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为原因分析

2024-10-04

不作为原因分析(精选7篇)

1.不作为原因分析 篇一

近年来,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相对人起诉行政机关不作为行政诉讼案件,呈现逐年上升趋势。2000年至2003年共受理各类一审不作为行政诉讼案件69件,年均增长42%.行政不作为不仅直接危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损害了行政机关的形象,已成为当前严重干扰依法行政的顽疾,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遏制。

一、不作为行政诉讼案件的特点

1、不作为类型以不履行法定职责居多。在2003年受理的21件不作为行政诉讼案件中,因不履行法定职责而引起诉讼的有14件,占67%;因不履行法定义务引起的有7件,占33%.2、被诉行政机关相对集中,主要集中在对公民人身、财产权利实现有决定权或保护职责的公安、劳动等部门。在受理的21件案件中,被告为公安、劳动、房管、国土部门的有13件,占62%.3、不作为表现形式多样化。有对当事人的请求明确拒绝履行的,有故意回避或不答复的,也有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故意拖延履行的。

4、出现当事人连续起诉数个行政机关。有的当事人先后要求不同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在有关行政机关均未答复或履行的情况下,连续起诉不同级别、不同性质的行政机关。

5、案件审理有“四难”,即原告举证难、法定职责确认难、起诉期限确定难、纠纷解决难。

二、引起不作为行政诉讼案件上升的原因

1、立法上的原因。首先,我国大量的法律、法规未对行政行为的方式、时效等作出明确规定,加之我国国家赔偿法未明确规定行政不作为损害要承担赔偿责任,使得一些行政机关随意不作为。这是不作为行政诉讼上升的一个根本原因。其次,有些法律、法规或规章之间出现规范冲突或管辖权交叉,令行政执法人员无所适从。

2、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方面的原因。一方面,部分行政机关执法具有一定的趋利性,对自身有利的就管,而对自身无利的就不管,导致行政执法出现无人管地带。另一方面,部分行政执法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对职权的理解出现偏差,忽视了对一些法定职责的履行;有的行政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缺乏应有的了解,从而对自身的法定职责心中无数。

3、行政机关职能重叠、交叉方面的原因。尽管已经过机构改革,但行政机构的设置仍不尽合理,以致出现分工不清、职责不明现象。在这种情况下,有些行政机关趋于充当享受权力的角色,而努力排斥需要承担责任的那部分重叠角色;行政执法人员在其所扮演的角色与个人无益或相悖时,在主观上不愿意承担角色责任。

4、监督力度不大也是不作为行政诉讼上升的一个重要原因。实践中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偏重对作为行为的监督,而对不作为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措施。加之行政不作为本身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而不作为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发生又存在一定的时间间隔,这也给监督工作带来很大不便。

5、行政相对人因对行政诉讼缺乏了解而盲目诉讼也是此类案件上升的一个原因。

三、遏制不作为行政诉讼案件上升过快的对策一是努力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要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公务员制度,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强化其积极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意识,使法制观念和职业道德内化为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准则,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同时,行政执法机关还应配备法律专业人才,增强行政程序意识和依法行政水平。二是积极推广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制度。目前,我国已有许多城市试行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制度,即将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权交由一个行政机关,如成立行政执法大队统一行使,从而避免推诿、扯皮现象的发生。三是完善立法,减少法律冲突,拓宽行政不作为的救济途径。首先,应尽快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明确规定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方式和时效。其次,应修改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行政不作为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再次,应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清理和修改,对于一些需由数个行政机关共同履行的职能,尽可能具体划分各行政机关的职责,或明确职能交叉时各行政机关的职责分工,避免不必要的冲突。最后,还应修改行政诉讼法,扩大行政不作为的受案范围,规定对行政复议不作为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这样不仅可以解决行政复议不作为的法律救济空白,而且可以督促行政复议机关通过行政复议,解决一部分行政不作为纠纷,从而避免此类案件形成诉讼。四是在行政机关内部建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规定对因不作为导致相对人损失的,在行政机关内部追究当事者和分管领导的责任,以督促和震慑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五是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要健全内部监督,在行政系统内部设立专门的行政监督监察部门,实行执法与执法监督职能的分离,不断加强行政自控;同时要健全外部监督,建立健全各级人大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工作制度、行政长官定期汇报制度、专门的行政监督检查机构等,努力从监督机制上预防不作为行政行为的发生。六是加强法制教育宣传。积极宣传有关行政法律、法规,帮助公民、法人认清各行政机关应履行法定职责范围,避免因错告引起的讼累;教育公民认识不作为行政诉讼是在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未果的情况下采取的司法救济手段,必须在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前提下方可行使,以减少不必要的不作为行政纠纷;还要通过宣传进一步强化当事人的证据意识,使其有意识地收集相关证据,充分运用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刘志明

2.不作为原因分析 篇二

筅云南昆明学院刘媚

目前, 在我国法学界, 关于作为侵权与不作为侵权的探讨主要集中在行政不作为以及不作为犯罪的研究上。但近年来, 不作为所引发的民事案件不断增多, 逐渐引起人们对不作为侵权行为所致损害的关注。侵权行为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 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学校的侵权行为从其外延上, 有广义和狭义两种, 广义上是指学校侵犯其他一切民事主体合法权益, 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狭义上是指学校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本文重点探讨后者。

