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管理规定(精选18篇)
1.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管理规定 篇一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 总则 1.1 目的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工作,强化事故预防,切实保障投保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降低公司事故风险,特制订本制度
1.2 范围
1.2.1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和工伤保险管理。1.2.2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公司员工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
1.3 定义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1.4 职责
1.4.1 安环部
1.4.1.1 负责安全生产责任险业务的归口管理。
1.4.1.2 负责与有关医疗机构建立医疗合作,管理工伤医疗和职业康复。1.4.1.3 负责职工工伤事故的认定,协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认定事宜;协助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调查取证工作。协助保险公司进行事故调查。
1.4.1.4 办理由于事故造成的第三方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向保险公司索赔人身仿亡或财产损失赔付事宜。
1.4.2 人事部
1.4.2.1 负责职工工伤争议调解,并依法对工伤保险执行情况实施监督。1.4.2.2 负责做好因事故造成影响的第三方的安抚工作。1.4.3 财务部
1.4.3.1 负责缴纳和管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协助工伤职工向保险公司获取工伤赔付待遇 1.4.3.2 负责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及工伤保险业务结算。2 管理内容 2.1 2.2 按时足额纳工伤保险基金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金。
公司的每位员工获取的保险金额实行同一标准,不得因用工方式、工作岗位等差别对待。
2.3 2.4 2.5 2.6 发生事故,立即上报安环部,公司派车将受伤人员送达医院就诊治疗。人事部负责接待受事故影响的第三方,并做好安抚工作。工伤的范围及其认定按《工伤事故管理制度》执行。
对医疗期满的工伤(或患职业病)职工,人事部必须及时协助办理上报伤残等级的鉴定工作
2.7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病残等级的,需严格按昭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帮助伤残职工办理相关待遇。
2.8 2.9 事故后安环部应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相关赔付事宜
按照本制度请求的经济赔偿,不影响参保员工依法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
2.10 发生事故要及时上报,并积极组织抢救,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定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2.11 公司对各车间指标考核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度,发生责任死亡、重伤、重大设备事故的单位取消评选先进资格。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员及岗位员工取消评选先进资格。
2.12 相关记录永久保存。附则 3.1 3.2 本制度由公司安环部负责解释、修订。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管理规定 篇二
目前对很多行业来说, IT技术正在支持着关键的业务应用, 如制造业ERP系统, 电信BOSSA系统。银行及保险的核心业务系统、卡业务系统以及基于电子商务的业务等。
关键业务应用对安全有较高要求, 安全隐患或事故往往对业务造成巨大损失。面对这些问题, 需要有一系列工具和方法, 能够对IT系统开发和运行进行监控和管理。从而提供系统安全性, 改善服务品质, 减少和杜绝安全隐患和事故发生, 减少维护运营的整体成本, 提高系统的可靠性、安全性和稳定性, 提高最终客户满意度。
现以某大型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系统项目进行分析。该项目涵盖再保险全业务流程处理, 同时与直接业务系统、财务系统进行了无缝连接, 该系统还结算和查询统计子系统, 是一个“业务-财务-再保”一体化的平台, 该系统应用于总公司和36家分公司的大型业务处理系统。
信息安全无小事, 金融保险业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命脉, 是国家级重要信息系统。信息化已经深入到保险业务的每一个环节, 如何有效地识别和控制各类信息技术风险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 本文将就该再保险系统实施安全策略进行分析。
2. 保险业务系统的安全要求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 计算机技术应用越来越广泛, 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保险信息系统的安全依赖于网络层、主机层、应用各层的层次安全, 任何一个环节出险问题都会影响到保险信息系统的安全。
2.1 计算机系统的安全要求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 计算机技术应用越来越广泛, 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安全问题可分为以下几类:
2.1.1 网络安全问题
网络层安全问题是指对网络的非法访问, 如来自另一个网络的攻击、来自网络内部的非法访问、非法截取网络上传输的信息等等。网络入侵者采用窃听等手段搜集信息, 然后利用IP欺骗、拒决、篡改、堆栈溢出等手段进行攻击。网络入侵者正是利用了网络存在的各种安全漏洞来达到攻击和破坏的目的。
2.1.2 主机层安全问题
主机层安全问题也即操作系统安全问题, 是指对主机的非法入侵。由于操作系统非常复杂, 因此难免会存在安全漏洞。此外, 系统管理员如果对系统参数配置不当也会存在安全隐患。
2.1.3 应用层安全问题
应用层安全问题是指数据库的安全以及应用系统的安全遭到非法访问或破坏。如窃取数据库或应用系统的用户信息和口令, 非法访问系统;或者用户越权使用信息;信息被泄露;
2.2 保险信息系统的安全问题
保险信息系统的安全依赖于网络层、主机层、应用各层的层次安全, 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影响到保险信息系统的安全。保险信息系统安全问题, 主要涉及应用层的安全问题。
2.2.1 用户名和密码
用户名和密码是保险信息系统安全的第一道防线, 是进入系统的身份认证。一些系统忽视用户口令管理, 使用一些容易被猜到的密码;或者系统设置有规则简单的初始用户, 而很多用户图省事又不修改初始密码, 这样用户名和密码很容易被他人获得。
2.2.2 用户权限
用户权限管理对于保证保险系统的安全也是至关重要的。不同的用户拥有与其身份相适应的权限, 如负责不同险种的部门应只能修改与查看各自管辖险种的信息和少量汇总的总体信息, 不同的机构也只能修改与查看属于本机构的信息。同时应防止越权使用信息。
2.2.3 数据完整性
数据完整性对于保证保险信息系统安全也是很重要的。数据完整性是指系统中任一处的数据应正确并不与其他相应数据矛盾。同时, 保证信息再传输、存储和交换过程中不被非法修改。
2.2.4 交易严肃性
保证已经发生的交易不能被否认。如在保险电子商务系统中, 双方事后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不能抵赖, 从而确保交易的严肃性。
2.2.5 防止设备故障和病毒危害
要防止因机器、操作系统、计算机故障、计算机病毒甚至自然灾害对保险信息系统或其数据造成破坏和无可挽回的损失。
3. 再保险业务系统安全性分析
3.1 再保险业务系统架构
再保险业务处理人员通过客户机上得浏览器进行系统访问。系统采用三层Browser/Server体系结构:UI层提供客户端浏览器访问需要展现的JSP界面信息;UI层通过调用后台应用逻辑层提供业务逻辑操作来进行界面数据和逻辑操作数据的交互;应用逻辑层, 在进行业务操作涉及到持久化数据访问时, 调用数据服务器层提供的服务进行数据访问操作。
在系统的各层内部采用组件化开发实现, 组件之间相互协作来实现客户端、UI层、业务逻辑层和数据资源层之间的协调一致的工作。
3.2 计算机系统安全分析及措施
3.2.1 网络层安全分析及措施
因再保险业务系统会实时同直接业务系统进行数据交互, 也会存在总分再保险系统数据交互, 故采用企业专线方式, 避免了公网数据交互时可能存在的数据被窃听或截取的隐患, 保证了企业内数据的安全性。
3.2.2 主机层安全分析及措施
对于主机层, 设立前置机和实体数据库和应用服务器, 并且由专业的系统管理对系统参数进行配置并定期监控运行情况。在服务器上装有防火墙软件并及时更新, 阻当外界的非法入侵。
3.2.3 应用层安全分析及措施
对于应用层, 主要强调的是对数据库和应用系统的保护, 避免遭到外界非法访问或破坏。以下将从“用户明和密码”、“用户权限”、“数据完整性”、“交易严肃性”等方面详细说明。
3.3 再保险业务系统安全分析及措施
3.3.1 用户名和密码
为保护数据库数据, 登陆再保险业务系统必须输入用户名及密码, 密码不可以采用名文方式显示, 密码存储在数据库中也需进行加密处理。
3.3.2 用户权限
再保险业务管理平台由一套严格的用户权限配置规则。相应的权限管理以岗位为基础来实现, 每个不同的岗位有自己可操作的功能, 如果一个用户拥有某个岗位则他就拥有该岗位所有的功能。系统安装的时会用导入方式配置系统管理员岗位, 该岗位拥有系统所有功能的操作权限, 系统管理员可以增加岗位, 对岗位包含的功能进行配置。
3.3.3 数据完整性
系统提交某项操作时, 如增加, 删除, 修改等, 必须要进行事务控制, 支持失败回滚。同时删除数据时, 不可仅依赖数据库集联关系, 封装方法需要先删除子表, 后删除主表, 再进行标志设定, 以上内容必须在一个事务中, 如果成功则全部提交, 如果失败则全部回滚。
3.3.4 交易严肃性
金融交易系统的数据严肃性是系统开发过程中必须要保证的, 为保证数据有效性、稳定性和严肃性, 功能设计模块对数据处理和数据查看方法进行了严格封装, 功能设计时数据逻辑部分也是方案评审的重中之重。再保险业务管理平台, 实现了电子单证持久化设计, 对于账单、结算单等单证, 系统统一采用PDF格式存储至配置库, 保证无论何时何地打印, 数据始终如一。
4. 再保险业务系统软件开发安全性保障策略
再保险业务系统软件开发过程中严格遵循公司积累的开发规范, 在开发过程中还请项目组和部分资深开发人员进行代码走查, 和核心代码评审。保证在开发过程中, 不留有隐患。
在组内测试完成后, 部门专业测试人员会对功能进行单元测试、集成测试、压力测试以及版本冻结测试。
5. 再保险系统安全保障效果
经过各项保证, 再保险业务管理平台自上线起, 运行平稳, 未出现任何因安全隐患导致的系统问题。因系统处理业务范围广、效率高, 多次得到用户认可和表扬。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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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存款保险的关键在保险基金管理 篇三
简单了说,存款保险就是储户将钱存到银行,然后银行出钱再为储户的存款买一份保险。在仅有国有银行的计划经济中,储户存款是有银行和国家完全兜底的,没必要有存款保险制度。但在市场经济体制中,银行有国有、商业、股份甚至私有之分,存款并非100%的安全。至少,银行在市场中经营,是存在各种风险的,比如破产。
存款保险即在银行破产等危机出现的情况下,启动保险基金以最大化地保护储户的利益。因此,不言而喻,存款保险是一项有利于金融市场稳定,有利于减轻央行和国家负担,有利于提升银行与储户风险意识,同时有利于保护储户利益的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必要性不言而喻,但这一制度的关键显然并不在于要不要建立,而在于建立之后,该对其如何管理,特别是针对存款而交纳的保险费用,以及其形成的保险基金,该如何管理的问题。
存款保险的存在基础或者说假定条件是银行存款并不安全,或者说其假定了银行面临破产等风险。这决定了,存款保险费用形成的存款保险基金,在赔付时有很多条件,但基本条件应该是银行破产等风险降临。
那么问题来了,在目前的金融体系中,银行主体虽然出现了多样化趋势,但依然以国有、商业、股份银行等为主,这些经营主体本身经营利润很大,破产等风险则很小。那么保险交了,银行并没有破产,如此累积,存款保险基金势必滚雪球般越滚越大。这些基金没有使用和赔付的机会,也必然会闲置,或者用于投资。那么其又是否会面临“房屋维修基金”之类的闲置浪费问题?是否会出现“养老保险”之类的投资亏损问题?即便这些问题都没有,保险基金置于基金管理机构,也会随着时间的推移、随着通货膨胀的风险而产生贬值等等。对此,我们又该如何来避免和防范?特别是如果银行暴利的模式将持续下去,永远没有银行会破产的情况下,存款保险基金最终又将如何使用?这些,显然还需要相关部门给出一个有效的评估和明确的说法!
