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管控权力清单(共4篇)
1.集团管控权力清单 篇一
这些关于权力清单概念的表述普遍较为简单、浅显和笼统。透过权力清单基本定义的表象,进一步围绕其特点及制定主体、制定原则、制定依据、目标任务等基本问题,作出更加全面详实且系统深度地解构。
狭义上的政府权力清单。依法就权力清单作出的一系列规范称之为权力清单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全面 梳理现有行政权力、清权确权、编制权力清单、优化运行流程、准确及时向社会发布、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及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等。该制度的核心是通过对政府权力的限制,激发和释放市场与社会的内在活力,最终以市场、社会的生机与活力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经济社会转型中的瓶颈问题。所以,按照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依法为政府行政权力匡定合理边界,使之回归到理性范围并不断调整优化其中内容,乃是“权力清单制度”
一、权力清单的法律依据
有学者认为,权力清单来源于对现行有效法律的清理,还涉及对相关法律的修改、废止和解释,同时,由于奉行“行政权力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权力”的理念,权力清单在一定程度上驱逐了法律,以权力清单作为行政权力的法律依据,权力清单获得了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属性。因此,应该定义为一种立法或者准立法活动。取消、冻结、下放等处置方式是对行政权力的重新配置,必然涉及原来法律的变更问题。
如果真如以上学者所言,会引起权力清单与法律法规之间的效力冲突问题,人为造成管理上的混乱。例如,某项行政权力原来是通过规范性文件确定的,但在进行权力清单清理过程中,行政机关认为这样的规定不符合现实的需要,进行了清理。如果严格按照“清单之外无权力”的理解,那么遵守了权力清单,就意味着违反了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形成不执行规定的尴尬局面。
权力清单制度规范了行政权力实施的过程和要求,是对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的一次细化,具有指导性的意义。从这个角度来说,推行权力清单制度权力清单的本质在于将法律法规明确的行政权力行使依据和未明确的程序性内容结合,成为可监督可复制的运行方式。程序性管理规范是行政机关内部进行管理的重要环节,通过在程序方面的规范,便于行政机关内部和社会监督。
实践意义
1、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构建法治型和服务型政府。
明晰权责清单的内容以及权力清单在公示方式上的创新,加强公民与政府的良性互动,这是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一种方式,可以扩大公民的参与权,简政放权,促使更快的打造法治型和服务型政府。
2、方便公众对政府行政行为的监督
广大群众能够通过权责清单了解政府部门的运行规则,使得政府执法处于群众监督之下,有利于杜绝执法不公和“暗箱操作”。群众监督是我国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基础,百姓要想有效监督公职人员行为,及时发现腐败线索,必须了解应然(法律规定公职人员应如何行使权力)与实然(公职人员实际上如何行使权力)。群众只有了解应然与实然,并发现两者的巨大反差,才能形成有效监督。
3、提高政府办事效率,增强行政能力
推行权责清单制度有利于强化政府的内部监督,权力清单明确了各行政机关之间的职责和义务,使得行政机关各司其职,有利于防止“推诿扯皮”行为和“行政权力真空地带”现象,从而能够有效提高行政效率。
4、维护人民的民主权力,增强公民的法治意识和维权意识 权责清单制度实质上是行政行为清单,这让行政机关的行为在阳光下运行,强制打开权力封闭运行的“黑箱”,揭开权力的神秘面纱,将权力的行使过程公之于众。目前在有些地区,群众代表可以列席党委和政府会议,实地观察其决策过程,这种权力的“去神秘化”不仅有利于维护群众的知情权,而且对于推动我国的民主决策、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将会产生不容小觑的社会影响。权力清单制度的广泛推行,让公民更好的监督行政权力的行使,保障公民的监督权,并且增强其参与政治生活的积极性
权力清单制度的功能和价值
我国权力清单制度的建设,是从中央到地方自上而下实施的政府内部的自觉行动,是一场基于中央政府内部动员的有中国特色的行政色彩强于法律色彩的政府行政部门的自我改革,其功能和价值如下:一是推进政务公开,权力清单制度的一项重要功能就是晒权,将权力公之于众,有利于公共政策公开、行政执行公开、行政裁决行为和行政复议行为公开以及行政信息公开;二是优化行政服务,权力清单制度基于职权法定的原则,将政府行政权力“关进笼子里”,着力规范权力运行轨迹,逐步提升行政权力为公众服务的能力;三是提升行政治理能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是制度的现代化,权力清单制度是一项崭新的行政实践活动,是一项了不起的制度创新,行政清单制度必将有助于提升行政治理能力;四是提高政府行政效能,行政效能不同于一般的工商管理强调的效能,它强调的是效率、效果和效益的综合,目的与手段的统一。权力清单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明确政府权力的边界,增强政府机关之间内部的协调和外部的遵从,使机关内外协调一致,进而提高行政效能。
通过对某些社会现实问题的分析研究,进一步认识权责清单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地方省、市县级政府部门限期公布相关权利清单。为此,各省市在推行权责清单中做了许多的尝试和探索,也遇到了许多的困难。推行权责清单制度之前,在老百姓的印象中,各级政府“上管天,下管地,中间还要管空气”,这难免会让人对政府权力运行的公正性心存疑虑,这样容易导致权力运行中的暗箱操作、权力寻租和灰色地带。除此之外,网络上经常曝光一些地方政府不作为、各部门互相推诿责任的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在1月15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人民法院关于行政不作为的十大案例。据调查发现,江西余干市湖由于附近的夜宵摊点随意排放污水导致污染严重,该市市政管理局,物业管理局,环保局等各市政部门都以各种理由互相推诿责任,这些现象的产生是各种原因综合的结果,但主要还是因为政府各部门之间权责不分明,经常会出现权责交叉或者权力真空地带等社会现象,各地区在权责清单制度实行以来,都或多或少的取得了一些成就,首先,在简政放权上,权责清单明确了能做什么,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提供了戒尺,责任清单给权利套上了“紧箍咒”,昭示了“法定职责必须为”的真谛,可以防止权实责虚、揽权推责,有利于防止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现象的产生;其次,建立权责清单是政府主动寻求监督,减少腐败的“自我革命”,可以优化政治经济生态,促进服务型政府的构建。
② 结合各省市有关权责清单的内容,挖掘各级政府及部门和民众的内心真实想法
权力清单制度最早见诸于中央文件,始于2013年。《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梳理各级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公布权责清单”,各省市政府也先后对权责清单制度进行了实践,根据本地区的职权种类,名称,范围等事项进行了梳理和整合,编制了适合本地区的权责清单。但是,在具体落实《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困难,对于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来说,他们首先要在心理上去认可权责清单制度,因为权责清单让他们的权利和责任在阳光下运行,多少会让他们感觉不适应,在推行这一制度之初,他们肯定会有很多的抵触心理;其次,在具体的落实方法和实践中,由于是初次尝试,所以这一过程会很漫长,而且成效不会特别明显。于民众而言,我国现在正在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公民的法治意识还不高,权力参与意识不强,而且,权责清单制度在实行中
没有很好奖励和互动机制,民众的参与自然就不高,这样不利于这一制度的长远发展。我们通过调查走访各级政府及部门和民众对这一制度的认识和认可程度,从而寻求到更加完善和合理的实施机制。③ 了解权责清单的实施情况,设计出一套合理的监督互动机制以保障这一制度的具体落实
随着社会环境的不断变化,高科技的广泛运用,民众行政参与的方式也逐渐朝着多元化方向发展。但是各级政府及部门仍然运用传统的方式方法来推行权责清单制度,这不利于公民与政府间的良性互动,如果还是采用以前的公告栏方式来进行公示,其传播途径单一,传播效果不佳,不利于公众了解这一政策,从而不利于公民对行政行为的有效监督。为此,我们参考和调查各地区政府及政府部门关于权责清单制度的落实情况,从理论和实践上创造性的设计出一套比较合理的监督互动机制来保障这一制度的有效落实。主要从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网络和电视媒体传播两方面着手。
首先,我们可以借助互联网信息技术,设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可用于表达民情与问题反馈的网络平台,集中开辟公民对政府各部门的意见渠道,且公民有权匿名对某行政行为或相关现实问题提出意见,有关部门必须针对公民普遍提出的重大问题予以回应,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设立一个奖励机制,对于公民提出的有建设性的意见,并且为政府及相关部门采纳的,可以适当给以相应的物质和精神奖励,以此在公民与政府之间形成一个良性的互动机制。
其次,通过创设电视直播问政等新媒体方式,在社会舆论的监督下,使政府部门负责人必须直面公民的诉求和意见,并将政府对相关意见的采纳和问题的解决情况与部门及其相关负责人的政绩考核评定挂钩,以形成某种激励机制,督促政府履行相应职责,从而保障公民的合理诉求得到实现。基本原则
一、实施主体与梳理主体相一致
首先,严格根据国家和地方性法律规范,结合地方规定对行政权力进行减权。由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机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三定”规定)、有权机关批准文件设定的行政权力,原则上予以保留。同时,参照《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第八条:“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非行政许可的审批事项”的规定,行政权力原则上不能无中生有,职能来源于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二、立法机关对合法性进行备案