学校的作为侵权是指学校实施了某种法律禁止的行为, 侵害了学生的合法权益, 是一种积极的行为形态。例如, 学校中的乱收费、乱罚款;教师体罚学生;随意停课或补课等等由于学校不当行为导致的各种学校事故。学校不作为侵权是指学校未履行或怠于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使学生遭受损害, 是一种消极的行为形态。例如, 学校管理不严造成的事故、学校设施设备陈旧造成的事故、教师不作为等。学校不作为是一种不具有外在表示性的法律行为, 它的危害性常常被人们忽视。学校不作为侵权产生的前提是什么?其特征和表现是什么?学校不作为侵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本文试图通过法理的分析寻求答案。

一、学校不作为侵权的前提

不作为侵权的法律责任得到认可是极其漫长和缓慢的, 最初体现在从事公众服务的案例中。随着社会的发展, 不作为侵权的法律责任拓展到契约领域, 到了19世纪, 不作为侵权的法律责任在某些国家进一步扩展到公众意识的领域。黄立教授认为, 有行为义务而未行为, 是为不作为 (或消极行为) 作为义务之产生, 可由于法律之规定、契约之约定、行为人先前行为使危险升高、对责任之实事承受 (无契约关系之实事承受) , 如搀扶老人过马路, 使老人产生信赖, 因而不能半途放弃之、具体之紧密生活关系[1], 学校作为为公民提供教育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其不作为侵权产生的前提, 概括起来有两个方面。

1. 公平正义的社会价值基础

公平正义本是一种存乎于心的观念, 是道德层面的内容, 但是正义的实现则需依赖于法律的帮助。公平公正既是人类永恒的道德追求, 也是法律价值, 体现为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权利和义务是同一法律关系的两个不同侧面, 义务的履行在道德层面价值上更高于权利的行使。法律正义是指法律为了实现社会正义, 为了整个社会的利益而强施于个人的责任和义务制度。道德正义基于职务、业务、伦理、社会习惯的原因, 能够上升为法律正义, 但道德标准的崇高性使得并非所有的道德正义都能够转化为法律正义, 道德的法律化是有限度的。道德正义法律化是指现实中应该做, 且能够做到的义务。应该做是指普遍社会观念的认可, 能够做是指在客观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能够实现。民事立法的理念受哲学思想的影响, 历史上存在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的冲突。但是由于社会发展出现的分配不均衡现象, 法律更趋向于以公平合理的方式保护受害人在危险日益增多的社会里成为弱势的一方。学生, 尤其是未成年的中小学生, 由于他们对危险的认识比较欠缺, 消化、承受损害的能力比较弱, 在受教育的同时必然要求学校给予保护。

2. 义务责任的辩证关系原理

对于作为义务的规定, 目的就是在于通过作为义务的设立规范人们的行为, 使人们按照作为义务的指引行为。作为义务的规定最终要归结到不作为侵权责任的承担上, 即在存在作为义务的前提下, 静态的不作为才可能成为一种侵权行为。学校不履行自己应当履行而且能够履行的义务的不作为, 表现为针对学生的特定作为义务的不作为, 具有涉他性, 构成侵权。作为义务, 在根本上归属于道德范畴, 在法律上作为义务不具有普遍性, 其设定的前提依据是学校权利, 追求的同样是权利与义务的平衡。首先, 在设立学校作为义务的过程中要坚持适度原则, 作为义务是在价值判断基础上确认的, 应当符合实质合理性;其次, 作为义务的程度方面, 为了满足学生安全的实现而消减学校的自由是必要的, 如果设定学校义务的强度已刚好能够满足学生利益实现的需要时, 则强度是适度的, 更高程度的管理、保护义务则是过度的。例如, 有些人认为学校应该成为在校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对学校设定的义务过重会阻碍其活动的积极性, 成为其行动的羁绊。

关于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问题, 基本上形成了一种共识, 学校不是在校学生的监护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 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 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我国《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也规定:“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 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 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正是由于学校对学生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设定, 使学校不作为有了侵权的可能, 而学校不作为侵权以未履行作为义务为前提。

二、学校不作为侵权的特征

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表现为权利义务的要求, 权利具有支配性, 义务具有限制性, 因此, 一般而言, 作为和不作为在法律的要求上是难以同时存在的。但是对于政府等公权主体而言, 权利和义务以权义复合规则表现出来, 其权力条款同时又是义务条款。学校具有政府等公权主体的权利义务特征, 即学校的部分权利与义务是重合的。例如, 学校的教育教学权利同时也是学校义务的内容;向受教育者颁发毕业证书, 这是学校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所必然享有的权利, 同时也是学校应尽的义务。这种情况下, 学校针对自身权利没有选择性, 是“必须作为”的, 此时, 学校的作为与不作为是不相容的。学校权利的另一种却是授予自由裁量权力, 作为或者不作为的选择权是职权本身的内容, 那么, 在法律上, 二者就是相容的。例如, 学校有权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但是对于严重违纪的学生是“留校查看”还是“勒令退学”则由学校自由裁量, 遵循合理性原则, 如果不是显失公正, 司法机关则不予干涉。具体来讲, 学校不作为侵权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 必然违法性

学校不作为是与学校作为相对应的一种行为, 与学校作为所不同的是, 学校作为具有合法性与违法性两种可能, 而学校不作为的结果只能是违法的。

2. 消极隐蔽性

学校的作为是对其权利的主动行使和履行, 表现为积极的作为;而学校不作为则是对其义务的放弃, 客观上表现为怠于履行义务的消极性。学校作为义务的违反方式是不作为, 不作为在客观上不具有显现性, 没有表象, 而是消极无为的表现, 因而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其危害后果难以明显呈现出来。尤其是对于直接侵害学生权益的不作为, 其隐蔽性更大。例如, 学校不处分或辞退经常体罚学生的教师, 导致学生身心的严重伤害。

