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办法

2024-12-23

中国人民银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办法(共11篇)

1.中国人民银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办法 篇一

《扬中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苏发[2002]15号)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394号)有关文件精神,支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实现再就业提供小额贷款担保,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贷款担保基金经扬中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由扬中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担保中心)按本《暂行办法》规定受托管理和运作。

第三条设立贷款担保基金的目的是通过提供贷款担保,支持下岗失业人员从银行取得小额担保贷款,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实现再就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担保贷款是指市担保中心与贷款银行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贷款。当借款人不履行银行贷款债务时,由市担保中心承担担保责任。

第五条贷款担保基金运作以“社会性、合规性、流动性、安全性”为基本准则,以“平等自愿、公平守信、有效扶助、控制风险”为经营原则。

第二章贷款担保基金设立与组织管理

第六条贷款担保基金主要通过市财政拨款、国内外机构和团体资助以及社会募集等形式筹集。初期由市财政拨款20万元人民币作为小额贷款市级担保基金。

第七条本贷款担保基金主要用于市属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小额贷款担保,以后视基金担保能力逐步扩大担保范围。

第八条市担保中心应与经办银行事先核定担保贷款总额,担保贷款余额不超过贷款担保基金的五倍。

第九条贷款担保基金由市担保中心建立专门帐户进行管理。贷款担保基金的运作与市担保中心其它业务分开,实行单独核算。

第三章担保对象和条件

第十条贷款担保对象主要为持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和《再就业优惠证》、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市属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担保贷款主要用于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第十一条贷款担保条件:

(一)借款人需制定创业计划书或贷款项目书,并经推荐论证或经提供他人反担保的保证人(或单位)论证;

(二)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其他经济违法行为;

(三)能够向担保机构提供有效反担保,包括:⑴下岗失业人员原单位或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企业同意为其反担保;⑵个人财产实物抵押、质押;⑶有一名以上在职职工(系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职工,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者,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同意为其反担保或共同担保。他人反担保需出具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劳动合同复印件。

第四章担保程序与风险控制

第十二条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其自有资金不足部分,可以自愿申请、社区推荐,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创业计划书或贷款项目书,并提供有效担保,向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第十三条经办银行负责担保贷款人的创业计划书或贷款项目书的审核、审批、贷款发放,贷后的监督管理和贷款回收与追偿。

第十四条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适当扩

大担保贷款规模。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含3年)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适当扩大担保贷款规模。但贷款规模不超过所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人均2万元标准。

第十五条办理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程序:

(一)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创业计划书或贷款项目书、《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前期审查表》,经社区签署推荐意见,劳动保障部门签署审查意见,向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条件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给予申请人正式答复。

(二)经办银行在受理借款人申请时,应对担保贷款项目认真进行审核,按照“有效扶助、控制风险”的原则审定贷款项目,与借款人签订合同。该合同一式四份,其中抄送市担保中心、劳动保障部门各一份。

(三)担保贷款期间,贷款银行应定期与借款人联系,了解其资金使用和经营情况,提供必要的财务指导,建立借款人跟踪服务档案,并及时与市担保中心相互沟通情况。发现问题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努力防范和化解担保贷款风险。当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债务时,市担保中心承担保证责任。

第五章担保贷款额度、期限及费率

第十六条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担保贷款金额一般掌握在每人2万元以内。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有借贷双方商定。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市担保中心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可以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执行,不得向上浮动。第十八条市担保中心每年收取的担保费为贷款本金的0.5%,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全额拨付。

第六章担保贷款偿付与责任

第十九条市担保中心、经办银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合作,建立信息网络,相互交换和通报担保贷款项目信息,共同做好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管理和营运工作。

第二十条当担保贷款到期不偿还时,经办银行要及时组织催收与追偿并通知市担保中心。担保贷款到期不归还至市担保中心履行代位清偿责任之间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市担保中心凭担保贷款经办银行的催收证明材料和代偿通知书,经调查核实后承担相应的代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考核奖励。为强化各方责任,调动经办单位积极性,按应收担保贷款回收率95%为保值基数进行考核。经核实,回收率超过95%的部分可按50%的比例提取费用,主要用于经办单位的业务开支,也可适当用于业绩突出工作人员的奖励。所提费用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全额拨付。对发生的代偿损失,由市担保中心与经办银行自行协商确定分担比例。

第七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市担保中心应建立与受托基金管理相适应的财务核算与报表体系,实行规范管理。

第二十三条市担保中心从事本项担保业务的所得收益(含基金存款利息收入)除支付日常办公开支、承担有关业务费用以及提取各项准备金外,全部用于充实贷款担保基金。

第八章 风险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为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工作的管理,市政府成立下岗失业人员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委员会。管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由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兼任,副主任和成员由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展计划与经济贸易局、中国人民银行扬中市支行等单位派员担(兼)任。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⑴听取和审定市担保中心的执行情况报告;

⑵决定担保基金的运作原则和发展计划;

⑶审定担保贷款银行;

⑷审定担保收费标准和资金财务审计报告;

⑸审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贷款担保基金的风险管理。担保贷款代偿率达到20%时,暂停对经办银行的担保业务。经市担保中心与经办银行商定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担保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担保基金管理委员会应确定代偿率的最高限额,对限额以内应由担保基金承担的代偿损失,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核减基金。

担保基金管理委员会定期研究提出基金补充和增加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条第九章附则 本办法未尽事宜,相关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本办法由受托管理的市担保中心负责解释和实施,办法的修订须经扬中市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中国人民银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办法 篇二

一、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存在的问题

(一)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无利可图, 商业银行积极性不高。《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确定, 不得上浮。”在利率放开上限的情况下, 商业银行对于此类利率不能上浮的贷款品种不感兴趣, 这是小额担保贷款发展缓慢的重要原因之一。商业银行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是迫于政府部门的压力, 即使是零风险, 也不愿意将贷款余额放大到超过担保基金余额的状态, 即1:1的比例是商业银行经营小额担保贷款的“心理上限”。商业银行的这种做法一可以对政府交代, 因为贷款余额不低于担保基金额;二可以对银行自身的利益交代, 超过担保基金余额的贷款可以用于发放商业贷款, 通过利率上浮赚取更大的利差收入。

(二) 政府的谨慎态度影响小额担保贷款的持续发展。通过调查了解到, 劳动就业、财政等政府职能部门对担保基金的谨慎态度要比推动小额担保贷款发展的积极性更高。

(三) 借贷“门槛”较高。调查发现, 按照担保中心和商业银行的协议, 由担保中心对借款人进行初审, 初审条件较为严格, 要求借款人有固定经营场所、营业执照和一定铺底资金, 并且要提供保证人, 保证人必须是国家公职人员。经初审淘汰大约40%-60%的借款申请人, 然后交由承办商业银行进行复审。

二、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建议

(一) 政府不能过多干预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商业银行既然是市场经济中的一个重要经济单元, 要妥善解决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经营原则之间的矛盾, 应该以市场经济手段为主, 以“道义劝告”、“窗口指导”为辅。商业银行经营的目标是为了利益, 对其宏观导向应该“顺势而为”, 不应该设置障碍影响其经营, 需用“疏”的办法去解决, 让利给商业银行, 即取消对政策性贷款执行基准利率的规定, 允许其在合理空间内浮动, 浮动大小由市场来决定。这样, 既调动了商业银行的积极性, 又保证了政策性贷款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达到了借贷双方共赢的效果。

(二) 从政府角度看, 更新观念很重要。对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而言, 担保基金的作用就是用来对小额担保贷款进行最后清偿, 换言之就是政府以其信用为基础, 引导商业银行来办理此项业务。如果对担保基金过于谨慎, 甚至将其作为“摆设”, 从一开始筹集就没动用的打算, 这就会造成小额贷款业务发展缓慢。在商业银行积极性不高的情况下, 要想让贷款余额增加, 唯一可行的办法就是增加担保基金, 从而赢得商业银行同额的贷款与之匹配。所以地方政府应主要从自身找原因, 更新陈旧观念, 深入领会党和中央政府对开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业务的初衷, 不要有保守思想, 只有先解决了意识形态问题, 才能真正将小额担保贷款办好。

(三) 完善和落实相关政策, 努力净化金融生态环境。一是加大地方财政对担保基金的投入力度, 并形成再就业基金的制度性安排, 以满足下岗失业人员对小额担保贷款的需求;二是加大信用环境整治力度, 大力培育和建设信用社区, 努力提高社会公众的诚信意识, 增强下岗失业人员还款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有效防范资金风险;三是要制订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适当减少办贷条件和减免办贷费用, 尽快为下岗失业人员开通“绿色通道”, 从社会、政府、银行各个层面树立起为下岗失业人员服务的观念。

