桁架采购合同(共11篇)
1.桁架采购合同 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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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采购协议:商品采购合同范文
商品采购协议 编号:
甲方:宁波鑫宝有限公司(采购方)
(附营业执照加章复印件)
乙方:
供货方)(附组织机构代码或营业执照加章复印件)
经双方协商,就甲方向乙方采购 项目商品达成如下协议:
一、采购标的 附:甲方签章商品清单(格式)
商品名数量单价金额说明
(以甲方采购清单为准)
二、采 购 1.方案目录确认:由乙方按甲方提供采购目录方案进行采购配货,甲方同意在实际采购过程中,乙方保留 的随机调配余地。
2.技术标准确认:乙方按技术要求做出样品,由甲方确认。
3.采 购:在甲方目录确认和技术确认后,由甲方预付 订金,乙方在确认甲方预付定金 个工作日内完成本项采购,并将本项货物送发至甲方指定地点。
4.乙方保证所提供的商品全部为真品商品,并承担相关完全法律责任。
发货验收与调退 1.发 货:
(1)包装:按标准件规格。外帖包单。
其它包装要求:
(2)托运要求:
收货单位:
详细地址:
联 系 人:
电 话:
手 机:
邮 编:
发货时间:
发货或承运人:
电 话:
发货清单:随货□特快□传真□电子邮件□ E-mail: 托运/提货单:随货□特快□传真□证明□门对门□ 运费付款:预付□对付□代付□(填√)
2.验 收:货到 天内,由甲方为主,乙方协助,凭发货清单验货,过期视为验收无误。
3.调 退:若发现质量问题,应在约定验收最后时间后三天内通知乙方,乙方保证在 天内及时调换。所有厨卫商品,只要是甲方目录确认,又没有质量问题,不得以任何理由调退。
五、付 款:
1.由乙方出具正式财务。
5.全货按 折优惠付款。实际付款为 元(依发货清单验收为准)。甲方承诺在货到验收无误后 天内,将减除预定金后的全部货款付到乙方财务书面指定以下帐户,其它付款视为无效。
户 名:宁波鑫宝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
帐 号:
六、协议终止和违约责任 1.合同履行,自然终止。
2.协商中止,依协商办法解决。
3.单方中止协议,负完全赔偿实际损失责任。
4.供货时间每晚一天,赔付 1‰。
5.付款每晚一天,赔付 1‰。
6.本协议共 份。甲方 份,乙方 份,签字生效,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7.本协议签署和执行地为浙江省宁波市。
甲方:
(章)
乙方:
(章)
代表人:
(签字)
代表人:
(签字)
(身 份 证 号 :)
(身 份 证 号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桁架采购合同 篇二
关键词:军队采购,合同组合,管理决策
加入WTO之后, 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接轨, 任何经济活动都不能脱离国际市场而存在, 这就是在采购过程将会面对更多的更为广泛的竞争, 同时也受到国际上如战争、金融危机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价格波动十分激烈, 特别是一些对采购价格依赖程度较高的采购项目, 如军队对于原油、钢材等原料的采购, 这些产品比较容易受到价格影响, 有的还没有出厂采购价格已经大幅上升, 是军队采购成本大为增加, 传统消除价格风险的方法是通过定量合同来管理的。定量合同是买卖双方约定在未来一定时间按照约定价格交易一定数量的商品。但是定量合同可以控制未来采购产品价格上升风险, 却不能有效控制价格下降的风险。
采购活动是通过采购合同来实现的, 不同类型的采购合同具有不同类型的风险。采购合同类型的分来可以根据价格控制、数量控制和服务水平三个方面来划分。本文总结采购合同主要有以下几个类型: (1) 结构性合同, 包括长期定量合同和短期合同, 长期定量合同是指买卖双方约定在未来一定时间按照约定价格交易一定数量的商品。短期合同是指买卖双方约定在不愿的讲来按照约定价格交易一定数量的商品, 主要是采购商承担风险。 (2) 非结构性合同, 包括柔性合同即买卖双方按照合同约定交易一定数量的商品, 但是采购商可以根据合同事先约定的比例调整具体的采购数量;期权合同是采购商向供应商先支付一部分产品价格作为预定费用或者期权价格, 并约定双方在将来某个时间采购商有权以一定执行价格向供应商采购不高于合同事先约定数量的商品。采购商和供应商共同承担风险, 现货市场和现场采购是采购商以当前市场价格向市场采购所需商品。根据不同合同类型的特点, 单个合同类型具有不同风险, 根据不同合同类型的特点, 使用采购合同组合管理方式, 克服不同类型的风险, 能够帮助军队有效降低采购总体风险, 例如:单个定量合同可以控制采购商品价格上涨的风险, 但是不能预防采购商品价格下降的风险;单个期权合同可以降低库存风险, 但是不能有效控制价格风险, 单个柔性合同管理可以控制库存风险和顾客服务风险但是不能控制军队采购的价格风险;将这些风险组合管理, 是总体风险最低, 是采购合同组合管理的主要目的所在。应用现代组合管理理论和方法正是通过正确进行采购投资组合来实现收益最大和风险最小化的目标。
1基于组合管理思想的战略合同组合管理决策
对战略采购项目定义为:供应商数量少, 且对军队采购效益产生较大影响的采购物品, 供应商在供求关系中处于优先地位, 其在质量、服务、运输等方面占有绝对的优势地位, 而军队采购部门没有更多的选择只能接受供应商提出的合同要求。战略采购项目对军队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不进占有总采购物品价值的比例大, 而且供应商比较少, 军队面临着供应链断裂风险、库存风险、成本风险和需求风险等比较突出。对于战略项目采购合同组合管理主要是管理这些风险, 军队通常需要与供应商建立战略联盟以保障长期供应, 减少战略项目的供应链风险。一般说来根据合同类型与供应商类型可以将战略采购合同管理类型分为以下两类
2相同的合同类型不同的供应商的采购合同组合策略
在战略采购中, 军队向单个供应商采购成本可能较小, 但是由于供应商数量少, 一旦出现供应商的供应能力出现问题, 军队将面临巨大的供应链断裂风险, 为减少这种风险, 军队可以采用多元组合采购, 实现采购成本和风险最小化。
3不同合同类型不同供应商组合采购管理决策
在成本有效条件下, 军队可以与不同供应商签订不同合同类型 (如数量合同、期权合同、柔性合同等等) , 这样的组合策略可以实现军队降低供应链断裂风险, 提高采购效益。
4期权合同与长期合同采购组合管理策略
非战略采购是指采购物品具有标准化的特性, 存在现货市场的采购机会, 供应商数量众多, 更换供应商对供应链影响不大, 而且市场柔性比同供应商建立战略联盟更重要。对于战略采购项目的管理, 为实现采购风险最小化的目的, 主要引入期权合同管理。主要指军队采购通过期权合同和长期合同向同一供应商采购商品, 综合控制价格风险、库存风险和顾客服务风险等决策策略。
5期权合同与现货市场采购组合管理策略
军队采购对非战略商品选择市场采购, 将面临成本风险和需求风险, 所以军队采购过程中可以选择应用期权合同与市场采购组合进行采购。
6多个期权合同采购组合管理策略
在非战略采购问题中, 军队采购可能面对多个供应商提供多个期权合同的采购问题, 并且不同供应商提供不同期权价格和不同执行价格。另外军队采购既可以通过期权合同提前订购产品, 也可以到时在市场现货采购。
3.浅析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性质 篇三
关键词:政府采购合同;民事合同;行政合同
一、关于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界定问题
1.世界主要国家对政府采购性质的界定
(1)法国:将公共工程、公共劳务和公共供应契约统称为公共采购契约,但法国将行政相关签订的契约区分为行政契约和私法契约两类,公共采购契约也不例外,除公共工程合同为法定的行政合同外,公共劳务契约和公共供应契约由行政机关根据需要和情况,决定空间缔结民事合同或行政合同。
(2)德国:其行政法虽有明确的公法合同和私法合同的区分,但传统上采用私法来处理政府采购,称为行政上的私法后备行为,将行政必需的物质条件的供应,通过私法合同解决。
(3)英国和美国:它们作为判例法国家,并没有公私法的划分,政府采购合同作为政府主体与其他民事主体签订的合同均适用普通合同法,同时也适用一些特殊规则,如英国的“合同不得束缚行政机关裁量权”的规则,美国的“政府使得的终止”规则。但这并不是说英国和美国的政府采购合同均为行政合同,实际上,普通法系国家的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并非对所有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都进行司法审查,也必须将合同分解为具有因素的政府采购合同和纯粹商业性的政府采购同,区别对待,前者为行政合同,后者为民事合同。
2.我国政府采购合同性质界定的争议
目前,我国学者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定性是存在很大争议的,其中主要形成“民事说”、“行政说”和“混合说”三个方面的观点:“民事说”认为政府采购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范畴,因为在订立合同时,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具有私法性;“行政说”认为政府采购合同属于行政合同,主要表现在采购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特殊权利和法律救济手段上,具有公法性;“混合说”认为政府采购合同从总体上看属于民事合同,但也应该认识到它的特殊性。我国《政府采购法》第43条中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于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的方式约定。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政府采购目的的公利性,主体的特定性、采购资金来源的公共性、采购过程的法定性等特征,《合同法》调整的是民商事合同关系,它并不能概括所有的合同法和合同制度,许多合同都属于民商法以外的其他法律部门调整的范畴,如经济合同。
二、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比较
1.合同的概念
合同又称"契约",是民法中一个重要概念。广义的合同是指以确定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除民法中的合同以外,还包括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等。而狭义的合同是将合同视为民事合同,即指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
2.民事合同
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所规定的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属民事合同。
民事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征:①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它要建立在当事人自愿协商的基础之上,订立合同主体的法律地位必须是平等的;②是当事人设立、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只要当事人的协议成立并生效,就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就应根据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③是当事人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体现了当事人的共同意志。
3.行政合同
