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调施工验收规范

2024-07-13

空调施工验收规范(共7篇)

1.空调施工验收规范 篇一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下列属风管配件的是。A、风管系统中的风管、风管部件、法兰和支吊架等。

B、风管系统中的各类风口、阀门、排气罩、风帽、检查门和测定孔等。C、风管系统中的吊杆、螺丝、风机、电动机等。

D、风管系统中的弯管、三通、四通、各类变径及异形管、导流叶片和法兰等。答案D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下列属风管部件的是。A、风管系统中的弯管、三通、四通、各类变径及异形管、导流叶片和法兰等。

B、风管系统中的各类风口、阀门、排气罩、风帽、检查门和测定孔等。C、风管系统中的吊杆、螺丝、风机、电动机等。

D、风管系统中的风管、风管部件、法兰和支吊架等。答案B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通风与空调工程的施工,应把每一个

施工工序作为工序交接检验点,并形成相应的质量记录。

A、分部。B、子分部。C、分项。D、子分项。

答案C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通风与空调工程中的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必须经 验收及认可签证。

A、监理人员 B、项目经理 C、甲方人员 D、设计人员 答案A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通风与空调工程中从事管道焊接施工的焊工,必须具备 的考核合格证书。

A、初级上岗 B、普工岗位

C、特级钳工 D、操作资格证书和相应类别管道焊接

答案D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通风与空调工程竣工的系统调试,应在 的共同参与下进行,施工企业应具有专业检测人员和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测试仪器。A、建设和监理单位 B、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 C、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 D、项目经理与技术负责人 答案A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排烟系统风管钢板厚度可按 执行。

A、中、低压系统 B、螺旋风管的钢板厚度 C、高压系统 D、中压系统 答案C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防火风管的本体、框架与固定材料、密封垫料必须为

,其耐火等级应符合设计规定。

A、不燃材料 B、阻燃材料 C、难燃B1级材料 D、难燃材料 答案A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手动单叶片或多叶片调节风阀的手轮或扳手,应以 方向转动为关闭,其调节范围及开启角度指示应与叶片开启角度相一致。A、水平B、反时针 C、顺时针 D、垂直 答案C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防火阀和排烟阀(排烟口)必须符合有关 的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A、3C产品标准 B、消防产品标准 C、当地质量检验部门标准 D、专业产品标准 答案B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防爆风阀的制作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规定,A、单咬 B、联合角咬口 C、转角咬口 D、按扣式咬口 答案C 《通风管道技术规程》规定,下列图形是 咬口的连接形式:

A、单咬口 B、联合角咬口 C、转角咬口 D、按扣式咬口 答案D 《通风管道技术规程》规定,下列图形是 咬口的连接形式:

A、立咬口 B、联合角咬口 C、转角咬口 D、按扣式咬口 答案A 《通风管道技术规程》规定,下列图形是 咬口的连接形式:

A、立咬口 B、联合角咬口 C、转角咬 D、按扣式咬口 答案B 《通风管道技术规程》规定,金属矩形风管连接时,边长≤1250㎜的高压风管的角钢法兰连接时,适用 ㎜的螺栓?

A、M6螺栓 B、M8螺栓 C、M10螺栓 D、M12螺栓 答案B 《通风管道技术规程》规定,金属矩形风管连接时,制作边长≤1250㎜的高压风管连接法兰 需要用 的角钢?

A、∟25×3 B、∟30×3 C、∟40×4 D、∟50×5 答案B 《通风管道技术规程》规定,C形插条类的平插条连接形式,适用风管(金属矩形风管)边长为。

A、低压风管≤630㎜ 中压风管≤450㎜ B、低压风管≤1000㎜ 中压风管≤630㎜ C、低压风管≤1250㎜ 中压风管≤630㎜ D、低压风管≤1000㎜ 中压风管≤630㎜

《通风管道技术规程》规定,圆形风管直径≤140时,风管的法兰材料使用。A、25×3角钢 B、20×4扁钢

C、30×3角钢 D、40×4角钢 答案B 《通风管道技术规程》规定,不锈钢板风管所用的不锈钢板材厚度小于或等于1㎜时,板材拼接应采用 ;板材厚度大于1㎜时,宜采用氩弧焊或电弧焊接,不得采用气焊。

A、气焊或电弧焊接B、咬接或铆接 C、对接或角接 D、承接或插接 答案B 《通风管道技术规程》规定,铝板风管所用铝板厚度小于或等于1.5㎜时,板材的连接可采用咬接或铆接,不得采用按扣式咬口,板厚大于1.5㎜时,应采用 或 焊接。

A、按扣式咬口或气焊 B、氩弧焊或气焊 C、气焊或电弧焊接 D、氧焊或电弧焊接 答案B 《通风管道技术规程》规定,铝板风管焊接的焊材应与母材相匹配。焊前应清除焊口处的 ; 焊缝不得有未熔合、烧穿等缺陷焊缝表面应清除飞溅、焊渣,焊药等。A、油渍、水渍、灰尘及杂物等 B、氧化膜及脱脂

C、飞边和毛刺 D、油渍、氧化膜及脱脂 答案B 《通风管道技术规程》规定,玻璃纤维复合风管组合前,应清除管板表面的。槽口处应均匀涂满胶粘剂,不得有玻璃纤维外露。

A、油渍、水渍、灰尘及杂物等 B、切割纤维、油渍、水渍

C、飞边和毛刺 D、氧化膜及脱脂 答案B 《通风管道技术规程》规定,风管安装前应对风管 复核,且符合设计要求。建筑结构的预留孔洞位置应正确,孔洞应大于风管外尺寸100㎜以上。

A、制作要求、规格型号、长度进行 B、位置、标高、走向进行技术 C、规格型号、长度、走向进行技术 D、位置、安装要求、长度 答案B 《通风管道技术规程》规定,风管内不得敷设各种管道、电线或电缆,室外立管固定拉索严禁拉在 上。

A、走栏和柱子 B、避雷针或避雷网 C、门框和窗框 D、钢柱或钢梁 答案B 《通风管道技术规程》规定,风管与建筑结构风道的连接接口,应 方向插入,并应采取密封措施。

A、水平B、反气流 C、顺气流 D、垂直 答案C 《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规定,风机的安装应检查其基础、消音装置和

并应符合工程设计的有关要求。

A、叶轮机壳 B、电器线路 C、防震装置 D、零部件 答案C 《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规定,风机传动装置的外露部份、直接通大气的进口,其 在试运转前应安装完毕。

A、电器设备 B、防护罩(网)C、接地保护装置 D、气体净化装置 答案B 《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规定,离心通风机的清洗和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应将机壳和轴承箱拆开清洗转子、轴承箱体和轴承;但 的风机可不拆卸;

根据《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非金属风管垂直安装,支架间隔不应大于3 m。()答案√

根据《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防火阀直径或长边尺寸大于等于630㎜时,宜设独立的支、吊架。()

答案√

根据《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通风与空调工程的系统调试,应由施工单位负责、监理单位监督,设计单位与建设单位参与和配合。系统调试的实施可以是施工企业本身或委托给具有调试能力的其他单位。()答案√

根据《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通风与空调工程安装完毕,必须进行系统的测定和调整(简称调试)。系统调试应包括下列项目:

1、设备单机试运转及调试;

2、系统负载下的联合试运转调试。()答案×

根据《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防排烟系统联合试运行与调试的结果(机械运行正常),必须符合设计与消防的规定。()答案×

根据《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通风与空调工程的竣工验收,应由施工单位负责,组织建设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共同进行,合格后即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答案×

根据《建筑消防设施安装质量检验规程》规定,排烟防火阀平时处于关状态,电动打开时动作正常,并应向消防控制中心发出排烟防火阀打开信号;手动能复位。()答案×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排烟口或排烟阀平时为关闭时,应设置手动和自动开启装置。()

答案√

多选题

根据《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通风与空调分项工程检验批验收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具有施工单位相应分项合格质量的验收记录; B、主控项目的质量抽样检验应全数合格; C、系统经过试运行 D、系统经过调试

E、一般项目的质量抽样检验,除有特殊要求外,计数合格率不应小于80%,且不得有严重缺陷。答案A、B、E 根据《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金属风管的加固应符合下列规定: A、圆形网管(不包括螺旋风管)直径大于等于800㎜,且其管段长度大于1250㎜或总表面积大于4㎡均应采取加固措施;

B、正方形风管边长大于700㎜,管段长度大于1300㎜圴应采取加固措施、C、矩形风管边长大于630㎜、保温风管边长大于800㎜,管段长度大于1250㎜或低压风管单边平面积大于1.2㎡、中、高压风管大于1.0㎡,均应采取加固措施;

D、非规则椭圆风管的加固,应参照矩形风管执行; E、全部采用外框加固。

D、外加固型材的高度不宜大于风管法兰高度,且间隔应均匀对称,与风管的连接应牢固,螺栓或铆接点的间距不应大于220㎜。外加固框的四角处,应连接为一体。E、风管内可用外框加固,长度应与风管边长相等。答案B、C、D、根据《通风管道技术规程》规定,风管安装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A、明装水平风管水平度偏差应为6㎜/m,总偏差不得大于40㎜; B、明装水平风管水平度偏差应为3㎜/m,总偏差不得大于20㎜; C、明装垂直风管垂直度偏差应为2㎜/m,总偏差不得大于20㎜; D、明装水平风管水平度偏差应为5㎜/m,总偏差不得大于25㎜; E、暗装风管位置应正确,无明显偏差。答案B、C、E

根据《通风管道技术规程》规定,金属风管支吊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A、不锈钢板、铝板风管与碳素钢支架的横担接触处,应采取防腐措施。

B、矩形风管立面与吊杆的间隙不宜大于150㎜,吊杆距风管末端不应大于1000㎜ C、风管垂直安装时,其支架间距不应大于4000㎜。长度大于或等于1000㎜单根直风管至少就设置4个固定点。

D、水平弯管在500㎜范围内应设置一个支架,支管距干管1200㎜范围内应设置一个支架。

E、风管垂直安装时,其支架间距不应大于6000㎜。长度大于或等于1000㎜单根直风管至少就设置2个固定点。答案A、B、D 根据《通风管道技术规程》规定,金属风管支吊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A、不锈钢板、铝板风管与碳素钢支架的横担接触处,应采取防腐措施。

B、矩形风管立面与吊杆的间隙不宜大于250㎜,吊杆距风管末端不应大于1500㎜ C、风管垂直安装时,其支架间距不应大于4000㎜。长度大于或等于1000㎜单根直风管至少就设置4个固定点。

D、风管垂直安装时,其支架间距不应大于6000㎜。长度大于或等于1000㎜单根直风管至少就设置2个固定点。

E、水平弯管在500㎜范围内应设置一个支架,支管距干管1200㎜范围内应设置一个支架。答案A、E 根据《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规定,轴流通风机试运转前,应符合下列要求:

A、电动机转向应正确;油位、叶片数量、叶片安装角、叶顶间隙、叶片调节装置功能、调节范围均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风机管道内不得有任何污杂物;

B、叶片角度可调的风机,应将可调叶片调节到设备技术文件规定的启动角度; C、运行时,风机严禁停留在喘振工况内; D、盘车应无卡阻现象,并关闭所有人孔门

E、应启动供油装置并运转2小时,其油温和油压均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答案A、B、D、E 根据《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规定,风机试运转,应符合下列要求:

A、启动时,各部位无异常现象;当有异常现象时应立即停机检查,查明原因并应消除; B、风机安装 C、系统调试

D、启动后调节叶片时,其电流不得大于电动机的额定电流值; E、运行时,风机可以停留在喘振工况內。答案A、D

C、全部采用外框加固。

D、矩形风管边长大于630㎜、保温风管边长大于800㎜,管段长度大于1250㎜或低压风管单边平面积大于1.2㎡、中、高压风管大于1.0㎡,均应采取加固措施;

E、非规则椭圆风管的加固,应参照矩形风管执行;

答案B、D、E 根据《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金属法兰连接风管的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A、风管法兰的焊缝应熔合良好、饱满,无假焊和孔洞;法兰平面度的允许偏差为2㎜,同一批量加工的相同规格法兰的螺孔排列应一致,并具有互换性。

B、风管与法兰采用铆接连接时,铆接应牢固、不应有脱铆和漏铆现象;翻边应平整、紧贴法兰,其宽度应一致,且不应小于6㎜;咬缝与四角处不应有开裂与孔洞。

C、风管与法兰采用焊接连接时,风管端面不得高于法兰接口面。

D、薄钢板法兰矩形风管的接口及附件,其尺寸应准确,形状应规则,接口处应严密。E、风管表面应平整、两端面平行,无明显凹穴、变形、起泡。

答案A、B、C 根据《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风管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A、可伸缩性金属或非金属软风管的长度不宜超过5m,若超过5m,必须进行加固处理。B、风管安装的位置、标高、走向。应符合设计要求。现场风管接口的配置,不得缩小其有效截面;

