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管理体制

2024-10-28

水资源管理体制(精选8篇)

1.水资源管理体制 篇一

浅谈水资源管理体制的现状及问题

【摘要】自从我国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后,水资源的管理体制上的问题还是比较突出的,水资源的管理体制直接影响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分配。如何提高和完善水资源的管理体制和解决水资源在时空上的分配问题仍是现今重要的研究课题。【关键字】水资源;管理体制;现状;问题

一. 我国水资源管理概况

1.管理历程

随着对水资源各方面属性的全面了解和重视,我国对水资源的管理方式已逐渐从工程水利、资源水利、生态水利、民生水利发展到如今的多方面统筹管理。工程水利注重对蓄水、引水、提水、排水、航运等水利工程规划、施工和运营过程的综合管理;资源水利从保护水资源角度出发,侧重于对水的资源属性开发利用的管理;而生态水利则以尊重和维护生态环境为目标,遵循生态经济学原理,其发展模式与途径与传统水利有本质区别;民生水利将以人为本作为根本理念,把人民群众最关心、关系最密切、最现实的水利问题放在首位,努力形成保障民生、服务民生、改善民生的水利发展格局。所以,在水资源管理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工程水利的基础性、资源水利的实效性、生态水利的可持续性和民生水利的公共性,进行统筹管理。

2.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鉴于我国水资源管理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水利部提出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其基本原则是要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作为水资源管理的核心理念,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作为水资源管理的工作重心,要把统筹兼顾作为水资源管理的根本方法,把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作为深化水资源管理的重要措施,坚持改革创新作为推进水资源管理的不竭动力。

二. 我国水资源管理现状

1.水资源管理体制的现状

我国现行环境管理体制表现为中央统一管理和地方分级管理、部门分工管理相结合的特点。水资源管理也是实行双轨制管理,即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管。①管理体系。我国现行的水资源管理体系是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逐步建立了五级(即中央—流域—省级—地市级—县级)水资源管理体制,但横向矛盾仍然存在,协调机制有待于加强。②政策法规。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和出台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达700余件,但部分政策法规未能充分考虑流域整体特征,在关注水量水质的基础上需进一步考虑水安全标准。③规划与计划。尽管针对不同流域特征,各项流域规划均强调统一管理,但是缺乏强制性和具有法律地位的综合规划,而现行的部分水资源规划导致资源浪费,缺乏可持续性。④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取水许可与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水资源论证制度、水资源总量控制制度和水功能区管理制度等。⑤关键技术。我国水资源利用效率低,尤其是农业及工业的用水和耗水量较大;且水资源的时空分布不均,区域水资源的调配技术和高效用水技术亟需不断研发和完善。2.流域管理与水行政管理在管理上差异

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优势在于能发挥各个行业主管部门的积极性,又有一个专门的机构进行整体协调。(1)事权划分不清

在纵向上,环境保护部对地方各级环保机关实行业务指导,而地方各级环保机关隶属于本级政府,财权与人事任免权均受制于地方政府。地方环保机关的工作往往代表本地区利益,难以贯彻中央命令。在横向上,政府的水资源保护职能分散在环保、水利、国土、农业等部门。由于统管部门与分管部门分工不明确,即环保部门与政府其他相关部门之间不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在行政执法上都是代表国家行政机关

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水资源管理权力分布在众多产业部门和和行政区划,但许多产业部门和行政区划的第一职能并不是保护环境资源,而是通过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创造经济效益,因此必然与环保部门发生冲突。在水资源管理中,水质由环保机关管理,水量由水利部门分管,农业灌溉由农业部门分管。水资源管理立法上如此政出多门、职责不清的后果往往是灾难性的,分管部门从部门利益出发,对本部门有利可图的,往往互相争夺审批、发证、收费、处罚、解释等权限。由于环境保护专门机构的地位和权限与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平行,以致于在环境管理过程中遇到阻力时需要位阶更高、权力更大的机构出面协调。(2)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间的冲突

流域管理和行政区域管理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管理模式,两者边界往往不重合。流域管理的边界往往与行政区划不重合。一个流域区可能跨越几个行政区,而一个行政区也可能包含几个不完整的流域区,以致在区域开发管理中出现许多矛盾和问题,如地方利益与流域全局利益冲突,上游与中下游间的冲突。环境保护部下属的六大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负责承办跨省区域和流域重大环境纠纷的协调处理工作。但这六大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性质上属于事业单位,在环境保护部的授权范围内处理环境争议。六大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系环境保护部派出的执法监督机构,不是行政机关,权力有限,在处理跨省界污染中力不从心。六大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并未完全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 我国水资源管理体制的完善

1依法治水,实现水资源的统一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地表水、地下水、进行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必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拟定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拟定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核定水域的纳污能力,严格控制排污口的设置。强化城市规划、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论证工作,强化取水许可管理和水资源费征收工作。2推行需水管理。

传统的水资源管理模式“以需定供”,一个区域需要多少水,供水部门就设法通过开源提供多少水,地下水不够就开采地表水,当地表水不够就跨区域调水。这种模式下,用户需水量增加首先是向供水部门要水,供水部门也愿意修建大型取水工程增加供水量来提高自己的效益。但在大量用水的同时也就产生大量的污水,一个区域的水环境容量存在一个最大值,大量的污水进入到区域水体后必然导致水环境的恶化。保护和恢复良好的水环境,实现水资源的健康循环,从而实现以供定需的管理模式。根据一个区域的最大水环境容量,和近期内污水的处理能力,确定最大排放污水量,最大供水量不超过区域社会循环水量最大值,即最大污水排放量,用户对水量需求增加时,通过用户端来解决,包括工艺改进,产业结构调整,生活方式的改变等等,实现用户内部和用户之间的水资源循环使用。日本和欧洲国家的城市供水总量没有增加,经济却在持续发展。在推行需水管理模式时,根据工厂、企业、宾馆、饭店等不同行业的特点,制定限量供水的额定指标,居民按照家庭人口的多少定出生活用水额定指标,在此基础上对自来水用户采取超量加价收费的措施,用经济手段来促进人们对淡水资源匮乏的认识和节约用水的行动,从而逐步使人们认识水资源的本来价值。3推进循环用水。

循环用水是根据不同的用水对象对水质不同要求,根据优质优用的原则,然后对其排水不经处理或适当处理。再用于水质要求低的用户,通过增加水的使用次数减少新鲜水的使用量。发展循环用水符合循环经济的“3R”原则,减少社会经济系统流人和流出的物质量,实现水资源在空间上、时间上和数量上的最佳运用,从而推动生产方式从粗放式向集约型转变,促进经济结构的合理调整。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从现阶段来看,我国自来水价偏低,从市内河道里取水进入自来水厂进行净化的自来水与从外省市经长途调来的水从价格上区别不大,人们对节约用水的意识淡薄。特别是我国北方城市的淡水资源更为匮乏,南水北调的规划是多年来的愿望,实施起来也需付了极大的代价,但国家为了保障人们生活稳定,政府有关部门每年向自来水费中投人大量的补贴,淡水资源的真正价值未能在水价中准确体现出来。物以稀为贵,只有彻底将自来水价格推向市场,才能体现出淡水资源的真正价值来,才能刺激消费者水的忧患意识和节

约用水的实际行动。

4扶植污水处理行业的发展。

促进水循环,必须注重污水处理行业的发展,包括资金和技术的支持。污水处理行业是消除污染,为民造福的行业,也是耗资较大行业,每天处理污水的污水处理厂每年需要运行经几千万元。由一个部门出资是不可能的,只能在政府的统一组织下由多方进行筹措,从城市建设资金,污水处理费,超标罚款,财政收入等方面共同努力集资,这种方法在中小城市更为适宜。5加强水资源规划计划管理。

对水资源使用要做出科学合理全面的规划计划,统一考虑地表水、地下水、城市用水、农业用水、生态用水,合理调剂丰水期与枯水期用水,制定科学的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对地下水的开采要严格限制,从严审批。严格执行“先地表后地下、效率优先”的原则,发展什么、限制什么,要讲求水资源的投入产出比,实施效率最大化选择。农业、工业、商业用水要有区别,用地表水、地下水要有区别,用优质水、劣质水要有区别,而生活用水在节约和提高用水效率的前提下,必须优先给予保证,环境生态用水也要给予一定的保障。这样,才能使有限的水资源永续使用。6拓宽水循环的使用途径。