4.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管理规定 篇四
工作自检自查报告
市社会保险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积极做好省、市检查评估准备工作,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推进,根据《临沧市社会保险局转发云南省社会保险局关于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建设做好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管理工作文件的通知》(临社险发„2012‟4号)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情况,我局把此项工作纳入重要的日程安排中,精心组织、统筹安排,确立目标,成立了自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社会保险局局长李进红负责日常工作,认真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工作进行了自检自查,现将我局自检自查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人员情况。沧源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其有编制14名,实有人数12人,其中基金会计1名(兼业务员)、基金出纳1名(兼业务员)、养老保险业务员10人(3名被抽下派为“四群”工作组)
(二)工作完成情况。2011年全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应参保人数104290人,实参保人数93825人(其中60岁以上12607人)。全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应参保人数3585人,实参保人数2251(其中60岁以上347人)。通过广大干部群 众的共同努力,截止2011年12月31日,全县新农保参保率达90%,城保参保率达63%。
二、基金收支情况
(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
2011年全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应参保人数104290人,实参保人数93825人(其中60岁以上12607人),实际发放养老金414万元。本年收入总计18097731.14 元(其中:个人缴费收入9117650元,政府代缴重度残疾人补助69400元;政府补贴收入8901700元,其中:基础养老金补贴即中央补贴5440000元,个人缴费补贴省级补贴3150000元,市级补贴311700元;利息收入8981.14元);全年支出总计4285790元(其中:发放养老金4141390元,政府代缴重度残疾人支出69400元,其他支出即丧葬扶恤费支出75000元,年末累计结余13811941.14 元。由于参保人家属对农保政策了解不透彻,出现参保人死亡后不及时向乡镇业务员上报死亡日期,出现多月累计上报现象,造成多发基础养老金6160元。但这些问题正在解决处理中,部分养老金已追回。
(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
2011年全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应参保人数3585人,实参保人数2251(其中60岁以上347人),实际发放养老金110275元。本年收入总计1740171.91 元(其中:个人缴费收入624850元,政府代缴重度残疾人补助7700元;政府补贴收入1106000元,其中:基础养老金补贴即中央补贴690000元;个人缴费补贴即省级补贴390000元,市级补贴26000元;利息收入1621.91元);全年支出总计119175元(其中:发放养老金 110275元,政府代缴重度残疾人支出7700元,其他支出即丧葬扶恤费支出1200元,年末累计结余1620996.91元。由于我县是2011年7月刚组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由于业务员在上岗前没有组织相关的业务培训,导致对参保各项业务程序、规定要求不熟悉,加上部分乡镇领导不关心此项工作、不了解业务员在实际工作中的困难,造成部分退休人员出现重复登记、二次参保等不良现象。
三、主要工作措施
1、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基金安全自查工作顺利进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成立了由李进红局长为组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所根据局里要求成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安全领导小组。业务员积极配合,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了自查计划和整改方案。
2、健全规章制度,严格规范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完善了岗位责任、财务会计、统计报表、档案管理、学习培训、公示举报、咨询服务、考核奖惩等各项制度,真正做到了制度上墙、服务公开、规范运行等新农保工作制度,装订成册下发乡镇,做到用制度管人,依制度办事。同时,采取乡(镇)经办人员互查,县经办机构审查,与开户银行对查,边征收,边记账,边检查等方式,对参保人员基本信息、缴费情况、个人账户记账、基础养老金发放及信息修正等申报、办理、审核和审批等环节进行全面自查,并详细记录。特别是与民政、残联等部门加强联系,对重度残疾人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将财政补贴及时划入其个人账户。
3、健全制度,强化措施,确保基金监管工作不留死角。在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各项政策规定的基础上,我县结合实际情况先后出台了有关文件,规范了业务流程,强化了权力制约和责任追究,提高了数据信息质量,使基金管理使用做到了有章可循、有规可依。为把这些制度规定真正落到实处,在具体工作中突出抓好了两个方面的监督检查:一是加强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是从基金管理的源头抓起,大力加强经办机构内控制度建设,规范各项业务流程,有效防范和杜绝经办机构内部管理漏洞。二是加强专项监督检查。利用专项检查的机会,大力宣传基金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断增强管理者自觉遵纪守法的法律意识。通过督促整改,使问题、隐患在规定时限内得到纠正。
4、严格管理,防范流失,努力确保基金安全。重点解决好两个方面问题:一是明确了各项基金管理程序。业务经办机构内部均建立了一系列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制度及管理措施,明确各项基金管理的程序,包括基金预、决算制度,基金收入会计核算制度,个人帐户记录制度,与财政、等部门定期对帐制度,基金支出审核程序等,做到了基金收支规范化、程序化。进一步规范了社会保险基金的资金管理,完善了制度,强化了警示。二是构筑资金流失防范体系。为杜绝不符合身份人员冒领各项保障资金现象发生,我县有针对性开展了工作:在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保险方面,要求各乡镇负责人、村组负责人对领参保人入户实际调查并进行(确保人无冒领现象)。
5、健全监督体系,实行全方位监督。基金监督体系是社会保障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随着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社会保险基金规模不断扩大,对于保证基金的安全性、提高收益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是开展政策法规学习活动,经常组织工作人员学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政策,不断提高业务经办人员政策、业务水平。二是加强廉政教育。教育经办人员牢固树立基金是社会保障的“生命线”、基金纪律是“高压线”意识,自觉执行各项基金法规政策,并持续不断地开展基金安全警示教育,做到常抓不懈、警钟长鸣,主动接受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的检查监督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存在的问题
通过自检自查,我局能够严格执行基金内控制度,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使用和管理中没有出现贪污、挪用、挤占等不良现象,确保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安全完整。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离上级党委政府的要求和广大人民群众需要还有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一是缺乏规范化管理。由于此项工作刚起步,参保人没有弄清参保原因是什么?参保有什么好处?加之村级没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经手人员多,手续庞杂,工作量大,手工操作、误差率较高。二是参保人对参保优惠政策了解不透。首先是个别年龄偏大的人员50岁以上的尚存在侥幸心理,认为个人不参保到六十岁一样可以领养老金。其次是残疾人参保难度大。省政府对农村重度残疾人一、二级按缴费最低档次给予解决了缴费难题,但由于农村残疾人贫困程度深且群体较大,其他三、四级残疾人也急需得到参保缴费资助。三是基层金融服 务网点建设滞后。我县农民主要分布在广大农村山区半山区,目前有几个乡镇基层农村信用社尚未恢复使用,农民参保缴费及养老金待遇领取存在诸多不便。目前,我县金融服务部门没有指定专人配合审核参保人开户信息程序,导致部分参保人由于参保信息错误,不能及时更正正确信息,一直没有建立个人账户,没有领取参保缴费存折。
五、新农保工作整改措施
一是统一方式采集标准,把握好适龄参保人信息入口关。逐年提高参保率。二是规范工作流程,进一步明确县乡村三级社保经办机构工作职责,并按各自的工作职责认真抓好落实。三是建立完善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核心和物质基础,明确所有责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并且要加快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的立法步伐,再加上其他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同构成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通过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相关法规,提升基金监管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明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工作中基金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保证基金监管不受外界干扰,最终实现基金投资运营的监管,确保安全性的前提下提高基金收益。四是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规范收费程序及手续,确保基金安全。首先是坚决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不折不扣的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做到以制度管人管钱管事。其次是创新基金监管手段,多和其他县的业务员联系、了解自己的不足,努力从实践中逐步 摸索出适合自己的管理方法。五是建立好参保个人账户信息管理工作。建立个人账户最关键环节是准确掌握参保人的基本信息,由于我县少数民族多,在参保工作中会出现同名、同性、同民族、同住址、不同省份证号,这就要求我们业务员核对的工程须非常细致,以免造成参保人续保金额混乱。六是着力制度建设,形成农保档案规范化管理长效机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是实现为参保人“记录一生、跟踪一生、服务一生、保障一生”目标的重要载体,对此我们将健全制度体制,强化管理措施,不断提升农保档案管理整体水平。
5.安全,生命的保险绳 篇五
屈指小算,步入新世纪已5个年头;加入WTO也近4个年头。几年中,咱们听的最多、谈的最多的,不就是与世界接轨吗?企业的发展与世界接轨,企业的效益也在向世界接轨。那么,这发展与效益的垫脚石—安全,是否,也应向世界接轨呢?