3. 非普遍利他性

作为义务不具有普遍性, 是在特定关系的人之间才存有的。如警察对正处于犯罪分子侵害的人有救助义务;消防队员对火灾中的人和物有救助义务;特殊身份的人如副县长对落水儿童有救助义务[2]。学校作为义务的实质就是要求学校必须作为, 这种作为是为学生利益着想的。

三、学校不作为侵权的构成要件与归责

1. 学校不作为违法性

我国对不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研究中一直有三要件和四要件的争论, 争论的焦点在于, 不作为是否具有作为性。笔者的观点认为, 虽然在表象上看, 不作为是一种静态, 不会造成侵害, 但是在法律意义上代表着与作为一样的意思表示, 并且针对法定义务的不作为必然违法, 违法行为包括作为违法和不作为违法。所以当代著名法学家哈特才在其经典著作《法律中的因果关系》中说:“事实上, 作为与不作为的原因地位并没有什么原则性的差别。”[3]因此, 学校不作为侵权责任承担的构成要件, 适用于四要件说。

2. 学校不作为造成了损害事实

学生所受损害必须是学生在校期间或者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 由于学校未履行法定义务造成的, 损害包括人身、财产、精神损失等。根据我国《教育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学校对学生应该履行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学校不作为是学校对其法定义务的消极不作为, 这种不作为, 实质上是一种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具有行为性, 构成对学生权利及合法权益的侵害。其表现形式主要有: (1) 拒绝履行义务。这种不作为主要表现为教师玩忽职守, 学校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人的申请拒绝履行。例如, 学校拒绝接收符合义务教育年龄的儿童入学;学校拒绝颁发毕业证;学校拒绝对学生的监护人了解学生情况提供便利等。至于这种拒绝是否合法应当由特定机关去裁判, 笔者仅从法理的角度分析, 拒绝履行是一种实质上的不作为。 (2) 拖延履行义务。从本质上说, 拖延履行义务是指推延履行契约义务。学校拖延履行义务是学校拖延履行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保护安全的义务。例如, 学校延误了将生病的学生送往医院, 导致学生病情加重甚至死亡;学校未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教学设施进行及时修复, 导致伤亡事故等。 (3) 不完全履行义务。这种情况属于学校部分不作为, 学校有能力完全履行是其成立的前提。学校不完全履行义务, 或履行义务中止, 造成学生合法权益的损害。例如, 学校对于病情严重的学生, 只做简单照顾, 没有送往医院和联系家长, 导致学生病情加重甚至死亡;学校管理不严造成的事故等。

3. 学校主观上须有过错

构成学校不作为, 不仅需要学校负有作为义务前提, 而且还须有履行此种义务的可能性, 即具有履行该义务的主观意志能力。任何法律行为都是主体的意志行为, 是主体的自我意识、自我控制的行为, “无意志无意识的行为 (纯粹的无意行为) , 不能成为法律行为。”[4]因此, 学校不作为也必须在学校的主观意志能力范围内, 才能予以不作为侵权的评价和确认, 这就排除了由于不可抗力等非主观意志因素造成学校在事实上无法作为的情况。《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称的“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笔者认为, 凡是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 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造成缺少学校作为的可能性而其无法履行其作为义务的, 即学校不能作为, 学校不作为侵权就不能成立。例如, 学生体质特殊或疾病突发, 学校事先并未得到家长的告知, 无法适当救治, 造成学生病情加重甚至死亡。学校不能行为虽然也属于学校没有履行法定作为义务, 但它是因意志外客观因素的限制而无法履行法定作为义务的, 因此学校不能行为显然是应当免除或暂时免除学校履行法定义务的, 也就是说, 学校不能行为应属于免责行为。因此, 学校不作为侵权应当是以过错责任作为归责原则的。

学校不作为的行为中并不像作为那样具有明显的行为形态, 很难通过不作为人的行为形态来判断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和过失, 在理论界, 一种简单的做法是把不作为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等同起来。但学校不作为中也包括故意, 这种故意的不作为通常表现为学校明知会发生损害结果, 而不履行其特定的义务。换言之, 学校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例如:学校明知校舍存在安全隐患而不采取任何防范措施。对学校不作为侵权适用过错推定, 决定受害学生的救济权能否得以最后实现, 在程序法上学校有举证责任, 若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则推定为有过错。

4. 学校不作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学校不作为作为原因, 损害事实作为结果, 在它们之间存在着前者引起后者, 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观联系。即以“若有A, 则无B”作为因果关系的基本测试规则。这种因果关系的发生有三种情况:第一, 直接单一因果关系。就是指学生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就是学校不作为造成的。学校不作为是损害发生的根据, 对损害后果的发生起着根本的决定性的作用, 是损害发生的充分必要条件, 即只是学校不作为引起了损害后果的发生, 此时学校应承担全部责任。第二, 间接非单一因果关系。就是指学生损害后果发生的直接原因不在学校, 而在于学生之间、学生本人, 或其他一些非学校的因素等。例如, 学生之间打架造成的损害;学生本身不听劝阻或违反校规导致的损害;学校组织学生外出参观、学习等发生的事故。对于这些情况由于导致损害的原因有多个, 即存在多因, 学校有过错, 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或只需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责任。

对于学校的义务设定, 我国在立法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应考虑到教育阶段性的特点以及学校类型的差异性特征, 应该对学校不作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实施过程中带来的正面影响和负面影响等问题, 进行全面研究, 将已经成熟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在我国新的立法中加以类型化, 以保护学生的利益, 达到个人自由与社会利益保护的平衡。

(责任编辑付一静)

参考文献

[1]江平.侵权行为法研究.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04.