由于行政机关在日常过程中对于自身行使的行政权力较为熟悉,掌握权力的运行流程,办理期限,法律依据等内容,有利于较高效率完成行政权力的梳理工作。然而,由于政府机关和部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终决定行政机关是否有该项行政权力的部门应该是各级立法机构。只有通过立法机构对行政机关行政权力的确认,才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然而,在实践操作中,立法机构对于行政权力清单的确认往往需要经历复杂的流程,无法适应权力清单复杂变化的需要。一旦需要取消或调整,均需经过人大同意,如此的操作相当繁琐,影响了行政机关的办事效率。基于这样的考虑,上海市要求行政机关是行政权力的梳理机关,也是公布机关。然而笔者认为参考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制度,进行备案制可以既保证人大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又能保证对行政机关效率方面的影响可控。
三、坚持依法清理的原则
行政机关在实践操作中,可能存在着某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并非明确授权或委托取得,而是仅仅根据“三定”规定设定衍生细化而出。笔者认为这样概括性的规定由某部门负责某方面行政事务的情形,并非在权力清单中所说的“法律依据”。
权力清单制度的主要特点
基于行政权力的内涵和特征,权力清单制度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合法性。既然政府行政权力是由宪法、法律授予的,那么制定权力清单制度就应合乎国家宪法和法律。政府权力清单制度的设立、运行、监督、评价和调整,须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开展,不能突破法律限制进行法外行政。
第二,强制性。对政府来说,权力清单规范的是行政行为,清单之内是必须履行到位的职责;清单之外原则上是属于市场、社会和公民的活动范畴,政府绝对不能“越位”乱作为,否则就属违法行为。因此,这项制度具有强制性。
第三,公开性。开列权力清单,不能秘而不发,不能只向政府内部公开,也不能部分地公开政府权力,而是除极少量必要的保密事项外,要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的各项权力内容、运行程序、执行主体、责任追究机制、目标结果等,做到“决策、管理、服务、结果”四个方面的公开,以此接受社会监督,促进政府各项行政行为更加规范有序、透明高效。
第四,有限性。相对传统行政权力的无限性,权力清单制度要求在宪法、法律的授权下,以市场、社会优先为原则,清晰划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公民的活动边界。凡是市场、社会能够自行解决和做好的,政府就不必再设定管辖权。该制度时刻提示政府要有活动“界感”,体现了行政权力的有限性。
博弈均衡是两个或多个个体相互作用且每个个体的决策取决于他对其他个体行为的预测所形成的均衡状态。
博弈论中最重要的概念是纳什均衡,其他均衡概念都是以纳什均衡概念为基础的。纳什均衡是指这样一种状态:在这种状态下,没有一个参与人能够在给定其他参与人不改变行为的情况下通过改变自己的行为使得自己的处境更好。占优策略均衡是指不管对方的策略如何自已的策略总是最优策略这样一个博弈的结果。当所涉及的人数很多时,博弈均衡就趋近于一般均衡,所以博弈论是比传统微观经济学的一般均衡更普适的方法。博弈论是近几十年来经济学理论中发展得最为成功的一部分,诺贝尔经济学奖多次授予博弈论专家及应用者,博弈已成为整个社会科学的方法论。有人说,如果未来社会科学还有纯理论的话,那就是博弈论。
纳什均衡对法律制度的分析意义重大,要让一项法律制度成为人们遵守的规范,就必须形成一种均衡,使当事人没有违反法律的激励和动机。(思考:为什么贪官前仆后继?为什么“叛徒少”!)值得注意的是:纳什均衡是由单个人的最优战略组成,但并不意味着一定会是一个总体最优的结果!(如“囚徒困境”)
我们要想建立或者变更一种法律制度,我们首先要分析其所立足的现实基础,为什么要建立?其标准又是什么?立法目的和实施后的结果会不会一致?我们要考虑法律制度涉及的尽可能多的利益主体,要分析在新制度下的利益主体博弈的均衡,只有在此基础上才会制订出有效的法律。中国的现实情况是,大量立法被规避,既有一套正式规则还有一套潜规则,真正有效的是潜规则,因为它既是博弈的规则,也是博弈的结果。将博弈论方法引进到法律分析中是积极的,它不仅仅在于解释法律,更重要的在立法上很有价值;立法是博弈规则,当它有效时也是博弈的结果。法律是博弈的结果;只有当立法达到纳什均衡,法律才是有效的,自我实施的。
肖民茂《浅谈科学依法编制行政权责清单》主要从明确界定权责清单的概念、编制行政权责清单的重大意义、编制行政权责清单面临的困境及存在的问题以及提出了相关的解决对策等四个主要方面探讨了如何科学依法编制行政权责清单,从理论上提出了应该要从程序上规制权责清单的梳理、审核和依法公示,并提出了在实施权责清单制度过程中应该加强市政统筹并且接受各项监督。杨洪、冯现学《以编制权责清单为突破口建设法治和服务型政府》一文中以深圳市龙岗区权责清单的实施状况为研究对象,围绕“全”、“简”、“转”、“控”、“实”、“严”这六个字来说明该区在以“编制行政权责清单、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为突破口如何打造法治型服务型政府并在此基础上上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孟庆国《省级权力清单差异性分析》研究指出各省在推进权力清单工作中存在很多差异和存在的诸多问题,并指出存在差异的原因主要有:
1、对权力清单的概念存在不同理解;
2、对权责清单的关系存在两种操作模式:权责合一和权责分明;
3、对权力事项类别存在两种划分;
4、对纳入清单管理范围存在较大差异。最后得出了权责清单要遵循法治原则的要求,此外,对于不同模式的权责清单模式要区别对待,匹配足够的行政资源。张恩娜《权力清单制度视野下政府治理法治化路径探析》中指出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必要性、面临的主要问题和政府治理法治化的路径选择等,最后得出常态化、机制化推行和落实政府权力清单制度是检验政府法治化治理水平的试金石。姜水静《地方各级政府全面推进权力清单制度问题研究》认为全面推行权力清单制度首先要厘清权力定位、权力取得和权力运行的转变;其次,文章中指出全面推行权力清单制度要把握一些关键问题:权力善查是基础、权力论证是关键、权力优化是目标、权力监督是保障;最后,作者得出全面推行权力清单制度要从权责体系和权力公示方式以及政府绩效管理等方面寻求新的突破。刘同君、李晶晶《法治政府视野下的权利清单制度分析》研究指出实行权责清单制度有利于加强依法行政,防止腐败,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最后得出结论:权力清单制度的实施过程涉及政府职能转变、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社会利益调整等诸多复杂问题,需要我们从实际出发,依法而行,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最终形成配置科学、运行规范、监督有力的权利运作体系。罗亚苍《权力清单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张力、本质、局限及其克服》指出了权力清单本质在于,通过规范行政行为达到控制行政权力,实为行政行为清单。而且指出了权力清单因认识偏差、缺乏理论指导而存在功能、调控、权责、职能、依据、主题、运行和衔接等八个误区。按照轻重缓急、先后有序,循序渐进、从粗到细,法律保留、程序正当,上下联动、内外有别,权权相称、权责一致,格式统一、形式固定的选择路径推进,才能让权力清单制度迸发出制度生命力。最后总结得出这一制度的建构及发展完善,要遵循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发展轨迹。
从我国国内研究现状可以看出,从提出到推行政府权责清单制度的过程中面临的困境、问题以及具体的解决方案一直以来都是政府和公民关注的热点和焦点。如何推行权责清单制度以建设法治型和服务型政府一直是学者苦苦追求的目标,从各种学术会议上的专题研讨到各地学者的专文论述,权责清单制度研究在学界掀起了一股热潮。至今,学者们围绕建立和完善我国权责清单制度问题撰写了一定数量的专著及学术论文,大致可以分为两大板块:第一板块主要阐述权责清单理论体系的建构,主要从法理和制度层面来设计出一套完整和可行的权责清单制度,主要针对权责清单制度在现实生活当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困境;第二板块主要分析权责清单制度在我国各地区的实际执行情况。主要是通过调研和走访各地区的政府及部门对权责清单制度的落实情况和当地民众对这一制度的知晓程度和满意程度,通过整合收集来的数据对比分析得出各地区在实施权责清单制度过程中存在很多差异,并创造性的提出了许多关于如何协调各地区,各市政部门高效的推行权责清单制度的建议和办法。理论研究终归要落实到实践中去,从这一角度来讲,我们继续停留在权责清单制度的理论研究已经没有太大的研究空间和研究意义,新时期我们更应该从实际出发,结合相关的法律和政府规章就权责清单制度在具体实际推行当中面临的困境及出路进行探索,调查后发现国内关于这一方向的研究较松散,不成体系,而且可操作性不强,所以,我决定把该问题作为研究的方向。
2.集团管控权力清单 篇二
(单位排名不分先后)
一、县政府办公室(外侨办)
序号
项目名称
权力类型归侨侨眷身份认定 行政确认 2 华侨回国定居初审转报 其他权力 3 侨属企(事)业贷款贴息初审转报 其他权力 4 申办 APEC 商务旅行卡初审转报 其他权力 二、县发改委 序号
项目名称
权力类型权限内的投资项目核准 行政审批 2 权限内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事项核准 行政审批 3 权限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行政审批 4
有关水利建设项目、农业、林业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审批 行政审批 5 对节能评估和审查意见违夫行为及节约能源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6
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各专项规划 行政规划 7
重大项目稽查和监管 其他权力 8
市(县)级权限内项目备案 其他权力 9
审核转报 其他权力 10
粮食、棉花进口配额申报初审 其他权力 11 以工代赈申报 其他权力 三、县安监局 序号
项目名称
权力类型危险化学品(甲类、乙类)经营许可(包括从事原油、天然气经营的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企业的经营许可,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的天然气经营许可)。
行政审批 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
行政审批 3 乙级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预审、审核。
行政审批 4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烟花爆竹经营(批发、零售)许可审查。
