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环境因素对英国对外贸易的影响(共10篇)(共10篇)
1.地理环境因素对英国对外贸易的影响 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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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贸易术语下对影响风险正常转移因素的举例分析
三种贸易术语下对影响风险正常转移因素的举例分析
贸易术语中风险转移界限是对买卖双方责任义务划分的重要体现之一。普遍应用的《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不同贸易术语下买卖双方风险转移界限都有明确的规定。但结合实践应用,会出现种种影响风险正常转移的因素,使得分析货物损失或风险的承担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和多样化。
指导实践的教科书也列举过与此有关的一些影响因素: FOB术语中船货衔接不当、CFR术语中装运通知未及时向买方发出以及CIF术语中卖方投保不当等导致的风险转移界限推迟或延后,本文结合相关案例,从其它新的角度扩展分析这类影响因素,以期对实践提供更丰富的理论指导和相关依据。
一、交货数量不符带来的影响
(一)案例一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大豆的FOB合同,数量为1000公吨。但在交货时,A公司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实际交货数量是1200公吨。货物在运输的途中,由于船上淡水管渗漏导致了有200公吨的大豆被浸泡造成质量等级下降。货物运抵目的港,买方只同意收取约定的质量完好的1000公吨大豆。多出的200公吨且受到浸泡损失的大豆由卖方负责运回或转卖他处。而此时卖方却提出损失的200公吨货物由买方承担,因为按照FOB合同,货物装上船后运输途中风险已经转移给买方了,卖方只收回其中质量完好的200公吨货物。对此,双方在损失的200公吨货物由谁来承担问题上产生争议。
(二)案例分析
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数量交货是本案例中双方争议的起源。按照《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的规定,卖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数量交货,如果交货数量多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拒绝收取多出部分,也可以收取多出部分的一部分或全部。本案例中,买方B公司拒绝收取多出的200公吨货物,可不巧的是,正好有200公吨的最新【精品】范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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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了损失,这就关系到200公吨货物损失的归属问题:如果属于买卖双方合同项下交货的1000公吨货物,那么风险就在货物装上船时转移给买方了,由买方承担损失;否则,就不能确定为属于应交的1000公吨货物,那么根据惯例规定,卖方要自担损失。根据案例中发生的情形,由于卖方工作疏漏多装,因此可以确定,货物装船时对于多装的200公吨,卖方可能并没有把这部分与应该交货的1000公吨给予严格划分(货物未清楚划归本合同项下),而且根据计量单位(公吨)和大豆的货品性质(大宗的低值农产品),货物以散装货方式装运的可能性很大。因此这两个方面的因素都使得损失200公吨的货物很难确定是属于A公司与B公司最终成交的那1000公吨货物中的一部分,还是属于多交部分的,因此损失的200公吨货物的风险不能正常转移给B公司,应该由A公司承担。如此,可能A公司多少有些委屈,可这毕竟是自己没有按照约定的数量交货导致的结果。否则,同样运输损失200公吨,在A公司交货数量符合合同规定时,这一损失就正常转移给B公司了。
二、船舶运营方式选择带来的影响
(一)案例二
H公司和Y公司签订了一份电器出口合同,双方约定采用CIF贸易术语,并利用运输公司从上海港到东京港的班轮进行运输。按照班轮运输公司与卖方H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由船方承担货物的装货和卸货(这是班轮运营方式的特点)。不料货物在装运港吊装入仓的过程中,由于船公司操作工人的技术问题导致其中的两件货物跌落岸边,造成包装破裂。货物抵达目的地,买方Y公司验货发现两件货物包装箱破裂,箱内电器由于捆绑不牢,受到途中船舶颠簸导致电器外壳凹瘪,影响正常使用,遂向卖方索赔。而卖方却认为这是班轮运输公司的责任,因为采用班轮运输就是运输方(船方)负责装货,是装货责任且引发运输途中的碰撞导致的,要求买方直接找运输方解决。那么,究竟应该哪方承担这起货物损失呢?
(二)案例分析
货物损失发生时间是确定风险的关键要素。明显看到,案例中货物损失发生在装上船之前,运输途中的碰撞也是由于装船前包装破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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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的。所以按照CIF贸易术语的买卖双方风险划分,装上船之前的货物风险由卖方负责。但在本案例中双方选择了班轮运输方式,其中一个重要特征是班轮运营方式下,船方负责装货和卸货,这是否改变了卖方将货物装上船的交货责任呢?并没有。因为所谓班轮运输方式下船方管装管卸是运输方和委托运输(本案例是卖方H公司)之间在运输合同下的责任体现,这种管装管卸的规定影响了运输合同中卖方对运费支付的多少,以及提高了装卸效率带来的收益,所以并没有改变买卖双方合同中的责任、义务、风险划分和费用承担。因此,没能安全完好地装上船导致的风险损失首先要根据买卖合同中CIF术语对双方风险责任的划分,归属于卖方应担的责任,买方首先对损失部分可以向卖方主张合同权利(损失赔偿或拒收货物并损失赔偿)。而对于在运输合同关系下船方因操作不当导致货物的损失,应该由卖方依据运输合同向船方主张,来弥补自己对买方所承担的损失。
三、交货地点选择带来的影响
(一)案例三
我国内陆省份一家出口公司S与美商R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瓷器的合同,双方约定按照FCA术语成交。R公司委托一家离S公司比较近的集装箱运输公司负责运输,交货地点在集装箱货运堆场。卖方S公司将货物运至指定交货地点与运输公司办理了交接手续,但负责运输的集装箱运输公司在将货物搬运到车辆上时因操作不当导致一部分瓷器摔碎,卖方告之买方,瓷器损失以致交货要延迟,希望买方给予同意。但买方认定货物没有装上运输工具,风险没有转移给自己,延迟以及由此带来的其他损失由卖方S公司承担。
(二)案例分析
发现交货地点成为FCA贸易术语下决定风险转移的重要界限。《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明确规定,FCA术语下,买卖双方交货地点决定了卖方交货责任完成的方式:如果交货地点在卖方所在地(如工厂、厂房或仓库等),那么卖方要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指派的运输工具上才所完成交货责任;如果交货地点在其他地点(如车站、码头、集装箱货运站或集装箱堆场等),则卖方只要负责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处置就完成交货义务,而将货物卸下以及再装上承运人的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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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都由承运人完成,卖方不负责任。
结合本案例,可以看出,卖方和买方在合同中选择的交货地点是第二种情形,因此卖方只要将货物运到指定交货地点,与承运人办理好交接手续,就完成交货义务,此时风险已经转移至买方。因此,买方承担货物在本案例情形中出现的风险,他可以向运输公司索赔或在办理了相关的投保手续的情况下与保险公司协商索赔事宜。
风险转移界限是贸易术语案例分析中很重要的一个知识点,无论是从理论层面还是从实践层面,都要结合案情发生的实际情况作出灵活而准确的判定。作为从事实践交易的当事人,更应熟悉国际惯例对相关贸易术语的规定,在贸易术语选择和应用中都能把握好风险转移的界限,促使合同得以顺利履行。
参考文献:
[1]曲建忠 主编,国际贸易实务[M].山东人民出版社,2011年1月第二版.[2]于强 主编,最新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10深度解读与案例分析[M].中国海关出版社,2011年5月第一版.[3]国际商会(ICC)编写,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10[M].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11年1月第一版.[4]陈晶莹 邓旭 主编,《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释解与应用[M].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北京第一版.[5]王善论 编著,国际贸易实务解惑500题[M].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2007年5月北京第一版.------------最新【精品】范文
2.地理环境因素对英国对外贸易的影响 篇二
就对外贸易对环境的影响问题, 贸易学家与环境学家展开了长期的激烈讨论。目前国际上较成熟的理论有环境库兹涅茨曲线和污染天堂假说等。
(一) 环境库兹涅茨曲线
20世纪50年代, 经济学家库兹涅茨 (Kuznets) 经过研究发现收入水平与收入分配公平程度之间存在倒U型曲线的关系。后来, 这种关系被引用到环境与人均收入之间的关系的分析中, 产生了著名的环境库兹涅茨曲线。环境库兹涅茨曲线表明, 当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时, 环境的污染程度较轻。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 对外贸易的开放, 环境污染程度不断加深。但当经济水平发展到一定程度后, 环境污染程度却与经济发展水平反向变动, 呈现出倒U型曲线的关系。
当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时, 人们更多地关注经济的发展, 不断地大力开发自然资源, 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利益。经济发展初期, 由于资金投入不足及技术的限制, 科技发展水平较低, 工业生产过程中资源利用率低以及转化不完全, 导致资源的进一步浪费以及工业废弃物的增多, 并且没有先进的废弃物处理技术, 多数未经过处理的废弃物严重污染了空气、土地及水资源。当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 (即环境库兹涅茨曲线的拐点) 后, 由于环境污染程度的恶化, 人们开始更多地关注生态环境。此时, 人们愿意为环境的治理投入更多的资金, 并且偏向于消费以绿色环保过程生产出的产品, 这导致生厂商不断地改进技术以降低环保生产的成本。同时, 科技的进步也使得工业及生活废弃物的处理技术更加先进, 循环利用程度高, 也进一步的改善了环境、节省了能源。对一些较发达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关系的研究表明, 人均GDP在4000-5000美元左右情况发生转折, 即环境库兹涅茨曲线的拐点。
(二) 污染天堂假说
污染天堂假说是指, 由于各国经济发展状况不同导致对环境的关注程度也不同, 这就产生了不同的环境治理成本。在贸易全球化的今天, 全球产品价格趋于一致, 生产成本就决定了企业利润。发达国家恰好利用了发展中国家低廉的环境治理成本, 将污染密集型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 或直接将环境污染型、能源消耗型产品和污染物排入发展中国家或地区。这些国家或地区就成为了“污染天堂”。
随着全球贸易开放程度的加深, 越来越多的企业建立起了跨国公司。庞大的跨国企业在从事国际化生产和经营活动时, 为实现全球利润最大化, 会对国际资源加以整合, 以使成本最小化。而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 各国对环境问题也更加重视, 环境成本占据了企业生产成本的很大一部分。然而, 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发展有限, 国家和政府为了经济利益会暂时放弃对环境的保护, 导致环境治理成本较低, 更具竞争力。在这种大环境下, 跨国公司会考虑各国不同的环境成本, 将环境污染密集产业转移到环境成本较低的发展中国家, 通过进口污染密集型产品来满足发达国家的消费需求。