从目前的经济技术条件考虑,所有的污水不可能都循环使用,水的社会循环不能实现密闭循环。怎样实现在现有条件下水的社会循环最大化,是我们面临的紧要问题。把再生水利用的渠道拓宽。要因地制宜根据需要确定利用途径,如农业用水、农业用水、市政及园林用水、城市二级河道景观用水、生活杂用水、地下水回灌用水等多种利用途径选择。

7依靠科技进步,发展环保事业,提高污染防治水平,逐步实现废水资源化。

水资源保护是一项涉及多学科、多部门的工作,需要水资源管理部门、环保部门等密切配合,齐心协力,投入人力、物力、财力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推广运用新理论、新技术控制污染,实现污水资源化,达到城乡计划用水、科学用水和节约用水,为水资源统一管理提供科学依据,使水资源在国民经济持续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

四. 全面推进水务管理

现阶段,我国水务管理面临的主要任务包括:①健全水权制度:完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取水许可制度、水资源论证制度和监管体系;②调节水价机制: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使水价能够反映水资源的稀缺程度,又要有利于水资源保护;③加强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正确处理资源管理、服务管理和环境管理之间的关系,改造城乡供水设施和管网,建设应急备用水源,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④健全水务投融资体制,推进水务市场化:在国家政策指导下,逐步建立政府主导、社会筹资、市场运作企业开发的良性运作机制;⑤建设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遵循国家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以建设和完善水利信息采集、传输网络及综合数据库为基础,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以水利信息资源开发为核心,支撑可持续发展水利,构建与水利改革与发展相适应的水利信息化综合体系。

五. 结论及展望

因根据城乡的发展的差异,因地制宜的制定出符合本地区的水资源用量分配和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持续有序的推进水务制度,优化水资源的分配,构建适合城乡发展的水务管理制度,确保水资源的“三条红线”,积极建设水资源管理的人才队伍。积极探索水务管理的核心内容,真正做到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以此促进国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参考文献:

[1]胡继连、徐光增.我国水资源管理体制研究[J].节水灌溉,2002(2). [2]孙大鹏.浅议小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J].河北水利,2009(11). [3]陈雷.在淮委干部大会上的讲话[J].中国水利报,2010(4).

[4]邢台市水务局.实行水务一体化管理推进水利事业全面协调发展[J].河北水利,2009(3).

2.水资源管理体制 篇二

1 白洋淀水资源管理体制的历史演变

白洋淀自进入20世纪60年代以来, 由于水源不足, 水位不稳, 水体污染, 泥沙淤积, 特别是进入80年代以来, 连年干涸, 致使水生物遭到毁灭性破坏, 水产品绝迹, 仅存芦苇减产1/3, 区域生态平衡受到严重影响, 白洋淀面临淹废的危险。这一现象引起各级领导和许多专家、学者的重视。白洋淀的管理工作也随着时代的进展, 从无到有, 从简到繁, 从分散管理到统一管理, 从统一管理到分散管理, 大体经历了五个阶段:①1972年建立了以解决用水矛盾为主的第一个省白洋淀领导小组;②1987年建立了以解决干淀用地矛盾为主的第二个省白洋淀领导小组;③1988年建立了以确保白洋淀水资源为主的第三个省白洋淀领导小组;④1989年领导小组下设立白洋淀管理处, 作为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 具体实施对白洋淀的统一管理;⑤1993年领导小组解散, 白洋淀管理处的统管职权名存实亡。

2 白洋淀流域水资源管理体制的现状

2.1 资源角度的管理

根据我国《水法》的规定, 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 具体表现为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根据法律的授权, 水利部门对水资源实施统一管理和监督职能。白洋淀流域属于三类流域, 其上有大清河流域 (二类流域) 、海河流域 (一类流域) 。根据白洋淀流域的具体特点, 水利部门的管理体制分为四级:①水利部 (海河水利委员会) ;②河北省水利厅 (大清河河务管理处) ;③市级水利管理部门;④县级水利管理部门。

2.2 生态角度的管理

白洋淀作为华北地区重要的湿地, 是华北地区生态环境变化的缓冲场、重要物种的栖息地, 对调节气候、维持生物多样性、降解污染物、蓄水泄洪等有显著的功能作用。白洋淀也被各种光环所笼罩:河北省省级自然保护区、国家5A级旅游景区、白洋淀禽鸟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因此涉及白洋淀管理的机构日益增多, 包括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子牙河白洋淀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白洋淀湿地保护区管理处、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其他行政主管部门。

因此, 白洋淀流域水资源管理体制实际上是涉及发展改革、环保、水利、农业、交通、旅游、林业、国土、畜牧、渔政、建设等部门的综合体。

3 白洋淀流域水资源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3.1 白洋淀流域的管理立法匮乏

白洋淀流域的管理立法十分匮乏, 目前只有几部相关的规划指导人们的行为:《白洋淀及上游地区生态环境建设总体规划》 (2005) , 《保定市“白洋淀上游地区生态建设与环境综合治理”规划》 (2008) , 《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 (2006—2010年) 。河北省专门针对白洋淀也曾经制定了几个规章, 但是部分已经失效, 例如:《河北省白洋淀水产资源管理办法 (试行) 》、《河北省白洋淀水体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目前仅存两个仍在发挥作用:《白洋淀水污染防治条例》 (尚未实施) 、《河北省白洋淀水面有偿使用管理费收费办法》。从全国的层面来看, 也没有一部针对流域管理及流域管理机构的法律规范。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 致使流域管理机构 (海河水利委员会、大清河河务管理处) 在行使职权时常常处于不利的法律地位。许多地区将流域管理降低为可有可无的管理层次, 甚至于常常为了自身利益而抛开流域管理机构自行其是。

3.2 缺乏统一的流域管理协调机构

白洋淀流域跨河北省、北京市、山西省, 仅淀区就涉及保定、沧州的5个县 (市) 。目前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河北省虽然也曾经建立过白洋淀统管专门机构 (河北省白洋淀领导小组) , 但是目前处于一种名存实亡的境地。其下设的白洋淀管理处, 作为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在实际中也未能发挥管理协调白洋淀流域治理、开发、利用中所有问题的职能。

目前在白洋淀流域水资源管理工作的实施和操作仍然面临两大难点:一是部门分割, 地区分割, 多龙管水, 各行其是;二是涉及水资源管理的有关部门趋利行为日渐普遍, 有利 (收费) 的事都争着管, 无利 (投资) 的事都不管。虽然水利部门是水行政主管部门, 但却不能在行业 (农业用水、工业用水、城市生活用水、水力发电、生态用水等) 、地区之间进行协调、平衡和最终决策。由于管理分散, 流域内各级政府与水资源管理相关的机构之间, 信息沟通和意见交换一直没有步入正常发展轨道。现行的水务管理体制不足以应付缺水与水污染的挑战。

3.3 没有充分体现公众的参与权与知情权

公众参与权与知情权是民主管理的主要方式, 长期以来, 河北省水资源管理是以政府行为为主导, 依靠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手段实施管理, 水资源的民主管理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经济的推进, 各种利益集团开始显现并不断强化, 原有的集权管理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目前, 流域管理机制还不健全, 许多涉水部门、地方政府、用水户、民间组织、水污染的受害者等游离于流域重大水事的决策过程之外。例如:由河北省计委和保定市政府共同制定的《白洋淀及上游地区生态环境建设总体规划》 (2001年) 在进行评审论证时, 主要的参加成员包括: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国家林业局、河北大学、河北农大等有关单位专家, 没有公众的参与。公众参与不足不仅使公众利益难以保障, 而且影响公众执行流域管理政策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4 水质、水量管理权分散、重叠

我国在水资源和水环境管理上行政不统一, 不仅水利部门与环保部门职能交叉、模糊不清, 易造成政令不统一, 而且两部门水质监测机构重叠, 监测资料不共享, 既不利于水资源统一管理又不利于环境管理和监督。例如:环保的水质自动监测站有相应的建设标准, 水利监测站主要监测水文数据, 水质参数往往要比同级别的环保监测站少很多;我国现行的两部关于水的重要法律《水法》和《水污染防治法》, 分别由水利部和国家环保总局起草制定。这种在水资源利用和水环境保护方面的分散管理, 难以贯彻水量水质管理并重的原则, 还有碍水资源和地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致使水体污染加重、水环境遭受破坏。

4 白洋淀流域水资源管理体制建设的建议

针对白洋淀流域水资源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提出五个方面的建设途径:

4.1 完善白洋淀流域的整体立法

实施流域水资源管理立法, 建立流域水资源管理法规体系, 是加强和改善流域水资源管理的一项根本措施。白洋淀流域目前仅有部分整体性的规划, 例如:《白洋淀及上游地区生态环境建设总体规划》 (2005年) 、《保定市“白洋淀上游地区生态建设与环境综合治理”规划》 (2008年) 。立法方面大都是涉及某个局部的管理:例如关于淀区的《白洋淀水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白洋淀水面有偿使用管理费收费办法》。白洋淀流域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应该统一规划, 根据水资源自身的特点, 综合考虑各区域利益冲突的协调和平衡, 明确流域和区域之间的关系, 规定流域管理的范围和地方行政管理的协调机制。加强统一立法, 制定《白洋淀流域管理条例》, 使流域管理机构有法可依。

4.2 集中流域水务管理权

由于水资源管理体制的部门分割, 因此需要在部门之间协调好主导地位和协同地位, 本文认为应该按照《水法》的规定, 确立水行政管理部门在涉水事务的管理上具有主导性地位, 其他部门应当配合其工作。

目前全国在一类流域上已经建立了流域管理机构, 河北省水利管理部门在白洋淀流域也建立了流域管理机构:大清河河务管理处、白洋淀管理处, 但是流域管理机构在职能上仅限于工程管理、防汛抗洪和水利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科研。因此建议加强流域管理机构的职能建设, 建立一个有权威的全流域水资源管理机构, 对流域内的水资源 (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和城市排放的污水) 实行统一管理。但是在管理的重点上, 应着重于流域水资源规划、流域水功能区划及其标准制定、流域水资源的检测并监督实施等工作, 而具体的实施管理职能主要由地方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实现较为明晰的流域水资源管理职能分工。

4.3 建立流域管理的协商平台

为了保障流域统管机构职能的顺利实施, 协调水资源开发利用上存在的区域利益, 可以由省政府牵头建立白洋淀流域协调机构, 平衡各地区不同用水户的利益需求。白洋淀流域协调机构可以由河北省政府、保定市、沧州市政府、白洋淀流域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白洋淀流域管理机构、流域内用水户代表共同参与搭建水事协商与协调平台。

白洋淀流域协调机构是一个非常设的议事协调机构, 不列入国家行政序列, 与成员单位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 实行“协商+参与”的管理模式。通过出台决议和会议纪要, 审议通过流域行动纲领性文件等方式, 提出采取某种措施的建议, 如果全体成员同意, 这种措施将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其组织基础是合作和信任, 应在广泛听取专家和所涉及的利益各方的意见基础上, 从流域宏观层面和全局的高度, 考虑各方的利益和观点, 坚持民主和法制, 取得结果的一致性。

4.4 建立公众参与机制

在制定流域管理的相关政策时, 吸收更多的利益相关人进入到决策的过程中来, 以保证流域管理的政策能够更为符合流域管理的实际。白洋淀流域水资源管理制度中应该充分体现公众的参与权和知情权。

首先, 应当在流域管理立法中规定和保障相关公众的知情权、申诉权;规定公众参与的权利和依法行使权利的效力;明确公众参与流域管理的范围、途径和具体方式、参与的程序和方法, 确保公众的反馈意见得到合理公正的处理。

其次, 应吸引公众主动参与到水环境保护与流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行动中来。以白洋淀为例:白洋淀周围的村民对白洋淀的水管理并不热心, 究其原因, 村民认为, 白洋淀有水则渔, 无水则耕。周边许多县 (市) 搞特色种植, 收入比靠水为生的白洋淀村民要高。因此, 在白洋淀流域的水管理过程中, 应该注意采取多种途径, 增加农民的收入, 让他们切实感受到白洋淀的存在带给他们的实惠, 只有这样才能调动起公众参与管理的积极性。

最后, 政府应结合流域整体特征与地方特色加强有关环保知识的宣教力度。针对流域内多数农户文化素质不高的特点, 宣传活动可采取放映电影、发放画册等易于接受的形式;整合政府、媒体、学校和环保NGO等相关资源, 并提供专项资金支持, 加强环境教育;扶持环保NGO和相关专业团体, 对公众参与流域水资源管理进行帮助和引导;继续加强媒体对环境信息的公布和对水环境问题的关注。

4.5 加强执法和处罚力度

任何一种制度的实施, 都离不开国家的强制力作为后盾。在水资源管理上也是如此。河北省在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等方面规定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方式主要有:警告、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制裁措施。例如:《白洋淀水污染防治条例》 (草案) 规定, 淀区和入淀河流新设排污口的, 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取缔, 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超标排放污水的, 处应缴排污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应缴排污费不足1万元的, 处1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但是要落实这个处罚, 还需要执法部门的调查、取证, 一旦在这个过程中, 执法部门出现不作为或者作为不及时, 就无法实施处罚, 就会有部分企业甘愿冒这个风险, 换取经济利益。因此在整个管理体制建设中, 建立一支强有力的水资源监督执法队伍是必不可少的。另外加大处罚力度, 使违法者不敢以身试法也是必需的。

5 白洋淀流域新型水资源管理体制构想

实行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 符合水资源的自然条件和行政管理客观情况, 有助于发挥流域和区域的管理, 有利于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遵循这一指导思想, 针对白洋淀流域的实际特点, 提出建立以流域管理机构管理为主、其他涉水部门配合为辅, 公众广泛参与决策、涉水事务民主协商的管理体制。着重做到白洋淀流域的水资源管理权集中到水行政管理部门;赋予流域管理机构更多的职权;建立河北省政府领导下的白洋淀流域协调机构;子牙河白洋淀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要把各个职能机关纳入其监督范围。

参考文献

[1]钟玉秀, 吴志平.对太湖流域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探索[J].水利发展研究, 2007 (10) :4-8.

3.浅议水利管理中的水资源管理 篇三

【关键词】水利管理;水资源;存在问题;解决办法

一、水资源管理工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供需关系单一,管理内容较为简单

由于人们对水利的需求日益提高,水资源管理工程也逐渐走进了人们的实现,得到了国家的重视。以往传统的供需关系明显已经不适用于当下时代的发展,所以选取更加完善的供需措施是当今水利企业要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现今的供需关系明显趋向于复杂多变,向多层次方向发展,所以对供需供需关系的调整也显得更加困难,需要从多个角度来分析思考,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关的管理部门来对这一情况进行简单分析,并且出来了相关政策来缓解这些问题。较为突出的政策有水利行政部门的管理措施,主要针对水资源的开发管理,整合管理技巧,操控管理体制,实施水资源保护,防止认为破坏做出严格规定,而且还对水资源利用进行简单规划,提出如何合理用水的相关思考,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

(二)水资源分配和调度不合理

国家在对水资源合理调配时,首先应该考虑到的就是国民用水情况。再以往仍旧处于探索阶段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当中,水资源的调配权只在少部分人手中,他们操控水资源的利用。然而在现今社会主义体制当中,水利资源属于公有关系,应该受到全体公民的监督,并且如果要取得水利资源的使用,必须受到国家相关部门的严格审核,才能够获得使用权。在一定区域内,往往会有很多施工单位需要很大程度的用水量,在水利分配方面难免会产生分歧,所以国家要加强这方面到位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合理调配,在不影响当地居民用水情况下进行分配,管理水利资源。在不同企业的纠纷当中根据相应的章程制度进行管制,解决问题。如果恰巧出现干旱情况,就应该采取针对性的应急措施,减少企业用水,保障当地居民用水不受到影响的基础上,合理分配水资源。

(三)环保意识不强造成水资源严重污染

在水资源日益减少的今天,仍然存在很多个人或者企业没有意识到水资源的重要,严重破坏着水资源,这也是因为我国未出台大力度的审查措施导致的国民意识还不够。造成大范围的水资源污染,水资源的浪费,等问题。如果要使得水资源破坏问题得以解决,就应该正确贯彻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措施,坚持实行水利管理方案,增强国民的节约资源意识,对水资源进行严格调配,控制用水量,增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方针政策进行。努力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而奋斗。调控用水企业对水资源的利用,加深对水资源节约意识的提升。不断寻找新型水资源,为加快市场经济体制奋斗。

(四)相关政府部门对水资源管理力度不够

当下有关政府部门对水资源的管理力度仍然不够,这应该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不同水质特点进行准确分析,合理思考,建立一个更加全备的措施制度,给各地区谋发展,促进企业进步,增强水资源质量监测工作,做出针对性的方案,与管理体制相结合,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加强体制监管工作。

