人机合影,建档备查,作为结算资料附件一并报送县级农机主管部门。

(八)补贴购机核实。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对购机户所购机具进行编号,喷涂统一标记。已购机状态的信息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逐一核实并确认。

(九)经销企业提出结算申请。经销企业将管理系统中已核实的信息生成结算资料(结算申请报告、结算汇总表、结算明细表、经销企业供货表),将表格格式调整后打印一式三份,将其中一式两份连同对应的申请确认表、开给购机户的差价款发票存根、人机合影的电子文档报送县级农机主管部门。经销企业应及时提交结算申请。11月15日后,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再受理结算申请。

(十)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审核结算材料。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自收到结算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资料与管理系统信息的核对工作,经核对无误后在结算明细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并及时将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后的结算资料(结算申请报告、结算汇总表、结算明细表、经销企业供货表)转送县级财政部门。

(十一)县级财政部门支付补贴款。县级财政部门应在收到结算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户10%的比例,对购机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无误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向结算申请企业支付补贴资金。企业收到补贴资金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县级财政部门开具发票。补贴实施后至少每季度结算一次补贴资金。

以上程序不能减少或颠倒。购机户只有在项目实施期限内经过规定程序、向补贴机具经销企业选购我省2012年补贴机具,才能享受项目资金补贴。没有经过规定的申请、审核、公示、审核盖章等程序的购机行为,即使是购买补贴机具,也不能享受项目资金补贴。

九、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一)县级农机主管部门的职责。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是项目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本县农机购置补贴项目的具体实施。主要职责包括:牵头制定本县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实施方案;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及时公开农机购置补贴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购机者咨询,受理购机者的投诉和建议;采集和录入购机者基本信息,审核、公示、确定补贴对象和补贴数量;办理确认通知书并联合财政进行确认;对购买的机具按国家相关要求进行登记与编号,并在补贴机具显着位置进行喷号;对已购机情况(购机者购置机具情况和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各种信息)进行逐台核实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对已购机情况在所在村社进行张榜公告;对补贴资金结算材料进行全面审核;收集和保管农机购置补贴档案资料,做好全年会计辅助账登记;负责对经销企业的日常监管,及时上报企业违法违规情况;动态掌握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的市场价格,督促企业做好机具供应和售后服务工作;按时向上级农机主管部门报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统计表和项目总结材料,及时反馈项目实施的情况和问题;负责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各环节操作等。

为进一步发挥乡镇农业(农机)、财政等有关方面的作用,县级农机、财政主管部门要本着方便农民的原则,在机构设置完善、条件成熟的县(市、区)将乡镇农业(农机)、财政部门纳入到购机补贴申请审核、张榜公示、购机核实和购机情况公告等工作中。具体办法由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制定,商县级财政部门同意并报市(州)农机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二)县级财政部门的职责。县级财政部门是补贴资金监管的责任主体。负责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账务核算、会计资料的归档立卷;参与制定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具体实施方案;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复核补贴对象和补贴数量;按照有关要求抽查核实购机情况,审核补贴资金结算资料,及时划拨补贴资金;落实工作经费;加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等。

(三)市(州)农机主管部门的职责。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要求细化本市(州)购机补贴项目有关具体政策;对县农机主管部门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指导;对50马力以上拖拉机、插秧机和补贴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其他机具进行抽查核实,严查倒卖补贴指标、套取补贴资金、乱收费及委托经销商办理手续等违规行为,如实上报情况;加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的信息收集、整理、每半月报送一次信息简报;受理本辖区内项目有关的投诉;督促企业做好机具供应及售后服务工作;开展补贴实施情况的总结及分析等。

(四)市(州)财政部门的职责。市(州)财政部门应将中央和省补贴资金及时划拨到县(市、区),并对各县(市、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补贴产品质量监督