行政审批 5 非煤矿山(投资 3000 万元以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备案、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行政审批 6 县域内(不含中央、省属企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资格认可和发证。
行政审批 7 县域内(不含中央、省属企业)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认可和发证。
行政审批 8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
行政审批 9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
行政审批 10 生产经营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定安全生产保障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 生产经营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9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消除事故隐患指令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22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未设出口,或者锁闭、封堵出口的处罚。
行政处罚 23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行政处罚 24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改正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25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26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27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等应急救援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28 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29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31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先后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 32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发生事故后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33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对单位和有关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34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 35 非煤矿山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36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具备《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处罚。
行政处罚
非煤矿矿山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38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39 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进行跨省作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的单位,未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登记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40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41 非煤矿矿山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42 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处罚。
行政处罚 43 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未按照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44 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45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矿山企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46 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处罚。
行政处罚 47 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从事坑探工程作业的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罚。
行政处罚 48 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49 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 50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51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52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主动实施闭库的处罚 行政处罚
违反本《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54 违反本《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55 违反本《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56 违反本《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57 违反本《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58 发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59 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处罚 行政处罚 60 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61 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处罚。
行政处罚 62 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63 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处罚 行政处罚 64 承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65 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承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67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68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69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丢弃危险化学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70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不具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71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处罚 行政处罚 72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违法销售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73 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中小学生从事接触易燃危险物品劳动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74 矿山、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时、足额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处罚 行政处罚 75 生产或者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或者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76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处罚 77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处罚 79 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80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81 化工、冶金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82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83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84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85 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86 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87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88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处罚。