C、连接法兰的螺栓应均匀拧紧,其螺母宜同在一侧;

D、风管安装前,应清除内、外杂物,并做好清洁保护工作; E、柔性短管的安装,应松紧适度,无明显扭曲; 答案B、C、D、E 根据《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无法兰连接风管的安装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A、风管的连接处,应完整无缺损、表面应平整,无明显扭曲;

B、薄钢板法兰形式的连接,弹性插条、弹簧夹或紧固螺栓的间隔不应大于300㎜,且分布均匀,无松动现象;

C、承插式风管的四周缝隙应一致,无明显的弯曲或褶皱; 内涂的密封胶应完整,外粘的密封胶带,应粘贴牢固、完整无缺损;

D、插条连接的矩形风管,连接后的板面应夹平整、无明显弯曲。

E、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5%,不得少于1个系统。答案A、C、D 防排烟系统工程包括下列分项工程: A、风管与配件制作 B、部件制作 C、风管系统安装 D、风管与设备防腐

E、风机安装

答案A、B、C、D、E 根据《通风管道技术规程》规定,风管加固应符合下列规定

A、薄钢板法兰风管宜轧制加强筋,加强筋的凸出部份应位于风管外表面,排列间隔应均

112-

2.空调施工验收规范 篇二

尽管《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以下简称“规范”)第6.1.1条对柜、屏、台、箱、盘的金属框架、基础型钢及可开启式门的接地(PE)或接零(PEN)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历年国优工程现场复查及其他检查中发现做法不统一,要求不一致的现象仍很普遍。特别可开启式门与框架的连接存在问题尤为突出。下面就其谈一点看法。

1主要问题

对于柜、屏、台、箱、盘不带电器的可开启式箱门要求做接地(PEN)或接零(PE)跨接,不做跨接视为不合格。这种要求显然有悖于《规范》第6.1.1条的规定。

2《规范》的基本规定

《规范》第6.1.1条规定:柜、屏、台、箱、盘的金属框架和基础型钢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装有电器的可开启门,门与框架的接地端子间应用裸编制铜线连接,并有标识。

2.1从规范的规定看,柜、屏、台、箱、盘必须做接地(PE)或接零(PEN)保护的主要部分有两个:一是柜、屏、台、箱、盘的金属框架和基础型钢,二是装有电器的柜、屏、台、箱、盘的可开启门。对于没有装设电器的柜、屏、台、箱、盘的可开启门可以不做接地(PE)或接(PEN),这点也是规范相对隐含的一个意思。在实际施工或检查中,未装设电器的柜、屏、台、箱、盘的可开启门不做接地(PE)或(PEN)不能判定为错误。

2.2原因分析

2.2.1对于装有电器的柜、屏、台、箱、盘的可开启门,则必须通过裸编铜线将带有电器的可开启门与框架的接地端子之间进行可靠连接,否则一旦可开启门上电器发生相线碰壳,开启门上将带有相当于对地标称电压的故障电压,此时操作人员如触及带电的可开启门则可能产生严重的电击危害;同时,不连接也不能形成完整的电气通路回路,产生足够大的故障电流,使保护装置在规定的时间内动作切除故障。因此,《规范》6.1.1条明确要求装有电器的可开启门必须与框架接地端子间有可靠连接。

2.2.2未装设电器的柜、屏、台、箱的可开启门不做接地(PE)或接零(PEN)的原因。笔者分析,由于金属框体与可开启门是通过金属铰接件连接的。如果金属框体通过金属铰接件与可开启门有良好的电气导通,可开启门相当于有了可靠的接地(PE)或接零(PEN);如果金属框体通过金属铰接件与可开启门没有良好的电气导通,柜、屏、台、箱、盘发生单相接地故障时,故障电压不能传到可开启门上来。因此《规范》第6.1.1条没有明确要求不装设电器的可开启门必须进行接地(PE)或接零(PEN)是可以理解的。

3正确做法

3.1柜、屏、台、箱盘金属框架及其基础型钢必须进行可靠的接地(PE)或者接零(PEN)连接。接地(PE)或接零(PEN)线的规格、种类要符合设计要求,并且连接可靠。当设计无要求时,柜、屏、台、箱、盘内保护导体不应小于表1要求。

注:S指柜、屏、台、箱、盘电源进线相线面积,且两者(S、SP)材质相同.

3.2带有电器的柜、屏、台、箱的可开启门必须通过裸编织铜线与柜、屏、台、箱内接地(PE)或接零(PEN)汇流排可靠连接。不连或使用连接导线种类不正确是不符合《规范》6.1.1条的规定,是必须加以改正的。

3.3未装有电器的柜、屏、台、箱的可开启门不进行接地(PE)或接零(PEN)跨接不违反规范(GB50303-2002)第6.1.1条规定的。

4结束语

正确理解规范条文是搞好建筑电气施工质量的前提。在学习和研究规范时,不但要明白规范条文明确表示的含义,更要最深入理解和掌握条文隐含的意思,只有这样才能全面准确理解和掌握规范要求,才能保证建筑电气工程施工和检查的正确性,从而保证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

参考文献

[1]徐伟杰.浅论如何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的质量控制[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1(04).

[2]蒋玉杰,张冰.建筑电气工程管理及质量控制[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09(05).

3.空调工程的竣工验收 篇三

【摘要】通过竣工验收来发现问题并及时改进问题,才能确保暖通空调的正常使用。本文讨论了通风与空调工程的竣工验收问题。

【关键词】通风与空调; 工程;竣工验收

【Abstract】Through the completion and acceptance to identify problems and timely improvement issues, in order to ensure the normal use of HVAC. This article discusses the final acceptance issues ventilation and air conditioning engineering.

【Key words】Ventilation and air conditioning;Engineering;Final acceptance

随着人们对建筑物使用功能的要求的不断提高,通风与空调工程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地位也显得更加重要,由于通风与空调工程的施工质量而影响工程项目质量及正常使用的情况很多,本文讨论了通风与空调工程的竣工验收问题。

只有通过竣工验收,才能发现通风与空调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其质量将直接影响通风与空调工程的正常使用,通过竣工验收来发现问题并及时改进问题,才能确保暖通空调的正常使用。本文讨论了通风与空调工程的竣工验收问题。通风与空调工程的竣工验收一般包括资料检查、观感质量检查等,建筑是安装过程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

1.通风与空调工程的竣工验收,是在工程施工质量得到有效监控的前提下,施工单位通过整个分部工程的无生产负荷系统联合试运转与调试和观感质量的检查,按本规范要求将质量合格的分部工程移交建设单位的验收过程。

2.通风与空调工程的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共同进行,合格后即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3.通风与空调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检查竣工验收的资料,一般包括下列文件及记录:

(1)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书和竣工图;

(2)主要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和仪表的出厂合格证明及进场检(试)验报告;

(3)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4)工程设备、风管系统、管道系统安装及检验记录;

(5)管道试验记录;

(6)设备单机试运转记录;

(7)系统无生产负荷联合试运转与调试记录;

(8)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9)观感质量综合检查记录;

(10)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的核查记录。

4.观感质量检查应包括以下项目:

(1)风管表面应平整、无损坏;接管合理,风管的连接以及风管与设备或调节装置的连接,无明显缺陷;

(2)风口表面应平整,颜色一致.安装位置正确,风口可调节部件应能正常動作;

(3)各类调节装置的制作和安装应正确牢固,调节灵活,操作方便。防火及排烟阀等关闭严密,动作可靠;

(4)制冷及水管系统的管道、阀门及仪表安装位置正确,系统无渗漏:

(5)风管、部件及管道的支、吊架形式、位置及间距应符合本规范要求;

(6)风管、管道的软性接管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接管正确、牢固,自然无强扭;

(7)组合式空气调节机组外表平整光滑、接缝严密、组装顺序正确,喷水室外表面无。

(8)除尘器、积尘室安装应牢固、接口严密;

(9)消声器安装方向正确,外表面应平整无损坏。

(10)风管、部件、管道及支架的油漆应附着牢固,漆膜厚度均匀,油漆颜色与标志符名设计要求;

(11)隔热层的材质、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表面平整、无断裂和脱落; 室外防潮层或保护壳应顺水搭接,无渗漏。

检查数量对于风管、管道各按系统抽查10%,且不得少于1个系统;各类部件、阀门及仪表抽检5%,且不得少于10件。

检查方法采用尺量、观察检查。

5.净化空调系统的观感质量检查还应包括下列项目:

(1)空调机组、风机、净化空调机组、风机过滤器单元和空气吹淋室等的安装位置应正。

固定牢固、连接严密,其偏差应符合本规范有关条文的规定;

(2)高效过滤器与风管、风管与设备的连接处应有可靠密封;

(3)净化空调机组、静压箱、风管及送回风口清洁无积尘;

(4)装配式洁净室的内墙面、吊项和地面应光滑、平整、色泽均匀、不起灰尘,地板静

电值应低于设计规定;

(5)送回风口、各类末端装置以及各类管道等与洁净室内表面的连接处密封处理应可

靠、严密。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20%,且不得少于1个。

检查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通风与空调工程在工程项目中的地位显得越来越重要,其施工质量直接影响工程项目质量及交付使用以后的正常使用,通过竣工验收,可以发现问题并及时改正,确保工程项目交付使用以后的正常使用,减少今后对人们生活和工作的影响和不必要的修理。竣工验收仅仅是保证工程项目质量的手段而不是目的,只有全体工程技术人员严格按照通风与空调工程的相关要求施工,才能确通风与空调工程的正常使用。

参考文献

[1]上海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

[2]城市建设研究院.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J404-2005.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

4.空调箱设备施工规范 篇四

1.0.通则 1.1.说明

本章节详细规定空调箱之供应及安装。1.2.适用范围

1.2.1.组合型空调箱 1.2.2.全外气空调箱

1.2.3.箱型空调箱 1.3.相关章节

1.3.1.马达器技术规范(ME-SP-013)1.3.2.离心风机技术规范(ME-SP-011)1.4.参考规范

1.4.1.承包商需根据下列任一机构所订定之最新标准、规定及法规来完成本项设备所规定之材质及制造︰

(1)空气运送及控制协会(AMCA)。

A.AMCA210-风机额定等级测试之实验室方法。B.AMCA300-送风装置音级测试法规。

C.AMCA301-由实验室测试数据计算风机音级的方法。(2)美国国家标准协会(ANSI)ANSIB3.15 自动对位轴承。(3)冷冻空调协会(ARI)A.ARI 210-冷却盘管额定。B.ARI 410-盘管容量额定。

C.ARI 430-中央空调箱。

(4)美国冷冻、空调及加工热工程协会(ASHRAE)。A.ASHRAE15-盘管延伸表面之材料。B.ASHRAE33-盘管等级。C.ASHRAE51-风机测试。

D.ASHRAE52-过滤材效果之量测。(5)美国材料试验协会(ASTM)(6)主要参数须经国家质量监督局认可的测试单位测量,并符合《组合式空调机组》之国标要求(GB/T 14294-93)。

1.4.2.承包商可建议使用已获国际公认之法规或标准,但须经業主指定代理人认可。

1.4.3.任何存在于本规范与所列参考规范的要求,或本规范与设计数据/图之间有相矛盾之处时,须立即通知工程师以求解决。1.5.品质保证

1.5.1.所提供的过滤器、通风机组及盘管,其制造厂必须从事生产同类型的产品,至少有 5 年的制造实绩。

1.5.2.盘管须在工厂完成 2160Kpa 气压试验。

空调箱规范

第 1 页

2013-4-28 1.5.3.不锈钢名牌必须牢固在每一空调箱设备上,并指出制造厂家的名称、序号及型号等。

1.5.4.在一般外气条件下空调箱外壳不得有结露滴水现象。

1.5.5.热阻值:0.1 W/ mK(须经国家质量监督局认可之测试机构测量,并出具书面测试结果)

1.5.6.泄漏率:≦ 1 %(2500Pa)(须经国家质量监督局认可之测试机构测量,并出具书面测试结果)1.6.送审文件

1.6.1.承包商应附上下列文件的影印本 4 份︰

(1)需提供完整的型录,包括制造图、布线图及控制图。

(2)需于厂商设计图说上标明组合方式、尺寸、重量负载、所需维护的空间、结构详细图及现场配管详细图。

(3)产品技术数据标出尺寸、重量、额定值、容量、风机性能、马达电气

特性、仪表及材料的加工及处理。

(4)提供风机性能曲线图并清楚的标示操作点。

(5)提出在操作点状况之风机出口及外壳传递出去之音量功率标准。

(6)提出过滤材之材质说明,过滤性能数据,过滤材之组合及框架等详细图。(7)在进行采购设备及设计时,需考虑组合件、零件及马达等之互换性。(8)制造厂商提供的操作及维护手册(中文版),若有原文应一并提送(并附重要专有名词之中、英文对照表),以及说明操作手续及维护顺序,并检附该设备爆炸图。承包商也应详细列出制造厂商建议的备份零件及维护手册。1.7.工作状况

