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劳局

2024-09-15

人劳局(精选3篇)

1.人劳局 篇一

人社局存在问题整改措施

通过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广大干部职工的意见建议,人社局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存在问题

1、敬业精神缺乏,服务质量有待提高

部分职工存在对工作要求不高,习惯于按部就班,循规蹈矩,墨守成规。缺乏开拓创新精神和执着追求激情。工作上满足于完成应付的日常工作,缺少向更高目标努力奋斗的动力。对群众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服务水平不平,存在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存在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思想。

2、人才瓶颈制约依然存在,还没有得到有效缓解

随着全区经济及社会各项事业的高速发展,对人才的需求由于越来越大。由于**受人才充分发挥作用的工作环境和人才引进的方式渠道狭窄、投入不足等因素影响,人才引进存在诸多困难。五支人才队伍发展不平衡,总量相对不足。特别是高中级人才和专门人才不但数量小,存在“需要的进不来,不需要的出不去,优秀的留不住”,人才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得不到充分发挥。

3、就业供需结构性矛盾依然存在,“两难”问题亟待解决 今年以来,各地频现“招工难”,我区也不例外。一方面企业招工难。开发区中小企业比较多,外向依存度比较高。去年以来,1

随着经济的逐步转暖,企业订单增多,用工需求短时间内急剧膨胀,导致用工矛盾集中显现。企业招用工不规范,工资待遇低,不参加社会保险的现象普遍,职工没有安全感。企业对劳动者缺乏必要的人文关怀,基本上没有成形的企业文化,职工的归属感不强,造成了企业招工难。另一方面大学生、农民工和部分就业困难群体存在就业难。大量以农村初高中毕业后不能继续升学的新生代农民工,因受技术水平等的限制,不能适应社会需求。在城镇的部分下岗失业人员也因自身素质难以适应新就业岗位需要;部分大学生所学专业与企业急需不能对接,以及到基层、民营企业就业的渠道不通畅等,造成了部分就业困难群体就业难。

二、整改措施及努力方向

1、以三力建设为核心,加强干部队伍素质建设,进一步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以“三力”建设年和素质提升年活动开展为契机,积极创建“令行禁止、创新有为、社会满意”机关服务品牌,努力增强全局、责任、纪律三项意识,大力加强干部队伍建设。

一是统一思想认识,实现有效作为。在思想上形成共识、工作上形成合力、制度上形成统一、资源上形成整合,形成全局“一盘棋”思想。发扬团结一心、合作共事的优良传统,端正心态,踏实做人,勤奋工作,保持苦干实干的作风,兢兢业业做好本职工作。二是讲究工作方法,实现和谐作为。自觉地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放在全市、全区工作的大盘子中去认识、思考和把握。突出重点、打造亮点,着眼时代潮流和事业发展要求,用创新来摒弃定势思维、用创造来求解发展难题、用创业来推动事业发展。

不断提高工作标准和质量,争取在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继续拿第一、争冠军。三是狠抓工作落实,实现主动作为。提倡立说立行、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强化为民意识,带着感情、带着爱心干工作,用真诚、细致、周到、高效的服务,去赢得广大群众的信任。四是注重形象塑造,实现满意作为。牢固树立人人是窗口、处处是形象的意识,把部门满意不满意、社会满意不满意、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工作的标准。加强学习业务知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以全部的心思、高效的节奏、务实的作风,紧盯目标,苦干实干,为完成全年的任务目标开好头、起好步。

2、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不断加大人才工作力度

充分利用开发区已有的有利条件,制定出台《十百千人才计划》和《鼓励人才创业意见》,围绕汽车发动机、制浆造纸、海洋化工等大项目和特色产业集群,发挥好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科技孵化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的载体优势。紧紧抓住人才引进、培养、使用三个环节,进一步完善人才服务体系,落实好奖励政策。从2011年开始,5年内引进10名博士以上的产业发展领军人才,100名硕士以上的产业发展支撑人才、1000名本科以上的产业发展骨干人才,形成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创新能力强、带动作用好的人才队伍。加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力度,扩大鉴定范围,培养造就更多实用人才。相关科室要主动深入企业调查研究,了解企业需求,鼓励企业克服“坐等上门”的思想观念,投入重金聚集关健人才和紧缺人才,发挥好人才引进主体的作用。要进一步畅通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主动靠上做好服务,落实好各项扶持优惠政策,在全区努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浓厚氛围

