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就业签订劳动合同注意事项

2024-09-26

大学生就业签订劳动合同注意事项(精选13篇)

1.大学生就业签订劳动合同注意事项 篇一

首先是要注意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基本内容是否一致。应届生在就业协议中就工作岗位、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及主要职责、劳动保护条件、工资薪酬、劳动保险及待遇等条款已与用人单位有具体约定。

因此,劳动合同中相应条款不可随意出现改动及违反协议承诺的现象,比如工作地的调动、工作岗位的改变及薪资待遇的变化等,如发生此类状况,应届生可拒签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主管部门申请维权。

其次,在签订劳动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员工手册、相关岗位说明书、岗位责任制、劳动纪律、薪资支付规定、绩效考核制度及标准等等有关劳动合同管理细则及各项规章制度。

这项文件中会包含劳动者多方面的权益,并且应当遵守这些规定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无论这些文件是否作为合同正式文件或是合同附件,都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同时,需要注意的还有劳动合同中的的某些条款需用数字表明时,应该使用大写汉字。并且劳动合同最少要一式二份,应届生与用人单位各持一份,应届生在签字前,如对某些条款理解不明、应负责任不清楚时,需人事部门人员给予解释,并在备注条款中加以详细说明。

如有争议需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申诉,应注意仲裁时效,应在纠纷发生后立即提交书面申请,避免由于超过诉讼时效而耽误了维权。

2.大学生就业签订劳动合同注意事项 篇二

在当前建筑业市场经济环境下, 施工企业承担的风险是很大的, 而合同是施工企业一切风险的源头。由于建筑市场供求关系严重失衡, “僧多粥少”导致了过渡竞争甚至恶性竞争, 这种无序竞争使得施工企业风险无处不在并越来越加剧, 许多业主利用施工企业急于揽到工程业务的迫切心理, 在签订合同时附加某些不平等条款, 致使施工企业在承接工程初期时就处不利的地位, 甚至陷入合同陷阱。如果合同签订不良, 势必会造成以后工程项目实施中的被动, 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因此, 本人认为施工企业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注意如下问题。

1 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合同签订前进行合同评审

由企业经营部门牵头组织法律事务、质量安全、办公室、人力资源、财务、总工程师室、工会等相关部门对要签订的合同进行事前评审。并由各个职能部门对其所涉及的内容进行有效的评价, 提出对合同内容的增减意见, 同时, 要充分掌握和了解并熟悉各种相关联的资料。这是因为签订一项施工合同, 所涉及到的面很广, 既有技术问题, 也有经济的和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 在签订合同前必须做好合同评审工作, 对合同条款要进行逐条的分析研究推敲, 文字表达一定要明晰, 不能含糊不清或者模棱两可。为了能获得比较理想的效果, 能较好地避免经济纠纷的发生或者说能够有效地控制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施工企业在正式签订施工合同之前, 应该组织相关部门对所涉及的单位进行考察, 搜集和掌握他们的各方面资料。当然还应该包括施工所在地的有关政策规定等等。如业主的信誉和实力, 包括业主的资金状况、注册资本及工程项目资金到位情况、投资主体、资产负债情况, 以及工商、银行、税务及合作伙伴对其的评价等, 并对业主提供的相关基础性资料进行认真研究, 只有掌握和分析了各种资料后, 才能对其作出正确的评价, 才能使签订的合同更加合理, 才不致于上大当、吃大亏。

2 进行风险分析

承包任何工程项目, 风险和利润都是同时存在的。为了避免和减少由风险带来的损失, 施工企业应在投标报价之前、投标过程中及签订施工合同时, 全面认真地对以下各种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进行有效地分析。

(1) 业主风险分析。因为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自始至终离不开施工企业与业主的紧密合作, 有的业主实力较弱, 相应地工程项目的风险也就加大;有的业主虽然有一定实力, 但信誉较差, 与这样的业主合作风险控制就更加慎重。在现在的建筑市场体制下, 有的业主利用机制的不健全, 采取发布虚假工程信息, 虚假发包, 签订虚假施工合同等形式, 骗取施工企业的履约保证金;也有的业主在工程项目无建设资金的情况下, 以签订不合理合同的手段, 套取施工企业垫资施工等等, 与这样一些业主合作如果我们不把好风险控制关。那么企业存在的风险是相当大的。

(2) 项目风险分析。工程项目就其本身来说有的施工条件好有的施工条件坏, 这也是关系到施工企业风险的重要因素。施工企业应对工程项目进行策划定位, 在招投标前就对工程所处地段、市场环境、报批手续以及开工前的必要条件是否具备、相关的证件是否办理齐全, 土地款是否已经付清, 工程建设资金是否到位等相关的情况进行考察了解分析。如果还有那些没有到位的, 那么应该考虑一旦合同签订或者工程开工会有什么样的风险, 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等等。

(3) 法律风险分析。主要是合同条款的潜在风险, 在当前建筑市场机制不完善的今天, 还存在着许多问题, 如工程质量问题, 工程款的支付问题, 原材料价格的确定问题等, 都与合同履行不良有着密切的关系。许多业主认为自己是卖方市场, 在签订合同时附加某些不平等条款, 设置合同陷阱, 使企业蒙受重大损失。还有很重要的一点, 那就是在合同上有没有做文字游戏, 语言表达是否清楚, 工程节点是否明确, 是否有存在着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东西, 合同纠纷处理的管辖地及管辖范围是否明确, 法律概念是否清楚等等, 都应该进行好好的评价分析。因此说, 施工企业对合同签订前进行风险分析评价, 是企业有效地控制和规避潜在的风险, 减少不必要损失的有效方法。

