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摄影服务合同(精选8篇)
1.活动摄影服务合同 篇一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大大小小的企业不断增加,企业活动成为了主流,是企业必不可少的一种文化。随之,活动策划成为了提高市场经济占有率的有效行为。你知道活动策划服务合同是怎样的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活动策划服务合同范文,欢迎参考阅读。
活动策划服务合同范文1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下,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承揽“ 活动”相关事宜达成并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范围及工作内容
1.1甲方委托乙方执行举办于 年 月 日的“活动”;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活动实施细化方案制定、活动执行、活动现场布置、道具设计及制作、安装等事宜(具体事项以项目活动策划方案为准)。
1.2工作内容
1.2.1策划活动流程、设计布展方案、舞台灯光设计方案、场地推荐、摄影摄像、主持人及演出人员的选择、互动游戏及道具的设计、抽奖活动安排等;
1.2.2活动策划方案、主持人稿件、致词及其他文字稿件的撰写;
1.2.3活动方案所涉及合作单位、媒体的邀约、沟通;
1.2.4活动现场执行及应急处理;
1.2.5活动效果反馈及总结、活动资料的保存与保密;
1.2.6本委托执行活动涉及的其他需由乙方完成的工作。
二、费用及付款方式
2.1费用为人民币: 元整(小写)。
2.2本次活动中因甲方的需要增加或更改制作产品或增加活动内容,由甲、乙双方主要负责人书面进行确认,最终费用按书面确认单为准。
2.3本合同签订后2个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费用的 %【即人民币: 元整(小写:)】作为首期款,剩余款项在“ 活动”结束,乙方向甲
三、实施
3.1活动立项→活动基本信息确认及场地勘测→提供策划初稿→正式提案→甲方及甲方策划代理公司审定→甲方书面签字确认提案→活动筹备→活动预演→活动现场执行→相关媒体宣传→活动效果反馈及总结等。
四、甲方责任与权利
4.1甲方有权利按本合同的约定从乙方获得活动布置项目,并对布置要求提供意见;
4.2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必要的资料以确保乙方能完成承揽任务;
4.3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内容及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对重大问题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更改;
4.4甲方应如约向乙方支付承办费用;
五、乙方的责任与权利
5.1乙方应从甲方布置要求及要达到的效果出发;
5.2提供专项服务方案,获得甲方负责人同意并签字确认后方可实施,并接受甲方的监督与指导;
5.3未经双方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更改;
5.4乙方应保证工作的质量及工作的进度;
5.6如在项目执行期间发生紧急情况,乙方有义务及时通知甲方并积极予以协助解决;
5.7乙方为完成承办活动而采购、摆设的各种物品、搭设的各种构筑物必须稳固、安全,无潜在风险和隐患。并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内承担维修、维护、管理责任;
六、不可抗力
6.1不可抗力因素:因水灾,火灾,地震等或其他不可抗因素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双方均不承担法律责任,但双方应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协商解
6.2因国家政策或政治原因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双方均不承担法律责任,但双方有通知义务和协助义务,待不利原因消除后另签补充合同。
七、违约责任
7.1合同生效后,若一方单方违约终止,守约方将依法追究赔偿责任,并承担合同总价款的30%的违约金,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7.2甲方如逾期付款,乙方有权对逾期额每天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额贷款利率150%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八、其他
8.1甲、乙双方因本合同或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达成一致签署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8.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活动策划服务合同范文2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现就甲方委托乙方就[20_营销活动](“本项目”)进行策划的专项服务并支付相应报酬事宜,经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项目内容
1.1本项目的目标:[通过营销活动实现甲方20_的营销计划目标]。
1.2本项目中,乙方负责下述工作:
(1)20_营销活动策划,包括策划方案的制定及策划工作的具体实施。
(2)媒体宣传策划。
(3)其他。
项目详细内容见附件
第二条 项目要求
2.1本项目地点:[沈阳]。
2.2本项目期限:[一年]。
2.3本项目质量要求:如有国家标准执行国家标准;如无国家标准,则所有委托项目均应以合理满足本同第1.2条及附件之内容且以甲方事后认可为达到本合同质量要求的依据。
2.4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委托事项全部或部分转交他人完成。乙方如需将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办理的,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就该第三人的工作向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条 甲方提供的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3.1提供资料:提供公司各类营销计划文本。
3.2提供工作条件:提供给乙方相关策划工作人员一定的办公条件和办公设备。
3.3其他配合协作事项:根据实际工作需求协商安排。
第四条 费用及支付
4.1乙方就本项目获得的报酬总额:人民币大写[ ],小写:[ ],包括:
(1)乙方从事策划方案的制定及实施的报酬及费用。
(2)乙方从事媒体宣传策划的报酬及费用。
(3)乙方为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其他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费用、运输费用)。除另有约定外,甲方无需就本项目向乙方支付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4.2支付方式和时间
4.2.1首付款
在本合同签订并生效,且收到乙方开具的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后[ ]日内,甲方将本项目报酬总额的[ ]%(即人民币[])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4.2.2验收付款
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服务内容并经甲方验收确认,且收到乙方下述全部文件后
[ ]日内,甲方将剩余款项一次性付给乙方:
(1)甲方关于本项目验收通过的证明文件原件一份。
(2)乙方开具的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
4.3乙方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行:[ ]
银行地址:[ ]
户名:[ ]
账号:[ ]
4.4若根据本合同约定乙方应当支付违约金和/或承担赔偿责任,则甲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付款中直接扣除相应金额。
第五条 项目策划
5.1乙方应根据本项目目标及甲方要求于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完成策划案初稿,并提交甲方审核;经甲方审核合格的,乙方并应于本合同生效后[]日内完成策划案最终稿,提交甲方最终核准。经甲方最终核准通过的,乙方按照策划案最终稿具体实施项目策划工作。如甲方审核或最终核准不通过的,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进行修改直至通过。如由此导致履约
5.2甲方可根据本项目的现场进展情况,对策划案最终稿提出合理的修改意见,乙方应配合修改。由此所增加的额外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且本项目报酬总额不作任何变更。
5.3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指定崔军为乙方项目联系人,作为乙方履约代表。该项目联系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均视为乙方的意思表示,对乙方具有约束力。乙方如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提前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未及时通知而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第六条 宣传用品的设计服务
6.1乙方负责宣传用品设计,应制定相关宣传用品设计方案,提交甲方取得其书面认可,并依据最终确定的宣传用品设计方案设计、制作宣传用品。其中:
6.1.1宣传用品的设计、印制、包装均应符合最终确定的宣传用品设计方案、甲方要求以及正常使用要求。
6.1.2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完成宣传用品的图文设计,并将设计成果交付甲方验收。
第七条 媒体宣传策划服务
7.1基本内容-媒体的选择、媒体发布内容、媒体发布的规格,公关稿件的字数都按照甲方的营销计划进行策划。
第八条 项目验收
8.1本项目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如有国家标准执行国家标准;如无国家标准,则所有委托项目均应以甲方书面确认验收合格为达到本合同质量要求的依据
8.2本项目工作成果的验收方法:甲方验收
8.3验收的时间和地点:本项目完成后现场验收或由甲方根据具体的项目内容以其他方式验收
第九条 权利归属及侵权处理
9.1本合同项目成果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9.2本项目宣传用品设计成果及制作完成的宣传用品/宣传样片的所有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和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9.3乙方自行或委托他人印制宣传用品/宣传样片而制作的母版/原版的所有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和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9.5乙方保证依本合同为甲方提供的服务及服务成果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
第十条 保密
10.1本合同所称保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提供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素材、半成品、成品)。
(2)乙方签订及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接触到的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的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客户信息等资料和信息。
