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建设法治中国

2024-06-19

热点建设法治中国(8篇)

1.热点建设法治中国 篇一

热点三 彰显法律权威 建设法治中国 ,热点聚焦

新十六字方针: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材料一 科学立法 科学立法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前提。2016年1月1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新《大气污染防治法》正式实施;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于2017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材料二 严格执法 法律的生命强于实施,再细密的“笼子”,弃之不用也无异于纸上谈兵。《新环保法》实施后,环保部依法行使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公开约谈等多种执法权力。铁腕执法,令人振奋。

材料三 公正司法 我们很高兴地看到,在全球聚焦的全国“两会”上,在亿万电视观众面前,在全世界媒体面前,两会报告毫不掩饰地谈及聂树斌案,并且进行了深刻反思和自省。这不但不是“家丑外扬”,反而让人们对法治中国的未来更加充满期待。“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人民安居乐业、社会有序运行、国家长治久安,正系于此。

材料四 全民守法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需要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 民拥护。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材料五 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主席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和道德素质。

材料六 2017年9月29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并通过中央纪委《关于孙政才严重违纪案的审查报告》,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给予孙正才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孙政才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给予其开除党籍的处分,待召开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命题点拨

1.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什么必须坚持科学立法?

①科学立法制定更加完备的法律,是我们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在社会生活中有法可依的需要。②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科学立法能够更好体现人民意志和利益。③科学立法是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

2.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什么必须严格执法?

①法律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严格执法是公民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的需要。②严格执法

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③严格执法是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④只有严格执法,才能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切实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3.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什么必须公正司法?

①社会公正是和谐社会的本质特征和基石,维护和促进社会公正是和谐社会建设的核心内容,公正司法是为了维护社会公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②公正司法是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需要。③公正司法是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体现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需要。④公正司法是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

4.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什么必须坚持全民守法?

①法律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全民守法是维护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需要。②全民守法为了维护社会公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③全民守法是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

5.义务教育新教材《道德与法治》实施有什么意义?

①有利于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法治观念。②有利于未成年人明辨是非善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增强责任感。③有利于未成年人坚定正确的人生方向,提升自身素质,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④有利于增进家庭和谐,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6.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你认为应该怎样做?

国家:①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③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④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⑤坚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政府:①坚持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廉洁政府。②坚持依宪施政,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③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要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所有行政行为都要于法有据,任何政府部门都不得法外设权。④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社会:①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②在全社会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法律权威,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及和谐稳定。

公民:①公民要自觉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②学法尊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护国家利益,依法规范自身行为。③养成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习惯,依法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积极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积极同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作斗争。

7.开展年度法治人物评选表彰活动有何重要意义?

①有利于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②有利于在全社会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③有利于提高人们的法治意识,自觉参与到法治建设中。④有利于弘扬社会正气,发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⑤有利于保障法治人物的合法权益,体现公民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

8.弘扬宪法精神,争做法治人物,你将如何践行?

①应当认真学习宪法,了解宪法的性质和基本内容,将宪法作为自己的根本活动准则。②在日常生活中养成遵守宪法的习惯,树立宪法意识,依法行使权利,积极履行义务。③热情宣传宪法,自觉维护宪法的尊严,勇于同违反宪法的行为作斗争。

9.请你为学校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设计一条宣传标语。

坚持学法用法,提高法律素质;同筑法制长城,共享法治阳光;弘扬宪法精神,增强法治观念;学习法律知识,提升法律意识;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升全民法律素质;等等。,热点演练

一、选择题

1.目前,我国废除了劳动教养制度,严禁刑讯逼供、公开审判并庭审直播,各地法院连续纠正冤假错案,这些措施(A)①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 ②维护了法律尊严,确保法律有效实施 ③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④反映了民主与法治建设的进步

A.①②③④ B.②③④ C.①②④ D.①③④

2.十八大以来,全国共有百余万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中央纪委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始终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力度不减、节奏不变。由此可见(A)①反腐已是我国当前中心工作 ②反腐败成为依法治国的核心 ③反腐斗争永远在路上,没有“休止符” ④必须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 A.③④ B.②③ C.②③④ D.①③④

3.在一些城市的图书馆与书店中,经常能看到这样一幕:有人专注地盘坐在法律专架下,寻章摘句地抄写着一些法律条文,他们手中的劳动法、物权法等小册子,已经在反复阅读中卷了角。这样的场景折射出(A)①公众相信来自法律的正义 ②我国法治建设十分完善 ③公众害怕因法律素养缺失而受骗 ④人人都已成为法律的守护者

A.①③ B.①②④ C.②④ D.①②③

4.将政府的权力置于宪法和法律的制度笼子里,有利于(C)①增强政府的公信力、执行力 ②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③人民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 ④将权力法治化、规范化

A.①③④ B.②③④ C.①②④ D.①②③

5.***、徐才厚、令计划、郭伯雄等一个个贪官被绳之以法,表明了中央坚决惩治腐败分子的决心。这(B)①维护了法律的权威 ②促进了法治国家建设 ③维护了社会公正 ④体现了反腐倡廉的中心地位 A.①②④ B.①②③ C.①③④ D.②③④

6.在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中,公安交管部门积极开展“执法直播月”活动,让民警习惯在镜头前执法。执法信息公开(C)①有利于保障公众执法权 ②能推动相关部门公正执法 ③表明法律具有普遍约束力 ④表明公众享有知情权与监督权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②③④ D.①③④

7.2016年7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所有公开开庭的庭审活动均通过互联网直播。这(A)①使人民群众更好地行使知情权和监督权 ②有利于维护社会公正 ③说明法律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 ④使案件实现了公开公正审理

A.①②④ B.①③④ C.①②③④ D.①②

2017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____,被人们称为民事

法律体系中的“小宪法”,是各分则编纂的依据,必将助推法治中国建设迈向新阶段。据此回答8~9题。

8.这部法律是(B)A.食品安全法 B.民法总则 C.民法通则 D.民法典

9.这部法律的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其意义在于(D)①为见义勇为者提供了法律保障 ②彰显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③救助人和受助人的法律地位不平等 ④有利于形成乐于助人的良好社会风尚

A.①②③ B.②③④ C.①③④ D.①②④

二、非选择题

10.阅读材料,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回答问题。

材料一 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共中央确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宪法的制定需要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但成立新中国迫在眉睫,最合适的办法就是颁布《共同纲领》起临时宪法的作用。1954年,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颁布实施。“文革”期间,刘少奇等国家领导人受到不公正批判,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受到严重践踏。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中央进行拨乱反正,逐步摆脱苏联宪法对我国民主法制的负面影响,先后颁布第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一系列法律,初步实现有法可依的局面。当前形势下,增强人民的法律意识,进行广泛的普法宣传是法制建设的大事。

材料二 完善的体制机制,是司法领域人权保障的起点。近年来,中国通过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构筑起人权司法保障的制度堤坝。从进一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到建立健全司法责任制;从推进司法公开,到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强化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社会;从不断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到试点改革人民陪审员和人民监督员制度;从进一步推进涉诉信访法治化,到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清晰可见的坚实足印,标注着中国司法正努力构建更加立体完善的人权司法保障体系。

(1)“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社会”体现了我国怎样的治国方略?推进司法公开,接受监督,有利于公民行使哪些权利?

答:依法治国。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2)要促进人权司法保障进步,请你从国家角度提出两点建议。

答:健全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完善司法保障制度;司法机关及其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加强宣传,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学会依法维权。

(3)综合上述材料和问题,概括法律和社会进步的关系。答:法律进步推动社会进步,社会进步有助于法律的不断完善。11.明辨是非,以法律己。

4月10日以来,关于保定购车摇号的谣言在社会上传播,雄安新区三县出现了购车异常现象。连日来,三县纷纷通过官方微信微博和张贴告示等方式进行辟谣。

【直击现场】为提高汽车销售量,4月7日,涿州市一汽车4S店马某通过该公司微信公众号编辑发布“大保定限购时代来了,你还在等什么。保定购车摇号将于2017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购车必须摇号,没买到车的朋友,想投资的朋友,请抓住最后的机会,买车就到×××4S店”等谣言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4月15日,涿州市公安局依法对马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处罚。

(1)结合案情分析,马某因何受到处罚?

答:造谣行为混淆了视听,引发居民疑惑与忧虑,扰乱汽车销售秩序,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属行政违法行为,应受行政制裁。

(2)马某该做出怎样的反思?

答:守法经营,以法律己,对事负责。(3)对此,警方会怎样辟谣?