[2]陈聪富.侵权归责原则与损害赔偿.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

[3] (美) .哈特, (美) 奥诺尔.法律中的因果关系.张绍谦, 孙战国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5.

3.不作为原因分析 篇三

【关键词】高职院校;不作为;问题分析;对策研究;

H319.3

引言:

目前,在许多高职高专院校的英语课堂中,往往存在着这样一种现象,教师在台上讲的热火朝天,津津有味,可每个班都会有一部分学生,不愿意参与到老师的英语课堂中来。他们当中好多人,每当面对教师提问的时候,都会把头低下,或者埋到书里;还有一些学生故意避开教师的视线,希望教师没有注意到他。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种部分学生在英语课堂上不作为的现象?我们作为教师来讲,又该采取何种措施和方法来切实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呢?

一、问题分析:

1.基本功不够扎实:

通过笔者走访发现,好多学生之所以不愿意参与课堂,都是因为“不会”。什么叫“不会”?为什么“不会”。究其根本原因,就是因为这些学生缺乏应有的知识储备。说到底,就是基本功不够扎实。他们没有能够将中学时候的英语知识和大学进行很好的衔接。甚至还有一些来自偏远山区的学生,这些学生的英语水平往往不是很高。尤其是在听说方面,更是非常薄弱。长久以来,也就形成了我们平常所说的“哑巴英语”。

正因为如此,这些基本功不够扎实的学生,由于知识储备不够,无法参与课堂,久而久之,也会形成一种自卑心理。认為自己就是不如别人,于是就更加不愿意作为,形成一种恶性循环---基本功不够造成不作为,不作为造成自卑心理,自卑心理更进一步形成不作为。

2.害羞心理:

进入大学之后,尽管好多学生都已经成年,但是由于学生们都来自各个不同的家庭环境和生活背景,所以好多学生还会过分在乎别人对自己的看法。换句话说,好多学生的心理年龄还不是很成熟。当在课堂上回答问题的时候,一旦回答错误,闹出笑话,这些学生特别在意别的学生对自己的看法。他们会非常害羞,这样的话,也就打消了他进行下一个问题回答的勇气。久而久之,这些同学,因为害羞心理,也会加入不作为学生的行列当中。他们的特点是,既希望老师能够给自己回答问题的机会,但是又害怕自己回答错误,遭到同学的笑话,所以他们会在整节课的煎熬中度过,成为这部分不作为学生。

3.教师问题:

当然,任何问题都是双方面的,学生的不作为,教师也需要承担责任。有的英语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只顾自己在讲台上眉飞色舞,而不顾学生在底下苦不堪言。他们与学生之间没有任何互动,只是进行着传统的讲授,对于现代学生来讲,势必会造成部分学生的不作为现象。这些学生往往是对英语本来兴趣就不浓的,又或者基本功本来就不够扎实的,他们能来上英语课,甚至都非常不容易,如果教师再不能够采取一些积极有效的,调动课堂氛围的授课方法的话,对于这部分学生来讲,很难融入进英语课堂。

二、对策研究:

1.改变教学方式:

教学方式的转变是改变学生在英语课堂上不作为的关键。教师是课堂的掌控者,也是课堂的组织者,这个角色扮演不好的话,整个课堂会变得死气沉沉,毫无生气。对于英语教师来讲,要想调动课堂氛围,将不作为学生融入到课堂中去,就应该积极的想出各种教学方法,转变教学观念,进行充分的教学改革。在教学方法上,教师可采取谈话式、探究式、讲与练结合、辅助教学等多种方式,让学生有更多的机会参与课堂教学的学习,学生提出的疑问,及时给予答疑解惑,并加以肯定和鼓励。尤其对于害羞的同学,教师更应该多多进行鼓励,并告诫同学不要嘲笑回答错误的学生。这都是很好的方法来提高课堂效率和活力。

此外,教师还应思考的是,如何提高学生们学习英语的兴趣和方法,好多学生之所以不愿意参与课堂,也许是缺乏对英语的兴趣。作为英语教师有责任帮助学生找到学习英语的兴趣,以此来提高学生的英语水平。

2.提高教师自身素质:

教师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始终要以自身丰富的知识、修养、素养打动学生,为人师表。老师要不断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知识水平和师德修养,用自己的爱心关心体贴学生;用自己的细心观察研究学生;用自己的知识启发学生;用自己的素养影响打动学生;用自己的耐心引导督促学生。使学生接受你,学生才喜欢你。老师要关心每一个学生,不能偏爱个别少数学生,公平地对待每一个学生,特别是所谓“差生”。偏爱个别少数学生会引起大多数学生的反感,不利于教学。

三、总结:

总之,作为大学英语教师,不但要努力不断地提高自身的基本功,更重要的还在于,要想方设法调动学生学习英语的积极性。这就要求教师充分备课,不仅仅是备知识,更是要备方法,什么样的课堂,什么样的学生,配合什么样的方法,只有在课前将这些内容都准备充分,才能减少或避免部分学生在英语课堂上的不作为现象,从而有效地提高大学英语课堂的效率。

参考文献:

[1]王银泉.教学方法和非语言因素对英语教学的影响[J]. 外语教学与研究, 1999(4 )

[2]刘向前.论课堂沉默 [D]. 曲阜师范大学,2005.