3.中国人民银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办法 篇三

小额担保贷款是党和政府为解决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而制定的一项亲民爱民的好政策。如何把它落实好、利用好?除了下岗职工本人要建立良好的个人信用、拥有自强自立的创业精神和创业技能外,各有关部门、机构要从大局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好这项工作。目前亟需各相关部门机构加强协调,共同推进。

在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推进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

一是下岗失业人员自身原因制约小额担保贷款成功率

下岗失业人员文化水平低,年龄偏大,女职工所占比例较大。他们的文化水平大多在高中以下,技能单一,严重缺乏自主创业技能。没有经过创业的培训,盲目经营。

二是担保问题

现在的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进一步降低反担保门槛的要求,将反担保条件由原来的房产抵押改为请第三方(机关事业单位)担保人,但这对许多下岗失业人员来讲仍然很难。

三是额度及贴息范围过小,影响了贷款的发放力度

目前每人贷款额度为2万,最高不超过5万,担保基金有限,只能支持小部分人员进行贷款。只有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才给予贴息,这样从一定程度上来说限制了从事贷款人员的经营范围

四是地区政策不同步

原浦口地区小额担保贷款业务于2003年开展,但是原江浦地区于2008年底才开始启动这项工作,目前只有江浦街道申请贷款,其他街道还处于准备阶段,尚未进入实质性的操作。

五是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开展较为缓慢

从去年11月份到今年上半年,由于是新业务,原江浦地区共办理贷款2笔,金额10万,难以让人满意。主要因为:

一、由于下岗失业人员偿还能力比较差,贷款风险较高,银行审查较为严格。

二、贷款要求反担保大大增加了下岗失业人员的贷款难度。

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是再就业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制定政策,积极运作,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了有力支持。但在推进过程中

4.中国人民银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办法 篇四

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

陇县XXXXX银行:

我叫XXX,男(女),身份证号为XXXXX,现年XX岁,全家XX口人,家住XX镇XX村XX组,自有住房XX间,XX平方米,价值XX元,本人系XXX单位失业职工或返乡农民工;退伍军人退伍证号XXXXX;残疾人残疾证号XXXXX,妻子(财产共有人)XXX,身份证号为XXXXXX。

为了减轻社会就业负担,我自谋出路,自主创业,于X年X月X日在陇县XXX街XX号,自筹资金XXX元开办了XXX门市,主要从事XXX经营,预计年收入XXX元。目前,由于资金短缺,周转困难,根据《陇县创业促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申请办理小额担保借款XXX元,借款期限X年。我同意建立个人信用信息,并自愿接受你们实地调查和征信系统查询,严格遵守信贷管理制度,保证按季清息、到期还本。借款由XXX单位XXX和XXX单位XXX提供反担保,借款到期我保证按时足额归还,请审查批准为盼。

借款申请人:

财产共有人:

联系电话:

5.中国人民银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办法 篇五

一、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广州市户口,持有广州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合伙经营申请

者需每人分别持有;每名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下岗失业人员同一时段内只限申请贷款一次。

2、有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的项目,持有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必须

是2002年9月30日以后核发的),具有偿债能力;

3、具有可作抵押的不动产(仅限本人或本人与他人共有的房产,借贷额不超过房产评

估的70%),或可作质押的有价证券(仅限国债,借款额不超过国债到期本息和的90%),或工作经济条件较好且月固定收入2000元以上的本市户籍自然人提供反担保措施。对合伙经营申请人只接受不动产抵押或有价证券质押。

4、无不良信用或其他经济违法行为记录。

二、小额担保贷款的用途:

用于借款人做自谋职业(开办经济实体)、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三、贷款额度:

个人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为5万元;合伙经营项目,每人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贷款总额不超过25万元。

四、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一般为两年,贷款申请人提出展期且反担保措施继续落实,融资担保中心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经银行同意可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五、贷款利率与贴息

1、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不得向上浮动。

2、贷款贴息:从事微利项目的贷款由市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3、属非贴息贷款项目的贷款付息,从成功贷款后按季交付。

六、贷款程序:

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

(一)自愿申请

1、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人自愿前往户口所属的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或具备劳

动保障服务职能的机构)提出贷款申请,领取和填写《广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下称《申请书》)一式6份。

2、贷款申请人须提供的资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再就业优惠证》、《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原件及

其影印件一式6份(影印件统一使用A4纸,下同);

(2)《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影印件6份;

(3)反担保的有关资料;

A、如贷款申请人是选择用房产抵押或有价证券(国债)作质押作反担保,要提供房产

证或有价证券原件及其影印件一式6份;

B、如贷款申请人是选择由本市户籍工作经济条件较好的自然人作反担保,要提供反担

保人的月固定收入2000元以上的《证明》及其身份证原件及影印件一式6份。注:反担保人必须与借款人一同前往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并亲自作保证人签名。

(4)以合伙经营资格申请,应提供合伙经营的相关证明(如《验资证明》或出资权

属《证明》证明其他合伙人出资情况资料)、其他合伙经营人的《劳动手册》影印件一式6份。

(二)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或具备劳动保障服务职能的机构推荐

1、核对贷款申请人的资格(是否辖区内人员、是否持有《再就业优惠证》、是否《营业执照》持有人或是否合伙经营负责人);

2、确认贷款人以及其他合伙人办理就业登记情况(持有营业执照或参与合伙经营应视为就业);

3、确认担保人身份;

4、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书》相关栏目上加盖公章;

5、对申请人送来的申请材料原件核对无误后,留下影印件,并在影印件上加注“与原件相符”字样和公章;

6、将同意推荐的申请材料(可由贷款申请人)送所属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注:每份申请材料按如下顺序装订

1、《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有自己姓名的一页);

3、申请人《再就业优惠证》、《职工劳动手册》以及其他合伙经营人《再就业优惠证》的影印件;

4《营业执照》及所从事行业需要的其他证件影印件;

5、其他合伙经营人《再就业优惠证》、《职工劳动手册》影印件;

6、反担保人的身份证、月固定收入2000元以上《证明》;《房地产证》或有价证券影印件;

7、其他材料。

(三)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查

1、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对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推荐的申请条件、贷款用途、反担保能力等情况进行审查,其中对属于微利项目的要加以确认(注:有关文件规定,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市财证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微利项目是指由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饮食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

2、审查合格,在《申请书》相关栏目上加注意见(如经营项目是属微利项目,还应加注“属微利项目”意见),并加盖公章;

3、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集中将审查批准的申报材料送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审查。

4、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对区送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5、在通过审查的《申请书》相关栏目加注意见并盖公章;

6、集中将审查通过的材料(有上报材料的,每个工作日下午送一次)送市融资担保中心。

(四)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

经办机构:市融资担保中心

办理:审核申贷并送商业银行核贷。

(五)贷款经办银行核贷

经办机构:申贷人自主选择的商业银行

6.贵州省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篇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充分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对就业的促进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进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财政部关于积极发挥财政贴息资金支持作用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8〕77号)、《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100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全国妇联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9〕72号)、《关于实施更加积极就业政策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102号)及有关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文件精神,结合贵州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小额担保贷款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批,到期归还”的原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基金,资金主要由同级财政负责筹措,专户存储于同级财政指定的经办金融机构,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小额担保贷款。

第四条 小额担保贷款基金应委托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信用担保机构运作。尚未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地区,可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经贸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后成立新的担保机构。

受托运作的信用担保机构应建立贷款担保基金专门账户,贷款担保基金的运作与信用担保机构的其他业务必须分开,单独核算。小额担保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贷款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5倍,贷款担保基金收取的担保费不超过贷款本金的1%,由当地政府全额向受托的担保机构支付。担保机构可结合贷款申请人的信用水平和创业培训的成效情况,降低反担保门槛。反担保所要求的风险控制金额原则上不超过贷款申请人实际贷款额的30%。

财政部门与经办金融机构应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由经办金融机构按照不超过贷款担保基金5倍的数额发放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担保基金自动提供相应担保,以此方式发放贷款出现的损失由经办金融机构分担20%。经办金融机构应对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单独设立台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担保基金代偿的审核监督,做好风险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市(州、地)所建立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与所辖县(市)小额担保贷款的管理及运作,由各市(州、地)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六条 经办金融机构是指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金融机构。各地可通过协商、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经办金融机构。

第七条 各地在条件具备的社区要建立信用社区,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要实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各种台账齐全、数据准确并建立个人信用档案,信用社区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共同认定。

