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

2024-10-03

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共8篇)

1.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 篇一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拟制:XXX 审核:XXX 批准:XXX

厦门XXX有限公司

关于成立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

和任命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决定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成立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

组 长: XXX(常务)副组长:XXX(课长)

成 员:XXX(主管)、XXX(主管)、XXX(人事)

任命 XXX 同志为职业卫生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厦门XXX有限公司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

一、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全员参与”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员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生产经营可持续发展。

三、本制度规定从单位领导到各部门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凡本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单位内部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四、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一、主要负责人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与单位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每年向员工代表大会报告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工会或员工对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和解决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4、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和制订职业病防

治工作计划与方案。

5、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保障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投入,并有效的实施。

7、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预案。

8、及时、如实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并及时组织救援。

9、依法承担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全面责任。

10、每年底以报告的形式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情况及数据报表。

二、分管职业卫生的负责人职责

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在本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落实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各部门分工,明确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职责并组织具体实施,督促并保证职业病防治经费的落实和专款专用。

2、督促、指导职能部门组织对单位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3、定期组织职业病防治工作巡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指定部门按期解决,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隐患。

4、定期组织职业病防治工作组人员会议,听取各部门、车间、员工关于职业卫

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5、如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要科学应对,妥善处理,及时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6、依法承担单位职业病防治的直接责任。

三、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办公室)职责

1、在单位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全面负责本单位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2、负责制定单位职业卫生工作方针、规划和管理制度。

3、负责编制单位职业卫生工作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

4、负责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部署、协调、检查、监督、推进和考核等工作。

5、组织开展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教育活动,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四、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责

1、认真履行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的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等法规标准、规章制度。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2、组织参与对员工开展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检查督促员工正确使用个体防护用品。

3、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4、协助有关部门编写、制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安全健康操作规程,并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定期组织参与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6、配合政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7、负责建立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统计、登录、存档、申报等工

作。

五、后勤部门的职责

1、规划职业安全卫生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等,改善员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2、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和操作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资料。

3、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六、车间负责人(主管)职责

在分管负责人的领导下工作,具体职责:

1、把单位职业病防治的制度、措施贯彻落实到每个具体生产环节。

2、组织对本车间员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加强生产现场职业卫生管理。

3、督促员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体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格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4、定期组织本车间范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告,采取整改措施。

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6、对本车间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

七、职业病危害岗位防治职责

1.参加职业病危害防治的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2.正确使用、维护保养好各种防护用品、器具和防护设施设备。

3.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汇报。

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单位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

八、生产工人的职责

⒈认真学习和掌握本工种的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操作规 程及有关方面的职业健康安全知识,严格执行职业健康安全 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⒉积极参加各项职业健康安全活动,认真执行职业健康 安全交底,听从施工人员、职业健康安全人员的指导,不违 章冒险作业。

⒊爱护和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和职业健康安全设施。⒋搞好生产设备的维护保养,保持作业现场的清洁卫 生。

⒌对不安全作业要积极提出意见,对违章指令有权拒绝 执行,对危害生命职业健康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 评、检举和控告。

⒍发生工伤事故,未遂事故要保护现场并立即上报;积 极配合工伤及其他事故的调查处理。

2.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 篇二

关键词:用人单位,职业病,管理对策

防城港市为沿海的边境开放城市, 经济基础薄弱, 近几年随着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的开放开发, 加快了招商引资步伐, 企业数量不断增加, 有毒有害的产业日趋增多。为全面了解防城港市的职业病危害现状, 我们于2008年2~6月对全市所有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开展了调查。

1 调查对象与方法

1.1 调查对象

防城港市辖区内所有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

1.2 调查方法

采用现场查看、查阅资料与现场询问相结合的方法, 由职业卫生监督人员检查后填写统一印制的检查表。行业划分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4754-2002) 标准。

1.3 调查内容

用人单位基本情况, 包括职工及接触危害人数、职业病防治经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2007年机构和自主管理情况, 包括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警示标识、个人防护用品、职业卫生档案及培训等;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情况;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 包括职业病人数、死亡数;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核、审查、竣工验收情况;卫生行政处罚情况;卫生监督机构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情况。

2 结果分析

2.1 基本情况

全市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共59家, 按行业分类为采矿业25家, 制造业33家,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1家。经济类型为国有经济3家, 集体经济3家, 私营经济40家, 股份制3家, 外资5家, 港澳台4家, 其他经济1家。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粉尘、高温、噪声、锰、苯、甲苯、二甲苯、甲醛、酚、磷及其化合物、氨、氯气、硫化氢、汽油、联氨等。现有在职职工8 123人, 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3 681人, 2003~2007年落实职业病防治经费共420.82万元。

2.2 2007年机构和管理情况

全市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59家;设立职业病防治管理机构33家 (占55.93%) , 职业卫生兼职人员39人 (占66.10%) , 无专职人员;制订职业病防治计划或方案22家 (占37.29%) , 设置警示标识38家 (占64.41%) , 提供个人防护用品45家 (占76.27%) , 建立职业卫生档案34家 (占57.63%) , 法定代表人培训32人 (占54.24%) , 劳动者培训1 913人 (占51.97%) 。

2.3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情况

2003~2007年全市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均未进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2.4 职业健康监护情况 (表1)

2.5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核、审查、竣工验收情况

2003~2007年全市共立项15个, 其中2003年4个, 2004年5个, 2005年4个, 2006年1个, 2007年1个;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1个 (占6.67%) ;卫生审核1个 (占6.67%) ;进行职业病控制效果评价1个 (占6.67%) ;卫生竣工验收1个 (占6.67%) 。

2.6 用人单位处罚情况

对用人单位均是发出卫生监督意见书限期进行整改, 没有进行行政处罚。

2.7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人员情况

全市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1家, 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人员4人, 其中中级职称3人, 初级职称1人。

2.8 卫生监督机构及人员情况

全市卫生监督机构3个, 均没有设置独立的职业卫生科, 无专职职业卫生监督员, 兼职职业卫生监督员16人。

3 存在问题

3.1 用人单位法律意识淡薄

用人单位只重视眼前的经济效益, 对职业病危害因素将会给企业带来的远期经济损失认识不足, 对职业卫生工作不够重视, 没有履行单位应尽的法律义务。如未按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及卫生审查验收;未按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措施;未按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未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忽视对职工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等。

3.2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核、审查、竣工验收工作难以全面开展的原因

用人单位负责人对职业病防治前期预防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需要的费用较大, 用人单位难以接受及承担;目前全市尚未有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太少, 不容易联系开展该项工作。

3.3 职业病防治经费落实不到位

职业病防治经费包括: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及卫生审查验收、职业健康检查、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卫生知识培训、个人防护用品、职业病诊治及疗养、职业卫生建档等。虽然法律规定职业病防治经费用人单位可在生产成本中列支, 但由于用人单位为了减少支出, 对职业病防治经费投入较少, 严重影响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

3.4 职业健康体检率较低的原因

用人单位为了减少开支不进行职业健康体检;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仅有一家不能满足用人单位体检需求;多数小型用人单位使用的人员大部分是临时工、农民工, 工人流动性比较大, 用人单位以这些工人经常变动为由, 不列入体检对象。

3.5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阻力较大

在市场经济体制和改革发展的洪流下, 各地都在大力发展经济, 大力营造招商引资的良好环境氛围, 为企业开通绿色通道, 还有部门间的配合、沟通等问题, 这些均给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带来较大阻力, 严重影响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3.6 卫生监督人员偏少, 监督力量薄弱

2007年底, 全市共有卫生监督员48人, 由于监督机构人员不足, 设置的业务科室较少, 均未能单独设立职业卫生科, 一个科室负责上级几个业务科室的工作;全市职业卫生兼职人员只有6人, 县 (市) 级由于卫生监督人员严重不足, 因忙于食品卫生、学校卫生、打击非法行医等重点专项整治工作, 无暇顾及职业卫生工作。