从国家角度来看, 由于各国经济发展程度不同, 国家面临的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就不同。对于发达国家来说, 经济已经发展到了一定高的程度, 此时国家不需要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利益;并且国民在生活得到保障后, 对环境有了更高层次的追求。因此发达国家环境成本会不断增加, 这时他们会把一些污染密集型产业转移出去。与此同时, 发展中国家的首要目的就是发展经济, 为了吸引外资, 政府主动降低政策标准, 外加管制不严, 导致环境成本低廉, 正好承接了发达国家转移出的污染密集型产业, 成为了污染天堂。
(三) 环境库兹涅茨曲线与污染天堂假说的联系
从一国发展来看, 当其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时, 国家会主动承接一些从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国家转移出的废弃物及污染型产业以追求经济地高速发展, 此时这个国家是“污染天堂”。随着其经济发展, 到达环境库兹涅茨曲线的拐点之后, 政府会加大对环境的监督管理, 国民环保意识也出现转变, 环境成本随之提高。此时, 该国作为“污染天堂”的优势消失, 不再接纳外资污染型产业, 甚至把自己国内的污染密集型产业向外转移, “污染天堂”由该国转移到另一个国家。因此, 基于污染天堂假说来看环境库兹涅茨曲线, 实质上就是“污染天堂”由一国转移到另一国的过程。
二、对外贸易对我国环境影响的实证分析
为了探究我国对外贸易与环境之间的关系, 笔者运用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年进出口贸易总额 (代表中国对外贸易开放程度) 与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总量 (代表中国环境污染程度) 进行实证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 中国进出口贸易总额在不断增加, 而废气中二氧化硫的排放量刚开始是逐年递增, 在2006年增加到25888000吨 (对应的年进出口贸易总额为140974 RMB亿元) 时达到顶峰, 随后逐年递减, 到2014年降为19744000吨。这些数据恰好吻合了库兹涅茨曲线:首先, 环境污染程度随着对外贸易开放程度的增加而加深。但当对外贸易发展到一定程度后 (即2006年, 140974 RMB亿元) , 污染程度反而随着对外贸易开放程度的加深而减轻。然而2011年数据发生突变, 持续下降的二氧化硫排放量却突然增加, 由2010年的21851000吨增加到22179081.69吨, 2012年后又恢复下降的趋势 (2012年下降到21180000吨) 。综合相关数据:2009年中国工业污染源治理总投资为4426206.90万元, 2010下降到3969768.20万元, 2011年为4443610.10万元, 仅比2009年增加了17403.20万元。2010年中国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额为7612.19万元, 2011年下降到7114.03万元, 2012年增加到8253.46万元, 之后恢复正常的递增趋势。可见, 2011年政府对环境的监管、治理力度不足。因而, 即使在大趋势的发展下, 也不能忽视对环境的监管, 一旦环境管理滞后, 污染治理投入资金短缺, 就会出现反弹。
三、协调我国对外贸易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对策
我国现在环境问题非常严峻, 影响了民众正常健康的生活以及国家经济的发展, 环境的治理已然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一) 理性对待外资投入, 密切关注污染密集型产业的转移
根据污染天堂假说,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 改革开放以来一直在大力吸引外资, 一些发达国家一方面利用我国丰富的自然资源, 疯狂地进行开采, 使我国的自然资源急剧消耗, 对环境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另一方面, 我国相对较低的环境标准吸引了发达国家将污染密集型产业转移到我国, 大量的废水废气未经过处理排放到空气中, 使我国成为了“污染的天堂”。随着我国我国综合实力的提升, 我们不再需要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来的经济发展, 政府应提高外资企业进入国内的相关环境标准, 对一些污染密集型产业的进入, 要理性对待, 严格把控。对进入国内的“洋垃圾”, 我们要进行精密计算, 衡量其带来的经济价值与其对环境的影响之间的利弊, 不能一味地追求经济利益而放弃环境。
(二) 倡导低碳生活方式, 提高居民环保意识
根据环境库兹涅茨曲线理论, 当一国的收入增加到一定程度, 环境污染程度会随之改善。当人们不需要考虑温饱问题走上小康生活时, 人们思想意识就会发生转变, 偏向于选择清洁产品, 减少消费污染产品。相应的, 生产商也会因为人们的偏好转变生产方式, 改进生产技术, 以优化产品生产, 提高资源利用率, 降低污染排放。因此, 人们环保意识的转变会加速环境库兹涅茨曲线向右下方倾斜阶段的到来。由于我国经过五千年的历史传承, 保留了许多珍贵的文化, 但糟粕也随之保留, 一些落后的思想阻碍了国民思想的进步。而思想、意识的改变又是一个缓慢的过程, 因此需要政府加大宣传教育, 良性引导居民消费, 鼓励居民消费低碳产品。同时加大对学生的环保意识教育, 逐步提高国民环保素质, 从而加速贸易与环境反向变动阶段的到来。
(三) 坚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改革开放以来, 随着贸易大门的打开, 国内丰富的自然资源及能源吸引了大量企业盲目地开采以对外输出, 导致国内资源储备急剧下降, 对生态环境造成了巨大的影响。自1994年中国政府制定出了21世纪可持续发展战略基本框架后, 中国便坚定不移地走上了可持续发展之路。事实证明可持续发展确实是协调贸易与环境的不二法则。在贸易全球化的今天, 我国必须坚持可持续发展道路, 综合利用自然资源与科学技术,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以发挥资源的最大效用。
(四) 建立健全环保相关法律, 加强政府监管力度
8.12天津港爆炸事件轰动全国, 人们开始重新审视监管部门的责任所在。如果对严重污染环境及威胁人们健康的化工品、产业等有一个健全的法律约束, 如果政府监管部门严格依法办事、加强监管力度, 相信类似事件就不会发生。天津港爆炸事件对环境造成的影响之大无法计量, 我们必须吸取教训, 谨防类似事件的发生。同时, 政府也应加强对污染密集型企业的监管, 对其排放的废气、废水等指标进行严格监控, 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其次, 政府应建立健全进出口商品环保监测评估体系, 对资源消耗型、环境污染型商品及废弃物的进出口都要进行精密的计算及严格的把控。
摘要: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 人们开始关注贸易的发展给人类带来好处的同时到底给环境带来了怎样的影响。本文通过研究发现,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开放程度的加深, 我国环境状况先是不断严重, 后又出现转折, 环境污染程度逐渐减轻。可见, 只要在贸易发展的同时加强对环境的监管, 就可以实现贸易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关键词:环境库兹涅茨曲线,污染天堂假说,对外贸易
参考文献
[1]赵忠秀, 王苒, 闫云凤, “贸易隐含碳与污染天堂假说——环境库兹涅茨曲线成因的再解释”, 国际贸易问题, 2013年第7期
[2]刘华军, 闫庆悦, “贸易开放、FDI与中国CO!排放”, 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 2011年第3期;
3.地理环境因素对英国对外贸易的影响 篇三
摘 要: 水库工程的建设,不仅具有防洪、发电、灌溉、供水、航运等多方面的社会与经济效益,但也会对环境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会造成水库浸没、淤积、塌岸、诱发地震等问题,对周围的地质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甚至造成破坏,同时造成移民搬迁问题,对水温、水质、生物物种以及文物和景观等造成影响。通过采取水库科学管理和优化调度等切实有效的措施,扩大大坝工程建设带来的有利影响,最大限度的避免或减小各种有害影响,并充分发挥水库再造新环境的功能,创造人、水、生态环境和谐。
关键词: 水库工程;生态坏境;影响因素;分析
1.水利生态环境的影响
水库工程建设施工中,会对建筑场地及其周围的地质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甚至造成破坏,这便形成水利生态环境问题。对水库工程的工程造价、施工工期、有很大的影响。
1.1水库浸没问题
水库水位抬高后,库区周围的地下水位也随之上长升,这时,地下水位可能接近或高出城面,导致库岸两侧农田土壤盐碱化、沼泽化,建筑物地基恶化,矿坑充水坍塌等,这种现象称为水库浸没问题。
1.2水库淤积问题及河道演变问题
水库建成后,河水流速减小,由上游携带的泥沙便在库区沉积下来,堆积于库底形成淤积。我国建成8万多座水库,总库容近5000亿m3,由于泥沙淤积,库容减少了约40%。黄河三门峡水库就因建坝改变了河道的流态,坝址上游河道泥沙淤积问题严重,长期不能发挥设计效益。
如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工程,长江是世界上泥沙量最大的河流之一,每年都会带走5到10亿吨的泥沙,尽管水库的泥沙流速难以预测,但专家普遍认为一般情况下每年河流携带的泥沙都将会被大坝截住。若此种假设成立,长江所携带的泥沙将在100年内填满水库。水库中的泥沙沉积会对下游造成影响。几千年来,长江三角洲地带一直把这些泥沙作为农田和渔业的营养源泉。水库尾部附近的泥沙流速会加快,在旱季将严重影响上游的通航,水库尾部的泥沙还会抬高河岸。
1.3水库塌岸问题
水库蓄水过程中或蓄水后,水库周边岸坡在水位升降和风浪冲蚀下,引起库岸发生塌落后退,并逐渐形成新的岸坡,这种现象称为水库塌岸问题。严重的塌岸不仅造成水库淤积,而且蚕食周边的农田,并威胁建筑物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1.4水体变化带来的影响
当河流中原本流动的水在水库里停滞后便会发生一些变化。首先是对航运的影响,譬如过闸需要时间,对上、下行航速会带来影响;水库水温有可能升高,水质可能变差,特别是水库的沟汊中容易发生水污染,如水华现象的出现;水库蓄水后,随着水面的扩大,蒸发量的增加,水汽、水雾就会增多,等等。这都是修坝后水体变化带来的影响。
1.5大气的影响
国外舆论在谈到大坝与生态问题时,首先谈到的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大坝建设对大气和气候的影响。这种观点的提出是有原因的。在美洲的阿根廷、巴西、委内瑞拉等国,在北美洲以及俄罗斯的西伯利亚,一些大型水电站的水库淹没了大片森林,水库蓄水前,有没有能力大规模砍伐清库,林木便长期侵泡在水中。树木生长是吸收二氧化碳,释放氧气,有益于生态环境;但经水侵泡腐烂后便会产生一些有害气体,对大气造成污染,引起库区局部小气侯发生变化。如全年可能增加雾天出现的天数,增加降水量,库区周边气温发生变化等。
1.6库诱发地震问题
水库蓄水后,改变了水库区的地震频度和强度的,改变了地球物理场诱发地震。水库诱发地震与坝高和库容、地质构造与岩性、库水渗透条件、区域构造活动等因素有关。统计数字表明,坝高超过100m,库容超过10亿m3的水库,发震率超过50%。水库对地震的影响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水体对库床及库岩体的压力,容易使处于不稳定状态的岩体失衡;二是库水的渗透和通过裂隙所形成的水压力及水的化学作用,对岩体固有结构的破坏与改变。
2.生态经济方面的影响
2.1水库淹没及移民问题
水库蓄水后,库水位比原河床水位高出许多,回水也延伸到较远的地方,峡谷型水库则更远,将淹没库区正常蓄水位以下的民房、厂房、农田等。水库淹没可能带来一系列环境地质问题,如淹没沿河两岸的地质地貌景观和矿产资源,淹没城镇和土地,同时产生移民问题。
2.2鱼类和生物物种的影响
当前社会上极为关注的是大坝建设对洄游鱼类造成的影响。事实上,洄游鱼类由于种类的不同,其生存的环境也各不相同,在不同的地区和不同的河流上建坝,对鱼类和生物的物种影响是不同的。
由于河流的动态,河水的温度和化学组成的变化,以及符合这些鱼类生活特性的自然生活环境和食物来源的改变,都有可能对鱼的种类、数量产生影响,某些鱼种有可能因无法适应新的环境而数目骤减。
2.3森林和野生动物的影响
由于修建水利工程,需要占用大量土地,会使库区周围森林受到破坏,生物链中断,会造成依赖周围森林生存的部分原野生动物的减少,会造成依赖水库生存的野生动物的增加。
2.4对上、下游的影响
上游库区水面宽广、风景秀丽,利于发展旅游事业和水产养殖。水库蓄水后,引起下游库区的地下水位升高,容易导致农田受涝、盐碱化、沼泽化。由于修建水库上游蓄水后,水位抬高能淹没碍航浅(险)滩,提高航道通航条件。由于修建水库能起到防洪作用,使中下游农田减免洪水灾害,但同时提供了水和电,使下游地区工业可得到迅速发展,促进当地经济繁荣,改善和提高当地人民生活水平。
3建设场地及周围地质环境问题
建筑施工往往会破坏原有的地貌形态和岩体的天然结构,如人工开挖高陡边坡,岩体产生临空面和卸荷裂隙,可引起边坡滑动破坏;开采土石料,岩土剥离后加速风化,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弃石废渣乱堆乱放,淹没泥石流等。
3.1水利工程环境地质影响
