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思想道德教育调研报告(共7篇)
1.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思想道德教育调研报告 篇一
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权利保障制度的完善
保护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全社会的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合作,协调联动,形成合力,共同担负起维护这一特殊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的重任。笔者对保护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措施做以下探讨。为了使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和教育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当前要做的工作还很多:
一、立法建议
我国目前专门针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的法律还是空白,这与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现状是极不对应的。面对人数众多且呈上升趋势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若不能用法律法规将保护他们权益的行为规范化、法治化、制度化,势必会造成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没有法律依据;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的责任主体不明确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国家各级立法机关应该针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现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切实保障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二、司法建议
目前,我国的国家监护机构是儿童福利院,但是儿童福利院的接收范围只是孤残儿童和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不接收服刑人员子女。笔者认为,应当加强和扩大儿童福利院的职能,对于父母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又没有其他法律规定的监护人的儿童,儿童福利院都应当接收。人民法院在对父母判处刑罚之前或同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指定孩子的代养人或监护人。对于没有法律规定的监护人的,应当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履行抚养监护职责。这样既可以对犯罪人处以刑罚,又可以保障他们的孩子不至于因为父母入狱服刑而无人监管。
国家应当设立专门的教育基金,对这部分特殊的孩子进行救助。可由父母服刑的监狱及其居住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或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出具父母服刑期限、家庭状况、经济状况的证明,书面向就学学校的上级主管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以便得到专项基金的资助。
三、鼓励和保护社会组织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保障
(一)加强舆论宣传,呼吁全社会共同关注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
目前,社会、群众和有关部门尚未给予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足够的关怀和爱护。甚至一些群众将对罪犯的不满和气愤发泄到他们的子女身上,对其冷漠无情、嘲笑漫骂,使他们的自尊遭到严重伤害。以致于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人格向两极化发展,要么自卑懦弱,要么有暴力倾向。给心理承受能力有限的未成年人造成极大压力,进而影响到他们的精神和正常生活,对他们的心理健康造成不良影响。还有些群众对保护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不甚理解,认为正常的儿童还保护不过来,为什么花如此大的气力保护一群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
因此要加强舆论宣传,消除误解,让大家充分认识到服刑人员子女在精神上遭受的打击,在生活、习中所面临的困难,他们已形成了一个特殊弱势群家庭造成的经济困难。救助的方式可以采取对父母双方或一方正在服刑的经济困难的未成年人,每月发放一定数额的生活补助,补助数额的确定可以参照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待其父母刑满释放后,根据实际经济情况,可以停止发放。在这方面广东省走在了全国的前列,2006 年3 月7 日广东省民政厅下发了《关于做好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救助工作的通知》[2 ] ,要求建立对服刑人员家庭的走访制度,及时将生活困难、符合低保条件的服刑人员家庭纳入低保,解决好他们的生活、医疗困难;对没有监护人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可暂时纳入五保供养范围,有
条件的地方,要送当地敬老院、福利院集中供养,履行好国家监护责任。健全、完善国家监护制度。国外一些国家的儿童救护制度都是建立在一个完善的监护制度体系下的,因此我国应尽快完善国家监护制度,制定相应的并可操作的法律规定。对于父母都被处以刑罚的未成年人,如果没有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承担监护职责的,应当由国家监护机构进行监护,以使这些处于特殊困难家庭的孩子能够像正常家庭的孩子一样享有平等的生活权利和学习权利。
(二)成立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救助基金会 笔者认为可以在中华慈善总会的监督下成立一个专款专用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救助基金会。基金的来源可以是国家财政资助,也可以是社会捐赠, 救助基金的主要途径。基金会可以动员社会力量为学还可以发行福利彩票及用这笔基金投资使其保值、增值。其中接受社会捐赠是筹集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长体。如果对他们置之不理,不采取有效措施关心其成矫正其畸形发展的心理,抚平其心灵的创伤, ,任其发展,很有可能使他们产生心理疾病或走入歧途,成为社会的负担。呼吁全社会对这一特殊弱势群体引起重视,献出爱心,使其不受家长的株连和影响,确保其健康成长,促进社会的安定和发展。
(三)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将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纳入社会救助范畴
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的最低层次,主要对象是社会的弱势群体,救助目标是保障其最低生活。我国应当尽快建立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救助制度,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进行国家救助,以解决父母服刑给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救助项目建设提供赞助;接受社会各界的募捐和赞助;接受外国友好团体和个人、海外华侨和港、澳、台同胞的捐赠等。基金会筹集到的资金全部用于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救助事业。例如用于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儿童村的建设;或者由父母服刑的监狱及其居住的村委会、居委会或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出具父母服刑期限、家庭状况、经济状况的证明,书面向基金会提出申请, 即可得到专项基金的资助。
(四)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以适当减免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学杂费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应给予特殊照顾,降低条件、就近入学,给予公正待遇、不得歧视,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服刑人员子女根据实际情况减收、免收学、杂等各项教育费用。我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酌情减免杂费。这给我们在解决一些服刑人员子女由于父母服刑给家庭造成的经济困难而无法接受
义务教育在实际操作中提供了依据和保障。例如,可以由育有子女而家庭确实困难的服刑人员提出申请, 监狱及其居住的村委会、居委会附上其服刑期限、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再向子女就学学校的上级主管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即可减免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学杂费。
(五)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个人或组织成立保护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机构
自1996 年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东周村诞生中国第一个民间专门代养因父母服刑、劳教而无人抚养、照料,流落社会未成年儿童的“回归儿童村”至今,在陕西、北京和河南创办了6 座类似的儿童村。这种特殊的“儿童村”,由服刑人员自愿向儿童村提出申请, 双方签订代养协议,由儿童村接收代养,直至其父母刑释、解教或孩子年满18 周岁成为法定公民。期间的生活、学习费用全部由回归研究会向社会各界筹措。目前通过这类“儿童村”抚养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已达600 名。
这些儿童村都是民间开办的,其存在的法律依据、法律地位、经费来源使用
管理、单位组建、对象选择、人员配备、设施设备、日常管理、特殊问题处理等等目前都不明晰。但他们确实为服刑人员未成年子进行照料、保护、管理,教育。寄养家庭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例如,具有一定经济基础、家庭结构稳定、身体精神健康、自愿抚养、保证不虐待被寄养人或侵犯被寄养人其他合法权益、定期报告被寄养人生活状况等。我们应该鼓励有条件的家庭来抚养这些孩子,并对寄养人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助。国外很多国家的寄养制度已经非常成熟和规范,孩子们从中直接获益, 这值得我们借鉴。
2.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思想道德教育调研报告 篇二
( 一) 生存现状
据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课题组2006 年所做的《监狱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基本情况调查报告》 ( 以下简称《报告》) 显示: 截至2005 年年底, 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总数逾60 万。其中94. 8% 的孩子生存状况堪忧。调查还显示80% 的服刑人员被捕入狱后有68% 的家庭失去了经济来源, 很快陷入贫困状态。①2013 年全国妇联的一项调查显示:44. 7% 的父母服刑的家庭子女, 每月生活费低于200 元, 72.77% 低于500 元。
( 二) 受教育现状
除生存现状堪忧外, 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受教育状况也不容乐观, 父母服刑是家庭教育缺失的主要原因。据2006 年调查统计“全国中小学的平均辍学率为1. 28% , 监狱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平均辍学率为13. 1% ”。②父母入狱后未成年子女的辍学率大幅度上升, 受教育权得不到保障。
( 三) 心理健康现状
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普遍存在自卑、悲观、易怒厌世的心理, 被他人歧视或排挤。这些因素直接或间接地增加了他们的心理问题, 对其身心健康造成极大的影响。
二、已有的社会救助组织及社会效果分析
( 一) 已有的社会救助组织的种类
我国现有的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救助的主体主要有儿童村、社会爱心人士、收容所、儿童院; 其中儿童村、太阳村是比较成形专业的救助机构, 其他的都是在民政部门的指导下“顺便做”, 司法、教育、妇联、共青团等组织都或多或少做了一些帮扶工作, 但责任分工不明确, 也没有相关的政策和法律依据及系统的救助方法, 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 二) 实际产生的社会效果
太阳村是民间设立的抚养特殊人群的非政府组织 ( NGO) , 目前已有北京、西安、陇州、新乡等六个中心, 据调查得知, 四个中心在运营上基本独立, 都是由当地女子监狱发起建立的。太阳村的社会抚养方式虽然比较稳定, 有助于解决该特殊群体的生存问题, 在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救助上也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 但缺陷依旧存在, 对于心理扶贫还不到位, 资金缺乏, 有限的社会捐助和救助力度相之于庞大的救助群体无异于杯水车薪。民间组织也急需规范运营, 收容所和儿童院并非专门针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开放的, 对于该群体也都是顺便照顾。诸如太阳村、儿童村之类的救助机构并没有在全国得到普及, 难以对这一特殊群体提供全方位的帮助。
三、中外关于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保护理论及实践比较
( 一) 理论比较及我国应借鉴的部分
我国对于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理论研究主要停留在组织社会学和组织管理学视角; 实证研究主要集中在个案研究和群体调查两个方面。美国主要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所面临的困境及服刑人员与其未成年子女的亲子关系进行研究, 对政府出台的相关法案及救助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经验进行分析; 在研究内容上我国偏向研究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监护权、受教育权的保护意义及措施, 很少提出具体有效的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大多是笼统的介绍; 对于救助经验也缺乏深入的探讨和研究, 相比而言美国的研究成果比我国多且深入; 研究方法上我国实证研究也比较少。③已有的实证调查除2006 年司法部的调查研究外, 其他的研究实证都存在样本较小、调查不广泛的问题, 使研究缺乏全面的事实根据, 而美国调查规模大, 个案分析较多, 值得我国借鉴。
( 二) 实践比较及我国应采取的相应措施
我国关于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救助从实践和政策层面看有两个分水岭, 实践上以1996 年陕西省回归儿童村的成立为标志, 这是我国第一家免费为服刑人员代养子女的民间机构; 政策方面, 2006 年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等六部委共同发布的《关于开展为了明天———全国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关爱行动的通知》和《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是我国首次从政策层面专门针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救助的文件。
