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问题的解决

2025-02-01

强拆问题的解决(6篇)

1.强拆问题的解决 篇一

旧城改造,棚户拆迁。火车站片区,三年没拆动,骨头很难啃。

非常之事须非常之策:张榜招能人,封官厚禄请。

――柳萍揭了榜。

柳萍何许人也?该片区派出所长。

柳萍结婚进门的那天,狗对她吼, 她平静地说,这是第一次;过了两天,柳萍倒水从狗旁边经过,狗又对她吼,她平静地说,这是第二次;过了几天,柳萍坐在狗旁边劈柴,狗又对她吼,她回手一斧子,把狗头砍掉了 。

丈夫看她把狗砍死了,就对她吼:你神经病啊! 柳萍平静地对丈夫说:这是第一次。

从此以后……

派出所长揭了榜,拆迁立马变了样。

火车站片区突然多了一些不三不四五麻六道乱七八糟的人。敲敲这家门,瞅瞅那家窗。一单元没了电,三单元被水淹。甚至光天抢劫,暗夜偷盗。110出警慢,派出所懒得管。

――“又不是人命关天?”柳所长嗤之以鼻。

住户一看这泼烦架势,纷纷到拆迁办签字。

进城打工农民秋菊,省吃俭用买了套二手房。晚上下班,突遇两小偷从她家往出搬电视机,于是和小偷搏斗。

扭进派出所。柳所长一看秋菊是死认真理的人。笑咪咪地鼓励秋菊到法院告。并给秋菊出谋划策,还推荐了律师。

“这案子肯定赢!”柳所长拍着壮硕的胸脯!

几经折腾,官司意外输了。小偷的两根肋骨说是“让秋菊用脚踹折了。赔小偷两万元。”

拿了秋菊钱的律师也蔫了。“哎,官司打的是证据,你朝里又没人。”

讼事身心累,秋菊把钱赔。匆匆拿了拆迁款,忙忙逃离这片区。

秋菊应聘到新开饭店。

豪包里一桌客人:柳所长,双方律师,法官,法医,证人,小偷。一桌人哥姐弟妹相称,鸳鸯火锅涮的酣畅淋漓,阐扬尽致。谁也没在意穿工作服,戴大口罩,端肉上菜的秋菊。

秋菊悄悄用手机录了视频。

作者|李向荣

公众号|甘宁界

2.强拆问题的解决 篇二

尊敬的周市长:

我叫王志成男,汉族,1942年11月27日出生,原大祥区城南乡红星村四组村民1994年8月,在本自留地修建住房一栋门面两间、加地下室共五层,占地面积162平方米,建筑面积738平方米(经市拆迁办认定),1996年依法办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1996年,我家以该房屋抵押向红旗信用社贷款30万元用于经商,后因无力偿还到期贷款。2003年4月29日,大祥区人民法院原执行庭庭长明知敏州路拆迁在即,以12.8万元三年前的评估低价,变卖给其战友市财政局司机蒋新选。2013年5月15日,蒋在购得该房15天后,邵阳市大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明知房屋存有纠纷仍与蒋新选签订了协议拆迁,(见拆迁合同后段)而后我家得知此事后,立即向市政法委、人大举报,经调查核实情况后,时任政法委书记石民生要求市财政局做好蒋新选工作将房屋退还。2003年6月13日,王志成女婿王柯与蒋新选在加了五万元后签订了协议并公正,将房屋赎回。2003年6月18日,蒋新选向大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声明放弃原合同,至此我多次申请与大安房地产公司另签协议,要求重新评估然大安房地产开发公司不理不睬。2003年7月6日,大安公司未经评估也未通知我搬家就强行将房屋拆除,造成房内家具、衣物和装修材料损毁等严重损失,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此事我已奔走十一年之久。

综上所述,结合相关法律和政策,不难发现我家房屋被 违法处置:

(一)、法院程序程序违法:

1、法院执行庭庭长,串通买卖,拍买我的房屋我完全不知情,根本没有通知被执行人,属法院和买受人串通的违法违纪行为。

2、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上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和城市居民不得在农村购买宅基地的国家政策,大祥区人民法院将我家房屋变卖给蒋新选的行为明显是违法的。

(二)、大安公司违反合同法:

