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各类具体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2024-06-23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各类具体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3篇)

1.《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各类具体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篇一

关于信托投资公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0-12-31)关于信托投资公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发[2003]232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各信托投资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规范信托投资公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账户的设置

信托投资公司的固有财产应与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其业务人员、资金账户均应分开,不得混合操作。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固有财产业务,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置银行结算账户。

信托投资公司对受托的信托财产,应在商业银行设置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信托财产专户)。委托人约定信托投资公司单独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时,信托投资公司应在商业银行按一个信托文件设置一个账户的原则为该项信托财产开立信托财产专户;委托人约定信托投资公司可以按某一特定计划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时,信托投资公司应在商业银行按一个计划设置一个账户的原则为该项计划开立信托财产专户。

二、信托财产专户的开立

信托财产专户的存款人名称应为受托人(即信托投资公司)全称。不同的信托财产应开立不同的专户,并对应于不同的账号。受托人(即信托投资公司)在内部管理上须对不同的账户和账号分别管理。

(一)信托投资公司申请开立信托财产专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1.单个信托或信托计划受托人开立信托财产专户申请书;

2.单个信托或信托计划简介;

3.根据单个信托或信托计划的具体内容,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二)信托财产专户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拟开立信托财产专户的全称;

2.信托目的;

3.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除前款所列事项外,经与委托人协商同意后,可以载明信托期限、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信托利益的支付形式、信托终止事由等事项。

三、关于信托财产专户的使用

信托财产专户可接受现金缴存或款项划入,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业务。

信托财产专户与信托投资公司固有财产账户之间,不得办理款项划转,但信托投资公司因管理信托财产所垫付的费用、应收取的手续费或佣金的支付除外。

不同信托财产专户之间不得办理款项划转,但依据信托文件约定不同信托项下的财产可进行交易时除外。

信托投资公司需要从信托财产专户向受益人个人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开户银行提供有关信托财产的支付报告,该报告应和信托文件内容一致。

信托投资公司应于每月10日前向人民银行、银监会书面报告信托财产专户的开设情况。

四、关于信托财产专户的变更和撤销

(一)单个信托或信托计划受托人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信托财产专户信息变更,除《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外,还应提供信托关系变更文件。

(二)单个信托或信托计划届满后,受托人应及时清理信托财产专户。账户仍有余额的,受托人应按信托合同的约定处理,并及时撤销账户。

(三)单个信托或信托计划因故未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应及时清理该信托财产专户,并将信托财产专户中的资金余额返回原委托人。

五、关于倍托财产专户的资金性质

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的固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的负债。若执法部门对信托财产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进行冻结或扣划,银行有义务出示证据以证明信托财产专用存款账户的性质。

本通知自2003年12月1日起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三年十一月十四

2.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篇二

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 │存款人名称

│ 电 话

│ ├────────┼───────────────┼──────┼────────────┤ │地 址

│ 邮 编

│ ├────────┼────────┬──────┼──────┴────────────┤ │存款人类别

│组织机构代码│

│ ├────────┼────────┼──────┴───────────────────┤ │法定代表人()│姓

│ │单位负责人()├────────┼──────┬──────┬────────────┤ │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 ├────────┼────────┴──────┴──────┴────────────┤ │行业分类

│A()B()C()D()E()F()G()H()I()J()│ │

│K()L()M()N()O()P()Q()R()S()T()│ ├────────┼────────┬──────┬───────────────────┤ │注册资金

│地区代码

│ ├────────┼────────┴──────┴───────────────────┤ │经营范围

│ ├────────┼────────┬──────┬───────────────────┤ │证明文件种类

│证明文件编号│

│ │

├────────┤

├───────────────────┤ │

│ ├────────┼────────┴──────┴───────────────────┤ │税务登记证(国税 │

│ │或地税)编号

│ ├────────┼───────────────────────────────────┤ │关联企业

│关联企业信息填列在“关联企业登记表”上。

│ ├────────┼───────────────────────────────────┤ │账户性质

│基本()一般()专用()临时()

