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业务转让协议

2024-06-20

公司业务转让协议(精选8篇)

1.公司业务转让协议 篇一

电信代理业务转让协议

转让方(甲方):身份证号码:

受让方(乙方):身份证号码:

根据相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始将甲方代理的电信业务及甲方开展业务所获得的业务酬金一并转让给乙方。乙方向甲方缴纳转让费人民币_________元整。

二、乙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甲方与中国电信___________分公司签订的业务代理协议开展相关业务,并对自己所展开的业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承诺:协议签订后,不干涉与插手乙方的各项业务。

2、甲方有义务承担协议签订前的各项债务,并妥善处理,以保证不影响乙方业务发展和利益。

四、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需在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全额支付转让费给甲方。如到期未支付,需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有义务承担协议签订后的各项债务债权,与甲方无关。

五、违约责任:

1、如甲乙双方有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关损失。

2、如甲乙双方有纠纷,双方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果,将上诉法院裁决。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签约之日生效。

转让方签字:

受让方签字:

年月日

2.公司业务转让协议 篇二

一、美国APA转让定价方法的应用

(一) APA转让定价方法的分类

美国自1991年实施APA以来, 按正常交易原则对关联企业交易进行调整的方法较多, 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两大类方法:一类是以交易为基础的方法——比较价格法, 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价法等;另一类是以利润为基础的方法——比较利润法, 包括可比利润法、利润分成法等。对其转让定价方法的实践情况进行汇总, 如表1所示。

(二) APA转让定价方法的特点

根据表1, 可以发现APA转让定价方法的特点包括:一是比较利润法的使用数量超过比较价格法。从1991年以来, 比较利润法使用数量是比较价格法的1.95倍, 自2000年以来, 除2002年外, 各年比较利润法使用数量都超过了比较价格法。二是在比较价格法中, 成本加价法采用数量最多, 居二、三位的分别是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和再销售价格法。自1991年来, 成本加价法的总数 (244) 远超过了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和再销售法的总数 (163) , 证明该方法比后两种方法应用的更加广泛。三是在比较利润法中, 可比利润法采用数量最多, 它是美国1994年修改转让定价规章时新加入的方法, 利润分成法次之。

二、转让定价方法应用情况的原因分析

(一) 应用比较利润法超过比较价格法的原因

一是比较价格法在现实采用过程中存在困难。从APA理论和原则两方面看, 比较价格法是最合理、最简便的方法, 但以非关联企业之间交易数据为基础的比较价格法, 最关键的是要找到适用的可比价格, 其可靠性程度取决于受控交易与非受控交易之间的可比程度, 可比性越高可靠性越强。但由于一些原因, 导致这种可比程度较低, 从而限制了该方法的使用。主要有: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不同于完全独立企业之间的交易, 作为参照的非受控交易与作为调整对象的受控交易之间的差异总是存在的;存在一些只在关联企业内部进行而独立企业之间不会进行的交易, 很难找到适用的可比价格;美国APA中关联方间关系的性质适于应用比较利润法, 关联企业间的交易经常具有独特性, 关联企业间经常共同开发无形资产, 开发的成本需要在各企业间进行适当分配;纳税人负有拟采用转让定价方法的举证责任, APA需要付出成本和时间, 纳税人的关联交易一般都是非常规方法所能解决的, 而比较利润法的较多应用, 也正是这种非常规性的一种反映。二是1994年美国新的转让定价税制规定了最优法原则。此前规则中对调整转让定价的具体方法, 规定了优先顺序, 其中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为第一选择, 其次为再销售价格法或成本加价法, 而这些方法之外的其他方法则被排在第三顺序。1994年新规则改变了这一规定, 认为某些类型的交易并不和特定的方法相对应, 对于具体的情况, 需找到最合适的方法, 这使得转让定价方法的确定有了很大的灵活性。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双方都同意灵活的方法安排, 这也是预约定价协议实行的初衷, 避免了事后调整所带来的争议。三是比较利润法适应了美国转让定价税制的需要。该法的大量适用至少有以下三个原因:二十世纪90年代后, 跨国公司的结构与内部交易活动日趋复杂, 内部交易所占整个公司交易的比例越来越高, 且难以在外部市场上找到可比交易, 比较价格法的适用越来越困难;外国企业在美国境内的直接投资迅速增加, 若通过转让定价将利润转到国外, 美国的税基将受到严重侵蚀, 比较利润法是提高美国跨国公司所得税的一个有效办法;比较利润法从比较具体交易项目的利润入手, 反证交易定价的不合理, 并将不正常的应税所得调整为正常的应税所得, 能排除功能等差异对可比性的影响, 因而容易被使用者接受。