1、在与蒋新选签订合同时明知该房屋有纠纷(合同后面一条可以看出)而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

2、大安公司在收到蒋新选放弃权利申请后,22天内不为我房屋重新评估,不与我签订合同,值老百姓的财产而不顾於2003年7月6日非法强拆了我的房屋,事后2006年大安公司将补偿款291168元打入王柯账户的行为,表明该公司也认同房屋所有权王我家所有的事实。

3、既然大祥区法院将房屋变卖给蒋新选的行为是无效的,薪新选从未取得过房屋所有权,那么薪新选与大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自始是无效的,大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与合法的房屋所有权人我家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根据当时的拆迁政策和同类情况同样处理的基本道理,有证据证明户口不在红星村的钱吉秀家,其正房占地面积只有107平方米,可2008年4月11日竟然获得了3块安置地共计130平方米;红星村的曾腊生家房屋建筑面积只有393平方米,2004年4月30日不但得到了四套共计430平方米的房屋,而且还得到了补偿款。据此,我家多次要求大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新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按政策给予安置地,赔偿因强迁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但大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置之不理。我家有权获得安置地,得到更多的拆迁补偿,而大安房地产公司基于一个无权处分之人与其签订的低价补偿协议不肯纠错。大祥区法院、大安房地产公司等部门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给我家造成的巨大的经济损失,我家十几年来为此事不停奔波,然而仍未得到合理解决,在此我再次恳请尊敬的上级领导践行群众路线,责令大安房地产公司的权利义务继承人市城建投公司依法给予我家162平方米的宅基地,依法对738平方米房屋补偿,赔偿因强拆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3.司法强拆申请书--甘同超 篇三

申请人:淮北市土地发展中心

地址:古城路223号

法定代表人:申晓光

被申请人:甘同超

住址:烈山区香港街南20号

请求事项:

请求烈山区人民法院先予执行淮征迁裁字[2011] 4号《房屋拆

迁纠纷行政裁决书》,对被申请人甘同超香港街房屋实施强制拆除。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淮北市土地发展中心在实施“香港街综合改造”建设项目拆迁

过程中,经过多次调节、协商与被申请人甘同超未能达成房屋拆迁补偿安

臵协议,市房屋征收拆迁安臵办公室依法受理,进行终审裁决如下:

申请人:香港街综合改造建设项目,经市征迁办批准领取了拆迁许可

证(拆许字[2009]11号),拆迁期限至2011年7月5日,被申请人甘同超在拆迁范围内有住宅一处,主房三间两层,砖混结构,建筑面积150.98㎡,配房三间一层,砖混结构,建筑面积45㎡,土地面积113㎡。如被申请人要求产权调换,回迁安臵在本项目住宅小区内,建筑面积188㎡,产权属被申请人,超出应安臵面积标准部分按协议优惠价互相找补;如被

申请人要求货币补偿,可按博文评估公司评估报告(苏博房拆估字[2010]字1042号)确认的被申请人房屋货币评估价237085元支付;

而被申请人不同意上述补偿标准。

申请人根据要求提交证据材料如下:

1、裁决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证明及委托书;

3、被申请人房地产权证存根(房管局提供);

4、拆迁安臵补偿方案;

5、拆迁协商记录;

6、未达成协议比例及原因;

7、拆迁许可证(拆许字[2009]11号)及延期公告(淮征拆延字[2010]第30号);

8、博文评估公司评估报告(苏博房拆估字[2010]字1042号);

9、公证书([2010]皖淮国公证字第5625号、[2010]皖淮国公证字第5631号、[2010]皖淮国公证字第5637号。

2011年2月12日上午8时,市拆迁办依法组织拆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孙玉林、吴发喜以及被申请人甘同超均到场参加了调解。

被申请人称:不同意申请人的补偿安臵方案;一楼要求按1:1比例返还门面;二楼要求返还住宅,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答辩材料。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依法领取了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许字[2009]11号),被申请人甘同超在拆迁范围内有住宅一处,主房三间两层,砖混结构,建筑面积150.98㎡,配房三间一层,砖混结构,建筑面积45㎡,土地面积113㎡。申请人按照《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就拆迁补偿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由市拆迁办主持和公证人员监督下随机抽取了博文评估公司对被申请人的房屋进行评估,并作出评估报告(苏博房拆估字