安全要求︰对于转动部份如皮带、皮带轮、链条、齿轮、连轴器、凸出的固定螺 丝钉及键,应提供适当的保护罩,以保护人员接近的安全。1.8.一般要求

1.8.1.在有可能发生腐蚀的地方,必须使用适当的耐腐蚀材料及装配方法。此装配方法应包括不同金属紧临装配时需予隔离,以避免电位差腐蚀。

1.8.2.保温材与气流接触的地方,需提供一适用的隔离膜以便保护保温材的表面免于腐蚀或剥蚀。

1.8.3.马达、皮带、过滤器、盘管、其它组件等等,必须适当的安排位置及定方向,以便工作人员能容易修理、保养及更换。

1.8.4.不易接近的地方,须直接安装滑脂附件于轴承外壳。无法看到且不容易接近的地方,须提供容易接近的延伸附件到轴承润滑配件上。1.8.5.在安装过滤器或操作风机前,须彻底清洁整个系统。

1.8.6.空调箱之送风口法兰及帆布接头必须保温,保温方式由甲方工程师审核后使可进行,以免结露生锈之发生。

1.8.7.承包商需提供每台空调箱空气过滤网的备品量,供第一次更新用。

1.9.保证

空调箱规范

第 2 页

2013-4-28 应依照一般条款的要求,对本章所规定的工作提供保固。

2.0产品

2.1.组合型空调箱及全外气空调箱

2.1.1.供应之空气调节箱须符合 ARI 的规定,且应为吸出通风(Draw-Through)式,包含外箱、风机及驱动组、盘管、加湿器(若有)过滤材及其它必要之附件及装置。空气调节箱必须安置在一共同之钢构底座上。2.1.2.外箱

(1)以双层加强结构且具高抗蚀性之厚金属板(Panel)组合,总风量在 30000CMH以上者,箱板六面应为 50mm厚内含PU保温材之库板组合成,其外板为 0.5mm以上钢板,内板为 0.5mm以上不锈钢板,中填硬质PU发泡保温,其密度在 38KG/M2。总风量在 30000CMH以下者(MAU空调箱除外,仍旧采用 50mmPU以防箱体结露),箱板六面应为 30mm以上厚箱板组合成,其内外箱板及保温规格同上。所有箱板必须采用硬制不良导热的塑料条拼接,不可采用快速拆卸式固定件。且整个结构必须具气密性并能符合测试要求。箱板于充填保温之前应预埋型钢于内外板之间以确保箱板强度,但内外板间不可有铁件连通情形,以避免内外板间之热传问题,且箱体底座应采热浸镀锌型钢制作,再以PU库板包覆以防铁件传导导致结露。

(2)箱体表面须加以烤漆处理。

(3)各箱体外壳上需附一只风车马达接线盒,供维修人员方便检测马达运转电压电流用。接线盒须绝缘性良好、水密性佳。其制作方式须经甲方工程师认可后始可按装。2.1.3.检修门

(1)每一检修门之尺寸必须适当,以便利让保养者更换组件。检修门并须符合下列要求:

A.提供绝对气密的扣紧装置。

B.门均能耐气压,且必须容易开关,而不应使用螺丝钉或螺栓固定件。C.门开启方向须为逆风压之方向。D.任何时刻均能互换使用。E.双层式结构且保温均匀。F.检视孔。G.压差计。

2.1.4.空气混合箱部份

空气混合箱里需配置外气及回风用之手动八字型风门(Opposed Blade Damper)以便提供气流有效的混合。电动控制的风门装置须连接到一台风门控制马达(有指定的地方),并且须接到一适当的马达安装托架。手动操作的风门,需有扇形板控制杆,扇形板上有刻度指示风门的开度。2.1.5.盘管

(1)盘管符合 ARI 410 之要求。必须采用脱氧无缝铜管(管厚不小于 0.5mm)以

空调箱规范

第 3 页

2013-4-28 双弯曲法硬焊制成,近腐蚀性场所或海边者使用 0.15mm 铜鳍片,其余地方使用

0.2mm 铝鳍片,必须使用液压或机械的方式结合至管子上。弯头连接采硬焊法。盘管设计时,其空气表面速度(Face Velocity)不得超过2.55m/sec,盘管内水流速不得低于 0.6m/sec,并不得高于 1.8m/sec。

(2)每一集水头必须配有供水接头、回水接头、排水口及通气口。

(3)盘管管长超过 1m 以上须加装管支撑架,管支撑架之间距不得超过 1m。(4)从第一集水头到第二个集水头的盘管,必须设计成连续的流路。

(5)盘管外箱必须使用厚度号规最小为#16 的镀锌钢板制成,为法兰连接式,具连接孔。

(6)外箱顶部及底部之法兰须为具有均匀面的箱形结构,以便获足够的强度及耐久性。

(7)盘管之设计压力最少为 1035kPa(10kgf/cm2)。泄漏测试采用之水压最少为 2160kPa(20.8kgf/cm2)。

2.1.6.风机必须符合ME-SP-011 的要求。风机须装置在空调箱内弹簧式防振器上。当空调箱之需求总静压在 700Pa 水柱高以下时,原则采离心多翼式(前倾式)风车组,若空调箱之需求总静压在 700Pa 水柱高以上时,原则采 RZ 翼截式(后倾式)风车组。风车需经静动力平衡,且为整组独立式,内附套装式弹簧避震器,出风口以帆布接头衔接箱体,以达减震效果。其余规定详第 机之规范说明。

2.1.7.过滤器组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滤网箱:滤网箱段须附有滤网导片,两侧设有维修门,并从侧面装置。B.滤网框架:可置入 2 吋厚可拋弃式滤网。

C.滤网箱段须由空调箱制造商提供,箱体结构须符合风机段之规定。

ME-SP-011 离心式风D.初级滤网之集尘效率须达 G4 以上,为可水洗式。袋式中级滤网之集尘效率须达 F8 以上(依照 ASHRAE 52.1-1992 测试方法)。

2.1.8.马达必须符合第 ME-SP-013 的要求。风机之马达为 E 级以上绝缘之产品。其机座须为可调整式,以便调整皮带之张力。

2.1.9.滴水盘

水盘须采用三面倾斜样式制作以利于排水顺畅。盘管下必须具有一独立制作不锈钢板滴水盘,安装在空调箱内部 PU 箱板之上以确保箱体底部不会产生结露。水盘不得直接当底座使用。2.1.10.现场启动控制盘

至少须有现场启动控制盘,由电气工程承包商提供一只现场启动控制盘,供紧急停止及现场启动/停止使用。2.2.立式箱型空调箱 2.2.1.箱体

空调箱规范

第 4 页

2013-4-28 同组合型空调箱及全外气空调箱規格 2.2.2.冰水盘管

同组合型空调箱及全外气空调箱規格 2.2.3.送风机

同组合型空调箱及全外气空调箱規格 2.2.4.箱体附启动控制盘

箱体附启动控制盘,供紧急停止及现场启动/停止使用。电气开关及附件均须符合国家标准,且依最新之电工法规配线。2.2.5.空气过滤网

采用 22mm(含)厚以上不锈钢过滤网,过滤网须能轻易拆出清洗。2.2.6.保护装置

马达须有过载保护。2.2.7.防蚀处理

除了须与空气做热交换之铜管外,其它部份的铜管皆应涂以防蚀漆。2.2.8.排水

滴水盘须为 SUS 304 材质,并在机箱两侧均装有排水管接头。2.2.9.底座

以角铁或槽铁焊接而成,构造坚固,以减低振动。底座与地板之间须垫以 30mm厚的耐酸碱橡皮垫。3.0.施工 3.1.安装

3.1.1装配设备至所提供的空间必须考虑在维修及保养时之通路。在有可能腐蚀的地方,应采用耐腐蚀材料及装配方法。

3.1.2安装完成后,调整风机至操作点,使不产生振动。

3.1.3马达、皮带、过滤器、盘管、其它组件等等,必须适当的安排位置及定方向,以便工作人员能容易修理、保养及更换。皮带护罩必须适当的安排,在不需拆除护罩状况下能做注油及测试等工作。

3.1.4使用中间为保温材的双层镀锌铁皮去封闭所有的开口,包括盘管与外壳之间的开口,以及过滤器与外壳之间的开口。以便防止未处理的空气之旁通。

3.1.5在安装风机时,必须注意风机入口处的中心线需与空调设备的中心线在水平及垂直方向一致。

3.1.6除非无法接近,润滑油脂加油嘴应直接安装于轴承外壳。无法看到或不能接近设备轴承时,须装设容易接近的延伸附件到轴承润滑油嘴上。

3.1.7不同的金属连接在一起时,需使用电介质材料予以隔离。3.1.8在安装过滤器或操作风机前,须彻底清洁整个系统。3.1.9冷却盘管之安装需符合下列规定:

(1)承包商需完成下列规定:

安装管排组件,须允许膨胀,而不使应力加之于管子、集水头或外壳产生应力。组件必须有支架支撑及导件(Guide),以确保适当的对准及正常的排水。A.B.配管管接头不可支撑在盘管上。

C.在集水头上安装供水及回水接头,以便水及空气可以逆向交流。D.在集水头上安装手动之空气排放阀,以便排除盘管内之空气。

空调箱规范

第 5 页

2013-4-28 4.0其它说明

(1)空调箱初级滤网须使用标准规格滤网。

(2)空调箱风机侧及滤网侧之门板,须使用库板式把手以便易于开启。(3)空调箱回风及新鲜空气之风门,必须包含电动驱动器之固定座。(4)空调箱体及骨架必须确实做好保温措施,承商应责任施工。(5)空调箱必须预留滤网差压指示表之传感器插孔位置。

(6)空调箱之风车必须选用该型风车中效率最高、转数(噪音)最低者,以免耗电及 产生噪音。

空调箱规范

第 6 页

2013-4-28

5.隐蔽工程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 篇五

1、开槽应横平竖直,地面开槽深度3CM左右,开在找平层,不能破坏结构层。观察好室内KFS预设的管道,不可切伤原始管道。

2、严禁横向开槽,严禁将承重墙体的受力钢筋切断。因为这样施工容易导致墙体的受力结构受到影响,产生平安隐患。

3、顶面打孔不宜过深,深度以能固定管卡为宜。

4、管卡间的最大距离应小于1米,管卡与络端,弯头终点,电器器具或盒边缘的距离宜为150-500毫米。

5、强弱电的管线之间水平距离应隔500毫米以上,以免强电产生的磁场对弱电产生干扰。

6、当遇到电线与煤气管道交叉时,交叉距离应不小于100毫米。防止因导线产生静电而对煤气管路的影响。

7、导线在线管内不应有接头和扭结,接头应设在接线盒内。

8、不同的回路不能穿在同一根管内,强电和弱电绝不允许穿进同一根线管,同一回路电线应穿进同一根线管内。

9、根据电线截面的大小,一根管内的电线总根数不宜超过4-8根,导线截面面积总和应小于电线保护管截面面积的40%。

10、明装插座距地面应不低于1.8米,暗装插座距地面不低于0.3米,为防止儿童触电,用手指触摸或金属物插捅电源的孔眼,最好选用带有保险挡片的平安插座。

11、单相二眼插座的施工接线要求是:当孔眼横排列时为“左零右火〞;竖排列进为“上火下零〞。单相三眼插座的接线要求是:最上端的接地孔眼一定要与接地线接牢,接实,接对,决不能不接。

12、厨房电器如电冰箱、抽油烟机等应使用独立的、带有保护接地的三眼插座。严禁自做接地线接于煤气管道上,以免发生严重的火灾事故。

电路工程的验收标准:

1、所用的各种材料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强弱电管间距是否在500mm以上;

2、线管是否固定;

3、线管连接是否牢固;

4、所有线路在穿线管内,不得有接头和纽结,如有接头必须更换;

5、电视电缆是否存在接头,或在接头处使用分配器;

6、网络线是否存在接头,如有接头必须更换;

7、暗盒是否安装方正,是否在要求的高度;

8、施工人员是否在敷设线管的部位做出标记;

9、暗盒位置、线管走向及线接头位置是否合理。

水路工程的施工标准:

1、所有材料应复合国家标准;

2、根据洁具准确定位出水口及排水口位置;

3、冷热水管排列时,就做到左热右冷,上热下冷;

4、PPR管道热熔连接时间:

管道直径20毫米,加热时间6秒;

直径16毫米,加热时间5秒;

直径25毫米以下管道,熔接完保持时间应大于15秒;

5、塑料水平管道的管卡的间距:

直径15毫米冷水管卡间距不大于0.6米,热水管卡间距不大于0.25

米。直径20毫米冷水管卡间距不大于0.6米,热水管卡间距不大于0.3米。

6、严禁横向开槽,严禁将承重墙体的受力钢筋切断。因为这样施工容易导致墙体的受力结构受到影响,产生平安隐患。顶面打孔不宜过深,深度以能固定管卡为宜。

7、热水管与冷水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m,以免相互影响损耗热能;

8、热水管与电路线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m,以免电路线受热老化、变形,形成平安隐患。

水路工程的验收标准:

1、检查水管及管件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2、检查水管走向是否合理,各出水口的位置是否与卫生洁具的接口对应,是否存在过多的转角和接头;

3、检查软管是否有死弯,连接距离是否大于1米〔软管的连接距离应尽可能地短一些〕;

4、检查所有连接处是否发生渗漏,这可以通过压力测试来检验。

管道安装完成24小时后,须进行管道压力测试,试验前管道应进行平安有效的固定,接头部位必须明露,对管道缓慢注水,以便排出管内气体,对管道内充满水后,进行水密性检测,确认无渗透后,用手动试压泵缓慢升压,试验压力为管道系统压力的1.5倍,一般不大于1兆帕且不小于0.6兆帕。在完成管道安装和测试后,将管道槽填平并做好墙面和地面基层处理。

5、检查软管处是否安装截门〔防止水管开裂后无法更换〕;

6、下水的检查就是采取排水的方法;

7、所有接头、阀门与管道连接处应严密,不得有渗漏现象,管道有坡度。(测试方法:用纸巾在用水时抹拭所有接头、阀门与管道连接处,可以看出有无渗水.)