二、强化水资源行政管理势在必行

强化水资源行政管理必须与当下时代特点相结合,符合当今时代发展特点,营造一个良好的以水利资源管理为中心,与行政管理体制相结合的管理方案。完成水资源的合理调配,增进水资源利用率,实现水资源利用结构的强化。

(一)搞好水资源行政管理应从强化法制入手

首先应该加快水利资源建设,建立良好的管理方案。然后在遵循管理方案的基础上,形成区域内水资源的分配体制。结合当地具体情况,促进城市水利资源工程全面开展。做好水利资源评估工作,形成完善的管理方针,促进水利发展。最后要对具体方案进行准确实施,完善资源管理工作。

(二)充分认识水资源危机

我国水资源面临的困境主要包含以下四个方面:第一,水利资源的短缺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社会经济的进步;第二,供水分配不合理,很多地区存在浪费现象;第三,水利企业存在严重亏损;第四,忽视了水利资源的调配,存在运输浪费状况。更加由于人们对水资源的认知程度还不够,或者没有意识到节约用水的重要,加剧了水资源的浪费。在当下供水体制当中,国民只是将用水当成一项必须的生活特征,并没有意识到这是国家经过调配的结果,这也是造成水资源浪费最重要的原因所在。所以,必须建立良好的节水观念,树立良好的水资源管理措施,促进水资源合理分配利用,以及节约工作。

三、强化水资源行政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强化水资源统一管理

对水资源统一管理体系应该从这种角度来思考:通过对城市水资源的合理管理分析,提高管理方案,增强管理技巧,提高政府部门调控力度,保证政府管理制度能够准确实施,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化规划,实现水资源优化管理。

(二)城市水务实行一体化管理

对城市水务进行整体化管理,合理整合水利资源,将水利资源和城市化管理进行统一结合,推动城市管理方案发展。

(三)水利管理改革

水利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关于水利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界定。能够促进水利资源发展,促进资源合理化利用,树立良好的市场风气。确立管理体制,优化资源改革,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考量,逐渐形成良好的水权发展制度。

(四)合理提高水价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在一定范围之内提高水价,做好市场评估,水利资产审核工作,准确核查水价成本,做好调配工作。在迎合市场结构特点的基础上,允许水价的提高,适应于国民承受限度之内,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五)以市场为导向制定实施水资源管理政策

在某些地区水资源的利用过程当中,严重违反了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这一原则,以及水资源管理体制。要改善这一情况,必须努力引导国民的思想工作,建立良好的供水价格标准,完善水资源体系,根据供需关系进行进一步调整。

(六)强化全民节水意识

在经过国家管理体制的调整之后,水价就是衡量供需关系的必要条件。有相关数据表明,家庭水的利用随着水价的提高而降低。所以,合理调控水价,能够提高人们的节水观念。所以,政府要加强相关规定的思考,建立全备的水利结构,调整供需关系,不同地区制定合理的水价,推动水资源的合理利用,把握市场份额,增强全民节水意识。大幅度控制用水量,建立良好标杆,为建立新型经济节约型社会做出进一步思考。

四、结束语

从以上几点情况来讲,水资源行政管理仍然存在很多的不足之处,管理制度不能满足当前工作需求,管理体系必须得到进一步完善。现今国家应该做到调控水资源一体化管理制度,根据当今情况,制定适合的政策,提高水利管理效率,调控水价,增强国民节水意识,在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状况下,全方位降低水资源提供,促进供需关系平衡,给水利管理工作做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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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郝钊,董秀颖. 浅议环境与水资源管理中的市场化工具[J]. 中国水利,2006,09:35-37.

4.美国的水资源管理 篇四

我国水资源十分紧缺。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水资源污染的加剧,水资源供需矛盾日益尖锐,并已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制约因素。浙江省地处东南沿海,虽然水量较为充沛,但人均水资源量较全国平均水平低8%。浙江省河川源短流急,降水集中,地区分布不均,年际变化大,丰枯相差悬殊,且水土组合不平衡。雨季洪水成灾,旱季供水不足。与全国一样,浙江省水资源供需矛盾尖锐,城市供水不足问题突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保护亟待加强。为此,中国水资源管理考察团于1997年3月25日至4月8日赴美国进行了为期15天的水资源管理考察,通过了解和学习美国水资源管理的政策、法规和具体措施,尤其是美国州、市一级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具体管理方式(包括政策法规制定、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制定、行政区域间水量分配、水权纠纷协调等)、水资源保护技术等,对解决我国的实际问题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一、美国地理及水资源概况

美国由50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组成,国体属联邦制国家。国土面积为937万km,西临太平洋,东临大西洋。河流大都为南北走向。西部主要山脉为落基山脉,东部主要山脉是阿巴拉契亚山脉。地理分布西高东低,东南部是沿大西洋平原;东部是阿巴拉契亚山地;中部是密西西比大平原;西部是以落基山脉和内华达山脉为主的山地。山地占国土的三分之一,丘陵及平原占三分之二。美国水系主要分为:墨西哥湾水系,包括密西西比河及其支流(如密苏里河、阿肯色河、俄亥俄河、田纳西河等),与墨西哥分界的格兰德河,以及注入墨西哥湾的其它诸河,其流域面积约占美国本土面积的三分之二。太平洋水系,包括西部山区流人太平洋的科罗拉多河、哥伦比亚河和加利福尼亚州的萨克拉门托河、圣华金河等;大西洋水系,包括阿巴拉契亚山脉以东直人大西洋的诸小河,其中以波托马克河最为著名,该河流经美国首都华盛顿,是美国南北的分界线,以及哈得逊河等;白令海水系,包括阿拉斯加州的育空河及其它诸河;北冰洋水系,包括阿拉斯加州注入北冰洋的河流。

美国本土48个州大部分处于北温带,由于幅员辽阔,地形差别较大,各地气候差异明显,年平均降水量为760mm。从太平洋沿岸到落基山脉以冬季降雨为主,年平均降水量仅450mm,落基山脉到密西西比河流域为710mm,从密西西比河流域到大西洋沿岸为1lOOmm。以降水量分,大致以西经95°(即休斯顿、托皮卡)为界,可将美国本土划分成两个不同的区域:西部17个州为干旱和半干旱区,年降水量在500mm以下;东部为潮湿与半潮湿区,年降水量为800—2000mm。

美国水资源丰富,河川年径流总量为29702亿m(本土48个州为17039亿m),按1990年人口2.49亿计算,人均11900m,为我国人均的5倍。

33二、美国水资源管理情况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各州都有相当大的立法权,州政府与联邦政府的关系相对比较松散,这就形成其在水资源管理上实行以州为基本单位的管理体制。在政治体制上,美国实行私有制,在经济管理上,政府主要任务是基础设施的建设,在过去一百多年里,联邦政府对水利建设十分重视,兴建了一大批水利设施,收到了明显的经济效益。近二十年来,由于联邦财政困难,水利发展和水资源管理的职责更多地由州政府履行,从而更加确立了以州为基本管理单位的水资源管理体制。

美国在水资源管理方面目前尚无全国统一的法典性的水法,以各州自行立法与州际协议为基本管理规则,州际间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矛盾则由联邦政府有关机构(如垦务局、陆军工程师兵团、流域管理机构)进行协调,如协调不成则往往诉诸法律,通过司法程序予以解决。美国水资源管理体制是基于生产资料私有制为管理基础的,在某些州,水资源与土地所有权紧密相连,作为土地所有权的一个组成部分。有些州则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权与开发利用先后相联系,尊重开发利用的习惯。

(一)美国的水资源开发利用与管理

美国因地理关系,中西部与东部水资源开发利用状况有很大区别。在中西部地区,由于干旱少雨,水资源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尤为明显,如内华达州的拉斯维加斯城是一座美丽的城市,但这座城市之所以兴起的最重要的先决条件,就是胡佛水坝的兴建解决了这座城市的供水问题。又如美国近年来发展最快的城市之一——洛杉矶市,地处内华达沙漠边缘,地理位置类似于我国的西北地区,水资源十分缺乏,但由于加利福尼亚、洛杉矶两大引水工程的建成,为城市和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水资源保障。