(二) 比较价格法中各方法结构的原因

一是关于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应用情况的原因。该法依赖于产品的可比性和可靠性分析。在签订APA时, 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需要紧密合作, 以便找到最适合的参照物。根据APA实践,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大部分都是内部交易的可比性, 由于很难找到与受控交易非常类似而不对价格产生影响的产品, 再加上非受控交易的资料获得往往涉及到商业秘密, 因此在实践中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所适用比例不高。二是成本加价法与再销售价格法应用情况的原因。与可比非受控价格法相比, 这两种方法对产品的可比性要求较低, 更依赖于功能分析和会计方法方面的相同或相似程度。在APA中, 成本加价法采用数量相对较多, 主要原因有两方面:一方面是在关联买方与关联卖方之间的交易并没有可比非受控交易, 且关联买方在购进产品后作进一步加工然后出售的情况下, 采用该法比较适当。因为在适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时, 一个基本的条件是在关联企业之外存在可比非受控交易;在使用再销售价格法时, 一个重要的条件是关联买方在出售其从关联卖方购进的产品时未对该产品增加重大价值。当这些条件都不存在时, 这两种方法都不能适用, 而实际的关联交易中较难找到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中所需的非受控交易价格, 以及再销售价格法中买方再销售给第三方的价格。另一方面是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款项不是单笔结算, 而是按一定的安排进行交易和结算, 如关联企业之间签订有联合使用设施协议或长期购买与供应安排, 在这种情况下应用成本加价法最为适合。

(三) 比较利润法中各方法结构的原因

一是可比利润法。可比利润法是利用可比非受控纳税人的利润水平指标, 对受控交易的价格进行调整的方法。与可比非受控价格法相比, 可比利润法对“可比性”的要求更具弹性, 可比利润法要求的关联企业与独立企业之间的可比性将大大低于其他方法, 其适用范围更加灵活, 而独立企业的行业分类、业务描述和营业利润比率可以相对容易获得。二是利润分成法。在可比利润分成法下, 首先要进行可比性分析来判定非受控纳税人和受控纳税人之间的可比性程度。由于此法基于受控与非受控纳税人的营业利润的比较, 特别依赖于所用的资源和承担的风险因素, 如果无法找到合适的非受控可比方的合并营业利润数据, 就不能应用, 因此在APA中较少使用。在APA中剩余利润分成法的应用较多, 它可以避免逐笔审核关联企业之间交易定价、逐笔分配国际收入与费用的复杂且繁重的工作, 从而简化税务管理。同时关联方关系中大量的母子公司关系, 使得关联企业在营业活动类型上经常很类似, 加上该类关联公司存在较多的无形资产转移、管理费往来、成本分担等情形, 使其具有适用利润分成的基础。

三、美国预约定价中转让定价方法应用的借鉴意义

美国实施预约定价已有十几年的时间, 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所采用的转让定价方法呈现的特点对我国APA中转让定价方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 关注转让定价调整与预约定价协议中转让定价方法的区别

一是适用目的不同。对于转让定价税制, 其转让定价方法是一种事后调整, 而预约定价协议中的定价方法则是事前调整, 适用目的不同将使得在调整中纳税人与税务当局各自的角色有所不同预约定价安排实施的数量要远远少于一般纳税调整, APA申请人往往是跨国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二是预约定价协议中转让定价方法适用往往需要国际合作, 双边及多边的预约定价协议需要涉及双方或多方之间签订有相关协议。三是预约定价中转让定价方法确定的难度更大。预约定价协议的签订需要纳税人付出相当成本纳税人会对是否签订预约定价协议进行权衡, 因此决定签订预约定价协议的关联交易比一般交易复杂。

(二) 完善我国预约定价制度中关于转让定价方法的规定

目前, 涉及到预约定价制度中关于转让定价方法的法规有:2004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 2008年1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目前的法规中, 一方面没有规定APA中转让定价方法优先顺序, 缺乏具体操作细则;另一方面没有对APA转让定价方法与特别纳税调整中转让定价方法进行区分。建议国家尽快出台相关APA中转让定价方法运用的具体指导性文件, 以保障预约定价安排的顺利实施, 维护国家税收利益。

(三) 加强比较利润法等转让定价方法的研究与运用

我国转让定价税制中, 主要采用的是比较价格法, 而较少利用比较利润法。由于采用比较价格法操作的难度加大, 存在的争议也很多, 需要加强对比较利润法等其他方法的研究。随着我国的经济逐步融入全球市场, 将吸引更多的国外企业投资, 同时我国企业也将走出国门向外投资。涉及双边甚至多边的关联交易调整及预约定价协议的采用, 亟待建立完整极、灵活的转让定价方法运用体系。