美国对于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救助实践早在1997 年的《收养和安全家庭法案》 ( ASFA) 中就有法律上的体现, 此后的《家庭安全和稳定促进法案》 ( PSSFA) 、《儿童与家庭服务改进法案》都进一步完善了“服刑人员子女指导计划”; 其中的《收养和安全家庭法案》 ( ASFA) 赋予儿童局提起终止父母监护资格的权利, 在法律方面对服刑人员子女的救助起了间接作用。但是因父母服刑而终止其法定监护人资格的做法个人认为在我国并不完全可取, 一则因为需要救助的群体数量较大, 而救助的资源与配套措施较短缺, 这对矛盾短期内无法缓解; 再则服刑人员的服刑期限有长有短, 不能一概终止其监护资格,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或者服刑期限较长的可适当考虑终止其监护资格, 由法定监护机构代为监护、其他具备监护条件的人申请监护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监护。
四、针对遗留问题拟解决的办法
( 一) 加强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监护资格审查
父母服刑最直接的结果就是其未成年子女失去法定监护人, 监护问题是保障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因此需要严格审查新的监护人的资格。完善未成年子女监护机制要发挥其他近亲属与国家及社会团体的共同作用, 对于父母一方服刑的, 当然由另一方负责监护, 双方均服刑的可依血缘关系的亲疏依次按照父母, 成年兄姐, 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确定监护权, 并依法定程序对以上监护人的监护资格进行审查, 确定第一监护人, 站在被监护人的立场上最大限度的维护其利益。
( 二) 设立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监护机构
国家应建立专门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监护机构, 例如建立全国和地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监护会, 国家监护会对地方各级监护会在保护该群体的权益方面发挥领导和监督作用; 对于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犯罪率较高的地区可以申请增设监护机构, 乡镇可设派出机构专门管理, 监管相关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
( 三) 物质帮助和心理帮助相分离
针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心理健康问题, 儿童村和太阳村可以采取物质帮助和心理帮扶相分离的措施, 避免因两者同时进行而导致心理帮助不到位。儿童村和太阳村主要负责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生存和教育问题, 对于心理疏导组织专业的心理医生定期诊断, 增加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对其父母探望、沟通的机会, 或者由专门的心理咨询机构提出具体的心理辅导建议, 再由未成年子女的其他近亲属依照所给建议对孩子们进行心理疏导, 如此可以更加有效的帮助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早日从父母服刑的苦痛中走出, 重新接纳社会并积极面对日后的学习和生活。
五、法律保障及政策建议
( 一) 立法设想
我国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主要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但是没有考虑到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这一特殊群体, 因此有必要在此方面加以完善, 总则上应明文规定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保护的本位意识、立法宗旨及权益保护责任主体; 内容方面, 对涉及特殊权益的部分进行全面系统的规定, 细化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具体措施, 将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群体纳入其中, 完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体制; 明确相关国家机构、政府职能部门、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等责任主体在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保护中的具体职责; 未成年人犯罪部分应从“未成年人本位”思想出发, 建立独立的未成年人司法、检查制度, 强化隐私保护。
( 二) 司法设想
建立专门的审判和检查制度, 对涉及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一律由专门的合议庭予以审判;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建立专门独立的检察组, 本着“保护未成年人最大利益”、“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犯罪不同于未成年人犯罪”原则, 对未成年人及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监管责任主体的渎职行为和违法行为行使检察权, 检察组履行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犯罪的法律监督职责, 加强对这一群体刑事诉讼各个环节的监督。
( 三) 执法设想
执法方面, 可建立专门的责任追究机构, 组建专业的法律援助组织, 设立当值律师。
( 四) 政策设想
1. 发挥社保作用, 并且深化社保改革, 扩大社保的外延, 将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也纳入社保范围, 借鉴外国的经验, 如德国的母子监狱, 设立儿童福利署、少年之家等机构。
2. 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保护问题本质上仍然属于民生问题, 政府部门仍然是解决该问题的主力军, 政府应设立专门的救助基金供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生存教育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总而言之, 鉴于我国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救助体系的不完善, 以及该群体面临的各种困境, 国家急需在立法、司法、政策方面有所作为, 以使体制、政策的雨露可惠泽这一特殊群体。对于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力度也是一个国家法制发展状况及文明程度的侧面体现, 也是宪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 因此, 为使我国法制体系更加完善, 关于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监督保护机制的设立也势在必行, 而随着相关法律体制和政策的完善, 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将会得到更好地保护。
参考文献
[1]常杨.在离开父母的日子里——中国首家罪犯子女儿童村纪实[M].西安:未来出版社, 2000.2.
3.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思想道德教育调研报告 篇三
关键词:西安儿童村;政府监管;媒介形象;报道手法
中图分类号:G206.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28-0160-02
一、西安儿童村现状调查
西安儿童村隶属于陕西省回归研究会。陕西省回归研究会于1995年8月成立,是经陕西省民政厅注册登记,以帮助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就业,帮助犯罪者早日回归社会、回归善良人生为宗旨的非政府、非营利的民间社会团体,是一个独立的法人社团。儿童村成立于1996年,是替罪犯代养、代教无人抚养的未成年子女的公益性慈善机构。其创始人张淑琴女士,曾任陕西省监狱局少年犯管教所助理调研员。她因工作的关系接触了这一特殊的群体,也了解到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大多缺少监护人的情况。1996年,她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自筹资金,在西安创办了陕西省回归研究会儿童村。随着求助的声音越来越多,张淑琴又在北京创建了太阳村,接受全国各地需要帮助的这群孩子。
经调查,西安儿童村每年只能得到4万元人民币的政府专项经费的支持,而且这部分资金只针对西安儿童村里的孤儿。其大部分经费来源于北京太阳村,其余来源于社会各界的爱心捐助。因为没有稳定的经费来源,西安儿童村建了一个简易的礼堂,里面展示着儿童村的爱心成果,爱心活动的剪影以及孩子们的生活点滴。几乎每个周末都会有政府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前来捐款捐物。笔者以及自己的研究成员前去实地调查的时候,适逢西安某中学前去献爱心,学生们穿着整齐划一的校服,人手一个数码相机,兴高采烈。而西安儿童村的孩子们站在礼堂外面,穿着社会各界捐赠的衣服,一脸茫然地看着熙熙攘攘的人群,偶尔偏过头去注視着礼堂前面堆放着的慰问品(食物、日用品和书本等)。
另外,笔者在调查过程中,在网易新闻论坛上发现一个帖子,是有关于某社会团体前往儿童村献爱心的,下面的留言中40%对此事表示出讽刺、戏谑的态度,直指其“作秀”;或者其得到社会如此多的捐助,这些捐款到底用在何处,到底有没有用到孩子身上——网友们对此表示怀疑。几年前的沈阳儿童村事件,在今年某期的《西安晚报》上,又被披露出来,矛头直指儿童村利用孩子募集社会捐助而不顾孩子心理的健康成长的现象。笔者在调查过程中,面对西安儿童村有关负责人含糊不清的财务管理情况,对其财务管理情况深表疑虑,这或许不是笔者和自己的团队能解决的问题,但是我们还是总结了几点解决办法。
1.确立政府管理为主,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的原则,出台相应政策,鼓励社会团体、民间机构或个人代养代教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
对没有监护人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明确责任主体是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户籍所在地地方政府,同时,以流入地政府为辅;加强部门配合,明确责任主体是民政部门,其他部门配合;以政府管理为主,鼓励民间机构共同参与解决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救助、就学问题。
2.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弥补法律法规空白
我国目前的未成年人救助制度还不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也缺乏儿童福利的保护。笔者认为,政府及社会各界应重视和关注“孩子们”的生存状况,进一步采取措施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和成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这一方面有利于提高劳教、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减少重新违法犯罪;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孩子们”健康成长,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正在制定的《社会救助法》中,应该明确提出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救助主体、责任和程序等;在《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监狱法》等法律法规修订时,予以补充修订。
3.对民间慈善机构与活动采取管理与监督相结合的方法
民间慈善机构的财务状况,往往为人所诟病。由于民间慈善机构财务管理中存在人员兼任,管理不统一,捐助不透明等问题,其财务状况常常无账可查,假账众多,甚至出现中饱私囊的现象。还有,民间慈善机构因为缺少固定的资金来源,会自发地向社会各界求助,这多多少少造成了中国慈善的“混乱场面”,有人因为慈善被指“作秀”、“炒作”,有人因为慈善被骂“吝啬”,有人甚至因为中国慈善而不相信慈善。这些问题,或许单单靠道德去约束已经无法解决,必须依靠政府更为有效的管理与监督来从根本上改善。
二、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媒介形象分析与报纸媒介的报道偏差
笔者统计了《西安晚报》、《华商报》、《三秦都市报》从2011年1月到2012年6月的有关于西安儿童村的所有报道,对其报道的重心进行了统计,分析。
总计28篇报道中,有17篇是写社会某个团体或者政府某个机关,前往西安儿童村“献爱心”的活动,而真正集中于报道儿童村的孩子们的只有3篇,而这三篇出自《三秦都市报》的专题报道《你能实现他们的愿望吗》的专题报道及后续报道。
另外,我们收集到的有关视频材料。总结发现,电视媒体将报道的重心集中于太阳村的创始人和其创立儿童村的历程,而并非儿童村里的孩子们本身。即使在访谈中,张淑琴也会述说孩子们的情况,但是镜头下并非孩子们的生活点滴,而是张淑琴女士,通过她的言语传达的信息似乎略显苍白无力。我们必须将镜头交还给儿童村和儿童村的孩子们,其中做得很真实的有《三秦人口》做的节目《回归儿童村》,通过写实的镜头,将志愿者陪伴孩子们过年,一起包饺子、放烟火的热闹场面展现给受众,也将那群孩子天真的笑容展现给我们,并且通过一些细节刻画,比如志愿者刻意不留在儿童村吃饭,是因为知道儿童村的生活拮据,来表现儿童村需要社会帮助的现实情况。
综上,与电视媒体相比,报纸媒介必须作一些改變:
1.报道主体的转变
从调查结果中不难看出,新闻报纸媒体将报道的主体集中在了“爱心人士”身上而不是“儿童村”或者“儿童村里的孩子们”。报道的导语主体往往都是“爱心人士”,“儿童村”和里面住着的孩子往往成了陪衬。最后,在篇幅较短的报道中,用几句简单的句子,形容一下孩子们的热泪欢迎与真挚感谢。这无疑是一种报道主体的偏差。如果报纸将报道主体集中在“爱心人士”身上,会给受众一种“公关广告”的效果,这无疑又落入了“作秀”的窠臼。所以,将报道的主体从爱心人士身上转移到儿童村里的孩子身上,对于真实刻画西安儿童村以及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至关重要。
2.报道手法的改善
报纸媒介将儿童村的孩子们塑造成需要帮助的弱势群体,这无可厚非,但是比起需要社会的同情与帮助,孩子们更需要的是一个安静的生活环境,以及我们的尊重。《三秦都市报》做的专题报道《你愿意实现他们的愿望吗?》很成功,其成功的重要因素是其从传统的简单叙事型报道中跳脱出来,而向深度调查转变,用更为细腻的笔调去刻画西安儿童村里的孩子和他们的愿望(心理诉求),并且与公众积极互动,让公众在实现孩子们的愿望的同时,更为深刻地感受到孩子们对于关爱的渴望。不仅是西安儿童村,对于报道任何的民间慈善机构或者活动,最佳的报道手法不是将受众视为观望的第三方,而是通过深度调查与报道,让受众与报道主体积极互动。
3.报道中心的转移
长期以来报纸媒体都将报道的中心集中于社会各界的“爱心”上,哪怕是《三秦都市报》的专题报道也不例外,都在企图让受众在这“爱心”驱使下去献爱心,而不是真正关注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与心理需求。而电视媒体多做的也很不够,他们将镜头交给了张淑琴女士和她创立的儿童村,再转而讲述或展现孩子的生活状况,因为缺少直接的、真实的感受,受众往往被张淑琴的感人事迹与儿童村的艰辛历程而感动,而忽略了孩子们真正需要什么。他们面对每天熙熙攘攘的捐助人群,或许他们希望人们并不是同情他们,而是尊重与关爱。
三、结语
对于西安儿童村的发展,以及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西安儿童村本身必须以孩子们的健康成长为宗旨,建立公关部门,对社会捐助进行集中管理,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与监察机制。政府应该给予政策鼓励、法律支持,并且辅以切实统一的管理与监督。新闻媒体必须做到报道主体、报道手法、报道中心的三转变,还西安儿童村以及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一个真实饱满的媒介形象。
参考文献:
[1][美]盖恩斯,著.调查性报道:第2版[M].刘波,翁昌寿,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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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宣宝剑.媒介形象[M].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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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朱永新,关于关注和解决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生活和教育问题的建议[EB/OL].http://lianghui2009.people.com.cn/GB/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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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_1.shtml,2010-09-29.