第二章 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条件及用途

第八条 小额担保贷款对象

(一)在户籍所在地,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具备一定创业能力和具有创业愿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其自筹资金不足的部分,在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可以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1.持《再就业优惠证》和《就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 2.复员退役军人; 3.就业困难人员; 4.应届大、中专毕业生; 5.失地农民和返乡创业的农民;

6.符合现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城镇和农村妇女。

(二)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的,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以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第九条 小额担保贷款对象以及安置吸纳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的企业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能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一)从事不符合国家法律或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在金融机构有不良信用记录;

(三)财务制度管理不健全;

(四)无按期还本付息能力,经营状况恶化且难以改善;

(五)社会经济活动中信誉状况不良的,或最近三年曾有过不良经营、违约违法记录;

(六)其他按规定不能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情形。

第十条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条件及用途

(一)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者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应满足以下条件: 1.持有有效证件和相关有效证明; 2.取得合法经营的证照及相关资料;

3.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并具有可持续性、预期收益较好、具备还贷能力;

4.能按规定提供担保机构认可的反担保,对参加创业培训、完成创业计划书并经专家论证通过的,可适当降低反担保门槛;反担保所要求的风险控制金额应符合第四条的规定;对妇联组织推荐的借款人,经办担保机构原则上不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担保;

5.接受经办金融机构的信贷、结算监督及担保机构的贷后监管; 6.自筹资金不低于项目所需资金的30%;

7.以代理、承包、租赁经营等方式自主创业的,提供证明其代理、承包、租赁等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相关材料。8.贷款只能用于补充所经营项目自筹资金的不足; 9.经办部门及经办金融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提供的就业岗位真实;

2.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并能提供相关证照,从事的经营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3.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

4.具备还贷能力并能够提供担保机构认可的反担保,反担保所要求的风险控制金额应符合第四条的规定;

5.与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实际在岗3个月以上,并为其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

6.接受经办金融机构的信贷、结算监督及担保机构的贷后监管; 7.贷款只能用于企业与经办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 8.经办部门及经办金融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付息方式

第十一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

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者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其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不超过8万元,如符合条件的妇女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人均贷款额度最高可达到10万元;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根据企业实际招用小额担保贷款对象人数,按人均8万元放贷,但贷款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二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期限

小额担保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符合贷款展期条件的,经担保机构审核同意,经办金融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三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利率

小额担保贷款的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所有小额担保贷款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第十四条 小额担保贷款实行按季付息,到期还本,计息时间从贷款到账之日起计算。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第四章 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与发放

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个人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推荐,担保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和项目评审并承诺担保,经办金融机构审批发放贷款的程序进行。农村妇女按照自愿原则也可经当地妇联组织推荐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按企业自愿申请、担保机构进行资格审查、经办金融机构审批发放贷款的程序进行。

劳动保障部门在接到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书面申请以及相关资料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担保机构应在申请人提供完备资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担保的意见;经办金融机构自收到符合条件资料之日起,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贷款的审查意见,在签订贷款合同的5个工作日内,贷款金额要全额划入借款人的专用账户。同时,经办金融机构要在授权授信、资金安排等方面优先保证小额担保贷款发放的需要。对妇联组织推荐的借款人,经办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应简化程序,缩短审批时间,尽快办理担保和贷款发放手续。

妇联组织要做好农村妇女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登记服务,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做好推荐借款人的贷前服务、贷中管理、贷后核查和贷款回收工作,并积极帮助解决承贷妇女困难,切实增强妇女创业就业和增收致富能力。

第五章 小额担保贷款项目的贴息及认定

第十六条 对贷款从事微利项目(微利项目指国家限制行业以外的商贸、服务、生产加工、种养殖等各类经营项目),贷款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内的由中央财政据实给予全额贴息;贷款金额超过5万元的由中央财政承担5万元的贴息资金,超过5万元部分的贴息资金由省财政负担。贷款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妇女的,贴息政策参照《关于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黔财综[2009]6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贷款展期不贴息,贷款逾期利息及罚息由借款人承担。微利项目的贴息发生额度由经办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共同核准,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

第十七条 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贷款展期不贴息,贷款逾期利息及罚息由借款人承担。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的贴息发生额度由经办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共同核准,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

第六章 小额担保贷款的管理

第十八条 经办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的监测,并适时将信息告知担保机构。当单个经办金融机构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以上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直至采取相应措施将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降至20%以下。经办金融机构小额担保贷款代偿率达到20%时,担保机构应暂停与该行的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经采取相应风险措施降低代偿率并报市(州、地)担保监管部门批准后,再受理贷款担保申请。

第十九条 经办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应对到期的小额担保贷款(含展期)采取催收措施。小额担保贷款在逾期3个月内,经办金融机构向担保机构提出书面代偿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担保机构进行审核后按相关程序履行代偿责任。期间,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不纳入经办金融机构不良贷款考核体系。

第二十条 担保机构代偿后应采取积极措施追偿债务。对恶意逃避债务的借款人(用款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偿回的资金及时归还担保基金。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完善担保基金补充机制,每年要安排适当比例的资金,不断扩大担保基金的规模。对于担保基金规模当年增长5%以上的地方,中央财政将按当年新增担保基金总额的5%给予资金支持,省财政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也将按各地当年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担保基金补助,用于充实担保基金,不断提高担保基金的代偿能力。

第二十二条 经办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应当作好小额担保贷款统计、调查和总结工作,完善统计指标体系,统一统计口径,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并按程序报送统计信息。

第七章 小额担保贷款激励及补偿机制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按各地当年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总额的2%给予奖励性补助资金,中央财政承担0.5%,省财政承担1%,各市(州、地)财政承担0.5%,用于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突出的经办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信用社区和妇联组织等单位的工作经费补助。奖补标准按照贷款发放规模及回收情况、担保基金增长情况、担保放大倍数、促进就业效果等指标综合确定,由省财政部门会同劳动、金融、妇联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奖励办法。奖励每年实施1次,于当年工作结束并经审核确认后拨付。

第二十四条 经办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发生的贷款呆账损失,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定后承担10%的补偿,中央和地方财政各承担一半。地方财政对开办符合上述条件的小企业贷款的经办金融机构按季给予手续费补助,补助金额为贷款实际发放金额的0.5%。

第八章 小额担保贷款呆坏账的认定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小额担保贷呆坏账的认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未结清债权可认定为呆坏账贷款:

(一)借款人(用款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经办机构对借款人(用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二)借款人因死亡,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丧失劳动能力;经办机构对借款人、借款人财产继承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无法归还贷款,经办机构对借款人(用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四)借款人触犯法律,依法受到制裁,无法归还贷款,经办机构对借款人(用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第二十六条 小额担保贷款呆坏账核销原则:以人为本,严格认定,逐户审批,对外保密,账销、案存、权在,按年核销。

第二十七条 小额担保贷款呆坏账的核销必须准备的材料:

(一)基本资料。包括呆坏账核销申报表,贷款原始资料复印件,借款人(用款人)、担保人基本情况和现状。

(二)调查情况。包括呆坏账贷款形成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结果,贷款催收情况及代偿证明材料。

(三)其他相关证明:借款人(用款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死亡、宣告死亡或失踪证明;相关部门出具的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以意外事故证明;法院裁决书等。

第二十八条 小额担保贷呆坏账核销程序。由担保机构申请,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审核。经批准核销的呆坏账,担保机构要单独设立账户管理和核算,建立核销台账和进行表外登记。对已核销的呆坏账保留追偿权,对追回已核销的呆坏账资金补充担保基金。

每年元月15日前各地将上年呆坏账核销情况分别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对经认定核销呆坏账的借款人,担保机构原则上5年内不再审批其小额担保贷款申请。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此前我省出台的有关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和规定继续执行。与本实施办法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会同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妇女联合会负责解释。

7.中国人民银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办法 篇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就业政策,推动创业促就业,切实发挥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06]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6]1号)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含农村信用社,下同)发放,由专门担保机构或专项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用于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及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等就业再就业的贷款,以及商业银行对新增就业岗位吸纳上述就业再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的贷款(以下称小额担保贷款)。

第三条 小额担保贷款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批,到期还本付息”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

第四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在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1.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并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具体包括: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享受期满仍未再就业,以及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后仍未再就业的城镇其他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乡镇机构改革分流需要安置的人员。

2.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并持有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3.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并持有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证明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4.自愿到我省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地区及县级以下的基层创业而自有资金不足的高校毕业生。

如无特殊说明,本办法将上述四类人员统称为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

(二)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外,下同),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第五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条件及用途