3 争取合理的合同条款

对施工企业来说, 采取合理的合同条款, 是减少经营风险和获得盈利的重要方式。由于施工合同内容较多, 涉及面广, 包括技术性条款、商务性条款、法律性条款等。因此, 施工企业在合同谈判时, 要掌握和使用好自愿与对等原则, 因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 对合同中的条款要有针对性地确定哪些是可以让步的, 哪些是不能让步的, 要很好地把握好底线, 要做到既有原则性, 又有灵活性, 讲究合同在谈判过程中的技巧;要慎重分析研究各种风险因素和避免承担不合理风险的条款, 要细微严密, 尽可能面面俱到地仔细斟酌每一条款, 要考虑到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和一切容易引起纠纷的因素。施工企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为自己采取合理条款:力求使风险性条款合理;防止潜在的损失条款放入其中;避免有名无实的条款;避免限制自己权利的条款;拒绝那些霸王条款、不平等条款以及一些概念不清表达不明确的、模棱两可的条款。

当然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中应该把握的远远不至这些, 以上谈的只是我们施工企业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该注意和必须重点把握的几个问题, 写它的目的就是想让我们的建筑施工企业能在“僧多粥少”的市场环境下, 认真做好防范工作, 重视工程合同的签订工作, 消除经营隐患, 促使企业又快又好的发展, 同时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视, 吸引更多的人去研究探讨这方面的问题, 使我们的建筑市场机制更加完善, 竞争更加有序。总之, 建筑施工企业只有签订合理的施工合同, 才能使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达到减少风险和降低损失的目的, 才能确保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获取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柯华庆.经济合同法基本原理[M].中国法制出版社.

3.企业签订合同时的注意事项 篇三

关键词:签订合同;注意事项

企业的经营活动离不开合同,企业的交易行为几乎都是通过合同联系并完成的,因此签订一份高质量的合同有利于合同今后的履行,从而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但是,企业在实际经营活动中所签订的合同往往漏洞百出,这就给企业带来很大的风险,存在很大的隐患。那么,企业应该如何正确签订合同从而规避风险呢?签订合同时应该注意哪些事项呢?

一、加强企业员工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员工依法签约的能力

企业对外签订合同,往往是由企业的员工来完成的,如,企业的营销人员。对外代表企业签订合同的员工其业务能力的高低决定了完成工作的质量好坏。这其中的员工业务能力也包括对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了解掌握和熟悉,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才能在签订合同时做到心中有数依法签约,从而规避法律风险,提高签约合同的质量。因此,加强员工法律知识的学习是正确订立合同,防范企业合同风险的首要之选。

二、签订合同时的注意事项

签订合同时应该注意哪些事项呢?我们把它归纳为两个时间段:签约前和签约时。

一、签约前

合同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签约前所需要注意的事项就是对对方主体资格的审查。审查对方主体资格就是要审查对方是否具有签约资格和履约能力。

1、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资格。

对方是自然人的,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也就是年龄上必须已年满了十八周岁且精神上是正常的。如对方是未成年人或精神不正常,其所签的合同就可能是无效的或效力待定的合同,这就给合同的履行带来隐患,增加了合同的风险。

交易对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同样必须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这时就应该查阅对方的营业执照,查看其经营范围,超出经营范围的交易活动有时是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的。除此之外,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对外经营活动总要由具体的人来代替完成,签订合同也如此。这时就还要核实具体经办人的身份,审查该代表单位的人是否具有代表该单位的资格。是单位的负责人吗?单位的负责人是单位的法定代理人,有权代表单位,其代表单位的行为视为单位的行为,由单位对其行为后果负责。但大部分单位的签约活动是由其营销人员来完成的,这时在法律上其为单位的代理人,其代表单位的行为仍然是单位的行为,法律后果也由单位负责。但关键的问题是,其必须有代表单位签约的资格。是否有代表单位签约的资格就要审查其是否有单位的授权书或委托书,同时签约必须是在委托书中的权限范围内。

只有对这些事项进行审查核实,才能保证交易对方具有相应的签约资格,减少交易的风险。

2、合同当事人的履约能力

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有了签约的资格,不一定就有履约的能力。没有履约能力,合同就是一份空头支票,没有任何的实际意义,还会影响到企业的经营。如何审查对方是否具有履约能力呢?这就要调查对方的资信状况、财产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债权债务状况、以往履约状况和口碑情况等。可以到工商、税务、银行等相关部门调查核实情况,做到心中有数,才能有的放矢,而不至于竹篮打水一场空。

二、签约时

1、要约与承诺

合同的谈判过程在法律上分成兩个步骤:要约和承诺。具体谈判人员应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的失误。例如一经典案例:我C公司于7月16日收到法国D公司发盘:“马口铁500吨,每吨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有效。”我方于17日复电“若单价为500美元CFR中国口岸,可接受500吨马口铁,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法国D公司当即回电:“市场坚挺,价格不能减少,仲裁条件可以接受,速复。”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上涨,我方于19日复电:“接受你16日发盘,信用证已经由中国银行开出,请确认。”但法商未确认并退回信用证。在这个案例中双方就马口铁价格讨价还价,我C公司看到国际市场上马口铁价格确实上涨后同意对方提出的价格,但由于不懂相关法律知识,回复对方“接受你16日发盘,信用证已经由中国银行开出,请确认。”殊不知对方16日发盘经过我方17日的还盘在法律上已经是一个废盘,对对方已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对方未确认并退回信用证,在法律上是完全站得住脚,导致合同没有成立。对于我方来讲19日的回复只要变为:“接受你17日发盘”合同也就成立了,法律后果也就完全不一样了。可见,一字之差法律后果却完全不同,懂法与不懂法的结果可见一斑。