参考文献

[1]刘永伟:《我国与西方国家关联企业间有形财产购销业务转让定价方法的比较探讨》, 《涉外税务》2002年第12期。[1]刘永伟:《我国与西方国家关联企业间有形财产购销业务转让定价方法的比较探讨》, 《涉外税务》2002年第12期。

3.保险业务可转让 篇三

何为保险业务转让

《办法》规定的保险业务转让,是指保险公司之间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转让全部或者部分保险业务的行为。保险公司通过业务转让,达到自愿退出保险市场或者剥离部分保险业务的目的。当然,《保险法》中也涉及到“转让”一词,但其为“强制转让”,即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被撤销或者破产情形下发生的保险业务转让,或因偿付能力不足而被监管机构强制要求的保险业务转让。《办法》中所规定的“转让”为“自愿转让”,指的是保险公司之间的自愿行为。

保单更有保障

《办法》主要内容有5个方面:一是明确了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行为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二是确立了保险业务转让的基本原则,即平等、自愿、公开、公平原则,以及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原则;三是设定了保险业务转让双方在业务转让过程中应当承担的义务,限定了接受方保险公司应当具备的一系列资格和条件;四是明确审批流程,细化申报材料;五是规定转让方保险公司须征得相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同意后,方可实施保险业务转让方案。

这5项内容从4个方面加强了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首先,《办法》确立了保险业务转让行为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其次,基于权益保护的考虑,《办法》着重强调了受让方保险公司依照原保险合同,继受转让方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负有的义务。第三,为保障投保人等主体的合法权益,《办法》规定了接受业务一方的保险公司的一系列资格和条件,不具备资格和条件的保险公司不得作为保险业务的接受方。第四,转让方保险公司须就转让相关事宜书面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并须征得其同意。

市场更具效率

此前,国内保险业的退出机制大都是通过保险公司股权转让来实现的,尚未出现大规模转让保险业务的行为。但《办法》的出台与市场上有些保险公司出现经营风险,并且不能继续经营保险业务有关。著名保险学者钟明指出,相比于强制退出保险市场,保险业务转让可以说是一种“软着陆”,也是为了更有效保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从保险市场的发展来看,大量民营资本进入市场,但因经营不善难以维系的情况并不少,通过业务转让使其自愿退出市场,不失为一个保留颜面的选择。

4.公司转让协议(经典) 篇四

转让方:(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转让方股东代表:

受让方:(乙方)

住所:身份证号:

在甲方欲整体转让的全部股权,乙方有意收购的情况下,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就甲方整体转让公司全部股权事宜,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签订本股权转让合同书,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股权结构

1-1公司原是由甲方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币万元。经营范围:。

1-2公司股权转让后依法由甲方进行公司变更登记。公司变

更登记后的法定代表人为,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1-3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乙方签署相关变更登记所需的手续,并出面为乙方办理公司变更登记,但本次公司变更登记所需行政性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二条:股权转让资产范围及权利交割

2-1本次转让只包括公司经营的相关证照和手续,不包括债权债务和实物资产,公司原债权由甲方享有,债务由甲方承担。

2-2甲方保证在股权转让前,公司未设置抵押、担保,否则,相关民事责任由甲方承担。

2-3本合同生效之日后,乙方对公司经营管理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及债务,由乙方享有和承担。

2-4本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之日,甲方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所享有的一切权利正式转让给乙方,乙方及其决定的受让人依法正式对公司享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所有权利。

第三条: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3-1 转让价款:人民币()。

3-2支付方式:本合同签字生效之日起日内支付元(大写:),工商变更完成后日内支付余款元(大写:)。

第四条:税收负担

由甲方承担因本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而发生的应缴纳的税金。

第五条:违约责任

5-1甲乙双方均应遵守本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任何一方非因法定原因中止合同,须提前10日通知对方,各方协商一致后签订合同中止协议,规定中止合同的期限和中止合同造成损失的赔偿。

5-2乙方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否则,每迟延一日应按迟延支付价款总额,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向甲方计付迟延支付违约金。

5-3若乙方超过规定时间日仍未付清其当期应付款项,乙方在甲方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情况下,须将其依据本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全部退还甲方,并承担全部手续的再次办理费用。乙方已支付款项,在扣除因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退还乙方;如不足支付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甲方保留继续追索的权利。

5-4乙方在未付清本合同全部价款之前,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受让股权、资产抵押、转让,否则应视为违约,并按本合同转让价款的30%向甲方另行支付违约金。

5-5甲方应按照合同规定及时整体移交公司相关证照和手续并确保相关证照和手续无瑕疵且合法有效。否则,甲方应赔偿乙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并按本合同转让价款的30%向乙方给付违约金。