4.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心理个案分析 篇四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和来来,是社会进步发展的后备力量。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严重。对未成年犯的成功教育矫正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同时,基于未成年犯的特点和国际刑罚发展的趋势,许多国家都建立了适合未成年犯特点的缓刑制度。缓刑的适用可以使未成年犯不脱离社会,让其感受到自己没有被社会所抛弃,进而增强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决心,降低再犯率,这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未成年犯,是以犯罪主体的年龄特征为标准划分的一个特殊的犯罪群体。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据此,未成年犯的概念应界定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实施了犯罪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并被判处刑罚的罪犯。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局)及其派出机构(司法所)在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工作室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却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社区矫正的直接目的即通过社区矫正组织进行的社会化的教育,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
由于未成年人尚处于身心的发展阶段,其可塑性较强,这就决定了对未成年犯罪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我国法律规定的未成年犯罪年龄为已满14周岁至未满18周岁,从心理学角度上讲处在这个年龄阶段的人正值青春期,情绪易激动,易受感染,有较强的独立意识但并不具备独立的能力,好奇心强,抗诱惑能力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仍未定型,可塑性强等特征突出。
社区矫正将未成年犯置于社区,首先,可以让其亲属及被害人时刻了解未成年犯的矫正状况,给予督促、关心和鼓励。对于被害人而言,亲眼看得到未成年犯的受到惩罚与矫正状况,从某种程度上也是种精神安慰。对于未成年犯自身而言,也能体会到家庭的温暖,引起自我内疚从而不断自我激励。其次,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教育更加贴近社会,能使未成年犯源源不断的接受新事物。处理新矛盾,从而更好的适应社会。
那么,我们该从哪些方面入手呢?
首先,未成年为什么会犯罪呢?他们是怎么想的呢?
一般来说,未成年犯罪基本上都是为了钱,当然,也有一部分是为了寻求刺激。那么,他们有为什么会有犯罪的想法呢?他们是不知道这是犯法的,还是明知故犯?为此,个人觉得理解未成年犯罪的心理是及其重要的。在查找一些相关资料后,我们可以得知:未成年犯罪中只有极小一部分是因为缺钱而犯罪,其他的基本上都是为了寻求刺激,亦或是缺少关爱,从而选择犯罪这条路,或许对于他们而言只是为了引起别人的注意,期望得到关心,当然,也不否认还有一部分是为了攀比。也有一些会因为学习成绩不理想,学校老师不关注,家长却又把成绩当作准则,这难免会让他们产生自暴自弃等负面心理,以至于走岔路。
而在社区矫正过程中无可避免的会出现一系列大大小小的问题,为此,个人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成立专门的未成年缓刑犯矫正机构和配置专业矫正人员 我国《预防未成年入犯罪法》第46条规定:“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因为少年的生理、心理、行为等方面均不同于成年人。我国应当建立未成年犯的缓刑矫正机构,并且配备一些具有心理学、教育学等专业知识的矫正人员。这样,不仅可以提高矫正的效果,还可以防止与成年被矫正人员之间的交叉感染。设立专门针对未成年缓刑犯社区矫正机构并配备具有特定专业知识的社区矫正人员,可以弥补我国《刑法》中关于缓刑考察主体这方面规定的缺陷。专门的矫正机构不仅可以矫正活动落到实处,而且由于社区矫正工作入员的角色定位,可以减少未成年缓刑犯的抵触心理,促进交流沟通,更多地体现人性化。
二、建立适合未成年缓刑犯特点的社区矫正项目 当前实践中,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主要项目有公益劳动、思想教育、法制教育、技能培训、心理矫正以及就业指导等。但是没有突出针对未成年缓刑犯的社区矫正措施,所以应努力完善未成年缓刑犯的特色项目。
进一步完善针对来成年缓刑犯的心理指导项目。未成年缓刑犯的心理指导对其教育矫正至关重要,必不可少。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是不稳定,易受环境及他人的语言刺激,故对其良性引导是十分必要的。要与未成年缓刑犯有定期和不定期的会面交流和家访活动,了解其心理动态及不良状况,能够针对未成年缓刑犯的具体情况设计个案心理指导方案,有的放矢地开展针对性的心理咨询,使之更深入,而不是停留在泛泛的心理咨询。
规定一些限制人身自由的要求。虽然社区矫正本身已对罪犯采取了一些限制自由的措施,但这对未成年缓刑犯来说依然是不够的,还必须采取一些限制自由的加强措施。如规定晚上未经批准不准外出、不得进入酒吧、网吧、营业性的歌舞厅等场所、不能与不良行为者交往等,以便将未成年人与以前的不良人群与不良习惯隔离,这些措施可以减少其重新犯罪的机会。
拓宽公益活动的渠道,丰富公益活动的内容。公益活动不应仅包括公益劳动,还要让未成年缓刑犯参加更多的其他公益活动,以培养他们的利他思想。如爱国主义教育宣传活动和环境保护、动物保护等宣传活动;举行帮助失学儿童、照顾孤寡老人等献爱心活动。在这些活动中,未成年缓刑犯必然会感受到对社会、对他人、对家庭的责任感,以减少其自私、冲动的情绪,对于改造未成年缓刑犯应是十分有效的。【1】
三、增强家庭、学校和社会在社区矫正中的作用
(一)家庭参与矫正是社区矫正取得成效的必要条件。未成年犯与成年犯最大的区别,是对家庭的依附。对未成年缓刑犯来说,矫正工作的成败与是否利用家庭关系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实践中,有的家庭对未成年犯漠不关心,有的则教育方法不当,有的家庭成员自身染有不良习性和不轨行为。基于家庭帮教的重要性,在缓刑制度中,应当明确家庭帮教的主体、内容及法律责任。在对未成年犯适用缓刑后,由未成年缓刑犯的监护人作为家庭帮教人,对未成年缓刑犯的不良思想、不良行为采取具体帮教措施。通过有针对性的、科学的、有的放矢的帮教活动,从而有效地制止未成年缓刑犯重新违法犯罪。笔者认为应当将家庭帮教规定为未成年缓刑犯监护人的法定义务,并明确违反法定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因为家庭帮教人一旦不履行帮教职责,或疏于、怠于履行帮教义务,甚至对未成年缓刑犯的不良思想、不良行为姑息迁就、包庇护短,就可能导致未成年缓刑犯再犯罪,从而给社会造成危害。而规定必要的法律责任,既可以对家庭帮教人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促使他们认真履行法定义务,又能对那些不负责任的帮教人予以必要的法律制裁。
(二)虽然我国的《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都强调对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未成年缓刑犯的权利常常受到剥夺或者限制,特别是未成年缓刑犯的受教育权问题。学校会因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影响学校的声誉或者借口会带坏其他的学生而将其开除,断送其继续上学的机会。那么,如果被适用缓刑的未成年犯在原来的学校继续就读,学校不得因为其被判刑而将其开除,而是应当更加关爱未成年缓刑犯,不让其产生被排斥的感觉。学校还应当保护其个人的隐私,让未成年缓刑犯融入集体,同时学校还要对未成年缓刑犯进行重点观察教育,加强对其法律、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引导。
(三)社会应该积极通过各种媒体在公众中宣传对未成年犯适用缓刑的理念,让公众认识到对未成年犯适用缓刑对于国家和社会有何重大意义,使人们更新行刑观念,对缓刑进行科学定位,尽量避免对未成年犯适用监禁刑所带来的弊端,依靠社会化的社区优势,更好地发挥缓刑的教育矫正功能。另外,关于未成年缓刑犯的就业问题。在现实中,未成年缓刑犯在应聘工作时,用工单位表面上并不会强调其是罪犯而拒绝聘用,但是会寻找其他各种理由来拒绝未成年缓刑犯的求职,这不仅侵害了未成年缓刑犯的合法的劳动权,而且还伤害了未成年缓刑犯的自尊心,这对于未成年缓刑犯今后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社会对于未成年缓刑犯要给予更多的爱护,利用各种资源为未成年缓刑犯营造一个良好的、宽松的成长环境,切实保护未成年缓刑犯的合法权益。
充分发挥家庭、学校、社会在对未成年缓刑犯矫正过程的作用,打破原来仅仅依靠对公安机关和基层组织来完成对未成年缓刑犯的矫正,整合利用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使得矫正工作更加切合实际,富有成效。
5.监狱服刑人员的思想汇报 篇五
这是一份监狱服刑人员的思想汇报,予以摘登,以期警示!