2、合同的形式

虽然在我国合同法中只对较少合同的形式做了要求,其他合同当事人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都可以。但为了防范合同风险,合同还是采用书面形式比较可靠,这也就是人们总结的“空口无凭”。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传真、电子邮件的方式订立的合同一定要在合同成立之前签订确认书。如案例:甲出口企业向乙订购一批销往国外的货物。合同预定了交货的日期。合同订立采用甲拟好合同文本并加盖合同章后传至乙方。乙方在传真件上盖章回传甲方。后乙方未按期交货,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但乙方出示的合同文本上的交货日期却与谈好的日期不符。所以,传真件便于伪造,难以辩认。因此,重大合同不能使用。

最后,还应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对方是单位的不但要签字还要加盖公章。合同中有修改过的地方一定要签字、盖章确认。

3、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要具体明确,能详细的尽量详细,同时措辞要规范严谨,不能含含糊糊,任何的歧义都会给以后合同的履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例如:某学校食堂由于人手不够,加之就餐人员较多,因此,每次所进蔬菜都是易清洗的,如大白菜、萝卜、南瓜等。一日,食堂又要进菜,给菜场打电话:“给我们拉50斤蔬菜来”。菜场于是送来了50斤小白菜。学校认为小白菜不好清洗拒绝接受。双方因此发生纠纷。本案中发生争议的原因就是合同标的没有具体明确。

4、相关资料的收集

合同签订后,除了要保管好合同书外,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控制、规避合同风险。相关的资料在签订合同时也应注意收集并加以保存,如,对方的身份证复印件、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企业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等。

4.就业协议签订注意事项 篇四

用人单位与毕业生通过供需见面,若双方已达成协议,可签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履行签约手续。

签订及审查就业协议书按下列步骤进行:

1、就业协议书必须用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

2、毕业生填写本人基本情况,并在“应聘意见”栏签字;

3、用人单位代表在协议书上注明可以接收毕业生档案的名称和地址,并在“用人单位意见”

栏签字、盖章(所用公章必须为用人单位对外的行政公章或人力资源专用章、业务章、财务章、合同专用章等一律无效),同时把和毕业生双方合法约定的其他条款在备注栏中注明;

4、毕业生需要派遣到用人单位时,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必须盖章;

* 若用人单位为市(地区)属单位,此栏盖市(地区)人事局的印章;

* 若用人单位是省属单位,此栏盖省级厅、局委人事部门印章;

* 若用人单位是中央部委直属或中央驻地方单位,即属有用人自主权的单位,此栏可以省略;

* 若用人单位是民营、三资等性质的企业,此栏所属市(地区)人事局、人才交流中心或所属省人才交流中心印章;

* 有部分城市(广州、深圳、宁波、厦门、北京、上海、天津、珠海、大连等),无论到任何用人单位,必须经过当地市人事局的同意。

5、毕业生毕业时未找到具体用人单位接收其户、档关系时,报到证均派往其生源所在地(参加高考时的户口所在地)派遣时将具体根据每个毕业生生源省份的要求派遣;

6、学院联系人由各院辅导员填写,院(系)意见由学生发展部填写、盖章;

7、毕业生需在备注栏填写邮箱、岗位、联系方式等信息;

8、就业协议不得出现涂改现象,否则视为无效;

9、生效后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由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就业中心各执一份,辅导员不可收毕业生的就业协议书。

签订《普通高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重要意义及《报到证》的作用是什么?

《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通过双向选择达成就业意向后签订的协议凭证,学校根据手续完备的《就业协议书》向省教育厅上报就业计划,打印报到证。报到证的全称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报到证”。

1、由国家教育部和毕业生调配部门共同签发的;

2、是毕业生到工作单位报到的唯一凭证

3、可证明持证者是国家统招的全日制毕业生

4、是学生完成学业走向工作岗位的依据

5、是人事管理部门核定干部身份及参加工作时间的重要依据

6、是工作变动、参加社会保险、退休时核定工作年限等的有力证据

5.劳动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篇五

问题

职工与某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因为单位规模小,员工流动性较大,故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一年半后职工辞职,并想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权利。单位咨询其未与该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有何法律后果。

解析

在本案中,职工申请劳动仲裁,单位需要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当劳动者不愿签署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仍需要履行相应的通知程序。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仍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劳动者仍不愿意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并支付经济补偿。

6.就业协议书签订注意事项 篇六

A、《高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是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毕业生就业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由学校进行鉴证登记。

B、《就业协议书》的内容必须全部填写。用人单位、地址、学校和专业名称以及落户地址、落户所在警署(户口在家的上海生源毕业生,落户地址和落户警署可不填)等,都必须写全称,不得使用简写、缩写或用斜杠划去,也不能留有空格(如已有相关内容的约定,应另附书面约定条款)。用人单位名称必须与单位的有效印鉴上的名称一致。

《就业协议书》的有关条款解释如下:

(一)“单位机构码”:

即由上海市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或事业)法人代表码证书》上的9位代码数字。

(二)“信息登记号”:

上海市实行高校学生就业信息年度登记制度。由用人单位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机构码复印件、单位介绍信,到“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延安西路900号)或到本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一教斜对面),办理需求信息登记手续,即可获得“信息登记号”。此项登记工作也可由用人单位提供相应材料,委托毕业生办理。

不在上海市就业的,不需要办理“信息登记号”。

非企业法人不能受理,比如外地驻上海的分公司,个人合伙的企业也不能受理。

(三)“档案接收单位”:

◆ 上海生源:有人事档案保管权限的单位,可在本栏内填写“同用人单位”。◆ 上海生源:无人事档案保管权限的单位,应由上级主管部门接收档案或由用人单位明确毕业生档案委托保管单位(必须是市、区级人事部门的人才交流中心、劳动部门的职业介绍所或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非上海生源在沪就业,户籍通过审批后,若所在单位无集体户口,需落户在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延安西路900号,新华路派出所)申的,不论该单位有无人事档案保管权限,其人事档案也必须由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代保管。(档案接收地址:延安西路900号,邮政编码:200052)