如前所述,广义上的合同中包括行政合同。所谓的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之间或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某些目标,意思表示一致并依法签订的协议。
行政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征:①行政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中,必须有一方是行政主体;②签订行政合同的目的在于实施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和公共利益;③行政合同的内容涉及到国家和社会的公共事务;④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同,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⑤是行政合同以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具有合意性;6、行政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在发生纠纷后要通过行政法的途径救济。
4.两种合同之比较
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在合同订立规则上大致相同,须经过要约与承诺过程,双方要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订立,合同一经生效,便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行政合同与一般民事合同区别在于,行政合同的行政性和法定性。①行政性主要体现在行政主体地位不平等,享有行政优益权上。民事合同讲求的就是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而行政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为行政机关,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具有特殊性,双方当事人处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②法定性在于行政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③在订立形式上,民事合同采取口头或书面,而行政合同必须为书面形式。
三、政府采购合同性质的认定
综上所述,我所持的是第三种观点“混合说”,认为政府采购合同是一种有其特殊性的民事合同,更为具体的说,我认为它是兼具有民事合同及行政合同特征的一种经济合同形式。当作为采购人的国家机关和其他主体采购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适用《政府采购法》,与供应商订立的合同,不在此范围的“政府采购”则属于民商事合同的范畴。
1.订立合同的主体
订立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政府采购合同是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而签订的协议,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应依《合同法》的规定,如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则应依合同法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它采取民事合同的订立原则,虽有一方当事人是行政主体,但是他们之间的地位仍是平等的,这有利于相对弱势的这方当事人行使其权利,减少了行政合同中规定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会引起行政主体滥用其行政优益权的可能性,体现了合同的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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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订立合同的形式
政府采购合同如行政合同一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由于政府采购行为的特殊性,它不仅包括民事合同的一般条款,还包括一些特殊条款,如该法第45条规定: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它们体现了政府采购法律和公共政策,故这些合同条款是不得任意改变的。与民事合同采用的形式较自由不同,以书面形式订立政府采购合同能更有效的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
3.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政府采购法》第50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由于政府采购资金来源于纳税人的税款,采购对象主要用于向社会成员提供公共服务,使得政府采购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这些和行政合同很像,因此它也具有法定性,尤其在程序上要受到法律严格的规制。除非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并且应当对因此给合同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因为政府采购主体享有较多公法上的权力,所以相应地就要承担更多程序上的义务,这也是政府采购合同特殊性的另一方面体现。
4.政府采购合同更符合经济合同的范畴
政府采购合同有别于一般民事合同,我国过去没有将政府采购合同和一般民事合同区别开来,因此造成了很多问题,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政府采购合同更符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应该从经济法的角度界定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争论恰恰符合经济法的特殊位置,二者均各自符合政府采购合同的一部分特点,但又都无法涵盖政府采购合同的所有特点。我认为经济法位置的特殊性恰好符合政府采购合同的特殊性。政府采购合同兼具公法与私法因素,以行政、刑事等“公”的手段调整采购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私”的关系;同时将平等对立、协商较量、等价有偿、恢复补偿等“私”的手段引入有政府和公共权力加入、为公共利益考虑的“公”的关系,以民事的、行政的、刑事的等各种法律调整手段有机结合的综合调整,体现了公法因素和私法因素的结合。所以,将政府采购合同划分到经济合同更为贴切。
参考文献:
[1]陈靖《政府采购的性质》,法制天地,2006年8月
[2]柳经纬《债权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2月出版
[3]邹志臣《政府采购契约的法律性质初探》,吉林大学学刊,2006年6月
[4]王周欢《浅谈:政府采购合同性质及法律适用》,国匙网,2006年12月25日
[5]马德怀《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3月
[6]唐开元《论政府采购合同的公私法兼容性》,湘潭大学
[7]史际春《经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11月
作者简介:
杨艺琳(1989.7~),女,毕业院校: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育背景:2007年9月至2011年7月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本科);2012年3月至今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行政法学(在职研究生);获奖情况:2008年6月,在中国劳动关系学院获得校级优秀青年志愿者;2008年11月,在中国劳动关系学院获得校级三等奖学金,校级优秀青年志愿者;2009年10月,参加“第二届经济增长与就业国际研讨会”获得优秀志愿者称号;2009年12月及2011年6月,在中国劳动关系学院获得校级三好学生。
4.工程材料采购合同(采购类范本) 篇四
甲方: 公司 合同编号:PRYL-2017-06-006 乙方: 签定日期:2017年 6月 15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XXXX医院项目水、电等工程材料采购达成一致,现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合同标的及总价款
1、产品的名称、品牌、规格、尺寸、材质、单价及总额详见合同附件一(采购清单)。
2、货款总额暂定为人民币大写:叁万壹仟肆佰柒拾柒元零贰分(¥31477.02元)。
3、以上产品价格采取总价包干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价款、运送到甲方指定位置的运输费、装卸费、搬运费,成套产品组装费、检验及检测费、税金等。
4、以上材料数量为暂定数量,具体结算数量以甲方提货计划及实际供货数量为准;甲方有权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调整供货数量,乙方不得以供货数量变化而提出供货价格调整,此价格在合同执行期内不论任何情况均不予调整。
5、货物的出厂证明、产地、合格证、质量保证书和测试合格证等资料在交货时必须随箱装。
6、产品的具体数量和进货时间以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发出的书面供货通知书为准,合同总价款以产品单价乘以甲方实际验收合格的供货量为准。
第二条 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1、乙方应严格按照《采购清单》中注明的品牌、规格、型号、尺寸、材质等质量参数要求供货,严禁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2、采购清单中列明的成套水、电材料或产品,乙方应组装成套,不得缺漏备品、配件或配套工具等。
3、乙方交付的产品必须为全新的、未经使用的优等品,其质量、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现行规范标准、行业优良标准,如没有国家标准的应符合行业标准,没有行业标准的须符合通常的使用标准。除以上标准外,须通过国家或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验收和认证的,应提供检测合格报告。
4、乙方须保证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他任何一部分时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与甲方无关,乙方必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责任与一切费用。如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的,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第三条 交付地点、方式
1、交付地点 : 长沙市营盘东路3号新闻出版大厦1904室;
2、供货方式:乙方送货上门;
3、如上述指定地点临时有变更,甲方另行通知乙方,乙方仍须以安全、合理的方式运送到甲方另行指定的地点。第四条 产品交付期限