[3] Richards, J. &C, Lockhart. Reflective Teaching in Second Language Classrooms [M],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85.

[4] Norton, D. E. Strategies for Effective Teaching of Language Arts [M].

[5] Jackson. Reticence in Second Language Case Discussions:Anxiety and Aspirations [J]. System, 2002.

作者简介:王颖,1982年生,女,汉族,天津蓟县人,硕士研究生,北京吉利学院,英语教研室,讲师,主要研究方向,英美文学。

4.作为教师的优势与不足的自我分析 篇四

我是一个农村中小学的老师,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工作了二十年。结合自己教学实践和作班主任的经历,自认为有成功的地方,同时也发现了自己还是存在很多地方的不足,有时在工作中总感到力不从心。

我参加工作20年,这么多年来,我一直提醒自己作为老师应“学无止境”。所以我每时每刻都在努力,都不断去更新自己的思想与观念。工作中我注重积累,创新,善于总结反思。在备课、上课方面,我善于结合自己的特长,抓住学生的心理特点,探讨新的教学模式去组织教学。我经常积极利用身边的课程资源,来拓展、延伸我的课堂。我的课堂常常让学生们觉得新奇快乐,让同学们认为学习数学同样能在快乐中学习。这样,既能很好的完成教学任务,又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开拓学生的视野,启发的思维,提高学生的能力。我一直认为,数学教学,不仅仅是数学知识的学习,它更是学生各方面能力的培养。班主任工作,我充满热情与爱心。作为教师,应和学生用心灵交流,和他们打成一片,成为他们中的一员,不能让学生认为你高高在上,对你有畏惧感。我觉得这一点是我的最大优势。我能够把学生当成自己的孩子,总是能够感受他们可爱的一面,激发他们的闪光点,关注学生的个性化发展。我会和他们打成一片,成为他们的知心朋友。同时,与家长建立密切联系,积极主动的与他们沟通,也是全面了解学生的必要手段。工作中,我乐于接受新事物,并能把它运用到教学中,能够迅速调整教学思路。我始终认为,我们选择了作教师,就理应把我们的工作作为我们终身的事业,而不是每天八小时的上班,正因为有这种思想,我工作非常认真努力,这一点多年来得到了领导和同事的好评。

虽然有二十年的工作经验,但是工作中仍然有成功与失败,我自己存在着很多地方的不足。平时忙于日常教学、班级管理,缺乏相关理论的深入学习和钻研,对课堂中师生的高质量有效互动等问题重视程度不够,对新课程理念的学习多停留在“学”的层次,运用不多。又时常面临缺资料、条件限制、少人指导等困难,不能更好的将“教学行动”与“教学研究”融为一体。还不能完全从“教书匠”的角色中走出来,使自己成为一名真正优秀的教师。长期以来,在传统教学模式的支配下,总认为自己教书有一套,从而产生了一些惰性思想和自我满意的感觉。知道应该注重学生的素质教育,可是还是摆脱不了应试教育,不知不觉还是被“分数”牵着鼻子走。只注重了学生的知识点传授,而忽略了对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

经过这次的培训学习,我对教育事业和自己作为教育工作者又有了新的认识,但我最大缺点就是不擅长表达。因此学习中也没有多少表现,但我仍然会认真学习,我相信我会扬长避短,不断的超越自己,再学习中不断反思,力求超越,让自己成为一名真正合格的新型教师。

一、对自身优势和不足的自我分析

1、自我专业发展优势分析:

自信。对学生有爱心,喜欢教师职业,工作有激情,对自己能够胜任小学语文教育教学工作充满信心。

真诚。能真诚地与同伴沟通交流、团结协作、资源共享,营造融洽的工作环境与工作氛围。

善思。有较为敏锐的洞察力,善于反思,勤于实践;能够寻找研究热点,进行课堂教学研究活动。

2、自我不足分析:

(1)没能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教学风格。

(2)教学经验相对老教师相差太多,教育理念和教学模式停留在书面阶段,有时会忽略了实际情况和教学理论的有机结合。

二、个人发展目标

1、认真完成基本功训练,争取一年后能写一手好字,说一口标准普通话;

3、养成课后反思的习惯,提高自身发现教学问题的敏感性。

3、熟练做好教学常规工作。

4、记录自身专业发展的点点滴滴,一年后个人博客内容充实。

三、具体措施

1、坚持练字,做到每个工作日用毛笔练写十个字,一年后拿出自己的一副书法作品;普通话的练习与教学活动相结合,教学相长。

2、主动虚心向其他教师学习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认真备课,上好每堂课;通过学校校本研修活动和教研组教研活动,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完成教研组布置的公开课、磨课任务;积极参加新教师培训活动,提升作为语文教师的整体素质;自学ppt课件制作软件。

3、了解学校部门设置及各个部门的职能,配合它们的工作,在实践中经历参与学校日常管理工作,从而熟悉学校这个机制的运行模式。

4、勤于动笔写课后反思,努力做到课课反思。美国著名学者波斯纳曾经提出教师成长的公式为:教师成长=经验+反思。这个教师成长的公式揭示了教师专业发展的本质。校本研究则可以从“提高经验认识水平”和“强化教学反思能力”这两个方面促使教师理论素养的专业化。