行政处罚 89 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91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等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出变更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92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93 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95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96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97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98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99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0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1 有关单位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2 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或者进口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3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4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以及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5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超出资质认可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6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7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8 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9 用人单位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0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1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2 用人单位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4 生产经营单位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5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6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7 安全培训机构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8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9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0 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1 注册安全工程师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2 冶金企业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未按照规定备案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3 工贸企业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4 大型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未同时抄告所在地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5 未按照规定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6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章立制、转借许可证或备案证明、超范围生产经营、不履行报告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7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
行政强制 128 对拒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炒菜去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爆物品等措施。
行政强制 129 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的确认。
行政确认 130 重大危险源及其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备案。
其他权力 131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其他权力 132 7 人以下道路交通事故、4 人以下其他类事故调查处理(不含本数)。
其他权力 133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
其他权力 134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
其他权力 135 安全生产重大行政处罚备案。
其他权力
四、财政局 序号
项目名称
权力类型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核发 行政审批 2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审批 行政审批 3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行政审批 4 财政收入退库事项的审批 行政审批 5 对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或扩大范围、提高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6 擅自将财政预算拨款挪作他用或转为有偿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7 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私设会计帐簿以及不如实提供会计资料等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行政处罚 8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行政处罚 9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 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帐;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 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 单位个人违反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 国家机关集体工作人员违反《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 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 企业和个人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 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 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
行政处罚 19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不按批准用途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 中外合作企业不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的处罚 行政处罚 21 外资企业拒绝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的处罚 行政处罚 22 用假学历、假证书等手段得以免试考试科目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未按本通则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列支成本费用,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的处罚 行政处罚 24 非税收入的征收 行政征收 25 农村五保户供养制度 行政给付 26 城乡医疗救助 行政给付 27 优抚资金 行政给付 28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行政征收 29 粮食直接补助资金 行政给付 30 农资综合补助资金 行政给付 31 水稻良种补助资金 行政给付 32 村组干部报酬 行政征收 33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 行政给付 34 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 行政给付 35 大型农机具补助资金 行政给付 36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 行政强制 37 财政票据保管、发放、核销、年检等 其他权力 38 省级审批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其他权力 39 确认非税收入收缴分离代缴银行 其他权力 40 返还误收、多收的缴款的核准 其他权力 41 收费票据准购证及票据领购 其他权力 42 基本建设项目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 其他权力 43 国家赔偿费用审核拨付 其他权力 44 基本建设项目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 其他权力 45 财政贴息项目审批 其他权力 五、县残联 序号