◆非上海生源申请办理《居住证》在沪就业的,其档案随本人户籍转移至生源地县市及以上人才服务机构保管。

外地同学在外地工作的,户口档案就填外地的单位。

◆ 非上海生源在沪就业后,若申请户口批复通过的,若所在单位无集体户口,需落户在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延安西路900号,新华路警署)的,不论该就业单位有无人事档案保管权限,其人事档案也必须由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代保管。

(档案接收地址:延安西路900号,邮政编码:200052)

◆“生源地”:必须严格按照毕业生本人入学前时的户籍所在地填写到省(直辖市)县(县级市)。

◆“落户地址和落户警署”:

上海的可不填,外地的填老家

具体:1.上海生源毕业生:

■在当地就业或去外地就业户籍不迁移的,本栏填写“户口在家”即可。■去外地就业户籍需随迁的,本栏按照实际落户地址填写

2.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在沪就业的:

■ 就业单位有集体户口的,填写单位集体户口地址和所在警署。由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审核办理《高校毕业生申报户口证明信》,离校时由本人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 单位无集体户口的,落户地址填写:延安西路900号,落户所属警署填写:新华路警署。由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审核办理落户手续,离校时由本人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3.非上海生源毕业生不在沪就业的,本栏按照实际落户地址填写。

◆“服务期限”:

《就业协议书》上的服务期限,即《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有效期限。其长短由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方约定,但最短不得低于1年。

◆“见习期、试用期”:

用人单位根据岗位要求,可以选择按教育部的规定,对毕业生实行见习期(本科、专科生1年;硕士研究生3至6个月。),也可按《劳动合同》的规定实行试用期。见习期或试用期一般从报到之日起算。试用期的长短,是根据《劳动合同》有效期确定的:

1、合同期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2、合同期限满3年及以上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见习期与试用期在性质和时限上是有明显区别的,因此,必须请用人单位明确选择其中一项并同时划去另一项。

◆月收入(含见习、试用期):

由双方约定。为避免以后的纠纷,最好写明。

◆“违约金”:

毕业生或用人单位违反《就业协议书》终止就业协议书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约金的具体数额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注明,以利于保护双方利益。

(四)《就业协议书》在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但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入沪就业未获批准的,该协议书自行失效。

(五)《就业协议书》的经办人栏,《蓝表》的负责人栏,统一由学院总支副书记(或由学院指定的专人负责)认真审核并签名鉴证,其他人员一律无效。

(六)《就业协议书》由学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统一盖章,各学院在“部门”栏内不必盖印章。

(七)《就业协议书》的有效签约时限:

1、毕业离校前,已办理“档案、户籍保管在校两年”手续的:

◆ 异地就业(包括非上海生源入沪就业、跨省市就业和省内异地就业)《就业协议书》的签订期限,受当地审批时间的限制(如:非上海生源入沪就业的审批截止日期为毕业当年的10月月31日。),超过规定期限,不再受理。

◆ 在生源地就业的,《就业协议书》的签订期限,与档案、户籍保管期限一致(2009年7月1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

2、没有办理“档案、户籍保管在校两年”手续的:

◆ 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离校时仍未签订《就业协议书》的,由学校发给回生源地人事局的就业《报到证》,户籍由本人迁回原地,《就业协议书》不再有效。◆ 上海生源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签订的有效期限为“毕业后的一年之内”,即2008年6月30日止。

(八)鉴证、派遣与报到:

学校凭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负责鉴证登记,并列入就业方案(异地就业的,需获就业地有关部门批准),然后办《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毕业生凭《报到证》按时到就业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凭《报到证》在学生报到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接收的具体手续和办理有关社会保险等手续。

毕业生未签订《就业协议书》就业,或者领取了《报到证》之后,又不按时到单位报到或未及时申报户口,未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劳动手册》,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毕业生本人负责。

(九)我校2009年毕业生就业形势相对比较严峻,毕业生在3、4、5月份是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最佳时期,毕业生要调整心态,把握机遇,及时签约。

(十)以上条款若与上级文件相左,则按上级文件为准。

慎重签订就业协议书

一、协议书订立步骤:

1、受约:毕业生持学校统一印制的就业推荐表、协议书,进入就业市场(或供需见面会),向用人单位提供上述材料,应视为“受约邀请”,用人单位收到材料,表示同意接收,并发给毕业生《录用通知》的,应视为受约。

2、承诺:毕业生收到用人单位的接收函(或录用通知)的后,应再三斟酌,慎重考虑,与用人单位签约的即为承诺。(凡协议书上已填上“用人单位名称”的,毕业生要求更换协议书的,必须出具该单位同意不再续约的证明。)

3、程序:

(1)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协议书上填写全部内容并签字盖章。

(2)用人单位或毕业生应在签订协议书起的十五日内,将协议书送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签证登记。

(3)学校对就业协议书进行签证、登记。

(4)办理一方必须在十五天内反还给对方的协议书。

每位毕业生只能签订一份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书在学生、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后生效,经学校签证登记后列入学生就业方案

二、就业协议的解除

1、单方解除:

(1)单方擅自解除,属违约行为,须承担法律责任。

(2)单方依法或依协议解除。如学生没取得毕业证书,毕业生考研究生,应聘公务员等。有事先约定的,解除方无法对另一方承担法 律责任。

2、双方解除:

经协商一致,取消原订立协议,使协议不再发生法律效力。故双方均不承担法律责任。

3、解约的程序:

(1)双方解除协议的,应签署解除协议的书面文件;

(2)单方解除的,由责任方按就业协议的规定承担责任(依法、依协议解除 外),并由用人单位出具书面的《解除就业协议证明》;