指水利工程与地质条件之间的矛盾,即建筑场地的工程地质条件下不影响水工建筑的稳定、经济和使用等方面的要求,而存在的地质缺陷和问题,常遇到的有三大工程地质问题:稳定问题(包括坝基、坝肩、库岸、渠道边坡,隧洞围岩及进出口边坡稳定)、渗漏问题(包括坝区、库区、渠道渗漏)和水利环境地质问题。
4改进措施
克服兴建水库大坝的缺点,应源头预防和过程防治环境问题的产生,有利于保证经济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协调发展。只要采取积极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如在按项目前期阶段做好安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分析工程建设的可行性,环境工作实施动态管理,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环境管理,将因兴建水库而造成的环境危害降低到最低限度,而最终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水能资源为可再生能源,大力开发和使用清洁的水电,降低火力发电比重,减少对不可再生原煤能源的消耗,不仅可以缓解能源紧张的局面,而且有利于减少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对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将会开拓出更大的环境空间。
修建水库将对当地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产生各种各样的影响,有些是有利的,有些是不利的或者是有害的。但是随着人类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人们将能够逐步认识并通过采取水库科学管理和优化调度等切实有效的措施,扩大大坝工程建设带来的有利影响,最大限度的避免或减小各种有害影响,并充分发挥水库再造新环境的功能,创造人水和谐,改善生态环境。
参考文献:
[1孙恭尧,高碾压混凝土重力坝,中国电力出版社,2004年。
[2张启富,砼面板堆石坝的现状与展望,安徽水利科技,No.1,1994年。
[3]汝乃华、姜忠胜,大坝事故与安全.拱坝,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1993年。
[4]E.E.瓦尔斯特龙,大坝与水库地质,成都科技大学出版社,1988年。
4.地理环境因素对英国对外贸易的影响 篇四
首先,对国际方面的影响:正面
掀起全球的打赌热,王子结婚前,关于王妃以及婚礼的规模,婚纱风格都产生了不同的热议。其中,戴安娜王妃的蓝宝石钻戒带动了巴西的蓝宝石的国际热销,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巴西经济的发展。婚礼得到了全球传媒的关注,也使得凯特王妃引领了国际时尚潮流。广为认知的美女戴安娜王妃就是一个无论在穿衣还是在美容方面都是世界一流的,时尚,气质,从此就成为了英国王妃的典型形象,定格在人们心中,然而,其子威廉的王妃亦是如此,出身平民却嫁入王室,不免引起了灰姑娘与王子的向往,因此,凯特王妃也被一些少女效仿。负面:阻碍本国文化的发展,盲目效仿他国文化,留学热潮的兴起有利于加强国民的文化素质,但是也造成了本国文化的缺失。
其次,对英国王室的影响:众所周知,英国实行的君主立宪制度,威廉王子的大婚,万众奇幻,增加国家的民族凝聚力,有利于团结英国民众,使英国王室在英国人民心中的地位稳固。但是奢华的婚礼给英国王室带来了很大花费,礼金收入也很可观。正如即将到来的2012年的伦敦奥运会,举办奥运会提高国际形象,提升民族凝聚力,虽然会有很大的投资,但是随之而来的收益也是非常可观的。
最后,再谈,威廉王子大婚对于英国的影响和作用:众所周知的08年经济危机对英国经济打击甚大,尤其是去年的严寒和大雪天气给以金融服务业为主的经济带来了极大的重创,欧洲经济受到很大影响,旅游业也被冷冻。然而威廉王子的大婚,使得香水商转为威廉王子设计新款,婚纱商推出凯特王妃的婚纱盛行一时,以及凯特王妃的穿衣风格与时尚风靡一时,包括凯特王妃的玩偶娃娃全球限量发行,刺激了英国的婚纱业以及服装业的发展,与出口,大量外国游客到英国参观婚礼现场,而且也带动了英国其他地方旅游业的发展。英国的生活方式,精美的下午茶,以及饮食生活习惯广受欢迎。刺激了英国服务业的发展,而且会持续长时间的经济繁荣景象。
负面:广大外国游客以及留学生的涌入造成了英国环境与资源的重负。
5.地理环境因素对英国对外贸易的影响 篇五
一、《人权法案》生效前的英国宪法和个人权利
英国是没有成文宪法的民主政治的杰出范例。英国宪法是“不成文的”,没有被列入一部“特别重要的”、统一的文件中,而是根深蒂固地存在于习惯和实践中,它的许多部分由不记录于任何庄严文件中的“惯例”所组成。但这并不是说宪法原则没有成文渊源,许多宪法原则来自于立法机关的法令或者法院的意见。但是这些法定成分在法律制度中没有特殊的地位,不优越于其他法律,可以如同其他法律一样以相同的方式被修改或者废除。英国缺乏关于宪法基本原则的权威和全面的陈述,没有必须通过修改以实现宪法变革的法律文件,英国人更典型地偏爱逐渐发展的宪法实践。另一方面,英国是君主立宪政体,有一个所有的政府行为均以其名义进行的世袭的国家首脑———英王。理论上,英王、上议院和下议院组成议会,英王是其中的一部分。但在很大程度上,英王只是一种象征,真正的权力在下议院,即由民主选举的议院。戴雪(A.V.Dicey)主张议会主权,议会在其有权制定或者废除任何法律而不受法律限制这一意义上是至高无上的。议会制定的法律具有绝对的权威,不被任何人或机构变更或废除。议会的一项法案可能会违反道德或者社会规范,甚至可能被认为是“违宪的”,但是必须得到执行。〔1〕虽然戴雪的议会主权的主张被多次争论,但英国宪法学者中的大多数仍然认为戴雪的立场基本上是合理的。
不管与宪法其他方面有关的优点是什么,英国宪法的弹性特征〔2〕会使公民对他们所拥有的权利的性质和限制以及他们与国家公共机构的关系产生不确定感,因为权利没有被以任何全面或者易于理解的方式阐明,而且议会主权学说意味着个人权利只有在大多数人容许的情况下才能享有。在《人权法案》通过之前,英国宪法不包含一个“权利和自由法案”,即一个全面列举个人权利的法律文件,也没有一个对国家施以尊重个人权利的绝对义务的宪法的普遍原理。正如赖特(Wright)勋爵在二战期间的著作中所言,在英国宪法下“没有被保证的或者绝对的权利”,“对英国人自由的保护是在民众的较强的判断力和发展了的有代表性的和负责任的政府体制下实现的。”〔3〕
(一)政治责任与人权保护
由于个人权利的保护受行政责任和议会审查的政治机制的影响,英国的人权保护主要依赖于自我纠正的民主政治这一观念。通过每隔一段时间定期的选举要求政治决策者去寻求和获得全体选民的同意,选民体制发挥着检查和监督滥用权力的作用。这种对政治责任的强调被英国宪法的两个基本支柱———三权分立和法治所补充,二者被认为是保护个人免受国家任意行使权力侵犯的关键。如同英国宪法的大部分内容一样,三权分立学说的出现也是渐进的。这一概念至少可以追溯到13世纪爱德华一世统治时期。〔4〕4个世纪之后博林布鲁克(Bolingbroke)子爵强调了自由与安全保护思想的重要性:“在像我们这样的宪法里,整个安全倚赖于各部分的平衡。”〔5〕在英国发展的内部权力制衡体制比孟德斯鸠所建议的严格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的体制要复杂得多。立法权被大众选举的下议院(平民院)和非选举的上议院(贵族院)共同行使。行政权不是由独立于立法机关的个人行使,而是由被称为内阁的全体大臣们行使。内阁由首相(按照宪法惯例其必须是下议院的议员)领导,阁员主要来自于下议院议员(他们来自于控制下议院的政党或者政党联盟)。19世纪,沃尔特·白芝浩(Walter Bagehot)在他的著作中写到,这种“行政和立法权的紧密结合(几乎是完全融合)是英国宪法有效的秘诀”。〔6〕司法独立于议会和内阁,法官不能因国王的意愿而被免职。就司法权而言,也有一些与其他部门相交迭的部分。[!--empirenews.page--] 最明显的,上议院是英格兰、威尔士或者北爱尔兰的民事和刑事上诉案件以及苏格兰的民事上诉案件的终审法院。上议院的大法官(其是内阁成员,在上议院的辩论中代表内阁;当其在立法职位上发挥作用时负责主持上议院)也是司法领袖,有时候在上议院的上诉案件中充任法官。简而言之,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在英国是分散和混合的,而不是严格的分离。除了这种权力分散的复杂体制外,保护权利的另外一个宪法原则是法治。该观念的核心是坚决主张没有人能够超越于法律之上,“政府权力受到法律和民主进程的限制。”〔7〕正如格里菲斯(J.A.G.Griffith)教授所言,“通过‘法治’,我们的意思是我们承认依照已确定的程序而制定和解释的法律的权威性和合理性,我们否认以其他方式制定的‘专断’的法律,以及那种约束法律制定者的法律。”〔8〕另外,法律应当是确定的,任何人的行为在法律没有明确定义为非法时不得受到惩罚。从社会个人的角度来讲,“声明法律的权威高于人类是为了保护公民免于君主和政府的权力滥用。”〔9〕
(二)《欧洲人权公约》
《欧洲人权公约》对英国国内法的影响受到二元论宪法学说的限制,该学说将国内法与国际法相分离。内阁首相代表英国签订条约,但根据议会主权的要求条约本身不能改变英国的国内法,条约不是自我执行的。为了使公约权利在英国法院能够实施,公约条款必须具体体现在议会的某个法案中。虽然《欧洲人权公约》(作为国家政府间的一个协议)在国际法范围内对英国施以义务,但是在英国国内法范围内其并没有对议会或者内阁施以义务。当然这并非意味着《欧洲人权公约》对英国公民是毫无意义的。该公约并不仅仅在国家间创造义务,它还创造与其签字国相反对的可实施的个人权利。该公约提供了一种机制,通过这种机制,(与签字国相反对的)那些权利能够被个人主张:可以向位于斯特拉斯堡的欧洲人权法院(ECHR)提起反对某签字国的诉讼。然而,诉讼得到解决的程序是复杂、缓慢和昂贵的。即使请求者坚持通过这种程序并获得了有利的裁决,但是裁决的效果也是有限的。因为它只适用于个人请求者,并不约束英国法院的判例。而且,英国没有法律义务去修改或者废除任何被欧洲人权法院认为与《欧洲人权公约》不一致的法律。但另一方面,《欧洲人权公约》又的确对英国的国内法有些影响。例如,该公约被用作帮助解释模棱两可的法规;该公约规定了行政职能的行使;在特殊时候,该公约被用在新的普通法规则的发展上。然而这些作用又是有限的。立法过程允许参考公约这一规则并非是指以公约取代立法,该规则常常屈从于其他较久确定的法律解释的规则,它并不影响该公约签订之前颁布的法规,而仅仅影响后来法案的解释;没有议会意图使其法案符合公约的一般假定。虽然在与公约一致的意义上公共机构可以行使它们的判断力,但是它们在法律上没有义务这样做,它们在做出决定时在法律上也没有被要求考虑公约所列举的权利。
此外,法院尽管偶尔会参考该公约,但更多的是以粗略的方式而很少检查公约权利的实质,法官在发展法律时对人权给予的重视也是很少的。总之,该公约———不管其在英国形式上的法律地位是怎样的,显然没有获得宪法地位,甚至连一个非法律的宪法公约都不是。议会和法院很少使用欧洲人权法院的审判规程,在英国法学院中对公约权利的研究在极大程度上也是被忽视的。[!--empirenews.page--]
二、1998年《人权法案》
政府白皮书《带回家的权利[1][2][3][4][5]下一页 :人权法案》对1998年《人权法案》的规定进行了描述并说明了该法案的目的。其意图是为所有立法的司法解释提供一个新的基础,而不是着眼于废除其中的任何部分。该法案没有像1972年引入《欧洲共同体法》那样直接将《欧洲人权公约》引入英国的国内法律体系。相反,1998年《人权法案》确定了《欧洲人权公约》中特定的条款和规约,称为“公约权利”,并将其作为原则渗透入英国的法律。公约权利包括生存权和不得加以酷刑或使受非人道或侮辱的待遇或惩罚;不得被蓄为奴或受到奴役;享有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权利;公正审判的权利;尊重个人隐私和家庭权;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言论自由、结社与和平集会的自由权利;结婚和组成家庭的权利;享受公约权利,不得因性别、种族、肤色、语言、宗教、政治的或其他见解、民族或社会的出身、同少数民族的联系、财产、出生或其他地位而有所歧视;财产权;受教育的权利;以及自由选举的权利。尽管这些权利中的一些是绝对的,但是大多数(包括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和隐私权等基本权利)必须与诸如国家安全、公众安全、犯罪预防、健康或者道德的保护,或者其他方面的保护之类的社会利益相平衡。在决定特定的公约权利的范围与含义上,英国法院应当考虑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法,但是该判例法不具有约束力。相反,英国法院可以自由发展一个独立的人权法学,甚至比斯特拉斯堡法院给公约权利一个更为扩大的解释。然而,尽管《人权法案》规定公约权利应当有效(就在英国宪政体制内是可能的来讲),但是它对人权法的司法发展施加了一些限制,主要体现在违反权利的主张如何提出以及解决的方式等方面。适用公约权利的方式有所不同,这取决于立法、公共机构的行为或者普通法的规则是否与公约权利不一致。
(一)公约权利与立法
《人权法案》以三种重要的方式影响立法和立法程序。首先,当提出新的立法建议时它给内阁施加义务。该法案规定,当内阁提出一个新的议案时,负责该议案的内阁成员必须宣布该议案与列于该法案中的公约权利是否一致。如果内阁大臣不能确定该议案是否与公约权利相一致,那么他必须予以声明,并且确认“内阁仍然希望议院继续进行该议案”。尽管这可能会仅仅成为一种形式。