(一)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或其合伙经营实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

3.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4.具备还贷能力;

5.信用良好,原则上应经过就业再就业培训,具有当地城镇居民常住户口。

(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经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

2.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证(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

3.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4.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能力;

5.当年新招用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为其缴纳了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

(三)小额担保贷款的用途限于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其合伙经营实体及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第三章 个人小额担保贷款推荐、审核及发放

第六条 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部门、担保机构、商业银行联合进行资格审查和项目评审,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商业银行审批发放贷款”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 贷款申请与推荐。

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个人,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或军队核发的《军人复员证》,或《高等院校毕业证》,向本人居住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申请人所在社区应对借款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申请人个人资信状况、经营场所、经营项目等进行初审和调查,初审合格的签署推荐申请人贷款意见,向县级劳动保障部门推荐。

申请人所在社区应于每月15日之前将初审合格的借款人申请表送达劳动保障部门。

第八条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应成立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财政部门、担保机构、经办金融机构参与组成的个人小额担保贷款联合会审机构,每月集中会审不少于2次。劳动保障部门在收到借款人申报资料的4个工作日内,应召集财政部门、小额贷款担保机构、经办金融机构相关人员对借款人申请项目进行审查。

第九条 贷款资格审查。

联合会审机构根据社区的推荐意见,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的内容是:

(一)对社区初审材料进行复核,审查申请人是否达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基本条件;

(二)审查申请人个人资信情况;

(三)对申请人经营项目投资效益与风险预测进行评估;

(四)审查是否需要提供反担保。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可免除反担保:

(一)信用社区内的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其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时,经信用社区推荐,担保机构直接办理担保手续,经办银行凭担保函发放贷款,本人不需提供反担保手续。

(二)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有创业项目且已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评审通过、无不良信用记录、经所在的信用社区出具信用证明,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时,担保机构可免除反担保。

(三)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成功创业,经营正常,有稳定的预期收入作为还款保证,且有良好的个人信用记录,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时,担保机构可免除反担保。

第十一条 经审查需要提供反担保的申请人可以如下方式进行反担保: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其他有稳定收入的人员以个人信用提供反担保,需提供担保人身份证、户口簿、扣划工资委托书、单位代扣工资承诺书等。

(二)以本人或经授权的他人财产、有价证券进行反担保,需提供抵押物的清单、权属证明、评估资料、保险单;抵押物为共有的,提供全体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三)企业法人提供反担保,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纳税证明、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公司章程、经过年检的贷款证、其他财产证明、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为其提供担保的决议、企业资信等级证书等其他有关材料,有财务报表的还需提供近3个月的财务报表。提供反担保的企业应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年税后利润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或具有申请贷款金额2.5倍以上的不动产。

第十二条 核准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落实贷款实际用途。对手续齐全、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请人,联合会审机构在申报表上现场签署意见、盖章认定,并将审核评估结果反馈给社区和申请人。对于不符合条件、联合会审未通过的,应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同时返还申报资料。

第十三条 出具担保函。对于不需提供反担保的贷款,担保机构应在联合会审现场出具担保函;需要提供反担保的贷款,担保机构在申请人办理完相关手续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担保函。

第十四条 经办金融机构在收到贷款担保函后及时与贷款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贷款申请人可按照自身资金需求状况,及时通过“小额担保贷款专柜”办理贷款。

第四章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申请、审核及发放

第十五条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按“企业自愿申请,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进行资格审查认定,商业银行审批发放贷款”的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贷款申请。

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应填写《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贷款资格审查。

劳动保障部门根据企业的申请,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送同级财政部门复审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具《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资格审查的内容是: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贷款申请书;

4.当年新招用的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军人复员证》、《高等院校毕业证》;

5.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6.企业与新招用的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7.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

8.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企业盖章);

9.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审查认定工作需自收到贷款申请资料之日起,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八条 贷款发放。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凭上述手续和资料到商业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商业银行根据相关法规,按照独立审贷的原则进行审核。商业银行需自收到贷款申请之日起,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调查、审查手续,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发放贷款;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反馈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贴息与手续费

第十九条 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原则上控制在人民币2万元左右,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适当扩大贷款规模。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根据其实际招用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数量,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第二十条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符合贷款展期条件的,经劳动保障部门、经办金融机构、担保机构联合会审后,经办金融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展期1次,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个人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同档次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不得向上浮动。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由经办银行和借款企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政策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 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证明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由财政部门给予50%的贴息(中央财政和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所在地财政各承担25%),展期不贴息。

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基准利率部分由财政部门给予50%的贴息(中央财政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所在地财政各承担25%),上浮利率部分不予贴息,展期不贴息。

贴息资金按季拨付,财政贴息资金审核程序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审核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4]44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财政支持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财金[2004]66号)有关规定执行。地方财政应在收到经办银行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审核拨付贴息资金,同时将贴息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并附经办银行的申请材料上报省财政厅和专员办备案。如贴息资金未按时足额到位,经办金融机构可暂停小额担保贷款业务,贴息资金足额到位后,再恢复小额担保贷款业务。

微利项目范围按照鄂政发[2006]1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开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贷款的经办金融机构,由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所在地财政按季给予手续费补助,补助的金额为当期实际发放金额的0.5%。

经办银行开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贷款发生的呆坏账损失,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定后承担10%的补偿,其中:中央财政补偿5%,地方同级财政补偿5%。

第六章 贷款担保

第二十四条 担保基金。省、市、县都要建立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其中:省级保持在2000万元以上,市(州)保持在500万元以上,直管市保持在200万元以上,林区及县(市、区)保持在100万元以上。担保基金主要由同级财政筹集,专户存储于经办金融机构,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小额担保贷款。

第二十五条 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委托本级政府出资的小额担保贷款信用担保机构运作;受托运作的信用担保机构应建立贷款担保基金专门账户,贷款担保基金的运作与信用担保机构的其他业务必须分开,单独核算。未成立专门担保机构的地区,可将担保基金直接存入经办金融机构,由经办金融机构按照担保基金5倍的数额发放个人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自动提供相应担保,以此方式发放贷款出现的损失由经办银行分担20%。

第二十六条 担保比例、方式。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机构以基金为质物,与相关银行签订整体担保合同。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超过存储在经办银行的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余额的5倍,担保费率不超过贷款本金的1%。在整体担保合同的担保限额内,贷款不再逐笔签订担保合同,经办银行以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书视为单笔贷款的担保合同。

当担保基金代为清偿逾期贷款本息后,如小额担保贷款余额超过担保基金余额5倍,担保机构或财政部门应及时补足担保基金,达到贷款余额不超过担保基金余额5倍的控制比例。

对已享受贷款贴息优惠政策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不再为其提供担保。

第二十七条 反担保额度。担保公司要求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提供的反担保额度不得超过实际贷款总额的30%。

第二十八条 担保风险管理。担保机构对具体经办金融机构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20%时,应暂停对该机构的担保业务,经与该机构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担保责任依据担保合同的条款执行。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劳动保障部门确定贷款担保基金的年末代偿率的最高限制,对限额以内、贷款担保基金自身无法承担的代偿损失,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弥补。

省级担保基金可承担市、州、县担保基金代偿损失的20%。

第七章 贷款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为了加强管理,确保小额担保贷款按期归还,提高资金运作效率,各有关方面要加强协作,各司其职。

第三十条 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的责任:

(一)对小额担保贷款进行政策宣传解释和指导;

(二)负责对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对象的资格审查确认;

(三)负责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的认定;

(四)负责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的创业项目进行评审;

(五)帮助贷款使用人落实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

(六)结合实际建立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积极开发投资少、见效快、风险小等适合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项目。对经创业培训后获得小额担保贷款的人员,定期了解其经营状况,提供咨询服务,帮助解决出现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 担保机构的责任:

(一)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的创业项目进行可行性调查,对其中符合担保条件的人员提供信用担保;

(二)负责协调落实担保资金;

(三)参与审核小额担保贷款呆、坏账的确认、核销工作,承担担保风险和损失并及时赔付;

(四)小额担保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时,担保机构应在3个月内向经办金融机构履行清偿责任。在此期间,经办金融机构也应积极向借款人催收贷款,但根据担保机构与经办金融机构合同的约定或经担保机构同意,经办金融机构可在催收贷款的同时直接从担保基金账户中扣划借款人所欠贷款。

第三十二条 经办金融机构的责任:

(一)建立健全信贷档案。经办金融机构应对小额担保贷款单设科目、单独统计、单独考核。当单个经办金融机构发放个人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含)以上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并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担保基金经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再恢复受理贷款申请。贷款到期不能归还至担保机构履行代偿责任之间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期间,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不纳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经办金融机构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的贷款不良率达到2%(含)以上时,停止发放新的贷款;

(二)会同担保机构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的创业项目进行可行性调查;

(三)定期进行贷后检查。经办金融机构在贷款发放后,要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风险,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通知担保机构;

(四)加强对贷款本金的回收及贷款呆账的追偿,减少贷款损失,并对呆、坏账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三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的责任:

(一)审核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申请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定期对初审情况和本辖区所需小额担保贷款数额汇总上报;

(二)指导帮助贷款使用人做好生产经营;

(三)配合协助经办银行、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担保机构做好调查工作,帮助银行做好催收贷款工作;

(四)积极创建信用社区,探索“创业培训 信用社区 小额担保贷款”的模式,为社区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申请贷款创造条件,降低反担保门槛。

信用社区的创建主体是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由其逐级向上申报,由市(州)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验收认定。

第八章 工作要求

第三十四条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办落实,建立由劳动保障、财政、人民银行及担

保机构、经办金融机构等部门共同组成的小额担保贷款联席会议制度,协商解决有关问题。

第三十五条 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要对当地经办金融机构贯彻落实本办法的情况加强督促检查。

第三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和经办金融机构制订和完善本地区的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措施,及时拨付贴息资金,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防范和控制风险,加强对贷款担保基金和财政贴息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第三十七条 社保基金存入的金融机构必须承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积极推动全省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取得较快发展。

第三十八条 经办金融机构要结合本机构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确保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所需的资金和规模;随时掌握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主动与人民银行、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沟通信息、协调工作。

8.延边州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篇八

延边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延边州城市信用社联合社

延州银发〔2006〕82号

关于印发《延边州小额担保

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各县(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城市信用社: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吉政发〔2006〕3号)精神,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06〕5号)政策规定,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长银发[2006]102号),为促进延边州就业再就业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长效机制,推动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深入开展,人民银行延边州中心支行会同州财政局、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城市信用社联合社,结合延边州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实际情况,共同制定了〘延边州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经报请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延边州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延边州中心支行 延边州财政局

延边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延边州城市信用联社

二○○六年四月十一日

主题词:信贷政策 小额担保贷款 管理办法 通知 抄 报:长春中心支行 联系人:许亮 联系电话:0433-2902980(共印80份)

中国人民银行延边州中心支行办公室 2006年4月11日印发 附件:

延边州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06〕5号)精神,全面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吉政发〔2006〕3号)有关规定,依照〘吉林省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为改进和完善延边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相关政策措施,推进全州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开展,结合延边州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延边州境内开办的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各县(市)政府组建的或其指定的担保机构和城市信用社(以下简称经办社),均可办理本辖区内(包括镇、乡)的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州劳动保障部门组建的担保机构及与其合作的经办社,可在全州范围内为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企业和人员办理小额担保贷款业务。

第四条 小额担保贷款对象为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境外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及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组织起来就业、合伙经营办企业和能够吸纳规定比例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且呈带动就业倍增效应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一)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是指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是指持有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三)高校毕业生。是指持有从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有效证件的应届毕业生。

(四)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是指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就业登录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经有关培训机构组织创业培训并取得结业证的城镇劳动者。

(五)境外就业人员。是指延边州内取得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组织到境外就业的具有延边州内户籍的人员。

(六)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组织起来就业的企业。是指以组织起来就业的形式安置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就业再就业兴办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持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明确的法定代表人。

(七)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的企业。是指2名以上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经自愿协商,以合伙经营的形式创办的小企业或组织,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明确的企业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其企业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应为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

(八)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是指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或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规定执行。第五条 对符合贷款条件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其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对有发展前景、信用好、有还贷能力的经营项目,经担保机构与经办社协商一致,贷款额度可以适当放宽,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六条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组织起来就业或合伙经营的企业,可根据其安置的就业人员人数,经担保机构与经办社协商同意,可按人均2——5万元贷款额度掌握,其具体贷款额度由担保机构与经办社共同商定。县(市)担保机构和经办社贷款额度超过50万元(不含50万元,下同)、州担保机构和经办社贷款额度超过100万元,需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发放贷款。

第七条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根据其实际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的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小额担保贷款还款方式可以一次性还款,也可以分期还款;结息方式按照银行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符合贷款展期条件的,应在贷款到期前一个月向担保机构和经办社提出展期申请,并填写〘借款展期申请审批表〙。担保机构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经办社可以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展期不贴息。办理展期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展期申请书;

(二)信贷员调查报告;

(三)经办社和担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申请展期的,应由担保人在〘借款展期申请表〙上签字盖章。

第十条 小额贷款申请人(不含出国镜外就业的申请人)必须在延边州内从事个体经营活动3个月后,方可向经营地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提出申请,经担保机构审核并同意担保后,经办社应按规定及时审核并办理贷款手续。担保机构或经办社经审核认为不符合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条件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从事个体经营的贷款申请人应提供下列相关资料并依照如下申请程序办理贷款业务:

(一)贷款申请人向担保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填写〘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2.贷款申请人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经营特种产品的需提供〘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 4.证明符合贷款条件人员的有效证件; 5.营业场所房屋产权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 6.担保机构和经办社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担保机构对贷款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将有关材料送交经办社一份,担保机构留存一份。

(三)担保机构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调查和现场审核。要对其拟经营项目的可行性、经营趋势和发展前景进行分析预测。通过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阅借款人信用评价结果,还应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审核,主要包括现场勘察、项目审核、拍摄预留照片、图片资料、微利项目确认、文字书面材料提取,现场审核结束,提交现场审核情况报告。

(四)贷款申请经担保机构和经办社联合审核后,确定是否符合贷款条件,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对符合贷款要求的及时发放贷款。

1.需提供反担保的,由担保机构、借款人、反担保人签订〘反担保合同〙。

2.经办社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属于微利项目的,加盖微利项目贴息(全额或部分)专用章。

3.经办社与担保机构签订〘保证合同〙。

第十二条 贷款申请人是符合贷款条件出国境外就业人员的,贷款程序如下:

(一)贷款申请人向担保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填写〘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贷款申请人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为其办理境外就业中介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

3.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与境外就业人员签订的〘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

5.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存储备用金的银行三方签订的〘吉林省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备用金委托监管协议书〙;

6.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出具的境外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代偿保证书或由自然人提供反担保;

7.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出具的境外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承诺代偿书;

8.担保机构和经办社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担保机构对贷款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将有关材料送交经办银行一份,担保机构留存一份。

(三)担保机构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调查和现场审核。主要包括现场审查中介机构的合法性、经营活动情况、备用金存储情况、境外就业人员的身份、协议书的签订情况、文字书面材料提取,现场审核结束,提交现场审核情况报告。

(四)经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联合审核合格的贷款申请人,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发放贷款。1.担保机构、借款人、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签订〘反担保合同〙,并经公证处公证;

2.经办社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3.经办社与担保机构签订〘保证合同〙。

第十三条 贷款申请人是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组织起来就业或合伙经营企业的,贷款程序如下:

(一)企业向担保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填写〘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2.企业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证明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4.企业税务登记证(国、地税)正、副本复印件及完税证明;

5.企业近三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当期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等相关报表;

6.董事会同意申请贷款决议(董事会成员签字);7.〘贷款项目计划书〙及可行性报告;

8.〘贷款卡使用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

9.项目主要管理部门批准文件; 10.抵押物权属证明; 11.抵押物照片;

12.贷款申请人是符合贷款条件人员合伙经营企业的,须提供〘合伙经营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13.证明符合贷款条件人员的有效证件; 14.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15.企业与招用的符合贷款条件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1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

17.担保机构和经办社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担保机构对企业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将有关材料送交经办社一份,担保机构留存一份。

(三)担保机构与经办社联合对申请贷款的企业进行调查和现场审核。主要是对其市场占有率、效益、信用以及发展前景进行预测分析,还要对企业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审核,主要包括现场勘察、项目审核、拍摄预留照片、图片资料、微利项目确认、文字书面材料提取,现场审核结束,提交现场审核情况报告。对反担保人的抵(质)押物进行调查审核,同时出具〘贷前调查报告〙。

(四)经担保机构和经办社联合审核准予贷款的企业,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发放贷款。1.担保机构、借款人、反担保人签订〘反担保合同〙,并经公证处公证;

2.经办社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属于微利项目的,加盖微利项目贴息(全额或部分)专用章。