8、水管安装不得靠近电源,水管与燃气管的间距应不小于500mm。

防水工程的施工标准:

1、防水涂料应该符合国家有关防水的规定;

2、做防水前先做蓄水试验,看KFS的防水是否合格;

3、做防水前应将准备做防水的外表清理干净;

4、一般建议做至少做两遍以上防水涂料;

5、厨房的地面满做,墙面自地涂刷高度不低于30CM;

6、卫生间地面满做,淋浴区自地面起涂刷高度不低于180CM。

防水工程的验收标准:

1、验收时在准备验收的门口做起150mm高的挡水“坝〞;

2、在房间里蓄水,水面最低处不能低于20mm。注意做好水面的高度标记;

3、48小时以后观察水面高度是否发生了明显变化,同时必须到楼下检查相同位置房间的天花板是否出现渗水现象;

4、如果没有出现上述现象,即可认为防水工程验收合格;反之,如发现上述现象,即可认为防水工程不合格,必须整体重做,重新进行验收。

6.空调施工验收规范 篇六

标准号:GB50166-2007 发布日期:2007年10月23日

实施日期:2008年3月1日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HHH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出版单位:中国计划出版社

摘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制订,不仅为有关安装、使用等部门和单位提供了一个全国统一的较为科学合理的技术标准,也为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提供了一个监督管理的技术依据。这对于更好地发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安全防火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规范共分六章内容,其中,第1.0.3、2.1.5、2.1.8、2.2.1、2.2.2、3.2.4、5.1.1、5.1.3、5.1.4、5.1.5、5.1.7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92同时废止。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1999]15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对原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92进行全面修订的基础上编制而成。在规范修订过程中,编制组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施工验收的实践经验,征求了设计、监理、施工、产品制造、消防监督等各有关单位的意见,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规范,最后经专家审查由有关部门定稿。本次规范修订,主要是结合实际应用反映的问题,补充完善了系统设备部件的安装、调试、验收等有关技术内容,增加了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施工及验收要求,修订了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不一致、不协调的技术内容,将原规范系统运行一节改写为系统的使用和维护,以强化系统的维护使用,并对规范从格式到内容的编写进行了全面修改,进一步明确了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在施工及验收中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补充修改了施工及验收工作中需要填写的各类表格。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识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1、总则 1.0.1为了保障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和使用功能,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生产和贮存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

1.0.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必须经过验收。

1.0.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2、基本规定

2.1质量管理

2.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应按附录A划分。2.1.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承担。2.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应按设计要求编写施工方案。施工现场应具有必要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并应按附录B的要求填写有关记录。

2.1.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设计单位应向施工、建设、监理单位明确相应技术要求; 2系统设备、材料及配件齐全并能保证正常施工;

3施工现场及施工中使用的水、电、气应满足正常施工要求。

2.1.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应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设计时,应由原设计单位负责更改。2.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2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交接时,应进行检验,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3系统安装完成后,施工单位应按相关专业调试规定进行调试。4系统调试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控制资料和各类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5施工过程质量检查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人员完成。6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应按附录C的要求填写。

2.1.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质量控制资料应按附录D的要求填写。2.1.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对设备、材料及配件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2.1.9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和设计单位

项目负责人等进行,并按本规范附录E的要求填写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验收记录。

2.2设备、材料进场检验

2.2.1设备、材料及配件进入施工现场应有清单、使用说明书、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国家法定质检机构的检验报告等文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的强制认证(认可)产品还应有认证(认可)证书和认证(认可)标识。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查验相关材料。

2.2.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要设备应是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的产品。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与检验报告一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核对认证(认可)证书、检验报告与产品。

2.2.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非国家强制认证(认可)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与检验报告一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核对检验报告与产品。

2.2.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及配件表面应无明显划痕、毛刺等机械损伤,紧固部位应无松动。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2.2.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及配件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核对相关资料。

3、系统施工

3.1一般规定

3.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具备系统图、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以及消防设备联动逻辑说明等必要的技术文件。

3.1.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包括隐蔽工程验收)、检验(包括绝缘电阻、接地电阻)、调试、设计变更等相关记录。3.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结束后,施工方应对系统的安装质量进行全数检查。

3.1.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时,施工单位应完成竣工图及竣工报告。

3.2布线

3.2.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装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2.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布线时,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对导线的种类、电压等级进行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2.3在管内或线槽内的布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积水及杂物。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3.2.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单独布线,系统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布在同一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2.5导线在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2.6从接线盒、线槽等处引到探测器底座、控制设备、扬声器的线路,当采用金属软管保护时,其长度不应大于2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2.7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接处,均应作密封处理。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2.8管路超过下列长度时,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 1管子长度每超过30m,无弯曲时; 2管子长度每超过20m,有1个弯曲时; 3管子长度每超过10m,有2个弯曲时; 4管子长度每超过8m,有3个弯曲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2.9金属管子入盒,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塑料管入盒应采取相应固定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2.10明敷设各类管路和线槽时,应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吊装线槽或管路的吊杆直径不应小于6m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2.11线槽敷设时,应在下列部位设置吊点或支点: 1线槽始端、终端及接头处; 2距接线盒0.2m处; 3线槽转角或分支处; 4直线段不大于3m处。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2.12线槽接口应平直、严密,槽盖应齐全、平整、无翘角。并列安装时,槽盖应便于开启。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2.13管线经过建筑物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处,应采取补偿措施,导线跨越变形缝的两侧应固定,并留有适当余量。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2.1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导线敷设后,应用500V兆欧表测量每个回路导线对地的绝缘电阻,该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20MΩ。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兆欧表测量。

3.2.15同一工程中的导线,应根据不同用途选不同颜色加以区分,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一致。电源线正极应为红色,负极应为蓝色或黑色。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3控制器类设备的安装

3.3.1火灾报警控制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等控制器类设备(以下称控制器)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宜为1.3~1.5m,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落地安装时,其底边宜高出地(楼)面0.1~0.2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3.2控制器应安装牢固,不应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3.3引入控制器的电缆或导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1配线应整齐,不宜交叉,并应固定牢靠;

2电缆芯线和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与图纸一致,字迹应清晰且不易退色;

3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得超过2根; 4电缆芯和导线,应留有不小于200mm的余量; 5导线应绑扎成束;

6导线穿管、线槽后,应将管口、槽口封堵。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3.4控制器的主电源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并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控制器与其外接备用电源之间应直接连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3.3.5控制器的接地应牢固,并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4火灾探测器安装

3.4.1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2探测器周围水平距离0.5m内,不应有遮挡物;

3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最近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4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安装探测器时,宜居中安装。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0m;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探测器至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安装间距的一半; 5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确需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45°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4.2线型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探测区域的高度不大于20m时,光束轴线至顶棚的垂直距离宜为0.3~1.0m;当探测区域的高度大于20m时,光束轴线距探测区域的地(楼)面高度不宜超过20m;

2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的探测区域长度不宜超过100m;

3相邻两组探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4m。探测器至侧墙水平距离不应大于7m,且不应小于0.5m;

4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的光路上应无遮挡物或干扰源; 5发射器和接收器应安装牢固,并不应产生位移。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3.4.3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在电缆桥架、变压器等设备上安装时,宜采用接触式布置;在各种皮带输送装置上敷设时,宜敷设在装置的过热点附近。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4.4敷设在顶棚下方的线型差温火灾探测器,至顶棚距离宜为0.1m,相邻探测器之间水平距离不宜大于5m;探测器至墙壁距离宜为1~1.5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4.5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安装位置应根据探测气体密度确定。若其密度小于空气密度,探测器应位于可能出现泄漏点的 上方或探测气体的最高可能聚集点上方;若其密度大于或等于空气密度,探测器应位于可能出现泄漏点的下方; 2在探测器周围应适当留出更换和标定的空间; 3在有防爆要求的场所,应按防爆要求施工;

4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在安装时,应使发射器和接收器的窗口避免日光直射,且在发射器与接收器之间不应有遮挡物,两组探测器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14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4.6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样管应固定牢固。

2采样管(含支管)的长度和采样孔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3非高灵敏度的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不宜安装在天棚高度大于16m的场所。

4高灵敏度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在设为高灵敏度时可安装在天棚高度大于16m的场所, 并保证至少有2个采样孔低于16m。

5安装在大空间时,每个采样孔的保护面积应符合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保护面积要求。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4.7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象型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安装位置应保证其视场角覆盖探测区域; 2与保护目标之间不应有遮挡物; 3安装在室外时应有防尘、防雨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4.8探测器的底座应安装牢固,与导线连接必须可靠压接或焊接。当采用焊接时,不应使用带腐蚀性的助焊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4.9探测器底座的连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50mm的余量,且在其端部应有明显标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4.10探测器底座的穿线孔宜封堵,安装完毕的探测器底座应采取保护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4.11探测器报警确认灯应朝向便于人员观察的主要入口方向。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4.12探测器在即将调试时方可安装,在调试前应妥善保管并应采取防尘、防潮、防腐蚀措施。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5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安装

3.5.1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在明显和便于操作的部位。当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宜为1.3~1.5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5.2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牢固,不应倾斜。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5.3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连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50mm的余量,且在其端部应有明显标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6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安装

3.6.1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在安装前,应进行功能检查,不合格者严禁安装。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6.2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外接导线的端部,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6.3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箱体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端子应分开布置,并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3.6.4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应安装牢固,不应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在消防控制室内安装时,还应符合3.3.1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7模块安装

3.7.1同一报警区域内的模块宜集中安装在金属箱内。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7.2模块(或金属箱)应独立支撑或固定,安装牢固,并应采取防潮、防腐蚀等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7.3模块的连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50mm的余量,其端部应有明显标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7.4隐蔽安装时在安装处应有明显的部位显示和检修孔。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8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和火灾警报装置安装

3.8.1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和火灾警报装置安装应牢固可靠,表面不应有破损。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8.2火灾光警报装置应安装在安全出口附近明显处,距地面1.8m以上。光警报器与消防应急疏散指示标志不宜在同一面墙上,安装在同一面墙上时,距离应大于1m。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8.3扬声器和火灾声警报装置宜在报警区域内均匀安装。

3.9消防专用电话安装

3.9.1消防电话、电话插孔、带电话插孔的手动报警按钮宜安装在明显、便于操作的位置;当在墙面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宜为1.3~1.5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9.2消防电话和电话插孔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10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安装

3.10.1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电池应安装在通风良好地方,当安装在密封环境中时应有通风装置。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10.2酸性电池不得安装在带有碱性介质的场所,碱性电池不得安装在带酸性介质的场所。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10.3消防设备应急电源不应安装在靠近带有可燃气体的管道、仓库、操作间等场所。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10.4单相供电额定功率大于30kW、三相供电额定功率大于120kW的消防设备应安装独立的消防应急电源。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11系统接地

3.11.1交流供电和36V以上直流供电的消防用电设备的金属外壳应有接地保护,接地线应与电气保护接地干线(PE)相连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11.2接地装置施工完毕后,应按规定测量接地电阻,并作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仪表测量。