4 对策及建议

4.1 加强培训, 提高用人单位法律意识

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关键在于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与重视程度。由于用人单位管理人员更换频繁, 需加强用人单位负责人及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 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 自觉履行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 树立科学的发展观, 坚持以人为本, 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4.2 政府重视, 加强部门沟通, 建立联防机制

政府的重视是做好监督工作的基础。职业病相关法律制度刚刚建立且涉及多个部门, 协同工作机制尚未充分建立[1], 需加强与安监、发改委、建规委、经委等相关部门多沟通、协调、联系, 形成合力[2];建立完善的立项审批程序, 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作为项目立项审批或核准的前置条件, 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职业病。

4.3 广泛开展宣传, 提高全社会法律意识

《职业病防治法》实施时间短, 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对该法的了解、认知程度低, 如何提高公众对该法的认知度是需紧迫解决的问题[3]。一是在宣传周期间, 通过开设咨询点、张贴标语、挂横幅、广播电视、报纸等进行宣传;二是到厂矿车间监督检查时给劳动者发放宣传资料, 宣传职业病防治有关知识。通过开展广泛的宣传, 进一步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4 加大监督执法力度, 确保《职业病防治法》顺利实施

4.4.1 切实抓好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

职业病的突出特点是不可逆性和可预防性, 这两个特性决定了职业病防治工作必须以预防为主。在项目建设阶段, 预防控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不仅能够从源头上控制职业病的发生, 而且可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据有关资料报道, 由职业病造成经济损失与预防职业病的资金投入之间的比例为7:4:1, 即如果企业发生职业病和职业性损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是7, 那么发生这些损害前对生产中的职业病危害进行治理所需要投资是4, 如果企业在新建时就将预防职业病危害的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考虑, 其投资仅为1。在建设项目设计施工阶段做好职业病危害预防工作, 是一件事半功倍的大事, 是职业病防治最有效的措施。

4.4.2 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及处罚力度

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成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 落实法人责任制, 制订职业病防治计划或方案, 开展职业健康检查, 发放合格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 加强职业卫生法规的宣传, 促进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步入法制管理轨道。对职业危害严重, 多次提出整改意见而未落实的违法单位要进行处罚。

4.5 加强卫生监督队伍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能力建设, 适应职业卫生需要

4.5.1 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

为适应卫生监督工作的要求, 必须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人员执法能力建设, 加强法律知识、专业知识、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的培训学习, 提高卫生监督员的监督执法水平。

4.5.2 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能力建设

目前, 全区取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的机构只有6家, 每个地市级只有1~3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不能满足职业卫生工作的需求。因此, 必须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能力建设, 每个县 (区、市) 至少有1家具有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检查、放射卫生防护监测与评价资质的机构, 地市级至少有1家具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满足职业卫生工作的需要, 确保职业卫生工作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

[1]李涛, 张敏, 张云林.我国急性职业中毒事故隐患特点和控制对策[J].工业卫生与职业病, 2003, 29 (4) :203-205.

[2]全群琳, 马斯胡提, 阿提坎木, 等.新疆107家工业企业职业卫生现状调查[J].中国公共卫生管理, 2007, 23 (4) :384-386.

3.酸雨的危害及防治 篇三

关键词:酸雨;危害;防治

中图分类号:X5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432(2011)-05-0244-2

0引言

酸雨就是雨水呈酸性,pH值小于5.6的雨雪或其他形式的大气降水,是大气受污染的表现。酸雨会对环境和农业带来广泛的危害,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酸雨是一种超越国境的污染物,它可以随同大气转移到1000km以外甚至更远的地区。科学家在人们通常认为地球上最洁净的北极圈内冰雪层中,也检测出浓度相当高的酸雨物质。因此,酸雨问题已经不再是一个局部环境问题,它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全球性的环境问题。

受到全世界人们的普遍关注。而我国已成为东亚地区降水酸度最强、面积最大的酸雨区,且呈发展态势。已形成华东、西南、华南、华中4大酸雨区,重庆地区为西南酸雨区所覆盖。其酸雨问题一直受到重视。这里就酸雨的形成原因、危害及防治作以介绍,以便人们对其了解,从而使大家积极投入到酸雨的防治和生态环境的改善中。

1酸雨的形成原因

酸雨的成因是一种复杂的大气化学和大气物理的现象。酸雨中含有多种无机酸和有机酸,绝大部分是硫酸和硝酸。工业生产、民用生活燃烧煤炭排放出来的二氧化硫,燃烧石油以及汽车尾气排放出来的氮氧化物,经过“云内成雨过程”,即水气凝结在硫酸根、硝酸根等凝结核上,发生液相氧化反应,形成硫酸雨滴和硝酸雨滴;又经过“云下冲刷过程”,即含酸雨滴在下降过程中不断合并吸附、冲刷其他含酸雨滴和含酸气体,形成较大雨滴,最后降落在地面上,形成了酸雨。我国的酸雨是硫酸型酸雨。

2酸雨的危害

硫和氮是營养元素。弱酸性降水可溶解地面中矿物质,供植物吸收。如酸度过高,pH值降到5.6以下时,就会产生严重危害。它可以直接使大片森林死亡,农作物枯萎;也会抑制土壤中有机物的分解和氮的固定,淋洗与土壤离子结合的钙、镁、钾等营养元素,使土壤贫瘠化;当土壤中的铝被酸雨“解放”出来,成为可溶态的铝时,就会危害植物的根毛,影响养分的吸收。酸化的土壤还会影响土壤微生物的活性,使土壤生物群落发生混乱和变化,从而危害农作物和其他作物的生长。还可使湖泊、河流酸化,并溶解土壤和水体底泥中的重金属进入水中,毒害鱼类;加速建筑物和文物古迹的腐蚀和风化过程;并可能危及人体健康。

酸雨对作物蔬菜的可见伤害症状是,植株叶片上出现褪绿色的黄白色小圆点,不同作物蔬菜的可见伤害阈值不同,黄瓜、蚕豆的可见伤害阈值为pH值4.5,蕃茄为pH值3.5,油菜为pH值3.0,小麦为pH值2.5,水稻、大麦、萝卜、菸叶的可见伤害症状不明显。酸雨对不同作物生长影响是有差异的。水稻对酸雨的忍受性强,pH值≥2.5的酸雨仍不影响其生长;酸雨(pH值≤4.5,下同)使小麦、大麦的单株分蘖数有所减少;油菜花期对酸雨比较敏感,酸雨使萝卜、菸叶的叶片数和叶绿素含量减少;pH值<4.5的酸雨能降低蕃茄对病害(叶霉病、病毒病)的抵御能力。水稻不受pH值≥2.5的酸雨影响,酸雨使大麦产量、比对照分别减少16.4%(pH值2.5)、0.3%(pH值3.5)、7.9%(pH值4.5)。酸雨对小麦产量有轻微影响,pH值≤4.5的酸雨使盆栽油菜减产明显,酸雨使菸叶产量微有降低,pH值2.5、3.5和4.5的酸雨使蕃茄果实产量明显减少,酸雨使蕃茄果实还原糖含量降低,酸雨对萝卜产量没有影响,但能使萝卜还原糖含量减少,酸雨对黄瓜、蚕豆产量无影响。

酸雨对农作物产生直接作用,影响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这些影响一方面是由于酸雨和大气中的SO2对农作物产生直接作用而引起的,包括对植物叶片的损伤、生长发育的阻滞和产量降低等;更多的则是酸雨严重发生后,改变了农作物生长的环境,间接地影响农作物。比如酸雨导致土壤酸化,降低土壤肥力和生产能力;在酸性环境下,农作物的病虫害发生加重等等。从而影响到农业可持续发展。

国家“八五”科技攻关课题研究成果显示,酸雨对我国农作物、森林影响巨大,1997年江苏、浙江等7省因酸雨而造成约1.5亿亩农田减产,年经济损失达37亿元;森林受害面积128.1万公顷,年木材损失6亿元,森林生态效益损失54亿元。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统一的办法对酸雨造成的农业损失进行估算。有专家认为,在没有成熟资料时,可以参考下列数据进行估算:蔬菜减产15%,果树减产15%,蚕桑业减产5%,粮食在重度污染时减产15%、中度污染时减产10%、轻度污染时减产5%。