项目名称
权力类型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或未足额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处罚 行政处罚 2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 行政征收 3 残疾人证核发 行政确认 4 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及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认定 行政确认 六、县城管执法局 序号
项目名称
权力类型在城区范围内占用道路、公共场所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审批,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临时摆摊设点、商业促销、公益活动、堆放物料等审批 行政审批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和招牌审批 行政审批 3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行政审批 4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占用道路或设置施工围墙审批 行政审批 5 主要街道两侧建筑装饰方案的审批 行政审批 6 环卫配套设施审批 行政审批 7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许可 行政审批 8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资质审批 行政审批 9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 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 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 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 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 工商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 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 行政强制 17 扣押财物 行政强制 18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行政强制 19 制止违法行为权 行政强制 20 调查取证 行政确认 七、县档案局
序号
项目名称
权力类型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出卖、转让、赠送具有保存价值或应保密的非国有档案审批 行政审批 2 代为保管、收购或者征购因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非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 行政强制 3 档案工作监督检查 其他权利 4 重大活动档案资料登记 其他权利 5 重大建设项目和重大事件档案工作验收 其他权利 6 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档案的审查 其他权利 7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四、二十七、三十五条的改正 其他权利 八、县地志办
序号
项目名称
权力类型地方志办资料征集 其他权利 九、县法制办
序号
项目名称
权力类型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作出的裁决 行政裁决 十、县公安局
序号
项目名称
权力类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行政审批 2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行政审批 3 剧毒化学品购买及公路运输许可 行政审批 4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审批及备案 行政审批 5 爆破工程作业许可 行政审批 6 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 行政许可 7 5000 人以上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行政审批 8 特种行业许可(典当行、旅馆业、公章刻制业)
行政审批 9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竣工验收 行政审批 10 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行政审批 11 占破路许可证核发 行政审批 12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 行政审批 13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和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签发 行政审批 14 中国公民因私出国护照签发 行政审批 15 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审批 行政审批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签发(大陆居民赴台无证返回类)
行政审批 17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审批 行政审批 18 外国人签证和停居留许可 行政审批 19 民用枪支配购(置)证、持枪证核发 行政审批 20 变更民族成分的审批 行政审批 21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批 行政审批 22 电子监控记录修改、删除的审批 行政审批 23 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处罚 行政处罚 24 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处罚 行政处罚 25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处罚 行政处罚 26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处罚(一般性处罚条款)
行政处罚 27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行政处罚 28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或机动车驾驶人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29 机动车驾驶人无驾驶资格的处罚 行政处罚 将机动车交由无驾驶资格的人驾驶的处罚 行政处罚 31 机动车驾驶人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处罚 行政处罚 32 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分值达到十二分,仍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 33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处罚 行政处罚 34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处罚 行政处罚 35 机动车违反规定载货的处罚 行政处罚 36 除本人无法移动外,机动车驾驶人未及时将故障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处罚 行政处罚 37 机动车违法停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 38 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处罚 行政处罚 39 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40 特种车辆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的处罚 行政处罚 41 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42 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违反规定驶入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道路的处罚 行政处罚 43 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违反学习驾驶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44 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45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 46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规定超车、会车、倒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 47 机动车驾驶人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 48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或情节严重的处罚 行政处罚 49 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或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处罚 行政处罚 50 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51 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规定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52 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处罚 行政处罚