早在1906年,美国著名的US钢铁公司董事长凯里,从长期接连不断的事故中引出教训,别出心裁地把公司的经营方针由“质量第一,产量第二”,改为“安全第一,质量第二,产量第三。”这项方针的变动,不仅很快缓和了企业与雇员之间的紧张关系,而且使US钢铁公司的产量不断上升,事故不断减少。从此,凯里董事长“安全第一”的口号正式被世界各实业部门所流传和接受。
时至今日,安全第一,已是我们保护生命的起始原则,是我们对生命基本的尊重和热爱。家庭关注安全,那是幸福的保证;企业关注安全,那是效益的保证;国家关注安全,那是发展的保证。有哪一个人不愿笑语长在,哪一个家庭不愿幸福美满,哪一个企业不愿兴旺发达?我们都仍清楚的记得,重庆开县天燃气井喷;北京密云县灯展事故;黑龙江鸡西煤矿特大瓦斯爆炸;河南一建筑工地发生的脚手架整体跨塌。那滴滴鲜血,串串苦泪,声声痛苦,震撼着我们的心灵。一条条鲜活的生命,瞬息之间被无情的夺走;一个个幸福的家庭,就这样在风雨中飘摇!事故,对于伤者,是健康变成残疾,是建设者变成了旁观者;事故,对于死者,它毁掉了美丽的人生,使妻子失去丈夫,孩子失去父亲,慈母失去爱子……将心比心,事故,也曾让拼搏发展的华西痛心疾首!因为事故,我们失去了朝夕相处的同事;因为事故,企业失去了优秀的人才;也因为事故,让我们远离了那竣工收获时应有的喜悦!几十年的风雨磨练,华西人面对市场,可以无不自信的说:“没有华西盖不上的高楼,没有华西筑不起的机场!”我们用汗水和努力,昂头挺胸的捧回过“鲁班奖”、“天府杯”、“芙蓉杯”、“长安杯”;我们用实力将企业的脚步跨越了大江南北。血的教训让华西人成长,在一切荣誉的阳光下,华西人一直坚持着一个信念:“不论走到天涯海角,每一个建设者都要平平安安的回家!”一个简单而又朴实的信念,是对家庭、企业、社会最厚重的承诺!
6.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管理规定 篇六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安全生产问题趋于好转,但在煤炭等高危行业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事故总量还很大,经济损失越来越严重。但在我国安全生产保障体系中,责任保险缺位的现象还比较突出。从09年开始我国逐步推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这有利于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减轻政府在事故发生后的救助负担,给与受害人及时的救助。本文主要通过分析我国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现状及问题,比较主要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运营机制,提出个人对我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发展的建议。通过全面分析研究,在高危行业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有助促进高危行业的可持续科学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稳定。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强制推行刻不容缓。
关键字:高危行业;责任保险;运营机制
目录 一.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概况···············
1二.我国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现状···········
2三.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必要性与意义···········
3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运营机制··················
4五.推广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关建议···········
5一.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概况
(一)定义: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以从事矿山、烟花爆竹生产、危险化学品生产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的单位为被保险人,生产经营中疏忽、过失等行为造成的第三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1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由从事高危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向保险公司投保并支付保险费, 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 保险公司承担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所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包括人身伤亡补偿、事故救援费用以及抚恤费用、医疗费用、丧葬费用等。
(二)高危行业:所谓高危行业是危险系数较其他行业高,事故发生率较高,财产损失较大,短时间难以恢复或无法恢复。如地下采煤业、高空作业的行业、爆破业等。常说的六大高危行业指: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行业、危险化学品行业、烟花爆竹行业、民用爆破行业。
(三)高危行业特点
1.风险因素难以消除。高危行业与其他行业相比,高危行业的风险因素要复杂得多,也更加难以消除。
2.事故危害性巨大。高危行业一旦发生风险事故,便会造成严重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2008年9月8日,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新塔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发生特别重大溃坝事故,造成277人死亡、4人失踪、3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619万元。
3.事故损失超出企业承受能力。在我国高危行业中,许多中小企业的承担风险能力较差,加之保险、安全意识差,一旦发生风险事故便超出企业的承受能力,使企业面临着破产的危险。对于大型企业而言,即使其安全生产制度相对健全,1李伟民:《金融大辞典·三》
但一旦遭遇大的事故,其损失也常常难以承担,因为要承担的事故损失既包括受伤害人的医疗、补助和其他费用,还有财产损失、生产损失及环境污染的清除费用等。
4.社会影响广泛。高危行业因其行业地位的特殊性,当事故发生时,常常引起广泛的社会影响。
(四)部分高危行业面临的主要责任风险
1.煤矿行业的主要责任风险是雇主责任风险。煤矿生产职工面临着井下瓦斯爆炸、煤尘爆炸、透水、片帮冒顶、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和尘肺职业病等危险,一旦所雇雇员因为上述危险遭受了人身伤亡或患上职业病,依照法律或雇佣合同,雇主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22.非煤矿山行业最大的责任风险也是雇主责任风险。和煤矿行业相比,非煤矿山没有瓦斯爆炸危险,但是由于其自身的开采特点,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率也相当高。
3.危险化学品行业的责任风险主要有雇主责任风险、公众责任风险和环境责任风险等。危险化学品具有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和毒害的特点,在生产、运输和使用中,容易发生碰撞爆炸、泄露和中毒等事故,易造成人员伤亡以及中毒和环境污染等灾害,给当地群众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4.烟花爆竹行业的责任风险主要是雇主责任风险、公众责任风险和产品责任风险等。由于烟花爆竹易燃易爆的特点,在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运输、燃放过程中极易造成伤亡或群死群伤事故及财产的损失。
二.我国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现状
(一)我国高危行业主要的风险控制手段
1.损失控制。企业自行采取一些风险防范措施,以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程度以及在损失发生后采取一些补救措施使损失降到最低但损失控制不能完全规避风险,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企业依然需承担赔偿责任。
2.风险自留。风险自留分为被动自留和主动自留两种。被动自留是企业没有觉察到其所面临的责任风险或发觉风险但未采取任何风险转移的措施,主动自留是企业已经觉察到所面临的责任风险,根据以往经验预留一定资金以应对事故损失的安排。但高危行业发生事故时面临的赔偿责任巨大,若采用风险自留的方式,则受害者可能得不到及时、足额的赔偿,企业在履行赔偿责任后可能难以维持运转,因此风险自留有很大的局限性。
3.风险转移。是指企业按所面临的责任风险转移给他人或其他机构承担。风险转移最常见的方法是购买保险。
4.政府补贴。一些中小型煤矿及非法煤矿在发生重特大事故后,因受自身赔偿能力所限,对于所造成的人员伤亡根本无力赔偿。甚至有一些矿主为逃避惩罚而隐匿起来。为了保障受害人及其家属的生活,不得不由地方政府买单。
(二)我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存在的问题
1.保险公司提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意愿不强。首先是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2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存在。再者是由我国目前高危行业特点决定的,2001-2008年我国安全事故导致976328人死亡,平均每年死亡122041人,平均每年因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高达2500亿元。全国平均3天发生一起死亡10人以上事故3。因此出于经济利益和规避风险的考虑, 保险公司自然不愿意提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2.高危行业生产者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积极性不高。由于高危行业的巨大需求与利润,在经济利益的刺激下, 这类企业更关注如何将资金投入到扩大生产规模、增加利润等方面, 而忽视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而且侥幸心理的存在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推行陷入恶性循环。侥幸心理的普遍存在使部分企业严重缺乏安全生产意识给安全生产带来极大的隐患。再者由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普遍的高保费使得企业难以接受更加阻碍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推行。
3.政府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存在缺陷。我国目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中监管职能冲突现象普遍存在,导致政府监察力度不够对少数企业监管弱化的问题上存在推诿等现象。其次政企不分更令政府监管效果大打折扣。对于很多企业而言政府部门不仅是企业的监督者也是所有者,企业的经济效益和政府部门的政绩直接挂钩。由于部分国有企业是经济发展的支柱,这也使得政府部门为了追求经济效益而放宽对这些企业的监管个别地方政府和企业为了自身利益而失职读职、以权谋私, 对违反生产安全规定的行为视而不见,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变成了口号和形式。
三.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必要性与意义
(一)有助于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促进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突出事故预防作用。另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一种商业保险,保险公司会从关心自身资产的角度,主动采取各项措施,协助企业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强化事故风险防范,降低事故发生概率。
(二)有利于形成政府监管、保险公司监督、企业自律的约束机制,促使企业深入落实主体责任,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在安全生产领域引入保险机制后,政府和企业之间又增添了一种新的安全监督的媒介。保险公司通过设计各种条款来发挥自身参与安全生产管理的积极性,将保险费率与企业的行业风险类别、职业伤害频率、安全生产基础条件等,与企业一段时间内的事故和赔付情况相挂钩,动态调整保费比例,实行差别和浮动费率。为了降低保费支出,企业在费率机制的作用下,会更加重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安全防范,提高自身的安全信用等级。通过这些市场化、激励约束相容的制度设计,可以很好地调动企业的安全生产积极性,促使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生产安全。
(三)有利于增加安全事故发生后补偿损失的资金来源,提高安全保障水平,减轻企业经济负担。企业发生安全事故后,尤其是中小企业发生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后,补偿损失的资金来源严重不足,企业巨大的赔偿责任很难兑现,不能保证受害人及其家属能够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导致出现一些企业责任人躲藏逃匿,把抢救和事故善后工作推给地方政府。引入保险机制后,可事先通过保费的形式,将各生产经营单位的资金集中起来,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在承保范围内提供经济补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可以有效转嫁赔偿责任,为企业提供新的弥补损失的资金来源,提高了安全保障水平,减轻企业安全事故造成的经济赔偿压力,便于事故后迅速恢复生产。
(四)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对工伤保险的有力补充。我国现在的工伤保险是一种基本的社会保障,主要由政府部门统筹统管,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分散3出自《中国统计年鉴》