10.2乙方对保密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不得将保密资料的部分或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事项以外的其他用途。乙方有义务对保密资料采取不低于对其本身商业秘密所采取的保护手段予以保护。乙方可仅为本合同目的向其内部有知悉必要的雇员披露保密资料,但同时须指示其雇员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
10.3乙方仅得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对保密资料进行复制。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硬盘、图纸、彩样、照片、菲林、光盘)留存保密资料乙方应在完成委托事项或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日内将保密资料原件全部返还甲方,并销毁所有复制件。乙方应当妥善保管保密资料,并对保密资料在乙方期间发生的被盗、泄露或其他有损保密资料保密性的事件承担全部责任,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10.4乙方应严格按甲方订购的数量印制和发运宣传用品,设计、印制、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废品应在甲方监控下销毁。
10.5如乙方违反本合同关于保密的约定,乙方应赔偿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10.6本保密条款自保密资料提供或披露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年内持续有效。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1.2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按期提供本项目下任一项成果的,每逾期[ ]日,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本项目报酬总额[]%的违约金。如乙方应支付的各项违约金数额累计达到本项目报酬总额的[]%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仍应向甲方支付相应违约金,退还甲方已支付款项及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赔偿甲方的相应损失。
11.3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供本项目各成果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由乙方负责根据甲方要求更正和修改,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和费用的增加由乙方负责。因此造成逾期交付的,乙方并应按照本合同第11.2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甲方提出更正或修改要求后[]日内,乙方仍未满足甲方要求,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不再支付本项目报酬;同时,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款项及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赔偿甲方的相应损失。
第十二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2.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2.2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采取下述第[]种争议解决方式:
(1)将该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在[]进行。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2)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2.3仲裁或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仲裁或诉讼的其它部分。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13.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本合同各方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
13.2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日内通知另一方,并向另一方提供由有关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
13.3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受影响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3.4如果因不可抗力的影响致使本合同中止履行[ ]日或以上时,甲方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或终止本合同,并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4.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4.2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3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时,本合同的其它条款不受影响。
14.4本合同各条标题仅为提示之用,应以条文内容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14.5未得到对方的书面许可,一方均不得以广告或在公共场合使用或摹仿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任何一方均不得声称对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拥有所有权。
14.6本合同的任何内容不应被视为或解释为双方之间具有合资、合伙、代理关系。14.7本合同替代此前双方所有关于本合同事项的口头或书面的纪要、备忘录、合同和协议。
14.8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必须按照本合同中的地址,以书面信函形式或双方确认的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进行。采用信函形式的应使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如使用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通知日期即为通讯发出日期,如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通知日期即为邮件寄出日期并以邮戳为准。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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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策划服务合同范文3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负责甲方开发的位于 的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活动策划及执行代理工作,特订立以下合同条款:
第一部分 委托活动策划及执行代理工作方式
甲方委托乙方负责本项目活动策划及设计、制作、执行、物料安装等工作。
第二部分 委托活动策划及执行代理工作期限
本合同自签订日 20_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至 20_ 年 12 月31 日,合同期满,如双方同意续约,则另行签订新的合同。
第三部分 委托活动策划及执行代理工作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在代理部分为本合同约定一年的项目广告设计及制作、活动策划案执行。
1.物料制作包括:设计围墙喷绘、指示牌、展板、挂板、挂图、旗臶、横幅制作安装等。
2.活动策划及执行包括:项目庆典、客户联谊会、节日晚会、各种周末推广活动等十项活动。
第四部分 活动策划及执行代理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一、活动策划费用:十项活动策划总费用为人民币.00元)。在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同意在每次活动前15日先按单次活动的广告设计及制作与活动策划及执行所产生的所有费用付给乙方。
二、策划代理费付款时间:策划代理费人民币0),每月结算一次。在每月的30日,双方结算当月的款项,在次月的5日前双方予以确认,在确认结算单后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应付策划代理费。
三、以上两项服务合同总款为人民币 元)。
第五部分 乙方的责任与权利
乙方按项目实际进展进行相关的设计与活动策划代理工作,其中包括但不仅是所列部分或视项目实际情况进行增减:
一、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每月的活动策划及执行情况分析。
二、乙方独家享有本项目的活动策划及执行代理的署名权。
第六部分 甲方的责任与权利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本项目所有相关证明文件及策划代理过程中所需的资料,并确保一切资料的及时性、有效性、合法性和准确性。
二、甲方负责本项目代理过程中广告物料制作所需费用,其中包括但不仅是所列部分:
1.各种广告设计、条幅设计、喷绘广告、写真广告、效果图及有关销售资料的制作、安装发布等费用。
2.各类公关活动所需的展示场地(包括酒店、展示会等)及有关设备的租用、布臵、水电费、电话费等费用,以及视项目需要赴外地进行策划营销活动所需的费用。
3.活动策划及执行费用:本项目的活动策划及执行由甲方与乙方签署合同,由甲方直接向乙方付款。
三、项目活动策划及执行费用由乙方分阶段提交,在征得甲方确认后执行。
四、甲方应按时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代理费。
五、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活动策划及执行代理活动进行全程监控,对广告设计与活动策划案享有独家使用权。
六、若乙方违约或不能按时完成本项目的代理工作,甲方有权按约终止合同。
第七部分 双方工作原则
一、甲、乙双方已确认的活动策划及执行代理计划,在执行过程中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对方的许可下不得变更,否则产生的责任由变更方负责。若需修改已确认的文件,需事先征得对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二、甲、乙双方指令性文件均需项目负责人签字,双方负责人对递交的文件负责。双方项目负责人若有更改,需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三、在委托期限内,甲、乙双方收到对方提供的意见及文件时,应在要求期限内就对方意见做出答复。若因对方未能在规定日期内提交书面答复,致使本项目工作产生延误,并造成实际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
四、甲、乙双方对本项目的活动策划及执行代理方案均负有对外保密责任。
第八部分 违约责任及合同终止
一、双方按本合同约定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任何一方违约均要承担违约责任。
1.本合同如遇不可抗力之因素,战争、地震等发生时自动中止,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2.本合同执行过程中,乙方出现重大失误,甲方有权中止合约。
3.合同期满后,合同内容自动失效。
4.合同期满后,如甲方在本合同中所委托之项目须继续委托专业公司负责项目工作,在相同条件下乙方可优先签约。