《人权法案》影响立法的第二种方式与司法对立法的解释与适用有关。该法案的第3条确立了一条解释规则,用于解释任何时候颁布的基本立法和附属立法———“只要有可能,无论对基本立法还是附属立法的解释和给予效力均应与公约权利保持一致。”〔10〕在这个规定生效之前,法院只有在立法中发现了模糊之处时才会假设“议会想要使其立法符合《欧洲人权公约》”,即使此时,该假设也常常次于其他的法律解释规则。《人权法案》不仅提升了这种假设,使其优于其他的解释规则,而且它排除了在解释立法时必需在参考公约之前找到模糊之处的要求。根据该法案,法院被要求适用这个新的解释规则来对立法进行解释,并给予效力,以便实施公约权利,除非议会法案的条款明显与公约不一致,以至于这样做是不可能的。[!--empirenews.page--] 该法案影响立法的第三种方式体现在第4条。〔11〕《人权法案》第4条授权某些指定的法院在运用第3条的法律解释规则解释立法时,在立法不能与公约权利相调和的情况下,做出“不一致的宣告”。不一致的宣告的效果是不同的,取决于被质疑的立法的来源。如果“从属立法”———该法案所做的一种分类,包括苏格兰议会、北爱尔兰议会以及威尔士议会的法案,以及按照议会所授予的权力由内阁各部门发布的命令、规则和规章———被发现违反了某项公约权利,那么法院可以宣告该立法无效和不能执行,除非该从属立法在起草时议会法案已有效防止了不一致部分被去除的可能。另一方面,如果议会的某个立法被发现与某项公约权利不一致,法院可以宣告被质疑的法案与公约权利“不一致”,但是这一宣告不影响被质疑法案的有效性或者可执行性,也不约束诉讼当事人。对于被宣告“不一致”的法案,由行政部门决定是否以及如何修改。内阁大臣可以做出修改立法使其与公约权利相一致的补救命令,但该补救命令必须通过该法案中的“快速途径”(fast track)程序而由议会两院批准。这样,《人权法案》所预期的司法审查就与传统的议会主权观念相和谐了。是否修改或者废除一项与公约权利不一致的立法的最终决定权属于议会自身。
(二)公约权利与公共机构的行为
《人权法案》第6条确定,当公共机构以与某项公约权利不一致的方式行为时为非法。〔12〕所谓“公共机构”,广义上是指其功能具有公共属性的“任何人”。这一概念囊括了中央、地区以及地方政府官员,包括行政机构。该法案明确规定法院与法庭应当被认为是公共机构。政府白皮书指出,第6条义务应当扩大至警察、入境检查员和监狱官以及对以前属于公共部门的行为负责的团体(如私有化的公用事业在它们发挥公共职能的范围内)。第7条规定,任何人发现某个公共机构的行为违反了或者意图违反某项公约权利时,可以直接根据该法案提出主张。〔13〕如果法院发现某个公共机构的行为(或者预期的行为)违反了某项公约权利,那么它可以准予这种救济或者补救或者做出命令(在其认为是正当和适当的权力范围内)。在替代性的补救不足以补偿该公共机构行为的受害者时,该公共机构可能会被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质上,该法案创造了一个违反公约权利的侵权行为的新公法。但是,当司法部门执行新公法,按该规定调整立法解释时,《人权法案》对该项权力施以谨慎限制,以便保持传统的议会主权概念。首先,尽管该法案将“公共机构”进行广义的定义以便包括公共和私有团体的广阔范围,但是议会或正在履行议会职责的人被明显排除在这个定义之外。其次,如果受质疑的公共机构的行为被议会的某项法案有效授权的话,那么基于该法案第6条的某个诉讼或者辩护将会失败。
(三)公约权利与普通法
《人权法案》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在公约权利与普通法之间产生争议时确保其间的协调性。这通过明确规定法院和法庭是“公共机构”,有义务以与公约权利相一致的方式行动而实现。为了遵守该义务,在将普通法原则运用于纯粹的私人间纠纷时,司法必需给予公约权利以效力。该法案没有明确这样说,但显见的一点是,该法案全部的目的与第6条施于法院和法庭的义务要求当阐释判决的普通法理由时须运用公约权利。当然,这一观点并非无可置疑。理查德·巴克斯顿(Richard Buxton)爵士认为《人权法案》确定的公约权利的内容与《欧洲人权公约》所规定的权利的内容是相同的,而且是同源的。〔14〕既然《欧洲人权公约》所规定的权利仅仅是对抗政府的公法上的权利,而不是对抗其他公民的权利,《人权法案》中的公约权利只有在与公共机构的行为相关而不反对私人行为时才可以被实施。该论点在那些提倡对基本权利采取“垂直”保护方法的人中得到支持:《人权法案》应当仅仅与个人和国家之间的关系有关,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必须保持在该法律的范围之外,以使私人领域免受国家干涉。〔15〕相反,威廉·韦德(William Wade)爵士主张《人权法案》应当被给予完全的、直接的“水平”作用,即在由普通法规则所定义的私人权利的范围内完全实施。〔16〕其立论的基点在于,国家是由所有的法律关系构成的,法律自身是国家的组成部分,因而国家行为无处不在,即使对于该法律是普通法时也是如此。法律规范个人之间和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威廉爵士将这种理解归于对法案第6条的“字面”解释,法案将法院定义为公共机构,认为公共机构与公约权利不一致[!--empirenews.page--]上一页[1][2][3][4][5]下一页 的行为为非法。那么不管诉讼包括国家还是私人个人,如果某个公约点出现的话,法院的判断必须与该权利一致。大多数英国宪法学者对于《人权法案》对普通法的影响所明确表达的观点趋向于处在理查德爵士和威廉爵士所采取的立场之间。〔17〕大多数人对于该法案“要求法院和法庭以与公约权利相一致的方式行动(不管是在解释法律还是在宣告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原则上)表示同意。”〔18〕正如默里·亨特(Murray Hunt)的解释所言,“在私人关系不被法律调整的范围内,私人关系不受干扰,但是一旦法律调整这些关系,那么它们就失去了其真正的私人性质。”国家(包括司法)必定要“以支持和保护基本权利的方式”来制定、执行、解释和适用调控这些关系的法律。〔19〕然而,由于公约权利自身并没有设定起因于私人参与者的关系的诉讼新理由,只是可能被法院在解释和适用以前的法律时所依赖,因此《人权法案》的水平作用并非是直接的而是相当间接。
三、《人权法案》与英国宪法
《人权法案》生效后立即被赋予了宪法意义,它对议会主权传统与权利宪章所需要的现代观念的调和被很多人赞誉为“显示智慧的美好的东西”“、议会立法者艺术的精巧的展览会”。但同时,主权概念的通融也意味着法案不能按照许多现代宪法的式样保护基本权利,这一独特特征成为评判《人权法案》对英国宪法影响的良好开端。
(一)非确定的权利
宪法至上是许多西方民主国家的特色,在最低程度上,这种宪法理论昭示着宪法是区别于并且高于其他法律的,行政和立法部门必须受宪法的约束,并且宪法的修改也必须经由较普通法律更为复杂和严格的程序。如果按照宪法至上的理念衡量,《人权法案》无疑是失败的———其在保护个人权利上仅仅是开了空头支票。该法案没有确定地保护所列举的公约权利:这些权利可以被修改而且该法案自身也可以被下议院的简单多数票废除;该法案没有被赋予特殊的法律地位,不能自动撤销以前与之不一致的法案。尽管《人权法案》要求法院运用法案中所列举的公约权利来调和以前存在和后来颁布的立法,但是法院不能使议会的不一致立法无效,它们只能做出“不一致”的宣告,且不影响其有效性。该法案清楚地允许议会在特定的情况下不考虑公约权利。当某项议案置于议会面前时,负责的内阁大臣可以清楚地声明内阁想要推进该议案,即使其与公约相抵触;并且,当法院宣告某项立法与某项公约权利不一致时,内阁可以拒绝修改或者废除它。总之,正如某位学者所言,“受《人权法案》保护的权利是受议会主权支配的。”〔20〕
但是,如果将其置于宪法至上理念之外,《人权法案》还是有其乐观之处的。虽然《人权法案》仅仅是议会的一个普通法案,但是从政治上讲,废除是不可能的。在英国立宪主义的背景下,宣告立法无效的权力和宣告与公约权利不一致的权力之间的区别或许仅仅是一个技术问题。正如霍夫曼(Hoffmann)勋爵所言,“如果法院做出不一致的宣告,那么内阁和议会所承受的使法律一致的政治压力将会是很难抵抗的。”〔21〕或许法院会谨慎地解释公约权利,尤其是在最初之时,并且会通过创造性的解释(而不是不一致的宣告)给予公约权利以效力,以尽量避免与行政部门发生直接冲突。英国立宪主义的稳定性与保守性将会有效地使公约权利免于被废除并且使对这些权利的违反(通过法律可获得允许)在政治上不可行。尽管英国体制因应贵族政治倾向而备受指责,但是议会已经表明了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和对保护它们的责任感。《人权法案》通过要求议会在建议和颁布立法时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特别考虑人权问题加强了这一特征。[!--empirenews.page--] 另外,《人权法案》可以被认为是在美国权利和自由法案基础上的另一种方式的改进,但该法案的范围可能更加广泛。在美国,“国家行为”学说意味着仅仅在对抗政府机构或者私人团体(必须是其行为与政府紧密相连甚至有效地充任了政府角色)之时,权利才可以被主张。而根据《人权法案》,所有“公共机构”的行为均被包括在内,包括范围广阔的非政府组织,如公用事业企业以及法院和法庭。大多数学者相信,公约权利将会促进调整私人行为的制定法的解释和普通法自身的发展。《人权法案》的间接的水平作用与美国(只有很少的例外)的权利和自由法案仅仅是垂直的适用形成对照。
(二)《人权法案》与司法
格里菲斯教授认为,宪法“通过主要机构之间的工作关系而形成”,这些机构“可能很大程度上在它们的构成上保持不变(如果不是它们的成员人数的话),但是这些关系却在不断地改变”。〔22〕议会与 司法之间的关系便极其深刻地受到《人权法案》的影响。“从历史的角度讲,法院一直寻求贯彻议会的意愿,但是在人权领域,议会将会贯彻法院的意愿。”〔23〕虽然议会没有法律上的义务做出由“不一致”宣告所要求的立法中的任何改变,但作为“政治事实”,议会会做出明智的反应。《人权法案》体现了基于宪法的从行政部门到法院的潜在和重大的权力再分配。首先,法院在解释角色上发生重大改变。法律解释的目的解释方法将会在适用《人权法案》时被追求,包括“铸造法律至法院认为法律所应当能够达到的程度”。这是对传统的原义分析方法的重大违背。《人权法案》指引法院“只要有可能”则要以与公约权利相一致的方式去解释所有的立法,而不必考虑在按照公约解释立法之前首先找到模糊之处。“作为与公约相一致,法院必须解释的不仅是那些在所使用的语言可以有两种含义时这一意义上产生的含糊的规定,而且还包括那些在上述情况下没有含糊之处,除非对公约权利进行了明确限定。”〔24〕
传统上,英国的司法审查被限定于公共机构的行为而没有扩大至议会,且针对的问题也较为狭窄,即某个行为是否是不合理的、违法的或者程序上是不适当的。《人权法案》不仅通过使议会法案服从法院审查而扩张了法院的角色,而且通过均衡性审查(proportional-ityreview)深化了法院角色。欧洲人权法院在根据《欧洲人权公约》审查立法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长期使用均衡性原则,其要求审查:某项立法或行政行为对某个公约权利的限制是否与公约所追求的目标相适应。〔25〕该原则要求对政府行为的目的和方法进行广泛的检查,这与美国法院使用的“中度审查”(“intermediate scrutiny”)〔26〕和“严格审查”(“strict scrutiny”)〔27〕相类似。尽管均衡性审查从未被英国法院完全排斥,但是它因政治上过于敏感而受到抵制(因为它要求法院用自己的判断来代替根据议会命令做出的政府部门的判断)。随着《人权法案》的到来,均衡性审查事实上成为强制性的,而且上议院已经在适用该法案的早期判决中使用了该原则。[!--empirenews.page--]
(三)《人权法案》与人权文化
在布莱尔(Blair)政府的一个主要目标———创造一个新的“人权意识文化”———得到实现的过程中,《人权法案》起着辞旧迎新的分水岭作用,人权关注将持续地成为英国全部社会信仰体制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当然,对于社会信仰体制的创建,法律只能起到部分的作用,但是《人权法案》对英国宪法真正的最伟大的贡献就在于其将人权语言引进了普遍的公众讨论中。新的“人权文化”不仅影响了大众舆论,而且塑造了制度行为的模式。
在英国,宪法原则如同法律原则一样,在本质上不被认为是全部或者是根本的。黑莱尔·巴奈特(Hilaire Barnett)曾经强调:不管一个国家是否有成文宪法或者权利和自由法案,对个人权利的实际保护并非仅靠参考成文规则来解释。不管保护权利的形式怎样,在任何社会,民主政治进程、政治实践和可上一页[1][2][3][4][5]下一页 接受的政府行为准则都是至关重要的。〔28〕《人权法案》对制度行为和制度心理的影响或许比其对大量的法律学说的影响更为重要。为使公共机构有时间审查他们的政策,也为使法官能够适应迅速推进该法案和《欧洲人权公约》的要求,《人权法案》迟延两年才予以实施。这两年经历了一个在政治家、媒体、律师以及整个社会的关于人权问题的史无前例的大讨论。这种讨论直到今天还在延续。人们相信,这种讨论将会有助于改变对公民权利在制度和通俗意义上的理解。由该法案引进到英国宪法中的价值如果能够“被行政人员和立法者适当地主观化”,这些价值将会“为政治和宪法决策贡献一个合理的道德基础”。而且,该法案所创造的权利意识环境将会使议会以与公约权利不一致的方式行使主权时,在法律上和政治上都将更加困难。
四、结语
《人权法案》所采取的保护权利的方式可以看作是传统英国人对民主政治的倚赖与美国和德国对司法典型倚赖之间的妥协。尽管该法案保留了戴雪所阐述的议会主权的理论模式,但是它明显扩张了司法角色。20世纪70年代中期,工党内阁在争论是否制定《权利和自由法案》时,主张者强调,一部权利宪章“将会有助于对基本价值的更加系统的关注以及关于它们的更有见识的公众讨论;将会从总体上引起制定、适用和解释法律的相应改变”。〔29〕通过使法官和政府官员对人权问题敏感起来,通过要求他们在行动时顾及公约权利,以及通过将人权概念引入公众日常讨论中,《人权法案》将会达到这些目的。然而,正如黑莱尔·巴奈特所言,该法案的效力将取决于法官坚定地保护和解释公约权利以反对政府侵犯的意愿;取决于政府做出补救命令以确保服从与公约权利不一致的宣告的意愿;取决于公民个人以怎样的精神在法庭上主张他们的权利。〔30〕最终,人权法案的成功将取决于个人权利在英国的宪法文化中是否处于核心地位。
注释:
〔1〕戴雪:《英宪精义》(A.V.Dicey,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the Law of the Constitution),E.C.S.Wadeed.,1959,10thed.,p.39.[!--empirenews.page--] 〔2〕英国宪法的弹性特征可归因于英国宪法的“不成文”性和议会主权。因为宪法中的许多内容是不成文的,宪法的界线常常模糊不清,这使得因应社会或者政治发展需要修改宪法时会很便利。议会主权意味着议会取得了不受限制的立法权,议会可以制定、颁布新法律,也可以废除过去的制定法,还有权修改或废除判例法,也有权改变自己的决定,即所谓“没有一个议会能够约束未来的议会行动”。
〔3〕Liversidgev.Anderson [1942]A.C.206,261(H.L.)。
〔4〕参见[英]梅特兰:《英国宪法史》(Maitland,The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England),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08,lsted.,p.20-21.〔5〕参见[英]巴奈特:《宪法与行政法》(Hilaire Barnett,Constitutional and Administrative Law),Cavenedish Publishing Ltd.,2000,3ded.,p.124.〔6〕参见[英]白芝浩:《英国宪法》(Walter Bagehot,The English Constitution),Ed.R.H.S.Crossman.London: C.A.Watts.1872,2ded.,p.10.〔7〕同注[5]引书,第723页
〔8〕参见[英]格里菲斯:《普通法与宪法》(J.A.G.Griffith,The Common Law and the Political Constitution),Law Q.Rev.117,2001,p.46.〔9〕同注[5]引书,第723页。
〔10〕《人权法案》第3条规定:“(1)只要有可能,无论对基本立法还是附属立法的解释和给予效力均应与公约权利保持一致。(2)本条———(a)适用于任何时候颁布的基本立法和附属立法;(b)不影响任何不一致的基本立法之效力,得继续适用或执行;(c)如果(不虑及任何废除的可能)基本立法禁止对不一致的废除,则不影响任何附属立法的效力,得继续适用或执行。
〔11〕《人权法案》第4条规定:“(1)第(2)款适用于法院在任何诉讼中确定一项基本立法的规定是否与公约权利一致。(2)如果法院确定该规定与公约权利不一致,它可以作出不一致的宣告。(3)第(4)款适用于法院在任何诉讼中确定一项根据基本立法所授权制定的附属立法的规定是否与公约权利一致。(4)如果法院确认以下情形,可以发表不一致的宣告:(a)某项规定与公约权利不一致,和(b)某项(不虑及任何废除的可能)基本立法禁止对不一致的废除。(5)本条所称”法院“意指:(a)上议院;(b)枢密院司法委员会;(c)军事法院的上诉法院;(d)苏格兰高等刑事法院(并非初级法院),或高等民事法院;(e)在英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高等法院或上诉法院;(6)本条中的宣告(”不一致宣告“):(a)不影响法律规定的效力,得继续适用或执行;和(b)不拘束诉讼当事人。
〔12〕《人权法案》第6条规定:“(1)公共机构实施了违反公约权利的行为是违法的行为。(2)第(1)款不适用的行为有:如果(a)该机构的行为符合基本立法的某项或者多项规定;或(b)基本立法或者根据基本立法作出的某项或多项规定不能以与公约权利一致的方式解释或生效的情况下,该机构正实施那些规定或者使其生效的行为。(3)本条中”公共机构“包括:(a)法院或法庭,和(b)任何其职责具有公共性质的人,但是不包括议会或正在履行议会职责的人。(4)第(3)款中的议会不包括行使司法职能的大法官法院。(5)依第(3)款(b)项,在某具体行为中,如一个人的行为属私人行为,其就不是公共机构。(6)”行为“包括不作为,但不包括未实施的下列行为:(a)向议会提出法案的建议;或(b)制定基本立法或补救命令。[!--empirenews.page--] 〔13〕《人权法案》第7条规定:“(1)如果主张某公共机构在某方面实施(或意图实施)违法行为可以通过第6条(1)款:(a)依据本法案到适当的法院或法庭对该机构提起诉讼,或(b)依据公约权利或与任何法律诉讼有关的权利,但只有他是(或可能是)该非法行为的受害人时才可以进行上述诉讼。„„”
〔14〕参见[英]巴克斯顿:《人权法案与私法》(Richard Buxton,The Human Rights Act and Private Law),LawQ.Rev.116,2000,p.50.〔15〕参见[英]亨特:《人权法案的“水平影响”》(Murray Hunt,The “Horizontal Effect” of the Human Rights Act),Pub.L.1998,p.424.〔16〕参见[英]韦德:《水平状态的视野》(Sir William Wade,Horizons of Horizontality),LawQ.Rev.116,2000,pp.219-221 〔17〕参见[英]格莱伯,丘伯那:《艺术与金钱:私人领域的宪法权利?》(Christoph Beat Graber Gunther Teubner,Art and Money: Constitutional Rights in the Private Sphere?),Oxford J.LegalStud.18,1998,p.61;马克斯尼斯:《隐私、言论自由与人权法案的水平影响:德国的教训》(Basil Markesinis,Privacy,Freedom of Expression,and the Horizontal Effect of the Human Rights Bill: Lessons from Germany),LawQ.Rev.115,1999,p.47.〔18〕参见[英]莱斯特,派内克:《人权法案对私法的影响:爵士的动议》(Anthony Lester David Pannick,The Impact of the Human Rights Act on Private Law: The Knight‘s Move),116LawQ.Rev.116,2000,p.383.〔19〕亨特,同前注[15]引书,第434-435页。
〔20〕巴奈特,同前注[5]引书,第118页。
〔21〕参见[英]霍夫曼:《人权法案与上议院》(Lord Hoffmann,Human Rights and the House of Lords),Mod.L.Rev.62上一页[1][2][3][4][5]下一页,1999,p.160.〔22〕格里菲斯,同前注[8]引书,第42页。
〔23〕582Parl.Deb.,H.L.(5thser.)(1997)1275.〔24〕参见[英]埃文:《人权公约一体化下的人权发展》(Lord Irvine of Lairg,The Development of Human Rights Under an In-corporated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Pub.L.1998,pp.228-229.〔25〕例如,国家对公约第8-11条所列的权利(隐私权、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言论自由和集会自由的权利)的干涉只有在符合以下要求的情况下才能被认为是适当的:严格符合法律的规定,促进实现合法的目的,并且“在民主社会中是必要的”。最后这一要求意味着干涉必须符合迫切的社会需求,特别是要与所追求的合法目标相适应。为达到目标所使用的手段的精确性必须取决于有分歧的权利的性质和国家干涉该权利的性质。See Olssonv.Sweden,130 Eur.Ct.H.R.(ser.A)at 31,11Eur.H.R.Rep.259,285(1988)。
〔26〕“中度审查”是审查的中等水平,政府必须表明它的行为与促进一个重要目的(有重大意义的目标)有实质性联系(或有很强的联系)。[!--empirenews.page--] 〔27〕“严格审查”是审查的最高标准,政府必须表明它的行为对于促进切身利益(或非常重要的目的)是完全适合的(或几乎完全必须的)。
〔28〕巴奈特,同前注[5]引书,第10页。
6.国际贸易对我国环境的影响与对策 篇六
贸易与环境是息息相关的,都是人类竞相追逐的共同目标,但是如何在环境制约贸易、贸易破坏环境的时代做好协调工作,实现国际贸易与环境共同的可持续发展是当今社会亟需解决的难题之一。
(一)国际贸易对环境的影响
国际贸易打破国与国之间、地区之间的地理壁垒,进而促进国家之间在保护环境方面的重大进步,最重要的表现之一就是国际公约的签署以及国际环境保护组织的设立。到目前为止,国际社会已经签署了二百多项环境协定,国际组织主要有多边环境组织、世界贸易组织、联合国环境环境发展委员会等。贸易的自由化不仅带动经济的增长,同时也为环境保护提供经济上的支持,有利于在全球范围内实现环境资源的优化配置。国际贸易的增长使得人们之间的经济交流增多,文化融合、社会之间的相互影响也随之加快、加深,环保技术、环保理念随之扩散到需要解决特定生态问题的地区、国家中。
不可否认的是,国际贸易对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因其影响之深远更加值得人们关注。对利益的追逐使得国际贸易活动逐渐靠向无节制的方向发展,对于环境资源的攫取亦毫无理性。尤其是近几年来,由于生产力水平、科学技术水平的限制,我国对外贸易的大幅度增长基本上都是建立在破坏环境的基础上,环境问题日益凸显。对我国环境影响更为深重的是,在国际贸易中,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还是居于不利位置的,尤其是在加入世贸组织时的承诺议定书造成国际贸易公司优先考虑自身利益、经济效益等因素,对环境的关注则是某种程度上对外在的反映。加之,我国对贸易公司或者其他组织在环境保护方面的限制较少,他们无需付出环境成本,环境的退化也没有反映在产品交易中。因此,一些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将对环境污染严重的工厂开设在中国,或者直接将垃圾出口到我国。据统计,1991-2001年间,我国进口了大量污染废弃物,1991年为99万吨,占当年全国进口额的0.49%,而2001年我国的进口污染物为1, 119万吨,达到了历史最高,占当年全年进口额的2.07%。
(二)环境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环境对国际贸易产生影响最初是通过资源来影响国际贸易发展的格局,但是随着国际贸易发展的深入,环境问题逐渐凸显后,在环境污染较为严重的国家开始颁布环境法律法规,对进出口产品实行征税,以此来影响产品的竞争力。一方面,各国有关环境保护的贸易政策主要是通过促进高新产品的研发,力争将产品对环境的影响降低到最小,既能保障贸易的增长,又不是以环境破坏为代价。另一方面,国际社会通过颁布环境法规限制甚至禁止对环境危害大的产品进出口。但是在具体实践中,此法效果不佳,发达国家能够利用本国经济、技术上的优势,违背自由贸易的宗旨,限制外国产品进入本国市场、保护本国产业经济的发展。
二、我国对外贸易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内,我国一直是以经济贸易的增长为目标,忽视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因此造成如今“亡羊补牢”的局面。现存主要的问题有:
(一)环境保护法规的滞后
首先是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与其他法律部门的不协调。在立法上对环境进行保护、对经济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方面进行规制,环境政策就不可避免地会与其他经济发展政策发生冲突,造成实际司法工作的混乱,影响到环境保护的成效。其次,在环境保护制度体系中,监督处罚机制尚未完善。由于人们环境保护意识不高的限制,仅仅只靠环保部门一家出力是不够的,而且该部门的独立性本身就不高(受到同级政府中经济主管部门的制约),监督效率随之下降。
(二)国际对环境保护的财政投入相对不足
总体来说,政府是越来越重视环境保护的,从“七五”期间的476亿元到“十五”期间的七千多亿,投资的上升趋势十分明显。但是从比例上来看,环境保护投入仅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3%,但是专家解释说环保投入需要投入1%-1.5%才能初见成效,达到3%才能明显改善环境质量。
(三)外贸产业结构的不科学
我国出口的产品一般都是初级产品和中间产品,这些产品的共同特点就是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较大;进口产品多是化工原料、羊毛、合成纤维等原料,工业制成品在进口商品中的比例稍有扩张,其中主要是成套设备等技术密集型产品的进口。通过进出口产品的对比可以看出,我国的外贸结构存在比例失衡的问题,归根结底是受技术水平的局限。我国劳动力价格比那些发展中国家要低很多,因此他们以技术带动生产为由,将化工、印染等污染企业开设到中国境内,进行环境成本转移。
三、促进国际贸易与环境协调发展的对策
(一)加强国际间贸易组织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合作
事有轻重缓急。经济发展已经达到一定程度后,现状要求我们必须要以保护环境为首要了。因此,我国可以多加入一些绿色环保国际组织,充分利用国际上保护发展中国家政策,免受发达国家的歧视和限制,积极与发展中国家进行谈判,在国际交往与合作中实行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积极履行自身义务的同时,要求发展中国家发挥更多的作用与履行更多的义务。在要求的同时,我们还可以积极向发达国家学习,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以开发我国的环保产品。处理与发展中国家的关系,则更多地依赖合作,同为取得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利益的条款而努力。