5-6甲乙双方未能按规定期限完成产权交割工作,如属非不可抗力原因所致,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本合同转让价格的3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对方损失的,由违约方继续偿付。

5-7甲乙双方如因各自的债务问题而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一切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并按本合同转让价款的30%向守约方给付违约金。

第六条:合同纠纷的处理

本合同发生履约纠纷,应尽量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各方一致同意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合同生效

7-1本合同在双方签字之日起正式生效。

7-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达成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附件

以下附件为此合同必要组成部分:

本合同签订前有关公司的合同、文件及其它资料。

第九条:附则

9-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9-2本合同一式两份份,双方各执壹份。甲、乙双方签字: 转让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转让方股东代表(签字):

受让方(乙方):

合同签订地点:

5.公司转让协议范本 篇五

甲方(出让方):

乙方(受让方):

根据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将的企业股份及资质转让给乙方,特订如下协议:

1、双方约定的转让款:元整。

2、员工相关事宜(员工清单见合同附件1):

甲方原公司员工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师、建造师、五大员(安全员、施工员、质检员、材料员、资料员)及技术员等相关人员的聘用及其相应证书管理和使用,截止年月日,在期满后无条件退还,(办理完上述人员劳动关系变更手续之后,甲方无条件退还给乙方,注:在非乙方原因导致不能办理劳动关系变更手续的情况下,甲方仍负有退还上述保证金的义务)。

3、未完工程事宜(未完工程清单见合同附件2):

公司转让后,未完工程,双方约定按:。

①由受让方全权接收,具体结算见双方签定的工程情况交接清单。接收条款见补充协议。②由出让方继续履行完工程合约,对工程质量负责,工程款到达原公司帐户后,受让方不得无故拖扣款项。须在到帐三天内支付给工程责任人。

4、甲方须保证:

①被转让的股权及相应资产的拥有权。转让前,在该股权上未设定有如质押、抵押等各种他项权利;乙方受让该股权后,该股权不会被任何人主张权利或要求用该股权协助执行。并保证工商、税务、其他管理部门等不存在不合法律法规事宜。

②甲方须及时签署应由其签署并提供的与该股权转让相关的所有上报审批及相关文件。④甲方有完全合法的权利签署和有能力履行本协议。并承诺配合乙方办理转让,对外公示等相关事宜。

5、关于收购基础及收购款项的支付约定:

①该意向书签订二两日内,乙方支付甲方总收购款的%做为收购的定金。在定金到位三天内,甲方应将原公司所有原始资料,报表,经营历史资料等交接给乙方,并协助乙方办好股份转让手续。

②所有工商转让资料递交工商部门时乙方必须支付收购款付至50%。乙方应在营业

执照变更好三天内,去相关的税务部门进行税务变更,出让方应全力配合,并承担公司转

让前的所有税务及工商不合规等整改补交费用。

③在工商变更同时,出让方应协助受让方办理原公司施工资质各项变更事宜,能顺

利变更各项营运所需的执照,资证证书,是本次收购的前提,出让方在意向签订时对以上

事项进行承诺。

④ 税赋承担:因本次股权转让所涉及的相关税费,均由各方承担各自税赋。

6、关于违约责任:

如甲方无故不履行收购协议的,应视为违约,意向协议及相关补充中甲方所承诺,却未履行,而导致收购无法完成的。应视为违约,乙方可要求退回定金并赔偿违约

金。

如乙方在意向书签订后没有按规定支付定金的,视为违约,需赔付违约金。

在支付定金后,没有按双方约定的进度支付收购款的,视为违约,甲方有权没收定金,并

可追究违约责任,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其他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

7、公司转让后至2010年月日止,甲方及其股东须保证乙方对受让公司在合乎法律

法规的规定下能够正常从事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相应资质等。

8、转让相关具体事宜,甲乙双方另行以补充协议的方式约定。

9、本协议壹式贰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代表:

6.公司债务转让三方协议 篇六

甲方(原债权人):

乙方(新债权人): 丙方(债务人):

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债权,签订本协议。第一条 转让标的

本协议转让的标的为甲方拥有的对丙方(债务人)

的债权,本金为人民币

万元。第二条 债权证明材料移交

甲方在本协议签署后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1、债权来源及债权形成的证明材料;