[2010]第1042号),评估价为237085元。评估报告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公示并送达,其程序合法。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对上述评估结果均未提出异议。

经调查,市拆迁办确认以下事实:

申请人依法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对拆迁范围内被申请人甘同超房屋实施拆迁,程序合法,对被申请人房屋采取两种补偿方式:一是货币补偿,按博文评估公司评估报告(苏博房拆估字[2010]第1042号),评估结果237085元予以补偿;二是产权调换,回迁安臵在本项目住宅小区内,建筑面积188㎡,产权属被申请人,超出应安臵面积标准部分按协议优惠价互相找补,符合方案规定。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及《淮北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第二条、第五条、第十条及《淮北市城市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安臵暂行办法》和《淮北市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的规定,市拆迁办行政裁决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按产权调换方式进行补偿安臵,回迁安臵面积按产权证载面积1:1进行安臵,应安臵建筑面积150.98 ㎡,具体安臵在本项目建设住宅小区24#楼202室、502室,建筑面积均为79.12㎡,合计建筑面积158.24 ㎡;超出安臵面积标准的7.26㎡,计14520 元(2000元/㎡×7.26㎡=14520元超面积金额),房屋差价款55168元,合计差价款69688元,由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经营补偿总额计24150元,由申请人支付给被申请人(计算结果附后)。

二、拆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由被申请人自行过渡,过渡期限不得超过18个月,过渡期内临时安臵补助费按回迁安臵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元计算,逾期双倍支付。

三、搬迁费与搬迁期限:搬迁费一次性800元。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搬迁完毕,并将其房屋产权证明交给申请人,由申请人移送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予以注销,如被申请人逾期不搬迁,将依法实施强制拆

另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及淮征迁裁字[2011] 4号《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书》之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申请人特向烈山区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强拆申请,请贵院依法对被申请人甘同超香港街房屋实施强制拆除,以保障烈山区香港街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向前推进,回迁居民能早日住上新房,以维护烈山区城市整体形象改观和贵院裁决的法律执行力。

此致

淮北市土地发展中心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甘同超房屋裁决结果计算如下:

一、被申请人房屋总金额150544元:

①:150.98㎡(主房建面)×575元/㎡(重臵价)=86814元; ②:45㎡(配房建面)×575元/㎡(重臵价)=25875元; ③:113㎡(土地面积)×335/㎡(土地价格)=37855元;

④: 86814元①+25875元②+37855元③=150544元(房、地总价值)。

二、申请人安臵房金额205712元:

158.24 ㎡(安臵房建面)×1300元/㎡(成本价)=205712元(安臵房金额)。

三、总差价款69688元(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

1、(158.24㎡-150.98㎡)×2000元/㎡=14520元(超面积金额); 2、205712元-150544元=55168元(差价款);

3、55168元+14520元=69688元(总差价款)。

四、经营性补偿24150元(由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

4.温州强拆第一案-经典案例(一) 篇四

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

本文共分为上下两篇,上篇为案情回顾和办案结果,方便大家了解案件始末。下篇为律师针对此案件的法律分析,为大家提供应诉实战经验以及遇到此类案件,应当如何应对的技巧。【案情回顾】

2012年1月6日,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人民政府(下称文成县政府)作出《关于苔湖片区一期改造范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将林某的房屋划在了征收范围之内。

林某认为改作经营用途的住房应该按照营业房标准进行补偿,文成县政府只同意住房标准补偿后,额外支付一定的停产停业损失费,为此,双方一直争议不下。2012年10月,文成县政府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温州中院)提出非法强制执行申请,请求将林某的房屋强制拆除。温州中院依法向林某送达听证通知书,告知其有权参加强制征收前的听证会;逾期不参加的,视为自动放弃权利。林某聘请京润拆迁律师代为出庭应诉。

法庭上,京润律师指出文成县政府提供的《评估报告书》送达回证上既没有林某签字,也没有见证人见证。事实上,此《评估报告书》的确也没有给过林某。所以,该《评估报告书》对林某并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依据一份尚未对林某生效的《评估报告书》作出《证书补偿决定书》欠缺合法性,补偿数额认定没有合理有效的事实依据,不应将该《征收补偿决定书》作为执行依据,不同意文成县政府的执行申请。