3.经办社与担保机构签订〘保证合同〙。

第十四条 贷款申请人是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程序如下:

(一)企业向担保机构提出贷款书面申请,填写〘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证明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3.企业税务登记证(国、地税)正、副本复印件及完税证明;

4.〘贷款项目计划书〙及可行性报告;

5.企业近三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当期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等相关报表;

6.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高管人员简历;

7.〘贷款卡使用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

8.项目主要管理部门批准文件; 9.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 10.抵押物权属证明; 11.抵押物照片;

12.董事会同意抵押意见书(董事会成员签字); 1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的有效证件;

14.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15.企业与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1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

17.担保机构和经办社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担保机构对申请贷款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报送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核查,经核查符合贷款条件的,出具〘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认定证明〙。并在〘申请表〙上签章。将有关材料送交经办社一份,担保机构留存一份。

(三)担保机构与经办社联合对申请贷款的企业进行调查和现场审核。主要是对其市场占有率、效益、信用以及发展前景进行预测分析,还要对企业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审核,主要包括现场勘察、项目审核、拍摄预留照片、图片资料、文字书面材料提取,现场审核结束,提交现场审核情况报告。对担保人的抵(质)押物进行调查审核,同时出具〘贷前调查报告〙。

(四)经担保机构和经办社联合审核合格的企业,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发放贷款。

1.经办社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2.经办社与担保人签订〘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

第十五条 反担保人及其应具备的担保条件。反担保人是指借款人的担保人。反担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企业法人。自然人须是党政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担保机构和经办社共同认可的其它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企业法人可以是申请贷款企业的主办企业,也可以是其他独立法人企业。自然人只能为个人提供反担保。企业法人可以为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或个人提供反担保。

第十六条 反担保人须提交的材料(一式两份):

(一)自然人作为反担保人的,须提交印有其所在单位财务专用章的〘保证责任承诺书〙,以及反担保人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企业法人作为反担保人的,须提交印有其企业财务专用章的代偿保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1.反担保人用固定资产做担保,要提供抵押的资产评估报告和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办理他项权利抵押登记; 2.反担保人用不动产做担保,要提供不动产的资产评估报告及房地产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并办理他项权利抵押登记。

第十七条 借款人在收到借款和归还贷款后,经办社须将贷款契约和还款凭证复印件交担保机构存档。

第十八条 借款人要诚实守信,严格履行约定的义务,应自觉接受经办社和担保机构有关财务等方面的监督,确保贷款专款专用,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偿还贷款。

第十九条 经办社应在贷款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5倍的前提下发放贷款,并在资金、人员安排等方面优先保证小额担保贷款的需要。

第二十条 建立良好的贷后跟踪管理服务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和方法防范小额担保贷款风险,确保贷款及时足额回收。

(一)贷后管理。担保机构和经办社要共同加强对借款人从贷款发放之日起到贷款本息收回之日止的贷款使用和生产经营情况的管理。

(二)跟踪服务。担保机构和经办社对借款人获得小额担保贷款后的项目运行情况,要建立定期走访和联系制度,对项目的运行要给予关心和支持,对遇到或可能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应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以提高就业再就业经营项目的成功率。

(三)风险预警。担保机构和经办社要建立风险预警机制,通过贷后检查,对所调查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项目的生产经营状况和管理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尽早识别和确定项目的风险类别、程度、原因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当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应停止发放新的小额担保贷款,待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方可恢复受理贷款申请。并按程序对问题贷款采取针对性处理措施,及时防范、控制和化解贷款风险。

第二十一条 小额担保贷款到期后,担保机构和经办社共同负责向借款人催收到逾期贷款。贷款到期不能归还的,担保机构的代位清偿期限为三个月,对担保机构提供担保且超过代偿期限仍未收回的贷款,由经办社填报〘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代偿申请表〙,经担保机构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由担保基金代位清偿,超过代位清偿期限15日后,经办社可直接从担保基金账户中扣划借款人所欠借款本息,并及时通知担保机构,同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由担保机构和经办社共同负责代偿后贷款的清理回收工作,财政部门要积极协助做好扣缴反担保人的工资工作。

第二十二条 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可上浮30%,上浮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据实补贴。第二十三条 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以及组织起来就业或合伙经营企业,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以及组织起来就业和合伙经营企业,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按照基准利率给予50%的贴息(中央和地方财政各承担25%),展期不贴息。从事非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利息按基准利率由借款人承担。

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由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基准利率和上浮利率的50%给予贴息。

提倡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县级以下基层单位开办创业项目,在筹办企业过程中自有资金不足时,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从事微利项目的,财政予以50%的贷款贴息(中央和地方财政各承担25%),展期不贴息。

第二十四条 微利项目在〘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394号)规定的十九个微利项目(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小饭桌、小商品零售、搬家、钟点工、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和理发)的基础上,将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和人员从事的农林牧渔业、交通运输和仓储业(不含航空和铁路运输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物业管理和房地产中介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环境及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卫生和社会保障及社会福利业、教育和文化及体育业、纺织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和饮料制造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纸制品业、印刷业、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塑料制品业、医药制造业、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业、车辆维修业、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金属制品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煤制品制造业、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其他手工制造业、建筑装饰业等经营项目,纳入我省的微利项目范围。

第二十五条 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3]70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审核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4]44号)规定执行,由担保机构协助经办社向财政部门申请。

第二十六条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的贷款,由财政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经办银行开展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业务发生的贷款呆账损失,由财政部门核定后承担10%的补偿。具体贴息和补偿办法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工作财政支持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财金[2004]66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对经办社开展的符合条件的企业贷款按季度给予手续费补助,补助金额为贷款实际发放金额的0.5%。

第二十八条 县级及其以上政府要为小额担保贷款筹集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州财政局每年下达的计划,将担保基金及时足额拨入同级担保机构在指定经办银行开设的担保基金专户,实行专户存储,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担保基金利息,计入担保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九条 省级政府设立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承担州及县(市)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损失的15%。其拨付程序是在次年一季度,由州及县(市)担保机构会同经办社根据担保基金损失情况进行申报,并附每笔损失的有关凭证,经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认定后逐级上报。

第三十条 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代偿率最高为贷款余额的20%。对限额内担保基金自身无法承担的代偿损失,由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弥补。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每年按小额担保贷款余额的1%给予担保机构担保费用补助,对担保费用不足以满足担保机构需要的,各级财政部门可视实际情况适当增加补助。担保机构根据经办银行出具的实际发放贷款余额,每半年和年末分两次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财政部门经审核后,将担保费用拨付给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应加强对担保费用的使用和管理,专项用于小额担保贷款人员和业务经费支出,专款专用。

第三十二条 对小额担保贷款应建立联合审核制度,担保机构和经办社对贷款申请人应联合进行调查和现场审核,实行“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在规定的权限内要简化贷款审批程序。担保机构和经办社自收到申请贷款资料齐备之日起应分别在1周内给予贷款申请人正式答复,财政部门应在3日内办结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组织起来就业或合伙经营的企业小额担保贷款备案手续。因申请人不符合条件而不能提供贷款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或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十三条 经办社应设立小额担保贷款专门窗口,指定专人负责此项业务,简化贷款手续,为借款人提供开户、贷款、结算等方便快捷的服务。经办社应优先提供信贷资金支持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

第三十四条加快信用社区建设步伐,有效利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为小额担保贷款营造良好积极的金融生态环境,调动与发挥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熟知政策并能开展咨询服务的优势和条件,探索信用社区建设、个人信用档案与小额担保贷款有机结合模式和方法,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开展信用社区贷款考核试点。注意总结信用社区建设试点过程中的经验和做法,研究解决信用社区创建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拓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新领域、新途径和新方式,逐步建立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长效机制。

第三十五条 金融机构应建立区别于其他商业性贷款考核制度的小额担保贷款单独考核制度。在尽职尽责、规范操作的前提下,经办社对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核情况可不列入不良贷款考核体系,不影响经办社和信贷人员的考评、奖励和晋级。

第三十六条 经办社、担保机构要做好小额担保贷款的统计、调查和总结工作,完善统计指标体系,统一统计口径,落实责任人,确保统计数字的真实准确。经办社要在每月4日前将〘小额担保贷款情况统计表〙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并同时抄送担保机构和同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七条 积极发挥各级政府就业工作联席会议作用,建立健全小额担保贷款联席会议制度工作机制,实行政府推动、部门联动、上下互动、创新带动、监督促动、协调配合的高效工作运行机制,形成延边州小额担保贷款全方位健康发展的工作新格局,促进延边州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深入开展。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下发后,原〘延边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延州银发[2005]143号)同时废止。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州内各级人民银行、财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和经办社共同组织实施。