尊敬的廖大队长:
您好,我们在这里相见,算来前后有60来天了。您给我的印象是正直、豁达、善良,又有军人和男人的刚毅。我想以这种方式向您汇报一下我的思想和感受。
我从一名普通的职员逐步成长为一名副厅级领导
干部。我曾对自己要求非常严格、勤奋好学、爱岗敬业,为社会也做了些有益的事情,组织上也给了我很多、很高的荣誉。
就是在这些光环的簇拥下,我从一个部门主要负责人,一夜之间成了阶下囚。我痛苦、彷徨、寝食难安,常想自己怎么走到今天,原因教训在哪里?首先还是放松了学习,不能用正确的理论指导思想武装头脑,错误的东西就必然乘虚而入,人生观、价值观就会发生扭曲;二是交友不慎;三是对自己要求不严,认为逢年过节收点礼品、礼金算不上什么,忽视了量的积累可以产生质的变化。我的教训深刻、惨烈,无法挽回。
坐牢的日子实在不好受,我真切体会到什么叫做度日如年,什么叫做牢狱之灾。在我极度无助、孤独痛苦时,组织和你们多次专门抽出时间开导我,还询问执勤战士在工作上有无需要改进的地方。查哨时,您还给我盖被子等,您的言行让我非常感动。
在您的言传身教下,战士们执勤文明礼貌、有礼有节,在坚持原则的前提下,给了我生活上的方便,在我身体不适时更是如此。我下一步要继续配合好专案组的调查、诉讼,彻底交代好自己的问题,认罪伏法,争取政府的宽恕。同时,配合好你们的执勤工作。对您的关心、关爱,再次表示感谢!
6.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思想道德教育调研报告 篇六
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城市接受教育问题,是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而出现的。自二十世纪90年代以来,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市流动发生了几个显著的变化:一是进城务工人员规模越来越大;二是家庭式流动的比例越来越高;三是随父母进城的孩子已经成为第二代移民,他们生存在城市的边缘,流动是他们的生存状态,边缘是他们所处的特殊的位置。预计到2005年将有3亿流动人口涌入城市。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学问题日益突出,并且已经成为我国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的一个难点和社会关注的焦点。
xx年x月x日至x月x日,市政协文教委组织部分委员就此问题开展了专题调研。委员们听取了市教育局、公安局的情况介绍,走访了朝阳、绿园、宽城、南关、双阳等5个区的部门,并以座谈形式与进城务工人员面对面交流。还深入到光复路市场、永春批发市场与务工人员进行访谈,在永春批发、正阳街装潢市场作抽样调查,发放100份《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教育问题调查问卷》。通过调研,委员们与各层面人员座谈、走访达三百多人次,对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教育问题进行了多方面的探讨和思考。
一、xx市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问题的现状
近几年来,随着我市进城务工人员的逐年增多,市区教育局在没有相关政策和财力支持的情况下,本着贯彻《义务教育法》的精神,积极挖掘现有教育资源和潜力,做了大量工作,目前基本上解决了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义务教育问题。
1、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学情况
目前,xx市市区中小学生248.230人,外来人口学生数占全市中小学生总数的9.12%。外来人口中,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龄未成年人的总数为22.637人,就学率为98.7%,基本都在公办学校就读,也有一部分在私立学校就读。
据各区教育局对xx年6月底情况的统计,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我市各区就学的情况如附表:
区
名 全区中小学生总数 其中就学务工人员子女 合计 占全区中小学生的比例数
初中学生数 小学学生数
南关区 28.611 163 245 408 1.42%
宽城区 42.530 869 3.475 4.344 10.21%
朝阳区 21.965 125 470 595 2.1%
绿园区 34.547 1.802 3.691 5.493 15.9%
双阳区 45.158 27 235 262 2.6%
二道区 45.860 3.308 845 4.153 9.1% 以上务工人员子女就学人数仅为学籍统计数字,还有相当一部分务工人员子女尚未办理转入手续,实际入学人数远比学籍统计的要多。从各区数字分布与实际调研,我们可以看到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相对集中于绿园区和宽城区。而这两个区中,大多集中在城乡结合部。如绿园区的126中学和28中学均为远郊,集中率较大,分别为46.9%和11.7%。同时,从这些统计数据,我们又观察到一种情况:务工人员子女的小学就学率比较高,而中学入学率相对较低。
2、对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教育管理情况
目前,我市教育部门制定了《xx市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就学暂行办法》,并采取了5项具体措施。一是坚持按标准收费。各级教育部门对务工人员子女就学与本市跨区学生同等对待,并按物价局规定的标准收取寄读费。二是坚持在全日制公办学校就学。以流动人口所在地的公办学校接收,随时插班跟班就读。三是坚持就近入学。按户籍管理规定,在临时户口所在社区按相对就近的原则分配到指定的公办学校(不含改制校、民办学校)入学。四是坚持同等待遇和同等权利。流动人口子女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与本地学生一样参加评优、评奖和入队、入团,以及参加各项校内外活动。五是单独建籍、单独管理。建立临时学籍跟踪管理制度,实行单独造册,统一管理,进出有记载有手续,定期上报。对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经考试合格的颁发证书。
3、公办学校接受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收费情况
一是除一部分家庭经济条件较好交择校费上改制学校以外,其他子女均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由学校和家长协商收取相应的寄读费。二是对部分确实因经济困难而无力支付学费的,适当降低标准,减免就学费用。三是对极少数连生活都难以为计的特困生,采取党员、领导包保制等措施,确保他们接受义务教育。
由于进城务工人员流动性大、分布不均衡、区域较广泛等特殊性,给教育教学管理带来很多困难。
1、户籍管理与学籍管理相脱节
由于进城务工人员没有户口,没有固定居住地,入学后根据家长的工作变化随意流动,有的来了不办转入手续,走了也不带学籍,或人在学籍不在,或学籍在人不在,容易造成学生流失,这给各学校学籍管理带来很大困难。
2、挤占教育资源
目前,我国城市现行的义务教育费用基本由各级政府负责,务工人员子女离开本地后,由于其义务教育费用没有根据务工人员的就业流向在地区间划转,而务工人员就业所在地的城市财政又没有包含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教育经费,这无疑就挤占了城市学校的教育资源,造成接收学校的教育经费不足的压力和负担。
3、影响教育教学质量
一是由于务工人员子女就学随意性大,随时插班跟班就读,影响教学进度;二是造成就读学校的班额过满,使部分城郊学校基础设施不足的矛盾更加突出;三是有的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不合拍,还有的来自外省,教材不一致,学习态度不同,学习习惯不适应,无法与所在学校同步,总体上也拖了各区和学校教育质量的后腿。
4、政策难统一,收费难把握
目前,省、市没有关于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的专项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教育部门及学校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无法可依。务工人员层次不同,经济收入不等,造成择校能力和标准不一,使学校很难把握收费标准。而物价、财政、教育局纪检等部门检查比较严格,势必出现因收费标准不等问题而被罚款。调研中反映,目前仍执行1986年的收费标准,寄读费过低,学校入不敷出。
5、调查问卷进城务工人员反映的问题,如附表: 调查场所 发放 问卷数 回收
问卷数 外省市务工人员填卷数 本省务工人员填卷数 本地区务工人员填卷数 集中反映的问题收取寄读费标准不一,差异较大,普遍偏高
三、意见及建议
第一,坚持与时俱进,未雨绸缪。虽然我市各级教育部门在政策依据和财力不足的情况下,暂时解决了目前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学的困难,但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务工人员将涌入城市,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亦必将成为突出矛盾,解决不好将演化成社会问题。因此,建议政府要立足于城市化建设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结合xx市的实际研究部署教育发展战略,立体思维,超前谋划,切实解决好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学问题。
第二,增强综合管理功能。公安、物价、工商、计生、社区等部门与教育部门相互配合,形成多位一体、齐抓共管的教育管理网络。市政府对此加强组织和领导,明确责任,统筹安排,研究措施;教育部门要将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学作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的内容,合理安排,制定计划,协调、督促、指导招生学校做好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学的接收工作和教学工作;公安、民政、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务工人员子女的认定、登记,向教育部门提供情况;财政部门协调安排接受就学学校必要的经费;计划部门将务工人员子女就学列入城市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并对接收务工人员子女较多的学校给予优惠政策;物价部门与教育部门等制定有关收费标准并核查学校收费情况。第三,广辟新的教育资源。鼓励社会力量多元化投资办学,是现阶段解决流动人口子女教育问题最合适的选择。建议各级政府以更开放、更全面、更务实的态度,积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在务工人员子女较为集中的城乡结合部创办务工人员子女学校。
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教育政策及其执行中的问题分析
摘 要: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义务教育问题必须通过相关教育政策体系完善与政策有效执行的过程才能解决。在现实中,这个过程还存在着诸多问题。本文研究归纳了相关核心政策及其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从政策运行的角度对问题成因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教育政策;政策体系;政策执行;问题分析
一、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教育政策体系分析
(一)政策背景:政策变迁凸显由“限制”走向“以人为本”的政策理念
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是与上世纪80年代后期农村劳动力大流动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当时,面对被称为“民工潮”的农民工大规模进城,国家曾三令五申严格“限制”农民工的大流动,因此,随父母进城的农民工子女在城里接受教育也就处于一种被“限制”的境地。只不过那时的农民工多以“单身进城打工”为主,随同父母进城的儿童少年数量十分有限。20世纪90年代中期后,进城务工农民数量再度爆发式增长,“举家迁徙”趋势显着,其子女随迁人数急剧增加。但由于缺乏相关教育政策的有效保障,农民工子女“入学难”问题十分突出,农民工子女在流动中失学情况严重。