答:示例:相关部门对编造、传播谣言,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将坚决查处;希望广大市民不信谣、不传谣,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2.热点建设法治中国 篇二

从宏观的角度来看, 推动经济发展需要法治, 深化改革需要法治, 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需要法治, 遏制腐败需要法治。习近平总书记在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强调要坚持依法治理, 加强法制保障,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 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 遇事找法, 解决问题用法, 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 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从微观的角度来看, 增强全民法治观念, 树立法律权威, 成为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内在根本动力。美国法学家哈罗德·铂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一书指出, “法律必须被信仰, 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法律信仰是法治文明的源头, 是人们对法的一种尊重、信赖和认同感。中国古代汉语中的“法”与西方的“法”的区别就在于西方的“法”含义更丰富, 在西方文化观念中, 强调“法”具有维护权利, 促进正义的属性。而中国法治文化建设所面临的艰巨性, 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文化因素造成的, 比如, 很多中国人不信法, 不守法, 选择性执法, 选择性守法等, 缺少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法律信仰来源于法的正义性, 而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在今年的两会上, 就有学者提出“法治信仰托起中国梦”“当全社会都把法治当作信仰, 进而当成一种习惯的时候, ‘法治中国’就会形成”。因此, 树立法治意识, 增强全民法治观念, 为推动法治社会建设发挥着日益深远的影响。

第一, 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增强全社会例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 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意味着法治教育将成为一种全民性教育、全程性教育和全方位教育, 其实质是要把法治变成国民的一种生活方式。坚持法治学习宣传与法治实践相结合, 广泛开展公共性、公益性和专业性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例如, 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活动、强化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养成、加强各类人员学法用法、积极开展专项普法活动, 以多种形式有机结合, 努力掀起学习宣传国家法律法规新高潮。

第二, 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 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社会规范反映了一个群体的共同意见, 即一种共同的价值体系, 个体要在群体中生活, 必须掌握这种价值标准, 有了社会规范, 便有了满足个体物质与精神需要的标准, 对于一个社会的存在、稳定和发展而言, 社会规范是不可缺少的。社会规范越完善、越充分, 就越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 促进社会发展, 社会规范的健全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例如, 乡规民约要发挥其作为一种社会规范的作用, 必须融入社会生活, 遵从社情民意, 才能内化为人们的行为准则, 发挥其积极的教化、规范、引导、评价作用, 推进依法治理社会。“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 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 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各种社会规范只有贴近群众、贴近生活、贴近基层, 才能得到人民内心的认可, 才能够真正地贯彻执行。

第三, 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四中全会公报提出了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两个关键点:一是要扩大覆盖面;二是要强化公共法律服务。人民权益靠法律保障,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真诚信仰,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 因法律资源分布不均而导致的“找律师难”、因法律服务渠道不完善而造成的“诉讼难”、因法律援助体系不到位而形成的“赔偿难”等问题依然普遍存在, 让法律服务惠及更广大的人民群众, 也成为法治中国的题中之意。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不仅需要“量”的扩大, 也需要“质”的提升, 需要通过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和法律规范, 让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能够切实发挥作用, 同时构建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是一个系统的民生工程, 涉及司法、财政、民政以及社会力量等多种环节。需要更为具体的制度来保障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 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社会纠纷机制写入公报十分罕见, 表达了决策层对法治中国建设的高度重视, 四中全会此举就是要解决权大于法, 人治大于法治的现象。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权益是我们党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加强制度机制建设, 构建对维护群众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体系, 为有效维护群众利益提供健全完善的制度保障, 一方面建立健全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另一方面建立健全群众利益表达维护机制, 加快构建对维护群众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体系。法治社会不是没有矛盾纠纷的社会, 而是矛盾纠纷出现后能够得到及时有效解决的社会。在长期实践中, 我国已经建立了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纠纷解决制度, 为适应新形势下化解矛盾纠纷的实际需要, 需要进一步完善各项纠纷解决制度, 建立健全不同纠纷解决制度运行顺畅、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第五, 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平安是人民幸福安康的基本要求, 是改革发展的基本前提。”安居乐业是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切身利益所在。要着力构建党政主导、综治协调、部门负责、社会协同、全民参与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格局, 健全以源头防控、动态防控、重点防控、科技防控、网格防控、区域防控和网络防控为主要内容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网, 有效防范化解管控影响社会安定的问题,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要深入开展基层平安创建活动, 依法强化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影响安全生产、损害生态环境、破坏网络安全等重点问题治理, 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严打方针, 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涉黑犯罪、邪教和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绝不允许其形成气候。同时, 要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依法运用好“宽”的方面, 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抗, 努力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3.中国法治建设的师宗样本 篇三

山川秀美是造物的神奇,民风淳朴是地域的灵秀。这里是一片美丽而富饶的沃土,这里是“楹联之乡”“帝师故里”,这里是唱响了“法治中国”最强音的师宗县。

2014年12月9日,记者一行前往师宗,对中国法治建设的标杆样本——师宗县法治工作进行采访。采访伊始,县委书记孟端平告诉记者,2011年11月10日师宗私庄煤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全县政治、经济、社会遭受重创。事故在给全县带来巨大阵痛的同时,也暴露出社会治理工作中存在的“短板”。

2012年初,师宗县委通过系统分析研究矿难事故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把法治建设作为破冰突围的执政方略,依法制定了《师宗县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意见》,对重大事项实施可能出现的稳定风险进行先期预测、先期评估、先期化解;县政府逐步建立健全了行政决策风险评估、重大决策跟踪反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制度,完善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有效预防和减少了各种矛盾纠纷的发生,遏制了盲目决策和决策违法现象發生。

在2012年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进行依法治理的基础上,2013年3月17日,师宗县委、县政府召开全县“法治师宗”创建工作动员会议,对依法治县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成立以县委书记任组长的“法治师宗”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到深圳学习考察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和法治创建工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及考核体系,制定并下发了《师宗县创建国家级法治县活动实施方案》,从政治、经济、社会等各领域、各层面渐次展开依法治县工作,努力创造和谐稳定公正高效的县域发展环境。至此,“法治师宗”拉开帷幕。

依法执政 创业之才须磨精

“依法执政是提升党委领导发展能力的关键。一个地方的发展,需要一支敢于担当和能够担当的干部队伍。” 谈起依法执政孟书记感慨。回顾师宗的依法执政,县委带头坚持示范引领,提出了“发展是政绩,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更是难得的政绩”的理念,致力营造清正、清廉、清明的政治环境,公正、公开、公平的法治环境,文明、开放、包容的人文环境和规范、有序、健康的市场环境,在法治的轨道上推动全县经济社会跨越发展。

接着,孟书记高屋建瓴地分析了师宗县是如何强化党委依法执政这个根本。首先,完善党委议事决策机制。制定完善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三本教育读本,不但建立健全了重大决策法律支持、合法性审核机制和决策评估机制,确保了县委决策的科学、民主、合法,而且有力地促进了全县的依法执政及依法履职。其次,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机制。严格执行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进一步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民主测评、民主推荐、任前公示、任职试用期等工作制度,科学民主使用干部,注重选拔任用法治意识强、法治思维强、法治手段强的优秀干部,在领导班子中配备具有法律专业背景或者相关工作经验的成员。第三,支持各部门依法履职。按照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先后制定出台了师宗县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政协、政法工作的决定及相关工作制度,积极支持各级党政机关政执法机构以及人民团体依法履行职责,不断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第四,进一步规范党内文件。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严格执行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规定,完善制定和备案程序,落实党内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备案审查、定期清理等制度,扎实开展党内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及时修改、废止不符合法律、法规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第五,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了党委统一负责、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重大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妥善处置各种重大社会事件。把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做到早发现、早化解、早处置。

师宗县加强对党员干部依法执政理念的提升,是县域实现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是在新形势下建设高素质党员干部队伍的重要措施;是确保县委、县政府按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做好群众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在新时期推广、实施、实现法治的重要举措。

听完孟书记的一席话,记者对眼前这位“法治师宗”的首倡者更加佩服。正是因为他的高瞻远瞩和深谋远虑,师宗县县委、县政府及各部门的法治化进程才能一步步落到实处。法治的基石已铺就,师宗的法治化即将踏上新的征程。

依法行政 一枝一叶总关情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县的核心。孟书记多次表示,依法行政的核心就是依法治权、依法规范政府和干部队伍的行为,要坚持依照法律、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尤其要不断克服执法权力部门化、个人化的倾向,使政府各项工作真正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不断提高政府的公信力。

总的来说,只有转变政府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才能有效推进依法行政。孟书记进一步解释,之所以确定这样的工作思路,是从师宗的实际出发的,这样的发展预期目标对于师宗的依法行政建设来说,是可以实现的。