4、系统调试

4.1一般规定

4.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调试,应在系统施工结束后进行。

4.1.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前应具备本规范第3.1.1~3.1.4条所列文件及调试必需的其它文件。

4.1.3调试单位在调试前应编制调试程序,并应按照调试程序工作。4.1.4调试负责人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4.2调试准备

4.2.1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备品备件等应按设计要求查验。4.2.2系统的施工质量应按本规范第3章的要求检查,对属于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应会同有关单位协商解决,并应有文字记录。

4.2.3系统线路应按本规范第3章要求检查系统线路,对于错线、开路、虚焊、短路、绝缘电阻小于20MΩ等应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4.2.4对系统中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气体灭火控制器、消防电气控制装置、消防设备应急电源、消防应急广播设备、消防电话、传输设备、消防控制中心图形显示装置、消防电动装置、防火卷帘控制器、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消防应急灯具控制装置、火灾警报装置等设备分别进行单机通电检查。

4.3火灾报警控制器调试

4.3.1调试前应切断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所有外部控制连线,并将任一个总线回路的火灾探测器以及该总线回路上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等部件连接后,方可接通电源。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3.2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GB4717的有关要求对控制器进行下列功能检查并记录,控制器应满足标准要求: 1检查自检功能和操作级别;

2使控制器与探测器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控制器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短路时发出火灾报警信号除外);在故障状态下,使任一非故障部位的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控制器应在1min内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并应记录火灾报警时间;再使其他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检查控制器的再次报警功能; 3检查消音和复位功能;

4使控制器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控制器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5检查屏蔽功能;

6使总线隔离器保护范围内的任一点短路,检查总线隔离器的隔离保护功能;

7使任一总线回路上不少于10只的火灾探测器同时处于火灾报警状态,检查控制器的负载功能;

8检查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并在备电工作状态下重复第7款检查; 9检查控制器特有的其他功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仪表测量。

4.3.3依次将其他回路与火灾报警控制器相连接,重复4.3.2中2、6、7项检查。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仪表测量。

4.4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调试

4.4.1采用专用的检测仪器或模拟火灾的方法,逐个检查每只火灾探测器的报警功能,探测器应能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4.2对于不可恢复的火灾探测器应采取模拟报警方法逐个检查其报警功能,探测器应能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当有备品时,可抽样检查其报警功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5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调试

4.5.1在不可恢复的探测器上模拟火警和故障,探测器应能分别发出火灾报警和故障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5.2可恢复的探测器可采用专用检测仪器或模拟火灾的办法使其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并在终端盒上模拟故障,探测器应能分别发出火灾报警和故障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6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调试

4.6.1调整探测器的光路调节装置,使探测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6.2用减光率为0.9dB的减光片遮挡光路,探测器不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6.3用产品生产企业设定减光率(1.0~10.0dB)的减光片遮挡光路,探测器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6.4用减光率为11.5dB的减光片遮挡光路,探测器应发出故障信号或火灾报警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7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火灾探测器调试

4.7.1在采样管最末端(最不利处)采样孔加入试验烟,探测器或其控制装置应在120s内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7.2根据产品说明书,改变探测器的采样管路气流,使探测器处于故障状态,探测器或其控制装置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8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象型火灾探测器调试

4.8.1采用专用检测仪器和模拟火灾的方法在探测器监视区域内最不利处检查探测器的报警功能,探测器应能正确响应。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9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调试 4.9.1对可恢复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施加适当的推力使报警按钮动作,报警按钮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9.2对不可恢复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采用模拟动作的方法使报警按钮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当有备用启动零件时,可抽样进行动作试验),报警按钮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0消防联动控制器调试

4.10.1将消防联动控制器与火灾报警控制器、任一回路的输入/输出模块及该回路模块控制的受控设备相连接,切断所有受控现场设备的控制连线,接通电源。

4.10.2按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的有关规定检查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内各类用电设备的各项控制、接收反馈信号(可模拟现场设备启动信号)和显示功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0.3使消防联动控制器分别处于自动工作和手动工作状态,检查其状态显示,并按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的有关规定进行下列功能检查并记录,控制器应满足相应要求: 1自检功能和操作级别。

2消防联动控制器与各模块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时,消防联动控制器能在100s秒内发出故障信号。

3消防联动控制器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时,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4检查消音、复位功能。5检查屏蔽功能。6使总线隔离器保护范围内的任一点短路,检查总线隔离器的隔离保护功能。

7使至少50个输入/输出模块同时处于动作状态(模块总数少于50个时,使所有模块动作),检查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最大负载功能。

8检查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并在备电工作状态下重复第7款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0.4接通所有启动后可以恢复的受控现场设备。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0.5使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工作状态处于自动状态,按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的有关规定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进行下列功能检查并记录:

1按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使相应的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检查消防联动控制器接收火灾报警信号情况、发出联动信号情况、模块动作情况、受控设备的动作情况、受控现场设备动作情况、接收反馈信号(对于启动后不能恢复的受控现场设备,可模拟现场设备启动反馈信号)及各种显示情况; 2检查手动插入优先功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0.6使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工作状态处于手动状态,按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的有关规定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依次手动启动相应的受控设备,检查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联动信号情况、模块动作情况、受控设备的动作情况、受控现场设备动作情况、接收反馈信号(对于启动后不能恢复的受控现场设备,可模拟现场设备启动反馈信号)及各种显示情况。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0.7对于直接用火灾探测器作为触发器件的自动灭火控制系统除符合本节有关规定外,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规定进行功能检查。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1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调试

4.11.1将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与火灾报警控制器相连接,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显示盘通用技术条件》GB17429的有关要求检查其下列功能并记录,控制器应满足标准要求:

1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能否在3s内正确接收和显示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的火灾报警信号。2消音、复位功能。3操作级别。

4对于非火灾报警控制器供电的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应检查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和故障报警功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2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调试

4.12.1切断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所有外部控制连线,将任一回路与控制器相连接后,接通电源。

4.12.2控制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GB16808的有关要求进行下列功能试验,并应满足标准要求。1自检功能和操作级别。

2控制器与探测器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时,控制器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3在故障状态下,使任一非故障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控制器应在1min内发出报警信号,并应记录报警时间;再使其他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检查控制器的再次报警功能。4消音和复位功能。

5控制器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时,控制器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6高限报警或低、高两段报警功能。7报警设定值的显示功能。

8控制器最大负载功能,使至少4只可燃气体探测器同时处于报警状态(探测器总数少于4只时,使所有探测器均处于报警状态)。

9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并在备电工作状态下重复本条第8款的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仪表测量。

4.12.3依次将其他回路与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相连接重复本规范第4.12.2条的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仪表测量。

4.13可燃气体探测器调试

4.13.1依次逐个将可燃气体探测器按产品生产企业提供的调试方法使其正常动作,探测器应发出报警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3.2对探测器施加达到响应浓度值的可燃气体标准样气,探测器应在30s内响应。撤去可燃气体,探测器应在60s内恢复到正常监视状态。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仪表测量。

4.13.3对于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除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将发射器发出的光全部遮挡,探测器相应的控制装置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仪表测量。

4.14消防电话调试 4.14.1在消防控制室与所有消防电话、电话插孔之间互相呼叫与通话,总机应能显示每部分机或电话插孔的位置,呼叫铃声和通话语音应清晰。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4.2消防控制室的外线电话与另外一部外线电话模拟报警电话通话,语音应清晰。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4.3检查群呼、录音等功能,各项功能均应符合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5消防应急广播设备调试

4.15.1以手动方式在消防控制室对所有广播分区进行选区广播,对所有共用扬声器进行强行切换;应急广播应以最大功率输出。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5.2对扩音机和备用扩音机进行全负荷试验,应急广播的语音应清晰。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5.3对接入联动系统的消防应急广播设备系统,使其处于自动工作状态,然后按设计的逻辑关系,检查应急广播的工作情况,系统应按设计的逻辑广播。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5.4使任意一个扬声器断路,其他扬声器的工作状态不应受影响。检查数量:每一回路抽查一个。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6系统备用电源调试

4.16.1检查系统中各种控制装置使用的备用电源容量,电源容量应与设计容量相符。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6.2使各备用电源放电终止,再充电48h后断开设备主电源,备用电源至少应保证设备工作8h,且应满足相应的标准及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7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调试

4.17.1切断应急电源应急输出时直接启动设备的连线,接通应急电源的主电源。

4.17.2按下述要求检查应急电源的控制功能和转换功能,并观察其输入电压、输出电压、输出电流、主电工作状态、应急工作状态、电池组及各单节电池电压的显示情况,做好记录,显示情况应与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相符,并满足要求。

1手动启动应急电源输出,应急电源的主电和备用电源应不能同时输出,且应在5s内完成应急转换;

2手动停止应急电源的输出,应急电源应恢复到启动前的工作状态; 3断开应急电源的主电源,应急电源应能发出声提示信号,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接通主电源,应急电源应恢复到主电工作状态;

4给具有联动自动控制功能的应急电源输入联动启动信号,应急电源应在5s内转入到应急工作状态,且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应不能同时输出;输入联动停止信号,应急电源应恢复到主电工作状态;

5具有手动和自动控制功能的应急电源处于自动控制状态,然后手动插入操作,应急电源应有手动插入优先功能,且应有自动控制状态和手动控制状态指示。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4.17.3断开应急电源的负载,按下述要求检查应急电源的保护功能,并做好记录。

1使任一输出回路保护动作,其他回路输出电压应正常;

2使配接三相交流负载输出的应急电源的三相负载回路中的任一相停止输出,应急电源应能自动停止该回路的其他两相输出,并应发出声、光故障信号; 3使配接单相交流负载的交流三相输出应急电源输出的任一相停止输出,其他两相应能正常工作,并应发出声、光故障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7.4将应急电源接上等效于满负载的模拟负载,使其处于应急工作状态,应急工作时间应大于设计应急工作时间的1.5倍,且不小于产品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仪表测量。

4.17.5使应急电源充电回路与电池之间、电池与电池之间连线断线,应急电源应在100s内发出声、光故障信号,声故障信号应能手动消除。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8消防控制中心图型显示装置调试

4.18.1将消防控制中心图型显示装置与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相连,接通电源。

4.18.2操作显示装置使其显示完整系统区域覆盖模拟图和各层平面图,图中应明确指示出报警区域、主要部位和各消防设备的名称和物理位置,显示界面应为中文界面。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8.3使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分别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和联动控制信号,显示装置应在3s内接收,准确显示相应信号的物理位置,并能优先显示火灾报警信号相对应的界面。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8.4使具有多个报警平面图的显示装置处于多报警平面显示状态,各报警平面应能自动和手动查询,并应有总数显示,且应能手动插入使其立即显示首火警相应的报警平面图。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8.5使显示装置显示故障或联动平面,输入火灾报警信号,显示装置应能立即转入火灾报警平面的显示。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9气体灭火控制器调试

4.19.1切断气体灭火控制器的所有外部控制连线,接通电源。

4.19.2给气体灭火控制器输入设定的启动控制信号,控制器应有启动输出,并发出声、光启动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9.3输入启动设备启动的模拟反馈信号,控制器应在10s内接收并显示。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9.4检查控制器的延时功能,延时时间应在0~30s内可调。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9.5使控制器处于自动控制状态,再手动插入操作,手动插入操作应优先。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9.6按设计控制逻辑操作控制器,检查是否满足设计的逻辑功能。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9.7检查控制器向消防联动控制器发送的启动、反馈信号是否正确。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20防火卷帘控制器调试

4.20.1防火卷帘控制器应与消防联动控制器、火灾探测器、卷门机连接并通电,防火卷帘控制器应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4.20.2手动操作防火卷帘控制器的按钮,防火卷帘控制器应能向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防火卷帘启、闭和停止的反馈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20.3用于疏散通道的防火卷帘控制器应具有两步关闭的功能,并应向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反馈信号。防火卷帘控制器接收到首次火灾报警信号后,应能控制防火卷帘自动关闭到中位处停止;接收到二次报警信号后,应能控制防火卷帘继续关闭至全闭状态。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仪表测量。

4.20.4用于分隔防火分区的防火卷帘控制器在接收到防火分区内任一火灾报警信号后,应能控制防火卷帘到全关闭状态,并应向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反馈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21其他受控部件调试 4.21.1对系统内其他受控部件的调试应按相应的产品标准进行,在无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时,宜按产品生产企业提供的调试方法分别进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2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系统性能调试

4.22.1将所有经调试合格的各项设备、系统按设计连接组成完整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检查系统的各项功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22.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连续运行120h无故障后,按本规范附录C规定填写调试记录表。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中)

5、系统的验收

5.1一般规定

5.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负责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5.1.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验收时应按本规范附录E的要求填写相应的记录。

5.1.3对系统中下列装置的安装位置、施工质量和功能等进行验收。1火灾报警系统装置(包括各种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报警控制器和区域显示器等);