二、如因甲方与发布、制作单位产生纠纷而导致制作不能按计划完成,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三、甲方在本合同期限内,不得委托其它公司或个人从事本项目的活动策划及执行代理活动。
四、若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活动策划及执行代理工作无法进行或完成,甲方应一次性支付人民币 10万元给乙方作为补偿金。若因乙方违约而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乙方也一次性支付人民币 10万 元给甲方作为补偿金。
五、甲方应如期按本合同规定的方式及时间付款,若甲方延期支付费用超过10个工作日,甲方应按应付款额的每日 2% 的违约金支付给乙方。
六、在活动策划及执行代理期间,若乙方未能完成预定的活动策划及执行目标,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七、由于乙方在活动策划及执行过程中因自身原因引起外界纠纷概由乙方负责。
八、合同期限内,乙方享有独占、排它的本项目活动策划及执行代理署名权。
九、委托期的延续或终止在委托期限完结前30天内决定。
第九部分 其他事宜
一、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应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标的物所在地法院提请诉讼解决。
二、本合同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其他未尽事宜另行协商,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活动策划服务合同范文3篇最新
2.活动摄影服务合同 篇二
一、中医医疗服务合同的特点
正因中医与西医的分野, 决定了中医医疗服务合同应作为一种独立类型的医疗服务合同。医疗服务合同属于服务合同的一种类型, 是指患者与医疗机构达成的, 旨在为患者治病保健, 由医疗机构提供诊疗服务, 患者支付相应医疗服务费用的有偿服务合同。以实现治病保健为目标的医疗服务, 由于思维方式及哲学根底的差异, 中医通过调节人体藏象系统五行场的动态平衡, 其彻头彻尾为一生命观念, 而西医通过几近修理病变部位的方式消除不良症状。较之西医医疗机构配备复杂的仪器设备, 中医医疗机构主要采取医师坐堂望闻问切方式, 服务相对简便。因诊疗理论和技术方法的不同, 中医医疗服务合同具有独特的法律特征。
医疗服务合同作为诺成、不要式、双务以及有偿合同, 在分析其缔约、选择相对人、内容与形式、变更以及解除等方面是否自由的问题上, 不可无区分。缔约自由, 即依当事人的意思决定是否订立合同, 法律不加干预。谓医疗服务合同缔结的不自由:其一, 从医疗保障制度出发, 医疗资源的不合理配置、医保覆盖地域差距以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的不统一等因素限制了患者选择诊疗服务机构的自由, 当然, 患者不考虑经济因素而自费医疗的除外;其二, 基于医疗机构治病救人的职业使命, 其负有缔约的道德义务, 此外, 在遇有危急病人时, 医疗机构须采取必要急救措施, 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在医疗保障不均衡的现实下, 患者选择医疗机构的自由受到限制。医疗服务合同以医疗服务行为为内容, 非以病症的治愈结果为内容, 因此, 医疗机构提供预防、保健服务属于医疗服务的范围。就医疗服务合同的内容而言, 作为患方支付医疗费用的对价的诊疗行为具有阶段性特点, 先采取一定诊断手段确定病情病因, 后依不同病情采取适当的治疗措施, 检查、治疗措施的采取得由医疗机构向患者作出适当说明后, 由患者自行决定是否采纳。因此, 医疗服务合同的内容为医疗机构依据患者的诉求作出建议后, 由患者最终决定, 医疗机构在合同内容的确定上具有主导地位, 并由此带来医疗服务内容上的不确定性。在合同的形式方面, 当事人可以采取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订立, 医疗单据作为证明医疗关系存在的证据以及医保报销凭证, 其本身并不表明医疗服务关系的成立须采取书面形式。基于医疗服务的特点, 合同成立后履行前, 患者可以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 是为医疗机构在确定合同内容上的主导地位之矫正, 应当充分尊重患者的诊疗选择权。
订约自由作为产生竞争的前提条件, 对于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中医医师根据中医药理论, 结合自身实践经验, 对病症加以辩证分析, 并运用药物或非药物治疗方法, 祛除病症。就诊中医的患者大多有选择中医医师的倾向, 经验丰富、医术水平高、服务到位的中医, 自然更具有竞争优势。中医诊疗疾病具有同病异治、异病同治的特点, 因此, 对中医医疗服务合同内容的确定具有更多的选择, 当事人尤其是患方在确定合同内容上具有更大的自由空间。合同自由原则在中医药立法上的体现, 如对中医诊所设立的限制, 有代表建议放开其准入, 由中医诊所提供竞争性服务, 能赢得患者信任的中医诊所会获得更多的缔约机会, 反之则淘汰。另外, 赋予中医诊所平等的地位, 对于扩大患者选择医疗机构的自由以及中医药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二、中医医疗服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患方的权利与义务
患者作为医疗服务合同之一方当事人, 享有诊疗知情权、诊疗选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对合同变更与解除的权利, 同时, 负担支付医疗费、配合诊疗的义务。医疗机构应就患者的病情、拟将采取的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方, 对患者提出的疑问应及时准确地解答, 同时应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疗机构应将拟采取的检查措施、治疗方案向患者说明, 患者得自愿选择具体检查治疗技术。因医疗机构的过错导致患者遭受损害时, 患者享有损害赔偿请求的权利, 同时对请求权的要件事实依法负担举证责任。基于医疗服务合同的特殊性, 其内容的确立具有时间上先后顺序, 同时对合同的履行具有及时性特点, 因此, 已经成立的医疗服务合同, 在合同尚未履行前, 可依患者单方的意思表示而变更、解除。这是非常必要的, 不同于一般合同, 医疗服务合同中当事人的地位事实上并不平等, 赋予患者对合同有限的形成权实为对不平等状态的矫正, 同时, 基于对人的生命与健康的尊重, 应保障患者的自主决定权利, 因此, 在患者已经挂号或支付某项目医疗费用后, 医疗机构不可强制其履行合同。作为有偿服务合同, 患者应及时支付相应医疗费用, 支付方式及数额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确定。医疗服务合同以治病保健为目的, 患者应当积极配合医疗机构的适当诊疗活动, 如实告知病情、遵医嘱等对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重要影响。因患方的原因不能配合诊疗时, 并由此导致医疗纠纷的, 医疗机构可援引为责任抗辩事由。
(二) 医疗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医疗机构依法享有收取医疗费用的权利、请求患者配合诊疗的权利。有学者认为医疗机构享有治疗主导权, 笔者并不赞同此说。医疗机构要求患者做各项检查、治疗时, 应当充分尊重患者的意见, 医疗机构对检查手段、治疗措施的范围的确定上具有主导地位, 且中医与西医的检查、治疗各具特色, 不宜由单方确定合同的此种内容。
医疗机构依据合同以及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给付义务、告知说明义务、保密义务以及保护义务。医疗服务合同的主要义务为医疗机构提供诊疗服务的行为, 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造成患者遭受损害的, 医疗机构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为取得患者有效的承诺, 医疗机构应将患者的病情、检查手段、医疗措施以及医疗风险等事宜如实告知患者, 并及时准确解答其疑问, 同时, 应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影响。遇有患者的病情超出医疗机构所能诊治的能力范围时, 医疗机构负有转诊指示的说明义务以及转诊运送义务。医疗机构对其实施诊疗活动过程中所获知的有关患者及其家属的个人隐私, 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泄露其个人信息。医疗机构对患者的病历资料负有制作、妥善保管的义务, 病例资料的记载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病例资料必须由医师亲自制作, 同时按照规定予以封存保管, 并应患者的要求提供相关查阅、复制服务。此外, 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以及诚信原则, 医疗机构有义务提供安全、安静、舒适的医疗服务空间。
三、医疗侵权责任与中医医疗服务合同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所应承担的不利后果。医疗服务合同的内容具有不确定性, 根据患者病情的差异以及诊疗措施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据医疗服务合同内容的确立原理, 医疗机构未将已经采取的相关诊疗活动提前告知患者, 而致使患者遭受损害时, 医疗机构应当承担医疗伦理损害的侵权责任。医疗服务合同内容的确定以患者的知情与选择为要件, 当患者未对拟将采用的诊疗行为作出认可与选择时, 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并不明确, 医疗机构擅自采取未加约定的诊疗活动时, 实为一种侵权行为, 因医患双方的约定并不存在, 违约责任无从谈起。
当患者对诊疗活动的内容作出选择时, 医患双方无需就诊疗服务的水准加以约定。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应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服务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即一般医务人员负有的合理的谨慎义务。判断是否尽到诊疗义务, 一个重要的方面即是判断诊疗行为是否符合当时的诊疗规范的要求, 但诊疗义务的要求明显不能被诊疗规范所完全体现。在学理上, 将医师未尽到诊疗义务致使患者遭受损害称为医疗技术损害。由此观之, 可将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分为诊疗义务服务与诊疗能力服务, 违反诊疗义务致损时, 应承担侵权责任;不具诊疗能力时, 不承担侵权以及违约责任。因此, 具有较高较好的诊疗能力的医疗机构, 自然会备受患者青睐。
在中医诊疗服务中, 因其服务的“激烈”程度较西医轻, 对患者产生损害的主要因素为中医药物致害, 医师对药物的药理药性的把握, 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中医医师的临床实践经验, 因而中医诊疗的医疗水平因时因地因人而异。目前, 我国存在大量通过师承方式或自学方式学习中医的人员, 医术水平参差不齐, 但其从事医疗活动须遵守基本的诊疗义务, 并应努力展现自身的医疗服务能力, 以求获得更多的缔约机会。
医疗服务合同缔结后, 患者应享有随时变更及解除医疗服务合同的权利。患者变更、解除合同的自由源于医疗服务的阶段性特征以及对患者人身自主权的尊重, 如挂号后, 患者可以要求退号, 即医疗服务合同已经合法有效成立, 患者仍可单方决定合同的存续, 而医疗机构却不可享有此种权利。基于医疗服务的及时性特点, 患者未及时支付相应医疗费用的, 医疗机构可依据合同主张违约责任。患者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原则上限于继续履行, 一般不涉及赔偿损失以及违约金问题。
摘要:中医医疗服务合同在合同自由原则的运用、合同内容的确定、违约责任的认定、合同的变更及解除等方面具有其独立的特点。因中医诊疗方式的特殊性, 患者享有更多的合同自由。中医诊疗服务的标准具有不确定性, 因此, 违约责任的存在范围受到限制。在司法实践中, 患者可依其单方意思变更及解除医疗服务合同。
关键词:中医医疗服务合同,医疗服务合同,西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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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张跃铭.试析医疗合同法律关系[J].法律与医学杂志, 2007, (02) :127-133.