农机购置政策是国家强农惠农的重大举措,各企业应加强产品的质量控制,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四川省农业机械鉴定站(四川省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站)为受理农机质量投诉的专门机构,对农民投诉较多、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补贴机具及其生产企业,省农业机械鉴定站将对其产品进行抽检(为避免增加企业负担,抽检不向企业收取费用)。对抽检不合格产品的企业不予结算并取消其产品补贴资格。省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电话:028-87610683。

十一、补贴产品企业的职责和监管

(一)补贴产品经销商的公布

补贴产品经销企业必须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经销农机产品的营业执照,具备一定的人员、场地和技术服务能力等条件。经销商名单由农机生产企业依据农业部和四川省农业厅规定的经销商资质条件自主提出,报省农业厅统一公布,供购机者自主选择。生产企业要认真审核经销商的资质条件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补贴对象可以在省域内自主选机购机,允许跨县选择经销商购机。

(二)生产企业职责。认真执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和纪律要求;按照行业标准、相关要求和配置提供合格产品;认真审核自主推荐的经销商资质条件,对所推荐经销商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及时提供农机购置补贴相关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在管理系统中做好机具出厂编号和铭牌照片等信息的录入;加强经销商的监管;积极做好补贴机具“三包”服务工作等。

(三)经销企业的职责

1、补贴机具经销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和要求,规范操作,不得代办补贴手续。

2、补贴机具经销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章制度,履行法定义务。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守法经营,方便农民,客观公正地介绍机具的性能、质量以及售后服务保障等,充分尊重购机者的自主选择权。采用降低产品价格、提高服务质量、强化售后服务等方式参与市场竞争,不能采用违规违法等非正常手段推销产品,破坏公平竞争。

3、补贴机具经销企业应当遵守《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即对销售的补贴机具应当查验产品合格证明,对依法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依法必须进行认证的农业机械,还应当验明相应的证明文件或者标志;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补贴机具的名称、规格、生产批号、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流向等内容;应当向购机者说明农业机械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向购机者及时供应符合要求的补贴机具,保证所供机具的基本配置符合补贴产品目录的要求,不得擅自更改机具配置;要严格履行“三包”服务责任等。

4、补贴机具经销企业销售产品时要在显着位置明示配置,公开价格。经销企业必须根据补贴对象实际购买补贴机具的数量,如实开具发票,不得虚开发票。

5、若发现其销售的补贴机具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补贴机具经销企业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及时报告当地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农机主管部门,通知农业机械使用者停止使用。

6、严格遵守农机购置补贴程序,及时录入已销售补贴机具的信息和差价款正式发票的扫描件,保证信息系统中数据真实性。及时申请结算,提供的申请结算材料必须真实、完整,符合相关要求。

7、及时完整提供农机购置补贴相关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认真做好结算申报、售后服务等相关工作。

(四)生产企业违纪违规的处罚

1、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核查属实,补贴资金不予以结算:

(1)在管理系统中未录入机具出厂编号和铭牌照片等信息的;

(2)管理系统中录入的信息与机具的信息不一致的;

(3)推荐不符合资质条件经销商的;

(4)录入的信息不清楚的。

2、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核查属实,补贴资金不予以结算,并取消该企业生产的所有产品的补贴资格:

(1)未按照行业标准、相关要求和申报的配置提供补贴产品的;

(2)提供农机购置补贴信息不真实的;

(3)企业借扩大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的;

(4)倒卖、套购机具的;

(5)存在质量问题、农民投诉较为集中的机具及其生产企业;

(6)串通推荐的经销商违规操作或其推荐的经销商服务不到位、不讲诚信、引发用户集体投诉的,(7)发生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五)经销企业违纪违规的处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查属实,补贴资金不予结算:

(1)违反有关农机购置补贴程序操作的;

(2)违反补贴农机产品价格政策的;

(3)降低或减少基本配置变相涨价的;

(4)不严格执行差价购机并开具发票的。

(5)不接受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督查,拒绝或逃避检查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查属实,取消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非法所得补贴资金应足额退回财政部门:

(1)向享受补贴的购机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2)向农机主管部门提供虚假信息,以虚购、换购、重报、虚报等手段套取国家购机补贴资金的;