2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含消防联动控制器、气体灭火控制器、消防电气控制装置、消防设备应急电源、消防应急广播设备、消防电话、传输设备、消防控制中心图形显示装置、模块、消防电动装置、消火栓按钮等设备);

3自动灭火系统控制装置(包括自动喷水、气体、干粉、泡沫等固定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

4消火栓系统的控制装置; 5通风空调、防烟排烟及电动防火阀等控制装置; 6电动防火门控制装置、防火卷帘控制器; 7消防电梯和非消防电梯的回降控制装置; 8火灾警报装置;

9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控制装置; 10切断非消防电源的控制装置; 11电动阀控制装置; 12消防联网通信;

13系统内的其它消防控制装置。

5.1.4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设计的各项系统功能进行验收。

5.1.5系统中各装置的安装位置、施工质量和功能等的验收数量应满足以下要求。

1各类消防用电设备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装置,应进行3次转换试验,每次试验均应正常。

2火灾报警控制器(含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按实际安装数量全部进行功能检验。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中其他各种用电设备、区域显示器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功能检验:

1)实际安装数量在5台以下者,全部检验; 2)实际安装数量在6~10台者,抽验5台;

3)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台者,按实际安装数量30%~50%的比例、但不少于5台抽验;

4)各装置的安装位置、型号、数量、类别及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3火灾探测器(含可燃气体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模拟火灾响应(可燃气体

报警)和故障信号检验:

1)实际安装数量在100只以下者,抽验20只(每个回路都应抽验); 2)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0只,每个回路按实际安装数量10%~20%的比例进行抽验,但抽验总数应不少于20只;

3)被检查的火灾探测器的类别、型号、适用场所、安装高度、保护半径、保护面积和探测器的间距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4室内消火栓的功能验收应在出水压力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条件下,抽验下列控制功能:

1)在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次;

2)消火栓处操作启泵按钮,按5%~10%的比例抽验。

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条件下,抽验下列控制功能: 1)在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次;

2)水流指示器、信号阀等按实际安装数量的30%~50%的比例进行抽验; 3)压力、电动阀、电磁阀等按实际安装数量全部进行检验。开关 6气体、泡沫、干粉等灭火系统,应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系统设计规范的条件下按实际安装数量的20%~30%的比例抽验下列控制功能: 1)自动、手动启动和紧急切断试验1~3次;

2)与固定灭火设备联动控制的其它设备动作(包括关闭防火门窗、停止空调风机、关闭防火阀等)试验1~3次。

7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5樘以下的应全部检验,超过5樘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20%的比例,但不小于5樘,抽验联动控制功能。

8防烟排烟风机应全部检验,通风空调和防排烟设备的阀门,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20%的比例,抽验联动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报警联动启动、消防控制室直接启停、现场手动启动联动防烟排烟风机1~3次;

2)报警联动停、消防控制室远程停通风空调送风1~3次;

3)报警联动开启、消防控制室开启、现场手动开启防排烟阀门1~3次。9消防电梯应进行1~2次手动控制和联动控制功能检验,非消防电梯应进行1~2次联动返回首层功能检验,其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10火灾应急广播设备,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20%的比例进行下列功能检验。

1)对所有广播分区进行选区广播,对共用扬声器进行强行切换; 2)对扩音机和备用扩音机进行全负荷试验; 3)检查应急广播的逻辑工作和联动功能; 11消防专用电话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控制室与所设的对讲电话分机进行1~3次通话试验; 2)电话插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20%的比例进行通话试验;

3)消防控制室的外线电话与另一部外线电话模拟报警电话进行1~3次通话试验。

12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控制装置应进行1~3次使系统转入应急状态检验,系统中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均应能转入应急状态。

5.1.6本节各项检验项目中,当有不合格时,应修复或更换,并进行复验。复验时,对有抽验比例要求的,应加倍检验。

5.1.7系统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系统内的设备及配件规格型号与设计不符、无国家相关证明和检验报告的,系统内的任一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无法发出报警信号,无法实现要求的联动功能的,定为A类不合格。

2验收前提供资料不符合本规范第5.2.1条要求的定为B类不合格。3除1、2款规定的A、B类不合格外,其余不合格项均为C类不合格。4系统验收合格评定为:A=0,B≤2,且B+C≤检查项的5%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5.2验收前的准备

5.2.1系统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设计变更通知书、竣工图; 2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3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检验报告、合格证及相关材料。

5.2.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前,建设和使用单位应进行施工质量检查,同时确定安装设备的位置、型号、数量,抽样时应选择有代表性、作用不同、位置不同的设备。

5.3验收

5.3.1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规定和本规范3.2节要求对系统的布线进行检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5.3.2按本规范第5.2.1条要求验收技术文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3.3火灾报警控制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3.3节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规格、型号、容量、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4.3节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火灾报警控制器》GB4717和产品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5.3.4点型火灾探测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点型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3.4节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点型火灾探测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点型火灾探测器的的功能验收应按按本规范第4.4节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3.5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4节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4.5节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3.6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4节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功能验收应按按本规范第4.6节的要求进行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3.7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火灾探测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4节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火灾探测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采样孔加入试验烟,空气吸气式火灾探测器在120s内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检验方法:秒表测量,观察检查。

依据说明书使采样管气路处于故障时,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火灾探测器在100s内应发出故障信号。检验方法:秒表测量,观察检查。

5.3.8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象型火灾探测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象型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4节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象型火灾探测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在探测区域最不利处模拟火灾,探测器应能正确响应。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3.9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5节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施加适当推力或模拟动作时,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能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3.10消防联动控制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3节和第3.6节的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消防联动控制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功能验收应按规范第4.10.1~4.10.6条逐项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4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状态时,其功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要求; 检验方法:按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使相应的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检查消防联动控制器接收火灾报警信号情况、发出联动信号情况、模块动作情况、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的动作情况、现场设备动作情况、接收反馈信号(对于启动后不能恢复的受控现场设备,可模拟现场设备启动反馈信号)及各种显示情况;检查手动插入优先功能。

5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手动状态时,其功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要求。

检验方法:使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工作状态处于手动状态,按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依次启动相应的受控设备,检查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联动信号情况、模块动作情况、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的动作情况、现场设备动作情况、接收反馈信号(对于启动后不能恢复的受控现场设备,可模拟现场设备启动反馈信号)及各种显示情况。5.3.11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3节和第3.6节的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的控制、显示功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的有关要求。

检验方法:依据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的有关要求进行检查。

5.3.12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3节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的功能验收应按第4.11节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3.13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3节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规格、型号、容量、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功能验收应按第4.12节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3.14可燃气体探测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4节的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可燃气体探测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4.13节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3.15消防电话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电话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9节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消防电话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消防电话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4.14节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3.16消防应急广播设备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应急广播设备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3节和第3.8节的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消防应急广播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消防应急广播设备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4.15节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3.17系统备用电源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系统备用电源的容量应满足相关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系统备用电源的工作时间应满足相关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充电48h后,断开设备主电源,测量持续工作时间。5.3.18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验收应满足下列要求: 1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10节的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4.17节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3.19消防控制中心图形显示装置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控制中心图形显示装置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消防控制中心图形显示装置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4.19节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3.20气体灭火控制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气体灭火控制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3节的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气体灭火控制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气体灭火控制器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4.20节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3.21防火卷帘控制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防火卷帘控制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3节的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防火卷帘控制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防火卷帘控制器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4.20节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3.22系统性能的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要求。

检验方法:依据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进行检查。

5.3.23消火栓的控制功能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和设计的有关要求。

检查方法:在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次。

5.3.2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控制功能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和设计的有关要求。

检查方法:在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次。

5.3.25泡沫、干粉等灭火系统的控制功能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和设计的有关要求。

检查方法:自动、手动启动和紧急切断试验1~3次;与固定灭火设备联动控制的其它设备动作(包括关闭防火门窗、停止空调风机、关闭防火阀等)试验1~3次。

5.3.26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挡烟垂壁的功能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和设计的有关要求。

检查方法:依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和设计的有关要求进行检查。

5.3.27防烟排烟风机、防火阀和防排烟系统阀门的功能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和设计的有关要求。

检查方法:报警联动启动、消防控制室直接启停、现场手动启动防烟排烟风机1~3次;报警联动停、消防控制室直接停通风空调送风1~3次;报警联动开启、消防控制室开启、现场手动开启防排烟阀门1~3次。5.3.28消防电梯的功能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和设计的有关要求。

检查方法:消防电梯应进行1~2次手动控制和联动控制功能检验,非消防电梯应进行1~2次联动返回首层功能检验。

5.3.28本节各项检验项目中,当有不合格时,应修复或更换,并进行复验。复验时,对有抽验比例要求的,应加倍检验。

6、系统的使用和维护

6.1使用前准备

6.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使用单位应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

6.1.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正式启用时,应具有下列文件资料: 1系统竣工图及设备的技术资料; 2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 3系统的操作规程及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4系统操作员名册及相应的工作职责; 5值班记录和使用图表。

6.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建立包括本规范第6.1.2条规定的技术档案,并应有电子备份档案。

6.2使用和维护

6.2.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保持连续正常运行,不得随意中断。6.2.2每日应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功能,并按本规范附录F的要求填写相应的记录。

6.2.3每季度应检查和试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下列功能,并按本规范附录F的要求填写相应的记录。

1采用专用检测仪器分期分批试验探测器的动作及确认灯显示; 2试验火灾警报装置的声光显示;

3试验水流指示器、压力等报警功能、信号显示开关; 4对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进行1~3次自动切换试验; 5用自动或手动检查消防控制设备的控制显示功能:

(1)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泡沫、气体、干粉等灭火系统的控制设备;(2)抽验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门,数量不小于总数的25%;

(3)选层试验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并试验公共广播强制转入火灾应急广播的功能,抽检数量不小于总数的25%;

(4)火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的控制装置;(5)送风机、排烟机和自动挡烟垂壁的控制设备。6检查消防电梯迫降功能;

7应抽取不小于总数25%的消防电话和电话插孔在消防控制室进行对讲通话试验。

6.2.4每年应检查和试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下列功能,并按本规范附录F的要求填写相应的记录。

1应用专用检测仪器对所安装的全部探测器和手动报警装置试验至少1次; 2自动和手动打开排烟阀,关闭电动防火阀和空调系统; 3对全部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的试验至少1次; 4强制切断非消防电源功能试验;

5对其他有关的消防控制装置进行功能试验。

6.2.5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投入运行2年后,应每隔3年至少全部清洗一遍;通过采样管采样的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根据使用环境的不同,需要对采样管道进行定期吹洗,最长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一年;探测器的清洗应由有相关资质的机构根据产品生产企业的要求进行。探测器清洗后应做响应阈值及其他必要的功能试验,合格者方可继续使用。不合格探测器严禁重新安装使用,并应将该不合格品返回产品生产企业集中处理,严禁将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随意丢弃。可燃气体探测器的气敏元件超过生产企业规定的寿命年限后应及时更换,气敏元件的更换应由有相关资质的机构根据产品生产企业的要求进行。

6.2.6不同类型的探测器应有10%但不少于50只的备品。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下)本规范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本规范中应按规定的标准,规范或其他有关规定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条文说明

1、总则

1.0.1本条说明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即为了提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确保系统正常运行,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人们为了及早发现和通报火灾,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扑灭火灾而

设置在建筑物内或其他场所的一种自动消防系统,它是一种应用相当广泛的现代消防设施,是人们同火灾作斗争的一种有力工具。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深人发展和消防保卫工作的不断加强,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等一系列消防技术法规的贯彻实施,我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推广应用有了很大发展,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安全防火工作中已经并将继续发挥出日益显著的作用。

本规范的制定,不仅为有关安装、使用等部门和单位提供了一个全国统一的较为科学合理的

技术标准,也为验收机构提供了一个监督管理的技术依据。这对于更好地发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安全防火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0.2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和不适用范围。本规范是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配套规范,适用范围和不适用范围与该规范是一致的。

1.0.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安装、调试,是专业睦很强的技术工作,需要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完成。此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必须经过建设部门组织的验收.以确保系统完好、无误,正常可靠。

1.0.4本条规定了本规范与其他有关规范的关系。本规范是一本专业技术规范,其内容涉及范围较广。在执行中,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以保证标准、规范的协调一致性。

2、基本规定 2.1质量管理

2.1.1本条按照火灾目动报警系统的特点对分邵、分项工程进行划分。2.1.2本条对施工企业的资质要求作出了规定。施工队伍的素质是确保工程施工质量的关键。本条强调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应与工程的等级相对应,资质等级低的施工企业因其管理水平不高、施工专业技术人员素质等问题,无法完成等级高的施工项目。