用人单位风险和促进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工伤保险也同时存在着覆盖面窄、赔付额较低等缺陷,难以有效满足企业的实际需求,特别是高危行业企业的保险需求,在突发性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企业巨大的赔偿责任更是难以兑现。而运用市场机制引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可以对上述情况作较好的补充,企业可以及时得到额度较大的损失赔偿,弥补工伤保险覆盖面窄、赔付额低的缺陷,起到优势互补的作用。
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运营机制
(一)运行机制比较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方式可以分为四类,即市场运作方式、政策引导方式、政府推动方式和立法强制方式。
1.市场运作方式。所谓市场运作方式,就是以市场为导向、以竞争为手段、以服务为基点,完全按市场竞争法则实施高危行业责任保险的运作方式。作为市场监管者的政府部门仅负责制定竞争的基本规则而不直接参与市场运营和管理。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方面的优势,但国内很多地方试行的高危行业责任保险实际上是以这种市场运作方式开展的,实际运行效果很差。
2.政策引导方式。政策引导方式是指政府通过出台具体政策对高危行业的责任保加以引导,但仍不直接参与高危行业责任保险市场运营和管理的实施方式。这种方式既保证了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自由选择权,又发挥了政府积极的引导作用。但在我国目前侵权法体系很不健全的情况下难以发挥实际作用。再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由投保单位付费而间接保障第三方受害人的利益,目前,生产经营单位保险意识比较薄弱、侥幸心理普遍存在,所以,即使政府出台一些优惠政策加以引导,在没有政府公权强制的情况下,推行起来仍然会非常缓慢,逆向选择的问题会比较严重。
3.政府推动方式。政府推动方式是指政府部门直接参与高危行业责任保险的试点和推广工作,国家安监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凭借政府部门的公信力和强制力,组织、沟通与协调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高危行业的生产与经营单位,设计适合行业和地方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产品,建立健全责任保险服务体系,共同推进责任保险的开展。政府推动适合在高危行业责任保险发展的最初阶段采用,但稳定性及持续性较差。
4.立法强制方式。立法强制方式是指通过立法的形式,强制所有符合条件的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全部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并对参与各方的责任与义务、奖励与惩罚机制进行详细规范的方式。但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作为保障。
(二)运行机制选择
从目前我国高危行业现状来看应选择采取政府推动、立法强制、专业化运营方式实施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1.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是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对实施方式的选择也不能脱离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 安全生产管理总体指导原则和建立安保有效互动机制的方针。从这个角度出 发,虽然前述三种实施各有利弊,特点不一,但总体上看,市场运作和政策引 导方式弊大于利,而政府推动方式利大于弊。
2.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产品的“准公共”特性,决定了政府在建立这项保险制度中,应采取各种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履行其经济管理职能,对
保险市场进行积极有效的干预。目前,建立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最 迫切的任务是解决保险供需矛盾问题,这就需要政府首先提供必要和适当的制 度供给,创造良好的内外部环境。在这方面,显然采用政府推动方式最为有 效。
3.国际上多数发达国家都依赖政府法规引导和保险的经济激励作用有机结 合来达到高水平的安全生产局面。这说明完全可以考虑结合市场运作和政策引 导的一些具体手段来提高政府推动方式实施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 效果。例如,可以允许企业自由选择具有专业经营资格的商业保险公司购买规 范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将高危行业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依法检查生 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投入和改善生产安全条件的重要内容;以及采取激励性的 税收政策提高企业参保积极性等。
五.推广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关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 培育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提高人们尤其是高危行业从业人 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水平。引导企业正确认识、充分估计所面临的风险, 树立风险转嫁意识。
(二)加快相关立法速度,尽快出台关于强制推行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法律法规,政府加强领导, 强制推行高危行业商业保险。
(三)加快产品完善,保险公司根据强制商业保险的要求和高危行业的实际情况, 对商业保险的产品和费率进行完善,同时考虑到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交叉险种核算及时调整费率水平,要充分利用自身优势, 积极开展防灾防损, 利用费率杠杆促进企业安全生产, 减少事故发生;事故发生时, 要迅速赶到现场, 及时查勘, 快速理赔,帮助企业迅速恢复生产。
(四)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规范市场行为,尤其是对各高危企业投保情况的监察,确保企业按时,足额投保。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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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王国军:《保险经济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年 5 月。
7.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发展探析 篇七
一、食品安全的法律环境逐步完善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于6月1日正式实施。与1995年施行的《食品卫生法》以及之前的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相比较, 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法》无论从监管的范围还是惩罚的力度, 都有明显加强, 特别体现在两方面, 一是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引入了惩罚性赔偿, 这一举措在有效保护消费者利益、增强消费者维权意识的同时, 也为食品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了巨大的索赔风险;二是规定了食品安全标准, 在此之前, 我国关于食品的安全标准杂乱无章且严重滞后于时代的发展, 新《食品安全法》就食品安全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 食品生产、销售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显著增强。与新《食品安全法》配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也于2009年7月8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 并于7月20日正式公布施行,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食品生产企业和相关政府部门的责任。
二、责任保险是有效转移食品安全风险的重要方式
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发生后, 在政府补偿之外, 与三鹿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联的22家责任企业共需拿出资金11亿多元, 其中9亿多元用于患儿的一次性现金赔付, 2亿元用于设立医疗赔偿基金来报销患儿今后可能出现相关后遗症所引发的医疗费。食品安全事故所带来的巨大的经济赔偿风险是企业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食品安全事件一旦发生, 受害人可以从以下途径获得救济:第一个是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我国现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45万家, 绝大多数都是中小企业, 承担风险能力非常有限, 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部分企业无力承担巨额的经济赔偿。第二个是政府。我国的《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007) 》中规定无论哪一级事故发生, 相应的善后工作主要由各级政府部门承担, 政府承受着巨大的经济压力。
通过商业保险公司开办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既能保证食品安全事故中的受害人得到及时的补偿, 又可以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 这对于辅助政府社会管理功能的实现具有积极的意义。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指因被保险人生产或销售的食品存在缺陷, 导致使用者或第三者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 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 保险人在约定的保险责任及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一种保险。其保险责任不仅包括对使用者或者第三者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 还包括被保险人为产品责任事故所支付的法律费用及其他经保险人事先同意支付的合理费用。由此可见,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不仅直接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 也间接保障受损方的利益。
三、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开展现状
事实上, 国内有多家财险公司早已开发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相关险种, 但与其他的诸如承运人责任保险、校方责任保险、医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相比,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却无人问津。究其原因, 主要有两方面的因素。一是由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特性决定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具有正外部性的准公共产品, 其被保险人虽然是食品生产、加工和销售企业, 但最终的目的是维护消费者 (受害人) 的利益。因此, 企业的自发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需求不足, 尤其是中小食品企业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 他们为了降低成本, 尽量压缩费用, 导致投保率非常低。二是因为食品企业责任保险意识淡薄, 很多企业没有意识到通过责任保险这种手段, 不仅可以分散和转移生产经营中的风险加强企业抵御由食品中毒、消费者伤亡赔偿等引起的各种突发事件的能力, 而且还可以提高企业的安全防范意识, 避免企业的生产秩序因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而受到严重破坏。
我国部分地区已开始尝试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如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2008年7月, 由江苏省长安责任保险公司与扬州市广陵区30户食品经营户代表进行商品责任保险签约, 每个食品经营户要缴纳300元钱, 保险期内, 食品经营者在依法经营的情况下, 所供食品由于缺陷或质量原因造成消费者病、残、亡和财产损失, 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医疗费、丧葬费、财产损失费, 由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年内如多次遇到食品安全问题可以多次赔付, 一年之中累计最多赔付金额为5万元人民币。这样既减轻了经营者的经营风险, 又为消费者提供了消费保障。
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发展思路
(一)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应采取强制保险的方式推广。