5、配合学校组织的教学常规检查,认真对待每次的检查反馈,改正不足。

6、通过看书、听讲座等方式替身自身教育教学理论水平,学习论文案例的撰写方法,在教学实践中发现问题,并通过自身努力解决,进行系统的整理和理论分析,使之成为案例,做进一步的相关研究,撰写论文。

随着新课程、新理念的不断推进、深入,我发现,虽然我在工作中认认真真、尽心尽力地做好本职工作,但对突破课堂教学原有水平,效果不太明显。我想,这需要我不断地反思自己。通过这次培训视频中所列举的一些案例,联系我平时的实际教学,使我清楚认识到,我作为教师的在教学工作中的一些优势与欠缺。

下面分析一下自己在平时教学工作中的优势与不足:

一、优势:教师是神圣的职业,我对学生有一颗爱心,能不断借鉴学校优秀老师的教学经验,关注学生的综合素质全面发展,用爱心对待每一个同学。在教育教学中,我始终抱着一颗全心全意为学生,为家长服务的心。养成了在实践中勤思考的习惯,有一定的反思能力。在工作上能积极主动完成学校的各项任务;善于学习,能虚心向他人请教,并接受善意的批评;能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学习。为了更激发学生的内在学习动机,帮助学生明确自己的不足和努力方向,促进学生进一步的发展,我不时重点评价学生的优点,减轻差的评价对学生造成的压力。对待事物乐观,对待同事热情,环境适应能力强,与同事和睦相处。对课堂教学精益求精,关注教学细节。努力体现教学流程的完整性,又能针对学生的兴趣入手,善于调节课堂气氛,关注对学生的激励评价、关注对及时生成的教学资源的捕捉及合理利用等。

二、不足:对教材的处理上,缺乏自我创新、自我风格,更多地停留于老一套方法,理论知识不专业,不能更好地指导实践;缺乏持之以恒的毅力,有“阵热”现象。如有一些设想,常常会实践一番,但短时间效果不佳,就不能坚持。课余缺乏博览群书,知识面狭窄,不能更好地为教育教学服务。

三、发展规划: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教育工作者正面临着越来越大的挑战,墨守成规已经不能适应教育发展的新要求。

(一)、提升思想认识,强化师德修养

“学高为师,身正为范”。作为教师,要不仅要有丰富的知识,更要不断提高思想认识,具有良好的人格和品行。教师是德、才、识、能的综合体,所以我坚持把师德放在首位,因为教师的职业道德特点决定了教师个人的品质、行为举止都会对学生起到耳濡目染的熏陶和感染的作用。我将不断自觉地完善自己的师德修养,严于律己,言传身教,正已育人,始终坚持以学生为主体,以能力为本位的现代教育指导思想,在教书育人的平凡岗位上,精心耕耘,无私奉献,以高尚的道德情操,高度的育人责任感,高超的教学艺术,把爱岗敬业与实现人生价值和谐地统一起来,实现一个教师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神圣职责。

(二)、拓宽专业视野,夯实学科基础

新时代的教师应该是一个学习型教师,必须将学习进行到底,不断学习新知识,改进自己的知识结构,拓宽视野,适应高素质发展的现代社会。陶行知先生说得好:“要想学生学的好,必须先生先好学。”学好业务知识,专业知识,打好扎实的根基是教师的必修课。因此,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在培训和自修中,我将不断拓宽专业视野,夯实学科专业基础,积极关注地理学科的研究成果,根据教师专业化发展的需要不断更新和优化自身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积极开发和利用高中地理课程资源,不断提高地理新课程必须具备的学科专业素养。我一定会不断汲取先进的经验,多听课多交流多参与培训,多学习专业知识,不断发展自己的教育教学业务素质,不断提高自己。

(三)、创新教学思路,注重实践能力

创新是民族与国家进步的灵魂。在知识经济的时代,强烈的创新意识,旺盛的创造力日益成为构成人的素质,形成人的力量的根本要素。学生是否具有创新精神能力,是素质教育的评价标准之一。三尺讲台,是教师加强学生创造性思维方法的训练和创新精神培养的天地。反思自己以往的教学,在这方面做的还远远不够,教育思想、教学手段、教法学法与思路等缺少创新,更缺少创新意识。

5.不作为原因分析 篇五

连城县地处福建省西南部,属于龙岩市行政管辖.连城县城位于连城盆地,是全县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县城现状供水能力仅2.18万m3/d左右.已不能满足连城县城人民生活和县城工业发展的需要,在连城县开辟第二水源,扩大供水规模势在必行.