9.中国人民银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办法 篇九

印发《郁南县金融扶贫基金小额担保贷款

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郁南县金融扶贫基金小额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扶贫办反映。

二O一O年二月四日

郁南县金融扶贫基金小额担保贷款

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推进我县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工作,通过设立郁南县金融扶贫基金(以下简称“扶贫基金”),鼓励金融机构发放扶贫基金小额担保贷款,帮助贫困户尽快脱贫致富,根据《关于印发〈郁南县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郁办发〔2009〕3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贫基金通过金融帮扶方式,以小额担保贷款的手段,协助贫困户发展生产、自主创业、促进贫困户脱贫致富为目的,以按时还贷为保障,实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增加收入、发展经济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 扶贫基金小额担保贷款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批、基金担保、按时付息、到期归还”的原则。

第四条 县政府通过加大各级财政投入,募集对口帮扶单位支持资金和社会捐助资金等方式,成立扶贫担保基金及扶贫贴息基金,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分别开设专户,并在各镇级信用社预留印鉴方便验印,专户资金实行封闭运行,其中个人、帮扶单位一对一捐助的资金存入扶贫贴息基金专户。担保基金专户资金用于担保扶贫对象向农村信用社借款,除扣划应承担担保债项外只进不出,扶贫贴息基金专户除扣划扶贫对象贷款利息外只进不出。当扶贫贴息基金专户余额不足以扣划扶贫基金担保贷款90%的利息时,由担保基金专户划转资金补充。

第五条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扶贫办”)是运作扶贫基金的专门机构。县财政局要加强扶贫基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按扶贫基金金额3倍额度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须在农村信用社设立个人结算账户。

第六条 扶贫基金小额担保贷款前期工作由县扶贫办组织实施。贫困户申请扶贫贷款,由所在村委会出具初审意见后,报当地镇政府农办进行复审,再交当地镇级农村信用社进行贷前可行性调查、审查、审批,转县扶贫办审核确认担保手续后发放贷款,然后报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第七条 申请扶贫基金小额担保贷款的贫困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农村居民户口并持有县扶贫办核发的《帮扶记录卡》;

(二)申请人需年满18周岁,男不超过60周岁,女不超过55周岁,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有生产发展项目;

(三)贫困户家庭诚实守信,无不良记录,无未解决的经济纠纷;

(四)符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扶贫基金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和期限。贫困户申请小额贷款的额度为每户不超过2万元人民币,贷款期限最长为3年。

第九条 扶贫基金小额担保贷款的利率和贴息。扶贫基金小额担保贷款的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不得向上浮动,实行按季清息。在贷款期限内,利息由扶贫基金按季贴息90%,贫困户负责10%,贷款逾期不贴息。贴息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每季汇总填写《郁南县贫困户扶贫贷款贴息申报表》,送县扶贫办审核确认后,由扶贫基金贴息专户直接支付。

第十条 申请办理扶贫基金贷款的程序

(一)贫困户申请贷款应持所需有效证件和资料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和填写有关表格,由所在村委会核实后加盖印章。

(二)镇政府农办对符合申请贷款条件的贫困户及相关资料,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调查初审,并在《扶贫基金担保贷款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向当地镇级农村信用社推荐。

(三)镇农村信用社收到贷款申请报告之日起,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报告进行可行性调查、审查、审批,县扶贫办收到经镇级农村信用社同意贷款的初审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担保的结论和办理相关担保手续。镇级农村信用社从收到县扶贫办已承诺担保资料,并核准扶贫基金贴息专户有足够资金用于贷款贴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予以贷款,并在3天内将贷款情况报备县农村信用联社,同时定期汇报有关情况、填报统计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每月汇总填写《郁南县贫困户扶贫贷款清单》,送县扶贫办备案。

第十一条扶贫基金担保贷款的用途。农村信用社应当将扶贫基金小额担保贷款用作自主创业和发展农村种养项目的生产资金,县扶贫办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加强对农村信用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并为扶贫贷款项目提供必要的技术及信息支持。

第十二条 扶贫基金贷款的风险管理。为防范贷款风险,减少损失,当扶贫贷款总额不良率达到20%时,农村信用社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对本金逾期超过30天无法收回的每户扶贫基金担保贷款,由扶贫基金履行担保责任,直接代还贷款本金80%,农村信用社可在扶贫基金专户中直接扣划,剩余20%由农村信用社继续追偿,并承担最终损失风险。

第十三条 为加强管理,确保扶贫基金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顺利开展,必须明确各方职责。

(一)村委会职责。

1.核实申请贷款的贫困户的个人、家庭基本信息和发展生产项目是否属实,并加盖村委会公章;

2.定期向镇政府、县扶贫办和农村信用社通报本辖区的贫困户贷款资金使用情况;

3.协助农村信用社做好贷款回收工作。

(二)镇政府农办职责。

1.按本办法的规定对扶贫基金担保贷款的申请进行调查,并提出初审意见;

2.根据初审情况提出推荐意见,并对申报扶贫基金贷款的有关资料进行汇总报县扶贫办;

3.指导和帮助扶贫基金贷款使用人搞好生产经营,监控贷款资金使用情况;

4.建立扶贫基金担保贷款台账;

5.协助农村信用社做好催收贷款工作。

(三)县扶贫办职责。

1.规划扶贫贷款项目,监控项目进展情况;

2.监督扶贫基金使用情况,确保扶贫基金账户余额与扶贫贷款余额相匹配;

3.按规定为扶贫基金贷款提供担保,在扶贫基金贴息专户留足贴息资金;

4.参与扶贫担保小额不良贷款的确认工作;

5.按规定承担扶贫担保小额不良贷款80%的担保责任。

(四)农村信用社职责。

1.对经镇政府农办调查初审的审查报告进行可行性审查,并根据农村信用社规定,对借款对象申请项目进行详细调查、审查、审批,决定是否给予贷款、贷款金额以及贷款期限;

2.对经县扶贫办审核同意担保的扶贫贷款办理相关贷款手续,按有关规定发放贷款;

3.对扶贫基金贷款的运作情况进行监控,及时向县扶贫办通报有关情况,反馈有关信息;当不良贷款率达20%时,应及时停止扶贫基金担保贷款,对超过该控制指标继续发放贷款而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4.对扶贫基金不良贷款损失和处置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

5.积极采取措施对到期及逾期扶贫基金贷款的本息进行清收;

6.建立扶贫基金担保贷款台账;

7.按规定承担扶贫担保小额不良贷款20%的追收及损失责任。

(五)扶贫贷款对象职责。

1.根据自身情况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扶贫基金贷款申请表》等有关资料,提供农村信用社、县扶贫办要求提供的资料;

2.按规定办理扶贫基金小额贷款借款手续;

3.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诚实履行贷款合同,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4.接受农村信用社及县扶贫办关于扶贫基金担保贷款的管理要求。

第十四条 监督和审计。为防范和控制风险,要加强对扶贫基金贷款及贷款担保基金的监督检查。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农村信用联社等部门每半年要对扶贫基金贷款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定期召开扶贫基金贷款联席会议,对扶贫贷款的运作情况进行分析,加强指导、监控和管理,对可能出现的贷款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办负责解释,县农村信用联社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10.自主创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支1 篇十

信息提供日期:2010-10-10

[内容纠错]

一、政策依据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改进我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进就业的通知》(深人社规[2009]2号)

二、贷款对象

在本市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并符合贷款条件的下列人员:

(一)办理了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农转居人员;

(二)毕业2年以内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归国留学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随军家属及残疾人。

(三)已取得过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并已按期归还本息、目前经营项目运行良好且吸纳2名以上本市户籍失业人员、需要第二次贷款支持的人员。

三、贷款额度和期限

(一)首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个人贷款金额不超过10万元;合伙经营的,按符合贷款条件的合伙人人均10万元的标准累加,但贷款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二)第二次申请贷款的,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

(三)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四、贷款申请程序

(一)贷款申请人向创业项目注册地(经营地)的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资料:

1、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创业项目计划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本和婚姻证明,已婚者配偶的身份证,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提供退役证明,毕业2年以内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随军家属及残疾人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就业登记信息表;

4、创业能力证明材料:创业培训合格证、或贷款项目已经经营1年以上的证明、或本科以上学历证明、或中级以上专业职称证书(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5、创业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经营证明及场地租赁合同协议(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6、财力证明材料,包括房产证或自有房屋租赁合同或银行存款证明或股票基金证明等(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7、第三方信用反担保人材料(自然人反担保或企业法人反担保):