1、交付时间:2017年 月 日前运送到甲方指定地点。
2、甲方可因实际需要对货物品种、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等级等作出调整,但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保证按甲方指定的时间及要求交货,否则应当按本合同第八条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 产品验收与检测
1、工程材料送达甲方指定位置的后通知甲方依据合同约定的品牌、规格、型号、尺寸、材质、数量、以及相关质量标准进行检查。
2、甲方有权单方面决定将乙方所供产品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检测不合格,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按合同有关约定处理。
3、甲方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产品质量与合同约定标准不符,以及产品外观破损等,乙方无条件更换或退货,产生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按合同总价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连同货物一并交甲方。第六条 付款方式
1、甲方以 转账 方式向乙方支付货款。
2、货款结算方式:到货验收合格后一次性全额付款。账户名称: 开 户 行: 账 号:
3、在货款承付期内若发现乙方所供产品的质量、规格、数量与合同约定不符或缺少必要的依据以及验收的技术资料等,则甲方有权拒付部分或全部货款,乙方无条件接受。
第七条 所有权及风险移转
双方约定,产品的所有权及风险自交付之日起转移至甲方。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拒绝接收货物、退货或者解除合同的,产品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交付货物或提供相应服务的,应按每日承担合同总金额的5‰的违约金,同时还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货物或服务逾期7天以上的,甲方有权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10%的赔偿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实际损失的,还应补偿其差额。
2、乙方所供产品品种、型号、规格、材质、尺寸、数量、质量标准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按如下方式处理:
A、全部退货处理。货物暂时留用,待甲方找到替代产品后将全部货物退回乙方,乙方需承担本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甲方直接或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
B、换货处理。货物暂时留用,待乙方将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提供到位后将原不合格产品退回,并视同乙方逾期交货,按违约责任第1条承担违约责任。因退换货物产生的实际费用以及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概由乙方承担。
C、折扣处理。所供货物验收或检验不合格,在不影响使用的情况下,甲方可要求折扣处理,具体折扣按实际质量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按换货处理或全部退货处理。
3、乙方所供产品应为全新料,严禁使用废旧回收料、库存积压变质的产品,违反商业诚信,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的,应当按产品金额的三倍承担违约金,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免费更换或退货。
4、乙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更换或退货而造成逾期交付的,须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且并不因此免除乙方依合同其他条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5、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须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任何款项,甲方有权从任何应付而未付款项中扣除。
6、甲方应严格按合同约定期限向乙方支付货款的,如有违约(付款日期在节假日除外)则按每延迟一天承担合同总金额的0.5%的违约金。
第九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由于地震、台风、自然水灾、自然火灾、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违约责任,乙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2、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使本合同任何一方无法履行其合同义务的,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说明不可抗力事件的性质、预计持续的时间、以及受影响一方为减少事件影响而需采取的措施,并在发生不可抗力之日起15日内将证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书面资料送达另一方。
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双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寻求公平的解决方法,并应尽最大努力尽量减轻不可抗力事件所造成的影响。
第十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提交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以诉讼方式处理。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1、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 贰 份,甲乙双方各执 壹 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3、合同附件《采购清单》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表人(签字):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联系人: 手机:日期:2017年07月
联系人: 手机: 日期: 2017年07月 5
5.窗帘采购安装合同 篇五
样板间窗帘采购安装合同
编号:()
日期:2015年 6 月
窗帘采购安装合同
采购方: 德州万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销售方: 夏津福缘软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供应窗帘一事,特此订立以下条款,以资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设计:
1、乙方需要实地测量尺寸,根据测量情况,制作窗帘,并保证所测量尺寸准确无误。
2、乙方在测量尺寸后,应根据窗户实际大小和位置设计出窗帘和轨道的最终尺寸和数量,经甲方同意后进行生产,并以此作为乙方供货的凭据。
3、窗帘规格和尺寸确定后不得单方擅自更改,否则因更改方案造成的延期责任和费用由更改方承担。
二、安装时间、地点、方式:
1、安装完成时间:乙方按照提供给甲方的窗帘实样进行生产,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甲方所订购窗帘的供应及安装工作。
2、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交货方式:乙方全部安装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且自行承担安装费、运费及运输过程中的一切相关费用。
4、逾期处罚: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全部安装完成,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每天2000元的赔偿费,(此费用由甲方从结算款中直接扣除)。
三、货物验收:
验收:安装完成后,经甲方验收合格。
四、合同总价款
合同价款为:¥35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本合同以综合包干价计价,综合包干价包括货款、运输费、安装费、税费等一切可能产生的费用,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五、付款方式及期限:
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1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作为预付款;所有窗帘安装完成,经甲方验收合格之后,10日内支付剩余价款¥25000元(大写:人民
币贰万伍仟元整)。最后一次付款前,乙方需提供财务认可的足额正式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六、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德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名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成立,并在甲方确认样品合格后生效。
4、本合同壹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所有附件均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附件:
1、万晟中央公园项目样板间窗帘采购清单。
甲方: 乙方:夏津福缘软装有限公司
开户帐号: ***1686
开户行地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新市
支行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6.盾构机采购合同 篇六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2009年11月28日
甲 方:上海市基础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 方:****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满足施工需要,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现经协商达成一致,甲已双方同意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工程对象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承包范围:盾构转场工程(盾构解体吊出井、运输、吊下井、安装、调试、100米保驾)。
第二条 合同价格
1.价格组成(1台)1.1.吊车、运输:万元
1.2.盾构解体退场:万元