酸雨还会破坏森林,使森林生长缓慢,甚至凋谢。世界上有1/4的森林程度不同地受到酸雨的侵袭,每年价值数百万美元的林木被毁坏。酸雨对湖泊的危害也是很严重的,由于降落地表的酸雨在径流过程中得不到地表物质的中和,湖水的酸度增加很快。在加拿大,酸雨毁灭了1.4万多个湖泊,另有4000多个湖泊也濒临“死亡”;欧洲有数千个美丽的湖泊毫无生气,听不到蛙鸣,见不到鱼跃;酸雨给美国北部许多湖泊、河流和池塘带来了一种奇怪的结晶,这种可怕的结晶杀死了所有的鱼类和其他微小生物,迫使那里靠捕鱼为生的渔民不得不含泪弃舟登岸,另谋生路。

酸雨对人体健康能产生一定的危害。作为水源的湖泊和地下水酸化后,由于金属的溶出,对饮用者会产生危害。很多国家由于酸雨的影响,地下水中的铅、铜、锌、镉的浓度已上升到正常值的10-100倍。含酸的空气使多种呼吸道疾病增加,巴西的库巴坦市,由于酸雨的毒害,有20%的居民患有气喘病、支气管炎或鼻炎,其中5岁以下儿童患病率竞高达38%。1980年,美国和加拿大有5万多人因受酸雨影响而死亡,酸雨特别是在形成硫酸雾的情况下,其微粒侵入人体肺部,可引起肺水肿和肺硬化等疾病而导致死亡。

酸雨的腐蚀力很强,大大加速了建筑物、金属、纺织品、皮革、纸张、油漆、橡胶等物质的腐蚀速度。美国每年因酸雨造成的损失达250亿美元。酸雨还是摧残文物古迹的元凶,使人类几千年来创造的艺术瑰宝黯然失色。降落到建筑物表面的酸雨跟碳酸钙发生反应,生成能溶于水的硫酸钙,被雨水冲刷掉。这种过程可以进行到很深的部位,造成建筑物石料的成层剥落。在地中海沿岸的历史名城雅典,保存着许多古希腊时代遗留下来的金属和石雕像,近10多年来已被慢慢腐蚀。英国伦敦英王查理一世的塑像、德国慕尼黑的古画廊、科伦大教堂,已被腐蚀得面目全非。我国柳州的柳江铁桥,由于酸雨影响,1年就需防腐一次,而在没有酸雨的60年代,3 4年才作一次防腐处理。

3防止酸雨污染的对策措施

酸雨对农业、森林和渔业以及对公共设施和人体的危害日益为人们所重视,防止酸雨污染的首要任务是遏止S02排放所

造成的污染,但是对S02排放污染的治理并不是一朝一夕能完成的,而且S02在空气中具有流动性,靠一地一时的治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我们应该在做好sO,综合治理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改进农业生产管理,以适应环境恶化。防止酸雨的主要途径:

3.1控制SO2和NOx排放

大气中的SO2和NOx是形成酸雨的主要原因,因此,减少SO2和NOx的排放量,是防止酸雨的首要环节。应从以下几点着手:

(1)完善环境法规,加强监督管理,工厂不要任意排放废气,控制区域SO2排放总量。

(2)调整能源战略,一方面节约能源,减少煤炭、石油的消耗量,以减少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另一方面开发新能源,尽快地利用无污染或少污染的新能源,如太阳能、核能。

(3)改善交通环境,控制汽车尾气。搭乘大众交通工具(地铁、公交车)、多骑自行车、少骑摩托车或开私家车。

(4)扩大绿化面积,加强植树栽花,净化空气,减少空气中的SO2和NOx

3.2改进生产管理措施

通过生产措施的改进,可以暫时缓解酸雨对农业的影响。一是种植绿肥、施用有机肥,在酸化地区酌情施用生石灰等措施提高土壤缓冲能力,缓解土壤酸化过程,在已经酸化的土壤和湖河及养殖池塘中也可以采用投入生石灰的办法进行中和恢复,并建立pH缓冲系统。二是调整种植业结构,酸雨比较严重的地方,安排种植对酸雨不太敏感的作物和林木,如桧柏、柑橘、山茶、橙、侧柏等:在对酸雨敏感的作物和林木中间种植抗酸雨树种,如桑树、银杉、金橘、樟树等树种,可以减轻酸雨的危害,因为这些植物有很强的吸酸能力,1m2的银杉可以吸收60公斤的SO2。三是推广大棚栽培方式,通过塑料薄膜的隔离,减轻酸雨对植物的直接危害。

参考文献

[1]中国气象局.酸雨观测业务规范[M].北京:气象出版社,2005

[2]樊后保.世界酸雨研究概况[J].福建林学院学报,2002,22(4):253-265

[3]王文兴.中国酸雨成因研究[J].中国环境科学,1994,14(5):323-329

[4]王文兴,丁国安.中国降水酸度和离子浓度的时空分布[J].环境科学研究,1997,10(2):1-7

[5]廖正军,唐亮.重庆市酸雨成因及控制对策[J].环境保护科学,2000,26(4):1-5

[6]冯宗炜,小仓纪雄.重庆酸雨对陆地生态系统的影响和控制对策.中日酸雨合作研究总结[J].环境污染治理技术与设备,1998,6(5):2-9

4.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篇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术语(定义)

一、职业病:是指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二、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三、职业禁忌症:是指企业员工从事特定职业、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害的疾病,及个人特殊生理和病理状态;

四、有害作业:是指在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健康的因素(包括物理因素、化学因素、生物因素等)。

第二章 机构职责和管理内容 第三条 机构职责

一、组织机构与责任:设立职业卫生健康和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职业卫生健康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办公室(简称职业病防治办);

二、总经理全面负责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主管副总经理负责监护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责组织实施职业卫生健康和职业病防治工作;职业病防治办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三、组织制定(修订)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贯彻执行;

四、据公司机构设置,明确相关部门、人员职责;

五、人力资源部和办公室建立健全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台帐和档案;

六、定期检查公司和相关部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七、听取相关部门、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危害防治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第四条 管理内容与办法

一、职业病危害种类

(一)焊接作业产生的电焊烟灰危害:在焊接作业时会产生电焊烟尘、电焊弧光;

(二)打磨、切割作业产生的粉尘危害:打磨、切割作业时会产生砂轮磨尘及其他粉尘;

(三)刷漆作业产生的苯及其他化学物质危害:在刷漆作业前需先进行调漆作业,会产生苯及其他化学物质危害。

二、防治方针:职业病的防治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相关部门、班组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一)防护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

(1)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种类,并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2)应落实作业环境的检查制度,对产生危害因素的岗位定期进行检测与分析;

2.个人防护措施:

(1)加强对作业人员的职业病危害教育,提高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了解其危害,选择正确职业病防治的方法;

(2)接触粉尘作业的人员,在工作中应尽量降低粉尘的浓度,在工作中采取相对措施降低扬尘,并正确佩戴防尘口罩;

(3)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员工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工作,工作前要检查作业场所的通风是否畅通,作业人员在施工作业中要正确佩戴防毒口罩;

(4)电焊作业操作人员在工作中应注意作业环境,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害物质浓度控制在国家卫生标准之下,并佩戴有效的防毒面具或防毒口罩;

(5)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单位应将检查结果告知本人。

3.职业安全检查措施:

(1)安全生产检查应当始终贯彻领导与员工相结合的原则,依靠群众,边检查,边改进,并且及时地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2)开展职业安全检查,要有明确的检查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以达到检查效果。第三章

附则

5.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样例 篇五

编制说明

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订本职责制度。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包括各级各类人员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和各相关部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三、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四、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八、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九、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十、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一)各级各类人员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1、主要负责人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责任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其职责包括:

(1)认真贯彻省、市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各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与单位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3)审核批准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计划、实施方案、技术措施和长远规划,保障职业健康工作资金投入,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4)组织建立健全和落实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5)组织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6)定期主持召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会议和开展职业健康检查,了解本单位职业危害状况,开展隐患治理工作。