2.1.3施工方案对指导工程施工和提高施工质量,明确质量验收标准很有效,同时有利于监理或建设单位审查并互相遵守。

2.1.4本条规定了系统施工前应具备的技术、物质条件。这些规定是施工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2.1.5为保证工程质量,强调施工单位无权任意修改设计图纸,应按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有必要进行修改时,需经原设计单位负责修改。

2.1.6本条具体规定了系统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的主要方面一是按施工技术标准控制每道工序的质量,二是施工单位每道工序完成后除了自检、专职质量检查员检查外,还强调了工序交接检查,上道工序还应满足下道工序的施工条件和要求;同样相关专业工序之间也应进行中间交接检验,使各工序和各相关专业之间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三是工程完工后应进行调试,调试应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调试规定进行。

2.1.7本条要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质量控制资料填写格式应满足本规范附录D的要求。

2.1.8本条强调在施工前应对设备、材料及配件进行检查,检查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安装使用。2.1.9本条强调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责任人及填写记录表的格式要求。2.2设备、材料进场检验

2.2.1本条规定了设备、材料及配件进人施工现场前文件检查的内容。其中检验报告及认证(认可)证书是国家法定机构颁发的,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有许多产品是国家强制认证(认可)和型式检验的,进场前必须具备与产品对应的检验报告和证书;另外国家相关法规规定认证(认可)产品应贴有相应国家机构颁发的认证(认可)标识。因此检验报告、证书和标识是证明产品满足国家相关标准和法规要求的法定证据。

2.2.2本条强调应重点检查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是否与认证(认可)证书的内容一致。从近年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使用情况来看,个别企业存在送检产品与实际工程应用产品质量不一致或因考虑经济原因更改已通过检验的产品等现象,造成产品质量存在先天缺陷,使系统容易产生无法开通、误报率高、误动作等问题,严重影响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因此,在设备、材料及配件进场前,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应组织人员认真检查、核对。

2.2.3本条强调应重点检查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是否与检验报告的内容一致。对于非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应通过核对检验报告来确保该产品是通过国家相关检验机构检验的产品。

2.2.4通过目测检验主要设备、材料和配件的外观及结构完好性。2.2.5本条强调设备、材料及配件的规格、型号应与设计方案一致,符合设计要求,且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及安装使用说明书。

3、系统施工 3.1一般规定

3.1.1本规定考虑到在设计单位尚未最后选定设备、完成设计图纸的情况下,为了不影响施工单位与土建配合,故制定这条最低要求。

3.1.2主要目的是强调在施工过程中做好相关记录,为竣工验收及资料归档做准备。

3.1.3目的是强调施工方应全数检查系统的安装质量。

3.1.4施工完毕后,可能有的图纸已经修改,有的产品已经变更。如果进行系统调试时缺乏必需的资料和文件,调试困难将很大。规定此条将便于调试能够顺利进行。3.2布线 3.2.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布线要求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规定是一致的,所以必须遵守此条规定。

3.2.2参见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中第10.1.1条要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和50V以下的供电线路,应采用电压等级不低于交流250V的铜芯绝缘导线或铜芯电缆。采用交流220/380V的供电和控制线路应采用电压等级不低于交流500V的铜芯导线或铜芯电缆。3.2.3在穿线前必须将管槽中积水及杂物清除干净,因为有些暗敷线路若不清除杂物势必影响穿线。内有积水影响线路的绝缘。有些施工单位对此条很不注意,有些工程在穿线时发生堵管现象,造成返工。有些备用管在急用时也有此类情况发生。此条规定,目的在于确保穿线顺利进行,提高系统运行的可靠性。3.2.4此条规定是为了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3.2.5实践证明,因管内或槽内有接头将影响线路的机械强度,另外有接头也是故障的隐患点,不容易进行检查,所以必须在接线盒内进行连接,以便于检查。

3.2.6此条主要是为了提高系统正常运行的可靠性。

3.2.7在多尘和潮湿的场所,为防止灰尘和水汽进人管内引起导电,影响工程质量,所以规定管子的连接处、出线口均应做密封处理。

3.2.8因管子太长和弯头太多,会使穿线时发生困难,故作本条规定。3.2.9为了保证管子与盒子不脱落,导线不致于穿在管子与盒子外面,确保工程质量,故作本条规定。

3.2.10为了确保穿线顺利。若不做固定,在施工过程中将发生跑管现象。最好用单独的卡具,防止受其他设备检修的影响。

3.2.11为了增加机械强度,防止弧垂很大,确保工程质量,设置吊点和支点。设置吊点和支点时,线槽重量大的间距1.0m,重量轻的间距1.5m。3.2.12本条规定目的是确保系统的可靠运行及便于维护。3.2.13本条规定是使线路不致断裂,从而提高系统运行的可靠性。3.2.14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要求相应提出。

3.2.15有些施工使用导线的颜色五花八门,有时接错,有时找不到线,影响调试与运行,为了避免上述问题,最低要求是把正极与负极区分开来,其他线路不作统一规定,但同一工程中相同用途的绝缘导线颜色应一致。3.3控制器类设备安装

3.3.1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的规定编写。落地安装时,为了防潮,规定距地面应有一定距离。

3.3.2控制器要求安装牢固,不得倾斜,其目的是为了美观.并避免运行时因墙不坚固而脱落,影响使用。

3.3.3从一些竣工工程的情况看,有不少工程控制器外接线很乱,无章法,随意接线。端子上的线并接太多,又无端子号,很不规范。故制定此条,以便于维修。

3.3.4按消防设备通常要求,控制器的主电源应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用插头连接,这有利于消防设备安全运行。也为了防止用户经常拔掉插头做其他用。3.3.4控制器的接地是系统正常与安全可靠运行的保证,由于接地不牢固往往造成系统误报或其他不正常现象发生。所以控制器的接地必须牢固。3.4火灾探测器安装

3.4.1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的规定编写。

3.4.2本条目的是规范线型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的安装,确保系统的可靠运行。

3.4.3本条目的是规范缆式线型感温探测器在某些场所的安装,确保其能可靠探测初期火灾。

3.4.4本条目的是规范线型差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确保其能可靠运行。3.4.5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安装位置很重要,为确保其能有效探测作此条规定。

3.4.6本条目的是规范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火灾探测器的安装,确保其胜能可靠。

3.4.7本条目的是规范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像型火灾探测器的安装,确保其性能可靠。

3.4.8探测器底座安装应牢靠固定,以免工程完工后出现脱落现象,影响使用。焊接必须用无腐蚀的助焊剂,否则接头处腐蚀脱开或增加线路电阻,影响正常报警。

3.4.9此条规定是为了便于维修。3.4.10封堵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潮气、灰尘进管,影响绝缘。底座安装完毕后采取保护措施的目的是避免因施工时各工种交叉进行而损坏底座。为满足这条要求,有些制造厂的产品中自备保护部件,在无自备保护部件时,尤其要强调满足此条要求。

3.4.11探测器报警确认灯面向便于人员观察的主要人口,是为了让值班人员能迅速找到哪只探测器报警,便于及时处理事故。

3.4.12探测器在调试时方可安装的理由是,因为提前安装上,易在别的工种施工时被破坏;另一方面,施工现场未完工,灰尘及潮湿易使探测器误报或损坏,故一定要调试时再安装。探测器在安装前应妥善保管。从一些工程中发现,由于保管不善,造成探测器的不合格现象发生已有多起,故制定本条。3.5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安装

3.5.1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的规定编写。

3.5.2从一些施工完毕的工程中发现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安装不牢固,有脱落现象,有的工程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倾斜很多,既不美观,也不便操作,故规定此条。

3.5.3此条规定为了便于调试、维修,确保正常工作。3.6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安装

3.6.1本条为一般原则要求,功能不合格的产品不能安装使用。3.6.2加端子号的目的是便于检查及校核接线是否正确。

3.6.3消防控制设备盘(柜)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端子应严格分开并有标志,否则工程中由于安装疏忽,很容易造成设备烧毁,这样的现象在以往的调试中发现很多。为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与维修要求,必须严格执行此条。3.6.4为保证系统运行的可靠作此规定。3.7模块安装

3.7.1模块安装在金属模块箱内,主要是考虑其运行的可靠隆和检修的方便。

3.7.2本条是用于保障模块安装的牢固并防潮、防腐蚀。3.7.3本条主要是为了便于调试和维修 3.7.4本条主要是为了便于调试和维修。3.8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和火灾警报装置安装 3.8.1本条为一般原则要求。

3.8.2本条主要是考虑发生火灾时,便于人员疏散。

3.8.3本条主要是保障扬声器和火灾声警报装置能更好地发挥作用。3.9消防电话安装

3.9.1本条主要是考虑使用方便

3.9.2消防电话和电话插孔安装处应有明显标志.主要是为了在火灾时能及时找到。

3.10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安装

3.10.1本条主要考虑电池工作的安全性。3.10.2本条主要考虑电池的特性。3.10.3本条为安全胜要求。

3.10.4主要考虑到应急电源运行的可靠性和供电系统安全的冗余陛,因为应急电源的容量加大,应急启动和运行的可靠睦会下降;且容量过大时一旦应急电源发生故障,会导致所有负载均无法应急工作,因此有必要提高应急供电系统安全的冗余性。3.11系统接地

3.11.1本条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使用人员及设备的安全。

3.11.2按隐蔽工程要求,应及时测量,并做好记录。目的是为了确保隐蔽工程的质量,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4、系统调试 4.1一般规定

4.1.1本条规定的依据是世界各先进国家的安装规范都有类似的规定。同时我国多年来火灾报警系统的调试工作也表明,只有当系统全部安装结束后再进行系统调试工作,才能做到系统调试程序化、合理化。那种边进行安装,边进行调试的做法,会给日后的系统运行造成很多隐患。4.1.2典型调查表明,近年来由于文件资料不全给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安装、调试和正常运行都带来很大困难。因此本条明确规定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开通前必须具备的文件,这些文件包括: l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图。

2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平面图。3消防设备联动逻辑说明或设计要求。4设备安装技术文件:

1)安装尺寸图(包括控制设备、联动设备的安装图.探测器预埋件,端子箱安装尺寸等);2)设备的外部接线图(包括设备尾线编号、端子板出线等)。5变更设计部分的实际施工图。

6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包括消防设备联动逻辑设计要求变更);7安装验收单:

1)安装技术记录(包括隐蔽工程检验记录);2)安装检验记录(包括绝缘电阻、接地电阻的测试记录)。8设备的便用说明书(包括电路图以及备用电掠的充放电说明)。

4.1.3调试单位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前,应针对不同的工程项目制定调试程序,尤其对重大工程调试前一定要编写调试方案(建议实行工程项目责任工程师制),如根据消防设备联动逻辑说明,在调试前作出“联动逻辑关系表”等。这样不仅可以保证调试工作顺利进行,还可以使调试工作最大限度地满足规范的各项要求,故本条对调试前编制调试程序作明确规定。

4.1.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工作是一项专业技术非常强的工作,国内外不同生产厂家的火灾自动报警产品不仅型号不同,外观各异,而且从报警概念、传输技术和系统组成上都有区别,特别是近年来国内外产品广泛采用了计算机、多路传输和智能化等多种高新技术,因此,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调试需要熟悉此专业技术的专门人员才能完成。所以本条明确规定了调试负责人必须由有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一般应由生产厂的工程师(或相当于工程师水平的人员)或生产厂委托的经过训练的人员担任。4.2调试准备

4.2.1本条规定了调试前应对火灾自动报警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和备品备件等进行查验。从实际应用情况看,有的企业管理素质差,发货差错时有发生,特别是备品备件和技术资料不齐全,给调试和正常运行都带来了困难,甚至影响到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可靠性。所以,按本条规定,备品备件和技术资料应齐备。4.2.2本条规定进行调试的人员,按本规范第3章的要求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安装工作。这是一个交接程序。从目前国内清况看,很多工程由于交接不清互相扯皮,耽误工期,从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的角度讲这是下道工序对上道工序的互检丁作,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可靠运行会起到很好的保证作用。4.2.3本条规定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外部线路的检查工作,它的必要性在于几乎没有一个工程不出现接线错误,这种错误往往会造成严重后果。另外,有很多工程由于施工中对外部线路接头未按规定进行操作,或导线划伤等原因造成绝缘电阻小于20Mn,本条也规定了应对其进行处理。应该注意的是,在查线过程中一定要按厂家的说明,使用合适的工具,合理的方法检查线路,避免底座或探测器等设备元器件的损坏。

4.2.4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第5.2.1条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的选择作了具体规定.不论选用哪一种系统都应按照消防设备产品说明书要求,单机通电后才能接人系统。这样做可以避免单机工作不正常时,影响系统中其他设备的运行。4.3火灾报警控制器调试。

本节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GB4717的要求列出了基本功能。这些功能是必

备的,在调试开通过程中必须逐项检查,应全部满足要求并记录。对产品说明书的其他功能,如产品说明书有规定,在调试时就应逐一检查。4.4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调试