完善工作制度 师宗县委制定实施了《中共师宗县委工作规则》《中共师宗县委全委会决策规则》《中共师宗县委常委会议事规则》《师宗县行政程序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和相应的制度;下发了《中共师宗县委关于提高司法质量促进公正司法的意见》《中共师宗县委关于提高司法质量促进公正司法的考核办法》,建立了队伍管理、司法公开、交流回避、防错纠错、监督评价等10项工作制度,每年由县委政法委牵头组织对政法各部门进行考核,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各项工作的落实;县委政法委每年组织开展2-3次案件质量评查活动,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政法部门执法办案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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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师宗县还建立了行政执法部门执法责任考核和社会评价机制,落实重大事项及时向人大报告制度,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建立健全了听取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财政预决算审查、政府工作质询、民主评议、特定问题调查等制度,细化操作程序,明确法律后果,确保进入程序的监督事项有始有终创新了监督方式,主动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围绕重要工作推进、重大项目建设、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办理、执法司法、部门服务质量等热点问题,运用视察、询问、质询、民主评议等方式,适时开展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推动各项工作合法高效落实;

搭建服务平台 加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减少审批项目、简化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把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县委、县政府沟通服务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切实发挥“一局两中心”在促进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中的重要平台作用;坚持“应进必进,进必授权”的原则,把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事项全部纳入中心集中办理,做到“一门进、一章结、一费清”,努力建设优质高效公正便民的“政务服务超市”,推进了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提高了政府的公共服务水平。同时,建立完善了基层为民服务代办制度。

规范行政行为 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围绕食品药品安全、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土地征用等重点领域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坚决纠正不当行为,切实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同时,在招商引资、产业发展、项目建设等工作中履行政府职责,兑现政府承诺,塑造诚信政府的形象,提升党委政府公信力;完善了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支持监察、审计部门依法独立开展专门监督,强化诉讼监督职能,依法保障公民诉讼权利;

理顺行政执法体系 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原则,整合公安、司法、其他行业等行政执法队伍种类,调整充实乡(镇、街道)基层执法力量,探索建立跨部门行政综合执法机制,逐步化解多头执法、越权执法、执法缺位等问题。

深化政务公开 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适时推出“三张清单一张网”(政府部门权力清单、企业投资负面清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和政务服务网),不断加强政府自身改革,提高政府运行效率,理性回归政府职能地位,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依法开展信访工作,以“执法水平提升年”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年”活动为载体,分析总结近几年全县群体性事件和突发事件处理经验,建立健全群众利益协调、诉求表达、权益保障等体制机制,引导群众通過法律渠道反映和解决问题,有效维护合法权益;坚持合理诉求依法解决、不合理诉求依法答复、违法行为依法调查处理的原则,抓紧时间排查化解当前十项热点隐患问题;强化法律援助,健全完善100元以下诉讼费免缴、行政复议等执法司法救助体系,规范发展专业化律师队伍,合理设置政策法律咨询、司法鉴定等法律援助机构,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加强社会组织管理,建立健全商会、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的管理办法,强化行业自律自治,创新维权手段,推动各类社会组织在遵章守纪、诚信经营中发展壮大。

妥善化解各种矛盾纠纷 建立了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县、乡、村、组调解组织“四级联动”,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三调对接”的大调解工作格局,落实“以案定补”机制,学习枫桥经验,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年活动、最美调解员评比活动等。县委政法委设立了县委涉法涉诉接访中心,认真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畅通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引导群众依法、理性反映诉求,集中力量妥善解决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

网格化推进平安建设 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工作措施。按照“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结合实际深化“四张网”建设(视频监控网、街面巡逻网、单位内部防控网、农村群防群治网),织密社会治安防控网络,实现了人防、物防、技防的有机结合,进一步增强了治安防范效能。以推行网格化服务管理、网格信息化管理、综治信息平台建设为重点,扎实开展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进入实质性推行阶段,网格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正有序推进,综治信息平台建设正式运行;建立了每月全县开展一次集中排查、半年一次的社会治安形势分析制度,及时排查和发现治安乱点和突出问题。

未来依法行政的路依然任重道远,但是我们有理由相信师宗县委、县政府以及各级司法部门会一直将法治作为工作重点之一,奏响中国法治最强音。

司法公正 一心为民促和谐

公正司法是司法机关工作的生命线,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主要抓手。对于师宗的司法公正,孟书记信心十足地说,师宗县公检法司等部门不断牢固树立“执法为民、公正司法”的理念,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及司法权力运行监督机制,推行公开承诺公正廉洁办案、巡回审理案件、人民陪审员、人大代表评议案件审理等制度,整治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立案难、诉讼难、执行难和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六难三案”问题,确保案件审理公平公正。

建立审判机关、公安机关与社区矫正机关无缝衔接机制,制定《师宗县社区矫正警力联动暂行办法》,将全县10个乡(镇、街道)划分成3个片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社会治安重点对象、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及社区矫正对象的服务管理。同时,加强政法干警的培训教育,认真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弱势群体司法救助制度、民事案件诉前调处机制,强化对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司法行为的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健全了司法内部纠错机制,推动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建立政法干警执法业绩档案、案件质量终身责任制,细化权责利,用法律和制度根除“人情案”“关系案”“瑕疵案”,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依法保障诉讼当事人、犯罪嫌疑人和代理律师的诉讼权利,依法公开审理案件,认真落实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制度,强化生效裁判的执行力度,法院案件执结率90%以上,执行标的额到位率70%以上,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率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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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访至师宗县人民法院雄壁法庭时,记者被一面写着“一身正气执法、两袖清风律己”的锦旗吸引。这是64岁的杨佑昌老人在2012年4月9日,一大早沐浴着和煦的春风送来的,以此表示对师宗县人民法院雄壁法庭为其排忧解难的一份真诚谢意。“感谢法院、谢谢法官,没有你们的帮助,我老头真不知道这钱会要到何年何月。”质朴的话语中饱含对师宗法制建设的信任。

法制宣传 干群思想换新机

法制宣傳是依法治县的基础。师宗县委以法治宣传教育为抓手,紧扣深化改革、转型跨越主线,全面铺开了新时期、新任务下的依法治县新篇章。一是创新领导干部法治教育机制,完善党委(党组)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把法律法规知识纳入党委(党组)中心组集中学习内容,县委理论中心组带头学法,为全县各级领导干部作表率。二是建立健全干部法治培训制度,邀请专家学者举办法治专题讲座,对副科以上领导干部进行法律法规辅导,把每年的12月份确定为“法制宣传月”。三是健全乡科级干部到县信访局跟班锻炼长效机制,建立提拔任用和招考录用的乡科级干部任前法律法规知识考试制度,与年度普法考试形成了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格局。四是建立县级财政法治宣传投入保障机制,县级财政每年按相应标准分别将法治宣传教育、普法依法治理纳入财政预算,法治师宗创建工作经费按规定标准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并保障到位,各部门、各单位、各行业也根据具体情况安排相应的专项经费,为全县的法治宣传教育、普法依法治理和法治师宗创建提供了有力的经费保障。五是丰富基层法治宣传内涵,开设《法影现说》《政法视讯》《今日政法》“两栏目一平台”法制栏目;组建义务法制宣传文艺队,以道德讲堂、法制文艺演出、歌舞小品等形式增强法治宣传的吸引力;以独特的案例、例证、民间谚语、法制文艺戏剧、普法宣传民谣及民间调解技巧等地方特色文化,设置温馨提示语;编制了以普法季节歌、孝顺父母十六要、劝孝诗等为主要内容的漫画图册和法治宣传长廊;在少数民族聚居区探索“双语”普法模式,全面增强了法治宣传的渗透力。

一串串谱写法治的和谐音符,一首首传唱法治的动人歌曲,一声声集结法治的激昂号角,奏响了“法治师宗”进行曲。

督政协商 保障实干为民心

监督权是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最重要的四项权力之一,有效监督是地方人大的重要职责之一。人大是最具权威性的监督机构。师宗县人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和依法治县大局,全面铺开监督工作:建立了纵横联动的监督机制,主动加强与党委、政府、政协、纪委、司法、群众和媒体舆论等监督力量的衔接,形成合力,确保宪法和各种法律法规有效实施;加强人大代表素质建设,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活动之家的载体作用,强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大工作和政策法规等知识培训,努力提升人大代表业务素质,形成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良好局面。

协商民主是推进依法治县的重要形式。师宗县政协戮力前行,不断推进履职能力现代化,把学习全会精神与政协章程有机结合,建立健全政协委员教育管理机制,积极开展政策法规和业务培训,加强调研报告和提案的合法性审查及质量评价,全面提升政协委员依法履职能力;强化政治协商力度,针对“三重一大”事项、深化改革、产业发展、社会管理、生态环保、民生保障等关键领域,灵活开展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探索运用网络议政等新形式,广开言路,集思广益,切实提高协商实效;强化民主监督力度,用好用活议案、提案、视察、调研和检查等形式,拓展民主监督的深度和广度,依法提出建议和批评,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强化参政议政力度,发挥政协组织代表性强、联系面广、包容性大的优势,聚焦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精心选择议题,深入调查研究,积极建言献策,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依法施政提供有益参考。