3.浅析物业服务合同的完善 篇三
关键词 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委员会 行政权
一、物业服务合同的有名化
物业服务合同并不在《合同法》所列举的 15 种有名合同之列,尽管它是复合性合同但仍然是无名合同。而对于无名合同的适用规则问题,无名合同可以适用合同法总则以及分则的相关规定,也可以参照适用最为接近的有名合同或者适用总则的相关规定。但相较于有名合同的适用问题,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就显得确定性不足。尽管目前学界对于物业服务合同的委托合同、复合性合同性质的认知已渐成共识,但反对的声音也一直未曾停息,导致法律实务方面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适用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这样一种结果的出现既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有有悖于法制统一的目的,在一定程度上也威胁着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故此,将物业服务合同的有名化,使得其法律适用问题有一个行之有效的衡量标准,为实务操作提供制度支持和保障就显得弥足珍贵。
笔者认为将物业服务合同有名化的现实基础已然存在,而在大陆法系的国家中,将随着社会法制化程度不断深入而出现的新类型的合同,通过特别立法使其典型化、有名化的做法已被普遍运用,值得借鉴。
二、完善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业主委员会性质问题,一直是学界争论的焦点,曾有“社会公益团体说”、 “法人组织说”等,无论哪种学说都曾试图赋予业主委员会成为独立的法律主体。
但自《物业管理条例》颁布以来,其性质已经明确,即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法律性质应当属于非法人组织。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大多被实用性的认为它是否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者应诉。一般而言,业主委员会并不天然享有诉讼权利,而是必须有业主的明确授权,作为受托人参与诉讼。所以,尽管 2003 年最高院曾经批复承认过业主委员会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但最终由于其缺乏能独立承担责任的财产,这一观点在并未被广泛接受,而且笼统的赋予业主委员会的独立诉讼主体资格,有违诉讼平等的嫌疑,也确实有不当之处。但不容忽视的社会现实是,正是由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处于较为尴尬的局面,无法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业主的自治权也就很难实现。一些弱势的业主委员会甚至成为物业服务企业的傀儡,当然也有个别强势的业主委员会,公然忽视物业服务合同,另辟蹊径,武力解决问题。为避免物业服务纠纷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大问题,赋予业主委员会一定的诉权,以法律的手段来解决问题也是必由之路。笔者认为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业主委员会有限的诉讼主体资格不失为一个不错的尝试和探索,如赋予其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但却限制其作为被告的诉讼角色出现,尽管如此,对于业主委员会作为原告的角色出现时,也应当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可以规定其行为不得参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一旦其行为超越物业管理活动的范围就将其认定为越权的无效行为。
从利益衡量的角度来讲,目前虽然存在理论和制度上的阻碍,但仍应谋求一得当途径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当然笔者也一再强调鉴于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的制度原则上的缺失,法律在赋予其诉权的同时一定要加以限制,防止诉权被恶意扩大化的利用,反过来损害业主的利益。具体立法操作可以从以下角度来加以规范:明确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的范围、规定相应诉讼主体资格的启动程序、简历监督机制和问责机制都可以在立法中进行借鉴。
而当下我国的地方性立法与实务操作层面逐渐接受了业主委员会参与诉讼的现象,当然业主委员会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也是有一定的理论依据的,其在性质上可以归属于权利保护当事人,所谓权利保护当事人是指为保护他人权益而参与诉讼也具有当事人的地位,也就是将依法对特定权利事项享有管理权或者处分权的人归入当事人范围。究其原因,业主委员会设立目的在于保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是业主合法权益的代言人,依法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管理和服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具有一定程度上公共权利管理者的身份。而从程序当事人的角度来分析,业主委员会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有利于扩大司法救济的途径,能更充分的保障业主的诉权,只是在一定程度上诉权有被滥用的嫌疑,这种理论还处于初始阶段,尚未涉及法律规范的层面,而笔者也认为前一种理论依据也就是权利保护当事人学说,能赋予业主委员会独立诉讼主体资格更多的现实合理性。
三、严格规范行政权的介入
由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特殊性,导致物业服务合同受到较多的公权力的干预,尤其是行政权的介入。当然行政权的介入确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物业服务终究是业主的私事,但凡事项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就不应当进行较多的行政干预,即使介入也最好以指导或者监督的形式来进行,但《物业管理条例》却出现了大量的强制性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业主行使自治权,故此需要严格规范行政权的介入。
笔者认为规范行政权的介入可以从以下方面来着手:(1)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行政权应充当“平衡角色”,相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优势地位,此时行政权应充分参与到诸如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物业费的收费幅度等事关业主切身利益的事项,充当好业主的保护伞;(2)规定行政权的具体行使程序,首次业主大会的召开要确定具体指导的部门和程序并负有相应的问责机制,如此才能使业主大会在公正的环境成立,走上良性的运行轨道。(3)行政权对于物业服务的介入应注重监督手段的运用而非直接行政干预,可采取事前监督、日常监督、事后监督等手段的综合运用,已达到良好的效果;(4)物业服务企业更替阶段要加强行政权的介入,以保障新企业的及时进入,保证业主日常生产生活的正常进行。
4.物业服务合同续约合同 篇四
甲方(委托方):XX
乙方(受委托方):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
理条例》、《南宁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等国家、地区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XX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合同续约有关事项订立本合同。
一、乙方根据甲乙双方于2006年8月10日签订的XX《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从XX
年XX月XX日开始提供前期物业管理,该合同已于XX年XX月XX日到期,经双方友
好协商,同意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续约年,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如续约合同期内业主委员会成立,并与新聘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自行终止。
二、甲、乙双方原签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除合同期限经本次修改外,其他条
款不变,双方均愿意共同遵守、履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三、本合同正文共壹页,壹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壹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XX乙方:XX
代表:代表:
5.活动摄影服务合同 篇五
甲方(服务提供者):_______________
乙方(接受服务者):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婚纱(艺术)摄影服务的有关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服务内容
1.拍摄套系名称:________________(拍摄套系名称详见店堂);
2.日期约定:_________ 拍摄日期:________,看样日期:________,取件日期________;
3.拍摄照片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拍摄照片总张数不超过入册张数的________倍。入册外的照片经乙方认可,按________元/张收费刻入光盘;
4.拍摄场景的约定:_________,外景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外景拍摄产生的交通等费用全部由_________方承担;
5.后期制作约定: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如需增加入册照片数量可按_________元/张收费入册;乙方如需在约定的时间提前取得相册等成品,须按_________元/日支付甲方加急费;
6.服装约定:__________________,拍摄时提供服装可在本店_________服饰区域任选,超出服饰区域的服装以_________元/套的价格使用;
7.造型化妆约定:__________________,乙方需另付费项目:__________________,收费标准:__________________;
8.赠送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服务价款及付款方式