(二)调整国际投资结构和方式
国际投资偏重于污染环境的产业,这是由发达国家的利益驱使所致,但是我国毅然可以制定投资政策,引导国际投资的主流方向。一方面,我国对其他国家如亚非拉等经济不发达国家的投资偏向于带动我国的传统优势产业,实现我国产业梯度的战略转移。另一方面,改变外商的投资渠道。我们不可能因为跨国公司等外资企业对我国环境产生了影响就一味排斥外资,但也不能向以往那样听之任之,而是需要积极引导外资的流向,利用引进外资来继续带动我国产生的发展,同时又要改变原有的投资格局,将外资引向无污染或者低污染、高技术的产业中。例如,在投资之前给予投资清洁产业的公司一定的优惠政策,与之签订长期的清洁协议,保证环境污染产生之时的责任主体与后果;对于那些未能达标仍然一意孤行的组织一定要给予一定的惩罚性措施,甚至取消其经营资格。
(三)积极促进环境成本内部化
我国必须制定强有力的措施,坚决执行环境成本内部化,这是实现国际贸易与环境协调发展的重中之重。因为,贸易自由化的继续发展将导致环境更加恶化,而这一后果却必须由交易中更为弱势的一方承担,这是违反公平责任原则的。具体说来,我国可以加强税收政策,对环境污染较重的企业实行更为严苛的税收政策,以及规定相应的财产权等,通过此种途径定能有效地对资源利用进行优化配置、控制污染废弃物的排放。尽管环境成本的内化必将导致生产消费模式的转变的,从而使市场价格改变,对市场造成冲击,但是这也是“两害相权,取其轻”的不得已做法。
(四)改革外贸管理体制
首先,要调整外贸发展的战略思想。国际贸易结构的失衡才导致我国在环境保护中一直居于不利地位,我国要实现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终极目标就必须转变这种弱势地位,转被动为主动。在经济增长方式上,必须加紧转变——从劳动密集型增长方式向技术密集型增长方式转变。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应用至实际中,依赖科技进步将生态环境纳入质量评价体系中。其次,在进行战略重组时要改变传统的思想观念。注重经济效应、环境效应和社会效益三者的有机结合,特别是生态环境效益一定要取得长足进步,努力寻找新型发展路子。最后,可深化国际贸易体制改革。众所周知,我国企业发展形式单一,但是发展潜力是巨大的,一旦完善国际贸易经营体制后,其国际竞争力也能实现质的飞跃。调动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积极性,充分利用国际资源,缓解出口增长与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实现外贸的可持续增长。
摘要: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带动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 也造成了生态环境的恶化。笔者通过阐述国际贸易与环境之间存在的相互影响, 进一步分析我国在对外贸易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从而针对这些问题逐一提出解决之道——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是唯一出路。
关键词:国际贸易,环境保护,体制改革
参考文献
[1]喻永红.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冲突的实质及法律协调[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4 (3) :112-115.
[2]米薇, 李忠斌.环境与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分析[J].长江大学学报.2006 (5) :77-80.
[3]孙畅.国际贸易对我国环境的影响与对策[J].商业文化, 2011 (7) :167-168.
7.莎士比亚对英国民风民俗影响综述 篇七
科 技 文 献 检 索 课 综 合 实习报 告
学生姓名 李玉龙 学号 2010505035 学院 系(所)外国语 专业 英语
本人承担课题 莎士比亚对英国民风民俗的影响 实习日期 2012年4月 总 成 绩____________________
莎士比亚对英国民风民俗影响综述
摘要:莎士比亚是英国文艺复兴时期最具代表的剧作家,被马克思称为“最伟大的戏剧天才”。他的作品对后来的英国民风民俗产生了深远影响。本文综合概述了其作品对英国国民人性内涵、平民情怀、人文主义几个领域的研究。关键词:莎士比亚;英国;民俗
文献类型:H3 引言:
莎士比亚的戏剧作品产生在文艺复兴时期的英国,当时英国大众思想低靡,悲观。人们在痛苦中挣扎,但也在痛苦中渴望着表达他们自己的思想:自由,现实,社会秩序,道德等等。而莎士比亚的戏剧深刻反映了人民的需求,并在思想上给予处于混乱思想中的人民指导,从文艺复兴时期至今,英国已经完全刻上了莎士比亚的烙印。莎士比亚从诸多方面影响着英国国民的风俗习惯。
一. 莎士比亚对英国民众认识人性内涵和自我重视的影响
1,自我重视内容:文艺复兴前的英国是一个教会统治的时代,控制人民思想的教会神灵,人民基本没有人生自由的权利,无法掌握自身的命运。而文艺复兴的最主流思想就是自由平等。莎士比亚在其作品里面非常现实的展现了普通民众的追求自由平等的艰辛历程。以悲剧的形式展现,更刺激了人民重视自我权利,追求自由平等和幸福。2,研究现状:丁礼兵以《罗密欧与朱丽叶》为例研究了从莎士比亚悲剧浅析当时社会不公平现象,他认为莎士比亚的作品是对民众人性的觉醒的呼唤,给英国人民打上自由的烙印;矫福军,赵晓杰以莎士比亚四大悲剧重点研究了平民的人性思想;刘伟的莎士比亚中的贫民情怀更是直接讲出了“莎士比亚是一个与时代同步的人文主义者,更是一个伟大的平民。”刘晓波的莎士比亚四大悲剧中的人性内涵从女性的角度研究了当时英国民众自我意识的提高和争取自由的抗争。综合而言,当今英国社会的普遍民众思想里包含的民主、人权等思想都很大程度上从莎士比亚那里得到了传承。
二. 莎士比亚对英国民众平民情怀的影响
1,研究内容:文艺复兴是欧洲下层民众自己的思想的表达,而当时的英国是一个贵族统治的世界,文化思想上也是封建教会势力的控制,人民大众没有能表达他们自己情怀的窗口。莎士比亚是下层平民出身,也是一个文艺先去,他没有歌颂贵族,而是表达的下层人民的情怀,对英国民间的民风民俗影响一直延续至今。2,研究现状:山东教育学院的杜肖楠在从莎士比亚的四大悲剧中看平民情怀一文中指出,莎士比亚以平民的眼光洞察世界,他的作品直接影响英国大众的思想;刘伟在文章莎士比亚悲剧的平民情怀中也指出莎士比亚用广博的情怀使人们洞悉世界的善恶丑美,将自己的是非判断提神到一个十分重视的地位。
三. 对英国人文主义发展的贡献
莎士比亚对近现代英国的人文主义发展的贡献表现在几个方面,根据其作品反应的人的思想领域,学术界将其大致分为三大板块。即作品对英国文学艺术发展的影响,对英国语言习惯的影响,对英国人民审美观念变化发展的影响。
1.1,英国文学艺术的繁荣就是从莎士比亚的戏剧特别是悲剧开始的,当时的英国社会已经有了歌剧院和听戏的现象,但是真正受大众平民接受喜欢的不多,因为其舞台上表现的内容还没有完全俗化,虚假迷信的东西占大多数,人民对待封建思想的怀疑态度与日俱增。于是人文主义的文学艺术开始转向重视人的价值。孙和苗关于莎士比亚悲剧《哈姆雷特》中人物悲剧的思考指出,真正的悲剧不是悲剧本身而是人们在悲剧中看到的影子的放大,折射出自己身上或者思想上的痛苦的一面;邓伟英在《一个发人深省的悲剧人物》中指出,在薄弱的意志上抛弃与对恶的抉择,让我们更清醒的看到其命运的结局一定是悲剧的。
1.2,今天的英语已经是一个全球性的国际语言,但是其真正形成的年代正是莎士比亚生活的年代,学术界对于莎士比亚对英语的发展的影响有以下几种观点。王志勇、王宪丽等在《源于莎士比亚戏剧的英语习语》一文中指出,莎士比亚的作品中出现多超过16000个英语词汇,超过任何一位英语作家莎士比亚的语言丰富广博,生动优美、灵活有力,因此其戏剧中有许多晶莹如玉的佳句成为英语语言的精华,融入人民的生活经常被人民引用,成为英语 国家的人民日常使用的口语。王建在莎士比亚四大悲剧圣经典故的运用一文中指出,莎士比亚巧妙的将圣经故事运用到其作品中,达到深化作品主题增强戏剧性的作用。
1.3当今英国国民可谓是一个极具审美观念的群体,无论是对文学、音乐的审美,还是对日常衣食的审美在世界上都是独具一格的。近年来学术界对莎士比亚在审美艺术这一方面的研究侧重于下层人民的普遍审美观念的研究。最基本的概念是,英国整体的审美观念是一种民族化的,是英国文化的本身,而不是几个人的审美观念。从莎士比亚的角度来讲,他对于发展英国人民的审美观在他的那个时代具有不可磨灭的作用。季英在文化视域下的莎士比亚人文主义戏剧创作中指出,莎士比亚在文学领域真正的发现了人,他带着继往开来的巨大魄力及展示永恒的深刻内涵引领我们超越了历史,超越了时空。其人文主义戏剧给整个英国带来的是历史的、现实的、民族的、人类的厚重的文化感。袁亚楠在《一千个读者就业与全国哈姆雷特》中写道,莎士比亚的文学,应道人类用独立的、批判性的思维去研究人事。刘小玲在《莎士比亚戏剧的审美性特征》一文中又指出,莎士比亚的文章受是人的额爱戴,被普通老百姓所接受,就是因为他的作品涤荡这读者的心胸,启迪着人民的智慧,应道人们不断他们所和思考,赋予读者源源不断的审美享受。
四.研究中的不足
大部分的研究中都是基于对其作品的研究,对于与当时的额社会现状结合的信息概念和文学历史转型的结合不太紧凑。今后国内对于莎士比亚对英国民风民俗的研究还应该更多加入一些莎士比亚本人的历史感受的研究。五.参考文献
[1] 王志勇,王宪丽.源于莎士比亚戏剧的习语[J].大连轻工业技术学院基础部外语室,2005(191)
莎士比亚语言生动广博,灵活有力,其中许多佳话已成为英语语言的精华,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经常被人引用,成为人们日常使用的口语。
[2] 刘伟.莎士比亚戏剧中的平民情怀[J].信阳师范学院,2010:01-0068-02.莎士比亚坎坷曲折的身世经历造就了他伟大的艺术成就和广博的胸怀,他的创作,尤其在四大悲剧中表达了自己的平民情怀,对民众疾苦的同情和对平等的渴望。莎士比亚是一个与时代同步的人文主义者,也是一个伟大的平民。[3] 刘小玲.莎士比亚的审美性特征[J].长江大学外国语学院,2007(5).莎士比亚悲剧几百年了久经传诵,至今任以其经久不绝的艺术魅力涤荡着读者的心胸,启发者读者的探索和思考,赋予读者源源不断的审美感受。他的悲剧的独具特色的魅力在于这些悲剧从思想、生活、艺术等各个方面表现出来的非同一般的特殊性。作品包含无限,回味无穷,也是的读者可以从他的作品里源源不断的挖掘新的价值和意义。
[4]普拉曼·马尔科夫著,黄觉校.莎士比亚为什么能在戏剧界保持最前沿甚至超前地位?[J]中央戏剧学院报,2009(4).[5]李升炜.试论莎士比亚悲剧的本质[J].长春教育学院报,2010(28).[6]荆莹.谈莎士比亚悲剧的独特风格[J].沈阳大学学报,2008.[7]邓伟英.一个发人深省的悲剧人物——析莎士比亚戏剧《麦克白》中主人公麦克白悲剧命运的形成[J].吉林教育学院报,2010.[8]彭桂菊.论莎士比亚戏剧中的行动理论[J].长江学术报,2011.[9]刘涛.前论近代早期英国习俗改革[J].武汉科技大学学报,2009.[10]胡丽萍.文艺复兴中的神学阴影[J].社会科学论坛,2007.检索工具:CNKI数据库 万方数据库 维普数据库
检索表达式:莎士比亚AND英国
英国AND民俗(民风)莎士比亚AND人文主义 莎士比亚AND文艺复兴
8.电子商务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 篇八
一、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基本功能
(一)物色贸易伙伴
物色贸易伙伴是开展国际贸易的前提。在传统方式下,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为了寻找合适的贸易伙伴,必须付出极高的代价。而利用电子商务物色贸易伙伴,既可以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的投入,而且还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
(二)方便咨询、洽谈
因特网不仅具有便捷、低成本的通讯功能,而且具有高效、大容量的信息处理能力,在国际商务的咨询、洽谈活动中也具有十分重要的功能。买卖双方可借助电子邮件、新闻组和实时讨论组了解市场和商品信息,洽谈交易事务,如有进一步的需求,还可用网上的白板会议来交流即时的图形信息。通过因特网进行咨询和洽谈可以跨越面对面洽谈的限制,提供多种方便的异地交流方式。
(三)网上订购与支付
电子商务可借助网站中的邮件交互传递网上的订购,并可通过银行和信用卡公司的参与实现网上支付。网上订购通常在产品介绍中提供十分友好的订购交互格式框,当客户填完订购单后,系统会用交易确认信息单来保证订购信息的收悉,订购信息也可采用加密的方法使客户和商家的商业信息不致泄露。国际贸易中的网上支付对可以直接通过因特网传递交付的软件、音像、咨询服务等无形产品及交易来说极为便利,可节省很多人员的开销,并且,随着网络安全技术的不断发展,网上支付在国际贸易中会表现得更加明显。
(四)交易管理网络化
国际贸易的业务活动牵涉到政府的多个职能部门以及金融、保险、运输等众多配套服务部门,对国际贸易教育的管理包括有关市场法规、税务征管、保管、交易纠纷仲裁等多个环节。在传统的运作过程中,企业必须单独与各相关单位打交道,必定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并且要占用大量的时间。电子商务使国际贸易的交易管理做到无纸化网络化,使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可直接通过因特网办理与银行、保险、税务、运输各方有关的电子票据和电子单证,完成部分或全部的结算以及索赔等工作,大大节省了交易过程的时间和费用。