1996年4月,原国家教委印发《城镇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就学办法(试行)》,在京、沪等省市进行试点。1998年3月2日,原国家教委、公安部联合颁发了《流动人口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了流入地政府有解决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责任,这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儿童少年必须“以户籍所在地政府为主”接受义务教育的壁垒。但是,《办法》仍然对农民工子女进城采取限制措施,强调“流动儿童少年常住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外流”,当然也就不可能明确流入地政府对已经进城的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办法》倾向于鼓励社会力量办学解决问题,同时明确规定“招收流动儿童少年就学的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可依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借读费”。其中“差别对待”的政策取向十分明显。2001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首次正式提出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的解决“以流入地区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为基本途径;2003年9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全面部署了进城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形成了以“两为主”为原则、以“建立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全面接受义务教育保证制度和机制”为核心的教育政策,做出了农民工子女与城市学生上学收费“一视同仁”的规定。《意见》比较充分地显现了“以人为本”与“追求公平”的教育政策理念,也因此成为当前解决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的权威政策文本。
在以上有代表意义的政策先后颁布的过程中,国家有关部门在相关的文件中也曾多次涉及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教育问题,国家领导人也在不同的场合多次发表具有政策意义的指示精神,很多地方教育主管部门也相继出台了大量的落实中央政策精神的地方教育政策。这些内容和以上有关进城农民工子女教育政策一起构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政策体系。
纵观农民工子女教育政策的演变过程,我们可清晰地分析出对待农民工子女教育政策理念的变化:由80年代中后期的“限制”,到90年代“差别对待”,直到新世纪以《意见》为标志的新政策突出了“以人为本”的核心思想。可以说,让农民工子女接受“平等教育”的政策理念已经成为新时期众多政策文本指导思想的核心内容。政策的新理念凸显了国家对大量流动儿童中的弱势群体——进城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的聚焦关注,体现了各级政府解决这一社会难点问题的信心和决心。
但同时,我们必须清晰地看到,政策理念的进步并不能完全说明问题的必然解决。事实上,“以人为本”的政策理念在政策制定者脑海中的树立,只是使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的解决具备了一个必要条件。从政策学的视角来看,问题能否真正解决,解决到什么程度还要依赖切实可行的政策体系的确立,尤其需要对相关政策的有效执行过程作为保证。
(二)政策解读:从政策执行角度透视现行政策体系中的“欠缺”问题
农民工子女的义务教育工作,是关乎“社会稳定”以及“我国城市化进程”的社会问题,而不仅仅是一个“教育问题”。问题的解决,应该也必须首先以一定政策体系的建立为基础。但从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相关政策来看,其体系尚显薄弱;从政策执行的角度分析,现有的政策要达到较好效果,其体系还有很多欠缺之处。1.政策文本欠缺必要的强制性要求
《意见》的出台,以“补偿和维护”处于弱势的农民工子女教育权益为核心,这种权益的维护需要流入地政府对当地的教育资源重新做出调整和分配。或者说,农民工子女得到的教育利益倾斜是建立在当地城市学生可享受教育资源相对减少基础之上的。显而易见,流入地原有的利益平衡会因此而被打破,会必然地引发利益冲突。所以,政策以“两为主”原则解决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就必然要求其本身具备一定的强制性。但是,《意见》在这方面有所欠缺,表现在整个政策文本中对“流入地”政府的相关工作都是以一般要求的方式出现,没有提及“一视同仁”的政策目标达不到的话,相关责任人(单位)的责任追究问题。尽管政策文本对相关的教育、公安、财政、劳动甚至城市社区等相关部门均有涉及,但未呈现具体的责任与约束。政策强制性的缺乏必然导致政策执行中的权威性减弱,不同的政策执行主体也就会随之以“随意”的方式理解或执行政策,甚至“无动于衷”也无大碍。这不仅影响到了国家教育政策的权威性,也一定程度上会导致政策执行乏力的问题。2.政策文本欠缺明晰的操作方案设计
《意见》的中心内容是“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解决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众所周知,制定教育政策的目的是为解决特定的政策问题,而绝不是为了象征意义而制定政策。从政策执行的角度分析,政策文本就不能仅仅勾画政策的模糊轮廓,而是要形成实用的、可行的、具有操作性的政策方案。如果特定的政策由于某种原因不能对政策方案进行具体描述,那么则必须出台相应的具体实施细则,否则没有清晰、具体的政策实施途径以及措施、手段,在政策执行的过程中就必然会出现这样那样的偏差,以至于影响到政策执行的效果。事实上,《意见》在倡导“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中,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很大程度上是要建立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经费筹措保障机制,然而政策文本中只是提到“要对接受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较多的学校给予补助”,既没有明确“较多”是个什么概念,也未说明补助的出处;而对于流出地政府的“辅助”责任,《意见》也是原则性地提出“积极配合”,其中涉及流出地、流入地政府最核心的责任分担、协调管理等内容却未明确设计。这就势必会造成政策执行中“以流入地政府为主”演化成“流入地政府是唯一责任者”的局面。政策文本中,“以公办学校为主”落实的方案也存在着与之类似的问题。缺乏了明晰的操作方案或政策落实的细则,政策执行中的政策扭曲、变形等失真现象也就不可避免。3.政策文本欠缺时效性规定
教育政策的时效性是指教育政策在一定时间(期)范围内起作用并保持相对稳定,一旦超越这个时限政策就会失效。《意见》没有规定甚至没有涉及到时效界限。这样就会产生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意见》与国家层面已经颁布施行的其他政策的矛盾冲突问题。最突出的就是与我国第一部专门为流动人口子女教育问题制定的《流动人口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之间的不一致。二者之间无论对流入地政府的责任还是对流动子女入学待遇、收费等都有很大差异。《意见》不规定时效性,就会造成政策执行中的混乱;二是从长期的过程看,任何教育政策都是不断变化的,原因是政策所依据的条件以及调整的关系都在不断改变着。如果没有政策时效性的规定,就会出现以往教育政策“以不变应万变”的状况,导致政策执行不能有效解决农民工子女教育中最突出、最迫切问题的后果,甚至会引发政策执行无效或负效应产生。4.政策体系欠缺整体性构建
教育政策体系的整体性是指解决同一问题的众多类型、层次不同的教育政策需要配套设置,相关教育政策组成教育政策体系并发挥整体作用。农民工子女教育政策执行的复杂性以及与其他问题的相互交叉性,客观上要求相关教育政策必须做到统筹安排、整体配置。在这一方面,《意见》等政策文本无疑有所欠缺。首先,几年来政策体系的完善工作并不尽如人意,达成政策目标所必需的经费保障、人口管理等项配套政策并未悉数及时出台;其次,除《意见》属专门的政策文本外,近年来国家也出台了一些相关的政策,但这些政策一方面数量有限,另一方面,只是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对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有所涉及,而非专门性政策文件。而且由于制定部门等方面的差异,这些政策一定程度上还缺乏有效协调,政策目标和内容只是停留在“互相重复”的层面,其系统性、层次性都没有达到政策整体性的要求。可以说,与农民工子女教育相关的各单项政策在一定程度上还处于简单的“加和关系”状态,尚未能形成有机结合,这对于政策执行的效果有不可忽视的消极影响。
以《意见》为代表的农民工子女教育政策文本中的种种“欠缺”,折射出了相关政策制定过程中的问题,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执行中阻力增大,影响到政策目标的达成。
二、政策执行:“简单化”处理的现状及其影响因素分析
(一)农民工子女教育政策执行“简单化”现象及其对政策效果的影响 1.地方政策“再制定”环节不规范导致政策执行无序的问题
在现行的教育管理体制下,农民工子女教育政策落实的第一步应该是地方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政策精神和本地教育实际制定实施的基本方案——这实际是一个教育政策“再制定”的环节。可以说,由于国家相关政策是最高层次的教育政策,是从全国范围农民工子女教育的情况出发制定的,其中主要是方向性、全局性的原则规定,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而《意见》本身又没有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所以农民工子女教育政策的落实就要求全国各地制定与之相呼应的区域政策,才能使相关教育政策得到真正执行。调查中我们发现,地方教育政策“再制定”这个事关政策执行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环节还存在很多问题。其一,“再制定”环节在有些地方被“忽略不计”或最小化。这种情况在现实中表现为《意见》的落实,很多地方区域并没有建立行之有效的地方教育政策体系,没有形成和中央政策相呼应的错落有致的政策体系,更多的情况下,政策的执行依赖于各级领导在不同场合的呼吁和倡导。其二,政策“再制定”中存在不规范行为。表现在许多地方在区域政策形成过程中,缺少政策方案论证、评定的过程,缺乏相关部门(如财政、公安等)、相关政策执行人员(如校长、教师等)的民主参与等必要的制定程序,往往照抄照搬国家教育政策文本。其三,政策的“再制定”过程中,区域政策目标与当地农民工子女的基本状况相差甚远。由于对本地农民工子女教育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估计不足以及对本区域内农民工子女教育状况心中无数,很多地方没能制定出在国家政策精神指导下本区域要实现的现实目标和具体方案,地方政策“再制定”过程中“热情有余,理性不足”。例如有的地区照抄其他地区的先进经验,提出“要建一所民办打工子弟学校,让所有流动儿童享受同样的教育”的口号,但由于农民工子女数量增加过快、过多,现有公办学校不能提供充足的学位,造成部分学校个别年级“人满为患”。事实证明,这种凭一时的热情而进行的政策执行活动不能持久也无法取得任何效果,只能造成政策执行过程中“一哄而起”的无序状况。在落实农民工子女教育政策的过程中,地方教育主管部门“政策再制定”是第一步也是必须的一步。从笔者调查的区域来看,政策的再制定还处于一种无序的局面,《意见》等相关教育政策落实中的问题很多即由此引发。2.政策宣传不足导致政策执行环境不良的问题
在对相关人员的访谈中,我们发现不仅学生家长们对“两为主”政策精神知之甚少,而且相当多的教育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尤其是直接落实相关政策的一线教师们对《意见》的目标、内容等细节内容大都是一知半解。农民工子女教育政策执行中必要的宣传过程在现实中只是表现为政策文本在教育行政部门之间的“公文旅行”,而且多是以“会议落实会议”的形式出现。农民工子女教育政策宣传的范围没有完全涵盖政策的执行人员,更不用说其他相关人员;多元媒体工具并没有在农民工子女教育政策宣传中派上用场;这样的情况直接导致了政策执行过程中人们对相关教育政策的了解很大程度上停留在“道听途说”的程度,导致流入地公众无法参与和配合相关政策的执行。流入地部分学生家长认为其子女应享有的教育资源因为“农民工子女的大量涌入”而被挤占,部分教师认为农民工子女教育工作“费力不讨好”。这些现实情况表明,人们对农民工子女教育政策的理解和自觉接受还有较大差距,因此就很难在区域社会形成服从政策、支持政策的良好政策执行环境。政策宣传不足引发的政策执行环境不良,必然会增加政策执行的阻力。3.政策执行主体积极性不高导致政策执行中断的问题
从调查情况看,流入地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官员、公办学校校长和教师们普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对实施《意见》积极性不高的问题。