作 者:张小刚 汪晶晶 作者单位:张小刚(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湖北武汉,430074)

汪晶晶(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福建分院,福建福州,350001)

6.基因作为物权客体的法律分析 篇六

随着人类智识的提升以及科学技术的发展, 物权客体范围发生变化。奴隶制度废除使奴隶退出了物权客体的舞台, 社会交易的发展, 票证制度的发达, 则使得票证所代表的权利在物权中也占据了一席之地。

近现代以来的医疗技术的发展促进了器官移植的发展, 同时导致了法律中的器官能否作为物权客体以满足医疗中对于器官的需求的讨论。器官与人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 人身权不可侵犯, 个人不得随意处分, 这是社会伦理的要求。然而, 在另一方面确实存在着在医疗之中器官供不应求, 医疗技术虽然达到了预期, 器官的充足性却成为器官移植的现实障碍, 人体器官物权化的讨论正是在这一现实需求的情形之下展开的。基因同样是人体的组成部分, 基因能否成为物权客体也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若依据社会伦理, 基因成为物权客体恐招致社会伦理问题, 不应当承认基因能够作为物权客体, 依据社会上科技水平而言, 基因确实存在科学研究的价值, 对于社会而言也具有极大助益, 应当承认基因能够作为物权客体。在伦理与科技的交锋中, 基因能否成为物权客体遭遇了困境。

二、人身权益具有不可侵犯性

人身权是人生存以及发展不可缺少的条件, 对于人身权的保护不容忽视, 而且出于尊重人格的需求, 依附在人器官之内的基因同样受到人身权益的保护。对于人身保护的强调无论如何也不为过, 况且人身权一旦成为物权就可能被交易, 这种交易之中的定价也成为问题, 人身权益的价值具有不可量化性, 如果允许这种交易, 就可能存在强迫交易等问题, 人身权的保护也会面临重大的缺陷。

基因在人身中却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旦个人基因成为物权, 个人身份的、家庭伦理、社会风尚都可能受到侵害。基因被交易后, 不再受交易者控制, 每个人作为一个独特的存在, 具有可辨识性, 最重要的就是基因的存在, 如果基因的交易破坏了这种独特性, 社会混乱在所难免。基因一旦成为物权客体, 人身权益的保护就会出现一个缺口, 这个缺口不断遭受, 最终超出立法者以及交易双方的控制范围, 对于人身权保障具有巨大危险。

三、基因具有物权客体的一般属性

如果抛却价值层面的考量, 从物权的性质来分析, 基因具有物权的一般性质, 能够成为物。其一, 科技社会下, 医学以及其他技术的发展已经对于基因的保存有了较多知识, 对于基因的应用也有了一定的认知, 基因能够受到人类控制具有可控性。其二, 基因具有独特性, 每个人的基因序列对于人的生存和发展状况的形成具有极大的影响, 这就使得基因具有价值, 即具有价值性。其三, 基因属于现实存在的物, 这种物体依存在一定的载体之中, 生物技术的发展已经证明了这种基因的存在, 遗传则是从事实上证实了这种物的存在, 依靠现存的技术, 能够对于人体内的基因进行提取, 并在其脱离人体后进行进一步的储存, 其具有独立性存在的特征。因而, 基因能够供科学研究之用, 具有了价值上的属性。仅仅以物的客体的性质来看, 基因成为物权客体并无不可。

四、伦理与技术冲突下的选择

伦理道德对于维持社会秩序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科学技术则使人类生活得到提升。如今, 人类面临着新型的病症对于生物医学提出了新的挑战, 而生物医学应对挑战需要法律上的保障, 人们的生存与发展也需要法律上的维护。对于伦理道德层面而言, 基因成为自由流通物进入市场会导致伦理道德受到冲击, 然而, 法律是作为一个整体秩序而存在的, 并非允许基因作为物权, 伦理道德就会荡然无存, 物可以分为禁止交易物、限制交易物和自由流通物, 基因对于人的生存发展至关重要, 自然不能成为自由交易物, 基因技术的发展需要基因的支持以造福人类, 因而也不能够成为禁止交易物, 其应当定位在限制交易物, 且应当充分遵循公民的意思自治, 不能以社会利益以外的原因强制公民交易基因。纵然限制交易依然可能会对于社会伦理道德带来冲击, 但是在人类发展社会中, 科技从来是一柄双刃剑, 在人类发展中并未因为科技可能隐含风险就否定科技发展, 也未因为汽车可能造成交通事故而否定这种交通工具的使用。如果只想获得有利方面只能是痴人说梦, 以因为有不利方面就否定基因的可能性, 如同将死亡等同于治愈一切疾病的方法。况且在整个法律体之中, 民法中的不违背公序良俗也在发挥着作用, 对于权利的滥用会进行制约, 可见基因并非不是不能作为物权的客体而存在, 而是在其成为物权客体之后如何进行制约的问题。将科学技术转化为造福于人类的成果离不开对于生物科学的研究, 基因也占据了重要地位, 对于生物技术以及社会发展趋势而言, 应当将基因作为物权的客体。

摘要:随着社会发展, 物权客体呈现出变动状态, 基因作为生物研究的最新成果, 具有人身权的属性, 但是其也具备成为物权客体所要求的独立性、可控性以及价值性条件。虽然人身权益不可侵犯, 但是考虑到科学技术以及人类福利的要求, 应当将基因作为物权的客体进行规定。

关键词:基因,物权客体,人身权,伦理冲突

参考文献

[1]尹田.物权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3.

[2]杨立新.人身权法论[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6.

[3]吴经熊.吴经熊法学文选[M].孙伟, 李冬松编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2.