2、债权担保协议等相关资料(如有); 第三条 债务人确认

丙方,即该债权转让所涉及的债务人,已确认该债权,并确认该债权转让的事实。

第四条 甲方声明与保证

一、甲方合法拥有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并已就签订本协议取得合法授权。

二、甲方就已知的转让债权及其从权利的一切相关情况均充分、真实地告知了乙方。

三、若乙方因行使诉权或者遇其他主张权利的情况,需要甲方证明与该债权转让行为有关的事实时,甲方给予配合。

四、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真实、完整、准确。第五条 乙方声明与保证

一、受让本协议项下债权,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禁止性规定;并且已就该受让行为取得合法授权。

二、已对受让债权及其从权利的性质、金额、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有无实现权利的法律障碍等一切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调查、了解,同意按照受让债权的现状、资料予以受让。

三、保证不因实现受让权利的障碍或风险(如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阻碍或抗辩其实现主债权及从权利)而对受让本协议提出抗辩。

四、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真实、完整、准确。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 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第七条 生效条款

本协议自三方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协议壹式 三份,三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丙方:

(盖章)

签订日期:

7.公司业务转让协议 篇七

关键词:营业税,收入效应,替代效应,税收中性原则

营业税是以经营单位所取得的营业额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我国现行营业税是以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营业额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的特点之一是低税率、广税基, 全环节全额征税, 这种全环节全额重复征税的特点大大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 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虽然为了解决营业税重复征税的问题国家也出台了一些差额征税的办法, 但是由于营业税在设计时是按照全环节全额征税的原则设计的, 已经出台的差额征税政策还不能完全解决部分行业税负过重的问题。

一、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二手房转让营业税相关政策

1. 大陆地区关于个人二手房转让原营业税政策。

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 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 (含2年) 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 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 (含2年) 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 免征营业税。

2. 大陆地区关于个人二手房转让现行营业税政策。

个人转让住房的营业税新政策从2010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将免征期限由2年恢复到5年, 其他住房消费政策继续实施。具体政策为:自2010年1月1日起, 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 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 (含5年) 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 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 (含5年) 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 免征营业税。

3. 台湾地区关于个人二手房转让的现行营业税政策。

台湾地区从1986年4月1日起采用加值型营业税政策, 即对大部分行业 (加值型营业人) 来说, 只对其每一交易阶段的加值额课征营业税。同时, 考虑到部分行业的特殊性, 仍保留对部分特殊行业 (即总额型营业人, 如金融保险业、特殊饮食服务业等) 按照营业总额课税。台湾地区的加值型营业税类似于大陆地区的增值税。目前台湾地区对于“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按其增值额课征加值型营业税。

可以看出, 大陆与台湾地区关于个人买卖二手房的营业税计税原理完全不同, 同时大陆地区关于二手房买卖的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发生了改变, 即从时间上加大了对于二手房买卖的营业税优惠, 目的在于刺激经济危机中萎靡的楼市交易, 但是其关于二手房转让的营业税征税原理并没有变化, 也就是说营业税重复征税、税负不公的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

二、普通二手房转让中所需缴纳的营业税

假定开发商将一套市值100万元的商品房卖给了甲, 甲自住了一段时间之后又以120万元转手给乙, 之后乙又以150万元转让给丙, 丙又以130万元转让给丁, 最后丁以150万元转让给戊。假定所有转让环节均不符合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 (含5年) 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 免征营业税的政策 (因为该政策只是一种税收优惠政策, 本例的目的是考察一套商品房究竟负担了多少营业税) 。

开发商负担的营业税为:100×5%=5 (万元) 。

甲负担的营业税为:120×5%=6 (万元) 。

乙负担的营业税为: (150-120) ×5%=1.5 (万元) 。

丙负担的营业税为:0万元。

丁负担的营业税为:150×5%=7.5 (万元) 。

可见一套最高市值150万元的商品房, 从出厂环节到最终消费者戊总共经历了5次转让, 营业税共计20万元。其中, 开发商负担5万元 (有些开发商还能通过一些不合理的合同条款将这5万元的营业税转嫁给消费者) , 消费者负担15万元。这只是不动产转让过程中涉及的一个税种, 还未考虑土地增值税、契税、房产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同时本例列举的只是普通住宅的流转过程, 如果是非普通住宅 (如用于营业性的房产) 将是道道全额征收营业税, 税负总额将远远大于本例, 甚至有可能超过不动产的价值。因此, 现行二手房转让的营业税征税办法明显不合理, 税负过重 (且消费者税负远远超过开发商税负) , 重复征税严重。

对于同样的例子, 让我们看看如果运用增值税的征税原理与方法会出现一种怎样的结果。因为增值税也是道道征收, 但其只是对各个环节的增值额征税, 能够有效地避免重复征税的问题。