1.乙方向甲方支付拍摄服务费共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其他费用最终结算时多退少补);
2.经双方协商确定选择第_________种付款方式:
(1)一次性付款: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支付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
(2)两次付款:预订时支付定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定金不得超过摄影服务费全额的_____%且可抵摄影服务费),拍摄当日付清余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 ;
(3)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保证拍摄质量及成品质量,甲方如需对照片进行艺术处理须征得乙方签字认可;
2.甲方在给乙方提供相关毛片及影像资料时应明确价格,若乙方不认可,甲方应当乙方面将影像资料删除;
3.拍摄的影像资料(包括成品)超过______个月乙方未领取的,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告知义务履行后乙方仍不取件时,甲方可作妥善处理并不负保管责任;
4.甲方为乙方加工制作的相框、相册,应避免日晒、受潮,在正常保存下______月之内出现开胶、变形或脱色等质量问题的,应无偿返工制作。
5.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转载和使用乙方享有照片的肖像权及作品著作权中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按约定支付摄影服务费用;
2.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和要求拍照、看样及取件;
3.乙方因故变更拍摄时间,须提前_______日告知甲方,并应取得甲方的同意;
4.乙方可通过加选付费的方式要求超出所订套系组数以外的照片入册、放大及制作其他产品,甲乙双方应将收费标准在合同中约定;
5.乙方因故放弃拍摄权可转让第三方,但必须经甲、乙、第三方共同确认。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若甲方提出终止本合同或合同履行期间违反本合同约定,□双倍返还定金;□支付摄影服务费总价款______%的违约金;
2.若乙方提出终止本合同或合同履行期间违反本合同约定,□无权收回定金;□支付摄影服务费总价款 ______%的违约金;
3.因甲方操作不当造成拍照质量问题或造成影像资料丢失,经乙方同意的,由甲方按原拍照套系内容重拍,并按拍摄服务费总价款的 ______%给予补偿;若乙方不同意重新拍摄的,甲方应退还拍摄服务费_________元,并按拍摄服务费总价款的_______%给予补偿;
4.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种方式: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签章)乙方:__________________(签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
婚纱(艺术)摄影服务合同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规范文本,供当事人约定采用。
二、甲方(服务提供方)必须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具有摄影服务经营资格。
三、本合同有关婚纱摄影的具体条款,应该由甲乙双方协商后自主填写。
四、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经双方当事人一致协商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五、本合同文本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六、本合同的纸制文本任何印刷企业不得擅自印刷或改变格式和内容进行印刷。
七、本合同规范文本适用于艺术类摄影服务。
八、本合同条款由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南分局负责解释。
青岛市工商局市南分局6.服务器维保服务合同 篇六
公司
机房设备维保合同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遵照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工作内容
1、合同范围:
2、工作内容:
甲方机房设备的日常点巡检、维护保养、调试、操作、突发故障维修等工作。
二、合同金额及付款方式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圆整。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服务内容第一条:可用性保证
3、“可用性”是指甲方所外包服务内的服务器能正常运转,正常为甲方 提供不间断的应用服务。
4、乙方保证甲方的系统可用度为99%,即每月的“不可用”时间不能 超过8个小时
5、乙方如果在任何一个月不能达到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服务品质,同时经证明责任不属于甲方非违规操作,乙方将免收甲方一个月费用。
6、乙方可根据甲方要求,为其计算每月的系统“不可用”时间,但不包 括以及以下情况导致甲方系统“不可用”的情况。4.1 乙方经甲方的同意进行系统维护所引起的; 4.2 任何由甲方的电路或设备所引起的; 4.3 甲方的应用程序或错误操作引起的;
4.4 甲方的疏忽或由甲方授权乙方操作所引起的; 4.5 由不可抗力的情况引起的。
第二条:安全性保证
乙方从以下几个方面体现安全性保证的品质。
1、员工管理:乙方和每位员工签订正规的劳动保密协议,根据甲方的机房
系统特点,指定经验丰富资深的技术工程师为其长期服务,以保证信息管理上的安全。
2、系统管理:乙方将根据甲方的机房系统,进行安全系统评估,提供量身
定做的安全管理建议。根据甲方使用者的不同给出分等级的操作权限,其中包括设备安臵、机房出入、帐号管理、报警机制、历史记录管理等措施。
3、安全维护:乙方有责任对甲方的系统安全进行维护,保证安全系统的正 常运转。
4、以上向甲方提交的相关文档除维护日志外,其他的将在10个工作日内 提交给甲方。
第三条:客户服务代表保证
1、乙方向甲方指定一名常驻服务代表,所有相关事宜由服务代表代为联系,服务代表向甲方提供如下服务: 1.1 服务咨询;
1.2 外包服务工作受理及工作情况汇报; 1.3 帮助甲方协调乙方人员调动或厂商关系; 1.4 服务变更及工作情况汇报; 1.5 服务请求受理;
1.6 乙方的优惠政策及最新消息通报;
2、乙方服务代表提供每个工作日8个小时的服务,自早9点-17点。第四条:技术支持保证
1、乙方保证自始至终将为甲方提供技术经验丰富,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技术服务工程师;
2、乙方技术支持每天24个小时,每周7天,每年365日受理服务;
3、乙方响应服务时间2个小时,技术支持为远程支持和现场支持两种模式;
4、解决甲方问题时间根据第一条“可用性”而定,但每次不应超过8个小时;
5、方将为甲方开通一条免费技术服务热线,并保证该热线有专人接听; 第五条:意见反馈、投诉
1、乙方开通总经理投诉热线和邮箱,甲方可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对乙方某个员工就如下问题进行投诉: 1.1 1.2 1.3 服务态度; 技术服务能力; 工作完成质量;
2、乙方设立投诉专线(),投诉邮箱()。
3、乙方在受理甲方投诉后的8个小时内向甲方提供一份书面形式的投诉处理情况报告。
第六条:不可抗力因素
1、本协议中规定的不可抗力包括: 1.1 1.2 1.3 1.4 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 战争、罢工、停电、政府行为; 设备停产而厂家无法提供替换设备; 设备被人为破坏或设备因调试、扩容而引起的中断;
2、当由于上述不可抗力因素而使乙方无法履行保证时,乙方不承担责任。第七条:违规惩罚
1、当乙方无法完成上述所承诺的服务品质时,甲方可对乙方进行违约惩罚,同时经验证责任属于乙方,乙方应对甲方免除一个月服务费用。
2、由于乙方服务人员的责任而导致甲方信息泄密,乙方将在验证后,给予甲方免收3个月服务费用的惩罚。
3、由于乙方技术人员的事故,导致甲方重要数据丢失,甲方可申请乙方赔偿不超过6个月的服务费用。
第八条:其他
1、本合同有效期至2012年12月。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联系人:联系人: 电话: 电话:
传真:传真:篇二:服务器维护合同
服务器维护合同 合同双方:
甲 方: 乙 方:
2008年09月,合同编号:lv-200809-合同书
甲 方: 乙 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服务器维护事宜达成本协议。
注: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前,已详细审阅过合同内容,并完全了解合同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一、合同标的:
受甲方委托,乙方将于期间,负责的维护工作。
二、服务范围 1.在合同期内,由乙方负责对服务器进行管理,具体包括: a)windows 服务器系统的安装、更新和维护,安全设置 b)根据微软的安全公告及时打补丁 c)web服务器iis的安装和安全配置 d)sql服务器的安装和安全配置 e)防病毒软件的安装和配置,定时更新杀毒引擎和病毒库,以及在发现病毒感染后提供杀毒服务
(用户需自购防病毒软件)f)防火墙的安装、配置以防止互联网上的攻击 g)服务器软件系统故障的排除
h)提供数据库硬盘备份(每天提供一个备份,保留前2个月的备份)服务不包括: a)相关的帐号管理(windows,sql,ftp等)b)服务器端业务系统本身引起的故障修复 2.电话支持
a)针对服务器运行中的一般问题,乙方提供电话技术支持,乙方电话服务时间为正常工作时间周一
至周五的9:00至18:00时间内(法定假日除外)。热线电话为021-55890722 b)如甲方有特殊需求,双方另行协商解决。3.应急服务:
a)根据甲方的通知,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现场的紧急服务,内容不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b)正常工作时间内接通知后小时内到现场.c)收费: 每小时收取100元费用,不足1小时部分按1小时计算。
三、双方的权力与义务 1.甲方:
a)甲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费用。
b)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明确的需求,以便乙方能更好地为甲方提供服务。c)甲方有责任对乙方的商业资料(包括技术、报价等资料)进行保密,在未经乙方许可的情况下,不得向第三方泄漏。2.乙方:
a)乙方必须按合同约定提供甲方所需要的服务。
b)乙方有责任对甲方的商业资料(包括客户资料、业务流程等资料)进行保密,在未经甲方许可的
情况下,不得向第三方泄漏。c)由于服务器托管方(第三方)责任引起的服务器故障、网络故障等,乙方不承担连带的责任。但乙方应该积极与第三方沟通解决。