(3)参与倒卖购机补贴指标或倒卖补贴机具的;

(4)企业借扩大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的;

(5)对实施补贴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商业贿赂的;

(6)因产品出现问题造成安全事故的;

(7)因售后服务问题引起群体性投诉,造成恶劣影响的;

(8)提供农机购置补贴信息不真实,非法获得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的;

(9)资质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有关要求的;

(10)发生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六)农业部出台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监管要求或者规定的,将按农业部的新规定执行。

十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从讲政治、服务大局的战略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提高对落实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任务和责任,确保补贴政策落到实处,确保农民真正得到实惠。要建立健全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协调机制,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人大政协、纪检监察、财政、农机、公安、工商、农口相关部门参加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分配、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并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同时,强化县级农机部门内部约束机制,纪检监察部门要全程参与,对补贴资金分配、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重大问题须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经县级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并报市州农机化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一把手对项目实施负总责,项目实施一旦出现违纪违规问题,将首先追究一把手的责任,此后再按照责任大小分别追究分管领导、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项目县农机主管部门一把手务必高度重视,切实负起责任,将项目实施各个关键环节的工作在部门内部进行责任细化,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并加强内部监督和控制,重大事项坚持公开、透明和集体决策原则,确保购机补贴项目规范实施。

为保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对开展政策宣传、公示、建立信息档案以及必要办公设备购置等方面的支出给予保证。严禁挤占挪用财政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

各地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农业部印发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严格管理。

1、规范操作,阳光实施。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在确定补贴对象时,不得优亲厚友,不得人为设置购机条件。要严格执行补贴对象公示制度,在村公示不少于7天无异议后,县级农机主管部门给农民办理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经与同级财政部门联合确认后,交申请购机农民。在农民购机选择上,实行补贴机具品种、性能、配置、补贴额度公开制,让农民了解政策,自主购机,严禁农机主管部门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严禁企业借扩大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

2、加强对补贴机具的管理。补贴对象享受补贴政策购买的农机具,两年内不得擅自转卖或转让。确因特殊情况需转让的,须经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批准。

3、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要把实际购机有关情况通知购机者所在的村委会(或社区),请村委会(或社区)将享受补贴购机者的姓名、购机数量及享受补贴额在村务公开栏中张榜公告,接受群众监督,防止虚假购机套取补贴和倒卖机具行为的发生。

4、做好补贴项目的信息管理工作。我省2012年购机补贴项目相关通知将通过四川农业信息网和“省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发布。项目县一定要高度重视信息管理工作,安排专人专机做好购机补贴信息采集、录入、审核和报送工作,提高工作的透明度、规范性和工作效率。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

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开展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1]号)精神,切实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将补贴政策内容、操作程序、举报电话、资金规模、执行进度以及每名购机户的购买机型、生产厂家、经销商、销售价格、补贴额度、姓名住址(不涉个人隐私部分)等信息在各县(市、区)电子政务平台的政府网站上公布,同时通过其他多种形式进行公布,使全社会广泛知晓。要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公布到村。要全面落实《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1]33号)要求,至少每半个月应公布一次各县(市、区)补贴资金使用进度,有关文件签发5个工作日之内应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在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公开本县补贴资金额度、农民分户实际购机数量、金额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五)严肃纪律,强化监督

各级财政、农机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进一步严肃纪律,严格执行国务院“三个严禁”要求,严格执行农业部“四个禁止”、“八个不得”及《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农机发[2011]4号)。一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省农业厅将加强对各地补贴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市县两级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严查倒卖补贴指标、套取补贴资金、乱收费及委托经销商办理手续等违规行为,对问题较大的县市将在全省进行通报。二要加大财政部门监管力度。各级财政部门特别是基层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11]17号)要求,主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实施工作,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补贴对象、农民实际购机情况核实等方面,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就地就近实施监管优势。市州财政部门应督促和指导基层财政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三要严格监管补贴产品产销企业。严格按照农机主管部门关于补贴产品生产及经销企业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经销商,及时将其列入黑名单并予公布,被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及其法定代表人永久不得参与补贴产品经销活动,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要及时取消其补贴产品补贴资格,非法侵占补贴资金应足额退回财政部门,对违规违纪性质恶劣的生产或经销企业,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各市县要将督导检查情况及对各类违规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及时报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