开发商应负担的营业税为: (100-准予扣除金额) ×适用税率。

甲应负担的营业税为: (120-100) ×适用税率。

乙应负担的营业税为: (150-120) ×适用税率。

丙应负担的营业税为:0 (因为其并未增值) 。

丁应负担的营业税为: (150-130) ×适用税率。

对比两种计税方法, 我们可以看出对于开发商、消费者甲、消费者丁的计税依据完全不同 (一种是全额征税, 一种是增值额征税) 。因此, 对于不动产采用增值额计税的原理征税更能体现税负公平、合理的征税原则和理念。

三、二手房营业税的效应分析

税收应保持中性, 不对纳税人的经济选择或经济行为产生任何影响, 不改变纳税人消费、生产、储蓄和投资等方面的抉择, 这种说法在理论上被称作税收中性原则。但事实上税收中性只是一种理想的状况,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根本不可能存在。由于税收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 总会对纳税人的经济选择或经济行为产生这样或那样的影响, 这就是税收的“非中性”。营业税同其他税种一样, 同样具有税收的“非中性”。事实上, 一个国家正是根据税收的“非中性”设定相应的税种从而影响生产者和消费者的行为进而调节宏观经济的。营业税对二手房地产市场的供给者、需求者和价格均产生怎样的影响呢?

1. 营业税对二手房价格的影响。

营业税对二手房市场价格的影响表现在政府课税之后会使二手房出现两种价格———消费者支付的价格和供给者实际得到的价格。两者之间的差额即为税收的数额。如果消费者支付的二手房价格用Pd表示, 供给者实际得到的价格为Ps, T代表比例税率, 为5%, 则营业税对二手房价格的影响可以用公式表示为:

营业税就相当于在二手房价格中打进一个楔子, 其结果是同一课税商品出现两种价格———消费者支付的含税价格和供给者实际得到的不含税价格。消费者支付的含税价格大于没有营业税时支付的价格, 供给者实际得到的价格小于没有营业税时得到的价格。二者价格之差就是营业税税额, 营业税根据供求弹性进行税收转嫁。

2. 营业税对二手房供给者选择的替代效应和收入效应。

营业税对二手房供给者选择造成的替代效应是, 由于供给者所面临的课税商品的价格相对下降, 造成供给者减少课税二手房的供应, 而增加无营业税房地产的供应, 即以无税二手房替代课税二手房。所减少的涉税二手房房源会暂时转向租赁市场。从短期看, 一定程度上会增加租赁房源, 如果其他条件不变, 根据市场供求关系, 会造成租金一定程度的下降, 因为房价是房租收益的资本化, 所以租金的下降会引致房价下降;从长期看, 租金下降会导致租赁市场需求旺盛, 根据市场供求关系, 租金将上涨, 因为房价是房租收益的资本化, 房价将上涨。营业税对二手房供给者选择的收入效应, 表现为政府课税之后, 由于涉税二手房供给者实际得到的价格下降, 可支配收入减少。

3. 营业税对二手房消费者选择的替代效应和收入效应。

营业税对消费者选择的替代效应, 表现在政府对二手房征收营业税之后, 会使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上涨, 造成消费者减少对有营业税的二手房的购买量, 从而增加对无营业税二手房和增量房地产商品的购买量, 即以无税商品或轻税商品替代课税商品或重税商品。但是目前我国有税二手房所占房源比例巨大, 如果这一部分房源处于销售停滞状态, 将会对二手房市场造成很大冲击, 严重影响二手房市场的良性发展, 其结果则是房源更加紧缺, 供需关系更加恶化, 造成房价新一轮的上涨。营业税对消费者选择的收入效应, 表现在政府课征营业税后, 会使消费者可支配收入下降, 从而降低商品的购买量, 而居于较低的消费水平。另外, 由于营业税的影响, 涉税房产业主大多拥有两三套住房, 卖方属于投资赢利, 房价仍将看涨的心态比较普遍, 而且目前我国还没有开征房地产物业税, 所以涉税上市房产业主心态较为强硬, 以提价来补偿营业税带来的损失, 也直接导致了房价进一步上涨。

4. 我国二手房转让采用现行计税方法的原因和存在的问题。

笔者认为, 我国之所以采用总额型营业税而非增值型营业税的征收办法, 政府主要是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方面是政府希望利用总额型这种重税负的征税方式来调节房地产市场尤其是二手房市场的供求关系, 进而调节宏观经济。另一方面则是中央政府主要出于保障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考虑。在我国现行分税制的体制下, 营业税是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其中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 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从中可以看出, 不动产买卖所缴纳的营业税全部归属于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中, 卖地收入和不动产买卖的营业税收入占据着重要地位。因此, 对不动产买卖的营业税全额计征能有效地保障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