四、费用和支付方式 1.2.费用:本合同的总费用为元(人民币 元整)支付方式:甲方付予乙方的所有款项分次付清。a)第一期:付款日期,金额为元整)
b)第二期:付款日期,金额为 元整)c)第三期:付款日期,金额为 元整)d)第四期:付款日期,金额为元整)
五、违约责任
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违反本合同均应承担违约责任。1.甲方有责任按期支付乙方费用。如因甲方自身原因,未能按时支付,则乙方在此期间(以费用到帐日期为准)对出现的事故及造成的损失不承担相关的责任。2.乙方有责任提供合同所约定的服务。由于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与本合同范围相关的损失,应当由乙方负责相应的经济赔偿。
注:由于电子数据的易丢失性,甲方需要事先指明需保护的数据、安全级别和乙方的赔偿责任。乙方据此收取一定的费用。未指明的情况,乙方仅承担损坏硬件的赔偿责任。3.责任免除:由以下原因引起的
a)自然因素:如火灾、台风、洪水等
b)不可抗拒的人为因素:诸如罢工、战争、爆炸等突发情况。
c)如遇双方均认可的、需要购置新设备方能解决的故障,而甲方因自身原因未予购置,从而导致故障不能修复的,则责任不在乙方。
六、合同中止
甲乙任意一方如要中止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或传真的形式通知对方。服务费用按日均费用(总协议金额/总工作日)累计清算。
七、其他
本合同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签字盖章有效。甲方:
乙方:
代表签字(盖章): 日期:2006年月 日 代表签字(盖章):
日期:2006年月 日篇三:服务器维护协议 服务器维护协议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 甲方: 法人代表: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联系人: 传 真:电子邮件:
法人代表: 乙方:郑州市飓风科技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花园北路魏河花园1号2单元1004室 邮政编码: 电话:0371-60382030 传 真: 联系人: 电子邮件:
为确保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履行,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甲方选择乙方的it外包服务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1、甲乙双方: 甲方为服务器设备、服务器操作系统、应用软件、企业管理软件的使用者,拥有这些硬件设备及其软件产品所有权和使用权;
乙方为负责维护甲方存放在____________idc机房的服务器,服务时间从____________至 ____________,不定期为该服务器软件安装、升级、服务系统安全、服务器管理和软件故障处理服务。
2、保密问题: 双方同时签订附件《保密协议》,规定双方在数据安全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3、服务内容及方式:(1)服务范围及服务内容
a.服务器操作系统的(或配合甲方)安装; b.配置相关系统应用服务,使其能够正常运行;
c.配置相关网络参数,对防火墙,杀毒软件的配置,开放或封锁网络端口增强系统安 全;及时安装操作系统和应用系统补丁;服务器数据的备份;监测系统安全日志; 加强账户口令;服务器故障的诊断与排除等。
d.根据应用系统需要,配置相关依赖软件,如数据库,服务组件等;
e.对应用系统本身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安全问题,进行修复;对数据定期备份转移。(2)服务方式
a.提供 1天的初始系统的安全部署;
b.每月通过远程方式,对服务器进行不少于2次的故障排查和日志分析; c.服务有效期内的7x24小时电话支持;
e.服务有效期内的应急突发事件的随时处理,提供_________次免费上门服务,超出 次数,合同期内加收300元/次费用(按次收费,不按小时,限郑州市3环内);
4、甲方权利及义务
(1)甲方委托乙方全权维护____台服务器,ip地址分别为:_________________(2)甲方委托维护的机器若有违法信息或做违法活动则自己承担一切法律责任.(3)甲方提供满足软件运行和数据安全的硬件支持.(4)甲方对安装在服务器里面的软件版权负责.(5)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安装指定软件.(6)甲方可以自由使用服务器里面的应用软件.(7)甲方指定人员与甲方进行日常沟通,如果人员变更,需立即通知乙方.(8)甲方利用服务器开办相关应用需要行政部门前置审批(如icp证,bbs等),甲方应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予以办理。
(9)甲方应按时向乙方交纳本合同约定的维护费用。
5、乙方权利及义务
(1)向甲方提供本协议约定的服务器,提供维护服务,详见本协议“服务内容及方式”部 分。
(2)按照附件《保密协议》之约定,做好数据保密工作;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乙方无 权复制、传播、转让、许可或提供他人使用这些资源,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3)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维护费用。
6、服务标准与服务承诺
(1)乙方为甲方建立服务器维护档案,并对设备维护进行记录方便甲方查阅。(2)乙方保证为甲方维护的设备及软件正常运行。
(3)乙方针对不同服务设置封顶价格,并承诺不设置任何消费陷阱。(4)乙方工作人员,恪守职业道德,尽职尽责地提供专业化服务。(5)乙方不承诺对以下人为或不可抗拒力造成甲方设备损坏进行维护: a.甲方设备使用人不按正常操作程序、自行拆机而造成的设备损坏; b.甲方用电系统未有良好接地,因雷击或用电系统原因造成设备损坏; c.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甲方设备损坏。
7、付款
本合同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_(大写:人民币元整,按双方约定,此价格为税前价格)。服务过程中甲方若需乙方为其代购相关设备和软件时,双方核定好价格后,甲方应支付相应代购费用,乙方方可为甲方提供代购服务。
8、开具服务发票或收据
乙方收到甲方交纳的服务费5个工作日内,寄出等值服务发票或收据。
9、付费与续费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it服务时,须提前付费。需要续缴时,乙方提前15天通知甲方,甲方需在服务到期前续费。甲方续费时,同样可以享受当期乙方发布的优惠措施。
10、合同违约与终止
(1)乙方在维护过程中,需遵守双方约定的《保密协议》(见附件)。如存在泄露甲方商业 机密等情况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2)甲乙双方若无法在本合同执行期内按合同有关内容进行服务和接受服务,且双方协商 不成,甲乙双方均可终止本合同;
(3)因不可抗拒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执行时,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
11、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本合同的签订、履行、双方的权利义务及与之相关的任何索赔和争议等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律。(2)合同仲裁
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将该争议提交当地法院或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在郑州进行,仲裁语言为中文。
12、合同生效
(1)本合同签订后,如需对合同进行修改,可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 合同附件。对合同内容做出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应为书面形式,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 或加盖公章后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于______年_____月____日签署于中国郑州,自该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授权代表签字: 服务器维护数据安全保密协议 甲方: 乙方:
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1.保密的内容和范围
(1)涉及乙方为甲方维护的所有的系统信息,包括甲方服务器和终端计算机上的数据。(2)凡以直接、间接、口头或书面等形式提供涉及保密内容的行为均属泄密。2.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责任
(1)乙方应自觉维护甲方的利益,严格遵守本委托方的保密规定。(2)乙方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甲方的任何资料信息;(3)乙方不得利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牟取私利;
(4)乙方了解并承认,甲方会将有具有商业价值的保密信息保存在由乙方维护的服务器 上或终端计算机上,并且由于系统维护服务、数据备份服务等原因,乙方有可能在某些 情况下访问这些服务器和终端计算机。乙方同意并承诺,如果这些数据未经甲方许可披 露给他人,所造成对甲方的直接损失,并经证实,甲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向乙方索赔。
(5)乙方同意并承诺,对所有保密信息予以严格保密,在未得到甲方事先许可的情况下 不披露给任何其他人士或机构。
(6)乙方同意并承诺,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相关保密信息,通过存储介质、网络等途径,传播至甲方不可控制区域。
3.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如下信息: 非由于乙方的原因已经为公众所知的;
7.活动摄影服务合同 篇七
关键词:政府购买,居家养老,公共服务合同,为第三人利益合同
居家养老成为继家庭养老、机构养老后的又一新型养老模式。在某些城市的试点中, 居家养老这一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传统家庭养老和机构养老的不足, 但这一模式在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困境, 本文从政府购买式居家养老服务的定义定位及模式的分析, 从而界定政府购买式居家养老服务合同的性质, 进而为政府式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合同的法律规制奠定基础。
一、政府购买式居家养老服务概述
居家养老服务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托社区, 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方面服务的一种服务形式。[1]