(7)抓好基本建设和生产装置、设施技术改造的职业健康管理“三同时”工作。

(8)接受政府监管部门的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和考核,组织单位员工的职业健康教育培训与考核工作。(9)组织持续改进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职业危害防治制度、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2、职业危害防治分管领导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职业危害防治分管领导应根据山东省和淄博市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直接领导和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各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其职责包括:

(1)明确各级各类人员和部门的职业危害防治职责,并督促落实。

(2)制订(改进)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建立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和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制订本单位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具体实施,监督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4)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全体员工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标准和职业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

(5)开展职业危害防治检查工作,并经常听取各部门、车间、各级各类人员关于职业健康工作有关情况的汇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研究,制订整改措施,并落实有关部门和人员按时解决。

3、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在单位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负责人的 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包括:

(1)贯彻执行省、市职业危害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参加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制度、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并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制订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员工职业健康体检计划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措施、计划,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3)负责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4)参加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计中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计划和方案的审查,督促实施,并参加竣工验收。

(5)组织开展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和评价工作,做好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

(6)组织并参加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种违章违纪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其改正;对检查中发现的可能导致职业病的隐患,立即上报,并研究立项整改。

(7)负责建立和管理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和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职业健康监督员职业危害防治职责(1)贯彻执行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

(2)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等,拟定职业健康工作计划和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措施计划,并检查和督促落实。

(3)掌握企业职业危害状况。

(4)履行现场职业危害检查职责,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从业人员防护用品、警示标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督促落实整改。

(5)开展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工作,督促单位执行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6)开展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督促企业执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和员工上岗前及轮岗前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制度。

(7)安排职工职业健康体检工作,督促企业执行岗前、岗中和离岗体检制度。

(8)指导和督促单位按国家规定为从业人员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规定使用。

(9)认真做好本单位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

5、车间主任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车间主任是车间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第一负责人,对本车间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职责包括:

(1)认真组织车间员工贯彻、落实职业危害防治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标准和单位规章制度。

(2)制定本车间职业健康活动计划方案,上报批准后组织落实。

(3)开展车间级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提高员工的职业危害防护意识和技能。

(4)组织开展车间级定期、不定期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检查,确保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处于完好状态,确保员工按照要求佩戴各种防护用品,确保员工的操作符合职业健康操作规程要求。

(5)发现问题及隐患,及时组织整改,车间无力整改的,应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并及时上报职业健康管理机构。

(6)组织本车间员工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班组会,传达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目标、计划、措施,了解车间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开展情况,总结交流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经验等。

6、员工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1)严格遵守本单位各项职业危害防治制度,严格执行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劝阻或制止他人的违章作业,拒绝执行违章指挥。(2)参加职业健康活动,接受职业危害宣传教育培训,学习职业危害防治知识。

(3)熟知本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并掌握本岗位设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和本岗位配备的个体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

(4)认真维护保养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及时上报设备设施和防护用品存在的问题。

(5)为改善工作环境提供建议和意见。

(6)积极提供技术改造措施实施后的信息反馈,并及时反映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职业危害隐患。

(二)各职能部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7、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职责

(1)贯彻执行省、市职业危害防治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研究和推广现代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方法和技术,做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2)组织制订和改进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防治制度和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组织编制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活动计划,保障活动资金投入,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

(4)编制单位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职业危害个体防护用品的配置标准,汇总维护保养、检验检测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

(5)组织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大检查,制定职业病隐患防范措施和整改计划,并检查监督隐患整改工作的完成情况。

(6)组织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评价工作。(7)负责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工程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

(8)制定单位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员工职业健康体检工作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组织落实。

(9)会同工会组织开展职业危害防治竞赛活动,总结和推广职业危害防治先进经验。

(10)总结和分析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情况,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

(11)建立健全并管理各项职业健康管理台帐和档案。

8、技术部门职责

(1)掌握职业危害防治的各类信息,积极推广先进技术,改善作业条件。

(2)对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基本建设,提出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方案,并对项目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参加项目竣工验收,确保项目在设计、施工和投产时,职业危害防 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3)审查本单位的职业健康操作规程,确保科学和切实可行。

(4)参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检查,查找工艺、设备设施、现场环境、个体防护用品等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提出整改技术措施。

(5)建立并管理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技术资料档案,确保技术资料的完整和详实。

9、生产部门职责

(1)及时传达、贯彻省、市以及单位有关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开展作业环境治理工作。(2)协助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识别、评价、控制职业危害因素。

(3)督促职工遵守职业健康操作规程、正确配备防护用品。

(4)组织职业危害防治检查,掌握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动态。

10、人事教育部门职责

(1)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告知从业人员工作过程中可能遭受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作业场所设置的职业 危害防护措施等。

(2)协同职业健康管理部门组织新进员工的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及考核工作。

(3)为单位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组织从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4)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5)负责工伤待遇的处理,并按国家有关职业禁忌症的规定合理安排用工。

(6)制定单位从业人员职业健康工作考核标准,并组织开展考核工作。

11、设备管理部门职责

(1)贯彻省、市以及单位关于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检修和维护保养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标准,对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进行管理。

(2)制定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个体防护用品检修、维护保养及更新计划,上报职业健康管理部门。

(3)对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开展检修、维护保养及施工工作,使其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保持完好状态。

(4)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本单位需要检验检测的设备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进行检验检测。(5)建立健全并管理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个体防护用品的台帐和档案。

12、财务部门职责

(1)保证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资金到位,并监督资金专款专用。

(2)保证职业危害隐患治理、职业健康教育培训等资金到位,并监督资金专款专用。

(3)保证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金到位,并监督资金专款专用。

(4)保证从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资金到位,并监督资金专款专用。

(5)保证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的配置、更新和检修维护资金到位,并监督资金专款专用。

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1、确定本单位的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履行对从业人员的职业危害告知义务。

2、单位有关部门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其从事岗位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 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3、员工在劳动合同期内,因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发生变化,接触原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职业危害时,单位有关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目前从事的工作岗位、进行的工作内容中存在的职业危害,并签定职业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4、单位违反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5、单位有关部门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如实公布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制度、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

6、单位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在存在粉尘、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和通讯报警装置。

7、单位有关部门应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体检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的应及时告知本人。

三、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1、职业健康管理部门是主管职业危害申报的部门,每年向所在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报一次本单位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

2、当单位发生下列重大变化事项时,职业健康管理部 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申报材料包括:(1)本单位的基本情况;

(2)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情况;(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及其浓度或强度情况;

(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6)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的管理情况;(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4、申报材料需经过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审核,主管领导及主要负责人审阅,批示同意后上报。

5、当本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后,申报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6、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建立职业危害申报档案,设置 管理人员,妥善保存历次上报材料和相关申办手续材料。

四、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1、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和人事教育部门是本单位职业健康教育、培训、考核工作的主管部门。

2、职业健康教育培训的对象包括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一般员工、新员工及临时工作人员在内的,与本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全体员工。

3、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主管领导以及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按照省、市有关规定要求,参加政府组织的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和考核。

4、职业健康主管领导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除参加政府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考核外,还应参加本单位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新聘用的职业健康主管领导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经过本单位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和考核内容包括:

(1)省、市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单位有关规章制度。

(2)单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健康危害后果。(3)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和技术知识。

5、岗位作业人员应参加单位级、车间级和班组级的职业健康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单位级职业健康教育内容包括:

(1)省、市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标准。

(2)本单位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3)本单位职业危害基本情况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情况。

(4)典型事故案例教育、职业危害防护的基本知识。车间级职业健康教育内容包括:(1)本车间生产概况和职业危害状况。

(2)本车间存在的主要职业危害因素及其防护。(3)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个体防护用品、急性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设备设施的使用方法。

(4)职业健康案例教育。班组级职业健康教育内容:

(1)本岗位的工艺流程、特点和存在的职业危害。(2)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及岗位职业危害防范措施,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以及维护保养方法。

(3)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

6、新录用劳动者、变更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的劳动者,应当接受上岗前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未经培训不得上岗。