税收的转嫁与归宿研究的是税收负担转移的过程和结果问题。根据相对转嫁论, 决定商品课税转嫁与归宿的关键因素是课税商品的供求弹性, 弹性小者将更多地负担税收, 与供给者为法定纳税人还是消费者为法定纳税人没有关系。

我国自古以来非常重视住房消费, 住房成为生活必需品、不易替代品和耐用品, 需求价格弹性较小。二手房商品属于现房, 没有生产周期, 只要符合政策均可上市, 价格不合适可以持而不售, 所以供给价格弹性较大。根据税负相对转嫁论, 二手房的营业税更多地由消费者负担, 涉税二手房消费者在税负的转嫁中处于不利地位, 政府所课征的营业税将更多地落到消费者身上, 从而形成房价事实上的上涨。

随着公民纳税意识的增强, 自我保护意识也将不断提高, 重复征税的问题将不利于税收工作的开展, 更不利于经济稳定、可持续、和谐发展。

四、营业税政策完善措施

营业税作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 在地方财政收入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完善现行营业税政策, 不但是优化地方税制结构的内在要求, 也是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笔者认为, 有必要采取如下措施来改革现行的营业税政策。

1. 明确营业税政策改革的目标取向。

效率和公平是理想税制所追求的目标, 营业税税制也不例外。为此, 建议将现行营业税多环节全额征税逐步向增值税的差额征税靠拢, 消除重复征税、税负不公的弊端。同时, 随着增值税和消费税征税范围的扩大, 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势必被压缩, 从而影响地方财政收入。因此, 营业税的改革必须和其他相关税种的改革配套进行, 以保证整个税收体系的完善协调。

2. 进一步完善地方财政收入分配制度。

由于营业税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营业税政策改革势必会影响地方的财政收入, 遭遇到一定的阻力。这就要求我们要逐步完善地方财政收入分配制度, 在保障地方应有的财政收入的前提下, 使其收入来源合理化、科学化。

3. 不断提高营业税征管水平。

营业税征税范围广, 涉及的行业和项目较多, 征管的难度较大, 特别是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 贸易的时空距离大大缩短, 国际贸易日趋全球化、智能化、简易化。为了堵塞税收征管漏洞, 我们应尽快完善相应的管理措施, 加强源头控管, 提高税收管理水平。在具体管理上, 推行切实可行的资产评估体系和认证制度, 减少国家税款和地方财政收入的流失。

4. 扭转我国“重流转, 轻保有”的房地产税收局面。

征收二手房营业税应视为短期政策, 目的是打击投机性和投资性购房, 而不能作为长期政策, 更不能把对房地产的流转环节征税作为国家和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以及稳定房地产市场的主要税收策略, 否则势必会影响资源的有效流转和优化配置, 影响房地产市场的良性健康发展。目前当务之急是设计合理的房地产税收体系, 开征物业税, 扭转我国“重流转, 轻保有”的房地产税收局面, 从而有效抑制房地产投机和过于旺盛的投资需求, 切实发挥房地产税收对房地产市场的调节作用。可以仿照发达国家的物业税制度, 即第一套住房免税, 第二套住房适度缴税, 第三套、第四套住房的物业税税率要有一个较大幅度的提高, 这样既能促进普通老百姓购房, 又能对房地产市场的投机和过度投资需求起到有效的抑制作用。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编.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税法.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9

[2].杨森平, 於鼎丞.海峡两岸营业税制比较.涉外税务, 2009;3

8.股权转让协议效力审查的几点建议 篇八

在现代市场经济运行中,经常发生股权转让,全球范围内股市的兴起与繁荣便是最有力的见证。在股市推动着股权频繁交易的同时,协议转让股权的交易也在大量进行,由此引发的纠纷成为公司诉讼中最为常见的种类之一,其中,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审查,成为处理此类诉讼的难点所在。

股东变更登记

被告黄某及何某于1996年11月注册成立甲有限公司,注册资金800万元。1998年3月,原告与两被告共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原告以1200万元分别受让被告黄某股权20%、被告何某股权30%;受让后,原告持股51%,被告黄某及何某分别持股29%及20%;该协议还就董事会的组成以及受让款支付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协议签订当月,三方召开了甲公司股东会暨董事会,选举原告方委托的人员为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并修改了甲公司的章程。之后,原告也依约支付了受让股款1100余万元,并接管了甲公司的经营。

至1999年5月,原告以两被告始终未协助办理工商变更注册登记手续为由,提出诉讼,请求两被告退回所支付的全部股款。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自愿和公平原则,故协议依法成立;但因股权转让至今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故该股权转让行为尚未生效。据此判决:两被告应返还原告股权价款1100余万元。