7.不作为原因分析 篇七

关键词:网络 电视 大众媒介

1.网络,异军突起

网络的出现,给全世界的人们提供了一个平台。通过这个平台,人们可以看新闻、做电子商务,还可以通信、聊天等等。

它以一种润物细无声的方式,悄悄深入我们的生活。显著的时效性,让我们能“足不出户而先知天下事”。例如,第一时间在网上发布“两会”报道;第一时间网上发布“我国载人航天飞船实验成功”的消息……因此,美国Paragon研究公司的调查结果显示,2005年,13%的美国家庭因为上网退掉了订阅的报纸。另据美国时代公司的最近调查表明,由于人们忙于上网,18%的人减少阅读杂志,11%的人减少看报纸,而78%的人减少看电视。因此,网络以特有的传播品质,对电视这个大众第一传媒构成了挑战。

2.网络,优势明显

网络一出现,它便以其无可比拟的传播优势,迅速占领了传媒市场空间。给传统媒体带来了巨大的生存压力。

2.1 网络信息量的多元化。网络具有汇聚海量信息的能力。网站建立的新闻文献仓库和其他数据库,提供的在线阅读的深度和广度,具有重要意义。这点对于一直苦于抢时效、时段固定的电视,可谓是望尘莫及了。

2.2 主动的传播方式。网络是点对点的异步主动式传播,用户通过网络提取网站信息,实现传播者和受众之间的双向互动传播。而电视只是点对面的同步被动式传播,由电视台向受众提供信息。通过网络,受众立马就变成了传播者,这就意味着传统的单向传播模式得到突破,受众更为主动。这种让任何受众都可以变成信息发布者的传播方式,让个体深刻地感到了自我的存在。网络传播的个性化,具有相当人性的价值,是对现代社会中个人主体性地位不断加强的一种契合。

2.3 反馈方式的平等性。这一点说明了网络具有用户和传者之间可以随时传递和反馈信息的优势,是平行的。而电视所体现出来的反馈,只能是受众向传者自下而上的反馈,如写信、打电话。

3.电视的稳固根基

网络的传媒试水,显然有些挑战了电视这一大众第一传媒的地位。但是它并不能完全动摇电视的生存根基。我们可以从理论和实践上,去探悉电视这一传统媒体的生存前提。

电视和网络,在技术层面都是一种“信息通道”。但是,真正决定大众传播的“日常性行为”的,是媒介所传播的信息内容。同时,也只有电视这种传统媒体,才具有整合社会这一共同体的力量。

电视媒体拥有一批精练完备和稳定的专业记者队伍、新闻渠道和庞大的受众群体。互联网,多为技术精英们所创建,他们对新闻规律掌握并不多。在商业网站里做新闻的许多人,并未接受过新闻训练,这与电视的编辑队伍形成了巨大的反差。

电视作为大众第一传媒,发展时间长,积累了许多无形资源。如名牌栏目、明星主持人,品牌化道路发展,这些都是网络所没有具备的。

另外,电视还拥有大批量存储信息资源和星罗棋布的信息采集网,这使電视的传播存在了一定的再发展潜力。所以面对网络,电视还是颇有竞争力的。

4“网络”电视

当一种新媒体出现时,它必然对以往媒体产生冲击力。但是原有媒体虽然受到了极大的震动,却并没有衰亡。原因是各种媒体各有所长,各有所短。

就网络而言,受众要求高。网络的受众,必须能够基本掌握计算机的操作方法。在竞争的过程中,网络和电视必须以各自的特点来取长补短。作为传统媒体的电视,只有积极变革,探寻适合自身的新的生存方式,才能在网络时代保持自己旺盛的生命活力。

电视应吸收借鉴网络媒体在互动性、个性化、实时性等方面的优势,以实现传播价值增值,并发挥自身特色,即变全方位出击,为聚合并进入自己“相对优势的领域”。如数字电视的开通。

当然,在固守电视自己本身的阵地的同时,借助网络进行传播,也是一个现实的选择。传统媒体上网,可以对自身优势和网络的特质,进行充分的整合,从而利用两种资源来拓展发展空间。

此外,电视传媒还应采取的对策有:首先,利用网络,树立传媒的形象,是电视台影响观众的途径。电视台在信息采集方面的优势,应尽快在网上发挥,否则将远远落在报纸之后。适应包装潮流,丰富网页设计,从而使自己的形象具有独特性与识别力。充分利用电视台名主持、名记者、名编辑的明星效应,上网与观众交流,推广媒介,吸引上网用户访问网站,扩大电视台在网络上的名气。

其次,利用网络强大的信息资源,为节目的采编和制作服务。电视台的采编人员,可以在浩翰的信息海洋里,寻找新闻线索;从不同媒介对同一事件的报道中,得到重新思考和深度分析的启迪;通过网上聊天,物色有个性的采访对象;利用网络提供的自由平等的时空及强大的反馈功能,吸引观众为节目献计献策等等。对网络信息的利用,必须具备高度的新闻敏感,务必以宣传纪律为第一原则。

如今,不难看到,传统媒介在醒目的地方都名正言顺地打上了自己网站的地址或电子邮箱地址。可以预见,电视和网络实现的一定的互动,虽然不多,但我们足可以看出,在这种互动中,电视将自己的触角伸长,扩张了自己的传播范围和影响力,拓展了媒体的功能。

电视和网络的整合是必然的,未来的电视传媒应是网络化的电视传媒。从内容上讲,它远远超过了电视本来意义而形成一个跨媒介的综合的交互性和共享性信息平台,它利用电视信息源的整体优势和网络的传播优势为传、受互动奠定了基础。

参考文献:

[1]杜骏飞.网络新闻学.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1年版.

[2]张文俊,编著.当代传媒新技术.复旦大学出版社,1998年9月第一版.

[3][美]菲德勒.媒介形态变化:认识新媒介.明安香,译.华夏出版社,2000年版.

[4][美]福勒.信息时代的新闻价值观.展江,译.新华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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