擎起法治的大旗,师宗县人大、政协不断发挥自身的职能以及作用,“铁肩担道义、大旗舞东风”,绘就法治蓝图,托起法治师宗。

依法治县 凤凰涅磐得重生

法治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如果缺乏对不正当市场行为进行惩防的法治体系,守信者利益得不到保护,违法行为得不到惩治,市场经济就不能建立起来;从这个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

“师宗面临着既要‘转型发展’又要‘深化改革’的双重任务,各种矛盾和问题比较多,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需要扎实推进法治建设,营造一个开放、宽容、和谐的发展环境,推动师宗科学跨越发展。”孟书记说,在他看来,“法治师宗”,县域发展才是最终要务。法治是县域经济发展的制度性因素,县域经济的发展取决并受益于法治化,所以推进依法治县,必须围绕县域经济发展的大局。而目前师宗县域发展的关键在于,如何通过法治化建设带动、引导、推进全县经济的跨越发展。

“在‘法制师宗’创建活动动员会上的讲话”中孟书记曾指出,“建设‘法治师宗’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开展‘法治师宗’创建是顺利实现师宗农业稳县、工业强县,三产活县、旅游兴县的重要保障。”2013年,师宗全县完成地区生产总值89.96亿元,在全省县域经济考评中综合得分排第19位,比2012年进位69位,进位排名全省第4位,获“2013年度全省县域科学发展进位县”称号;在曲靖全市的科学发展观考核中,由2011年倒数第一进位到2013年请曲靖市第二位。2014年以来,师宗紧扣煤炭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主题,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依法依规抓好煤矿整顿关闭、煤矿技改、煤矿兼并重组等重要环节,促进了煤炭产业转型升级平稳有序推进。

县域经济发展靠什么?政策固然重要,政府的投入和支持也缺一不可,但最最关键的是要有一个好的领导班子。一个地方的持续健康发展,离不开高素质的人才队伍,尤其离不开一支讲政治、懂法治、决策能力强的干部队伍。

头雁先飞,群雁齐追。县域经济要发展,县域实力要增强,领导干部建设刻不容缓。只有切实加强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防止“为官不为”,破解“为官难为”,保障“为官敢为”,让广大干部在矛盾、困难、风险和挑战面前敢于担当、勇于奉献,同时加大对违纪违法干部的查处力度,努力培养、选拔、建设一支既干净又会干事的干部队伍,才能带领全县脱贫致富。

县域经济实力跨上新台阶,各项事业取得新进步,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安居乐业……谈起师宗近三年来所取得的成绩,孟书记无限自豪。在他看来,师宗县今天所取得的辉煌成就,凝聚了师宗法治先锋们自强不息、敢为人先、克难奋进、开放包容的精神。三年来,从百废待兴到法治师宗,师宗人在法治冲锋号声里表现出了应有的胸襟和智慧。

雄关漫道真如铁。回顾过去三年艰辛的法治路,我们看到了师宗42万广大干部群众的心血和智慧,看到了师宗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法治”思维与睿智。

“法治师宗”、发展师宗,时代在呼唤、人民在期待。我们有理由相信,师宗必将在法治的引领下一步一个脚印地走出一条符合自身实际的转型发展路子,绘制“中国梦师宗篇章”的宏伟蓝图。

责任编辑:张 微

4.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篇四

——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保驾护航

摘要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中国既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环节、重要目标,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根本保障。法治中国对于广泛凝聚共识,形成改革合力,助推改革走向深入,保障改革平稳进行具有十分重大且深远的意义。本文从为什么要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战略的发展以及如何依法治国等方面进行了部分讨论。

关键字:法治中国,深化改革,法制建设,三中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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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法治中国是2013年1月7日,习近平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就做好新形势下政法工作中做出的重要指示中首次提出的一个法治建设新目标。“法治中国”是自党的十五大以来依法治国方略的升级版;是将法治的共性与中国具体国情相结合的产物;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综合体。“法治中国”进一步指明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方向和道路,丰富和发展了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标志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入了新的阶段。

一、为什么要依法治国

欧美等现代化国家法治等比较完善,而在我国由于建国时短且部分历史原因,导致在改革开放后才正式提出依法治国的战略。随着国家经济和各个方面的发展,要求国家实行依法治国,因为只有依法治国,才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推进精神文明建设、才能维护国家稳定以及人民的安居乐业。

实行依法治国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改革的目标,但市场经济绝不仅仅是一种资源配置的方式,它是一整套经济运行的理念和模式,属于经济基础的一部分。因此必然要求改革上层建筑以适应其需要,健全的法制正是适应市场经济的上层建筑中的核心部分。

实行依法治国是精神文明建设的前提条件。建设精神文明、两手抓成为党中央一再强调的工作重点。但是这项常抓不懈的工作成效不彰也是不争的事实,其原因就在于法制建设的不力。搞精神文明的一种常规作法是大力宣传先进模范人物的事迹,号召广大人民学习。然而,在一个贪污腐化者、坑蒙拐骗者弹冠相庆,诚实守法者吃亏上当的社会中,模范人物有多大感召力令人怀疑。事实上,在一个基本法律规范都得不到尊重的时代,让人们去学习先进模范无私奉献、忘我工作无异于缘木求鱼。因此,想要搞好精神文明,必须先下大力气搞好法制建设。

实行依法治国是维护国家稳定,社会长治久安的要求。依法治国就是指按一套相对固定的原则规范来管理国家,从而使整个社会政治、经济各方面得以在比较稳定的基础上运行而不致有太大的动荡。作为国家机器的一部分,法律以及与其相关的法制体系与军队、警察一样是保证社会正常稳定运行的基本机制。而这种机制对于转轨时期的中国显得尤其重要。中国正经历着史无前例的从旧体制向新体制转化的巨大变革,在这个过程中,由于利益结构的变迁、国家控制力的减弱,各种社会矛盾日益尖锐。民族之间、地区之间、城乡之间、新贫与新富之间存在着许许多多甚至是不可调和的矛盾,贪污腐败、黑社会等丑恶现象层出不穷。不仅如此,意识形态领域内的斗争也日益激烈和具体化,而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则因此变得难以预测。正是在这种背景之下,对秩序的呼唤理应成为时代的最强音。而在秩序的建立和维护中,法制无疑是唱主角的。

二、依法治国战略的发展

中国现行宪法,即1982年宪法,为了体现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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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放在“国家机构”之前,改变了以往放在“国家机构”之后的惯例。虽然只是次序的调整,但它反映了法治国家一个基本原则——公民权利优于国家机构的权力,保障公民权利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前提,国家机构是用来保障和实现公民权利的工具。党的十六大报告中,还特别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我国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在党的十五大上,江泽民明确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将过去“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提法,改变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极其鲜明地突出了对“法治”的强调。中国共产党的十六大合乎逻辑地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正是中央对这一问题长期思索的结果,是对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是着眼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现实需要: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党的十六大提出,要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还把依法治国作为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项基本内容。

2014年10月28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发布,《决定》在10月23号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上通过。10月23号,全会闭幕当天已经发布了一个全会公报,与之相比,公报是关于依法治国的大纲和精神要旨的阐述,《决定》则是一部更全面、具体、更有针对性的依法治国路径图。

三、如何建设法治中国

坚持以法治为最可靠保障。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以及扩大人民民主,必须坚持以法治为最根本手段和最可靠保障。法治中国是十八大报告所阐述的“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战略的升级版。在当下中国,法治是提高执政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的可靠教材,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唯一途径,是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的根本保障。

法治中国必须维护宪法法律权威,让法治成为国民的信仰。法治本质上是规则之治,宪法和法律是一国的根本规则。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立国宪章,国之根本法则,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根据宪法所制定的各种基本法律是国家这一共同体的基本规范准则。法律是宪法的具体化,亦具有不可侵犯的权威性。只有牢固确立和尊崇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性,才能在国家树立一个最高的是非判断标准,才能建立稳定可靠的制度预期,才能引导国民遵守规则、信仰法治。

法治中国必须规范公权力运行,保障私权利实现。制约和规范公权力运行,保障和实现私权利价值是现代法治的两大使命。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权力由法律所授予,也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运行。应将权力关进法律化的制度之笼,坚持用法律化的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通过法治化的途径监督权力,让权力在法制的轨道内运行。公权力具有天然的侵犯私权利的属性,制约和规范公权力运行的目的,在于保障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私权,否则公权力的存在将毫无意义。