为了发展中西部的经济,美国政府十分重视中西部的水资源开发,把它作为联邦和有关州政府的重要任务之一,联邦政府早在1902年就设立了垦务局致力于开发中西部的水资源,经过近一百年的努力,已经建成并管理345座水库、254座大坝、267座泵站、21.6万km渠道、2300km输水干管、950kin隧洞和58座水电站,这些水资源开发利用的骨干工程的建设和建成,为中西部的社会和经济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而在东部地区由于水资源相对比较丰富,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不及西部地区高,主要是采用加强调度,如在河流水量减少的情况下,发布干旱警报,限制如洗车等用水的方式进行管理。但其水资源工程还是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如为解决美国第一大城市——纽约市的用水问题,就在波托马克河上游建造了一座大型水库,通过隧洞向纽约市供水。

经过一个世纪的努力,美国目前水资源开发利用工程建设已基本完成,进一步开发利用已经受到来自自然生态和环境保护方面的制约,其主要任务已经转向对水资源进行有效的管理,提高水资源开发利用的效率和水资源污染的防治,以充分满足社会对水资源的需求。

(二)美国的水资源保护工作

一方面随着水资源揩发利用工程建设任务的基本完成,一方面也由于人民生活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和环境保护、生态维护思潮的高涨,美国各级政府对水资源保护工作十分重视,已经把水资源保护工作作为各级水资源管理机构的重要任务,由于美国自来水是直接饮用的,因此对原水水质要求较高。美国各级机构对水资源保护的主要做法是严格限制污染型

工业的发展,注重合理的工业布局,绝对禁止在水源保护区建立有污染的工业,大力发展污水处理厂(全美建有20000余座水处理厂),所有污水都经过严格的处理后排放,并且对暴雨径流产生的污水,也都经处理后再排放。如濒海城市旧金山市,因其下水收集系统和污水处理厂修建年代较早,处理能力偏小,为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该市在下水道中修建了污水储存系统,在处理厂来不及处理时,将污水暂存在箱涵(pipebox)中,以免直接排人海湾而污染海洋环境。为保证供水水质,旧金山和丹佛市将自来水集水区用国家购买的方式购买下来,防止因人类过度的开发利用而影响水源水质,对供水水源地采取了严格的保护措施。

美国十分重视对自然生态的保护,在开发利用水资源过程中,十分注意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在这方面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如野生鱼种、动植物用水都给予了充分的考虑,大多数水库都有最小下泄流量要求,以保证野生动植物对水的需求。生态环境对水的需求,已经成为美国水资源开发利用最重要的制约因素之一。

为了有效地保护水资源,美国采取了水质水量统一管理的水资源保护体制,如波托马克河管理委员会就拥有对污染河流水质的行为进行直接处罚的权力,而且对河流的水质保护拥有监督管理的权力,从而使该河流水质一直保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美国一些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受政府支持开展了大量的水资源保护方面的研究,设备十分先进,研究十分深入。如内华达大学,正在开展对科罗拉多大峡谷地下水的研究,为了摸清地下水运动的规律,该学院采用了先进的痕量分析技术,从元素在地球上的分布规律中,分析推断地下水补给的周期,从而使得其数学模型的参数得到证实,并且还使用示踪剂进行验证分析,从而对地下水的运动有了深入的了解。

(三)美国水资源开发利用的投资体制

美国水资源开发利用投资常常采用投资分摊的方式,按照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目的,联邦、州和地方政府给予不同比例的无偿补助或低息贷款。通常,政府对于防洪、环境保护等公益事业给予全额的投资,而对于发电等项目则完全由开发者自行投资,其余的如娱乐业等给予一定比例的投资。

(四)水权制度

美国的水权制度是美国水资源管理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基础,其水权制度建立在私有制的基础上,作为公民的私有财产,受到法律的保护。其水权制度的类型大致有三种:在中西部其水权制度是按开发利用的先后来确定的,即对同一水源的不同用户,按谁先用、谁拥有较大的用水权。在水源丰富的东部,则按土地离水源的距离来确定水权的大小。即水权与土地的私有制紧密相连。

美国水权作为私有财产,可以自由转让,但在转让程序上类似于不动产的转让,一般需要有一个公告期。由于美国属于判例法法系的国家,历史上对水权的判例对诉讼的影响较大,其水权制度在相当程度上是建立在一系列判例的基础上的。近年来为了更为合理有效地利用水资源,西部出现了水银行(WaterBank)的水权交易体系,将每年来水量按照水权分成若干份,以股份制形式对水权进行管理,方便了水权交易程序,使得水资源的经济价值得以更充分的体现,在市场经济体制高度发达的美国,这无疑是水资源管理制度的一个新的尝试。由于美国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与其整个社会的市场经济制度融合在一起,其水的定价遵循了市场规律,供水及水的管理部门依据市场的规律进行运作,是否为了促进经济发展而采取低价供水完全取决于政府是否给予补贴或其它经济支持,以保证供水部门正常地运作为前提。(五)水价制订

美国水资源管理的重要工具是价格杠杆。其水价的制定考虑了几个原则:其一是认为水资源的使用应上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要有费用,水价中应包括“税”与“费”;其二水资系统是一个整体,其开发利用和保护治理不可偏废,水价应同时包括供水与污水处理的费用;其三是需水在不断扩大,水价中不仅要包括运行费,而且还要包括新增供水及污水处理能力的投资;其四是在一个大的供水系统中,无论其水资源还是供水过程,均按最终的商品水统一费率。

在水费的具体收费办法上,各地一般分为七至八项。第一项为发行供水债券,主要用于新增供水及污水处理能力;第二项为地产税中有10%左右为水资源税;第三项为供水与污水处理统一收费;第四项为地下管线接管费;第五项为家庭排污年附加费;第六项为企业单位废水检测费;第七项为取水许可费及违规罚款。水费的定价为一年一订。每年各城市及各供水区的水务部门会同用户代表,对下一年的水供需情况进行分析,同时对下一年的供水及污水处理的财务情况也进行预测,在财务平衡的基础上制订水价。

(六)民间供水管理制度

美国政府对水的管理主要集中在水权的管理,至于供水配水的管理,主要是通过市场自发的调节和民间机构的运作,尤其在农村,水的管理主要通过一些灌溉公司或民间组织来进行,减少了政府的直接干预,也降低了政府在水资源管理方面的开支,使得政府机构运作效率更高,可以集中精力进行水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也避免了由于政府直接干预过多造成的效率低下的问题。灌溉公司主要由水权拥有人组成。

三、体会和建议

通过对美国水资源管理的考察,针对我国及浙江省的实际情况我们的体会与建议如下:美国虽然没有全国性统一的水法,但美国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法制建设还是比较完善的,有了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水权制度或水的管理制度,法律对于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的每一个环节都有较为详尽的规定,地方或联邦、部门与部门之间的管理权比较清楚,加强了管理的力度,提高了政府机构的效率。

美国十分重视水资源保护工作。一方面保护水资源不受破坏,使水资源的效益得到充分发挥,给国民留下一个美好的生活空间;另一方面,保护好水资源,防止产生水资源开发利用带来的负面效应,从生态的角度看待水资源保护工作,把水资源保护提到了应有的高度。重视节约用水,采用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确定的水价,来促进节约用水工作,使节约用水成为了公民自觉的行动;重视水资源开发利用基础工作,使得水资源管理和开发利用科学化程度提高,减少了盲目性。

浙江省是水资源短缺的省份。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势在必行。因此对于浙江省的水资源管理工作我们有以下建议:

1.加快水资源管理法规体系的建设,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强水利法制建设,强化水资源的统一管理,改变分割管理的局面。此外要分清事权,政府不能包揽一切,建立起“民间自治”与政府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方式,提高政府机构管理效率。

2.加强水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水法制意识,并且进一步落实水权制度,明确水权,避免因水权不清导致水事纠纷的发生。当前要全面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并加强取水监督管理。

3.加强水资源保护工作,把水资源保护与水资源管理结合起来,逐步做到水质水量统一管理,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环境意识和经济发展上的水资源保护意识,保证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对于重要的供水水源地,其保护区范围应扩大到陆域,以提高供水水质。

4.加强水资源管理的基础工作。花大力气在取水许可制度实施中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水资源管理数据库,应用先进的管理技术,提高水资源管理的科学性。

5.水资源管理体制 篇五

尊敬的X书记、X市长,同志们:

现将XX县工作汇报如下。

按照节水优先方针,把节水作为解决我县水资源短缺的重要手段,强化水资源承载能力刚性约束,聚焦重点领域,实施重大节水工程,用水方式由粗放向节约集约转变,提高用水效率,为我县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持续的水资源保障。