(3)毕业生将解除协议文件或《解除就业协议证明》及新用人单位的录用证明交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

(4)学校就业管理部门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给予审核;

(5)经审核属“正常违约”的,发给新的《就业协议书》,学生可重新择业,属“恶意违约” 的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批准

后,不再列入就业方案由学校将其户粮关系转至“生源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注:毕业生离校后,不再办理跨地区(省、市)的违约改派手续,需重新就业的,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已批准进沪就业,违约后要求回生源地的,需经就业办批准。

三、签订就业协议应注意的问题:

1、要认真了解和掌握国家的就业政策和规定。

2、要认真研究协议书中的条款内容。

3、对约定条款,要注意条款的合理性和本人的承受能力。

(1)服务期限。

(2)违约金,一般情况不超过第一个月收入。

(3)附后的约定条款。一定要有文字条款,口头承诺是不起法律作用的。

4、时机和程序:

在双方明确选择意向后,就要抓紧与用人单位签约,一经签约,便视为生效,不能随意更改。

避免自荐洽谈时积极主动,签约时左顾右盼,瞻前顾后,犹豫不决而使用人单位犯疑虑,脚踏几只船往往丧失签约机会。

签约后,即停止与其他单位继续洽谈,对已洽谈过的,应及时反馈信息,说明情况,以便对方另觅 合适人选。

附: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 就业协议书

• 高校毕业生通过各种形式进行的自主择业,最终要通过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来完成,就业协议书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受法律保护。因此,要正确认识和对待,慎重签订就业协议书。•内容: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

•主要内容:

•1.单位:如实介绍情况,做好接收工作,办理报到接收手续时间一般不应超过20个工作日。

•2.毕业生:如实介绍自己情况,必须在“报到证”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道,无正当理由3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或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的,由学校将其档案、户口转迁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3.规定条款:略。

•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按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 就业协议书是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在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要求:“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相通之处:

•1.合同的性质一致: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

•2.主题的意思表达一致:当事双方都是在协商一致,充分表达主观意愿的情况下订立的。

•3.法律依据一致:就业协议是确立劳动关系的一种协议,用人单位对毕业生录用、接收工作之后,要有见习期(试用期),最低劳动年限等约定,这些内容,是与劳动合同的要求相一致的。因此协议应当遵循《劳动合同法》中的有关规定,发生争议纠纷, 应依法解决。

•不同之处:

•1.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而就业协议书只能适用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 2.适用主体不同。劳动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立即生效。就业协议除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方签字外,尚需学校介入,学校不是主体一方,不作为签字一方,但作为签证登记方,必须在协议书上盖章,没经过签证登记的,不列入就业方案。

•3.签订的内容不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的内容有九项,相比之下,就业协议的条款比较简单,主要内容有:

•(1).服务年限(含试用期,见习期)。

•(2).薪金报酬(试用期转正后)。

•(3).社会福利、保险。

•(4).违约金。

•(5).其他约定条款。

•4.适用的对象不同。劳动合同可以适用各类人员,而就业协议只适用于高校毕业生。

7.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中应注意的问题 篇七

【关键词】房屋租赁合同;注意问题;分析

在当前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过程中,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十的频繁,这不仅有利于提高我国房地产市场经济发展的稳定性,还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增长。但是,从当前我国房屋租赁合同鉴定的实际情况来看,出租人在和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时候,由于人们对自身的权责不够明确,因此这就容易使得出租人和承租人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中存在着许多的纠纷问题。这就对我国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有着一定的影响。下面我们就对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中应该注意的问题进行介绍。

一、房屋租赁合同的概述

在我国《合同法》中,人们并没有对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明确的概述,只是将其作为租凭合同中的一种进行介绍,这就使得人们在对房屋租凭管理的过程中存在着许多问题,导致房屋租赁合同出现纠纷问题,这就对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有着一定的影响。不过,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也越来越重视,因此就开始对房屋租赁合同的定义进行相应的研究分析。其中大部分学者认为,房屋租赁合同的定义是指房屋出租人们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承载人必须定期给付出租人租金所签订的合同,并且在合同终止时,租出人必须要将房屋完好的归还给出租人。

二、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目前在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过程,房屋租赁合同的纠纷问题时有发生,这就对房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着一定的影响,因此我们在房屋租赁合同监督的过程中,就对其相关问题予以重视,从而减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发生。其中我们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当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房屋的性质和产权问题

在当前我国房屋租赁当中,房屋的性质问题是经常出现的,这就使得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所谓的房屋性质的问题其实就是指的土地性质的问题,目前我们在对土地性质进行划分时,主要可以将其划分成住宅用地、工业用地、综合用地以及商业用地这几种类型。然而,在早期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过程中,人们对房屋并不重视,这就使得房屋性质中存在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这就使得人们在对房屋租赁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并没有对对房屋的性质问题进行考虑,这就使得人们在房屋租赁的过程中,自身的合法权益极有可能遭受严重的损失。

除了房屋性质外,还有一个是房屋产权的问题,在大多数情况我们签订商业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一般都是产权人即房产证上载明的所有权人。但是目前因为商业活动的频繁,承租人由于主客观原因而转行或退市的情况屡见不鲜,原承租人为了使自己损失降到最低,把房屋转租出去。另一情况就是所有权人将房产抵押或出售等导致出租人(所有权入)变更的情,这些情况均会对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产生影响,因此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中应当约定,如承租人转租时必须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才能转租,相反承租人也可以约定出租人在变更房屋所有权人时必须保证租赁合同在租赁期内的持续有效。