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关键在于严格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科学的宏观调控,有效的政府治理,必须通过一个法治的政府才能实现,这是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势的内在要求。依法行政是规范公权力运行,保障私权利实现的首要保障。当前社会矛盾多发,信访不断,多与依法行政不到位有关。只有坚持依法行政,才能从源头上减少社会矛盾,最大程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依法行政也是创新社会治理所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不管何种新型的社会治理方式,包括新型的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机制,皆代表国家对社会管理的方法或者态度,都涉及到公权力的运用,因此必须坚持依法而为;未得到法律授权的任何公权力运用都是非法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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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钱买平安”、“摆得平就是水平”都是非法治的权宜之计,应予以坚决摒弃。

法治中国必须强化司法权威,保障司法独立。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以维护人民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是公平正义实现的最后一道关卡。当民众普遍感到公平正义难以获得的时候,将导致社会不稳。理想的法治状态下,一切纠纷皆可通过司法获得解决,民众能够从司法获得最后的公平正义。司法要承担守护民众公平正义的使命,要求司法必须有权威,强化司法权威是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方向。司法权威来源于独立和公正,应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下大力气根除制约司法权依法独立运行的各种体制机制障碍,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司法权依法独立运行与坚持党的领导在本质上是统一的,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就是对党和人民意志的最好贯彻和落实。目前存在诸多如“信访不信法”等消减司法权威的不利因素,亟需得到纠正。

现今,我们正面临全面深化改革的艰巨任务,这是巨大挑战,更是推动中国继续美好前行的重大战略机遇。当前形势和任务要求全党和全国人民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坚持胆子要大、步子要稳的改革总体推进方略。法治中国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支撑,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应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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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5.增强宪法观念 建设法治中国 篇五

一、【时政热点·素材呈现】

材料一:2016年7月4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中共中央统战部原部长令计划受贿、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滥用职权案进行了一审宣判。令计划一案,从依党纪国法展开组织调查和立案侦查,到依法指定管辖、提起公诉,再到依法审理、作出一审判决,都坚持依法依程序进行。这充分表明反腐败始终在法治化轨道内运行,充分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治原则,充分体现了司法文明进步。

材料二: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于2016年9月1日起施行,该法是中国慈善事业建设过程中的第一部基础性和综合性法律,自此开启了中国依法治“善”时代。

材料三:2016年12月4日是我国第三个国家宪法日:主题:2016年国家宪法日宣传主题: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 材料四: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1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根据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决定任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总理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该决定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材料五:宪法宣誓内容:“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材料六:12月4日,在第三个国家宪法日到来之际,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

二、热点与教材的结合

1.法律的基本特征和本质是什么?

(1)法律具有三个基本特征:由国家制定或认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2)我国法律的本质是体现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的根本意志。2.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从内容上看,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普通法律只对国家生活中某一方面的问题作出规定。从法律效力上看,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从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看,宪法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更加严格。

3.依法治国的含义和基本要求是什么?

(1)地位: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2)含义: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3)依法治国的核心:依宪治国。(1)依法治国的主体:广大人民群众。(2)依法治国的依据:宪法和法律。(3)依法治国的根本依据:宪法。(4)依法治国的目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法可依是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先决条件;

有法必依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中心环节;执法必严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条件,这是依法治国的关键;违法必究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保障。4.依法治国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有哪些?

(1)依法治国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发展生产的客观要求(2)依法治国是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3)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社会主义文化健康发展的法律保证(4)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5.怎样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法律体系。(2)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3)推进依法行政,做到公正、文明执法。(4)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5)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6)健全法律监督和制约机制。法律监督是整个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环节,是实行依法治国的重要手段。主要内容包括立法监督、执法监督、司法监督。(7)加强法制建设,树立法制观念。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6.我们青少年应如何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贡献?

(1)认真学法,法律提倡做的事情积极去做,法律规定做的事情一定去做,法律不允许做的事情坚决不做。(2)逐步增强守法意识,树立法制观念。7.公民行使批评建议权的意义和途径有哪些?

(1)意义:有利于国家机关加强廉政建设,督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有利于促进国家机关提高决策水平和办事效率。(2)途径:可以通过人大代表或直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人大常委会反映;可以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电话、走访等形式,向有关部门举报或反映;可以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进行监督;等等。

三、【中考命题走向】

1、设立宪法宣传日,宪法宣誓制度,说明了什么?

①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②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③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④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的问题,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⑤宪法是最高的行为准则。

2、以立法形式正式规定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目的是什么?

(1)在全社会加强宪法宣传教育,使人们树立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意识。(2)进一步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捍卫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

(3)更好地发挥宪法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的重要作用。

(4)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不断提升广大干部的宪法意识和法律素质。

3.宪法宣誓内容:“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宪法宣誓内容体现了课本的哪些观点: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2)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是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最高的行为准则。

(3)有利于增强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观念,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

(4)公民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行使权力,不得超越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范围。(5)国家公职人员要严格依法律己。依法行政。

(6)加强法律监督,有利于我国的法制建设,督促国家公职人员依法办事,防止违法乱纪现象发生。

4、请你设计几种宣传宪法的活动形式 : 单位组织公职人员向宪法宣誓;开展图片展;发放以宪法为主题的宣传单;开展宪法知识竞赛;开展报告会、座谈会等。

5、12月4日是全国法制宣传日,如今也是国家宪法日。从2001年至2016年的十六年间,我国多次把宪法作为全国法制宣传日的重点,宣传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内容。2016国家宪法日主题:学宪法、讲宪法。为了让更多的人了解宪法,小明所在的九年级(4)班准备到附近的社区开展一次宣传活动。

(1)九年级(4)班的同学可以通过哪些方式宣传宪法?

印发宣传宪法知识手册、利用村庄广播喇叭宣传、利用宣传栏、黑板报宣传。

(2)如果你是小明,你准备向社区居民宣传宪法的哪些内容?写出你的宣传题纲。

①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②宪法规定了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③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地位和法律权威;④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和一切团体社会组织、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⑤从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看,宪法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更加严格。⑥树立宪法意识,增强宪法观念,维护宪法权威。(3)请你设计一幅宣传标语。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增强宪法观念,维护宪法权威;增强宪法观念,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4)作为中学生的你应该怎样维护宪法尊严?

①我们要认真学习宪法,了解宪法的性质和基本内容,增强宪法观念;②养成自觉遵守和维护宪法的习惯,③以各种形式宣传宪法,敢于同违反宪法的行为作斗争,用实际行动捍卫宪法的尊严。④青少年必须以宪法为最高行为准则。

6、依法治国

护航中国梦 2016年3月2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次会议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普遍对立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这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自党的十八大报告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立为推进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以来,我国迈进了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快车道”。从卢梭到韩非子,习近平主席的系列论述表明,依法治国已经不再是一个口号,而是对全国人民的承诺,为中国梦的实现护航。

(1)请你说出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原因。

①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②法治则国兴;③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进一步发展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④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⑤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条件;⑥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⑦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2)为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我们青少年应怎样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做出应有的贡献? ①青少年要努力做知法、守法、护法的合格公民;②认真学法,守法,宣传法律,同违法行为作斗争;③法律提倡做的事情积极去做,法律规定做的事情一定去做,法律不允许做的事情坚决不做;④逐步增强守法意识,树立法制观念,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出应有的贡献;⑤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

(3)实现依法治国,道阻且长,请你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献计献策?

①依法治国要求国家公职人员必须依法行政;②加强法制建设,树立法制观念;③健全法律监督和制约机制;④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⑤加强立法,制定完备的法律体系,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⑥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

(4)在全国的“12.4”法制宣传日活动中,学校准备开展一期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黑板报展评,在你班的黑板报中准备出现哪些内容或栏目?(至少写出三条)

①实施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②推进依法治国的策略;③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中学生应怎样做;④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

7、十八大后,中国共产党以空前力度严厉打击腐败行为,全国已有66名省级以上领导干部因腐败被查处(不含军队官员)。党中央坚决查处了***、徐才厚、令计划、苏荣、郭伯雄等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有腐必反、有贪必惩的局面已经形成。其中,刘铁男、王素毅、李达球、童名谦、倪发科、季建业等已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到无期徒刑的处罚。中央用行动表明:反腐没有指标,只要违法违纪,一律查处。(1)“打老虎”、‘拍苍蝇’体现了我国坚持什么样的治国方略?实施这一治国方略的要求是什么?

依法治国。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2)实施这一方略的核心是什么?你是怎样理解的?

依宪治国;①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②宪法规定了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③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地位和法律权威;④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和一切团体社会组织、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⑤从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看,宪法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更加严格。

(3)要将反腐工作进行到底,离不开每一个公民的积极参与,我们可以通过些渠道举报腐败行为?