二、电子商务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与挑战
(一)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优劣势
1。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优势
全球经济发展正在进入信息经济时代,电子商务是未来世界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推动力。与传统商务模式相比,电子商务将对人类社会生活产生重大影响,也必将对我国传统产业的改造和提升发挥积极的推进作用。
(1)电子商务对我国外贸企业的促进作用
与传统的商务活动相比,电子商务有着许多明显的优点,诸如降低交易成本、减少库存、缩短生产周期、增加商业机会以及减轻对实物基础设施的依赖等等。所有这些,都将对外贸企业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巨大的市场孕育着无限的商机。自入世以来,我国对外贸易进入一个快速增长期,2010—,我国进出口贸易总额分别增长21。5%、37。1%、35。7%、23。2%和23。8%。对外贸易发展增速已经连续5年保持在20%以上,这是改革开放以来所没有的。海关总署1月11日公布了20我国外贸进出口情况。据海关统计,去年我国对外贸易规模高达17606。9亿美元,比增长23。8%,对外贸易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近几年来,电子商务也取得了几何级数的增长。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的统计数据,世界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3。9万亿美元,比增长69%,2010年世界电子商务交易额达12。8万亿美元,占全球商品销售的18%。据统计,美国90%以上的企业使用了互联网,60%的小企业、80%的中型企业、90%以上的大型企业已经借助互联网广泛地开展商务活动。据日本经济产业省的数据, —日本企业间电子商务达7453亿美元,比上年增长67。2%。电子商务将成为未来国际贸易的主要形式。
对于中国广大的外贸企业来说,对外贸易的快速增长和电子商务的几何级数的增长将是一个巨大的市场和孕含着无限的商机。
(2)可更有效地为客户服务
客户的满意度,是衡量企业销售是否成功的根本,也是企业赖以存在的基础。目前许多公司正在开始使用电子商务进行客户服务。我国外贸企业约有62%通过E—mail或EDI方式与客户进行业务信息交换,56%通过Intemet进行产品宣传和市场营销。在网上介绍、提供技术支持、查询定单处理信息以及货物运输的具体细节、搜索和了解客户的喜好及要求,不仅方便、快捷、经济,而且可解放公司自己的客户服务人员,让他们去处理更为复杂的问题,调整与客户的关系,也会使客户更满意。企业的网络信息,可为企业提供各种供货渠道,加强与主要供应商之间的合作关系。
(3)有利于实现外贸客户资源管理,避免对业务员的过度依赖。
外贸企业原始实行的经营方式多是业务员包揽从客户选择、签定合同、组织货源、验货报关到货款支付的全过程,掌握着客户资源。这一方面使企业无法掌握客户的状况,另一方面是业务员掌握着企业的生存及发展,一旦人才流失,企业竞争力急剧下降,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而过电子商务和外贸企业信息化建设,使每人每天的工作日程与行动记录都有据可查,哪个客户、什么项目、何时何地、与谁联系、做了什么事、花了多少时间和费用等,所有细节均一目了然,使主动权更多地掌握在外贸企业手中。
(4)电子商务降低了交易成本和采购成本
外贸企业在传统国际贸易采购中,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与物力、买卖双方需要经过多次的询价、还盘,大量的来往传真、电函才能成交,并且在这些询盘、还盘过程中还非常容易出现人为操作的失误。资料表明,采用EDI,商业文件的传递速度提高81%,由差错造成的商业损失减少40%,文件处理成本降低38%。使用EDI的公司通常可以节省5%—10%的进货费用。
9.地理环境因素对英国对外贸易的影响 篇九
随着发达国家科技水平的提高, 环境意识的提升, 传统贸易壁垒逐渐淡出, 环境贸易壁垒成为发达国家贸易保护的主要手段, 发展中国家的出口深受环境贸易壁垒的影响。我国出口企业每年因环境贸易壁垒而遭受巨大的损失。因此, 如何有效应对环境贸易壁垒将成为发展中国家乃至全球的热点。本文从环境贸易壁垒的基本概念出发, 分析环境贸易壁垒对我国出口企业的影响, 并提出出口企业应对的有效措施。
1 环境贸易壁垒的基本概述
环境贸易壁垒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 兴起于20世纪90年代, 作为一种主要的非关税贸易壁垒, 是新贸易保护主义与环境保护运动相结合的产物。环境贸易壁垒又称绿色贸易壁垒, 是发达国家为了保护本国有限的资源、生态环境以及人类健康, 通过颁布一系列法规、条例, 以及制定苛刻的环保技术和包装要求, 繁琐的检验认证和审批制度, 并且征收环境保护税, 来实现保护本国贸易限制进口的目的。
目前, 发达国家根据自身的技术优势, 设置严苛的标准及指标, 遏制进口, 保护本国贸易。环境贸易壁垒主要有以下6种表现形式。
1.1 绿色关税
绿色关税又称生态税, 是环境贸易壁垒初期的表现形式, 即发达国家为限制或者禁止一些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产品进口而征收的一些附加税。主要包括: (1) 对产品所征的税, 这里的产品主要是指一些对生态环境有潜在危害的产品, 比如香烟以及某些化学品; (2) 对使用环境资源所征的税, 比如对废水、废气的排放; (3) 对生产过程中所投入的物质所征的税, 即对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对环境有危害的物质所征收的税。
1.2 绿色技术标准
绿色技术标准是发达国家设置的较严格的标准, 其目的是限制发展中国家产品的进口。发达国家利用技术优势, 设置符合自身技术水平的标准, 要求发展中国家的进口产品符合其标准, 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构成巨大阻碍。绿色技术标准的设置是不平等的, 这使发展中国家原本具有优势的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失去优势。如欧盟设置的ISO14000环境标准, 要求发展中国家的大多消费品无论是生产还是最后的维护都必须符合其设置的标准, 极大地打击了发展中国家产品的出口。
1.3 绿色检疫
绿色检疫是指发展中国家产品出口必须符合其规定的检疫标准, 尤其是动植物的卫生检疫。GATT乌拉圭回合通过了《卫生与动植物卫生措施协议》, 该协议规定了一系列卫生与动植物卫生检疫的国际标准。这对于发展中国家产品的出口增加了成本, 使其丧失原本的低价优势。
1.4 绿色环境标志
绿色环境标志是一国政府部门或者民间组织通过对某一产品的生产到最终回收利用的检验, 证明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所颁布的放置于产品包装上的一种标志。绿色环境标志是对企业产品符合环境标准的一种证明。具有证明性、权威性、专证性、时限性、比例限定性。目前, 发达国家中有50%的消费者更愿意购买贴有绿色环境标志的产品, 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 绿色环境标志是其进入国际市场的通行证。
1.5 绿色包装
绿色包装是指以无公害物质为原料制造的包装, 该包装同样也是从生产到最终回收都对环境无损害。绿色包装可回收利用, 易降解, 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绿色包装虽然加大了包装成本的投入, 但对发展中国家有利, 既解决了发展中国家垃圾处理问题, 又保护了发展中国家的生态环境。
1.6 绿色补贴
为了保护国内的生态环境及资源, 发达国家将其污染较严重的产品转移到发展中国家生产, 这就降低了其环境成本, 而使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成本加大, 很多企业无法支付治理环境的巨额费用, 不得不要求政府补贴。但是发达国家不承认这种补贴, 认为其不符合《补贴与反补贴协议》, 从而导致限制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进口。
2 环境贸易壁垒对出口企业竞争力的影响
2.1 对出口企业价格竞争力的影响
2.1.1 消极影响
发达国家制定了一系列严格苛刻的标准、协议、法律法规, 要求进口的产品无论是生产、加工、包装, 储藏运输乃至最终的回收报废处理都必须满足“无污染、无公害”的要求, 这无疑降低了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中的价格竞争力。其次, 由于我国商检部门对很多产品缺乏检测标准以及相应的检测设备, 使得我国出口企业必须自掏腰包, 进口相关检测设备, 加大环保资本投入, 引进先进技术, 获取检验检疫认证, 以及其他各项环保费用, 这无疑增加了企业的成本。企业为了获取利润, 势必要将这些费用计入产品价格, 这就使得我国因低成本而在价格上具有的优势完全丧失。再次, 许多国家、商检部门对我国出口企业提供的检测结果不予认可, 要求我国出口企业提供其指定机构的检测标准, 而这些机构检测的费用相当昂贵, 这同样使得我国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失去比较优势。
2.1.2 积极影响
虽然发达国家实施的严苛环境保护标准使得我国出口产品的价格优势大大减弱, 但从长远来看, 能够促使企业苦练内功, 努力提高产品的环保科技含量, 对于我国出口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完善出口企业的产品结构, 产品绿色化, 推动我国企业加快技术创新, 有效提高企业产品的核心竞争力和国际竞争力都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有利于企业突破环境贸易壁垒的制约, 以达到贸易与环境双赢的结果。
2.2 对出口企业流程竞争力的影响
2.2.1 消极影响
越来越多的发达国家不再满足于产成品的环保要求, 还对产品的全部流程进行检验, 规定生产、加工、包装、储藏、运输、贸易至最终报废都必须要完全符合“绿色生产”的要求。这不仅要求生产环境的绿色安全性, 同时要求全流程的“绿色性”。与发达国家相比, 我国的技术相对落后, 设备不先进, 我国出口企业在生产流程方面本身就存在相对的劣势, 这就使得我国出口企业由于生产流程的不达标而不断受到发达国家的“环境贸易壁垒”。
2.2.2 积极影响
绿色生产有利于企业改进生产技术, 优化产品结构和生产方式, 促进绿色产品的生产, 从根本上将产品“绿色化”, 使发展中国家出口企业生产的产品更能符合目标国的要求, 推进出口企业产业结构的调整, 促进资源优化配置, 推进我国相关生产技术的规范化发展, 防止国外高污染工业转移到我国, 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 进一步促进对外贸易生产的标准化, 给我国出口企业带来更多的益处。
此外, 还有利于促进我国出口企业推行ISO14001等国际认证, 出口企业通过认证后, 证明该企业产品在环境管理方面达到了国际水平, 能够确保对企业各过程、产品及活动中的各类污染物控制达到相关要求, 有助于企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2.3 对出口企业员工竞争力的影响
2.3.1 消极影响
在我国出口产品中, 劳动及资本密集型产品比重比较大, 技术密集型产品的比重较低, 这使得我国产品成为大多数发达国家环境贸易壁垒的限制对象。随着发达国家对环保与健康、安全的意识增强, 对于产品生产流程的环保要求增加, 实质上也对生产产品的员工的要求提高。在国际市场中, 我国一直以廉价劳动力而具有优势, 而发达国家制定的各项法律法规, 使我国的劳动力优势面临巨大的挑战, 这就要求出口企业加大对员工培训的支出, 完善对员工的技术以及相关知识和能力的培训, 努力提高员工自身的素质以及能力, 加强对员工环保意识的宣传, 引进高素质高技术水准的人才。
2.3.2 积极影响
面对越来越严苛的环境贸易壁垒, 我国出口企业不得不加大人力资本投入, 促使企业树立绿色生产观念, 实施更为严格的行政管理体制。另一方面, 促进我国企业进行国际贸易和环境保护的综合研究, 改善我国环保污染和生态恶化, 增强我国出口企业员工的核心竞争力和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3 出口企业应对环境贸易壁垒的对策
3.1 建立合理经营理念, 提高自身国际竞争力
西方发达国家对环保绿色产品的需求非常广泛, 而发展中国家由于资金、消费水平等因素限制, 还无法真正实现对所有消费需求的环保绿化。如目前我国只能对部分食品、家电产品、通讯产品等进行部分绿化;而发达国家已经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 包括立法等, 来推行和实现全部产品的绿色消费, 从而培养了极为广泛的市场需求基础, 为绿色营销活动的开展打下了坚实的根基。以绿色食品为例, 英国、德国绿色食品的需求完全不能自给, 英国每年要进口该食品消费总量的80%, 德国则高达98%。这表明, 绿色产品的市场潜力非常巨大, 市场需求非常广泛。
面对这样的市场需求, 出口企业必须树立绿色营销理念, 加大绿色营销意识的宣传, 为了真正实施绿色营销, 出口企业从绿色交通工具的选择, 绿色仓库的建立, 到绿色装卸、运输、贮存、管理办法的制定与实施, 认真做好绿色营销渠道的一系列基础工作。从而提高自身的国际竞争力, 获取更多的贸易机会, 提高自身在国际市场中的地位。