新《食品安全法》已将食品生产、经营、消费的全过程纳入到法律的监督控制范围, 并使法律适用范围涵盖所有的食品, 同时加大对违法企业和违法人员的惩处力度。《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条也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 对社会和公众负责, 承担社会责任”。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具有正外部性特点, 这使得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会尽量降低经营成本, 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意愿很低, 从而导致对第三者的赔偿不足。
为了切实保护消费者能及时足额得到补偿, 可采取地方立法的方式, 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作为强制保险推行, 将是否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作为食品生产、销售企业年审的基本条件。
(二) 积极开展试点工作。
在全面推广之前, 可积极开展试点工作。一是可选择在部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较为集中的重点地区进行试点, 通过试点为大范围展开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积累经验;二是可选择在部分食品生产经营领域进行试点。
(三) 政府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由于食品生产、销售的企业以中小企业为主, 企业自身实力较弱, 政府可以加大对此类企业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政策扶持, 利用财政、税收等手段, 对参与责任保险的保险企业、投保企业和保险中介提供政策支持, 降低其参与食品责任保险的成本。
民以食为天, 如何保护好这片天需要社会各方的努力, 生产企业除了在食品生产、运输等环节采取各项安全保障措施外, 也应注重利用食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商业手段转移自身面临的风险。
摘要: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在妥善处理食品安全事故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逐渐被社会所认识, 它可以有效保证食品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得到应有的补偿, 本文就我区如何发展安全食品责任保险进行分析探讨。
8.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管理规定 篇八
【关键词】保险公司;保险财务管理;创建;完善
财务管理往往是结合企业理财的活动,将最终的想要达到的结果实现的目的。财务管理同样也是企业理财活动的重要评价标准,在财务的目标管理过程,不仅仅和企业运行的特质有着直接的关联,同时和企业发展方向有着直接的关联,在企业财务的运行发展中,同样也是企业发展的重要动力。
一、保险公司保险财务管理体系模式
现阶段财务管理体系模式,在将企业最大化价值实现的同时,更加注重企业长远目标的发展。关于保险公司保险财务管理体系模式,主要有两种不同的模式。
1.集权式财务管理模式
对于集权式财务管理模式而言,在企业的经济财务状况下,结合企业的发展,通过母公司进行判断,并对企业实际经营和企业预算进行控制,子公司存在部分的决策权。这一模式,在企业的发展中,企业有着核心主干的力量,而母公司可以对企业的发展方向进行统一性的调配,并实现统一目标的过程。这一模式更是实现了公司有限资金的有效调动,可以将企业价值充分发挥。对于母公司决策的制定过程,子公司有着执行的过程,将行政上的资金风险逐渐降低。但是这一模式的发展,往往将子公司的积极性逐渐降低,使得子公司不仅仅缺乏有效的创造性,同时也缺乏一定的灵动性。在母公司的决策过程,一旦存在偏差上的决策,将会殃及子公司,进而有着更大的经济损失。
2.分权式财务管理模式
所谓的分权式财务管理模式,相对而言主要是做好企业管理决策的一种科学分割过程,母公司对正确发展方向进行确定,在子公司的发展中,对市场动态进行把握,进而将更大的企业价值创造。这一模式可以将母公司管理领导的压力逐渐降低,并做好子公司的有效发展。但是这一模式的发展,往往将母公司的一种财务调控逐渐削弱,以至于子公司发展中的风险难以及时的发现,并难以实现子公司领导的根本约束,企业内部的垄断将会逐步形成。
二、保险公司保险财务管理体系的创建和完善
现代化经济的发展,保险公司保险财务管理体系更要结合企业发展的目标,在发展运营阶段,实现现代化社会经济模式下的一种财务管理过程。关于保险公司保险财务管理体系的完善,就要做好经营管理理念的更新,将预算管理加强,做好成本的合理控制。
1.更新经营理念
保险公司财务管理体系的创建和完善,就要结合市场经济发展的理论基础,对企业经营理念及时的更新,在最优效益理念和资源合理配置理念的分析过程,注重市场发展的基本导向过程,注重企业内外经济动态的密切关注,实现经济利益的直接保障,将成本逐渐降低。在企业经济要素的结合下,注重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根本分析,并做好财务管理体系的协调性应用。
2.加强全面预算管理和成本管理
当前保险公司保险财务管理体系的创建过程,就要结合国外的先进发展模式,在全面预算控制过程,注重成本的有效管理,将企业最大化的价值充分发挥,注重财务运行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在企业全面预算的控制过程,结合营业预算的过程,做好资本的预算和财务上的预算,对各个预算之间的联系进行分析,保证有着相对简单的关系。企业的发展,更要结合长期市场的一种发展过程,正确评估企业的生产能力,进而对企业资金的支出预算进行控制。关于企业全面预算的控制过程,做好企业的一种规划系统控制,实现企业成本的有效管理。而企业成本的管理过程,更要结合一定的高度,对国内外的先进经验及时的吸收,对资金优化资源资金进行保护,实现企业的自我发展过程。
总而言之,保险公司保险财务管理过程,就要将员工的综合素质能力不断加强,对企业领导者的风险意识进行培养,在企业内外市场发展动态的分析过程,健全财务管理的激励机制,并将预算的监督管理加强,做好预算的合理分析和评估,实现财务管理和经济发展的全面推动。
三、结语
总而言之,现代化社会的发展中,保险公司保险财务管理中同样也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而保险公司的财务控制和经营管理过程,更要不断的完善财务管理体系,将财务管理体系的作用充分发挥。关于财务管理体系的创建完善过程,更要做好员工素质的培养,对经营管理理念进行更新,将风险管理手段不断加强,实现保险公司利益的最大化获取,将保险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不断提升。
参考文献:
[1]叶柏松,高淑娟.财产保险公司财务管理体系探讨 [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1,(36):194-194.
[2]吕国霞.试论建立和完善保险公司财务管理体系新机制的思考[J].经济视野,2013,(14):183-183.
9.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 篇九
(1)工作原因。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是指职工为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而受到事故伤害,这是最为普遍的工伤情形。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原因是工伤认定的三个基本要素,即“三工原则”。
(2)事故伤害,一般包括安全事故、意外事故以及自然灾害等各种形式的事故。如果是职工在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情况,很难确定职工已死亡还是暂时失去联系,本着尽量维护职工权益的基本精神,这种情况也应认定为工伤。
(3)患职业病。职业病是指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职业性疾病。职工经诊断或鉴定确患职业病,并经过工伤认定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程序
(1)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是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受到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情形是否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是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工伤认定的结果包括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非工伤和不视同工伤。工伤认定的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核、调查核实、作出认定等,并有严格的时限规定。
10.物业管理责任保险的阻力 篇十
物业企业在进行服务的过程中,常伴随着许多意外的发生,如高空坠物、小区内车身刮擦、水管爆裂、停车失窃、因警告标识不明显引起的第三者滑倒、碰撞、坠落等。一般业主认为只要入住小区这些意外造成的损失均应由物业公司埋单。实际情况虽非如此,但一旦发生涉及赔偿的法律纠纷,不论物业公司是否被判赔偿,总会对物业公司的工作产生不利。
物业管理责任险,是物业公司对物业专业人员因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而购买的保险,可降低意外发生时物业公司的赔偿额度。但据人保财险统计,物业管理责任险开办6年来投保率仅为1%。华安财险也推出过一款物业管理者综合责任险,但也是反应平平。天安保险自2006年下半年起推出该险种半年,全国保费收入仅20万元。
针对“冷场”,一些保险公司改进了投保条款。太平保险推出物业管理责任险时在条款中附加了“无过错责任”。比如市民在小区内被“高空坠物砸伤”、“外来车辆撞伤”、“宠物咬伤”之类的意外事故,尽管不是物业公司的责任,也可间接获赔。随后人保财险和平安财险也进行了调整,两家公司分别将游泳池、电梯、停车场等小区内的公共场所纳入了承保范围。
可是,为什么物业管理责任险推广起来仍就如此之难呢? 阻力之一:承保范围过窄
“无过错责任”条款只是一小步改进。现阶段保险市场上适合物业行业的保险产品并不多,大部分物业公司的现有保险产品是有待改良的。此外保险公司相对于物业公司更强势和专业,所以需要物业企业团结起来,以获得更好的保险待遇和风险管理服务。
阻力之二:需要平衡多方利益
保险公司靠“大数法则”生存,物业公司需要的是化解矛盾、转移风险,业主则需要弥补损失,推行物业管理责任险要能维持这三方利益的平衡。
物业管理责任险对于物业公司来说,可以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物业费收缴率,改善与住户间的关系。一旦业主家里发生盗窃或抢劫,却因为没有购买保险而无处追偿这笔损失,这时业主往往会认为保安没有尽到职责,所以要物业公司负一定赔偿责任,物管却表示没有“保障安全”的服务义务,往往导致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的不满,遂拒交物业管理费,使得矛盾升级。
“无过错责任”条款顺应了业主的需求,也满足了物业公司的关切。2006年太平保险在上海市杨浦区获得了20万户的参保,该区物业公司投保率达到60%。但从该保险公司的宣传口径来上看,20万户的参保数量并不能使他们满足,原因是保费太低。当时杨浦区每户每年投保5元。这对物业管理责任险这类风险较大、潜在风险不甚明确、险种未经市场充分检验的初级产品来说,确实偏低,好在有区政府政策推动,有20万户基数打底,对售后公房的物业管理企业投保有一些政策补贴。
阻力之三:费用偏高,理赔难,同行标准不一
由于物业管理责任险保费较高,基本为年物业管理费总额的1%~3%,每年要数千至数万元,这笔费用对经营困难的物业企业来说较为昂贵,和责任险承保范围类似的公众责任险保费却只有物业管理责任险的1/6左右。
人们常说投保容易索赔难,十赔九不足,索赔单证必须齐全。业内专家指出许多物业公司投保时往往只考虑价格和保障内容,而忽略其他重要细则。一般来说,保险按风险特征确定标的,如非居住楼宇与居住物业的标的不同,保费也不一样,物业公司不能一味地要求保险公司降价。
另外保险同行之间同类产品理赔费率的不一致以及保险公司对个体客户和群体客户之间的差异也容易引起争议。
所以,要考虑到保险“大数法则”的原理,只有具有相似风险特征、投保这一险种的居民户数足够多了,保险公司才会适当降低保费。因此,同一地域的物业公司或行业协会出面,如果以“团购”的形式向保险公司投保,无疑可以适当降低费率。这对利润微薄的物业公司来说,是比较理想的选择。
11.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管理规定 篇十一
【关键词】商业保险公司;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模式;绩效
从资源优化配置的角度来说,政府是最有权利实施资源配置的,而市场是最有效的资源配置者,如何平衡市场和政府之间的关系,协调好政府和市场之间的关系是当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模式的关键和重点。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各有利弊,这个问题的另一个重点就是如何权衡这两者之间的利弊,在确保社会公平的条件下更加高效地解决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的管理模式问题是本文的核心。
一、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概述
1.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理论依据
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出现是有一定的理论依据的,首先是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之间的互动理论,该理论认为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之间是有互动性的,这两者之间不仅会互相影响,而且也可以相互促进和补充,这两者之间是共同发展、共同进步的,这是一个社会完善的标志,同时也是一个国家发达的象征。其次是政府职能转变和购买服务理论,这是经济学中两个重要的理论,这些理论认为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转变能够有效促进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而且购买服务会提升社会保险在市场中的地位,促进社会医疗保险的普及和推广,总之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是在一定的理论基础上提出的,并不是无根据的。