打热点电话、新闻报刊、写信、发电子邮件、微信、微博等。

(4)为形成反腐机制,让领导干部不敢腐、不想腐,我们应如何做? 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建立健全法律监督和制约机制,积极行使监督权;深入开展法制教育,弘扬法制精神;自觉遵纪守法,依法办事。

8、材料一:在网络上,倒卖个人信息已经形成了黑色产业链。据媒体报道,在某些网站,公然售卖考生信息者大有人在。这些卖家对于包含考生姓名、学校、电话、住址在内的信息进行打包出售。

材料二:2016年9月23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工信部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通告》称,凡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

1)倒卖个人信息侵犯了公民的什么权利?隐私权。

2)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严厉打击电信诈骗有什么意义?

①有利于维护公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②能够维护公民的隐私权;③有利于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④有利于彰显法律的威严,震慑犯罪分子,减少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发生;⑤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建设法治中国。3)为预防电信诈骗案的发生,请你提出几条合理化建议(1)政府部门:加强法律宣传和道德教育,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道德素质。(2)相关运营商:依法办网,加强对公民隐私信息的保密工作。(3)公民:增强法制观念,依法律己,尊重和维护他人隐私。当隐私权受到侵害时,我们应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与侵权行为作斗争。4)近年来,电信诈骗盯上了未成年人,请你从未成年人角度为避免受到电信诈骗提几条合理化建议

(1)遇到疑似电信诈骗时要做到“三不一快”;不轻信,不透露,不转账,快报案。(2)提高自己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控能力,不轻易泄露自己的个人信息。(3)不要轻信陌生电话和短信,不贪图便宜,不轻易相信陌生人。(4)文明上网,遵守网络道德和法律,不浏览涉及个人隐私的网站。

(5)生活中遇到困难,应尽量找父母、老师或者信得过的朋友解决,切勿相信陌生人。9、2016 年国家宪法日座谈会在杭州举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王晨出席并讲话。他强调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要站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进一步加强宪法宣传教育,大力弘扬宪法精神,推动宪法全面贯彻实施。进一步学习好宣传好宪法,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宪法权威。

(1)为什么要普及宪法知识、增强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推动宪法实施? ①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②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③宪法是实行依法治国的根本依据,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④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

⑤宪法规定了国家生活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是国家立法活动的基础,是普通法律的立法依据。

⑥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和一切社会组织、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2)国家设立“国家宪法日”和开展“国家宪法日”活动有什么意义?

①有利于普及宪法知识,扩大宪法的社会影响力,弘扬宪法精神,促进宪法实施。②有利于推进依宪治国的力度和进程,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助力。

6.树立宪法权威,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篇六

标准答案

判断

1.改革必须做到于法有据,保证合法性。YN 2.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拥有多元的社会治理主体,而法治在治理过程中起到基础性和保障作用。YN 3.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综合实力的提升,我国已经建成为软实力和法治的强国。Y N

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YN 5.社会主义法治必须依靠党的领导,党的领导位于社会主义法治之上。Y N

6.主讲人认为,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核心精神是依宪治国,依宪行政,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YN 7.各省和直辖市有权制发具有立法性质的文件。Y N

8.任何法律法规文件,只要违背了宪法,就是无效的。YN

9.法治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YN 10.法律具有保守性和滞后性,而改革走在时代前面,需要大刀阔斧,因而可以先不需要考虑法律条框,先改革再完善法律。Y N

单选

1.我国现行宪法是()。

A)54宪法 B)75宪法 C)78宪法 D)82宪法

2.私营经济被明确写进宪法是通过()年的宪法修正案。

A)1986 B)1987 C)1988D)1989 3.()是一切国家制度合法性的基础,赋予并限制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A)民法 B)刑法 C)宪法

D)立法法

4.经审查确定为违宪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文件或行为,可由()撤销或变更。

A)全国人大B)国务院 C)全国政协 D)国家主席

5.下列年份中,没有进行宪法修订的一年是()。

A)1988年 B)1992年

C)1999年 D)2004年

6.在所有法律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是(A)民法 B)刑法 C)宪法 D)立法法

7.《决定》提出将依法治国和()结合起来。

A)依宪治国 B)以德治国

C)以党治国 D)宏观调控

8.总书记提出,把权力关进()的笼子里。

A)法律 B)法治)。C)自律 D)制度

9.我国的宪法日是()。

A)8月4日 B)9月4日 C)11月4日 D)12月4日

10.依法治国首先是()。

A)依宪治国

B)坚持党的领导 C)依民法治国 D)坚持人民当家作主

多选

1.我国宪法发展面临的新挑战和新问题包括()。

A)法治与宪法虚无主义,对宪法文本普遍不尊重B)干部对宪法理念脆弱,法治意识淡薄

C)公民的基本权利救济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社会整体信任度下降,社会缺乏共识,人权保障观念没有形成为自觉的文化形态

D)国家治理中政策治理与法律治理并存,法律治理,特别是宪法治理没有成为主导型模式

E)宪法内容滞后,不适应新形势要求

2.《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通过的国内背景包括()。

A)十五大以来,我国法治发展理念逐步体系化

B)十八届四中全会要为十八大提出的全面深化改革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顶层设计提供保障

C)改革进入攻坚期,面临新矛盾、新冲突、新问题D)国家治理体系与能力现代化需要法治作为“抓手”E)迫切需要通过法治改进党的领导方式与执政方式3.《决定》提出并阐述了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即()。

A)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B)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C)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D)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E)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4.《决定》的基本目标包括()。

A)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B)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C)全面深化改革

D)建设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E)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

5.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三个自信”即坚持(A)理论自信

B)宪法自信 C)制度自信 D)道路自信 E)政党自信

6.作出《决定》的国际背景包括()。

A)经济全球化、政治多元化、文化多样化

B)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面临新问题

C)向国际社会表明中国法治道路与法治理念)。D)围绕宪法与法治问题出现新挑战

7.热点建设法治中国 篇七

1949至1957年,新中国建国初期,我国虽然制定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等一些法律,但从根本上讲,仍然是法律工具主义价值观,即法律是为巩固新生政权服务的,是统治阶级进行统治的工具。这一时期的法治建设主要表现在:(1)不是把法推崇为维护人民权力与权利的行为准则和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调整器,而只是作为控制社会的“阶级斗争工具”和“专政的工具”;(2)强调法律为政治服务,把法律看成是政治的附庸,许多机构的命名都是“政法”,政法机关、政法学院。(2)在立法过程中,对西方法治理念一概排斥。早在建国前,1949年2月,毛泽东就批示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对国民党乃至整个西方国家的旧法律持全盘否定态度,本来“六法全书”中一些民事和刑事法规及诉讼程序等,并非都不能借鉴,反映人类法治文明成果的某些欧美资本主义国家法制,更有不少内容是值得传承的,但由于《指示》的规定,这些内容一概被当作了“精神垃圾”。如“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被批判为“敌我不分”;“法院独立审判”,被批判为“同党闹独立”;主张法律有继承性,说是“为反动法律招魂”;主张尊重法律的科学性,说是“反对法律为革命的政治服务”;要求完善人大制度,成了“吹捧资产阶级的议会制度”;提出实行法治,反对以党代法,以政策代法,更是被批判成“企图篡夺党对国家的领导”,如此等等。(3)在法律的调整范围上,不够全面系统,形式上不够规范,诸多重要的基本法律如刑法、民法、诉讼法等没有制定;(4)干部与群众法律观念淡薄,不尊重法律、有法不依现象经常发生。如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才颁布几个月,胡风事件的处理过程就在违宪方面开了极不好的先例,有法不依,以言定罪,思想定罪,未经任何合法程序就宣布其为“反革命”。因此,这一时期的法治建设,是成绩与失误并存交织的时期。

二、法律虚无主义理念(1958——1976)

1957年下半年,我国开展了一场全国规模的反右派运动,由于当时党对阶级斗争和右派的进攻形势的严重估计,导致反右派斗争严重扩大化,在“左”的思想指导下,错误的改变了党的八大关于我国主要矛盾的判断,认为“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矛盾,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基于这种认识,我国法治建设遭到严重甚至毁灭性的破坏,主要表现在:(1)人治思想、法律虚无主义思想在领导人思想中占据主导地位。1958年8月在北戴河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毛泽东说:“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我们每个决议都是法,开会也是法”,“主要靠(党内)决议,开会,一年搞四次,不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刘少奇也说:“到底是法治还是人治?实际是靠人,法律只能是办事的参考。”这代表了中共中央大多数领导人的认识,中共领导人对法制的轻视,必然导致我国法治建设的削弱。(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陷入瘫痪,立法工作基本处于停滞状态。按照1954年宪法规定,每届全国人大的任期为四年,但第二届人大的任期达6年零7个月,第三届人大任期长达十年之久。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每年应召开一次代表大会,但第三届全国人大10年间,只召开过一次会议。从1957年至1976年,享有最高立法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仅通过了一部法律性文件———《1958年到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和一部存在严重错误的宪法———1975年宪法。(3)司法体制遭到严重破坏。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局被撤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被命令合署办公,由公安部党组统一领导;辩护制度、律师制度基本上被废除,公证制度名存实亡,人民调解组织瘫痪。(4)法律完全被最高指示、政策所取代。全国处在一种“和尚打伞,无法无天”的内乱局面。