2房屋租赁用途及房屋改造装修的问题

商业房屋租赁的用途当然是只能用于商业经营活动,但商业经营活动是一个广泛的概念,零售、娱乐、餐饮等都是商业经营活动。在商业房屋租赁合同中除了约定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外,还应当约定具体用途。如租赁房屋处在居民区,而承租人租了房屋用于餐饮经营活动,那么经营活动产生的油、烟等会对周边小区居民产生影响进而导致投诉不断,甚至在办理证照时遇到不可逆的问题。

承租人租赁房屋以后,对房屋进行装修是商业经营活动中常见的一环。同样在商业房屋租赁合同中也应当约定装修的范围,出租人可以约定承租人不得破坏房屋主体结构,以减小因房屋装修而对房屋产生的损害。另外还可约定租赁房屋到期后对装修的处理,是拆除恢复原状,还是承租人撤出后保留装修归出租人所有等等。

3租赁期限、租金、费用的问题

租赁期限是房屋租赁起始日与终止日的期间。按照合同法规定,租期最长不得超过20年。租金问题,要明确租金计租的标准,如年租金、月租金、日租金等,以及租金的递增、租金的支付方式都要明确约定。租金在实际支付过程中还有一个问题就是税,即租金是否含税。一般民间房屋租赁仅凭收款收据,甚至没有凭证,没有税务部门开具的房屋租赁发票,但商业经营活动中的房屋租赁发票对于承租人来讲是一个很重要的票据。出租人到税务部门凭房屋租赁合同开具发票时还要缴税,所以这个问题要在商业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

4租赁合同当事人的经营范围及确认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并明文规定企业法人不得擅自超越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订立合同,否则,将导致合同无效,不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对于租赁合同來说,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有租赁经营权,只有那些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确定了财产租赁经营范围的企业才有权从事财产租赁业务。在实践中,租赁合同的当事人特别是承租方一定要严格、认真地审查出租方的经营范围,看其经营范围中是否有财产租赁这一项。

5租赁合同当事人的履约能力、资信状况及确认

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及资信状况对租赁合同的履行是至关重要的。如果对方无履约能力,对另一方当事人来说,不但不会带来任何经济利益,反而会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如果对方具有履约能力,还要看其商业信誉如何。只有确信对方具有履约能力,商业信誉良好,合同履行较有保障,才能与之签约。在实践中,要搞清对方的资信情况,主要是看其营业执照,了解注册资金、经营范围、企业经济性质、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等。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建设的过程中,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问题对整个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有着严重的影响,造成房屋租赁合同的纠纷频繁发生,因此为了有效的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在对房屋租赁合同签订的过程中,一定要对这些问题予以重视,除了注意这些问题以外,还要对房屋租赁管理机制进行相应的改进和完善,以确保我国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从而解决了房屋租赁合同中存在着相关问题。

参考文献

[1]尹中立.解读新一轮房地产调控[J].当代经济管理. 2013(04)

[2]陈光华,李红波.房地产市场调控的Stackelberg微分博弈模拟[J].河南科学.2013(05)

8.签订劳动合同的三大注意事项 篇八

来源:番禺日报日期: 2010-10-18

又到跳槽高峰期,不少大学生都落实了自己的工作并打算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有关专家表示,现在社会上仍存在一些不平等劳动合同,大学生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不能马虎大意,一定事先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要看清合同里的有关条例再签。

劳动合同≠劳务合同

有关专家表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用于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其与劳务合同存在很大的区别。他表示,有些用人单位会用劳务合同代替劳动合同,所以大家签合同的时候一定要看清。他指出,劳动合同中必须写明对劳动者的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各种保险、明确最低工资标准等,而劳务合同则仅仅是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给付报酬的一种约定形式,一般不受劳动法的制约。

看清是否有明确工作岗位

不少求职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都没注意到是否有明确工作岗位,导致被用人单位随意变更劳动岗位。“当时进入公司做的是行政工作,但是工作半年后,公司居然要把我调到市场部,后来才发现合同上并没有明确自己的工作岗位,当时签合同的时候也没注意,最后吃亏的还是自己。”江先生表示,由于他根本就不想做业务,后来只能辞职重新找工作。

有关人士表示,一些用人单位往往故意在劳动合同中避开工作岗位条款,从而随心所欲地变更劳动者的岗位,无限扩大其管理权,这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便可以任意变更合同内容,甚至故意进行刁难,劳动者却无以应对,最后只有无奈辞职。所以,大学生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该看清是否已经明确工作岗位,以免发生不必要的损失。

细看劳动合同的所有条款

记者采访发现,不少职场人士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都不会仔细看劳动合同的每个条款,大部分人都认为仔细看合同好像是对公司不信任的一种表现,他们表示,签合同时只会初略看一下工资、社会保险等,对于劳动合同上有没有规定离职后不能去同行单位、有没有规定培训违约金、是否禁止兼职等他们均不清楚。

资深人力资源人士表示,只有仔细看清劳动合同的所有条款,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劳动合同中的附加条款也不能忽略。据了解,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除具备九项法定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它事项。她表示,一些用人单位常常会在自行拟定的劳动合同文本中附加不合理的双方约定事项,如果劳动者一旦签字认可,日后发生劳动纠纷时容易处于被动地位。

9.签订合同注意事项 篇九

一、甲乙双方在签订《区域销售合同》时,必须附乙方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合同的附件。

二、甲乙双方在签订《区域销售合同》时,乙方需是营业执照上的法人(或负责人)同一个人,并加盖公章或手印。

10.就业协议书签订及相关注意事项 篇十

1、就业协议书主要内容

(1)毕业生应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填写好自己的基本信息,了解用人单位的使用意图,表明自己的就业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若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

(2)用人单位要如实介绍本单位的情况,明确对毕业生的要求及使用意图,做好各项接收工作。

(3)学校要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的情况,做好推荐工作,用人单位同意录用后,经学校审核列入建议就业计划,报主管部门批准,学校负责办理派遣手续。(主要为毕业生办理报到证以及毕业生调档案、转户口)