两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对于股权转让协议,法律并无必须登记才生效的规定,各当事人事后未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并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故本案协议应自成立时即行生效。何况本案协议已经实际履行,公司内部的股东登记已经完成。据此改判:撤销原判,对原告要求两被告返还股权转让价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虚假承诺

被告A、B公司系某草业有限公司之法人股东。2000年12月,两被告为促成与原告甲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事宜,向甲公司出具“承诺书”称:草业公司自筹建至2000年11月底,净投入(货币投入)不少于4500万元,另有银行贷款2000万元也投入草业公司,未挪做它用,如经双方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净投入少于4500万元或银行贷款挪作它用,A、B两公司愿以现金方式补足。

基于该承诺书,原告与两被告正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原告以2000万元受让A公司所拥有的草业公司股权58%。该协议签订后的当月,当事人在工商行政机关即完成了股东变更登记。不久A公司也依约获得2000万元股权受让款。

收款后3个月,双方共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草业公司资产进行审计发现:投入草业公司资产中3500余万元权属不清,B公司投入的1700万元于验资后即划回1000万元,2000万元的银行贷款有1500万元亦被挪作它用。为此,原告多次要求两被告办理相应的资产过户,并将抽逃的1000万元注册资金归位,以及返还挪用的银行贷款,两被告拒不履行。

据此,原告以股权转让协议存有欺诈为由诉请解除本案股权转让协议,要求两被告连带返还所得转让价款。一审法院认为:两被告向原告出具虚假的承诺,具有明显的欺诈,共同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致使原告成为草业公司股东后无法经营。据此判决:双方所签《股权转让协议书》无效,两被告应连带返还原告2000万元股权价款。

两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基于本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鉴定结论,原审法院认定被告A公司转让股权的民事行为构成欺诈以及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正确;B公司虽没有转让股权,但其与A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原审认定其连带承担返还责任是正确的。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股权转让协议

股权转让是因意思表示一致而发生的股权持有变动,它与仅依某一法律事实(如股东死亡、破产)而发生的股权转移相对应。因股权转让必须基于转让方与受让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发生,故股权转让实质为契约行为,必须以协议的形式加以表现。依照不同的划分标准,对股权转让协议可作以下具体的种类划分:

持份转让与股份转让。这是依据股权表现形式的不同所作的划分。如无限公司以及有限公司的资本并不划分为等额股份,其公司股东权益仅以持有份额、出资份额来体现,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则是以等额股份来组成。在我国实收资本制下所谓的股份转让,通常是指已缴纳资本但未出具股票的股份转让。股票原则上只能给已经缴付股款的股份持有者出具,股票是股份的证券式凭证,故股票的转让更多适应于有价证券的转让规则。

书面股权转让与非书面股权转让。这是以股权转让是否以书面为载体所作的划分。一般而言,股权转让多是以书面协议的方式来进行,有些国家的法律还明文规定,股权转让必须以书面、甚至是特别书面的方式(如公证)来进行。与书面转让股权相对应,非书面的股权转让也经常发生。记名股票一般采用背书签名方式进行转让,而无记名股票则可凭简单的交付即可改变股权的占有,尽管背书签名或交付皆非股权转让的协议,但它们却足以证明股权转让协议的存在。

即时股权转让与预约股权转让。这是以股权是否即时转让所作的划分。凡随股权转让协议生效或者受让款支付进行的股权转让,为即时股权转让,而那些附有特定期限或特定条件的股权转让,为预约股权转让。现实之中,股权即时转让的情形更为普遍,而股权预约转让的情形则多是出于规避法律或者章程的需要。

公司参与的股权转让与公司非参与的股权转让。这是以公司是否参与股权转让所作的划分。股权乃股东享有的权力,公司原则上无须参与股权转让事宜,无义务作为股权转让协议的法律主体。不过,受股权转让各方当事人的邀请或者基于代理股东转让股权的需要,公司参与的股权转让亦大量存在。公司参与股权转让,可以视为股东资格的名义更换已实质获得了公司的认同,这是公司之所以参与股权转让最为积极的法律意义。但是同时也不得不注意到,当前我国诸多公司参与的股权转让中,未经股权转让各方邀请或未经股权享有人授权公司代理的情形时有发生。此类由公司擅自代为转让股权的行为,显然属于无权处分股权的情形,其股权转让就难以成立。

有偿股权转让与无偿股权转让。有偿股权转让属于股权转让的主流形态,但是无偿的股权转让同样是股东行使股权处分权的一种方式。股东完全可以通过赠予的方式转让他的股权。但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任何已经有效赠予的股权,皆不得以无偿或者未支付对价为由进行反悔,作为股权转让种类之一的无偿股权转让,同样应当受到法律的尊重与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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