2、采取措施对症下药,千方百计破解“两难”现象

一是畅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技职院校、用人单位之间的信息交流渠道。对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举办分行业、分层次的专场招聘洽谈活动,方便广大毕业生求职就业,强化政府部门与高校的合作,有利于多种形式促进毕业生实现就业。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鼓励职业中介机构规范化发展,提高劳动力资源的配置效率。引导重点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增加人力资源储备,提高人力资源引入效率。

二是严格执法,引导和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严格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引导企业善待职工、尊重职工、关爱职工、培育职工和稳定职工。督促企业畅通职工表达诉求的渠道,吸收职工合理的建议和想法,并形成长效沟通机制;建立企业稳定用工的培训机制,加强职工的技能和职业道德培训,全面提高职工综合素质。

三是跟进服务提供咨询,积极做好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工作。积极做好大中专毕业生的失业登记工作,引他们更新就业观念,放低身段先就业后择业。将生活困难家庭、单亲家庭和城镇零就业家庭与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作为重点服务对象,提供政策咨询,帮助其实现就业。

四是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减少结构性的“用工难”或者“就业难”问题。坚持“两个面向”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面向广

大就业困难群体,以大中专毕业、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民工的培训为重点;面向劳动者和企业的现实需要,增强培训的针对性。综合开展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活动,不断加大培训投入,拓宽培训模式,广泛实行对接式和订单式培训。

五是搭建平台举办招聘会,“难难”碰头求双赢。招聘会作为人力资源有序高效流动的重要载体,为劳动力供需双方各得其所提供了平台。因此,为求职者和用工者架起“鹊桥”,通过举办多形式的招聘会,让“两难”聚头,对促进就业、缓解招工难现象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六是拓展基层劳动社会保障所功能,加快建立企业用工预警预报制度。充分利用市、区、街道、社区(村)四级劳动保障服务平台,让各基层劳动社会保障所开展并承担一些为所属企业提供人力资源保障和服务的工作职能。关注中小企业的人力资源需求,定期发布企业用工相关预测信息,有序引导企业选人及求职者择业,通过帮助、督促其规范用工管理、善待员工,缓解用工缺口,维系生产经营正常化。

2.紫阳县人劳局整改措施把好五关 篇二

一是把好对照反思关。引导党员在深入学习《党章》、《胡锦涛同志关于新时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六条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充分运用前两个阶段教育活动的成果,认真搞好“四个对照”,即:对照先进性具体要求、对照个人党性分析材料、对照支部提出的评议意见、对照整个先进性教育活动过程中征求的意见建议,紧紧抓住自身不符合“三个代表”、不适应“两个率先”的突出问题,进行深刻反思,分析产生问题的主要根源,并注意把单位存在的问题细化到各自的岗位上、把个人存在的问题细化到具体的工作中,进一步明确整改思路,提高整改措施的针对性。

二是把好内容细化关。按照先进性教育活动“提高党员素质、加强基层组织,服务人民群众,促进各项工作”和“务求实效”的目标要求,围绕新时期如何发挥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定观点、定题目、定内容。重点把握好加强学习、践行宗旨、勤奋工作、业务能力、积极创新、提高效能、改进作风、遵守纪律、廉洁自律等方面要素,制定整改措施。党员领导干部的整改措施,还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等方面提出整改措施。本着有什么问题就定什么措施的原则,力求写准、写够,力求文字简明扼要。切忌泛泛而谈、千人一面。

三是把好时限确定关。要求党员在制定整改措施中根据问题的轻重缓急和难易程度,明确整改时限。对具备整改条件的问题,在先进性教育活动中立即整改,6月底前见成效;需要通过努力才能解决的,创造条件在年内整改完毕;对一时难以解决的,明确整改时限,力争在明年基本整改完毕,让群众知道改什么、如何改,什么时候改,达到什么样的目的,用看得见、摸得着的整改措施,让群众感受到党员整改的诚意、决心和力度。

四是把好质量审核关。主要是进行“六看”,即看整改问题是否找准,看整改目标是否明确,看整改内容是否具体,看整改重点是否突出,看整改措施是否可行,看整改时限是否合理。党支部在确定党员整改措施前,组织一次专题组织生活会,由党员宣读个人整改措施,汇报、交流在整改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自觉接受党内群众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党员本人修改完善。