2.政府和市场的资源配置方式比较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如何高效开展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发展的根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的职能被弱化,而市场的职能能被加强,市场具有自动的调节功能,对市场上存在的资源根据供求相平衡的机制进行分配,当市场失灵时需要政府发挥其手动的调节作用,对于商业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市场来说政府和市场的资源配置方式还是有一定的差别的。政府主要是通过制定一些公共政策和制度,约束市场上各种资源的来源和去向,以达到控制和调节市场的目的,但是市场却不同,市场主要是通过根据市场上的供求关系,控制产品价格来达到资源配置的目的,总的来说这两者各有优缺点,因此不论是商业保险还是社会保险都应该根据实际的市场需求,确定合理的资源配置方式。
二、更加合理、高效的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模式
1.设计更加科学合理的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的机制
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的机制是决定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的有效性的关键,一方面需要商业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之间融合,比如可以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形式参与大病医疗补充保险的约定,这样不仅可以完善社会医疗保险中的缺憾,而且促进了商业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之间的融合;另一方面就是商业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也需要进行一定的职责明确,也即两者的职责划分需要明确,商业保险公司的最终目的是盈利,而社会医疗保险是为社会提供足够多的方便和服务,只有在这一点上达到共识,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才能够更加高效地开展。只有在这一点上达到共识,才能设计出更加科学合理的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的有效机制。
2.有效促进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配套政策研究
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配套政策的研究和制定是为了促进商业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更好地融合。个人认为,可以通过以下方法促进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配套政策制定:首先应该以一定的措施激励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险管理,提升其参与其中的积极性,比如可以通过政府部门降低商业保险公司的税收标准等措施达到此目的。其次是政府和医疗结构还可以通过改进医疗费用的支付方式来更好地促进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因为治疗费用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进程。最后是有必要优化医疗服务的供给机构,医疗体系和医疗机构结构的完善是为患者提供更好服务的前提,同时也是促进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有效措施。总的来说,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配套政策的研究是我们国家发展的要求,同时也是商业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融合的关键。
3.构建完善的绩效评估体系
构建完善的绩效评估体系是为了更好地促进商业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之间的融合,而且也是为了提升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管理效率,完善的绩效评估体系的构建需要科学合理的评估原则,一般包括客观性、公平性、科学性和合理性,这四个基本原则,绩效评估体系是为了帮助监督和管理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的过程,但是关于这个体系的构建目前我们国家还没有非常完善的政策和制度,这是未来我们国家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绩效评估体系构建的重点和关键。
三、小结
通过本文的分析和研究可以看出目前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管理模式已经得到了相当程度的发展,为我们国家保险行业的发展以及人们的医疗保障都做出了非常重要的贡献,但是总的来说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管理模式还存在缺陷,还有需要改善的地方。但是相信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关注和努力下我们国家的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管理模式将会不断完善,管理效率也会随之提升。
参考文献:
[1]董汀.对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模式的探析[J].环球市场信息导报,2013,(48):42-42.
[2]张杰.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模式分析[J].金融发展研究,2013,(11):76-79.
12.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将启动 篇十二
近日, 中国保监会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此举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初步建立, 相关试点工作将在全国范围内启动。该《指导意见》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情况纳入地方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体系, 企业投保情况也将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和分级分类管理指标体系, 已投保企业可优先获得行业专项支持和政府扶持政策。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发达国家和地区进行食品安全管理普遍采用的机制。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 有利于完善社会治理体系, 发挥保险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 用经济杠杆和多样化产品化解食品安全事件民事责任纠纷;有利于发挥保险的风险管理和经济补偿功能, 提高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救助水平,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转移风险, 提高产品质量, 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有利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优化食品安全监管方式, 协同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13.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管理规定 篇十三
昨日下午,长沙市开福区召开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工作推进调度会,开福区副区长杨光华出席会议,区政府办、区质监分局、区教育局、区城乡建设局、区财政局等8个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16个街道的分管负责人参会。
杨光华对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工作启动以来联席会议成员各部门的工作成绩予以肯定,并对电梯投保工作推动有力、成绩显著的单位提出了表扬。同时,明确街道以上门对接为主,部门以指导协调为主,质监以督查协调为主,联席办公室以统筹为主,重点强调各部门和街道一定要责任上肩,提出“四再”要求:思想认识再提高、工作力度再加大、工作责任再落实、工作重点再明确。强化督查通报,各单位三天上报一次信息,确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工作如期完成。
14.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管理规定 篇十四
一个单位未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起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后来是劳动者申请的工伤认定。最后也进行了伤残鉴定。然后单位到工伤保险部门为劳动者申领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部门说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超过30天提出工伤认定,不予办理。由用人单位自己承担。我个人认为,这不公平合法。望工伤界法律人士指点迷津,工伤保险部门的人依据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拒绝理赔合法吗?
[依据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拒绝理赔合法吗?]
15.论旅游安全对保险业的影响 篇十五
1 游客的旅游安全意识有所提高
由于此次事故导致我国近期赴马来西亚的游客数量减少。广大游客在关注马航失联事件的同时, 对旅游出行方式以及旅游安全也有了新的认识, 游客出行的关注点从价格因素转向安全因素。据了解, 近期有不少报名东南亚旅行团的游客纷纷致电旅行社询问航空公司、具体航班和飞机型号, 这几天询问、观望的人很多。此次事故前, 中国大部分游客对于机型、航空公司的关注率较低。调查结果表明, 马航飞机失联事件前, 在同一款旅游产品中, 游客最关心的是价格, 其次才会考虑吃、住、游的质量, 而对于安全因素考虑较少。业内人士表示, 此次航空事故后, 游客广泛开始注重对于机型、航空公司的选择。
2012年, 中国民航资源网曾联合飞友网针对业内人士和旅客进行了一次问卷调查。在“您认为中国旅客乘飞机出行最关心什么?”和“您乘坐飞机出行时最关心什么?”的答案选择上, 我们清楚地看到在多选的情况下, 业内人士和旅客参与调查者均有超过五成首选机票价格, 分别是68.6%、56.2%。可见价格在国人消费考虑的因素中占据相当可观的地位。而2014年3月份, 我们欣喜地发现, 中国游客的消费观念有了提升, 旅游消费观念从对关注价格转向关注产品整体价值。
2 相关机构应建立旅游安全预警系统
面对当今游客日益增强的安全意识, 相关部门应该把旅游安全预警系统的建立和健全重视起来。所谓安全预警就是在事故发生之前, 通过对一定的指标的观测, 对未来一定时间内特定旅游区域内的旅游人群动向进行推测和指导, 以达到旅游效果最佳的目的。众所周知, 旅游安全包括游客的生命安全、财产安全, 也包括旅游环境安全、旅游资源安全等内容。建立高效、及时、准确的预警信息能有效确保游客生命安全、财产安全, 减少经济损失。因此, 旅游安全预警系统的任务明确, 就是为了预防旅游活动过程中发生危险。该系统承担着收集、评估、分析安全信息, 制定相关对策和旅游安全信息发布等功能, 是一个国家对旅游安全信息进行发布和控制的组织机构。同时可以做到提醒旅游者和旅游相关行业增强旅游安全意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以及对可能发生的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
因此, 相关部门可以在目前现有的旅游预警系统的基础上, 统一调配, 合理配置相应的旅游安全预警资源, 建立一套较为完善的旅游安全预警系统, 保障广大游客的旅游安全。
3 游客的保险意识将会提高
当今游客出行, 相比以前, 对安全因素的关注大大提高。游客的旅游安全意识大为提高将会对以后旅游业的发展起到重要影响。游客对于旅游出行的安全意识大幅提升, 相应地游客保险意识也会提高, 乘飞机购买航空意外险就显得非常必要。旅客责任险与航意险是两种不同的保险险种。两种保险的区别在于, 旅客责任险是由国家法定航空公司强制购买, 目的是为航空旅客提供更加充分的保险保障。一旦发生意外伤害, 可以使身故者的亲人和家庭多得到一份保险赔偿, 也可以使身体残疾者多得到一份残疾保险金。航意险是一种商业保险, 由乘客自行购买, 购买意愿完全在乘客个人。在遇到意外需要赔付时, 意外险有三种赔付情况:第一种是在有效期内身故, 给付身故保险金;第二种是在有效期内残疾, 给付残疾保险金;第三种是在有效期内, 未造成身故或残疾, 按一定限额给付医疗保险金。在受益人上, 航意险也分生存受益人和身故受益人。生存受益人是被保险人本人;身故受益人在投保人指定时, 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有如下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 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 需要指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未定份额, 则各受益人平均分配享受受益权。被保险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时, 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当需要变更受益人时, 需要得到保险公司允许并批注。
因此, 各大旅行社、航空公司等旅游业相关机构应加强对出游消费者的保险宣传, 使游客在出游前增强购买意外险的意识。各旅行社在和客人签订合同时应该提醒客人自行购买意外保险, 或者推出部分本身赠送或包含旅游意外保险产品以便游客有所选择。
4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出境游散客的权益保障
目前旅游散客化出行渐成趋势。此次马航失联事件中的中国乘客中也没有团队游客, 而是多为出境游的散客。对旅游主管部门和使领馆而言, 如何保护出境游客尤其是散客的权益, 值得研究。
摘要:在现代交通行业普遍发展迅速的大环境下, 越来越多的游客会选择飞机出游。此次马航失联事件将会对旅游业产生深远影响, 面对广大游客日益觉醒和提高的旅游安全意识, 当今旅游业相关部门应增强服务意识, 在保证旅游安全的前提下提高旅游价值。
关键词:旅游保险,航空意外险,安全
参考文献
[1]朱红新.旅游安全及其管理体制研[D].南京农业大学, 2012 (11) .