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处罚 行政处罚 54 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处罚 行政处罚 55 机动车驾驶人未放置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56 机动车驾驶人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57 驾驶摩托车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处罚 行政处罚 58 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59 机动车不按规定让行、掉头、转弯的处罚 行政处罚 60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处罚 行政处罚 61 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处罚 行政处罚 62 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处罚 行政处罚 63 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处罚 行政处罚 64 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处罚 行政处罚 65 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66 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行政处罚 67 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 68 机动车逆向行驶的处罚 行政处罚 69 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交通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警示灯光或设置警告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70 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 71 机动车超速行驶的处罚 行政处罚 72 机动车超员、超载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73 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处罚 行政处罚 74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规定运载危险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75 校车超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76 机动车驾驶人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 77 机动车驾驶人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四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二十分钟的处罚 行政处罚 78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79 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 80 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 81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行政处罚 82 机动车驾驶人故意遮挡、污损或者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行政处罚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违法行驶的处罚 行政处罚 84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牌证、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85 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86 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或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87 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较大财产损失或情节严重的处罚 行政处罚 88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或情节严重的处罚 行政处罚 89 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机动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 91 非特种车辆喷涂特种车辆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92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 93 机动车驾驶人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仍继续驾驶的处罚 行政处罚 94 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的处罚 行政处罚 95 机动车驾驶人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后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96 机动车驾驶人12个月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处罚 行政处罚 97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处罚 行政处罚 98 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处罚 行政处罚 99 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0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1 未按照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2 驾驶机动车向道路上抛洒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3 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发生事故后,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5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牵引挂车、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无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6 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或者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7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照规定申报变更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8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9 机动车驾驶人逾期不参加审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0 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后部未按规定粘贴或喷涂反光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1 总质量在 3.5 吨以上的货车、挂车,未按照国家标准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2 驾驶拖拉机违反交通信号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3 机动车驾驶人驶入禁止通行道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4 在设置出租车临时停靠站(位)的路段,出租车在站(位)外等客、上下客或在站(位)内滞留等客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5 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6 无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逃逸,构成犯罪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17 车辆的所有人无临时通行标志或者临时通行标志超过有效期限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8 机动车驾驶人未随车携带交通安全信息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9 重型载货汽车进入有明确标示禁止通行的高架桥等道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0 发生轻微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依法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1 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机动车号牌或者临时通行牌证逾期仍上路行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2 容留吸毒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3 介绍买卖毒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4 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5 使用他人的许可证、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7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8 转借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9 超出购买许可、备案范围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0 未按规定记录、保存、备案易制毒化学品交易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1 