一、基本情况

XX县地下水总量指标为XXXX万m³,其中农田灌溉XXXX万m³,林牧渔用水总量XXX万m³,工业用水XXXX万m³,居民和生活用水XXX万m³,生态用水XXX万m³。

县境内有大小河流X条,内陆河水系X条,总长X公里,区内河流均为季节性河流,县境内有大小湖泊X个,地表水蓄水工程小型水库X座。

二、主要做法

按照“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总原则。县委召开常委会专题研究,坚持政府牵头,部门、乡镇联动,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全面开展我县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和利用工作。先后印发了《XX县地下水资源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关于做好各行业违法自备井关停工作的通知》、《关于严厉打击违法取水行为的通告》。县委抽组各行业部门组成由三名常委牵头的四个地下水资源用水现状排查工作小组,对全县各行业取用地下水现状进行了大排查、大摸底。

三、水资源管理保护和利用进展情况及成效

今年以来,我们按照县委政府制定的方案和有关要求,严格水资源承载能力刚性约束,减退不合理用水需求,在农业增效、工业减排、城镇降损和其它行业开源节水上,形成“3+1”全社会节水示范创建。

(一)全面开展农业节水增效。

根据各乡镇排查上报的农业灌溉机电井摸底现状,从3月25日开始,经县委政府会议研究,对历年来国家投资项目实施的XXXX眼农业灌溉机电井予以保留,对剩余的XXXX眼机电井按照《水法》规定,对未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全部封闭。从4月1日县政府发布公告以来截止6月底,各乡镇共封停农业灌溉机电井XXXX眼,预计可减少地下水开采量约XXX万m³。全力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2021年4月22日,县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印发的通知》《关于印发的通知》,在去年农业灌溉井计量设备安装的基础上,今年我们重点抓好县、乡、村三级运行维护管理,形成制度体系、组织体系和村级管水组织管理体系。目前我们已委托第三方按照总量控制、定额管理、一井一表、一井一卡、上线传输,管理运行,推进农业水价改革达到应传尽传、应改尽改、凡用必计、用水交费的体制机制。通过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创建一批农村节水示范区,减少农业灌溉采用地下水。目前已经完成一个乡镇,其余乡镇正在有序推进。

(二)全面开展工业节水减排。

一是大力推进工业节水改革,完善水计量设施在线监测系统,强化生产用水管理。经工业节水排查小组汇总,对于自来水公共管网覆盖范围内的井XX眼工业自备一律拆除封闭。对自来水公共管网覆盖范围外的XXX眼机电井下发了办理取水许可通知书,通过计量用水、封闭自备井等措施可减少工业企业取用地下水XXX万m³。二是对XXXX化工园区XX家工业企业生产用水自备井XX眼全部封闭,采用中水置换可减少地下水开采量XXX万m³。三是对未办理水资源论证以及取水许可的工业企业,实行限期办理通告,对超期不办的用水企业按违规取用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停止生产处置。

(三)全面开展城镇节水降损。

一是我县现有城镇小区XXX处,小区内有自备井XX眼,按照全县《地下水资源专项整治方案》要求,严控小区居民取用地下水,对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XX眼自备井予以全部关闭。二是加强引导居民合理用水,节约用水,全力推行全力推行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制度,进一步提高城镇小区居民节水意识。预计可减少地下水开采量XX万m³。三是对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XX眼自备井全部予以封闭,可减少地下水开采量XX万m³;对中小学、幼儿园自来水覆盖范围外的XX眼自备井予以封闭,可减少地下水开采量X万m³。

(四)全面开展重点区域节水开源。

一是对园林绿化沿线、城乡公园的XX眼自备井全部采用中水置换,对XX眼鱼塘用水井、XX眼公路沿线售水井全部予以封闭,可减少地下水开采量约XX万m³。

6.水政水资源管理是什么 篇六

水政水资源管理是什么?水政水资源管理专业的目标是培养从事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管理与保护和水利工程、水资源管理技术、水政管理等方面的高级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

核心能力

水行政和水政监察管理、水资源勘测规划与评价计算、水文预报、水文水利计算、水质监测评价、水平衡测试、水患险情处理和水处理。

课程设置

专业核心课程与主要实践环节:工农业节水技术、水质测试分析与评价、水处理技术、水政管理、水量测技术、治河与防洪、水法律与水法规、水资源系统规划、水资源技术经济、水环境保护、测量实习、地质勘测实习、专业认识实习、观测技术与资料整编实习、水政管理顶岗实习和水环境评价与保护、水文学原理与洪水预报、水处理及水质测试技术、水资源评价规划与管理、节水技术课程设计与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等,以及各校的主要特色课程和实践环节。

就业面向

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规划与水政管理工作。

如何保护水资源

水是地球上生物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水资源是维系地球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首要条件。

因此,保护水资源是人类最伟大、最神圣的天职。

一、要树立惜水意识,开展水资源警示教育。

长期以来,人们普遍认为水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聚宝盆”,使用中挥霍浪费,不知道自觉珍惜。

爱惜水是节水的基础,只有意识到“节约水光荣,浪费水可耻”,才能时时处处注意节水。

二、必须合理开发水资源,避免水资源遭到破坏。

水资源的开发包括地表水资源开发和地下水资源开发。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用,因此,生产和生活用水的开发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作到全面规划,统筹兼顾。

三、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减少水资源浪费。

有效节水的关键在于利用“中水”,实现水资源的重复利用。

另外,利用经济手段调节水资源的有效利用。

四、进行水资源污染防治,实现水资源综合利用。

水体污染包括地表水污染和地下水污染两部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废水、工业垃圾、工业废气、农业退水、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都会通过不同的渗透方式造成水资源的污染。

保护水资源如何从你我做起?

保护水资源,首先要全社会动员起来,改变传统的用水观念。

要使大家认识到水是宝贵的,每冲一次马桶所用的水,相当于有的发展中国家人均日用水量;夏天冲个凉水澡,使用的水相当于缺水国家几十个人的日用水量;这绝不是耸人听闻,而是联合国有关机构多年调查得出的结果。

因此,要在全社会呼吁节约用水,一水多用,充分循环利用水。

要树立惜水意识,开展水资源警示教育。

国家启动“引黄工程”、“南水北调”等水资源利用课题,目的是解决部分地区水资源短缺问题,但更应引起我们深思:黄河水枯竭时到哪里“引黄”?南方水污染了如何“北调”?所以说,人们一定要建立起水资源危机意识,把节约水资源作为我们自觉的行为准则,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水资源警示教育。

其次,必须合理开发水资源,避免水资源破坏。

水资源的开发包括地表水资源开发和地下水资源开发。

水在开采地下水的时候,由于各含水层的.水质差异较大,应当分层开采;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对揭露和穿透水层的勘探工程,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做好分层止水和封孔工作,有效防止水资源污染,保证水体自身持续发展。

现代水利工程,如防洪、发电、航运、灌溉、养殖供水等在发挥一种或多种经济效益的同时,对工程所在地、上下游、河口乃至整个流域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都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也可能造成一定范围内水资源破坏。

另外,一些采矿行业对水资源的破坏不容忽视,如煤炭开采中每采一吨煤要排漏0.88立方米水,按某省年采煤3亿吨计算,每年仅因采煤损失地下水资源高达2.64亿立方米,并对地下水体地质构造造成极大的破坏。

又如,无限度的乱砍乱伐,造成植被严重破坏,对水土保湿及水资源的地表埋藏也会造成一定的影响。

第三,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减少水资源浪费。

有效节水的关键在于利用“中水”,实现水资源重复利用。

另外,利用经济杠杆调节水资源的有效利用。

由于水管理不到位,很多地方有长流水现象发生,而有些地方会“捧碗祈天”,因此,必须安装有效的水计量装置,执行多用水多计费的原则,达到节约用水的目的。

城市用水定额管理是国际上通行的办法,它是在科学核定用水量的前提下,坚持分类对待的原则,市民生活用水、工商企业用水、机关事业团体用水实行不同的水价,定额内平价,超额部分适当加价,以培养公民节约用水的习惯。

在节约用水资源的同时应避免无效浪费。

北方的冬季,水管很容易冻裂,造成严重的漏水,应特别注意预防和检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为了缓解水资源紧张的情况,除了大力抓好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工作外,跨流域调水已经成为我国北方城市的必然选择,跨流域调水必然带来水资源供需关系的变化,所以水权交易必在实行;由于我国一直实行“福利水”制度,水没有被当作一种经济商品对待,所以,在水资源的配制上,市场机制通常被管制方法所替代,当前应当转变观念,认识到水资源的自然属性和商品属性,遵循自然规律和价值规律,确实把水作为一种商品,合理应用市场机制配置水资源,减少资源浪费。”