7、外来临时工人,应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健康培训,确 保其作业时不受到危害。

8、单位应不定期举办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活动,普及职业健康知识,提高员工的自我健康保护意识;生产车间每季度应开展一次职业健康知识教育学习活动,提高员工的职业危害防护技能。

9、新项目投产前,单位应对职工开展针对性的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和考核。

10、所有的培训、教育、考核均应有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培训时间、地点、内容、教师、学员及参会人员的签名。培训资料应设立专项台帐,妥善保管。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1、设备管理部门是单位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的主管部门。

2、设备管理部门应在每年年末时制定来年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的检修、维护保养以及更新计划,上报职业危害管理部门,获批后积极组织落实。

3、设备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

4、职业危害防护设备不可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完毕后及时恢复原状。

5、应建立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档案并妥善保管。档案内容应包括:

(1)防护设备设施的技术文件,如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及各种技术参数等。

(2)防护设备设施的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3)防护设备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4)检查和日常维护、检修及报废记录等。

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确定本单位个体防护用品的主管部门,明确防护用品的发放、保管、使用、报废等要求。

2、应根据岗位作业性质、条件、劳动强度以及相关技术标准,为员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正确有效的个体防护用品。产品应具备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标志和使用说明书等,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用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3、各种个体防护用品应定点存放在洁净、安全、方便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

4、个体防护用品使用后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检查和清洁,并定期校验、维护,一旦失效立即停止使用。

5、建立防护用品配备和发放档案,并妥善保管。档案内容应包括:(1)防护用品的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技术说明书、校验记录等;

(2)防护用品发放记录及日常检查、维护、报废记录等。

6、对劳动者进行防护用品使用方法、性能等相关知识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

7、定期对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劳动者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1、职业健康管理部门是组织开展职业危害监测与评价工作的主管部门。

2、明确职业危害因素种类,确定监测的具体要求,包括监测点分布、监测周期及监测结果的登记报告等。

3、应设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保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监测的结果应当及时向从业人员公布。

4、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单位内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情况进行检测和评价。

5、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不符合标准时,应及时确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要求,保证职业危害因素浓度符合国家标准。

6、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档案并妥善管理。档案内容应包括日常监测结果、职业危害检测结果、职业危害评价报告及相关的文件资料。

7、监测和检测费用应列入预算。

八、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1、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2)劳动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及评价报告;

(3)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4)劳动者的职业病诊疗健康资料;

(5)与职业健康监护相关的资料,包括: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诊断、职业病报告卡、对本单位职业病患者和职业禁忌证者处理和安置的文件。

3、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及时反馈给体检者本人。

4、从业人员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从业人员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 签章。

5、单位应设置专人对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妥善进行保管,保证档案的持续性和完整性。

九、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单位的职业卫生档案,是记录和反映本单位职业病防治情况的重要资料之一。其内容主要包括:单位的基本情况;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设置、运转和效果;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强)度监测结果与分析;职业健康检查的组织、检查结果及评价等内容。具体有:

1、职业卫生基本情况一览表;

2、生产工艺流程图;

3、有害因素分布图;

4、原材料清单;

5、技术、工艺清单;

6、有毒有害物质清单;

7、作业岗位清单;

8、劳动者名册;

9、历年有毒有害因素动态监测结果汇总;

10、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表;

11、职业病人名单;

12、疑似职业病人名单;

13、职业禁忌证患者名单;

14、防护设施名单;

15、作业场所管理制度或作业环境监测制度书面文件;

16、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管理制度书面文件;

17、职业有害因素监测点分布图;

18、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书;

19、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方案;

20、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评价报告书;

21.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上报材料复印件;

22、其他有关资料。

十、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是根据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和原材料的性质和特点,规范劳动者操作行为,完成本岗位工作任务的具体规定。操作规程应当与岗位职责相对应,含有职业健康防护的内容,并张贴在操作岗位上。

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包括以下内容:

1、明确本岗位工作职责、权利和义务。

2、明确本岗位工作人员应当了解和掌握本岗位工作中所涉及的材料、设备、仪器等相关安全技术和职业健康防护知识。

3、明确本岗位必须具备的工作条件(包括人员资质、工作环境、工作场所、个体防护等)。

4、明确本岗位工作程序(包括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及应急处理程序)。

5、操作者不得擅自改变工艺指标,拆除、损坏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

山东嘉虹化工有限公司

6.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 篇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提高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水平,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煤矿职业危害主要指以下职业危害因素: 粉尘:煤尘、岩尘、水泥尘等;

化学物质: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硫化氢等; 物理因素:噪声、高温等。

第三条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凡公司范围内发生职业卫生事件,依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为了努力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持续改善生产作业环境,做好职业卫生工作,按照国家规定要求,成立神东煤炭集团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董事长

副组长:分管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副总经理、工会主席 成 员:工会副主席、安监局副局长和总工程师、人力资源部经理、生产管理部经理、机电管理部经理、工程管理部经理、通风处处长、神东总医院院长、各基层单位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安监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按照国家规定和管理序列要求,公司须在安监局设立专职管理机构——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处,负责全公司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日常工作。

公司所属各单位,对现有安全管理部门要增设一名职业危害防治管理人员,负责业务范围内的具体工作;如果现在没有安全管理部门,那么也要明确一名兼职管理人员,负责职业危害防治业务范围内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公司各单位要成立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由安全管理办公室配备的专(兼)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日常工作。

第七条 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职责: 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安排部署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㈡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危害防治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㈢)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㈣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不宜从事本岗位的员工,要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㈤组织职业病患者诊疗。

㈥定期、不定期组织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或落实部门按期限解决。

㈦开展对各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建立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检测与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㈧履行《职业病防治法》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第八条 董事长职责

㈠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㈡对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健全公司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人员。

㈢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听取职工对公司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

㈣组织召开职业危害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和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㈤根据“三同时”原则,公司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㈥组织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㈦是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 公司分管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副总经理的职责: ㈠在董事长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组织实施各项工作。

㈡组织制定(修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㈢根据公司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与各单位专职机构和专(兼)职人员职责。

㈣制定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㈤直接领导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建立公司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台帐和档案。

㈥组织对公司全体员工进行职业危害防治方面宣传教育与培训。对职业卫生管理工作中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或奖励,对违规和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或处罚。

㈦经常检查全公司和各部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且要求部门或单位按期整改落实。

㈧经常听取各部门、各单位安全技术管理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应用有利于职业危害防治和保护员工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

㈨对公司内发生的职业危害事件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㈩ 对本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有直接责任。第十条工会主席职责

负责管理员工职业健康体检、职业病诊断、治疗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其他部门的职责

在公司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督促有关部门按期完成各项工作。

㈠人力资源部、教育培训中心负责组织员工职业危害防治教育培训工作,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人力资源部负责协调职业病伤残度等级鉴定、工伤保险、工伤赔偿、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工作。

㈡公司生产管理部的职责

⑴编制公司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⑵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⑶指导二级单位编制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制度和规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⑷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督促各单位做好维护保养、检修工作,确保安全运行。㈢机电管理部、设备管理中心负责职业危害防护设备的管理工作,指导二级单位编制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制度和规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㈣工程管理部

⑴在组织工程项目设计审查过程中,严格审查职业危害防治预评价和职业危害防治专篇部分内容,达到设计科学合理,坚持以人为本,淘汰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和产品。

⑵负责项目工程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工作,并取得验收批复文件,保证工程依法合规投入运行。

㈤通风处负责开展职业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工作。指导编制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制度和规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㈥职工总医院负责开展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治疗康复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随访,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负责建立全员健康检查档案。

第十二条 各单位负责人职责

㈠认真贯彻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工作措施。㈡负责本单位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工作。㈢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禁组织违章、冒险作业。

㈣定期对单位的设备、防护设施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要采取措施及时解决。

㈤发生职业危害事件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救治。㈥负责管理职业危害申报工作。㈧是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章 职业危害防治管理

第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在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规划、计划和机构设置、职责分工、经费落实等工作,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职业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台帐及有关档案。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各项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第十六条 将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及时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十七条 指定专职或兼职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人员,配备足够的监测仪器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监测人员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