本节规定系统正常后,应使用专用的检测仪器或模拟火灾的方法对每只探测器进行试验。特

别要注意的是:当采用模拟火灾的方法对探测器进行试验时,不应使探测器受污染或使塑料外壳变色而影响使用效果。对不可恢复的火灾探测器应采用联动模拟报警方法检查其报警功能。4.5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调试

本节规定系统正常后,对不可恢复的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及可恢复的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应

分别进行模拟火警或模拟火灾的办法使其发出报警信号,并均应在其各自的终端盒上模拟故障。

4.6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调试 本节规定系统正常后,应首先对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光路调节装置进行调整,使探测

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然后再用产品生产企业设定的各种减光率的减光片遮挡光路对探测器进行各项功能试验。

4.7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火灾探测器调试

本节规定强调两点,第一,对空气采样式火灾探测器进行调试时应在采样管的末端(最不利处)采样孔加人试验烟对其进行试验;第二,依据产品说明书,使探测器的采样管气路发生变化,探测器或其控制器应在1005内发出故障信号。4.8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像型火灾探测器调试

本节强调在探测器监视区域最不利处采用专用检测仪器或模拟火灾的方法检查探测器的报

警功能。

4.9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调试

本节规定在系统正常后,对每只可恢复或不可恢复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均应进行火灾报警试

验。

4.10消防联动控制器调试

本节按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的要求列出了基本功能,这些功能是

必备的,在调试时必须逐项检查,全部满足要求。在调试开通过程中,应先将消防联动控制器与火灾报警控制器一个回路的输人/输出模块及该回路模块控制的消防电器控制设备相连接。此时应注意:一定要将所有现场受控设备的控制连线断开(如消防泵电机连线等),方可接通电源进行本节第4.10.2~4.10.6条的各项检查,这样做的目的是避免在做上述各项检查时使现场受控设备误启动或造成不必要的其他损失.当第4.10.2~4.10.6条所规定的在一个回路上的各项检查全部满足后,最后进行本节第4.10.8条规定的各项检查。消防联动控制器和消防电气控制设备的调试是一项复杂而细致的工作,调试单位应严格按照第4.10.1~4.10.7条的步骤进行调试,这样既可以满足规范要求,又可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4.11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调试

本节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显示盘通用技术条件》GB17429-1998的要求列出了基本功能,这些功能是必备的,在调试开通过程中必须逐项检查,应全部满足要求并对各功能检查进行记录。如果区域显示器的显示方式是数码管或数字液晶显示时,调试单位应将区域显示的回路号地址号与实际显示的部位编制成对照表提供给用户。

4.12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调试

本节按现行国家标准《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GB16808-1997列出了基

本功能,在调试开通过程中必须逐项检查,全部满足要求并做记录。4.13可燃气体探测器调试

目前,可燃气体探测器一般是按生产企业提供的调试方法进行检查。调试时应逐项检查,并

全部满足要求。如采用加人标准气样法进行调试,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可燃气体探测器》GB15322的规定进行。4.14消防电话调试

本节规定了消防电话的调试内容。消防电话线路的可靠性关系到火灾时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是

否灵活畅通,所以调试过程中应检查其线路是否为独立布线,且应使消防电话分机和电话插孔的功能正常,语音清晰。同时应对消防控制室的外线电话与另一部外线电话模拟“119”台通话进行检查。4.15消防应急广播设备调试

本节规定了火灾应急广播的调试内容及要求,火灾应急广播属于火灾警报装置类,对人员疏

散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建筑中火灾应急广播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本节中规定的调试内容应逐一检查并全部满足要求。4.16系统备用电源调试

本节规定强调了对系统备用电源的调试。国内近年来不少消防工程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备

7.空调施工验收规范 篇七

1 对象与方法

1.1 评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1987年)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11年)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WS 394-2012)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 (WS/T 395-2012)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019-2003) 、《商场 (店) 、书店卫生标准》 (GB 9670-1996) 以及该超市提供的相关材料[1,2,3,4]。

1.2 评价范围

该项目25套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其中包括卖场的16套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和租赁区9套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1.3 评价内容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备设置和布局是否符合卫生要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状况是否符合卫生要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结果是否符合卫生标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情况等方面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1.4 评价方法

根据该项目集中空调的特点, 采用风险评估法、查表分析法和系统工程分析法等对空调设备设施卫生状况和检测数据进行综合评价〔5〕。

1.5质量控制

现场检测仪器经过计量检定合格, 仪器使用前经校准, 现场检测人员和评价人员均持证上岗, 空调系统的危害因素均采用国家标准检测方法。

2 结果

2.1 基本情况

该项目属新建项目。该项目所在建筑占地26 700 m2, 建筑面积51 037 m2。分为三层, 其中一、二层 (带夹层) 为经营区, 周边为租赁区。三层及屋顶为停车场, 地下一层为设备间。该项目共有25套回风式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16套用于调节卖场空气质量, 9套用于调节租赁区空气质量。设有4台开放式冷却塔, 空调补水采用软化水机房补水方式。

2.2 设备设施布局现场调查

2.2.1 空气处理设备

该项目包括25套一次回风式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其中, 地上一层租赁区设有7台吊顶式空气处理机组。其他区域采用18台落地式空气处理机组, 分别设置于10个空调机房内, 其中地上一夹层有8台, 位于租赁区2个空调机房2台和卖场区4个空调机房6台;地上二层有2台, 位于租赁区2个空调机房;地上二夹层有8台, 位于租赁区的2个空调机房2台和卖场区2个空调机房6台。

该项目每台空调机都设有新风阀和回风阀, 阀门联动装置功能有效, 可以应急关闭回风和新风。组合式空气处理机组为双风机, 能保证过度季节的全新风运行。该项目未安装加湿、除湿设备和空气净化消毒装置。

2.2.2 空气输送、分配设备

该项目共有11个壁式新风口, 均设置在主体建筑外墙, 新风口设置了防雨防风百叶及防虫网, 风机设置了初效过滤器。地上一层租赁区吊顶式空调机组, 未设置独立新风口;地上一夹层有4个新风口, 位于建筑主体的西北侧外立面, 风口下缘最低距室外地面均>5 m, 周围没有其他污染源;地上二夹层有6个新风口, 其中3个为AHU/2a F-1~3的空调机组新风口, 位于建筑主体的西南侧, 3个为AHU/2a F-4~6的空调机组新风口, 位于建筑主体的东侧, 风口下缘最低距室外地面均>5 m, 周围没有其他污染源。AHU/1a F-9, 10、AHU/2F-1, 2和AHU/2a F-9, 10空调机组通过风井采集室外新风, 共用1个新风口。风井新风口设置在顶层平台, 高于顶层地面2 m, 距离冷却塔30 m, 四周为停车场停车位, 距最近停车位1 m。

该项目通风管道材料为优质镀锌薄钢板, 主送风管道采用不燃型离心玻璃棉保温材料对镀锌板进行了包裹;风管穿越机房、楼板和防火墙处设有防火阀;风管未预留供清洗、消毒用可开闭窗口。该项目采用铝合金散流器送风, 气流组织形式均为上送上回。

2.2.3 空调水系统设备

空调水系统采用两管制水系统, 采用膨胀罐补水定压。空调补水方式采用软化水机房补水。机房混合静压箱的底面有一定坡度, 最低点与排水管相连接, 设置排水水封, 部分机房冷凝水管与总排水管呈敞开式连接。该项目设有4台开放式冷却塔, 位于主体建筑顶层东北侧, 周围有隔离网。北侧为大船集团办公大楼, 距离为50m。东侧、南侧、西侧为停车场停车位, 距离最近停车位5 m。

2.3 卫生状况调查

该项目风口表面较清洁。机房周围为卖场区、库房区或租赁区, 周围未见污染源;空气过滤器的过滤网无破损、堵塞, 边缘密封程度好;混合静压箱底面清洁无死水;机房内干燥, 地面无杂物, 但冷凝水排水管的敞开连接处地面有少量积水。风管管道无破损, 管道内可见少量积尘, 未见其他污染物;送风和回风口的铝合金散流器和百叶可防鼠;冷却塔已开机启用, 塔内无沉积物。

2.4 现场检测

2.4.1 现场检测设备

该项目集中空调检测仪器已通过了本年度计量检定, 并在使用前进行了单机校准, 详见表1。

2.4.2 现场检测结果

该项目共有25套一次回风式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按照随机性、代表性和可行性的抽样原则, 抽取集中地5套空调系统进行检测。检测项目包括新风量;送风中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菌总数、真菌总数和β-溶血性链球菌;风管内表面积尘量、细菌总数和真菌总数;冷却水、冷凝水中嗜肺军团菌。

2.4.2. 1 新风量

因该项目空调系统的新风管均无符合检测要求的测量断面, 故仅能按照设计参数进行评价。新风量评价结果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见表2。

2.4.2. 2 送风中可吸入颗粒物PM10

本次评价在每套空调系统随机抽取5个送风口, 送风口面积在0.1 m2以上的设置5个检测点, <0.1 m2的设置3个检测点。检测送风中可吸入颗粒物PM10, 检测结果为每套空调系统5个送风口检测值的平均值。检测结果均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 见表3。

2.4.2. 3 送风中的细菌总数、真菌总数和β-溶血性链球菌

本次评价是在每套空调系统随机抽取5个送风口, 检测送风中微生物 (细菌总数、真菌总数和β-溶血性链球菌) , 按其最高值做结果判定。检测结果中, 除AHU1a F-9送风中真菌总数超标外, 其他均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见表4。

注:AHU1F-7没有新风。

2.4.2. 4 风管内表面积尘量

本次评价是在每套空调系统主风管随机抽取5个有代表性断面, 检测风管内表面积尘量, 检测结果为5个断面检测值的平均值。检测结果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 见表5。

2.4.2. 5 冷却水、冷凝水嗜肺军团菌

本次评价在AHU1a F-9空调系统机房抽取1份冷凝水, 2号和3号冷却塔各抽取1份冷却水, 检测嗜肺军团菌, 检测结果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 见表6。

注:积尘量国家标准≤20 g/m3。

2.4.2. 6 风管内表面微生物

本次评价在每套空调系统主风管随机抽取5个有代表性断面, 检测风管内表面微生物 (细菌总数和真菌总数) , 按其最大检测值做结果判定。检测结果中, AHU1F-7和AHU2F-1风管内表面真菌总数超标, 其他均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 见表7。

3 讨论

3.1 评价

大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和规范, 对该项目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了现场调查和卫生检测, 结合提供的有关材料, 综合评价如下: (1) 该项目有应急关闭回风、新风装置, 送风和回风口设置了防鼠装置、新风口设置防护网和初效过滤器;混合静压箱、空气过滤器、冷凝水滴水盘和冷却塔卫生状况良好;送风中细菌总数、PM10、风管内表面积尘量和积尘中的细菌总数、新风量和冷却水嗜肺军团菌卫生检测结果不超标, 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的规定。 (2) 该项目未安装空气净化消毒装置、未设置供清洗和消毒用的可开闭窗口;一层吊顶式空调机组未安装新风管道;部分机房冷凝水排水管与总排水管未做密闭连接, 接口处地面存有少量积水;部分停车位与冷却塔距离较近, 不符合相关规定。 (3) 送风中真菌总数和风管内表面积尘中真菌总数的检测结果超标。这与某些评价报道的情况相似[7,8]。

3.2 建议

(1) 为防止嗜肺军团菌通过气溶胶污染周围人群, 注意冷却塔毗邻停车人员的卫生安全。 (2) 为了提高新风质量, 对一层吊顶式空调机组加装新风管道, 使空调新风直接来自室外。 (3) 为杜绝由不洁净积水引起疾病传播的隐患, 所有机房冷凝水管与排水管须做封闭连接。 (4) 按照《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中的要求,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宜设置去除送风中微生物、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 (5) 按照《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中的要求, 应具备供风管系统清洗、消毒用可开闭窗口, 或便于拆卸的不小于300 mm×250 mm的风口。同时, 加强对过滤器的清洗和消毒。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WS 394-201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 2012.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WS/T 395-201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评价规范[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 2012.

[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WS/T 396-201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 2012.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BG 50019-2003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S].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 2003.

[5]杨姣兰, 金鑫.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的要点分析[J].中国卫生工程学, 2009, 8 (6) :321-327.

[6]孙亚慧, 张洪轩, 洪雅洁, 等.大连市某大型超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验收预防性卫生学评价[J].中国卫生工程学, 2011, 10 (1) :41-44.

[7]张成云, 刘睿聪, 陈剑宇, 等.某酒店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J].中国卫生工程学, 2011, 10 (4) :301-302.

上一篇:关于端午节的故事:白蛇传的故事下一篇:加强乡镇卫生院行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