三、法律功利主义理念(1978——1997)

1978年,中共中央召开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深刻反思了文化大革命的沉痛教训,做出了中国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而不是对抗阶级之间的矛盾)的正确判断,提出判断改革开放和各项社会主义建设的是非得失,归根到底,要以“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为标准。这就是邓小平著名的“三个有利于”的原则。在这种思想指导下,这一时期的法治建设呈现出如下特点:(1)重视法律制度建设。邓小平总结了毛泽东的人治失误,特别强调了制度的“根本性、全面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认为“制度是决定因素”。从1979年—1999年3月20年间,已制定了一部新的宪法(1982年)和351个法律与法律性的决定(其中法律246个)。许多基本法典如刑法、民法通则、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三大诉讼法,以及一大批适应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民事和经济方面的单行法律都已陆续制定。(2)强调法律对经济经济建设的作用。社会主义法也应当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为首要目的,以谋取最大多数人的利益与幸福,达到共同富裕为最终价值目标。这样就使法从阶级斗争的狭隘领域中解放出来。(3)立法过程中,借鉴人类一切优秀成果,不论其姓“社”姓“资”,姓“公”姓“私”。只要符合“三有利”的原则,都可以拿来和移植过来。

(4)立法中,注重经验积累。即把改革开放中一些比较成熟的经验上升为法律,用法律固定下来。因为在改革之初,我们知道中国要摆脱原来国家无所不包的高度控制状态,走向一个开放的社会,但彼岸究竟是什么样?又不是看得很清楚。在这种情况下,就“摸着石头过河”。先摸索,积累经验,当实践充分了以后,再把它上升为法律,成为制度。

四、法律至上主义理念(1997——至今)

在1997年10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1999年《宪法》也写进了“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可以说是中国走向法律至上主义理念的开始。所谓法律至上主义理念,就是把法律从工具、从制度变成治国的理念。即保障人权,自由民主的理念,这是法治理念从“工具论”到“至上论”的质的飞跃。

标志着我国的法治建设进入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党的十五大不仅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而且还十分明确地宣示了一系列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第一,民主原则。民主是法制的基础。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也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法治。因此,江泽民同志在报告中强调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带有根本性、全面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第二,人权原则。江泽民在报告中提出要“尊重和保障人权”,这在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纲领中尚属首次,在价值层面上回答了中国法治化进程中的基本取向和根本目的这一重大问题。第三,法律至上原则。法律至上,也就是法律有极大的权威,没有任何人或组织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江泽民同志在报告中强调:“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坚持法律面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第四,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五、完善法治理念应当注意的问题

1、人权和民主是法治的两大核心。

我国近些年来虽然越来越重视对人权的保护,但对法治的另一核心民主重视不够,政治体制改革明显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加快政治制度改革,尽快建立民主政治制度

2、法治的核心是约束公权,也就是说法治首先是依法治官,依

法治理国家机关,使掌握国家公权力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受制于法律。依法治国当中的“国”是指从中央到地方的所有国家机关。然而,有人特别喜欢向下推导,从依法治国到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县,最后成了依法治民,这就背离了法治的精神。

3、法治的核心是保障私权,使法律赋予人民的权利得到切实保障。

立法是表达人民的权利,执法是落实人民权利,守法是鼓励人民获取权利,司法是救济权利,法律监督是保障实现权利。而我国在立法当中,有不少法律是赋予国家机关过分强大的权力,对人民设定过多义务,执法过程中公权侵犯私权的行为时有发生,这是背离法治基本原则的,因此,科学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实行良法之治,严格公正执法和司法是实现法治的基本条件之一。

摘要:新中国法治建设中,法治理念经历了法律工具主义理念、法律虚无主义理念、法律功利主义理念、法律至上主义理念四个阶段,在法治化进程中,必须弄清法治的核心价值。

关键词:法制,人治,法治

参考文献

[1]赵振江.中国法制四十年[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

[2]安群,李浩.五十年法制建设的教训与经验[J].法学评论,2000,(1).

[3]郭道晖.从人治走向法治[J].百年潮,1999,(7)

8.法治中国建设中的独立审判 篇八

关键词:法治中国独立审判整体思维 合理预期

在越来越强调“专业槽”的中国法学界,依然存在一些个二级分支学科共同关注的“跨学科”问题。其中,“司法独立”或“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堪称最令人瞩目的“跨学科”问题之一,在当前,它也是“法治中国”建设中的一个现实问题。多年来,这个问题已经催生出数量较多的法学文献。在这些文献中,张新宝先生的《对“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全面理解》(载《法学》2012年第1期,以下简称“张文”)一文,属于较晚近的、较有代表性的一篇。在这篇论文中,张新宝先生鉴于法学界关于这个问题所存在的“认识上的分歧”,希望“结合当前社会现实,正确厘定‘人民法院独立审判这一原则的内涵”。按照张文的“全面理解”,“人民法院独立审判”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涵:第一,就“党的领导与人民法院独立审判”而言,人民法院“应该自觉接受党的领导”,但是,“以党委的名义干涉个案的司法判决的做法都是违反宪法、法律和党章的”。第二,“人民法院独立审判首先要排除行政干预”。第三,“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核心是法官独立断案”。第四,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监督在正式制度层面上显得乏力,非正式的“人大监督”却层出不穷,严重影响了司法独立。第五,“舆论监督不是舆论审判”。以上五个方面,就是张文旨在追求的对于“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全面理解”。但在笔者看来,这些对于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理解并不全面,与“全面理解”的预期目标还有较大距离;张文在以上五个方面所做出的一些具体论断,也值得商榷。分而述之,笔者的商榷性意见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概括地说,虽然张文论述了人民法院独立审判所涉及的五个方面,但是,这五个方面的观点,都是站在法院的立场和视角观察问题的结果。这就不全面了。这种单一的立场与视角,使该文的作者身不由己地充当了法院尤其是法官的辩护人,让这篇论文在不知不觉中就变成了法院立场的辩护词。在审判实践中,法官作为裁判者,应当在原告与被告之间保持中立,不能站在原告或被告一方说话;同理,对于人民法院独立审判这个主题,学术研究者也不宜完全固守法院的立场,而应当同时兼顾党委、行政、人大、舆论等多种立场。因为每一种立场都有它的合理性,都有它的正当理由。法院或法官固然可以代表法律,是法律的代言人,但是,人大不也是法律的制定者与宣告者吗?因此,既要承认从法院的角度理解“独立审判”这个问题的正当性,但也应当承认从其他的角度理解“独立审判”这个问题的正当性。不能因为宪法和法律规定了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就从学理上排斥理解这项法律原则、这个学术问题的其他立场。否则,就只能形成对于“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片面理解,而不大可能形成对于“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全面理解”。

第二,在党的领导与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关系问题上,张文认为:“党的领导不是对个案的具体干涉,因此以党委会甚至常委会的决议形式否决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者以党委的名义干涉个案的司法判决的做法都是违反宪法、法律和党章的。”这个判断的前半部分虽然没有什么问题,但是,“或者”之后的论断却值得商榷。因为,一方面,“以党委的名义干涉个案的司法判决的做法”并没有“违反宪法、法律和党章”。因为,任何一条“宪法、法律和党章”,都未明确禁止“以党委的名义干涉个案的司法判决”;现行的“宪法、法律和党章”并没有这样的明确规定。另一方面,在实践中,党委确实“影响”了个别案件的判决,但是,党委对个别案件施加的“影响”并不是以“干涉”的名义进行的,而是以“协调”的名义展开的。按照正式制度,党委内部的政法委“研究和协调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正是政法委(同时也是党委)承担的重要职能之一。这就是说,党委政法委有职责“协调”某些重大疑难案件。然而,这里的“协调”与“干涉”实为一体之两面:站在法院的立场上,容易把它理解为“干涉”;但是,站在党委政法委的立场上,那就是“协调”,并不是“干涉”。能把“干涉”与“协调”完全切割开来吗?