第四、进行水资源污染防治,实现水资源综合利用。

水体污染包括地表水污染和地下水污染两部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废水、工业垃圾、工业废气、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都能通过不同渗透方式造成水资源的污染,长期以来,由于工业生产污水直接外排而引起的环境事件屡见不鲜,它给人类生产、生活带来极坏影响,因此,应当对生产、生活污水进行有效防治。

在城市可采取集中污水处理的途径;工业企业必须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生产污水据其性质不同采用相应的污水处理措施。

总之,我们必须坚决执行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度,必须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严格执行环保一票否决制度,促进企业污水治理工作开展,最终实现水资源综合利用。

同时,改革的用水制度,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加大治理污染和环境保护力度,也是水资源保护利用的有效途径。

应当加大改革力度,打破行业垄断,健全组织机构,统一管理,在全国建立起一个自下而上的水督察体系。

进一步改革水价,实行季节性水价,在水资源短缺地区征收比较高的消费税以限制用水等等。

7.水资源管理体制 篇七

我国地域辽阔,资源丰富,地表水资源名列世界第6位,可通过水循环更新的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为2.8万亿m3,但是,如果按照2006年人口统计,我国人均水资源拥有量为2 340 m3,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4,在世界排名第88位,而且预计到2030年人口增至16亿时,我国人均水资源量将降到1 760 m3。而按国际上一般标准,人均水资源拥有量少于1 700 m3的国家为用水紧张的国家[1],因此,我国未来水资源的形势是非常严峻的。

我国现行的水资源管理体制仍是一种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这种管理模式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如,区域之间存在矛盾冲突,管理部门之间一方面存在着大量权力交叉和重叠,而另一方面却又存在着相当一部分管理权力的真空,这极不利于我国水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一般而言,解决水资源问题的基本途径是开源、节流和治污,这3种方法都有一定的限制条件,需要投入大量资金,且效果的发挥还需一定时间。为使水资源得到高效利用,从而保障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有必要在采用科学技术和方法的同时,改变传统的管理模式,在综合管理的视角下,选择合理的水资源管理方式,以获得社会、经济、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2 水资源综合管理的内涵与目标

1992年,联合国水和环境国际会议在爱尔兰都柏林召开。这次会议被认为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国际水会议,会议形成了“都柏林基本原则”。该基本原则提供了进一步推进水资源综合管理的行动框架,提倡国家一级对水资源进行统一管理,并把一般的、具体的管理权尽可能下放到基层,强调公众参与在水资源管理和决策中的必要性,强调政府不仅是水管理的发起者、协调者和管理者,更是水管理的服务者[2]。目前,国际社会普遍以“都柏林基本原则”为水资源管理的指导原则。

水资源综合管理包括区域环境管理、资源管理、生态管理以及流域经济和社会活动管理等一切涉水事务的管理,是一个以流域为基本单元,把流域内的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社会经济视为相互作用、相互依存和相互制约的统一完整的生态社会经济系统。我国的水资源综合管理要以水资源管理为核心,以生态环境保护为主导,以维持江河健康为总目标,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流域的各项管理工作[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了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从法律上明确了流域机构进行流域水资源管理和监督的法律地位和职责。按流域进行水资源统一管理和保护是国际上许多国家水法中认同的原则,从近十几年的实践来看,按流域对水资源进行管理,在国际上是一种流行趋势。在决定流域管理体制时,尽管每个国家流域的水资源与社会经济条件差异很大,但流域或区域的开发要求和水资源压力是影响各国决策的2个主要因素。在水资源管理上,很多国家都有较为完善的流域管理体制和相对成熟的管理经验,且各具特色。

水资源利用是多目标的,水资源综合管理的目标也是多目标优化的问题,它不是追求某一对象或方面的最佳效益,而是追求最佳整体效益。水资源综合管理的目标大致可归纳为3个方面,即社会目标、经济目标与生态环境目标。在理论上,水资源综合管理的目标函数可表示为

Ζ=max{S(w)E(w)Ev(w)}(1)

式中:w为水资源向量,由不同数量、质量与赋存形式的水资源组成;S,E,Ev分别为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4]。

3 水资源综合管理的基本模式

自20世纪80年代起,人们普遍认识到解决水资源问题的有效途径是以流域为单元,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及社会发展进行一体化综合管理。尤其是20世纪后期至21世纪初,随着人口的增长和经济快速发展对自然资源需求量的迅猛增长,水资源被过度开发利用,导致水质持续下降、土地退化、生物多样性减少及资源争夺等问题的产生。一些国家以及国际合作组织为发展当地经济而进行的一些流域工程项目,更加剧了上述问题的严重性,影响了国家与地方的长期发展[5]。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人类影响自然循环的能力不断增强,从对流域的简单干扰,发展到从诸多方面直接参与流域系统的运行,而流域系统的输入、输出以及运转机制,不仅是自然过程,也是社会经济过程(如流域规划、跨流域资源交换等)。这些过程与其他社会经济活动一起,将原本为自然系统的流域变成有人类活动参与的“资源-社会-市场”模式的水资源复合管理系统(图1)[5]。人,具有一定的经济行为能力和社会特征,并且作为这一复合系统中最活跃的因子,通过对资源的开发利用,将资源、环境、社会等因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基于以上的分析,水资源综合管理的基本模式就是以流域管理为主导、以行政区域管理为基础,以行业部门管理为指导、以流域综合管理为主体的流域、区域、行业三结合的管理模式。同时,将水利管理单位的管理纳入流域管理的轨道,建立“流域管理-区域管理-单位管理”3个层级密切结合的新型流域管理模式[6]。

可见,水资源综合管理基本模式的含义包括2个方面:流域统一管理和流域综合管理[6]。流域统一管理要求根据水的自然流域统一性规律,对流域内各地区的水事活动实行统一管理;流域综合管理要求根据水的多功能统一性规律,将流域内各行业或部门的涉水活动纳入综合管理的轨道,以追求经济、社会和环境综合效益的最大化。

4 建 议

国内外水资源管理的实践经验表明,水资源综合管理应该首先解决管理体制上的问题。针对我国水资源管理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a. 建立有效的协商机制。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由于涉水管理部门较多,要在全社会建立起统一的水务一体化管理还存在困难,在短期内要解决部门间责权不明、水资源配置不合理的现状,需在各级政府部门的领导下,尽快建立有效的协商机制,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和合作。从跨界水资源协商管理组织形式来看,应以联席会议的形式进行协商,但仅仅依靠这种协商组织形式是难以满足日益增多的跨界水资源协商管理活动的,因此,从管理主体类型和协商内容来看,应该建立起多种形式的协商管理组织形式,主要解决以下3个方面的问题:①对各涉水管理部门的责权和管理范围进行明确划分;②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统一规划、合理配置;③对水资源的利用与保护进行有效监督。

b. 建立市场化的水权管理制度。要以流域为管理单元,通过流域水资源规划进行初始水权的分配,再确定各区域的用水权指标[7]。水权初始分配原则为可持续供给、合理需求、以供定需、供需结合、保持动态供需平衡、不断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流域或区域进行水权初始分配时,应根据当地水资源的承载能力,在满足经济社会用水需求的同时,保障生态用水和环境用水的需求,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如上下游、左右岸(尤其是行政区划之间)的关系,发达地区和相对落后地区之间的关系,城市和农村之间的关系,工业和农业之间的关系,等。此外,还应保留一部分用水权指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水资源储备。通过在水权交易市场上进行用水权的有偿转让,可调动买卖双方的节水积极性,从而使水资源流向效率和效益更高的领域。总之,以水权管理为中心,建立有效的初始水权分配和转让制度,是强化水资源综合管理的有效途径。

c. 建立健全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在明晰初始水权的基础上,还应建立2套指标体系:水资源宏观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和水资源微观定额控制指标体系。水资源宏观总量控制指标是用来明确流域内上至地区或行业,下至单位或企业(灌区)的水资源使用权指标,目的是使宏观区域的发展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水资源微观定额控制指标是规定单位产品生产或服务的用水量指标,目的是通过控制用水定额的方式,促进人们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d. 建立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的节水型社会管理体制。政府调控,应重点围绕用水和排污的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水资源保护和水市场规范等方面开展制度设计;市场引导,应重点围绕科学的水价水量、水权交易规则、节水激励与处罚等开展制度设计;公众参与,则主要围绕公众知情与意愿表达、决策参与和民主监督等方面开展制度设计[8]。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水资源统一管理条件下,政府是节水型社会建设的主导力量,应对节水型社会建设进行政策扶持和资金引导,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全国节水技术大纲》、《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的指导下,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节水政策和节水措施,并通过资金引导,鼓励节水型企业的发展,以促进节水型社会的建设。

摘要:介绍了我国水资源管理现状和水资源综合管理的内涵、目标及基本模式,提出了综合管理水资源的建议:①建立有效的协商机制;②建立市场化的水权管理制度;③建立健全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④建立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的节水型社会管理体制。

关键词:水资源管理,流域管理,综合管理,节水型社会

参考文献

[1]钱正英,张光斗.中国可持续发展水资源战略研究[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1:28-31.