第十八条 公司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一次检测评价,并将其结果报告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同时向从业人员公布。

第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单位要应用有利于职业危害防治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坚决限制、逐步淘汰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和产品。

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通过优化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使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分开,尽可能减少接触职业危害的人数和接触时间。

第二十一条 公司要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501)规定,为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

第二十二条 依法履行职业危害告知义务。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相关待遇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要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说明。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要建立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分队,严格执行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后,要及时向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职业危害损害的从业人员,要及时组织救治,并承担所需费用。

各单位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煤矿职业危害事故。

第五章 编制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第二十六条 编制依据:

㈠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及上级主管部门、政府管理部门的指示、要求。

㈡针对职业危害的主要原因及员工体检、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的改进措施。

㈢生产工艺的改进。㈣员工的合理化建议。

第二十七条 编制内容:计划项目、实施时间、实施部门和经费预算。其中计划项目主要有以下方面: ㈠生产场所改造、生产工艺改进。㈡防护设施建设与维护、警示标识。㈢个人劳动防护用品。㈣工作场所卫生检测评价。㈤职业卫生宣传。㈥职业卫生培训。㈦员工健康监护。㈧职业病人诊疗。㈨ 其它。

第二十八条 检查考核:

㈠公司安监局结合每季度组织的本安体系检查考核常态工作,同步安排专人进行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专项检查考核,同时出专项检查考核报告和奖罚通报。

㈡各基层单位每月由安全管理办公室或专(兼)职管理人员组织一次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专项检查考核,并及时上报检查考核报告。

第六章 职业危害告知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要将工作场所的职业危害和防护措施如实告诉劳动者,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第三十条 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㈠在员工岗前培训时,要告知员工本单位主要存在哪些职业病危害因素,应如何预防。

㈡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告知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并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㈢使用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时,应当有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对于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设置报警装置。

第三十一条 告知的责任部门为公司人力资源部、教育培训中心、各基层单位。

第三十二条 公司针对此项工作的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并进行奖罚通报。

第七章 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

第三十三条 公司各单位每年必须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方面的培训,并将培训安排纳入到每年的培训计划中。

第三十四条 培训内容主要有:

(一)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二)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三)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五)发生事故前的应急救援措施。第三十五条 培训的对象与方式

(一)公司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要接受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各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

(二)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人员要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要经过监测工操作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上岗。

(三)区队、车间之间的员工调动上岗前要进行培训。

(四)区队、车间内部的员工调动上岗前要进行培训。第三十六条 组织实施部门和经费保障。

(一)人力资源部是公司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教育培训中心和各单位组织实施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

(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经费在公司培训费计划中列支。

第八章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为了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使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三十八条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第三十九条 公司通风处、机电管理部负责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单位负责所在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公司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人,保证职业防护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四十一条 建立防护设施责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设置防护设施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员;

(二)制定并实施防护设施管理规章制度;

(三)制定定期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检查制度。

六、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要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故购置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产品名称、型号;

(二)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三)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四)检测单位应当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检测的内容、应当有检测依据及对某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结论。

(五)不得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第四十二条 对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

(一)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二)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三)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四)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第四十三条 防护设施效果检测。

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的防护设施项目的,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

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不得使用。

第四十四条 日常维护。

各单位要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第四十五条 知识培训和指导。

各单位要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部门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经所在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第九章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与评价管理

第四十七条 公司通风处和各单位负责公司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管理,各单位设专(兼)职监测专业人员,负责日常检测和管理工作。要求配备足够的监测仪器设备,以监测促防治。

第四十八条 通风处组织开展各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定期进行。各单位要建立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单位要明确监测的具体分布点。

(二)各单位要明确监测的职业危害因素种类。

(三)各单位要明确分项目的监测周期。

(四)各单位要执行监测结果的及时登记与报告工作。第四十九条 公司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具体要求如下:

(一)检测与评价结果要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二)要向劳动者公布。

第五十条 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不符合卫生标准时的要组织整改处理。

第五十一条 煤矿粉尘危害防治执行如下条款。

(五)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洒水系统。永久性防尘水池容量不得小于200m3,且贮水量不得小于井下连续2小时的用水量,并设有备用水池,其贮水量不得小于永久性防尘水池的一半。防尘管路应铺设到所有可能产生粉尘和沉积粉尘的地点,管道的规格应保证各用水点的水压能满足降尘需要,且必须安装水质过滤装置,保证水质清洁。

(六)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用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使用水炮泥,爆破过程中采用高压喷雾(喷雾压力不低于8MPa)或压气喷雾降尘、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七)在煤、岩层中钻孔,应采取湿式作业。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或软煤层中瓦斯抽放钻孔难以采取湿式钻孔时,可采取干式钻孔,但必须采取捕尘、降尘措施,其降尘效率不得低于95%,并确保捕尘、降尘装置能在瓦斯浓度高于1%的条件下安全运行。

(八)炮采工作面应采取湿式钻眼法,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应冲洗煤壁,爆破时应采用高压喷雾(喷雾压力不低于8MPa)或压气喷雾降尘,出煤时应当洒水降尘。

(九)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压力不得低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低于4MPa,如果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外喷雾压力不得低于8MPa。无水或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时,必须停机;液压支架必须安装自动喷雾降尘装置,实现降柱、移架同步喷雾;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并加装喷雾装置或用除尘器抽尘净化。放顶煤采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安装高压喷雾装置(喷雾压力不低于8MPa)。掘进机掘进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和除尘器构成的综合防尘系统,并对掘进头含尘气流进行有效控制。

(十)采掘工作面回风巷应安设至少2道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

(十一)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以及地面带式输送机走廊,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用除尘器除尘。其中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采用喷雾降尘时,喷雾压力不得低于8MPa。

(十二)预先湿润煤体。煤层注水过程中应当对注水流量、注水量及压力等参数进行监测和控制,单孔注水总量应使该钻孔预湿煤体的平均水分含量增量不得低于1.5%,封孔深度应保证注水过程中煤壁及钻孔不漏水或跑水。在厚煤层分层开采时,应采取在上一分层的采空区内灌水,对下一分层的煤体进行湿润。

(十三)锚喷支护防尘。打锚杆眼应实施湿式钻孔。锚喷支护作业时,沙石混合料颗粒的粒径不得超过15mm,且应在下井前洒水预湿。距离锚喷作业点下风流方向100m内,应设置2道以上风流净化水幕,且喷射混凝土时工作地点应采用除尘器抽尘净化。

(十四)转载及运输防尘。转载点落差应小于0.5m,若超过0.5m,必须安装溜槽或导向板。各转载点应实施喷雾降尘(喷雾压力应大于0.7MPa)或采用密闭尘源除尘器抽尘净化措施。在装煤点下风侧20m 内,必须设置一道风流净化水幕。运输巷道内应设置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

(十五)露天煤矿钻孔作业时,应采取湿式钻孔;破碎作业时应采取密闭、通风除尘措施;应加强对钻机、电铲、汽车等司机操作室的防护;电铲装车前,应对煤(岩)洒水,卸煤时应设喷雾装置;运输路面应经常洒水,加强维护,保持路面平整。

第五十二条 煤矿噪声危害防治执行如下条款。

(一)煤矿作业场所噪声危害判定标准:煤矿作业场所从业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时间达到或者超过8小时的,噪声声级限值为85dB(A);每天接触噪声时间不足8小时的,可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照接触噪声时间减半、噪声声级限值增加3 dB(A)的原则确定其声级限值,最高不得超过115 dB(A)。

(二)煤矿作业场所噪声每年至少监测1次。

(三)煤矿作业场所噪声的监测地点主要包括:露天煤矿的挖掘机、穿孔机、矿用汽车、带式输送机、排土机和爆破作业等地点;井工矿的风动凿岩机、风镐、局部通风机、煤电钻、乳化液机、采煤机、掘进机、带式输送机、运输车等地点。在每个监测地点选择3个测点,取平均值。