各级农机、财政部门要设立举报监督电话,安排专人受理举报。省农业厅监督电话:028-85505752、028-85505358,省财政厅监督电话:028-86725985。

(四)加强宣传,搞好服务

各级财政、农机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农机购置补贴的宣传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对农民的宣传引导,让农民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要搞好咨询服务,认真答疑解惑。要高度重视与企业的资金结算工作,鼓励与生产企业结算,补贴资金结算工作常态化,加快结算进度,切实减轻农机生产和销售企业资金周转压力。要协调农机企业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要继续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执行进度统计及信息报送工作,实行信息周报制度。各市州农机主管部门要及时开展半年和全年专项执行情况的总结,分别在2012年6月10日和11月20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包括地方财政安排的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送省农业厅、省财政厅。2012年我省将对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管理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直接与下一购补资金安排等挂钩。

附件1:四川省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附件2:四川省血防重疫县名单、四川省藏区县名单

附件3:四川省丘陵县、山区县名单

附件2:四川省血吸虫病重疫县名单(共23个)

邛崃市、大邑县、蒲江县、沙湾区、夹江县、东坡区、仁寿县、彭山县、洪雅县、丹棱县、芦山县、西昌市、德昌县、普格县、昭觉县、喜德县、涪城区、旌阳区、安县、广汉市、罗江县、中江县、天全县

四川省藏区县名单(共32个)

汶川县、理县、茂县、松潘县、九寨沟县、金川县、小金县、黑水县、马尔康县、壤塘县、阿坝县、若尔盖县、红原县、康定县、泸定县、丹巴县、九龙县、雅江县、道孚县、炉霍县、甘孜县、新龙县、德格县、白玉县、石渠县、色达县、理塘县、巴塘县、乡城县、稻城县、得荣县、木里县

附件3:四川省丘陵县、山区县名单

一、丘陵县名单(54个县)

金堂县、泸州市辖区、盐亭县、乐至县、资阳市、洪雅县、营山县、宜宾市、达川市、渠县、武胜县、蒲江县、泸县、遂宁市辖区、安岳县、简阳市、青神县、蓬安县、宜宾县、达县、名山县、邻水县、自贡市辖区、纳溪县、蓬溪县、威远县、仁寿县、丹棱县、仪陇县、南溪县、宣汉县、华蓥市、巴中市、荣县、中江县、射洪县、资中县、犍为县、南充市辖区、西充县、江安县、开江县、岳池县、平昌县、富顺县、三台县、内江市辖区、隆昌县、井研县、南部县、阆中市、长宁县、大竹县、广安县

二、山区县名单(81个县)

8.固定资产检查方案 篇八

一、检查时间

20XX年4月中旬

二、检查目的规范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工作,保证固定资产投资按

计划执行,盘点、处置过程及结果合规、合理。

三、检查对象

辖内各支行

四、检查时间范围

2008年10月到20XX年3月

五、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

六、检查要点

(一)、固定资产日常管理

1、是否经常查看、核对本行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对系统中的基础信息不完整、不准确的地方是否及时反馈市行,保证市行及时维护;是否做到一物一卡,一一对应;固定资产系统明细账是否与会计系统数据定期核对并确保一致。

2、固定资产的账务管理及实物管理是否相互制约,是否定期进行盘点并有完整的资产盘点记录;实物资产是否与明细账定期核对相符,并按市行要求加贴标签,标签上注明该实物在固定资产系统中的资产编号;已经报废或不能使用的固定资产是否仍在帐内核算,未及时清理。