目前,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购买者是政府, 而承接者是社会组织或者企业, 社会组织中一般包括公益性的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的养老机构或者其他企业。所谓“政府购买服务”, 是指政府部门为了履行服务的社会职能, 通过政府财政向各类社会服务机构直接拨款或公开招标购买社会服务, 实现政府财政效力最大化的行为, 它是政府遵循市场的基本原则最有效地满足社会公共需求的重要途径。[2]
二、政府购买式居家养老服务合同概述
政府购买式居家养老服务合同是居家养老服务合同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 它是指政府以直接拨款或向社会公开招标后, 与接受拨款或者中标的社会服务机构、企业或民间组织签订的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合同。
政府购买式居家养老服务合同属于居家养老服务合同, 其不同于其他模式居家养老服务合同表现形式的特征有:
(一) 政府购买式居家养老服务合同主体具有特殊性
合同的主体一方是政府, 另一方是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企业或者民间组织。作为合同主体一方的政府, 虽然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发挥社会保障的公共职能, 但在合同中扮演民事主体的角色。而作为居家养老服务的提供一方的机构、企业、民间组织, 也需要相应的主体资格, 而这需要政府一方发挥公权力职能进行评估确认。
(二) 合同的利益接受者是第三方
政府购买式居家养老服务合同由政府与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企业或者民间组织签订, 但其接受服务的一方是有养老需求的老人, 其并不是合同签订的主体。
(三) 政府购买式居家养老服务合同是针对特殊主体制定的
由于政府购买式的居家养老服务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障职能, 因此, 其合同的服务对象也是针对较为特殊的有养老需求的老人, 主要是针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无经济来源的“三无”老人和生活困难、子女不在身边的困难“空巢”老人。
三、政府购买式居家养老服务合同的性质
(一) 政府购买式居家养老服务合同具有公共服务合同性质
公共服务合同是政府为了向接受公共服务的公民提供公共服务而与公共服务提供机构订立的协议。关于公共服务合同是由行政合同规制还是由民事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制在学术界存在争议。
笔者认为, 公共服务合同具有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双重属性。首先, 从政府的地位分析, 政府因行使社会保障职能而提供公共服务, 政府对服务提供机构的选择是在行使行政审批权, 且所需资金是来自于财政计划, 这体现政府作为行政机构的特性;但在公共服务合同的签订过程中, 政府作为公共服务合同的一方主体, 其地位在合同中与另一方主体即服务提供机构是平等的, 双方互有权利, 互负义务, 政府在合同中属于机关法人这一民事主体。政府在公共服务合同中的地位兼具行政主体与民事主体特征。
其次, 从合同目的分析, 公共服务合同是政府为了提供公共服务而与服务提供机构订立的协议, 这类合同理应受到行政合同相关理论和规则的规制, 但是公共服务提供机构提供的公共服务与公民的自身权益密切相关, 如果我们将公共服务合同定义为单纯的行政合同, 那么这类合同只在政府和公共服务提供机构发生法律效力, 而作为合同真正受益方即接受公共服务的公民却不能直接在合同享有权益, 从而增大了接受公共服务的公民维护其权益的难度。因此, 从更好实现和合同目的考虑, 不能割裂公共服务合同的行政性与民事性。
因此, 政府购买式居家养老服务合同具有公共服务合同的性质, 是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混合契约。
(二) 政府购买式居家养老服务合同具有委托合同属性
首先, 政府购买式养老服务本身就存在委托关系。政府购买式居家养老服务是一种具有多层级特征的间接委托代理模式。老年人是养老服务的需求者, 也是初始委托人, 他们将养老服务委托给各级政府, 政府部门又将其委托给养老服务机构、企业或者民间组织。养老服务机构、企业或者民间组织是养老服务的具体提供者, 也是最终代理人。[3]
其次, 从合同法视角来分析, 政府购买式居家养老服务合同具有委托合同属性。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96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 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因此, 委托合同实际上就是约定关于委托事项以及委托人与受托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合意。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合同是典型的提供劳务的委托合同, 合同订立后, 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企业、民间组织作为受托人在政府这个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为委托人办理事务。因而办理事务所需要的费用要由委托人承担。委托合同的主要特征是受托人按委托人的要求处理委托的事务, 处理事务中是否以委托人的名义在所不问, 我国合同法对此也并未明确要求, 因此, 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企业、民间组织是以政府名义还是以自己的名义为老人提供养老服务并不影响政府购买式居家养老服务合同委托性质的判断。
(三) 政府购买式居家养老服务合同是为第三人利益合同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肯定了债务人向第三人的给付义务,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因这种给付而至少涉及三方主体, 并在他们之间形成三方关系。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为补偿关系, 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为对价关系。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为执行关系。补偿关系与对价关系两个称谓来自德国法, 也得到台湾学者的认可[4] 。
在政府购买式居家养老服务合同中, 合同的受益人直接属于服务的受领人——老年人, 因此老人成为了合同利益的承受方取得了第三人的地位, 作为委托人的政府和受托人的民间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了一系列变化:政府与提供服务的养老机构、企业、民间组织之间的关系为补偿关系, 这种补偿关系决定了合同的性质和主要内容, 即由政府支付报酬采购提供服务的养老机构、企业、民间组织的养老服务的关系;而政府与老人之间的关系属于对价关系, 即民间组织向老人提供服务的关系, 对于合同的存在并没有决定作用, 而是从属于前者的, 也就是说即使作为服务对象的老年人变更, 也不影响其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企业、民间组织继续履行其服务的义务。
依照瑞士、德国等国的理论, 一般根据第三人是否享有给付请求权, 分为简单型和赋权型第三人利益合同。前者的第三人代替合同债权人承受合同利益, 仅仅作为债务人履行的一种特殊方式, 第三人并没有特殊的意义。而后者中, 第三人享有直接的给付请求权, 因此, 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重大变化。赋权型的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 第三人不仅有给付受领权能, 而且有对立约人的给付请求权以及不履行损害赔偿请求权。笔者认为政府购买式居家养老服务合同属于赋权性为第三人利益合同, 这实际上赋予了老人接近于合同中的债权人地位, 这种制度的设计有力的保障了老人作为弱势方的各项基本权益。
参考文献
[1]任炽越.城市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基本思路[J].社会福利, 2005 (1) .
[2]吴玉霞.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政策研究——以宁波市海曙区为例[J].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 2007 (2) .
[3]贺文慧, 高山.基于委托代理理论的农村公共服务供给分析[J].技术经济, 2007 (9) .
8.活动摄影服务合同 篇八
关键词:家庭医生;纠纷;解决制度
目前世界上有 50 多个国家和地区推行家庭医生制服务 [1]。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改革思路指出“完善合理诊疗模式,建立社区医生和居民契约服务关系”的理念。然而我国的家庭医生服务合同制度仍处于试点阶段,发展很不成熟,出现了诸如服务合同内容不完善、家庭医生数量紧缺、纠纷得不到及时有效地解决等问题。
一、家庭医生服务合同的概述
(一)家庭医生的概念
何为家庭医生,目前没有统一的概念。笔者认为家庭医生是居民健康的守护者,受过长期的、系统的高等教育以及专业培训、拥有丰富的经验,为接受服务方提供一种高质有效的综合性服务。
(二)家庭医生服务合同的概念
家庭医生服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基本医疗保健服务关系的协议,约定由具有医学全科知识的基层医疗人员提供综合性的医疗服务,另一方当事人接受服务并且支付相应费用。家庭医生服务合同具有侵袭性,其所涉及的服务内容具有综合性与不确定性。
(三)家庭医生服务合同纠纷的特殊性
1.纠纷的专业性和技术性
医学知识以及专业技术是一個医生经过长时间的学习和训练而得来的,即使其做出详细说明,接受服务的相对人也很难在短时间内真正了解该服务的优劣、后果等。普通人也不太可能对家庭医生服务合同纠纷的性质、因果关系等做出明确的判断,因此往往依赖于医学专家们的鉴定或出具的意见来认清事实、划分责任。家庭医生服务合同纠纷不仅具有医学领域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还具有法学领域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其纠纷的解决也有赖于法律、法规以及大量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等。
2.纠纷当事人之间信息上的不对称
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虽然是平等的,但是在相关知识和信息的占有上却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著名经济学家阿罗在论述医疗市场的特征时指出,医疗市场中医患双方处于信息不对称状态,从而使购买医疗服务出现很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2]。由于在医学领域所拥有的知识以及认识能力的差别导致家庭医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往往处于主导地位,而大多数患者对自己的病情知之甚少,唯有依赖于医生制定的诊疗方案,信息不对称使患者在消费医疗服务过程中具有被动性[3]。