(四)井工矿在通风机房室内墙壁、屋面敷设吸声体;在压风机房设备进气口安装消声器,室内表面做吸声处理;对主井绞车房内表面进行吸声处理,局部设置隔声屏;在巷道掘进中应使用液动凿岩机或凿岩台车;在采煤工作面应使用双边链条刮板输送机等措施控制噪声。

(五)露天煤矿应及时对机械设备进行维护、检修,避免机械部件松动,并采取对驾驶室进行密闭隔音处理等措施,控制露天煤矿噪声。

第五十三条 煤矿高温危害防治执行如下条款。

(一)煤矿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上述要求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

(二)进行高温监测时,作业场所无生产性热源的,选择3个测点,取平均值;存在生产性热源的,选择3~5个测点,取平均值。作业场所被隔离为不同热源环境或通风环境的,每个区域内设置2个测点,取平均值。

(三)常年从事高温作业的,选择在夏季最热月测量;不定期接触高温作业的,选择在工期内最热月测量;作业环境热源稳定时,每天测3次,工作班开始后及结束前0.5h分别测1次,工作班中间测1次,取平均值。

(四)应当实行通风降温,采取减少风阻、防止漏风、增加风机能力、加强通风管理等措施保证风量,并采用分区式开拓方式缩短入风线路长度,降低到达工作面风流的温度。

(五)局部热害严重的工作面应采用移动式制冷机组进行局部降温;非空调措施无法达到作业环境标准温度的,应采用空调降温。

(六)露天煤矿应尽量采用机械化作业,减少高温和热辐射的影响;合理调整作业时间,避开日照最强烈的时段作业。第五十四条 煤矿职业中毒防治执行如下条款。

(一)煤矿作业场所主要化学毒物浓度限值如下:

(二)化学毒物监测时应选择有代表性的作业地点,其中应包括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作业人员接触时间最长的作业地点。采样应在正常生产状态下进行。在不影响作业人员工作的情况下,采样点要尽可能靠近作业人员,空气收集器尽量接近作业人员工作时的呼吸带。

(三)氮氧化物至少每3个月监测1次、硫化氢至少每月监测1次、碳氧化物至少每3个月监测1次,煤层有自燃倾向的,根据需要随时监测。

(四)加强矿井通风,采用通风的方法将各种有害气体浓度稀释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标准以下;加强个体防护,佩戴合格的个体防护用品。

(五)工作面采空区应及时予以封闭,设立警示牌,需要进入时,必须首先进行有害气体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需要进入闲置时间较长的巷道进行作业的,必须先通风、后作业。盲道或废弃巷道应及时予以密闭或用栅栏隔断,并设立警示牌。

(六)煤矿井下实施爆破后,为防止氮氧化物中毒,局部通风机风筒出风口距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大于5m,加强通风增加工作面的风量,及时排除炮烟。人员进入工作面进行作业前,必须把工作面的炮烟吹散稀释,并在工作面洒水。爆破时,人员必须撤到新鲜风流中,并在回风侧挂警戒牌。

第十章 职业危害申报

第五十五条 各煤矿要及时、如实向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报职业危害,同时抄报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并接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煤矿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按照卫生部印发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五十七条 煤矿申报职业危害时应提交《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及下列有关材料:

(一)煤矿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煤矿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或强度情况;

(三)煤矿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四)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地方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第五十八条 煤矿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报表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纸制《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应加盖公章并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

第五十九条 职业危害申报以煤矿为单位,每年申报一次,煤矿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上一申报工作。

第六十条 煤矿发生以下重大变化的,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二)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三)煤矿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第十一章 职工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管理

第六十一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工会工作部要依法组织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公司工会工作部要依法组织本单位职业病患者的诊疗。

第六十二条 神东总医院具体负责公司员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疗管理。依法对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随访,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一)新录用、变更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的员工在上岗前,根据员工拟从事工种和岗位,评价员工是否适合从事该工种。

(二)员工在岗期间健康检查按国家规定进行,职工医院要记录员工健康变化,评价员工健康变化是否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判断员工是否适合继续从事该工种。

(三)各单位要将员工健康检查结果及时告知员工。

(四)健康检查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者,要调离原岗位。第六十三条 在紧急情况下,职工医院要立即对职工、现场人员、周围居民实施应急检查和医学观察,防止职业病的蔓延。

第六十四条 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应当按照下表执行:

第十二章 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

第六十五条职业危害监测与评价、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改造、设备购置等列入公司安技措计划中,执行《神东煤炭集团公司专项资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中的安技措管理部分。

第六十六条 职业危害防治教育培训经费在公司培训费计划中列支。

第六十七条 个体劳动保护用品的费用、员工体检费用列入公司管理成本。

第六十八条 定期对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并及时更换超过有效期的用品、材料等,以保证其效能。

第六十九条 职业危害防治经费的使用必须经过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小组成员审核签字,由公司财务部统一管理资金,建立分类账目。

第十三章 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第七十条 公司各单位、部门要建立健全所管辖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档案。做好档案的连续保管,并及时归入档案室。

第七十一条 职工医院负责建立和保管公司全体员工(包括劳务工)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员工离开本企业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职业医院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十四章 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检查考核与奖惩

第七十二条 检查要求

(一)由公司分管领导负责,职业危害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参加,每季度检查一次。

(二)各单位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人员每月检查一次。

(三)科队、车间负责人对本区队、车间作业范围内,每周检查一次。

(四)各级检查部门在日常动态检查中,都要对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第七十三条 检查内容

(一)各职能部门、生产科队、车间执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情况。

(二)生产科队、车间现场检查:总体卫生状况,生产车间警示标识,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运行情况,工人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工人操作规程执行情况,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第七十四条 检查结束后要落实隐患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按照公司《安全管理奖惩办法》实施奖罚。

第十五章 承包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

第七十五条 公司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承包商。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任何承包商不得接受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第七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各单位与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职业危害作业的管理责任,指出承包商施工作业区域职业危害因素的管理责任,明确承包商的职业病体检、个体劳动防护、安全健康监管等方面的义务。

第七十七条 公司各单位要监督承包商组织学习职业危害预防与控制措施等相关知识,提高员工职业健康自我保护意识。第七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各单位负责监督承包商在作业过程中职业危害预防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以确保《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落到实处。

第七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各单位要监督承包商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投入和使用到位,职业危害防护资金落实到位。

第十六章 煤矿职业危害事故认定与处理

第八十条 煤矿职业危害事故按所造成危害的严重程度,分为一般职业危害事故、较大职业危害事故、重大职业危害事故和特别重大职业危害事故四类。

(一)一般职业危害事故,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3人以下;

(二)较大职业危害事故,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三)重大职业危害事故,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7.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 篇七

职业病防治已经引起国家的高度重视, 随着《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 (2009-2015年) 》以及《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新的规章制度的相继实施, 由政府部门统一领导协调、用人单位重点负责、行业管理规范、职工合理监督的职业病防治体制将逐步建立。但就目前来看, 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 致使我国职业病患病人数居高不下, 笔者对此总结了目前职业病防治中出现的问题, 并提出针对性建议。

1 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企业和政府部门责任缺失, 劳动者职业病自我防护意识淡薄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 企业等用人单位应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或机构, 并配备专业卫生人员, 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必须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齐全有效, 职业病防护用品为劳动者提供到位;加强对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保护, 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在上岗、在岗及离岗时对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组织职业健康检查, 产生费用一律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应重视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期检测, 高毒性作业场所每月检测一次, 粉尘类作业场所半年检测一次。而不少中、小企业等用人单位法制意识淡薄, 并没有按照《职业病防治法》中的相关要求, 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甚至为了减少职业病防治费用投入, 以各种方式逃避责任, 比如不签劳动合同, 更换人员频繁, 有意短期用工, 有害生产流程外包等[4]。同时, 卫生监督部门和安监部门监督机制不够健全, 执法队伍人员少, 执法力量薄弱, 并且未与卫生部门进行合作, 缺少防治工作的现场指导[5]。而劳动者多对职业病缺乏认识, 自我防护意识较弱, 常迫于生计, 愿意冒安全与健康的风险。