[2]周刚炎.中美流域水资源管理机制的比较[J].水利水电快报,2007(5):1-4.

[3]薛选世.中国流域综合管理初探[EB/OL].[2007-11-25].http://www.lunwentianxia.com/product.free.3166172.1/.

[4]冯耀龙,韩文秀,王宏江,等.面向可持续发展的区域水资源优化配置研究[J].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2003(2):133-138.

[5]叶亚妮,施宏伟.国外流域水资源管理模式演进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J].西安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13-14.

[6]萧木华.长江流域综合管理模式研究[J].人民长江,2005(10):20-22.

[7]龚安国.节水型社会的制度建设研究[J].水利科技与经济,2007(10):712-714.

8.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篇八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保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前款所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用水权益的前提下,按照尊重历史、维持现状的原则,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予以确认。

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四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财政投入,加强水工程建设,促进水环境改善。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工作,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强化节约用水宣传和教育,全面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多种形式参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水资源规划

第八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流域、区域规划包括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综合规划以及与土地利用关系密切的专业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应当与水资源承载能力及环境状况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

制定规划,应当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

第九条流域、区域规划按下列规定进行编制:

(一)钱塘江、瓯江、东西苕溪流域,杭嘉湖地区、萧绍宁地区的综合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专业规划由省有关部门编制,征求省相关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甬江、飞云江、灵江、鳌江流域、舟山本岛的综合规划由所在地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专业规划由所在地的市有关部门编制,征求同级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其他江河流域或者区域的综合规划由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专业规划由所在地的县(市、区)有关部门编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县(市、区)的流域综合规划或者专业规划,应当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计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建设等有关部门,根据流域、区域规划和上一级水资源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资源规划,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经批准的规划是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活动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改,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三章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水源源头保护,加快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自然植被和湿地,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水库库区应当封山育林,逐步减少水库库区居住人口。

禁止在水库库区保护范围内采挖和筛选砂石、矿藏等活动。

禁止向河道、湖泊、水库等水域抛撒垃圾、动物尸体和其他污染水体的物体。

有饮用水供水功能的水库库区的保护,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业污水、城乡居民生活污水应当按排污规定的要求进行处理。

畜禽养殖场和农副产品加工单位产生的废污水,未经处理达标,不得直接排入河道、湖泊、水库等水域。

第十四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排污口,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做好江河湖库水量水质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质监测数据、资料应当实行共享。水量水质监测结果应当按国家规定向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动态监测。

第十六条开发利用地表水,应当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第十七条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

禁止擅自填埋或者围垦河道、水塘、湿地。确需填埋或者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依法报经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建设活动占用水域行为的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八条开采地下水应当遵循总量控制、优化利用、分层取水的原则,并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可采总量、井点总体布局、取水层位的要求,防止水体污染、水源枯竭和地面沉降、地面塌陷等地质环境灾害的发生。

在沿海地带开采地下水,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采取措施,防止地面沉降和海水入侵。

在地表水丰富的地区,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

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下水分布状况及开采情况,划定地下水的超采地区和严重超采地区。

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禁止开采地下水,已开采的应当限期停止。具体期限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征求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后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利用水域从事旅游开发的,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和水环境保护功能区划的要求,并不得污染水体和影响行洪安全。

第二十一条水电资源的开发应当符合规划。水电资源的开发使用权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取得。

第四章水资源配置和取水管理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行政区域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经本级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流域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编制江河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跨行政区域的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有关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后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编制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应当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遵循基本生活优先原则,并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

第二十四条水源和引供水工程建设、供水调度应当以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为依据。有调蓄任务的水工程,应当按照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蓄水、放水。

第二十五条跨流域及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调配水资源,应当进行全面规划和科学论证,统筹兼顾利害关系各方的利益以及调出和调入地区的用水需要,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量分配方案、本行政区域城乡用水状况、下一年度水源预测及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取水控制总量,制定区域年度用水计划。

第二十七条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和水工程拦蓄的水域内取水,应当办理取水许可,并按照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

下列取水不需办理取水许可: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取用少量地表水的;

(三)在城乡供水管网未覆盖的区域,因家庭生活需要取用地下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各项取水,妨碍公共用水、环境安全或者损害他人用水合法权益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限制其取水,直至禁止取水。

第二十八条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

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申请;建设项目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其他建设项目应当在取水工程开工前,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第二十九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取水涉及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取水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是否批准取水申请的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三十条取水许可程序及审批权限,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取水或者利用水资源发电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但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取水除外。

水资源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水资源费应当用于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及水资源保护、管理和节约用水工作。

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条取水许可持证人应当安装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并保证取水计量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更换。农业灌溉应当逐步安装取水计量设施。

取水计量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应当在三日内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修复。

第五章节约用水

第三十三条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订行业用水定额,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

用水超过定额的单位,应当进行节水改造,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定额标准。

第三十四条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用水单位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用水状况和下一年度水源预测综合平衡后核定。

第三十五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渠系配套改造和建设,对农业蓄水、输水工程采取必要的防渗漏措施,推广农业节水技术和节水灌溉方式,减少农业用水,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合理调整水库供水功能,增加对城市、工业供水。农业供水水源转向城市、工业供水的,水价中应当附加农业节水补偿资金,专项用于农业节水。

第三十六条省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制定并公布本省限期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或者生产经营中的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三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广节水型生活器具的应用,支持节水技术的开发;加强城乡供水管网改造,降低供水管网漏失率,逐步推行分质供水,提高生活用水效率;鼓励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第三十八条水资源紧缺地区应当对耗水量高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

海岛等水资源短缺的地区,鼓励对雨水和微咸水的收集、开发、利用和对海水的利用、淡化。

第三十九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已建建设项目未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应当逐步进行节水设施的配套建设。

第四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逐步推进城乡一体化供水,保障城乡居民的饮用水水量和水质,并实行有利于节约水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水价政策。

供水价格应当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

对城市供水价格逐步实行阶梯式水价和分类水价。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政巡查制度,加强对用水单位取水工程建设情况、取排水情况的检查;其中,对地下水取水工程施工应当进行现场监督。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用水单位未依法办理取水许可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取水条件进行取水设施建设的,应当责令其停止建设;对拒不停止、继续施工的,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查封、暂扣用于施工的取水工具、取水设备。

查封、暂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因案情重大等原因难以及时处理的,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依法行使调查取证权、现场检查权、制止权、行政处罚权等职权。

第四十三条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水政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拖延或者谎报,不得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四十四条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依照法定程序执法。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用水申请单位或者个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故意拖延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水资源费的;

(四)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拒不执行禁止开采期限规定,放任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在禁止开采区开采地下水的;

(六)拒不执行水量分配方案和水量调度预案的;

(七)拒不服从水量统一调度的;

(八)有调蓄任务的水工程,未按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蓄水、放水,造成损害的;

(九)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

(二)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排污口的;

(三)畜禽养殖场和农副产品加工单位超标排放废污水的;

(四)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七)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

(八)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

(九)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在水库库区保护范围内采挖和筛选砂石、矿藏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向河道、湖泊、水库等水域抛撒垃圾、动物尸体和其他污染水体的物体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打捞、清除,有关单位和个人拒不打捞、清除的,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利用水域从事旅游开发不符合水功能区划要求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取水许可持证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者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不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或者擅自拆除、更换取水计量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安装或者修复,并按工程设计取水能力或者设备铭牌功率满负荷连续运行的取水能力确定取水量征收水资源费,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拒不安装或者不修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第五十条取水许可持证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未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并可提请有关部门对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违法审批、越权审批或者错误决定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纠正或者予以撤销。

第八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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