1.3.盾构安装、调试、100米保驾:万元,1.4.钢丝刷:万元
1.5.设备运输、旅差费:万元 2.合同总价为人民币万元(含营业税)。
3.合同采用总价包干形式承包。合同总价包干,结算时不做任何调整。4.营业税由甲方负责缴纳并向乙方提供缴纳证明复印件,其余工程所需向有关部门交纳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办理,并负责向甲方提供其需要的有效证明。
5.具体结算方式:工程款在合同签订后先预付30%,盾构解体退场结束10工作日内支付30%,安装调试结束10工作日内支付35%,保驾结束一个月内支付余款5%;乙方同时开具有效发票。
6.该价款包括完成盾构机安装施工中所需的劳务、技术、辅料、机械、管理费、乙方应交纳的税金、人员综合保险、利润并考虑了风险因素等一切费用。乙方应派遣有经验的合格施工队伍,并具备随时处理工程突发事情的能力,处理突发事件所产生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第三条
工期
乙方进场开始计35天内完成,并提交甲方工期计划。
第四条
双方工作内容
1、甲方工作内容
1.1见“盾构退场停机和场地要求”和“安装井井上、井下要求”;
1.2提供施工中用使用水、电、氧气、乙炔、二氧化碳的便利,费用由乙方支付;
1.3铺设车架轨道;
1.4高压电缆和变压器做电试。
2、乙方工作内容
2.1盾构解体退场;
2.2运输;
2.3盾构机下井安装调试;
2.4盾构推进100米保驾; 2.5二氧化碳气体灭火器、跳板、栏杆以及其他的安全措施材料;
2.6钢丝刷更换(包括采购)。
第五条
其他责任
1、乙方必须按设计规范和国家、地方现行安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2、乙方在本工程施工期间应服从甲方的安排,接收并积极配合现场监理对工程进行的检查、隐蔽验收、监督。
3、乙方进场施工的人员及附属施工机具应认真审查,确保合格,并登记造册,上报甲方备案。施工中用于本工程自购材料,必须有产品合格证。
4、资料管理:在施工期间,乙方施工时及时填写工程日志和记载一切原始资料,妥善保管并及时移交甲方。甲方负责资料的整理签字等管理工作,乙方应积极配合。
5、工程完成后,由甲方组织有关人员参加验收。验收中发现质量不符合要求,乙方根据实情况和甲方要求实施处理,直至达到甲方要求和设计标准,由乙方承担全部费用。
6、乙方的作业应根据甲方现场的进度计划及其任何调整及时实施,不得造成现场任何滞留及延误。乙方的完工日期必须满足甲方的要求,乙方延误造成甲方的任何相应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程无法正常实施,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场,另行选择施工队伍,由此引起甲方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且甲方对乙方有权按乙方已完工程工作量的70%进行结算。
6.1、乙方提出的工期延误事件,在该内容得到业主确认(同意延长工期)的基础上,经甲方代表之确认,工期可作相应顺延。
6.2、乙方在发生工期延误情况后2天内,应就该延误的内容向甲方代表提出书面报告报批。6.3、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其承接的工程,甲方有权追究乙方工期违约金(按照甲方与业主签订的主合同中约定的工期违约金标准执行),乙方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受到的所有损失(包括甲方采取各种赶工、补救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和业主的索赔款),对前述损失甲方享有对乙方的追偿权。
第六条
安全管理及文明施工
1、安全生产,施工过程中,安全工作应严格按照双方签订的《建筑安装施工安全生产协议》执行,以确保本工程能如期顺利完成。
2、治安、防火、综合治理
2.1、双方应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上海市治安防范责任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2.2、甲方在乙方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后,应对其进行治安防范、防火安全4等方面知识教育。
2.3、乙方应配备一名专(兼)职保卫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治安防范、安全防火消防等综合治理方面的工作。
2.4、乙方应视工程实际情况对其全体施工人员开展日常的安全防范教育,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防范、防火安全检查,加强管理,积极落实治安防范、安全防火措施,以消除隐患。
2.5、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各项管理制度、规定,服从甲方的管理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2.6、施工期间,因乙方原因引起盗窃案件、火灾、场内交通事故等治安、安全事故的,事故处理、事故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工程款中予以扣除本合同金额的0.5%-2%作为乙方的违约金,如还给甲方造成其它损失的,甲方可对其进行经济追偿,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3、双方应严格遵守《上海市单位使用和聘用外地劳动力管理暂行规定》、《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和《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关于使用外地劳动力的暂行管理办法》及本市劳务用工的有关规定,做到用工合法、规范。
4、乙方的务工人员必须持有身份证(或当地身份证发证部门证明)、暂住证、健康证明、上岗资格证、就业证、工作单位记录证。乙方的务工人员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必须持有上海市劳动局或(外地省级)规定的具有发证资格的机构颁发的特殊工种操作证。
5、乙方所指派的管理人员和生产人员须持证上岗,否则甲方有权指令其更换。乙方所有进项目的管理人员和生产人员,均应服从甲方的监督和管理,中途如需更换有关人员应经甲方批准。
6、双方依据《建设部工程施工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明确各自在文明施工和文明管理中的职责。乙方应按照甲方和业主的要求,积极配合抓紧落实文明工地创建工作,并接受甲方、业主的监督、考核。
7、甲方对乙方文明工地创建配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对乙方存在的问题及时要求其进行整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整改,如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力的,甲方可另行采取整改措施,整改所发生的费用在工程款中予以扣除,甲方并可就此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8、乙方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要求,致使甲方被业主或政府相关部门给予经济处罚的,乙方应承担此费用(在工程款中予以扣除),并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其它损失。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配置作业人员,机具、技术管理人员的或不满足施工需要的,甲方有权要求补充调整。乙方无法调整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其造成的损失有乙方负责。
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另一方可单方终止合同。
第八条
附则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本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在结清工程竣工结算尾款、交付竣工工程、签订工程保修合同后,自行终止。
3、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副本陆份,甲乙方各执叁份。
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经办人:
乙方(签章):****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7.浅议高校设备采购的合同管理 篇七
(一) 高校采购合同管理的含义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一经签订, 只要其合法、有效, 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就被限制在合同上。
高校设备合同管理是指高校对合同进行依法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以及审查、监督、控制等一系列行为的总称。通过审查、监督、控制等合同管理的手段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等内容进行管理。合同管理是全过程的、系统性的、动态性的。加强高校设备采购合同管理, 利于保持设备采购各个环节相互衔接, 规避风险, 有利于保证设备采购计划顺利完成, 从而满足高校的资源配置。
(二) 高校设备采购合同管理的现状
1. 合同管理机构不健全。
部分高校没有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和人员, 合同管理的整体协调性较差, 对合同执行的监督、审核以及审计能力较弱。目前承担合同管理职能的主要是设备采购部门, 管理部门和执行部门未能完全分开, 缺乏相互牵制和制衡。
2. 合同信息共享性差。
合同管理需多部门协同开展, 现实中, 各部门只根据需要建档或者未作记录, 缺乏一个统一查询信息的平台, 合同执行进度不清晰, 而各部门建档的信息也没有标准化, 合同管理信息共享性差, 导致很难及时发现采购存在的问题。
3. 合同签订不符合法律规定。
合同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主体合法, 是合同得以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合同签订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 招标程序不符合法定程序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4. 合同文本不规范。
合同文字不严谨、不确切, 用词不准确容易发生歧义和误解, 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容易引起争议;合同条款不全面或自相矛盾, 容易导致合同纠纷。如有的合同未明确合同双方违约应承担的具体责任, 未对违约金数额、支付方式和时间进行约定, 易产生合同纠纷。
5. 合同变更不规范。
合同变更的目的是通过对原合同进行修改, 保障合同更好履行和目标实现。现实中, 合同管理部门缺乏合同变更的意识, 未及时进行合同变更和签订补充协议或变更协议, 导致合同纠纷。
6. 合同质保事项的管理较弱。
在合同履约过程中, 部分高校对交货期没有进行严格控制, 对一些无故逾期交货的供货商没有追究违约责任;质保期内, 没有专人负责对购入设备的维护及保养进行跟踪管理;质保期满后退还质保金时, 没有严格核实供货商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尽到供货商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7. 合同资料保管不全。