五是把好监督检查关。党支部在公布整改结果前,组织党员过一次专题组织生活,宣读本人制定的整改措施,汇报、交流整改的进度和有效做法,以及在整改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发扬党员民主,自觉接受党内群众的监督检查,确保整改鼓实劲、不松劲。局党总支成员和党员局级领导干部对各支部和分管科、事业单位负责人整改措施进行督查,支部及时对党员个人整改进行督查。紫阳县人劳局为提高党员整改措施的质量,紧密联系本单位实际,突出把好对照反思关、内容细化关、时限确定关、质量审核关、监督检查关,进一步增强整改措施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一是把好对照反思关。引导党员在深入学习《党章》、《胡锦涛同志关于新时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六条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充分运用前两个阶段教育活动的成果,认真搞好“四个对照”,即:对照先进性具体要求、对照个人党性分析材料、对照支部提出的评议意见、对照整个先进性教育活动过程中征求的意见建议,紧紧抓住自身不符合“三个代表”、不适应“两个率先”的突出问题,进行深刻反思,分析产生问题的主要根源,并注意把单位存在的问题细化到各自的岗位上、把个人存在的问题细化到具体的工作中,进一步明确整改思路,提高整改措施的针对性。

二是把好内容细化关。按照先进性教育活动“提高党员素质、加强基层组织,服务人民群众,促进各项工作”和“务求实效”的目标要求,围绕新时期如何发挥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定观点、定题目、定内容。重点把握好加强学习、践行宗旨、勤奋工作、业务能力、积极创新、提高效能、改进作风、遵守纪律、廉洁自律等方面要素,制定整改措施。党员领导干部的整改措施,还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等方面提出整改措施。本着有什么问题就定什么措施的原则,力求写准、写够,力求文字简明扼要。切忌泛泛而谈、千人一面。

三是把好时限确定关。要求党员在制定整改措施中根据问题的轻重缓急和难易程度,明确整改时限。对具备整改条件的问题,在先进性教育活动中立即整改,6月底前见成效;需要通过努力才能解决的,创造条件在年内整改完毕;对一时难以解决的,明确整改时限,力争在明年基本整改完毕,让群众知道改什么、如何改,什么时候改,达到什么样的目的,用看得见、摸得着的整改措施,让群众感受到党员整改的诚意、决心和力度。

四是把好质量审核关。主要是进行“六看”,即看整改问题是否找准,看整改目标是否明确,看整改内容是否具体,看整改重点是否突出,看整改措施是否可行,看整改时限是否合理。党支部在确定党员整改措施前,组织一次专题组织生活会,由党员宣读个人整改措施,汇报、交流在整改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自觉接受党内群众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党员本人修改完善。

3.人劳局 篇三

【发布文号】交人劳发[2007]714号 【发布日期】2007-12-07 【生效日期】2008-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交通部

交通部社会团体管理办法

(交人劳发[2007]714号)

部管各社团、部内各单位:

《交通部社会团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部务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团管理的要求,切实发挥社团在促进交通事业发展中的作用,规范社团管理,维护社团合法权益,促进社团又好又快发展,部在总结部管社团发展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对1999年发布的《交通部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完善,形成了本《办法》。这是部党组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切实推进交通社团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社团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

二、本《办法》按照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的原则,在强化部内各司局社团管理职责分工和进一步明确社团地位、作用的基础上,着重对社团内部运作机制进行了规范,特别是对社团的组织机构建设、内部职权划分、负责人管理、决策机制、财务管理、实体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为交通社团健康持续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组织和制度保障。

三、部内各单位要充分认识交通社团在促进交通事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按照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切实发挥社团作用。同时,要切实履行社团管理职责,积极培育扶持、指导社团工作,加强对社团工作的监管。

四、部管各社团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入领会《办法》的有关精神和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强化依法办会、民主办会意识和内部管理机制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行使职权,实现规范管理;要加强社团负责人建设,优化组织机构,增强自身实力和服务能力,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执行到位和整改到位。

五、考虑到各社团的实际情况,各社团在贯彻落实《办法》的工作中,要明确目标和任务,平稳推进。

(一)2008年2月1日前,各社团要组织好学习,特别是要组织好社团负责人和日常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学习,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贯彻落实《办法》的具体工作计划,报部人事劳动司备案。

(二)2008年7月1日前,各社团要完成决策工作机制的调整与规范工作,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三)2008年12月31日前,各社团要健全完善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完成经济实体、杂志社的调整与规范工作。