文成县政府和评估公司认可此处不足,并提出愿意重新评估。作为林某代理人,京润律师向温州中院递交《中止听证申请书》,陈述到“评估结果对申请人(林某)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事实依据,亦是听证会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主要依据,会直接影响听证会的结果,关系到法院是否能够强制执行申请人房屋及申请人财产权益的合法保护。所以,在形成新的评估结果之前,应该终止听证程序”。法院采纳了律师前述意见,依法裁定核准了终止申请。被《温州日报》称为“新拆迁条例下,温州强拆第一案”的房屋强制拆除程序因此而终止。【办案结果】

温州中院作出[2014]浙温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确定文成县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征收双方又重新回到谈判桌上继续协商,最终林某获得理想补偿。

5.强拆问题的解决 篇五

http://msn.huanqiu.com 2012-04-09 14:19来源: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北京4月9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最高人民法院今天(9日)出台司法解释,规范办理房屋征收补偿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上午出台了《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说,这条司法解释出台的目的是为了依法正确办理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案件。这条司法解释共计11个条文,充分考虑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多重保护,确立“裁执分离”为主导的强制执行方式。这条司法解释就大家最关注的“强制执行”的方式明确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做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同时这部司法解释还就此类案件的管辖权问题规定,由房屋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来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管辖法院。

这条司法解释中规定,征收补偿决定存在有七种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公众可以就这七点情形向人民法院充分举证。这七种情形包括:

一、明确缺乏事实根据;

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三、明确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了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产生活经营条件没有得到保障;

四、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

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六、超越职权;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予强制执行的情形。人民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5日内将裁定送达申请机关,也就是政府机关。

司法解释中对申请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除了法律还有条例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和附具的材料外,司法解释要求申请机关要额外提交其他的材料。这些材料包括: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和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裁量,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以及一些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司法解释明确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申请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申请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而且这个申请应当自被执行人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如果逾期申请,除有正当理由之外,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6.xx街道办事处强拆行动实施方案 篇六

为坚决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违法建筑专项整治的指示要求,从重打击和有效遏制违法建设的恶性势头,决定对鼓楼街道办事处文德社区贺宝珍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

一、违法建房户的基本情况

经查证核实,xx街道办事处xx社区xx所建房屋存在违法行为。xx的房屋位于西城河风景带,严重影响了风景带的施工进程,该户房屋为拆除后连夜抢建,面积为38平方米,1层,砖混结构。市容中队已于2011年10月6日对该户下发了《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该该户于2011年10月9日前自行拆除,但未在规定时间内拆除。

二、成员单位职责

结合各单位职能和拆违工作特点。附成员单位:

1、xx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

2、xx社区包点干部;

3、执法局;

4、xx派出所;

5、xx院。

三、拆违时间和任务

1、拆违时间

经市整治办研究决定,本次拆违时间定于11月4日早上6点。

2、拆违任务 主要负责对西城河拆迁范围内,xx户于10月6日夜间突击所建的房屋进行拆除,面积38平方,砖混结构。

四、人员安排

参加此次强制拆违行动共47人,其中:xx15人,xx中队执法人员20人,xx社区8人,派出所2人,保健院2人。

五、有关保障

1、拆违机械及民工。

此次行动需要挖掘机1台,民工2人。

2、车辆。

所有参加行动的车辆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3、现场摄像

分别由xx街道办事处、市容中队各落实一台摄像机,对拆违现场进行全程摄像取证。

六、预防措施

如拆迁房屋内有人居住,由xx社区包点干部负责清理;如拆迁过程中出现人员伤害情况,由公安和医院工作人员负责处理;办事处和执法中队人员负责现场和外围警戒。

七、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各参加单位要召开好动员会,统一好思想,要进一步明确任务要求,讲清有关纪律,要把全体参与拆违工作人员的思想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上来。

2、周密部署。所有参加单位要按规定的时间要求,暂定2011年11月4日5时30分在xx街道办事处集合,确保此次拆违行动的正常开展。要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各单位务必将参加拆违人员名单于11月3日下午15时之前报xx街道办事处xx委员处。

3、确保安全。自人员集合至撤离现场,全体人员要切实注意安全,以杜绝人员、装备发生各类损伤事件。

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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