合同及相关鉴证资料是合同履行过程中责任划分的有效依据, 有的合同管理人员对此并不重视, 致使有些资料未妥善保管和交接, 造成资料遗失, 从而致使发生纠纷时, 无法举证而败诉。
8. 对验收环节重视不够。
有的高校没有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验收工作, 特别是对于大宗或大型设备的购置验收工作不严谨, 导致验收人员对不合格物资出具验收合格的验收单, 由此给高校造成了损失。
9. 索赔管理能力较弱。
部分高校未及时进行合同索赔。如:设备款违约拖欠后既没有妥善处理, 也没有因拖欠事宜诉诸法律, 直至起诉时才发现已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 无法挽回损失。超过了诉讼时效等于放弃债权主张, 等于权利人放弃了胜诉权。
二、高校采购合同的“全过程”管理
(一) 合同签约前的管理
1. 健全合同管理部门。
建立和健全采购合同管理的机构, 是加强采购合同管理的组织保证。高校应成立或指定专门的合同管理部门, 配备专职或兼职合同管理人员, 统一组织本单位采购合同的管理工作。
2. 加强采购项目的立项与可行性分析。
可行性分析是通过对采购项目的主要内容和配套条件, 如用户需求、资源供应、设备选型、环境影响、资金筹措等, 从预期、经济、成果等方面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比较, 并对设备采购后以后可能取得的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等进行预测, 从而提出该设备是否值得购买的咨询意见。职能部门应该对大型设备购置论证的要点提出指导意见。
3. 健全合同管理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对高校合同管理存在的风险进行排查, 检查高校的采购合同管理是否设置完善的内部控制和管理流程, 健全工作以下制度: (1) 工作责任制度。具体规定合同管理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明确用户与采购岗位分离, 订立合同与合同验收岗位分离, 监督与验收岗位分离。 (2) 授权审批制度。合同签订应按照审批权限, 审批后订立。签订合同一律由法定代表人或有书面授权委托的授权代理人签订, 授权代理人或复代理人在规定的权限、范围、期限内签订合同。 (3) 合同审查制度, 规定合同管理有关部门在合同审查中的职责、程序、内容、标准、时限, 从而保证合同正确签订履行。如对合同主体资信审查和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查。 (4) 法律顾问审查制度。高校签订合同, 必须通过法律顾问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审查, 以规避风险, 维护高校的合法权益。
(二) 合同签约过程的管理
1. 审查合同主体资格。
主要审查: (1) 供货商资信, 查阅供货商《营业执照》, 看合同标的是否超出经营范围, 如果采购标的物为特种设备的, 需要对方提供特种设备制造或者经销许可证等。 (2) 供货商履约能力, 对供货商的经营状况、注册资本、银行资信、资产负债等情况进行审核。查看供货商的信用情况、是否存在恶意投标历史和不良行为记录等。 (3) 签约人资格, 确定签约人是否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或合法授权, 审查委托代理人资格是否真实、合法、手续是否齐全。
2. 审查采购合同的内容。
主要审查: (1) 标的物、数量、质量条款。核对设备名称、技术参数是否填写正确, 是否和标书及承诺书一致;保修期、技术培训是否与标书一致;质量标准条款中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 要写明标准名称、代号或编号。 (2) 标的物交货方式。核对到货时间、付款条件及方式是否和招标或谈判一致, 以明确界定货物风险的承担人。 (3) 价款的支付方式。价款的支付与供货进度相匹配, 避免预付货款, 减少支付风险。明确装卸费用等间接费用的支付方。 (4) 违约责任条款。明确合同双方的违约责任和惩罚措施, 明确罚金的具体计算方法、设定解除合同的条款, 在出现合同纠纷时, 根据违约责任约定妥善解决相关分歧, 避免出现诉讼。 (5)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方式一般有提请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和提交仲裁机关仲裁。 (6) 合同附件。附件应在合同正式文本中提及, 并应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附件同样需要经过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 它与合同正文有同样的法律效用。
3. 审查采购合同的文本。
主要审查: (1) 文字表述。合同的文字应表述清晰, 严格准确, 避免使用有模棱两可的词汇。合同书的内容不能随意涂改, 要保证内容的严肃性和真实性。 (2) 合同章。查看合同签订名称是否与合同专用章一致。核对供货商盖章名称是否规范, 是否和提供的资质材料一致, 联系方式是否正确。
(三) 合同履约过程的管理
1. 合同的进度控制。
高校要对采购合同流程进行梳理、优化, 对每一进度跟踪检查。合同管理的基本流程为:根据招标或谈判结果草拟合同→提交审核签订合同 (进口设备还需签订委托进口代理协议书) →执行合同中的条款 (进口设备还需办理免税申报手续, 办理商检证明等) →货物验收→固定资产建账和财务结算→保修维护等。上述进度要执行有效的报告制度, 定期或不定期分析合同执行情况。通过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权限分配, 各项任务的工作事项和进度一目了然, 用户可以随时查询到合同执行的详细状态, 从而进行有效管理, 提高效率。
2. 货物的验收管理。
严格依据合同对货物进行全面验收, 对标的物的质量把关。 (1) 设备开箱检验。进口设备需由商检部门、设备管理部门、用户、供货商同时进行开箱检验, 重点检查设备整体外包装是否完整, 设备型号是否相符, 数量是否真确, 检查设备的插座是否符合中国制式, 说明书及其警示标识是否齐全等。 (2) 安装调试和初验。安装调试由供货商根据合同规定负责完成。特殊设备还需由质监技术部门对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进行测试。 (3) 设备验收。用户试运行后一段时间, 设备的整机性能稳定后, 可以申请组织资产管理部门、监审部门和财务部门进行设备验收, 大型设备的验收还需要聘请校内外专家组成专家组。验收要核验设备能否符合投标文件所承诺的技术和功能要求, 对设备的质量, 包括对设备技术性能指标进行评价, 出具验收结论。 (4) 设备建账。验收后, 资产、财务部门依据合同检查验收单、商检合格证明和海关报关手续等资料后建账。合格证、保修卡、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手册等资料由用户妥善保存。
3. 货款支付管理。
(1) 资金支付严格执行预算管理。严格高校采购预算管理和采购计划审批, 杜绝无预算、无资金、无计划的设备购置和超预算的设备购置。 (2) 执行采购保证金制度。严格执行采购项目开标前的投标保证金, 采购合同执行中的履约保证金和采购完毕后的质保金制度;跟踪核实在质保期内, 供货商是否根据合同约定对设备进行维护及保养;对各合同的保证金建立记录表、汇总表、反馈表等, 使用经济手段强化合同执行力度。 (3) 严格付款流程。价款支付应严格审核, 坚持验收后付款;价款支付严格按照经费审批流程, 杜绝超审批权限的付款。
4. 合同变更管理。
合同变更指对原合同内容的修改和变化。引起变更的原因有多种, 如更改所购设备型号、供货时间、质量标准。变更是引起双方争议和产生风险的主要原因之一, 必须引起合同双方的重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出现合同变更, 应本着解决问题和规避风险的态度, 首先通过协商, 针对不同情况, 采取不同的变更措施, 尽量减少变更的风险。合同变更后及时出具变更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此附件与主合同一样具有法律效率。
5. 合同索赔管理。
(1) 索赔制度是对合同主体合法权益的确认及保护, 当事人的索赔请求是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依据的, 缺乏权利依据不能得到赔偿。高校在提请索赔时, 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包括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在规定的期限内, 按照一定的程序, 提交与索赔事项相关的证明文件和事实证据。避免因为索赔程序瑕疵, 不能取得赔偿或不能取得充分赔偿。 (2) 采购合同的纠纷处理方法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根据纠纷的大小来决定处理方式。
(四) 合同收尾管理
1. 合同的履约检查。
通过将履行情况与合同约定情况相比较, 找出未尽事宜, 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主要检查是否按合同约定方法、时间、地点进行了标地物交付;看价款或酬金支付是否严格遵守合同规定, 是否有逾期现象;看货物包装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如发生违约或纠纷是否追究对方单位的违约责任, 纠纷发生后是否按合同约定方式或法律法规方式解决。如需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是否在有效期内办理起诉或申请仲裁手续。
2. 合同档案管理。
采购合同是高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在维护高校合法权益方面有着重要作用。各高校要建立合同存档管理制度, 加强合同存档管理的信息化管理, 避免合同丢失和合同提取不便;确保存档合同印章、字迹清楚, 做好借出收回记录;对存档合同进行分类, 方便查找。同时, 合同管理部门应对合同并分类统计, 准确掌握合同业务量的基本信息, 分析相关统计数据, 从而针对性地开展履行监督和检查工作, 及时总结合同管理中的经验, 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总之, 设备采购合同是保证设备采购的质量、进度和售后服务等符合用户要求的基础性文件, 高校合同管理不再是简单的要约、承诺、签约等内容, 而是全方位的、系统性的、动态性的管理, 涉及效益、风险和技术等多个方面, 是全过程的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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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戚安邦.项目中的合同管理[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
8.桁架采购合同 篇八
一、军用物资采购合同的属性特性
军用物资采购目标的实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般都要借助合同的形式来实现。军用物资采购合同的实质,其实就是通过市场化的运作来完成军队需求部门提出的物资采购保障任务,从某种程度上讲,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更好地维护国防利益和如何建立起军事优势的问题。军用物资采购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显然具有一般合同的基本属性,即合意性。这种合意性,表现为供应商也有选择权,军用物资采购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但是,军用物资采购合同仍然有其独特性。