(二)、闲置固定资产处置项目(含报废)的合规性

1、项目审批程序是否合规,是否存在超权限处置、报废情况。

2、拍卖、报废等处置过程是否合规。

3、处置、报废价款是否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收回,账务处理是否正确。

(三)、账外车辆处置情况

是否仍存在账外车辆或账实不符现象,检查了解各行车辆管理情况及不能按市行要求进行处置的原因。

(四)、各行网点装修(含修理)是否经市行批准立项,是否擅自超权限装修项目、更换项目;是否未经市行批准,擅自超立项金额装修的行为;装修项目的立项和招投标两个过程是否经各行采购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竣工决算金额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的审计。

(五)、固定资产盘点

各行是否按照上级行要求及时进行固定资产盘点,并形成完整的固定资产盘点报告及清单。

(六)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

9.固定资产购置方案 篇九

一、目的意义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重要内容, 涉及范围广、受益群体大、管理和服务环节多, 政策实施效果事关我国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 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 事关我国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大局。要通过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督检查, 为规范高效廉洁实施补贴政策, 维护广大农民群众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 为进一步完善政策运行机制, 规范操作程序提供支撑。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切实强化责任意识, 努力健全组织领导体系, 扎实开展监督检查的各项工作。

二、重点内容

按照《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要求, 重点检查补贴运行操作关键环节制度规定的落实情况以及主要工作的开展情况。

(一) 补贴机具确定情况。

加强对补贴机具确定工作的监督检查, 确保补贴机具范围确定的科学性、合理性。严禁采取不合理手段保护本地区落后生产能力, 确保补贴种类范围内, 凡是列入国家或省级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都有资格享受补贴。严禁将不属于国家或省级支持推广目录的机具纳入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严禁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随意缩小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坚决杜绝省域内补贴机具品目在市、县之间不一致的情况发生。

(二) 补贴额确定和补贴机具价格情况。

加强补贴额确定工作规范性审核, 重点检查各省 (区、市) 非通用机具分类分档的科学性, 省级补贴额一览表不注明企业名称和产品型号的规定是否落实, 是否存在某类机具补贴额过高, 以及同类机具补贴额在省域内是否保持一致等。加强对补贴机具售价情况的监督, 严禁趁机乱涨价, 重点查处同一产品在同一时段, 补贴后价格高于不补贴价格的情况。对于乱涨价导致农民和诚信企业利益受损的, 一经查实立即取消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要及时搜集省域内所有补贴机具的销售价格, 为补贴额调整确定工作打好基础。

(三) 补贴受益对象确定情况。

全面核查补贴受益对象是否为符合《意见》要求。深入检查县域范围内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 农机化主管部门是否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公平公正公开地确定补贴对象, 优先补贴对象是否符合规定, 补贴对象公示是否到位等。对于与《意见》精神不符, 在确定补贴对象时存在优亲厚友、吃拿卡要、索贿受贿等行为的, 一经查实, 严肃处理。

(四) 补贴机具经销商管理办法落实情况。

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经销商监督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 全面开展补贴机具经销商确定、发布及农民群众知晓情况的检查。严厉打击收取农民身份证集中代办补贴购置手续、故意发布不实信息误导农民先行购机、有预谋有组织地倒卖补贴机具等行为。严查拆解销售成套机具设备骗取高额补贴、利用信息不对称销售低质残次产品、采用各种方式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要视补贴机具经销商违法违规情节, 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永久取消经营资格、列入黑名单、追回补贴款、建议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五) 补贴机具质量情况。

制定2012年补贴机具质量监督检查方案, 加强在用机具质量调查。检查内容包括补贴机具鉴定是否规范, 国家或省级支持推广目录评审工作是否公正, 机具质量保障和售后服务承诺兑现是否有效, 质量监督投诉电话使用是否畅通, 以及机具质量问题协调处理是否及时等。