第三,在法院与行政的关系上,张文认为,“人民法院独立审判首先要排除行政干预”。但是,“行政干预”事实上能够排除吗?笔者认为不能,因为行政对法院的“干预”永远都是存在的。张文列举了一些“行政干预”司法的劣迹。譬如,“政府在给法院的函件中竟然能判定涉案合同是否有效力,并且还能以政府部门‘协调会的方式否认已经生效的判决,并决定不予执行”。这当然是比较极端的做法。“叫停”这种比较极端的做法,是可能的,也是必要的。但是,试图彻底“排除行政干预”则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必要的。因为,正如科斯从“问题的相互性”入手所论证的“权利的相互性”一样,〔1 〕权力也有相互性,权力与权力之间也是相互纠缠、相互嵌入、相互“干预”的。一种权力主体如果对另一种权力主体产生了某种作用力,那么,后者发出的反作用力一定也会指向前者。譬如,以前的君主可以统治臣民,但臣民也可以揭竿而起,把君主推翻。同理,法院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等方式影响(或“干预”)政府,但政府也可以通过人事权、财政权等方式影响(“干预”)法院,〔2 〕政府对法院的这种影响(或“干预”)正是现行的由宪法所安排的政治体制的产物。在这种持续不断地相互交往、相互作用的“行政—司法”关系中,怎么可能“排除行政干预”?如果彻底排除了相互之间的“干预”,政治和法律还能运转吗?

第四,在法院内部,张文主张:“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核心是法官独立断案。”张文的意思是,要排除审判长、庭长、院长、审判委员会、上级法院对于法官断案的干预。笔者认为这样的观点过于简单化。因为,法院内部的微观权力结构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它涉及多个方面的斟酌与权衡。譬如,司法判决本质上是法官作出的判决还是法院作出的判决?履行司法职责的主体到底是法官还是法院?是独任法官或合议庭内多个法官不容易腐败,还是人数较多的审判委员会更不容易腐败?以及未亲临庭审过程的“书面审判”与“合议”能否作为“开庭审判”的有益补充?诸如此类的问题,都很难轻易地作出判断。尤其是,在当前的法官并未实现与当事人有效分隔的背景下,把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理解为法官个人独立断案,利弊得失到底该如何衡量?法官独立断案引发的弊端,是否就一定小于分管副院长、庭长、审判长签发判决书式的法院断案所导致的弊端?在这些问题没有得到全面、严格的论证之前,恐怕还不能简单地断定:法官个人独立断案一定就是更优的选择。

第五,关于人大对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监督,按照张文的论述,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即使法院的报告未获通过,人大并无权采取进一步的措施,法院方面也不必为此承担任何实质责任,充其量只是‘没面子。因此,导致此项监督条款成为具文”。另一方面,则是“很多非正式的‘人大监督层出不穷,严重影响着司法独立”。这就是说,正式的“人大监督”没有发挥效果,没有对法院产生有效的监督;但有些人却在利用人大制度中的某些缝隙损害司法独立。对于张文描述的这两种现象,笔者有不同的看法。就前一个方面的现象来说,人大对法院工作报告的审议与批准,既具有监督的性质,同时还在于强化宪法所确认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种报告、审议、批准的过程与仪式,既有法律监督的功能,同时还具有强烈的政治功能,〔3 〕因而是有意义的,并非毫无意义的“具文”。就后一个方面的现象来说,在实践中,能够利用人大制度的缝隙来影响法院、为自己谋取私利的当事人毕竟只是极个别的,而且,这样的当事人还算不上是真正的特权者,真正的特权者会“不战而屈人之兵”,根本就不会让自己卷入法官主持的诉讼过程。再者,任何一项正式制度,就像任何一场宏大的社会运动一样,都会有漏洞,都会有缝隙。指望一种好的正式制度永远不给任何投机分子提供任何可乘之机,无异于痴人说梦。那不是在讨论人世间的法律制度,那是在想象童话中的水晶宫。

第六,关于舆论监督与独立审判的关系问题,张文的意思是,不要让舆论监督异化成为舆论审判。但问题是,舆论监督怎么可能成为真正的舆论审判?事实上,媒体、舆论无论如何都不可能代替法院作出判决。当前出现的“舆论审判”、“媒体审判”等说法,只不过是一种比喻、一种修辞。对于法院来说,某种呼声较高的舆论导向,只不过是提醒法院,关于某个案件,某些媒体表达了某种态度,仅此而已。媒体表达的某种态度或某几种态度,可以充当法院作出判决时全面考虑的诸多因素之一。怎么看待各种舆论观点,最终还是取决于法院自己。因此,舆论监督异化为舆论审判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其实是一个虚构的问题。与此同时,还应当注意到,在媒体越来越市场化的今天,一些媒体的出发点,就在于让自己的观点产生影响,以吸引更多的注意力,本质上是在追求舆论市场中的最大份额。从这个角度来看,不必过分夸大舆论对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影响。而且,相对于众多法院每天都在处理的成千上万起案件来说,真正受到媒体强烈关注的案件,所占的比例实在太小,只能作为特殊的例外情况来研究,在相当程度上,并不具有普遍意义。

如果说,以上几点体现了针对张文的商榷性意见,那么,以此为基础,还有必要正面表达本文关于“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不同理解。笔者认为,要全面理解“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应当着眼于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从思维方式来看,不能把“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当作一个孤立的事物,不能只看到“人民法院”及其“独立审判”;相反,要看到人民法院永远都是政权体系、法治中国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一定要有整体思维、系统思维。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就相当于一个零部件在一个机械系统中按照自己的轨道、频率、方向独立地运转,而且,这个零部件的独立运转总是与其他的零部件相互咬合、相互嵌入、相互联动的,它必然要与机械系统中的其他零部件不停地发生相互作用;只有这样,这个整体性的机械系统才能正常运行,这个零部件才可能成为机械系统中的有机组成部分。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其实就是这个意思:它必然要嵌进政权体系、政治系统、社会系统中,它总是要与党委、人大、政府、检察院、新闻媒介等相关主体进行交往。这些主体在交往过程中,相互之间的影响、触动、牵引、作用都是不可避免的——或者说,相互之间的“干预”总是不可避免的。因此,人民法院的独立,绝不是静止的、孤立的、无牵无挂的独立,绝不能机械地、孤立地理解人民法院独立审判。

其次,从理论依据来看,在政权体系、政治系统内部,在各个分支机构相互交往的过程中,一方面,人民法院在监督政府,政府也在“干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要考虑舆论倾向,人民法院也在通过自己的判决引导着舆论倾向,诸如此类的相互作用,正好体现了学界所期待的权力相互制衡或权力相互制约的精义。另一方面,人民法院要接受党的领导,接受人大的监督,这就说明,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权不是绝对的,它也是一种受约束的权力。这样的情形,按照阿克顿提出的“绝对权力绝对导致腐败”的信条,正好可以让司法权力不至于因成为“绝对权力”而走向“绝对腐败”。因此,无论是政府、媒体对法院的“干预”,还是党委对法院的领导、人大对法院的监督,都可以找到相应的理论依据。

再次,从法律规定来看,按照宪法第126条,“人民法院独立审判”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这就是说,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必须“依照法律”。在这里,对于“依照法律”也应当全面理解。而法学界理解的“依照法律”,主要是依照民法、刑法、诉讼法等方面的法律,这些法律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都可以成为法律文书引用的对象。在很多人的潜意识里,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指的就是这个意思。但是,这并不是对“依照法律”的全面理解。因为人民法院不仅应当“依照”法律文书中引用的法律,还应当“依照”法律文书中不可能引用的法律:宪法正文中关于法院与人大、政府、检察院等机构之间的相互关系的规定,宪法序言中关于“党的领导”的规定,还有很多“政治习惯法”以政治惯例的方式对法院与其他机构之间相互关系所作出的规定,〔4 〕等等。这样一些规定,也是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应当“依照”的“法律”。换言之,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所“依照”的“法律”,并不仅限于法律文书中引用的“法律”;那些没有被法律文书引用的“法律”,同样也是人民法院在独立审判的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法律”——正是这些“法律”,既为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搭建了平台、提供了框架,同时也规定了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真实意义。

最后,从合理预期来看,还应当理性地看待人民法院在履行独立审判职责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譬如,有一些极端的个案,对人民法院独立审判造成了比较明显的冲击,这样的冲击也影响了整个政权体系的有效运转,妨碍了法治中国建设,这样的现象确实应当矫正。在情感上,我们虽然不愿意看到这样的极端现象,但在理智上,我们应当明白:不能指望一个十全十美的制度。因为历史已经表明,对于乌托邦的没有节制的迷恋恰恰构成了人类灾难的主要诱因。从社会实践中,规则对主体的约束与主体对规则的突破总是难解难分,正义与非正义总是结伴而行。因此,按照合理的预期,“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只是一条世俗的原则;它充满了烟火气息;它不可能晶莹剔透、纯洁无瑕;它既然要在一个日常性的机械系统中不停地运转,就难免沾上一星半点的灰尘与污垢。

〔1〕[美]科斯:《社会成本问题》,载[美]科斯、阿尔钦、诺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4页。

〔2〕就算在省级司法垂直管理体制下,省级政府同样可能“干预”全省的司法。

〔3〕喻中:《象征性法律及其意义》,《社会科学研究》200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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