首先,军用物资采购合同的发动者是军队,另一方是市场上提供物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地位不平等。这与民事合同是平等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协议有着明显的区别。
其次,军用物资采购合同是为了满足部队战备、训练和建设的物资需求,履行的是法律法定的职能,行使的是国防职权,实现的是国防利益,不同于民事合同双方当事人仅仅是为了实现个人利益的目的。
再次,军用物资采购合同实际上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确立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同于民事合同中一方的权利就是对方的义务;代表国防利益的物资采购机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实际上享有“行政优益权”,即在特定情况下,军队物资采购机构为了维护国防利益拥有事实上单方面撤销、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力,以及在供应商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制裁供应商的权力。
鉴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认为,军用物资采购合同具有区别于具体行政行为和一般民事行为的特殊性,属于一种“混合性”合同,具有民事性、行政性的双重属性特征。
二、军用物资采购合同订立的原则
军用物资采购合同作为一种具有民事性、行政性双重属性的“混合性”合同,在订立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国防利益优先原则
国防利益之所以优先,是因为订立军用物资采购合同是为了维护国防利益,而国防利益又与国家利益紧密捆绑在一起,体现了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利益。国防利益优先原则的法律价值在于,能够在军用物资采购合同争议过程中为正确地处理公益与私益的矛盾提供了一个基本准则。
(二)双方自愿合意原则
军用物资采购合同的自愿合意性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意思表示的一致性,是订立军用物资采购合同的基本前提;其次,物资采购机构与供应商订立军用物资采购合同时,必须进行平等协商,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
(三)全面履行原则
合同的全面履行原则,是军用物资采购合同依法订立的必然结果,并构成了军用物资采购合同法律效力的核心内容和军用物资采购合同消灭的主要原因。全面履行原则的法律价值,在于通过军队采购机构与供应商正确地履行采购合同,使军用物资采购合同的预定目标得以实现,全面履行原则连接着军用物资采购合同的订立与消灭,正是采购合同不断地订立与消灭,才使军队物资采购以非强制性手段实现了其原本要通过国家行使行政职权才能达到的目的。
(四)公开竞争原则
公开竞争原则是军用物资采购合同有效实现满足国防物资需求从而实现国防利益的基本保障,也是供应商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原则。公开竞争原则要求军队物资采购机构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可以通过采购合同来完成的采购项目,同时还要平等地对待所有供应商,通过一定的方式最终选择最有实力的供应商作为军用物资采购合同的另一方主体。
三、军用物资采购合同当事人权利
军用物资采购合同的最终目的是满足国防物资需求,维护国防利益和保障国防安全。如美军采办合同有关条款则规定:“只要政府或军方认为根据实际情况有必要全部或部分终止正在履行的合同,它便可随时做出这样的决定,即使承包商履行合同非常出色。当变更、终止命令一经下达,承包商就必须无条件执行。”因此,借鉴美军相关做法,基于维护国防利益的需要,在军用物资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军用物资采购机构应该享有一定的行政特权,如物资采购机构对军用物资采购合同的履行享有一定的指挥权和监督权;在情况发生变化时、军用物资采购合同不再符合国防利益时,物资采购机构有权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供应商违反采购合同损害国防利益时,物资采购机构可以协调军队和国家有关部门,直接采用强制手段对其进行制裁,或者解除合同。这种制裁主要是为了维护国防利益的实现,是保证军用物资采购合同履行的一种特权。无论军用物资采购合同中有无明确规定,都不影响军用物资采购机构行政特权的存在,这其实也是军用物资采购合同的本质特征。
在保障军队物资采购机构单方面解除采购合同或者变更采购合同权利的前提下,也应当对供应商的具体权利做出规制。
一是军用物资采购合同不能缔结时供应商的质询权。缔结采购合同不仅是物资采购机构提出的,而且对于和谁缔结、如何缔结,物资采购机构都占据主动的地位。因此,要对那些参与而又未能与物资采购机构订立采购合同的供应商给予质询的权利。
二是军队物资采购机构在行使指挥权时的抗辩权。供应商有权就军用物资采购机构行使单方面解除或变更权的动机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是否为维护国防利益目的所必须进行抗辩。
三为军队物资采购机构单方变更、解除采购合同和行使制裁权时供应商的听证权。军队物资采购机构为了国防利益的需要或由于情势变更、政策上的变化,在单方面变更、解除采购合同时,供应商应当有要求召开听证会的权利,使供应商有充分表明自己意见的机会。
四、军用物资采购合同的救济制度
军用物资采购合同所具有行政性和民事性双重属性特征,使其在违约责任上也具有双重性。军用物资采购合同与一般的民事合同比较起来,军用物资采购合同的违约,既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应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承担违约责任上,当事双方也应该是不对等的,即物资采购机构(军队)违约,一般只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供应商违约,则应以承担行政法律责任为主,其次才是民事赔偿责任。基于军用物资采购合同实现的是国防利益这一公益性,军用物资采购机构为确保军用物资需求目标的实现,对军用物资采购合同的履行具有监督和指导的权利,同时对不履行采购合同义务的供应商具有强制执行权,并可协调国家有关部门施之以行政处罚。
既然军用物资采购合同的责任制度具有双重性,在救济制度上,就必须适用与之相适应的行政和民事并用的救济途径。因此,军用物资采购合同的救济,应根据责任方式的不同,而实行不同的救济方式。
一是代表军队利益的物资采购机构在处理合同纠纷时,实施了强制性的行政手段,使供应商承担了行政法律责任的,就必须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实施救济。
二是代表军队利益的物资采购机构并未借助行政强制力追究供应商的行政法律责任,而是请求经济赔偿责的,或供应商对物资采购机构提出违约赔偿请求的,则应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
三是在军用物资采购合同的纠纷中出现了同时承担两种法律责任的情况,如果分两种途径实施救济,显然其有不合理性,这就必须通过建立物资采购合同的救济制度予以解决。例如,可以考虑将军用物资采购合同与具体行政行为并列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在适用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引入民事救济的基本规则;明确涉及民事性质的军用物资采购合同纠纷不列入行政复议的范围等。
9.办公家具采购合同 篇九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甲、乙供需双方经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办公家具业务,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质量要求:以甲方的要求及购买清单标示为准。
二、技术标准:以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为技术、质量标准。
三、验收标准:货到现场安装完毕后开始验收,所供应的全部家具应符合甲方的验收标准,要求外观无瑕疵,结构无松动,规格、材质符合合同约定。
四、交货时间:2012年5月8日(注:沙发、椅子、文件柜、更衣柜、健康床交货时间2012年4月30日)
五、交货地点:
六、合同总金额:人民币17500大写壹万柒仟伍百元整。
七、货物明细:(附表一 办公家具购买清单)。
八、付款方式:
①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交付合同总金额的20%(3500大写:叁仟伍百元整)作为定金。
②乙方交货后,经甲方验收合格后3日内,甲方向乙方交付余下合同总金额的80%(14000大写:壹万肆仟元整)货款。
九、运输与安装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甲方责任: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金额付款。
十一、乙方责任:
①乙方所提供的产品,必须达到合同约定的规格、材质及相关质量、技术标准(与购买清单规格材质标示相符),否则,甲方有权拒收且不付货款,或扣除总货款的20%~50%的违约金。
②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指定的时间、地点将货送到,否则,甲方有权拒收且不付货款,或扣除总货款的20%~50%的违约金。
③所有产品在半年内出现产品自身的质量问题,如落漆、开裂、结构松动等,由乙方派人在接到甲方通知7日内免费更换。所有产品在甲方使用期间出现人为损坏问题,乙方负责免费维修,如出现需要更换部件,只收取甲方料工费。
十二、合同未尽事宜,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十三、合同附页与合同正本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如对本合同发生歧义或纠纷,由经济仲裁委员会裁决,同时各自保留法律,诉讼权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
10.生产件采购合同 篇十
本合同(以下称“合同”)的签约双方为
xxxxxxx
有限公司 和
签约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来建立长期商务合作关系,即由 按本合同之条款与每一订单之规定出售给xxxxxx有限公司约定的产品。
本合同应在发出报价邀请时一并提交,任何实施报价或类似商业行为,视为接受本合同。
第一条 1.1
本合同的当事方为:
xxxxxxxxx有限公司,地址为xxxxxxxxxxxxxxxxxx。
由_ _为代表人,地址为
由 _ 为代表人
1.2 各方均在此陈述与保证其拥有完全的权力和许可以作为本合同的签约一方并履行其合同义务,并且保证其在下面签字的代表人是得到充分授权的。1.3 买卖双方的关系定义为合作伙伴,诚信互惠是双方合作的前提,发生纠纷时应尽量致力于共同协商。
第二条
买方应购买而卖方应出售并交付产品,该产品的名称与技术规格在本合同的附件 I中予以规定(下称“合同产品”)。买方将就合同产品的购买另行向卖方发出订购合同产品的单行订单
双方的法律关系由本合同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确定,除非双方就在某单行订单项下另行约定了不同的条款和条件。