│ ├────────┼────────┬──────┬───────────────────┤ │资金性质

│有效日期至 │

****年**月**日

│ └────────┴────────┴──────┴───────────────────┘

以下为存款人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信息:

┌────────────────┬──────────────────────────┐ │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名称

│ ├────────────────┼──────┬──────────┬────────┤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

│组织机构代码

│ ├────────────────┼────┬─┴──────────┴────────┤ │

│姓

名│

│ │法定代表人()

├────┼─────────────────────┤ │单位负责人()

│证件种类│

│ │

├────┼─────────────────────┤ │

│证件号码│

│ └────────────────┴────┴─────────────────────┘

以下栏目由开户银行审核后填写:

┌────────┬─────────┬───────────┬────────────┐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代码

│ ├────────┼─────────┼───────────┼────────────┤ │账户名称

│账号

│ ├────────┴───────┬─┴─────────┬─┴───┬────────┤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

│ 开户日期│

│ ├────────────────┼───────────┼─────┴────────┤ │

本存款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开户银行审核意见:

│人民银行审核意见:

│ │户,并承诺所提供的开户资料真实、│

│(非核准类账户除外)

│ │有效。

│ │

│ │

│经办人(签章)

│经办人(签章)

│ │

存款人(公章)│

银行(签章)│

人民银行(签章)│ │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

填写说明:

1.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必须填列有效日期;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必须填列资金性质。

2.该行业标准由银行在营业场所公告。“行业分类”中各字母代表的行业种类如下:A:农、林、牧、渔业;B:采矿业;C:制造业;D: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供应业;E:建筑业;F: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G: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及软件业;H:批发和零售业;I:住宿和餐饮业;J:金融业;K:房地产业;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O: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P:教育业;Q: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R:文化、教育和娱乐业;S: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T:其他行业。

3.带括号的选项填“√”。

3.《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各类具体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篇三

根据省分行《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要求,为贯彻落实人民银行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我行人民币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的管理,防止客户从事反洗钱活动,我行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现就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认真开展好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和反洗钱检查工作,我行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组织全行员工认真学习省分行关于《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通过学习,统一了员工的思想认识, 提高对账户管理和反洗钱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明确了检查的内容、范围、方法,落实检查人员责任,提出了具体的任务和要求,从而保证了自查效果。

二、检查情况

(一)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自查情况: 我行在支付结算管理。

一致且符合规定。

5.结算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程序合规。在开立一般存款帐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于5个工作日内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备案类账户开户资料的保存完整,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执行年检制度;接收存款户开户信息变更通知后,及时对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撤销银行结算账户,自撤销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报告。

6.在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办理过程中符合有关规定。对于新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户,我行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办理付款业务,没有发生违反规定的存款账户、或者为不可取现以及未经批准取现的专用存款户办理取现业务的行为,严格按照法规制度办理人民币现金支取业务。

(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转账业务的自查情况: 我行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加强转账、汇兑等业务管理,对大额可疑交易按规定报告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并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对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转账单笔超过5万元的,我们要求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并进行联网核查。对于账户资金急中转入,分散转出;快进快出,不留余额;拆分交易,故意规避交易限额;对外收付与单位经营规模明显不符等情况,我行拒绝办理转账业务

(三)人民币现金支取业务的自查情况:

我行在支付结算管理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省份识别和客户省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加强现金支取管理。

对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现金支取业务的,首先进行大额现金支取登记,然后核对取款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并留存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并进行联网核查。有合理理由认为现金支取与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我行及时按规定报告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四)反洗钱的自查情况:

1.认真落实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有关要求的执行。我行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没有违规操作现象。按要求制定反洗钱工作岗位责任制,结合本行实际制定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

2.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及交易记录保存制度。企业客户在开户时,我行财会人员会一一核对客户身份证件、企业开户证实书、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留存单位客户相关经营许可证及其他证明文件复印件;定期审核保存的客户基本信息;客户先前提交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开户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限的,我行要求客户进行更新,并按规定执行重新识别客户制度,并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按规定期限保存。

3.严格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我行按照反洗钱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不存在迟报或漏报的情况;对总行转发的补正通知和相关报文,我行在规定时限内进行补正。

三、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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