3.纠纷当事人之间力量上的不均衡
家庭医生服务合同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设备、技术力量和物质上的不均衡。在家庭医生的服务过程中,服务相对人虽然具有知情权和一定的选择权,但却因力量上的不均衡导致其在事实上不能进行选择和适当的参与。通常患者也只能依赖于服务结果来判断家庭医生的服务行为是否有过错,在纠纷的解决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
4.纠纷的表现形式与原因是多样的
纠纷的表现形式有些是侵权纠纷,有些是违约纠纷,其责任的承担方式也不尽相同。当然,导致纠纷的原因也是多样的。有可能是因为家庭医生的服务态度、专业技术、收费等原因,或是媒体的炒作等造成了家庭医生服务合同纠纷。
二、家庭医生服务合同纠纷的现状及成因分析
(一)现状
由于诸多原因使家庭医生与签约家庭的关系紧张,导致合同纠纷的数量不断增加,纠纷发生率居高不下。有时候仅因为部分家庭医生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或者提供的服务不能满足签约家庭的需求,接受服务的相对人就辱骂家庭医生,甚至威胁其人身安全。很多签约家庭不信任自己的家庭医生,心存疑虑,家庭医生如临深渊,难以开展服务工作,使家庭医生服务合同矛盾激化,甚至时常演变成暴力事件,已升级为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二)成因
1.家庭医生自身的问题
虽然当前把家庭医生服务提到了很高的位置,可是家庭医生的培养刚起步,其数量少并且服务意识薄弱,使家庭医生服务工作的推广遭遇瓶颈。家庭医生们没有意识到自己已是合同的“当事人”,为签约家庭提供及时、优质的医疗服务已是必须履行的合同义务,家庭医生已成为经营家庭成员身体健康的“委托代理人”[6]。家庭医生在基层工作的待遇与地位都不高,使得家庭医生的职业认同感和幸福感较低,影响家庭医生的工作热情。
2.居民参与和政府责任问题
对于家庭医生服务项目,社区居民参与的积极性不高,家庭医生开展服务工作经常吃闭门羹。很多时候家庭医生的工作不被居民所认可,甚至直接拒绝配合医生的服务工作,不告知家庭医生其身体的健康状况及变化,对家庭医生的工作起到副作用。地方政府是家庭医生服务的组织者与倡导者,必须全面负责家庭医生的服务工作。
3.缺乏统一的服务模式
目前各地区对家庭医生的定位及其签约数量、政策保障等方面都未达成共识。造成家庭医生服务合同的内容以及服务方式的差异明显,合同履行比较混乱。为了使患者得到及时的诊治,越来越多的家庭医生开展了双向转诊工作。但由于缺乏进一步明确双向转诊的细则,转诊工作实难以进行,加深了居民与家庭医生之间的纠纷。
4.缺乏法律化、制度化的管理
制度是人们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 法律是约束人们行为的具有强制力的规则[4],家庭医生服务也需要立法和制度保障。由于缺乏社区卫生服务法、配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导致服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不明确,所负法律责任不清楚,让纠纷愈演愈烈。
三、纠纷解决方式的域外考察
(一)域外考察
1.美国
1990 年,美国通过了“ 患者自决法案(Patient Self-Determination Act)”,明确了患者自决等自主权利。目前,美国已有16个州以法律的形式制法规范纠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减少纠纷的数量。同时注重通过行业规范对家庭医生进行管理。在解决医患纠纷时,美国特别重视医疗责任保险制度,鼓励家庭医生参加责任保险,让保险公司理赔。此外,美国也非常重视采取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来解决问题。发生纠纷后,可以寻求医疗评审与监督委员会调解,也可以寻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还可向法院诉讼,由陪审团认定事实、法官适用法律并判定赔偿费用,由保险公司支付全部费用。
2.英国
在英国,患者对家庭医生不满意可以直接向提供服务的机构投诉。服务机构在接到投诉后,或要求责任人向投诉人进行答复,或进行深入调查,并组织调解。如果投诉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单独要求对投诉进行审查。但是现行的投诉程序并不能保障患者索赔的权利。因此,患者只能通过诉讼途径实现自己的索赔偿,而是否得到索赔以及索赔的金额由法庭裁决。
3.日本
日本政府也要求家庭医生购买保险,多数纠纷都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得到有效解决。同时,政府还充当着“中间人”,积极向签约家庭说明情况,做好调解工作。如果纠纷双方对责任的承担难以达成共识,也可以诉诸法律,政府会主动帮助那些在诉讼中处于弱势地位的签约家庭,缩短审理时间,促进纠纷的解决。20世纪50年代以后,随着日本医疗纠纷的不断增多,在纠纷的解决中,逐渐形成了法庭解决、日本医师会解决和当事者之间解决的几种方式,其中以当事者通过对话解决为最基本的解决纠纷方式[6]。
四、完善家庭医生服务合同纠纷解决制度的构想
(一)解决纠纷应坚持的原则
处理家庭医生服务合同纠纷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是由于纠纷的专业性与复杂性,很难界定当事人的责任问题。笔者认为,解决纠纷应坚持以下原则:
1.限额赔偿原则与惩罚性赔偿原则相结合
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可依法行使权利索取赔偿。无论是 “补偿说”,还是 “赔偿说”,都不能很好的适应社会实际。笔者坚持限额赔偿说,即以承担有限义务为享有有限权利的基础,以享有有限权利为承担有限义务的基础,对某些赔偿限制其最高赔偿额,减轻赔偿方的负担。但为了制裁和遏制赔偿人的不法行为,可以采取惩罚性赔偿原则,即承担超过实际损害的赔偿数额。
2.行政、刑事责任相结合
家庭医生违反规定从事执业活动,依据其情形可被责令改正、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当然寻衅滋事、阻碍家庭医生依法执业的公民,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情况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3.医疗行为的豁免权原则
家庭医生在对患者实施合法的护理诊疗活动中造成的难以预防的不良后果依法不受追究的法律制度[7]。这不仅为一部分纠纷的解决拨开了迷雾,也对促进医学的发展意义重大,还有利于保护家庭医生的合法权益。
(二)创新解决机制
1.设立责任保险
由于家庭医生从事的服务工作具有高风险性,为了减轻家庭医生的负担与压力,鼓励家庭医生参加保险,以其所负的法律赔偿风险为承保对象。责任保险制度实现了政府、第三方机构、患者及医生共同分担风险,从而有效削弱了医患双方的对立冲突。一旦发生纠纷,由保险公司进行调解并支付最后的赔偿数额。这既有利于增加家庭医生服务合同的签约数量,也有利于保障家庭医生开展服务工作,更有利于促进家庭医生服务合同纠纷的解决,保障签约家庭的合法权益。
2.规定仲裁前置
我国劳动争议的解决实行仲裁前置程序,即法院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先经过仲裁的裁决。家庭医生服务合同纠纷与劳动争议都具有专业性强、数量多、处理难度大等特性,因此可以参照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对家庭医生服务合同纠纷适用仲裁前置制度。大量吸收具有专业知识的医学、法学等人士,将他们纳入到仲裁队伍中,提高仲裁调解的成功率和仲裁裁决的合法性、合理性。此外,仲裁员与行政部门没有隶属关系,避免了行政干预从而有效保障仲裁的独立性与公正性。
3.建立非诉纠纷解决机制
虽然美国的各个阶层都埋在大量的诉讼案件中,但越来越多的美国人逐渐认识到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耗费的时间长、经济成本高,不符合“及时的正义”。因此,谈判、调解、仲裁等非诉纠纷解决方式已成为美国人解决纠纷的首选方式。而且根据需要演变出了许多具有综合性的纠纷解决机制,例如调解与仲裁制度的结合,在法院附设调解以及仲裁等。我国家庭医生服务合同纠纷的解决就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通过非诉方式解决纠纷。我们可以发挥律师参与纠纷解决的作用,可以建立专门性的纠纷解决机构。通过完善纠纷的解决机制让纠纷当事人依自己的意志,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纠纷的处理方式。当然也可以通过行政引导来指导家庭医生服务合同纠纷的解决。有的学者认为“它的诞生在新中国政法传统下的一项独具特色的制度发明,是一种中国式的纠纷解决与人权救济机制,也是权力上下运行及相互监督的一种特殊机制”[8]。
4.建立各种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协调体系
虽然我国现行的纠纷解决方式已有协商、调解、仲裁以及诉讼等纠纷解决方式,但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缺乏体系化的运作流程,相互间没有完善的协调体系。无论是调解与仲裁,还是诉讼与非诉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衔接等,法律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纠纷解决方式比较单一、僵化,导致非诉纠纷解决机制被忽略,使现有的纠纷解决机制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2009 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为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效整合提供了一个整体性的框架,充分发挥了审判权的规范、鼓励和监督作用,完善了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衔接[9],促进了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
(三)完善与制定相应法规
要处理好家庭医生服务合同纠纷,必须将医学、公共卫生构建于“法律”的框架之下,必须严格控制家庭医生的准入及其资格认定,完善关于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及注册的法律法规等,让家庭医生清楚自己的权利、义务及责任,更好的履行工作职责。此外,必须针对家庭医生的工作内容以及家庭医生服务合同纠纷的特殊性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例如“家庭医生的工作指南”“家庭医生服务的试点意见”“家庭医生服务合同纠纷的处理办法”等,为纠纷的解决提供依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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