对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而言,落实农民工子女教育相关政策应是责无旁贷的职责。但问题是,正如《意见》中指出的,农民工子女接受教育已经演化成了一个社会问题,而作为政策落实的主体,教育主管部门一方面难以独自担当政策落实之任,另一方面又没有能力协调其他部门的政策执行行为。这样往往就造成了政策执行过程中政策行为表面化,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处于中断状态的状况;对流入地公办学校而言,它们既要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不受影响、质量不下降”,又被强令“必须解决好农民工子女教育的问题”,同时还要面对“经费不足、教师不足和基本办学条件不足”的问题。加之,农民工家庭频繁流动的特点导致的农民工子女不易管理的情况,部分校长认为“拼尽全力也不见得收到好的效果”。于是就采取“能做就做,不能做也无能为力”的敷衍行为。从这个意义来讲,“以公办学校为主”很大程度上只是在部分地区的部分学校能够实现;对于政策执行最直接的教师群体而言,由于农民工子女普遍存在学习方式、卫生习惯等方面与城市孩子的巨大差异,他们对农民工子女无论从课堂教学还是日常管理都要投入超过其他孩子几倍的工作量,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难度陡增,然而相关的配套评价机制没有形成,他们的努力得不到应有肯定,工作积极性因此受到较大影响。
政策执行主体们积极性不高,就不能充分发挥其主动性和创造性,农民工子女教育政策落实中“上级推一推,下级动一动”的情况就很普遍。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工子女教育政策的各类执行人员,只对执行任务负责,而不对执行效果负责,教育政策执行的责任未能落实到具体的机构或人员,政策执行的任务实际上处于无人承担的局面。4.政策执行方式单一化导致政策执行被动失真的问题
任何教育政策的执行方式都应该是多种多样的。农民工子女教育政策是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联合其他相关部委制定的,政策执行也主要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中小学予以落实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采取的还是“行政命令”的方式,依照行政系统层层下压落实政策。有的地方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对学校的要求是“不管有多大困难,只要有农民工子女要求入学,就必须在第一时间予以接纳”,否则就要“追究校长的责任”。当然在现行教育管理体制下,以国家行政强制力推进农民工子女教育政策是一种必不可少的、在一定程度上也是非常有效的政策执行手段。但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的解决是一个动态而长期的艰巨任务,如果仅仅靠行政命令,恐怕只能解决一时一地的问题,长此以往会造成中小学校对行政命令的极大的“依赖性”,使政策执行过程处于被动局面;此外,中小学校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之间绝非简单的“命令服从”关系。实际上,在上级行政命令“不可违抗”又“无能为力”的情况下,很多学校以“弄虚作假”的行为来落实教育政策,农民工子女教育政策失真与此有着密切联系。
一言以蔽之,各地在贯彻执行以《意见》为农民工子女教育政策的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现实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可概括为政策执行简单化倾向以及由此导致的政策执行效果不尽如人意的状况。
(二)政策执行“简单化”的成因分析
任何教育政策在被采纳后,政策的执行机构落实该政策就要经历一系列的活动过程。没有教育政策执行的准备、实施以及反馈的过程就很难以较好的效果落实政策。在这里我们要面对的问题是,农民工子女教育政策遭遇了“简单化”执行的问题,这一定有其深层次的原因,也必然引发相应的后果。1.流入地政策资源不足的困扰
农民工子女教育政策的执行需要充足的政策资源保障。政策资源既包括经费资源、人力资源,也还包括权威资源。
从流入地政府的角度分析,流入地接纳外来进城务工农民子女的能力是有一定限度的,这种限度突出地表现在流入地执行政策的经费、人力资源是有限度的。在义务教育“以县(区)为主”的背景下,流入地范围学生越多,区级财政压力就越大。因此不少地方抱怨地方财政困难,难以接受更多的流动儿童入学。有的地方则认为“由流入地政府单独承担流动儿童的教育费用不合理”,提出“应让其原籍政府承担或分担部分教育费用”。在这些违背政策初衷说法的背后,我们可以分析出流入地政府经费资源不足的困境。实际上,在现行的政策背景下,流入地政府解决这个问题投入越多,问题解决越好,就往往引来更多的农民工子女入学,因此流入地政府的压力就会越大;加之,流入地(城市)学校教育资源本身的配置也不是非常均衡的,公办学校之间的差异也是相当悬殊的。在这种情况下,流入地政府的财政压力愈发沉重。农民工子女教育政策的落实没有充足的财力、物力投入,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就无法有效配置资源,“流入地政府财政部门要对接受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较多的学校给予补助”、“切实减轻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教育费用负担”等规定就无法得到根本落实。
人力资源不足是困扰政策落实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实际上,流入地教育管理部门、学校教师等人员都按着区域教育发展的规划业已配置完毕,农民工子女“爆发式”增长和频繁的流动性都给流入地相应人员的充足配置带来了巨大的困难,也使得当前的政策执行面临着管理人员和学校教师相对不足的困境。当前有的地方政府“指定部分学校招收农民工子女”,而区内优质学校不对流动儿童“全部开放”也一定程度是由于资源不足的“无奈之举”。
农民工子女教育政策执行还受制于政策权威性不足的困扰,这一点在上文中已有所分析,不再赘述。但在此笔者要强调的是,在农民工子女教育政策的执行中,由于权威性不足的影响,相当一部分地区至今尚未形成相关部门共同协作的合力,政策落实效果受到一定影响也在“情理”之中。
2.流入地政策执行组织不甚明确的影响
组织准备工作是政策贯彻执行得以保证的基础,确定政策执行机构是政策执行的首要任务。但在涉及到教育、公安、卫生等多部门落实农民工子女教育政策的过程中,相当一部分地区没有建立专门机构,而是采取教育主管部门某个科室(一般是业务科室)“代管”落实的做法。由于缺乏专门的组织机构,政策执行过程中往往出现临时的代管人员和机构“吃不透上情(政策精神),也摸不透下情(农民工子女教育的基本情况)”的问题。由于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的复杂性,政策执行涉及问题范围的广泛性,“代管”部门难当此任也属正常,于是就出现了政策的落实出现“代而不管、代而不能管”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就只好将政策执行的责任连同任务一下推到基层学校,这才会出现“有条件要执行,没有条件也要执行”的简单政策执行方式大行其道的局面。当然,政策执行组织不甚明确还表现为不同的政策落实主体职责不清的问题。换而言之,不同部门、不同机构以及不同层次人员在政策执行中职责不具体、责任归属并不明确。这就造成了不同层次的部门、人群“都在执行政策”却无人负责的现象。
3.流入地利益相关群体对政策的认同程度普遍偏低的阻碍
农民工子女教育政策的实施,会影响流入地区域内诸多群体的利益。“两为主”涉及到了流入地财政、教育等部门,也涉及到了当地教育资源的重新分配问题。一个浅显的道理是,政策涉及的利益相关群体越多,相关的利益群体损失越大,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阻力就会越大。农民工子女教育政策的执行恰是在这种情况下展开的;另外,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利益群体们不仅数量多,而且构成十分复杂,利益关系也不尽相同;况且,《意见》首次打破了原有户籍制度的约束,由流入地政府负起“原本和自己没有多大关系的农民工子女教育的责任”,政策价值取向与众多的政策执行人员、利益相关人员(如城市学生家长群体)的认识差异很大。所有这些因素,都在政策的落实过程中影响着他们对相关政策的认同程度。不可否认,只有相关人员认同政策,才会在政策执行过程中理解政策、支持政策,政策的落实才会顺利;否则,就会产生相关人员对政策的抵制现象,政策在执行中就会受到较大的阻力。
总之,流入地作为地方利益部门,总会有各式各样的既得利益,农民工子女教育政策的实施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原有的利益分配格局,一定程度上引发了流入地部分教育主管官员、学校校长教师、学生家长对政策的对抗性反映。而这些群体对政策的认同程度不高就会出现上边政策有漏洞地方不主动予以弥补;政策精神与区域实际出现某种不相符合之处,个别地方会有意加以扩大化;甚至在有些地区还出现了“顶着不办”的极端情况。这些都与不同层次的群体对政策认同度较低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4.政策执行管理不力的制约
任何教育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出现偏差都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农民工子女教育政策执行中出现的偏差与政策执行管理不力有着直接的关系。《意见》虽然面对的政策问题是解决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但其涉及的政策对象却要包括财政、教育、公安、卫生、城建等多个部门,这些部门之间还缺乏必要的协调,互相间在政策执行中“各自为政”、“老死不相往来”,这样在政策的执行过程中,政策问题的复杂化与政策执行简单化处理之间的交织就会造成政策落实效果大打折扣;同时,在教育系统内部,农民工子女教育政策的执行协调也存在着问题:教育行政部门的指挥一方面“一刀切”,另一方面上下级之间、各部门之间也缺乏必要的执行沟通。没有了明确的沟通,就无法做到政策执行中的协调,就会导致政策执行的无序化;另外,政策执行中监控机制的缺乏也制约着政策效果的发挥。与农民工子女教育政策落实缺乏专门执行组织类似,在政策执行过程中,教育主管部门还缺乏完善的政策执行监控体系,缺乏政策落实情况的监控制度,这就使得政策决策部门很难清晰把握各地政策落实情况,也就无法反馈政策制定中的问题所在。这不仅使政策决策部门丧失政策调整的最佳时机,还会一定程度上怂恿下级部门“随意性”执行政策问题的出现。因此,农民工子女教育政策的有效执行必须依赖于政策过程中管理环节作用的充分发挥。
综上所述,从政策过程的视角分析,农民工子女教育政策无论在制定和执行中都还存在一些必须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恰是现实中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遇到障碍的基本根源。因此,有权制定政策的机构要根据现实情况尽快加强对农民工子女教育政策体系的完善工程,一方面要对以《意见》为核心的现有政策体系进行必要的调整,适时出台新的补充性政策以增加政策的强制性、可操作性和对业已变化形势的适应性。另一方面还要侧重加强地方教育政策对国家教育政策的呼应,保证农民工子女教育政策执行的延续性;在政策执行方面,各相关部门也要做出进一步的改进,其中当务之急的工作应是尽快构建专门的政策落实、监控机制,加强对农民工子女教育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协调工作并实施专项管理。当然,除此之外上级部门还应加大对流入地政府政策资源的支持力度,保证流入地具备相对充足的政策执行条件。只有在政策制定和执行两个环节均实施必要的调整,才能使农民工子女教育政策进一步落到实处,收到良好的效益。
参考文献:
[1]1989年,国务院下达了《关于严格控制民工外出的紧急通知》;同年,公安部、民政部也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控制民工盲目外流的通知》。
《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第三条对农民工子女进城采取限制措施,强调“流动儿童少年常住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外流。”第七条规定“流动儿童少年就学,以在流入地全日制办中小学附属教学班(组)以及专门招收流动儿童少年的简易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第十一条规定“招收流动儿童少年就学的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可依国家有关规定按学期收取借读费。”
2003年1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发《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200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等。