(四)各社团要积极做好章程修订的准备工作,并在社团换届前根据《办法》要求完成章程的修订工作。

(五)各社团新设立分支机构一律按《办法》要求执行,对现分支机构存在的问题,原则上要按《办法》要求逐步调整到位。

(六)2008年12月31日前,各社团要按照《办法》要求,将有关调整工作等贯彻落实《办法》情况进行总结,并报部人事劳动司。

六、部将对各社团贯彻落实《办法》情况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七年十二月七日

交通部社会团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部部管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管理,促进社团发展,维护社团合法权益,发挥社团在交通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团,是指在交通行业中依据《条例》成立的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并由交通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或挂靠单位的全国性协会、学会、研究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

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社团的登记管理、组织建设、日常运作和监督管理等。

第二章 社团管理部门和职责

第四条第四条 交通部按照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的社团发展原则,实行归口管理和业务管理相结合、部内相关司局分工负责的社团管理体制。

第五条第五条 部人事劳动司是社团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社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制定交通行业社团发展规划和管理规章,并组织监督实施。

(二)指导、管理、监督社团依法办会、民主办会工作情况,协调、检查部内司局履行社团管理职责的落实情况。

(三)负责社团及其组织机构的筹备申请和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审核工作,以及社团年度检查的初审工作。

(四)负责指导、审批、监督社团换届工作;负责社团负责人审批、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六条第六条 部内有关司局是社团的业务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建立与社团的联系沟通机制,通报国家和交通部关于本行业的有关法规、规划、产业政策和重大改革措施,听取社团工作汇报和对行业发展的意见、建议,按国家和交通部关于社团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指导、监督、检查社团的业务工作。

(二)指导社团制订业务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负责社团设立、变更、注销、换届等有关事宜的前期审查工作。

(三)负责办理政府委托社团承担有关任务的相关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

(四)负责社团主办的100人以上的全国性会议和培训、全国性或国际性展览会、境外组织资助、对外交流等重大业务事项的审批。

第七条第七条 部内其他相关司局按照职责分工,对社团进行监督管理。具体分工为:

(一)部体改法规司负责社团设立实体机构、举办报刊网站,以及对外宣传事宜的管理工作。

(二)部财务司负责社团的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三)部科技教育司负责社团开展相关科研、培训以及科研奖励评定等活动的管理工作。

(四)部国际合作司负责社团涉外活动的指导与管理工作。

(五)部直属机关党委负责在京社团党建、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以及违纪查处工作。

(六)部审计办公室负责社团审计的指导与管理工作。

第八条第八条 交通行业有关部门或单位受交通部委托可作为社团的挂靠单位。挂靠单位主要职责为:受部委托,负责挂靠社团常设办事机构的党建、思想政治工作以及党风廉政建设;对挂靠社团的日常工作和业务活动提供支持。挂靠单位不得干预社团正常工作和业务活动,不能以社团名义从事本单位业务活动。

第三章 社团主要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第九条 社团主要权利

(一)开展本行业发展战略研究,制订行规行约,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内部和行业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反映行业诉求。

(二)组织学术研讨和行业标准、规范研究,开展咨询服务及科学技术推广等工作,参与本行业的技术、科研成果鉴定工作。

(三)受政府委托,承担本行业有关机构的资质初审或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初评、职业资格考试等具体工作。

(四)收集、整理、分析行业信息资料,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为会员提供服务。

(五)组织行业培训工作,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六)承担政府和会员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第十条 社团的义务

(一)执行国家和交通部关于社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履行社团章程,围绕交通事业发展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

(二)维护国家、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政府与会员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和促进交通事业发展的生力军作用。

(三)接受社团归口管理部门、业务管理部门、部内相关司局以及挂靠单位的指导、管理、监督、检查。

(四)按时参加民政部组织的年度检查工作。

第四章 社团的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申请成立社团,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定以及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在全国范围内没有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社会团体。

(二)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三)有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须有50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七)有明确的部内业务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社团从申请到登记设立,程序如下:

(一)发起人或单位在征求部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同意后,向部社团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社团筹备申请书(社团名称、行业情况分析、业务范围、组织机构、活动资金)、章程草案、会员名册、筹备负责人员和机构方案。

(二)经部社团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由有关部门或单位成立筹备机构。社团筹备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社团章程拟订、机构设置等各项筹备工作,但不得开展筹备工作以外的其它活动。