(1)自然人提供信用反担保

条件:男性年龄不超过65岁、女性年龄不超过60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反担保人不能为申请人的配偶。

①公务员、事业单位在编职员;

②企业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工作满一年以上、月收入人民币3000元以上的企业在职员工;

③具有本市房产(包括按揭房产)且有稳定收入的其他人员。

自然人反担保需提供如下资料:

①身份证、户口本(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②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出具的个人收入证明;

③当面签订的反担保合同(包括展期继续担保的意见);

④企业员工的还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其他人员还需提供房产证明或按揭贷款合同,以及6个月以上的银行对帐单或存折明细记录或房屋出租纳税等凭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2)法人企业提供信用反担保

条件:在本市登记、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上企业纳税额度5万元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法人企业,企业提供反担保的额度不超过其工商注册实收资本的50%。

①为加盟该项目提供反担保的项目持有人;

②为入园的创业者提供反担保的自主创业孵化园(自主创业示范基地);

③其他法人企业。

法人企业提供反担保需提供如下资料:

①企业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②面签的反担保合同(包括展期继续担保的意见);

③属于创业项目持有人反担保的,还需提供加盟项目协议书;属于自主创业孵化园(自主创业示范基地)提供反担保的,还需提供创业者入园协议书(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8、属于二次贷款的,还需提供创业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及最近一期的纳税凭证,企业招用员工的花名册及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缴纳社会保险清单等相关资料(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受理贷款申请后出具受理回执,实地调查贷款项目的真实性和核实贷款申请人的资格,提出初审意见。初审通过的,将有关资料转交经办银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及时退回其申报材料。办理工作时限为5个工作日。

(三)经办银行对贷款项目的可行性以及贷款申请人的偿还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估,对放贷额度进行预审。预审通过的,将有关资料转交担保机构;预审未通过的,说明原因并将资料退回受理申请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工作时限为5个工作日。

(四)担保机构核实反担保人的情况,根据经办银行预审的放贷额度确定贷款担保额度和贴息比例。给予担保的,将资料转交经办银行;对不予担保的,说明原因并将资料退回受理申请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工作时限为5个工作日。

(五)经办银行对贷款进行审批,与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后发放贷款。办理工作时限为5个工作日。

五、贷款展期办理程序

小额担保贷款到期时,借款人继续需要贷款支持的,在其所办项目运行良好、按期支付利息且有还贷能力的前提下,可以申请贷款展期,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不贴息。

(一)借款人应在贷款期限届满前两个月,携带付息凭证等材料向担保机构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如下资料:

1、借款展期申请审批表;

2、营业执照或其他经营证明及场地租赁合同(协议);

3、首次贷款时提供的反担保人不同意展期担保的,需变更反担保人,同时要求按贷款反担保人的条件提供相应资料。

(二)担保机构审核展期申请人申请资格后,将申请资料送至经办银行。

(三)经办银行对展期项目进行相关调查,确认该项目的经营状况,出具项目展期的可行性。如经办银行认为不符合展期条件的,及时将申请资料退回担保机构,由担保机构通知借款人,借款人应按规定办理还款手续。

(四)担保机构出具担保意见

担保机构应根据经办银行的意见,出具同意继续担保意见并反馈至经办银行,如不同意担保,则及时通知申请人。

(五)银行审批后按规定办理贷款展期手续。

六、贷款贴息办理程序

(一)借款人还本付息后,可向贷款受理地街道劳动保障机构申请办理贴息手续,申请时需提供如下资料:

1、经办银行出具的还清贷款证明;

2、经办银行出具的还清贷款利息证明;

3、个人银行账户;

4、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二)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审核贴息申请资料,出具贴息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将有关资料转交市就业服务机构。

11.中国人民银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办法 篇十一

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妇女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落实,帮助和促进全县城乡妇女实现创业就业,根据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妇女小额贴息贷款适用对象为全县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城乡妇女。

第二章申贷条件

第三条城镇妇女申贷条件:

1、年龄在60周岁以内,身体健康;

2、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其他经济违法行为;

3、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

4、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获得营业执照;

5、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6、贷款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市场前景看好,具有一定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

第四条 农村妇女申贷条件:

1、年龄在60周岁以内,具备本县户口;

2、贷款用途为经营性质,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获得营业执照(用于农业生产的除外);

3、贷款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具有一定的盈利能 1

力和偿债能力;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5、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其他经济违法行为;

6、经妇联组织推荐。

第三章 贷款用途、额度和期限

第五条妇女小额贴息贷款主要用于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等项目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第六条对符合小额贴息贷款申请人条件的城乡妇女,个人贷款最高不超过8万元。

第七条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到期需延长的,可申请不超过一年的展期一次。

第四章 贷款利率和贴息

第八条 贷款利率按照《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9]72号文件执行(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为8.4℅)。

第九条 自2010年8月1日起,经办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对符合条件的城镇和农村妇女新发放的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逾期不贴息。

第十条 贴息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现行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运行模式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挪用贴息资金。

第五章部门职责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贴息资金、奖补资金的管理工作,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和专款专用;定期对全县小额担保贷款运行情况、贴息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指导、抽查,同时根据妇联组织工作开展情况给予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 妇联组织负责组织开展政策宣传和贷前基础服务,对申贷人的情况做到家庭情况清,贷款项目清,贷款数目清,偿还能力清;全程指导妇女完成贷款申请,跟踪项目实施,积极帮助承贷妇女解决创业过程中的困难,并协助做好贷款回收工作。

第十三条 为有效控制妇女小额担保贷款风险,县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和完善贷款担保基金的管理,积极支持农村信用社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加强对担保基金的代偿、弥补和财政贴息监督检查,防范和控制风险。妇女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担保基金的20%比例时,农村信用社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并及时追索到期贷款;逾期不能归还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同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经审核同意后,担保基金按规定承担代偿责任。

第十四条 对妇联组织推荐的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担保基金的20%比例时,农村信用社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妇联要配合担保机构做好逾期贷款的追索工作,避免资金损失,待清偿降低不良贷款后,恢复办理小额担保贷款业务。

第六章 贷款程序

第十五条 贷款申请:由申请人向居住地所属乡(镇)、社区妇联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某县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经乡(镇)、社区妇联组织初步审核后报县妇联审核,妇联组织签署意见后到财政部门审核,并根据不同对象分别出具以下资料:

1、《再就业优惠证》、《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证》、《就业和失业登记证》、高等或中等院校《毕业证》、失地证明或由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出具的返乡创业证明、乡(镇)以上妇联的表彰证书、村委会出具的创业证明、参加职业技能、科技或创业培训原件及复印件;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贷款项目的有效材料及可行性报告;

5、本人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证,常住城镇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家庭详细住址说明等;

6、贷款担保保证人提供担保的有效证件,如有价证券、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工资卡、营运证等;

7、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担保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个人要有不低于贷款金额并依法可以质押的债券、存单或不低于贷款金额并依法可以抵押的房屋等作抵押(抵、质押登记费用自理)。企业或私人只抵押房屋、抵押额应为贷款额 2倍(抵押登记及资产评估费用自理)。

对不具备以上所列条件的,可约定下列人员提供担保,具有某县常住户口,并符合下列相应条件:、国家行政机关在职职工,年龄不超过 55周岁的,并无贷款和担保。、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男性年龄不超过 55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 50周岁,并无贷款和担保。、国家行政机关在职工勤人员,年龄在 55周岁以内,并无贷款和担保。

第十七条 申贷人持相关资料及担保资料,向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金融机构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相关资料之日起在十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贷款手续。

第七章 奖励补助办法

第十八条对纳入现行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机制的妇联组织给予奖励。按各地妇联组织推荐的当年新发放妇女小额担保贷款总额的1%给予奖励性补助资金。奖励资金由县财政直接拨付各单位,用于当地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突出的妇联组织、经办银行的工作经费补助。应按照当年新发放妇女小额担保贷款额、回收率、报表质量、促进就业创业效果等因素制定具体考核奖励办法。

第十九条 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实行联合季报制度,各相关部门按季度统计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的有关情况,逐级报送县财政局、县妇联、人民银行某县支行。上报时间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号前的五个工作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报前一季度担保贷款情况。

第二十条 相关部门对照此办法,根据实际情况,认真落实妇女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切实为广大妇女创业就业做好服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并随国家相关政策调整作相应变动,届时修改完善。

某县妇女联合委员会

法人代表签字(负责人):

某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法人代表签字(负责人):

某县人民政府财政局

法人代表签字(负责人):

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人代表签字(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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