3.2 采用国际标准, 努力取得环境标志认证
我国许多企业特别是很多中小企业对环保的意识处于起步阶段, 对取得绿色标志认证以及采取国际环境标准的重要意义没有深认识。环境标志认证是进入国际市场的通行证。我国出口企业应及时了解国际标准, 积极为本企业产品申请环境标志认证, 如ISO14000和ISO14001系列标准和质量认证, 努力把握国际贸易机会。
面对发达国家日趋严格的环境要求, 企业应深入研究世贸组织对环境与贸易的标准和认证, 及时了解国际上有关环境与贸易的最新动向以及发展趋势, 积极预测国外可能出现的贸易保护主义对企业出口商品的环境要求, 及时地掌握海关、商检等部门的相关信息, 提高绿色风险防范能力。
3.3 调整出口产品结构, 加强技术创新, 实施绿色可持续发展战略
环境贸易壁垒本质就是高技术壁垒, 是发达国家利用自身技术优势限制发展中国家产品进口所实施的措施。因此对出口企业来说, 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发达国家设置的环境贸易壁垒, 使本企业产品顺利进入发达国家市场, 就必须加强技术创新, 追求绿色环保高技术生产, 开发和生产绿色产品, 提高绿色环保产品的质量和水平, 努力学习国外有关开发生产绿色产品的先进技术和成功经验, 加强与外国相关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同时, 还要根据国际市场对环保产品的需求, 及时调整出口产品结构, 淘汰高污染、高成本、低技术产品生产, 大力引进国外先进的治污技术和清洁生产技术, 实现绿色化生产, 使产品更具绿色化, 从而避免目标国环境贸易壁垒的制约。
我国出口企业应当对产品的设计、原材料的选购、生产、销售以及废弃物的回收再生和产品包装、运输储存及最终的处理这一全过程加强环境控制, 以适应国际环保质量管理系列标准的要求, 提高企业产品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 扩大产品的出口, 从根本上提高企业产品自身的环保质量和水平, 扫除绿色贸易壁垒对企业产品出口的障碍。
参考文献
[1]邵帆.绿色贸易壁垒成因的博弈分析[J].价格月刊, 2011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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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杨小舟.开放经济条件下环境贸易壁垒对贸易的影响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 2010 (10) .
10.地理环境因素对英国对外贸易的影响 篇十
文欢
(湖南理工学院外国语言文学学院湖南岳阳)
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贸易一直保持了快速发展态势,增长速度不仅高于同期国民经济的增长速度,也远远高于同期世界经济和国际贸易的增长速度。尤其是加入WTO以来,我国对外贸易发展更为迅猛。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经济大国,在对外贸易的发展中显得很特殊,因而,在选择对外贸易战略时有必要根据中国实际国情和对外贸易现状进行针对性的分析,选择更符合中国长远利益的对外贸易战略。本文分析了中国对外贸易的现状,并以此为出发点,提出了一些国家应该采取的合乎国情的对外贸易战略.关键词: 贸易现状,贸易战略,新方向
The influences of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China’s Foreign Trade on the Selection of National Trade Strategies
Wen Huan
(College of Foreign Languages and Literature, Hunan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Yueyang)
Abstract:After reforming and opening to the outside world, our country holds arapid expansion posture.The growth rate is not only faster than that of national economy in the same period, but also higher than that of international economy in the same period and international trade.Especially after participating in the WTO,our external trade develops in a high speed.As a developing economic country, China is special in the development of foreign trade.Therefor, it is necessary for our country to select trade strategies according to actual conditions and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China’s foreign trade and choose strategies more appropriate for China’s long-term interest.This thesis analysis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China’s Foreign Trade and bases on it to putting forward some suitable national trade strategies.Key words: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foreign trade, trade strategies, new direction.一.中国对外贸易的现状
1.进口快于出口增长,进口占世界进口贸易总额的比重逐年增加。
我国进口地位上升很快,成为仅次于美、德的世界第三大进口贸易国,这意味着中国在全球进口贸易格局中与主流贸易国相互依存加深。从发展趋势上看,中国的进口贸易地位仍有上升的空间,中国成为一个进口大国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2.进口商品结构发生根本性转变,成为世界最大资源性产品进口国之一.出口产品仍以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工业附加值不高。
原油、铁矿砂、进口食用油等产品进口增长迅猛。从1993年起,我国从一个石油净出口国变为净进口国。2004年,进口达到1.2亿吨,年进口首次超过亿吨,增长34.8%;铁矿砂进口 14813 万吨,占国内总产量的 56.9%;氧化铝 561万吨,占国内总产量的92.1%。出口产品中计算机通信类产品出口份额在上升,但是从中国商务部的统计中可以看出,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主要贸易方式仍然是加工贸易类,工业附加值不高。
3.对国际市场的影响力加大,中国政府经济政策倍受国内外关注。
我国进口占国际市场的份额持续上升,2004年,进口占世界进口的比重达到6%,进口对国际市场的影响力更加显著。目前,在进口构成中,原材料、能源等初级产品的比重越来越高,我国已成为全球资源性产品价格和数量的最大影响国,政府的经济政策倍受世界关注。
4.贸易摩擦增多,我国已连续9年成为全球遭受反倾销调查数量最多的国家。
加入WTO后,中国遭受国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以及“特保”1立案调查的数量不断上升,案件数量和涉案金额均呈上升趋势。中国对外贸易在总体保持进出口贸易平衡的情况下,区域不平衡、市场太集中,如对美国等个别贸易伙伴存在巨额贸易顺差,对美欧纺织品和轻工产品出口过于集中等,由此产生的摩擦增加且更加激烈。
5.贸易伙伴过于集中、抗风险能力不足。
我国的贸易伙伴仍相对集中在欧亚和美洲,特别是有限的几个世界主要国家,如排前3位的分别为日、美和欧盟,对这三者的贸易额占到总额的近一半。这种贸易格局不具备足够的抗风险能力.如果这几个主要贸易伙伴经济不景气,从而采取保守的贸易政策,会使得中国的对外贸易额受到了较大的影响。
中国的贸易现状可以初步表明,中国已是一个贸易大国。在对外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结构不合理、增长方式粗放等问题依旧突出,同时贸易顺差急剧扩大、摩擦迅速增加、与宏观经济不协调、资源能源和环境承载吃紧等一系列新矛盾相继而生。新形势下我国对外贸易仍然面临着不小的考验。因而现在更为急迫的问题在于,如何从贸易大国发展成为贸易强国?
二.对外贸易战略的调整
对外贸易发展战略是关系一国对外贸易发展全局和长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措施的总和,对经济发展水平和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影响。从“八五”到“十五”,我国先后提出了“市场多元化”战略、“以质取胜”战略、“大经贸”战略和“科技兴贸”战略等,对外贸易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创造了发展中国家贸易增长的奇迹,但要想进一步拓展我国对外贸易,提升我国的国家竞争力,实现贸易强国之梦,就有必要在回顾和总结的基础上,与时俱进,积极探索外贸发展战略新方向。
我国对外贸易发展战略应树立可持续发展战略。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成为同时期世界经济增长最快的国家之一。然而在实现经济增长的同时,我国的环境质量日益恶化。与此相反的是世界范围内的环境保护浪潮已开始影响国际贸易领域,它对国际贸易的发展提出了新的挑战。从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来看,我国的对外贸易发展还处于粗放型发展阶段,出口实施的是高投入、高消耗、低效益的数量型模式。这些问题一方面影响了我国对外贸易本身发展的速度和效益,另一方面也在相当大程度上制约了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速度和效益。因此,在探索对外贸易战略新方向时,必须以坚持可持续发展为前提。
2.1打破技术性贸易壁垒
1.建立预警机制,实现对外贸易保护前置化。
政府有关部门要对主要合作国家的情况十分了解,对信息保持高度敏感,定期或不定期发布预警信息,提醒相关企业及时做好相应准备。
2.制定优惠措施,发展循环经济,扶持“绿色”企业发展。
政府应通过优惠政策,对符合国际标准、科技含量高的绿色环保型企业进行扶持,淘汰一批管理水平低、环保意识差的小企业。
3.实施标准化战略,制定与国际标准一致的国家标准和技术法规。
统一并提高我国的技术标准,使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与国际标准协调,让生产企业在掌握国际标准的基础上去安排生产,以使产品符合进口国要求。
2.2 应对对外贸易摩擦
我国开展对外贸易过程中,贸易摩擦众多,各种反倾销事件层出不穷,因而国家需要针对这一现状,采取有效措施。
1.政府充分利用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2.建立和完善反倾销应诉机制,为外贸提供强大的后盾。
3.出口竞争秩序规范化,合理化,建立重点行业和重点产品的出口制度。
2.3运用对外贸易增长方式
1.改进出口商品结构。
中国目前出口产品大多是规模大价格低,是中低档产品的出口,出口商品由数量型转向质量型,使外国对中国商品的需求不再仅仅因为低价格,而是因为质量需求。
2.提高外贸增长的效率、质量,以及可持续性。
完善对外贸易制度建设;加快自主品牌建设,增强外贸企业竞争力;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加快自主技术创新,实现外贸增长的可持续性。
3.借鉴我国国内贸易增长的方式。
国内贸易的增长是可以借鉴的,各省之间的贸易一定程度上可以与对外贸易相类比,各省市的企业可以与各跨国公司类比。学习借鉴国内经济增长的模式,避免资源浪费,减少贸易摩擦,以提高增长效率及质量。
结语
当前我国外贸处于大而不强的地位,虽然进出口规模大,但在对外贸易中局势然后不够理想。因此,我们一方面认清外贸的形势,抓住机遇,进一步增强发展的信心,利用我国比较优势,寻求更大的发展空间,巩固贸易大国地位;另一方面,又要充分估计形势的复杂性、严峻性和不确定性,正视外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把各方面的困难和风险考虑得更充分一些,把应对各种挑战的工作做得更扎实一些,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支持对外贸易发展的政策措施,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努力解决影响外贸发展的中长期结构性问题,推进贸易强国进程。
参考文献
[1] 中国对外贸易概论,曲如晓,机械工程出版社,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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