由买方提供技术的,未经买方书面授权,卖方不得将包含买方技术的该合同产品出售给任何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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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双方
(下称“买方”)与
(下称“卖方”)
合同产品 第三条
交付
卖方应按买方的订单中规定的时间(即“交付日”)交付合同产品。
第四条 购买价格
新产品样品阶段,按产品开发协议(附件I)新产品开发后进入批量阶段,买卖双方按友好协商原则签订价格合同规定当年的合同产品价格.以后的每个日历年年末,买卖双方须就价格进行重新商定后,并签署新的价格合同(见附件Ⅱ)。
价格合同中描述的价格为不含增值税价格。
该价格已包含卖方为将合同产品运往位于本文第一条所述的买方地址的买方工厂而发生的全部费用支出。
第五条
卖方应在有关合同产品运抵买方工厂并经检验合格入库后开具增值税发票,买方实际收到发票之日起90天内,一般为20号之后就该笔订货支付货款转账或银行承兑。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
第六条
合同产品的包装和标识应服从于买方规定的要求,应达到能防止(合同产品)受到潮湿、锈蚀、潮气、腐蚀物、冲撞/震动的损害并应适于运输。卖方对于不充分或不适当的包装所造成的合同产品的损坏和损失负有赔偿责任。每一件包裹的长宽、毛重和净重及任何需要的提示,如有必要,例如“请勿倒置”、“切勿受潮”、“小心轻放”、“挂钩处”(或“提拉处”),应用不褪色的颜料刷写在每一包裹的表面。
到达买方的包装破损的合同产品,视为不合格产品,直接退货处理;如因紧急情况不能退货,则必须进行100%检验。此不合格品的被迫使用,不能免除卖方必须承担的责任。
卖方按照买方标准Q/JQ 11011要求对塑料件、橡胶件、热塑性弹性体件进行材料的标识和标记。
如果待运输的货物中有任何易燃、有害或危险材料,则卖方应在每一包裹的表面标明适当的提示以说明运输和照管中应加以的特别注意。
合同产品的运输必须采用合适的、买方认可的运输方式,以避免损坏和质量损害。
交付条件
付款条件
版本号:A4 Page 2 of 9 合同产品的交付,除交付符合订单要求的产品外,还应提交但不限于质检报告、材料质保书等文件,缺少所要求的文件,视为检验不合格;且必须在1个工作日内补齐,如超期提交,则卖方延期一个月开票。
根据合同要求,卖方需提交相应的检测报告、数据信息及资料等文件,如卖方提交虚假文件和报告,如未造成严重损失,按每次壹万元进行处罚,买方保留取消本合同的权利;如造成买方严重直接/间接经济或名誉损失,卖方无条件承担。
第七条 7.1 卖方应致力于质量的持续改进,以通过质量管理体系ISO9001为最低要求。
卖方应定期或不定期或按买方的要求,对内部质量体系、生产过程和产品进行审核,并对审核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加以整改。在买方有要求时,卖方应及时向买方提交这些审核报告,及由此引起的整改计划和验证报告。
卖方应确保按买方的要求对其分供方进行质量审核。
卖方应无条件地接受买方或者买方授权的第三方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审核,此质量审核的通知应提前1周发出。审核得分低于80%(不包含),卖方必须立即制定整改计划并组织实施,在6个月内向买方提交得分不低于85%的自审报告,买方收到卖方自审报告后有权进行复审。复审符合率如再次低于80%,卖方必须支付相应审核费用。审核得分低于80%,停止卖方新业务的报价资格。连续两次复审得分低于70%,买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
卖方提交的样品,享有一次免费在买方检验和试验的权利,如第一次送样不合格,则卖方须承担后续送样的检验和试验费用。
7.2 卖方提供的零部件在满足买方明示要求的基础上,同时满足国家三包规定;若买方三包承诺高于国家要求,按买方承诺为准。
卖方需要向买方做出质量承诺,目标为:A 提供的产品必须保证100%准时交付。B 提供的产品批次合格率≥99% C 提供给甲方的产品合格率≥99%。卖方如果提出不同目标值,需要得到
质量保证
买方确认。
7.3 卖方向买方批量供货的零部件与图纸状态保持一致。
版本号:A4 Page 3 of 9 卖方保证由卖方交付的全部合同产品符合本合同中和有关订单中规定的质量、规格和包装标准。
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零部件质量缺陷以及由于该缺陷造成的其它损失,由卖方全部承担。
7.4 合同产品的质量要求见附件Ⅱ。
第八条
遇有卖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任一订单中规定的时间交付全部或部分合同产品的情形,则卖方向买方给付违约金,违约金给付额以每一交货迟延日给付迟延交付的货物的购买价格的1%, 但违约金给付额最高不得超过迟延交付货物总价的20%。
若买方已给予卖方交付宽限期并已明示声明若该笔交付迟于该宽限期则买方将拒绝接受,则在该宽限期未得以遵守的情形下买方有权撤回有关订单并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因卖方延迟供货,买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寻求第三方供货。
第九条 9.1 买方在对卖方的合同产品进行进货检验时如确定存在瑕疵,买方在开始使用前可以让卖方进行挑选、返修或更换;但在紧急情况下,买方可以在与卖方协商后,直接安排或委托第三方进行挑选、返修等工作,如存在无法返修的缺陷,为避免混淆,买方有权选择报废方式。
进货检验时被定为不合格的产品,作退货处理。因特殊情况,经买方相关授权部门鉴定可以让步接收。买方的让步接收不能免除卖方因提供瑕疵产品所应承担的责任。
让步接收的瑕疵产品,按合同价格的10%开三包服务费发票从应付账款中扣除。
9.2 发生以下情形,买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
一个月之内卖方连续两次在买方现场发生同类瑕疵的批量质量问题; 一个月之内关键质量问题发生一次;
卖方连续多次在买方现场发生不同类瑕疵的批量质量问题。
9.3
瑕疵产品 交付迟延
版本号:A4 Page 4 of 9 发生瑕疵产品后,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的1个工作日内,必须派人处理。超过3日后,买方将自行处理该瑕疵产品。
9.4 退货处理的瑕疵产品,买方有权选择: A 要求更换相应数量的合同产品;
B 取消或减少与退货产品相同数量的订单产品; C 另寻第三方供货。
第十条 10.1 双方有责任为“0缺陷”目标努力。
10.2 买方必须保证在适当的时间向卖方提供相应规范、图样、零部件清单和CAD数据。
10.3 卖方有责任按质管理体系的要求对产品开发和生产过程进行监控。所有支持开发所必需的文件,如规范、图样、零部件清单以及CAD数据,卖方收到后必须检查是否齐全,避免与约定有矛盾。
批量生产开始前,卖方必须进行生产过程和产品认可,并按双方商定的要求向买方进行相关的样品及控制计划、检验标准等资料的提交。
卖方有责任保证合同产品的可追溯性,这种追溯性应该是双向的,即从原材料可以追溯到产品,反过来从产品可以追溯到原材料。
卖方在生产过程中或其后发现任何产品瑕疵产生影响到交货或买方产品质量的可能性时,应立即将详细信息通报买方,并在2个小时内提出遏制措施,2个工作日内提出永久整改措施,5个工作日内实施永久整改措施。
卖方承诺按8D方法处理质量问题,并在买方需要的时候,及时向买方提交8D报告。
卖方在生产过程、材料、场地、分供方等发生任何与送样提交状态不一致的变更前,必须获得买方的书面授权。
卖方有责任保证合同产品相关的模具、夹具、检具、设备、工装、设施等获得适当的维护和保养,使它们时刻处于良好的状态。
责任
版本号:A4 Page 5 of 9 10.4 因卖方原因而使买方蒙受的损失,卖方必须无条件承担。包含但不仅限于如下损失: 挑选 30元人民币(不含税)/小时/人 返工或返修 30元人民币(不含税)/小时/人 实验 20元人民币(不含税)/小时/人 检测分析 50元人民币(不含税)/小时/人 运费/商旅费 按实际发生 连带零件 按实际采购价格 买方停线 2000元/线/小时
延期处理的瑕疵产品的仓储费 100元/托盘/天 延期处理的瑕疵产品的处理费 按实际发生 另寻第三方供货的产品差价 按实际发生。超额运费 按实际发生 买方客户索赔 按实际发生
买方客户处产品召回 按不超过召回货物总价的10% 以上索赔买方将以《索赔通知单》(附件Ⅲ)的形式不定期通知卖方,卖方在接到此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到买方办理索赔手续,逾期不办,视为接受,买方自动从当月货款中扣除,当月货款不足的,延至下月,直至扣款完毕。
第十一条
若本合同一方因遭受不可抗力的阻碍而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即因超出该方控制的不可抗力例如战争、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或政府依主权或其它理由而行使的行为,则履行该义务的时间应按该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存在的时间而顺延。双方应继续履行该不可抗力事件未影响到的那些合同义务。
若不可抗力的影响持续超过六个月,则双方将谈判其合同义务。若在一方请求 另一方开始谈判后的一个月内未达成协议,则任一方可整体或部分地解除本合同。
遇有不可抗力,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1个工作日内就此通知另一方。
第十二条
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一方不得转让或出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权利。
第十三条
保密 出让 不可抗力
版本号:A4 Page 6 of 9 双方均应对本合同的内容及其因本合同的谈判、签订和执行而获知或将获知的一切商业和技术信息保密,不得将其中的任何部分透露给任何实体或第三方。
卖方不得根据买方提供的技术信息的全部或部分复制成类似产品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所有因合同的执行或与合同有关而起的争议均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在一方向另一方发出存在本条所述争议的书面通知后九十天内未能通过协商解决,则争议由买方当地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败诉方承担费用。
在审理过程中,本合同由双方继续执行,只除去待审理部分。
第十五条
本合同之订立、其效力、终止、解释、执行及有关争议的解决,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实体法管辖。
第十六条 16.1
双方约定,本合同可在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
A: 双方一致同意终止; B: 若一方实质性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并且在该方在收到另一方的书面违约通知后的六十天之内对该违约未予补救,则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但此条规定不影响本合同第8条和第9条中对终止的规定; C: 若要求一方破产或进入清算的诉讼请求已立案,则另一方可终止本合同。
16.2 第16.1中规定的终止之实现方式为由终止提议方至少在提议的终止日之前一百二十天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并说明该终止的理由,则该终止在该一百二十天期满之时生效。除非被终止方书面同意豁免或减少期限。
16.3
第7条、第8条和第9条中规定的终止按该有关条款的规定生效。16.4 除非买方另有书面约定,合同终止后:
卖方有责任保护所有在卖方的买方财产,包括并不限于模具、夹具、检具、工装、设备等,并在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地向买方或买方书面指定的第三方移交这些买方财产。
合同终止 适用法律
版本号:A4 Page 7 of 9 买方或者买方书面指定的第三方有权利购买涉及合同产品包括并不限于模具、夹具、检具、工装、设备等设施,价格以合同价格去除买方已以任何方式支付后的剩余价值或以卖方关于该设施的按一般财务规则折旧后的帐面实际价值。
16.5 合同终止后,按约定的付款周期,在扣除质量保证金。后按本合同第五条支付余款.后续的质量索赔从质量保证金中自动扣除,如在质量保证期内,质量保证金余额不足,卖方应在30天内支付索赔款。质量保证期满后,如质量保证金尚有余款,则买方一次全部向卖方支付完毕。
第十七条 17.1
本合同的附件I-Ⅲ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7.2 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或增补仅得由双方以书面方式作出并成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7.3 若本合同的任何部分由于法律或政府法令而成为法律上或事实上无效,则所余部分依然有效,合同由双方依据其普遍原则履行,法律上或事实上无效的条款由最接近地反映了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的原意的相关法律条文的有效条款替换之。
第十八条
本合同及其附件经双方签字生效,有效期为_1_年。若在该_1_年期满的_1_个月之前一方未收到另一方的书面通知,则该合同期限自动延长。
第十九条
本合同以中文书写,双方完全知道其以中文进行了有关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谈判并以中文达成一致。本合同正本为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合同文字 生效日 其它
版本号:A4 Page 8 of 9 第二十条
法定地址
本合同项下的通信往来使用中文,所有正式通知均使用书面方式。双方使用本合同第1条中列明的地址。
本合同由双方授权的代表于_2015年12月31日(年、月、日)在 XXXX 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
(签字盖章)
版本号:A4 Page 9 of 9
11.桁架采购合同 篇十一
【关键词】教学做一体化 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课程 教学设计
【中图分类号】G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2)09C-0164-02
一、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课程教学的改革思路
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课程是采购供应管理专业的核心主干课程,同时也是学生考取中国采购与供应管理职业资格中级证书的五门课程之一。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这门课程的学习能帮助学生提高运用有关采购过程中合同的各种理论知识的能力,包括合同总论的内容,采购相关的合同和投标以及合同管理等。如果学生能有效地学完这一门课程,他们便能了解和掌握合同的必备知识,懂得合同管理的过程并处理合同的纠纷,在采购中实现自己的个人价值。因此,这门课程对学生掌握采购供应管理相关的行业知识、提高就业技能是非常重要的。但由于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是一门理论和实践密切相结合的课程,而且在实际运用中合同和合同管理是个非常复杂的过程,涉及很多方面的关系,因而要使学生真正理解理论内容并用于解决相关实际问题,这门课程的教学就不能再是传统教师一言堂的授课方式,而是要求教师以实践教学为主线,以学生为主体,注重对学生专业知识综合应用能力的培养,建立教学做一体化的课程教学实施和评价模式,让学生在真实的环境中分析和思考问题,以达到提高学生实际动手能力和综合应用能力的教学目标。
二、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课程教学的设计理念
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的课程设计,遵循以能力为本位、以工作过程为导向、以素质为基础、教学做一体化的高职教育理念;根据采购与供应管理课程的特点及其职业岗位(群)的任职要求,参照相关的职业资格标准,以“采购职业经理”职业岗位所需要的能力为主线,以就业为导向,充分考虑专业采购人员在采购与供应中所需的法律知识和能力来确定课程教学的能力目标、知识目标和素质目标,对该课程进行整体设计和单元教学设计。设计中主要运用以工作过程为导向的任务教学法及以就业为导向的企业项目教学法。
首先,以工作过程为导向的任务教学法,是以某个实际的任务为对象,由教师对该任务进行讲解,然后以学生分组的形式引导学生掌握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履行、合同纠纷的解决以及合同管理等各项工作任务,使学生基本具备运用这些所学的合同管理及其他法律知识解决在采购供应管理工作中所涉及的相关问题的实际能力。在课堂中,以学生为主、教师为辅,教师由传授者变为引导者,学生作为学习主体,由学生轮流担任任务负责人,让学生能够围绕任务展开实践思考,使学生在实际问题的处理、团队组织、语言表达、沟通协调、职业行为等方面得到实际训练,并架起学生学习新知识的支点,在课堂上实现最大限度的师生互动,从而增强学生解决采购供应管理过程中合同实际问题的能力,以达到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目的。
其次,以就业为导向的企业项目教学法,即以真实的企业项目为对象,由教师带领学生深入企业,由企业人员在实际场景中对项目进行讲解,并作适当的示范,然后学生在教师或企业人员的指导下,以分组的形式按照项目的要求搜集信息资料,通过组员的共同研究、协作来完成该项目,可以根据项目完成时间的长短来确定小组的人数。以就业为导向的企业项目教学法是前面提到的以工作过程为导向的任务教学法的升华形式,先在学校模拟的场景中去学习每一个任务,再到真实的企业环境中去实践每一个项目。
三、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课程教学模式的设计与创新
(一)模块化的课堂教学模式
1 分组。根据学生的学习成绩、知识结构、认知能力、思想表现、性格爱好等划分小组,组员的人数需要根据所完成任务的情况来确定,但要尽可能使每组的人数相同,以使得每组学生在完成任务过程中都有相同的角色分配。一般情况下,每组可由6~7人组成,成员必须好、中、差搭配,而且每组必须有一个学习小组长,组织开展讨论,这样容易协调气氛,相互间作用更为显著。组内课桌相对集中,为学生积极交往、合作学习、公平竞争创造条件。
2 确定内容。一个模块或子模块的教学目标、教学内容,需要通过一项或几项具体的实践任务来实现,使学生产生学习知识的习惯。一项好的实践任务是完成教学目标的关键,要把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与态度融入任务中,考虑学生的心理特征和兴趣爱好,使其有利于学生的个性发展。
3 布置任务。确定教学任务后,教师还应帮助学生细致、具体、清楚地了解所需完成的任务内容,使学生能明确需完成哪些任务及如何完成任务,充分调动学生完成任务的积极性。
4 学生实施。进行模块化教学时,学生是学习的主体,教师应放手让学生自己确立任务的方案、活动的步骤及解决问题,增强学生参与的有效性;教师是教学的组织者、管理者,教师对学生实施的活动过程应有实质性的指导方式、指导行为,不仅应让学生知道怎么做,还应指导学生想办法、找出路,特别是对有困难的学生应给予必要的指导,使每个学生都能顺利完成学习任务,增强教师指导的有效性。
5 评价结果。学生完成任务之后,教师应指导和协助学生整理活动资料,由小组成员共同商量将活动得出的结果以各种形式表现出来,再由小组负责人进行总结,教师给予及时的评价。评价的内容包括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运用能力及其活动表现,多鼓励,少贬低,以激发学生进行下一轮学习的兴趣。最后教师组织学生开展全班的交流和展示活动,为展示和推广学生的活动成果提供有利条件。
根据以上教学模式的设计,以“合同的订立”这一模块内容的教学为例,教学设计思路如下:第一,将学生分为两组,一组充当供应商的角色,另一组充当采购商的角色。第二,指定某类商品(比如空调),要求扮演供应商和采购商的两组学生都通过市场调查或上网搜集这一商品的价格、种类、款式、质量等方面的信息资料。第三,供应商及采购商根据自己掌握的商品信息进行模拟谈判,确实采购的各项内容。第四,根据对商品谈判的内容、买卖合同的格式及合同条款要求拟定一份正式的书面合同。第五,小组负责人进行总结互评,教师给予评价。第六,组织学生到市场或企业中去实地了解合同签订的过程,并收集一些合同的范本以供学习参考。第七,展示活动成果,即小组所签订的(空调)买卖合同。
(二)以职业能力训练为目的的综合实训
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课程的内容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应用性,案例都来源于企业采购管理过程发生的真实情景,因此在进行教学设计时通过对一些典型案例的分析、角色的扮演、实践过程的演练,可充分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提高他们运用所学知识处理合同纠纷,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过程与结果并重的评价方式
为了能真实反映学生掌握职业能力的情况,选定的评价内容既应关注学生任务完成的结果,即强调以产业界制定的能力为标准,关注真实职业任务的解决,也应注重学生对任务执行过程的评价。比如在评价时,重视对学生的主体意识和创新精神的评价,重视根据学生过去的基础、现实的表现预测评价学生未来。在评价主体上既应有教师评价,也应考虑学生本人及小组成员的评价。在评价方法上,既应有传统的针对知识的笔试,也应有针对学生解决实际职业问题的实践环节动手能力的测试。实践环节的形式可以有案例分析、调查报告、市场调研及方案设计等。
四、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手段的设计
(一)采用多种教学方法
根据教学内容、不同教学阶段和学生的特点,灵活采用启发、讲授法,案例教学法,项目教学法,角色扮演法等多种方法。
1 启发、讲授法。在合同概述这一部分内容的教学中,由于学生刚开始接触一些法律规定,缺乏社会经验去对这些知识进行理解体会,要真正掌握其中的内涵有一定难度,所以讲授式方法占的比重可以大一些。
2 项目教学法。随着学生对自主,『生学习的适应,在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内容的教学中,以能反映学生主体性、主动性的项目式教学为主。
3 案例教学法。在每一个基本理论内容教学结束后,可运用案例分析法对知识进行进一步的检验运用。同时还可通过一些相关的真实案例来让学生加深体会。
4 角色扮演法。在招标投标及政府采购部分的教学中可采用角色扮演法,即让学生扮演在这些工作程序中所要准备的工作和涉及的工作环节、注意事项,并对可能出现的一些纠纷提出解决办法。
(二)应用现代教学技术手段
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这一门课程的信息量大,而且模块化教学要求学生自己寻找资料,所以教学中离不开现代信息技术的支撑。先进教学手段的大量应用,不仅改善了教师的教学环境、精简了授课学时、提高了授课质量,也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动机,更为重要的是为学生自主学习和课程模块化教学提供了基础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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