(六) 补贴操作方式创新试点情况。

今年部分省份经批准开展补贴资金结算级次下放、全价购机后凭发票兑现补贴等试点。为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有效进行, 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操作方式创新完善, 要深入了解试点工作进展及效果, 科学分析试点利弊, 全面总结试点经验, 合理提出意见建议。检查内容包括各地创新试点方案细化情况, 结算级次下放试点情况, 全价购机后凭发票领取补贴试点情况, 部分农机品目在省域内满足所有农民申购需求补贴情况, 生产企业直销配送农机产品服务情况, 以及前述几种试点综合运用情况等。要严肃查处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既有操作方式的行为。

(七) 补贴信息公开情况。

全面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农办机[2011]33号) 各项要求, 促进农民群众的信息知情权、机具自主选择权和价格谈判权落到实处。重点检查公开内容是否完整, 公开渠道是否通畅, 公开形式是否有效, 以及公开时间是否及时等。

(八) 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和落实情况。

按照《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 (农机发[2011]4号) 和《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 (财农[2011]17号) 精神, 加强补贴政策实施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补贴政策实施风险预警、纠错整改、内外监督、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等制度体系建设情况, 补贴政策实施廉政警示教育、培训督查、廉政责任书签订等配套措施制定落实情况, 年度监督检查方案制定实施情况, 会同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情况, 各类举报投诉查处情况, 对失职渎职、违法违规公职人员行政问责和调查处理情况, 以及对违法违规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的查处情况等。

(九) 补贴资金使用情况。

加强补贴资金使用合规性、有效性等方面的检查, 主要包括补贴资金的拨付时间、发放程序、补贴对象和机具的真实性与一致性、补贴标准、结算方式、结算进度等, 坚决杜绝挤占、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等行为, 严厉打击通过暗箱操作、串通合谋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

(十) 举报投诉查处情况。

加强对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设立和公布的补贴投诉电话使用、举报投诉处理等情况的调查, 围绕举报投诉登记、调查处理、办理时限、举报人满意度等方面开展检查。各地要结合近年来电话抽查、举报投诉问题和线索, 深入开展专项核查。

三、检查安排

结合补贴政策实施绩效考核, 分时段采取专项督查、购机户抽查、创新试点评估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视举报投诉情况, 分区域、分层级进行查处。

(一) 专项督查 (3-5月、8-10月) 。

在补贴政策实施的关键时期, 成立督查组到基层实地了解补贴政策实施情况。督查要采取面上检查和定点抽查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了解新情况与核查问题相结合、检查与座谈相结合等方式进行, 对近年来举报投诉多的省份进行案件查处情况回访式调查。

(二) 购机户抽查 (5-9月) 。

农业部农机化技术开发推广总站要利用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系统, 对补贴政策实施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抽查数量不低于500个县5000个购机户, 并及时提交电话抽查报告。发现调查情况与系统记录不符的, 农业部将进一步跟踪调查, 了解实情, 找出原因, 对存在问题的, 要追究相关单位或人员责任。各地要从实际出发, 积极开展基层调研随机抽查、电话抽查, 对发现的问题要一查到底, 严肃处理, 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

(三) 创新试点评估 (9-10月) 。

通过实地检查、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专家研讨等形式, 对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创新试点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为进一步完善补贴操作运行机制提供依据。

(四) 举报投诉调查 (全年) 。

农业部将会同纪检监察、财政等有关部门, 对线索清楚、问题严重、影响面广的举报投诉, 联合进行查处。各地对农业部等有关部门批转的举报投诉要迅速调查核实, 并负责查处本省域内的举报投诉案件。对部、省两级督查、抽查过程中发现的线索和问题, 要必查必纠。要始终保持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 对查实的案件, 视情形采取取消补贴资格、追回被骗被套资金、行政问责、党纪政纪处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等多种措施, 对责任企业或违法违纪人员严惩不贷。

四、组织领导

农业部成立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局长董涵英任组长, 农机化司副司长胡乐鸣、财务司副司长秦维明、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副局级监察专员岳金凤任副组长, 成员由驻部纪检组监察局、财务司、农机化司、农垦局有关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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