(三)完成筹备工作后,社团筹备机构应将筹备情况报告、社团成立申请书、章程草案、验资报告、住所使用权证明、拟设组织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会员名册及拟任理事名单等有关材料上报部社团归口管理部门,经部审核同意后,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四)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团筹备成立后,经部批准,社团筹备机构应在部社团归口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时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履行规定程序,通过社团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并同时报部社团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社团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含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住所、活动资金、法定代表人及秘书长以上负责人等发生变更,或社团组织机构注销,应经部社团业务管理部门审查并报部社团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

社团注销,其所属组织机构同时注销。在注销清算期间,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注销后社团的剩余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

(一)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下同),会员大会每届任期3-5年。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下同)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二)会员大会的主要职权:

1.审议、通过社团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选举产生理事会; 4.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5.审议批准社团会费标准;

6.审议社团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7.审议社团发展规划等重大决策。

(三)会员大会届满须组织换届,并提前2个月向部社团归口管理部门报送相关文件。因特殊情况确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部社团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理事会

(一)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社团工作。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须有2/3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二)理事会的主要职权: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决定是否设置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3.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4.决定社团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等各类组织机构设立和注销;

5.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提出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选;

6.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理事会设立理事长(会长)1名、副理事长(副会长)若干名(原则不超过9名)、秘书长1名,以上人员统称社团负责人。社团负责人应具有广泛的行业代表性,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行使职权,研究决定社团有关工作。社团负责人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1.贯彻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2.审定社团人事、财务、分支机构、业务活动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

3.审议社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4.审议社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并监督实施;

5.审议社团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等各类机构设立、变更和注销,并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6.审定社团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及秘书处下设办事部门主要负责人人选;

7.审定社团重大业务活动和10万元以上的投资经营活动;

8.组织筹备社团换届工作;

9.审议下一届理事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选;

10.其他需要决策的事项。

(四)社团负责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有关会议,会议应不少于2/3人员出席,各项决议应由社团负责人1/2以上通过方可有效,并做好会议记录,印发会议纪要。

(五)理事长(会长)不是专职驻会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专职的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会长)职务,负责社团日常工作。

(六)社团理事长(会长)调整,应由社团负责人集体推荐或部社团业务管理部门直接提名,经部社团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理事会提交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七)拟任新一届理事长(会长)应参与社团换届筹备工作,积极与社团负责人协商,推荐新一届副理事长(副会长)和秘书长人选,由社团报部社团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理事会提交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八)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应身体健康,届期内任职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70周岁,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秘书长必须是社团专职工作人员,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0周岁。

(九)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由理事长(会长)担任,也可由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社团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十)根据工作需要,经理事会提名,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社团可聘请在行业内具有较高威信的资深人士担任名誉职务或顾问。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

(一)理事会成员较多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二)常务理事会主要职责是受理事会委托,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承担理事会主要职权的第1、3、4、5、6项工作。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常设办事机构

常设办事机构是指社团理事会领导下的日常办事机构,以秘书处的形式设立,秘书处实行理事长(会长)或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秘书处可下设若干办事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社团各项规章制度和决议。

(二)承担日常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等社团各类组织机构和部门的财务管理。

(三)拟订社团各项规章制度。

(四)根据社团各项规章制度,承担社团人事、党建等日常工作,决定社团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社团的资产管理。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一)社团分支机构是社团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该社团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社团代表机构是社团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社团开展活动、承办该社团交办事项的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二)社团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应提交申请报告(包括机构名称、业务范围、住所使用权证明)和主要负责人情况等材料,经部社团业务管理部门审查,社团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社团可设立与社团业务相关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银行帐号的经济实体、报刊杂志、网站、培训研发机构等实体机构,并根据有关规定,报部履行相关程序。

第六章 社团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负责人管理

(一)社团负责人实行任期制,理事长(会长)任期原则上不超过2届。

(二)社团负责人应公道正派,廉洁奉公,严格遵守社团章程,认真履行职责,树立依法办会、民主办会的意识,加强社团组织机构与规章制度建设,规范社团民主、科学决策机制。

(三)社团负责人应积极服务交通中心工作,配合部社团归口管理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的工作部署,接受指导监督。

(四)新任社团理事长(会长)、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应接受部社团归口管理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的任职谈话,并参加相关社团业务培训。