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不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2 违法使用现金、实物交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3 未按规定报告易制毒化学品经销、库存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4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证不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5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未携带许可证、备案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6 违规携带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7 拒不接受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8 向无购买许可证、备案证明的单位、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9 超出购买许可、备案范围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0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1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2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3 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4 非法持有毒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5 向他人提供毒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6 吸毒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7 胁迫、欺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8 教唆、引诱、欺骗吸毒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9 为吸毒、赌博、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0 娱乐场所从事有关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1 扰乱秩序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2 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3 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4 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5 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不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6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7 违规举办大型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8 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9 强迫交易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0 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1 招摇撞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2 驾船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3 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4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5 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6 协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7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8 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9 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0 生产、销售、仿制制式服装、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1 穿着、佩带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2 侮辱国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3 侮辱国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4 放任卖淫、嫖娼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5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6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7 擅自变更大型活动时间、地点、内容、举办规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8 未经许可举办大型活动、举办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或发生安全事故不处置、不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9 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0 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1 非法扣押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2 冒用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3 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4 娱乐场所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或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卖淫、嫖娼提供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5 娱乐场所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或为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提供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6 娱乐场所提供、从事营利性陪侍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7 娱乐场所赌博、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8 娱乐场所从事邪教、迷信活动或为从事邪教、迷信活动行为提供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9 娱乐场所设施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90 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娱乐场所闭路电视监控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91 删改、未按规定留存娱乐场所监控录像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3.浅析权力清单制度的路径选择 篇三
摘 要:深化行政体制的改革关键在于建立和完善行政权力清单制度,权力清单制度能够及时监督政府的工作,将政府行为界定变的更加的清晰。权力清单制度成功打造出了一个透明和阳光的政府,在推进权力清单制度执行的过程中,需要建立行政机关权力清单的监督考评机制,保证权力清单的可持续性,这样以来最大程度上促进了权力清单制度的深入贯彻落实。
关键词:权力清单;政府权力;意义;路径选择;执行建议
权力清单,是指我国政府以及地方政府使用清单的方式将政府所行使的各项职能以及相应的权限,以多样的方式向公众展示出来,让社大众知道;各级政府和政府必须完成清单上所展示出的职能,完成自己的职责,清单上没有展示的权力和职能不能行使。权力清单的主要公开步骤包括:首先,进行整合各级政府、政府部门和行政人员所掌握的公共资源和权力,其次,要确保行政机关执行过程的规范化;最后需要公开政府职责权力、权限、执行流程和运行结果等一切有关政府的各个方面。
一、行政权力清单的意义
建立和完善权力清单制度,能够使政府权力的实施变得更加的制度化,使政府的权力限定变得更加的透明,建立和完善行政权力清单制度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关键性一步,也促使了政府管理模式和管理方式的革新。
1.建设法治政府。法制政府是我国所追求的重要一项任务,法制政府的构建需要建立在严格的法律体系基础上,将政府的权力限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政府需要依据法律的要求行使各项权力,杜绝权力的滥用。我们所理解的法制政府的涵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法律规定和限制权力的主体;二是行政权力的执行需要符合法律的要求。行政权力清单使政府和社会、政府和市场之间的界限变得明确,使政府行政人员明确自己的权力执行范围。清单是行政权力清单制度一个关键点,以清单的方式及时将政府权力的范围向大众公布。
2.建设廉洁政府。我国的贪污受贿情况十分的严重,一些违法乱纪的行为正处于潜伏期。其原因主要有三点,一,社会监督和举报制度的不完善,出现的一些违法行为很难被纪律检查机关所发现,简单的来说就是违法者和检查者之间的关系是模糊的;二,违纪的官员很好的处理了人际关系,其行为很难被揭发;三;纪律检查部门在执法的过程中受到了权力人物的阻碍。