16.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管理规定 篇十六
一、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成立及面临的问题
2003年7月19日,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正式挂牌成立,标志着我国保险资金管理体制改革取得重大突破,保险公司内部保险业务与投资业务正式分开,使保险资金管理业务向专业化的模式和方向迈进。这对推进我国保险投资尽快建立新的决策体系和运行机制,有效地提高投资收益和控制投资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可以说,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成立使我国保险资金在管理模式、业务范围、风险控制等方面都将有所创新。
设立资产管理公司系形势所迫,主要是为了提高保险公司的资金运作效率。保险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偿付能力都因此受到影响。但是,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仅仅在组织形式和管理模式上为提高保险资金收益奠定了基础,要从根本上解决保险资金收益率过低及保险业长期持续稳定发展的问题,还必须在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上有所突破。
但从目前人保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范围看,目前保险资金的运用形式仅限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回购业务、购买企业债券,其中银行存款和国债占整个保险资金投入的七成。2003年6月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可以购买的企业债券的范围增加,不再限于信用评级达AA+以上的铁路、三峡、电力等中央企业债券,投资占比可以提高到20%。但事实上,这种变化对保险资金收益影响不大,因为企业债券在资金运用中占比较低。
二、国外保险资产分布状况及启示
国外保险业机构大都设有专门为资金运作服务的资产管理公司。它们接受母公司委托,独立从事资产管理工作。跻身2002年全球500强的34家股份制保险公司中,有80%以上采取这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模式运作保险资金。纵观其发展情况,保险资产的投资形式主要包括储蓄存款、有价证券(包括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贷款(包括抵押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技术改造项目贷款、寿险保单贷款)、不动产投资以及项目投资等。通过对保险投资方式的合理搭配运用,保险业发达国家的保险投资收益很好的弥补了承保业务的亏损,有利于保险业持续稳定经营。以美国为例,从1975年到1992年,其承保业务的盈亏率平均值为一8.2%,而同一时期的保险投资收益率平均值为14.4%。
下面我们通过对英国、美国、以及日本保险资产结构的发展进程的分析,抛砖引玉,以便于对我国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问题作进一步的探讨。
(一)英国的保险资产分布状况
英国是历史悠久的保险大国,被公认为世界上最发达、最有竞争力的国际保险中心之一,同时也是保险投资十分活跃的国家。一直以来,英国庞大的保险资产都偏好于投资于有价证券,二十世纪70年代末保险资产的有价证券投资就达到全部投资的2/3,到1996年该比例高达88.9%。而抵押贷款、不动产等投资方式一直不看好,而且随着保险投资的逐步完善而日益萎缩,以抵押贷款为例,1996年只占到O.3%的微小比例。
(二)美国寿险公司资产分布状况
美国是目前世界上头号保险大国,1996年保费收入为6529.92亿美元,占世界总保费的31.01%。在保险竞争日趋激烈、陪付率极高的美国保险市场上保险资产在投资方面取得的良好收益成功地扭转了美国保险业持续亏损的局面。美国保险资产的投资对象包括联邦政府债券、州或市政府债券、抵押贷款、公司债券、股票和人寿保单等等。但投资比例按大小依次为债券、抵押贷款、股票、不动产。
(三)日本的保险资产结构发展
日本1996年保费总收入为5195.89亿美元,占世界的24.67%,继续保持其自1975年以来的世界第二保险大国的地位。日本保险业的投资比率极高,而证券与贷款始终占抛着日本保险投资的主导地位,尤其是证券所占的比重直线上升,其它投资所占比重则不大,其中房地产所占比重一直呈下降趋势,这种结构反映了当代世界保险资产分布的总体趋势。
从上述保险业发达国家保险资产的投资方式演进过程来看,尽管各国各有自身不同的发展特点,但仍然存在着以下几点带有普遍性的经验值得借鉴:
(1)保险投资方式较为灵活,为保险资产管理提供了较大空间。金融市场的投资工具种类较多、期限不一,在安全性、盈利性、流动性等方面都有不同程度的侧重。在这种环境下不同的保险公司都可以依据金融市场的成熟程度和自身业务的特点来选择投资工具,将各种投资方式进行有效的投资组合,以期真正实现保险资产的增值。
(2)投资证券化趋势明显。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保险资产分布情况来看,有价证券与贷款投资一直占主导地位。以日本为例,1978年至1985年间,保险公司用于有价证券的保险投资占整个保险投资基金的比例为30%一35%;1986—1995年该比例达到47%:到1996年同一指标达到50%。同时,美国和英国保险投资的显著特点是资产证券化程度很高,有价证券在70%以上,这有利于资产的盈利性,同时还可兼顾流动性,从而为保险公司资产实现有效管理提供了条件。
(3)保险业与证券市场及产业经济将日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随着保险资产的日益雄厚,保险投资规模日益扩大,保险业与证券业、银行业相互渗透紧密联系,并直接影响着其它产业经济部门的发展,这种密切的联系是保险资产管理活动的直接后果之一,同时也必然会促使保险业的组织结构产生深刻的变革。
三、有步骤有比例地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
相比之下,我国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还显得非常狭窄,投资方式还很不灵活,这显然与我国目前保险业的发展现状格格不入,加快保险资金运用政策的调整已成为当务之急。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成立,也必将成为推动政策调整的中坚力量。
可以看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能否改变资金运用收益偏低状况,仍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拓宽。如何拓宽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笔者认为首先可以根据保险资金的特点及金融市场的发展趋势,借鉴国外的经验,适当放开证券投资和产业投资领域。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业务范围,除现有的投资业务外,还应逐步放开保险资金在直接投资、外汇投资及其它金融领域的投资业务,如允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不动产投资、市政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股权投资、股票及可转债投资、开展金融租赁业务、保单贷款、不动产抵押贷款、外汇投资业务、购买信托产品、开展财务顾问等业务。
其次为了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在拓宽投资方式的同时,规定风险较大的投资方式占总投资的比例,进一步规定某一投资方式投资于某一筹资主体的比例。这样既可以控制有关投资方式所带来的投资风险,又可以有效控制相关筹资主体所带来的投资风险。对于高风险的投资方式、高风险的筹资主体,比例可以规定的相对偏低一些,如购买股票不得超过总投资的20%,购买同一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投资的5%。而对于投资方式较为安全的投资方式如银行存款等,可针对存在一定风险的筹资主体规定一定的比例,如在每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投资的10%,等等。
当然,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拓宽也必须与投资环境的完善同步进行。公平的交易规则、有效的多样化投资工具、灵活的投资方式以及高效专业的监管机构都是保证保险资产安全、有效运行的必备基础。
17.工伤保险经办业务规定 篇十七
一、工伤参保登记
(一)、用人单位(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依法申报参加工伤保险时,需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或资料: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单位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与营业执照相符);
4、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5、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6、参保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7、工资发放明细表;
8、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核参保单位填报的有关表格和有关证件、资料,进行必要的实地调察。
(三)、未通过审核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向申报单位说明。
(四)、参保单位在以下事项变更时,应及时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手续。
1、单位名称;
2、单位地址;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4、单位类型;
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6、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
7、开户银行及账号;
8、经营范围;
9、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工伤保险费征缴
(一)、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填报的缴费申报核定表格及有关资料核定当期缴费基数。对难以核定缴费基数的单位,以上统筹地区月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造成工伤职工其工伤保险待遇降低时,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统筹地区分类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确定参保单位的缴费费率,以后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用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参保单位缴费率。
(三)、申报受理: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每月底受理下月参保缴费申报。并要求参保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1、《月工伤保险费缴纳申报表》
2、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增减明细表;
3、医保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核定参保单位缴费数额后,按现金或转帐方式缴费,单位必须按时(当月10日前)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指定银行帐户缴费,交款后,凭银行进帐凭证,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股做入帐处理,开具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据。逾期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工伤待遇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三、工伤认定申请办理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和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五)、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受伤害职工的有效身份证明;
3、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4、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报告书;
5、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
6、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情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住院病历,属职业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
有下列不同情形,还应当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死亡或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死亡的,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忆书及事故调查报告书;
2、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要求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4、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相关处理证明;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事发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制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旧伤复发的确认证明。
(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及时对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提交材料完整的,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人提交不完整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证明材料。
(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下达《工伤认定决定书》。
(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十)、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终止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工伤职工就医、伤残、工亡待遇管理
(一)、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所在单位应积极救治,在本县住院的,用人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异地住院的,用人单位应在3日内向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1、工伤职工就医一般应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工伤职工因急诊就医可就近诊疗。待生命体征稳定后再转住定点医疗机构。
2、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到县外就医的,由医疗机构提出建议,参保单位提出意见,参保单位经办人填写《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在3天内到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转县外诊治时间一般不超过30天,超过30天的必须在48小时内到经办机构办理延期手续。
3、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填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由就诊的定点医院进行旧伤复发诊断,签署医生及医院意见,经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到定点医院就医。对旧伤复发有争议的,由劳动能鉴定委员会确认。
4、工伤职工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由参保单位或工伤职工填写《工伤职工配制辅助器申请表》。
(二)工伤职工医疗待遇审核
1、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所发生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设施项目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规定的标准支付。
2、工伤职工报销工伤医疗费需携带下列资料: 1)、《工伤认定书》;
2)、《崇义县工伤保险工伤医疗待遇申报审批汇总表》;
3)、《崇义县工伤保险工伤医疗待遇申报表》; 4)、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住院(门诊)医疗费用结算明细清单和正式发票原件;
5)、门(急)诊病历或出院小结、疾病证明书; 6)、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7)、医保局规定提供的其他资料。
3、医疗费用报销时限:工伤职工发生医疗费用结算的三个月内到经办机构办理待遇申报,超时限不予受理。
(三)、工伤职工伤残待遇审核
1、伤残职工在申请伤残待遇时,必须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崇义县工伤保险伤残待遇申报审批表》; 2)、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工伤认定书; 4)、劳动能力鉴定书;
5)、劳动能力鉴定费正式票据; 6)、其他规定的证件和材料。
(四)、工亡待遇审核
1、申请工亡待遇时,必须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崇义县工伤保险伤亡待遇申报审批表》; 2)、工亡认定结论; 3)、死亡证明;
4)、工亡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18.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伤保险办法 篇十八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兵团范围内各类企业、团场、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雇工和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职工依照《条例》和本办法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条 工伤保险实行师级统筹(以下称统筹区)。
第四条 兵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兵团工伤保险工作。各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统筹区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五条 各统筹区应当设立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第六条 各统筹区应当设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工伤保险储备金按当期工伤保险基金征缴额的5%提取,存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工伤保险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同级财务垫付,并将超出预算部分列入下一的工 1 伤保险基金支出预算。储备金累计结余额不得超过统筹区上工伤保险基金收入。
第七条 工伤保险费按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实行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
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由各师依据国家确定的工伤保险费平均费率和不同行业的基准费率,结合本统筹区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
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具体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调整。
第八条 跨行业经营的单位,按所跨行业对应的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确定其缴费费率。
团场的缴费费率由各师根据团场内部产业结构情况确定。