(五)部社团归口管理部门会同业务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社团负责人的思想作风、工作能力、业务水平和工作绩效等方面进行考核。

(六)社团换届和社团法定代表人变更,应由部授权或指定审计单位,组织审计。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业务管理

(一)社团必须在部社团业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本着统一安排、合理分工、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在社团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

(二)社团应建立业务活动汇报制度,理事长(会长)或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应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向部社团归口管理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述职,或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

(三)社团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依法所得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四)社团开展重大业务活动,应按有关规定报批。

(五)社团应针对所在行业发展现状和热点、重点、难点问题,每年向部提交行业报告或行业政策建议。

(六)社团涉外活动,按照国家和部外事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人事管理

(一)社团使用社团编制,不定行政级别,社团专职工作人员实行编制审批管理。社团编制方案由社团提出,经部审核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二)社团工作人员主要包括社团专职工作人员(包括部机关交流干部、社会聘用人员)、驻会人员(会员单位及挂靠单位经社团同意派驻到社团工作的人员)、离退休返聘人员。

(三)社团人事管理可以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和属地管理原则,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参加当地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社团工作人员有关待遇由社团自行确定。

(四)现职公务员不得兼任社团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分会会长(主任委员)和副会长(副主任委员)等职务。

现职公务员因特殊情况需要在部管社团兼任领导职务的,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并报部社团归口管理部门核准,并不得在社团领取任何报酬。

(五)现职公务员可通过交流挂职形式到社团工作。社团工作人员也可以到部机关、企事业单位交流工作。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财务管理

(一)社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财经法规,建立健全社团内部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制度,接受部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社团收取会费必须执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规定。收取会费的标准须经会员大会半数以上代表同意后方能生效,并按有关规定履行备案程序。会费应由社团统一收取。

(三)社团应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社团只能在秘书处下设立一个财务管理部门,并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财会人员,对社团日常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实行统一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社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会费、政府资助、社会捐赠和资助、有偿服务收入、实体机构上缴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五)社团经费应用于围绕社团宗旨开展业务活动所需的开支,包括支付工作人员工资、福利费和办公经费等,不得挪作他用。

(六)社团全部收支必须纳入单位预决算管理。社团必须每年向理事会提交财务预决算报告,并按规定报部核批。

(七)社团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日常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资产处置应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实体机构管理

(一)社团设立实体机构,经部审查同意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二)社团应对实体机构加强管理和指导,完善法人治理体系,明确产权关系,健全管理制度,确保投资收益,防止资产流失,保证实体机构的合法经营收入用于社团发展。

(三)社团设立的实体机构必须为社团独资或控股,以开展技术咨询、举办展览等有偿服务活动为主。

(四)社团不得异地设立实体机构,社团及其实体机构不得接受其他社团和经济组织的挂靠。

(五)社团刊物、网站应以宣传国家、部的行业政策为宗旨,积极开展行业管理、科技推广、学术研讨、经验交流、信息沟通、两个文明建设等宣传活动。社团应严格控制新增刊物,原则上一个社团刊物不能超过一种。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管理

(一)社团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布局应科学合理,符合社团自身发展规划和行业发展需要。

(二)社团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设立实体机构,应在确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三)社团原则上不得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社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直接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和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党建工作

(一)社团应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接受上一级党组织领导。具备条件的社团应成立党支部,党员人数较少的可成立联合党支部,部管在京社团党支部可以组建党总支部委员会,接受部直属机关党委领导。京外社团和有挂靠单位的社团,党组织的管理可以由挂靠单位的党组织负责。

(二)社团党支部和联合党支部应全面贯彻执行党章规定的基层党组织的基本任务,加强和改进社团党建工作,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部社团归口管理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会同部机关相关司局对社团执行本办法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要限期整改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社团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本会章程,不能服从业务主管部门管理的,由部酌情决定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顿等处罚;逾期未能改正的,社团归口管理部门将在民政部年度检查时不予通过;情节严重的予以解除业务主管关系。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社团负责人工作开展不力,或存在违法违纪情况的,部社团归口管理部门可以建议理事会罢免社团负责人。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社团负责人应按时参加或委托相关人员参加社团负责人办公会议,一年内有1/2会议未能参加的人员,应主动引咎辞职或按有关程序予以罢免。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部人事劳动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部1999年7月5日发布的《 交通部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交人劳发[1999]3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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