1.2 职业病源头防控机制尚未完善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 建设的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 应于可行性论证阶段向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该报告应为项目建设单位对该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对劳动者可能造成的健康影响作出评价, 并确定危害类别和防护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职业病危害报告之日起30日内应做出审核决定, 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在未提交报告或报告未通过审核时, 相关部门不得直接批准项目建设。尽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被认为是最经济有效的源头控制措施, 但在实践中, 往往犹如虚设, 许多项目建设单位并未经过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批, 或者是其他部门审批过了, 卫生行政部门并未发挥作用。

1.3 劳动用工管理混乱, 职业病患者维权难, 权益难以保障

部分用人单位未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未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档案, 未缴纳劳动者工伤社会保险, 导致劳动者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并不了解, 职业病健康体检、诊断、治疗等合法权益难以得到维护。有的农民工在患上职业病后, 用人单位不但不治疗, 还将其辞退, 严重影响康复。

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者可在本人居住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通过职业病诊断承担机构接受职业病诊断, 医疗卫生机构、用人单位一旦发现职业病人或疑似病人, 应及时报告给卫生行政部门。被确诊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还需上报至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因此, 企业和劳动者均可提出诊断职业病的申请, 但往往提出申请的都是劳动者个人。再者, 劳动者要申请职业病鉴定, 须提供很多材料, 其中包括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检测资料,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以及其他必须的相关材料[6]。这些材料中, 部分材料由用人单位控制, 劳动者想申请职业病鉴定, 却得不到上述材料, 难以证明自身损害是由职业活动造成的。

职业病患者维权难还存在着时间久、成本高等问题。依据国家规定的程序算, 自劳动人员提出职业病鉴定至拿到鉴定书, 约需3个月, 但事实上不止3个月。由民间机构整理的《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研究报告》中显示, 劳动者走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工伤待遇索赔等程序, 需花费484天, 若加上劳动关系认定, 可能达两年以上[7]。另外, 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用人单位承担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 依照国家工伤社会保险规定执行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费用等[8]。但现实中, 这些规定常不能落实到位, 诊断、治疗、康复费用, 往往自身承担。

2 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几点建议

2.1 突出用人单位责任, 加强职业病工作的监管

政府相关部门和科研机构应共同关注职业病危害, 提出切实有效的预防措施, 完善职业卫生防护标准, 充分发挥对用人单位的规范、制约作用;加强宣传教育, 使相关从业人员提高防护意识;督促、协助用人单位建立健全的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建立劳动人员健康监护培训制度, 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关注职工职业健康检查的落实情况;督促用人单位接受政府监督, 履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义务;监督企业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评价及控制制度;把职业病问题纳入到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之中, 检查履行情况;推动建立职业安全卫生协调三方机制。

2.2 加强职业卫生服务能力和专业队伍的建设

根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职业健康检查等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需要, 相关部门应促进对职业卫生机构的资质认证, 进一步健全法定职业病的检查和诊断, 重点提升对职业病危害突发事件的处理救治能力, 最大程度控制职业病发生率;同时, 加大精力培养职业卫生专业人才, 吸引多科学专业人员参与, 整体提升专业人员素质;再者, 结合实际为不同行业中小企业制定职业病危害控制方法, 并提供相关职业卫生技术培训, 有意识推动职业卫生工作在中小企业的发展。

2.3 放低鉴定机构门槛, 施行举证倒置原则, 简化职业病鉴定程序

在西方一些国家, 职业病鉴定工作可由普通执业医生进行, 并受法律保护。笔者认为可借鉴此方式, 试着放开对职业病鉴定机构的限制, 允许跨区域诊断, 允许机构间正当竞争。医疗机构只要达到了《职业病鉴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 便可以获得鉴定机构资质。放低职业病鉴定机构的门槛, 是职业病患者维权的首要保障。

在举证方面, 可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企业可承担劳动者无职业病的举证责任, 若发现提交证明虚假, 增加对企业的严惩力度。配合企业提交虚假证明的机构, 将一并严罚, 若存在职业病鉴定机构配合造假, 直接取消其鉴定资格。当企业无法提交齐备的职业病防治档案, 应判定企业的职业病责任。

我国的职业病鉴定流程太过复杂, 劳动者申请职业病鉴定, 耗时长、成本高, 而部分职业病患者的病情与从事职业有着明显的关系。因此, 为简化流程, 笔者认为可将“重复性劳动损伤”、因有毒性物质吸入导致的呼吸道疾病, 自动判定为职业病。适当缩短劳动者职业病鉴定时间, 争取为职业病患者及时救治赢得时间。另外, 职业病患者有要求治疗、减少工作强度、一段时间内不从事类似工作的权利, 对于丧失工作能力的患者, 应依法获得金钱补偿。

参考文献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的通知[J].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 2014, (1) :58-58.

[2]包冀强, 宁秀君, 邢志宏, 等.石家庄市职业病危害防治现状调查与对策研究[J].河北医药, 2012, 34 (16) :2513-2514.

[3]韩颖.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J].劳动保护, 2013, (12) :85.

[4]刘宝龙.《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方案》解读[J].劳动保护, 2013, (12) :88-89.

[5]邓红平.我国新生代农民工的职业病危害原因分析及其防治策略[J].职业与健康, 2011, 27 (17) :2027-2029.

[6]冯会民, 刘春华.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现场调查策略探讨[J].河南预防医学杂志, 2009, 20 (5) :363-364.

[7]赵卫华.农民工职业病的现状、困境与对策[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2012 (6) :89-93.

8.鸡热应激的危害与防治 篇八

1.人工喷雾凉水。炎热季节每天中午11时以后,可用高压喷雾器将凉水进行空间喷雾,每隔1小时喷雾一次,可降低舍温1~2℃,有效减轻鸡热应激,提高产蛋率。

2.地面泼洒凉水。舍温高时,可向鸡舍地面泼洒一些凉水,并多放些凉水盆,同时打开门窗,加大对流通风,加快鸡舍散热。

3.剪羽散热。鸡无汗腺,羽毛丰厚,散热困难,将鸡脖子、胸腹、大腿内侧、翅膀下羽毛全部剪掉,留毛茬1.3厘米,有改善鸡体代谢作用,加快鸡体散热,减清热应激。

4.安装风管。在笼养鸡笼顶部安装一条风管,供给凉气,降低鸡头部温度,减缓热应激。

5.减少热量入舍。阳光照射是导致舍温升高的一个重要因素,为了减少照射热的侵入,一是可在鸡舍离鸡体2米高处用2厘米左右的白色泡沫塑料做一层天花板,将大量热空气隔在天花板上面,使舍温下降2℃左右。二是用石灰水将鸡舍内外墙壁刷成白色,增强对光的反射,减少热量的吸收。三是可在鸡舍窗上搭遮阳棚,阻挡阳光直接入舍。

6.安装电风扇,加强通风散热。可加大电风扇的功率,改横向通风为纵向通风,使流经鸡体的风速加大,及时带走鸡体产生的热量。

7.添加抗热应激的药物。炎热季节,在鸡日粮中添加维生素C(每公斤饲料200~300毫克),杆菌肽(每公斤饲料100~150毫克),碳酸氢钠(0.2%~1%),绿豆汤等。可增加鸡抵抗热应激的能力,减轻和防止热应激的危害,并提高生产性能。

8.增喂青绿饲料。夏季鸡对能量需要量少,对青绿多汁饲料需要量大,应减少能量饲料的比例,增加蛋白质、钙及富含维生素的青饲料喂量,如芹菜、胡萝卜、西瓜皮等。青饲料清凉适口,营养丰富,不仅能补充鸡体代谢需要的维生素,而且可清热解暑、生津开胃、增加鸡的食欲和产蛋率,是减清热应激最理想的饲料添加剂。

9.饮青绿茶水。青绿茶叶性味甘苦微寒,含有多种维生素、氨基酸和微量元素。夏季将青绿茶叶用开水闷泡20分钟,兑清凉水让鸡饮用,既能消解暑热、生津解渴、强身防病,又可提高产蛋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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