(4)各方应严格履行协议,任何一方若违反协议,应承担违约责任。

(5)就业协议书一式四份。用人单位一份、毕业生本人一份、系部一份、学校招生就业处一份。就业协议一旦签订则意味着第一份工作已落实。

(6)签订就业协议的当事人必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对毕业生而言,就是必须要取得毕业资格,如果学生在派遣时未取得毕业资格(无毕业证或学位证),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接收而无须承担法律责任。对用人单位而言,用人单位必须具有从事各项经营或管理活动的能力,单位应有录用毕业生计划和录用自主权,否则毕业生可解除协议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3、签订就业协议程序

1、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达成协议并在就在协议书上签名盖章,用人单位应在协议书上注明可以接收毕业生档案的名称、地址以及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其他要求(如需体检合格、取得毕业证或学位证、违约则需交违约金等)。

2、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盖章。

3、先由系部盖章,再由学校招生就业处盖章同意,毕业生或学校招生就业处及时将协议书反馈用人单位。若用人单位确定录用人员,则需与学校招生就业处联系以便组织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

4、解约协议步骤

1)到原签协议书的单位办理书面同意的解约函(盖单位公章)。

2)向招生就业处提出书面申请(阐明解约理由),并附上单位及上级人事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解约函,交招生就业处。

3)招生就业处根据有关规定审批补发新的《就业协议书》。

5、法律效应

就业协议作为学校,用人单位及毕业生之间三方的一份意向性协议,不仅能为毕业生解决工作问题,保障毕业生在寻找工作阶段的权利与义务;同时,也保障了用人单位能够从不同学校找到合适,优秀的毕业生。

第一、保障毕业生在寻找工作阶段的权利与义务,约束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劳动合同的内容等。当发现所要签订的劳动合同与就业协议不一致,特别是出现对维护毕业生权益不利的情况时,毕业生应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已经签订生效的就业协议,制定新的劳动合同,使其内容符合就业协议。

第二、保障用人单位能方便地直接从学校方面调出该毕业生真实的档案、资料。以下行为将视为无效协议:

1)就业协议未经学校同意视为无效。如有的协议经学校审查认为对毕业生显失公平,或违反公平竞争、公平录用的原则,学校可不予认可。

2)采取欺骗等违法手段签订的就业协议无效。如用人单位未如实介绍本单位情况,根本无录用计划而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无效协议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责任方承担。

7、违约责任及毕业生违约后果

违约责任: 就业协议书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权利受损方有权利向违约方索要协议条款所规定的违约金,从实际情况来看,就业违约多为毕业生违约。

违约后果:毕业生违约,除本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用人单位所要求的违约金外,往往还会造成其他不良的后果。主要表现在:

1、就用人单位而言,用人单位往往为录用一毕业生做了大量的工作,有的甚至对毕业生将要从事的具体工作也有所安排。同时毕业生就业工作时间相对比较集中,一旦毕业生因某种原因违约,势必使用人单位的录用工作付之东流,从而给用人单位工作造成被动。

2、就学校而言,用人单位往往将毕业生违约行为认为是学校的行为,从而影响学校和用人单位的长期合作关系。用人单位由于毕业生存在违约现象,而对学校的推荐工作表示怀疑。面对激烈的就业竞争,用人单位需求就是毕业生择业成功的前提,如此下去,必定影响今后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同时影响学校就业计划方案的制定和上报,并影响学校的正常派遣工作。

3、就其他毕业生而言,用人单位到校挑选毕业生,一旦与某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就不可能再录用其他毕业生。若日后该毕业生违约,有些当初希望到该用人单位工作的其他毕业生由于录用时间等原因,也无法补缺,造成就业信息的浪费,影响其他毕业生就业。因此,毕业生在就业过程应慎重选择,认真履约。

8、补办《就业协议书》

毕业生如遗失《就业协议书》,经所在系负责大学生就业工作的老师签署意见,至招生就业办,招生就业办审核同意后,予以补发。补发的《就业协议书》上注明“该生原件已遗失,此份为遗失补办件”,以示有别于正式的《就业协议书》。

11.签订合同注意事项(精选) 篇十一

一、签约主体审查:

首先要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格。如果合同主体不合格,那么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1、在签订合同前,要认真审查主体,看对方有没有资格做这笔交易,看对方的营业执照,了解其经营范围,以及对方的资金、信用、经营情况,其项目是否合法。如果有担保人,也要调查担保人。

合同订立前主办部门应对市场价格、对方履约能力及信誉等收集足够的信息,做好充分的准备。

2、子公司、母公司、分公司的区别:

(1)验看营业执照:母、子公司为法人营业执照,而分公司为营业执照;

(2)责任承担:签约主体为母公司或分公司的,母、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风险最小,一般情况下有履约实力就可签订;对方为子公司,则母公司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签约时首要考虑子公司的履约能力,而母公司的履约能力不考虑;

二、签订合同的时间及审批

主办部门应及时完成经济合同的签订,严格限制未签合同先实施的情况发生。为确保项目能够正常规范的操作,对

于临时突发的不可预见的情况下合同的签订事项特例审批,经办人将事件缘由、合同方选择依据、结算方式、工作计划安排等事项进行说明,由主办部门负责人签字,经合同最终签批人批准后实施,三、合同盖章

合同一般要求盖公章,重要合同必须盖公章。加盖公章后尽量要求对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业务经理、特别授权代理人签字。