第九条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应向所在统筹区经办机构申报登记。
用人单位应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下列项目支出:
(一)工伤医疗费;
(二)伤残津贴;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四)生活护理费;
(五)因工死亡职工丧葬补助金;
(六)供养亲属抚恤金;
(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八)辅助器具费;
(九)工伤康复费;
(十)劳动能力鉴定费;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工伤保险的其它费用。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一条 认定工伤、视同工伤及不认定工伤的范围,按《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本统筹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30日。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二条 提出工伤(亡)认定申请时,应当填写《工伤(亡)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二)受伤人员的身份证;
(三)所受伤害的初诊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医疗机构的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书;
属于下列情况的还需另外提供相关材料:
(一)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应提交因工出差、抢险救 灾、下落不明等证明材料;
(二)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或有关部门的证明;
(三)由于机动车事故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有关处理证明;
(四)突发疾病死亡的,提交死亡原因证明;
(五)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的确认证明;
(六)复转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
申请者提供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不全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者按照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申请者按照要求补正材料受有关部门工作进展影响的,有关部门应出具证明。
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时,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并在1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有关证据。对用人单位逾期未提交有关证据或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依据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结论。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依照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
自工伤认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将《工伤(亡)职工认定结论通知书》送达用人单位、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以下统称工伤),由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工伤(亡)职工证明书》并根据医疗诊断情况,将伤害部位、职业病名称以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与工伤有直接关联的 4 伤病情况,记入《工伤(亡)职工证明书》。《工伤(亡)职工证明书》由本人保管,作为享受工伤待遇的凭证。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五条 兵、师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设在本级的劳动保障部门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负责。
兵、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专家库中各科(类)专业技术人员一般不少于3-5人。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以下鉴定或确认工作:
(一)负责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
(二)停工留薪期可否延长的确认;
(三)生活自理能力鉴定;
(四)配臵辅助器具的确认;
(五)职业康复的确认;
(六)疾病与工伤关联的鉴定;
(七)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八)接受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六条 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须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伤(亡)职工认定结论通知书》;
(二)《工伤(亡)职工证明书》;
(三)工伤医疗服务机构提供的诊断证明、工伤病历、影像等资料;
(四)本人身份证。
第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对资料齐全的,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至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和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工伤职工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工作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30日。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资料不齐全或鉴定工作中专家组认为需要做进一步医疗检查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书面通知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补正材料或进行医学检查。补正材料和通知医学检查至写出检查报告的时间,不计算在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时限内。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对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当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兵团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并提交《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表》、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及相关材料。
兵团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再次鉴定时,不得选用参加原鉴定工作的专家。
兵团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十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直系亲属、用人单位、经办机构认为工伤职工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
第二十条 劳动能力鉴定的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再次鉴定结论没有改变的,其鉴定费用由申请人 6 承担。延长停工留薪期、配臵辅助器具以及进行职业康复的确认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工亡职工直系亲属申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应向经办机构提交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工伤(亡)职工认定结论通知书》、《工伤(亡)职工证明书》、《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及《职工工伤待遇审批表》。
申请享受供养亲属抚恤待遇的,根据所申请的待遇项目,还应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被供养人户口薄、身份证、公安机关出具的生存证明;
(二)被供养亲属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经济状况证明;
(三)在校学生的学籍证明;
(四)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
(五)民政部门出具的养父母、养子女的收养证明;
(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被供养人无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
第二十二条 参加工伤保险的伤残职工,在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发生的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待认定为工伤后,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工伤医疗费用,由经办机构给予报销。
工伤职工的就医管理和结算办法,由兵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工伤职工按《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其所在单位未实行因公出差伙食补助制度的,由用人单位按当地出差伙食补助一般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四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要求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臵轮椅等辅助器具的,或者辅助器具到达使用年限需要更换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到签订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安装、配臵,所需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职工应配臵辅助器具但不愿配臵而要求支付现金或护理费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第二十五条 工伤职工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按《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享受停工留薪期的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十六条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按《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在扣除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部分后,实际领取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第二十八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按《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五级、六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按本统筹区所在地上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五级伤残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11个月计发,六级按10个月计发;
(二)五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27个月计发,六级按24个月计发。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按《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本人未提出续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按本统筹区所在地上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七级伤残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9个月计发,八级按8个月计发,九级按7个月计发,十级按6个月计发;
(二)七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21个月计发,八级按18个月计发,九级按15个月计发,十级按12个月计发。
第三十条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一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的10%支付。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条例》规定的标准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因工死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以本统筹区所在地上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发给48个月至60个月的工亡补助金。其中,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二)、(四)、(五)、(六)、(七)项和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发给48个月的工亡补助金;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发给54个月的工亡补助金;被授予烈士称号的,发给60个月的工亡补助金。
第三十二条 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兵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统筹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职工平均工资变化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报兵团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享受工伤待遇的人员违反《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一)应当提供生存证明而拒不提供的;
(二)违反工伤就医管理规定的;
(三)符合出院条件拒绝出院的;
(四)违反工伤辅助器具配臵管理规定的;
(五)其它违反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的。
暂停情形消除的,应当恢复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负责制定工伤保险政策和组织实施,统筹规划工伤保险工作;
(二)负责制定工伤预防、宣传、培训、规划和职业康复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监督检查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支付和工伤保险储备金的使用和管理;
(四)负责工伤认定工作;
(五)制定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和辅助器具配臵服务机构的管理办法;
(六)负责对服务协议的履行情况和工伤保险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七)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
(二)办理工伤保险登记,负责保存相关记录;
(三)征缴工伤保险费;
(四)核定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五)负责与工伤辅助器具机构和工伤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工伤保险基金预算、决算和统计工作;
(七)承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三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八条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三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预防为主的原则,对用人单位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和工伤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应遵守服务协议,严格执行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第四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亡)认定、行政复议中,需要对事故伤害及其相关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时,用人单位、职工、经办机构、医疗服务机构、辅助器具配臵机构及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据。
第四十二条 参保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本单位参保职工的名单、参保日期、缴费情况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天,并将公示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统筹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和工资总 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对该用人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和工伤辅助器具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按《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罚。
经办机构对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的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和工伤辅助器具服务机构,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第四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医疗服务机构及辅助器具配臵服务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分别按《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或个人妨碍工伤认定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复议机关执行公务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实施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责令其改正;对逾期仍妨碍工伤认定或处理工伤保险行政复议案件的,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或因工死亡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受伤前本人工资不足12个月的,按职工所在单位上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统筹区所在地上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是指与统筹区同级的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实施前一年内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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