3.建设阳光政府。政府权力执行的变得透明其实就是为了提升政府为人们服务的能力,这是建设阳光政府的需要,也是和谐政府和人民关系的要求。行政权力清单要求政府的权力范围向人们公开,其优点有两个:第一,人民可以根据权力清单来了解政府的详细权力,权力清单除了公开行政机关的权力之外,其他的都需要以权力流程表的方式进行公布,清楚的显示出政府部门所负责的职责、运行流程、办理流程和时间等,以具体的行动向社会服务。第二,人民能更好的监督政府的权力行使。
二、权力清单的路径选择及实践过程
1.行政权力流程情况分析。以北京西城区的权力流程图为例,西城区的政府在公开权力清单的基础上,制作出了两千多张的行政权力流程图,非常细致的绘制出各项的具体信息。
图一 行政处罚权力流程图
制定标准的流程图使各项权力变得更加的详细,降低了执法人员的自由空间,使行政处罚变得更加的透明和合理。
2.权责制度的建立。将每一位行政人员的权力都做到了最细化,并且将每一位行政人员的权力都公布给社会大众。在法律的基础上明确分化每一位人员的权力和职责,甚至需要细化到对每一位人员的选拔、调动、奖励和晋升等,建立起权责制度。
3.行政权力与廉政风险的结合。在完成行政权力清单之后,还需要进一步建立了廉政风险防控等级制度。在网络上所公布的行政人员的具体权力之后好需要公布此项权力的廉政风险等级。详细的廉政风险等级分为三个等级:一级是指廉政风险最大,很容易产生腐败的权力类别;二级没有一级的风险大,但是也是相对于比较容易产生腐败的权力类别;三级的风险是最小的,不是很容易产生腐败权力的类别。
三、权力清单的执行建议
1.明确权力制度要求。权力清单的公布需要的不是享有权力的政府而是根据法律规定的范围作为公开的内容,权力清单需要以法律为基准,追求权力的公正和合理。权力清单制度的主要工作内容需要有严格的清单内容制作出的流程和步骤,由于行政权力的范围很广,所以需要具体区别于不同的等级,需要严格遵守自上到下、先易后难的顺序推进。清单是一项新的制度,公开权利清单虽然比较简单,但是其中的要有求很多,很多细节性的问题需要明确的指出。
2.监督考评机制。建立权力清单制度之后,需要建立起科学的监督考评机制,其机制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行政机关是不是重视这项机制;第二,行政机关是不是严格遵守这项机制,确定出自己权力的范围;第三,行政机关是不是出现隐瞒这项机制的情况。
3.保证监督持续性。行政权力清单制度是需要长时间的进行,不是一项短期内和一次性完成的工作,必须确保其监督的持续性。这主要是因为政府权力是不断变化的。行政权力并不是一直保持不变,而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的需要不断的变革,行政权力一直表现出的是容易变化的特点。这也就说明权力清单也是处于不断变化之中的,权力清单随着行政权力的变化,而不断作出适应的挑战和改变。通过很多次的试点方案可以知道,一次的清单公布是很简单的,一直保持权力清单的完整性和即时性是很艰难的。所以,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必须要时刻保持动态化和持续性的特点。(作者单位:湘潭大学)
参考文献:
[1] 王伟凯.论“权力制约协调”机制的哲学诠释[J].前沿,2011(22):15-19
[2] 郭华生.有限政府权力界限的多维解析[J].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13(2):23-25
[3] 魏琼.简政放权背景下的行政审批改革[J].政治与法律,2014(9):12-17
4.集团管控权力清单 篇四
时间:2014-12-01 来源: 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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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可以说,“权力清单”已经成为中央指导地方审批制度改革实践的一个明确方向,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也是现阶段推进审批制度改革、规范审批权力的有效突破口。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多个场合指出,以大幅精简下放审批事项为重点的简政放权,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马前卒”和宏观调控的“当头炮”。截至2014年8月,新一届政府共取消和下放了468项行政审批事项。2014年3月,60个有行政审批事项的国务院部门在中国机构编制网上公开了1235个审批事项,充分显示了中央推进审改的决心。与此同时,地方各级政府的“权力清单”也陆续浮出水面,全国各地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践与创新正在紧锣密鼓进行中。
审改突破口:编制权力清单
审批制度改革千头万绪,从哪里入手是关键。过去十年里,不少地方在改革实践中过分强调了行政许可类事项、非行政许可类事项和服务类事项的区分,以清理许可类事项为重点、以减少数量为目标推进改革。十年来尽管取得一些成绩,但是也存在很多问题,突出的表现是清理事项不全面,“数字游戏”水分大。在清理和改革过程中,许多部门将“含金量”大、价值高的审批事项转移到非许可或者服务类事项中,保留一些收益小、不重要的事项上报精简。此外,在精简事项时将“大项拆小项”,在保留事项时又“小项并大项”,反复折腾,最终只是在数字上做文章。因此,尽管改革看起来取得巨大成绩,但事实上,审改的实质成效非常有限,企业和公民的负担并没有从根本上减少。
2014年2月18日,李克强总理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指出要“逐步建立各级政府的权力清单制度,为市场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并在此后多次强调“清单”思维。在推广“权力清单”的实践中,尽管不少地方都做出了有价值的探索,但从全国看来,仍需对“权力清单”涉及的重要问题做系统思考和明确。笔者认为,至少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认识“权力清单”。
从概念内涵上看,当前改革的重点是梳理“审批权力清单”,而不是政府权力清单。因此,在这一阶段,“清单”既不能、也不必涵盖政府的所有权力。随着改革的推进,将来有可能对政府权力进行分行业、分领域、分类别的梳理,明确政府每项权力的内涵、标准和责任,编制全面的“政府权力清单”,但不应当成为这一阶段改革的要求和重点。
从清理对象上看,必须跳出许可、非许可等分类框架,不拘泥于事项的各类形式提法,而以“是否需要经过审批机关同意”“是否创设了公民或组织的权利义务”为根本标准,对政府的一切权力事项进行梳理。
从清理原则上看,在坚持审批事项的“合法原则”外,现阶段应当更加强调“合理原则”,对权力事项进行合理性审查。以“谁审批、谁监管”为原则,一切程序繁琐又无法有效监管、一切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通过转移和下放途径实现管理效果的事项,应当坚决清理。此外,应当坚持需求导向,在清理下放审批事项时,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出发,从管理需要出发,尊重下级部门、地方政府的意愿。一些地方无法或无需承接的审批事项,可直接取消。从清理方式来看,为确保清理事项不可拆分,避免“数字游戏”,可通过编码方式,对每一最小颗粒事项进行赋码,逐步建立起中央、地方统一的审批事项编码数据库,实现权力制约方式的量化、数字化、规范化。
从推进方式来看,编制“权力清单”应注重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一方面,加强顶层设计,对改革的原则、思路、进程进行统一部署和安排,由独立的审改部门对改革进行统筹协调,减少部门利益的干扰;另一方面,也要注重协商和公开,通过组建审改咨询委员会等形式,听取专家、相关团体、个人对清理和保留审批事项的意见建议,及时公开改革进程和结果,增强“清单”的科学性与公信力,凸显改革的严肃性与权威性。
从内容形式上看,单纯罗列审批事项的清单,只是名副其实的“权力清单”。行政审批从本质上看是政府为解决市场失灵、维持市场秩序和保护公民权利而对经济社会进行干预的方式,既体现了政府的权力,也对应着政府的责任,同时也是政府向社会提供的一种监管型服务。因此,无论从权责一致的思路,还是从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角度,“权力清单”都应当与责任相对应。应当在审批事项后对应明确的责任主体,并详细说明审批流程与规范,让“权力清单”进一步变成“责任清单”和“服务清单”。此外,“权力清单”的内容可动态调整,但增设新的事项需设定严格标准,并依程序进行合法、合理性审查,广泛听取意见,防止随意增设。
从目的意义来看,“权力清单”的价值,并不仅仅在于“清单”本身,更在于梳理、清理的过程,在于从政府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的角度,从政府和市场、社会分工的视野,对政府的权力进行合理性的审查审视。理清权力清单的过程,也是对政府权力进行精简缩减的过程,是对政府职能进行反思的过程,集中体现了审改对于政府职能转变的破冰价值。
后审改时代:做标准重监管
全面梳理“权力清单”、精简审批事项后,原有的部门和人员做什么?广东顺德的审改者提出“审”“简”“管”的思路,认为在对审批事项进行全面审查、精简放转不合法合理的审批事项后,第三步要把重心放在后期监管上。能否通过审改,切实提高政府的监管能力与效果,提升老百姓对政府工作的满意度,是衡量审改是否成功的最终标准。现阶段,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政府至少有三点可为。
做细标准。进一步明确保留审批事项的要件、流程、时限,通过标准化管理的刚性效应,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加以约束,让监管过程更加透明、规范,减少人为因素干扰,进而解决制度在执行环节变形走样的困境。在地方实践中,典型如浙江宁波从2010年开始推行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除针对单个审批事项编制具体标准外,还选择文化娱乐业、餐饮业、宾馆业等7个关系民生的热点行业,试点设计编制联合审批标准,最终试图构建行政审批服务的标准化体系,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做好协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增加了管理问题的复杂性,许多监管难题如食品安全、环保治理等,都涉及多个部门的职责范畴,依靠单一部门力量很难解决问题,达到监管效果。因此,要加强监管,就必须加强跨部门、跨主体间协同机制的构建,分享信息和资源,从制度、理念、操作、技术等层面,全面加强协同,提升跨部门监管的效果。广州市通过建立商事登记管理信息平台,力求实现各部门在网络平台上的信息共享,通过将单一部门的监管处理结果即时上网,实现与其他相关监管部门的信息互通,提升监管效能,是一种技术突破合作壁垒的有效尝试。做实监管。既要彻底改变以“审”代“管”思维,精简审批,又要避免“放责不放权”“放事不放人”等问题,从人员、技术等多个方面,切实保障强化基层执法监察队伍的能力。当然,也须警惕一做事就“要人要编要资源”的倾向,尽量通过整合现有资源,实现政府整体能力的提升。如上海市在简政放权改革中提出“市政府瘦身、基层政府强身”,将市政府15%的人员编制下沉至镇街,强化基层队伍建设;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通过整合分散在工商、质检、卫生等多个部门的检验检测资源,形成统一的检测中心以最大化资源利用效率、提高检测能力,也已成为各地改革普遍遵循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