7.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思想道德教育调研报告 篇七
中国都市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教育是我国实现教育现代化、促进区域均衡与社会公平的一个时代性和世界性的话题。中国都市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都市生存现状是怎样的?学校教育的现状如何?家庭教育突出问题是什么?理清这些问题,对提升中国都市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教育质量,实现教育公平与教育和谐发展均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此,中国都市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教育现状调研组调查了上海、北京、重庆、广州、深圳等城市外来务工子女的学前教育状况,发放问卷访谈了300余名此类幼儿园的教师和管理者以及近名此类儿童的家长。调研组以查阅相关资料、问卷调查、走访教育主管部门以及实地访谈相结合的形式,走访了北京、上海、广州、深圳、重庆五大都市主要区县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幼儿园及看护点若干所,开展了围绕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教育发展状况的调研。
(一)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园难、入园贵
各都市外来务工人员均反映,所在地区学前教育存在的问题中,最大的是子女入园难、入园贵。详见表1。
如广州市,64.38%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家长认为所在地区公办幼儿园数量不足、入园难,48.13%的家长认为民办园收费太高、入园贵;重庆市,有32.5%的家长认为公办幼儿园数量不足,入园难;且26.7%的家长认为民办园收费太高,入园贵。
当前公办幼儿园数量不足,容纳的学生数有限,大部分公办园只能满足本市户籍居民子女的入园。在公办资源稀缺的情况下,民办幼儿园承担着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园的主要任务,而民办幼儿园教育往往笼罩着浓厚的商业化气息,以营利为目的。即使家长选择档次低的民办幼儿园,此类幼儿园也往往会通过各种形式变相收取费用,如开设兴趣班、订购教材、统一配置玩教具,而相关职能部门缺乏对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审核和监管。随着物价的持续上涨,幼儿园办园成本也在增加,国家长期对民办幼儿园的投入少、对家庭托管所的投入为零,致使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所在幼儿园的收费呈现直线上扬趋势,这又使得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上不起幼儿园。可见,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园难、入园贵出现了恶性循环。
(二)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所在幼儿园条件差
各都市接收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幼儿园以私人开办的民办幼儿园为主,大部分办园时间较短,甚至存在没有办园许可证的幼儿园。经调查发现,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所在的幼儿园都位于城中村内,外部环境条件较差,道路狭窄,路面脏乱,周围环境嘈杂;园内的户外游戏场地有限,儿童必要的游戏设施匮乏,有的是在二手市场购置,破旧程度严重,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幼儿园内部的班级环境基本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园条件,国家规定幼儿园班级活动室面积应达到50平方米以上,但大都市内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所在园的班级活动室面积都在40平方米以下。(见表1)
班级幼儿规模严重超标,调查发现,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所在幼儿园,平均每个班级容纳40位幼儿,在极其有限的空间范围内容纳如此规模的幼儿人数,大多数幼儿园将教室改造为兼具教学、吃饭、睡觉等多种功能,人均活动范围较小,调研组发现部分幼儿园让幼儿坐在座位上玩耍取代自由活动。
此外,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所在园的卫生条件极差,幼儿园缺乏专门的卫生间,多个班级共用一个卫生间,卫生消毒情况差;厨房多为家庭式,卫生隐患严重;幼儿园外部的防护措施较差,幼儿园与外界只有低矮的栅栏相隔,幼儿园外部就是行人众多、车辆穿梭的马路,幼儿的健康与安全都不能得到保障。
(三)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所在幼儿园师资力量薄弱
公办幼儿园由于师资、场地的限制,无法满足越发庞大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民办幼儿园作为对公办幼儿园的一个补充,接纳了大部分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但是民工子弟幼儿园师资力量薄弱,流动性大。
如上海市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所在幼儿园的教师学历主要是中大专(见表2),52.6%教师的教龄为一年以下,10.5%的教师工作时间超过3年;教师月工资整体不高,其中2000元以下的占40.9%。
重庆市,72.7%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所在幼儿园的教师是中大专学历,多数教师教龄都偏低,7年教龄以下的教师占总数的75%;就收入来看,88%的教师工资收入水平低于4000元/月,46%的教师低于3000元/月,甚至有约17%的教师工资水平低于2000元/月。
广州市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所在幼儿园的教师学历以中大专为主,有14.29%的老师是高中学历,66.67%教师的工资在-3000元之间;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所在幼儿园的师资来源较差,大多来自贵州、云南等学前教育班,学历普遍不高,大部分教师不具备幼儿教师资格证书,教师工资处于国家最低工资水平。此外,师资培训的任务重、力度大。除了省级园、市级园里的教师保证有专业证书,其他级别园内无法保证。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所在幼儿园教师工作量大,每个班配备一个教师,不少幼儿园还存在一个教师包一个班级的教育方式,教育、保育工作由一人全天候承担,教师既要负责全班幼儿的教育教学工作,同时还要承担日常保健工作。在这样高强度的工作量下,不少教师表示压力大,身体状况不好。
此外,各都市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所在幼儿园教师获得职后培训的机会较少,上升空间不大,工作成就感低,大部分教师工作一年后选择离职。这种动荡不定的师资队伍不利于幼儿与老师稳定关系的建立。
(四)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升学去向多在居住地之外
由于受现行严格的户籍制度的制约,大部分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完成幼儿园学业以后,将深陷无法在所居都市继续升学的境遇,而即使有部分孩子能在都市一些民办小学继续上学,但仍不能参加所在都市的统一中考。对于孩子升学问题,绝大部分外来务工人员表示会选择让子女离开都市继续升学。
如上海市,面对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幼儿园毕业后无法入上海公办小学这个问题,37.1%的家长选择送回老家交给老人,34%的家长将和孩子一起到其他城市,19.4%的家长继续和孩子一起留在上海,仅有1.1%的家长会和孩子一起回老家。而对于孩子无法参加上海中考这个问题,79.8%的家长选择孩子回家乡参加中考,4.8%的家长选择孩子进入上海职业类学校,1.3%的家长选择让孩子辍学,还有9%的家长尚未考虑过这个问题。
重庆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幼儿园毕业后升学情况并不乐观,对于无法参加重庆中考的孩子,55.6%的家长选择回家乡参加中考;无法入重庆小学的孩子中,有67.4%的家长选择送回家交给老人。
广州市56.72%的外来务工人员选择孩子回家乡参加中考,17.41%的家长选择孩子进入广州职业类学校,2.49%的家长会选择让孩子辍学。
长久以来,城乡教育投入差别较大导致优质教育资源向城市学校集中,而农村教育资源相当匮乏,师资结构、教学条件等都严重制约农村各级教育的发展,这一现状与家长希望子女能接受优质教育的期望形成了较大的差距。调研人员发现,即使面对着严峻的子女上学问题,外来务工人员也较少考虑带着孩子一同回老家。外来务工人员之所以选择背井离乡,其中一点原因是想为孩子寻求良好的教育条件与环境。他们认为即使孩子不能在上海中考,也要积极争取最大程度地让孩子接触优越的教育资源。在一定时期内,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教育问题会继续存在甚至有愈发严重的趋势,政府相关部门也回避不了这一社会问题,如何平衡发展城乡教育、如何均衡配置教育资源、如何实现教育公平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五)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所在学校阅读资源严重不足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所在学校缺乏阅读资源,幼儿的阅读现状令人堪忧。主要表现为缺乏合适的书籍,幼儿园的书籍以小学化的读本为主,适合学前幼儿阅读的绘本资源几乎为零;幼儿阅读的范围狭窄,幼儿园提供的阅读资源主要以知识类、学习教辅材料为主;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阅读兴趣不高。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园的一日生活活动中,除了集体语言教学活动外,很少会进行其他形式的阅读活动,自主阅读时间不足。而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所在的幼儿园为了获得市场优势,不得不迎合家长的需求,重视幼儿读写算能力的培养,不重视早期阅读,幼儿园的阅读室与班级阅读角成了摆设。
(一)外来务工人员高度关注和期待子女学业,但支持力度有限
调研发现,不少家长过于注重孩子的学习成绩、升学率,对孩子期望很高。
如上海市71.8%的外来务工人员希望孩子获取大学以上学历。这是由于大多数外来务工家长自身的学历比较低,不利于自身的发展,他们希望子女能够取得高学历,弥补自己的缺陷,将来能在社会上获得有利的发展。69.1%外来务工家长认同孩子不能输在起跑线上,家长较注重孩子在幼儿园知识类内容的学习,如注重识字的家长占86.7%,注重算术的占83.5%。
重庆市超过70%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家长认为孩子在幼儿园接受的教育内容应该是识字、算术、英语、背唐诗。
广州市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家长对孩子的学业较为关注,约59.69%的家长认为孩子不能输在起跑线上,家长较注重幼儿园教授知识,69.44%的家长认为孩子在幼儿园必须学英语,84.26%的家长认为孩子在幼儿园学习识字,77.78%的家长认为孩子在幼儿园必须学算术。
北京、深圳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家长也非常关注孩子的学业情况,经济有余力的家庭会给孩子报各种辅导班,而这些辅导班往往以教数学、英语为主。
由此可见,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家长大多一味追求子女的学习成绩,教育观念落后,忽略综合素质能力的培养。
外来务工人员自身文化水平有限,综合素质较低,无法为其孩子提供有效的课外辅导与支持,心有余而力不足,他们大多受教育程度偏低,如上海市外来务工人员,初中以下学历占四分之三(父亲65.6%,母亲71.4%);重庆市70%左右的外来务工子女父母亲的文化程度在高中及其以下;广州市62.74%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父亲学历在专科以下,70%的母亲文化程度在专科以下。各都市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父母亲受教育程度情况详见表3。
在问及家长的教育方式时,各都市外来务工人员均使用说教、批评等不科学的教养方式为主,如重庆市,59.3%的外来务工人员表示教育方式是说教批评方式;上海市,34.6%的外来务工人员表示采用说教批评的方式,仅有3.5%的外来务工人员采用榜样示范方式。