(1)对于加盖公章生效合同尽量要求对方加盖“法人公章”,尽量避免对方单位使用“财务专用章”和“合同专用章”。

(2)加盖公章必须清晰可辩,多页合同包括合同附件盖章时要注意加盖骑缝章;合同中尽量不添字修改,如修改必须在修改处加盖公章。

(3)对于签字生效的合同,则必须由对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向我方交付特别授权书后的委托代理人签字。验看对方的授权文书,特别注意授权委托人的权限范围,有无签约资格,审核合格签字后要留存委托书原件。

“签字盖章后生效”要求是在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否则会有合同没有生效的风险。避免约定“盖章后生效”或“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四、避免签订对外担保条款

没有董事长(专指公司)的书面授权批准,任何人无权在合同、信函、传真等书面文书上签注“承担保证之责”、“履行担保之责”、“抵押”等担保承诺。

五、合同内容要严密

合同文本应规范化,各种合同若有合同范本,可按合同范本填写或修改填写各项条款;对于非国家标准的合同文本须由主办部门起草合同文本,合同中应明确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各类合同公司留存不少于两份原件。

(一)合同条款要求语言简练、明确,不得出现模棱两可的语言,更不能签署日后协商解决的内容。

合同各个条款的内容必须明确,“尽量”、“原则上”等不确定词避免出现。

合同所涉及的数量、质量、货款支付以及履行期限、地点、方式等,都必须严密、清楚。

1、标的及规格

标的即商品。填写要准确、详细、具体、不准使用简称或可以多种解释的名称。规格要求不能模棱两可,如规格花色过多,可附表或附小样。

2、单位和数量

按国家规定的法定计量单位数量分大小包装、数量、总数量、以及按季、分月的到货数量。

3、价款及酬金

除国家规定必须执行国家定价的以外,双方协商价格。执行国家定价且在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内遇国家价格调整,需按交付时价格计价,逾期交货的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酬金应在合同中注明,如折扣、宣传费以及支付的劳务费等。

4、质量标准

有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行业强制性标准的,不得低于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无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签定。对成套产品,应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和配件数。对必须安装调试才能发现质量缺陷的产品,应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对常有易损件的商品,应注明易损件的名称、数量,有些产品还要规定保修期限。

5、交货地点及运杂费负担

交货地点要具体写明货物运交何处(如仓库、车站、门店等)。写清采取何种运输方式,运杂费由谁负担,当供方将产品错发到货地或接货单位(人)时,还要承担因此而多支付的运杂费。需方错填或临时变更到货地点时需方要承担

因此而多支出的费用。交货期限,可按日、按旬、按月或按季度交货,交货方式可一次交清,也可分期分批。

6、结算方式及期限

结算方式要填清“汇款”、“托收承付”、“货到验收后付款”、“帐期”、“售完付款”,期限应根据商品经营情况,按经销、代销形式写清承付货款的具体时间。

7、合同签约地点要求准确写清合同签约的地名、地址。争取在我方所在地举行合同的缔约或签字仪式,因为签约地点往往与合同履行地相联系,在合同中应表明。能够协议管辖的应当协议管辖。

8、合同有效期要求准确写清合同有效期的年、月、日,不准用含糊时限。

(二)签订合同时,对于双方在买卖过程中所牵涉到的商品,它的名称必须准确而规范。若国家统一了名称的,用国家统一的名称,若没有国家统一名称的谈判双方应该统一名称,必要时还要留存样品。留存样品时要求双方签字盖章封存。

(三)合同必须明确规定双方应承担的义务和违约的责任。规定的双方各自责任、义务要清楚明确,如果考虑到对方违约可能大时,要尽量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标准,数额可以超过合同标的数额。

(四)、关键字要注意。如订金、定金要区别。订金系

预付款,合同解除或终止时顶抵货款或退回;而定金是担保金,交付定金一方违约时不予返还,收取定金一方违约双倍返还,正常履行时顶顶抵货款,合同起草时不能将“定金”写成“订金”“保证金”“押金”“定约金”。

七、其它:

12.签订合同的注意事项 篇十二

1、有合同费用报账时,请示汇报、会议纪要、招投标文件等不要地市附了,就要合同审批单、合同、或分配表、或进度表、或验收证明或接收单等资料即可,减少附件张数。

例如:报销一笔促销品采购有合同报帐单,纸制报帐单提供合同审批单、合同、采购定单、采购接收单、到货签收证明、营销方案等。

2、如果是用补充协议报帐,可不用附纸制的框架合同,但是框架合同原件必段做为附件上载到报帐平台的附件里。如果报帐平台不上载框架合同原件,则必须提供纸制的框架合同。

13.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注意事项 篇十三

2、合同中应明确工作内容、条件、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以防止约定不明,致使自己权益受到侵害;

3、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约定的事项都要以书面形式确定写在劳动合同中,避免用工单位的口头承诺,防止将来发生纠纷,因缺少证据而得不到法律有效的保护;

4、详尽填写合同条款,避免签订条款不全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劳动者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号码;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特别是对于用工单位事先起草的合同文本,更要仔细阅读有关的重要条款以及单位的规章制度。

5、我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等对职工的试用期限、工作时间、社会保险等作了详细的规定,劳动者要清楚自己的基本权利,对于侵犯合法权益的合同要坚决要求改正。

6、对于用工单位的非法要求应予拒绝。《劳动合同法》规定,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收取财物。

7、合同的语言表达要明确、易懂。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它涉及到当事人的权利、责任和利益,能够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因此,签订劳动合同时,在语言表达和用词上必须通俗易懂,尽量写明确,以免发生争议。

8、合同的订立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劳动合同都有一定的期限,而且劳动关系非常复杂,涉及诸多内容。采取书面形式使权利义务明确具体,有利于合同的履行。一旦发生争议,也有据可查,便于争议的解决。

劳动合同能约定违约金吗

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违约金条款,保护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1、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在竞业限制约定中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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