外来务工人员每月为孩子学习所用的花费极其不足,如重庆市,49.6%外来务工人员家庭为孩子学习所用的花费在100元以下;上海市,62%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为孩子学习所用的花费在200元以下。有42%家庭没有专供孩子学习的书桌,家长为孩子提供的课外资源中阅读资源较匮乏,仅有26.6%的家庭能提供阅读资源;广州市,62.43%的家庭每月在孩子学习方面投入的费用在500元以下(100元以下11.6%,101-300元占33.7%,301-500元占17.13%)。
外来务工人员文化程度低,观念陈旧,对于子女的教育理念与方式跟不上当今社会的发展,一味追求孩子高学业成绩、高学历。受家庭收入限制,外来务工人员不能满足子女教育需求,学习资源匮乏,这与外来务工人员对其子女有较高的学业关注度与学业期望形成了明显落差。
(二)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家庭教育缺失
家庭教育是子女健康成长的前提。家庭在孩子科学知识、行为规范、道德情操等方面的培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家长应该充分重视家庭教育,但通过对各都市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家访和调查,调研组发现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家庭教育存在着不少问题,而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所在学校教师也反映这些孩子最需要、最缺乏的是来自家庭的关爱与教育。
首先,外来务工人员家庭经济收入偏低,家庭教育环境较差。一个好的家庭环境,有利于孩子学习、休息与娱乐。在孩子成长过程中,必要的投入至关重要。充足的学习、生活用品,一个舒适、安静的学习环境以及浓郁的文化气息和教育氛围是孩子健康成长的重要条件。目前外来务工人员家庭收入还是偏低,教育投入不足。大部分家庭为孩子学习所用的花费在200元以下,甚至将近一半的家庭还没有幼儿学习的专用书桌,家庭在幼儿阅读方面的投入更是微乎其微。
其次,外来务工人员在子女教育问题上未遵循教育规律,家庭教育方式存在偏差。外来务工人员的教育能力与孩子教育需求形成落差,主要表现为家长文化素质偏低和孩子教育需求大的偏差。外来务工人员把家庭教育仅仅理解为督促子女完成作业,非常重视孩子在识字、算术等知识方面的学习。由于忙于劳作,忽视了对孩子的教育过程的关心。外来务工人员家长认为孩子是由幼儿园和老师来管,自己在意学习结果,不注重教育过程。而当孩子在学习方面出现了问题,家长往往较多采用说教批评的方式,甚至出现打孩子的现象。
最后,外来务工人员较少主动与孩子交流,亲子关系沟通不畅。外来务工人员家长本身受教育水平低,学习意识淡薄,积极教育孩子的观念不强,且由于工作时间长强度大,致使自己没有时间和精力与子女交流沟通,即使有交流,大多局限于孩子在学校学习方面的表现情况,很少过问孩子的情绪、情感、需求等问题。
外来务工人员家庭教育功能的弱化对孩子的教育十分不利,它将增加社会和幼儿园对孩子教育难度。
(三)家园沟通较密切,但表现出较大盲目性
各都市外来务工人员均表示能与孩子所在班教师保持良好的沟通与交流,如重庆市,71.2%的家长经常与教师联系,广州市有80%的家长与教师保持联系。家长与教师经常交流孩子在园在家情况,有利于实现家园一致,从而更好地促进孩子发展。但调查发现,外来务工人员与教师交流的内容局限于孩子在校内表现情况,如广州市,有85.47% 的家长与教师只沟通孩子在校内表现;重庆市,此类家长占有83.6%;上海市,只与教师沟通孩子校内表现的家长占67%。
对各都市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孩子所在学校教师进行了访谈,调研人员发现,家长与教师的沟通内容集中于幼儿在幼儿园的学习成绩、上课听讲、作业完成等学习方面的情况,极少关注孩子的情绪情感、同伴关系、兴趣爱好等其他方面的问题。
幼儿园和家庭都是学前阶段幼儿接受教育的重要场所,家庭教育与幼儿园教育虽在教育方法、内容及内涵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两者的教育目标是统一的,都是为了促进幼儿全面、和谐发展。因此,只有家庭与幼儿园有着密切、全面的交流与合作,才能最终获得理想的教育效果。幼儿一日活动内容丰富多样,涵盖了多个领域的发展,家长与教师的沟通时不能只偏重于关注孩子某一方面的发展,而应该全面了解孩子的情况,以便做到家园一致。
(四)亲子互动频次少、质量差
亲子互动能增进父母与孩子情感,促进孩子身心健康发展。调研发现,双休日、节假日经常在家陪孩子的外来务工人员很少,如重庆市,只有2.6%的家长能在双休日、节假日经常陪孩子;亲子之间积极互动的家庭比例更是少之又少,家长与孩子的互动内容主要集中于孩子在幼儿园的学习内容,而家长进行亲子互动的目的主要是进行教育与指导,大部分的互动模式以“回报-指示”为主,父母与孩子之间不能进行深入和全面细致的交流。对于孩子在幼儿园最好的朋友、最喜欢的老师,大部分家长表示只知道其中一部分,甚至有家长表示完全不清楚或从来未关注过。
都市中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大部分结束了隔代教养,与父母共同生活,但是亲子互动的频次低、互动内容单一、互动质量低。外来务工人员家庭子女长期缺乏与父母的沟通,无法感受父母的`关爱,在性格方面往往会向自卑、孤寂发展,加剧了父母的疏远。外来务工人员与子女亲子互动现状不甚理想,一方面与外来务工人员对亲子互动缺乏正确认识有关,另一方面是由于外来务工人员工作时间不稳定、工作量大,致使回家后没有时间、精力与孩子进行深入的交流。
(五)外来务工人员家庭阅读资源匮乏
调研发现,外来务工人员为孩子支付的学习费用偏低,为孩子提供的课外学习资源不足,能提供的课外学习资源侧重于提供学习材料,家庭为孩子提供的课外阅读资料很不乐观。如上海市,有62.2%的外来务工人员表示为孩子提供一些学习方面的材料,仅有26.6%的家长表示为孩子提供课外阅读资料;重庆市,有73.8%的外来务工人员表示为孩子学习材料,44.1%家长为孩子提供课外阅读资料。对都市外来务工人员进行访谈,发现家庭购买的课外阅读资源多集中于古诗词、寓言故事、科学知识类图书。读物质量不高,纸质粗糙,图画模糊不清、色彩单一,文字偏多偏难,内容难度超越学前阶段幼儿接受水平。
阅读作为一种提升内在修养的活动,对人一生的影响极其深远,早期阅读如同在孩子幼小的心灵种下一颗种子,随着孩子年龄的增长,不断为其提供营养,帮助孩子更好更快地成长。早期阅读是儿童接触书面语言的机会,是发展儿童语言能力的机会,是儿童掌握词汇和文字表征的机会,同时也是儿童发展前读写能力的机会。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接触的课外阅读资源匮乏,一方面与外来务工人员对早期阅读重要性的认识不足有关,另一方面与家庭经济收入偏低有关,市面上的优质幼儿读物,如绘本往往是精装本,价格偏高,外来务工人员家庭无力为孩子购买此类阅读材料。
此外,在访谈中,调研人员发现外来务工人员很少与孩子进行亲子阅读,外来务工人员表示阅读是孩子自己的事,很少参与孩子的阅读活动。还有部分外来务工人员已经认识到亲子阅读的重要性,但是缺乏正确的亲子阅读方法,表示希望幼儿园教师能为家长提供相关的培训与指导。
对策与建议
(一)政府需高度关注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成长
首先,取消专门面向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不合理收费,平等对待所有学生。“借读费”、“赞助费”以及其他不合理的收费一直是外来务工人员反映强烈的问题。这种面向外来务工人员所收取的费用本身就是一种歧视性的规定,违背了教育公平原则。政府有关部门一直强调必须坚决取消面向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特殊收费,做到一视同仁。
其次,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种力量参与幼儿园的发展。根据实际情况,降低民办幼儿园的办园“门槛”,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创办更多的幼儿园以接纳更多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上学。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各种教育机构,鼓励和支持公办民助、民办公助、国有民办、公办学校转制、中外合作办学等多元办学形式,动员和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投入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教育事业。
最后,优化政府教育投入机制,实现教育拨款公平。为了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及民工子弟幼儿园的发展,动员和激励更多的公办幼儿园接受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上学,必须改革教育财政的拨款方式,建立公平和高效的财政投入体制。目前,政府对于学前教育阶段的拨款主要是向公办幼儿园,而民办幼儿园及民工子女幼儿园并未获得任何必需的财政支持,在公办幼儿园不能满足适龄幼儿上学需求的时期,民办幼儿园及民工子女幼儿园分担了非常重的教育责任,减轻了社会负担,理应获得相应的教育财政支持。
(二)家庭陪护子女成长至关重要
首先,外来务工家长应改变自身滞后的教育观念与教育方式。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现今社会对人才需求发生巨大的改变,实现孩子全面发展、综合素质提高是当今教育发展的主要目标。外来务工家长应改变只关注孩子知识类的学习,而忽视孩子应用技能、社会交往等能力发展的陈旧观念。同时,外来务工家长还应重视起家庭教育,尽量把更多的时间、耐心和爱心献给孩子,而不是将子女教育问题都交给教师。但改变观念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外来务工家长应该积极主动参加各类相关讲座、亲子活动,逐渐改变自己的观念。
其次,家长应当积极配合幼儿园及老师的工作,加强家园联系,及时参加家长会、交流座谈会等幼儿园组织的活动,及时了解子女动态,从而能够及时了解子女的心理状态,与子女建立和谐的关系。
第三,外来务工人员不能因自己文化水平低就自暴自弃,在当今这个经济迅速发展的社会中,外来务工人员应接受继续教育,提高自身的科学文化素养和家庭教育水平,不断提高辅助子女的能力,同时也为子女树立一个好榜样,为他们建立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三)社会呵护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成长必不可少
首先,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户籍制度是与计划经济相关联的,它在限制人口流动和制造了城乡分割的同时,也严重加剧了城乡差异,致使中国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出现不协调、不和谐的局面。这种人为制造的等级和利益差别导致流动人口沦落为新的城市贫困阶层。就学前阶段教育而言,正是城乡户籍壁垒的存在,造成流动到城市里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城市中无法得到与城市学生同样受教育的权利。解决问题的根本在于加快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改革。
其次,加大社会舆论宣传。在全社会营造一种关爱外来务工人员、关爱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和谐氛围,扭转当前社会对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子女片面的看法。一切能推动社会进步的工作都是神圣的,坚决不能歧视外来务工人员,而且还要对他们倍加关爱。同时全社会还要向他们伸出援助之手,通过各种渠道帮助他们解决子女的教育问题。
第三,真正践行公平原则。幼儿园要降低门槛促进外来务工人员子女融入城市,同时在幼儿园教学实践中,应当做到公平。教师在对待幼儿的态度和期望上是一视同仁、体现平等的,不能把他们分成三六九等。教师应该热爱和关心每一位幼儿,平等对待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此外,努力消除外来务工人员子女进入公办幼儿园的心理障碍,克服他们的自卑、认命的心理,培养孩子们的自立、自信、自强的心理形象,提高他们的适应能力。
最后,要大力倡导社会有识人士积极加入志愿者大家庭。社会公益组织和各界志愿者长期以来一直关注和支持外来务人员子女的教育,我们要继续发挥他们的作用,尤其是帮助外来务工人员家庭树立先进的早期阅读理念,提供丰富多样适合学前儿童的读物,通过各种途径,为外来务工家长传授正确的自身阅读和教孩子阅读的方式以及科学的育儿方法,让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有一个健康、快乐的童年,缩小与城市儿童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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